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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检讨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03 12:08:13 来源:检讨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xxx: x月x 日,在工作中,由于本人在工作时候不认真差点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原因是xxxx,并被领导指出并批评。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也是与我们时代要求-----树新风,讲文明,背道而行。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年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单位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众所周知,xxx行业一定要有规范的行为准则,工作时间我xxxxxx,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 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xxx篇2:医疗事故检讨书医院

医疗事故检讨书医院

1、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xx领导:

我现在对x月x日调剂部发药时发错药的重大差异事故作出深刻的检讨。我知错了,我对领错药的顾客表示深深的歉意,对该事件对本店以及本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痛心和内疚。我佩服公司的处理态度和处理方法,同时接受公司给予的相应处罚。

我们药品销售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他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高度认真,高度严谨对待的工作。由于我们工作的疏忽导致发错药,本身就是一个大错误;我们在事件发生后即时补救,尽量减少公司损失,但忽略了“第一时间上报”的重要性,违反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规定流程,又是一个错误。 经过该事件,我领会到: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我们在积极应对的同时,“立即上报”是必须的。我保证在以后的公工作中我将更加认真,仔细,将药品安全和公司制度,更加完善的运用到我工作的每一个步骤中去,绝不会让类似事件再度发生,请各位领导放心,并予以监督。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x年x月x日

2、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我怀着愧疚写下这份检讨书,以表示深刻认识改正思想工作责任心欠缺的决心。 十月十六日因为我的一时疏忽大意,草率行为,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没有认真做好三查七对,结果犯下了重大的错误,差点造成一场悲剧。我深知一切责任归概于我的

责任心欠妥。从事医务工作是和生命打交道,是神圣而又容不得半点差错,可是却在最基本应该做的也疏忽了,真后悔怎么会发生这样低级的错误。如果真的发生悲剧了,痛苦的延伸是无限大的。想到这里不禁一身冷汗,心有余悸。病人以性命相托,我们是出不得一起差错的。我非常懊恼自己的麻痹心理。如果能多问一句,多说一句,多想一下就可以避免这样的差错。这次教训是严厉的,沉重的,深刻的,它将伴随我的一生,让我在将来的工作中时刻警示自己,不敢半点懈怠。

写这份检讨的同时我深刻认识到自己责任心欠缺,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护士面对的是人,是些需要帮助的病人,稍有不慎,在我们弹指一挥间,就可能给病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是一条生命的代价,面对生命,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啊!

发生这件事情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我将在今后的护理工作中以爱心,细心,耐心,用心,关心,责任心,六心为起点,来对待所服务的对象,随时随刻要有风险意识,不敢有丝毫的松懈,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每个细节都仔细检查,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并加强自身学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一丝不苟的积极做好医院的一切工作。 xxx 尊敬的医院领导: 我怀着十二万分的愧疚以及十二万分的懊悔向你们写下这份检讨书,我为一名护士,为自己误操作行为给病人带来了痛苦,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向医院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

通过这起事故,我感到自己责任心不强,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自己身为代岗位人员,应该严以律已,对自己严格要求!然而自己却不能好好的约束自己,由于自己的失职,给医院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更加做好,更加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

苗头。

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医院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护士长的关心。

同时,要诚心的谢谢领导,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xxx

4、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xxx: x月x日,在工作中,由于本人在工作时候不认真差点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原因是xxxx,并被领导指出并批评。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也是与我们时代要求-----树新风,讲文明,背道而行。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年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单位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众所周知,xxx行业一定要有规范的行为准则,工作时间我xxxxxx,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

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xxx

5、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

今天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在此做出深刻的检查。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xxxx年x月x日x点x分,我执行临时医嘱将为13床病人xx和14床病人xxx分别进行肌肉注射和静脉输液。来到病房后,恰巧13床病人如厕不在位,在按程序给14床病人输液后,脑子里就想着先输液再进行肌肉注射会给病人翻身带来不便,由于两位病人的药物放在同一治疗盘内,所以下意识的误把13床病人的的xxx当成了14床病人的药物进行肌肉注射操作。幸好在抽有无回血时与患者家属又核对了一下执行单,及时发现了错误,终止操作,药物未注射。事后我向患者及家属进行了诚挚的道歉并通知医生和相关领导进行了有效的安抚处理工作,取得了患者及家属的谅解。

此次事件虽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事件的性质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患者和家属的不安,给科里乃至医院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痛定思痛,我认真总结教训,此次事件看似偶然,但仍存在着一定的必然性,这是因为: 1.理论学习与实践相脱节。平时的理论学习把应对检查和考核放在第一位,从思想上就不自觉的把理论学习和实际工作分成不相干的两部分,没有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2.相关的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客观上来讲我们的工作量非常大,为了赶时间出效率,主观上就往往会简化制度的执行程序。象这次事件中,“三查九对”的工作就没有做实做细,最主要的是违反了药物一人一盘的操作规定。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个人在平时的工作中对自己要求还是很严格的,但既然犯了错误,就要勇于承担,我将坦然接受上级领导对我此次事件的处理,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保证做到: 1.思想上高度重视,我们不仅仅是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更是对病人的健康甚至生命负责,想患者所想,急患者所急,学会换位思考,自己的一点点马虎大意,就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医疗事故。 2.认真落实相关制度,把效率建立在准确度百分之一百的基础上。“磨刀不误砍柴工”,把准备工作做细做实,才能保证工作效率的有效性,否则一旦出了事故,所谓的效率就无从谈起,更有可能造成我们一生不能承受之痛。 请领导和同事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我进行监督,随时批评指正我工作和生活中的不足,我一定虚心接受,坚决改正,以期达到做好工作,共同进步的目的!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xxxx年x月x日篇3:医生医疗纠纷检讨书

医生医疗纠纷检讨书

检讨书

关于今天我管理的病人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我本人检讨如下: 所有问题的都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都是很多小小的事情没做到最好埋下的可怕的恶果。这件事也不是什么大事,在旁人看来可能简直小的不能再小,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事了,结果却造成这么麻烦的结局。 17号一患者被飞溅的金属碎片伤及右上臂,进去体内,从x片看可能只是在皮下,必须行伤口清创探查。手术还算成功,只可惜扩创了3cm。在没有c臂或者其他先进设备的情况下能顺利取出来我算不错了。可以病人并不满意。在此对自己的行为反思如下,希望日后不再犯同样失误。 1.病人一来,肯定是要求他住院,就算是主任的熟人,也不能“特殊照顾”,该怎样就要怎样,走正规程序。病人不住院也可以,必须签字“拒绝住院”。 2.谈话告知要清楚,不能贪心几百块钱的科室收入,不能看着自己那点绩效。害怕把情况说得太重把病人吓跑了。这应该是这次事件的第一颗坏种子,也应该是根源所在。病人拒绝住院,只在门诊上处理。我不能因为他是主任熟人,更不能因为只是门诊病人就在手术告知方面不详细仔细。仔细说明手术过程和可能风险。说得越狠越好。要是真被吓跑了还省的日后清净。免得现在给自己留一步,弄得到时自己寸步难行。 3.术后治疗方案以及需要患者配合做的功能锻炼,都要沟通到位。不能自己埋头苦干,什么都不给患者交流。每天用药要及时,给主任交流,同时和病人沟通,并且询问病人用药后情况。这应该是这次事件的第二个隐患。手术一做完,自己感觉立了多大的功,能找到体内到处游离的异物并且成功取出来,已经很不错了。可患者从这个时候已经不开心了。延长创口虽然征求了患者同意,但他还是对多延了3cm口子非常不满意。这就是沟通的问题。也是前面告知留下的隐患。 4.我们是服务行业,和餐厅的服务员区别也不大。应该时刻关心病人,了解病人需求和病情情况。

大概应该就是这些检讨内容,其实主要的主要还是一个沟通的问题。希望以后引以为戒,不能这样的错误了。也希望患者不要再有下一步冬训吧。晚安篇4:护士注射错误检讨书 检查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

今天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在此做出深刻的检查。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xxxx年x月x日x点x分,我执行临时医嘱将为13床病人xx和14床病人xxx分别进行肌肉注射和静脉输液。来到病房后,恰巧13床病人如厕不在位,在按程序给14床病人输液后,脑子里就想着先输液再进行肌肉注射会给病人翻身带来不便,由于两位病人的药物放在同一治疗盘内,所以下意识的误把13床病人的的xxx当成了14床病人的药物进行肌肉注射操作。幸好在抽有无回血时与患者家属又核对了一下执行单,及时发现了错误,终止操作,药物未注射。事后我向患者及家属进行了诚挚的道歉并通知医生和相关领导进行了有效的安抚处理工作,取得了患者及家属的谅解。

此次事件虽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事件的性质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患者和家属的不安,给科里乃至医院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痛定思痛,我认真总结教训,此次事件看似偶然,但仍存在着一定的必然性,这是因为: 1.理论学习与实践相脱节。平时的理论学习把应对检查和考核放在第一位,从思想上就不自觉的把理论学习和实际工作分成不相干的两部分,没有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2.相关的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客观上来讲我们的工作量非常大,

为了赶时间出效率,主观上就往往会简化制度的执行程序。象这次事件中,“三查九对”的工作就没有做实做细,最主要的是违反了药物一人一盘的操作规定。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个人在平时的工作中对自己要求还是很严格的,但既然犯了错误,就要勇于承担,我将坦然接受上级领导对我此次事件的处理,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保证做到:

1.思想上高度重视,我们不仅仅是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更是对病人的健康甚至生命负责,想患者所想,急患者所急,学会换位思考,自己的一点点马虎大意,就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医疗事故。 2.认真落实相关制度,把效率建立在准确度百分之一百的基础上。“磨刀不误砍柴工”,把准备工作做细做实,才能保证工作效率的有效性,否则一旦出了事故,所谓的效率就无从谈起,更有可能造成我们一生不能承受之痛。 请领导和同事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我进行监督,随时批评指正我工作和生活中的不足,我一定虚心接受,坚决改正,以期达到做好工作,共同进步的目的!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xxxx年x月x日篇5:护理差错检讨书

