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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求职信(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29 08:35:01 来源:求职信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香港

香港,同祖国共同发展 7月1日,香港迎来回归祖国21周年。连日来,各界举办的200多场庆祝活动渐次展开。

一年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视察香港。在他到过的大型基建项目现场,如今也是喜讯频传:赤鱲角机场,第三跑道建设如火如荼,一个相当于香港国际机场现有规模的“新机场”正在形成;港珠澳大桥贯通、完成验收,通车在即。习近平主席见证下内地与香港签署的兴建香港故宫文化博物馆合作协议落实顺利,蓝图正在化成现实,博物馆于5月28日动土开建。

“我会不断努力,充实自己,将来为香港和祖国的发展尽一份力。”4月21日,12岁的罗颢凝在香港“少年警讯”开放日上坚定地说。一年前,罗颢凝为前来视察的习近平主席介绍训练设施。今年新春,她和她的小伙伴们又收到习近平主席的回信。

回首一年,香港发展形势持续向好,政治局面趋向平稳,新一届特区政府“度月如日”,收获满满。连日来,人们说的最多、让人感受最深的,是香港社会出现的积极变化。

“风更清,气更正,信心更足了!”香港知名人士卢文端在报章深情撰文表示,“新时代‘一国两制’方略和习主席的领袖魅力、崇高威望、强大气场和深厚情怀,强烈地感召了广大香港同胞,持续引领香港进入发展新阶段。”

同频共振,“国家议题”深入香港

一年前,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习近平主席发表重要讲话,重申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定不移、全面准确。习近平主席希望香港要更加坚定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明确了绝不能允许触碰的底线,寄语香港同胞抓住国家发展的机遇,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搞建设、谋发展上来。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习主席的重要讲话一锤定音,让香港社会清楚地知悉中央对港政策的初心和底线。这一年来香港取得令人瞩目的发展,是港人的政治心态走向务实理性的结果。更多港人越来越不受反对派的煽动和迷惑,从而产生了香港政治上较为稳定的局面。”

“仿佛就在昨天!”在多个场合聆听习近平主席讲话的香港中华总商会会长蔡冠深说,习主席理顺了几个事关重大的关系,尤其是“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一国”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年来的香港,正是按照习主席指引的方向前行,形势才稳中向好。“我们中华总商会(中总)以前定位是香港的中总,现在则是国家的香港中总,会更多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香港自回归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有关部门、驻港机构积极实践,奋力开拓,推进“中央声音、国家议题”在港“落地、上岸”,展现了新的作为。

党的十九大召开后,中央宣讲团成员冷溶和香港中联办主任王志民,向特区政府240名高级官员宣讲十九大精神。今年全国两会后,王志民再次应邀走进特区政府总部,向330名官员进行详细宣讲。在一次香港的青年论坛上,王志民系统介绍了十九大精神,现场2000人参加,台上宣讲者深入浅出侃侃而谈,台下青年和穿着校服的学生拿着十九大报告的单行本,边听边翻阅,掌声不时响起。

中央驻港机构、中资企业负责人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在各种场合为香港鼓劲;越来越多香港社团在活动中,就国家政治生活大事邀请官员、专家讲解,使更多港人了解国家,了解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成就和使命追求。香港青贤智汇主席谢晓虹认为,积极宣介国家大事,香港的话语体系正悄然改变。

香港与国家政治生活同频共振。2017年12月4日,香港首次举办“国家宪法日”座谈会,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致辞时表示,宪法是香港特区的根和源,有赖于国家宪法,才有特别行政区,才有香港基本法。多位政界人士指出,香港近年出现一些**,与有人未正确认识宪法有关。今年4月15日,400多人参加了国家安全教育日香港研讨会。与会者提出,国家安全只有“一国”之责,没有“两制”之分,维护国家安全,是与香港本身利益完全一致的。

激浊扬清,管治团队忠实履责

管治香港,需要处理复杂矛盾。习近平主席在会见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构负责人时强调,要有国家观念。一年来,在特区政权机构中,更多的官员、议员、法官等,能站在国家的高度来观察和思考问题,履行自己对国家的责任。

新一届特区政府在第一份施政报告中指出:每一个热爱香港的人,都有责任全面准确地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沿着正确方向前进,都有责任向任何冲击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说“不”。5月24日在香港立法会发言中,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指出,香港有人钻空子鼓动“港独”理念,这是不能容忍和接受的。香港只要有人向社会发放不正确信息,特区政府就必须作出澄清。

香港各界人士也纷纷出面出声,捍卫“一国”之尊和宪法的权威。他们指出,如果容忍“港独”势力存在并滋长,会危及“一国两制”事业,对“港独”千万不要做不清不楚的“开明绅士”。去年9月香港高校内出现“港独”标语,更多人士站出来严正谴责,给予纠正。

6月11日,旺角*主谋之一梁天琦被判刑6年。“法律之下只有守法与违法人士之区分”“法律从来都绝不容许他们以非法的手段或方式来行使这些自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彭宝琴法官的判词,再次为香港法治标上清晰的注脚。一年来,多起迁延日久的诉讼案件终于落槌,违法作乱者陆续受到惩处。在激浊扬清的过程中,人们对一些重大政治法律问题的共识在形成,对“香港经不起折腾,经不起内耗”论述的认识更为深刻。

按照严谨而公正的法律程序,香港立法会冲破阻挠,于6月14日三读通过高铁“一地两检”条例草案。这一符合“一国两制”、响应民意呼声的新法例,已在生效后开始为香港新的发展保驾护航。

谈起一年来的积极变化,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律师陈清霞向记者这样概括:社会正能量持续增强,国家观念在港人中不断深化、强化;特区政府依法施政,显示了新的问政风貌;青少年教育起色明显,爱国爱港力量更加壮大,人们更自觉地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尽管解决一些长期积累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久久为功,但方向对,人们就有信心。

交流学习,爱国正气加速上扬

暑假到了,一个个赴内地的考察、交流、研习团组陆续开拔。参与“香港大学生内地实习计划”的近千人,分赴8座城市实习。树仁大学学生吴玥表示,在香港工作已不是现在香港青年的唯一选择,要实现梦想,不妨去内地闯一闯。

爱国正气在香港加速培育。香港中联办推动两地建立700多对“姊妹学校”,通过实施“万人计划”等项目,使每年赴内地进行各种交流的香港师生稳定在万人左右。特区政府本年度也安排1.148亿港元资助学生赴内地交流。

5月下旬,由香港广东社团总会主办的“寻找家乡的商机——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千人考察活动”启动。张建宗在启动仪式上表示,本届政府与青年同行,2018—2019年港府实施青年内地交流、实习两项资助计划,将惠及1.9万名青年。

香港回归祖国后,历史教育亟须加强。例如中国历史长期未被重视,香港发展史更被纳入世界历史讲解。经努力,香港教育局最近公布课程修订办法,中国历史在初中单独成科,香港发展的历史则融入中国历史一并教授。修订后的课纲,新增加了包含唐朝时屯门镇的设置、鸦片战争与英国占领香港、日本侵华与香港的沦陷等内容。

习近平主席视察香港的东风,推进了香港历史教育正本清源。不少香港教师表示,港史融入国史,是应有之义、必然之举,应坚定推行,让学生了解香港从来是与国家血脉相连、密不可分的。

近期,更多的香港学校在师生中倡导尊重国家宪法,理直气壮地讲爱国爱港。去年12月16日,香港专业进修学校(港专)毕业典礼奏放国歌,校长陈卓禧面对少数学生不尊重国歌的错误举止,直斥其非,并重申爱国办学的传统,在香港教育界和社会反响很大。

早晨,黄楚标学校钟声响起,400多名学生精神抖擞地进入礼堂。他们齐声唱国歌,向国旗行注目礼,之后听校长黄锦良作“国旗下的演讲”。

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下属的升旗队总会,属于制服团体,在其推广下,全港已有400多所中小学成立了升旗队。近来,该会活动更加频繁。3月10日举办周年检阅礼,邀请解放军驻港部队仪仗队示范,近日又举办庆祝回归21周年的颁奖典礼。担任香港教联会主席的黄锦良说,经多方努力,更多的香港学校定期举行升旗仪式及奏唱国歌,也会举办交流团,加深学生对国家、国情的认识。

5月19日,第十二届“香港杯”外交知识竞赛决赛在香港无线电视台举行。本届竞赛共有来自125所中小学的超过2.2万名学生参加,参赛人数创历届最高。记者在现场看到,进入决赛的10所学校的代表,在抢答和情景模拟环节各展所长。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特派员谢锋介绍,目前给予香港特区护照免签或落地签的国家和地区达162个,公署成立后共处理涉港领保案件1.3万余起,涉及香港同胞数万人,“香港同胞走到哪里,国家的领事保护就跟到哪里!”同学们报以热烈的掌声。

积极作为,特区施政呈现新貌

“我们既要把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地建设好,也要把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建设好。”习近平主席在香港的重要讲话,内地和香港方面都在深入领会、贯彻落实。

去年8月,国务院港澳办集中公布了一批中央各部门出台的便利港澳同胞在内地学习、就业、生活的政策措施,其后相关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就国家科研经费过境香港使用等问题,习近平主席亲自关怀、部署,有关部门迅速落实,极大鼓舞了香港科技工作者。他们以更大的热情响应国家号召,努力把香港建设成为国际创新科技中心。

这一年,香港经济表现不俗。2017年本地生产总值同比增长3.8%,今年一季度则增长4.7%,均创2011年以来的新高;在今年一季度末财政储备逾1.1万亿港元,为历史最高水平。

库房丰盈了,特区政府大胆投资香港的未来,相继推出一系列利港利民项目。今年的财政预算案中,史无前例地安排500亿港元发展创新科技;社会福利开支大幅增加,从今年6月起,高额长者生活津贴从每月2565港元提高到3485港元,直接受惠的老人约40万。

香港旅游业在经历低谷后,去年也开始重现畅旺。今年前4个月访港旅客逾2000万人次,同比增长10%,其中内地客增加13.2%,达1623万人次,香港零售实现连续14个月增长。业内人士分析原因,除了业界力拼,也与香港社会气氛转好有关。

习近平主席视察时勉励香港特区政权机构负责人,要迎难而上,积极作为。林郑月娥最近表示:“我不断提醒自己,香港真的不可以再‘食老本’,不可以‘等运到’,要把握机遇,提高自身竞争力,更上一层楼。”她提出,特区政府的角色,除了以往的公共服务提供者、监管者,再增加两个:促成者、推广者。

为了“推广”,香港高层官员对外倾力推介香港,大声向海外人士谈“一国两制”取得的成功,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部署。

为了“促成”,港府广联海外合作伙伴,签订了更多的双边贸易、投资保护协议。在增强金融中心竞争力方面,过去较多依靠中央政策支持,如沪港通、债券通等,2018年香港自主推出新上市条例,吸引更多创新企业来港上市。

坐言起行,积极有为,正成为港府施政的新风格,例如多方觅地增加房屋供应,改善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增加公众参与,增强公务员的国家意识……

今日香港,发展活力依然为世界瞩目:

香港国际机场货运量目前世界第一;今年2月,香港再次被国际权威机构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第一名;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5月24日发表竞争力报告显示,香港排名全球第二;欧盟驻港办公室最近公开发文,赞赏“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已变成一个繁荣的国际交汇处”……

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说,只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坚持背靠内地、面向全球的定位,在新时代一定会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如今,随着港珠澳大桥、广深港高铁等跨境基建将陆续开通,香港与内地的联结将更紧密。粤港澳大湾区勾画的美好前景,越来越多港人参与其中,正在凝心聚力,再迎新的黄金发展期。

“不相信未作牺牲竟先可拥有,只相信是靠双手找到我欲求。每一串汗水,换每一个成就……”粤语歌《顺流,逆流》唱出了港人坚韧实干的风貌。行进在同祖国共同发展、永不分离的宽广道路上,有中央和国家的有力支持,有狮子山下的奋斗精神,香港特区活力焕发,奔赴美好的未来。

推荐第2篇:香港

《香港,璀璨的明珠》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2.了解课文内容,知道课文是从哪几个方面介绍香港的,激发学生热爱香港、热爱祖国的思想感情。

教学重难点:指导朗读

教学课时:1课时

教学用具:课件图片 教学过程:

一、揭示课题

同学们,我们的祖国以地域辽阔、风景迷人矗立于世界的东方。其中在我国南海之滨有一座城市却是中国这条巨龙头上璀璨的明珠。素有“东方之珠”的美誉。它就是香港。今天这节课,让我们一同走近《-香港,璀璨的明珠》。齐读课题。谁知道“璀璨”是什么意思?

过渡:香港就是一颗光彩耀眼的明珠。香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美称呢?让我们一起去看看课文吧!

二、初读课文 整体感知

1、同学们,这是一篇略读课文,你们可以借助生字旁边的拼音把课文读通顺读正确;

2、请同学们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读课文,可以大声读、可以小声读、也可以默读。要求: (1)把课文读通读顺,遇到难读的字、词多读几遍; (2)标出自然段,说说课文主要从哪些方面来介绍香港的?

同学们,这篇课文有很多很美的词语,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3、出示词语:

琳琅满目

应有尽有

物美价廉

一应俱全

大饱口福

旅游胜地

举世闻名

夜幕降临

五洲四海 璀璨无比

(1)哪位小老师愿意带大家读? (2)我们一起读一读。

4、课文是从哪几个方面具体介绍香港的呢?生回答师板书:“万国市场”、“美食天堂”、“旅游胜地”、“灯的海洋”。

四、合作学习,品读体验

1、课文从“万国市场”、“美食天堂”、“旅游胜地”、“灯的海洋” 这四方面具体地介绍了香港是一颗璀璨的明珠。

2、学习“万国市场”

师:先自由读读第二自然段。想想:万国市场是一个怎样的市场?那里会有哪些商品?(学生调动生活经验,充分展开想像,自由说话)

香港面积不大,怎么说是万国市场呢?课文中哪几个词语告诉我们?找一找。(学生说,板书:琳琅满目 应有尽有 物美价廉 )齐读词语

是呀,“万国市场”里的商品这么齐全,用上这三个词语以后,就能高度概括地把香港市场的商品特点介绍清楚了,看看这些商品,怎么样?你能通过朗读来展现吗?自己练习读第二段。(抓住“琳琅满目

应有尽有

物美价廉”指导朗读)

评价:听了你的朗读,让我们觉得“万国市场”果然名不虚传呀。我们一起来读一读。在下面的学习中,请同学们多多关注这样的关键词语。

3、学习“美食天堂”

(1)你认为哪个词语最能体现香港的美食特点?结合句子理解:一应俱全。课文中有一个词语意思和它相近,你能找到吗?

(2)到底有哪些美食可以让人们尽情享用呢?请你找出文中相关的语句,读一读。 (3)看到这么多的美食,你有什么感受?能用一个词来形容一下你的感受吗?(大饱口福) ( 4)朗读:这么多的美食,这么好的地方,你能有滋有味地来读一读吗?想想该怎样读?

4、学习“旅游胜地” 抓住词语“出色”及相关句子感受海洋公园的“举世闻名”。

(1)说起旅游胜地文中提到了举世闻名的海洋公园,那是小朋友们最喜欢的地方了。读读课文,说说在那里,你看到了什么?

(2)海豚和海狮表演得怎么样?能从文中找出一个词来形容吗?(出色) (3)文中哪些句子写出了海豚和海狮出色的表演,读一读。

(4)看着海豚和海狮的表演,想想当时的情景。你的心情怎样?请你试着把你的心情读出来。 (5)试用“一会儿……一会儿……”

“有时……有时……”说句子。

5、学习“灯的海洋”

重点品读:出示句子“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香港就成了灯的海洋。港湾里闪耀的灯光,像五颜六色的焰火,洒落人间。马路上一串串明亮的车灯,如同闪光的长河,奔流不息。高楼大厦的霓虹灯光彩夺目,热情欢迎来自五洲四海的游客。” ①这段话是围绕哪句话写的?

②一盏灯能称为灯的海洋吗?十盏呢?教室里的灯都亮起来呢?既然很多灯可以称为灯的海洋,那么国庆盛典上,**前人如潮,我们把他称为——;花如海,我们把她称为——;举国上下,人们沉浸在欢乐之中,我们把他称为——

③围绕着灯的海洋,作者写了哪些地方的灯呢?

出示句子:港湾里闪耀的灯光,像五颜六色的焰火,洒落人间。马路上一串串明亮的车灯,如同闪光的长河,奔流不息。高楼大厦的霓虹灯光彩夺目,热情欢迎来自五洲四海的游客。

A、引导学生找出港湾里、马路上、高楼大厦。是啊,光有一处地方怎么能成为“灯的海洋”呢?只有每一处地方,所有的灯都亮起来,这才能称为“灯的海洋”。让老师和大家一起合作来读读这三处地方的灯吧。(老师引读)

B、读着读着,我们仿佛真的来到了灯的海洋,除了感受到很多的灯,你还感受到了什么?(灯美) C、学生谈感受(引导从色彩,天上往下掉似的,怎样算闪光的长河,同样是比喻句可以用不同的比喻词等方面去谈感受)

D、带上感受个别展示读,孩子们,你们读得真好,了不起!看看真正的“灯的海洋”吧!概括板书(光彩夺目)

E、孩子们,让我们一起用朗读来享受香港光彩夺目的夜景吧!师生合作读(配乐)

引:孩子们,你们的朗读仿佛把老师带到一个灯的海洋,光的世界里,我忍不住要发出一声这样的赞叹: 齐读:香港,真是我国南海之滨一颗璀璨无比的明珠!

6、学习第六自然段 谈话引出最后一个自然段。

通过学习课文,我们知道了香港是一个万国市场、美食天堂,有著名的海洋公园、美丽的夜景。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赞美香港:香港是我国南海之滨一颗璀璨无比的明珠。(齐读课文最后一个自然段)

四、总结升华

香港在经历了100年的沧桑后终于又回到了祖国的怀抱,我们为我们的祖国拥有这样一颗无比璀璨的明珠而感到骄傲和自豪。学习了这篇课文,你想对香港,这颗我国南海之滨璀璨的明珠说些什么呢?

板书设计:

万国市场

应有尽有

香港,璀璨的明珠

美食天堂

一应俱全

旅游胜地

举世闻名

灯的海洋

光彩夺目

香港,璀璨的明珠 【教学目标】

1.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激发学生热爱香港,热爱祖国的思想感情;

2.对不理解的地方提出疑问;

3.联系上下文,理解重点词句的意思。【重点】理解课文是分几方面来介绍香港的。 【难点】联系上下文,理解重点词句。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

上课前,老师先请你们欣赏一首歌(播放《东方之珠》)。谁知道这首歌的名字是什么?东方之珠指的是哪儿?(板书:香港)确实我们的祖国以地域辽阔、风景迷人矗立于世界的东方。而香港这座城市却是中国这条巨龙头上璀璨的明珠。有“东方之珠”的美誉。今天,我们就跟随课文,一起走近香港,来了解这颗令世人瞩目的“东方之珠”。(板书:璀璨的明珠)齐读课题。谁知道“璀璨”是什么意思?你是怎么知道的。

带*号的课文是略读课文,略读课文要求大家自己学习,老师不做过多的讲解。

(二)初读课文,感知全文

1、请同学们自己读一读阅读提示,看导语提出了几个要求?(课件出示两个要求)

2、请同学们借助拼音读课文,不好读的词要多读几遍。

这篇课文里有很多不好读的词语,老师看到有的同学已经把它们标了出来。 出示戴拼音的词

亚太地区

贸易

琳琅满目

物美价廉

佳肴

粤菜

璀璨 一应俱全

大饱口福

举世闻名

奔流不息。 自己先轻声读一读,齐读。

同学们,看,拼音宝宝藏起来了,这些词你还会读吗?

3、课前同学们都预习了,你都理解了哪些词语,请你当当小老师来告诉同学们

(三)指名分段读课文,感知课文重点内容。

词语理解的这么好了,那课文我们读的怎么样?大家来展示一下,你们想怎样读?学生推荐方法,分段读课文,其它同学边听边思考课文是从哪几个方面来介绍香港的?(同桌交流)

板书:万国市场

美食天堂

旅游胜地

美丽夜景

(四)品读课文,体会香港的繁华与美。

课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来介绍香港的,你对香港的哪一方面最感兴趣呢?你就美美地读哪一个段落。读出你的感受。

(1)品读第二自然段。

你对香港是万国市场感兴趣,能说说为什么吗?既然喜欢,那你就美美地读一读吧。还有谁喜欢这时候的香港,你和他的想法一样吗?

(播放课件)体会物品的“琳琅满目”。 (2)品读第三自然段

你对香港的美食感兴趣,能说说为什么吗?请你读出你的感受。

香港有这些多的好吃的,老师也给大家找了许多香港的美食,请大家来饱饱眼福吧!(课件)如果你有机会去香港,千万不能错过那里的美食。

(3)品读第四自然段。

你对香港是个旅游胜地感兴趣,你能说一说为什么吗?

海豚和海狮的表演,那多有趣呀,想不想看看他们的表演?(播放多媒体)

你有什么要说的吗?这么好玩儿、精彩的表演吸引着世界各地的游客,所以他真是旅游胜地呀!我们再来读一读这一段,好吗?

香港除了海洋公园,你们搜集到的资料,还有哪些是旅游的好去处?老师也找了一些图片,我们来一起欣赏吧。

(4)品读第五自然段。

我对香港的“夜景”最感兴趣。

你们想不想看看香港的夜景呀?(播放多媒体)

这么美丽的景色,你们想读吗?美美地读出你的感受。

(5)教师总结:这篇课文作者从购物、美食、旅游向我们介绍了香港,我想,凡是去过香港的人,都会由衷地发出赞叹。(出示多媒体课件)齐读:香港,真是一颗璀璨无比的“东方之珠”。

(四)合作交流

同学们课前一定收集了许多和香港有关的知识,现在四人小组合作,把你收集到的知识和大家分享。

(五)小结全文

最后,我们衷心祝愿香港的明天更加美好,永远闪耀在世界的东方。

【板书设计】板书:

教学目标:

1.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2.了解课文内容,知道课文是从哪几个方面介绍香港的,激发学生热爱香港、热爱祖国的思想感情。

教学重难点: 指导朗读

教学课时:1课时

教学用具:课件图片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同学们,1997年我们中国有一件特别振奋人心的大事,一件人们期盼已久的大事,到底是件什么事呢?请看录象《香港回归实况》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先后强迫清政府签定了三个不平等条约,强行租借香港,直到1997年7月1日,香港这个失散了百年的孩子终于回到了祖**亲的怀抱。那么,香港到底是什么样的呢?这节课就让我们大家一起来认识香港,了解香港。

板书:香港

1.说说你想了解香港什么?

2.那这篇课文又是从哪几个方面来介绍香港的呢?

二、初读课文

请同学们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读课文,可以大声读、可以小声读、也可以默读。看看课文是从哪几个方面来介绍香港的?

读后指名回答。板书:

三、学习词语,积累运用

同学们,这篇课文有很多美丽的词语,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出示词语:琳琅满目

应有尽有

物美价廉

佳肴

一应俱全

大饱口福

旅游胜地

举世闻名

夜幕降临

五颜六色

奔流不息

五洲四海

璀璨无比

1.读一读

2.查词典,对自己不理解的词语,通过查词典理解。

提问2-3个学生,你喜欢哪个词,描写什么的时候可以用上这个词?

下面我们来学习课文。

四、再读课文

出示自学提示:

1.选择你最想要了解的一方面,认真读一读。

2.划出自己喜欢的句子,想想为什么喜欢?

3.把你喜欢的句子读给同桌听。

读后指名回答:你喜欢哪一句,为什么喜欢?能再为我们读一遍吗?

五、解析课文

1.刚才,同学们通过读课文,对香港有了初步的了解,那么老师想问问,假如你是一位导游的话,你怎样向大家介绍香港的万国市场呢?

好,准备一分钟!

出示图片让学生讲解。

2.逛完了万国市场,我们去品尝一下香港的美食吧!好吃的同学请举手!你想吃哪个国家、哪个地区、哪个地方的特色菜?(学生说到哪个菜老师就简单说一下这个地方的菜的特点)

老师现在为你们准备了好多好吃的…….图片。(出示)

这些好吃的想不想吃啊?其实这些美味佳肴香港都有啊!好,就让我们在朗读中再一次感受香港的美食吧!

3.读得真棒!我知道同学们最喜欢玩了,那我们就去香港的海洋公园看看海豚和海狮的精彩表演吧!(录象资料)

这么精彩的表演,你愿意回家介绍给小伙伴吗?

指导朗读:出示段落(香港还是一个旅游胜地。小朋友们最爱去的就是举世闻名的海洋公园。公园里的海豚和海狮表演最为出色。在清澈的池水里,它们一会儿钻圈,一会儿顶球。有时趁你不注意,会突然跃出水面,向你点头,有时还会喷你一身水呢。)

(1) 造句

(2) 找出中心句作者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句,从不同方面把内容写具体,其实我们生活中的很多方面都可以用这种方法进行描述,那么我们就来写一写身边的事吧!(我们的教室真干净!)先想想,与同桌说一说,指名说,动笔写。

4.美丽的夜景

(1) 香港的白天是繁华的,香港的白天是美丽的,香港的白天是忙碌的,那么香港的夜晚是什么样的呢?下面请大家跟着顾老师的脚步一起走进香港美丽而多彩的夜晚。

(2) 配乐朗读

(音乐起,老师范读。)香港的夜景美不美,美在哪里?读一读,说一说。

灯的海洋------灯多

这一段用了三个比喻句,有静有动,写出了香港美丽的夜景。跟着老师一起来读一读吧!

引读:……成了……

……像……

……如同……

5.香港那么著名,那么迷人,那么耀眼,你觉得香港像什么?

指名回答。板书:香港,璀璨的明珠

让我们怀着赞美之情来一起赞美香港吧!

读最后一段。

六、总结

香港,现在早已成为我们的旅游城市,我们可以十分方便地跟随旅游团去香港游玩,而且迪斯尼乐园也已经落户香港,我相信有一天同学们都会去香港游一游的!

七、今天,顾老师还带来了一首歌,想要用歌声再来赞美香港,让我们在歌声中结束今天的这节课!(学生在歌曲《东方之珠》中走出教室。

(四)说一说(任选一句为中心句展开去说)

1.下课了,操场上真热闹。

2.公园里百花齐放。

3.蓝天上白云朵朵。

《香港,璀璨的明珠》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读懂课文,知道课文是从哪几个方面介绍香港的,抓住主要内容的能力。

2.有感情地朗读课文,体会“璀璨的明珠”的内涵,了解香港的过去、现在,激发学生热爱祖国,热爱香港。

3.进行段的训练,读懂重点自然段意思,用简单的话概括段意,学习围绕一句话写段,进行小练笔。4.摘抄优美词句,进行积累。

教学重难点:把握课文主要内容,有感情地朗读课文,体会“璀璨的明珠”的含义。 教学思路:

1.创设情境,揭示课题。2.整体感知,梳理文路。 3.朗读感悟,体会内涵。 4.拓展延伸,升华情感。 5.诵读美段,练笔运用。 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一.创境揭题

师:同学们喜欢旅游吗?去过哪些有名的城市和风景名迹?交流一下你们课前收集的旅游城市资料,说说他们的美称吧?

生自由说(昆明——春城,广州——花城,苏州——水城,南昌——英雄城) 师:知道香港吗?它有什么美称呢?揭示课题:香港——璀璨的明珠

香港素来有“东方之珠”的美誉。今天,我们就跟随课文,一起走近香港,来了解这颗令世人瞩目的“东方之珠”。(板书:璀璨的明珠)齐读课题。谁知道“璀璨”是什么意思?你是怎么知道的。 “明珠”是什么呢?(宝贵的事物)师指着一女生说:你就是妈妈的掌上明珠。

师:香港就是一颗光彩耀眼的、祖国璀璨的明珠。香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美称呢?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二、整体把握 1.明确类型

师:带 号的课文是略读课文,略读课文要求大家自己学习,老师不做过多的讲解。请同学们自己读一读阅读提示,看导语提出了几个要求? 生自由读阅读提示。 2.出示阅读提示:

①读一读:自由朗读课文,读准字音,读通句子,难读的句子多读几遍。 ②想一想:作者是从哪几个方面介绍香港的? ③说一说:香港给你留下怎样的印象? 3.学生自学,师巡视指导。 4.汇报交流

(一)作者是从哪几个方面介绍香港的

师:老师发现同学们读的非常起劲,我也非常想倾听你们美妙的读书志,愿意展示一下自己吗?好,我们分段读课文。但是老师一个要求:读的同学读准字音,读完后用文中的一句话概括这段说了什么?听的同学要听清读得是否准确,并边听边从文中找出一句概括段意的句子。

指名分段朗读课文,读概括段意的句子。 2.根据学生所说出示段意

①总的介绍香港的地理位置和在亚太地区的地位。 ②香港是个著名的世界商品市场。 ③香港的美食很有名。 ④香港是个旅游胜地。 ⑤香港的夜景非常美丽。 ⑥赞美香港是一颗璀璨的明珠。 3.概括课文主要内容。

师:谁能根据各段段意用“先„„接着„„后来„„再„„然后„„最后„„”的句式来说说课文是从哪几个方面介绍香港的?

同桌练说,指名说,师引说。

4.小结:我们一段一段的读课文,并用一句话概括各段意思,再把各段意思连起来说,就是全文的主要意思,这就是“段意连接法”,以后我们就可以用这种方法来概括课文主要内容。

(二)香港给你留下怎样的印象?

师:读了课文,我们解决了第

一、二个问题,回答第三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一组图片。(课件出示香港图片)

师:看了这么多图片,能说说香港给你留下了什么印象?用一句话来说说。 指名说。

师:香港给作者留下怎样的印象呢?快速浏览课文,找出句子来读读。 生说后出示课文最后一自然段

“香港,真是我国南海之滨一颗璀璨无比的明珠。” 师范读(句子比较长,听听老师是怎么停顿的?)学生读 三.品读2——4自然段

1.过渡:为什么说香港是一颗璀璨的明珠呢?重点读2——4自然段。

师:请同学们默读2——4自然段,从各段中分别找出一个词来说说你所了解到的香港。 生汇报,并上台板书:万国市场 美食天堂 旅游胜地 灯的世界 2.朗读复述

师:香港的商品、美食、海洋公园、夜景堪称“世界之最”,你打算怎样向大家介绍呢?这样吧,我们分成四个导游小组,各组分别选一个方面向大家介绍。

出示讲解要求:

①朗读有关内容,根据内容设计导言词。

②选一个代表做小导游,由他主说,小组其他成员可以补充说。 ③解说时要做到口齿清楚,态度大方,热情亲切。 小组合作讨论。指名小组做导游。

过渡:现在请导游给我们介绍旅游的第一站吧! (师随机调整顺序,机动展示)

(一)万国市场

1、导游介绍万国市场。

2、想好你要买的物品没有啊?我们一起去看看市场看看吧!(多媒体出示)

3、看到这些让你想到哪些词语啊?读词语。

4、买到你中意的东西了吗?那你的心情是怎样的呢?让我听听吧!指名读,女生读。过渡:我看到很多女生都舍不得走了,可精彩不在后头呢,有请导游带我们到下一站。

(二)美食天堂

1、大家的肚子都饿了,快快看一下都有哪些地方的美食吧!齐读。

2、决定要吃什么了吗?那我们就走吧!(课件出示)

3、看到这么多的美食,你想用什么词语来形容一下?刚才你吃得怎么样呢?用什么词来形容?读词语。

4、谁听得最痛快,最过瘾?把你的心情告诉大家吧?

过渡:吃饱了,喝足了,让我们继续去感受香港的魅力吧!有请导游!

(三)海洋公园

1、哪个小组愿意给我们读读有关海洋公园的介绍?小组读

2、各位都迫不及待的想去海洋公园。LET IS GO。(课件出示)

3、把你最喜欢的表演介绍给大家。

4、你觉得海豚和海狮怎么样啊?那就读出它的可爱吧!男生读。

过渡:愉快的时光总是过得很快,看看,天已经黑了,导游啊,我们现在是不是回酒店休息啊?

(四)美丽夜景

1、导游介绍。

2、真有那么美吗?耳听为虚,眼见为实,我们还是赶快去看看吧?(课件出示) 师:香港的夜色如些之美,让我们带自已的感受读读这段吧!齐读。

师:香港那独特的美景让我沉迷,导游们悦耳动听的介绍让我陶醉,现在的我情不自禁的想说:“香港,真是我国南海之滨一颗璀璨无比的明珠。”(课件出示)能否让大家感受到你对香港的热爱呢?齐读。

师:同学们说的好,读得更好,从大家的介绍中使我们感受到香港真是无愧于美称——“璀璨的明珠”

四、资料链接

师:可是,这颗明珠也有一段苦难的历史。(课件出示)

香港,现在早已成为我们的旅游城市,我们可以十分方便地跟随旅游团去香港游玩,而且迪斯尼乐园也已经落户香港,我相信有一天同学们都会去香港游一游的!

五、小练笔

师:在这一课中,作者紧紧围绕着中心句,从不同方面把内容写具体,下面我们就学习课文的方法,试着写一写你所了解的香港其他方面。

课件出示:(总写)香港是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练写,交流

六、今天,老师还带来了一首歌,想要用歌声再来赞美香港,让我们在歌声中结束今天的这节课!(学生在歌曲《东方之珠》中走出教室。

板书设计:

万国市场

美食天堂

24.香港,璀璨的明珠 旅游胜地——海洋公园

美丽夜景

推荐第3篇:香港

《香港,璀璨的明珠》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正确认读、理解“璀璨”、“贸易”、“物美价廉”、“佳肴”“粤”“川”等。生字新词。

2、了解课文内容,引导学生找出每段的中心句,知道课文是从哪几个方面介绍香港的。

3、通过自读自悟、当小导游介绍香港,在合作交流中,在语言的品味中感受香港的繁荣与美丽。激发学生热爱香港,热爱祖国的思想感情 。

4、进行段的训练,学习围绕一句话写段,进行小练笔。

教学重点: 有感情地朗读课文,了解课文是从哪几个方面介绍香港的。

教学难点: 本文是略读课文,引导学生通过自读自悟,和同学的讨论交流,在语言的品味中感受香港的繁荣与美丽。 布置预习作业:

1.朗读课文,做到正确、流利。

2.画出文中的四字词语,反复认读。利用字典等工具书自学生字新词,如“璀璨”、“贸易”、“物美价廉”、“佳肴”“粤”“川”等。 教学过程:

一、揭示课题

1、出示中国地图。

2、简介香港:同学们,我们的祖国以地域辽阔、风景迷人矗立于世界的东方。其中在我国南海之滨有一座城市却是中国这条巨龙头上的一颗璀璨的明珠,素有“东方之珠”的美誉。它就是——香港。(板书“香港”,请同学们伸出小手跟老师一起写)

今天这节课,让我们一同走进课文,一起走进香港,来了解这颗令世人瞩目的“东方之珠”。

齐读课题。你认为题目中哪个词用得最好?(璀璨:就是光彩夺目的意思,那香港,璀璨的明珠就是说香港是一颗光彩夺目的明珠了)那为什么说“香港,真是我国南海之滨一颗璀璨无比的明珠”?让我们一起去看看课文吧!

