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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承诺书法律效力(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0:36:10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 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 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篇2: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篇3:承诺书(格式) 承诺书(格式) 尊敬的xxx 我:______ 系 区 乡 村 组居民,在此,特郑重向_________ 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自愿签署此承诺书,并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我将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且不提出与承诺无关的异议。本承诺书一式 份,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各持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承诺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篇4: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2011-10-14 09:13:00)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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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建设

让利

承诺

案例:2006年3月1日,某建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按照当地现行定额结算。2006年4月1日,某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奥林花园工程予以让利,具体内容为:奥林花园一期5号楼、6号楼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18%;4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让利20%。2007年8月15日,奥林花园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该如何认定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理由如下:

(一) 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将“黑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另行订立的“黑合同”必须是具备全部施工合同内容的比较完备的建设施工合同。而在实践中大部分“黑合同”都是在中标之后签订的。“黑合同”一般都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法院以这些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或让利承诺书不是建设施工合同为由,而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况。具体到本案涉及的让利承诺书,我们认为,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正是承包人发出承诺,发包人接受承诺的过程,使承诺书的内容变成了双方合意,形成完备的合同形式。该承诺书记载的内容因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因此,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对“白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或违约责任任一方面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就构成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本案中,2006年3月1日,建设单位与某建筑企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 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单方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承诺让利20%,发包人予以接受,双方形成合意从而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实质变更,如果照此履行,明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内容相背离。《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招标人承诺让利,该让利承诺与招投标中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承诺应为无效,不产生变更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决定了该让利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l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筑法》第l6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与公正。就工程招投标而言,“公开”即将招投标事宜公之于众,以期望在社会大众的知晓和监督下积极实施;“公正”则要求招标者对所有的投标者一视同仁、不能偏私,建筑行政监管主体对招投标双方实施平等的监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护一方;“公平”则指工程招投标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彼此对等或均衡。显然,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对中标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际上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违反,法院不应认可其效力。篇5:承诺书

承 诺 书

致:杨存保先生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在此对杨存保先生承诺如下: 1.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无任何权利瑕疵:

(1)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涉及任何法律诉讼,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任何司法强制措施。

(2)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未被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处罚等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3)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没有为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债权债务提供担保。

(4)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无负担债务。 2.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计 元(详见《抵押资产清单》为宁夏众亿特煤炭运销公司向杨存保先生借款提供担保,并承诺在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3.如宁夏众亿特煤炭运销公司届期不能偿还借款(以《借款合同》为准),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配合和协助杨存保先生处分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保护杨存保先生的合法权益。 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取得的一切可转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均应在取得该权利之日起即转让给杨存保先生,以抵偿其所欠杨存保先生借款本金及利

息。

6.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借款项本金、利息还清之日止,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依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矿产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审批手续,并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营业执照及矿产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7.自《借款合同》和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不得再另行与第三方签订借款合同或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 8.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对以上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后果。 9.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杨存保先生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 10.《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资产清单》是本承诺书的组成部分。 此承诺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即成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推荐第2篇:承诺书法律效力案例

承诺书法律效力案例

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

2004年6月张某应聘到某星级酒店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合同签订之前,张某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酒店考虑到聘请厨师不容易,所以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并当即要求张某书面写了一份承诺书,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张某本人的意愿,与酒店无关,今后不得因此事发生争议。2005年11月,张某与酒店总经理发生争执,酒店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对此事非常不满,经过咨询了解到酒店除应支付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为其补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庭审过程中,酒店递交了张某的承诺书作为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后裁定该酒店为张某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评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张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强调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还让其个人立一份承诺书,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据笔者了解,由于劳动者还不是很清楚缴纳社会保险的真正意义,一些用人单位也就顺水推舟,还美其名曰“职工本人不愿意,我们也是没有办法”。 之词推脱责任。对此,针对个别单位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过了解,该酒店虽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即使张某不申请仲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不管是什么情况,该酒店都应当为张某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9.4.9

推荐第3篇:承诺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生活中,我们会因为一些涉及到双方利益的事情签订承诺书,来确保我们的财产安全,保护我们的自身权益,那么承诺书到底具备法律效力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承诺书资料,帮大家解答承诺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顾名思义是承诺人就某某事对相对人所做的书面承诺。那么,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诺书受法律保护的承诺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呢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承诺是一种诺允合同关系(单方予允合同),在于当事人的履行或自愿履行,只要自愿履行则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但要是承诺方收回承诺项,或不予履行或拒绝履行承诺事项,则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即使合同关系,如果明显显失公平,违法或违反行政法规,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都是无效合同行为。

举例:

承诺书

我(陈海)做了对不起妻子张兰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决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

承诺人:陈海

年月日

那么,张兰与陈海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一、法学理论界对忠诚协议的观点。对于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理论界有二种观念: 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

一、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第五、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

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只要“婚姻协议”在制订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信它。

推荐第4篇:承诺书单方签字有效吗

起草还款承诺书的注意事项详解

文/王荣洲

还款承诺书是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逾期偿还事宜向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的一种法律文书。实践生活中,债权人在催讨债务时,遇到债务人暂时无能力偿还债务时,经常要求债务人向其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常见的《还款承诺书》内容较为简单,就是确定欠款数额,明确还款期限,然后签字或盖章就行了。因为它简单,有些事项并没有表述清楚,自然就缺乏可操作性。如此简单的《还款承诺书》,一旦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其实是很难很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的。那什么样的《还款承诺书》才是有效的,能体现债务人还款诚意的?在起草《还款承诺书》时到底有哪些注意事项?

1.出具《还款承诺书》的原因 1.1债权人逼得

债务人欠钱到期不还,债权人肯定得通过合法的,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甚至非法的各种途径给债务人施压,让其尽快还钱。债务人在债权人的不断催讨下,在暂时无力偿还时,只能先给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

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有些是想还钱的,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款。有些就是老赖压根就不想还款,出具还款承诺只是缓兵之计,好让债权 人不要天天来讨债,等还款期限到了,债权人再来讨债时,再找其他理由搪塞,拖一天是一天。这样导致实践中债权人往往拿着一把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承诺书,但债 务依然没有得到偿还。甚至有些利用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及公司的独立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利用承诺还款的期限来转移公司的资产。

1.2债务人自愿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到期无能力偿还,就跟债权人协商,钱是一定会还的,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为表达还款诚意,主动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

债务人主动出具还款承诺,有些是出于道德,人要讲诚信,欠债还钱。有些是迫于压力,不还钱,债权人肯定是不能答应的,主动承诺还款,表达个诚意,主动点以 后有什么事才好沟通。有些是缓兵之计,主动点,债权人就会放松警惕,不会那么快找讨债公司,或不会那么快诉讼,利用这个时间差来转移财产,赖钱不给。有些 是出于商业的考虑,债权人得罪不起,以后还想长期合作呢。

2.出具《还款承诺书》的作用 2.1固定证据

债务人已经逾期未还款了,这时候债权人就要警惕了,债务人的资金可能出问题了,债务人诚信也可能出问题了,要提前为将来诉讼做好准备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要事先把证据做扎实了。你就是找讨债公司去讨债,也得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才好讨。债务人出具的还款承诺就起到了固定证据之功效。

债权人认可的《还款承诺书》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使用。债务人在出具还款承诺之前,一般都是要跟债权人结算的,这样才好确定欠债的具体数额。如果事先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债权债务关系协议,或者有协议,但约定不明确的,趁双方还没有撕破脸,甚至可以哄着债务人,现在没钱可以延期还,只要出具还款承诺即可。一旦债务人出具了还款承诺,债权债务关系就被确定了,这样一旦将来诉讼证据就充分了。

2.2中断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其权利即变成自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保护的权利。简单说就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可以不予偿还。当然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实体权利本身并不丧失,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的,视为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敦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既定法律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这样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从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一旦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或者债务人主动承认债务即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说明债权人提出了请求,债务人承认了债务的存在,这些都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 2.3自我安慰

作为债权人,债务人欠钱不还,那肯定得要。债务人上道的,你去要了,很客气,债务是承认的,只是暂时没钱,希望再缓一缓。可以,但得有一个还款计划,不能无限期拖延下去,债务人于是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对于债权人来说,一纸文书在手,不管是不是空头支票,将来能不能兑现,这也算是完成了讨债的一个阶段性的工作。

债务人不上道的,欠钱不还,还找各种借口拖延,甚至想耍赖。债权人通过各种方式给债务人施压,最后债务人被逼写下《还款承诺书》。作为债权人,特别是下面具体办事的人,有了债务人的《还款承诺书》,固定了证据,中断了诉讼时效,这也算是有了个交代,不行将来就打官司。

3.起草《还款承诺书》的注意事项

还款承诺一般都是在比较仓促的情形下出具的,有些甚至就是在讨债的时候,当场出具的,不像协议书那样是经过双方反复磋商的过程。因为仓促,难免就会有所遗漏,一有遗漏就会为以后纠纷的解决留下隐患。要想起草一份高效的,有可操作性的《还款承诺书》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3.1欠款事由表述清楚

首先得把欠款的事由表述清楚,不能就简单的直接写欠款数额。欠款事由要详细到,因什么事而欠款?共拖欠多少本金?利息多少或利息如何计算?违约金多少或违约金如何计算?应当什么时候还款,现在延期到什么时候还款?是一次性还款还是分期还款?等等。你表述的越详细,越具有可操作性。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事先都是有协议来约定的,现在让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因相比事先的协议,还款承诺在后,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相当于还款承诺 对事先的协议进行了变更,重新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不一致的以还款承诺为准。例如,本来借款协议中对借款期间的利益和逾期付款的利益都是有明确约定的,但 在还款承诺中只说了借款的本金为多少,延长到什么时候还款,对利息并没有进行约定。因为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法院就可能认定还款承诺变更了原先借款协议的 内容,现在借款为无息。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一定要把欠款事由表述清楚。 3.2约定违约责任

是否违约,有时候考虑的不是道德、诚信、契约精神,而是考虑违约成本。如果违约成本很小,甚至违约反而能获利更多,这就会激励违约,人逐利的本性就会选择违约。

在没有违约责任或违约成本很小的情形下,对方还守约,可能是出于诚信道德的力量,也可能是出于对今后长远合作利益的考量,但依靠道德来守约,在诚信缺失的社会毕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设定严格有效的违约责任,即使债务人道德没那么高尚,也没有今后长远利益的考虑,也会看在钱的份上,趋利避害的选择守约。

债务人虽然信誓旦旦的写了还款承诺,但完全不排除到期仍然还不上款,所以得在还款承诺中约定违约责任,加大违约成本,从而激励债务人去守约。 一个完备的能激励守约的违约责任条款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约。如果债务人到期还没有还款的,就得承担或者加大违约责任。债务人如果还心疼自己钱的话,那就会乖乖选择及时还款。二是奖励。如果债务人到期及时还款的,不但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债权人还会适当的减少部分债务。债务人一看按期还款还能少还钱,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会选择按期还款。

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就是关于承诺分期还款的问题。如果是分期还款的,一定要在还款承诺中加上:“如果债务人任何一期还款逾期的,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这样约定好处就是:一来能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二来如果债务人任何一期还款逾期的,债权人就可以立即就全部债务起诉,不用分期起诉,或等到全部还款逾期以后再起诉。这样的约定也是为将来打官司做好准备。 3.3约定担保

