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辞职报告

工伤后辞职报告案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2:19:00 来源:辞职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工伤辞职报告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那工伤后不能再工作,需要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那要如何写离职申请报告呢?下面就给大家看看小编整理的工伤辞职报告范文。

篇1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依照公司规定,我向您递交了这封辞职申请书。

我在这家公司已经有4年之久,在这段时间,可以说工作还算愉快,与公司领导及同事相处也很融洽,原本以为可以安安稳稳再工作几年。谁知,上个月在工作期间发生了意外,被工地上掉落下来的砖块砸伤并造成右手严重骨折。

在医院治疗了近一个月,然而出院那天被告知医药费还未支付,这让我很诧异。员工受工伤,治疗费不是应该由公司支付吗?我气恼地找到了您与您理论,最后您代表公司答应了支付医疗费。可是要求我辞职,这让我很是气愤。我向律师咨询了,公司无权在员工工伤后要求其辞职,但是既然公司要求我这样做,我如果继续待下去也没意思。所以我写了这封辞职信。但是务必请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我相应的赔偿。否则我将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最后,祝您和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篇2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的工伤事故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工作,我不能够再胜任这份工作,在此我怀着不安的心情,写下了这封辞职报告。

按照规定,我的工伤事故虽然已经处理完了,公司最后虽然没有对我的工伤逃脱责任,我现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结果也没有意见,但是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我的工作以及办公的环境已经有了明显的变化。我现在对这份工作已经完全没有了之前的信心和干劲,尽管公司没有明确的提出要我辞职,但是为了不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希望能够在一个更好的环境中工作,也为了公司可以找到更加合适的人,思量再三,我觉得自己还是应该换一个工作环境。

自从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我对这份工作以及公司的看法都有所改变。那个时候我刚出事故,本以为公司会主动的站出来,为我支付一切的工伤事故后果,但是公司却是在我自己努力争取之后,才做出相关的决定,最后虽然解决了这些事情,但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公司无权在员工工伤后要求其辞职,但是公司的有关领导却有这个意思,如果我继续呆在这里也就没有什么意思了。其实自从工伤事件之后,我在心里已经对公司有一定的成见了,相信公司的负责人对我也有很多的看法,虽然没有直接在我面前表现出来,但我却时常觉得自己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办公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让我感到十分的不舒服,同时对于工作也没有了以往的热情,对于公司更加的没有了归属感和认同感,因此我觉得自己主动的提出辞职,我自认为还算是一个比较明智的决定。

我还是要感谢公司以及领导和同事,对我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要是没有发生这样的工伤事故,我想我还是可以像以前一样的工作。不管怎样,我还是应该感谢公司给我的这个舞台,让我在这里成长,对这份工作以及这个行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相信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一定会记得在公司的成长经历。最后祝愿公司发展的越来越好,领导及同事工作顺利。

最后希望公司领导可以批准我的辞职申请,并且尽快的帮我办理好相关的辞职手续,以便我可以尽快的开始下一份工作,公司也可以尽快彻底的解决这件事情,非常感谢。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2篇:工伤辞职报告

工伤辞职报告

工作中,有人入职,自然有人辞职,我们或许会因为寻求更好的地方而选择离职,现在这个时候就要备好辞职报告。那么如何把辞职报告做到规范、合理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伤辞职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伤辞职报告1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打扰,这应该是我第一次,或许也是最后一次和您进行书面交流。并借此向您提出辞职。

不可否认,(公司名)是一个发展潜力很大的公司。如果非要问我辞职的理由,我只能解释为每一个人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以及追求都不同,所想走的路也不同。

在一个地方生活太久,很容易的就会迷失了自己;在同一个岗位工作太久,很容易的就会感觉到厌倦,特别在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认可的时候。离开(公司名),也许到后面我未必能找到更好的工作,会经受更多的挫折,但我不觉遗憾,我便愿意去折腾。

只要每天早上睁开眼,人是欣喜的,甚至连内心都盈满着力量,便觉我的生命有意义。而(公司名)复杂的人际关系,始终是我不能应付也习惯不了的。在(公司名)的时间越长,对(公司名)的了解就越深,那些可观的发展前景对员工的诱惑固然很大,但很多现象也是让人望而止步的。我不是圣人,所以我做不到淡定。

所以经过这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我决定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感谢(公司名)提供给我的这个为企业效力的机会和施展个人能力的空间。当然,无论我到哪里,我都会尽力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因为我为我曾经是(公司名)的员工而骄傲过。最后,诚恳地说声:对不起!也衷心地祝愿(公司名)力挫群芳,永往直前!

此致敬礼,顺颂商祺。

工伤辞职报告2

人力资源部:

您好!

很遗憾这个时候我向单位提出辞职。来到这里也快四个月了,单位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同事和领导都对我很好,在这里学了不少东西东西。

在这三个多月的工作中,我确实学习到了很多东西。然而在工作上感觉没什么建树。我开始思索,我是否适合这份工作。我觉得自己付出太少,不能心安理得地拿这样一份薪水,不过我又向往得到高薪,一方面缓解未来生活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希望找个离家近一点的公司,照顾到父母。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单位辞职于单位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单位正值用人之际,目前正有项目开发中,所有的前续工作在单位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正是考虑到单位今后在各个项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单位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单位因我而造成失误,我郑重向单位提出辞职。在目前这个项目中,我做了前期的界面设计,对于不能参加程序开发,我表示遗憾。

离开这个单位,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但是我还是要决定离开了,我恳请单位原谅我的离开,同时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

祝愿单位蒸蒸日上!

工伤辞职报告3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依照公司规定,我向您递交了这封辞职申请书。

我在这家公司已经有4年之久,在这段时间,可以说工作还算愉快,与公司领导及同事相处也很融洽,原本以为可以安安稳稳再工作几年。谁知,上个月在工作期间发生了意外,被工地上掉落下来的砖块砸伤并造成右手严重骨折。

在医院治疗了近一个月,然而出院那天被告知医药费还未支付,这让我很诧异。员工受工伤,治疗费不是应该由公司支付吗?我气恼地找到了您与您理论,最后您代表公司答应了支付医疗费,可是要求我辞职,这让我很是气愤。我向律师咨询了,公司无权在员工工伤后要求其辞职,但是既然公司要求我这样做,我如果继续待下去也没意思。所以我写了这封辞职信。但是务必请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我相应的赔偿。否则我将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最后,祝您和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工伤辞职报告4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俗话说:天下无不散之筵席。由于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简单阐述离职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岗位的原因,比如父母年迈、夫妻分居),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所担任的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岗位的工作。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您正式提出辞职,给×××(改成自己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管理所带来不便,深表歉意!此时我选择离开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岗位,离开朝夕相处同事和无微不至的领导,并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我经过长时间考虑之后才做出的艰难决定。相信在我目前的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岗位上,×××(改成自己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有很多同事可以做得更好,也相信您在看完我的辞职报告之后一定会批准我的申请。

转眼之间,在×××(改成自己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工作已经×年,回首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岗位工作和生活的点点滴滴,感慨颇多,有过期待,也有过迷茫,有过欢笑,也有过悲伤。

×××(改成自己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岗位工作是我职业生涯中珍贵而十分有意义的开端。在领导、同事的关怀指导和帮助下,使我成为一名具有一定实际工作能

工伤辞职报告5

XX 事故发生部门 XX 项目部

事故发生时间 20xx 年7 月27 日

事故发生地点 XX1 号公寓

事故类别 机械伤害

伤害程度 轻伤

受伤部位 左手大拇指

编制人

编制时间 20xx 2 18

审批 意见

审批人签字

审批时间 20xx 2

一、事故发生部门

二、事故发生时间

三、事故发生地点

四、事故类别

五、伤害程度

六、受伤部位

七、伤者基本情况

八、事故经过

九、事故原因分析:

十、预防措施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

十二、事故处理意见

*** XX 项目部 20xx 年7 月27 日 XX1 号公寓 机械伤害 轻伤 左手大拇指 :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籍 贯 安全教育 安全技术交底 文化程度 有 有 小学 20xx 年7 月27 日上午10 点10 分左右,伤者***在一号公寓楼下完大梁准备下二排钢筋时,从K/⑧轴处翻越过去,人体翻过大梁脚踩到地面,支梁的钢管架扣件断裂,导致二排钢筋下滑,二排的钢筋上的钢管压住***左手大拇指,杨鹏飞的工友将钢管松开拉出左手,事故发生后项目立即组织人员送往医院治疗。

经过长达1 个月的治疗,病情恢复良好;20xx 年9 月9 日,***发现自己的手指有异常现象发生,项目部管理人员带***到医院检查,检查发现伤口里面由于医生在第一次治疗时对伤口没有清洗干净,导致伤口内部发炎,经过医生第二次处理,病情好转。 目前伤情恢复良好并已医疗终结出院,伤者提出要求协商解决。

1、从事故现场发现,支设大梁的钢管加固扣件断裂下滑,造成钢管下滑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班组在架设大梁的支架时,大梁与大梁的交叉处应用双扣件加固而班组 用单扣件加固,是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3、从事故发生经过来看,项目部的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事故发生后公司组织项目部召开了安全预防措施交底会,再次重申了管理人员及班组遵守和实施公司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严肃性;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按“三定一落实”原则进行整改,对相关的管理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项目部通过认真的总结和学习,以确保类似事故的发生。

1、项目施工员在交底时并没有对该部分说明详细的安全措施,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

2、施工班组在操作时未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对此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

3、项目部安全员在对支撑的钢管架的安全性,没有监督到位负监督不力的责任。

4、项目经理对此事故负领导责任。

1、***同志的医疗费按保险条款处理,从保险公司理赔回来的费用用于支付其个人的伤残补助金(公司部分)

2、一次性赔***同志工伤补助费 18000 元(壹万捌仟元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医疗期间的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易地安置费等)。

3、一次性支付***同志的工伤补助费的一半及全部医药费由钢筋班班组长刘河明承担,共计14057.45 元(壹万肆仟零伍拾柒元肆角伍分),公司承担一次性支付杨鹏飞同志的工伤补助费的一半,即9000 元(玖仟元整),扣去保险公司理赔回来的5057.45 元(伍仟零伍拾柒元肆角伍分),公司实际应支付的费用为3942.55 (叁仟玖佰肆拾贰元伍角伍分)。

4、医药费已由钢筋班组班组长***垫付,一次性赔偿***同志工伤补助费 18000 元由公司暂行先垫付,其中9000 元(玖仟元)从钢筋班组班组长***劳务决算中扣除。

5、项目施工员在交底时并没有对该部分说明详细的安全措施,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项目部安全员在对支撑的钢管架的安全性,没有监督到位负监督不力的责任。依据《员工手册》中《员工奖惩条例》(修订本)6.2.2 条C 款的规定,给予 XX 项目部钢筋工长****、项目部安全员****记过处分。

6、扣件断裂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器材部门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一定的经验教训。

厦门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xx 年2 月20 日

附件 1、伤者申请书及项目意见

2、事故调查笔录两份

3、项目事故调查报告(包括现场照片 3 张、安全教育材料2 份、安全技术交底材料1 份)

4、伤者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5、工伤处理协议书

甲方:厦门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 项目经理部;

乙方: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XX 项目经理部钢筋班班组长刘河明

丙方: (受伤人) 身份证号码:

20xx 年7 月27 日上午10 点10 分左右,伤者****在下完大梁准备下二排钢筋时,准备从轴处翻越过去,人体翻过大梁脚踩到地面,支梁的钢管架断裂,导致二排钢筋下滑,二排的钢筋上的钢管压住***左手大拇指,****的工友将钢管松开拉出左手,事故发生后项

目立即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目前伤情恢复良好并已医疗终结出院,伤者提出要求协商解决,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将此事处理如下:

1、三方在公平、合理、合法、自愿、人道主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2、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赔偿费18000 元(壹万捌仟元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医疗期间的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易地安置费等)。

3、甲、乙、丙三方从签定协议起,丙方关于身体健康等一切问题与甲、乙方无关。

4、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5、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丙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厦门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 项目经理部无任何关系。

6、甲暂代乙方支付给丙方的费用按厦门市**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钢筋班与厦门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 项目经理部签定的《安全生产与治安管理经济责任合同》的相关条款及本起事故的事故报告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7、本协议一式五份,厦门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厦门市**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钢筋班班组长***,丙方各执一份,厦门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安部一份。

甲方: 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20xx 年2 月 日

乙方: 班组长签字: 签字时间:20xx 年2 月 日

丙方: 签字(手印) 签字时间:20xx 年2 月 日

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

1、必备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相关材料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工伤辞职报告6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怀着不安的心情,我写下了这封辞职申请。希望您批准。

去年我来到了这家建筑公司,您和各位同事待我如亲兄弟,在这样的工作氛围中,我很愉悦地工作着。看着公司一步一步稳健地发展着,大家都很欣慰。然而天有不测之风云,上个月在工地上,我不幸从工地上的架子上摔下来,造成右脚严重骨折。您获悉情况后,马上将我送至医院,并嘱咐我好好养伤,其他一切都不用挂心。就这样,我在医院呆了将近一个月,您和诸位同事经常来探望,这让我很感激。

出院的那天,您放下手头工作来接我,我更是感动。除此之外,公司对我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予以了相应的赔偿,我很庆幸能在这样的公司工作。然近日来,发现腿脚仍有些不适,被告知这是伤后留下的后遗症。虽然您为我安排了相对轻松的工作,但是也回不到以前的工作状态,这让我很苦恼。