二、预习反馈。

课前老师布置了预习任务,同学们完成了吗?现在老师检查一下。(出示词语) 琳琅满目 应有尽有 物美价廉 一应俱全

大饱口福 旅游胜地 举世闻名 夜幕降临

五洲四海 璀璨无比

奔流不息 高楼大厦

指名带读,你们理解了这儿的哪个词,你是通过什么方法理解的?齐读。

二、读课文,感知全文

解决了这些词语,我们再来朗读课文, 一读:

1、请同学们先自由的读一读课文。(出示课件:要求读准字音,把句子读通顺,略读课文还要求把带拼音的词语多读几遍。)

2、(出示课件::文中带拼音的词语)我们开火车读一读。二读:

1、老师发现同学们读得非常起劲,我也非常想倾听你们美妙的读书声,愿意展示一下自己吗?好,我们来轮读读文,其他同学边听边思考:课文从哪几个方面向我们介绍“香港,真是我国南海之滨一颗璀璨无比的明珠的呢?找到文中的关键词来概括。

短短的时间里,同学们已经能够把课文读得正确、流畅,有的同学还能读得声情并茂,真是好样的。

2、课文是从哪几个方面来介绍香港的呢?你们找到了哪几个关键词? 交流:(万国市场

美食天堂

旅游胜地

灯的海洋)

对,全文就是从这几个方面来介绍香港的。你是怎么知道的? 谁能找到每个段落的重点句子?

你们都是这么认为的吗?这个单元的训练重点是就是围绕中心句,从不同方面把内容写具体。你们真会学习。 三读: 默读感悟

1、你对解香港的哪一方面最感兴趣呢?你就默读哪一个段落。但是我这有几个要求(出示课件:默读要求:读一读,画一画这一段的中心句。读一读,想一想,围绕着中心句主要写了什么?再与你的同伴交流交流。)

2、交流: (1)万国市场

你对万国市场感兴趣。他的看法大家同意吗?还有谁对香港是万国市场感兴趣?那你就美美地读一读吧。

你们想去香港购物吗?为什么?(理解“琳琅满目”、“应有尽有”、“物美价廉”) 难怪人们这么赞美——(齐读)香港,真是我国南海之滨一颗璀璨无比的明珠。 (2)美食天堂

你对香港的美食感兴趣,能所说为什么吗?你能读出你的感受吗?

那这么多的美食到底都有什么呢?同学们想不想看看?(出示课件:美食图片)香港的美食有这么多,你能从这一段找到一个词来概括吗?(理解“一应俱全”)所以他被称为“美食天堂” 。如果你有机会去香港,一定要去尝尝那儿的美食,大饱口福。

去香港大饱口福的游客都忍不住赞叹——香港,真是我国南海之滨一颗璀璨无比的明珠。 (3)游览胜地

你对旅游胜地感兴趣,老师猜,你肯定想去那儿的海洋公园,是吗?能说说你的理由吗? 是呀,海豚和海狮的表演,那多有趣呀,想不想看看他们的表演?(出示课件:图片)(出示课件:视频)这么好玩儿、精彩的表演难怪能吸引着世界各地的游客。我们再美美的读一遍。

香港除了海洋公园,还有哪些是旅游的好去处?老师也找了一些图片,我们来一起欣赏吧。 香港有这么多旅游的好去处,想不想赞美一下,一起来——香港,真是我国南海之滨一颗璀璨无比的明珠。 (4)灯的海洋

你对香港的灯光感兴趣,能读出你的感受吗?

你们想不想看看香港的夜景呀?(出示课件:图片)

这么美丽的景色,你们想读吗?谁愿意来读中心句?其余的同学来读分述的句子。 欣赏了香港绚丽多彩的灯光,老师也忍不住赞美香港港了——香港,真是我国南海之滨一颗璀璨无比的明珠。

三、小导游介绍香港

香港这颗无比璀璨的的明珠的吸引了各国游客络绎不绝地来旅游,你能学着这位小导游的介绍来介绍香港。

1、出示要求。讲一个方面,要能吸引游客。介绍时,对相关段落,内容上可调整充实,但文中主要词语要用上。说前,先回忆或查阅相关资料。现在花2分钟时间准备。

游客们,现在我们来到香港的“美食天堂”。这里有来自世界各地的美食佳肴。想吃日本的海鲜,韩国的烤肉吗?想吃英国的牛排,意大利的比萨吗?想吃俄罗斯的红菜汤和印度的咖哩吗?这儿都有,一应俱全,还全是正宗的哩!女士们,先生们,快来大饱口福啊!

2、小组合作。

3、指名回答。

4、模拟介绍。

四、小练笔

1、同学们,学了这篇课文,我们知道香港是一个万国市场、美食天堂,有著名的海洋公园、美丽的夜景,课文为什么会给我们留下这么深刻的印象呢?那就是因为作者紧紧围绕着中心句,从不同方面把内容写具体,其实我们生活中的很多方面都可以用这种方法进行描述。下面我们就来进行围绕中心句,从不同方面把内容写具体的小练笔。我们可以写节日的菜场、节日的商场

2、学生习作。

这篇课文作者从购物、美食、旅游向我们介绍了香港,我想,凡是去过香港的人,都会由衷地发出赞叹,(出示课件:香港,真是一颗璀璨无比的“东方之珠”。)齐读。

万国市场

香港,璀璨的明珠 美食天堂

旅游胜地

灯的海洋

推荐第4篇:香港地铁

香港地铁:调价、盈利,那都不叫事

在北京,很多上班族的一天是从拥挤的地铁中开始的。只要不出站,从几公里到上百公里都是2元的票价。然而,这个从2007年开始持续了7年的“福利”或将消失。

2014年6月,北京市交通委公布地铁差异化票价四种方案;7月,北京市发改委联合市交通委就公共交通价格改革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

这背后是政府常年票价补贴的不堪重负。今年年初,北京市交通委运输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马伯夷曾透露,经测算,每张2元通票背后,都有近2元政府财政补贴,用在公共交通上的财政补贴甚至超过了医疗。

其实有关北京地铁涨价的“传闻”由来已久,只不过涨价要面临的民意压力难免让政府有很多顾虑。

许多网友表示,涨价可以,服务质量能不能随之提高?此外,有业内人士表示,单纯调票价能否解决公共交通亏损的现状?

当然,面临这一难题的不止北京地铁一家。

因为投资回报周期长、维修成本高,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的轨道交通公共运营商都在赔钱,而民众希望便宜、甚至免费的服务也与公共交通提价形成了天然的矛盾。

但香港铁路有限公司(下称“港铁公司”)是个例外,它不仅盈利(2013年纯利润达132.08亿港元),还每年都会调整票价。

近日,《中国经济周刊》对港铁公司以及香港地铁进行了实地考察和现场采访。

香港“大国企” 公共交通在世界上少有盈利的案例;营运方、政府、公众很难找到平衡点。基于此,采取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作)模式,成为政府缓解投融资压力、分担风险的良方。

港铁公司董事局主席钱果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港铁公司作为公共交通行业中较早引入“PPP”模式的地铁公司,在混合所有制方面有所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经验。

港铁公司中国事务首席执行官易珉认为,PPP中,最重要的一个“P”是“Partnership”,即合作伙伴,指合作双方公私之间通过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伙伴关系,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如果双方不能真正合作,一切都无从谈起。

港铁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1975年的香港地下铁路有限公司;2000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7年底与九广铁路公司合并。

港铁公司是香港最大的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港铁公司资产总值为2158亿港元,市值1248亿港元,其中政府占股76.7%,是香港当之无愧的大国企。

钱果丰表示,港铁公司和很多香港的大公司不一样,不是家族企业,董事长不是创办人,董事局里也不是创办人的儿子、亲戚、朋友等关系。如果用一个比喻,可以说香港政府是港铁公司的“父亲”。时至今日,香港政府还有3名官员在港铁公司董事局内部任职,以确保其能够服务于香港市民。

港铁公司副行政总裁梁国权曾表示,香港政府持有港铁公司76.7%的股权中,包括公司成立时322亿元的投资,和后来修建机场快线时的120亿元投资。除此以外,香港政府再也没有投钱,但是港铁公司特有的“铁路加物业”的模式,让政府用比较少的钱,就可以建造、运营200多公里铁路,建起广泛的交通网络,而且,每年还可以收取分红。 2013年,港铁公司的纯利润达到132.08亿港元,是全球少数几家能够盈利的地铁运营商。

2014年,香港地铁通车35周年。在港铁公司,有许多工作了大半辈子的老员工。香港地铁车务训练中心助理训练经理林伟光,已经在港铁公司服务了34年。他从一名普通的技术工人成长为管理者的经历,代表了港铁公司许多员工稳定持续的职业上升轨道。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说:“在香港,如果人们知道我在港铁公司工作,就好比在内地说自己在一家大国企工作一样让人羡慕。”

“跨界经营”的盈利秘诀

易珉用“跨界”来概括港铁公司在香港的业务,将其盈利方式归纳为“轨道+物业”或“轨道+社区”的发展模式。除了运营地铁外,港铁公司还运营着多个高端物业,包括高端商场、住宅、高端写字楼、铁路顾问服务等。

港铁公司利用“轨道+物业”的模式把轨道交通投资建设和沿线土地开发升值相互紧扣,利用物业开发回收的增值部分填补轨道项目的资金缺口,达到合理回报。

这一模式的具体操作手法为在新铁路沿线,政府给予港铁公司“土地发展权”,对地块进行总体规划。港铁公司以该地区没有铁路为基础的地块价值估算,向政府支付地价。港铁公司兴建铁路,同时与开发商合作地上物业。物业价值因铁路发展提升。港铁公司将物业价值提升所获得的利润,用作投资兴建新铁路并与政府按一定比例分红。

港铁公司城市规划主管姚展表示,若非采取“轨道+物业”的模式,港铁公司很难以便宜的价格获得出让土地并统筹开发。纵观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地铁建设,常要面对的问题是地铁的开发部门和建设部门是两个单位,甚至多个单位,难以统筹。

在过去的30多年,港铁公司在香港已开发超过1000万平方米的地产项目,在铁路沿线建设了多家购物商场。2013年度,港铁公司物业租赁和管理业务的总收入为37.78亿港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港铁公司在香港的商场及国际金融中心二期18个楼层都维持着接近100%的出租率。

年报显示,2013年港铁公司经营利润达到163亿港元,这其中只有67亿港元来自香港客运业务收入,其余的96亿港元从高到低分别来自于香港车站商务(41亿港元)、香港物业租赁及管理业务(31亿港元)、物业发展(14亿港元)、中国内地及国际附属公司(8亿港元)、其他业务(2亿港元)。

易珉表示,如果单纯依靠客票收入,港铁公司也会陷入公共交通运营商亏损的泥潭。据悉,港铁公司去年的系统维修护理费用高达50亿港元,而且因为有许多线路已超过30年,成本还在持续上涨,客票以外的业务才是港铁公司得以盈利和持续发展的关键。

姚展表示,港铁公司发展到今天,他感触最深的是港铁公司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35年前,香港地铁只有3条线路,当时人们认为地铁最大的任务就是运输人,而且是越快运输出去越好,没有想到地铁里要有公厕,要有残疾人通道,要有商场,而现在的香港地铁充满活力,每个车站的发展不是让人很快走掉,而是让车站不仅是一个出发地,还是一个目的地,让每个站点都成为一个“终点”,让每个人都能在地铁站里就解决衣食住行的全部问题。“500米,在步行可以到达500米的舒适距离里解决人们的需求。”

易珉说,如果除去其余的社交需求,我们的终极目的是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品质,最好不出行,将所有的问题都在地铁附近解决。

每年都调整票价,可加可减

在香港,地铁是上班族们公认的最便捷、准时的交通工具,这里的人们似乎更能以相对理性的态度看待地铁票价的涨跌。

和北京地铁的全程票价2元不一样,香港地铁的票价从3.5~55.5港元不等。港铁公司票价及业务策划高级经理何文雄表示,香港地铁的票价调整机制从2007年开始实施,港铁公司每年6月份实行票价调整,是一个透明的、“可加可减”的机制。

据何文雄介绍,香港地铁票价每年的调整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每年综合消费物价指数(CPI)的变动;二是运输业名义工资指数变动。这两个数据来源于社会公认采用的数据。此外,还会考虑生产力因素,即港铁公司的总体运营表现。票价调整机制平衡了公众利益和上市公司的商业利益,数据公开透明,不需要社会讨论和听证。

值得一提的是,港铁公司还有一个票价检讨机制,每5年进行一次票价检讨,最近的一次在2013年。据了解,当时民众主要关注三点:一是票价有没有考虑到公司的盈利水平,二是民众可负担的能力能否反映出来,三是公司的服务表现。

经过港铁公司内部讨论,决定对利润和服务进一步承诺,即当利润达到某个数据后,由港铁公司拨款对票价进行优惠,港铁公司赚钱越多,回馈给民众的金额越多,这个方案从2013年开始实行。

另外对有关服务表现,如果是因为港铁公司方面的原因造成延误,将根据延误时间的长短,有相应的“罚款”。香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曾在2014年3月表示,自2013年修订港铁公司票价调整机制,新增了事故延误服务罚款制度后,港铁公司因此拨出2750万港元实施即日第二程9折优惠活动。

港铁公司的管理者这样描述其与香港市民的关系:正是因为有了香港市民们的“苛刻要求”,香港地铁保持了99.9%以上的准时率和优质服务。

深耕内地少数城市

地铁4号线是北京首个轨道交通的特许经营项目,同时也是内地第一条以PPP模式建设的地铁线路。此前,北京地铁全部由国有独资的北京地铁集团负责。

2005年2月,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创集团公司和港铁公司签署了北京市地铁4号线特许经营项目三方合作经营协议,共同出资组建PPP模式的公司—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期限30年,下称“京港地铁”)。京港地铁总投资46亿元,注册资本15亿元,其中港铁公司和北京首创集团公司各占49%股份,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占2%股份。

港铁公司中国业务首席执行官易珉介绍,如果4号线采用传统模式投资,北京市政府的财政支出总额大概是600多亿元,PPP模式让北京市政府减少财政支出大约100亿元。

港铁公司在内地试水PPP的另一个项目是杭州地铁1号线。2012年,杭州市政府委托市交通运输局与杭港地铁公司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杭港地铁公司获得地铁1号线开始试运营日起25年的特许经营权。

杭港地铁公司是由杭州地铁集团与港铁公司联合组建的地铁1号线合资运营公司,双方分别持有51%、49%的股权。

目前,港铁公司在内地的业务包括北京地铁4号线、14号线,深圳龙华线、杭州地铁1号线,内地铁路业务投资额约为88.2亿港元。在港铁公司2013年经营利润的163亿港元中,只有8亿港元来自中国内地及国际附属公司,占比很小。港铁公司2013年度的业绩报告显示,杭州地铁1号线去年亏损3.12亿港币。

港铁公司在中国内地和海外一共组建了4家轨道交通联营公司。去年,杭港地铁是4家公司中唯一亏损的。与港铁公司在香港的发展模式多元化不同,杭港地铁除了车票收入和站内物业租金外,目前并没有沿线物业开发,利润来源较为单一。

港铁公司城市规划主管姚展说:更为关键的是,港铁公司在香港享有的“土地发展权”(以比较低的价格获得土地),在内地目前存在一定的政策障碍。内地土地的招拍挂制度,无形中增加了拿地成本。 “港铁公司在内地的项目是参与招拍挂的,但这样的做法不能把我们的模式发挥到最好,内地还有大量的项目准备建设,我们需要一起探讨如何以创新的思维合作。” 截至2013年9月,国内获得国家批准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已达到37个,高居世界第一。未来3年,至少还有10个以上城市将获得批准。业内人士预测,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热潮至少会持续10年以上。根据国家发改委运输所《2012—2013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报告》,到2013年底,我国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累计将达到80条,运营总里程将达到2400公里,运营车站将达到1600座。

港铁公司中国事务首席执行官易珉表示,港铁公司在中国内地的目标并不是要全面进入上述37个城市,而是在经过整体规划和商讨后在少数城市进行深耕,保持港铁在行业内的引领作用。

港铁公司董事局主席钱果丰表示,港铁公司的挑战之一来自其在香港管理的约218公里的地铁线路,但在全世界拥有约1000公里的地铁网络(包括中国内地、英国、瑞典、澳洲),“我们有自己的基础建设,也有很多新的项目要做,同时还有海外的业务,我们的风险越来越大,如何维持声誉是一个挑战。”

钱果丰说,“未来5~10年,国内、国际的市场具有很大潜力。”

(《中国经济周刊(微博)》 记者 张璐晶,实习生王悦静对本文亦有贡献)

小编语录:

北京四号线已经同港铁公司进行合作,并且运营结果很是乐观。尽管地铁一方面需要通过价格控制人流量,但小编认为这种措施不是解决的唯一途径。毕竟地铁的本身优越性不言而知——准时、环境好、线路发达,即使是调整价格,人们的出行方式还是不会有太多的改变。亏损是可以补上一些,但是高昂的维修费用依旧不会改变。如今看来,选择合作是一个不错的想法,既可以加强香港与内地的交流合作,也可以借用人家的成功经验管理内地的地铁。不过,除了调价与合作,我们是否应该更多地从自身找一找问题所在。比如:地铁的艺术性装修是否需要?地铁的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地上路面的交通是否通畅,是否真的可以让更多的人选择公交?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在发人深思……

推荐第5篇:香港展会

2011年香港展会信息

序号 展会名称(中文) 展会名称(英文)

日期

地点

展会官方主页

展会简介

1.香港婴儿用品展 Hong Kong Baby Products Fair

01.10–01.13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http://www.daodoc.com/

2011年举办第2届,展览类别:品牌廊、婴儿寝具及家具、婴儿礼品及纪念品、儿护肤及沐浴产品、婴儿玩具及游戏用品、婴儿衣服及鞋、育婴产品、孕妇用品、育婴电器、婴儿手推车及婴儿椅。2010年参展商208,展览面积9963平方米。

http://www.daodoc.com/

2011年举办第42届,世界第二大的时装展。展览类别:女装、男装、婴儿服装、运动服装、内衣、泳衣、晚礼服、手袋、鞋、流行饰物、布料、钮扣、唛头、验证、测试及认证服务、时装杂志。2010年参展商1714,参观人数21418,展览面积50748平方米。

http://www.daodoc.com/

http://www.daodoc.com/

2011年举办第9届。展览类别:名牌时装、厂家品牌时装及设计师系列、时装配件及饰品,包括时尚手表、名牌太阳眼镜、手袋、饰物等家居时尚用品及赠品等。2010年参展商256,展览面积8917平方米。

4.教育及职业博览 Education & Careers Expo

01.17– 1.20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2011年举办第21届,展览类别:大学专科及进修学校、职业训练机构、语文学校、外地教育机构、政府部门、半政府机构、专业学会、私人机构。2010年参展商547,展览面积9481平方米。

2011年举办第21届。展览类别:珠宝首饰、银首饰、制成首饰、古董Hong Kong 5. 香港国际珠宝展 International Jewellery Show

03.0411.09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hkwatchfair-sc.HKTDC-Hong-Kong-Watch-and-Clock-Fair.html?

2011年举办第15届。展览类别:通用半导体、功率半导体器件、嵌入式系统、传感器、微机电系统、印刷电路板和其他电路载体及电子制造、服务、连接技术、线缆、开关和键盘、无源元件、电机.驱动元件、21. 国际电子组件及生产技术展 Electronic Aisa

10.1310.29 Hong Kong 23. 香港国际秋季灯饰展 International Lighting Fair(Autumn Edition)

10.2710.30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http://www.daodoc.com.fair.ecoexpoasia-sc.88.html

环再造、可生物降解及再造之产品与包装物料、可生物降解及环保原材料、环保建筑物料与装置、节能产品、替代能源产品、有机产品、环保装饰物料等。2010年参展商266,买家8011,展览面积9950平方米。

Hong Kong 25. 香港国际建筑装饰材料及五金展 International Building and Decoration Material & Hardware Fair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http://www.daodoc.com.fair.hkbdh-sc.HKTDC-Hong-Kong-International-Building-and-Decoration-Materials-and-Hardware-Fair.html

2011年举办第6届。展览类别:卫浴、厨房、建筑装饰五金、建筑科技、天花、幕墙、陶瓷、石材、涂料、化学建材、门窗、家居、办公室及户外设备、环保建材、室内装饰材料、检测及认证等。2010年参展商176,买家9074,展览面积5680平方米。

2011年举办第19届。展览类别:隐形眼镜、镜框及镜架、镜片、眼镜26. 香港眼镜展 Hong Kong Optical Fair

11.03-11.05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http://www.daodoc.com.fair.hkopticalfair-sc.95.html

配件、护目镜、运动眼镜、太阳眼镜、视光仪器、眼镜盒及眼镜袋、相关之机械及技术、相关之化学原料、相关之包装物料、相关之服务及专业刊物等。2010年参展商584,买家12262,展览面积25009平方米。 2011年举办第4届。展览类别:葡萄酒、啤酒、香槟酒、米酒、烧酒、伏特加、黄酒、烈酒、白兰地、鸡尾酒、日本清酒、龙舌兰酒、威士Hong 27. 香港国际美酒展

Kong

11.03-11.05

http://www.daodoc.com/fair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hkwinefair-sc/s/2715-General_Information/香港贸发局香港国际美酒展/

忌、包装服务、酒类教育及培训、酒类标签、品酒旅游、酒类装瓶 葡萄酒投资产品、酒类贮存及物流、贸易商会及传媒盛酒瓶、酒杯及玻璃制品、开瓶器、酒瓶塞、冰桶、酒架、吐酒器、恒温酒柜.箱.桶、酒袋、鸡尾酒调酒器、酒桶烘烤食品、糖果甜点、奶类制品、干果仁、小食 .零食、饼干、食油、鲜活海产、腌制食品、意大利粉 .面团等。2010年参展商680,买家14122,展览面积16132平方米。

International Wine & Spirits Fair

推荐第6篇:香港校园文化

香港校园文化

-------按规则办事

按规则办事,这是香港人的工作方式,学校工作也是如此。到校工作第一天,我们交流员大都收到了来自校方的教师工作细则、工作牌、签到签离的簿册(或者是卡),可谓纪律严明。刚到时,我们办理了身份证,因为学校与入境事务处的办公时间同步,有的老师提出早走一会儿去拿临时身份证。校长应允,但是要记录半天假。大家心中不悦。后来相处一段日子以后,渐渐明白,这就是香港人的工作规则:丁是丁卯是卯。

我服务的学校有位冯老师,她圣诞节期间去上海探亲。单单为了27号的一节英文补习课中间返回,之后又飞回上海度过剩余的10天假期。我很疑惑:这么特殊的事,报告校长找别人代课或者调一调时间不可以吗?但是她说:这是我自己份内的工作,这也是学校的制度,不可以的。。。。。另外,香港教师也没有事假这一说。无论是学校整体管理,还是每个学科,每项活动都有周密的计划和非常详细的工作安排。而且提前2个月左右都安排好了。正因为如此,学校的所有工作井然有序。

―――分工细致:

学校除教师外还有助理教师、教师助理、社工、工友。以30个班的规模为例,校内一般有教辅人员4人和工友8人。教辅人员主要负责打印文件、制作课件、接听电话、布置展板、管理校园网、校园电视台、摄像照相、进入课堂维持一些活动课的秩序等等,是教师教学的助手。工友负责打扫校园、教室、办公室公用设施的卫生、协助图书馆管理、帮教师热饭、买饭、送水、印刷试卷、发放资料、保卫、协助教师看护学生等等,就是教师和学生的生活助手。教师只要专心教学,不必为杂事分神。我想这样细致的分工,道理有两个:一是人尽其才,二是节约开支。 ―――工作就是工作

在香港半年,我明白了什么叫工作。工作就是出勤出力,就是抓紧分分秒秒努力去做好自己份内的每件事和临时性工作。从工作态度上看,香港老师个个是积极的。我不敢说他们个个都有事业心,至少可以这么说,几乎是每一位老师把自己的职业看得很重。

香港老师工作态度积极,首先表现在工作时间上。早来晚走,每天大约工作10个小时。大部分教师比规定的时间早来半小时晚走2小时,再多的工作尽可能做到今日事今日毕。其次,老师们工作都很投入。在工作时间里,除了教学上的事,老师们一般不会闲聊,也没有时间闲聊。偌大的办公室,50多位教师一起办公,出出进进安静的竟让人感到有些窒息。上课的时间和内地不一样,40分钟一节课,一二节连堂,四五节连堂,上午5节下午3节。老师按课程表进不同的课室上课。老师们通常背着大挎包(里面放着两节的教材、工作纸)、拿着水杯、麦克匆匆穿梭于教室间。每位老师一天只有一到两节空课,空课就批改作业。时间肯定不够,早来晚归的就是必然的了。没时间,加上香港人习惯上看重个人隐私,因此教员室里一般不谈私事,没有交流家庭生活的氛围。彼此不知道家住哪里、多大、婚否是很正常的。 再次,老师们都不甘落后。学校很注重教师自身素养的提高,每学期都有教师发展日。组织外出学习,请专家作讲座,以工作坊形式进行主题研讨。我驻校的时间,经常有老师来问有关教学方面的问题。有的还将自己的收获及时整理出来,她们常说的一句话:我要努力,要加油。

“工作就是工作”也体现在彼此的合作上。人人需要他人支持,人人也就会主动参与他人组织的活动。老师们每个人的工作量都特别大,彼此都很重视资源共享,分工合作。教研活动时会将工作纸和课件的制作进行分工,大家轮流去做。我们每次的教研成果,她们也都会主动放到网络磁盘中,方便明年教师的使用。

老师们工作很努力,工友做事也是如此,他们也是一刻不停地穿梭在校园里。每天在校只有1小时可以休息。他们有各自的岗位,但常常又是分工不分家。他们的岗位意识很强,每天哪个时刻做什么他们必定会准时出现。每件事情干到什么程度也都有明确的要求。 ―――实在而诚信

学校也抓教学质量。用校长的话说,学校的生存靠的是教学质量。尽管学校十分看重教学质量,但是校园里没有“火药味”。每次的考试都是出题,试卷由一位老师集中批改。试卷一个月以前就出好了,但是看看学生的答题情况,出题时认为学生会出错的,考试时就真的是对的寥寥无几,老师们就没有作准备这根弦。学校没有防范措施,老师们之间也没防人之心,彼此坦诚相处。 ―――工作量大

在香港,人们的公平意识很强。因为讲公平,大多数老师要上多个学科。普通教师的课时一般要27-32节。一般需要执教三至四门学科,跨四至五个年级,接触到9至10个班级。一名主任的任课是六年级数学五年级语文二年级体育共23节课,还有舞蹈队的训练任务每周三周六训练。有比赛还要自己亲自利用周末去订购服装。另一名训导主任都有50多岁了吧,负责学生的品德教育外还要担任五年级数学、四年级语文、常识、普通话的教学任务。就连副校长也有16节英语课。为了平衡教师的工作量,尽可能达到理想化的公平。都是跨年级跨学科教学,而且不会总稳定在某个年级或某个学科。主要从课时数量上平衡工作量,没有内地对学科的权重之分.这也为教师的工作带来很多不便。除了教学外,几乎每位老师还负责一项工作,或是某学科的召集人,或是某种活动的召集人。在开学前拟订计划,活动前安排人员,活动中搜集资料,活动后整理资料并存档。因为工作繁忙,我了解到的教师没有自己烧饭的,平时叫“外卖”或到饭店或者家中有保姆。有好多三四十岁的教师仍是单身;有的结婚好些年没要孩子,他们说没时间生孩子,有了孩子没时间管教。

―――资源丰富

教学资源丰富:教师都有一个齐备的教材套。提供了教材分析,教学思路,作业设计,活动安排,相关知识讲解.课件,电子教具。教师若不做调整的话,直接拿来用就可以了。但是,往往教师并不理解这样设计的用意,很多时候并没有用好。.

校外资源丰富:学校很多专题培训、活动都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专门组织来承办,给学校以专业支援。

学校申请了多个学科计划,有语文数学常识心理等等。通过这些计划,将社会中多个资源与学校教育相融合。如学生在学习了社会中的不同职业后,邀请到了李力持导演,在香港赫赫有名的大导演。来到学校与学生见面,接受访谈。使学生了解到导演以及电影工作者的情况。这项活动是学校常识科的计划内容之一。再如香港中文大学的梁易天教授,是数学新一代版本的主编,通过“大学伙伴合作计划”与学校的教师对话交流。亲自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回答教师的的疑问。彼此都很有收获。教师得以指点,教授收集到一线的教学现状,编成教学案例再来指导自己的博士生。他的学生尤其从内地来的学生都感到梁教授的课堂有很多具体生动的实例。对于书本中的理论如何运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真可谓一举多得。。。。。。。另外,还有家长学校教育、师生心理辅导、代课教师的安排(如代课教师,如果有教师生病请假三天以上,就可以向教育统筹局提出申请,有教育局将备案的代课教师派往学校代课,不用学校操心也不用学校付工钱。休病假的教师只要有医院的证明也不会影响薪水。)凡是通过教育统筹局的计划得到的支援都不用学校付款。另外,还有家长义工。在学校的图书馆、外出活动中协助教师管理学生,还有的做故事阿姨。在这里,让我感受到:他们是“人民教育政府办”“人民教育社会办”,给学校减压,丰富学校资源。

推荐第7篇:香港品牌

香港品牌

——从声色香味讲到一国两制

何志平

以下为时任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2004年12月17日出席在香港理工大学举行的城市文化交流会议的致辞全文:

各位朋友﹕

很高兴见到你们,亦都好多谢大会邀请我做演讲嘉宾。今年城市交流会议的主题是“城市品牌”,是一个学术的热门话题,亦是一个观感的问题,学术的问题留待其它专家处理,我只想同大家闲话家常,讲一下我在香港几十年来的观感。古人话,“桃花依旧,人面全非”。香港的变化更加彻底,好多地方,已经“桃花不在,人面全非”。几十年来,香港的变化,真是令人百感交集。城市是令人六根不净的红尘俗世,就等我由佛家的“六根”和“六尘”来讲。六根,是眼、耳、鼻、舌、身、意;六根感受到的,就是六尘,尘土的尘,是污染的意思,六尘是声、色、香、味、触、法。声音、颜色、气味、味道、触感和对事物的观感。

先说声音。香港市区,人口密集,最容易听到的是车声、机器声在高楼大厦之间回响,令你分不出什么声音,总之就是嗡嗡声。但是香港也有宁静的时刻,宁静的地方。在清晨

四、五点钟的时候,如果你早起,或者彻夜不眠,可以听见鸟叫。秋日夜归的时候,行过花圃草丛,在暗黄的路灯之下,会听见蟋蟀之类的虫鸣。

广府话的中原唐音

至于人声,在香港听得最多的是音调抑扬、音量充沛的粤语,亦即是广府话。如果你在周日的香港茶楼听人讲粤语,就会认同香港人是世上最为活力充沛的族群。经过几十年自然的混合,香港有了自己的社会交流语,就是港式粤语,但同时我们也流行有英文和普通话。在周日的中环,最容易听见的是菲律宾人的Tagalog,在尖沙嘴某些小区,会听见印度话、巴基斯坦话。在牛头角街市,会听到潮州话;在北角街市,会听到闽南话。在新界围村,如果在元朗,会听见围头话,一种比广府话还要多一个声调、总共有十个声调的中原遗音。如果在西贡的山村,会听到客家话,一样是中原古音。比起中国国语普通话,香港的广府话保留更多唐朝的古音和单音节词汇。

讲起颜色,不同的地方都会给我不同的颜色,我觉得英国是灰色的、澳门是粉红色的、北京是红色的、意大利是土黄色的、希腊是白色的。一个地方的颜色,其实是一个地方文化的反映,亦是该地人情趣与品味的反映。我生于香港,长于香港。我认为香港没有固定的颜色,感觉上她一直在变。

六、七十年代的香港是蓝色的,八十年代的香港是黄黄绿绿的,九十年代则是紫红色的,二○○○年以来,香港变成了银色。这只是我的直观,是我的个人感觉,连我自己也未能说出个所以然来。

但是,有人认为,香港是金钱社会,见钱眼开,香港人最喜爱的是花花绿绿的银纸。港币有金色、棕色、红色、蓝色、绿色、紫色等,面额由一千圆到十圆,种类之多,可以讲是世界少有。最特别的是,香港虽然是金融中心,但银纸一向都是主要由三家银行发钞,因此香港好多银纸都有三个版本,但是从来无影响到港币的币值和信用。至于九七之前发行的银纸和硬币,一样通用,不过好多旧纸币都给银行回收或者被收藏家收集,除了绿色的十元之外,不容易见到,硬币就容易见到一些。香港的特色是多元化,连发钞都可以多元化,新旧政府的银纸一样通用,相信是内地和台湾的朋友无法想象的。

气味,据说是人类记忆最牢固的。香港的气味,我自己最难受的是中环一带的灰尘味、汽车废气味和装修的油漆味,但是由皇后大道中向下走,进入西环,就会闻到海产鱼干味、凉果蜜饯味。由大道中往上走,就会闻到各种特色餐厅的香味。我久不久就怀念我以前居住的油麻地区,那里的味道最复杂。一小段榕树头的上海街,就有砧板厨具店的木味、元宝香烛店的檀香味、腊鸭腊肠店的玫瑰露味、药材店的药材味、凉茶铺的菊花味、五金店的油灰味。庙街有东风螺味、煲仔饭味,果栏有橙味和木箱的杉木味,油麻地戏院有霉臭味,还有庙街停车场传来阵阵的膻味。香港三面环海,我们很容易会嗅到海洋的咸水味。我们居住环境挤迫,一个家庭与一个家庭很多时候只是一墙之隔,邻居的饭香香都会闻得到。还有星期日的郊外,烧烤的肉香与炭香也格外使人醒神。

触觉是最难记得的,因为城市人惯了用眼看,好少用手摸。城市生活挤迫,路上行人擦肩而过,但是,香港的都市人都非常谨慎看顾自己的一双手,以免产生误会。触觉是最可靠的,亦是反应最快的,一些武林高手过招,就只是靠触觉,一搭手就连消带打,例如太极推手或者咏春黐手。我就不是武林高手,所以搭车、搭电梯最紧要握紧扶手!握得最多的是商场的黑沉沉的电梯扶手,和地铁、火车同巴士的不锈钢扶手。电梯扶手摩擦得多,是暖的;火车同巴士的扶手就因为冷气开得太劲,是冻的。两者都是好滑,香港好多公共设施都打磨得好滑,令人用得好顺畅,亦令你无什么触觉的记忆。

双重的性格

最后就是观感了。喜欢悠闲和旧事物的人,会慨叹香港市容翻新得太快,高楼大厦太密集,生活节奏太快,玻璃和不锈钢用得太多,原木和红砖用得太少。喜欢刺激和新颖事物的人,又会觉得夹杂在高楼大厦之间的旧式唐楼太残破,旧街市太潮湿,街坊茶餐厅不卫生,上海街太脏乱。当你埋怨香港人行路打冲锋,目中无人,太重视利益,无人情味的时候,又有无想过,在香港一只狗、甚至一只野猪跌落下水道,当局都会考虑派遣消防员来救援?为了安顿一只走失的小鳄鱼,香港出动澳洲的鳄鱼先生利弗和番禺的鳄鱼钊,以最人道的方法来捕捉。

这些相反的、矛盾的观感,就是因为香港是国际大都会。一个国际大都会必须具备双重性格(dual character)﹕世界性与本土性。香港市中心的新区,好似中环交易广场一带,建筑干净利落,方便跨国企业和国际人员落脚,连接世界潮流;香港外围的旧区,好似西环、湾仔、油麻地,建筑深沉错落,方便小商户和工匠谋生与市民居住,培养本土文化。一边是迅速的吸收和交流,一边是缓慢的培养和创造。放在香港的环境,就是一边是时尚的、现代的、西化(包括日本)的世界文化,一边是守旧的、中国岭南的、华洋杂交的本土文化。两者之间互动的力量,就是创新的张力(creative tension),就是香港这个城市的动力!