尊敬的护士长,以及各位同事:

你们好,我叫熊杰,现就2014年5月27日的白班事件做出检讨。

事情的经过如下: 5月27日上午由于我一时疏忽大意,给一位即将剖宫产的孕妇插错尿管,以至于在生 产过程中给医生和护士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有可能给孕妇和未出世的小孩儿带来生命危险,为此我深刻的进行自我检讨。

此事给我的经验教训有:作为一名未来的南丁格尔应该---

1、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质,较高的慎独修养,正确的道德行为才能正视现实,面向未来,忠于职守,救死扶伤。工作性质要求我们必须掌握护理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需要有专业知识,才能具有敏锐的综合分析能力及错误洞察能力,勇于创新进取。健康的心理、乐观、开朗、情绪稳定才能杂繁忙的工作中做到忙而不乱,有条不紊的处理事情。同时要求较强的适应能力,良好的耐力及自我控制能力,灵活敏捷、相互尊重,团结协作才能使工作顺利进行。

2、强化法制观念,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医院和科室的各项徽章制度是长期医疗时间的科学总结和经验总结。因此,我们思想上要重视护理质量,强化法制观念,护理道德观念、服务观念,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防止护理差错,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3、加强学习,提高护理及护理专业知识还有业务技术水平。护士是专门职业的从事者。拥有专门知识特殊技能,对护理知识及相关药物使用都要掌握,实事求是,提高自己对专业知识的认识,加深理解。增强自己专业信心,促进自己在专业上的成长和发展。

4、专心致志,全力投入工作。护理工作需要我们专心致志的,全力的投入,才能保证护患安全。重视自律,作为护士在进行任何一项护理操作前都要按要求做到“三查七对’以及查对的方法要正确。操作前、中、后查对。查对床号、姓名、药物名称、浓度、剂量、用法、用药时间。过程要认真负责,思想集中,一丝不苟,忙而不乱,来不得半点马虎,一丝的马虎大意都隐藏着巨大的护理风险。在严格执行”三查七对“的同时不能凭主观印象,遇到不明白或者不肯定的问题应及时请教、汇报,防止差错,杜绝医疗事故。

5、明确服务对象,体会工作责任的重要性。护士工作的对象是只有一次生命的人,诊视生命。尊重患者的生命权是我们护士的职责,所以护理工作首先考虑的应该是患者的生命安全,同时要提高责任心。因为责任心是我们护士对患者负责的一种自觉心理,是重要的心理素质,也是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差错的重要保证。

6、重视和加强心理素质的理论学习和培养。加强心理学理论学习,培养过硬的心理素质,能运用心理学的知识科学进行心理自我调节,从而在繁忙而琐碎的工作中避免因注意力分散、思维定势、粗心大意、过分相信自己,凭”想当然“办事所导致的差错事故。

经历过此此事情后的打算:

我以积极的思想态度和行动去承认自己在工作中的错误.对于这件事情的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是自己一时的疏漏和技术上的不娴熟。然而最重要也最庆幸是没有对患者人身和生命造成安全事故,还有挽回的余地。为此,我深刻的反省自己和谴责自己不认真的态度和行为,并告戒自己要吸取教训。同时也希望其他医护人员从我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鞭策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认真负责。

经历过这次事件后,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一个人的成长是需要磨练、挫折和付出代价的,

那样的成长经历才够刻骨铭心,才能永远吸取教训,对自己警钟长鸣,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才能比别人进步的更快。同时,也认识到一个人的成长,除了要总结经验更重要的还是要吸取教训。在平常的工作中,领导和老师们对我们声声强调、提醒和督导那是对我们下一代何等的关心与爱护。此刻回想起来,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懂得领导和老师对我们的培养是那么的包含心血和厚望重托,培养一代有一代有道德、有思想、有素质、工作认真负责、临乱不乱、出变不惊、高业务素质、有主人翁精神的接班人并不是那么容易得来的。 现在我所学的都是老师们手把手、言传身教、劳心费神、包含心血的精心培养的结果,我十分的感谢领导和老师们对我栽培与教导。早已把自己当成这个温馨、处处充满关爱与鼓励的大家庭中的一分子的我,当然希望可以留在我们这个大家庭中继续共同奋斗,共同前进。同时更加希望可以在护理部的指导下、在科室护士长和科室各位老师的继续培养下为医院还有科室事业的发展,人类护理事业的发展做 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价值。 做人就要做一个坚强的人,自信的人、勇于承担责任和承认错误并且吸取教训虚心学习的人。人生事业的路程才刚刚起程,在哪里跌倒就在那里爬起,在人生之路继续顽强拼搏与自强不息,成功的一天总会到来。 为了这一天的到来,我严格要求自己在以后的工作岗位上严格做到以下几点:

1、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经常深入病房了解病房,对病人要关心、细心、耐心、责任心和热情、注意语气、语调,病人需求不能满足要认真解释。

2、深刻的反省自己,认真的吸取教训,对工作认真负责,过程中要注意力集中,一丝不苟、忙而不乱,遇到问题要冷静处理、应及时请示汇报的要汇报,防止差错的发生。

3、无论在做什么操作的时候,都要提倡“精益求精、细致入微”的护理精神。从自己做起,培养良好 的工作习惯和严谨、求实、慎独的工作作风,杜绝工作的随意性,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患者的生命安全负责,提高护理质量。

4、吸取经验教训,时刻不放松对自己的提醒,加强护理安全,加强风险意识,任何时刻保持头脑的清醒,处变不惊,随机应变,严格执行医院和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5、经常巡视病房,及时应接红灯,密切观察病情,凡病人不适或病情发生变化,要及时报告老师及医生处理。

6、继续加强自己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护理知识业务学习。尊重他人,虚心想老师还有其他医务人员学习,欢迎他们对我的知道或则指出错误。为以后的护理工作奠定基础及护理技能的发展作出准备。

7、对病人进行操作前,耐心解释,取得理解,尊重患者和家属。满足患者合理要求,想患者和家属解释每一项操作的内容、配合 的方法、执行的必要性。只有得到患者与家属的理解才能配合我们的工作顺利进行。

推荐第2篇:医疗事故检讨书范本

尊敬的xxx:

x月x 日,在工作中,由于本人在工作时候不认真差点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原因是XXXX,并被领导指出并批评。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也是与我们时代要求-----树新风,讲文明,背道而行。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年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单位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众所周知,XXX行业一定要有规范的行为准则,工作时间我XXXXXX,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 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XXX

推荐第3篇:医疗事故检讨书医院

医疗事故检讨书医院

1、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xx领导:

我现在对x月x日调剂部发药时发错药的重大差异事故作出深刻的检讨。我知错了,我对领错药的顾客表示深深的歉意,对该事件对本店以及本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痛心和内疚。我佩服公司的处理态度和处理方法,同时接受公司给予的相应处罚。

我们药品销售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他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高度认真,高度严谨对待的工作。由于我们工作的疏忽导致发错药,本身就是一个大错误;我们在事件发生后即时补救,尽量减少公司损失,但忽略了“第一时间上报”的重要性,违反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规定流程,又是一个错误。

经过该事件,我领会到: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我们在积极应对的同时,“立即上报”是必须的。我保证在以后的公工作中我将更加认真,仔细,将药品安全和公司制度,更加完善的运用到我工作的每一个步骤中去,绝不会让类似事件再度发生,请各位领导放心,并予以监督。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x年x月x日

2、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我怀着愧疚写下这份检讨书,以表示深刻认识改正思想工作责任心欠缺的决心。

十月十六日因为我的一时疏忽大意,草率行为,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没有认真做好三查七对,结果犯下了重大的错误,差点造成一场悲剧。我深知一切责任归概于我的责任心欠妥。从事医务工作是和生命打交道,是神圣而又容不得半点差错,可是却在最基本应该做的也疏忽了,真后悔怎么会发生这样低级的错误。如果真的发生悲剧了,痛苦的延伸是无限大的。想到这里不禁一身冷汗,心有余悸。病人以性命相托,我们是出不得一起差错的。我非常懊恼自己的麻痹心理。如果能多问一句,多说一句,多想一下就可以避免这样的差错。这次教训是严厉的,沉重的,深刻的,它将伴随我的一生,让我在将来的工作中时刻警示自己,不敢半点懈怠。

写这份检讨的同时我深刻认识到自己责任心欠缺,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护士面对的是人,是些需要帮助的病人,稍有不慎,在我们弹指一挥间,就可能给病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是一条生命的代价,面对生命,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啊!