担保相当于增加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得到了双重保障。债务人已经逾期没有还款,说明债务人要么诚信出问题了,要么资信出问题了,在承诺还款时如果能设定担保,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本文主要分析担保方式中的保证方式。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其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如果债务人以公司作为保证人的一定要注意风险的控制。公 司作担保不是直接在还款承诺中盖章那么简单,虽然实务中经常是这么操作的。得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债务人是该公司股东的,需要股东会形成决议方可 为股东担保;如果债务人不是公司股东的,根据该公司的章程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方可对外担保,否则公司提供担保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债务人是公司的,可以要求自然人为其提供保证,一般都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保证。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债务人一定会还款的,但是自己又不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的,这时候债权人就要警惕债务人还款的诚意了。

不管采用哪种形式提供保证,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不是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只需要在还款承诺中加上:“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然后保证人在落款处签字或盖章,如果是公司做保证人的,还得附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3.4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条款有时是一个协议中最为重要的条款,没有之一。案子能否胜诉,有时不是看证据,而是看在什么地方起诉。对债权人来说,如果案子在合适的地方起诉,不但能减少己方的诉讼成本,而且可以通过自己的运作使案子向最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

一般强势方都会在协议中约定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实践中常见的就是约定在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在事先的债权债务协议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这个时候可以在还款承诺中增加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将来打官司做好准备。 3.5采用还款承诺书还是还款协议

通常情况下,《还款承诺书》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由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的,一般只有债务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没有债权人的签名或盖章来确认。因为没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来确认,所以就会为将来纠纷留下了隐患,双方都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来否认还款承诺的效力。

债务人可以说,还款承诺只是自己的单方意思,债权人并没有认可,所以应当无效。债权人也可能会说,还款承诺只是债务人的单方意思,并没有我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我方不予认可,应当是无效的。所以最保险的操作方式当然是签订内容详备的还款协议,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所以双方都无借口来否认其真实、有效性。

在每一个具体的个例中,因为主、客观情况的限制,债权人也未必能完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这时债权人只能通过各种途径不断给债务人施压,争取尽量多的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作为债权人一定要有这样的法律思维:制造违约成本,才能激励守约行为。你不能依靠债务人的道德,指望他诚实守信来守约,一定要以利益为出发点来设计奖惩措施,这样才能敦促、激励债务人守约。篇2:承诺书 保密承诺书

致: (以下统称“贵方”) 本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通讯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本人在贵方任职,并获得贵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本人就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贵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出具本保密承诺书。承诺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人确认,贵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贵方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营销方式、营销资料、营销客户资源联系方式等;与客户、合作伙伴的意向、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内容;谈判方案、内容、会谈纪要、决议;业务渠道、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中介单位;产品图片、产品成本、交易价格、利润;销售策略、方案;为客户制作的策划方案、咨询服务工作成果、设计方案以及设计图纸等有关公司的一切业务资料; 2)有关贵方的生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概念、专门技术、工艺、方法、设计、方案、草图、成本数据、计算公式、模式、开发资料及贵方电脑、网络资料等;

3)有关贵方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帐簿、报表;工资、奖金、福利分配方案;贵方的盈亏状况;银行帐号及存款等各种财务资料;

4)有关贵方的人事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人员档案资料;贵方内部重大人事变动;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招聘裁员计划; 5)有关贵方的重大决策与行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收购、兼并、合并、清算、破产、分立计划;准备进行的诉讼、仲裁行动;或未公开审理的诉讼、仲裁;企业形象设计,广告计划、活动安排;

6)有关贵方向第三方承诺所应保守的商业秘密。

本人确认,本承诺书之规定不妨碍贵方受有关商业秘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之保护;本人在任职期间编制的、使用或持有的、与贵方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往来书信、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设计、手册、地图、摄影、录音、录像、教材、辞书、规范汇编)、或样本均属于贵方所有。本人须在贵方要求时及在任职期完结时将上述文件(包括正本与副本)、模具和样本交还贵方或当场销毁,本人不得保留上述文件的任何复制文件。

本人确认,上述商业秘密无论以任何形式存放及价值如何,均视为其不为公众知悉、能够给贵方带来利益,并且已经由贵方采取了保密措施;本人确认贵方每月工资支付时已将贵方支付给本人的保密费用100元含于本人工资中发放,即本人基本工资中已包含了该保密费用项目,本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贵方主张该费用,本人也不以未领取或领取金额的大小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第二条 本人承诺,未经贵方同意,不得以私存、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贵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贵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贵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本人确认及承诺,未经贵方同意,本人不得在贵方办公环境或办公设施内存放任何非贵方的贵重物品、重要资料,若发生毁损、丢失,责任由本人承担。本人不得携带非贵方提供的电子储存设施(如磁盘、优盘、硬盘等),贵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的方式方法对本人使用的办公设施进行查验。

第三条 本人承诺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之后仍对本人在贵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贵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贵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本人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 第四条 本人承诺,在为贵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为贵方所掌握且有保密义务的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本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而导致贵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本人应当承担贵方因该侵权事宜而支付

的一切费用;贵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本人追偿。上述因诉讼发生之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本人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五条 本人承诺,本人在贵方任职期间,不得将贵方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号、商标等作为网络域名或者作为单位或组织的字号进行注册,也不得授意他人注册;不得以抄袭、复制、模仿等任何方式,将与贵方商标、产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产品名称作为商标、商号、产品名称使用;若已经注册的,必须无偿将商标转让至贵方名下或废止使用;本人确认,若本人违反本条款的任意一项行为即视为本人侵犯了贵方的商业秘密,按照本承诺书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人承诺,本人在贵方任职期间,非经贵方事先同意,不在与贵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与贵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本人离职之后两年内仍负有前款的义务。本人确认贵方每月工资支付时已将贵方支付给本人的竞业禁止补偿费用100元已含于本人基本工资中发放,即本人基本工资中已包含了该补偿费用项目。本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贵方主张该费用,也不以未领取或领取金额的大小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第七条本承诺书中的离职是指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本人拒绝领取工资或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八条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中的任一项条款,贵方均有权不经预先告知立即解除与本人的聘用关系,同时本人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本人承诺,若本人违反承诺内容,贵方可向本人追究责任。若因本承诺书所述保密或竞业限制事项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或争议,贵方有权视届时的情况,由贵方或贵方授权贵方的关联单位向贵方或贵方关联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若本人违反上述保密或者竞业限制条款或其他条款中的任意一项条款内容的,贵方即可单方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本人自愿放弃本人在贵方处尚未领取的任何报酬及应向贵方支付1万元作为违约补偿金;若因此给贵方造成损失而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该违约金或赔偿金不包含本人给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届时本人不以处罚过重或其他任何理由作为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的依据。

第十条本人确认,本人承担上述责任不以贵方实际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本人确认,若本人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而导致贵方解除了与本人的劳动关系,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本承诺书中涉及的理由或其他方面的理由认为贵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正确,不以任何方式向贵方主张劳动权益的补偿;本人声明即便法律届时赋予了本人相关权益,本人亦声明放弃。

第十一条 本人确认,在签署本承诺前已仔细审阅过承诺书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承诺书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完全了解法律赋予本人的各项权益,自愿签署本承诺书并受其约束。本人确认本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向前的时间一直追及到本人入职贵方之日。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及按手印完成之日起即生效。

特具此保密承诺书,以资严格遵守。 承诺人(签字及手印):

签署日期: 年月日篇3: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认定

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认定

李建华 袁进平[案情] 1999年,被告某国外工程公司在尼泊尔承揽了“印德拉瓦迪三号”水电站工程,该公司招聘了原告何某赴尼泊尔进行施工。2000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赴尼泊尔从事劳务的责任书。原告在交付保证金10000元后,赴尼泊尔参加该项目施工,2001年底回国,共在尼泊尔工作两年。根据被告自行制订的工资结算办法,双方经结算,原告应获取工资为16259美元,被告在支付了其中的60%工资给原告后,以项目存在巨额亏损,且工程款未回笼、企业十分困难为由,在2004年提出原告如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可先支付30%的工资。原告为领取30%的工资,以承诺书的形式签字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至此,被告仍欠原告10%的工资,计1625.9美元。原告为剩余工资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承诺书中签字,属于单方承诺行为,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之规定,是一种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确认有效,应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第二意见认为,该承诺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应属无效,依法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一般归于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就一律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法律行为效力时并非尽然。在理论界,有的学者把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认为法律行为违反管理性规范,只是应受到相关管理上的处罚,不宜认定为无效;违反效力性规范时,法律行为才归于无效。还有学者认为:对于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有的只是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受到处罚,还将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有必要将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区分的标准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取缔性规范。

在司法实务中,目前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方法,一般主要以结合法律、法规规范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适用原则。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

范对待,排除在认定法律行为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结合本案来看,《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此强制性规范的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其目的不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是为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民事权利,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劳动者的单方承诺书的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判决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推荐第5篇:合同法律效力

关于合同法律效力

尊敬的用户:

您好!

最近有很多用户询问关于网店转让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易佰店经与顾问律师沟通后在此给所有用户解答关于网店转让合同的问题。

Q:网店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网店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成立的有关于网店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Q:为什么要签订网店转让合同?

A:淘宝网规定店铺不能私下转卖,也不支持二手网店的过户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私下转让网店存在极大隐患。对于卖家而言,因为买家接手后依然是以注册人的名义进行网店经营活动,所以对外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仍是由注册人承担,自然存在不可预期的风险;对于买家而言,私下转卖的网店一旦被注册人申请找回,将得不到淘宝方的支持,买家将承担人财两空的风险。因而,签订合法有效的网店转让合同是十分具有必要性的。通过签署书面的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能极大程度的满足双方安全交易的需求,并且一旦产生纠纷,合同将成为最佳的维权依据。 Q:淘宝规则与网店转让合同是否冲突? A:淘宝规则并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1.淘宝规则属于淘宝网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限制了用户自由处分其合法私有财产的权利,当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2.淘宝规则已由完全不允许过户变成了有条件的允许过户,虽然有其出于自身经营策略等方面的考虑,但承认网店转让的合法合理性的趋势是显而易见,这也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大潮所向;

3.在当下淘宝规则尚未完全放开的时候,还是需要通过签署具备法律效力的转让合同,才能有效保障到买卖双方的权利。易佰店提供给买卖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制定,合同条款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能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加细致安全的交易环境。

Q:网店转让合同的效力体现?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易佰店提供的网店转让合同具体法律约束力表现在: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推荐第6篇:审计报告法律效力

浅议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问题 (2009-02-25 20:46:10) 转载

标签: 工作经验 杂谈

一、问题的提出

案件简介:1999年11月,某承包商与某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但2003年国家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对工程的漏项、变更及取费都进行了审减,审减额度达457万元。按审计结果进行支付的话,承包商将形成巨额亏损,且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因此承包商没有认同审计结果。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承包商将建设单位诉讼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和利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审计结论对施工单位不构成约束力,后经过调解建设单位同意在审计结论的基础上增加人民币280万元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金额,施工单位免受巨额损失,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施工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设单位往往以审计为由想少付工程款或拖延支付,面对强势的审计机关和业主,施工单叫苦不迭,那么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到底对承包商有没有约束力?工程造价的最终结算应以何为依据?承包商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论的效力 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不同审计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是不同的,其审计结论的效力和作用也不同。本文主要讨论国家审计的审计结论的效力问题。