于是,我想到了辞职,很感激您的竭力挽留,但是我不想为公司增加负担,而自己也已经有了阴影,所以想换一个环境。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祝您和公司各位同事工作顺利!祝公司的明天更加辉煌!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工伤辞职报告7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在这家公司已经有4年之久,在这段时间,可以说工作还算愉快,与公司领导及同事相处也很融洽,原本以为可以安安稳稳再工作几年。谁知,上个月在工作期间发生了意外,被工地上掉落下来的砖块砸伤并造成右手严重骨折。

在医院治疗了近一个月,然而出院那天被告知医药费还未支付,这让我很诧异。员工受工伤,治疗费不是应该由公司支付吗?我气恼地找到了您与您理论,最后您代表公司答应了支付医疗费。可是要求我辞职,这让我很是气愤。我向律师咨询了,公司无权在员工工伤后要求其辞职,但是既然公司要求我这样做,我如果继续待下去也没意思。所以我写了这封辞职信。但是务必请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我相应的赔偿。否则我将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伤辞职报告8

尊敬的领导:

您好!怀着不安的心情,我写下了这封辞职申请。希望您批准。

去年我来到了这家建筑公司,您和各位同事待我如亲兄弟,在这样的工作氛围中,我很愉悦地工作着。看着公司一步一步稳健地发展着,大家都很欣慰。然而天有不测之风云,上个月在工地上,我不幸从工地上的架子上摔下来,造成右脚严重骨折。您获悉情况后,马上将我送至医院,并嘱咐我好好养伤,其他一切都不用挂心。就这样,我在医院呆了将近一个月,您和诸位同事经常来探望,这让我很感激。出院的那天,您放下手头工作来接我,我更是感动。除此之外,公司对我也根据《工商保险条例》予以了相应的赔偿,我很庆幸能在这样的公司工作。然近日来,发现腿脚仍有些不适,被告知这是伤后留下的后遗症。虽然您为我安排了相对轻松的'工作,但是也回不到以前的工作状态,这让我很苦恼。于是,我想到了辞职,很感激您的竭力挽留,但是我不想为公司增加负担,而自己也已经有了阴影,所以想换一个环境。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祝您和公司各位同事工作顺利!祝公司的明天更加辉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年x月x日

工伤辞职报告9

甲方:曲靖市衡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马铁平

乙方地甲方公司任职期内发生了工伤事故(具体见[《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曲劳鉴(20xx)933号“关于马铁平同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通知”]),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由于乙方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按工伤保险相关文件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按“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165×20=43300.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165×6=12990.00元

二、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乙方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1299×12=15588.00元

此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甲方收到款项后返还乙方。

三、乙方住院治疗期间及取得伤残鉴定报告前应享受的待遇:

1、伙食补助:

住院期:7月8日至8月14日,共计38天,按公司省外出差计发,每天40.00元,按条例70%计发为:

38×40×70%=1064.00元。

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1)、7月份前8天工资为计件工资已发,后22天已按2452.38元计发,每天为81.75元,条例按2165.00元计算,每天为72.16元,超9.58元,应扣回9.58×22=210.72元。

(2)、8-9月份均按2452.38元计算,2452.38-2165=287.38元,超287.38×2=574.76元(扣回)。

(3)、10月份已发2182.82元,应扣回2182.82-2165=17.82元。

合计扣回(1)+(2)+(3)=210.76+574.76+17.82=803.29元。

11月份按14天计算,其金额为2165/31=69.84元,合计69.84×14=977.76元。

7-11月份现结算实发:977.76-803.29=174.46元。

3、护理费用:

(1)、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

7月8日至8月14日共计38天,按条例及公司规定每人每天40.00元,此期间按2人发放:38×40×2=3040.00元。

(2)、休养期间的护理费用:

8月15日至11月13日共计91天,按条例及公司规定每人每天20.00元,此期间按人发放:91×20=182.00元。

两项合计共计:3040+182=3222.00元。

四、总支付金额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15588.00元(待甲方收到款项后支付)

4、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

5、停工留薪期的实际结算工资;

6、护理费;

1项+2项+4项+5项+6项=43300+12990+1064+174.46+3222=60750.46元。 总计:60750.46+15588.00=76338.46元。

五、本协议为一次性了结协议,从此后双方完全脱离关系。

甲方:曲靖市衡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

200** 月 日

工伤辞职报告10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的工伤事故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工作,我不能够再胜任这份工作,在此我怀着不安的心情,写下了这封辞职报告。

按照规定,我的工伤事故虽然已经处理完了,公司最后虽然没有对我的工伤逃脱责任,我现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结果也没有意见,但是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我的工作以及办公的环境已经有了明显的变化,我现在对这份工作已经完全没有了之前的信心和干劲,尽管公司没有明确的提出要我辞职,但是为了不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希望能够在一个更好的环境中工作,也为了公司可以找到更加合适的人,思量再三,我觉得自己还是应该换一个工作环境。

自从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我对这份工作以及公司的看法都有所改变。那个时候我刚出事故,本以为公司会主动的站出来,为我支付一切的工伤事故后果,但是公司却是在我自己努力争取之后,才做出相关的决定,最后虽然解决了这些事情,但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公司无权在员工工伤后要求其辞职,但是公司的有关领导却有这个意思,如果我继续呆在这里也就没有什么意思了。其实自从工伤事件之后,我在心里已经对公司有一定的成见了,相信公司的负责人对我也有很多的看法,虽然没有直接在我面前表现出来,但我却时常觉得自己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办公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让我感到十分的不舒服,同时对于工作也没有了以往的热情,对于公司更加的没有了归属感和认同感,因此我觉得自己主动的提出辞职,我自认为还算是一个比较明智的决定。

我还是要感谢公司以及领导和同事,对我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要是没有发生这样的工伤事故,我想我还是可以像以前一样的工作。不管怎样,我还是应该感谢公司给我的这个舞台,让我在这里成长,对这份工作以及这个行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相信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一定会记得在公司的成长经历。最后祝愿公司发展的越来越好,领导及同事工作顺利。

最后希望公司领导可以批准我的辞职申请,并且尽快的帮我办理好相关的辞职手续,以便我可以尽快的开始下一份工作,公司也可以尽快彻底的解决这件事情,非常感谢。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3篇:某工伤后辞职报告怎么写

XX工伤后辞职报告怎么写

【篇1】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怀着不安的心情,我写下了这封辞职申请。希望您批准。

去年我来到了这家建筑公司,您和各位同事待我如亲兄弟,在这样的工作氛围中,我很愉悦地工作着。看着公司一步一步稳健地发展着,大家都很欣慰。然而天有不测之风云,上个月在工地上,我不幸从工地上的架子上摔下来,造成右脚严重骨折。您获悉情况后,马上将我送至医院,并嘱咐我好好养伤,其他一切都不用挂心。就这样,我在医院呆了将近一个月,您和诸位同事经常来探望,这让我很感激。出院的那天,您放下手头工作来接我,我更是感动。除此之外,公司对我也根据《工商保险条例》予以了相应的赔偿,我很庆幸能在这样的公司工作。然近日来,发现腿脚仍有些不适,被告知这是伤后留下的后遗症。虽然您为我安排了相对轻松的工作,但是也回不到以前的工作状态,这让我很苦恼。于是,我想到了辞职,很感激您的竭力挽留,但是我不想为公司增加负担,而自己也已经有了阴影,所以想换一个环境。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祝您和公司各位同事工作顺利!祝公司的明天更加辉煌!

【篇2】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依照公司规定,我向您递交了这封辞职申请书。

我在这家公司已经有4年之久,在这段时间,可以说工作还算愉快,与公司领导及同事相处也很融洽,原本以为可以安安稳稳再工作几年。谁知,上个月在工作期间发生了意外,被工地上掉落下来的砖块砸伤并造成右手严重骨折。

在医院治疗了近一个月,然而出院那天被告知医药费还未支付,这让我很诧异。员工受工伤,治疗费不是应该由公司支付吗?我气恼地找到了您与您理论,最后您代表公司答应了支付医疗费。可是要求我辞职,这让我很是气愤。我向律师咨询了,公司无权在员工工伤后要求其辞职,但是既然公司要求我这样做,我如果继续待下去也没意思。所以我写了这封辞职信。但是务必请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我相应的赔偿。否则我将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最后,祝您和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推荐第4篇:工伤员工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在个人的辞职申请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的工伤员工辞职报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工伤员工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的工伤事故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工作,我不能够再胜任这份工作,在此我怀着不安的心情,写下了这封辞职报告。

按照规定,我的工伤事故虽然已经处理完了,公司最后虽然没有对我的工伤逃脱责任,我现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结果也没有意见,但是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我的工作以及办公的环境已经有了明显的变化。我现在对这份工作已经完全没有了之前的信心和干劲,尽管公司没有明确的提出要我辞职,但是为了不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希望能够在一个更好的环境中工作,也为了公司可以找到更加合适的人,思量再三,我觉得自己还是应该换一个工作环境。

自从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我对这份工作以及公司的看法都有所改变。那个时候我刚出事故,本以为公司会主动的站出来,为我支付一切的工伤事故后果,但是公司却是在我自己努力争取之后,才做出相关的决定,最后虽然解决了这些事情,但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公司无权在员工工伤后要求其辞职,但是公司的有关领导却有这个意思,如果我继续呆在这里也就没有什么意思了。其实自从工伤事件之后,我在心里已经对公司有一定的成见了,相信公司的负责人对我也有很多的看法,虽然没有直接在我面前表现出来,但我却时常觉得自己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办公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让我感到十分的不舒服,同时对于工作也没有了以往的热情,对于公司更加的没有了归属感和认同感,因此我觉得自己主动的提出辞职,我自认为还算是一个比较明智的决定。

我还是要感谢公司以及领导和同事,对我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要是没有发生这样的工伤事故,我想我还是可以像以前一样的工作。不管怎样,我还是应该感谢公司给我的这个舞台,让我在这里成长,对这份工作以及这个行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相信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一定会记得在公司的成长经历。最后祝愿公司发展的越来越好,领导及同事工作顺利。

最后希望公司领导可以批准我的辞职申请,并且尽快的帮我办理好相关的辞职手续,以便我可以尽快的开始下一份工作,公司也可以尽快彻底的解决这件事情,非常感谢。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工伤员工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怀着不安的心情,我写下了这封辞职。

去年我来到了这家建筑公司,您和各位同事待我如亲兄弟,在这样的工作氛围中,我很愉悦地工作着。看着公司一步一步稳健地发展着,大家都很欣慰。然而天有不测之风云,上个月在工地上,我不幸从工地上的架子上摔下来,造成右脚严重骨折。您获悉情况后,马上将我送至医院,并嘱咐我好好养伤,其他一切都不用挂心。就这样,我在医院呆了将近一个月,您和诸位同事经常来探望,这让我很感激。

出院的那天,您放下手头工作来接我,我更是感动。除此之外,公司对我也根据《工商保险条例》予以了相应的赔偿,我很庆幸能在这样的公司工作。然近日来,发现腿脚仍有些不适,被告知这是伤后留下的后遗症。虽然您为我安排了相对轻松的工作,但是也回不到以前的工作状态,这让我很苦恼。于是,我想到了辞职,很感激您的竭力挽留,但是我不想为公司增加负担,而自己也已经有了阴影,所以想换一个环境。

辞职人:

工伤员工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依照公司规定,我向您递交了这封辞职申请书。

我在这家公司已经有4年之久,在这段时间,可以说工作还算愉快,与公司领导及同事相处也很融洽,原本以为可以安安稳稳再工作几年。谁知,上个月在工作期间发生了意外,被工地上掉落下来的砖块砸伤并造成右手严重骨折。

在医院治疗了近一个月,然而出院那天被告知医药费还未支付,这让我很诧异。员工受工伤,治疗费不是应该由公司支付吗?我气恼地找到了您与您理论,最后您代表公司答应了支付医疗费。可是要求我辞职,这让我很是气愤。我向律师咨询了,公司无权在员工工伤后要求其辞职,但是既然公司要求我这样做,我如果继续待下去也没意思。所以我写了这封辞职信。但是务必请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我相应的赔偿。否则我将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最后,祝您和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5篇:工伤案例

案例:某定作人甲将建筑工程项目交给承包人乙,而乙将项目分包给第三方丙。由第三方来现场施工。

施工前,定作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内容如下:五安全管理:施工期间,乙方派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现场所有安全工作,并接受甲方监督;甲方派专人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督促安全责任的落实和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概由乙方自负。(包括运输责任)

为了加快工程进程,甲方在运输材料的环节,为工地提供了叉车及司机,交由乙方管理。施工过程中,叉车在没有违规操作的前提下,将第三方工人撞上,导致伤者左手粉碎性骨折。伤者经劳动保障局界定为七级伤残,并向甲方索要经济赔偿17万。甲方已收到法院传票。 甲方认为既已与乙方签订合同,所有安全责任当又乙来负担。

而甲方又怎么能将损失降到最低呢?

