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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户籍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0: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个重庆”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综合配套。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五是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结合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区县城、主城区1000平方公里区域内聚集,实现市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0―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实现转户人口在主城、区县城、小城镇三级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 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万―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重庆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338.8万本市籍农村居民率先转户。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

225.6万名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远郊区县城3年以上的农民工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其社会保障,处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66.7万名在市内就读的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

学费、生活费补助,毕业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1.8万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2.9万名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4.9万名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0.9万名城中村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予以安置补偿,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6万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五、科学设置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主城区。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

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二)远郊31个区县城。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远郊31个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三)其他乡镇。

本市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

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组建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主城区及区县城城镇规划区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加大主城区及区县城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乡镇敬老院和区县(自治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

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本市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凡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七)建立完善培训机制。

1.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升综合素质为目标,对所有转户居民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学历为目标,对16―30周岁的转户居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2.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企业新招用的农民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建立完善转户居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推行弹性学制,帮助转户居民开展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分阶段、分时段以“累计学分”的形式完成学业。结合实际,开展送职业教育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4.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新建一批农民工培训基地,建好农民工培训学院。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打造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推行“特岗、特聘和特邀”计划,建设一支适应转户居民教育的“双

师型”教师队伍。

(八)建立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

1.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接受农民工转户的区域,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留足教育用地,在主城区、区县城、小城镇按照城乡规划,加快新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3.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标到校、区县安排”的原则,解决转户居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九)建立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市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1.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

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童小平、刘学普,市政府秘书长陈和平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移民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重庆警备区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和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杨庆育、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兼任。办公室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加快制定本区县(自治县)户籍改革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市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负责制定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实施细则;市人

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负责做好转户进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用工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转户籍的服务工作;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负责城市人口扩容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市教委负责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调整转户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推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转户居民的集中培训;市财政局负责制订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所需资金的统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推进户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市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改革。在市内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渝办发〔2010〕20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 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担承包地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工作。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并可委托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具体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

规定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十条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其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经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

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原农村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凡协议约定了

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房地产权证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管并报权属登记机构备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 第十三条 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补偿方式及金额;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管理机构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注销。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回或注销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书面告知农村土地整治机构。

凡退出农村承包地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管并报发证机关备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等。

第十四条 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原已批准确定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其储备范围、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尚未确定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及储备范围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与转户居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在城镇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国有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建设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转户居民可按区县(自治县)的规定申请购买。

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转户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章 整 治

第十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通过财政拨付资金、贷款等渠道支持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农村土地整治资金。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应当编制复垦方案,明确复垦的地类、规模、工程设计、工程进度及资金运作等,经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对集中连片、宜农用途等条件的,应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利用。 宅基地复垦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一条 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

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

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

第二十二条 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涉及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统筹利用。

农用地整治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申请交易。

第二十四条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权和用途不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经营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办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通过流转等方式筹措土地补偿资金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二十六条 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支付补偿费的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托管协议,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对托管的承包地组织流转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承包地由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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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储备机构出资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国有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托管协议,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退出的承包地已经流转的,在变更转出方后原流转合同继续实施。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的,其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或新的承包人。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垫付补偿的,其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

第二十八条 通过地票交易、承包地流转经营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补偿费的,经土地、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财政投入资金或储备适量国有土地取得出让收益等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出资补偿的,退地补偿费计入该机构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本。 第五章 监 管

第二十九条 土地、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撂荒并负责调处承包地退出纠纷。

第三十条 擅自将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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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自治县)土地、农业、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及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补偿、整治与利用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应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渝办发〔2010〕20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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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

第四条 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 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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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八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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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渝办发〔2010〕20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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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 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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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缴费年限。

第六条 《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转为本市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 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和农转非手续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相关手续。

第八条 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我市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退地人员持国土部门出具的退出宅基地后应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相关手续到退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参保申请。

(二)由社会保障服务所到当地社会保险局,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地人员办理核定应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送达退地人员。