香港是亚洲最古老的现代城市

香港如何可以成为国际大都会,是因为香港有一个不为外人道的历史身份﹕香港是亚洲最古老的现代城市(Hong Kong is the oldest modern city in Asia)。比起北京、深圳、上海或者台北,香港都毫不汗颜,因为香港是一个古老的现代城市,这是比”亚洲国际都会」和”活力之都」更为深厚的文化品牌。香港有一百六十年以上现代行政史,香港是第一个率先实现整体现代化的中国地方。香港的现代行政和法治秩序,比日本明治维新还要早几十年。孙中山可以在香港取得革新满清中国的灵感,开放改革时代的中国亦在香港取得革新制度的典范。

香港是第一个率先实现整体现代化的中国地方,香港还是最彻底现代化的地方。因为在以前,中国派学生出洋游学,只能进入洋人社会的某个阶层,学到某学科的知识;请洋人专家来华,亦只能教到一部份人。而香港就可以上至大亨、法官,下至跟班、伙记,都能够在现代的公共秩序之下生活,完成了社会整体的现代化,这是一个文化奇迹。正如史学家唐德刚先生所讲,现代化的转型,不能单靠一两位思想家,”它要靠数不尽的智者和常人,乃至军阀官僚、洋奴大班的综合经验、思想、试验等过程,并配合主观和客观的机运,分期分段,累积而制造之。」(注)。

香港历史悠久的现代城市性格里面,有毁灭,有保存,亦有创新。香港尊重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香港更加尊重经济自由和私有产权。在自由社会之下,每当东南亚或内地社会有动荡的时候,香港成为各地流亡文士的避风港,保存了国学、繁体字、旧式中文和粤语。内地、香港与台湾三地,亦只有香港在清明、重阳和佛诞放公众假期。大陆无疑有丰富的文物建筑,但只有香港的新界依然保存了春秋二祭和族田、乡约和宗祠的宗法制度。香港的公民社会,在法治环境下,健康成长,由老牌的东华三院到新兴的论政团体,由守旧的宗亲祖堂到激进的托派组织,都可包容,甚至可以进入立法会。这是香港的自由社会的保存力量。香港有国学大师,有流行文化巨星,有银行大班,股市炒家,更有董骠、曾近荣、朱维德等江湖奇才。内地和台湾都会培养出国学大师和文化巨星,但只有香港的自由环境可以培养出董骠和周星驰。

香港尊重经济自由和私有产权,创造了大量财富,不过,亦都毁灭了珍贵的文物建筑和旧式的生活情调。香港的旧建筑,不论英式唐式,都大量清拆,是因香港缺乏腹地以供回旋,数十年间人口以百万暴增,以及经济转型急速,刚为轻工业开辟了新市镇,大陆就开放改革,香港金融商业服务旋即兴起,以至市中心楼房土地需求殷切,于是移山填海,高楼大厦和天桥公路拔地而起,为了效率和盈利,难以兼顾建筑美学和邻里和谐。亦因为香港尊重私有产权,市区好多有集体回忆价值的私人建筑(如利舞台、荔园)好多都不幸被拆毁,改建为高楼大厦。新界的农地在八十年代之后,纷纷兴建丁屋出卖,或者开辟为废车场和货柜仓,污染水土和破坏景观。近年在政府要推出保育政策的时候,新界有个别的地主为了保护私产,扬言威胁放火烧雀,烧红树林。这些都是香港的矛盾所在,我相信,也是香港进步的动力所在。在地产商决定不拆毁红湾半岛的建筑群一事之上,有市民开始看到私产的拥有人开始考虑社会责任,商人开始顾全长远的商业荣誉和整体效果。

个人认为,香港进步的最大动力,香港创新的最大力量仍然未曾开发出来,这个就是一国两制的文化力量。香港已回归祖国七年半了,但是,个人认为,香港仍然处于回归的过渡期。或许因为一国两制是全新的产物,世界上没有任何其它的经验可以加以借鉴,所以我们只好一步一脚印,恪守一国与两制之间的界限。但正正因为这样,一国两制还未能发挥她应有最大的威力。香港的政权回归中国,是亚洲最古老的现代城市回归到亚洲文明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两者将会产生巨大的创新张力(creative tension)。我们可以在一国之内,引入两制的灵活;在两制之内,引入一国的稳定。举个例来说,有经济学家认为,港币为人民币的国际化做了前锋,但人民币在将来亦为港币的币值稳定做后盾。其实,一国两制之间,可以是一个接触点,一个接口,也是一个缓冲的地区,一个灰色的地带。在这个地带里,既是一国,又是两制。既非一国,又非两制。这个缓冲区,包含一国两制的最大动力。当有一天,我们能够在这个框架内,游刃有余,发挥一国与两制的最大威力,便是一国两制成功的时候。总之,应用之妙,存乎一心。在这个过渡时期,我们香港人也许只看到疑惑与挑战,但在这个阶段之中,正隐藏了无穷的创新活力,等住大家去发挥。多谢各位!

推荐第8篇:香港警察

香港警察“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香港警队成立于1842年,其体制和运作模式身受英国的影响。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如今香港已经拥有一支专业、高效、成熟而有特色的现代化警察部队,在全球拥有较高声誉,被称为亚洲“最优秀的警队”。

在经典香港警察题材的电影《无间道》里,香港影星梁朝伟饰演的警察卧底陈永仁在电梯内被枪杀,一名黑帮卧底开枪射出的子弹正中陈永仁眉心的镜头令观众深受震撼。陈永仁那句经典的台词:“对不起,我是警察”曾经让无数观众对警察的神圣职责肃然起敬,又对陈永仁的结局扼腕叹息。

当然,电影和现实是有很大距离的。现实中的香港既不像电影里那样腥风血雨,也不会有电影里警匪间错综复杂的“无间道”。实际上,在有高度发达的经济保障和训练有素的警察的维护下,香港的社会治安秩序是十分良好的。而拥有160多年历史的香港警察部队也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最职业、最高效和成熟的警队之一。

由于历史以及现实的各种因素,香港和内地的警察队伍在教育训练、管理和作战制度等方面有不小的差异,香港警察的很多制度都值得内地公安学习和借鉴。在这中间,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香港警察的教育训练制度。

基本架构

和中国内地公安机关一样,香港警察亦属于特殊公务员系列,警队的人事管理具有军事化的纪律色彩。香港警队的人员构成大致分为纪律人员、文职人员和辅助警察三类。香港警察的最高管理机构是香港警务处,最高行政长官称为警务处处长,警务处处长直接向香港特首负责。香港警队的纪律人员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处长级(警务处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警司级(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督察级(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和员佐级(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其中,见习督察职级以上的警察,属“警官”阶层。

香港警察在维护法律、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和内地公安机关的职责并无太大差异。不同的只是香港警察并不承担消防、出入境管理和看守所的工作。香港警察的宗旨是“服务市民,精益求精”,这一点从平时香港警察的作风上可窥一斑。有到香港考察的内地公安考察团成员这样描述:“香港警察上岗时着装规范,手枪、手铐、警棍、警械齐全,加上防弹衣,平均负重10公斤。天气再热,仍保持警容严整、警姿端正”,“在外行走自觉3人成列2人成行”。

“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香港警方认为,作为接受过专业训练的执法者,警察在办案和巡逻执法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形,应当正确判断形势,采取应对措施,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制止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受害人,如果因鲁莽行动使自己受到伤害而无法制止犯罪,并导致受害人最终得不到救助,将被视为未尽职责。

为强化这一理念,香港警方进行了大量的针对性模拟训练,要求警员必须牢记“+1理念”(即在运用战术时,要时刻意识到可能还有至少一个以上未被发现的犯罪分子),灵活运用“安全三宝”(即距离、掩体、武力戒备),并训练警员正确评估危险程度,选择最佳位置、接近点,使用相应武力等级,有效采取召唤增援等措施。

香港警方规定,警察执勤时应避免过度使用武力,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武力使用等级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明确划分,要求警察在面临不同危险情形时,必须视情分级采取言语警告、肢体警告、使用辣椒水、警棍和枪械等措施。教学培训中,教官把真实案例制作成模拟情景,设计出不同的发展情况,让学员置身案情中去模拟处置,训练学员在不同情况下使用不同等级武力的能力。

香港警方要求,警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培训,未达训练要求者不得上岗,同时,警方有责任为警员提供必需培训和装备,如果警员未经专门培训而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伤害,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此,香港警方各部门都十分重视做好警员的相关培训工作,以切实提高警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有效减少、防范伤亡事件的发生。

重技能重实战

香港警校的职业训练都重视贴近实战,不搞学历教育,只进行警务技能训练,在课程设计上特别注重从实际工作出发,从安全理念、法律规定、执法规范出发,实战中什么管用就教什么,训练动作就是实战动作,课程规范就是执法规范,真正做到为了实战而训练,并不断在实战中总结,实现实战和教学相互促进。如,在进行射击训练时,香港警方强调的是安全意识、动作要领、各种故障排除和地物利用,而内地部分公安机关进行射击训练时片面追求精确率,导致民警只知如何射击,而不懂故障排除,不懂形势判断,进而致使心里没底,领导和同事也不放心,只好将枪械锁在枪柜里长期不用。

再如在手枪使用训练中,香港警方从最基本的安全法则开始,从精度到速度再到识别判断逐层深入,从单警技能向协同战术不断演进,科学合理的课目设计、简单实用的训练手段,配以良好的场地、便捷的器材,形成了一个由浅入深、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教学体系。 香港警方教官注意了解学员情况,训练方法因人而异,讲究针对性、灵活性。如在进行手枪射击训练时,为纠正一些学员猛扣扳机的不良习惯,教官会让学员持枪瞄准,一个教官在后面推,一个教官扣扳机,从而让学员真正领会“有意识扣无意识响”的操作要领。为纠正瞄准动作不规范等问题,教官会用摄像机把每个学员的训练情况记录下来,集中播放,让学员更直观地发现自己训练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加以改进。香港警方坚持将实战作为检验训练成效的惟一标准。

香港警方将加强警员体能训练视为进行其他实战训练和执勤工作的基础,引导学员主动加强体能锻炼。在训练过程中,香港警方还为每一位警察建立训练档案,详细记载授课计划书、学生备忘资料、训练记录、资格考试等内容,并将相关内容录入“枪械训练记录系统”,与人事资讯通用系统连接,作为民警晋升、授衔的凭证和回顾、评估、改良训练程序及方针的依据,也可作为司法答辩的理由。

有内地民警这样总结:“与香港警队相比,内地警察在教育训练方面主要存在三点差距:一是教育训练体制、机构虽然比较健全,但是职责和分工不甚明确,运行效果差强人意。其二,规范性、实用性、针对性、计划性不强,忽视基本功训练,专业培训层次也比较低,教材内容雷同和老化,其三,教员实战经验不足,英文、电脑水平不高,训练手段和设施不够现代化。”

教学协作和训练配套投入

香港警方的培训院校一般规模不大,但拥有功能齐全的各式实战训练场馆,如,香港警察学院仅靶场就有5个,且有室内、室外,长距离、短距离,实弹、模拟之分,都具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设施完备,其室内靶场能够适应多种光线条件下射击。另外,香港警员训练所需经费的配套保障很到位,训练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香港警务处会根据计划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

在香港警方各个培训课目的教学过程中,都同时配备主讲教官和辅助教官,一般是一位主讲教官,三位至四位辅助教官,他们在教学中分工协作,默契配合。辅助教官在听课过程中可以随时对主讲教官的讲课内容进行补充和解释,为学员示范动作,并和主讲教官一起解决学员提出的各种疑问,同时,主、辅教官的示范动作都很规范、统一。教官间的有效分工和良好沟通,保证了整个训练教学工作的流畅和高效率。

香港警方在设施上投入较大,比如早在2001年,香港特区政府就投资近两亿港元,在香港黄竹坑警察训练学校建设了一座专为警察提供实地专业训练的战术训练大楼,专门为警察提供战术训练的室内设施。训练大楼内设有两层行动训练区和多条观察走廊,主要设施包括模拟商店、道路、住宅单位、银行、娱乐场所,以及地铁站等几可乱真的场景,可以为学警和现职的前线警务人员提供一个先进和实用的战术及枪械训练场地,让他们在任何时间和气候条件下进行各种战术训练。

推荐第9篇:“香港”教案

《香港,璀璨的明珠》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2.了解课文内容,知道课文是从哪几个方面介绍香港的,激发学生热爱香港、热爱祖国的思想感情。教学重难点:指导朗读 教学课时:1课时 教学用具:课件图片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1、同学们,听说过成龙吗?知道他是哪里人吗?(板书:香港)

2、今天,我们就来学习24课《香港,璀璨的明珠》。(补充板书,齐读课题)

3、香港在哪儿呢?让我们在中国地图上找一找。《第1张幻灯片》

二、自主学习,整体感知。

1、请同学们大声朗读课文,要求读准字音,读通句子,标出自然段序号。

2、学习词语,积累运用

(1)同学们,这篇课文里有一些美丽的词语,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第2张幻灯片》

(2)同学们,快和词语宝宝打个招呼,读出它们的名字吧!(读词语) (3)这些词语,你都理解吗?不理解的词语可以查阅工具书或其他资料。

(4)它们之中,你最喜欢哪个词语呢?能用它说一句话吗? (过渡语:理解了这些词语,相信你们学起课文来会更顺畅!)

3、刚才我们了解到---(老师引读)“香港位于祖国漫长海岸线的南端„„”《第4张幻灯片》

4、指名分段朗读课文,思考:课文是从哪几个方面来介绍香港的?(最好能用这段中的一个词语来概括。

5、全班交流,教师适时板书:

万国市场 美食天堂 海洋公园 美丽的夜景

6、请同学们选择你最想了解的一个方面,认真读一读。

7、画出自己喜欢的句子,读给同桌听。

8、指名回答:你喜欢哪一句,为什么?能为我们再读一遍吗?

三、解析课文

1.刚才,通过读课文,同学们对香港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那么老师想问问,假如你是一位导游的话,你怎样向大家介绍香港的万国市场呢?《第

5、6张幻灯片》

2.逛完了万国市场,我们去品尝一下香港的美食吧!你想吃哪个国家、哪个地区、哪个地方的特色菜?老师现在为你们准备了好多好吃的„„.《第

7、8张幻灯片》

这些好吃的想不想吃啊?其实这些美味佳肴香港都有!好,就让我们在朗读中再一次感受香港的美食吧!

3.读得真棒!我知道同学们最喜欢玩了,那我们就去香港的海洋公园看看海豚和海狮的精彩表演吧!《第

9、10张幻灯片》

(1)这么精彩的表演,你愿意回家介绍给小伙伴吗?

(2)指导朗读。

(3)在这一段中,作者紧紧围绕一句话,把香港的海洋公园介绍得很清楚,你能找到这句话吗?(指名答)它就是中心句。从不同方面把内容写具体,其实我们生活中的很多方面都可以用这种方法进行描述。《第11张幻灯片》 (4)说话练习。

任选下面的一句话作为中心句,学习课文写法从不同方面把它写具体。

①大课间到了,校园里真热闹啊! ②我们的学校多么美丽!

(5)除了海洋公园,还有浪平沙细、阳光和煦的浅水湾。——《第12张幻灯片》

4.美丽的夜景

(1) 香港的白天是繁华的,香港的白天是美丽的,香港的白天是忙碌的,那么香港的夜晚是什么样的呢?下面请大家跟着老师的脚步一

起走进香港美丽而多彩的夜晚。《第13张幻灯片》

(2)香港的夜景美不美,美在哪里?读一读,说一说。(灯的海洋---灯多)

这一段用了三个比喻句,有静有动,写出了香港美丽的夜景。跟着老师一起来读一读吧!

引读:„„成了„„。„„像„„。„„如同„„。

5.香港那么著名,那么迷人,那么耀眼,你觉得香港像什么?《第14张幻灯片》

让我们怀着赞美之情来一起赞美香港吧! 齐读最后一段。

四、总结:

1、今天你有什么收获?指名答。

2、香港,现在早已成为我们国家的旅游城市,我们可以十分方便地跟随旅游团去香港游玩,而且迪斯尼乐园也已经落户香港,我相信有一天同学们都会去香港游一游的!

五、布置作业。《第15张幻灯片》

六、今天,老师还带来了一首歌,想要用歌声再来赞美香港,让我们在歌声中结束今天的这节课!(学生在歌曲《东方之珠》中走出教室。

推荐第10篇: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 香港中华总商会

香港总商会成立于1861年,是香港历史最悠久的商会之一,现有企业会员4400家。由于初期会员以外商为主,加上领导层多为"洋人",故俗称为"西商会"。该会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商界的整体利益,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以促进香港工商业的发展。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成立于1934年,现有来自的个不同行业的厂商会员3700多家。该会宗旨是促进香港工业与贸易的发展,代表工商界对政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发表意见;参与社会发展工作和促进国际间的了解与合作。是香港最具代表性的大型工业团体之一,致力与服务社会,维护公共利益。

香港工业总会

香港工业总会成立于1960年,当时是港英政府为制造商设立的法定机构,受政府津贴,但不隶属政府,实际上是一个半官方机构。该会现有2600多个公司会员。由于与香港政府有着十分直接和密切的联系,因此,对香港工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香港总商会

香港总商会(The Hong Kong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成立于1861年是香港历史最悠久,独立自主,自负盈亏,不牟利的工商组织。商会的首要功能是代表全体会员向香港政府, 社会各界和世界各国争取权益。商会与港府高层官员保持着密切联系,向政府和社会各界反映全体会员的意愿。港府往往在制定法例过程中咨询商会的意见。商会的另一重要功能是开拓新市场,增进贸易关系,促进商品贸易和服务等。 此外,商会还提供贸易查询,贸易资料,贸易咨询和服务,并透过辖下七个分区办事处签发产地来源证和国际临时进口免税特许证。

商会共有三千多家来自工商界各行各业的公司会员,会员以公司为单位,没有个人会员。公司会员不论规模大小,每个会员享有同等投票权利。在三千多家公司会员中有四分之二是大公司,四分之一是中等公司,另有四分之一是小公司。商会会员八成是香港公司,余下两成则是来自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印度和澳洲的外资公司。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成立于1965年,是香港最具代性的地产发展商商会,现有个人会员224个,商号会员250个。该会以促进香港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宗旨,在沟通地产界与政府和市民之间的联系上起到桥梁作用,同时为会员提供多种服务,维护会员权益。

香港友好協進會

香港友好協進會創於****年,其宗旨是為團結愛護香港之人士,聯絡感情,推廣與中外各地經濟文化交流,促進香港繁榮穩定為目的。

該會初期會員約為四十餘人,發展至今,會員人數達二百多人,而加入香港友好協進會的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及其他地區政協委員共有一百二十餘人,去年香港第二屆立法會選舉,該會有七十九位會友任選舉委員,并有六位會友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九三年加入該會成為永遠會員的董建華於九七年七月一日當選為香港特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現更成為該會贊助人。

為發展會務,進一步加強會友與香港社會和祖國的聯系及交流,香港友好協進會與報界合辦"友好會訊"月刊。并多次合辦"香港特區區情講座"培訓班,目的為使內地工作干部了解"一國兩制"在香港之實施情況。

該會除經常舉辦午餐會邀請國內外知名人士演講外,亦積極支持社會福利活動。如國慶烟花匯演、救災運動等。此外,該會歷年所舉行之會慶晚會,均獲得全國政協、中華海外聯誼會、港澳辦等代表出席,以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中聯辦領導、各國外交使節的支持和各界社會賢達光臨參與,濟濟一堂,充份發揮該會團結友好的精神,致力為促進香港社會和諧,繁榮穩定而努力。

澳门地区

澳門中華總商會

澳門中華總商會的宗旨是:擁護「一國兩制」,團結工商界,堅持愛祖國、愛澳門,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做好工商服務工作,促進與外地之商業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澳門中華總商會為推動澳門工商業的發展,積極開展工商活動,並向會員及工商界人士提供各方面的服務,使他們能準確掌握市場動向和最新訊息,以利工商貿易的發展。

提供的服務主要有:

1.簽發產地來源證

2.辦理美國、加拿大商務簽證

3.舉辦“澳門工商業座談會”

4.代發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請柬

5.商業資料查詢服務

6.定期出版《澳門中華總商會會訊》季刊

7.出版《澳門中華總商會會員錄》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簡稱工聯)成立於1950年1月20日,是澳門各業工會的聯合組織。目前,工聯屬下共有47個基層工會,其中包括四個總工會,即建造業總工會、制造業總工會、商業僱員總會和服務業總工會。47個屬會來自建造業、制造業、旅遊服務業和公交政(即公用事業、交通和政府公務員)4個系統。工聯屬下基層工會會員有五萬多人。除直屬基層工會外,工聯今年還增加了非直屬的團體會員──名譽會員,現已有一個團體加入。

此外,從五十年代至今,工聯還開辦了十多個涵蓋基礎教育、成人教育、職業教育、醫療、老人、青年、幼兒、社區等範圍的教育和社會服務機構以及文化、體育、康樂活動場所,為各業職工和廣大市民提供多元化的社會福利服務。

半個世紀以來,工聯的會務工作圍繞著爭取職工權益,參與社會事務,開展社會服務和擴大愛國團結等幾方面來展開,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成為澳門社會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社團之一。

在工聯的敦促和全澳職工的爭取下,1984年,澳門第一部《勞資關係法》頒佈實施,從而結束了澳門勞工保障法律長期以來的空白狀態。此後的十多年間,澳門又陸續頒佈實施了勞工保險賠償法、工業安全系列法規、社會保障基金制度、勞工權利和就業政策綱要法等二十多部勞工法例。工聯的代表通過參與政府立法、諮詢機構的工作,直接參與了澳門勞工法例的制訂和修改,對推動澳門勞工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作出了貢獻。

目前,工聯和屬下工會共有三十位代表參加了澳門立法會、諮詢會、市政議會、經濟委員會、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社會保障基金行政委員會等22個政府立法、諮詢架構的工作,還有多人作為澳門地區的代表參加了全國人大、政協、廣東省人大、政協等機構的工作。 澳門婦女聯合會

澳門婦女聯合會於1950年成立。半個世紀來,婦聯會以增進婦女之愛國團結、關心社會、服務社會,辦好婦女兒童福利事業及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為宗旨。會員來自全澳各階層婦女,年齡由十八歲起,現有會員壹萬多人。

该会屬下婦聯托兒所於1952年開辦,發展至今共有六所,每月為壹仟多個家庭提供托兒服務。

该會屬下婦聯學校正校和分校自1955年秋辦校至今,共有幼稚園及小學二十八個班級,一千一百多名學生。

近年來婦聯會會務有較大的發展,隨著新會址婦聯大廈落成啟用,《澳門婦女》月刊復刊,婦聯頤康委員會、婦聯青年委員會及婦聯活力少年團、婦聯家庭服務中心相繼成立,婦聯會在團結婦女姊妹,關心婦幼服務,發展文教事業,參與社會事務等方面取得可喜的成績,為澳門社會穩定發展和繁榮進步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展望未來,婦聯會將在發展會務,服務社會方面作更多元化的嘗試,爭取作出更大的成績。

一九四九年十月,由張晴暉(已故)、曾枝西(已故)、陳瑛(已故)、羅柏心(已故)、杜嵐等婦女先進為首,組成"澳門民主婦聯籌備委員會"。在籌委會的領導下,響應掃盲運動,於一九五零年四月開辦"婦女免費識字班",致力團結澳門各階層婦女。這是在澳門升起的婦女大團結第一曙光。

在新中國誕生的感召下,當時澳門的愛國民主運動熱潮高漲,澳門婦女也與澳門各界同胞一道,積極參加愛國民主運動。經過"澳門民主婦聯籌備委員會"的努力,一個以增進澳門婦女之愛國團結,關心社會、服務社會,辦好婦女兒童福利事業、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為宗旨的婦女組織-"澳門民主婦女聯合會",於一九五零年五月二十一日正式宣告成立,由杜嵐、張晴暉、陳瑛任名譽主席,林瓊芳任主席,葉金意、鄧蘊玉為副主席。五八年六月七日,第九屆執行委員會通過決議,將"澳門民主婦女聯合會"易名為"澳門婦女聯合會"(簡稱婦聯會)。

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簡稱澳門學聯)是澳門青年學生的組織,於一九五零年五月四日成立,會員來自澳門的大、中、小學學生。小學五年級以上的澳門學生只要承認該會會章,便可加入成為會員。現在團體會員30多個,個人會員5400多人。日常會務運作以理事會為主,下設大專部、中學生部、小同學部、學藝競賽部、宣傳推廣部、社會服務部、總務部、財務部及《澳門學生》月刊出版委員會等不同職能的部門,還有秘書處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澳門學聯成立幾十年來在熱愛祖國、關心社會、關心集體的方針指導下使她不斷地成長。澳門學聯為同學們提供了解國家、探究社會問題的機會,提供了實踐的場所,為社會培養人才作出應有的貢獻。

澳门归侨总会

澳门归侨总会是澳门归国华侨的群众性组织,于1968年6月23日正式成立。第一批大规模来澳的是印尼华侨,1965年9月,印度尼西亚发生军人政变,掀起大规模的排华运动,约有5千多名华侨陆续到澳门定居。1967年至1968年,梁雪予先生筹划在澳门成立華人组织,澳门归侨总会便由此成立。

海外地区

欧洲华侨华人社团联合会

欧洲华侨华人社团联合会简称“欧华联会”,于1992年5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成立。全国政协副主席钱伟长率中国代表团到会祝贺。

欧华联会为非牟利组织,其宗旨为加强欧洲华人社团之间的联系,促进彼此间的了解与合作,不论其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如何,也不论其来自不同地区和文化风俗的差异,力求以团体的力量争取旅欧华人的共同利益;为提高华人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而努力。

自1992年成立以来,欧华联会已发展成为有21个国家105个社团参加的海外最大的跨国华人组织。该会的成立对增强欧洲华侨华人的大团结,沟通欧洲各国侨界之间的互助互利,提高华侨华人在欧洲的社会地位,积极开展与欧盟对话促进各国政府对华人问题的关注,促进欧洲各国同中国的经贸、文化交流与合作,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旅荷华侨总会

旅荷华侨总会前身为“瓯海同乡会”,1947年11月27日成立于荷兰阿姆斯特丹市,并为该市正式登记注册组织,发起人为一批旅荷温州籍华侨。创会之初的目的是“集体进货,团结互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瓯海同乡会”立即向北京拍发电报,祝贺新中国的诞生。1952年10月1日,“瓯海同乡会”发起了有三百多位华侨参加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周年大会,在中荷尚未建交的时期,第一次在荷兰升起了五星红旗。从此,每年十月一日“瓯海同乡会”都成立国庆筹备委员会,组织国庆活动。

1953年,“瓯海同乡会”为更广泛地团结广大旅荷华侨,将“瓯海同乡会”更名为“瓯海华侨会”。以“团结爱国、互助互济”为宗旨,团结广大旅荷华侨,爱国爱乡。1957年,“瓯海华侨会”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邀请,派代表回国参加“五一”国际劳动节庆典,受到周恩来总理的亲切接见。

1972年,“瓯海华侨会”正式更名为“旅荷华侨总会”。该会为旅居荷兰华侨华人的群众组织,其宗旨是团结广大侨胞,促进华人事业发展,提高华人的社会地位和文化素质;争取和维护华侨华人的正当权利和福利;鼓励会员融入荷兰社会,为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爱国爱乡,为促进中荷两国的友谊和文化交往而努力。

进入九十年代,“旅荷华侨总会”组织旅荷华侨积极支援国家建设,捐款救灾,支持《希望工程》,引导会员回到国内和家乡投资设厂,支持家乡的经济发展。该会成立五十年来,已成为在欧洲规模最大,历史最久,影响力最广的华侨华人社团之一。

法国华侨华人总会

法国华侨华人总会(旅法华侨俱乐部),于1971年8月经法国政府批准建立。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法国建交后,旅居法国华人华侨最早建立的社团。其宗旨是"服务侨胞,爱国爱乡,促进法中友谊"。

法国华侨华人总会的前身是"工商互助会",其中有许多在一战和二战中同法兰西人民共负患难,为反法西斯作过重大贡献的华工。该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是几代旅法华人华侨前赴后继努力的结果。目前,它已经发展为包括来自中国各个省份的华人华侨和中国留法学生在内的团体,在法国、欧洲,乃至在中国都有较大影响。

多年来,法国华侨华人总会为弘扬中华文化、促进融合和友好、遵纪守法、繁荣地方社会经济、促进中国的统一大业做了大量工作。

意大利罗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

意大利罗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成立于1998年1月,是罗马地区也是整个意大利及欧洲较大的华人华侨团体。

在会长董志清、副会长王家厚等社会贤达的带领下,罗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广泛联系热爱中国的华人华侨,致力于与中国各地开展经济、贸易、文化、教育及侨务活动的交流与合作。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促成和实现了120多个包括政府、企业与人民团体的经贸、科技、教育、执法、文艺、旅游等团的互访,并努力帮助各地开展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1999年5月,意大利罗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在意大利首都罗马参与领导了强烈谴责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进行轰炸的游行抗议活动。在意大利历史上,这是华人社团组织的第一次,引起了意大利各界的关注,并得到许多群众的响应和支持。

美中经贸科技促进总会

美中经贸科技促进总会是由美国科学、文化、艺术、法律、医务、商务等各界华人华侨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现任主席杨功德。

美中经贸科技促进总会以促进中美两国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为宗旨,广泛联系和团结旅居美国的华人华侨和各华人华侨社团,多方面开展活动,支援中国现代化建设,支持中国和平统一。该会并在美国积极宣传与传播中国文化,促进了中美两国人民的了解与友谊。

澳大利亚华人团体协会(新州)

澳大利亚华人团体协会(新州)原名为新州华人团体协会,成立于1974年。26年来,澳大利亚华人团体协会为加强华人社团间的友好合作和社区团结,发扬优秀的中华文化,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促进澳中友好,加强澳中两国间的互惠交流而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目前,澳大利亚华人团体协会已发展成为有73个华人团体和附属单位的新南威尔士州最大的华人社团联合组织。其成员团体包括,澳大利亚洪门致公总堂、澳洲崇正会、澳洲华裔相济会、海南同乡会、潮州同乡会等,还有许多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各种同乡福利会和文化、科技、商贸社团和学校等。

为实现协会的宗旨和目标,该会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广泛联系新南威尔士州华侨华人社团,共同举办各种各样的活动,包括一年一度的中国国庆庆祝活动,春节联合团拜会等。

2000年,澳大利亚华人团体协会与其他团体联合组成"澳中奥运友好促进会",发动澳大利亚各界人士大力支持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

澳大利亚北京会

澳大利亚北京会是澳大利亚的一个以中国大陆新一代移民为主体的非政治、非盈利的民间团体。它以发展华人华侨之间的友谊和促进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各方面的交流为宗旨,通过各种活动来为新移民服务,维护新移民的利益,帮助新移民更快地适应新生活。

澳大利亚北京会于1997年开始筹备, 1998年12月3日,正式宣告成立并选举了第一届常务理会。现该会的常务理事为乔冠军、高鹏、钱启国、张应庞、许保尔、王子琰、余佳家、沈国均、李涛。秘书长李涛,副秘书长张应庞、黎东平。

澳大利亚北京会汇集了来自各方面的精英,其中包括各个行业的专业人才及事业有成人士。澳大利亚北京会的成立,标志着在澳大利亚,具有中国大陆背景的新移民群体,经过十年的艰苦奋斗,已经走向成熟,并在推动澳中关系发展方面扮演积极的角色。

1998年8月13日,北京会筹委会通过了由钱启国先生提出的动议:支援家乡人民抗洪赈灾、重建家园。在8月29日,北京会组织了赈灾筹款晚餐会,进行义捐义卖,并把所得44,593澳元全部捐给中国红十字会。

经赈灾筹款活动的推动,1998年12月3日,澳大利亚北京会宣告成立。经过会员大会的选举,北京会第一届常务理会正式产生。北京会的常务理事为:乔冠军、高鹏、钱启国、张应庞、许保尔、王子琰、余佳家、沈国均、李涛。秘书长:李涛。副秘书长:张应庞、黎东平。澳大利亚北京会的成立,标志着大陆背景的新移民群体,经过十年的艰苦奋斗,已经走向成熟和壮大,并将在推动澳中关系发展方面扮演积极的角色。

澳大利亚北京会关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坚决拥护国家统一,坚决反对“台独”和分裂势力及其主张。

澳大利亚北京会致力于中澳文化的交流,协办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及悉尼总领馆主办的首届澳大利亚中国电影节。

在2000年奥运会期间,北京会积极组织啦啦队为中国队加油助威,并在中国运动员的接待和交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第11篇:香港反贪

香港警界巨贪吕乐——《雷洛传》、《金钱帝国》原形

服务警队年期:一九四0至一九六八年 离职前职级:九龙总华探长

廉署行动:于1976 年11 月 4日发出通缉令,至今有效。 目前情况:与太太蔡珍居于台北敦化路的自置物业。

《雷洛传》、《金钱帝国》讲的就是吕乐的故事。这位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以来通缉时效最长,目前仍未撤销通缉的探长,几十年来用着吕乐本名,隐居在台北市东区,由于台湾与香港并无引渡条约,通缉对吕乐来说毫无影响,每天过着闲适安逸的生活。

已经高龄的吕乐,虽然头发花白,除了膝盖长骨刺影响行走外,身体还是硬朗,每天依然梳着整齐的如当年的公务员西装头,声如洪钟,但豪气神态不减当年。

回溯过去,吕乐从制服警员干起,一路干上便服刑警;后升任新界区总华探长,来年又升任香港最繁华地区港岛及九龙区的总华探长,位高权重,在香港无人不知,纵横黑白两道呼风唤雨,家产迅速累积。

48岁的吕乐急流勇退,卸下人人称羡的港岛及九龙区总华探长职务,靠着名下不动产收房租,过着舒适的退休生活。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吕乐成为头号查缉目标,当时吕乐便带着8名子女及妻子蔡珍1家人,急急移居加拿大定居,买下台北市东区敦

1 化南路公寓豪宅,自此定居台湾,长年与爱妻蔡珍同住。

吕乐在台湾的亲人只剩妻子及小女儿,小女儿据称在某公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其余7位儿子都留在加拿大。

吕乐在台湾过的生活,几乎只能用“低调”、“节俭”形容,甚至有就像“自我软禁”般,不太常与外界联系。

居住的敦化南路豪宅虽然位处东区精华区,但也是超过30年屋龄的老公寓,邻居表示,这么多年来,他们并不知道吕老先生就是电影中的“5亿探长”本人,如今知道和电影中的传奇人物生活了20多年,实在感到相当惊讶。

邻居说,吕老先生平常没有什么嗜好,以前还会偶尔与爱妻外出散步,但是近年来因为脚好像有问题,所以比较少出门,以前每天都还要去仁爱医院复健,现在是一个星期3次前往仁爱医院做物理治疗。

吕乐生活不奢华,连剪个头发都是在仁爱医院地下室的理发部解决,理发部的“欧巴桑”也说不知道吕乐是什么身分,也不知道什么是5亿探长。

吕乐最大的娱乐就是平时偶尔和几位过去同样“落难”台湾的前部属及探长饮饮茶。

香港电影《5亿探长雷洛传》拍了3部曲,至今仍在各大电影台重复播放,片中详尽描述吕乐传奇的警界生涯,民众对于主角探长雷洛即使相当感兴趣,但却无法得知世间是否真有其人。

坊间有许多对于吕乐的传闻,有人说他定居加拿大,有人传闻他

2 已经身故,甚至说他当初是做渔船偷渡到台湾。

“深居简出、行事低调、沉稳内敛、穿着朴实、出手阔绰”,陈姓老乡简短的几句形容词道出吕乐在台湾落脚后不招摇的行事作风。

过去20几年来,吕乐只要是同乡会的定期聚餐、香港好友来台聚会,几乎都会偕同夫人出席,餐会结束,出手大方的吕乐总是成了东道主,让大伙感觉出他有股重情重义的江湖味道。

至于谈到电影中5亿探长雷洛传的传奇故事,吕乐的同乡好友突然会心一笑,不过据好友私下聊天,雷洛传与当年实际社会型态应该八九不离十。

3 记者专访《金钱帝国》导演王晶

如果有心翻阅香港历史,上世纪70年代初无疑留下了极为浓重的一笔。当年香港警界与黑帮组成庞大的贪污帝国,以吕乐、蓝刚、韩森、颜雄为首的华人高级探长,将香港95%以上的警察拖入贪污组织。贪污之风甚至蔓延至全港各个行业。1974 年,港督麦理浩爵士深感当时政界、警界与服务业污浊、社会风气堕落,决定成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即今日的香港廉政公署。在社会风气和法律制度的双重完善下,香港真正进入了一个经济腾飞、社会繁荣的时代。

电影偏爱传奇,于是,以这一年代为题材的香港电影层出不穷,先后有邵氏老片《大哥成》、吴思远的《廉政风暴》、麦当雄的《跛豪》、刘国昌的《五亿探长雷洛传》、林德禄的《四大探长》。直至2009年拍摄的《金钱帝国》。《金钱帝国》导演王晶说,与前人之作相比,新片最大特点是“写实”,“之前因年代太近,拍电影还是受到很多限制,有许多不能说和不敢说的东西,现在30多年过去了,当年那些叱咤风云的人物或老或亡,他们的势力也几乎荡然无存,许多事情就不再像当初那样敏感”。

记者:拍上世纪70 年代这段事的电影已经有很多,最著名的就有你参与监制的《五亿探长雷洛案》,还有《跛豪》等,为什么多年以后你会想要再拍?