发生这件事情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我将在今后的护理工作中以爱心,细心,耐心,用心,关心,责任心,六心为起点,来对待所服务的对象,随时随刻要有风险意识,不敢有丝毫的松懈,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每个细节都仔细检查,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并加强自身学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一丝不苟的积极做好医院的一切工作。

XXX

3、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医院领导:

我怀着十二万分的愧疚以及十二万分的懊悔向你们写下这份检讨书,我为一名护士,为自己误操作行为给病人带来了痛苦,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向医院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

通过这起事故,我感到自己责任心不强,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自己身为代岗位人员,应该严以律已,对自己严格要求!然而自己却不能好好的约束自己,由于自己的失职,给医院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更加做好,更加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苗头。

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医院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护士长的关心。

同时,要诚心的谢谢领导,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XXX

4、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xxx:

x月x日,在工作中,由于本人在工作时候不认真差点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原因是XXXX,并被领导指出并批评。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也是与我们时代要求-----树新风,讲文明,背道而行。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年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单位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众所周知,XXX行业一定要有规范的行为准则,工作时间我XXXXXX,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XXX

5、医疗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

今天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在此做出深刻的检查。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XXXX年X月X日X点X分,我执行临时医嘱将为13床病人XX和14床病人XXX分别进行肌肉注射和静脉输液。来到病房后,恰巧13床病人如厕不在位,在按程序给14床病人输液后,脑子里就想着先输液再进行肌肉注射会给病人翻身带来不便,由于两位病人的药物放在同一治疗盘内,所以下意识的误把13床病人的的XXX当成了14床病人的药物进行肌肉注射操作。幸好在抽有无回血时与患者家属又核对了一下执行单,及时发现了错误,终止操作,药物未注射。事后我向患者及家属进行了诚挚的道歉并通知医生和相关领导进行了有效的安抚处理工作,取得了患者及家属的谅解。

此次事件虽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事件的性质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患者和家属的不安,给科里乃至医院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痛定思痛,我认真总结教训,此次事件看似偶然,但仍存在着一定的必然性,这是因为:

1.理论学习与实践相脱节。平时的理论学习把应对检查和考核放在第一位,从思想上就不自觉的把理论学习和实际工作分成不相干的两部分,没有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2.相关的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客观上来讲我们的工作量非常大,为了赶时间出效率,主观上就往往会简化制度的执行程序。象这次事件中,“三查九对”的工作就没有做实做细,最主要的是违反了药物一人一盘的操作规定。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个人在平时的工作中对自己要求还是很严格的,但既然犯了错误,就要勇于承担,我将坦然接受上级领导对我此次事件的处理,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保证做到:

1.思想上高度重视,我们不仅仅是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更是对病人的健康甚至生命负责,想患者所想,急患者所急,学会换位思考,自己的一点点马虎大意,就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医疗事故。

2.认真落实相关制度,把效率建立在准确度百分之一百的基础上。“磨刀不误砍柴工”,把准备工作做细做实,才能保证工作效率的有效性,否则一旦出了事故,所谓的效率就无从谈起,更有可能造成我们一生不能承受之痛。

请领导和同事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我进行监督,随时批评指正我工作和生活中的不足,我一定虚心接受,坚决改正,以期达到做好工作,共同进步的目的!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XXXX年X月X日

推荐第4篇:医疗事故

1.湖北通报“通城医疗责任事故” 严肃处理当事

大中小中新网11月29日电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84岁高龄的赵荣彬老人,由于右腿摔伤骨折住院,医生在手术时竟在其左腿动手术,并植入一块钛合金钢板。日前,湖北省卫生厅通报该医疗责任事故,称已对当事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2009年11月17日,通城县中医院在对患者赵荣彬施行右股骨全麻行骨折开放复位钢板固定手术治疗中,由于经治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本应在右腿施行的手术,却在健侧左腿相应部位作了手术,造成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

该事故发生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湖北省卫生厅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在通城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积极配合下,已对当事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目前,湖北省卫生厅已将此起医疗责任事故向全省卫生系统发出通报,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从“通城医疗责任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通报强调,要规范医疗行为,杜绝医疗差错,防范医疗事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近段时间以来,相继发生“北大医院”事件,南京“婴儿死亡”事件,成都“血浆种花”事件等,这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媒体关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持续讨论。

针对近期以来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卫生部本月19日通报称,这暴露了“医德医风”问题。通报说,这些事件相当数量都发生在具有一定医疗水平的三级甲等医院,导致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有技术上的问题,但更多的是医疗安全管理和责任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医疗质量安全制度建设、“三基三严”培训和医德医风建设、医院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以及医疗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几个方面。

推荐第5篇:医疗事故

1、成立防范及处理医疗事故的领导小组 ⑴组织机构 ①人员组成: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联系电话

2、②在医务科设立患者投诉咨询办公室,由 任办公室主任。 ⑵职责

①领导小组职责: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方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情况,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②相关职能科室职责:

医务科负责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患者的投诉和咨询。对医疗事故争议的相关科室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总支、院办报告医疗事故争议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并负责全院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

护理部负责护理质量、护理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处理与护理有关的纠纷。 门诊部负责门诊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参与处理与门诊工作相关的纠纷。

政工科负责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职称审核。

总务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质量、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参与处理与医疗器械、设备安全相关的纠纷。

信息科负责医疗文书的保管及查阅工作。

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和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 药剂科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参与处理与药品有关的纠纷。 院感办负责疾病控制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处理与院感有关的纠纷。

2、防范措施

⑴、全院各科、各级、各类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加强与病人沟通,加强科间沟通。

⑵、医院必须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定,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医疗制度,做到管理工作制度化、技术操作规范化、各项设备正规化。

⑶、建立院、科二级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切实可行的医疗质量和管理方案,由相关职能科室对管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患者的投诉。对于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⑷、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人员的执业情况,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处理措施

⑴、在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院各科各部门各司其职,发生医疗事故或争议后,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及时、正确、妥善的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⑵、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并由科室负责人向相关职能科室报告,同时迅速地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⑶、对有可能发生纠纷或医疗事故者,相关科室应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相关资料,以便查阅;疑因输液、输血等原因引起不良后果的,应由医患双方立即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⑷、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各职能科室应迅速报送总支、院办,以采取应对措施,积极妥善处理。

⑸、根据相关规定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急救医疗事故的预防

院前急救工作由多环节组成,急救人员在某些环节上稍有疏漏,就会引起医疗纠纷乃至医疗事故。为防范急救过程中医疗事故的发生,列出以下容易发生疏漏的环节。有关科室应加强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错漏放车:“120”调度指挥中心放车“及时性”、“正确性”是避免发生医疗纠纷的首要环节。调度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通信调度人员工作规范》,在接到呼救电话后尤其在交接班时,应做到“首接负责制”并及时放车,防止调度工作中发生错放或漏放车。

(二)救护车抛锚:救护车因技术状况下降引起的抛锚,难以避免和具有不可预见性。为预防因缺油(汽油、柴油、润滑油)、缺水(冷却水、电液)和缺电等引起的抛锚,驾驶员应严格按《急救人员工作规范》做好上班前的例保检查。当救护车途中发生故障抛锚时,应及时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及时调派救护车连续执行该次任务。分站长、分站管理科应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中心质检组应按《院前急救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加强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范要求配备和放置药械:救护车的药品及器械应按配备标准配备,并按指定位置摆放。抢救器械应保持性能良好,电动力器械应及时充电,保证电源充足能正常使用。值班医师应加强自查,按规范要求配备和放置药械,保持抢救器械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分站长、分站管理科和中心质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规范急救,认真履行“告知”制度:急救人员按《急救人员工作规范》规定携带药械到病人身边。按《院前急救医疗规范》规定程序对病人进行诊疗。用药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药品使用做到“先进先用”。不使用过期、变质药品、用品和包装破损的一次性用品。当出现本预案中需要向患者或患者亲属“书面告知”的条件时,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或其他人员进行“告知”。

(五)患者从担架上坠落:坠落原因主要有:病人在搬运过程中因搬运人员未抓紧软担架、道路高低不平颠簸而担架员未将担架车护栏翻上和扣上安全带、担架车金属架老化断裂等。为预防搬运时病人坠落,急救人员应严格按照《急救人员工作规范》要求加强对搬运工具的检查,并按规范程序操作。分站长应经常对所属分站软担架和担架车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及时报修,无安全带时,应及时配齐。分站管理科应加强管理。中心质监组按《院前急救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加强质检工作。

医疗事故争议的受理与处理

(一)处理原则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二)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

1、医疗事故的认定

首先分析本中心急救医师、调度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急救过程中,是否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急救人员岗位职责、《院前急救工作规范》、《通信调度人员工作规范》、《院前急救医疗规范》和诊疗护理常规,以及是否有过失;其次是看过失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

在确定急救人员有违反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四级。详见国家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第30号部长令)。

(三)报告制度及补救措施

1、内部报告制度的内容

(1)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急救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分站管理科、通信调度科)负责人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向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报告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3)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中心领导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对报告内容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4)受中心主任的委托,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向患者通报、解释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对患者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初步处理意见。

2、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在12小时内向徐汇区卫生局和上海市卫生局作书面报告的内容: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3)导致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殴打急救人员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

3、医疗事故争议经不同途径解决的,中心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内容,向徐汇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

(四)病历复印及封启

病历的复印及封启工作按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五)实物证据封存

在现场或救护车上发现疑似输液、注射液、药物等引起患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组织器官损伤等不良后果时,急救医师应立即报告分站管理科负责人和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在办公室人员主持下,医患双方共同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药物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医患双方在封存清单上签字,由本中心保管。需要检验的,送交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支付。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本中心支付。

(六)尸体解剖

1、尸解的提出:患者和本中心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均可提出进行尸检要求。

2、尸解手续:填写尸解申请单,经死者近亲属和本中心同意并签字,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送尸检定点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中心及患者方当事人在填写尸检申请单时,可以提出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提出委派代表1人观察尸检过程,但必须遵守尸检机构的有关规定。

3、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4、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及时受理患者方当事人的尸检要求,或代表本中心向患者方当事人提出尸检的要求,并负责办理尸检的有关手续。费用由提出尸解的一方支付。

(七)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

1、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中心与患者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但应当制作协议书。

2、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3、医疗事故争议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徐汇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八)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

1、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中心与患者方当事人可以向徐汇区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己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徐汇区卫生局应患者与中心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条件下,依据《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经徐汇区卫生局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徐汇区卫生局不再调解。

(九)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

1、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中心和患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由人民法院受理中心与患者医疗事故争议的,中心应当聘请律师作为中心参与法律诉讼的代理人。

3、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的,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向徐汇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

4、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解决的,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徐汇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判决书。

(十)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结果报告

按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结果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以书面形式报告。详见《关于转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17号)。