(三)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局计算的退地人员个人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从退地人员应领取的退地补偿费中将资金通过地税部门一次性划转到市财政局在各区县(自治县)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 退地补偿费优先用于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办理程序是:第一,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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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定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金额;第二,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地税部门代缴;第三,代缴后有余额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一次性发放给退地人员。

若退地补偿费不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

(四)社会保险局收到退地人员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相关手续。

1.为退地时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和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将退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的《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交社会保障服务所;

3.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送达退地人员,并告知“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退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老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单独管理。

第十二条 “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继续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

(二)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其继续缴费部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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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中青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老龄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完清后,由社会保险局填报《重庆市被征地(退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经当地人力社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对其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个人一次性缴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五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其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七条 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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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退地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的次年起,应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退休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社会保险局将按照规定停发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

第十八条 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重复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各项养老保险间的衔接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九条 继续缴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在退地之月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退地之月。在退地之月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第三章 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有关条件的转户居民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保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办理时间、地点:每月1―2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可到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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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半年内有效);填写《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申请书》(一式两份);若请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两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档。

一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参保人在申报参保的次月1―10日到指定的工商银行领取本人医保缴费专用灵通卡,并足额存入应缴医保费。缴费的次月可到办理参保的街道社会保障所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四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一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按二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除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外,其个人账户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3%;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5%;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7%;达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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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

第二十五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级统筹区按一档参保的人员,有4种特殊病种纳入门诊待遇支付范围,其余支付标准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与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一致。

(二)市级统筹区按二档参保的人员,有16种特殊病种纳入门诊待遇支付范围,其余支付标准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与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一致。

(三)市级统筹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不予支付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其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基金支付标准按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次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缴费年限要求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余命期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办法按照参保统筹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不愿或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户居民,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所在区县(自治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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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四章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的两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其配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五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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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二是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三是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四是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市资源。五是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群体和准入条件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将分为两个阶段。2010年—2011年,将重点推进300多万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200多万农民工及其家属、40万失地农民和70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的户口问题,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

2012年—2020年,将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聚集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聚集城镇居民300万人,形成自由互通、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主要面向本市籍的农村居民,主城区、31个远郊区县及乡镇对农村居民的转入条件有所不同。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主城区需要申请人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在合法固定住所迁移入户。31个远郊区县城标准分别放宽为务工经商三年以上,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乡镇则条件较为宽松,农村居民本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重庆市转户农民在户籍改革中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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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得到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所给予的补偿。

二是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3笔补偿资金。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二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三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

三是住房方面,可申请区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转为购买。同时,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四是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按照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金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五是低保方面,将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六是在医疗方面,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七是再教育方面,其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八是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确保“壮有业”。

总体来看,转户居民退出了农村的土地和房屋,换取了城市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服务,在生活成本并未大幅提高的情况下,打消了养老顾虑,提高了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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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天平: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昨天,市政府召开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会,标志着我市已经全面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为了让大家全面、准确、深入的了解和报道这一惠及千家万户的重要改革措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政府秘书长陈和平同志,向大家介绍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2010-7-29 10:12:43] 文天平: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市发改委主任、市统筹改革办主任杨庆育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唐建华同志,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董建国同志,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卢建辉同志。 [2010-7-29 10:13:11] 文天平:今天的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下面,首先有请陈和平秘书长介绍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 [2010-7-29 10:13:37] 陈和平: 今天我们借这个时间和新闻界的朋友们一块把重庆市启动的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向大家作一个通报。作这个通报的目的是想向新闻界的朋友们、各媒体单位强劲的介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并想通过大家向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表达市政府启动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以及一些工作流程,使每位居民特别是涉及到切身利益的进城的农民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了解政府出台的这些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使他们能够知道怎么从一个农村居民变成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哪些好处,使他们志愿加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市全面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户籍制度改革改革作为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重要改革,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决定,纳入了十大民生工程,下面我从八个方面介绍这一制度设计和我们在操作过程中的一些措施。 [2010-7-29 10:14:54] 陈和平: 7月28日,我市召开了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会,各区县的主要领导、市级部门负责人、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共450多人参加了会议,奇帆市长作了动员部署,标志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2010-7-29 1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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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平:

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2010-7-29 10:15:14] 陈和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缩小城乡差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已经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2010-7-29 10:15:24] 陈和平: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既能“牵一发而动全身”,也能“一通百通,一招激活,全盘皆活”。所以,必须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户籍制度改革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的突破口,力争在全国起到先导性、示范性作用。 [2010-7-29 10:15:32] 陈和平: 当前,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即将全面展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二是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三是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四是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市资源。五是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2010-7-29 10:15:42] 陈和平:

二、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的出台过程 [2010-7-29 10:15:53] 陈和平: 一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来抓。早在今年1月,市委、市政府就对户籍制度改革作出了安排部署,薄熙来书记和黄奇帆市长多次听取汇报,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指示,要求户籍制度改革尽快出台。6月24日召开的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将户籍制度改革纳入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决定以解决农民工户口为突破口,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2010-7-29 10:16:02] 陈和平: 二是各级各部门深入调研。户籍制度由发改委、市公安局牵头,20多个部门参与,历时半年,开展了大量调研,分5个层面召开13个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5万多份,采集统计数据5万余条。区县、乡镇、村、企业、学校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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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了调研,掌握了大量详实可靠的数据资料,为出台户籍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2010-7-29 10:16:09] 陈和平:

三、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2010-7-29 10:16:17] 陈和平: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就是“三分”:一是把握各类人群特点,分群体实施,重点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二是规范设定准入标准,分梯次转移,促进人口在主城区、区县城、小城镇合理分布;三是总体设计改革方案,分阶段推进,按2011年和2020年两个阶段逐步实现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 [2010-7-29 10:16:25] 陈和平: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路设计还有几个基本的立足点,即: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要把握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同时做到“三个防止”,防止转户过程当中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2010-7-29 10:16:34] 陈和平:

四、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群体 [2010-7-29 10:16:43] 陈和平: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将分为两个阶段。2010年—2011年,将重点推进300多万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200多万农民工及其家属、40万失地农民和70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的户口问题,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 [2010-7-29 10:16:54] 陈和平: 2012年—2020年,将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聚集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聚集城镇居民300万人,形成自由互通、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2010-7-29 10:17:02] 陈和平:

五、重庆市户籍准入条件 [2010-7-29 1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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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平: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主要面向本市籍的农村居民,主城区、31个远郊区县及乡镇对农村居民的转入条件有所不同。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主城区需要申请人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在合法固定住所迁移入户。31个远郊区县城标准分别放宽为务工经商三年以上,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乡镇则条件较为宽松,农村居民本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2010-7-29 10:17:24] 陈和平:

六、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体系 [2010-7-29 10:17:41] 陈和平: 重庆对农民转户进城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概括起来就是“335”,即3年过渡、3项保留和5项纳入。 [2010-7-29 10:17:51] 陈和平: 所谓3年过渡,是指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农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避免农民转户急转身,使转户居民能尽快适应城镇生活。 [2010-7-29 10:17:59] 陈和平: 所谓3项保留,一是农村居民转户后,可以继续保留林地的使用权。二是保留计划生育政策,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五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农民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在农民自愿退出宝宝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 [2010-7-29 10:18:10] 陈和平: 所谓5项纳入,是指农村居民转户后,可享受城镇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政策,实现转户进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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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等待遇,真正体现“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2010-7-29 10:19:04] 陈和平:

七、重庆市转户农民在户籍改革中的实惠 [2010-7-29 10:19:15] 陈和平: 一是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得到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所给予的补偿。 [2010-7-29 10:20:03] 陈和平: 二是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3笔补偿资金。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二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三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 [2010-7-29 10:20:26] 陈和平: 三是住房方面,可申请区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转为购买。同时,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2010-7-29 10:20:39] 陈和平: 四是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按照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金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10-7-29 10:20:57] 陈和平: 五是低保方面,将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2010-7-29 10:21:10] 陈和平: 六是在医疗方面,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2010-7-29 10:21:21] 陈和平: 七是再教育方面,其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2010-7-29 10:21:50] 陈和平: 八是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确保“壮有业”。 [2010-7-29 10: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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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平: 总体来看,转户居民退出了农村的土地和房屋,换取了城市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服务,在生活成本并未大幅提高的情况下,打消了养老顾虑,提高了生活质量。 [2010-7-29 10:22:41] 陈和平:

八、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突破和创新 [2010-7-29 10:22:48] 陈和平: 相比其他地区“就户籍改户籍”的户籍制度改革,重庆此次户籍改革政策设计上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2010-7-29 10:23:15] 陈和平: 一是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在户籍准入条件上分级放开的同时,配套设计了社保、住房、就业、教育、卫生等各方面的政策,以实现城乡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保证农民转户的平稳过渡。 [2010-7-29 10:23:43] 陈和平: 对农村土地的退出设置了3年过渡期。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转户农民在3年内暂时保留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2010-7-29 10:24:11] 陈和平: 三是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林权退出补偿机制。转户进城农民一旦退出农村“三大保障”就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进城后有基本的经济能力支撑社会保障。此外,农村集体林权已经确权到户,不要求退出,转户农民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 [2010-7-29 10:25:16] 陈和平: 四是允许本市籍农村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农村居民只要有成为城镇居民的愿望,就可以在原户籍地成为城镇居民,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2010-7-29 10:25:52] 陈和平: 昨天我们已经召开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员部署大会,40个区县以及区县承担这项户籍制度改革的各个部门都在紧锣密鼓的按照市政府的户籍制度改革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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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和措施来细化,进入操作程序。我们也要求从8月15日开始,这项工作开始全面实施。由于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个十分复杂、又涉及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所以我们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媒体界的朋友做一个沟通。我们制度层面的设计是市发改委,解决农民的转户以及转移农村居民身份以后,享受到的社会保障的方方面面由三家部门主要牵头承办,一是市公安局、二是国土房管局、三是人力社会保障局。大家可以就你们关心的问题提问,我们会按照我们掌握的一些政策给大家解答。 [2010-7-29 10:26:55] 陈和平: 下一步,市政府将成立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区县、各部门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2010-7-29 10:27:26] 文天平:下面请大家就你们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2010-7-29 10:31:37] 记者:据调查,三年自愿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如果是老百姓不愿意配合怎么办?而且他们的意愿好象比较强烈。如果他们不愿意,怎么办?如果他们三年之内一部分退出,那么“五件衣服”怎么穿呢? [2010-7-29 10:33:13] 陈和平: 你说的有不愿意退出的情况,我们按照这个制度设计,是实行自愿退出,不愿意的话不强迫。在做这个制度设计的时候,我们也开过很多次座谈会,也到区县做过调研,确实有一部分农民不愿意转户,特别是近郊区的农民和在城市规划区的农民工,他们有这个顾虑。比如他们感觉到未来三年或者几年,他们的这个地将被作为建设用地,如果作为建设用地,他们要考虑到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等等。我们这个制度设计是针对广大的农民,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很多是来自边远的山区,这部分农民也在权衡和比对,只要觉得政府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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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有利,他们就会愿意。所以我们在开农民座谈会的时候,很大农民是表示愿意的。如果不愿意转户的,他们在城市打工,也可以参加一些社保,比如养老保险,可以办理国家的养老保险,也可以办理商业养老保险。还有一部分比如孩子在城市里打工,父母想转户,这部分也可以转。所以我们的政策设计是很灵活的。 [2010-7-29 10:34:41] 交通电台:第

一、我们在制度设计的时候,主城区落户需要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这个证明材料,转户的农民工在向派出所递交材料的时候,关于务工五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第