王晶:第一是因为我喜欢这段历史。1970 年代初对于香港是一个新旧时代的分水岭,酝酿和发生了许多变革,整治贪污是当时最轰

4 动的事情之一,其他还有比如废除一夫多妻制,这个在《雷洛传》里也有体现。70 年代对有过亲身经历的香港人来说是铁一样的烙印,我是其中之一。另一点是我对《雷洛传》有不满意。当时主角选刘德华,他是年轻偶像派,为满足影迷必须要美化人物,很多香港年轻人看了以后都把雷洛当偶像。更何况当年拍片多少还是有所顾忌,所以很多情节和细节都修饰过,其实不是真的。

记者:据说当年《雷洛传》拍摄前剧组曾专程去台湾拜访人物原型吕乐,经他同意才敢开拍,但公映时还是遭遇他极大不满。这一次有没有为了拍片再去找他?

王晶:没有。

记者:相比前作,《金钱帝国》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王晶:真实度。之前电影有很多真的事都没办法说,现在条件允许了。

记者:如何收集历史资料?

王晶:其实,我想拍《金钱帝国》想了10 年,实在因为我对当年许多事印象太深了,一个是我自己亲眼所见,一个是后来我也认识了很多离这个圈子很近的人,有警察,有廉署的,甚至也有很多是黑社会的。听到见到太多了,没办法不放进电影。所以收集资料对我拍这部电影来说不是困难的事情。

记者:当年哪些事令你印象最深刻?

王晶:令我印象最深的其实反而不是贪污,因为那是一种大氛围,好像你出生在这个世界上的第一天起世界就是如此,你也很习惯,不

5 感觉有什么特别不妥—生活是很具体的,具体到没什么对错可言。但是当时,1974 年,政府宣布成立廉政公署,那个印象太深了,我记得当时我是在念书,廉署到学校来招人,布告栏里贴的启事里给出的薪水是每个月6000 多块,你知道这在当时是一个多高的薪水?差不多是警队里一个华人探长的十几甚至二十几倍。我们当时所有人都非常震动,觉得政府这次是真的要做治理贪污这件事情了。

记者:当年香港贪污盛行,到底到一个什么地步?

王晶:你站在今天的香港回看三四十年前,大概根本就不可想象。我只能说不管哪部电影,表现的都只是庞大贪污帝国的一个面。

有一个很有名的例子,一个职位只到警司的华人探长韩德,1954年进入警察行列到1973 年因腐败入狱,警察生涯19 年,以他的正当收入,平均200-300 元每月,不吃不喝也只有7 万不到的积蓄,但他被查没的家产至少有500 万港元。他在入狱时却对记者说: “我只是运气不好,碰到点子上了。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是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非常自然的一件事。”所以当时,香港警察队伍是自上而下的贪污,人人如此,谁都不觉得这是在犯罪。

所有人想的都是,如果要抓贪污,总不可能将整个香港警察一窝端吧,所以反而贪污的人都很有安全感。而且这种贪污不止警队,甚至蔓延到各行各业,包括服务业、医疗,当时就连火警都收钱。你家发生火灾,报告火警,他们可以立刻到现场但就是不救火,等你送“开喉费”(香港称水管为水喉);你去医院看病,不送钱,你连开水和尿

6 壶都没有。非常可怕。

记者:包括《金钱帝国》在内,都反复提到“四大探长”,他们到底是什么角色?

王晶:其实当时港英政府中的高层基本全部都是英国人,华人无论在政界、警队职位都是很有限的,就比如说四大探长里最厉害的两个—吕乐和蓝刚,都做过港岛和九龙的总华探长,就是所有的华探长里职务最高的,但级别就类似是军队里的排长。可是在他们以下的警察职员全部都是华人,都听他们的吩咐行事,他们跟黑社会的关系也相当密切,同时又能贿赂英国高层,所以虽然职务不高,但势力之大非常惊人。现在,我们说“五亿探长”,其实这些总华探长到底贪污了多少钱,始终是个谜。

记者:此前政府没有治理贪污的措施?

王晶:有的都差不多是假的。我电影里有一个很真实的细节,写负责捞黑钱和分黑钱的“猪油仔”到警队送钱,从上到下人人有份,警队反贪办公室也有,还要多收一份,当时情况就真的是这样的,反贪部门设立在警队,老板是华探长,就是一开始有心做事,很快也就识时务了,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廉政公署不一样,直接对港督负责,但开始之处还是遇到许多很惨的事情。

记者:电影最后有一段警察罢工捣毁廉署的戏,那也是真实的?

王晶:完全是真的。甚至电影中有一个镜头,是一个抓狂的警察抓住一位英国高级督察的领带把他掀翻在桌子上,那个都是有真实照片为证的。当时社会气氛一度非常紧张,而政府也根据具体情况有过

7 让步,比如说,如果按照今天廉署的严苛法律,当时大概全部警察都会被抓起来,显然行不通,所以后来特赦了很多人。肃贪是个很漫长很需要讲策略的过程,我是亲眼看到全部的——开始是只抓最大头,通缉那些贪污百万千万的人,后来情况步步好转,就开始连很小的事情都会被调查。

记者:照你的说法,通过这个过程,香港的社会风气得到了最彻底的肃清,那为什么当年拍戏还会发生需要跟敏感人物打招呼这类事情?

王晶:所以说这个过程是很漫长的。但现在已经基本没有这样做了。一个是从1991 年到现在又过了将近20 年,发生了许多变化,他们中的许多人年纪都非常大了,有一些甚至相继过世,火气不再了,也没有十多年前那么敏感介意了,正所谓年华老去,我对这个感觉也是很深的。另外,他们当时残留的一些势力也逐渐淡出甚至消失了。

记者:电影中有些细节也很有趣,比如,陈奕迅演的探长娶了9 个老婆,还有黄秋生加入廉署,想了很多很“鬼”的点子来对付被捕的巨贪,包括差人买很难喝的咖啡,而我们都听说“廉政公署的咖啡很难喝”,这些是否也有真实史料参考?

王晶:那个年代妻妾成群是真实的。当然,陈奕迅有9 个老婆,这个是情节编织。但香港政府对妻妾制度的改革和贪污一样,也经营了很多年。其实政府一直都是禁止一夫多妻的,但是民间还是妻妾成风,我懂事起一个特别深的印象”凡是厉害的华人大佬多半都是娶好多太太,好像这都是一种显示地位和身份的方式。到1971 年,政府

8 出台法律正式废除“大清律”,禁止一夫多妻,但彻底杜绝这种现象差不多要到1979 年前后了。至于廉政公署的咖啡难喝——片子里的这个情节是假的(笑)。廉政公署的咖啡是不是真的难喝,至少我没有亲口尝过,所以还真不好说。

第12篇:香港教案

香港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1、知道“一国两制”的提出和含义;

2、了解香港和澳门问题的由来;

过程与方法:

情感态度价值观: 香港、澳门回归的历史意义,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回顾香港和澳门的问题的由来,提高学生初步的历史归纳能力;

三、重点与难点

重点:香港和澳门回归的历史意义; 难点:“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含义;

五、教学方法 教师教法:活动法

教学设计

(一)导入新课

组织学生复习有关内容:新中国建立以来,祖国大陆各民族大团结的情况怎样?

(二)承上启下,教师讲授: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祖国还没有完全统一起来。为了完成统一大业,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朝着神圣的目标大踏步地前进着。

(三)组织学生学习和探究新课 “一国两制”的构想 1.邓小平为什么要提出“一国两制”构想? 2.怎样理解“一国两制”的含义?

3.引导学生观看课本相关插图和《七子之歌》,回顾体验那激动人心的情景。

(四)教师指出:“七子”是澳门、香港、台湾、威海卫、广州湾、九龙、旅大,到目前为止,它们都已回归祖国怀抱。其中,台湾和大陆虽然还没有统一起来,但是在抗日战争胜利时,日本已经把它归还我国。台湾属于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是国际上公认的事实。

(五)“活动与探究•1”,先组织学生“想一想”:“一国两制”的构想是怎样照顾到香港和台湾的历史和实际情况的?(他们原先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所以只要实现主权回归,允许他们维持现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其中台湾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 2.完成课本 “练一练”:应选A(英国侵占的香港)。

(六)总结。

第13篇:香港之行

当8月19日凌晨00:45飞机降落在南京禄口机场时,香港访学活动便已宣告结束。回想整个旅程,竟有太多的不舍与留恋。坐在回学校的的士上,不禁忍不住将整个过程又细细回味了一遍。无疑,此次活动给了我太多的感触。

8月10日,满怀憧憬与向往,又有些担心和胆怯,我告别了父母,踏上了征程。只身一人坐上飞机,前往深圳,到达我们第一个目的地。第一次孤身一人,没有父母陪伴出远门的我们还没有孤独之感,只是兴奋与激动。但我们何尝知道,这种感觉不会持续太久。到了深圳宝安机场,与其他队友会合后,虽然很陌生但却有一种强烈的归属感。我们一行人坐大巴来到了深圳关口,边检内熙熙攘攘,人山人海,五湖四海的人们操着不同的语言都汇聚到这里。在等待了将近40分钟后,终于轮到了我们,戏剧性的是本人竟然因为长相与照片不符被海关扣下,几经周折最终通过了深圳边检。又等待了一个小时左右,我们顺利通过香港海关,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等待的时光漫长而又无聊,但我们的好奇心不甘寂寞,一直左顾右盼捕获着新奇好玩的东西。来到了住处后,我们和其他小伙伴们会合,等待着7天紧张而又快乐的行程。

第一天我们来到了香港中文大学(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香港中文大学简称CUHK,成立于1963年,是香港第二所大学,也是八所受政府香港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并可颁授学位的高等教育院校之一。其为香港唯一实行书院联邦制的高校。香港中文大学曾经有4名教授和1名校长获得诺贝尔奖。现时以中国研究、生物医学科学、讯息科学、经济与金融及地球信息与地球科学为五大重点研究领域。大学共有八所学术学院,大部分的课程均以英语为教学语言。初到校园就被她的美丽深深吸引住了,整个校园几乎都是被茂密的树林包围着。大学里的浓厚气氛深深感染了我们,每位同学也都向往能在这里学习,暗暗立下志愿······在中文大学吃过早饭后,开始了我们上午的课程。

在中文大学的这几天,我们在Cheng Yu Tung Building中学习了香港的文化和历史。管理学院教授David AHLSTROM的课程The Art and Science of Influence让我们对人的影响力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酒店及旅游管理学院高级讲师Simon LEE的课程Personal Investment and Stock Trading让我们第一次接触到国际金融市场,独立顾问Francois ROY的课程Recent Global Financial Crisis将传统银行和shadow banking进行对比,让我们进一步领悟到金融危机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与内地死板的教学方式不同,香港中文大学的课堂总是充满了激情与活力,让学生们在很轻松的环境中学到了很多。

下午我们来到了英国保诚香港分公司,英国保诚集团成立于1848年,当时命名为英国保诚投资信贷保险公司(Prudential Investment,Loan,and Aurance Company),业务以人寿保险为主。英国保诚成立后,业务迅速发展,1890年初,便成为了英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为英国人民提供周全的保障,至今仍傲居榜首。在二十年代,英国保诚集团业务扩展到亚洲、欧洲、加拿大、新西兰及澳洲等地,服务网络遍布全球。

在公司的培训过程中,我们学习到了很多专业知识以外的东西,对我们今后的人生道路,无论是待人接物还是为人处事都很有帮助。丢丢姐和cherry姐平易近人,Tommy棠哥更是和蔼可亲,一些可观的数据和真实的案例让我们深刻地感受到理财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此次香港访学之行让我无法难忘,虽然只是短短的七天,但却是我人生中不可磨灭的一段插曲。每天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熬夜到凌晨,虽然劳累但却快乐。再紧张的生活也无法掩盖我们在一起时候的喜悦和开心。带队老师李雪姐和王林婷姐不顾白天的劳累仍然陪我们到深夜。即使我们来自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学校,却依然像亲人一样互相照顾,我想这些都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但是每个人心里都懂,虽然身处异地,我们仍会彼此挂念。

感谢学校给我这次机会,这次访学之旅让我学会了很多,同时也为我今后的人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希望有机会还能出去学习,看看外面的世界。

第14篇:香港教案

>教学设计及反思 城镇四小 凌爱萍

一、导入 (解决资料袋引出课题)师:我们来欣赏几张照片。谁知道,这些是哪里的照片?(生说,师板书:香港)你是怎么知道的?(生说)对,我们课文里也有这个金紫荆的介绍,自己读一读96面的资料袋。 (说说香港)师:你还知道哪些有关香港的知识?(生说) (告知位置补全课题)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出示中国地图。这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香港就在我国漫长海岸线的南端,你看,她的面积不大,但是却被称为璀璨的明珠。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课文《香港,璀璨的明珠》(板书补充课题) (理解璀璨的意思)璀璨这两个字是我们今天要认识的。这两个字都有同一个偏旁,汉字中偏旁表示意思。王字旁的字和什么有关啊?是啊,用来形容明珠刚刚好呢!那么璀璨的明珠是什么意思呢?哦,璀璨就是指珠宝玉器光彩鲜明的意思。 (教给不同的读法)师:认识了这两个字,谁来读读课题?指名读。 香港,她为什么被称为“璀璨的明珠”呢?看来我们得——读读课文。

二、读课文,感知全文 一读:

1、请同学们先自由的读一读课文,该怎么读呀?(学生回答:要读准字音,把句子读通顺,思考问题。) 师:对,难读的地方多读几遍。。

2、出示:这些是文中的词语,自由读一读。我们找同学开火车读一读。同桌互相读,相互正音。 琳琅满目 应有尽有 物美价廉 一应俱全 南海之滨 大饱口福 旅游胜地 举世闻名 夜幕降临 奔流不息 五洲四海 璀璨无比 佳 肴 粤 菜 海 豚 二读:检查:老师发现同学们读的非常起劲,我也非常想倾听你们美妙的读书声,愿意展示一下自己吗?好,我们分段读文。课文有几段,标上小节号了吗?那就请5位同学来读。 提出要求: 站起来读的同学,要把课文读正确。大声地读。其余同学你们的任务是——听。在第一时间纠正他们读错的地方。 (评价:某某某短短的时间里,同学们已经能够把课文读得正确、流畅,有的同学还能读得声情并茂,真是好样的。还有几位同学又添字漏字。咱们一开始读课文就要逐字逐句地读准确,避免错误。) 三读:同桌再读读课文,相互纠正读错的地方,并思考:香港,为什么被称为“璀璨的明珠”?课文从哪几方面介绍了香港? 生:主要向我们介绍了香港的购物、美食、旅游和夜景。 师:对,全文就是从这几个方面来介绍香港的。你是怎们知道的? 1. 第一自然段:引导学生读第一自然段。 师:第一自然段告诉我们了。(再看看哪里也告诉我们了?)谁来读一读。我们一起来读一读。 2.可以抓住文中的重点句子知道。 师:还从哪里知道? 生:2—5自然段也告诉我们了。 师:谁能找到每个段落的重点句子?读一读吗? (板书)生:描写购物的重点句子是第二自然段的:…………我们可以说香港的市场是一个“万国市场” 描写美食的重点句子是第三自然段的:…………是啊,怪不得人们又把香港称为“美食天堂” 描写旅游的重点句子是第四自然段的:…………是旅游胜地 描写夜景的重点句子是第五自然段的:…………灯的海洋 师:你们都是这么认为的吗?这个单元的训练重点是就是围绕中心句,从不同方面把内容写具体。你们真的学会了!

三、再读课文

(一)第二自然段:指导学习“万国市场”部分。 师:先自由读读第二自然段。想想:万国市场是一个怎样的市场?那里会有哪些商品?(学生调动生活经验,充分展开想像,自由说话) 香港面积不大,怎么说是万国市场呢?课文中哪几个词语告诉我们?找一找。(学生说,板书:琳琅满目 应有尽有 物美价廉 )齐读词语 是呀,“万国市场”里的商品这么齐全,用上这三个词语以后,就能高度概括地把香港市场的商品特点介绍清楚了,看看这些商品,怎么样?你能通过朗读来展现吗?自己练习读第二段。(抓住“琳琅满目 应有尽有 物美价廉”指导朗读) 评价:听了你的朗读,让我们觉得“万国市场”果然名不虚传呀。我们一起来读一读。在下面的学习中,请同学们多多关注这样的关键词语。

(二)学习

三、四自然段 师:

三、四自然段分别介绍了香港是“美食天堂”和“旅游胜地”,自己快速地默读课文,找出你认为能体现香港美食和旅游特点的词语,用双横线画下来。 你上去写,想想该写在美食天堂后面还是旅游胜地后面,不要写错地方。(请学生板书词语:一应俱全 大饱口福 举世闻名 出色等) 1.学习第三自然段。结合课件中有关美食的图片引导学生理解“一应俱全”,感受“美食天堂”,并指导朗读。 (1)结合句子理解:一应俱全。课文中有一个词语意思和它相近,你能找到吗? (2)到底有哪些美食可以让人们尽情享用呢?请你找出文中相关的语句,读一读。 (课件演示) 师介绍:是啊,有粤菜也就是广东菜如烧麦、辣得很的川菜,德国香肠、法式蛋包饭、意大利批萨,还有东南亚各地的饮食。 ( 3)看到这么多的美食,你有什么感受?能用一个词来形容一下你的感受吗?(大饱口福) ( 4)朗读:这么多的美食,这么好的地方,你能有滋有味地来读一读吗?想想该怎样读?

3、学习第四自然段。 抓住词语“出色”及相关句子感受海洋公园的“举世闻名”。 (1)说起旅游胜地文中提到了举世闻名的海洋公园,那是小朋友们最喜欢的地方了。读读课文,说说在那里,你看到了什么? (2)海豚和海狮表演得怎么样?能从文中找出一个词来形容吗?(出色) (3)文中哪些句子写出了海豚和海狮出色的表演,读一读。 (4)看着海豚和海狮的表演,想想当时的情景。你的心情怎样?请你试着把你的心情读出来。 (5)试用“一会儿……一会儿……” “有时……有时……”说句子。

(三)学习第五自然段。 师:你知道吗?香港最美的还是夜景。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香港就成了灯的海洋。大家读读第五自然段的四句话,你发现了什么? 文中用了三个比喻句、一个拟人句来形容香港美丽繁华的夜景,咱们来合作读读好吗?男生来读蓝色的部分,女生来读白色的部分,黄色的比喻词我来读。交换一下。 看,香港的夜景被称为世界三大夜景之最。拿起书本让我们一起来读出香港美丽的夜景吧。

四、香港已成为世界著名的繁华都市,你能用一句话来夸夸你心目中的香港吗?! 生说师板书

四、总结升华 是啊!香港是多么繁华、香港是多么美丽,每个到香港的人都禁不住由衷地赞叹:(出示最后一个自然段):香港,真是我国南海之滨一颗璀璨无比的明珠。反思:略读课文再加上已是三年级学生,应该快速进入课文的理解感悟上。而自己却在初读课文上花了过多的时间。虽然本课生字词多了一些,但是在学生预习时可以克服了。而课文比较简单,让学生自读课文,感受香港的繁华,产生喜欢香港、热爱祖国的情感就可以了。 而在情感目标上本课把握得还可以。最后学生情不自禁地喊出:香港是我国璀璨的明珠。 在能力方法的目标主要是让学生体会抓住关键字体悟文章,学生知道了这个方法,不过仍不会应用起来。在今后的教学中也要多强化巩固。

第15篇:香港方言

香港方言

潮物:赶潮流的物品

出公数:公款报销

巴碧乔:BBQ,就是Barbeque, 烧烤。

北卡:内地银行签发的银行卡

南卡:香港银行签发的银行卡

游花园:兜圈子

OFF:轮班的休息日。例:我今日OFF,即今日轮到我休息。

几条野:几十元

开大、开小:大便、小便。

潮爆:潮流到劲爆的地步。

好PO:很专业,PO指profeional。

爆磅:物超所值。

隧巴:过海底隧道的公共汽车

职业妇女:从事色情业女子的讳称。

柴可夫:司机。

洗袋:输光了钱

M记:麦当劳(Mcdonolds)餐厅,又称“麦记”。

K记:肯德基(Kentucky)餐厅,又称“K记”。

贴士:小费、内部情报。译自英语tips。

米王:白粥。

平沽:廉价出售。

布菲:自助餐。英语buffet的音译。

叮:用微波炉热饭菜。如:叮饭、叮送、叮一叮。该词源于微波炉加热后发出“叮”的

一响。

大饼:硬币。

*嚼完松 吃完就走人。现多指占有了女人后马上抛弃掉。

畸士 案件,案子,事件。case的音译。

稔佛 善良老实人。

满意纸 英语Letter of Compliance。港英政府卖地给地产商时,要求其兴建附近的道路及天桥等公共设施。当地面上的楼房建成后,地政署会派人检查,如果对设施满意,则发给这一证明;否则当局有权收回地皮。

解画 原指电影的旁白、画外音。引申为解释,说明。

新记 新华社香港分社工作人员的俗称。

塞克拉迈 糖精。英语cyclamate。

福寿金 丧葬费。

*嘉年华 狂欢节,有大型艺术表演的欢庆活动。英语carnival。

碌士 笔记本。notes的音译。

慢打锣 人云亦云,随声附和。

隧巴 过海底隧道的公共汽车。

*熊市 股票价格全面下跌的股市交易局面。

横丫肠 盲肠。鬼点子。

墨七 夜贼,黑夜放室作案的窃贼。 摩打 马达,电动机。来自英语motor。

辣鸡 电烙铁

*豪雨 暴雨

*滚石 摇滚乐

僭建 非法建筑

碳纸 复写纸

舞小姐 舞女,伴舞女郎。

殡仪馆蓝 带黑色的蓝

新鲜人 大学一年级新生,英语freshman。

打心口 包揽。

几条野 几十元。

开大、开细 大便、小便。

单 孤独。例:在我最单的时候。

大波 足球,相对桌球而言。

起朵 在江湖上创出名堂,作动词。朵,招牌、名头。

*潜水 逃跑。与“走佬”、“着草”近义。走佬有另一种解

释:女人跟着别的男人跑了;而“着草”多指黑社会人员犯事后逃跑,也包括老板卷款而逃。潜水则未必指黑社会人员或犯罪行为。

跳灯 乳房抖动。

波榄 足球外围赌局投注。

*打碟 舞厅的唱片骑师播放音乐。

*大茶饭 (黑社会)大买卖。

电扒 小汽艇

两蚊伯伯 餐厅雇请已退休的老伯当送餐员,每送一次提成2元,这类老伯通常家境贫穷,退休后亦迫不得已出来打工这样低贱的工作。

福伯

1、殓房法医官听差的俗称,工作是搬运、解剖尸体。香港片《福伯》则是反映这类人物的故事,由曾志伟、廖启智主演。

2、香港娱乐圈对美国影星哈里森?福特(Harrison Ford)的戏称,常见香港报端。

激射 爆炸产生的过度,作动词,指火花或碎片,或可引申其它意。

潮爆 潮流到劲爆的地步。

鸡虫 嫖妓上瘾的男人,广东称妓女为鸡,而虫字有上瘾之意,如网虫。

好PO 很专业,PO指profeional。

*按揭 抵押。

*kare-lare-fare 跑龙套、临时演员,引申为跟班、配角等。

烧鹅的味道,豆腐的价钱。

拉屎裤 一种裤腿短、臀位特大的牛仔裤

*蚊饭 血。流蚊饭,即流血,因蚊子的食粮是血液,故称。

入厂 入院。大蠢猫的理解是:人体如机器,受了伤就要回厂返修。

贱精 下贱、无耻之徒。

*粮头 刚发工资的几天。

*粮尾 快到发工资的几天。

*镭射 激光。源自英语laser。

爆灯 人多得连电灯都电灯都挤爆了。如:逼爆灯。

爆磅 物超所值。 爆头牌 劣质酒。

露械 盗贼亮出武器劫财;露阴狂露出生殖器猥亵女人。

*AA制 聚餐后各付各帐的方法。源自英语each each的简化,美语称go dutch AK 马屁精。英语a kier的缩写。

*摩罗差 印度门卫。也指印度锡克人,他们在香港经常充当门卫。

摩登瓜子 葵瓜子

寮屋 本指茅屋,现指香港穷人居住的没有现代化设施的房屋。

履新 上任,开始担任新的职务。

燕梳 保险;给……保险。源自英语insure。

瞥伯 有窥私癖的男人,好偷看女人隐蔽之外的中年人。

濑巴 做事没结果。

煲呔 (蝴蝶形)领结。bow-tie的音译。

*跟进 紧随着前面的行动做出的行动。源自梭哈(SHOWHAND)的一种打牌法,即别人下赌注后,自己也立即相应地跟着下赌注。现多指对某客户、某项工作或事件的紧密追踪及负责处理。

职业妇女 从事色情业女子的讳称。

菜 女友的戏称,如:我条菜。

雪梨

1、鸭梨;

2、澳大利亚城市悉尼(sydey)。

啫喱 果冻。源自英语jelly。

升CUP 隆乳后杯罩升级。注:CUP,指的是胸(杯)罩级别,与粤语“级”巧好同音。

笔芯电 五号电池。

爱哥哥 摇摆舞。一种娱乐性的舞蹈,来自英语ago go的音译,又称阿哥哥。

胸袭 趁乱摸女子乳房。粤语“胸”与“空”同音。

*低B 低智商,傻瓜。B,英语brain(智力)的简写。

高速煲 高压锅。

原型产品 试制产品,第一代产品。

较脚 偷渡;逃学

柴可夫 司机(斯基)。

蚊网 纱窗

蚊型 小型、微型。

钵酒 葡萄牙出品的红葡萄酒。“钵”,英语port的音译。

特卖 特价出售,廉价出售。日语的汉字读音。

起钉 开始计算利息。

埋牙 交手,开打。

埋仙 霉菌素,一种抗生素。英语mycin的音译。

热裤 贴肉穿的短裤。

荷包蛋 女人的小乳房。

荷兰水盖 对英女皇颁发的勋章的戏称。荷兰水指汽水,其瓶盖颇似勋章,故称。

原子粒 晶体管。

捞水尾 捞取别人剩余的好处。

班戟 薄煎饼;烘饼。英语pancake的音译。

珠被 毛巾被。

派鬼 向警察行贿。

屋村 廉价出租的公共住宅区。 屋苑 低价出售的住宅区

捞静水 独吞。

香蕉仔 在外国出生、完全西化的中国人,与“竹升仔”同意。(注:因香蕉为黄皮白心,故称)

科文 领班、领工头。英语foreman音译。

科骚 夜总会节目表演。英语floorshow音译。

便当 即弁当,盒饭,来自日语的汉字音读。

美人照镜 快吃了饭前把盘子里的菜或汤倒入自己碗内的失礼行为。

烂喉痧 猩红热。

洗袋 输光了钱。

7仔 7-11便利店。

波涛汹涌 形容女子丰满的胸部。

M记 麦当劳(Mcdonold's)餐厅,又称“麦记” 。

K记 肯德基(Kentucky)餐厅,又称“K记”。

捉蛇 捉懒虫。粤港人士称懒虫为“蛇王”,故引伸出“捉蛇”。

斋啡平胸女人。(注:斋咖啡就是不加奶)

哇喇哇喇 从九龙到香港岛的渡海小轮。源自walla wallas。

星君 顽皮;调皮鬼。引申举例:周星驰主演的《百变星君》,有一语双关之意,在内地上映时改名为《百变金刚》,虽失去了原味,但大蠢猫却认为改得好,因为就算不改名,也不能引起广州观众的方言共鸣。

咬弦 协调,配合默契。

咪 英里。译自英语mile。

咪表 计量表。译自英语meter。

贴士 小费、内部情报。译自英语tips。

第一Q 第一季度,Q是quarter(季度)。英语的表示为:2Q。引申:第二Q,第三Q,第四Q。该词汇已传入广州的白领阶层。

香肉 狗肉。

威士 废棉纱。英语cotton waster的省略音译。

泵鸡友 靠打桌球赌博为生的人。

轲轮 球形把手。英语knob音译。

厘士 通花布,网状织品。英语lace音译。

厘印 加盖查验的印章。

厘定 确定(计划)。

泵把 保险杆。英语pumper的音译。

咸水喉 海水自来水管(用于冲厕所)。

咸味粥 黄色笑话。粥,英语joke(笑话)的音译。

黄脚鱼立 抄牌的警察

空咪 出租车没有载客而放空行驶。咪,计程表。

草根阶层平民阶层。来自英语graroots。

茶瓜 酱瓜。

柯佬 口试。源自英语oral。

咸水妹 专做外国人生意的妓女。

咸水埠 加拿大的温哥华。

线眼 为警方搜集罪证的人。

挂腊鸭 上吊自杀。 挞沙 比目鱼的一种。

挞数 赖账。

指标 路标。

单眼檐 单眼皮。

泡打粉 发酵粉。英语powder的音意合译。

注册护士 具有正式资格的护士。

导弹身材 指女艺人胸部“伟大”。

波牛 球员;运动员。因体壮如牛,故称。

波钵 运动鞋。英语ball boot的音译。

观音兵 整天围着女人转,喜欢为女人办事的男人。

房车 小轿车,小卧车。

单张 传单,单页的宣传品。

饱蛇 钱多得不想再赚钱的人。

夜冷 叫卖旧货,拍卖。源于葡萄牙语leilao,传到马来语变成lelang,再由闽南话传到粤语。

单尾 酒席到最后端上来的菜或甜食。

盲毛 门外汉。

放台 黑社会入伙仪式。

单眼佬 特指25元面值的澳币。因为该钞票上印有在作战中失去一只眼的贾梅士的头像。

金鱼缸

1、股票市场;

2、裸女表演。

念口黄 读死书。

肥佬

1、胖子;

2、不及格,失败,英语fail的音译,例,“今次考试肥佬着”(这次考试不及格了)。

金唱片 本港歌手录制的销售量达两万五千张的唱片;外国歌手录制的销售量达1万张的唱片。

肥仔丸 含激素药物的俗称,服后易发胖。

鱼蛋妹 雏妓。

忽必烈 揩油的厨师。忽必烈曾吞金灭宋,“金”指钱,“宋”即菜。

顶缸 替人顶罪,代人受过。

茄哩啡 临时的。英语carefree(无拘束)的音译。现专指临时演员。

刺身 生鱼片。日语的汉字音译。

果占 英语jam的音意合译。

咕辰 坐垫,靠垫。英语cushion的音译。

咕爹 鸡尾酒。英语cocktail的音译。

畅 换零钱。英语change的音译。

金手指 检举和揭发的告密人。

金多宝 六合彩赌博中,从每期的奖金里扣除一部分,留到元旦、春节、端千和中秋几个大节日里集中使用,到时买中的人可以得到比平时多的资金。

物语 故事,传说。日语的音译。

刮龙 贪污。

刮竹 打麻将。

金牛 港币一千元的俗称。

金禧 公司、团体成立五十年大庆。英语golden lubilee的音译。

明克 貂皮。英语mink的音译。

呢保 浮签,标签。英语label的音译。 罗宋汤 俗称俄国菜汤,用牛肉、卷心菜、番茄、奶油等熬成。俄语pocb的音意合译。

当刂 死牛 拦路抢劫。

四仔 四级片,即裸露生殖器的小电影,多为日本片或欧美片,台湾称为“A片”,内地称为“毛片”。引申:三仔,即三级片。

顶薪点 工资的最高一级

第16篇:香港证券法

香港证券法

(第333章 1989年修订)

为使股票市场和证券交易者有章可循,为对证券交易和投资顾问业进行控制,并对投资者及相关利益进行保护,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本法令可作为《证券法》引用。

第二条 解释

一、在本法中,除另有规定外:

“审计师”,依照《专业会计师法》指注册并有从业执照的专业会计师。

“债权人票据”指

(一)债权人的票据;

(二)债权人手中的支票、催付单、汇票、承兑汇票;

(三)债权人手中通过接受抵押或其他方式所掌握的证券。

“票据”包括帐户和契约。

“交易”,在同交易者有关时,交易指证券交易。

“登记证明书”指在第四部分规定下颁发的登记的证明书。

“委员会”指在《证券和期贷代理法》下成立的证券和期贷代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在同交易公司联合时,指不论以何名义存在,为管理的控制交易公司而成立的委员会。

“公司”,指《公司法》第二节定义的,并适用于此法第六部分的公司,以及任何在香港的有股份资本的法人团体。

“基本法”,在同公司有关时,指为公司提供基本法的有关备忘录,条款或其它形式的条规。

“法人成员”指证券交易公司成员的法人团体。

“有限公司”指在香港或港外组成的法人团体,但不包括:

(一)在香港的法人团体,是皇家公共权力机关,组织成部分;

(二)任何独资法人;

(三)按照《审计联合会法》登记的审计联合会;

(四)依照《多层建筑(多名业主合伙)法》第三百四十四章登记的法人;