我的分析:这个合同太过笼统,应该细分为三点: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及运输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 对承揽人的资格限制及其工作成果的特定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不是定作人提供材料加工承揽产品且承揽人又没有要求协助的,定作人的义务仅是支付报酬,没有其他义务。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前半段“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定作人也不用对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作业过程中的自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前述司法解释的第10条后半段同时规定:“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中定作人为承揽人提供运输材料,却未与其签订另外的运输合同,仅作口头约定,实属不利。而且,对于承揽人的赔偿责任中规定的条件中虽然有一点是要求在合同订立期间负安全责任,但是又有一点提出是必须是承揽人自身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本案例中,明显是定作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第6篇:工伤案例

1、(重复发生):一员工在使用介刀修理产品批锋时,不小心划伤右手食指,缝合3针。

解析:在车间,员工经常用介刀削毛边、削水口等物品,介刀刀片非常锋利,稍有不慎就会割伤手,被介刀伤害的事故曾屡屡发生。这就需要大家在使用介刀的时候,思想要保持高度集中,不应在使用介刀削水口或削毛边的时候想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生活中的消极情绪也不能带到工作当中来。另外在使用介刀的时候,还应该掌握正确的方法,多向老员工请教,最大限度地降低割伤风险。

2、一员工在仓库领胶料时,在捡起地上的胶板碎屑时,卡板降落,右手拇指被压伤。

解析:仓库物品摆放不当,堆放太高、太多、太杂,容易掉落下来,砸伤人员。当我们拿取物品时,首先要识别周围物品有无倾倒的可能,且应尽量避免从中间抽取物品,防止上方物品掉落;放置卡板等物品时,应平着放置,消除倒下伤人的危险。

3、(重复发生)铣床刀具还未停止运转时,一员工右手伸进设备危险区域,导致右手指被刀头划伤。

解析:由于公司某些设备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很容易受到伤害。操作设备时,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不想与工作无关的事,不能打瞌睡;机器设备还在转动的情况下,尤其注意身体(手、脚等)不能进入到机器的危险部位,以防发生误伤。

4、一员工在A21号机台上完料,下来时滑倒脚被扭伤。

解析:车间设备有时候会漏油,导致设备上或地面很滑,如果未及时清理,容易使人摔跤。当我们发现地面滑湿时,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员进行清理(清理前做出警示标识),行走时要格外小心。操作人员需要上下设备时,设置的楼梯应带有扶手;上下楼梯应注意力集中,不想与工作无关的事。

5、一员工爬到铁皮仓二层货架上确认物料,下来时从二层坠落,导致双脚后跟粉碎性骨折。

解析:按公司规定,货架上的物料清点、领料、发货等必须由叉车叉到地面后再行处理,严禁爬到货架上;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该员工攀爬的货架至地面有3.7米);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6、晚上20:10分左右,一员工骑电动车至后门150米处被一不明车辆碰倒,导致人昏迷,锁骨、右手大拇指骨折。

解析:经查看现场和目击人员所述,事故发生后该员工的位置离路边距离约有一米五,说明该员工在行驶时未足够靠边行驶。员工上下班期间,骑车应尽量走单车道,避免走机动车道;当周围环境较暗、容易造成视野不佳时,要小心行驶,与其它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下雨地面湿滑时,要放慢骑车速度,晚上上下班应尽量结伴而行。

7、一员工在给设备换模后,准备接顶针保护线,在向上爬时,头顶撞到机械手护臂,导致头顶撞伤出血。

解析:该员工在机台上向上爬时,未注意头顶上方机械手护臂。要求大家在设备上或周围作业时,一定要识别有无碰撞的危险,要求两人或多人共同操作的,严禁一人单独操作;工作中应经常留意设备上或周围各种安全警示标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8、一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铭板窗口有披锋,需用刀片削除,在削的过程中,刀片断掉弹到左眼上。

解析:在车间,员工经常用介刀削毛边、削披锋等物品,介刀刀片非常脆,用力不当,就会折断;这就需要大家在使用介刀的时候,思想要保持高度集中,用力应均匀,还应该掌握正确的方法,不想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一员工在操作自动切铝机,当切完一根铝条最后一刀时,剩余一截尾料不能切割,便用手将尾料往出料口推动,左手五指被还未停止转动的刀片切断。解析:该员工违章在设备不停机的情况下,用手进送物料,导致手指被切断。操作设备时,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应积极主动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此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了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该自动切铝机设备进行改造,加在放料侧加装了防护板,且在安全门上安装了限位联锁保护装置。操作此设备时,禁止拆除防护板及限位联锁保护装置。

10、一员工在针车工位拉线时,不慎踩到针车脚踏板,针车运行,将右手食指扎伤。

解析:该员工手伸进设备运行区域,触动脚踏开关,导致手被压伤。提醒大家需要手脚协调的工位,工作时应集中精力,不想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双手伸进针车危险部位作业时,双脚应远离脚踏开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一员工在洗手间门被反锁的情况下,爬窗进入开门时,玻璃破碎,割伤右脚踝。

解析:该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爬窗进入洗手间,导致右脚被割伤。爬窗进入洗手间、房间等方式非常危险,一不小心或脚下打滑就会掉下去;房间、洗手间等被反锁时,应联系宿管或房间其他人员用钥匙开启;同时,玻璃属于易碎物品,大家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注意防护。

12、(重复发生)一员工在某机台拿产品检查时,被产品上的介刀割伤手腕。解析:在车间,员工经常用介刀削毛边、削水口等物品,介刀刀片非常锋利,稍有不慎就会割伤手,介刀使用完应固定位置放置,严禁混放置产品中;拿取物品前应观察物品四周有无介刀等锋利物品。

13、(重复发生)一员工在更换返工产品时,用刀片挑铭板时,左手被划伤。解析:在车间,员工经常用介刀削毛边、削披锋等物品,介刀刀片非常脆,用力不当,就会折断;这就需要大家在使用介刀的时候,思想要保持高度集中,用力应均匀,还应该掌握正确的方法,不想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4、一维修工前往宿舍修空调时,爬楼梯时摔伤右膝。

解析:空调维修工是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严格遵守维修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使用楼梯时,梯子一定要四角放平稳,旁边有人扶梯,禁止站在梯子顶部作业;在高处维修作业时,身体应平衡、协调。

15、一维修人员在整改铁皮仓空调线路时,在焊接过程中,左手中指被烫伤。解析:在维修空调时,经常会进行登高作业,应使用牢固可靠的梯子。梯子不稳时,要搭脚手架,禁止冒险作业,条件不具备时,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焊接作业时,应佩戴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劳保鞋等,以防受到伤害。

16、一员工从丝印机台经过,舒展手臂时,手甩到千层架上,导致右手被架子撞伤。

解析:生产车间有各种各样的设备,每台设备都有一定的危险,我们在车间行走时,一定要注意周围有无不安全的设备、设施,而手是我们身体的重要部位,千万不要随意触碰设备、设施的任何危险部位,防止受伤。

17、一员工在开启502胶水盖子时,胶水飞进右眼。

解析:公司由于生产工艺或流程需要,使用了多种化学品,使用稍微不慎就会溅到眼睛里。提醒大家使用化学品前,应首先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化学品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使用胶水等化学品时,应戴防护眼镜,防止溅到眼睛里。

18、(违章操作)一员工在操作铣床时,违章操作(刀具未停止运行),导致右手指被刀头划伤。

解析:由于公司某些设备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违章操作或精神不集中,很容易导致操作人员受到伤害。这就要求操作人员在工作时要集中精神,不能想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能打瞌睡;机器在未完全停止运行的情况下,尤其注意身体(手、脚等)不能进入到机器的危险部位,以防发生误伤。

19、(重复发生)一食堂师傅在厨房加工菜品,在削南瓜皮的过程中,切伤右中指。

解析:由于部分菜品,如南瓜、冬瓜、木瓜、土豆等在削除部分皮后会分泌出粘液,非常的滑,如果在削这些菜的时候不注意方法,或是思想不集中,就非常容易发生伤手的事故。

20、一维修工在铁皮仓顶修补漏洞时,左手被铁皮边缘割伤。

解析:铁皮的边缘非常锋利,用力过猛很容易割伤手。这就需要大家在维修的时候,思想要保持高度集中,不想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还应该掌握正确的方法,把握好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割伤风险。

21、(重复发生)一员工在车间操作铣床时,左手食指受伤,达到九级伤残。解析:该员工在电源开关关闭后,在刹车未到位,铣刀刀头尚未完全停止旋转时,左手拿产品进入设备危险区域内,导致左手大拇指末节部分被铣刀铣穿。机器在未完全停止的情况下,尤其注意身体(手、脚等)不能进入到机器的危险部位,以防发生误伤。

22、(重复发生)一食堂师傅在端热水盆时,水溅入胶鞋内烫伤左脚背。解析:由于装热水的盆子为敞口大盆,装满水后用手搬的过程中,走动时的不平衡容易导致盆中的水来回晃动,淌出。改用小桶,或是两人互相合作应该能够避免同样的事故发生(单人操作重量应少于25KG)。

23、一员工在搬运物料时,右脚踩到栈板上,导致扭伤右脚踝。

解析:货物放置要平稳,搬运物品站立姿势要正确,较重的物件要多人合作,步调一致;单人作业时扛物不要太重,要力所能及。

24、一员工在安装模具时,扳手撞伤鼻子。

解析:使用扳手安装机械设备时,扳手开口与被旋拧件配合好后再用力,如接触不好时就用力容易滑脱,使作业者身体失衡;安装时应让固定钳口受主要作用力,要将扳手柄向作业者方向拉紧,不要向前推,扳手手柄不可以任意接长,不应将扳手当锤击工具使用;发现扳手变形或有裂纹时,应停止使用;要及时清除扳手上的尘垢和油污,以防打滑。

25、一员工在弯腰捡产品起身时,背部撞到喷砂机下方的角铁架导致背部受伤。解析:生产车间每台设备都有固定的空间,该员工在捡起产品起身时,未注意背部上方喷砂机下方的角铁架而撞伤。提醒大家在设备上或周围拿取物品时,一定要识别有无碰撞的危险,经常留意设备上或周围各种安全警示标识。

26、一员工在操作治具时,压伤食指。

解析:在操作治具或对治具进行修理时,要集中注意力,身体各部位配合应协调一致,不能想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能打瞌睡;设备运行时,应避免身体部位(手、脚等)进入到机器的危险部位,以防发生误伤。

27、(重复发生)修理设备时,工具敲伤手指。

解析:在对机械设备进行修理时,要集中注意力,身体各部位配合应协调一致,不能想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能打瞌睡;设备运行时,应避免身体部位(手、脚等)进入到机器的危险部位,以防发生误伤。

28、一员工在清理装修垃圾时,钉子扎伤脚。

解析:装修完毕,应及时清除装修垃圾,特别是带钉子的物品,消除不安全的环境;同时,作业时应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29、一员工在篮球比赛中,左手拇指骨折。

解析:打篮球很容易发生因手指受到强烈的冲击而受伤。比赛前,要进行适量的准备运动,比赛时不要过度劳累,要适当的中途休息;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不要与别人发生争执。

30、一员工在拉叉车跑步按电梯按钮时摔倒,脚被墙角撞伤。

解析:该员工为了抢时间乘坐电梯,拉着叉车跑向电梯,由于速度过快,动作不协调,导致撞到墙角受伤。提醒大家在乘坐电梯时,千万不能因为赶时间,快速奔跑或者用手及身体其他部位挡在轿厢门中间,事故往往就是因为等不及几秒钟、几分钟的情况下发生的。

31、(重复发生)一员工在调机时,手指被压伤。

解析:在对机械设备进行调试时,应关闭电源;工作室应集中精神,不能想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能打瞌睡;机器运行时,应避免身体部位(手、脚等)进入到机器的危险部位,以防发生误伤。

32、一员工在拉手拉车(空车)时,用力过猛,将脚踝撞伤。

解析:没有绝对安全的地方,无论做什么都有一定的危险。拉手拉车时,用力应均匀,身体各部位动作要协调;千万不能因为赶时间,快速地奔跑,事故往往就是因为等不及几秒钟、几分钟的情况下发生的。

33、(重复发生)一员工在五色移印机未停机的情况下进行调机作业,导致右手臂被治具台撞伤。

解析:在对机械设备进行调试时,应关闭电源;要集中精神,不能想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能打瞌睡;机器运行时,应避免身体部位(手、脚等)进入到机器的危险部位,以防发生误伤。

34、(重复发生)一食堂师傅在切南瓜时,菜刀将左手掌砍伤。

解析:食堂切菜的量非常大,如果在切这些菜的时候不注意方法,或是思想不集中,就非常容易发生切伤手的事故。切菜的时候刀不要抬的太高,速度不应太快,注意力应集中,不想与工作无关的事。

35、一员工下班乘坐外租小面包车时,由于人太挤,手放在门框上,被另一员工关门时夹伤。

解析:上下班应尽量乘坐公司班车,不要乘坐无牌无照、超载等社会车辆,以免出现意外时无法理赔。开关车门时,请不要把手、脚放在门窗缝上,避免站在门的活动轨迹内,且动作要轻缓,切实保证自身及其他人的安全。

36、(重复发生)一员工在食堂吃完饭后,端盘子经过洗碗室门口对面的拐弯处时摔倒,额头撞在櫈子上。

解析:食堂进餐的人员较多,有时候过道上会有部分员工不小心淌出一些汤,而食堂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清理,加上多人踩踏之后导致地面很滑,容易使人摔跤。提醒大家在出入食堂的时候,小心谨慎,如泼出汤汁,告知食堂工作人员及时清理;不要穿着泡沫拖鞋和易滑的高跟鞋。在买鞋的时候,请优先考虑有防滑底的鞋子。

37、一员工在清洁宣传栏玻璃槽时,玻璃滑落砸伤左脚。

解析:玻璃移动滑轮缺失造成玻璃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员工作业前未识别玻璃滑落的风险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发现玻璃滑轮缺失后,应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同时,玻璃属于易碎物品,作业时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注意防护。

38、一员工在物料区取空卡板时,因用力过猛,导致左脚第一指被撞伤。解析:该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在取空卡板时没有预见自己的力量与速度,导致左脚被撞伤。提醒大家拿取物品时应该掌握正确的方法,控制好作业速度,多向老员工请教,最大限度地降低割伤风险。

