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调解书及其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3: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调解书及其法律效力

【案例介绍】

上海金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伦公司”)与上海伟达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于1996年11月8日签定了一份办公家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金伦公司在1996年底前提供30套KG-600型办公家具给伟达公司,并负责运输和安装。每套家具的单价及运输、安装费合计共13,000元,30套总价为39万元。伟达公司应于金伦公司将全部办公家具交付并安装完毕后十日内支付所有货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伦公司于12月5日至12月7日分三批将全部30套家具运至伟达公司处,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安装完好。但到了付款的截止期限,伟达公司却以“资金暂时无法周转”、“财务负责人生病没来上班”等为由拒绝付款。所欠款项至96年年底仍拖欠未还。在此之后,在对方的催讨下伟达公司曾多次向金伦公司承诺付款,双方屡次达成和解并变更还款计划,但直到诉讼前伟达公司仅支付了5万元,其余部分始终未付。1997年11月5日,金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伟达公司归还所欠货款本息以及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主持调解。金伦公司与伟达公司经调解达成协议:伟达公司尚欠金伦公司货款本金、罚息共计28万元,由伟达公司分期偿还,并制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伟达公司以其所有的本田轿车一辆作为抵押,如逾期仍未能归还上述款项,则金伦公司有权变卖抵押的财产予以清偿。法院制作了调解书,交由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在履行期间,伟达公司依旧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并将作为抵押的轿车藏匿于兴晔印刷厂。1998年4月7日,金伦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变卖伟达公司作为抵押的财产受偿。

【几种观点】

在法院是否应对伟达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1、调解书上所载明的内容只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与双方诉讼前所达成的几个还款协议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法院应放弃调解,重新审理本案,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权以调解书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法院调解应当本着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虽然伟达公司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书的内容表示认可,但其事后不愿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有关义务的行为表明:它的意思表示已有所变更,不再愿意受调解书中义务的约束。法院如果强制执行伟达公司的财产,显然违背了其真实意愿,不符合调解所应遵循的自愿原则。故不应接受金伦公司的执行申请,应当另行判决。

3、调解书系人民法院依法制作,并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始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的核心在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调解书是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是否可以作为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强制执行的依据?这是我们接下去所要探讨的。

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我们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为了尽快平息纠纷,在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制作的调解书对系争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一种观点所主张的“调解书上所载明的内容只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与双方诉讼前所达成的几个还款协议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的说法不能成立。恰恰相反,法院调解与当事人自行和解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只能在审判程序中进行,具有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国家公权力介入予以确认和保障的性质。这也决定了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等诉讼外调解在法律效力方面存在实质性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调解的效力不仅在于诉讼程序暂告结束,还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在于接受调解书后不得提起上诉,还在于其中的给付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

其次,第二种观点虽然对调解所应遵循的自愿原则有一定的认识,但忽略了诉讼程序对当事人作出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思表示的时间限制,以致得出错误的结论。调解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进行,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既可以在一审程序中进行,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进行。在此过程中,调解既可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接受和拒绝调解。但是,一旦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作出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制作了调解书并由当事人双方签收,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也就是说,判断当事人是否“自愿”,只能以其签收调解书时作为界限,在此之前当事人表示反悔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1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迳行判决;在此之后反悔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最后,有必要对调解生效的要件作一简要概括。第一,调解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达成调解协议要自愿;第二,调解须遵循合法原则。调解行为要符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相关实体法的规定,否则无效。《民事诉讼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和第18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是对以上两原则的具体确认;第三,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说明的一点是,虽然法院依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了调解书,但被拒绝签收的,应视为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协议,调解无效,法院应及早判决。此外,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同时签收的情况下,要告知先签收的一方,等待对方签收后,调解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金伦公司与伟达公司在自愿的前提下接受调解,人民法院依法制作并由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伟达公司应尽早偿还所欠货款或交出藏匿的轿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仲裁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书1

打架调解书

工伤调解书

××××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仲裁调解书

损失赔偿调解书

调解书(打架斗殴)

调解书及其法律效力
《调解书及其法律效力.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