五、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本预案仅将涉及医疗机构和患者应作为的内容列出: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出

中心与患者方当事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徐汇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鉴定的受理

1、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中心与患者方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2、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构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鉴定费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中心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患者方支付。

(3)中心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中心支付。

六、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和考核

急救医疗管理人员培训和学习内容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诊疗护理常规》、《上海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以及中心有关的规章制度、急救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等包括:《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人员工作规范》、《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通信调度人员工作规范》、《上海市院前急救医疗规范》、《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院前急救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强调度和值班救护车运行管理工作量的实施意见》、各类急救人员的《岗位职责》、《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奖惩暂行条例》等。

急救人员培训和学习内容:《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人员工作规范》、《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通信调度人员工作规范》、《上海市院前急救医疗规范》、《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奖惩暂行条例》等。

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和考核计划由医教科、分站管理科和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共同制订和实施

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根据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由院领导、院办、医务科、护理部组成,委员会下设监控办公室,挂靠医务科。负责组织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实行情况。

2、成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及各科室专家和外院专家组成,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进行分析、论证和定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修订和完善有关医疗安全各项制度。

3、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保卫科、院办人员组成,受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直接领导,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

二、医疗事故防范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医疗事故处理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5、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6、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人员要及时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之处理程序。另一方面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鉴定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7、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卫科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医疗投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接待投诉者,将投诉的情况填写《登记表》并告知答复时间(一般一周内),而后向科室责任人了解情况,由责任人写出详细书面说明书(一般2日内),反馈科室经讨论后由科主任写出书面说明并予以定性,上交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定性后,由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告知投诉者。

2、解决双方医疗纠纷争议途径:告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医学会鉴定后解决;第三条途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附: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1、医院设立专门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工作,有工作规范与记录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报,对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迅速报告院领导。

2、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建立适宜的投诉处理流程。

3、通常一般问题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若因问题复杂须增加时间进一步调查时,应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4、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馈与落实情况。

5、医院应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要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时件重复发生。

6、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医疗投诉登记处理程序

1、医疗投诉由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按各自的职能负责接待工作。

2、接待者将患者或家属投诉的事由、意见、建议记录在登记表上,并告知答复时间。

3、将登记表交给当事人写出书面陈述后,交科室讨论,并由科主任写出定性结果于2日内交回交办的职能科室。

4、医院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院领导或院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定性结论和整改意见。

5、由相关职能科室在一周内将处理意见告诉患者或其家属,如有不同意见,同时告知其它解决途径。

6、将整改和处理结果反馈科室和当事人。

推荐第6篇:医疗事故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书范文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s0100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主任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

———郑雪倩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医学领域中具有专门专业知识的法定鉴定机构,其任务是分析并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诊疗技术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者出现人身伤害的不良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书范文。另外,作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又是一种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助于法院公正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此作为一名医学专家作出一个公正、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尤显重要,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专家们注意。

一、鉴定程序和内容

一鉴定程序

1、鉴定会前程序

医学会在开始鉴定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医学会在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按通知参加鉴定,鉴定时各方参加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参加鉴定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在鉴定时应予回避:①专家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鉴定结论可能会与鉴定专家产生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名誉声望等方面的影响;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书范文》。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邻居、同事、同学、师生、战友或者有远亲属关系等关系。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

在进行鉴定之前,鉴定组还应对下列事实予以审查:

①查明争议事实:患者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此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存在损害事实,那么损害事实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否涉及其他医疗机构和个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何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是否导致其人身损害;患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没有责任。

②审查与调查: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向双方当事人调查、收集有关物证,鉴定或检验调取的物证。

2、鉴定会程序

①鉴定会由组长主持,鉴定时先由患方陈述意见,然后由医疗机构介绍治疗经过,医患双方的陈述时间相同。

②专家可以向医患双方提问,在向医疗机构提问时可以召集医方参加诊疗的各当事人逐个进入鉴定会现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③专家听取双方陈述答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专家在进行分析后决定取舍,但是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这个机会。现实中有的鉴定组不允许当事人陈述答辩意见,认为当事人只需对诊治过程讲明情况即可。这种理解有偏差,不仅无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为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这不仅是义务也是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在鉴定时陈述意见和理由是其法定权利,鉴定组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这项权利的行使。

④双方当事人退常

⑤专家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⑥专家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在会议记录中予以注明注意:不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予以说明。

推荐第7篇:一、医疗事故

通过案例解析《条例》发布日期:2003-10-28文章来源: 互联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实施以来,医疗纠纷的处理逐渐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但在医疗纠纷处理实务中我们仍然发现一些医务人员及司法者对《条例》的理解不够深刻,为此本文通过对几起医疗纠纷典型案例的评析加深大家对《条例》的理解。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将民事侵权行为的定义移植到医疗侵权行为中来,在这一定义中有几个重要的点需要大家理解: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要遵守什么(即不违反什么),本《条例》明确规定: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都应遵守,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2、医务人员要有“过失”才能构成医疗事故;

3、要有后果才能构成事故,即“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好下面我们通过几则案例进一步分析这几个法律点:

案例一 患者李某 男 6月龄 于1998年8月24日因“支气管炎”住入某医院小儿科治疗。经抗感染治疗,李某体温恢复正常。因李某还有枕秃和夜惊症状,暂未出院,在医院继续进行补钙治疗。同年8月28日下午,李某因进食不当出现腹泻、大便呈稀水样、无脓血及粘液,医生给予痢特灵1/3片 每日三次口服治疗。8月31日查房时李某出现发烧、眼窝凹陷症状,医生给予静脉补液600ml和口服补液1000ml治疗。因患儿呕吐口服补液未进,向护士反映护士未处理。8月31日晚九时,李某病情突然恶化,面色发灰、烦燥不安,医生给予静脉补液、呼吸兴奋剂和肾上腺素以及其他治疗,但上述治疗均未奏效患者死亡。该纠纷经过两级鉴定,省级鉴定认为:“患儿出现腹腔泻后,尿量记录不详,脱水量估计不足,补液量不够;患儿出现呕吐后,给予口服补液违反医疗常规;在抢救时,大夫对病情估计不足,患儿终因腹泻致Ⅱ度脱水酸碱失衡,致使脱水和电解质紊乱而死亡,且在患儿家长向值班护士反映病情变化时,护士未能及时报值班医生。本纠纷属一级医疗事故。”

在这则案例中,医务人员的行为无明显违反法律之处,但其违反了以下工作规范和常规:

1、患者丧失体液后医生应对患者液体的已丧失量进行判断;

2、脱水的病人在补液过程中应记录出入水量以判断补液情况;

3、应根据患者已丧失量和当日生理需要量为患者补足液体;

4、患者呕吐时应以静脉补液为主;

5、患者病情变化时应认真分析病情,必要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本医疗纠分中,大夫未能按工作规范处理病人,故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案例二 患者武某,男,41岁,教师,于1996年7月19日下午因右耳疼痛到某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就诊,诊断为:耳前瘘管伴感染,投给青霉素、灭滴灵治疗。武某按照医生的嘱咐携处方到门诊注射室作青霉素皮试。14时55分医院护士按操作规程给患者作完皮试后,让其在门口椅子上等20分钟看皮试结果。不一会儿,病人就出现异常现象,心跳、呼吸均停止,经医生抢救于15时45分呼吸、心跳恢复。18日在严密监护下转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次日下午死亡。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向医院索赔,经鉴定专家们认为本例属医疗意外,医务人员对病人的处理及抢救没有过失,故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患方未再上诉。

从这则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之一就是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失,本纠纷虽然出现了就诊人员死亡这一不幸后果,但由于医务人员在进行皮试前无从判断哪些人属高敏者,医务人员予以皮试的行为没有过错,因此在纠纷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法院也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患者张某,男,75岁,2002年10月26日晚因摔伤半小时到北京某医院就诊,骨科大夫经检查予以拍股骨正侧位片检查,片子出来后当晚的放射科大夫及骨科大夫均不能肯定患者有骨折,故嘱其留观待明日上级医师会诊后再予以确诊,但患者家属坚决要求回家。因此,大夫在门诊病历上非常明确写明:

1、家属拒绝留观;

2、建议卧床;

3、明日复诊。一段时间以后患者家属再次找到医院时不是来看病而是来索赔,家属声称:你们医院的这张片子拿到积水潭医院后专家认为当晚就有骨折,骨折线很明显,你们误诊,所以今后的手术费5万元医院要出。为了对双方负责院方让家属拿来10月26日的片子再看一下,该片子经本院专家会诊后也认为当晚的骨折线可以看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认为虽然患方未遵医嘱留观并未复诊,但毕竟有诊断延误这一事实,同意给患方少量赔偿,但被患方拒绝,为此该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经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在对张某的诊疗活动中虽然存在误诊这一事实,但考虑到大夫对病情做了留观及请本院专家会诊这一谨慎的处理,且这一误诊行为没有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骨折未加重),故要求医院承担摔伤的后果是不公平的,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由于法院明确了态度,故患方主动撤诉。

通过本例纠纷我们可以看出,任何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前提:有损害才有赔偿。本例中虽然存在一个不良后果(骨折),但当晚大夫的行为并未造成更为不良的后果,因此法院不支持患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行为是恰当的。

二、加强医患沟通及履行告知义务

本《条例》在预防医疗纠纷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专设第二章来预防处理医患纠纷。《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来处理纠纷,加强医患沟通。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及知情同意权方面,《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患者的知情权是基于医患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患者到医院求医双方建立了一种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既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知情权,这是知情权的法律基础。知情同意权则是基于对患者人格权的保护而产生的一个权利。我们知道患者到医院求医,医生掌握专业知识,在一定意义上讲,医患法律关系中医方占一定的主导地位。以往我们主张让病人服从治疗,大夫基于对病人的福祉考虑可以决定大部分治疗的方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到虽然医生掌握专业知识但医生的工作和病人的生命和身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些侵袭性医疗行为可能对患者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要求我们尊重患者自己的选择,在我们的工作中一定要对此加以注意。 案例四 陈某,女,28岁,1996年9月13日下午以下腹痛伴头晕半天为主诉到某卫生院求医,入院查体:一般状况可,T.P.R.BP正常、心肺无异常,下腹压痛明显,B-超提示:左侧附件炎性包块或宫外孕不能排除、后穹窿积液。初步诊断:左侧卵巢囊肿破裂,大夫决定在连续硬外麻下行左侧附件切除中。术中证实了大夫的诊断无误,但手术医生在探查时发现患者右卵巢有一5×4cm大小的肿

块,为了防止该囊肿今后破裂,医生在手术台上未履行会诊和签字手续为病人施行右侧卵巢和阑尾切除术„„

对手术后的后果不用谈大家都明白,为此该院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并被法院判赔了高额的赔偿。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位手术医师的过错是明显的,这表现在:

1、违反医疗原则切除了患者的右侧卵巢;

2、在违反医疗原则切除患者右侧卵巢及“顺带”切除患者阑尾时未履行签字手续。

在此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术前告知签字现在一般都能做得很好,但术中出现新的问题的,大夫是否有权决定一切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我们说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变化除非紧急情况一定要重新履行签字手续!