39、(重复发生)一食堂师傅在切白萝卜时,将大拇指切伤。

解析:食堂切菜的量非常大,如果在切这些菜的时候不注意方法,或是思想不集中,就非常容易发生伤手的事故。切菜的时候刀不要抬的太高,速度不应太快,注意力应集中,不想与工作无关的事。

40、员工甲在从员工乙手中接检出的不良品时,被乙手中的小剪刀刺伤。解析:在车间,剪刀等锋利物品使用完应固定位置放置,严禁混放置不良产品中;拿取物品前应观察物品四周有无剪刀等锋利物品。需要两人同时配合完成的工作,发生意外事故的机率要高许多,提醒大家在与同事配合完成某一任工作时,要注意提醒对方。

41、一员工在拆保护膜时,有一排胶框倾倒,伸手去扶时,砸到嘴唇上。解析:胶框放置不当,当保护膜一拆除,由于惯性就会倾倒。提醒大家在物品放置应平稳,消除倒下伤人的危险;作业时,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应识别出潜在的危险,消除不安全行为。

42、一员工因背部不适,从医务室看完病返回途中,因回南天楼梯湿滑,不慎摔下楼梯,导致右腕骨折。解析:工作中没有绝对安全的地方。回南天来临时,楼梯非常湿滑,少有不慎,就会摔倒;当身体不适而要上下楼时,更应该格外小心,如果自己感觉浑身无力,应找人扶着上下楼。

43、一员工在工作区域下楼梯时踏空,导致左脚受伤。

解析:工作中没有绝对安全的地方。上下楼梯时,应靠右有序行走,禁止猛跑、拥挤、推搡、勾肩搭背或一步跨越多个台阶;同一台阶人数一般不要超过2人,不要将手放在兜里,不做任何危险动作,尤其楼梯湿滑时,更应该注意上下楼梯的安全。

44、员工甲在铭板车间作业时,发现产品有异色,用保护膜进行调试。当转身放回保护膜时,手里的保护膜边角撞到背后员工乙的鼻梁,导致面部挫裂伤。 解析:员工甲用完保护膜后,欲将未用完的整卷保护膜(重约1KG)放于工作台上,放的动作过快,又未及时观察机台周边情况,导致保护膜将身后的员工乙鼻梁撞伤。两人或多人共同作业时,注意力应集中,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作业时应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45、一员工在清洁卫生时,发现地面发生积水现象。经查,是热水器下架子积了水往下流时,下水管太粗未伸入到下水道内。欲割一段直径小的管套进大管,将水引入下水道。在用刀片割小管时,刀片划到左手食指。后去医院治疗,伤口长约4.5CM,缝合5针。

解析:刀片的边缘非常锋利,用力过猛很容易割伤手。这就需要大家在使用的时候,思想要保持高度集中,不想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还应该掌握正确的方法,把握好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割伤风险。

46、一员工在吊模具时发生倒塌。

解析:该员工不小心在吊模具时电动葫芦吊钩挂到顶层横梁;模具架结构不完善,横梁卡钩太单薄,没有螺丝固定支撑横梁。吊机操作应严格遵守吊机操作规程,不得旁侧吊卸重物;起吊前应进行试吊,经检查确认稳妥,方可起吊运行,严禁超负荷使用;联系供应商对模具架进行加固。

47、一仓管员用座式叉车缷货过程中,在转弯时将仓库大门外的室外消防栓撞断,造成消防栓喷水,地面大面积积水。

解析:经查,该仓管员无证驾驶叉车,仓库大门外铁皮棚下物料(为各课从仓库领出的物料)堆放挡住大半通道,造成车辆进出困难。叉车司机属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课领出物料要及时拉走,禁止占用车道。

48、(使用介刀)一员工在使用介刀割保护膜时,手被刀片割伤。

解析:在车间,利用介刀来削除毛边或是作为其它辅助工具,使用相当频繁,介刀刀片非常锋利,稍有不慎就会割伤手,被介刀伤害的事故曾屡屡发生。这就需要大家在使用介刀的时候,思想要保持高度集中,不应在使用介刀时想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生活中的消极情绪也不能带到工作当中来。另外在使用介刀的时候,还应该掌握正确的方法,把握好力度,多向老员工请教,最大限度地降低割伤风险。

2、(操作冲压机)一员工在操作冲压机冲料时,左手食指、中指被冲压机压断,鉴定为九级伤残。

解析:在操作岗位的机器设备时,一定要集中精神,不能想其它的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能打瞌睡。机器在未断掉电源的情况下,尤其注意身体(手、脚等)不能进入到机器的危险部位,以防发生误伤。

3、(修理)一员工在修理铭板的时候,手掌被刀片划伤。

解析:在车间,利用介刀来削除毛边或是作为其它辅助工具,使用相当频繁,介刀刀片非常锋利,稍有不慎就会割伤手,被介刀伤害的事故曾屡屡发生。这就需要大家在使用介刀的时候,思想要保持高度集中,不应在使用介刀时想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生活中的消极情绪也不能带到工作当中来。另外在使用介刀的时候,还应该掌握正确的方法,把握好力度,多向老员工请教,最大限度地降低割伤风险。

4、(清洁流水线)一员工清洁流水线时,手被卷进皮带,手部被夹伤。解析:流水线作业时,须注意转动部件(如皮带及滚轮等),要注意手部不要靠近旋转部位或缝隙,另外作业时长头发应盘入帽内。

5、(手动叉车)一物料员使用液压手动叉车在拉胶料,经过有坡度的地面时速度太快,叉车压伤右脚指。

解析:该员工在拉料时没有预见叉车经过陡坡时速度会加快,可能导致脚部受伤的风险。

各员工或物料员在拉运物料时需注意一次性不能拉太多,经过有坡度的地段时需控制好速度,不应过快。常搬运重物的物料员应穿防护鞋。上下模人员、修模技术员上班时间应穿防砸鞋,以保护脚部不受伤害。

6、(员工昏倒)员工在车间上班昏倒。

解析:夏天天气炎热,很多员工在天热的时候胃口不好,不吃饭上班,在晚上也因为天气太热而睡不好,加上长时间站立作业,容易引发低血糖,造成脑部缺氧昏倒。要求大家在天气炎热的时候,即使吃不下饭,也应该吃些清淡、清凉的食品,不能空腹上班。可以经常备一些糖果、巧克力、在饥饿的时候吃上一颗。休息期间可以多喝些淡盐水,并且应到车间外面透透气。

7、(开机划伤)员工开机时,在使用介刀削水口的时候,将手掌划伤。解析:在塑胶成型车间,员工用介刀削毛边、削水口较为普遍,介刀刀片非常锋利,稍有不慎就会割伤手,被介刀伤害的事故曾屡屡发生。这就需要大家在使用介刀的时候,思想要保持高度集中,不应在使用介刀削水口或削毛边的时候想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生活中的消极情绪也不能带到工作当中来。另外在使用介刀的时候,还应该掌握正确的方法,多向老员工请教,最大限度地降低割伤风险。

8、(移动风扇)一员工在移动落地大风扇的时候,手指被风页打伤。

解析:夏天天气炎热,部分车间增加了落地的大风扇来降温,大风扇的防护罩空隙很大,如果一不注意,手伸入防护罩内,手就有被打伤的危险。另外部分员工往往带电移动,调整位置,殊不知这就是产生事故的根本原因。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移动风扇调整位置时,一定要先关闭风扇电源,或者拔下电源插头,以免不慎碰到风页受到伤害。另外在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关闭电源,以防触电。

9、(焊锡)在焊锡时,锡渣弹入眼睛,眼角膜受伤。

解析:在焊锡时,有时出于某种原因,锡珠会飞溅,飞到脸部或皮肤上,这就要求操作员在操作的时候轻拿轻放,头部尽量远离烙铁或锡炉。如果在操作时小心作业,仍多次有锡珠飞出,可能是工序设计或是材料存在缺陷,要反映给组长或管理人员,进行研究及解决存在的隐患。

10、(卷闸门)一员工在经过卷闸门时,眼角部位被上升的卷闸门撞伤。解析:该员工在电动卷闸门上升还没有一人高时,就试图从底下穿过,导致眼角撞上上升的卷闸门。要求大家在通过卷闸门时,一定要注意,等门开启到超过头的位置才能通过,不能因为赶时间,就等不及这一分钟,事故往往就是在这种抢效率、抢时间的情况下发生的。同样也要求大家在做其它的事情时,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效率放在第二位。

11、(发料压伤)一员工在发料时,手伸入叉车卡板下面捡东西,叉车司机未注意到该员工,降落卡板将员工手指压伤。

解析:需要两人同时配合完成的工作发生意外事故的机率要高许多,提醒大家在与同事配合完成某一任工作时,要注意提醒对方。尤其要注意不能在临时悬空物下(举起的叉车卡板、运行的模具等)穿过、停留、作业。

12、(分装化学品)一员工在分装危险化学品时,化学品溅入眼睛。

解析:在使用吸泵分装危险化学品时,需注意用力要均匀,在确认容器是否已装满时,要停止对吸泵的加压,然后再低头查看。不应该一边按压吸泵一边低头靠近容器。另外还需注意轻拿轻放,不要让化学品飞溅,以免对眼睛或皮肤造成伤害。

13、(吃饭摔伤)一员工在食堂吃饭后,行走摔跤,扭伤腰部。

解析:食堂进餐的人员较多,有时候过道上会有部分员工不小心淌出一些汤,而食堂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清理,加上多人踩踏之后导致地面很滑,容易使人摔跤。提醒大家在出入食堂的时候,小心谨慎,如泼出汤汁,告知食堂工作人员及时清理;不要穿着泡沫拖鞋和易滑的高跟鞋。在买鞋的时候,请优先考虑有防滑底的鞋子。

14、(赶火车)一员工急着赶火车回家,下楼梯时踩空摔跤,脚踝骨折。解析:由于某些事儿,心情变得很兴奋、紧张,出现精神恍惚或视觉移位,一不留神就会发生意外。提醒大家遇到事儿,不管是好事还是坏事,尽量保持一颗平常心。谨慎走好每一步,认真做好每一件事。

15、(抢劫)

9、两名女员工晚上十点在厂外马路边人行道散步,突然一辆面包车停下,将其中的一名女员工掳上面包车,将其身上的财物抢劫一空,后被扔在其它镇上偏僻的路段。

解析:由于公司位置偏僻,又处于社区、街道交界地带,周围交通十分便利,便于不法分子作案后迅速逃离。提醒大家,晚上尽量不要到周边散步,下班回家必须途径偏僻路段,一定要结伴同行。只有我们自己提高了警惕性,不法分子才无机可趁。

16、(操作铣床)

10、(发生于2009年)一员工在操作铣床时,左手食指末节被旋转的铣刀严重铣伤。

解析:由于公司某些设备存在的特殊危险性,导致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暴露于危险当中,这就要求操作人员在工作时集中精神,切勿将家庭、感情等各方面原因造成的负面情绪带到工作中来。

17、(整理资料)

1、一员工在整理柜子顶部的资料时,不慎踩翻櫈子,摔倒在地致右脚骨折。

解析:伤者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或存在侥幸心理是导致类似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在取高处的物品时,应使用梯子,或采取坚固且不会滑动的櫈子,还应有一人帮扶櫈子,以防摔伤。

18、(乘坐叉车)

3、一员工乘坐叉车升高搬运物料,手被夹伤。

解析:不允许利用叉车进行登高作业。高处货架的物料应使用叉车叉落地面后进行整理或发放。必须使用叉车进行登高作业的,需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才可进行,严禁人员直接站在卡板上,利用叉车升高作业。

19、(削皮)

7、一厨工在削皮(南瓜)时,手被割伤。

解析:由于部分菜品,如南瓜、冬瓜、木瓜、土豆等在削除部分皮后会分泌出粘液,非常的滑,如果在削这些菜的时候不注意方法,或是思想不集中,就非常容易发生伤手的事故。

20、(搬运)

8、一厨师在搬运热水时,热水淌入鞋内,将脚背烫伤。解析:由于装热水的盆子为敞口大盆,装满水后用手搬的过程中,走动时的不平衡容易导致盆中的水来回晃动,淌出。改用小桶,或是两人互相合作应该能够避免同样的事故发生。

推荐第7篇:工伤案例

工伤赔偿案例

女导游在带团旅游时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其丈夫和女儿等4名继承人,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54万元后,依据为死者争取到的工伤死亡确认书,将作为用工方的某旅行社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工伤死亡保险赔偿金41万多元,而旅行社则认为原告方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案中已经获得了巨额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共存的情况下,人身利益可获得双重赔偿。法院根据这一认定,判决旅行社向原告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245.98元。一审宣判后,原告方不服而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又主动提出撤诉。9月上旬,原告方与被告方经法院做工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告方拿到了协议执行款。

借他人身份证登记入职,发生工伤后索赔难

发布时间:2013-4-18 11:10:00阅读次数:134次作者:我要评论

因顾忌自己年龄偏大,借别人身份证登记入职,发生工伤事故后维权起来困难重重,这是樟木头的一名工厂员工陈桂娣的遭遇。如今,涉事工厂老板逃避追责,只愿意支付医疗费用,不给陈桂娣做工伤鉴定。樟木头社保分局表示,他们将尽快依法对受害人做工伤认定,继续与企业协调,将此事跟踪到底。

工人手指烧伤老板逃责

陈桂娣是樟木头一家工厂的员工,平时主要负责喷油的工作。2012年12月8日她在车间用化学药品洗货时,不小心将化学药品倒到手上,当天晚上到医院做了简单的止痛。回去后,陈桂娣的手指整夜疼痛,直到第二天才再去医院诊治,此时,陈桂娣左手食指、中指和环指三只手指已经腐烂变黑,医院诊断为左食中环指三级烧伤。