所谓审计结论,《审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指“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

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那么,哪些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受审计决定的约束呢?《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这里《审计法》是结合审计事项来规定被审计单位的。 对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法》第23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注意这里只提到了决算而没有提到“结算”,也就是说,审计的是建设单位上报的“决算”,而不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结算”。

由于施工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参与者不存在《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所以施工单位不是国家审计的“被审计单位”。这一点也可从《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3条的规定中得到佐证:“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

但审计结论并不等于对施工单位没有影响,而是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对有关工程造价的审减,如果确实是违反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或审计机关能够举证证明工程结算价款的非真实性或违法性,业主(建设单位)在得知有关情况后是可以就发现的事实与承包商(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加以解决的,而且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只是业主(建设单位)不能单纯以审计决定为由单方面对承包商(施工单位)采取扣罚手段。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他字第2号2001年4月2日)在答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价款结算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于承建单位的会谈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一电话答复意见再次说明了审计法的立法原意,也明确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只能作为法院判决合同纠纷时的证据之一,在法律上并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

综上所述,审计结论仅对作为被审计单位的建设单位有法律效力,而施工单位不是被审计单位,所以审计结论对施工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能作为扣减应付承包商工程结算款的理由。

三、正确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

工程造价的确定既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更是一个合同双方相互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结果。建设部2003年2月17日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

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承包单位自主报价的、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即“确定量、市场价、竞争费”。由市场有序竞争形成价格即在投标过程中淡化标底的作用,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按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条款以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者中标。 工程造价的大原则是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之后具体操作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地确定变更工程的造价。正确的工程造价是“从约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下合同双方相互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结果。因此,“审计机关”仅以“套用定额子目偏高”为由就认为“虚报冒领”是不恰当的。在施工过程中有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施工现场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超出合同规定的情形也很多,往往是在不违背大的合同原则前提下合同双方和监理工程师采取相互妥协的方案。

关于工程结算,作为合同双方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可以也应该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审核”的,即合同双方都有权随时审查、核对,并且合同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和确认。但“审核”不同于“审计”。有些建设单位(业主)凭借其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或委派其内部的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双方已经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包括变更工程的造价)进行所谓的审计,并强行按审计结论确定工程结算,有的甚至直接从应付工程款或工程保留金中扣除,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这是不允许的。即使是国家审计机关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在工程纠纷案件中也只能是一种诉讼证据,并不具有法律上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否则,如果审计机关有权确定工程造价并以其确定的意见代替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就属于超越审计机关职权的行为,从而违反了《合同法》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规定。 结论

1、施工单位不是国家建设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只是“有关单位”,其职责和义务是“接受调查、反映情况以及提供证明”,配合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审计。.

2、审计结论只对建设单位有法律效力,对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审计结论只是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审计结论不能直接作为扣减应付承包商工程结算款的理由。

3、工程造价,特别是变更工程造价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协商确定,而不是由审计结论确定。

4、国家审计机关既应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也应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完善结算、变更的签证手续,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的审核和确认,对有关争议则按规定程序处理。篇2:东财《审计实务》在线作业一 东财《审计实务》在线作业一

二、多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v 1.对于特定被审计单位而言,审计风险和审计证据的关系可以表述为()。 a.期望的审计风险越低,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就越多 b.评估的固有风险越低,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就越少 c.评估的控制风险越高,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就越多 d.要求的检查风险越高,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就越多

满分:4 分 2.下列有关审计工作底稿格式、要素和范围的表述中,恰当的有()。 a.由于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不同,其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围可能也会不同

b.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使用的工具不同,会导致审计工作底稿在格式、要素和范围上有所不同

c.对于询问程序,注册会计师应以询问的时间作为识别特征 d.对于观察程序,注册会计师可能会以观察的对象作为识别特征

满分:4 分 3.注册会计师对股本的审查一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审阅公司章程及实施细则 b.查阅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记录 c.函证发行在外的股票 d.审查股票发行费用的处理

满分:4 分 4.下列各项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提法中,正确的有()。 a.注册会计师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b.注册会计师审计要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 c.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特性 d.注册会计师审计随企业管理的发展而发展

满分:4 分 5.下列有关鉴证业务三方关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b.责任方与预期使用者不可能是同一方 c.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 d.责任方不可能是预期使用者

满分:4 分 6.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了解程序的方法包括()。 a.利用过去审计的资料与经验 b.向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有关人员询问 c.查阅内部控制的有关资料 d.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穿行测试”

满分: 4 分

7.注册会计师如果已发现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对持续经营假设的考虑包括()。 a.披露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 b.披露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c.因持续经营假设不确定考虑解除约定 d.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满分:4 分 8.注册会计师在审查“坏账准备”的计提时主要应查明的内容有()。 a.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b.计提的数额是否恰当 c.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d.前后期是否一致 满分:4 分

9.没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有()。 a.国家审计报告 b.民间审计报告 c.内部审计报告 d.部门审计报告

满分:4 分 10.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降低审计风险。

a.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 b.追加审计程序

c.提醒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 d.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满分:4 分 a.错误 b.正确

满分:4 分

2.注册会计师审计产生的“催产剂”是1720年英国的“南海公司”事件。 a.错误 b.正确

满分:4 分

3.总体审计计划的内容不包括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a.错误 b.正确

满分:4 分

4.对相关内部控制下产生的会计信息进行测试的审计程序是符合性测试。 a.错误 b.正确

满分:4 分 5.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应删除引言段中对自身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 a.错误 b.正确

满分:4 分篇3:最高法:行政审计报告能否成为工程结算依据,须按双方约定与履行等情况确定

最高法:行政审计报告能否成为工程结算依据,须按双方约定与履行等情况确定 2014-09-17 飞扬建筑法务

重庆xxx公司与中铁x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二、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民提字第20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xxx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xxx公司。

申请再审人中铁xxx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与被申请人重庆xxx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中铁十九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8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一审查明:2003年8月22日,重庆金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公司)作为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山大道西延段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管单位,与重庆建工集团签订《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发包给重庆建工集团承包。在《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工程造价计价原则》中,双方对未定价的材料、立交桥专用材料、路灯未计价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约定为“金凯公司、经开区监审局审定后纳入工程结算”。中铁十九局经金凯公司确认为岚峰隧道工程分包商,并于2003年11月17日与重庆建工集团签订《单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主要约定,重庆建工集团将金山大道西延段岚峰隧道工程分包给中铁十九局,合同价暂定80000 000元(最终结算价按照业主审计为准);第6条资金管理6.2约定:工程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后,扣除工程保修金,剩余工程尾款的支付,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合同对工程内容、承包结算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之后,中铁十九局按照合同约定施工。 2003年12月,金凯公司改制,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山大道西延段项目业主变更为重庆市经开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即现重庆市北部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2005年,金山大道更名为金渝大道。 2005年9月8日,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竣工,同年12月通过验收并于2006年2月6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建竣备字[2006]024号)。之后,出于为该路段工程岚峰隧道、花沟隧道部分竣工结算提供价值依据的目的,重庆市经开区监察审计局(以下简称经开区监审局)委托重庆西恒招标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西恒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2006年8月10日,西恒公司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载明岚峰隧道造价为114281 365.38元(包含岚峰隧道内人行道面层费用28569.53元,非本案诉争工程范围)。以该审核报告为基础,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 于2007年12月5日对中铁十九局分包的工程进行结算,确认中铁十九局图纸范围内结算金额为114252 795.85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分包结算金额为102 393 794元(税金等费用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收取)。至一审起诉前,重庆建工集团累计已向中铁十九局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98120 156.63元。 2008年10月9日至11月21日,重庆市审计局以土储中心为被审计单位,对金渝大道(原金山大道)道路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渝审报[2008]142号审计报告,审定土储中心应核减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5 481 440.93元,其中本案所涉的岚峰隧道工程在送审金额114252 795.85元的基础上审减8 168 328.52元。同年12月24日,重庆市审计局以《关于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道路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渝审决 [2008]111号),责令土储中心核减该工程结算价款15 481 440.93元,调整有关账目,并要求土储中心在2009年3月20日前执行完毕。 2009年2月9日,土储中心向重庆建工集团发出《关于执行重庆市审计局对金渝大道(原金山大道)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决定的函》(渝新土储函[2009]5号),要求其按照重庆市审计局复议结果,将审减金额在3月1日前退还土储中心。重庆建工集团已经扣还了部分款项。 2010年9月1日,重庆建工集团向重庆一中院起诉称,根据重庆市审计局对金山大道西延段项目的审计,对中铁十九局完成工程的价款审减8168 328.52元,扣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实际分包结算金额应为94 878 931.76元(含重庆建工集团应退的管理费)。重庆建工集团在上述审计前已累计向中铁十九局支付工程款98120 156.63元,多支付了工程款3 241 224.87元,故请求:1.中铁十九局立即返还重庆建工集团多支付的工程款3241 224.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铁十九局承担。 中铁十九局辩称兼反诉称,经开区监审局是本案工程的适格审计主体。案涉工程竣工后,按分包合同之约定由经开区监审局出于为案涉工程提供竣工结算依据的目的,委托西恒公司进行造价审计,西恒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得到了项目建设方、重庆建工集团及中铁十九局三方的认可,符合分包合同关于“最终结算价按业主审计为准”的约定。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基于西恒公司的报告达成了分包结算协议,该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已按照该协议基本履行完毕。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属二次审计,并非分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范围,不能否认西恒公司审核报告的效力,亦未得到中铁十九局的认可,其审计报告及其审计结论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影响分包结算协议的效力。依据合同的相对性,重庆建工集团与业主方依据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协商变更或调整总包合同的结算工程价款,对依据分包合同结算收取工程价款的分包人中铁十九局不具约束力。重庆建工集团尚欠中铁十九局工程款4273 637.37元未支付,故请求驳回重庆建工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1.重庆建工集团立即向中铁十九局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273 637.37元; 2.重庆建工集团向中铁十九局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9年6月6日起算计付至付清之日止;3.由重庆建工集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重庆建工集团对反诉答辩称,双方约定以最终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2007年12月5日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不能作为本案工程的最终结算依据。西恒公司不是双方约定的审计单位,其作出的审计报告也不是双方约定的最终的审计报告,故西恒公司出具的报告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审计依据,请求驳回中铁十九局的反诉请求。 重庆一中院一审认为,重庆建工集团自建设单位金凯公司处承包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后,在取得金凯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中的岚峰隧道工程分包给中铁十九局承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案涉工程结算依据的认定,即西恒公司是否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审计单位以及案涉工程结算应按照双方2007年12月5日确认的金额还是按照重庆市审计局审计报告的审定金额进行。根据审计法以及《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相关规定,案涉工程为重庆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由重庆市审计局对其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经开区监审局作为经开区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非国家审计机关,无权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的权力。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分包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的约定,并未明确该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还是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不能推断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审计就是指内部审计。本案中,西恒公司受经开区监审局的委托作出的审核报告系以该公司名义出具,即使经开区监审局认可该审核结果,也不能据此认定该审核报告具有内部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性质。经开区监审局既非法律规定对案涉工程具有审计管辖权的国家审计机关,西恒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亦非审计结果,中铁十九局主张经开区监审局是本案适格审计主体,西恒公司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审计单位,理由不成立。因案涉工程的审计管辖权属重庆市审计局,故该局对案涉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依法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的行为,不存在重复审计,其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应当主动自觉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虽然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其本身并不影响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效力,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最终结算价按业主审计为准”的约定,实际上就是将有审计权限的审计机关对业主单位的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结合土储中心要求重庆建工集团按照重庆市审计局的复议结果退还 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因此,重庆建工集团所持分包合同约定了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从上述分包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情况看,案涉工程于2005年9月8日竣工,同年12月通过验收并于2006年2月6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之后,出于为该路段工程岚峰隧道、花沟隧道部分竣工结算提供价值依据的目的,重庆市经开区监审局委托西恒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2006年8月10日,西恒公司出具审核报告,载明案涉工程范围的工程造价为114 252 796元。2007年12月5日,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对分包工程进行结算,确认中铁十九局图纸范围内结算金额为114252 795.85元。虽然在本案