(五)已由本法有关“有限公司”部分规定排除在外公司,或属于排出在外一类公司的法人团体。

“法院”指高级法院。

“交易者”,依照第八十二(1)节,指从事证券交易行业的人,不论该人是否还从事其他行业。在交易者是股份有限公司情况下,包括该公司积极参与或以任何方式对证券交易往来直接负责的主任。但不包括:

(一)由于在从业过程中偶然以交易者身份出现的律师或专业会计师;

(二)除本法另有具体规定;不包括豁免交易者;

(三)只超过登记在案豁免交易者从事证券交易行业的人员。

“交易者代表”指由交易者雇佣成双方达成安排,替交易者完成其日常工作的不属于豁免交易者的人员,无论该人的报酬是以工资、佣金或其他形式计算(日常工作不包括会计职员、出纳的日常工作),在交易者是股份公司的情况下,不包括该公司交易主任。 “交易主任”指股份公司独自或联合他人积极参与或以任何方式对证券往来直接负责的主任。

“证券交易”,在同任何人员(不论是自营代理)有关时,依照第三节,指同他人达成或提出达成协定,或诱使或试图透使任何其他人员达成或提出达成协议;

(一)获得、抛出、预定、代理证券

(二)其目的或表面目的是为任意一方获得由证券或证券的价值波动而产生的利润。

“交易合伙”指共同从事证券交易行业的合伙。

“盗用公款”指挪用金钱证券成其他的财产。

“董事”,同《公司法》第二节规定有相同含义(第三十二章)。

“资料”,包括登记册、帐本、记录、磁带记录、任何形式的电脑输入和输出,以及其他资料或类似材料(不论是由机械、电子、手工或其他方法而编制的)。

“交易公司”指《股票交易协调法》(第三百六十一章)第三节承认的交易公司。

“豁免交易者”,指由本法第六十节宣布为豁免交易者的人员。

“豁免投资顾问”,指由本法第六十一节宣布为豁免顾问的人员。

“财政年度”指:

(一)对交易者来说,指依照第八十七节(A)由该人指定或由委员会同意的区间;

(二)在其他任何条件下,指每年公历中在3月31日结束的12个月的区间。

“外国股票交易所”,指由香港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批准,在该国或该地区营业的股票交易所。在该国或该地区没有有关股票交易所的书面法律条文规则指该国或该地区未被法律禁止的营业的股票交易所。

“个人会员”指交易所公司会员的自然人。

“投资公司”指以下的人员——

(一)为获取报酬而从事有关证券的咨询行业的人员;

(二)为获取报酬,在其从事的日常工作中有一部分是发表有关证券的分析和报告的人员;

(三)为获取报酬,按照与其客户订立的合同或安排,代表其客户进行有价证券管理,包括安排购买,卖出或通过交易者或豁免交易者进行证券交易。在投资顾问是一家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包括积极参与或以任何一种方式对该公司顾问营业负直接指导责任的公司的任何主任),不包括下述情况:

(1)执照银行

(2)在从业中偶尔从事投资顾问的律师和专业会计师;

(3)面对公司发行而非只供订阅的报刊、杂志、期刊,或其他定期发表的刊物的真正业主,出版人,或主要投资人,但不包括那些唯一或主要目的就是向他人提出有关证券方面的建议或发表有关证券的分析、报告;

(1)在从业过程中,偶然发表投资建议的交易者或豁免交易者;

(2)在《信托法》第八部分登记的信托公司(第二十九章);

(3)豁免投资公司顾问;

“投资顾问合伙公司”,指从事投资顾问行业的合伙公司。

“投资代表”指被投资公司雇佣或依照协议代其执行投资顾问日常工作的非豁免投资者的人员,而不论其报酬是通过工资、佣金或其他形式得到的。(日常工作中不包括会计、职员或出纳的工作),但在投资顾问是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并不包括该公司负责主任。

“发行”包括分配和散发。

“执照银行”指依照《银行法》(第一百五十五章)登记并从事银行业的银行。 “有限合伙”,指根据《有限合伙法》第三十六章登记的有限合伙。

“上市”,在同证券有关时,指某种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过程。

“会员”,在同交易公司或联合交易公司有关时,指《股票交易公司协调法》第二节有关交易公司中定义的会员。

“共用基金公司”,指经营方向主要是,或准备经营投资、再投资或证券交易,并且该公司发行的可赎股票均准备售出或已经发行并售出的任何公司。

“购买”,在同证券有关时,包括该类证券的定购。

“已注册”,在同交易者、交易合伙公司,交易者代表,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合伙,投资代表有关时,指已依照本法注册。

“注册公司”,指依照本法组成并注册的公司。

“代表,”指交易者的代表或投资者的代表。

“规则”,在同联合交易所有关时,指以任何名称或内容出现的,规定联合交易所管理以及其会员行为的规则。

“证券”,指由任何人、任何合股或非合股公司、任何政府、地方行政当局发行或发出的股票、公司债权、借资股票、公债、债券、借契。包括:

(一)和上述有关的权利、选择权、或利率(不论是以单位或别的方法作规定的);

(二)任何与上述有关的利益证明或预期利益证明,短期或中间证明,收据、订货或买进特许书;

(三)任何众所周知的可作为证券的单据。但不包括:

(四)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九节规定范围内的私营公司的股票或债券

(五)除非合伙协定同一公司、计划、企业、或投资公司有关,并且该公司、计划、企业或投资合同是由一名专业从事(或其从事行业中包括)促成相似的公司、计划、企业或投资合同的人员所促成的(不论该人是否是合伙一方);除非该合伙协定已达或即将达成,或属于本段所规定的那一类协定,否则由于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定外的合伙协定所产生的利益均不属于证券所指范围;

(1)任何证明一笔资金的存入的可转让收据,或其他类似的可转让的证明文件,以及由于这些收据、证明、文件而产生的任何利益或权利;

(2)《汇票法》第三节定义之内的汇票以及任何第八十九节定义之内的本票;

(3)任何注明不得买卖或转让的债券。

“股份”,指股份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包括股份公司的所有股票。

“股票经纪人”,指交易公司的会员。

“股票市场”,指人们通常聚集一起谈判股票、证券的买、卖(包括价格)的场所;或指配备有专职人员聚合证券买,卖双方的场所,但不包括股票经纪人的办公室,或股票经纪人是其中一员的交易合伙公司。

“名称”,包括名字和说明。

“信托帐户”,指依照第八十四节规定建立的信托帐户。

“包销人”,指为获取报酬,依照发行人或卖出人向公众提出的条件,来预定或买入证券的人。但该证券尚未被公众预定或买入。

“联合交易所”或“交易所”,指依照《股票交易协调法》第27节而建立起来的股票市场。

“互惠投资公司”,指出于使信托人得到参与获得、持有、管理和处理证券或其他资产从而获取收入和利润的目的而达成的安排。

二、在本法中,当提到某股份公司证券时是指:

(一)由该公司发行、提供或赠与的证券;

(二)预定由该公司发行、提供或赠与的证券;

(三)在该公司成立之后预定发行、提供或赠与的证券。

三、在本法中,当香港联合交易所应发行证券公司的申请,或按该证券持有者的申请,同意依照本法规定,准许该证券在联合交易所交易时,即认为该种证券已上市。

四、(取消1985/58S.2)

第三条 股票保证条款

一、为了明确有关人员是否已进行了证券交易或已传递了买进或卖出某证券的要求,不论该人是自营或代理,下列记录不得被抽走:

(一)通过注册交易者或交易者代表,或豁免交易者或豁免交易者代表进行证券交易或向其发出买、卖证券要求;

(二)遵照或被豁免遵照《公司法》第二部分(第三十二章),发行了招股说明书,对于港外的公司来说,遵照或被豁免遵照该法第七部分发行了招股说明书;

(三)发表任何有关在香港组成的不是注册公司的有限公司的证券的资料,这种资料:

(四)如果该有限公司是注册公司的话,这种资料就会成为《公司法》第三十二章第三十八节所适用招股书。或者如果这种资料不属于该法第五(6)节或第三十八A节所规定的例外的话,就会成为招股书;

(五)包括所有港外组成的公司在发布招股书时依照《公司法》第七部分必须包括进去的所有材料;

(d)发出该公司股票或债券的购买申请表,连同:

(i)符合或被豁兔符合《公司法》第二部分的招股书,在该公司在港外组成时,招股书符合或被豁免符合《公司法》第七部分;

(ii)在股份公司在香港组成但并非注册公司时,包括进了所有(c)(ii)段中指出的材料的资料。

(e)发布已被委员会批准的有关互惠基金有限公司或委员会依照第十五节授权的互惠投资公司招股书;

(f)适用已被委员会同意的招股书,发出被委员会授权的互惠基金有限公司或互惠投资公司股票的购买申请表。

或者该人自营或代理进行了购买、定购、包销证券;或者该人通过从事购买、售出、持有证券的人员参与了交易。

二、委员会可在有关方面已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同意发布出第(1)(e)条的目的的招股书。

三、条款(2)所指的同意的决定可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条件下作出。

第四条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定义

一、当某股份有限公司:

(一)是另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

(二)是另一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

(三)是另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则首先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在本法中被认为是相互关联。

二、在条款(1)的情况下,依照条款(3),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在下述情况下,被认为是另一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

(一)后一股份有限公司,

1.控制了前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组成;

2.控制前一股份有限公司超过一半的股票权;

3.持有超过前一公司已发行股本的一半(但不包括除了分享利润和资本以外没有任何权利的股票)。

(二)前一股份有限公司是另一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三、在条款(2)中,如果后一股份有限公司在行使其可行使权时,不须旁人同意或协助即可任命或解除大多数甚至全部董事的职务,则可认为前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已被后一公司所控制。对于这一规定,下述情况应被视为后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力任命或解除一名董事的职务。

(一)1名人员未经后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赞同不能被任命为董事;

(二)1名人员在被认命为董事会成员后,必然会成为后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其他官员;

四、为决定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是另一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

(一)后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任何股票或行使的权力,如果是受委托而持有或行使的,则不应被视为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股票和权力;

(二)根据第(c)和(d)段,任何股票或权利应:

1.由后一股份有限公司所指派的人所持有或行使(后一股份有限公司是受委托的情况除外);

2.由后一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所指派的人所持有或行使(该附属公司是受委托的情况除外)则均应被视为由后一股份有限公司所行使。

(三)由前一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所规定而持有的股份和可行使的权力,以及为保证上述债券的发行而作为一种信托行为导致的股份和权力均应不计算在内;

(四)如果后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正常业务中包括贷款业务,该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所持有的股票(非第(c)部分所指的股票),如果是由于该公司为生意往来而作为信贷保证持有的股票或权力应被视为不为该公司所拥有。

第五条 证券利益

一、根据本节,如果某人具有处理证券的权力,或行使控制证券处理的权力(不论该权力为正式或非正式,隐含或公开),则该人拥有第十

九、六十

七、七十

九、一百三十五节以及第一百四十一E(3)节意义上的证券利益。

二、条款(1)中所指的该人拥有的处理证券的权力或控制证券处理的权力是无形的,尤其是当证券正受到或可能会受到管制或限制时。

三、在条款(1)中,不能仅因为该人是与他人联合行使权力,即认为该人不具有处理证券的权力或控制处理的权力。

四、在条款(1)中,当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正式或非正式的)处理某种证券的权力或控制证券处理的权力,并且

(一)如果该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交易主任在习惯上或有义务在处理有关证券业务时,听从某人员指导或

(二)另一人员或其有关该人员在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足以使其控制该股份有限公司,则该人员应被视为具有处理上述证券或控制上述证券处理的权力。

五、在条款(4)中,以及第一百三十五节(4)中,在下列情况下,某人是和另一人有关联的:

(一)该股份有限公司是符合第四节规定被认为同该人有关的;

(二)如果该人按照另一人的指示,在习惯上或具有义务对公司上述证券业务具有指导权(不论正式或非正式)

(三)当该人在习惯上或具有义务(不论正式或非正式)在处理有关证券业务时,听从另一人的指导;

(四)该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营业主任在习惯上或具有义务在处理有关证券业务时(正式或非正式的)听从该人的指导;

(五)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某人或某交易主任指导,另一人在习惯上或具有义务在处理证券时同公司相关。

六、当某人

(一)已签约购买证券;

(二)具有将证券转至自己或其指定人名下的权利,不论这种权利是现在就可行使,还是将来才能行使,或者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否要有先决条件;

(三)具有选择权以获取证券或证券利益,不论该权是现在就可行使,还是将来才能行使,或者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否要有先决条件。

则该人应按照他完成合同,行使选择权的程度被认为是有处理证券的权利或有控制证券处理的权力。

七、下列应不被纳入

(一)在第六十七节和第一百四十一E(3)节中,如果某人的正常业务中包括贷款,在只是由于正常贷款过程中,他才持有的证券利益;

(二)在第六十

七、六十

九、一百四十一(E)节中,某人只是作为经理、代理商、信托者,或被持派人,才持有的证券利益;

(三)在第一百三十五(4)或一百四十一E(a)节中提到的证券,那些属于某信托的利益,但不是被托者的人却依照条款(6)(b)在其中拥有利益的;

(四)在第十

六、六十

六、六十

九、一百三十五或一百四十一E(3)节,属于该条款规定所指的人或那一类人的证券利益。

第二章 证券和期货代理

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1989/10S.65已被取消。

第十四条 规 则

一、委员会在征求交易所意见之后,可制定以下有关事务的一切规则:

(一)证券在联合交易所上市情况,特别是——

1.规定证券在联合交易所上市前必须满足的条件;

2.规定申请某种证券上市的程序;

3.在某种证券不满足理事会规定的上市条件,或不满足(f)段所规定的条件,或委员会出手保持有秩序的香港市场的目的,而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取消任何一种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

(一)交易公司暂停证券经营的条件和情况;

(二)向公众开放的证券的分配方法;

(三)被接纳成为交易公司会员的人数限额;

(四)联合交易所可从事的商业种类;

(五)要求有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或已被允许上市的公司加入交易所规则所规定的组织,并提供在特定时期要求提供的信息,履行其证券所附加的义务;

(六)要求交易公司主管委员会的主席在发现影响或即将影响该公司所属成员的履行义务的能力不利证据后,立即就有关事务向委员会上报;

(七)要求在开除、暂停其任何成员的成员资格或提出让其成员放弃会员资格的要求后,3个交易日之后向委员会通报,并按照规则的要求,将上述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形式通知公众;

(八)任何将来会增加的规定。

(九)任何与本节(第十四节)具体规定矛盾的行为均为违反本法,并可能受到10000元之内的罚款;

二、本节规定在获得港督批准并在公报上公布后,方能生效;

三、交易公司可在本法之外自行制定关于《股票交易协调法》第34节(1)条款规定的任何有关事项的规定,或交易公司和组织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有在不与委员会依据条款(1)所制定的规则抵触时方具有效力。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可授权设立共用基金公司和互惠投资公司

一、在本法中,委员会可授权设立共用基金公司和互惠投资公司;

二、委员会可在其认为恰当的任何时候作出第15节(1)中规定的授权。

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1989/10 9.65已被取消

第三章 股票市场

第二十条 建立股票市场的限制

一、建立股票市场的限制:

(一)任何人不得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之外另行建立或经营股票市场;

(二)任何人不得有意协助经营香港联合交易所之外的股票市场。

二、任何人在与(1)中规定抵触时均被认为触犯本法,并可被到处500000元的罚款,如不悔改,可在其继续犯法的期间对其处以每月5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使用“股票交易所”名称的限制及其他规则

一、依照《股票交易协调法》(第三百六十一章)第四十二(2)节中规定,除交易公司外,任何人不得:

(一)取得或使用“股票交易所”或“联合交易所”或“联合股票交易所”或“联营交易所”或“联营股票交易所”;

(二)取得或使用,或在任何地方显示任何与

(一)段中所指类似的名称,或其他出于欺诈目的使用的类似名称;

二、任何人在与(1)中规定抵触时,均被认为触犯本法,并可被判处100000元的罚款,如不悔改,可在其继续犯法的期间对其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交易者不得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外的股票市场交易。

任何有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外的股票市场交易的交易者,均被认为触犯法律,并在可针对其每笔买卖处以5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进入权和搜查权

一、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任何被授权官员可在其他必要官员协助下:

(一)进入并搜查任何其有理由怀疑违反三节第二十或二十二条规定的地方:

(二)转移和扣押任何违法证券。

二、在执行(1)中授与和权力时,该官员可:

(一)在实施进入被怀疑住宅时,强行打破内外各层大门;

(二)可强行带走任何妨碍其执行公务的人员或物体;

(三)在搜查之前,拘捕任何被怀疑地点内的人员。

三、本节中“被授权官员”指委员会授权官员或任何职位不低于“督察”的警务人员。

四、《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零二节的规定(同违法有关财产的处置)同样也适用于委员会在本节中所控制的财产,其效力适用于同警方所掌握的财产时相同。

第二十四条 封闭权

一、在任何人被指控违反第二十节规定时,法官可就委员会申请或代表委员会,命令封闭和监视被指控经营证券交易的地点,直到案件开庭并定案。

二、任何不服(1)中命令的有关人员向法官申请解除该命令,在接受申请中,法官可驳回该申请也可命令取消封闭。

三、除非委员会在开庭24小时前已接到申请书副本,否则该申请不得开庭审理。

四、在被宣判触犯了第20节规定之后,法庭可将经营股市的地点封闭视情况而定,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五、在(1)或(4)中的命令已下达之后,任何授权官员可采取为确保有关地点被封闭和一切步骤。

六、在(1)或(4)中命令生效期间,任何人未经委员会允许进入或试图进入被封闭地点,均触犯法律并受到50000元的罚款。

六、在本节中,“授权官员”指委员会授权官员或任何警方官员。

第二十五条 (1985/58S.42已被取消)

第二十六条 因不法行为而暂停交易权

一、委员会可以:

(一)依照《股票交易协调法》第36节具体规定;

(二)作为依照该法收回对交易所公司的承认的替代手段;

命令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交易场关闭并停止所有交易业务,直到委员会收回封闭令。

二、(1989/10S.65已被取消)

三、委员会至少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公司其发布(1)中命令的计划,并在通知中具体指明理由。

四、在(1)中的命令生效期间,在《股票交易协调法》第三节中所作出的对交易所公司的承认应视为已被撤销,在执行第二

十、二十一和二十二节的规定。

五、当(1)中规定的命令生效期间,任何授权官员可采取必要的一切措施保证有关宅屋被封闭。

六、未经授权官员许可,任何进入或企图进入被封闭地点的人均被视为违法,并可被判处50000元的罚款。

七、不论是否有针对该决定的上诉,一个决定一次发布,立即生效。

八、在本节中“授权官员”指委员会授权的官员或任何警方官员。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可在紧急情况下命令关闭香港联合交易所

一、在不与第26节中规定的委员会的权力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委员会可在同交易公司协商后,命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止证券交易业务,但时间不得超过55个银行营业日。

二、委员会可在其认为由于下述原因,香港联合交易所中的正常交易秩序被或将被破坏时,下达(1)中规定的命令:

(一)在香港发生紧急情况或自然灾害;

(二)香港或其它任何地方存在或财政危机或其他任何正在或将要破坏香港联合交易所正常秩序的情况。

三、(1)中规定的命令可被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银行营业日。

四、任何交易者如在(1)或(3)中命令生效期间,从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交易将被认为触犯法律,并可被判处50000元的罚款。

五、(1)和(3)中的命令一经做出,委员会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在保证命令得到执行,在特定情况下,可对香港联合交易所加锁并加以监护。

六、未经委员会授权,任何人进入或试图进入依照(5)中规定已被加锁的香港联合交易所将被认为违法,并可处以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指示和命令在公告上的发布

当委员会依照第二十六(1)节、二十七(1)或(3)节作出决定并发表时,指示和命令须在公告上发表。

第二十九条 不服命令的上诉

一、委员会依照第二十六(1)节发布了命令后,在发表于公告之后十四天内,不服的交易所公司可向理事会理事长提出上诉。但即使在上诉已经进行的情况下,该决定仍然具有效力。

二、在考虑过(1)中上诉之后,理事会理事长可以维持、推翻或修改委员会的决定。理事会理事长的决定是最后决定。

第三十条 (已被取消)

第四章

(已被取消)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 (已被取消)

第六章 交易者、投资公司以及代表的登记

第四十七条 第六部分适用范围

一、除非另有具体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豁免交易者或豁免投资顾问、或豁免交易者以及豁免投资顾问的代表,但:

(一)依照第六十一节,对于从事依照本节登记的投资顾问业的豁免交易者,将不予豁免;

(二)依照第六十节,对于从事依照本节登记的证券交易业的豁免投资顾问,将不予豁免。

二、当某人因没有登记成为交易者、交易者代表、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代表而将受到惩罚时,他可以免受惩罚——

(一)直到其开始从业后,立即算起的3个月期间已经结束;

(二)在该期间结束前,该人已提出登记申请直到:

(1)他已获取登记;

(2)他的申请被驳回。 第四十八条 登记成为交易者

一、除非已依照本部分法律进行了登记,所有人(不论为个体或集体,或合伙企业成员或某集体的董事)不得在香港从事证券交易,或以从事证券交易者的身份出现。

(一A)除非至少有一个董事(在只有一个董事时即为该主任),积极参与或对公司证券交易业务直接负责并已依照本部分规定登记成为交易者,否则一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在香港从事证券交易,或以证券交易公司名义出现。

二、任何人有意识地违反(1)或(1A)的规定,A)的规定,将被认为违法并可被判处50000元的罚款,如果续犯,可在其续犯期间内,处以每月500元的追加罚款。

第四十九条 登记成为投资顾问

一、除非已依照本部分法律进行了登记,所有人(不论为个体或集体或合伙企业成员或集体的主任)不得在香港从事投资顾问行业,或以投资顾问的身份出现

(一)除非至少有一个董事(在只有一个董事时即为该主任)积极参与或对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直接负责并已依照本部分法律登记成为投资顾问,否则一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在香港从事投资顾问业务或以投资顾问公司的名义出现。

二、任何有意识违反(1)和(1A)的人将被视为触犯法律,并可被判处2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如仍不悔改,在其续犯期间可对其处以每月2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A条 登记成为交易合伙公司

一、关于交易者

(一)除非交易合伙公司已依照本法规定登记成为合法交易合伙公司,否则任何交易者不得成为该交易合伙公司的一员在香港从事证券交易,或以从事证券交易者的身份出现;

(二)身在某已依法登记的交易合伙公司合伙人的情况下,以该交易合伙公司成员以外的名义在香港从事证券交易,或以从事证券交易者的身份出现。

二、任何有意识违反(1)的人将被视为触犯法律,并可被到处50000元的罚款,如仍不悔改在其续犯期间可对其处以每月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B条 登记成为投资顾问合伙公司

一、关于投资顾问

(一)除非投资顾问合伙公司已依照本法登记成为合法投资顾问公司,否则任何投资顾问不得成为该投资顾问合伙公司的一员在香港从事投资顾问业,或以从事投资顾问业者的身份出现;

(二)在身为某已依法登记的投资顾问合伙公司人的情况下,以该投资顾问合伙公司成员以外的名义在香港从事投资顾问业,或以从事投资顾问业者的身份出现。

二、任何有意识地违反(1)的人将被视为触犯法律,并可被判处20000元的罚款,如仍不悔改,在其续犯期间可对其处以每月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C条 只代表注册交易股份有限交易的公司交易主任

一、除非代表以下各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交易主任不得在香港从事证券交易:

(一)其所属股份有限公司;

(二)其所属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已注册的交易合伙公司;

(三)其所属的另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他在该公司中也必须是注册交易者。

二、任何有意识地违反(1)的人将被视为触犯法律,并可被判处50000元的罚款,如仍不悔改,在其续犯期间可对其处以每日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D条 身为注册投资顾问并且只代表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顾问的董事

一、下述两种情况的从属于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顾问

(一)积极参与,或直接对该公司的投资顾问业负有督导责任,并且

(二)是注册投资顾问的

除非代表下面的团体,否则不得在香港从事投资顾问业:

1.所属股份有限公司

2.其所属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已注册的投资顾问合伙公司

3.其所属的另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他在该公司中也必须是注册投资顾问。

二、任何有意识地违反(1)的人将被视为触犯法律,并可被判处20000元的罚款。如仍不悔改,在其续犯期间可对其处以每日200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登记成为代表

一、任何人不得:

(一)在未按本法登记的情况下,在香港充当交易者代表;

(二)在未按本法登记的情况下,在香港充当投资代表。

(一A)任何注册交易者,注册投资顾问,任何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均不得登记成为交易者代表或投资代表。

(一B)交易者代表或投资代表均应进行登记注册,成为一名指明注册交易者或注册投资顾问的代表。

(一C)交易者代表或投资代表不得代表(1B)中登记时指明的交易者或投资顾问以外的人员。

二、任何有意识地违反(1)的人将被视为触犯法律,并可被到处10000元的罚款。如仍不悔改,在其续犯期间可对其处以每日100元的罚款。

第五十A条 可注册成为交易合伙公司或投资顾问合伙公司的合伙企业

一、除非是以下情况,合伙公司不得登记成为交易合伙公司或延长其作为交易合伙公司的资格。

(一)是无限合伙,并且所有合伙人均为注册交易者;

(二)是有限合伙,并且所有无限合伙人均为注册交易者。

二、除非是以下情况,合伙公司不得登记成为投资顾问合伙公司或延长其作为投资顾问合伙公司的资格。

(一)是无限合伙,并且所有合伙人均为注册投资公司;

(二)是有限合伙,并且所有无限合伙人均为注册交易人。

第五十一条 授与注册登记证明

一、依照本段条文以及第六部分第一段和第(5)段的规定,委员会可应申请人请求,以规定的方式在收取规定的费用之后,授与申请人——

(一)允许其成为证券交易者从事证券交易业的注册证明;

(二)允许其成为证券交易者代表从事证券交易业的注册证明;

(三)允许其成为投资顾问从事投资顾问业的注册证明;

(四)允许其成为投资顾问的代表。

(一A)依照条文50A以及53和(5),委员会可应申请人请求,以规定的方式在收取规定的费用之后,授与申请合伙企业:

(一)组成合伙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权利;

(二)组成合伙公司从事投资顾问业的权利。

二、注册证书的有关事项必须依照委员会认为必须的条件进行。

三、在授与交易者或投资顾问的允许其从事证券交易或投资顾问业的注册证书中,必须具体说明被授与人的姓名。

四、授与申请人的注册证书中将不允许持证人以证书注明的姓名以外的姓名从业。

五、本条文依照《证券及期货代理法》第23、25、27(1)(b)节的规定制定并生效。

第五十一A条 (已被取消)

第五十二条 注册成为交易者所需保证金

一、依照条款(6)的规定,除非申请人已按规定向委员会交纳保证金,否则将不能获准登记成为交易者。

(一A)依照条款(6)的规定,在申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除非该公司已为其属下所有积极参与并对该公司在香港的证券交易业务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向委员会交纳了规定的保证金,否则将不能获准登记成为交易者。

(一)不论是个人或合伙公司成员,交易者如果破产,委员会将把保证金付与其信托人;

(二)在交易者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如该公司已被法庭命令结业,则委员会将把保证金付与其清算人;

(三)在交易者的注册证明被收回,在交易者或其雇员(在交易者是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合伙成员或其董事或职员)被发现在其客户的金钱、证券方面有违反投资信托规定,或有毁损、贪污、滥用职权等行为时,委员会可全部或部分没收其注册保证金。

三、在交易者破产,其保证金付与其信托人或根据(2)(a)或(b)付与清算人时,付出的数额将依照本法的规定,根据信托人或清算者的申请而定。

四、在保证金被依照(2)(c)的规定全部或部分没收的情况下,没收的金额,将由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而定。

五、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或属于本条中支付所需,任何人不得抽出或转移本节所规定的保证金。

六、下述人员可免于交纳本节所要求的保证金。

(一)交易公司的一名成员;

(二)一家是交易公司成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主任,但在其同时又是另一家不是交易公司成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交易者时,仍需交纳保证金;

(三)不是交易公司成员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其所属每一名交易主任都已按规定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可以不再交纳;

(四)任何符合按照规定可以免交的情况的交易者。

七、委员会应在持照银行开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帐户,并将其收到的所有交易人按照本节规定交纳的保证金存入该帐户;委员会可自行确定应继续保留在该帐户的金额比例,使其是以偿付本节中(2)所指的支付要求,或其他按规定应付的款项。

八、在确定了(7)中规定所需保留的比例后,委员会可将其余额以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投资。

(八A)任何有关(8)中所指投资的资料,可存放于委员会办公室中或存放在持照银行进行安全保管。

九、当委员会已按照(8)的规定将余额进行了投资之后,应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之后尽早在公告上公布——

(一)该财政年度应对每笔按规定存入的保证金所经收的管理费用;

(二)指明付给利息的方式和利润;

(三)指出委员会管理本节规定中交纳的保证金,所应征收的管理费用。

十、在(9)中所指的公告公布之后,委员会应尽可能早地向每位交纳了保证金的人士,或该人的合法权代理人或其私人代表发放扣除了应征收的管理费用以后的应付的该财政年度的利息。

一、在其保证金没有被没收或不会即将按规定被没收的情况下,任何存入保证金的交易者在停业从业时,可向委员会申请退还其保证金。

二、在提出(11)中规定的申请时,申请人应该:

(一)以委员会满意的方式提出声明,指出:

1.他本人不知道任何已提出或被授权提出从保证金中得到赔偿的人;

2.在他本人不是保证金的交纳人时,应说明他已被授于代领的权利,并说明获得这种权利的条件。

(二)向委员会提出足够的资料,可以以其满意的方式在香港的英文或中文报纸上各刊登一次启事。

三、委员会在手续完备之后即应向申请人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二A条 五十二中规定存入保证金的帐目

一、委员会应对所有依照第五十二节规定收取的保证金保留适当的帐目,并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前和结束后,编制收入和支出帐目,以及该财政年度最后一天的资金平衡表。

二、委员会应任命一名审计师专职审计(1)中规定的帐目,并就每一份(1)中规定的资金平衡表以及收入及支出帐目进行审计,并编制报告上交委员会。

三、(已被取消)

第五十三条 拒绝登记

一、在下述情况下,委员会可拒绝一名申请人的登记:

(一)申请人是个体时,可由于下列原因不予登记:

1.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法的规定,向委员会提供相应的说明该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相关人员情况的资料,以及会影响其从业方式的情况;

2.申请人正依照《精神健康法》在精神医院接受监护,或正患有或显得正患有该法所定义下的精神错乱;

3.申请人正处于尚未结束的破产状况下,或已按照《破产法》3(1)规定宣布破产或已与债权人达成妥协安排;

4.申请人没有《证券及期货代理法》第二十八节中在登记仍有效的,并适用于申请人,申请获准后情况的规定中所要求的,从事其所登记行业的财力;

5.申请人未能按照《证券及期货交易法》第二十七节规定注明营业地址,该营业地址将存放所有的有关其申请从事的行业的行业资料。这种营业地址按照委员会的判断,不得属于《证券及期贷交易法》第三十节中不适合充当营业地址的情况;

6.申请人不足21岁。

(二)在申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可由于下列原因不予登记:

1.申请公司未能按照本法的规定,向委员会提供相应的说明该公司或其雇佣人员或其相关人员情况的资料,以及会影响其从业方式的情况;

2.其属下任何董事正依照《精神健康法》被监护或属于该法第二节中定义的病人;

3.申请公司的董事正处于尚未结束的破产状态下,或已按照《破产法》第三

(1)节的规定宣布破产或已与债权人达成妥协安排;

(3a)当申请公司申请登记成为交易者时,该公司没有董事注册成为交易者,或按照委员会的判断,该公司不会有董事注册成为交易者,当申请公司申请登记成为投资顾问公司时,该公司没有董事注册为投资顾问,或按照委员会的判断该公司不会有董事注册成为交易者;

4.申请公司没有《证券及期货代理法》第二十九节中在登记时仍有效的,并适用于申请人申请获准后情况的规定中所要求的从事其所登记行业的财力;

5.申请公司未能按照《证券及期贷交易法》第二十七节规定注明营业地址,该营业地址将存放所有有关申请从事的行业的营业资料。这种营业地址按照委员会的判断,不得属于《证券及期货交易法》第三十节中不适合充当营业地址的情况。

(三)在申请人是合伙公司的情况下,可由于下列原因不予登记:

1.(a)(b)中指出的任何原因适用于该合伙公司中的任何一个合伙人。在本条运用中,将把每一合伙人视为一名申请人;

申请人没有《证券及期货代理法》第二十八节中在登记时仍有效的,并适用于申请人申请获准后情况的规定中所要求的从事其所登记行业的财力;

2.申请人未能按照《证券及期货交易法》第二十七节规定注明营业地址,该营业地址将存放所有有关申请从事的行业的营业资料。这种营业地址按照委员会的判断,不得属于《证券及期货交易法》第三十节中不适合充当营业地址的情况。

二、委员会不得在尚未给予申请人申辩机会的情况下就拒绝其登记申请。

三、委员会在拒绝申请人登记申请后,应将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陈述拒绝原因。

第五十三A条 登记证明所需条件的修改

在不影响五十一(a)的广泛适用性的情况下,委员会可在适行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登记证明持有者提出该委员会认为正当的附加条件,或在必要时,修改或取消证书当时所需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 (已被取消)

第五十四A条 合伙公司注册登记的承认

一、

(一)在任何注册的交易合伙企业或注册投资顾问合伙企业中:

1.任何合伙人认定退出合伙企业或有新的合伙人被接受加入合伙企业时;

2.根据第五十五或五十六节规定,是注册交易者或注册投资顾问的合伙人的登记资格被撤销时;

3.任何合伙人死亡,被开除,破产时,或股份有限公司被清算或被勒令停业时。

(二)任何注册交易合伙公司或注册投资顾问合伙公司被法庭勒令解散时,前任合伙人或留任合伙人如欲继续维持合伙从事证券交易,或从事投资顾问业,必须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意图。在新合伙人被接受加入合伙公司时,以前的合伙人应同新合伙人一起通知委员会。

二、在(1)中所指的通知发出之后,除非委员会另有书面指示,该类新组成的从事证券交易或从事投资顾问业的合伙公司应被认为已注册登记,但如果合伙人没有向委员会发出此类通知,则该类合伙公司不应被认为已经注册登记。

三、委员会在指示中可准许想继续经营或新组成的合伙公司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条件下继续从业。在不同上文的总本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下,这些条件可要求该继续经营或新组成的合伙公司在一定时间之内,依照本法进行登记,或者重新提出登记申请。没有按时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合伙公司,将不被认为已经登记注册。

四、(1)中所指的合伙公司发出的通知中如果已经陈述了第六十三节所要求的所有事实,则应被视为合格的通知。

第五十五条 在特定情况下撤消或暂停注册资格

一、在注册登记人属于以下情况时,其注册登记应视为已被取消

(一)是个体并且已经死亡;

(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公司,并已依照五十四A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在以下情况时,如委员会认为适当可在一定时间内撤消或暂停注册人的注册登记资格。

(一)在注册人员是个体时,如该人——

1.正患有或有迹象患有《精神健康法》中定义的精神错乱;

2.已经依照《破产法》第三(1)节的规定宣告破产,或已与其债主达成某种妥协或计划安排;

3.不论在香港或港外,已被判定触犯法律,且判决中提及该人有贪污或欺诈的行为;

4.已被判定违反本法;

5.已停止在香港开业;

6.已经注册成为一名代表,在注册成功以后,其以前作为交易者或投资顾问的有关注册登记相应取消或暂停。

(二)在注册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时,如——

1.该公司已经被清算或被勒令停业;