二、农村的土地退出以后,市政府是将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吗?或者怎么再分配,如何保证再分配的公平? [2010-7-29 10:35:29] 杨庆育: 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农民工在城里打工,在单位都有用工合同。单位招这样的工人,不管是以前的临时工作还是其他的工作,都应该有相应的协议。我们说的五年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五年,还有一个是在多个企业打工,都可以出具相应的材料,到公安部门进行认可。 [2010-7-29 10:36:39] 董建国: 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条件下,退出了在农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这两类土地同时变为国有。因为它仍然是在农村的区域,我们强调有两个不变,一个是所有权不变,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第二个是用途不变,如果原来是宅基地的,就属于农村的建设用地,如果属于承包地,就属于农村的农用耕地,用途是不能改变的。我们对农民实施退地补偿的机构初步定为两类,一类是农村的土地整治机构,二是如果退出的土地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一步要转为城镇建设用地,但是现在还没有实施征收,这类是按照储备的政策对待,由国有的土地机构来实施补偿。由于两类机构对退出的农民进行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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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利用方式我们就分为三类,一类是储备整治今后等待征地以后变现,这是属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以要用储备政策。二类是由农村土地的整治机构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变为耕地,可以用重庆的地票政策,也可以用国家现在通行的增减挂钩的政策,用这两类政策把原来的宅基地建设用地的性质变成耕地,一部分用增减挂钩的方式用于当地的建设使用,第二部分就是变成地票交易,远距离、大跨度的转移指标的使用方向。 [2010-7-29 10:42:25] 董建国: 第三类是直接把这两类土地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重庆也在全国设了第一家农村土地交易所,除了进行地票这一类以外,还可以开展农村土地的实物交易,比如退出的宅基地按照现行的宅基地流转政策,只要在集体组织内有其他的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愿意购买的,可以直接流转。第二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置换、整合,有这个价值可以直接流转作为工业或者其他方面的建设用地使用,但是不转变所有权的关系。第三是承包地,很多承包地比较分散,但是通过一部分整治和统一,也可以打包进行承包地的流转。这三种方式可以让农村的土地有效的利用。总的方向和原则就是所有权的关系不变,土地的用途不变。 [2010-7-29 10:42:34] 重庆电视台记者:第