一、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西恒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是否属于分包合同约定的“业主审计”存在争议,但在该审核报告上,业主、承包人和分包人均签字盖章表示了对审核结果的认可。之后,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签订结算协议,其确定的结算数额也与上述审核报告审定的数额一致。本院认为,以上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2007年12月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结算协议,属于分包合同约定的旨在确定最终结算价格的补充协议。本案一审起诉前,重庆建工集团累计已向中铁十九局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98120 156.63元,数额已经到达结算协议约定结算数额的96%。结算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也佐证了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重庆建工集团虽主张结算协议仅是双方就案涉工程款结算的阶段性行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分包合同未约定需对工程结算进行阶段性审核和阶段性结算,结算协议本身亦未体现其仅是对案涉工程的阶段性结算。因此,对重庆建工集团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结算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结合结算协议的签订和实际履行情况,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西恒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是否就是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业主审计存在争议,但该审核报告已经得到了案涉工程业主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又在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签订了结算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因此,即使西恒公司的审核报告与双方当事人签订分包合同时约定的业主审计存在差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并实际履行的行为,亦可视为对分包合同约定的原结算方式的变更,该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现重庆建工集团提出不按结算协议的约定履行,但未举出相应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效力瑕疵,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中铁十九局依据上述结算协议要求重庆建工集团支付欠付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中铁十九局主张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分包合同及结算协议中均未对工程款的给付时间、利息标准及计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工程款利息是否应当支付以及按照何种标准支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建工集团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中铁十九局支付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的利息;本案

一、二审均未查明案涉工程的实际交付日期,再审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案涉工程实际交付时间的证明,故对利息的起算时间,本院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酌定为中铁十九局提出反诉之日。

此外,关于重庆建工集团提出双方已于2012年5月29日签订了执行还款协议书,中铁十九局已实际支付300万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案再审审查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其中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中铁十九局虽与重庆建工集团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且该条司法解释是针对再审审查阶段的规定,本案再审审查阶段已经结束,案件已经进入再审审理阶段,故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重庆建工集团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另,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的计算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认为,中铁十九局的申请再审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二审判决将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确定为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不妥,应予纠正。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

三、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 273 637.37元,并按照篇4:审计报告中引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审计报告中引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随着领导对审计基础的重视,以及审计人员水平的不断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也在逐步提高。但在我们对审计报告复核过程中,发现在引用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需要我们注意。

一、引用法条的格式不规范。

正确的引用格式:

(一)引用法律,只写法律名称即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

(二)引用行政性法规(国务院所发),标明国务院,不用引发文号。如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三)规范性文件(国家各部委及省级政府所发),则需引发文单位和发文号。格式如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发 [1988]288号)。

二、引用旧法条。

三、引用其他省市的规定

四、引用的条款有杜撰成分。

五、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悖。如使用不规范票据收费问题的处理处罚。有的报告引用的《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悖。

六、引用的法规效力不够。

如违规自行采购应集中采购的资产,有的报告所写定性依据,引用的是松原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七、引用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没引用具体的条款和内容。

八、处理处罚引用法条的内容与处理处罚的结果不对应。

九、引用部门内部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理处罚依据。 内容提要:

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含义

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特点

三、我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现状分析

四、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和和我局及区县近两年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常见的问题

(一)审计方案方面的质量控制;

(二)审计方法手段方面的质量控制;

(三)审计证据方面的质量控制;

(四)审计日记方面的质量控制;

(五)审计工作底稿方面的质量控制;

(六)审计报告方面的质量控制;

(七)审计程序方面的质量控制;

(八)审计文书档案方面的质量控制。

五、完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制度,重建我局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

六、学习贯彻《办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计项目质量是审计机关工作的核心和基础,是审计人员的生命。审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审计职能实现的效果,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它是衡量全部审计工作优劣的标准。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2004年,审计署以6号令的形式颁发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对审计方案的编制、审计证据的收集、审计日记的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审计报告的出具和审计档案的归集等方面试行了质量控制,并建立了质量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工作职责,具有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含义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就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运用审计质量标准,对各项审计工作或者具体审计项目的全过程质量进行自我约束的活动,目的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审计工作效率。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包括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

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特点

审计项目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在一定的条件下,围绕特定的审计对象,为达到既定的审计目标,所承担的具体审计任务。审计项目是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监督工作的载体,也是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和管理的对象,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计划性。局审计机关每年都会围绕市政府宏观调控目标、政府领导的要求和社会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制订审计项目计划,从总体上明确新的一年审计工作的总体思想、审计的重点部门和领域、审计的重点内容,各业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形成了具体审计项目。审计项目的计划性要求我们审计人员必须按照既定的审计计划安排开展审计工作,而不能擅自改变计划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审计对象。

(二)强制性。审计项目作为我们国家审计机关规定的审计任务,是我们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活动的载体和依据。审计项目确定的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的重点内容,以及我们审计人员通过审计行为做出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决定等都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国家行政强制力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期限性。审计项目计划中,明确规定了审计项目开展的时间期限,要求我们审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既定审计项目的内容。审计项目的期限性要求我们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计划的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非遇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审计工作的时间。

(四)风险性。审计项目的风险性将伴随整个审计项目的全过程。所谓风险性是指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而我们审计后未能出具适当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的可能性。审计项目的风险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提供虚假资料掩盖真相,导致审计项目的失败使我们出具了错误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二是我们审计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和程序,造成遗漏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并最终导致我们审计结果失败的可能性。

(五)程序性。审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审计人员必须按照《审计法》、《审计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要求的审篇5:审计机关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报告及其证据效力(肖 杰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审计机关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报告及其证据效力

肖 杰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7-9-18 [裁判摘要]: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原告的工程款所用资金系国债资金,应当依法进行审计。该审计决定对原告有约束力,对被告虽没有约束力,但有民商事上的证据效力。当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经司法鉴定后,不仅具有民商事证据效力,还具有程序效力,其效力亦大于双方认可并已实际履行的《工程结算造价审计的报告》的证据效力。被告所多获工程款应依法予以返还。 [案情]:

原告:宜昌市夷陵区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管理中心

被告: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公司

原告宜昌市夷陵区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环境项目中心)因与被告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宜星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三峡坝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场道路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总价款为人民币1,669,6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02年12月28日,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于进场道路实际开挖土石方等工程量与原设计变更较大,在原合同为固定总价款合同的基础上,原、被告及监理同意据实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数量为准。由于被告宜星市政公司承接原告发包的建设工程后没严格按图施工,实际施工与项目标准存在明显减少,被告所报结算隐瞒实情,2003年8月8日虽经武汉众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众华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工程结算审计,但在没有到实地查验的情况下,就确认被告施工工程价款为1,625,910.70元,双方并依此办理了决算。导致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557,945.50元。后经夷陵区审计局审核,认定被告实际完成工程价款1,498,930.88元。原告认为被告多获工程款依法无据,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59014.62元。

被告宜星市政公司辩称:原告仅根据夷陵区审计局审计决定书,核减被告工程款128331.87元,其证据不足。因原告与被告所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真实、合法、有效,双方业已履行,理应受法律保护。在结算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监理方同意,聘请了有审计资格的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审计,三方也予以认可,并进行了结算。现原告以夷陵区审计局对该工程的审计报告,核减被告的工程造价,不具备法律效力,实属不妥。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3月,原告环境项目中心发布招标文件,将其“夷陵区三峡坝区垃圾卫生填埋场进场道路工程”的施工任务对外招标。同年4月12日,被告宜星市政公司编制投标书投标报价并中标。同年4月26日,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施

工图以内全部工程及设计变更”。工程内容为路基土石方开挖、边沟、挡土墙及涵洞砌筑、路面浇筑等。合同工期60天,合同价款为166.96万元。该合同第9条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该合同双方选择了部分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同时约定,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签订后,被告宜星市政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进场道路实际开挖土石方等工程量与原设计变更较大,在原合同为固定总价款合同的基础上,原、被告及监理同意据实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数量为准。2002年12月28日,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于被告承接原告发包的建设工程后没严格按图施工,实际施工与项目标准存在明显减少,被告所报结算隐瞒了部分地段土石方为宜昌市市政工程公司弃土2640立方米的实情和挡土墙虚假签证306.9立方米,导致武汉众华咨询公司在没有到实地查验的情况下,于2003年8月8日对工程造价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确认被告施工合同内部分价款为1,364,101.03元,合同外部分为234,096.99元,补充部分27712.68元, 总工程价款为1,625,910.70元,双方并依此办理了决算。尔后,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557,945.50元,下欠67965.20元未支付。 2005年8月19日,夷陵区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夷陵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原告环境项目中心提供的“夷陵区三峡坝区垃圾卫生填埋场进场道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进行审计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并于同年8月19日作出夷审投决审计决定书。该审计决定书认定该项目竣工决算,应在武汉众华咨询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基础上,再对进场道路核减造价126,979.82元。理由是:一是部分地段土石方为市政公司工程弃土2640立方米和施工过程中的土方挖填的合理调配应予扣除;二是挡土墙高度、长度变化,工程量相应核减306.9立方米。故审核认定被告实际完成工程价款1,498,930.88元。2005年10月13日,原告认为被告多获工程款依法无据,损害了国家利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59014.6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三峡坝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进场道路工程”中被夷陵区审计局核减的126979.82元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的规定,并予以准许。同年4月18日,长江会计公司根据本院的委托书,作出了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为:宜星市政公司完成的三峡坝区生活垃圾填埋场“进场道路”工程总造价为1,498,930.88元。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工程签证资料、武众造价字(2003)308号结算审核报告、夷陵区审计局2005年第38号审计报告、夷陵区审计局(2005)7号审计决定书、审计证据笔录、支付情况表、询证函、付款凭证等相关票据,以及宜长会司鉴字[2006]第21号鉴定报告、证人出庭证言、三次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可予认定。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于2006年7月5日判决:被告宜星市政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夷陵区环境项目中心工程款59014.6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877元,由被告宜星市政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被告宜星市政公司表示服判并自愿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

[评析]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

1、如何看待夷陵区审计局的《审计决定书》?其效力如何?

2、该《审计决定书》和长江会计公司《鉴定报告》能否抗衡武汉众华咨询公司《工程结算造价审计的报告》?