2.该公司资产的接收人或管理人已被任命;

3.该公司已停止营业;

4.该公司应交的行政费用未如数上交;

5.该公司已与其债权人达成妥协或计划安排;

6.无论在香港或港外,该公司有董事已被判定触犯法律,且判决中提及该人有贪污或欺诈的行为;

7.该公司所有董事中有人违反本法;

8.依照本法必须进行登记的,如董事、秘书,及其他有关公司管理的人员的登记未获批准或已被撤销或暂停。

(下A)委员会可在交易者或合伙公司不遵守第六十五B节的情况下:

(一)撤销某位注册交易者或注册交易合伙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格;

(二)暂停某位注册交易者或注册交易合伙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格一段时期,直到委员会另有决定做出。

三、委员会可应登记证书执有者的请求收回证书。

四、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机下,可在任何时候恢复注册人的注册登记资格。

五、委员会任何撤消或暂停某注册人注册登记资格的决定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人,并陈述所依据的理由。暂停或撤销在通知送达该人的当日立即生效,也可从通知中指明的晚于送达日的某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委员会有关不法行为的权限

一、委员会可在任何时间对下述问题进行调查:

(一)任何一名注册人员,不论其是个人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公司、是否已经——

1.依照本法和《证券及期货代理法》的规定,要登记前或登记后向委员会提交了两部法令中任何一部所要求的与该人有关的情况,以及有可能会影响其从业方式的其他情况;

2.由于从业中不良表现被认定有违法行为;

3.有其他理由适合进行登记。

(二)在登记者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其属下任何董事、秘书或公司管理有关人员是否已经——

1.被认定有不法行为;

2.符合成为董事、秘书或和公司管理有关人员的条件。

二、在进行了此类针对登记人员的调查之后,委员会可自行决定:

(一)取消该人登记资格;

(二)将该人登记资格暂停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间,直至另有决定做出;

(三)对登记者进行申诉,在登记者是股份有限公司时,可对其属下董事、秘书或和公司管理有关人员进行申诉。

三、委员会在给予登记者申辩机会之前,不应实施(2)中所规定的处罚。在登记者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应在实施前给予于其所属董事、秘书或和公司管理有关的人申辩的机会。

四、委员会作出的任何(2)中所指的处罚决定,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罚人,并应在通知中指明所依据的理由。

五、在本书中“不法行为”指:

(一)未能遵守本法或《证券及期货代理法》所附加的有关交易者、投资顾问或代表规定和要求;

(二)未能遵守有关登记证明的条件和要求;

(三)从业的交易者,投资顾问或代表的任何不利于公众中投资者的有关行为。

第五十七条 撤销或暂停登记资格的生效

一、(已被取消)

二、出于下述目的,本法中的撤销或暂停可暂不执行:

(一)不论登记资格被暂停或撤销的登记人在处罚前或处罚后促成了某项证券交易合约或安排,为使该合约或安排实施或取消,可暂不执行处罚;

(二)完成由该合约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债务等;

三、不论是登记成为交易者,投资顾问或代表,在被依照第五十五节(2(a)(v),(vi),(b),(iii)除外)或第六十六节撤销登记未满至少12个月前,任何人不得依照本部分法令申请登记。

四、依照第五十五或五十六节取消或暂停了任何人的注册资格或依照第五十六节施加了其他处罚之后,委员会应将撤销、暂停或其他处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罚人,并应在通知中说明处罚原因。

第五十八条至第五十九条 (已被取消)

第六十条 豁免交易者

一、在某人所从事的行业满足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委员会可宣布任何人为本法中所指的豁免交易者。

(一)该人所从事行业主要是下述一项或两项业务:

1.从事除证券交易业务以外的业务;

2.以本节(2)中所指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方式从事证券交易。

(二)其在香港的证券交易业务的主要部分除了以(2)中所规定的方式外,主要是通过下述人员完成——

1.注册交易人

2.豁免交易人

3.港外的某证券交易所的成员

二、在本节(1)中所提到的从事证券交易的方式指——

(一)公布被认为或会被认为是符合《公司法》定义的招股书的资料,或公布由委员会授权成立的共同基金公司或互惠投资公司所发行并得到委员会同意的招股书;

(二)与某人达成协定由该人包销证券,或提出达成该种协定的要求;

(三)邀请某人订购或购买发行的证券;

(四)邀请某人订购或购买港府或港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政府证券;

(五)由某位业务中包括以业主身份获得、抛出或持有证券的人士完成任何交易。

三、(已被取消)

四、在不歧视第(1)条规定下,委员会可以公布申请——

(一)所有持照银行;

(二)所有信托公司第八部分注册的信托公司;或

(三)所有属于法人或从事一种商业(此商业依本段制定的规则中规定的)的人,依本法成为例外经纪人。

五、委员会可随时撤销依本节制定申明。

六、委员会每年至少可在公报中公布所有例外经纪人的姓名与地点一次。

第六十一条 例外投资顾问

一、委员会可依本法宣布任何人为例外投资顾问,只要已证明此人所经营的企业符合如下规定,即——

(一)投资咨询主要是提供给那些从事购置或变卖,或持有证券等活动的人或

(二)投资咨询仅向港外人士提供

二、委员会可随时撤销第(1)段的申明。

第六十二条 有关歪曲申述以获得部分所述的注册证的行为

一、任何为取得本部分所述的登记证的人,不论是为自己或他人,而伪造申述,不论是手写或其他方式,只要在其重要细节中发现错误或不实,都属犯罪,此人应对犯罪起诉负责,并被判2年监禁。

二、为解释第一条,“申述”应是——

(一)如实的,无论过去或现在;或

(二)关于未来事件的;或

(三)关于现有目的、意见、信念、意识,或其它思想状况。

三、违犯本节内容而被判的罚款可在惩罚执行后的六个月内任何时候收齐。

第六十三条 有关非代表的注册人所需提供的

一、每一位非代表的注册人应在注册证失效时立即向委员会书面执行可能发生的变化——

(一)要香港开办的从事证券交易或投资咨询(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企业的地址;或

(二)在提供的申请注同证更换注册证的资料或与此有关的资料中,由规则规定的资料。

二、每位非代表的注册会员应在停止在本港作为交易者或投资顾问时,书面通知委员会。

三、如果,当公司的交易人或投资顾问注册时,任何人成为或退出公司主任,公司应在此事发生七天内,将此人的姓名与地址及其国籍或其无国籍的事实书面报告给委员会。

四、如果,当个人的交易代表或投资代表注册时,此人离开或加入此行或成为或退出任何交易人或投资顾问的经纪人时,此人及交易人或投资顾问(视具体情况而定),应在事发七天内将事实及交易或投资顾问的姓名与地址书面告知委员会。

(四A)

(一)所有注册交易合伙或注册投资顾问合伙中——

1.任何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进一步合伙人被获准加入合法;或

2.任何合伙人死亡或破产,或进行清理,或被勒令停止;或者

(二)一切注册交易合伙或注册投资顾问合伙被理事会勒令解散时,此事发生前的合伙人,及已故合伙人的法人代表,应立即将事实书面报告理事会。

五、任何人,若无适当理由,而违反本节规定被判罚且有责任承担2000元的罚金。

第六十四条 存放交易人登记簿等资料的委员会

一、此委员会应在其办公室设立并保持——

(一)载有所有注册交易人姓名及按规定记录有关注册交易人情况的交易人登记簿;

(二)载有所有注册投资顾问姓名及按规定记录有关注册投资顾问情况的投资顾问登记簿;

(三)载有所有注册交易人代表姓名及其它规定记录事项的交易人代表登记薄;

(四)载有所有注册交易人代表姓名及其它规定记录事项的投资代表登记簿;

(五)载有每位合伙人姓名及规定记录的相关事项的交易合伙登记薄;

(六)载有每位合伙人姓名及规定记录的相关事项的投资顾问合伙登记簿。

二、本节所提及的登记簿及注册后或重新注册后(视具体情况而定),所有依本部分提出的注册或重新注册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及条例规定的费用支出时,应公开接受会员的检查。

三、一切有关提出或记入本节所指的登记簿的,且要由委员会授予官员书面证明的副本,可作为符合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的证据。【正 文】

第六十五条 注册交易人等人姓名的印发

一、委员会应在适当时候以适当形式将所有依本部分注册的人员名单、地址及以下内容公布于公报上:

(一)有关所有自然人名义及有关每位以自然人注册的无限合伙人有关的自然人为自然人的事实,其国籍或可能无国籍的情况;

(二)有关每位已注册的无限合伙人的姓名与地址;和

(三)有关所有注册公司,此公司所在国家或依哪国法律组建的公司。

二、第一条所要求的资料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三、若委员会平时修改依本部分归其保管的登记簿,若增加或除去任何人,它应在修改后一个月内将修改事项公布于公告中。

第六A章 有关交易人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A条 以交易人身份注册的资格

一、任何个人都不能以交易人注册、除非他能证明

(一)他有足够的资格或经历从事证券交易;

(二)(已被取消);

(三)他能遵守第六十五节B款的规定。

二、任何人,除非具备如下条件,都不得被视,如第(1)(a)所述的足够资格或经历——

(一)不少于三年的证券交易经历——

1.在香港;或

2.在委员会根据本段公布于公告中的认可的其它证券交易市场;或

(二)通过委员会根据本段公布于公告中的认可的考试。

三、任何公司,除非具备以下条件,都不得以交易人注册——

(一)它是——

1.已注册公司;或

2.依公司法第32章第六部分建立,且符合该法有关单证注册部分规定的海外公司;

(二)将成为交易主任的人是已注册交易人;或

(三)它能符合第六十五节B款的要求。

四、任何合伙都不得以交易合法注册,除非——

(一)在无限合伙中的所有合伙人;

(二)在有限合伙中的所有无限合伙人,能符合第六十五节B款的要求。

第六十五B条 有关交易人资本的要求

一、注册交易人应在其作为交易人的企业里提供且始终保持——

(一)若为公司,则为不少于5000000港元净资本;或

(二)据第(2)条,其它情况应为不少于1000000港元的净资本。

二、注册交易合伙应在其作为交易人的公司提供且始终保持总计净资产,不少于——

(一)每份公司合伙人5000000港元,且

(二)其他所有合伙人每人1000000港元,在以上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中,本法都要求合伙人为注册的交易人。

三、注册交易人或交易合伙应始终在其作为交易人的企业里保持(1)及(2)中规定的不少于最小净资本需要量10%的流动幅度。

四、本节规定不适用作为交易董事的注册交易人。

五、董事会主管人员可通过公报所改本节所规定的所有金额或百分比。

六、本节中——

“核定资产”及“等级负债”专指要委员会规定于公告中的核定资产及等级负债。

“流动资产”指委员会核定于公告中的流动资产;

“流动幅度”指流动资产大于等级负债的部分;

“净资本”指核定资产超过等级负债的部分。

七、在第六条,委员会规定的所有作为核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的资产中,它还有权规定在计算资本或流动性幅度(视情况而定)时可能被考虑到的资产价值百分比,或这些资产包括的最小净资本或流动资产的百分比。

八、委员会可以放弃或改变本节中有关注册交易合伙的要求。

第六十五C条 不遵守第六十五B节

一、若注册交易人意识到他本身或他作为交易合法人的已注册交易合伙无力遵守第六十五节款的规定,他应立即

(一)将此通知委员会;且

(二)停止证券交易且停止其作为交易合伙人的交易合伙的证券交易。

二、在委员会意识到注册交易人或合作公司无力符合第六十五节B款规定时,它可,不论是否已按第一点得到通知——

(一)在考虑第五十五节的事项或第九十节委任的审计师报告后中止注册交易人或交易合伙的注册;

(二)允许注册交易人或交易合法继续经营证券交易,但要强加一些它认为合适的附加条件。

三、任何人只要经正当的调查意识到无力交付且若此人为公司时,该公司任何交易董事意识到将无力支付,则此人都应被视为意识到第(1)条所述的无力支付。

四、任何人若违反第(1)条规定或无法与委员会依第(2)(6)条所定的情况相符,都被视为犯法,且接受25000港元的罚金;且若再继续违法,将每日加约250港元罚金。

第六十五D条 帐号、帐户及记录

一、为了确定一注册交易人或交易合伙是否符合第六十五节B款的条件,委员会及所有经委员会书面授权代表委员会的人员,依第九十五节(1)款,有权审计。

二、根据第九十五节(3)款,委员会依或委员会授权人依授予它或他的权利所提出的有关第(1)条的要求,后被视为与第九十五节(1)款所做:要求相同。 第七章 记 录

第六十六条 第七部分的申请书

一、本部分适用于如下情况或与如下情况有关的情况人——

(一)任何

1.交易人

2.交易人代表

3.投资顾问;或

4.投资代表;且

(二)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及所有其他据本条规定的等级证券。

二、理事会主管人员可以命令的形式运用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并加上他认为合适的修改与补充规定,管理经济记者。

三、在第(2)条中,经济记者指在任职或工作期间,在报纸、杂志←期刊中提出有关证券的建议的人。

第六十七条 保管证券登记簿的专门人员

一、本部分所指的人员应保管与他利益有关的证券及有关经委员会同意取得或处理证券的事项的登记簿。

二、与本部分所指人员利益相关的证券的有关事项及其利益的事项应在其意识到获得利益或本节开始生效后相对晚的一个时间起的14日之内入登记簿。

三、当本部分所指人员在证券中的利益发生变化(非规则规定的变化),他应在意识到变化后的14天之内,将变化的所有事项包括变化发生时间及变化发生的背景写入登记簿。

四、在本节中,在任何人获得或处理证券时,总应认为此人的利益发生了变化。

(四A)在本节所指人员是注册交易合伙的注册交易人或注册投资合伙的注册投资合伙人时,如果依本节要求保存的有关所有属于注册交易人或注册投资顾问情况的登记簿由合伙企业保管,则应符合本节规定。

五、凡违反本节规定者应被判罪且接受5000港元的罚金。

第六十八条 呈交委员会的有关通知

一、本部分所指人员应将其存放或打算存放与其利益有关的证券登记簿的地点书面告知委员会。

若这些人员是作为注册交易合伙企业合作人的注册交易人或注册投资顾问合伙的一个注册投资顾问,这类通知可由合伙企业或可为代表的其他合伙人提供,且如果合伙企业或合伙人完成这一行为,这类通知在本节中应被视为已由上述人员提供。

二、第(1)条中的通知应在如下情况时提供;

(一)若此人是本节开始生效时所运用的人员,在开始日算起的一个月内;或

(二)在其他情况,依本法作为个人注册申请的一部分时。

三、第(2)条(a)段所指的通知应在该段所假设的情况下提供,不论此人是否已在该段所指的时间内变为不属于本部分的适用的人员。

四、本部分所适用的人员应将与他利益有关的证券的登记簿存放在依第(1)条所提及的通知规定的地点,除非他又以规则要求格式交给委员会一份大意为登记簿被保存在其他指定地点,通知,此种情况下,他可将登记簿保存于——

(一)仅有的第二份通知中的所指定的地点;或

(二)在几次通知中的最后一次通知中所指定的地点。

五、已不属本部分所适用的人员应按规则规定的格式,将此事实于此事发生后14天之内通知委员会。

六、任何违反本节规定者均应被判罪并罚以2000港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辩护

一、被控为违反第六十七节(5)款或六十八节(6)款者如能证明违反行为是因其不明确完成此种行为的发生必然要构成犯罪,则可进行辩护。

二、在本部分中,任何人若没有相反的证据,都应被认为在事发时已意识到作为对其雇主或委托人的相关证券利益负有责任的雇员或经纪人已意识到的情况。

第七十条 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的权利

委员会要求本部分所指的人员提供按第六十七节规定保存的登记簿的检查,且委员会有权复制或抽出登记簿的有关内容。

第七十一条 委员会提供登记簿的权利

委员会可向总律师提供登记簿的复本,或节选的复本,总律师若有理由认为任何人已违犯本法,可将复本交给他认为可调查此事的人员或犯法的会员的律师。

第八章 证券交易

第七十二条 交易人报价

一、交易人不得发出报价的获得或处置公司证券除非——

(一)此报价

1.用中文或英文书写;或

2.若以口头传达,应以中文或英文书写下来,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交给卖主;且

(二)报价

1.应阐明报价人姓名与地址,若任何人代表报价人报价,则其姓名及地址也应在此注明。

2.包括借以分辨有关证券的内容的说明。

3.阐明报价术语(包括依报价可能要支付购买证券的金额时用到的术语)

4.在证券转移前;证券分红已宣布或计算,或预计红利要宣布时,说明红利是否随证券转移。

5.阐明当他人接受报价时,报价人是否要因交易后买卖汇券通知而支付任何印花税。

6.记有报价发出日三天内的一个日期;

7.若报价关系到证券的获得,则应符合一览表1的要求。

8.若报价关系到证券的处置,则应符合一览表2的要求。

9.在与报价有关的专家的报告也列入报价时,应包含一个大意为此专家已允许列入的声明,且在报价发出前未撤回上述允诺。

(三)报价包括(b)段所要求的事项的中文或英文译文,除非委员会事先已同意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此段免予执行。

二、包含第(1)条所牵涉到的单证,包括大意为由专家所写的报告的声明不得发出,除非此专家已在报价复本发出前允许按格式及内容附上声明的报价发出,且不收回此声明。

三、据第(5)条,任何交易人为获得或处置证券而报价时,若不符合第(1)条及第(2)条的规定,应以违法论处且罚以10000港元罚金。

四、在任何已接受为获得或处置本节所指证券的报价而报价人在重要事项上不符合第(1)及(2)条规定时,据确实为获益而购买证券的买主的权利,此人可在接受报价日十四天内的书面申明撤回对报价的接受。

五、在不违反第三节规定下,本节不适于

(一)一切将公司证券出售给已持有该公司证券者的报价;

(二)在此报价是发给已在报价日算起的3年内与交易人已进行过3次以上的证券买卖者的情况下的一切交易人报价。

(三)一切发给下列几种人的报价:

1.其企业经营购买、处置或持有证券的人;或

2.律师或专职会计师;或

3.一切属于根据本段制定的规则中规定的那些人;或

(四)一切由证券经纪人按联合交易所通常的交易程序发出的报价。

六、交易人发出请求某人购买或处置其手中某公司证券的征求书时,另据本节——

(一)此征求书应被视为报价;且

(二)以请求人作为回复所制订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报价应被视为此人接受购买或处置(视具体情况而定)报价的行为,

且本节所指的“接受”在此相应解释。

七、为购买或处置待购买或处置的证券或证券利息的权利的报价应被视为取得或处置证券的报价;所指的持有证券者应包括有权取得证券或证券利息者。

八、在本节中,“专家”包括工程师、估价人、专职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一切有权作出声明的人。

九、在本节中,出于完全或部分考虑为获得其他证券而购买或处置证券的报价,即被视为获得证券报价,又被视为处置证券的报价。

第七十三条 注册交易人拜访

一、根据第(3)条交易人不论在任何人住处或工作地或其他地方拜访任何人后,都不得参与出售证券的合同,除非他

(一)应对方邀请拜访;且

(二)在订在合同前将包含所有若合同依第七十二节成为报价时他本应交给对方的资料的书面申明交给对方。

二、任何违反第(1)条规定交易人应被判为违法县接受10000港元罚金及两年监禁。

三、第(2)条不适用于——

(一)任何与已持该公司证券者所在的出纳公司证券的合同

(二)任何已与交易人在合同日起前三年中进行过三次以上买卖证券交易的合同;或

(三)任何与下列几类人所订立的合同

1.其企业经营购买、处置或把持证券的人。

2.律师或专职会计师

3.其他一切属于本段制定的规则中提及的人。

四、在出售证券的合同中有违反第(1)条之处,买者可根据任何为获利而购买证券的诚善购买者的权利,在合同日起二十八日之内书面通知卖主撤销合同。

五、在本节中,所谓“拜访”包括上门拜访或以电话交谈。

第七十四条 有关证券消息的散布

一、据第(2)、(3)条,任何人不论是为自己或他人,也无论是以约会或其他方式,交诸关于

(一)与任何人订立或表明有愿望订立 1.让对方购买某种证券的协定。

2.目的或自称目的在使对方通过购买某种证券或通过指明某种证券价值的变动使买方获利的协定;或

(二)企图诱使其他任何人订立第(4)段(Ⅰ)条或(Ⅱ)或条中所指的协定。

不论他以何种方式交谈。

二、第(1)条不适用于——

(一)一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

1.拜访对象为银行家、律师、专职会计师、注册或除外交易人,注册或除外投资顾问或注册交易人代表或注册投资顾问代表;且

2.无论作为委托人或代理人。他都与或欲与对方签定第(1)条中所指的协定,或试图说服对方订立此协定;或

(二)其他一切属于依本条例制定的规则中提及的那一类人。

三、本节规定一律不适用于已由委员会依本节允许的除外证券,条件是除外证券已被承认。

四、任何违反第(1)条规定者应视为违法且罚以5000港元罚金及两年监禁。

五、若在依第(4)条被判为违法的行为中,被告至少两次有(1)(a)或(b)中所述行为,则他直到出示相反证据前都应被视为已拜访。

第七十五条 买卖帐单的发放。

一、每位交易人(包括除外交易人),在订立每一份香港的买卖或兑换证券的合同时(不论以委托人或经纪人身份),应在订立合同日的第二个交易日,按第(2)条及以下规定制定买卖帐单——

(一)若以经纪人身份订立此合同,则将买卖帐单交给他所代表订立合同的人;或

(二)若本人订立合同,则保留买卖帐单

二、由交易人按第(1)条制订的买卖帐单应包括——

(一)交易人姓名或交易企业各姓名及经营交易的主要地址;

(二)当交易人作为委托人时,应有对方申明;

(三)交易人应将买卖合同交给的对方(若有)的姓名;

(四)合同日期,及买卖帐单签发日期;

(五)将购买或处置证券的数量及有关说明。

(六)除兑换以外,出示证券单价;

(七)合同中应付补偿额,在兑换中足以分辨证券的有关要项;

(八)合同中应付佣金或佣金单(若有);

(九)与合同及转让有关的应付印花税(若有);

(十)结算日日期。

三、一切交易人(包括除外交易人)若不符合第(1)条而订立买卖或兑换证券的合同,应被视为违法且罚以5000港元罚金。

第七十六条 交易人不得涉及购股权远期交易

一、除非规则中规定,交易人(包括除外交易人)不得在香港从事或准备从事

(一)任何交易人已将购股权授予他人使其得以与交易人买卖上市于本交易所的证券的交易;

(4)在交易生效日的第二个交易日后才完成的交易。

二、凡违反第(1)条的交易人,依第(3)条,都应被视作违法且罚以5000港元罚金。

三、对于上述第(1)条(6)提及的交易,被告人可以通过证明他在(1)(b)中允许的期限内是采取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步骤完成交易来为其违法行为辨护;

四、已生效合同若违反第(1)条规定,交易人或合同另一方都不得实行。

第七十七条 交易人将有关资料等提供给客户

一、在第(2)条中,每位交易人(包括除外交易人)在由他所代表进行证券交易的人的要求下——

(一)应提供有关合同的买卖帐单复本及其与交易人对此交易所做帐目的复本;且

(二)若委员会接受此人申请,在交易人正常营业时间的适当时期,证明他对交易人的买卖帐单复本及帐目复本的有效性。

二、第(1)条并不要求交易人(包括除外交易人)

(一)提供或据以审查提出申请日前交易已超过两年的有关交易的一切买卖帐单复本,或

(二)提供或据以审查一些申请日前已超过六年的有关交易的一切帐目的复本。

三、所有这些交易人可对依第(1)条提供的单证复本征收不超过规则中规定的费用。

四、凡没有正当理由而违反第(1)条的交易人,都以违法论处,并罚以2000港元罚金。

第七十八条 禁止有关陈述

一、注册法人不得在一切通信中,无论书面的或口头的,提示或暗示或隐晦地提示或暗示自己的能力及资格已由香港政府及委员会全面审核。

二、大意为某人已依本法注册或为注册卡持有者的说明并不违反第(1)条。

三、任何人若无正当理由而违反第(1)条,应以违法论处且罚以2000港元罚金。

第七十九条 有关利益的规定

一、当交易人在香港将传阅文件或其它书面通信发给至少两个人,交易人或投资顾问(包括除外交易人或除外投资顾问),无论是明确或暗示地推荐某公司的任何证券;他应在传阅文件或其它书面通信中的不小于本文的字清晰地打印出于该公司证券在依第(5)条制定的文件中指定的日期是否有利益的说明。

二、第(1)条不要求在传阅文件或其他书面通信中包括有关收取买卖中依交易所公司规则规定的佣金的权利的说明。

三、在(1)中,凡特定有关证券包销协定的人应被视为在此证券买卖中有经济利益。

四、公布于众的证券未被充分认购时,无论购或占有,或被要求认购或占有那些无否定证券包销协定的证券的人,不得在报价结束后90天之内对这些证券再报价或推荐,除非此报价包含或附有一张大意为此报价的经签定包销协定后成为有关于认购完证券报价声明。

五、与本节有关的每份传阅文件或其它通信应标日期且起封面写上发行的交易人或投资顾问的姓名;

六、发行与本节有关的传阅文件或通信的交易人或投资顾问应按规则规定保留一份载有自己的署名及署名时间的复本;

七、在本节中,传阅文件或其他通信应被视为由姓名载在封首上的人发行的;

八、在本节中,所指的证券不包括由政府或地方政权机构发行的股票或信用债券债券,或由政府或地方政权机构担保的证券。

九、在不侵犯依第四十六节的规定,规则的权力的前提下,可制定如下规则——

(一)要求将交易人或投资顾问所发行的一切传阅文件或其他书面通信,复本交存于委员会;且

(二)对于由交易人或投资顾问发行的有关传阅文件或其他类似书面通信等的证券制定保管规则。

十、一切交易人或投资顾问,无论是注册法人或除外注册法人,且

(一)发行有悖于第(1)或一百五十一条的传阅文件或其他书面通信;

(二)违反第(4)条;

(三)未按第(6)条要求保留传阅文件或其他书面通信,

都应被判为违法且加以罚5000港元罚金。

一、仅当发行传阅文件或其他通信的法人的业务包括证券的购买、处置或持有时,他才可以为自己违反第(10)条的行为辩护。

第八十条 禁止卖空

一、任何人都不得在或通过联合交易所出售证券,除非他在售出时——

(一)他有或当他是经纪人时他委托人有;

(二)他有根据地且确定地相信他有,或;当他是经纪人时,相信他的委托人有,

现时可运用的,无条件的权力将证券授予买者。

二、任何人违反第(1)条则属违法,且加以10000港元罚金及六个月监禁。

三、在第(1)条中——

(一)满足以下条件者应被视为将出售证券者——

1.声称将出售证券;

2.提示要出售证券;

3.以出售证券者身份出现;或

4.任命交易人出售证券

(二)在特定的时间里,任何有现时可行的,无条件的权利将证券授与自己或由他指定的人应被视为当时有现时可行及无条件的权利将证券授与买者的人;且

(三)将证券授与买者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有条件的,除非证券是为了其他人获得现金支付而授与的。

四、第(1)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以行动充分或确定地表明相信其声称出售或表示出售或本人认为可以出售的证券权利、声誉或利益的人;

(二)代表其他人的行动充分确定地表明相信其声称出售,表示出售或本人认为可以出售的证券的权利、声誉或利益的交易人;

(三)当地作为与交易所公司规则相一致的专营零批股商时,证券经纪人作为委托人出售证券的行为仅出于以下目的——

1.接受购买证券零批股的报价,或

2.处置少于一个整批的证券包裹;或

(四)据本段规定的规则中判定的交易范围内的证券卖出。

第八十一条 处置证券单证

一、在非交易人(包括除外交易人)财产的证券及交易人或一切由交易人支配的提名人负责的证券在香港安全保管之外,交易人应按第(2)条,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一)非不记名证券使证券在尽可能少的时间内注册于交易人或提名负责人名下或注册于交易提名人名下或

(二)存放在指名的交易人存放的银行中的安全保管或存放在其他委员会认可的提供安全保管单证投放的机构。

二、委员会可据交易人交来的书面的申请,豁免注册人实行第(1)条规定,但在同意豁免时可附加上它认为合适的条件。

三、任何交易人在未取得他所负的责任的人特定书面授权前,不得将不属于自己的证券作为贷款或预付抵押金,或为任何目的担保的借款或其他为任何目的放弃证券所有权押金。

四、第(3)条中的授权应指明有效期,但据第一百五十一条在任何时候有效期不得超过12年。

五、第(3)条中,授权可在多次书面授权后延续,每次退续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六、一切未合法授权或无正当理由违反第(1)或(3)条的交易人均属违法。

七、第(6)条中的任何违法者应接受如下惩罚:

(一)若违反第(1)条,罚以2000港元罚金;且

(二)若违反第(3)条,罚以20000港元罚金和两年监禁。

第九章 帐户及审计

第八十二条 本部分适用范围及有关说明

一、本部分适用于注册交易人企业、而非代表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而作为董事的注册交易人;且所有交易人都依此解释。

二、本部分中,除非文中另行规定,所指的一切与合伙企业交易人有关的帐簿、帐户、记录、证券、信托帐户或经济业务都是指与合伙企业有关的帐簿、帐户、记录、证券、信托帐户或经济业务。

(二A)本部分规定的关于交易人的一切义务,在交易人是交易合伙企业合伙人时,却应被视为关于合伙企业的义务;且所有无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企业中所有无限合伙人应共同或分别地对义务的实施负责;

三、理事会主管人员可以用公告的形式发布命令,改变或原封不变将本部分规定运用于投资顾问。

第八十三条 交易人应有帐号

一、交易人应

(一)保存足以充分解释其证券交易企业的业务、反映相应经济状况、且能随时真实地反映损益帐户及编制资金平衡表的会计及其他有关记录;且

(二)使那些帐户以便于审计的方式保存。

二、第(1)条中所指的记录的保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以英文书写;或

(二)能轻易且迅速地被译为英文

三、在不影响第(1)条的整体下,交易人应使记录的保存符合以下几条要求——

(一)以足够细节体现如下事项——

1.所有交易人应收、应付款,包括信用帐户中款项。

2.所有有关交易人的证券买卖,从中产生的费用及收入,买者或卖者的姓名及其购买的相应证券;

3.所有从佣金、利息、及其他来源获得的收入,及所有交易人应付的费用及利息;

4.交易人所有资产与负债(包括或有负债);

5.所有归交易人所有的证券,表明持有证券单证人于何地从他人手中取得证券,是否作为贷款担保或预付款持有;

6.所有不属于交易人及受交易人支配的提名人负有责任的证券,表明证券单证由谁持有,除去安全保管的证券存放于第三方或作为贷款担保或为其他目的预付给交易人或有关公司的预付款;及 7.所有无由交易人包销或分色的业务;且

8.包括承认交易人向或为客户收取的证券收进的资本,每笔证券的收进都能清楚地分辨出相应的客户及证券。

四、在不违反第(3)的前提下,交易人应作详细记录以分明显和所有交易人或为以下两类人代销的业务的细项——

(一)交易人的客户;及

(二)交易人本身。

(四A)在不影响第(1)及(3)的整体下,按照依第一百四十六条制定的规则规定,交易人不论是否符合六十五条及款都应使记录足以证实。

五、交易人须保留——

(一)不少于六年的第(1)中的有关记录;及

(二)不少于两年的——

1.收到作为委托人发出的一切买卖帐单,及

2.其作为经纪人发出的一切买卖帐单复本。

六、与本节一致的会计分类及其他有关的交易人记录应被视为已由交易人所作或已获得其授予。

七、当欲使被用于本节所指的记录的保管的文件以机构设备、电子设备或其他设备以不清楚的格式记录或储存时,存心有以下举动的人——

(一)将他知道是错误或伪造的文件记录或储存于重要事项中;

(二)毁坏、移去或伪造记入或存入设备中的文件;或

(三)因企图全部或部分依此文件伪造分类而未将文件记入或存入设备中;

应以违法论处,且加以10000港元罚金及六个月监禁。

八、在本节中,交易人所须保存的记录即可采用作记录于订本帐的方式,又可采用记录于其他记录文件的方式;

九、当本节要求的记录不采用作记录于订本帐的方式而采用其他方式时,交易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伪造及加速伪造的发现。

十、尽管本节其他规定,交易人不应被视为未按第(1)条记录,除非此记录作为与除他所经营的证券交易有关的其他业务的记录的一部分或与之有关联的一部分。

第八十四条 有关交易人收以到的信用帐户的款项

一、交易人应在持照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或多个信用帐户,在帐户中标明他应支付

(一)所有代表他人(非证券经纪人)收得的证券售出款(除去经纪费及其他合理费用),除去在款收后4个银行交易日内支付给交易人的归属于证券购买的款项,及

(二)作任何相反的协定,所有保留在信用帐户中的上述或

(二)段所提及的款项产生的利息。

二、所有依第(1)条要求存入信用帐户的款项应由交易人存入,直到支付给对方或对方指定的人为止,或有可能,直到代表对方购买证券时被要求从中支付款项时为止。

三、本节中要求存入信用帐户的款项应在交易人收到之后的4个银行交易日内存入。

四、本节中所有交易人存入信用帐户的款项产生的利息总额,在相反的协定中,属于交易人对其负责的人所有。

五、除了第(1)条(a)或(b)中提及的款项外,其他款项都不得存入信用帐户;

六、每年交易人都就保持有关如下内容的记录——

(一)所有存入信用帐户的款项,专门指明代表持有此款的人及有存款日期;

(二)所有从信用帐户中的提款,提款日期,及代表提款的人的姓名;及

(三)其他规则中可能规定的事项(若有)。

七、任何人——

(一)若无正当理由而违反本节的任何规定,都以违法论处,并加以10000港元罚金;或

(二)若企图行骗而违反本节任何规定,都以违法论处,且对起诉负责,并接受50000港元罚金及五年监禁。

第八十五条 信用帐户中存款不可用于支付债务等

一、若非本部分另行规定,信用帐户中的存款不得用于清偿交易人负债或被用来支付作为有司法权:法定判决中的罚金。

二、所有与第(1)条相悖的支付行为应避免接收,且任何已收款者都不得拥有这笔款项。

第八十六条 不受影响的索赔权及扣押权

本部分中所有规定都不应影响任何人拥有的信用帐户中在款项未记入信用帐户前因购买证券应收款项或从证券出售中得到的款项的一切合法索赔权或扣押权。

第八十七条 交易人委任审计师

一、交易人在委托审计师其帐户(包括所有第八十四节中要求保持的信用帐户)且,当审计师出于任何原因停止为交易人审计时,交易人应在事发后尽快委任另一审计师代替;

二、任何人若属以下条件之一,均不符合第(1)条中所委任的审计师的资格——

(一)是交易人雇员或是其雇员雇佣的人员;

(二)若交易人是合伙企业时,此人是合伙人之一或为合伙人雇员;

(三)交易人若为公司,此人是公司官员或此类官员的雇员;或

(四)属于据本段制定的规则中提及的一类人;

第八十七A条 交易人会计年度

一、交易人应——

(一)在本节生效日起一个月之内;或

(二)若在本节生效日尚未注册,则在依第五十一节得到注册卡后的一个月之内,将其会计年度的末日日期书面报告委员会。

二、在交易人书面申请中,委员会可在附加适当条件后,允许交易人的会计年度。

三、若非委员会书面允诺,一个交易人的会计年度不得超过12个月;

四、本节中任何规定不得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节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交易人交存审计师报告