三、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问题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讨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讨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条例》的这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责任程度是医疗事故中很重要的因素,其理论基础是多个原因造成了一个不良后果,这多少原因各起多少作用的责任分担。具体到医疗事故就是:患者有病到医院求医,若有医疗不当,则疾病与医疗不当会造成一个不良后果,此时不应让医务人员承担全部后果,应将医疗不当在不良后果中的比例明确,在赔偿时“打折”。

案例五 某8岁患儿,在睡梦中突觉睾丸痛疼,经家长观察三小时无效后到某三级乙等医院求医,值班普外大夫对病人未仔细检查仅记录:右侧睾丸触痛,大夫亦未做辅助检查,诊断为“睾丸炎”,处方给予抗生素治疗。回家后患者服药两次症状未见缓解,再次到该院求医,泌尿外科大夫诊断其为右侧睾丸扭转,立即收入院手术。手术中大夫发现其右例睾丸已坏死,

随予以切除。

该纠纷经医学会鉴定认为存在医疗过失,但考虑到患儿睾丸扭转与先天解剖异常有关,即使是当晚急诊手术也不一定能挽救睾丸,故认定医疗过失不良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而不是完全责任,医患双方均同意该责任认定。

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

医学是一门高风险的行业,并不是每个病人到医院后都可以缓解痛苦抢救生命,有些病人经医务人员全力救治仍未能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哪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可对不良后果免责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导致不连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案例六 刘某,女,26岁,1998年10月26日以“停经三个月阴道流血一天”为主诉到某医院求医,到院后经医生诊断为“妊娠三个月,死胎”收入院。次日该院为病人行“人流钳刮术”,破膜后羊水流出时患者出现羊水栓塞的症状。对此,大夫马上采取抢救措施并通知各科医生及医院领导等参加治疗,采取综合性抢救措施。经治疗十天后,病人因羊水栓塞引起严重并发症造成尿毒症严重感染和全身多器官功能损害,病人家属在抢救过程中因经济困难和其他原因不配合治疗,特别是血液透析。病人最终因尿毒症严重感染和全身多器官功能损害于1998年11月5日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对医疗行为提出异议,在法院委托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们认为患者的死因为钳刮术并发羊水栓塞,而钳刮术中羊水栓塞难以避免,且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积极救治病人,病人家属因经济和其他原因多次拒绝医务人员的治疗,综上专家们得出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这则案例之所以未被认定医疗事故是因为: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出现了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出现并发症以后大夫的处理没有不当,且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多次拒绝大夫的治疗要求,因此大夫对病人的死亡没有过错故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生所提供的义务就是一个谨慎的医疗过程而不是一个完美的诊疗结果。在诊疗过程中只要医生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不管医疗结果如何,均不应让医务人员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后果,下面一则无过错输血的案例同样表

达了这一信息。

案例七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1998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术后大夫给病人输血400ml,该400ml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出院后一个月感乏力、纳差到市人民医院求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

刘某出院后向该妇幼保健院索赔,为此刘某出具了剖宫产前在该妇幼保健院的全套产前保健手册,其中包括肝功能正常的检查以证明术前其肝脏正常。医院认为院方对患者实行的手术有恰当的适应证,术后所输的血液系由中心血站提供因此拒绝赔偿。经过长时间的交涉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为此患者将本纠纷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医院及中心血站提供了全套血液检验合格的手续,证明了在本次输血中没有过错,因此法院认为医院没有医疗不当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目前输血引起感染的纠纷较多,若在《献血法》实施后医疗机构不自行采供血、中心血站的血液检验项目又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对所用的血液引起的感染免除任何责任,因此严格执法《献血法》对减少由献血引起的纠纷非常必要。

五、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诉至法院。我们认为对于医疗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均应理性客观地对待,从患方的角度说:进医院并不是进了保险箱,若无医疗不当就应当理智地对待意外事件;从医方的角度讲:若有医疗不当,尽量公正客观。因此出现纠纷后若双方能调解解决,不失为一种低成本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若调解解决纠纷,一定要履合法合格的手续。

案例八 张某,男,38岁,因腰背部不适到某医院进行针灸治疗,针灸中大夫不慎造成病人气胸,为此医院与患者积极进行治疗,并在住院期间与病人达成口头协议:医院承担一切住院费并另外给病人5000元钱一次性了结本纠纷。协议达成后院方积极履行,在病房给了病人5000元未让病人签字,病人出院后不承认收过5000元钱,再次向医院索赔。

这则纠纷中医院的被动大家都非常清楚,我们不再评价。

案例九 某5岁男性患儿因抽搐、四肢强直被其爷爷、婶婶于2002年5月8日晚七时送到某卫生院的门诊部求医,医生给予输液治疗,经处理患者病情未见好转,此时医生急嘱患儿家长转院,但患儿家长坚决拒绝,并让大夫死马当活马医,该患儿终因病情过重于当晚死亡。患儿死亡后其爷爷、婶婶要求大夫给些钱,于是当晚大夫本人给了患儿家长2000元钱。次日患儿亲属再次向该卫生院索要赔偿,于是卫生院再次给患方5000元赔偿,双方签具了协议书。七天后在外打工的患儿父亲回乡,认为赔得太少,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无论是当晚大夫给得钱、还是后来卫生院与患儿爷爷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患儿的爷爷不是患儿的法定监护人,故其父亲可以不予认可,为此法院在原来已付赔偿的基础上再次判决卫生院给患儿父亲3万余元。

这则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若医患之间调解解决纠纷,双方一定要有调解书,同时医方一定要与有权调解的人进行调解,而不是错误地与无处分权的人进行谈判、调解。

那么谁有权与医院进行调解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及《条例》的精神,下列人员才可与医院签合法有效的调解书:患者本人、患者的委托代理人(需要委托书)、患者的法定监护人;若患者死亡则由其父母、妻子、子女共同签协议才合法有效。

若医患双方不能就纠纷达成协议,则一方当事人可提请卫生局处理并鉴定;患方也可以将医疗纠纷诉至法院,根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诉讼中医疗机构承担无医疗过错及不良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因此请医疗机构注意鉴定的提起,不要仅举病历,病历不能充分证明上述两个问题。

案例十 某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被患方诉至法院,庭审中医院向法庭提交了患方的住院病历及相关的医学资料,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法官的提示下医院仍拒绝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为此法院认为:法院非医学专业机构对医院提交的证据法官不能认定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故一审判决医院败诉。

根据上述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上升,医疗纠纷案件日见增多,希望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加强依法行医,在工作中加强责任心、强化风险意识,在作好服务的同时,减少纠纷的发生,努力以自己的行动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安全健康保障

推荐第8篇: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受害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健康受损需要进一步治疗,无论患者经治疗后痊愈、残废还是死亡,这其中都有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因医疗事故发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后续治疗,还需要支付将来所需的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主要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药品费等,一般主张应当是在医疗上认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费用。

2.陪护费:受害人因医疗过错受到伤害,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需要由家属或家属雇人看护的,应当由加害方支付陪护费。这部分费用应当结合当地的工资水平及看护工作的复杂程度与时间长短来进行计算。我国《条例》中规定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较合理的。

3.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因住院、出院、往返于医院进行治疗或转院时所花费的交通费,及异地治疗时的住宿费应当由加害方支付,同时,受害人的亲属确有必要支付的为探视及陪护受害人的费用也应当由加害方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交通状况等情况,必须是医疗上及社会公众观念认为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才可以得到赔偿,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现行规定中这种标准过低,故法官在实践中确定的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标准。我国《条例》中规定了接受该项费用赔偿的人数限为2 人,有效地防止了受害方可能出现的过分索赔要求,具有合理性。

4.住院杂费:主要包括日用品杂货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甚至书报费等。由于这项费用因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会有很大弹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宜按具体项目进行计算,采取一揽子定额化方式比较合适,将其计入损害赔偿额内。我国《条例》对此项规定为定额方式,即按照损害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5.丧葬费用: 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支付患者近亲属丧葬费。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丧葬习俗、生活水平上存在差异,所以这笔费用应当结合受害者死亡当时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与丧葬费实际支出的一般标准来决定赔偿额。我国《条例》中规定的是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是合理的。