陈桂娣说,事后,她希望工厂老板和自己去做工伤鉴定,但是老板不答应,只愿付医疗费。 困境:入职冒用他人身份

按照正常来说,发生工伤事故寻求赔偿很正常,为什么工厂不认账呢?原来,事后工厂才发现陈桂娣当初并不是用她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入职。

据陈桂娣介绍,进厂时,她发现工厂只招收二十多岁的女孩子,自己的年龄不符合。“我比要求的条件大了几岁,就借了别人的身份证进了厂。”

当时她和现在的老板是同事,后来他老板自己出来办厂,希望陈桂娣过去帮忙,直接按照以前的旧资料登记入职了。

陈桂娣说,“进厂后,老板也没有向我要身份证,又没问我叫什么名字,他就填了我以前的那个名字。我当初也没想到会发生工伤,也没将此事放在心上。”

回应:依法做工伤认定

2013年4月17日下午,记者和陈桂娣来到樟木头社保分局咨询,该部门表示,他们将会介入调查事件。社保分局监察股股长黄志强表示,“针对这起工伤事故,我们将尽快依法对陈桂娣做出工伤认定。”同时,该部门将继续与企业协调此事,将此事跟踪到底。

同时,黄志强提醒广大劳动者,参保人一定要提供真实的资料给企业进行参保,这样才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来源:广州日报,整理编辑)

没签合同没交工伤保险,单位承担工伤赔偿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3-4-18 11:03:00阅读次数:400次作者:我要评论

王某在海南某公司(下称公司)工作两年多以来,公司既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后在工作期间不慎被器物砸成九级伤残,个人共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因与公司协调未果,王某向临高县劳动仲裁委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却因超过时效被驳回。随后王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工伤经济损失9万多元,并支付双倍工资1万八千元。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公司支付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经济补助共计7万余元。

2008年8月,王某进入海南某公司工作,月收入1500元,公司既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交工伤保险。2010年10月,王某在上班期间不慎被器物砸伤左脚大拇指,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5千多元,王某个人自付了8千多元。出院后,王某本想稍作修养就去上班,没想到伤情两次复发,又得入院治疗了41天,花去医疗费8千多元,个人自付了4千多元。住院期间,公司为王某支付了2千元医疗费。

2010年12月,王某向临高人劳机构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5月,临高人劳机构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王某不服,向临高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8月,临高县政府经复议撤销了临高县人劳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之后,王某的受伤行为重新被临高县人劳机构认定为工伤,并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于2011年10月向临高县劳动仲裁委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

因与公司协商未果,且公司自发生工伤事故以来,既没有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又停止发放工资,王某于是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并在庭审中表示不想再回公司工作。临高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用工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支付王某因工致残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王某庭审时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解除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助7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中新网,整理编辑)

员工工伤要求赔偿,老板不承认是其员工

发布时间:2013-2-3 11:16:00阅读次数:697次作者:我要评论

平阴某公司一名女员工在干活时被机器绞伤右手,看病花去近三万元,还落下伤残,公司老板称其并非公司员工拒绝赔偿。平阴法院通过搜集证据证实员工身份,最后判决公司赔偿员工22万余元。

赵新花2007年3月被招到济南某公司工作。同年4月,赵新花干活时被机器绞伤,被诊断为右手毁损伤,花去医疗费23000余元。之后她又先后两次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300余元。住院期间费用都是赵新花自付。赵新花将公司起诉到平阴法院,公司的答辩是,“原告并非我单位职工。”法院要求赵新花提供在公司工作的证据,赵新花却没有签录用合同。赵新花了解到录音可以作证,便录下打给原同事孙丽的电话。孙丽对录音的内容表示认可。同时法官了解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强红为给赵新花报销医疗费,曾派人到赵新花所在村的村委会开过介绍信,之后在医院报销的近4000元医疗费也是时强红托人办理的。

合议庭认为,法院所掌握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应当认定赵新花是该公司职工。平阴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赵新花22万余元。齐鲁晚报

病历丢失,职工无法工伤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赔偿

发布时间:2013-2-1 13:09:00阅读次数:417次作者:我要评论

案例

1996年3月21日,时年25岁的胡晓斌在一家建筑单位工作时,腹部被机器砸伤,随即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医院对他实施了脾切除、胃十二指肠浆膜层裂伤修补术。

出院后,胡晓斌常感到腰部疼痛,尤其是左侧。

1999年,胡晓斌在体检中发现自己的左肾萎缩。在此后断断续续的治疗中,肾病一直未见好转,胡晓斌认为他的肾病与1996年时受的伤有关。

2004年8月,胡晓斌所在单位安排他参加工伤致残评定。因工伤鉴定需要病历复印件以及肾脏萎缩与1996年治疗有关的证明,胡晓斌便找到医院。但医院说病历丢了,并对胡晓斌进行会诊后认为,他的左肾萎缩与外伤的关系不大,与医院诊疗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病历丢了,就没法做工伤致残评定,做不了工伤致残评定,就享受不到工伤待遇。无奈之下,2006年2月,胡晓斌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他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十余万元。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胡晓斌在工作中腹部受到机械性外力被送往医院抢救,双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若医疗机构隐匿、丢失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现在,医院已明确表示病历丢失,导致本案应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故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应给付胡晓斌80263元。(新法制报

非全日制员工下班被撞伤也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2-12-24 10:16:00阅读次数:420次作者:我要评论

日前,与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小王在下班途中被撞伤,经认定为工伤,在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公司向小王支付了6万余元工伤保险费。

2008年10月4日,小王到一家公司从事促销工作,并与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王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约定“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212年8月25日晚,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他人撞伤,后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因此,在小王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公司提出小王系非全日制员工,且劳动合同中有“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的条款,因此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小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是劳动关系中的一种,与公司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与小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为无效条款,调解公司一次性向小王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万余元。威海新闻网

推荐第8篇:工伤赔偿案例

王某刚到工地上工一星期,就在工作过程中摔倒导致脚骨骨折,进院到今为止已经一个半月,伤情稳定,现在提出要申请工伤。王某所在工地并没有和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请问需要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工伤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而且,能否就公司未同他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赔偿?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工伤认定机关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期间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话,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再申请相关的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案例中王某仍在工伤申请有效期内,应尽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鉴定所需材料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王某在申请工伤鉴定之前必须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比如盖有印章的工作牌或出入证、工资条、盖有印章或有负责人签名的考勤记录、或已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友证言。

3、如王某未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可从雇佣关系、承揽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等角度对单位提出索赔。

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要求赔偿

赔偿计算

1 医疗费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

2 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

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

3 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

4 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 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公式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

6 生活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当地同级护工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护理期限(计算到评残时为止) 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有三种情况: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满以上5项为完全不能自理,满以上三项为大部分不能自理,满其中一项为部分不能自理

完全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40%

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30%

评残后的护理期限计算到职工恢复生活治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

7 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

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伤残金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本人工资*百分数

一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推荐第9篇:工伤典型案例

案例: “三违” 行为

2007年8月20日,西区某日用品生产企业的一名班长在边角料粉碎设备切断电源没有完全停止的情况下,直接用右手伸进设备检查口,造成右手4个手指被惯性运转的刀片切断。

典型案例:大庆发生一起因拆迁雇用“临时司机”违章操作造成二人死亡的“起重伤害事故

典型案例:冲压机操作人员违章:用手拿工件,末使用专用工具。

典型案例:叉车工无证操作撞塌工房横梁造成伤害事故。

典型案例:操作人员末佩戴安全防护镜,造成铁屑崩瞎眼睛。

典型案例:榆林一公司高压电弧击倒4人 事故致1死3伤

典型案例:盲目焊接汽车油箱导致烧伤事故。

1983年3月14日,一名焊工在焊接汽车油箱时,高温引燃油箱内挥发气体,发生爆裂性燃烧,该焊工95%被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0年11月12日,某企业一焊工利用废弃油桶当登高物焊割作业时,焊渣落入油桶内造成油桶爆炸燃烧。致使该操作工身体大面积烧伤,呼吸道严重灼伤,经医院抢救无效2天后死亡。

8月2日上午7时37分许,江苏昆山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爆炸。已经导致75人死亡,185人受伤。

推荐第10篇:工伤案例分析

工伤案例分析

经漳州林森工伤事件,沟通讨论得出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1、120救人。提醒受伤员工及家属不能使用IC卡(医保卡),必须要求现金付款。要求到工伤指定医院就诊。

2、查受伤员工社医保增员状况,是否增员。

3、报备工伤(按各地政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认定工伤,提交资料(具体细节、政策按各地的要求)

(1)首次工伤,要求提供病历。

(2)事故说明。要求体现:事故发生时间,人物,地点,发生事故的原因等。

(3)受伤人员的考情证明。

(4)劳动合同,派遣(外包)合同。

(5)营业执照

(6)身份证复印件(受伤员工)。

(7)经办人授权书。

(8)若是交通事故,则需要提供责任认定书。

5、医药费垫付问题

(1)员工提出由公司垫付申请。若认定为工伤,则公司帮助垫付,但要求员工也要支付一部分金额,防止后续报销受阻,例如员工不办理医疗终结等;若不认定为工伤,则由员工自己支付。并且,要与员工、主治医师等沟通,要使用工伤医保用药。

(2)员工受到款要写收条。

(3)要由公司领取员工的医疗费报销单。

6、报销医药费

(1)员工康复。(2)员工复查。(3)伤残等级鉴定。(4)员工办理医疗终结。

7、工伤期间的工作发放数额及注意事项。

(1)工伤医疗期中,员工的工资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00%,并且在医疗终结前,我们都要发放工伤工资。

(2)非工伤医疗期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80%。

第11篇:工伤处理案例)

工人严重违规操作造成伤残,如何处理?

工人操作中严重失误,机器某个部位是不可以攀岩,脚踩踏的,结果他踩上去,致腿严重受伤,现在还在医院救治。医药费要几十万。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全部单位赔偿吗?

1工伤实行的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单位没有过错也要赔偿员工,你的情况正是这样 2工伤只要工人不是故意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3工伤要么工伤保险赔偿,要么单位赔偿----按工伤处理,有保险的找保险,如果没有投保则由单位承担。

招聘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因违规操作导致受伤,伤好后辞职,如何处理?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10-7-14 00:33 | 提问者:letusjoy

工厂新招聘了一名员工,刚到职三天,因员工个人情绪原因违规操作,导致手指受伤。期间医药费由我公司承担。期 间有一个殖皮,是可以不做的。他在未经公司同意下去做了殖皮手术,然后拿单子来找公司报销。并且要在报销之后辞职,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应不应该给他报销?

法律对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请赐教 ~~~

最佳答案 因是公司职员,这种情况属工伤,只要没法证明是故意自残的。法律有要求要付医药费。而且如是伤残,离职还要一次性补给伤残津贴补助。因刚进厂,你们厂肯定没有为他买工伤保险。这样你们厂就全部承担了!

第12篇:工伤案例分析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相 关 案 例

工伤,如何认定?

新闻提示:近日,南京日报不断接到读者的来电来函,询问有关工伤保险的内容,其中,工伤的认定,更是关注的热点。昨天上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副处长刘京生应邀来本报接听热线,就市民关注的有关内容做了权威解答。在文中几种情形下受伤,均可认定为工伤。为便于读者更便捷地了解工伤认定内容,本报以举例形式,请专家进行具体分析。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典型案例:王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间为8∶30-17∶30。工作楼层在3楼。前天上午10点,在5楼的分管经理急需一份该部门的材料,部门经理接到通知后,临时安排小王送上楼。为不耽误本职工作,小王把材料送到后,没有等电梯,而是从楼梯下楼。下至4楼转弯处时,脚下突然踩空,从楼梯上滚落,当场昏迷。后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专家点评:虽然王某是在下楼时由于自己的不慎摔倒,而并不是企业不安全因素造成,但前因是为了公事上楼送材料。因此,也应按照工伤办理。但如果王某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上下楼,即使在工作时间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典型案例:李某是一名操作车床的工人,单位规定上班时间为早晨8点。但每天早晨李某7∶30就会到单位,做一些准备工作,如到工具间领取工具或到材料库领取当天加工的材料。但一天在回来途中,他不慎摔倒,且被加工的材料砸伤脚趾。

专家点评:李某发生事故,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内,但人已经在工作场所,且做的工作是必须的预备性工作,因此也属于因工作而受伤,应按工伤办理。

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典型案例:张先生是一家单位的人事干部,不久前,有老员工到单位讨要有关待遇问题,后因双方未能谈得来,来访者出手打了张先生,而张先生并未还手。

专家点评:处理老职工的人事问题,待遇问题,均是人事部门的工作,而张某因为是该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义务履行有关职责,接待来访的职工。被打伤是属意外伤害,而张先生又并无责任,应按工伤办理。但如果在该事件中,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判定为互殴行为,则张先生已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因此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只能通过法律渠道,按照民事案件处理。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典型案例:业务员吴某因公被派到外地出差,但途中遇到了车祸,且受伤较重。

专家点评:正常情况下,吴某受伤是因公派遣,即使未达到目的地,也可按工伤处理。但如果吴某在途中顺便回家探亲,且在探亲途中受伤,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典型案例:从周先生家中到工作单位,正常情况下需要20分钟时间,但他每天需在上下班途中顺带骑摩托车到幼儿园接送孩子。一天在途中他被一辆汽车撞伤。

专家点评:周先生虽然顺带接送小孩,但根据规定仍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畴,因此,一旦遭受到机动车伤害,且交管部门已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则可做为工伤认定。但如果周先生无照驾车在先,且两证不全或持无效证件,那么即使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也不能按