3、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多付的工程款59014.62元该不该返还。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如何看待审计机关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报告及其证据效力问题。

原告工程款所用资金系国债资金,应当依法进行审计,这无疑义。对原告有约束力,而对被告有没有民商事上的证据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审计机关依法查处建设项目中高估冒算、高套定额,以及不按设计、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行为,可以有效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因此,审计决定的证据优先原则即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在民商事审判中可以作为当然的有效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该审计结论,否则审计决定应该作为判决的依据。这是因为国家建设项目涉及的领域专业性强,审计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经济监督部门,对这类专业性很强的领域作出的决定是具有权威性的,可以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在民商事审判中予以采用,这样审计决定在民商事诉讼中就具有法律效力的地位。从本案来看,原告确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双方认可的协议,也就是说,该案中审计机关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报告具有民商事上的证据效力。

二、关于《审计决定书》和《鉴定报告》作为证据能否抗衡双方认可并已履行了的《工程结算造价审计的报告》问题。

按照我国相关审计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作为行政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法定程序,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作出的结论,主要是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作出的,合理性监督和效率监督则并非审计监督的主要任务。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行政机关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都是以谈判或招标等形式,与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造价、竣工日期等方面达成一致,自愿形成合意,进而签署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市场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基本形式,国家建设项目的实施也是建立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应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但从本案来看,原告工程款所用资金系国债资金,依照我国行政法律规定应依法进行审计,该审计结论对原告有约束力,对被告虽没有约束力,但有民商事上的证据效力。当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长江会计公司对双方争议的价款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后,不仅具有民商事证据效力,还具有程序效力,其效力亦大于双方认可并已实际履行的《工程结算造价审计的报告》的证据效力。

三、关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的问题。

原、被告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作为合同组织部分的履行资料,其形成程序合法,表现形式完备,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在总体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至

于合同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进场道路实际开挖土石方等工程量与原设计变更较大,客观上变更了原施工组织设计,使得原合同在固定总价款合同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及监理同意据实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数量为准,因基于情势变更而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是合理的。但是,本案中,由于被告承接原告发包的建设工程后没严格按图施工,实际施工与项目标准存在明显减少,被告所报结算隐瞒了680-750签证的段面即2640方以及所做挡土墙的实情,2003年8月8日,虽经武汉众华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在被告报审的2,296,887.28元工程价款的基础上,审减了670,976.58元,最后确认总工程价款为1,625,910.70元。但这个审计确认是在没有到实地查验的情况即没有注意到被告所报结算中隐瞒了680-750签证的段面即2640方以及所做挡土墙的实情下进行的,该审计报告仍存在不准确的成份,故原告依据审计决定书要求被告返还多付的工程款59014.62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由于原告工程款所用资金系国债资金,应当依法进行审计,对原告有约束力,对被告虽没有约束力,但有民商事上的证据效力。当长江会计公司根据本院的委托作出鉴定报告后,该鉴定报告与夷陵区审计局审计决定书认定的“进场道路”工程总造价一致,进一步印证武汉众华咨询公司在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存在瑕疵。故此,该司法鉴定不仅具有民商事证据效力,还具有程序效力,其效力亦大于双方认可并已实际履行的《工程结算造价审计的报告》的证据效力。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59014.6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律规定。至于被告“以与被告所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夷陵区审计局对该工程的审计报告,核减被告的工程造价,不具备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的辩解理由,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和支持。

推荐第7篇:单方离婚程序

单方离婚程序

导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起诉离婚。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单方起诉是不能自动离婚,只是这种情形一般都会判离,还是要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或上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单方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一般法院审理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但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离婚起诉的。单方向法院起诉分为三个阶段:起诉阶段、审理阶段、判决阶段。

一、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

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以上三个阶段是法院起诉离婚程序中的必经阶段。

四、单方离婚即同过诉讼手段进行离婚,其程序为以下八个步骤: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在审理中,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离的:

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

2、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3、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

如果第一次判决不离,需要在判决生效日后的6个月以后再次提起诉讼!这个时候基本上就判离!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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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单方大全

(三)

五官科中耳炎耳底流脓水:五倍子,焙研面,香油调敷。(偏方大全)中耳炎耳底流脓水:耳内流脓水久不愈:芭焦树汁,吸管吸,滴耳。(偏方大全)付鼻窦炎:白芷30克,研末,每服30克,另用少许吹鼻腔,日1-2次(偏方大全)中耳炎或溃疡:黄连,浸水中,滤液滴耳。(偏方大全)付鼻窦炎:孩儿茶,研细,香油调羔,滴鼻。(偏方大全)耳内流水:香附,研末撒之。眼内侧长胬肉:每晚涂蜂蜜,疗效佳。眼生胬肉:白矾,研末,点眼角,出恶汁即愈。见风流泪:经霜桑叶,频洗治愈。眼睛翳膜:淡水鳝鱼血,滴眼有特效。突然长胬肉:杏仁,去两头皮尖,研极细,乳汁调,日滴眼三次即愈。眼睛突然模糊:青鱼胆汁,点眼有特效。增进视力:小米草,水煎洗,浸厚纱布敷眼可治愈。眼部充血:用自己尿,趁热洗治愈。眼部充血:鸡冠血,点眼有特效。眼部充血:障翳:青鱼胆汁,点眼治愈。眼部瘀血肿胀:生地黄,捣烂厚敷眼皮,疗效佳。眼红肿眼睑炎:拳头大艾叶,点燃碗扣烧完,刮碗壁上油,兑温水洗眼即愈。红眼疼痛:干姜粉,饭糊调敷足心,一次见效。诸般眼部充血:拳头大艾叶,点燃碗扣烧完,刮碗壁上油,兑温水洗眼即愈。口腔炎:细辛6克,研细醋调敷脐。口腔炎:茄蒂,烧黑,蜜调含口,疗效佳。口腔炎:石榴皮,烧黑研末,涂患处。牙齿松动易痛:石榴皮,煎水漱口。口腔炎:食盐,化水含口,有效。鹅口疮:刀豆壳,烧灰,搽患处。(效验方480)鹅口疮:活蚯蚓2条,入杯,加白糖浸置出液,涂患处,日3-5次。(效验方480)单双蛾:指甲,瓦上焙黄色,研末,竹管吹入喉内。喉痹:朴硝一两,细细含咽立效,或加丹参一钱。(外台秘要)喉痹:远志肉,为末,吹之,涎出为度。(直指方)喉痹:生半下末,吹鼻内,涎出即愈。(集简方)喉痹:露蜂房,烧灰,每用一钱,吹喉。(食医心镜)牙痛:枳壳,浸酒口含效。(本草纲目)风火牙痛:南瓜蒂,浸入盐内,风干敷患处,试无不验。(删繁方)鼻腔脓疮:桃树叶,捣细,塞鼻孔治愈。酒皶鼻:密陀僧,人乳汁调涂。(临潼寇寅方)风火牙痛:松木节一小块,咬痛牙处立止。(回生集)口疮:桑树汁,涂之即愈。(回生集)鼻息肉:藕节,焙干研细粉,吹鼻,连用五日,肉自落。舌衄舌出血:槐花,炒研细末,外搽。(偏方精选)口唇燥裂:橄榄一把,烧灰研细,猪油拌匀涂患处。(偏方精选)酒渣鼻:杏仁,去皮细捣,鸡蛋清调敷,翌日晨用酒洗掉即愈。耳中出血:龙骨末,吹之立止。(三因方)鼻血:人乳,务必射入鼻管,其血立止,(酉阳杂俎)鼻血:乱发,烧灰吹之,男用女发,女用男发,永不再发。(应验良方)喉蛾:皂角末,米醋调涂颈及下颔,干则换涂,自破。(应验良方)喉蛾:灯草灰,吹之喉间神效。(应验良方)喉痹:生麻油一合,灌之立愈。(圣济总录)喉痹:稻草,烧去烟尽,醋调入鼻,或灌入鼻,痰出立愈。(普济方)鼻窦炎:莲根一节,绞汁滴鼻子1-2滴,疗效佳。慢性鼻窦炎:辛荑花2-3朵,揉碎塞患侧鼻孔。鼻息肉,白矾,猪油调,包塞鼻孔,可除息肉。鼻出血:拍打反侧脚掌十余次,疗效佳。口唇烂:黄柏,研细,香油调搽。肺气虚寒性鼻渊:生附子,研末,煨葱捣和如泥,敷足心。(中医治方集萃)耳内疼痛:杏仁15克,葱汁拌小丸,棉裹入耳中。(偏方精选)牙宣:枸杞根,煎汤漱口,服。牙宣:川芎,煎水饮或漱口,立效。(应验良方)牙宣:马兰头,捣烂,塞患处立止。(普济方)牙宣:麦冬3钱,煎汤漱口,立效。(应验良方)阴虚牙痛:生附子,研末,津调敷足心极效。(产乳集验方)口舌生疮:茄蒂,烧灰存性,研末搽患处。(效验方480)目中生翳:鹅不食草,吹鼻,塞耳,贴目,神效也。(回生集)咽喉痛:无花果,晒干研细末,吹喉。(效验方480)牙宣:五倍子,烧存性,研敷。(十便良方)牙宣:丝瓜藤,炙灰搽,立止。(至宝方)牙宣:草决明,煎水含之,即止。(本事方)急性结膜炎:黄连9克,加水100ML,浸一小时,煎20分钟,过滤冷却,浸纱布,冷敷红眼,半小时更换一次,尤宜于传染性。红眼:决明子,炒研,茶调敷二太阳穴,干则易之,一夜即愈。(医方摘元)偷针眼:黄连9克,研细末,香油调匀敷患处,日三次,一般2-3天愈。(中医外治奇方妙药)红眼:瓦松,捣烂,摊纸上,贴眼皮,干则换之,自愈。应验良方目中起星:黄柏,研末敷足心,甚效。(琐碎录)胬肉攀睛:青萍,研烂,加入生脑少许,贴眼上。(世医得效方)倒睫(睫毛内卷)五倍子,研末蜜调,涂眼皮上,睫毛自起。(百病单方大全)风火眼痛:千里光60克,煎水熏洗。(江西民间草药)火眼赤烂:艾叶,烧烟,上复碗,烟尽刮碗上烟油,调温水,洗眼即瘥,加入黄连更佳。(斗门方)目中起星:山慈姑,人乳磨汁,点眼即愈。(嘉话录)目中起星:荸荠汁,洒纸上,干则刮下,点眼极效。(高氏蓼花闲录)目中起星:黄柏,研末,敷足心甚验。(琐碎录)眼炎:熟地2片,口津调湿,敷大眼角,30分钟见效。麦粒肿:针(消毒)放耳尖血3点。针眼:桃仁,红绢包,捣汁,涂眼患处,可获神效。眼生翳膜:猪胆膜,阴干,烧灰点眼。拳毛倒睫:木别子一个,捣烂搓丸,棉包塞鼻,左取右,右取左,(大荔县李新英、商县李正祥)眼生翳障:荸荠,去皮捣烂,忌铁器,将浆滤去,阴干研末,加十分之一冰片,点眼角。(效验方480)时眼火眼:三七,磨浓汁,涂眼眶即愈。风眼下泪:鸡冠血,点之即效。(秘传奇方)烂风火眼红眼:乌鸡胆,点之即效。(秘传奇方)损目破睛:牛涎,每日点二次,避风即瘥。(秘传奇方)石灰入目:山栀子,煎浓汁洗,一二时辰痛即止。(秘传奇方)戳瞎眼:活五谷虫,捣烂,摊纸布包好,七日不动,药自落目故。(秘传奇方)眼目晕花:白菊花一钱,煎水入童便一盅,洗三次即愈。鼻血不止:枯矾末吹鼻,疗效神奇。鼻出血:栀子,烧黑塞鼻孔,可止血。经常鼻出血:木贼煎浓,洗鼻孔,可根治。鼻出血:后脑勺凹陷处拔头发三根,可治鼻出血。(偏方大全)鼻出血:葱白,捣泥状,敷足心,时间不宜过长。鼻出血:浮萍,研末吹鼻即止。(偏方大全)鼻出血:将鼻血一滴,点大眼角,左流滴右,右流滴左。(偏方大全)鼻出血:胎发,烧灰研末,吹鼻即止。(秘传奇方)鼻血不止:白芨,研末,涂山根,再服9克(秘传奇方)鼻血不止:马兰根,塞之亦妙。(秘传奇方)鼻中生疮:苦参,研末涂之,或以水浸,塞鼻亦可。(秘传奇方)鼻炎:芦荟汁,棉浸,塞入鼻孔,日2次,坚持可根治。萎缩性鼻炎:蜂蜜涂,可根治。鼻息肉:白矾,猪油调,包塞鼻孔,可除息肉。鼻腔脓疮:杏仁,研末,人乳调涂,疗效佳。鼻腔脓疮:桃叶,捣细,塞鼻孔,治愈。耳息肉:苦参子,去皮研末,饭糊调涂患处,3-4次可除掉息肉。脓耳:柿蒂,烧黑研末,吹入耳。脓耳:银杏仁,去皮捣汁,棉蘸塞耳。口臭:细辛3-5克,口含少许,可除口臭。(偏方二百三)铁耳塞:蚯蚓,入葱叶化水,滴耳即效。(三原县张英旺方)铁耳塞:黄连,浸入菜油内泡,将油滴耳。(眉县马玉龙方)鼻孔烂:苦杏仁30克,捣如羔,入乳汁拌匀,涂鼻,日三次,三日愈。(长武县王仲值方)牙痛:千金子10克,装烟袋吸之。(西安铁路局中心医院)牙痛:韭菜子,瓦煅红放药起烟,以竹筒吸至痛处。(效验方480)牙痛:经霜西瓜,烧灰敷患牙缝内。(本草汇言)阴虚牙痛:生附子,研末,口水调敷两足心极效。(产乳集验方)风火牙痛,呵风而痛,腮外发肿:生地,捣烂,加潮脑少许,捶匀贴患处,吐出涎水神效。牙缝出血不止:五倍子,烧存性,研末敷。(卫生简易方)牙痛:十滴水,棉球浸湿,放病牙处,痛立止。牙痛:小苏打,放龋齿孔内,1-2分钟止。口疮:黄柏30克,合蜜炒焦研末搽。唇裂:白梅花瓣,贴之神效。(集验方)唇裂:白荷花瓣,贴之神效。(丹溪篡要)鼻息肉:陈瓜蒂0.3克,研末,羊脂和敷患处,日三次。(圣惠方)舌疮痛烂:吴茱萸15克,研末醋调敷两足心,日一换,神效。(证类本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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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可省略),职业 ,工作单位和住址 ,联系方式 。