6.残疾用具费:我国《条例》规定“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此规定较全面合理。

7.律师费用:在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因涉及许多专门的法律问题,受害人一般要请律师介入。律师帮助诉讼不仅可使当事人得以全面保障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但诉讼成功后如果律师费用由受害方承担难免不公平,因为这笔费用属于本来可以不发生的费用。世界各国对律师费用支付均有自己的规定,但部分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已成为潮流。只是因各自司法制度的不同,而使律师费用的赔偿额的确定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决将部分律师费用由加害方承担已不少见,业内对律师费用是否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无太大争议,但缺少这方面法律的明文规定。

8.误工费:患者因医疗过错不得不住院或病休,应获得因不能正常参加劳动而丧失的劳

动收入的赔偿。我国《条例》第五十条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为: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照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可见我国在误工费的计算上不是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而是采用主客观兼顾的计算方法,规定了一个计算标准即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时设定一个赔偿标准上限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 倍。这与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及经济收入较低有关,可能也考虑到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医疗机构的赔偿能力不强的现实。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似乎过于简单,忽视了患者实际收入、受教育程度、发展前途等自身因素的不同,且该规定赔偿标准的上限过低,对众多高收入的医疗事故受害者来说有失公平。基于我国现阶段只能在保护患者权益和保护医疗行业的发展中作出调和,那么可以将目前这一赔偿标准的上限提高,如将赔偿上限提高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倍,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日渐发展的今天,这个数额对医疗机构来讲并不算高,不会对医疗事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可以尽量接近按实际损失补偿受害人。

9.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而损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按限额赔偿原则,以残疾生活补助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的形式出现的。《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赔偿的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是对因患者的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侵害生命权,其实质在于将自然人的死亡提前,即为死者近亲属的消极损害。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将死亡赔偿金列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之一。

11.精神损害赔偿即非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对受害人因伤害导致的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不良后果,如肉体的疼痛、精神的痛苦以及参加特定活动的能力的丧失予以赔偿。医疗侵害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受害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受到伤害时通常会给患者本人或家属带来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害尽管难以用金钱来计量,但是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金钱赔偿可以重建受害者的自信,平息他的愤怒,也是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是必然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 年3 月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规定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造成精神痛苦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该司法解释表明,一旦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实践真知、法律智慧和法官良知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

出生时受伤害 医院对孩子伤残后果承担责任?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于明翠修红红 日期:2010-05-12 我来说两句(0条)

日前,海阳市人民法院对小安康诉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二院”对小安康的伤残后果承担90%的责任。

2003年12月10日,小安康在“二院”出生,由于医生对超巨大的小安康的体重估计不足,在产程观察处理中又存在不当,对可能发生的难产预计不足,小安康娩出胎头后,发生前肩难产,致使小安康的臂丛神经受到损伤。

经过多次治疗后,小安康诉讼至海阳法院,申请法院对事故等级及伤残等级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2005年4月4日,烟台市医学会做出烟台医鉴20047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本次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小安康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5年12月15日山东省医学会做出了鲁医鉴200510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建议小安康继续康复治疗。

2006年4月14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安康的伤残程度进行了评定,结论是小安康的臂丛神经损伤致左肩、肘、腕关节及左手功能丧失,构成四级伤残。

在法庭上,“二院”对山东省医学会的事故鉴定结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都没有异议。审判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对赔偿比例的分担产生严重分歧,法庭调解失败。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小安康今后的生活及身体状况,将赔偿比例提高到了90%。判决之后,二院没有上诉。

案子是结了,医院该赔的也判赔了,可是今后,小安康的人生之路该怎么继续走下去,渐渐懂事之后,他又将面临怎么的心理伤害。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不幸的孩子吧。

推荐第9篇: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摘要:

当前,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公众更多议论的话题,诉讼到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的医疗法律案件日趋增多,医疗赔偿案件审理结果能否公正,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而医疗过失鉴定的公正,直接影响医疗赔偿案件审理的公正。医疗单位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不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涉及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两个主要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上的混乱。在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中,决定胜诉、败诉的关键是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责

任。

关键词: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赔偿

一、关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据此,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三)行为的违法性。这里所指的是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行为违法。

(四)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五)

主观上存在过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存在过失行为,

而非故意。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

医疗事故的责任分类: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

用。

哪些情况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一、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患者发生无法预料或者根本就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医生为患者处理病情时由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五、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

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

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裁判要旨

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共同侵权人,在无法区分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应由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本案即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数个加害人均需要有过错,或者为故意或者为过失,但是无须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连共同即可,各行为人间的意思联络非成立要件。对共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如果能区分其责任大小,则可以根据其过错或者过失承担区别责任,若无法区分,则应由共同侵权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也认为,各自独立

的行为结合在一起而造成他人损害,从而对受害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是共同侵权人。共

同侵权人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

责任

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 举行听证会;

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 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

我国的法官往往不是同时具有医疗知识和法学知识学历的专业法官,如何准确判定医患双方是否有过错,是摆在审理此类案件法官面前的难题。在现行的审判实践,法官通常采用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过错的重要依据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是: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威信低。

二、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

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是:

一、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

二、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决定法医无法胜任医疗过失的鉴定。

五、医疗纠纷的索赔途径

一是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

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

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医疗事故的赔偿

根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对于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总结

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

刘小宁《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1999年 04期

黄清华.医疗卫生法制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78392 ,154.

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91.

李庆生,谭家驹.医院的法律风险——医疗事故法律责任处理实用指南[M] .法律出版社,2004.84

推荐第10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7月1日之后,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在国务院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据悉,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统一。

《法治周末》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最近一周,国务院法制办还在各大部委之间做调研、征求意见。

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就此,《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问题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试图解析问题解决的路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对存亡抉择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

该法的实施,将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一次置于生死路口。

有专家曾公开断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自动废止。

然而,《法治周末》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这些日子里,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国务院相关部门还在各部委之间做调研、征求意见,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据悉,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统一。

这至少说明,自动废止之说,很难说!

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之际,《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相关内部问题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

一直在“带脖运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面临存亡抉择

据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自1987年确立,到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15年颇受争议的过程中,形成了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本体系。

这一体系,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实施时,尽管受到冲击,但并未受到太大影响。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际,该体系却面临存亡抉择。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是存还是亡,抑或存续并再次完善?

对此,不仅学者之间存在不同观点,而且但凡涉及医疗纠纷的机关、部门之间也存在争议,如何解决,确实是一个亟待探索与研究的问题。

在郭华看来,其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依据早就与立法法发生了冲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的依据,无论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2002年4月4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冲突的问题。

其主要冲突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涉及诉讼的鉴定问题。

而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分内容属于诉讼制度,而不仅仅涉及行政管理的问题。

基于此,实践中,尤其是诉讼活动在医疗纠纷上的“案由”,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绕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委托司法鉴定,其依据均违反上位法,导致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可以说,这一体制一直在“带脖运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对侵权责任法,更会加深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并被置于存亡的路口。

第11篇: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院方)

1、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时医疗事故的时间,当时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可是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护理部、医务科负责人报告;护理部、医务科负责人应随即向院领导报告。凡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纠纷,医务科、护理部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病员及家属不得翻阅、索要、涂改、摧毁有关资料。

因输血、输液、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3、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争取在死亡后24小时之内,冬季不超过48小时。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尸检超过48小时,影响死因版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负责。

4、发生医疗事故或时间,医务科、护理部应立即组织调查,病组织调查,并组织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12篇: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

一、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确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

按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

二、鉴定会的召开程序

在鉴定会召开前,首先,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除非医疗纠纷事实十分明显,或者患者已经完全康复、患者已经死亡等情况外。医疗鉴定的专家还是比较负责的,往往都会在现场做体检。如果现场检查不能够得出结论的,会告知患者在近期内到相关的医疗机构做仪器辅助检查,并出具报告书。这些辅助检查也是“现场检查”的一部分。会归入到鉴定报告书中,作为鉴定依据。

(三)、双方当事人退常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在这个时间,我需要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的是,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鉴定专家喋喋不休的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是各个鉴定专家“闭门磋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都不宜介入。 医.学教育网整理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会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大家能够看到的是,最终的鉴定结论和分析意见,各个专家的意见是不会直接写到鉴定书上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仍然有医学会出具,加盖的是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会的公章。各个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签字记载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同时,这项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避免由于个别专家的意见与医疗纠纷各方存在利益冲突,预防纠纷的再次发生,依法保障专家们畅所欲言、客观公正的进行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形成

在专家形成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四、其体应当注意的事项

鉴定程序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

第13篇:医疗事故维权

医疗事故维权:民众能否撬动垄断坚冰

D09590106 江玮D09590105 高丹D09590109 李琴

摘要: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机能常常是不能控制的,尽管现在的医疗技术较以往已有了较大进步,但由于医疗过程的不确定性,医疗事故的数量依然有增无减。尽管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做了较严厉的规定,医疗事故维权依然困难重重。本文从医疗事故的现状展开,结合维权无果的无奈之举——医闹,提出了医疗事故维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字:医疗事故 医闹 维权 专家组

一:医疗纠纷何其多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随着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种先进的诊断仪器和新药的大量应用于临床,帮助我们发现和征服许多过去许多不易发现的病征。但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因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屡屡发生,已成为新的投诉热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8年消费者直接寄给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医患投诉共625件,其中,涉及患者死亡的120例,涉及患者残疾的221例,约占总量的50.%。上述这些投诉人大多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满意,无可奈何下只有向消协投诉寻求帮助。尽管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做了严格和较严厉的规定,然而,医疗事故维权依然困难重重。

另外,本次我们共发放了100份问卷,了解民众对于医疗事故的态度及看法。其中,成功收回96张,无效问卷2张,问卷回收率为96%,问卷有效率为97.9%。问卷发放的地点集中在东方医院等下沙的几家大型医院。大多数有相关经历的被调查者表示,他们对医疗事故的最后解决方案都无法十分满意。