工伤处理,因为他已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患职业病的

专家点评:凡在1997年以后还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职工,经省、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职业病的,按因工作受伤处理,其本人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准备工作时死亡是否属工伤

10月1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因司机薛荣华猝死而引起的告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一案。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16路大巴车车队年仅30岁的湖北籍司机薛荣华,在连续上班249天,每天工作14小时的情况下,于临发车前猝死在他所驾车辆的附近。法医鉴定为“心血管突发性破裂出血死亡”。对此,薛的家属认为其应属工伤死亡,而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却确认薛荣华不是工伤。由此,薛的家属将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推上被告席。司机“猝死”停车场2004年5月22日早晨,在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位于秀英白水塘的该公交公司南站停车场内,准备出车的大巴车司机张某看到同事薛荣华倒在地上,身体不断抽动,当即拨打120呼救,并向110报警。120医生在6时33分赶到现场时,确认薛荣华已经死亡。因为死因不明,海口市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对薛荣华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法医鉴定结果为:心血管突发性破裂出血死亡。薛荣华的父亲薛世明对记者说,儿子每天的工作时间从早上6时20分到晚上10时许,每天工作都在14个小时左右。老人在清理儿子遗物时,发现了儿子的一个工作笔记本,儿子死前将在16路大巴车上班时每天的工作情况都记录在里面。记者从老人提供的记录本上看到,薛荣华从2003年11月3日上班到2004年5月22日止,只有5月20日没有出车,连续工作了249天。老人介绍说,薛荣华于2003年10月28日开始到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三大队16路大巴车队报到,16路线是私人承包经营的,儿子在上班前向公司三大队交了2000元风险保障金,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们购买四项社会保险,儿子的工资是按营业额提成。儿子死了,为了儿子的安葬费用和赔偿问题,老人找到了车队。车队先答应给5000元安葬费用,以后又谈到1.5万元,老人还不同意。车队却认为薛荣华是在去卫生间的路上因血管破裂死亡的,不是在上班时间死亡,不属于工伤事故,与车队无关,车队同意出一些安葬费是出于人道主义。死亡与过度疲劳有关虽然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认为薛荣华死于“心血管突发性破裂出血死亡”,但薛荣华的父亲却认为这种疾病与儿子的加班加点工作有着必然的联系,何况儿子是死在临发车时其所驾的车辆前面,应属因工死亡,他委托了律师为儿子讨说法。薛老人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他通过翻阅大量的医学书籍,终于找到了结论。薛荣华属于心血管疾病引起的“猝死”,医学资料上表明:近年来,猝死越来越多地发生在中、青年人身上,不可否认和这些人的生活、工作、饮食、习惯、情绪等一系列问题息息相关。生活负担重,工作紧张,压力大,让很多人处于过度疲劳状态。公司员工上班经常熬夜,媒体工作者休息时间少,饮食没规律,司机长时间不活动出现肥胖等,这些人是临床病人的主要人群,过度疲劳,情绪激动,时常处于高度紧张等情况又是引起高血压、高血脂等“代谢综合症”的重要原因。如果人本身就具有“代谢综合症”的病症,又经常劳累、压力大,心脏不能承受,发生猝死的几率明显增加。薛荣华的“心血管突发性破裂出血死亡”与他生前的过度劳动有着必然的联系。劳动部门认为不属工伤鉴于薛荣华死前连续超时工作240多天及死在早班发车前的事实,薛荣华的父亲于2004年6月4日向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申请对薛荣华进行工伤确认。7月13日,海口市劳动部门确认薛荣华不属工伤。劳动部门认为,因病死亡可视为工伤的情况只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薛荣华5月22日的发车时间是6时31分,往前推20分钟即6时11分,在6时11分到6时31分之间为薛荣华的工作准备时间。而有关证据表明薛荣华的死亡发生在6时以前。因为薛荣华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内,不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能确认为工伤。按照劳动部门的说法,薛荣华如果迟发病十几分钟就属于工伤。7月16日,薛世明夫妇向辖区内的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劳动部门于2004年7月13日对薛荣华作出的不属工伤死亡的认定,重新对薛荣华作出属于工伤死亡的认定。10月1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法院依法追加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为第三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都出庭参加了诉讼,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代理律师、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称,凡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都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本案中,薛荣华已起床穿好衣服,不管怎样,他起床的目的是为了准备出车,如不是早上6点多发车,他不可能这么早起床;薛荣华死的地点属于其工作的停车场并且是在做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薛荣华的死亡应为工伤死亡。李君律师还称,海口市劳动人事保障局在作出认定结论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情况,同时在程序上也存在违法的地方。被告辩称,薛荣华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属于工伤。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该案。

瞎了一只眼仅值1.5万?

老家是湖南桂阳的青年工人李小清在东莞市高镇某木业制品厂工作,一日与同厂工友开玩笑,让工友将头放在机器上,由其操作,看会不会压到脑袋,结果第一次没事,第二次却把工友脑袋压碎了。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李小清,后来在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的帮助下,法院以过失杀人罪从轻判决,虽然如此,李小清年轻的生命还将在漫长的铁窗生涯中度过。 据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陈树良介绍,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正是因为缺少安全意识,而导致各种交通、工伤事故乃至犯罪,因为缺少法律意识,而导致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 九成受援者都是外来工据了解,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仅去年就免费处理了600多宗案件,除了刑事案件外,工伤、交通事故所占的比例最大,而案件中,90%以上都是来莞的外来务工青年。对此,陈律师认为,这一方面是因为外来工作为困难群体,无偿的法律援助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希望;另外一方面,由于来莞务工的外来青年众多,很多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不签合同受伤难讨赔偿工伤是法律援助中心处理较多的另一问题。据了解,目前东莞的正规企业都已经很规范,为工人买了工伤保险,一旦出了事情,经社保部门审理,可以确定为工伤并给予赔偿。问题多出在一些私人雇主、小雇主身上,有的是不予赔偿,有的赔偿金额较少。虽然也有正规工厂的受伤工人前来咨询,但主要是对赔偿的金额有疑问,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并不多。据陈律师介绍,一些小雇主在用人上比较随便,许多工人都是临时性的,在用人时通常也不签订合同,有的工人甚至连老板的姓名都不知道。这为以后起诉造成了很多困难,首先是取证困难。小毛就是一个例子,去年他在为一包工头做临时工时,从高处摔了下来,摔伤了眼睛,开始时还不在意,结果却日益严重,直至右眼失明。这才想找包工头要医疗费,还专门从老家请来了两个律师,结果只要到了1.5万元。后来小毛到广州进行医疗鉴定,证实为六级残疾,“难道我瞎了一只眼睛,就值1.5万元。”于是找到法律援助处,欲告包工头。据陈律师介绍,他们后来还是协调解决了这件事情,并没有起诉。陈律师解释称,小毛连老板的名字都叫不出,只知道个手机号码而已,法院不可能受理。即使是受理,他也无法证明自己在那里工作过,而且小毛既无钱,也无工作,光是时间就拖不起。很多务工人员在入厂时,很多手续不办,劳动合同也不签,到最后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以假证签合同害人害己近来,法律援助处的工作人员又接连发现因假身份证而引起的纠纷。一些外来工因急于进厂工作或因为年龄问题,就用假身份证签合同,厂方也据此为工人办理了医疗、养老保险,可是在发生工伤找社保局赔偿时却发现身份证是假的,赔偿也无法实行。对此,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而言,法律援助是必要的,这是一项民心工程,而外来务工人员也应该增强自己的保护意识,减少意外的发生,一旦发生也可以得到赔偿。

第13篇:生孩子后辞职报告

篇1: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于2007年8月进入公司以来,感谢公司各领导对我工作上的指导和支持,自2010年生完孩子后我身体一直没有恢复,体质一直较差无法适应高原气候,且在公司这几年我多数时间都在项目上,女儿也是长年随我在工地上生活,现因孩子已到了适学年龄,无人照看等多方面的原因,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后,郑重的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对于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时间:篇2: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转眼间,我到公司已有2年时间,也是从这里开始,我踏上了社会,完成了一个从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在这2年时间里,有过欢笑,有过收获,有过汗水。

刚从校园出来时候,我对现场施工基本上不了解,但是在各位领导及同事们的指导与帮助下,我一直在工作中认真的学习,用自己的热情和努力去完成每一项领导交与的工作。经过了这几年的工作,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包括工程技术、管理方面的知识以及现场施工经验等,使得自己在各方面的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升。同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做人的道理和对生活的理解。在这里,我真诚的对公司领导、项目部领导以及各位同事们说一声:谢谢! 自从毕业来到我们公司上班,公司的福利待遇、公司文化、对员工的照顾各方面都是做得不错,项目部领导和同事们对我也都很关心,凭心来讲,提出辞职,对我自己来说也是非常为难和纠结,但是我知道自己也不是小孩子了,眼看自己年龄变大,父母渐渐变老,是时候为自己的将来做打算了。每个人有每个人的人生计划,都有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在这里,我得不到我想要的,这样呆下去,时间越长只会让我更加感觉迷茫。当然,对于辞职这件事,我也不是一时的冲动,自己考虑得很详细,也考虑了很长时间,经过了深思熟虑才下的这个决定。

在这2年里,每天的工地生活确实很枯燥,跟社会上接触的也少,每天打交道的就是钢筋混凝土和工人,这种生活渐渐消磨了自己对生活的激情,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有时候在工地时间长了,突然就有种脱离了社会的感觉,好像我们这些人就是为工地而生,外面的世界跟我们没关系似的。每次想到这里心里有些悲凉。或许工作这几年,也有不少的收获,比如知识、工作经验,但回头想想,失去的也不少,甚至更多,并且失去的再也找不回来。这次决定离开公司,因为我还年轻,我想趁年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追求自己想要的一种生活。本着对自己、对公司负责的态度,我还是要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 恳请领导批准我的辞职请求! 最后,祝愿公司在今后的日子里,蓬勃发展,蒸蒸日上,业绩更上一层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周龙店

2015年3月7日篇3:实习生辞职报告范文 实习生辞职报告范文 xx: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这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xx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一年多来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公司工作的一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但同时,我发觉自己从事xx行业的兴趣也减退了,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对不起您也对不起我自己。真得该改行了,刚好此时有个机会,我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1-2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xx xxxx年x月x日

-------------------- 尊敬的图书馆各位

老师: 大家好!请允许我以这样的形式向你们表达最深的敬意和谢意,并申请辞职。辞职完全是由于我个人的原因,我觉得该为我3个月的图书馆实习生活划上完整的句号了。截止到昨天的最后一班,我顺利地完成了自己的职责,并在心中默默地向图书馆惜别。当然,这种离别只是一种工作关系的改变而已,我的心依然深深地维系着图书馆。今后,图书馆出现更多的将是我学习和求索的身影,我以同样的执着与热情期待我们的图书馆越建越好,能为学生们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

在此,我深深地感谢图书馆为我提供了这份工作,并感激阅览部老师3个月来对我的关怀与照顾。可以说,图书馆在我最困难的时候给了我恰到好处的帮助,使我渐渐地在惠大适应过来,并不断地学习成长。图书馆简直就是我的衣食父母,这不仅是生活上的,还有学习上和精神上的。最后,无论多么不舍得,孩子长大了终究是要离开父母的,他必须学会独立地面对生活。而我,也终究要

学会面对离别。各位老师,可能有点辜负你们的期待了,你们都希望我能做完这个学期,但我却在此时退出,为此我深感歉意。实因一张张新的面孔的出现,一张张熟悉的面孔离开,图书馆实习工作已经顺利地实现了级际替换,我也应该把机会留给更需要的人。 如果因为我的离开而给各位老师带来什么不便的话,也只好敬请各位老师的原谅,我只能抱歉地说一声“老师辛苦了!”,我会在心中一直感谢你们的,感谢你们在我的人生旅途中,送给了我那么多。我暂时无以为报,只能祝福各位:“好人一生平安!”。谢谢! 此致

第14篇:简单的工伤辞职报告(优秀)

辞职报告在个人的辞职申请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的简单的工伤辞职报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简单的工伤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怀着不安的心情,我写下了这封辞职申请。希望您批准。

去年我来到了这家建筑公司,您和各位同事待我如亲兄弟,在这样的工作氛围中,我很愉悦地工作着。看着公司一步一步稳健地发展着,大家都很欣慰。然而天有不测之风云,上个月在工地上,我不幸从工地上的架子上摔下来,造成右脚严重骨折。您获悉情况后,马上将我送至医院,并嘱咐我好好养伤,其他一切都不用挂心。就这样,我在医院呆了将近一个月,您和诸位同事经常来探望,这让我很感激。

出院的那天,您放下手头工作来接我,我更是感动。除此之外,公司对我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予以了相应的赔偿,我很庆幸能在这样的公司工作。然近日来,发现腿脚仍有些不适,被告知这是伤后留下的后遗症。虽然您为我安排了相对轻松的工作,但是也回不到以前的工作状态,这让我很苦恼。

于是,我想到了辞职,很感激您的竭力挽留,但是我不想为公司增加负担,而自己也已经有了阴影,所以想换一个环境。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祝您和公司各位同事工作顺利!祝公司的明天更加辉煌!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简单的工伤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依照公司规定,我向您递交了这封辞职申请书。

我在这家公司已经有4年之久,在这段时间,可以说工作还算愉快,与公司领导及同事相处也很融洽,原本以为可以安安稳稳再工作几年。谁知,上个月在工作期间发生了意外,被工地上掉落下来的砖块砸伤并造成右手严重骨折。