一、交易人应在开始于且结束于以下日期

(一)本节生效日;或

(二)交易人开始作为交易人营业日中较迟的日期前开始的会计年度中,且以后一个会计年度中,编制详实的损益帐户及会计年度未日资金平衡表,且将这些文件在会计年度末日起四个月之内连同包含规则规定的资料的审计师报告;一并交存委员会;

二、尽管有第(1)条规定,第(1)条中所指的交存理事会的文件之期限可由委员会应交易人因特殊原因延期的申请展期,展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第(2)条中,限期可附加一些委员会认为适合的条件;

四、凡未在本节规定完成许可的展限前将本节要求的文件交存理事会的交易人都以违法论处,且罚以5000港元罚金。

第八十九条 审计师直接将报告送至委员会的情况

若在作为交易人的审计师履行其义务时,此审计师

(一)意识到一些他认为极不利于交易人财务状况的问题;或

(二)发现交易人违反第六十五节B款、八十一节、八十三节或八十四节的违法行为的证据时,他应尽快把关于此问题,或违法行为(视情况而定)的报告送交委员会及交易人。

第九十条 委员会委任审计员的权力

(1)当——

(一)交易人未依第八十八节规定将审计师报告交存委员会;

(二)委员会收到第八十九节中所述的审计师报告;或

(三)委员会有理由相信交易人已违反第六十五条B款时,

委员会若已证实此事与有关交易人、交易人客户、或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关时,可书面委任审计师检查、审计且报告所有或与问题有关的交易人所持的帐簿、帐户及记录的情况。

二、当委员会认为本节中的全部或部分任命审计师的费用应由有关交易人或交易所公司来承担时,它可以书面指令命令此交易人或交易所公司在指定的时间以特定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金额;

三、当交易人或交易所公司不遵守第(2)条中委员会的指令,指令中金额可作为债务在任何有司法权的法庭提出起诉并得到弥补。

第九十一条 委员会应客户申请委任审计师的权力

一、在收到声称交易人在代表他收到现金及证券时未说明来由的人的书同申请后,委员会可以先给交易人提供一次解释的机会后,书面委托审计师检查、审计且报告交易人所持的所有或与问题有关的帐簿、帐户及记录。

二、第(1)条中所述的每一份申请都应署明——

(一)交易人未说明收到款项或证券来由的事实及有关细项;

(二)有关此笔款项或证券及申请人和交易人与此事有关的业务的事项;及

(三)其他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三、每份申请的内容应由申请人法定声明予以证实,且若申请人是真诚的且不出于恶意,可以特许。

四、委员会不得委任第(1)条中所指的审计师、除非经证实

(一)申请人有充分理由申请;且

(二)交易人帐簿、帐户、记录及其所持证券的检查、审查及报告与交易人或申请人或公众的利益有关。

第九十二条 审计师将报告呈交委员会

依第九十或九十一条委任的审计师应将受命检查、审计的结论写于报告中,并交给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审计师权限

委员会委任的检查、审计并报告交易人帐簿、帐户、记录及所持证券的审计师为了检查与审计的顺利进行,可以——

一、检查交易人有关誓约,且当交易人的企业为合伙企业或公司时,检查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或公司中的一切董事(视情况而定)及交易人的所有雇员、经纪人及其他依本法委任的与这些帐簿、帐户、记录及证券有关的审计师的有关誓约;

二、雇佣必要的人员;且 通过以他的名义签发的文件,可授权他所雇佣的人员采取与检查与审计有关的除检查誓约或行使本段授予的权力外其他一切审计师应采取的行动;

第九十四条 审计师及其雇员交流有关问题的权限

若不是依本法中有关规定或至少出于任何法律程序的要求,不论是民事的或刑事的,依第九十条或九十一条委任的审计师及其委任的人员,不得将其在履行第九十或九十一条中规定的义务时获得的信息泄露的除以下几种人之外的任何人——

(一)委员会;及

(二)—(c)(已取消)

(三)作为雇员;雇佣他的审计师;

第九十五条 帐簿、帐户及记录的提供

一、在依本部分委任的审计师及依第九十三条(a)款有书面授权的人员的要求下——

(一)交易人、当交易人是公司或其企业为合伙企业时,公司董事或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作人及交易人雇员及经纪人,应提供与交易人企业有关的所有帐簿、帐户及所持证券的记录;且

(二)交易人委任的审计师应提供他所持有与交易人企业有关的所有帐簿、帐户及记录。

二、交易人、当交易人为公司或企业为合伙企业时,公司董事或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视情况而定),与交易人雇员,经纪人以及其他由交易人委任的所有审计师,应回答由依本节委任的审计师或第九十三节(c)款被书面授权的人员提出的一切与检查和审计师有关的问题。

三、第(1)条中提及的所有人,若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依第(1)条提出的要求,或第(2)条中提及的所有人,若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回答依本节提出的问题,都被视为违法,且罚以10000港元罚金及两年监禁。

第九十六条 有关毁坏、藏匿、或更改记录或将记录或其他财产送出香港的处罚

一、凡企图阻止、推迟或妨碍本部分中的有关检查本审计的进行的人若——

(一)毁坏、藏匿或更改与交易人企业有关的任何帐簿、帐目记录或文件;或

(二)企图或已将这些帐薄、帐目、记录文件或其他任何属于或由交易人支配的财物财产的说明送出或与他人策划送出香港,都属违法,且罚以50000港元罚金及两年监禁。

二、若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中,经证实被告

(一)毁坏、藏匿或更改(1)中的提及的帐簿、帐目或记录;或

(二)企图或已将(1)条(b)款中所提及帐簿、帐目、记录的文件或任何财产送出或与人策划送出香港。

证实交易人并非防止、延迟或妨碍检查与审计执行;责任应由他自己负担。

三、任何企图阻止、延迟或妨碍本部分的捡查与审计的制的执行而离开或企图逃离香港的人,均属违法,且罚以50000港元罚金,监禁两年。

第九十七条 委员会加于不受本部分影响的交易所公司会员义务的权利。

本部分内容不阻碍交易所公司委员会增加交易所公司会员有关义务或要求——

(一)审计帐目;

(二)送交审计师报告;或

(三)帐目、帐簿及记录的保管。

第十章 补偿基金

第九十八条 有关说明

一、在本部分、若非文中另行要求——

“委员会”指依第一百节(1)条成立的证券补偿基金委员会; “补偿基金”指依九十九节建立的基金;

与证券经纪人来履行法定义务相关的“拖欠”,指由以下情况而产生的拖欠——

(一)证券经纪人的破产、停止或无力偿付债务;

(二)不履行已承担的信托;

(三)经纪人或作为交易合伙的合伙人或经纪人的雇员或交易合伙中的雇员盗用公款或滥用职权

“法定义务”包括合同或准合同或信托中的义务。

“代客买卖证券业务”指——

(四)从事上市于交易所公司且由会员经营的证券的业务。

(五)一切信托管理或附属于第(a)条的经营活动。

(六)无论是为安全保管或其他原因,无论出于特殊考虑或与第(a)条有关的业务的其他原因;证券的留量权。

二、本部分所指的索赔人,包括在死亡或破产或其他无力情况下的所指的他的法人代表或其他有权管理资产的任何人。

第九十九条 补偿基金的建立

委电会根据本部分内容应建立且保持补偿基金,全称为“联合交易所补偿基金”。

第一百条 证券补偿基金特别委员会

一、据本节应建立一个特别委员会,全称为证券补偿基金特别委员会,来负责补偿基金的管理。

二、特别委员会应由委员会指定五名成员组成,这五名成员中至少有两名是委员会的董事且有两名是由交易所公司提名的。

三、委员会可从同时是委员会董事的特别委员会成员中提名一位特别委员会主席。

四、特别委员会应代表委员会行使本部分规定的委员会应有并由委员会定期授予的权力、义务及职责,但委员会不得将本节规定的授权或第一百一十节规定的权力授给特别委员会。

五、若据本部分已将权力、义务或职责授予特别委员会成员中的大多数时,所有依本节授予的权力、义务或职责可由作为多数的特别委员会成员行使。

六、依本节而给予的任何授予都可在任何时候被修改及或撤销。

七、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撤销已依本节任命的特别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且在出现空位时随即补充成员。

八、根据委员的指令,特别委员会可自行规定其程字。

第一百零一条 组成补偿基金的款项

一、补偿基金应——

(一)所有交易所公司依本部分规定支付或交存于委员会的款项;

(二)已取消;

(三)所有由委员会通过行使本部分授予的行动权利取得的款项;

(四)第(2)条中规定的所有借款;

(五)法定开支于基金的其他款项;

二、委员会为了补偿基金可随时向任何放款人借款,但一定所欠的总金额不得超过1000000港元。

第一百零二条 存于银行存款帐户的款项

委员会应在一家或多家持照银行中开立一个或若干个独立的银行存款帐户,且应在依本部分提出申请前,将所有组成部分补偿基金的款项存入这个或这些帐户。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帐户委员会应保持正确的补偿基金帐户,且在开始于本节生效前和结束于本节生效后的会计年度及此后第二年,编制收入及支出帐目、该年度末日的资金平衡表。

一、委员会应委任审计师审计补偿基金。

二、被委任的审计师应每年对补偿基金的帐目进行审计,且应对依第一条编制的资金平衡表及收支帐目进行审计,编制审计报告,并将报告交存委员会。

三、委员会应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将已审计的资金平衡表、收支帐目及审计师报告的复本交给交易所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交易所公司交纳会员保证金

一、交易所公司依一部分规定,应以现金为每个会员向委员会交存金额为50000港元的应付款。

二、第一条中所提及的金额应一一

(一)对于在指定日期已取得会员资格的会员,须在该日算起一个月内交存;且

(二)对会员资格在指定日期尚未确定的会员,应在会员资格确定日之后一个月内必须交存。

三、在本节第一百零六节中,会员在交易所公司所持的每一份股份就构成一个独立的会员资格。

四、本节中一切到期未付款,都向有司法权的法庭起诉并作为债务收回。

第一百零五条 银行存款帐户中的余款可用于投资

一、委员会可将组成补偿基金一部分且不在即用下本部分规定的其它用途的任何款项用于投资。其它用途指一一

(一)在持照银行中的定期存款;或

(二)财产信托人由法律授权投资于信用基金的证券。

二、在会计年度末尽可能早的时候,委员会应书面。通知交易所——

(一)依第一百零四节(1)(a)条存入款项在该年中可得的利息率;

(二)此利息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及

(三)应支付的补偿基金有保管费用的款项

三、一切第(1)条中定期存款收入或与证券投资有关的单证,都应保留于委员会办公室,或由委员会交存持照银行妥善保管。

第一百零六条 保证金存款的归还

一、当交易所公司已依第一百零四节为会员向委员会交纳一笔保证金而该会员资格又因某种原因被停止时,委员会将在该会员资格停止后6个月之内将已交保证金退还交易所公司,除非此笔款项被要求用于支付该会员资格停止前此会员发生的索赔或负债。

二、若依第(1)条将有关会员的保证金交还交易所公司,且此会员已履行所有作为有该会员资格的会员应负的经济义务,并且在交易所公司声誉良好,交易所公司应将此款项交还——

(一)会员;

(二)若会员已死亡或破产,则交给其法人代表或破产财产管理人(视情况而定);或

(三)当会员是破产公司,交给破产财产管理人。

第一百零七条 补偿基金的补充

一、在第(2)条中,若任何时候需将依第一百零四节交存的款项用于支付对证券经纪人补偿基金的索赔时,交易所公司款应委员会的要求,向委员会交存一笔相当于用于支付索赔(包括与索赔有关的一切法定的或其他费用)的款项以补充原有基金。

二、委员会可不要求交易所公司按第(1)条规定交存任何款项以补足支付索赔的支出,除非它在对经纪人的索赔中已丧失了所有权和一百一十八节得到的所有直接行动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

三、本节中要求交存的保证金都可由委员会向任何有司法权的法定起诉并作为债务收回。

第一百零八条 从基金中支款

一、在本部分里,补偿基金不对因被要求以及如下原因而开支——

(一)所有在调查或为本部分所指的索赔的辩护中发生的或与基余有关的或由交易所公司或委员会依本部分授权的特别委员会在行使与基金有关的权利。权力及授权时发生的所有法定的和其他的开支。

(二)在管理基金中发生的费用;

(三)所有索赔金,包括联合交易所特别委员会批准的或依本节对对联合交易所提出的索赔费用;及

(四)其他所有与本部分规定相符的应由基金开支款。

二、—(3)(已取消)

第一百零九条 对基金提出索赔

一、在证券经纪人有关证券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后果中,若某人对于委托或交给此证券经纪人或其任何合伙人或此经纪人雇佣的任何人的现金、证券或其他财产。有理由对其提出诉讼,则此人应本部分,有权从补偿基金中索偿相应的财物损失补偿金。

二、第(1)节并未授权任何证券经纪人对补偿基金提出索赔。

三、除非本部分另行规定,依本部分可支付给所有遭受第(1)条中提及的拖欠损失的人的款项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每位与拖欠有关的证券经纪人负担2000000港元的水平;除此之外,任何从补偿基金中支付的款项,只要得到相应的补偿,都不予注意。

四、任何人不得就指定日之后提出的拖欠对补偿基金提出索赔。

五、在本部分中,任何索赔人有权作为从补偿基金中得到的补偿金的索赔额,是包括其提出及证券索赔的合理费用的在内的实际经济损失。

六、除了依本部分应支付的一切补偿金外,利息也应由补偿基金中开支,其金额的补偿金扣除一切可归咎于费用及开支的金额为基础。以委员会各个时期规定的利率,自拖欠提出索赔得到补偿止计算。

七、在本节中——

(一)“证券经纪人”包括原先曾是,但在第(1)条提及的拖欠中不再是交易所公司会员的人,若当索赔人在与此类经纪人交易过程中提出索赔,则他有正当理由认为此人为交易所公司会员。

(二)—(c)(已取消)

第一百一十条 委员会增加索赔偿款的权力

一、若在与交易所公司特别委员会磋商并且考虑已确定或未确定的补偿基金负债时,委员会在考虑到现有基金允许的情况下,可发布书面公告以增加第一百零九节规定的可索赔总额;且公告发布日起废止或更改日止,公告中规定的金额都应作为依上节提出的索赔款的上限。

二、第(1)条中的公告可由委员会以公告的形式更改或废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无恶意合伙人等与基金有关的权利

一、尽管与本部分规定相反,当依第一百零九节提出索赔的人已依本部分规定得到本部分规定的因交易合伙人中合伙人或公司经纪人的董事未履行其法定义务而蒙受损失的赔偿时,其他任何无支付蒙受损失的交易合伙中的合伙人,或当经纪人是公司时此经纪人或经纪人的董事交易已支付损失款,此经纪人或交易董事,经董事会考虑符合以下条件后,可将所有开支转嫁于补偿基金,

(一)他(它)不是导致不履行义务的拖欠方;且

(二)他(它)的支付行为是诚实的、正当的。

二、若任何交易合伙中的交易人,或公司经纪人,或作为经纪人的公司的任何董事,认为交易所公司依第(1)条所做的决定冤屈于他(它),是可在收到决定的通知后28天内,就此决定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申诉人应在将申诉通知呈交委员会的同日,将该通知复件交存交易所公司。

四、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调查并做出决定,且,若委员会认为在考虑各方面情况中申诉人

(一)都决非拖欠当事人之一;且

(二)在此事上行事诚实、合理,

它可指令,申诉人可在已支付金额的范围内收回所有与他已付给款项的人的补偿基金有关的所有权利及补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 要求从基金中索赔的通知

一、交易所公司特别委员会可在每日出版且在香港公开发行的一家或多家英文报纸及一家或多家中文报纸中刊登通知,指明一个不得早于通知刊登后三个月的日期,在此日或此日前,通知中所指明的人可向补偿基金提出索赔。

二、任何人若希望索取到本部分所指的补偿,则应将其索赔以书面形式在以下时间内呈交给交易所公司特别委员会——

(一)若第(1)条中通知已刊登,则应在通知中指明的日期或此日期以前;或

(二)若尚无刊登的通知,则应在索赔人意识到引起索赔的拖欠起六个月内。

三、若非交易所公司另行决定,任何未依第(2)条规定的时间限制提出的索赔都应被禁止。

四、对损害赔偿金的索赔行为不得欺骗诚信且无恶意的交易所公司特别委员会或其会员,或交易所公司的任何雇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易公司委员会的索赔权力

一、当交易公司委员会认为根据第一百零九节提出的索赔合理,则按该部分,可做出允许索赔的决定。

二、如果交易公司委员会对据第一百零九节提出的索赔的正当性有疑问,则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或如果委员会仅认为索赔的部分内容合理,则应对该部分作出允诺。

三、当交易公司委员会根据第(1)或(2)副节作出某决定时,应由索赔人或其律师出具该决定的书面文件,并送交委员会。

四、如果交易公司委员会对向补偿基金的索赔不同意或仅部分同意,委员会就应此阐明原因。

五、如果在每一单独索赔中,考虑了补偿基金的所有经验证的和或有的负债以后,如果交易公司委员会认为基金会资产允许,那么可事先征得委员会同意后,可批准根据第一百零九节提出的大于总额的索赔中超出的部分。

六、根据第(3)副节提交的允诺或部分允诺索赔的书面文件,已赋予委员会足够权力支付该节允许的索赔。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交易公司委员会可要求出示证券等,

一、交易公司委员会可随时要求任何人出示证券、文件或必须的证明文书:

(一)以证明任何对补偿基金提出的索赔;

(二)为了对证券经纪人或其他任何有关人员行使权力;或

(三)为了对某人提出拖延付款的违纪行为的经过。

二、任何索赔人未能按照第(1)副节的要求出于证券、文件或必须的证明文书时,交易公司委员会在认定索赔人掌握着或可获取上述材料时,可拒绝其索赔,直至索赔人出示文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建立对基金索赔的法律程序

一、据第一百一十三节第(2)副节、如果某人的索赔未被允诺或仅部分允诺,则通知该决定之后的任何时间,该人可开始对交易进行对补偿基金索赔的程序。

二、除非经法院同意,任何针对交易公司根据第一百一十三节未允诺或部分允诺的索赔的程序不能在通知结束后3个月后进行。

三、任何对交易公司向补偿基金提出索赔的程序是针对交易公司应付款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根据第一百一十五节进行的程序的补充规定:

任何据第一百一十五节进行程序中:

(一)交易公司拥有所有对被索赔人的保护权;

(二)任何有关成本的问题由法庭全权决定;或

(三)任何可对某证券经纪人或其他人提出拖欠的证据均可被采纳,来证明其是否有拖欠行为,无论该证券经纪人或其他人在程序中是否为被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提出索赔的法律形式

在对交易公司向补偿基金提出索赔的程序中,法庭认为索赔针对的拖欠的确存在,并且索赔人另有一项有效索赔,法庭应:

一、在认为恰当的情况下批准,索赔款额或部分款额;

二、公布拖欠的事实和日期及据第(a)段批准的款项;并且

三、指示委员会向索赔人支付第(b)段公布的款额。

第一百一十八条 委员会代行从基金支付赔偿权力等

本部分中委员会就任何索赔从补偿基金支付赔偿时:

一、委员会应代行因拖欠导致损失,并由此提出索赔而引起的索赔人的所有权利;

二、索赔人无权要求有关证券经纪人或合伙人破产或关闭或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来支付其索赔,同样无权要求该情况发生,如果损失是由证券经纪人的雇员或合伙人的盗用公款、欺诈或违法行为引起的,直至委员会已接到其全部还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仅从基金支出的赔偿付款

除补偿基金,委员会或交易公司拥有的任何现款或其他财产,不得被用来支付任何赔偿,无论该索赔是否被交易公司批准或提交法庭裁决或其它。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关基金不足以支付索赔或索赔超过应付款的规定

一、如果补偿基金贷方余额不足以支付经允诺的或指令的索赔总额,则该余额应交易公司或法庭在认为恰当的情况下,在各索赔人之间均分;并且任何未付索赔应计入基金的未来应付帐内,在重获资金后再支付。

二、如果经允诺或由法庭指令的对补偿基金的全部索赔超过了证券经纪人或与拖欠有关的证券经纪人能够支付的数额,则总额应由交易公司或法庭在认为恰当的情况下,在各索赔人之间均分,并且以下索赔应全部从分摊中扣除;

(一)所有此类索赔和法庭对其的有关指令;和

(二)所有其他可能就拖欠随之而引起的或提出的索赔。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交易公司停业时委员会归还捐款的权力 交易公司根据《公司法》(32)停业时,委员会完全有权在同意对补偿基金的未偿还负债后,向交易公司的清算人支付据本部分提供的捐款的金额或部分款项,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收入,以上支付必须根据《公司法》(32)为交易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并且能够分配之。

第一百二十一A条 特别委员会未能执行的可由委员会执行

对本部分的任何事件,如果委员会认为交易公司特别委员会:

一、未能或拒绝行使其权力、功能或职责;或

二、无理地延迟任何据第一百一十三节应做出的决定;

则委员会可行使交易公司的全部或任一权力、功能或职责,委员会由此做出的任何决定被认为是特别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一章 检验和调查

检 验

第一百二十二至第一百二十五条 (已被取消)

调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的意图的说明

在第一百二十七至一百三十四节,除非文中另行规定,则:

“检验员”即据第一百二十七(1)节委任的检验人员;

“调查”即据第一百二十七节由检验员进行的调查;

“规定人员”即检验员怀疑或相信的,在合理的基础上,可就检验员调查的事件提供有关信息的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检验员进行调查

一、当委员会认为为保护公众和证券持有者利益而有必要委任检验员进行调查时,

(一)任何所谓的违反信用,盗用公款,欺诈或违法行为;或

(二)任何与证券交易或提供投资建议有关的事件。

委员会可通过书面方式委任某人为检验员对断言或事件进行调查,并按委员会要求报告情况。

二、委员会应在检验员委任书中阐明该任命的所有细节,包括:

(一)将要对之调查的事件;如

(二)任命期限和条件,包括与薪金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三、检验员可以规则定明的通知方式,要求一名规定人员,形式如下:

(一)向捡验人员出示该人员掌管、控制的有关事件的文件;

(二)给予检验员与调查有关的所有合理帮助;和

(三)对检验员做检查宣誓。

并可指导(c)段中所指宣誓。

四、根据本节向检验员出示文件后,检验员可在他认为对调查必须的阶段内持有该文件,并且在此期间他应批准一人被授权以对他不掌握的一份或多份文件在适当时进行调查。

五、规定人员:

(一)应据第(3)副节符合检验员的要求;

(二)无论在资格审核或其它事项中,不得故意就某一单独资料向检验员透露虚假或引起误解的信息;

(三)资格审核中,应对检验员根据要求宣誓。

六、任何人若无正当理由违反了第(5)副节中的任一规则,应被认为有违纪行为,并可能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七、代表某一规定人员的律师或顾问:

(一)可参加对该人的调查;并且

(二)可在检验员批准的情况下:

1.委托检验员;并

2.调查该人。

就检验人已向该人提出质问的事件。

八、某规定人员不得在回答可能连累该人而拒绝对检验员的问题做出回答,当该日在回答问题前声明,回答可能连累他时,则提问与回答均不作为其违纪行为的证据,这不同于第(6)副节中的行为或就回答与假证有关的罚款。

九、根据第(3)副节,某符合检验员的要求,则该人不应仅因符合要求而对某人产生债权。

十、按要求参加检查的人有权得到规则定明的津贴和费用。

一、如果某人据第(3)副节不符合检验员的要求、除非该人得到合法授权证明其失效,则检验员可亲自向法庭书面阐述其失效。

二、检验员据第(11)副节提交证明时,法庭可就此事件提出质询,

(一)命令该规定人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检验员的要求;

(二)如果法庭认为该人的失效未经合法授权,则可视其藐视法庭而惩罚之。

第一百二十八条 检查通知

一、据该节检验员可发生书面检查通知,向被检查人宣读或由被检查人亲自宣读,并可要求该人在通知上签字,被签字的通知可被用在对此人的任何法律程序中。

二、由该签字的一份通知的副本,应免费提供给应要求书面通知的人。

三、据本节有关回答可能连累某人的问题的通知不应用在对该人的法律程序中,这不同于第一百二十七(6)节的行为或对回答作伪证的惩罚。

四、本节中无任何内容对其他书面或口头证据的可采纳性加以影响或限制。

五、委员会可向某人律师或顾问提供一份通知副本,如果委员会认为该人正在或正在善意地考虑就检验员正调查的事件采取法律程序。

六、接到通知副本的律师或顾问,除非在法律程序中或与之有关的机构接触中,不得使用该通知副本,也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其他目的透露其任何内容。

七、任何违反第(6)副节的律师或顾问应被视为有违纪行为,并有可能被罚款2000元。

八、每份据第一百三十节制作的报告,应附有据本节制作的与此报告有关的通知。

第一百二十九条 检验员委托的权力等

一、其检验员可由书面证明:

(一)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力或职能委托他人,除该委托权,指导宣誓权和检查宣誓权;并且

(二)变更或取消其委托的权力。

二、由检验员委托的权力或职能可由其代表根据委托书不定期地执行。

三、某代表应某规定人员的要求应出示委托书以被检查。

四、本节中由检验员作出的委托权力或职能并不阻止其行使权力或发挥职能。

第一百三十条 检验员报告

一、按第一百二十七节完成检验之后,检验员应向委员会汇报其发现,并向检察总长提出一份报告副本。

二、据第(3)副节,委员会应给予被调查的规定人员一份检验员报告的副本。

三、据第(4)副节,委员会不应给予其规定人员检验员报告副本,如果检察总长认为已进行的法律程序可能被该报告歧视。

四、本节中,对某规定人员或就某事件诉诸法律程序的法庭可命令将一份报告副本给予该人。

五、如果认为符合公众意愿,委员会可印刷并公布报告的全部或部分。

六、如果从本节的报告中,显示某人有违纪行为且该行为足以被起诉,则检察总长应提出起诉。

七、如果情况表明检察总长应提出起诉,他可以根据第(6)副节在起诉前或以后,要求某规定人员提供合理范围内的一切帮助。

八、本节中如果报告显示,根据公众意愿,应由某规定人员就某事件中的违反信用、盗用公款、欺诈或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采取补偿措施,则委员会或检察总长可根据该规定人员的名义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特许交流

一、检察员不应向律师或顾问要求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特许交流,除了其客户的姓名和地址。

二、第一百二十七至一百三十节的内容对内地收入法的第四节毫无影响。

第一百三十二条 调查费用

一、根据本节,检验员调查发生的费用(包括委员会以规定人员的名义,采取措施而发生的应付费用)应由立法理事会提供的款项支付。

二、第(3)副节中所述向法庭的申请可由或代表以下名义提出:

(一)根据第一百三十(8)节,以规定人员的名义在法庭中采取措施的委员会或检察总长;

(二)检察总长在14天之内,由于检验员的调查而采取经其证明的、以申请为目的措施。

法庭可在其认为恰当的情况下就申请做出如下命令:

三、据第(2)副节提出的申请可以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命令为目的:

(一)某人支付全部或某一特定部分因调查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二)据第(1)副节费用已被支付时,某人就该数额偿还委员会;

(三)某人偿还委员会因调查而雇佣的任何人而支付的薪金。

四、如果检验员调查结束后6个月内,按第一百三十(6)节,未发生对某规定人员或若该人为公司时,对公司总裁的指控,则规定人员可就调查中发生的费用向法庭提出支付要求;如果法庭发现调查未被保证,其可命令委员会支付规定人员该笔款额,数目不得超过该人员认为的实际发生的数目。

五、据第四副节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应交给委员会,并且委员会应有权在就申请做出决定时发表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藏匿与证券有关的帐簿

一、某人——

(一)藏匿、销毁、残缺或更改与检验员正在对之进行调查的事件有关的文件;

(二)将该文件送出,使被送出的或与他人合谋将其运离香港;或

(三)为规定人员,并按第一百二十七(3)节接到通知,却离开香港;

应被视为有违法行为,并应被判罚款20000元或监禁2年。

二、就第(1)节的指控,证明被处罚人员非有意地破坏第一百二十七节的意图,或拖延阻碍调查的进行,为一种辩护。

第一百三十四条 委员会可发出某些命令

一、当根据第一百二十七节进行调查时,并且情况向委员会表明与调查有关的证券事实,因规定人员未能或拒绝与检验员要求合作而无法证实时,委员会可通过在“公报”上发布,做出以下一个或数个命令:

(一)限制某人对某特定证券的利息的支配;

(二)限制某人购买某特定证券;

(三)限制与某特定证券相关的投票权或其它权利;

(四)指示某个注册为证券持有者的人就本节各个命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该人所知的与那些股份有关的有权的行使投票权的人;

(五)指示公司不支付,除非由法庭使之停业的,任何应付款项给与某特定证券有关的公司;

(六)指示公司不注册某特定证券的转让或传送;

(七)指示公司不向持有其股份的人发售股票,因为该人不遵循对他的发价。

二、据第(1)副节发出命令的副本或任何被违反或更改的命令应送交:

(一)当它与由权力机构发行销售的某特定证券有关时,或当证券由权力机构针对某人或实施为权利或选择时,或当证券发售与选择相关时;并且

(二)当它与公司有关时,给公司

三、据第(1)副节受某命令侵害的人可向法庭申请撤销该命令,并且法庭可以,如果其认为恰当,撤销该命令或任何已被更改或变形的命令。

四、据第(1)副节任何违反命令的人应被视为犯法,并可被判处罚款5000元。

五、在对检察总长行使对违法行为指控的权力不产生歧视的情况下,则指控除非经委员会书面同意不得进行。

第十二章 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侵犯

第一百三十五条 虚假市场和交易

一、任何人不得故意制造或使被制造、或做任何事以故意制造:

(一)联合交易所的任何证券的虚假或引起误解的活跃交易;

(二)联合交易所的任何证券的虚假市场。

二、以第(1)(b)副节为目的,有关证券虚假市场即通过下列方式被制造,当证券的市场价格被提高、压低、钉住或稳固:

(一)由为固定证券的市场价格而相互合作出售或购买的人,这些证券未经发行证券的公司资产或其盈利(包括预估盈利)鉴定;

(二)任何具有在证券交易中阻止或妨碍证券的市场价格的自由谈判的行为;

(三)主可任何虚假交易或工具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欺骗或违反。

三、任何人不得以压低、抬高、或引起证券市场波动为目的,影响该类证券交易,其本身并不因所有权而带来利益。

四、如果某人在交易前持有证券利息,或与他人联合在交易后对该证券持有利息,则在第(3)副节的意义中,此类交易不带来所有权利益。

五、任何人不应传阅,散播或授权或与传阅、散播有牵连的任何将会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文件或信息,由于据该人所知,一人或多人正在从事违犯第(1)副节的市场交易。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采用欺诈或蒙骗手段

任何人不应直接或间接与任何人参加涉及证券购买、销售或交换的交易。

(一)使用任何手段、策略或诡计以欺骗他人;或

(二)参与任何欺诈或蒙骗他人的、或可能如此的行为或交易。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价格的限制

任何人不应,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在证券买卖中,或在以钉住或稳固某级证券价格的买卖中,违犯本节所做的任何规则,影响任何一系列交易。

第一百三十八条 虚伪或导致误解的关于证券的声明

任何人不应直接或间接,以导致任何公司的证券出售为目的,关于那些证券或交易或公司的过去或未来交易;

一、当时并根据情况的声明,该声明对有关事实具虚伪性或将导致误解,或其认为或有合理依据判定其为虚伪或将导致误解;

二、任何由于省略事实而成为虚伪或引起误解的声明,或其认为或有合理依据判定其为虚伪或引起误解。

第一百三十九条 节的惩罚

任何违反第一百三十五节、一百三十六节、一百三十七节或一百三十八节中任何规定的人应被视为违法,并可能被判罚款50000元或监禁二年。

第一百四十条 (已被取消)

第一百四十一条 支付赔偿的负债

一、任何违反第一百三十五节、一百三十六节、一百三十七节或一百三十八节的人,除据第一百三十九节的负债外,应对由于购买或销售由违反规则而影响证券价格的证券而导致金钱损失的人支付赔偿。

二、就违反行为据第(1)副节即可采取措施,无论是否有人因违犯据第一百三十九节而被定罪。

三、本节中无任何内容对普通法下产生的负债有限制或减少作用。

第十二A部分 内部交易

第一百四十一条A 条该部分的运用

一、本部分适用对象为在第一百四十一B(1)节含义中,与证券相关的、在交易前5年内在联合交易公司挂牌或曾在联合交易公司或其经核准的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证券。

(一A)在第(1)副节中,“核准证券交易所”指在第二十五节废除之前,根据该节被核准或自然被核准为交易所的公司。

二、仅仅因为在本部分含义内的内部交易,则该交易不应被宣告无效或可以被宣告无效。

内部交易的定义

第一百四十一B条 当内部交易发生时

一、据第一百四十一C节,有关某公司证券的内部交易发生并按本部分应受处罚的:

(一)当某人的证券交易被进行,达成或引起,且该人与有关该证券信息的公司有联系;

(二)当与该公司有联系的人直接或间接向他人透露证券信息时,并且前者知道或有合理根据相信后才必将利用该信息来交易证券或达成另一桩买卖。

二、以第(1)(a)副节为目的,由该公司有联系的人引起一桩证券交易,当某人在第(1)(b)副节描述的情况下获取有关信息时,则实际上此人利用了该信息以从事证券交易或达成另一桩买卖。

第一百四十一C条 内部交易处罚

一、本部分中,参与第一百四十一B(1)(a)节所述交易的人不受处罚;

(一)如果其参与交易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购得任何公司作为董事的资格股;

(二)如果其参与交易; 1.有诚意地执行,就与交易有关的证券签订承保协议;

2.作为破产中的私人代表、清算人、接管人或接管人,有诚意地执行其职责。

二、如果本节中某公司参与了第一百四十一B(1)(a)节的内部交易,则虽然有关证券的信息正在董事或公司职员的掌握中,但:

(一)参与交易的决定是由他人做出,而非该董事或职员;并且

(二)应采取措施保证信息不被透露给该人,并且掌握信息的人不得向他提出任何建议;并且

(三)信息的确不被如此透露,建议未曾如此提出。

三、本节中某人参与了第一百四十一B(1)(a)节所述的内部交易可以不受处罚,如果其目的或主要目的并非为了利用有关信息达到盈利或避免亏损(为其本人或他人)的目的。

四、本节中作为他人代理的人参与第一百四十一B(1)(a)节所述的内部交易可以不受处罚,如果他并未就有关交易的证券选择做出挑选或建议。

五、根据第一百四十一H(B)节就某人参与第一百四十一B节所述的内容做出处罚决定时,法官应据情况而定:

(一)该人由本人意愿向委员会揭露交易,当交易发生后立即揭露;或

(二)该人非由本人意愿向委员会批露,并且该人未能对其不予揭露做出合理解释。

六、据本节,参与第一百四十一B节所述的内部交易者应受的处罚应由法官根据第一百四十一H(3)节做出裁决。

第一百四十一D条 适用本部分的定义

一、本节中:

关于公司的“相关公司”即由第四节定义的与之相关的公司。

关于证券的“相关信息”即非普通获得的信息,如果可普通获得则将对证券价格造成实质的变化。

二、如果(无论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某人购买、出售、交换或预订,或者同意购买、出售、交换或预订任何证券,或购得处理或同意购得后处理购买、出售、交换或预订任何证券的权力,则对第一百四十一B(1)节中的“相关证券交易”的含义不作限制并且无论第二和第三节的内容。