60%

50%

40%

30%

20%

10%

0%

不太满意基本满意

满意

图1.被调查者对于他所了解的医疗事故最后解决方案的满意程度

53岁的章女士入院时被诊断患有卵巢畸胎瘤并蒂扭转和高血压。入院后第二天,章女

士接受手术,手术后却出现心跳和呼吸停止,经抢救病情稍稳定,之后又接受了开颅手术。章女士两个多月出院后已瘫痪、失语、肌张力低下。

事后,章女士儿子段某发现母亲病历上出现的改动痕迹多达180多处。章女士儿子认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于是将经诊医院告上法庭。山西省医学会就章女士病历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章某某的住院病历经当地法院质证,涂改现象严重。”“从住院到手术22小时,未请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麻醉科会诊,亦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患者目前的症状主要原因系患者本身的高血压所致„„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既然已经认定医院对病历进行了那么多次涂改,怎么还能将这份病历作为鉴定的依据?章女士的儿子对这份鉴定不满,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此案提请我国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以上的种种提醒着我们,面对频发的医疗事故,以及触目惊心的事故结果,我们必然不能够盲目乐观,掉以轻心。

二:医闹——胡闹还是维权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特殊的职业人员,他们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专门帮助患者家属到医院闹事以索取高额赔偿。这样一群人被称为“医闹”。这样一个群体的出现是非常戏剧性的。然而,面对强势的医疗机构,普通民众显然难以与其平等对话,在各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只能借助于这种力量才有可能为家人讨回公道。

对此现象我们也在问卷中设置了相关的问题,调查数据显示,面对强悍的医疗机构,以及维权无果的现状,多达78%的患者表示理解,甚至支持“医闹”这一举动。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喻举

可奈,解

理之气,无不

可以理值得支持

图2.民众对于“医闹”现象的看法

但医闹归根结底是一种患者寻求私了的手段。在没有法律保障和行政确认的前提下,医患双方的“私了”容易变得更加不理性和偏执。这已经不仅仅是对医疗行业的不信任,更是

对行政、对正常法律途径的不信任。

不可否认,医闹从客观上对维护弱者的权益往往颇有成效。但是这并不是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获得的。而一旦这种医闹行为妨碍了医院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他人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触及法律,就会反过来最终使自己成为侵权人。况且医闹事件很可能已经成为许多人习惯性的思维。过激的维权方式屡屡得手,社会公众产生了模仿跟进的心态。这对社会造成了更加不良的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不良势力滋长;医患关系恶化,在无奈的情况下,“疑难杂症宁可不治”成了不少医生的信条。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客观上放弃了救死扶伤的责任。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广大患者。

对于“医闹”,许多人斥之为“胡闹”,要求予以取缔。然而,是否更应该思考,取缔之后,谁来保障医疗纠纷中占弱势的患者一方的利益?

三:医疗事故维权——道阻且长

根据正常程序,医疗事故维权必然要经历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而医疗事故鉴定也几乎是医疗事故维权的最难点。如何有效维权,我们应当深思。

(一)事故鉴定体制改革

1.鉴定人员组成合理化

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一般由各大医院的专家来承担,不论是出于行业稳定的考虑,还是私下往来的缘故,专家与纠纷医院往往有这样那样的关系,医医相护也就不可避免。鉴定委员会主要成员往往顾忌颇多,直面坦陈者少,含蓄表态者多,有时出现议而不决的情况,使医疗鉴定不能及时地作出结论。另外,医疗鉴定行为实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下进行的,而这种监管常常会流于形式。

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但为了节约资源,可以只在全国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而且,法院的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只隶属于法院,接受法院的领导和管理,经费由政府财政支出,鉴定收入纳入财政,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的独立性。鉴定人员则应从法院组建的鉴定团队中随机选取,鉴定团队来自全国各地的医学、法医学专家和教授,原则上外省专家、教授优先考虑,向法院负责并接受法院监督。

2.鉴定委员会责任明确化

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是集体鉴定制,而不是专家个人鉴定制。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结论,在形式上就回避了鉴定参与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剥夺了被鉴定人提出异议和追究伪证责任的权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函〔1989〕63号文规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鉴定委员会就成了一个事实上履行某种意义上的执法职能,但在法律上又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应加快法律建设,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按不同程度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惩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赋予患者更多的权益

数据显示,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从医方责任来看,主要是医务人员法制观念薄弱,对重大手术、主要病情向家属交待不清,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不扎实而出现失误引起的。

为此患者应提高举证意识,医院应赋予患者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的权力,以便在事故发生之后,患者能够掌握到相应的证据。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从各方面避免医疗事故的产生。

医疗事故所酿就的人间悲剧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它的受害者不仅是患者,还包括了患者的家属。一旦患者意外死亡或终身残疾,患者家属不仅要承担起生活的重担还要强忍悲伤走上艰难的维权之路。医疗事故带来的伤害也不仅仅是可以触摸得到的现实伤害,情感精神上的创伤是永远无法弥补。目前,我国正在酝酿新一轮的医疗体制改革,希望新的医疗改革能够为合理的医患关系的建立出一把力。

参考文献:

沈开燕《点击社会热门话题》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

杨建华《民生为重看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9年7第一版

王森波《医疗事故认定与医疗纠纷处理——常见法律实务专家指导丛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4月第二版

医疗事故防范于处理http://xjhsjx.nes.gov.cn/10014/10014/00010/2008/12751.htm

第14篇: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的区别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根据《通知》的精神,“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的标准作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这里所说的鉴定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有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定该纠纷是属于“一般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司法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由于鉴定涉及到25个学科60个专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和办法显然更加科学、更加合理,不但可以保证参加鉴定的成员有一半以上是本专业的专家,而且还可以保证鉴定结论代表了多数人的意见。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并没有要求具备高级技术职称,而且,严格意义上讲,法医学和临床医学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我国医师法规定,只有具备临床医师资格,并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证的人才能从事临床医学工作,法医没有临床医师证,又如何能够鉴定临床医疗过错呢?临床医学的复杂性和特定性决定了法医是无法胜任医疗过错鉴定的。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希望可以帮到你。

第15篇:医疗事故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书》。

两份南辕北辙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广州医鉴【2007】102号

(前面有关鉴定程序、双方提交材料与证据、合议庭组成情况等内容略去)

八、分析意见

鉴定组专家详细阅读了医患双方有关鉴定资料,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陈述,并向双方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提问,经讨论合议认为:

(一)医方在对患者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着违反诊疗规范与常规之医疗过失行为:1,才2005年11月1日志2006年1月2日患者住院共二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诊断为慢性心力衰竭,但一直没有按慢性心力衰竭治疗指南进行治疗。由于患者没有得到合理规范的治疗,致使其心脏功能由代偿期走向失代偿期。2,对患有慢性心力衰竭的病人,在输液治疗期间,没有以中心静脉压(CVp)指导输液量。在CVp不断升高时没有及时限制输液量,仍输入同样的液体量及白蛋白等胶体,这也是患者心力衰竭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3,违反医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嘱是Ⅰ级护理,但没有按Ⅰ级护理的要求进行观察、监测及巡视病人,记录不完整。尤其是病历中没有提供2005年12月31 日至2006年1约1日二天中患者的输液量与输液速度,没有出人量的监测记录。鉴定专家组认为2006年1月1日下午患者的急性左心衰的发生,输液监测不到位是重要诱因;急性左心衰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二)医方在本次医疗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不足 (此处省略)

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广东省医学会就谭案作出的终裁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主要内容介绍

该《鉴定书》分析部分内容极其简单,寥寥数语。没有针对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部分意见的具体内容,直接作出以下结论:“医方各诊疗处置符合医疗规范与常规”,“病人死亡因其本身疾病所致”,“病人最后死亡与医方医疗诊治过处置无关”,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 ,“不构成医疗事故”等等。

第16篇:医疗事故索赔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六)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七)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九)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7篇:医疗事故鉴定中心

医疗事故鉴定中心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医疗事故鉴定中心。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常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常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龋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中心》。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第18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尽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是,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特征.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二、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执业医师要完成以下工作:

1.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鉴定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5.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第19篇:医疗事故处理

医患双方合理维权的方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振峰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一) 合同性质

现在通常是认为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是一种合同关系或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

(二) 合同类型 1.一般医疗服务合同 2.健康检查(管理)

3.强制医疗:如《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防治

有一些特别特殊的比如强制性医疗问题,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患者的强制医疗,它不属于一般的服务合同。

4.特殊医疗契约:不以疾病、伤痛诊疗或健康管理为目的建立的医患关系,如美容整形、人工授精、变性手术等。

(三) 合同的特点 1.强制缔约

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具有强制缔约的一种性质。对于医疗机构来讲,一个患者来挂号、来治疗,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是不能拒绝的,所以具有强制缔约。

2.合同的标的是诊疗过程而不是结果

对于医疗服务合同来讲,医疗的过程是医疗的各种手段而不是医疗的结果。 3.双方协作信任 医患双方是一种协作、信任的关系。 4.患者有治疗的最终决定

二、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医方的权利 1.诊疗权

医务人员有诊疗权,也就是医生、医务人员对疾病有独立诊疗的一个权利。 2.有要求病人及家属进行配合治疗的权利

实际上涉及到病人治疗的依从性问题,在治疗当中有一些医院的规章制度医生可以要求病人或家属应当配合。

3.一定程度的治疗决定权

4.一定情况下有行为的控制权和 否定 病人 拒绝治疗的权利

比如强制性医疗,当病人拒绝 治疗 时,作为医疗机构在一定的情况下有强制治疗权利。 5. 收费权 6.人身权不受侵害 7.紧急处置权

对危重病人、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如果不能取得患者或家属的有效意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紧急处置的权利,但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遵守履行相应的程序。

8.误诊权

因为有些疾病在得到明确的诊断时是需要一个过程的,现在有统计资料显示对于门诊病人的误诊率其实是很高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 31 条规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即: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即使日后该患者被排除患传染病,也不应当鉴定为医疗事故,即允许误诊。