一、请问户籍制度改革具体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第

二、我们了解到在国际上比如印度孟买这些地方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出现了贫民窟,我们怎么避免这种现象?比如1000万农民进城,就业压力如何缓解,城市公共资源方面的压力整合如何应对? [2010-7-29 10:42:46] 杨庆育: 第一个问题,具体的时间是8月15号。到孟买的时候,在飞机上我们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长时间的经过大片的贫民窟。这个记者的担心,的确是从国外的案例引发出来的。我们分析一下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主城区五年有固定的住宿,一般区县城三年有固定的住宿,这部分人就占了255万,大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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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生加上退伍军人以及五保户等等,我们仔细一想,是不会出现流离失所的。其次,从公租房的角度,进来的农民工,只要具备条件,就可以申请公租房。我们现在的公租房是什么状况呢?依我们的轨道线旁边而建,和商品房没有多大的区别。从公租房的设立上,本来给人的感觉就不是贫民窟的感觉。所以居住的问题上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在工作问题上,昨天奇帆市长谈到了一点,这点非常的重要,要求我们的国企、民企、包括外资企业,切实的承担起责任。农民工进城打工以后,转户进城以后要作为正式的职工对待,该缴的社保、养老保险都要缴,从制度上保障了进城的农民工能够形成稳定的、和城里职工一样的待遇。所以这个意义上说,是不可能出现贫民窟的现象。 [2010-7-29 10:47:28] 杨庆育: 刚才这位记者提出了一个问题,我希望大家一般不要用这么一种概念来提问题,这个问题提得比较紧张,他提了一个概念就是1000万农民工涌进城。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规定,100万以上就是特大城市,1000万就是十个特大城市。但我们是分步走,第一步是把有条件的、具备条件的农民工,本着自愿的原则进来。第二步是进入常态化,我们下一步就是要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格局,具备城市居民条件的,就应该登记为城市居民,一年就是七八十万,今后十年就是六七百万,接近1000万,不是说这三两年几百万人一下就进来了。第二个概念,我们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通过制度的再设计的过程逐渐的进来的。第三个概念,在此之前,我们发改委、公安局在商社集团、城口县等等,找了40多个农民工进行一对一的座谈。其实真正愿意在主城区落户的农民工比较少,愿意在区县城的相对比较多。所以一下涌入主城的可能性不大。所以我们涉及的是三个层面,主城区、区县城和一般的城镇。 [2010-7-29 10:47:52] 杨庆育: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我认为我们这位记者第一担心是有他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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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第二个担心在我们制度的设计过程当中已经考虑到了。谢谢。 [2010-7-29 10:48:35] 中国经营报: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涉及到医疗、教育等等保障,重庆市有没有进行测算,这两年内300多万人所需要的资金大概有多少?这部分资金支出是由未来农民把宅基地、承包地出让以后进行土地流转的收益来保障,还是有其他的资金来源? [2010-7-29 10:49:20] 陈和平: 统筹城乡发展和缩小城乡差距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从制度的设计上设计了几个方面的资金。 [2010-7-29 10:50:40] 陈和平: 一个是财政资金,每年增长的财政收入中作为政府要履行公共产品分配上,应该把更多的财力用到统筹城乡发展上,用到构建和谐社会,缩小城乡差距上。这是一个方面的资金。 [2010-7-29 10:52:53] 陈和平: 第二个方面,每年的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征地补偿、房地产土地的收益中,应该拿出一部分用来解决农村农民的实际生活困难。 [2010-7-29 10:53:12] 陈和平: 第三个方面,设计了农村转户农民的宅基地进入地票市场以后,通过地票的置换,取得的一部分收入要用于这项制度的改革上。 [2010-7-29 10:53:23] 陈和平: 从目前测算的情况来看,应该讲这三个方面的资金分步骤进行,第一步,我们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当前准备了50亿,这个是财政资金,随着慢慢的启动,宅基地农民要流转的,放弃经营权的,这块正在制定标准,标准出来以后,就会比较精细的测算。但是有一条,重庆市人民政府立足于这项改革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城乡统筹,通过配套改革,户籍制度这项突破工作能够使农民工特别是多年进城已经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能够得到真正的实惠,能够受益。以这项制度的设计作为突破,逐渐的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附着在户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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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上的一些不公平的待遇。这是我们的立足点和最后要达到的目的。 [2010-7-29 10:53:51] 新加坡联合早报:第

