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棕河村村民自治制度
为了促进村民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利,加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三文明”)建设,依据《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村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联华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四至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接受村党总支的领导。
第三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四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1.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3.制订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
4.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5、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和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召开的村民会议议题作出决定;
6.纠正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
村民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务监督小组提议,应当自提议之日起15日内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受场地限制时可分片或分批召开。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所有村民组织和村民都应当服从村民会议的决定,支持村民委员会实施村民会议决定。
第六条
村民会议的议程:
1.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村财务收支报告;
4.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提请村民会议民主决策的事项,并充分做好召集村民会议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应当在召开村民会议的五天以前,向村民公告召开村民会议的事项。
第八条
凡参加会议的村民须到各自的联组长处签到。
第二章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
根据《联华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两者同为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经村民会议授权对重要村务进行民主决策,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组长等组成,后者为当然代表。必要时可邀请驻地部队代表和驻本村的公安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的产生由各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名额一般按15户左右产生一名,根据本村现状,大约在50名左右。民主推选村民代表的办法,应当经小组村民会议通过。民主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其中妇女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任期三年,与村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章守法,作风正派;
3.关心集体、办事公道;
4.关心群众生活,反映群众要求,有群众基础和威信;
5.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6.依法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如下:
1.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
3.讨论、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形式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村经济合同的签订;
4.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公益事业;
5.讨论、决定村1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
6.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人员;
7.制定和修改除章程以外的村民自治制度(规定、办法、守则);
8.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其成员满三人的是否要补选;
9、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10、纠正村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不当决定。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含当然代表)提议时,应该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天前书面通知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便于代表征求村民意见。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参加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
1.对村民委员会的批评、监督的权利;
2.对村民委员会提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在村民代表会上表决的权利。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
1.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2.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
3.宣传和贯彻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4.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5.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的罢免、补选:
1.村民代表因违法等原因丧失资格,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所在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罢免;
2.村民代表因故缺额5人以上时由所在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补选。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村民自治章程》第二章第二节有关规定制订村民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由本届当选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共同参加。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有一名文秘人员参加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该参加村党总支邀请的总支委员会会议,简称“二委会”。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内容:
1.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文件、法律法规;
2.研究、讨论日常工作中的一般事项,决定本村章程、制度、规定权限内的有关事项,如调解民间纠纷、扶贫帮困。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等;
3.研究、讨论、提出村重要事项的草案、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决定;
4.任免由村民委员会权限内决定的村干部、办事人员、企业经营者。
5.研究和决定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具体时间和会议内容并按时告知村民和代表;
6.研究和决定上级政府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7.研究和决定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如主任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开的原则:
1.有事即开的原则,即需要有村委作出决定的事项时,要立即召开;
2.“三三”、“五四”、“七五”的原则,即村民委员有三个组成人员必须三人参加,五个组成人员必须四人参加,七个组成人员必须五人参加,会议才能召开。
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少数服从多数,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章 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根据《 村民自治章程》第二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制订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村民小组会议一般以各村民小组联组为单位召开,必要时可分小组召开。
第三十条
村民小组会议参加对象:
1.年满18周岁的本联组村民或每户1个代表;
2.特殊情况下可邀请居住本小组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村民小组会议内容:
1.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文件、法律法规;
2.学习、实施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自治制度;
3.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涉及村民应履行的义务或要做的有关事项;
4.组织动员村民参加有关的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
5.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
6.本小组村民认为要解决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村民小组会议召开的原则:
1.必须有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参加;
2.决定的事项必须有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由村民小组联组长主持。联组长还要做好会议的签到和记录,会后交村委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