(二)医方的义务 1.提供恰当的治疗

医方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当中应当遵守相应的诊疗常规,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积极的履行医师的职责,不能违反禁止性的医疗操作规范。

2.告知义务 3.转诊义务

对限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或设备条件,不能有效的诊断、有效的治疗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的转诊,来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4.书写和保存病历的义务

5.有尊重患者人格,保护患者隐私 6.对急危患者有不得拒绝抢救

(三) 患者的权利 1.基本医疗权

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和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恰当的治疗。 2.知情权、疾病认知权 3.同意权——治疗的最终决定权 4.隐私权 5.要求赔偿权利

当患者的人身遭受到医疗损害时,患者有要求相应赔偿的权利。

(四)患者的义务 1.如实提供病史 患者在治疗当中应当如实的提供病史。 2.配合治疗

患者有配合治疗的义务,要遵循医嘱,要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等义务。 3.支付医疗费

4.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

5.尊重医务人员的 劳动及人格尊严 ,不能进行谩骂,不能进行人身的攻击。

三、医患双方在出现医疗纠纷后应怎么做

(一)医方

1.积极面对,忌逃避、推诿

2.应该准备好病历, 建议患方复印、封存病历,忌涂改、伪造。 3.对 死亡案例,死因有争议的,建议尸检明确死因。

4.输血、输液的纠纷,应当封存有争议的液体、血液,将来可以进行送检,确定是不是血液或液体有质量问题。

5.合理引导患方依法维权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的来引导患者进行依法维权,及时的合理的来引导患者走正常的、合法的途径,比如找卫生行政部门来进行调解或去法院进行诉讼。

(二) 患方

1.及时提出复印、封存病历 2.涉及死因争议的,尸检明确死因 3.输血输液争议的,封存相关物品 4.禁止抢夺病历等相关物品

四、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现在通常医疗纠纷的解决有三种方式、三条途径,第一是和解,双方自己私下协商解决;第二是调解,调解一般是由第三方来参与,比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现在各地设有调解中心、有医调委、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一类的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第三种方式是诉讼,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一)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通过谈判通过妥协,据有关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一个和解协议书,大部分的医疗纠纷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解决的,就是私了, 法律术语叫 “ 和解 ” ,是指医患双方通过谈判与妥协就有关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其最终表现方式是 “ 协议书 ” 或 “ 和解协议书 ” 。

1.“ 私了 ” 谈判的技巧 (1) 内部与外部评估

对于医疗机构来讲,首先要对案件进行一个内部的或外部的评估,看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当中是否有很明显的过错?

(2) 充分了解对方 (3)制定基本的谈判的原则

(4)逐步缩小双方的差距,谈判之初患方往往提出的赔偿数额一般是很高的,可能要双方慢慢的妥协,最终达成一致。

(5) 制作私了协议 2.和解协议书的参考格式

有甲 方、乙 方 ,有双方的信息,有一个基本情况的描述, 鉴于患者曾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一般在协议中会有相应的赔偿的项目和计算的方法,如果有这一条的就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关于各个赔偿的项目以及各个项目的计算方法所依据的数据来做一个简单的描述。双方如果同意,双方签字,那么这个协议生效,生效之后多长时间之内,医院甲方向乙方赔偿多少款项。一般的情况下会有这样的协议的内容,就是在医方医疗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的款项之后,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医院给 乙方 赔钱后,甲方应当放弃所有的权利,甲乙双方的争议已经终结,如果乙方起诉或再投诉,那么乙方应当无条件的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其本协议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签了协议后所有的争议即告终结,不能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

3.和解协议书选择性条款 (1) 保密条款

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作为医疗机构往往是不想让外界知道这个纠纷的内容,包括协议的内容,因为它可能会给医疗机构的名誉上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和解协议书当中也可以加入这样的保密性条款。如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乙方委托代理人及乙方的其他亲属,不得向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的医疗争议及本协议内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作为违约金。

(2) 自愿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在其代理律师参与下充分协商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 3 )全部协议条款 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就本案医疗争议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以前双方所有的往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传真)、谈判、会谈、电话交谈、备忘录等。

4.和解协议书制作实例 甲方: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方: *** 医院

甲方因 2010 年 3 月 18 日在乙方就诊出现永久性植物状态后果,与乙方发生疗纠纷,并于同年 9 月向 ***** 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原因、责任和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乙方确认,乙方至今已累计向甲方治疗费支付人民币 22.58 万元。

三、乙方同意,再分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6 万元,支付时间和方式如下: 1、在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制定民事调解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6 万元; 2、乙方于 2010 年 * 月 *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5 万元; 3、乙方于 2011 年 * 月 *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5 万元; 4、乙方将以上款项转帐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户,即视为已支付:户名:帐号:开户行。

四、甲方放弃基于本次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也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张权利,否则视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五、甲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应予保密,不就本次医疗纠纷向外界发布不利于乙方的言论,否则视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六、甲方如果出现根本违约,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按乙方已支付费用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应尽快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据本协议制定民事调解书。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二份,提交人民法院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2010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这里面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案件的简单描述,应当赔偿的款项,支付的方式,还有相应的保密条款。

(二)调解

1.有卫生行政部门参与的调解 2.有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

司法部、卫生部和保监会在 2010 年初出台《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保监局六部门联合成立。凡医疗纠纷中患者索赔超1万元的,除了上法院外,当事人还可选择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享受免费调解。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3日内予以受理。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则实行专家合议制度,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会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依法依约予以赔偿。

(三)诉讼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如果也不愿意调解,那么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解决。

1.管辖 (1) 地域管辖

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2) 级别管辖 一般是基层的人民法院。 2.诉讼时效 (1) 侵权之诉

医疗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 起计算一年内起诉。

(2) 违约之诉

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 2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 3.患方起诉

在医疗纠纷当中多数是患方起诉,患方起诉一般是起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产品、药品的器械和血液,也可以起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个是侵权之诉,一个是违约之诉。

4.医方起诉

也有医院起诉患者的情况,这里面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纠纷,患者拖欠医疗费。还有一种情况是排除妨碍,这种情况多数是发生了医疗纠纷,对治疗的结果不满意或产生了其他损害的结果,患者强占病房拒不出院,有些在医院住了好几年。

五、合理维权及医闹问题

合理维权及医闹的问题,作为医院的管理者是最不好解决的问题,在医疗纠纷当中是最头疼的问题,患者既不打官司也不同意去做任何的鉴定,而是采取一些非理性的方式向医院讨说法,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打官司是对医院管理者的一种解脱,是一种最好的方式、最合理的一种方式,因为可以和平的来解决相关的争议,最终由法院来判决医院是否有责任,这样更有说服力。

(一)医闹 产生的原因 1.对正常解决方式缺乏信心 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对法院的判决往往是缺乏信心的,往往认为很难得到一个公正的结论。医疗纠纷的诉讼确实涉及医学专业,专业性很强,医疗诉讼的时间往往很长,同时患者往往认为医学会组织的相关鉴定袒护医疗机构,认为医院的势力比较强大,所以法院很难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2.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政府要求 “ 稳定 ”

有些案件久拖不绝,政府部门有时候要求稳定,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大闹就大赔,小闹小赔,不闹就没有钱赔,使用暴力能够得到正常途径无法得到的一些好处,所以各级政府要求稳定的一个目标也被非理智、非理性的医闹不当的应用。

所以综合起来讲,医闹产生的原因确实有多种因素,但是个人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纠纷的解决的机制,尤其是快速的有效的纠纷的解决机制。

(二)面对医闹

作为医疗机构要注意语言防止矛盾的激化,尤其是参与纠纷处理的人员的态度一定要好,切忌对病历进行修改,要及时的提出尸体解剖相关的建议,应当加强与警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该报警的及时报警,要控制事态的发展。

(三) 医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对于扰乱医疗秩序,侵害医疗机构财物、伤害医务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当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当积极取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 广大 医师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罪的法条规定。

所以对医疗机构来讲,全面的提高医疗护理的质量,是减少医疗纠纷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应当加强病历系统的管理,作为医务人员应当提升个人的全面的素质,包括技术方面的也包括沟通方面的,对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全员的岗位责任,尤其作为医务人员在临床当中应当学会对患者,对患者的家属进行心理的分析,应该沟通交流,应当提高这方面的素质,也应当学会相应的自我保护。

第20篇:医疗事故投诉信

最近医院诊错的消息越来越多了,很多医生也会因为一时的疏忽而误诊,很多病人也会投诉,那么该怎么写投诉信呢?

xx市xx医院

我叫孙xxx。我在11年7月到你们医院看病。到11年12月7日被转到沈阳,最后确诊绒癌。我认为你们医院对我的病有误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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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到12月期间,没有按照医学要求连续合理的做HCG检查。使绒癌没有被早期发现。

2,

11年10月26日子宫腔镜检查没有做病理。报告单说我拒绝检查,这与事实不符。如果当天医生告诉我为了排除癌症必须做病理的化,我肯定会做这个检查的。如果真的是我拒绝检查,证据在哪里?那天医生根本没有告知我这方面的事情。

3,

我在你们医院做过几次HCG检查,其中有好几次都提示1000以上,没有具体数值。导致我很高的HCG没有被及时发现,最后导致绒癌误诊。

此外,HCG检查没有按照物价局要求收费,而是分段重复收费。对此我已经向物价局投诉,我还要继续找物价局。

4,你们医院医疗管理混乱。我12月6的检查一会说免费,一会说收费,检查完后补给病历,没有报告。

总之,我从7月到12月一共5个月的时间,医院有时间,有技术能力确诊发现绒癌。我要求你们书面的,正式的回答我上面的投诉。

投诉人:

2014-4-7

医疗事故检讨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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