被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可省略),职业: 工作单位和住址: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 由 抚养。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2份。

民事起诉状(离婚用) 原告: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 被告: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判决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 由 抚养;

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婚姻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 年 月 日相识(或自己相识恋爱), 年 月 日登记结婚, 年

月 日生育男孩 ,取名 . 年 月 日生育男孩 ,取名 .离婚理由。 。

具体要求。向法院表明对婚姻关系的明确态度及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问题的意见。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身份证、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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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菲菲,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被告:皮皮,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秦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我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某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陈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陈秦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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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浅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就是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以下案例: 案例:1996年9月8日,王某通过招工考试被录用为某商场营业员,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合同规定:“聘用期3年,其中试用期从1996年9月10日开始,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400元”。王某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受到周围营业员的一致称赞。1997年6月5日商场又从社会公开招聘女营业员40名。6月7日,商场同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了20名女营业员,王某接到了商场人事部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当日下午,王某到商场质问,人事部负责人出示1996年9月招用女营业员的条件,其中规定女营业员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王某身高只有162厘米,自然不符合该条规定。但当时商场开业在即,怕一时招不齐合适的人员,王某除了身高以外,其他各方面在笔试和面试时表现都非常出色,商场决定招王某为营业员。但现在商场已招到足够多符合条件的营业员,故要解聘王某。王某不服,向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对原合同和商场当时的招工条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通常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改变岗位或工种的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期限,但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本案中的被诉人与申诉人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的长短,最多只能认为是6个月。而王某实际上已经工作了9个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为王某的试用期在3月10日已届满,该商场在6月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查明该商场招聘录用的女营业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是600元/月。申诉人表示同意放弃对被诉人的违约赔偿。据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1)商场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继续旅行;(2)商场补发王某工资差额,3个月共计600元。

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的约定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确定。 我国《劳动法》表明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劳动合同法草案》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对试用期规定的更短,《草案》第12条:“非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问题在于王某和商场虽然约定了试用期,但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时间到底有多长。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没有发生纠纷,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这个问题不会影响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就会为试用期的长短发生争执。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解决这类争议时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确认视同没有规定试用期,二是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通常不能因为试用期期限约定不明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因为这样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劳资争议仲裁庭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由于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了9个月,因而超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无效的,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达到了保护王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过对本案的分析,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以使劳动合同合法、有效。(1)试用期的约定,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强迫规定。否则将视为无效条款。(2)约定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同时进行,而不应在合同已签订后再重新单方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再要求约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不能单方进行。

产生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门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约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目前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

对于用人单位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1.《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劳动出版社,2000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6年版

第12篇:单方投资意向书

单方投资意向书

单方投资意向书范文篇1

尊敬的____市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心和支持我公司的发展。

一、____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____连锁集团自1986年创业以来,始终以建设温馨、和谐家园,提升消费者居家生活品位为己任,至今已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南京、长沙、南昌、济南、成都、西安、石家庄、常州、无锡、扬州等地开办了50家大卖场,商场总规模达450万平方米,20xx年销售总额近250亿元,成为中国家居业行业的第一品牌。

经过22年的奋斗,____与宜家、麦德龙、百安居、沃尔玛等国际连锁巨头结成发展联盟。____连续3年保持25%的增长速度,三年翻了一番。在建项目有上海____第四店真北路二期、上海____第五店—浦东家居广场、北京____第三店—世界家居广场、广州____世博家具广场等,预计未来两年内销售规模将翻番,企业竞争力将大幅提升。

____连锁集团连续5年挤身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前50位,20xx年再度当选中国最具竞争力100家名牌,20xx年荣膺““20xx中国最具竞争力民营企业50强”、“中国连锁经营企业50强”,20xx年获得“中国家居行业核心竞争力第一品牌”、“中国家具连锁最具影响力品牌”,20xx年荣获“国内影响力品牌领袖大奖”、“家居家装行业影响力品牌领袖大奖”。____被全国工商联和劳动保障部授予“就业与再就业先进单位”称号;被中央组织部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被共青团中央授予“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青年文明号”。

红星人的共同愿景是:到2020年建成200家品牌连锁大卖场,打造中华民族的世界商业品牌。

二、企业的发展目标

____市gdp近年与人均经济指标都取得了良好的成就,在国内商业发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红星集团把在____市建立大型家居连锁卖场作为集团20xx年发展计划的一部分。规划中________世博家居广场项目预计为主体家具卖场10-20万平方米,商场建筑为地上5层,地下2层,预计投资10亿元,并通过高规格的建筑设计、高标准的招商引资,汇集XX多家国际、国内品牌进驻,将充分带动当地建材家具生产及流通业和仓储运输业的发展,营造浓郁的商业氛围、提升地区的家具消费水平。这将为当地提供3000多个就业机会,年纳税额XX-3000万元左右。同时,根据土地情况可以增加销品贸、超市、写字楼、宾馆、精品住宅等其它商业形态,打造一个成熟商圈,并能为更广泛的商业活动以及公益事业提供理想的平台。

三、项目选址要求

一、项目选址需要位于城市发展主体方向,环线沿线,沿至少一条主干线(双向六车道以上公路),交通便利,衔接城市新区和周边地区,辐射功能突出,附近有多条公交线路及站台。

二、项目周围有一定商业设施和新建中高档住宅配套,为城市新型居住区域。

三、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或者商住综合用地,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四、土地面积50亩以上,50至80亩可做____商场、地块面积充裕,则可加入销品贸、超市、写字楼、宾馆、精品住宅等其它商业形态,打造一个成熟商圈。

四、发展模式

一、通过招牌挂过程,购买土地,自建自营项目。

二、当地寻拥有理想地块的合作方,合作方以土地和部分资金方式,我方以品牌加资金的方式,组成合资公司共同经营管理项目。

三、当地合作方以土地入股,我方以品牌和建设资金入股的方式,组建合资公司共同经营管理项目。

四、连锁加盟方式,当地合作方以现有物业对红星品牌进行加盟,红星负责前期招商与后期经营管理。

五、合作方要求

房地产开发商;相关投资公司或个人;其他形式土地所有人;国有土地所有者等

本公司本着多赢的态度,最大限度考虑合作伙伴的利益,并充分考虑当地政府的政策导向,兼顾地区和政府利益,为____城市建材家居市场的繁荣发展和地方经济的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请贵市(区)领导积极支持和推介!____诚邀各级领导来沪指导工作!

致 礼!

________集团

联系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单方投资意向书范文篇2

___政府领导:

中国_____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办于20_____年,总部设在浙江省XX市经济开发区,下辖二十五个子公司。集团以高星级酒店、旅游、农业、商业地产开发、综合商业城、电子数码、高档幼儿园、汽车贸易、汽车零部件制造等为主题发展目标,博才众长、科技创新,开拓国内国际义务,研发高科技产品。

自我公司在河北省多个地区投资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以来

,受到各级政府及各级职能部门的重视与帮助,为此更坚定了我们在整个河北省进行大型商业投资的信心。

经过对_____的经济坏境、消费特征、区位交通、发展趋势等系统专业的网络初步调查分析,我公司有意向将_____老菜市场、老汽车站、老综合市场进行开发改造投资建设。

项目名称:大型综合商业城项目

1、项目地点:_____汽车站,后面空地以及部分民宅;

2、项目用地预计面积约:230亩以上

3、业态组合:5星级酒店(集吃、住、休闲娱乐、康乐为一体)、步行街、大型百货购物广场、大型超市、电器城、数码城、大型家居精品商贸城、精品美食街、影院娱乐城、休闲健身运动城等多功能复合型业态组合

4、总建筑面积:大约30万平方左右

5、投资金额:约50亿元左右

6、入住品牌:2700个以上

7、纳税额:10000万元左右(每年)

8、就业人数:XX0人左右

9、年销售额:10亿元左右

我们一定将此项目建设成_____地区最大的商贸流通平台,成为_____标志性工程!

请_____政府对此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批复为感!