在医院治疗了近一个月,然而出院那天被告知医药费还未支付,这让我很诧异。员工受工伤,治疗费不是应该由公司支付吗?我气恼地找到了您与您理论,最后您代表公司答应了支付医疗费。可是要求我辞职,这让我很是气愤。我向律师咨询了,公司无权在员工工伤后要求其辞职,但是既然公司要求我这样做,我如果继续待下去也没意思。所以我写了这封辞职信。但是务必请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我相应的赔偿。否则我将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最后,祝您和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简单的工伤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的工伤事故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工作,我不能够再胜任这份工作,在此我怀着不安的心情,写下了这封辞职报告。

按照规定,我的工伤事故虽然已经处理完了,公司最后虽然没有对我的工伤逃脱责任,我现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结果也没有意见,但是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我的工作以及办公的环境已经有了明显的变化。我现在对这份工作已经完全没有了之前的信心和干劲,尽管公司没有明确的提出要我辞职,但是为了不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希望能够在一个更好的环境中工作,也为了公司可以找到更加合适的人,思量再三,我觉得自己还是应该换一个工作环境。

自从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我对这份工作以及公司的看法都有所改变。那个时候我刚出事故,本以为公司会主动的站出来,为我支付一切的工伤事故后果,但是公司却是在我自己努力争取之后,才做出相关的决定,最后虽然解决了这些事情,但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公司无权在员工工伤后要求其辞职,但是公司的有关领导却有这个意思,如果我继续呆在这里也就没有什么意思了。其实自从工伤事件之后,我在心里已经对公司有一定的成见了,相信公司的负责人对我也有很多的看法,虽然没有直接在我面前表现出来,但我却时常觉得自己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办公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让我感到十分的不舒服,同时对于工作也没有了以往的热情,对于公司更加的没有了归属感和认同感,因此我觉得自己主动的提出辞职,我自认为还算是一个比较明智的决定。

我还是要感谢公司以及领导和同事,对我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要是没有发生这样的工伤事故,我想我还是可以像以前一样的工作。不管怎样,我还是应该感谢公司给我的这个舞台,让我在这里成长,对这份工作以及这个行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相信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一定会记得在公司的成长经历。最后祝愿公司发展的越来越好,领导及同事工作顺利。

最后希望公司领导可以批准我的辞职申请,并且尽快的帮我办理好相关的辞职手续,以便我可以尽快的开始下一份工作,公司也可以尽快彻底的解决这件事情,非常感谢。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第15篇:四级工伤赔偿案例

工伤保险:本人工资与实际缴费工资不符,帮当事人要回差额23万元

作者:胡小蓉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25日

工伤保险:本人工资与实际缴费工资不符,帮当事人要回差额23万元

一、案情简要:

2010年3月8日,申请人应聘至被申请人处工作,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2010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生产大楼的载货电梯,出现故障停留在生产大楼四楼和五楼之间。当日下午15时50分许,被申请人管理人员要求申请人去检修电梯,申请人在电梯顶部,查看电梯故障原因时,电梯突然坠落,申请人随电梯掉落到底层,造成其全身多处受伤,经诊断结论为全身多处受伤、左小腿离段毁损伤、右侧肱骨上段骨折、右肩关节脱位、骨盘耻骨联合分离、骶尾骨骨折等。经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因工受伤属于工伤。2011年8月29日,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因工致残等级为肆级,可以安装左大腿假肢。

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以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了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的工资。嗣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最低基数的工伤保险(1480元/月),申请人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只能拿到1480元标准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其他费用。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其他工伤待遇以及损失均无果。

二、代理经过:

申请人多次咨询胡小蓉律师后,决定委托胡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胡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综合分析了案情,因申请人准备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将相关的赔偿款交付给申请人,且申请人也不知道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的工伤保险情况。于是,提出了以下仲裁请求:

1、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63000元;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共计人民币652500元;

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等共计人民币44861.88元;

4、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维修费共计人民币262700元;

5、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500元及拖欠赔偿金4750元;

6、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300元;

7、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三、结果

胡律师提交了相关仲裁材料之后,多处收集全国各地关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用人单位补偿相关赔偿差额的判例,并且将这些判例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作为参考。开庭时,被申请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而是由其代理律师出庭。开庭时,胡律师从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实际判例等等多方面论证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赔偿社保之外 的差额。开庭时,取得良好的效果。事后,被申请人主动联系申请人要求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留劳动关系,申请人推出工作岗位,被申请人自愿申请人退休前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2、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差额(本人工资与实际缴费工资差额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27000元,于2012年1月15日前付清;

3、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现申请人已从劳动社会保障局领取到伤残补助金,每月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也从被申请人处领取了227000元。委托人对本案的最后结果非常满意,也多次表达了感激之情。 http://lawyer.110.com/263332/article/show/type/2/aid/308250/

第16篇: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看,金山公司成为该车法律上的车主和营运主体。李世富以公司驾驶员名义承担运输任务,且任光是自然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任光聘用李世富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因此,李世富与公司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因运输工作具有流动特性,其运输货物的目的地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符合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的特性,因而被告认定李世富受伤的地点属于工作场所亦无不当。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3、

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

【提示】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情】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4、无照驾车上下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

【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吴翠红是原告南京格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威公司)聘用的职工,2006年5月13日17时50分许,吴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伤,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翠红申请工伤认定,江宁区劳保局认定吴翠红为因工负伤。原告格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京市劳保局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后原告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告江宁区劳保局对此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关于第三人吴翠红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责任认定,尚不能认为是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认定吴翠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故该案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故原告认为第三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支持。

5、

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工伤?

【提示】工伤认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难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的疑难案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仍然是本案的审查难点。本案中,对于原告之子高祥广是否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引发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的。

【案情】高祥广自2005年4月19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沧浪区祈福汤馆打工。2005年7月30日,高祥广的正常下班时间为21时,当晚19时30分左右,高祥广因咽喉痛向其领班请假去医院看病,19时40分左右高某离开汤馆。20时左右,因朋友生日,高祥广至朋友家送了个红包,坐了大约10分钟后离去。当晚21时20分,高祥广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其“已咽痛2天”,诊治过程中,由于病情突然加重,于7月31日0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高祥广死因为急性喉炎、喉头水肿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高祥广死亡后,其父高启春向被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社保局作出高祥广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不认定工伤。原告高启春对此不服,向省劳保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厅维持了苏州市社保局作出的不算工伤的认定决定。原告高启春仍不服,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

【审判】苏州沧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主要争议于对该条的理解。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每个人对于疾病突发的身体反映与忍受力并不相同,高祥广在请假后至朋友家送红包以及自行去医院的行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高祥广至医院就诊的确系请假时发作的病情,确也因该病医治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被告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予撤销。祈福汤馆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原告高启春与第三人祈福汤馆庭外达成协议,上诉人祈福汤馆申请撤回了上诉。

6、上下班途中肇事身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含义,是认定此案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前提。

【案情】2004年4月8日,原告镇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韦庆国签订了社区辅警员聘用协议,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韦庆国仍在“保安公司”从事原工作。

2005年4月13日22时45分许,韦庆国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同方向郑小牛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郑小牛当场受伤。事发后,韦庆国驾车往单位方向逃离事故现场时,又与路右侧水泥电线杆发生剧烈碰撞,韦庆国当场死亡。对上述两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分别作出认定,韦庆国对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5年5月9日,保安公司就韦庆国的死亡,向镇江劳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受理后,根据韦庆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后,离事故现场途中再次发生车祸死亡的事实,作出认定韦庆国为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告对此不服,申请复议,镇江市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原告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中第

(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劳保局”认定韦庆国工伤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镇江市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对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职工必须在上下班途中。而韦庆国系驾车上班途中与他人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他人受伤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途中又撞上水泥电线杆导致自身死亡。故韦庆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是在上班途中。判决:撤销劳保局工伤认定决定。

7、上班第二天就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并且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

【案情】

付凤涛于2003年12月10日,经人介绍认识了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工作的丁桂林(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丁克震的父亲),从而到原告处工作。哪知第二天下午,付凤涛在用钻机给钢板打眼时左臂不慎绞入钻机,造成左臂受伤。江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凤涛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江都市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起诉至江都法院。

【审判】

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付凤涛与原告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12月10日,付凤涛经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丁桂林未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而且双方当天已经就工资标准和工作内容进行了磋商明确,付凤涛当日亦在原告厂里从事了原告安排的相关工作。2003年12月11日,付凤涛依照原告的要求投入工作,可以认定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当天,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付凤涛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精诚钢结构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付凤涛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上班前换工作服时暴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进入厂区后,在职工宿舍(车间更衣室)内更换工作服,准备上岗工作,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此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

【案情】

2007年4月5日5时许,原告邳州某水泥有限公司粉碎车间职工张元亮到公司上班,该车间上班时间为6时。5时50分左右,张元亮在公司宿舍(车间更衣室)换工作服准备上岗时,突发疾病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认为,张元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作出认定张元亮为视同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邳州市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职工发病是否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邳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元亮所在岗位每天6点左右上班,张元亮到公司后换衣服准备上岗的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张元亮换工作服虽是在职工宿舍,但是为上岗工作而做准备,宿舍是其平时上岗前的更衣场所,应视同“工作岗位”范围,不能将其狭隘地理解为正在工作的岗位。作出维持被告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水泥公司不服,向徐州中院提出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张元亮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案情】

2007年4月18日6时40分左右,蒋怀珍在宝应县一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且蒋怀珍在用人单位受伤时,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2007年3月,蒋怀珍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2007年4月18日,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时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怀珍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

宝应法院认为,本案中,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蒋怀珍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蒋怀珍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怀珍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蒋怀珍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蒋怀珍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由于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原告尚无营业执照。因此,被告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之情形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下班后买晚餐途中突发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呢?

【提示】

“上下班途中”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劳动者下班后购晚餐,是解决生活所必需,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认为工伤。

【案情】

原告蔡璐丹系启东市某医院急诊科护士。2007年1月15日,蔡璐丹下班后未在医院食堂用餐,自医院北侧栅栏口出去购买麻辣烫后,返回租住地时,被一无号牌的轿车撞倒受伤,送医院后于当日死亡。

2007年4月16日,其亲属向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蔡璐丹购买晚餐的路线不是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故认定蔡璐丹死亡不属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启东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死者母亲陆圣娥诉称,其女儿蔡璐丹下班后购晚餐回宿舍,其下班线路合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其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内。被告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审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蔡璐丹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下班经过的合理路线。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医院北侧栅栏出口距蔡璐丹居住的出租屋仅数十米,但上下班线路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为该段路程。职工有自由选择是否在食堂就餐的权力。蔡璐丹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其即返回住处,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1、涉嫌醉酒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需适用醉酒伤亡不认定工伤的排除规定,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醉酒的事实。

【案情】

罗会玉系江苏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门卫。2006年11月21日晚,罗会玉在工作时间不慎受伤,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左颞、枕部硬膜外出血,左颞枕骨骨折,脑疝晚期,颅底骨折。灌南县劳保局对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十四条第

(一)项,认定为工伤。原告公司以罗会玉当晚不在工作时间,并在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饮酒过量致事故发生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局经审查维持了县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2008年3月11日,原告向本灌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罗会玉受伤未在工作时间及受伤是喝醉酒所导致为由,请求撤销县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

本案是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罗会玉受伤是否在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以及“醉酒”的认定?

法院认为,罗会玉在2006年11月21日晚值夜班。原告诉称其因醉酒及有高血压等疾病导致受伤,因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也未能在庭审中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罗会玉醉酒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罗会玉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至于受伤原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在被告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遂判决维持被告灌南县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2、电动三轮车肇事算不算工伤?

【提示】

在对交通事故中肇事电瓶三轮车的定性问题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进行判断,认定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本案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中的工伤情形。

【案情】

2006年12月17日凌晨2时40分许,某注塑制模有限公司员工王祥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被一无牌电瓶三轮车撞伤,后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祥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政府作出维持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公司诉称,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与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载王祥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明显不符,因此被告认定该起事故为工伤显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审判】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系原告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被电瓶三轮车撞伤,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该电瓶三轮车属机动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之规定。被告据此认定王祥为工伤并无不当。原告认为王祥系被非机动车撞伤,但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不服一审判决,原告上诉至苏州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发生交通事故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在处理该起事故过程中,委托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认定肇事车辆为机动车,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真实有效,被上诉人依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对该份鉴定结论有效性提出质疑没有依据,一审程序并不违法。上诉人认为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综上,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13、早退回家路遇车祸能否算工伤?

【提示】

现实生活中,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离厂回家,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审理此类有判断余地的边缘性案件时,原则上应从宽勿严。且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案情】

2005年12月2日18时30分左右,家纺公司员工蒋亚兰骑电瓶车回家途中,与一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6月初,蒋亚兰之夫任信春向被告大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蒋亚兰被撞的时间和路线图均能证明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遂认定蒋亚兰为工伤。家纺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大丰市政府经复议,作出维持大丰劳保局对蒋亚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家纺公司诉称,蒋亚兰下班时间应为18时,但其17时之前就离开单位,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而事故发生的时间是18时30分,蒋亚兰早退时间距事故时间相隔90分钟,故蒋亚兰并非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受到的伤害,而是早退办私事后回家途中受到的伤害。

【审判】

大丰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蒋亚兰事故当天的下班时间是17时前还是18时的问题,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的下班时间下班。理由是:

一、原告认为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并提供车间主任胡萍和小组长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加以证实,但原告在诉状中称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的路程,因此,原告称是蒋亚兰提前下班后去办了私事,才于18时30分致事故的发生,但其又未能提供蒋亚兰办私事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办私事的情况,因此,原告诉称的蒋亚兰离厂时间与事故时间矛盾,其提供的证据与诉称不能印证。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原告为证明蒋亚兰的下班时间共提供了胡萍、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三份证据,胡萍的情况反映称:蒋亚兰是下午约5时离厂的;而束正兰仅称:蒋亚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厂;考勤表记载蒋亚兰系早退。故该三份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由此,认定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证据不充分。

三、被告的证据与原告的诉称相印证。被告认为蒋亚兰是正常时间下班,同时提供了与蒋亚兰同班次的两名职工的调查笔录,证实蒋亚兰18时10分左右下班,而事故时间是18时30分左右,与原告诉称的蒋亚兰从单位到家有20分钟的路程的时间吻合。综上,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时间内下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蒋亚兰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致死,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14、算不算工伤,谁来举证?