一、在制度的执行方面,政府有什么方案?比如学校方面,如何确保不会出现赞助费之类的问题。以及企业方面,能够确保真正的转为城市职工吗?第

二、这个措施在8月15号启动,而且这两年的目标是338万的农民进城,现在的城市建设能够符合338万农民工进城吗?这两年交通、住房方面,有没有办法满足大批的人群进来? [2010-7-29 10:54:25] 陈和平: 制度的设计上,这个流程是一个复杂的流程,我们分了很多类,比如愿意单独转的、集体转的,转户中有的是愿意现在就退地,有的是只愿意退出宅基地的等等,所以流程很复杂,不是用一句话可以表达清楚的,如果这位记者感兴趣,我们可以给你提供这个资料。但是我可以告诉大家,这个方面,我们已经做了精心的设计,在广泛的调研的基础上,对不同的人群进行了归类,对每类人群如何转户也进行了设计。昨天下午,转户籍的承担单位市公安局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已经开到了基层派出所,今天正在对各区县从事户籍制度改革的同志进行培训,明天开始由区县一直培训到计生所,所以有一套完备的措施体系来保证转户农民能够快捷的办理转户手续。 [2010-7-29 10:55:38] 杨庆育: 第一个问题我再补充一点,关于执行力的问题,以教育为例,你们担心有没有具体的政策,比如以教育为例。我们这个小本,第33页有这么一段话,你提的教育问题,全市将规划建设中小学学校115所,小学35所,初中40所,我们的教委进行了全面的测算,刚才我说的225万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的子女已经在现在主城的600所学校入学了。还有一个66万的大中专学生,他们本来就已经入学了。所以教育方面是没有问题的。第二个问题,我们的企业能不能执行,昨天奇帆市长从另外一个方面回答了这个问题。第一用政府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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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国企、民企、外资企业要承担起社会的责任,使农民工进城以后,享受真正的城市职工待遇。第二我们的工业总产值今年超过1万亿,我们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增加到3万亿,加上科学技术的运用、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我们能够再增加500—600万的劳动就业岗位。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经济发展和政府的权威以及制度的优越性,就能够保证农民工转户为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真正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可以得到落实。 [2010-7-29 10:57:12] 陈和平: 现在我们提出338万人是经过摸底调查的,这个里面有很大一部分人已经在我们的主城区、区县城都是工作五年或者三年以上,很大一部分人已经在我们的城市有固定的住宿,有的还买了房子,还有买别墅的,所以这部分人转进来,就正式把他们纳入了城市人口。同时,从2012年开始,每年增加80—90万人,我们做了这样的设计,立足于未来重庆的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发展以及重庆城市的发展,我们都作了设计。对于当前转户的,今明两年,面对338万人群的转户,我们市级18个部门每个部门都进行了测算,落实了责任,如果这些人全部转的话,我们如何接纳,我们都进行了制度设计和措施的安排。所以请大家放心,政府已经做了周密的安排。 [2010-7-29 10:58:53] 农民日报:我记得若干年前,曾经是农民或者一些城镇边上的一些人,还要花钱买城镇户口,但是在现在这种大的背景下,特别是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加快推进的大背景下,我想知道城镇户口不管是乡镇还是县城的,还是主城的,这个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差别优势在哪里?含金量体现在哪里?因为现在不管是教育、还是医疗,党和政府都在向基层和农村倾斜了。 [2010-7-29 10:59:48] 杨庆育: 这个问题很宏观的。我们户改办进行了一个调研,目前涉及到农民方面,包括粮食直补、种子直补、家电下乡等等,项目的确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农民户口的含金量的确非常高。但是我觉得我们看问题,应该辩证的和深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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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比如为什么全球的国家都是由农业国逐渐向现代的工业国和现代化城市演变呢?我们找不到一个国家作为一个农业国,而且这个农业国越做越大,哪怕这个地方是完全适应于农业生长的土壤、气候和条件,都没有。为什么呢?这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有什么?现代化的管理、现代化的理念、现代化的文化和现代人所需要的东西,这些都是紧密相关的。当然这位记者可以马上反驳,为什么我们到周末的时候,城里的人喜欢到农村去住农家乐,这有很多的需求是不一样的,但是真正要他到那里呆一年他是不愿意的。因为现代化和非现代化之间是不可逆转的,所以宏观的层面,我认为城市户口的含金量是高于农村户口的含金量的。 [2010-7-29 11:00:53] 杨庆育: 你提的第二个问题,若干年前我在讲课的时候我讲到一句话,今天有农转非,今后还有非转农的概念。什么意思?实际上就是刘易斯拐点,当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发生不平衡的时候,所谓不平衡就是当农村的劳动力效益和农村的劳动力的价值超过了一个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到城市里来的价值的时候,这时候就出现了劳动力的扭转,这就是刘易斯拐点。我们不希望出现,不希望出现非刘易斯的拐点,一种不正常的回流。这里实际上我们要回答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城市化的过程当中,能不能使我们转移到城市里的农村居民真正的享受到我刚才说的这个含金量,这是秘书长刚才回答新加坡早报的那位记者,我们有一个本子,上面有十个配套的文件,如果我们认真的研究,就可以发现这些含金量是远远的高于农村的户口。 [2010-7-29 11:01:56] 杨庆育: 第三个问题,若干年前,我们让农民花钱到城里来买户口,是因为当时我们的城市规模不够大,不够强,但是现在不一样了,政府的财力不断增强,城市化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的容纳条件逐渐的扩大,这个背景下,我们就应该把那些已经在城里生活的人,使他们真正的享有城市里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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