_____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单方投资意向书范文篇3

我公司成立十余年,初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初,我们一向秉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质量第

一、信誉至上的原则进行农副产品的各项经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也是公司自身逐渐地发展壮大起来,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一、项目介绍

本投资项目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主要经营绿色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粮油、禽蛋、水产类等农副产品。

本项目位于__________,店铺面积_____平方米。

二、经营策略

本投资项目我公司打算在我们原有的基础上更上一层,发挥我公司的连锁效应,从服务和管理上更上一个新的台阶,成立更适合该处的管理团队,实行更加人性化的管理,以促进该项目的成长与发展。

三、经营范围

蔬菜类:

油菜、萝卜、白菜、花菜、茄子、菠菜、洋葱

水果类:

芒果、猕猴桃、木瓜、葡萄、山竹

粮油类:

大米、小米、黑米、大豆油、橄榄油、菜籽油

禽蛋类:鸡蛋、鸭蛋、鹌鹑蛋

水产类:鱼类、虾类、蟹类、贝壳类

四、市场调查与分析

随着_____市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速,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农副商品的消费也随之提高,尤其是近些年人均收入有了显著的提升。

经公司领导对当地情况考察了解发现目前_____市_____。附近只有_____家专门销售农副产品的商铺,这几家商铺规模较小,销售品种数量有限。本项目店铺规模103㎡是_____市_____较大的农副产品专卖行,其形象、地位将大大超越同类商铺,将成为_____市_____的农副产品销售的主力。销售人群主要以当地群众为主。

本项目采取批发兼零售的销售模式,以批发为主采取薄利多销的方式。

五、投资成本概算

(一)、店铺租金:

1、租用面积:000㎡(00米×00米)

2、租用年限:2年

3、租金:3,000,000元

每平方米月租金420元,月租金43,260元,年租金:519,120元;

(二)、店铺装修:

1、店面装修(含墙壁、天面、地板、壁柜、柜台等): 万元

2、做夹层:000㎡×000元/㎡=00,000元 装修费用合计: 元

(三)、配套设施:(样品柜、样品架、恒温恒湿柜等) 万元

(四)、店铺的租金、装修、设施2年期的总投资成本:0,000,000元,每年平均:000,000元。

六、投资财务费用分析

(略)

七、公司承诺

如若我公司中标,我们一定会严格履行合约,不给贵公司添加任何的麻烦和不便。望贵公司领导审阅批复。

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13篇:单方投资意向书

单方投资意向书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金刚石工具是鄱阳县乃至江西省的特色产业,鄱阳金刚石工业园区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金刚石工具的重要规模化产业基地之一。力度空前的政策支持、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区位优势的不断凸显等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鄱阳金刚石工具产业发展迅猛,成为全国全省的金刚石工具特色产业基地。我公司经过多方面调查分析,有意向在芦田工业园区投资建设金刚石工具生产销售项目。

一、项目名称:金刚石工具生产销售。

二、项目地点:鄱阳县芦田工业园区。

三、项目计划用地预计面积:约50亩。

四、经营范围:金刚石切割锯片、金刚石绳锯、矿山刀头、金刚石石材磨块的生产及销售。

五、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总面积24000m2,其中大型综合性厂房3个,每个2000 m2;小型厂房3个,每个1000 m2;4层办公楼1栋,每层1000 m2;5层宿舍楼1栋,每层1500 m2;配套设施3500 m2。

六、投资规模:1亿元(RMB)。

七、年销售额:项目达产后实现年营业总额1.8亿元。

八、就业安置:约200多人。

九、环保影响:本项目可实现绿色环保生产,无环境污染。

十、申请单位简介:项目申请单位—明远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现位于山东省莱州市柞村工业园区,为国内金刚石工具知名生产商的佼佼者,以金刚石切割锯片、矿山刀头、金刚石绳锯及金刚石石材磨块等制品为主,年销售额超过1.2亿元/年。

我公司将严格按产业园区的政策规定,实施高标准、严要求、快进度的建设,保证按计划完成投资建厂,为鄱阳县地方经济及特色产业的发展尽一份绵力!

请贵园区对此项目进行调研、考察、论证,批复为感!

申请单位:明远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 冲 15966441888

第14篇:单方和解协议书

单方和解协议书

篇1: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

甲方:(单位)

签约人: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前言:乙方在2013年5月3日到甲方处从事普工工作。在2013年5月17日,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其右眼受伤,现已医疗终结出院。现甲、乙双方在自愿、诚信和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乙方工伤事故及其相关的问题处理,达成如下的和解协议:

一、乙方单方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乙方以后发生的一切事情与甲方无关,乙方自愿放弃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的民事权利。

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之前在医院产生的医疗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等)由甲方支付的,乙方确认甲方已付清上述费用。乙方确认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有关后续的复诊费、医疗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书之前,甲方已经全部付清乙方因该事故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护理费和医疗期间的工资。

四、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

五、乙方同意甲方总共赔偿工伤待遇金(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正),该款项于双方签订本协议书时以现金的方式付给乙方,收款时应开具收据给甲方以资凭证。

六、甲方要求乙方作伤残鉴定,但乙方明确不愿意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鉴定。

七、乙方清楚可以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鉴定,并享

受评残结果后的工伤法定待遇,但由于乙方自愿放弃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鉴定和享受相关的法定待遇。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乙方保证:收到第五条的赔偿款后立即搬离甲方,放弃向甲方就该事故提出其他补偿,不得向甲方再行追索,不得向任何行政和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上访。

九、乙方声明:本人明确知道本协议书应当在本方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评残后方能签订,但因本人一再要求与甲方立即终止劳动关系,要求甲方立即支付上述赔偿款,本人不愿作伤残鉴定,本人确认即使本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本人同意放弃追诉甲方的权利。

十、乙方确认甲方已经足额支付清本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和各项福利补贴,甲方不存在拖欠乙方工资、加班费等之事实,乙方不得就该劳动关系向甲方再行追索,甲、乙双方因事实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所引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本和解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和解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篇2:和解协议书(左律师) 和解协议书

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住址:***。

甲、乙双方就***相关纠纷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共计***元整(大写:***元),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括***费***元、***费***元。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索要任何其他款项。

第二条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款项,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合法收据。

第三条 乙方***(或其代理人***)系***,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承诺具备全权处理本协议约定事宜的权利。

第四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之间就***相关事宜产生的所有纠纷即告终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甲乙双方为达成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签订的协议及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意见,不得在其后的诉讼或仲裁中作为对甲方不利的证据。

第六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不得单方修改或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100000元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八条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款项签字表或收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的生效、修改、解除、解释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协议在签署、履行等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均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和(来自:WwW.CYq.com 书业 网:单方和解协议书)解协议

篇1: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

甲方:(单位)

签约人: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前言:乙方在2013年5月3日到甲方处从事普工工作。在2013年5月17日,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其右眼受伤,现已医疗终结出院。现甲、乙双方在自愿、诚信和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乙方工伤事故及其相关的问题处理,达成如下的和解协议:

一、乙方单方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乙方以后发生的一切事情与甲方无关,乙方自愿放弃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的民事权利。

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之前在医院产生的医疗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等)由甲方支付的,乙方确认甲方已付清上述费用。乙方确认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有关后续的复诊费、医疗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书之前,甲方已经全部付清乙方因该事故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护理费和医疗期间的工资。

四、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

五、乙方同意甲方总共赔偿工伤待遇金(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正),该款项于双方签订本协议书时以现金的方式付给乙方,收款时应开具收据给甲方以资凭证。

六、甲方要求乙方作伤残鉴定,但乙方明确不愿意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鉴定。

七、乙方清楚可以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鉴定,并享受评残结果后的工伤法定待遇,但由于乙方自愿放弃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鉴定和享受相关的法定待遇。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乙方保证:收到第五条的赔偿款后立即搬离甲方,放弃向甲方就该事故提出其他补偿,不得向甲方再行追索,不得向任何行政和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上访。

九、乙方声明:本人明确知道本协议书应当在本方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评残后方能签订,但因本人一再要求与甲方立即终止劳动关系,要求甲方立即支付上述赔偿款,本人不愿作伤残鉴定,本人确认即使本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本人同意放弃追诉甲方的权利。

十、乙方确认甲方已经足额支付清本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和各项福利补贴,甲方不存在拖欠乙方工资、加班费等之事实,乙方不得就该劳动关系向甲方再行追索,甲、乙双方因事实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所引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本和解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和解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日篇2: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

甲方:a有限公司

乙方:b有限公司

甲方诉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xx号民事判决书。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本案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支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上述款项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内。除以上费用之外甲方放弃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包含违约金等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及损失。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全额支付的,甲方 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xx号民事判决书。

甲方指定账户账号:a贸易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 xx 开户行:xx

3、甲方在乙方打出以上款项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封被法院查封的乙方所有账户,并督促法院在甲方打款10日内解封所有账户。

4、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相互之间不得再行以任何借口、理由追究相互的经济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本协议双方义务履行完毕视为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5、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a贸易有限公司 经办人:

乙方:b管桩有限公司经办人: 年 月 日篇3:和解协议模板

和解协议

甲方:薛曼娟,身份证号:140102197407045165,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63号西乙楼1单元3号。

乙方: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在地:长风东街66号。

鉴于:甲方于2010年12月14日在乙方路段行走时不慎滑倒,造成一定程度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甲方已向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已于2011年1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共同遵守:

一、对于甲方此次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乙方基于帮扶精神给予甲方54000元作为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医药费40500元,伤残补偿款35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除上述补偿款外,甲方此次事故发生的其他费用及损失均与乙方无关。

二、甲方负责先行向乙方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撤诉裁定书。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撤诉裁定书并且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日内一次性支付本和解协议 第一条所约定的全部补偿款。

四、乙方支付补偿款后,甲方不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要求赔偿,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认可乙方不存在任何赔偿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协议正本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

六、本协议书附件部分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本协议书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律师签字: 代理律师签字:

附:

1、薛曼娟身份证复印件;

2、《山西省医疗单位住院医药费统一收据》复印件及山大二院有关说明;

3、治疗费、司法鉴定费收据;

4、关于薛曼娟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意见书》;

5、山大二院出院证明;

6、山大二院关于薛曼娟出院后诊断、治疗建议书;

7、迎泽区人民法院撤诉裁定书。

第15篇:房屋转让法律效力

商品房 团购名额转让的法律效力

为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许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和学校与“城中村”改造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约定本单位的职工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享有优惠,一般与市场价相对较低,但交房时间一般比较长,交通不是很方便,购房者一般有房屋数套,不愿购买,只想把名额或购房的指标转让给其他人以获取利益。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的数额、《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签订的配合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但由于房价不断的上涨,最常见的问题是,转让的房屋交房时比购买时已经价格上涨很多,转让费明显过低,转让者欲毁约,不继续履行与受让者签订的《转让协议》,对此,怎样保护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呢?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为,转让方将在建的房屋转让给受让方,因该房屋没有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从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协议》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所签订《转让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那么受让方因该《转让协议》所取得的财产就应该予以返还。但笔者认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关于物的所有权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指对其占有、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必需要该客观物体存在,且能够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但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时,房屋尚未建成,建立在该物权客体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也不可能实现,因此转让方和受让方所签订《转让协议》中,应该是购买权的转让,而非房屋的转让。

其次,关于《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房屋购买权转让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转让方将购买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