【提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用人单位所举的证据并不能完全否定职工受伤与工作无关时,法院应根据《劳动法》等法律原则和精神,作出对职工有利的判断。

【案情】

戴登富系沭阳县路事达公路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路事达公司)职工。2004年7月20日晚约9时30分,戴登富在车间手拿钢筋在车床边工作时突然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珠网膜下腔出血、颈部C5-6锥体压缩性骨折、顶枕部头皮下血肿,现已残疾。戴登富当天使用过的车床线路事发后被路事达公司更换。2004年9月,戴登富亲属向沭阳劳动保障局申请对其作工伤认定。经委托诊断分析,戴登富珠网膜下腔出血系旧病复发所致,据此,沭阳劳保局作出不认定戴登富工伤的决定。戴的亲属不服,申请复议,并主张戴登富是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致伤,应被认定为工伤。宿迁劳动保障局作出维持沭阳劳动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戴登富为工伤的决定;戴登富加班时发病造成残疾,应比照工伤待遇执行。路事达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审判】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戴登富使用的车床事发后已被维修,戴登富是否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的原始证据灭失,其责任在路事达公司,且路事达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戴登富不是因工作而受伤的。戴登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路事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路事达公司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戴登富系自然旧病复发致伤,且路事达公司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不能排除戴登富系超时劳动诱发疾病倒地致伤的可能。路事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宿迁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17篇:个人承包工伤案例讲解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应解读为: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发包的组织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该条的要件有三:一是存在个人承包经营行为,即组织将业务发包给个人;二是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发包的组织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三是上述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

用人单位须要对个人承包经营者雇佣的工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不断增加,社会保险费占企业用人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并且还需要承担职工承担职工发生工伤的法律风险,支付高额的工伤待遇,因此,部分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法律风险,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方法。

其中,部分单位采取发包或者分包部分岗位、工种工作的方法,由某个个人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协议,然后由个人承包人自行雇佣人员完成某些工作。该种操作模式确实比较多见,可以降低用人企业的成本,而且便于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工作中难免发生工伤,此时,发生工伤的雇工一般会要求雇主,即承包人支付医疗费,并赔偿损失。

但是,部分情况下,承包人不愿意或者无力承担法律责任,发生工伤的雇工便会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一般会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为由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而发生争议。此种情形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比较多见。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此种情形下,雇主是最终法律责任承担者,发包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承担责任的,则可以向承包人追偿。而且,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的是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最近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此种情形下,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发包人,而不是承包人,即直接的雇主,发包人与职工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发包人承担的是工伤保险责任,而不是之前的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支付的赔偿金一般会比以前同样情形下的要高。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校办餐厅个人承包经营职工工伤谁负责?

 韩律师:

我在一家校办餐厅工作,工作后才得知,该餐厅已于去年承包给个人。今年6月,我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便找餐厅和学校交涉我的工伤待遇问题,但餐厅方面说餐厅隶属于学校,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该找学校解决。而学校方面却说餐厅已承包出去,餐厅的事与学校无关。请问我的工伤待遇到底应该由谁负责?

工伤保险待遇作为职工的一项基本劳动权益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的。一名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和一个用人单位发生合法的劳动关系。因此,相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关系的主体在同一时间内是唯一的。就你的工伤待遇而言,首先应当明确你与之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只有确定这一点,你才能依法主张和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劳动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的文件精神,我们认为:该餐厅承包人如果是学校职工,则应由学校负责为餐厅招聘工人,虽然你的实际工作地点是在餐厅,但也应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当然,你在餐厅工作时发生的工伤也应由学校承担。如果该承包人是社会人员,则招聘工人应当首先获得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取得合法用工权,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招聘,在此情况下,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是餐厅。那么,你的工伤保险待遇要看承包人与学校之间订立的承包协议,如承包协议中对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协议履行;如协议中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则应由餐厅承包人承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未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非法用工的,你可以先向劳动监察机构反映情况,由该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先对非法用工单位进行处罚,然后再由其承担你的工伤保险待遇。学校非法用工的,由学校承担;承包人非法用工人,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确实无力承担,则应由学校承担。同时学校和承包人可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

问题的复函

劳办法[1995]11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 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 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临时工的请示》(川劳仲〔1992〕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厅提出的某些企业采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一项短期工作发包给私人包工负责人,由包工负责人组织临时务工人员去完成,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怎样确定用工主体及赔偿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

当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由于职工本人没有招用临时工的权利,所以应由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负责招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当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时,如果包工负责人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有用工权,则其应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聘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并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如果包工负责人未经批准非法用工,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临时工的工伤待遇也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并按一九五三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决定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3]17号)和《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 [1994]109号)两个文件。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18篇:关于工伤的案例

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工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家政服务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上下班途中做别的事遇车祸算不算工伤?迟到早退途中遇意外属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无法回答上述问题。近日,最高院委托江苏高院、安徽高院、宁波中院对当地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进行调研,并要求这三家法院分别独立提交调研报告,为将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准备。

3月21日,最高院、江苏省高院行政庭的法官、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多名法学专家,在江苏召开研讨会,激辩工伤认定的50多个疑难问题。同时,有关专家也提出了一些可供操作的建议。

上下班途中遇意外算不算工伤?

【案例】黄芳是启东一家医院急诊室的护士。由于家住农村,她在医院附近租了一间车库居住。2007年1月5日,黄芳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骑自行车到另外一个地方买了一碗麻辣烫。但她买回东西准备回家时,却发生了车祸,被一辆摩托车撞击身亡。事后,医院认为,当晚黄芳没有按照以往路线回家,而是去购买东西,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的范畴,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启东市人民法院认为,黄芳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系解决生活之需,符合常情,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

【争论】什么地点属于上、下班?下班途中接小孩,是否属于下班途中?下班后到酒店就餐、赴约,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法官、学者、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对这个问题形成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谓上下班途中,是以其住房为代表的生活区域为一个点,以工作区域为另一个点,两点之间的合理路径。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路径中,才能被称为上下班途中。

还有种意见认为,上下班途中实际是以工作区域为核心的一个概念。至于是否以其家庭为起点或终点并不重要。

更多的专家则提出第三种意见,他们认为,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当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

迟到早退途中遇意外算不算工伤?

【案例】刘兰在大丰一家家纺公司做缝纫工。2005年12月2日18:30,刘兰在回家的途中被一辆小货车撞死。家纺公司认为,当天下午5点多,刘兰没有请假就提前下班。从公司到她家的距离只要20分钟,但发生车祸时已经是18:30,刘兰很有可能去做其他的事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大丰法院认为,家纺公司没有证据认定刘兰提前下班做私事,应当认定为工伤。

【争论】什么时间段属于上、下班?下班后延长两个小时再离开,是否属于下班?早退是否属于下班?(迟到)工作时间已经到了,但其在通往单位的路上,是否属于上班途中?提前两个小时去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

第一种意见认为,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也有另一种声音认为,对于迟到、早退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因此,迟到、早退的途中不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王华是苏州某塑料厂的工人。2006年12月17日凌晨,王华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被一辆无牌电瓶三轮车撞伤,当即昏迷不醒。事后,厂方认为,王华是被电瓶车撞伤,但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认为,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该电瓶三轮车属机动车,所以王华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争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什么是机动车?被电瓶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撞击,算不算工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标准来执行,汽车、农用车、摩托车等,就是机动车。除此之外的电动车、火车等都不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第二种意见提出,可否按车辆的危险程度来确定,机械动力驱动的车辆,如果其危险程度不亚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时,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以“驱动方式”作为衡量标准,只要是机械动力驱动,非人力、畜力驱动的车辆,都应认定为机动车,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文中案例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建议

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实习是提高学生劳动技能的必经途径。

有关专家说,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工发生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不应局限于实习生的身份,而应该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来判断,如果实习生提供的劳动与其他在职人员没有本质的区别,已成为用人单位用工的组成部分,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明确赋予了实习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是后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他们呼吁,在接下来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时恢复这一制度。

扩大机动车的内涵

原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机动车的范围界定得十分清晰,缺点是范围太窄,不利于对劳动者进行保护。

专家建议将机动车明确界定为机械动力驱动的车辆。现在的电动车虽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属于机动车,但其对处于上下班途中的职工的安全威胁并不比汽车、摩托车小。把它引起的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排除在通勤事故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劳动者进行权利保障。最理想的状态是取消机动车的限制,将通勤事故界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扩大职业病种类

专家建议,适当扩大职业病的种类。毕竟疾病的引发原因往往十分复杂,很多时候很难举证证明系工作原因所引发的器质性病变。只要所从事的职业可能诱发目录中的疾病,且其已经患有这种疾病,就可以认定为职业病。

用工单位可向第三方追偿

专家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时明确规定,因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障部门在支付工伤补偿后,在其支付的工伤补偿范围内享有代位追偿权,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受伤职工得到工伤补偿后,有权就未经补偿的损失,向侵权的第三方主张赔偿责任。

加强工伤保险金征缴

目前,工伤保险经费的征缴工作很不理想。大量的工伤行政纠纷之所以产生,就源于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为改变这一现状,专家建议加大工伤保险经费的征缴力度,对逃避缴费的用人单位征收高额的罚款或滞纳金,确保工伤保险费足额征缴到位。同时,专家建议规定工伤保险机构在支付工伤补偿费用后,应当向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追偿。

第19篇:劳动者工伤赔偿案例

劳动者工伤赔偿案例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2O07年8月7日,张某经人介绍到上海某建筑公司第八工程处的一处项目部工。2O07年12月18日下午6时许,张某违反操作规程,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钩,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张某的左手砸伤。张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90天后出院,住院期间医院认为病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护理。2008年3月6日,上海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张某左手第

三、四掌骨骨折,食指、中指近节指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并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工伤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有关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经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差别支付伤残津贴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向其符合领取规定的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J跬工亡补助金。如果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文中说到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上述的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如果劳动者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护理,否则要向工伤劳动者支付护理费。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上面的案例中,由于某建筑公司没有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因此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某支付相关的费用。

上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2008-2009年度卢湾区十位优秀律师之一,荣获上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律师奖”,擅长劳动纠纷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手机15901801155,邮箱hulvshi119@163.com。

第20篇:视为工伤的案例

请病假逛市场 发病死亡不算工伤

2011-07-15 《劳动午报》

“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我丈夫老吴在工作时因病提前离开岗位,去医院途中死亡,前后时间加起来不超过5小时,但公司不为他申报工伤。”宋女士向本报反映,她自行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未获批准。起诉至法院,也判决劳动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没错。

事 由

看病改做他事

中途发病死亡

老吴近三年来一直在公司值夜班,其上午的交接班时间是8点。去年11月28日凌晨3点,值班经理苏某看他脸色不好让他休息,他说不用。早上7点,经苏某同意,在老刘陪同下老吴提前30分钟下班前往医院检查。

快到医院时,老吴告诉老刘:“我这心脏病是老毛病了,时好时坏。咱俩顺道到农贸市场上买些东西,然后到医院开药。”老刘陪他到市场买完东西,又各自买一碗早饭,坐在饭店里吃。

在吃饭过程中,老吴突然手捂胸部痛苦不堪,一会便晕厥倒地。120急救人员赶到,抢救1个小时后,宣告老吴死亡。

劳动部门

不符法律规定

工伤认定未果

医生诊断老吴的死因为心脏猝死。“从老吴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到其死亡,前后时间加起来不过4小时45分钟。”宋女士说:“

公司为老吴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

宋女士递交相关资料后,劳动部门认定:老吴虽在当班时间感到身体不适,但他是在吃早餐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

因此,她向上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

时空延续中断

不属岗位发病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条件,根据查明的事实,老吴的死亡酷似相关法律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但其终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宋女士认为,老吴在就诊途中改道去市场买东西应视为原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续,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认为其看法有片面性。

陈律师说,老吴在去医院就诊途中改变了方向等过程不仅导致原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中断,还隐含另外一种风险,即老吴因病去医院就诊是有紧迫性的,其中途不该改做其他事情。如果改做其他事情,一是表明原病情危急的消失,二是做其他事情也可能导致其死亡。综合这些因素,在工作时间、场所无延续的情况下,认定老吴属于工作既无事实上的依据,也无法律上的依据。

这个案例,便于大家正确理解何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我集团也发生过类似与工伤概念接近、模糊的案例:

1、在2010年开封工厂曾有一员工(35岁),请事假到第二天上午10点(有

假条),在10:40分发生车祸(本人负全责),单位不认可工伤,理由

同此案相似;

2、某一直营公司员工(24岁)下午感觉身体不适,口头请假,直接回家,

并于下午死在家中,单位不认可工伤,理由同此案跟接近。

提醒大家:细读一下工伤认定的条件及视同工伤的情形。 发生类似问题时,可以快速、准确的判断。即维护员工利益,又保护企业利益。

工伤后辞职报告案例
《工伤后辞职报告案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