最后,转让方擅自违约,明显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是一种恶意违约行为,且与签订《转让协议》时的真实意思不相一致,同样也违反了我国民法体系中诚实信用的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转让方将购房的名额或指标转让给受让方,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如一方违约或解除协议,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

第16篇: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http://news.9ask.cn/htjf/htxiaoli/201101/1023375.shtml

【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谈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本文介绍了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因此,“会议纪要”它不具有法律效力。正因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它也不当然具有执行的效力。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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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会议纪要”是会议主持者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整理、编撰而成的会议精神的简洁摘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形式,它的编撰的目的仅仅在于传达会议精神,起到承上启下,使更多的人了解会议内容和精神实质。因此,“会议纪要”它不具有法律效力。正因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它也不当然具有执行的效力。

“会议纪要”正因为是会后整理加工而成,因此,它不需要加盖公章,有的“会议纪要”参会者签名,并写有自己的意见,该“会议纪要”对签字者具有约束力,未签字的参会者,认可“会议纪要”的,则对其有约束力,不认可“会议纪要”的,则对其无约束力;但对未参会的人是肯定不具有约束力的,同时对虽然参加会议,但明确表示反对的人也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加盖了公章的“会议纪要”,对加盖公章的单位而言,具有约束力,对未加盖公章的参会单位,认可“会议纪要”的,则对其有约束力,不认可“会议纪要”的,则对其无约束力。对未参会的单位则肯定不具有约束力。

“会议纪要”它虽属于公文的一种,但和命令、令、决定、通知等执行性公文有着质的区别。无论何种“会议纪要”,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它与命令、决定、通知等文件相比,更不具有执行效力。政府的“会议纪要”,对该政府管辖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但不属于正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按会议精神执行的,还必须另行文,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正式下发的文件如果与“会议纪要”不一致的也应以正式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17篇:员工手册法律效力

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法律效力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公司的规章制度想要具备法律效力,要满足三个条件:

1、内容合法;

2、制定和通过要经过民主程序;3要向劳动者公示。 其中“民主程序”的流程:公布草案→向员工公示、征求意见→员工提出后可以适当调整、整理→定稿→公布。 律师建议:公司员工不多的情况下,可以在开会的时候向员工公布《员工手册征求意见稿》,形成会议记录,在征求时间截止之后,根据征求的意见调整、整理,最后形成最后正式手册,向员工公布,并且由员工签字确认。(期间需要留存员工签名等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从这一条款的内容分析,用人单位有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力和义务;从企业有效管理的角度分析,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规章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并非可以随意制定规章制度,也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文就如何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的规章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内容合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仅应该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还应该合理公平、符合社会道德,否则将会被视为内容不合法。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注意不能低于法律对于劳动者保护的最低标准,尤其要重视劳动基准法对劳动者保护的一些强制性规定、避免出现抵触的情形。

二、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公示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公示规章制度,其目的在于让劳动者知悉对其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公示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无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公示的方法多种多样,目前较为常见的办法包括:

1、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设置专门条款,让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

2、将规章制度以手册形式发给员工,让员工在签收单上签收;

3、将规章制度放置网上,通过计算机技术记录员工的浏览记录;

4、在企业公共区域将规章制度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规章制度的公示现场以拍照、录像的形式记录备案;

5、将规章制度发送到员工的电子邮箱,保存发信记录;

6、将规章制度作为员工的考核项目,并记录员工的考核结果;

7、组织员工学习规章制度,并保存学习记录。不管采用何种公示方法,用人单位都应该确信该种方式能够让员工知悉所公示的规章制度,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

第18篇:调解书及其法律效力

调解书及其法律效力

【案例介绍】

上海金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伦公司”)与上海伟达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于1996年11月8日签定了一份办公家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金伦公司在1996年底前提供30套KG-600型办公家具给伟达公司,并负责运输和安装。每套家具的单价及运输、安装费合计共13,000元,30套总价为39万元。伟达公司应于金伦公司将全部办公家具交付并安装完毕后十日内支付所有货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伦公司于12月5日至12月7日分三批将全部30套家具运至伟达公司处,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安装完好。但到了付款的截止期限,伟达公司却以“资金暂时无法周转”、“财务负责人生病没来上班”等为由拒绝付款。所欠款项至96年年底仍拖欠未还。在此之后,在对方的催讨下伟达公司曾多次向金伦公司承诺付款,双方屡次达成和解并变更还款计划,但直到诉讼前伟达公司仅支付了5万元,其余部分始终未付。1997年11月5日,金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伟达公司归还所欠货款本息以及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主持调解。金伦公司与伟达公司经调解达成协议:伟达公司尚欠金伦公司货款本金、罚息共计28万元,由伟达公司分期偿还,并制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伟达公司以其所有的本田轿车一辆作为抵押,如逾期仍未能归还上述款项,则金伦公司有权变卖抵押的财产予以清偿。法院制作了调解书,交由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在履行期间,伟达公司依旧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并将作为抵押的轿车藏匿于兴晔印刷厂。1998年4月7日,金伦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变卖伟达公司作为抵押的财产受偿。

【几种观点】

在法院是否应对伟达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1、调解书上所载明的内容只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与双方诉讼前所达成的几个还款协议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法院应放弃调解,重新审理本案,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权以调解书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法院调解应当本着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虽然伟达公司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书的内容表示认可,但其事后不愿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有关义务的行为表明:它的意思表示已有所变更,不再愿意受调解书中义务的约束。法院如果强制执行伟达公司的财产,显然违背了其真实意愿,不符合调解所应遵循的自愿原则。故不应接受金伦公司的执行申请,应当另行判决。

3、调解书系人民法院依法制作,并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始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的核心在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调解书是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是否可以作为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强制执行的依据?这是我们接下去所要探讨的。

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我们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为了尽快平息纠纷,在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制作的调解书对系争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一种观点所主张的“调解书上所载明的内容只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与双方诉讼前所达成的几个还款协议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的说法不能成立。恰恰相反,法院调解与当事人自行和解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只能在审判程序中进行,具有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国家公权力介入予以确认和保障的性质。这也决定了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等诉讼外调解在法律效力方面存在实质性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调解的效力不仅在于诉讼程序暂告结束,还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在于接受调解书后不得提起上诉,还在于其中的给付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

其次,第二种观点虽然对调解所应遵循的自愿原则有一定的认识,但忽略了诉讼程序对当事人作出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思表示的时间限制,以致得出错误的结论。调解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进行,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既可以在一审程序中进行,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进行。在此过程中,调解既可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接受和拒绝调解。但是,一旦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作出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制作了调解书并由当事人双方签收,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也就是说,判断当事人是否“自愿”,只能以其签收调解书时作为界限,在此之前当事人表示反悔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1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迳行判决;在此之后反悔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最后,有必要对调解生效的要件作一简要概括。第一,调解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达成调解协议要自愿;第二,调解须遵循合法原则。调解行为要符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相关实体法的规定,否则无效。《民事诉讼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和第18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是对以上两原则的具体确认;第三,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说明的一点是,虽然法院依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了调解书,但被拒绝签收的,应视为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协议,调解无效,法院应及早判决。此外,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同时签收的情况下,要告知先签收的一方,等待对方签收后,调解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金伦公司与伟达公司在自愿的前提下接受调解,人民法院依法制作并由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伟达公司应尽早偿还所欠货款或交出藏匿的轿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9篇:保证书有法律效力

篇1: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老公出轨被发现后所写“保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家庭经济条件优越。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张某经常夜不归宿,经跟踪调查发现丈夫张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寻机拍下丈夫幽会小三的照片,扬言要把这些照片贴到其公司去。丈夫张某于是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并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则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妻子林某抚养;张某每月缴纳5000元保证金,如违反保证内容,保证金归妻子林某所有。近期,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机中的暧昧短信,才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的行为的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保证书”是在林某威胁要将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张某才写的,属于受胁迫下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对“保证书”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愿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呢? 一般而言,“保证书”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的问题由法院根据法律认定,而双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篇2: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篇3: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为什么520除以3除不尽?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轨,面对“除不尽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他写份保证书?比如: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否则净身出户等。 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三问保证书:一问: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

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问:哪些约定受保护?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三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面对另一半的出轨,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证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规证据,学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第20篇:婚约的法律效力。

SHANGHAI UNIVERSITY

课程作业

COURSE PAPER

婚约的法律效力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学 号 13124103 学生姓名 戴立 课 程 婚约法

婚约的法律效力

摘要:婚约是具有订婚权的人以当事人双方将来结婚为内容所订立的具有确定性和社会效力的约定。它是不同于一般契约的特殊身份契约。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婚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现代社会中,仍存在着大量的婚约,并呈现出不同于古代的许多新特征。婚约虽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婚约解除后产生的财产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对婚约的效力进行界定。

关键字:婚约 婚约的性质

婚约的效力

一:婚约的性质

对于婚约的性质,理论上有两种说法:契约说和非契约说。非契约说认为婚约所产生的的责任是侵权责任1。契约说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互相结婚为目的所订立的契约,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婚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2。而在契约说内部,也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婚约是债法上的契约,有人认为婚约是亲属法上的契约,还有人认为婚约是债法兼亲属法上的契约。

在我看来,类比于合同,合同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无论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包含合同无效事项,合同就是有效的。婚约是男女双方缔结的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婚约中,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婚约中的意思表示也是肯定真实的。所以婚约其实就相当于男女双方签订的一份关于未来的契约,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毁约,这正好对应于债法上的违约之债。但同时,婚约又涉及亲属关系的产生,因为只要婚约履行,双方即会结为夫妻,所以婚约又涉及亲属法上的内容。综上所述,我认为婚约是债法兼亲属法上的契约。

二、婚约的订立及法律效力

(一)古代婚约的效力

12 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

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

从各国历史来看,古代的婚约都具有很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首先,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组成婚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订婚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其次,订立婚约取决于长辈。中国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讲述的就是长辈根据自己的意志订立婚约而无需子女同意。

所以,早期婚约具有相当强的法律约束力。一经订立便具有几乎等同于结婚的法律约束力。双方除法定原因不得私自解除婚约,私自解除婚约者除强令履行婚约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我国,古代民间甚至近现代部分农村地区婚约仍基本遵循西周时期“周公制礼”的程序,其中前四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订立婚约有关。各朝法律文书中也都将婚约规定在其中,尤以唐律和明律规定最为详细。这表明,婚约在古代中国是很重要的法律问题。

(二)近代婚约的效力

我国至今仍没有对婚约问题加以立法,更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因解除婚约包括恋爱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则可以由人们法院受理解决3。当然这也是历史的潮流所在。自近现代以来,随着欧美国家人权意识的觉醒,各国普遍开始废止婚约的法律效力,自然更谈不上强制执行,但这些国家并不是将婚约视为纯粹的道德问题,而是普遍对婚约予以法律调整4。

从目前各国的法律规定看,对婚约问题普遍采取否定的态度。我认为这是正确的选择,因为婚约虽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一种约定,但其和严格意义上的预约不同,法律不要求婚约必须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附加于婚约之上的各种条款,也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从另一个角度讲,婚约可基于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愿而随时解除。因为,婚约当事人双方无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换言之,婚约成立后,当事人之间的结婚义务,需双方自愿履行,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不得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婚约解除或者撤销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如前所述,也当述婚约效力问题。一般而言,当婚约解除时,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4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湛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

单方承诺书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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