第一百四十一E条 与某公司联系的某人的定义

一、如果作为个人,某人以第一百四十一B节为目的与某公司联络,则

(一)他是某公司或某相关公司的董事的或职员;或

(二)他是某公司或某相关公司的大股东;或

(三)他的职位使其能合理地接触该公司证券的相关信息,由于

1.其(其雇主或其为董事的公司或其为合伙人的企业)职业或商务关系,与此类公司的某公司、某相关公司大股东存在联络;

2.任某公司某相关公司的大股东的董事、职员或合伙人。

(四)他能够接触公司证券的相关信息,是由于其(在第(a)、(b)、(c)段的含义内)与另一公司联络,获取所有参与交易公司或其中之一和另一公司的证券的信息(实际的或预期的);

(五)在符合第一百四十一B(1)节含义的证券交易前的6个月内,他是与第(a)、(b)、(c)、(d)段所述公司有联络的人。

二、为了第一百四十一B节所述目的,与公司联络的公司为某人,只要其董事或职员与第(1)副节含义的其它公司有联络。

三、在第(1)副节中,关于公司的“大股东”即构成该公司的普通股票资本的证券持有证券利息的人。

(一)该证券的名义价值相当于超过股本10%的价值;或

(二)该证券使股东有权在该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者10%的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一F条 公共官员掌握相关信息

一、某公共官员在其能力范围之内获取某公司的证券之相关信息时,此人则必然成为以第一百四十一B节为目的与该公司联络的人。

二、在第(1)副节中,“公共官员”指下列中的成员或职员,无论是暂时或永久,受薪或不受薪。

(一)政府

(二)执行理事会

(三)立法理事会

(四)城市理事会

(五)由总督或其名义或理事会主管任命的董事会、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六)任何属于王室机构或代理人的公司实体

内部交易法庭

第一百四十一G条 内部交易法庭的建立

一、由此建立一个称作“内部交易法庭”(本部分中即“法庭”)。

二、法庭应由由总督任命的一名主席和两名其他成员组成。

三、法庭主席应为最高法院的法官,另两名成员则不应为公共官员(属于说明和总条款法的第3节所述含义)。

四、主席以外的法庭成员应在财务秘书认为恰当的情况下,因其服务而接受薪金,款项应从香港国民总收入中支出,而不用从其它项下支出。

五、一览表三中的规定应影响法庭成员或临时成员的委任,并且有关法庭程序和其他事项及规则的制订详见下文。

法庭调查

第一百四十一H条 调查内部交易

一、无论是否应委员会请求,如果情况向财务秘书显示有关公司的证券内部交易已进行或可能进行,他可据本节要求法庭对此调查(本节中所指的“调查”)。

二、财务秘书应向法庭主席发布书面通知组织调查,该通知应对调查各细节进行详细阐述。

三、调查目的应被定为法庭的定义内:

(一)是否应受处罚的某公司证券交易已发生;并且

(二)因此而涉及的人员身份及其处罚范围。

根据第(3)(b)副节做出决定时,法庭不应受限于内部交易直接参与人的身份和处罚,还可以根据第一百四十一C节。

(三)包括与交易有关的任何其他人;

(四)如果为公司实体,则包括行使管理权的人。

第一百四十一I条 法庭调查报告

一、据第一百四十一H(2)节接到通知后,法庭应按照本部分规定和一览表组织调查,准备书面报告。

二、任何人不得印制法庭团调查接到的通知或其由此而获得的消息。

三、任何人违反第(2)副节即有违法行为,可能被判罚款10000元并监禁1年。

四、法庭应以下列形式发布报告:

(一)首先向财务秘书呈交一份副本;并且

(二)以后按照第(5)副节,通过

1.使报告被印制,而公众可由此获得这些报告;

2.只要合理,向被直接调查的人提供一份副本;

五、当法庭意欲印制某份报告,报告指出某人不应由于被调查交易而受到处罚时,以下规定应适用:

(一)如果某人以本副节为目的,向法庭提供服务地址,则法庭应将提议报告副本按该地址递送或留给该人,只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

(二)如果递送在后7天内,法庭接到该人的书面通知反对其姓名被在调查事件中提及,则法庭不应在交易报告中提及其姓名;

(三)如果7天以后法庭未收到(b)段所述的书面通知,或某人尚未提供(a)段所述的服务地址,则法庭应在报告中指出该人的姓名。

六、任何人不得因法庭根据第(4)(b)副节印制了真实准确的报告或公共准确的报告概要,而诉诸民事或刑事程序。

法庭权力

第一百四十一J条 调查法委员会法庭的运用

一、调查法委员会的第四(1)(除(i)、(j)和(ma)段)节、第五节、第七节、第八节(除(1)(ca)((2)d)和(3)副节)和第九~十四节,根据本法,应用于调查:

(一)该调查中使用了本法;

(二)由此的委员会、主席和专员分别为所指的法庭、主席和一位成员;

(三)上述第四(1)节的(b)段授权向到庭的人支付损失的费用和总额;

(四)法庭是一个全权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九节处理不正当;

(五)应就上述法的一览表的第二表格作所有必要改变。

二、法庭可命令任何由其掌握或委员会掌握的调查所需文件或文章,均应被公正地处理。第一百四十一K条 法庭获取信息的进一步权力

一、当情况显示有助于进行调查时,法庭可书面授权委员会行使第(2)副节所述的全部或部分权力,并 就获取的关于调查的信息向法庭汇报。

二、第(1)副节所指的权力:

(一)检查任何人的帐簿和文件,如果法庭有合理依据相信或怀疑那些帐簿或文件含有的调查有关的信息;

(二)对(a)段提及的帐簿和文件复制摘录,并且根据第(3)副节在恰当期限内保留这些文件(不超过2天);

(三)要求任何人对(a)段提及的帐簿和文件做出解释或详细说明;

(四)书面要求任何人,无论是否存在前提,提供是否存在与调查相关的文件或帐簿的信息;

(五)要求按本节获取的信息或详情经法定声明验证并发表该声明。

三、当委员会掌握第(2)(b)副节所述的帐簿或文件时,它应允许授权某人在适当的时候检验之,如果其不在委员会的掌握范围内检验,并复制摘录。

四、委员会根据本节的权力进行调查时,任何人均应出示其保管或控制的帐簿和文件。

五、本节中任何人如被要求批露任何信息或详情或解释,只要在其权力范围内,应给予合作,并且通过法定声明验证以上信息、详情或解释。

六、某人被视为违法,如果他:

(一)违反了第4或(5)副节

(二)为了符合第(4)或(5)副节,故意做出任何虚案或引起误解的陈述或不顾后果地就某具体细节做出是虚假或引起误解的陈述;

(三)阻碍委员会在本节中行使权力;

(四)将与调查有关的任何帐簿或文件藏匿、销毁、残缺或串改,或者将其送离或使之被送离香港,可被判罚款5000元并监禁3个月。

七、第(6)副节所述的违法行为应被视为藐视法庭,法庭可根据第一百四十一J(1)(d)节所述处理藐视行为的权力处理,并可实施上述第(6)副节的处罚。

八、如果被处罚者证明其没有故意做出第一百四十一B(1)节所述证券交易的阻止行为或者拖延或阻止调查,则应被视为对第(6)(d)副节指控的辨护。

九、本节中“帐簿”包括债权人帐簿。

第一百四十一L条 除法律顾问外无任何特权

一、除了第(2)副节的假设,任何人不得就第一百四十一K的要求享受特免权,或出庭时,享受不回答问题或披露信息或细节或出示帐薄或文件的特权。

二、本部分无论任何内容可要求任何享有特权方的律师和顾问做口头中书面的披露,除了其客户的姓名和地址。

三、第(1)副节中无任何内容对内陆收入法的第四节产生影响。

第十三章 其它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使用“包销人”名称的限制

一、(已被取消)

二、一个非包销人不应:

(一)使用或取得“包销人”名称;或

(二)取得或使用、在任何地方联系或展示、任何类似于“包销人”名称的名称或非常类似而可被视作行骗。

三、任何违反第(2)副节的人应被视为违法并应被判罚款5000元。

四、(已被取消)

五、从事承保人业务的人并不因为其取得或使用“承销人”名称而违反第(2)副节,只他清楚地显示他使用名称并非第2节所指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三条 投资顾问契约

一、任何投资顾问或其合伙人均不与香港的任何人签订投资顾问契约(本节指其客户),或延展或更新此类契约,或以任何方式自本节开始后使该投资顾问契鸡被签订、延展或更新,如果该契约:

(一)使客户向投资顾问或其合作人,在其基金或部分基金的一股资本获益的基础上支付酬金;

(二)不包括某项由投资顾问或其合伙人签订的合同的某部分,仅在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制订的规则;或

(三)不包括下列规则:

1.如由投资顾问的合伙人制订,则应将合伙方面的任何变化通知客户;或 2.如由作为公司的投资顾问制订,则应将董事方面的任何变化通知客户,在变化发生后一段合理的期限内。

二、第(1)(a)副节下:

(一)不禁止签订在某特定阶段、某特定日期在基金总价值基础上吸取酬金的投资顾问契约;

(二)运用于由委员会授权的投资互惠公司或互助基金会(或从事投资事业的,按公司法注册的公司)的经理或其他代表,以该法为目的签订的投资顾问契约,而该合同在特定阶段中按信托基金,公司或企业的资产值收取酬金,并根据信托基金,公司或企业在某特定阶段的经营情况而增减:

1.某恰当证券指数的投资纪录;或

2.由委员会书面阐释对某合同或预订合同的运用中所述的,其他该类投资措施。

三、在第(1)(b)和第(c)副节中,投资顾问契约,即某合同或协议,其中某人以本法为目的同意担任投资顾问或经营某非由委员会授权的投资互惠公司或互助基金会的客户的交易帐户,或某从事投资事业的,按公司注册的公司。

四、任何故意违反第(1)副节规定而签订合同的投资问应被视为违法,并被处罚款2000元。

五、任何违反第(1)副节规定而签订的合同,无论合同内容是什么,可由客户选择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可发生某些命令

一、委员会申请时,如果情况向法庭显示某人已违反本法或任何注册条件,或将就证券交易采取属于违法的行为,则法庭可以,在不对任何命令产生歧视的情况下,发生以下一项或几项命令:

(一)限制某人购买,处理或交易命令中阐明的证券;

(二)关于某注册交易或注册交易合伙人,委任某人管理该交易人或合伙人的财产;

(三)声明关于证券的合同无效或可被宣布无效;

(四)为了使本节的其他命令与该命令符合,指示某人采取或禁止采取某特定的行动;或

(五)根据(a)至(d)段发布命令以后,有必要发布的辅助性命令。

二、据第(1)副节发布命令之前,法庭应尽可能合理地使之不对任何人产生歧视。

三、据第(1)副节发布命令之前,法庭应指示申请通知向其认为合适的人递交,或指示申请通知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印制,或二者兼有。

四、法庭可撤销、更改或履行其按本节发布的命令或使该命令暂停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其他侵害

任何人:

一、阻止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公共官员或人员行使本法的权力、代理权、职责或功能;或

二、根据本法规则,未能向委员会授权的委员会或人员为调查要求出示的文件,应被视为违法并补判罚款5000元并被监禁3个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 则

一、委员会可为下列事实之一或全部制订规则:

(一)至

(二)(已被取消)

(三)与注册交易人、其合伙人及其代表有关人员可从事证券交易;

(四)与注册投资建议人,其合伙人及其代表有关的人员可进行投资建议或投资代表,视情况而定;

(五)预定为第五十二节而要求的订金额,并据第(3)和(4)副节提供适用订金;

(六)要求注册交易人及其合伙人,注册投资建议人及其合伙人在其交易场所出示注册证书;

(七)为第六十三(1)(b)节预定应被通知的信息;

(八)(j)(已被取消)

(九)为第七十九(6)节预定留存传阅文件副本的方式,时间或条件;

(十)预定据第八十四节有关保存帐户的应记录细则;

(十一)预定据第八十八节有关损益帐户、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中应保留信息的应记录细则;

(十二)在不废止上述内容时,预定任何可对第六十五B节施加更好影响的事项,可以下列为目的:

1.预定注册交易人及其合伙人将交利润,由此包括的信息和以何种方式验证该信息;

2.提供评估资产的方式和应支付的评估费用;

3.提供为第六十五B节应计入内的资产被记录应被保存的地点;和

4.为不同级别或某类别的注册交易人或其合伙人制订分别的规则;

(十三)(已被取消)

(十四)(已被取消)

(十五)为第一百二十二节预定公共办公室

(十六)为第十一部分进行调查预定步骤,为调查中接收证据(口头的或书面的),为传讯和检查证人提供步骤;

(十七)预定任何将由或可能被规则预定的内容。

二、当委员会根据第(1)副节制订规则时,理事会主管可就违反该规则的特定规定制定处罚条例,该处罚不超过罚款2000元和监禁3个月。

三、除非本法另行规定,本法制订的规则可作普遍或特殊运用。

四、本节规则,据由此预定的条款和定义,可提供第六至十一部分的规定,或规则中阐述的:

(一)不应与任何特定人员或某特定级别人员中一员有关:

1.某个是或可能是交易人或投资建议人的人,仅因为其从事恰与其他业务有关的事业;

2.不为或不代表任何他人从事证券交易;或

3.某个是交易人或投资建议人的人,仅因为其参与某一或某类特定交易。

(二)不应与(a)段所指的任何该人或该类人员的成员的代表有联系;

(三)应与前述的任何人或成员,或该人或成员的代表有联系;

(四)不应与由某一或某类特定人员达成的某一或某类特定交易有联系。

第一百四十六A条 委员会规则

一、委员会可就以下某一或全部事实制定下列规则:

(一)由注册交易人及其合伙人、代表或注册投资建议人及其合伙人,代表从事的交易;

(二)本法中与交易人、其合伙人或代表或者投资人、其合伙人或代表注册巧合的事件;

(三)据第六十四节,预定记录关于注册交易人及其合伙人、代表或注册投资人及其合伙人、代表的细则;

(四)使委员会能对据本法保存的任何注册错误进行纠正;

(五)据本规则支付费用时,使委员会能在原证书或任何复制证书丢失或损坏时颁发注册的副本;

(六)为本法预定形式;

(七)为据第六部分申请注册预定方式;

(八)预任何本节将预定完成可能已预完的内容。

二、据本节制订规则可被普通或特殊运用。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的负债

一、如果本法定义的公司侵害行为被证实为经公司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官员同意或默许,或疏忽造成或任何以此为目的行为的人,则该人或公司被视为违法,并应受到相应的制裁。

二、根据第(3)副节,本节中如果某人无论其名称为任何董事之职,或行使公司董事的权力,则该人自然成为董事。

三、如果某人仅因公司董事在专业方面向其征询建议,则不应被视为董事是按照其建议或指导行动。

四、当某合伙人的侵害行为被证明经由另一合伙人同意或默许,或疏忽造成,则另一合伙人应被视为违法,并受到相应制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委员会可对本法提出部分指控

在对刑事犯罪其他指控条款和对处理有关该犯罪的检察总长的权力不产生歧视的情况下,委员会可就该应受处罚的犯罪对本法提出指控。

第一百四十九条 修改一览表和某些特定数字

理事会主管可通过公布的报章修改:

(一)一览表(1)和(2);和

(二)第十部分特定的数字或总额。

第一百五十条(已被取消)

一览表(1)

有关要求购买证券的条件

一、如果欲购证券正在联合交易公司或某国外交易所挂牌或报价,则根据第二段,该要求应:

(一)陈述该事实,阐明证券正挂牌或报价的交易所情况;

(二)阐明联合交易公司有关证券的最终纪录价;或如果为某国外交易所,则阐明欲购目前3个月之内某一适当日期的最终纪录价;

(三)阐明欲购日前每6个月的有关证券在最后交易日的最终价;

(四)阐明欲购日前6个月内的有关证券的最低价和最高价;

(五)当欲购已被公开发布,无论在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及其他,则阐明公布日前3个月内有关证券的最终交易日的最终纪录价,或如果证券未在该阶段内交易,亦应说明。

二、如果欲购证券不在联合交易公司或某国外交易所挂牌或报价,则欲购内容应包括:

(一)欲购人所知的任何信息,包括:欲购日前6个月内于香港售出的证券的数量和名义价值,以及由于销售而产生的价格,或当欲购人不了解以上情况时做出相应解释;

(二)关于组建发行证券公司证券转移的限制细则,以及使证券按欲购人要求被转移的安排事宜。

三、当欲购证券为港外公司发行而证券持有者居住在香港,并且该证券在公司所在地的交易所挂牌或报价,欲购应陈述该事实并阐明证券在哪一交易所挂牌或报价。

四、欲购应在显著位置表示以下格式的通知:

注 意

如果对本欲购有任何疑议,应向某证券经纪人或其他注册经纪人、某银行经理、律师、职业会计师或其他职业建议人咨询。

一览表(2) 有关要求处理证券的条件

一、如果欲售证券正在联合交易公司或某国外交易所挂牌或报价,并在各方面与现行挂牌或报价的证券一致,则处理应:

(一)陈述该事实并阐明证券在哪一交易所挂牌或报价;

(二)阐明联合交易公司证券的最终纪录价;或如果在某国外交易所,则欲售日前3个月之内某一适当日期的最终纪录价;

(三)阐明欲售日前每6个月的有关证券在最后交易日的最终价;

(四)阐明欲售日前6个月内有关证券的最低和最高价;

(五)当欲售已被公开发布,无论在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及其他,则阐明公布日前3个月内有关证券的最终交易日的最终纪录价,或如果证券未在该队段内交易,应说明。

二、当欲售证券的发行公司在港外时,并且:

(一)在公司所在国或地区的交易所挂牌或报价;或

(二)仍将发行并且将在各方面与已挂牌或报价的证券一致。

三、当某公司证券不在联合交易公司或某国外交易所挂牌或报价,或与已挂牌或报价的证券不一致时,欲售应:

(一)提供组建发行证券公司的证券转移的限制性细则;

(二)除非某公司欲售出的证券附有符合公司法第二或十二部分文件,包括本表第四段细则或附有陈述该细则的声明。

四、(1)第(3)(b)段所述细则指:

(一)1.发行公司组建的年份和国家或地区;

2.其在香港的注册或委托人办公室地址;和

3.当公司于港外组建时,其注册或委托人办公室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地址。

(二)1.发行公司的法定资本;

2.欲售日前5个财政年度的特定结束日期的公司法定资本数额;

3.资本分为哪种股份级别;

4.每一级股东的资本、红利和投票权;和

5.为获取现金或部分或全部由其它方式支付的所发行的证券的各自数量和名义价值;

(三)1.发行公司自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发行证券的数量和名义价值;

2.证券分为哪种级别以及每一级股东的资本、红利和投票权;

3.为获取现金或部分或全部由其它方式支付的所发行证券的各自数量和名义价值;

4.偿还可赎优行股的数量和偿还的数额;和

5.合法授权的就减少公司资本的细则。

(四)欲售日前2个财政年度内的发行公司资本的认可;

(五)1.发行公司的损益额;

2.欲售日5个财政年度内,发行公司支付红利的百分比,和每级证券以红利方式支配的数额;

3.当数年中未对任何级别的证券分发红利,则必须提出说明;

(六)如果欲售日前发行公司发行的债券总额尚未超过28天,并且该公司抵押负债、贷款、费用总额及其应付利息百分比不超过28天;

(七)发行公司董事的姓名和地址;

(八)由发行公司董事或以其名义掌握的证券数量、情况和名义价值,或董事不掌握该类证券,也不以他人名义掌握,应就此做出解释,并且

1.无论将发行或已发行证券是否被金额支付;如果没有,则将在何情况下被支付,并且如果发行公司确定了支付日期和金额,则每一未付款的日期和数额。

2.如果任何副段(1)要求的细则因为发行公司尚未交易到足够长的时间或其他原因而不能获取,欲售应陈述该事实;并且如果发行公司在香港组建,而细则在其交给公司注册人的利润表上无反映,欲售应陈述此事实。

五、如果欲售证券仍将发行,则欲售应:

(一)陈述:

1.是否发行必须经过发行公司的决定授权;

2.证券将参加的并次分红;

3.就欲售人所知,欲售日前财政年度的发行公司资产负债表及损益帐户的财政状况是否发生任何变化,如果有,则该变化的细节。

(二)附欲售前财政年度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帐户的副本;

(三)附发行公司组建备忘录和款或其它文件的副本,除非欲售阐明;

1.在香港某处,欲购人可检验上述文件的副本;和

2.其可进行检验的时间。

(四)如果在某证券各方面与发行公司已发行证券一致,但未在联合交易公司或某国外交易所挂牌或报价,欲售人应就其所知提供欲售日前6个月内所出售的该证券的数量和名义价值的信息,以及由出售而产生的价格;或如果欲售人不了解以上情况,亦应做出说明;

(五)如果某证券与发行公司已发行证券不一致,则应陈述:

1.证券在哪些方面与发行证券不同;

2.这些证券是否有任何投票权,如果有,该权的限制;如

3.是否存在已向或将向联合交易公司或国外交易所提出拥有这些挂牌证券的申请,如果有,则申请交易所的名称。

六、欲售应在显著位置表示下列格式的通知:

注 意:

如果对该欲售有任何疑议,应向某证券经纪人或其他注册经纪人,银行经理、律师,职业会计师或其他职业建议人咨询。

内部交易法庭

一、本表中,除文中另行规定,否则:

“主席”即法庭主席。

“调查”即第一百四十一H节所述调查。

“成员”即法庭成员。

“法庭”即根据第一百四十一G节成立的法庭。

委任成员

二、根据第四和五段,主席任期为3年,但只要根据第一百四十一G(3)节保持其被委任资格,则可不断地被重新委任。

三、另两名成员应由于某特别调查被委任,并且或被多次委任。

四、成员可在任何时候由向主管呈交书面报告离职。

五、任何时候如果主席不在最高法院担当法官,则应离任。

六、主管有权由于其无能、破产、渎职或疏忽撤销主席以外成员的职务。

七、如果法院已开始某项调查,但在主席任期已满或某成员离职或撤职尚未生效以前调查尚未完成,主管可为了完成该调查授权主席或成员继续在职。

八、无论法庭成员变化如何,调查可继续进行,并且法庭采纳的特别证据不应由于变化被再次采纳。

临时成员

九、任何成员因疾病,离开香港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职责,或认为在某一事件中不宜行使职责,则主管可委任一临时成员代替。

十、被委任代行主席职责的临时人员应在最高法院中担任法官,被委任代行某成员职责的临时人员则应具有第一百四十一G(3)节所述的资格。

一、代行主席或成员职责临时人员,应赋有法庭主席或成员的所有目的。

十二、主席应就其认为有益于职责行使的效益而召集法庭会议。

三、主席应主持所有法庭会议,并且在另2名成员不到会的情况下不得召开会议。

十四、法庭前的任何问题均应由多数成员意见决定,除法律问题应由主席决定。

五、法庭的每次会议应被录制,并且根据第十六段,法庭应决定哪些人可出席会议。

十六、被调查人或调查暗示或有关的人有权亲自出席法庭关于该调查的所有会议,并且可由律师代表。

七、为了第十六段,法庭应决定某人的行为是否可成为被调查对象,或是否可能被调查暗示。

八、法庭可委任由检察总长提名的法律官员或律师作为法庭的顾问。

十九、第十六段中“会议”不包括法庭为商议任何问题而召开的会议。

第17篇:香港闰年

视力加盟风险大不大?现在对于近视眼的治疗也日益成为热门话题。在国内,视力矫正成为有近视困扰人的一块心病,视力的恢复势在必行啊,正是有这样的需求,催生了视力恢复行业,目前我国视力康复行业飞速发展。但视力加盟风险大不大,我们来详细的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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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视界视力提升会所是香港润年国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专业从事青少年近视、弱视矫治的全国连锁机构。香港润年国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培训、销售与一体的综合性公司。公司核心技术产品“生命科学视力元疏络仪”荣获国家专利技术:ZL2010 20513 1209。该技术运用传统中医针灸学、经络学、养生学,结合现代量子医学、细胞学、能量学、基因学,历时七年,多位专家潜心研制。积累了数千里的临床治疗经验,临床有效率100%,提升率90%以上。“生命科学视力元疏络仪” 集中国传统中医文化与现代生物科技之大成。该技术在视力矫治领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

生命科学视力元物理疗法系统化、规范化、个性化、安全化,源于中国中医研究院和中国现代医学研究院部分眼科专家多年实验和临床医学积累,可因人施治、因病施治、因 视力发展的不同阶段施治,针对不同的视力状况实施不同的矫治方案,真正达到切实可行的矫治效果。该产品在治疗青少年近视、弱视方面有着显著的疗效:裸视0.3以内,每 次10分钟,10次看到1.0;轻轻松松摘掉眼镜,还孩子清晰世界。

视力加盟风险大不大?易视界负责人告诉笔者:“一直以来,我们都不断接到有意向近视保健加盟利润有多大的咨询电话,每天还有来自不同区域的意向加盟商前来考察、洽谈。他们有的是企业家、成功人士,有的有资金,有的有人脉关系,还有的则是学生家长,因为孩子在易视界的帮助下恢复视力前来加盟的,大家都看好易视界这个项目。”

视力加盟风险大不大?开眼镜店十几年的刘先生说,“我原来也经营眼镜店,赚了不少钱,最近想扩大规模,却一直没找到合适的路子。我特意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学校周边做过考察,发现有易视界视力提升会所每天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并且还有很多学生都是听同学介绍来的,亲眼看到的情况使我更加坚定了加盟易视界的决心”。

易视界是孩子喜欢,家长们放心的视力康复方法,易视界诚邀全国有理想、有爱心、有激情的创业爱好者们加入我们的行业,让我们更创财富神话。

第18篇:香港融资

紧缩政策逼迫企业赴香港贷款 资金回流变身热钱

2011-07-22 21:53:46 来源: 华夏时报 有1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1)近一个月来,东莞外贸出口企业老板王贵军(化名)频繁往返于香港和内地之间。他在电话里向记者戏谑:“我不是在跑贷款,就是在跑贷款的路上。”

当内地银行信贷越收越紧之时,香港信贷市场却是另一番火热景象。根据香港金管局的数据,去年香港本地银行贷款总额增加9400亿港元,增幅达29%,而今年上半年情况仍未见放缓,以年率计的增长率为26%。

香港信贷的膨胀,与北京的信贷紧缩政策同期出现,这绝非巧合。

今年,中央政府下定了决心解决通胀问题。上半年连续加息、收紧平台贷等系列强势措施的出台,使内地中小企业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走投无路之下,越来越多的内地企业无奈选择“曲线救国”。

显然香港的各家银行也积极迎接这次机会,并趁机增加它们的信贷规模。尽管银行有义务报告它们提供的贷款是否被用于香港区域内,但实际上,其中很多贷款最终都被用在了大陆,而这也可能已成为大陆热钱主要来源。

“企业到香港贷款融资之后,具体有多少回流内地,这个规模是估算不到的。我们将这笔钱算在热钱范围内。”长期监测中国地下资金流动的广东省社会科学综合开发研究中心主任黎友焕(微博)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博客)(微博)向本报记者提出,内地信贷紧缩加快“热钱”流入。支撑这个观点的有力论据是,在今年一季度,内地已出现10.2亿美元贸易逆差的情况下,外汇储备仍然大幅增加至3.04万亿美元。

很多受访业内人士均向记者表示出了担忧,即大量境外融资回流内地,不仅会削弱国内宏观政策的紧缩力度,还会使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

取道香港贷款

王贵军经营着一家服装出口企业,他感到资金压力巨大。

“订单很多,资金压力也很大。”王贵军说。他介绍,国外订单按照惯例都是先支付一部分订金,货到之后再全额付款,而国内销售资金回笼更慢。

于是,和周围的人一样,王贵军在香港也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主要用途是融资贷款。

他告诉记者,香港的中小银行贷款很灵活,最有特色的就是订单融资,很多银行只要看到企业有订单就会放款。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拿到订单,但组织购买原料资金不足,香港银行就会把贷款直接打到材料供货商那里,企业收到材料开始生产。

从理论上讲,凡是深港两地同时设有公司的企业,均具备借道香港融资的基础,只要通过香港银行审核即可。

据了解,内企目前在香港贷款还可以做到年息二厘、四厘,比内地贷款要低。不过,这种息差也在缩小中。去年香港1年期美元贷款利率还只有百分之二点几,但今年已经达到3%以上。但这对于急需资金的内地中小企业来说,仍是吸引力巨大。

像王贵军的公司这样利用香港注册身份在港借贷的内地中小企业数不胜数。实际上不仅仅是中小企业,今年部分有政府背景的大型企业也开始在香港信贷市场进行大规模借贷。

4月11日,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在下达给香港银行机构负责人的指引中就提到,目前内地激增贷款客户主要是“内地大型国有企业、红筹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者由省或是政府拥有的公司”。

香港金管局的数据显示,去年开始香港贷款就开始急增,而带动贷款增长主要因素有两项:物业贷款,全年增加2580亿港元,升幅19%;此外,中国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也显出强劲需求,全年上升4440亿港元,按年升幅47%。

回流渠道五花八门

贷款不难,难的是如何把钱弄回国内。

王贵军告诉记者说,在香港贷款一般还是贷外汇。一般情况下,外汇管理局会根据贸易订单的金额给换汇。但他还有更好的办法。“订单一般都是外商和香港的公司签合同,预付款是30%,然后再用香港的公司和国内的公司签合同,预付款写70%。这样钱就可以轻松绕开监管。”他说。

王贵军的做法尚属于相对比较正规的贸易结汇。正规回流渠道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审批时间长且麻烦,需要和监管部门反复沟通。因此,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一般不会采取以上的做法。

此时,一些“灰色”甚至非法渠道也就应运而生,这其中包括地下钱庄、虚假贸易,以及通过银行进行的“内保外贷”等。

由于香港转口贸易量巨大,通过虚假贸易将香港公司贷到的资金转移回内地的方式已是非常规做法中较常见的一种。通常的做法是,内地公司通过抬高出口价格、压低进口价格或者“国货再进口”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回内地。事实上,回流实际是在关联企业内部完成,通过定价转移和内部资金结算,实现资金的往来。

而“内保外贷”则需银行相助。“内保”就是境内企业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担保函向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关联的企业)发放贷款。要让境内企业拿到这笔贷款,则需将这笔钱通过对境内第三方企业注资或者购买股权等方式回流境内,然后再找渠道回到最终需要贷款的企业手中。

一位深谙此道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香港贷款资金进入内地的方式太多了,只要你想,钱就能转移回来。

深圳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孙利向记者透露,目前深圳大约有30%的出口型中小企业同时在香港注册有公司。在香港的公司负责接订单、融资,接到订单和贷到款后,再通过向深圳的公司采购汇入资金。

危及内地宏观调控

大量资金的非正常渠道回流引发决策层的担忧。香港膨胀的信贷,可能已经成了大陆热钱的最主要来源。

从2009年12月到现在,香港信贷总量增加了38%,也就是1.25万亿港元(约合1.04万亿人民币),而同期吸收的人民币存款数量,也从2009年的630亿元,增加到了今年四月份的5100亿元。这种增加规模,相当于同期中国广义货币(M2)供应总量增加值的十分之一。这笔钱通过改变基础货币的供应量,来影响中国的货币供应,因此造成的实际后果可能要达到名义金额的二到三倍。

黎友焕告诉本报记者:“现在人民银行没有关注到这个问题。”但已引起香港金融管理局注意。

目前,香港金融管理局已发信要求银行评估业务计划及资金策略,并且正在审阅和核实由银行提交的相关资料。据悉,如果未来内地企业来港融资继续加大,将会导致香港拆借市场更加紧张,利率上涨更快。

花旗集团亚太区首席经济学家蔡真真也认同该观点,上述趋势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大家对未来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但它使得内地紧缩的效果大打折扣,这使得我们担心紧缩政策对抑制通胀的效果也打一些折扣。”她说。

此外,在境外贷到外币,进入内地后结汇,变成外汇储备,央行基础货币的投放就要增加,央行就不得不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来收紧流动性。周而复始,恶性循环,中央政府下定了决心解决通胀问题并为此而设定的调控目标也将受到影响。

第19篇:香港法律条文

第1章 释义及通则条例

第2章 公共财政条例

第3章 陪审团条例

第4章 高等法院条例

第5章 法定语文条例

第6章 破产条例

第7章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第8章 证据条例

第9章 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条例

第10章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第11章 宣誓及声明条例

第12章 火警调查条例

第13章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第14章 死因裁判官条例

第15章 土地发展公司条例

第16章 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

第17章 土地审裁处条例

第18章 分摊条例

第19章 汇票条例

第20章 卖据条例

第21章 诽谤条例

第22章 致命意外条例

第23章 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

第24章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

第25章 劳资审裁处条例

第26章 货品售卖条例

第27章 土地拍卖条例

第28章 土地(杂项条文)条例

第29章 受托人条例

第30章 遗嘱条例

第31章 授权书条例

第32章 公司条例

第33章 合作社条例

第34章 货币兑换商条例

第35章 抚恤金(特别规定)(关员)条例

第36章 特权及豁免权(联合联络小组)条例

第37章 有限责任合伙条例

第38章 合伙条例

第39章 版权条例

第40章 政府租契条例

第41章 保险公司条例

第42章 专利注册条例

第43章 商标条例

第44章 联合王国设计(保障)条例

第45章 (已废除)

第46章 外地判决(限制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

第47章 学徒制度条例

第48章 代理商条例

第49章 业务转让(债权人保障)条例

第50章 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51章 气体安全条例

第52章 电视条例

第53章 古物及古迹条例

第54章 (已废除)

第55章 劳资关系条例

第56章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

第57章 雇佣条例

第58章 青年及儿童海上工作雇佣条例

第59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第60章 进出口条例

第61章 借款条例

第62章 司法程序(烈风警告期间聆讯延期)条例

第63章 行业委员会条例

第64章 借款(政府债券)条例

第65章 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

第66章 外汇基金条例

第67章 壹圆纸币及辅助纸币条例

第68章 度量衡条例

第69章 私人条例草案条例

第70章 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条例

第71章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

第72章 一般借款及公债条例

第73章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第74章 香港库券(本地)条例

第75章 香港库券(伦敦)条例

第76章 信托承认条例

第77章 受托人(香港政府证券)条例

第78章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

第79章 尚存配偶及子女抚恤金条例

第80章 退休金(特别规定)(医院管理局)条例

第81章 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

第82章 商品交易所(禁止经营)条例

第83章 偷渡者条例

第84章 领港条例

第85章 (已废除)

第86章 调查委员会条例

第87章 律政人员条例

第88章 英国法律应用条例

第89章 退休金条例

第90章 退休金(特别规定)(香港理工学院)条例

第91章 法律援助条例

第92章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

第93章 公务员敍用委员会条例

第94章 孤寡抚恤金条例

第95章 消防条例

第96章 林区及郊区条例

第97章 新界条例

第98章 邮政署条例

第99章 退休金利益条例

第100章 (已废除)

第101章 临时市政局条例

第102章 水务设施条例

第103章 (已废除)

第104章 渡轮服务条例

第105章 公共照明条例

第106章 电讯条例

第107章 电车条例

第108章 博彩税条例

第109章 应课税品条例

第110章 (已废除)

第111章 遗产税条例

第112章 税务条例

第113章 医院管理局条例

第114章 杂类牌照条例

第115章 入境条例

第116章 差饷条例

第117章 印花税条例

第118章 官契(薄扶林)条例

第119章 储蓄互助社条例

第120章 公共收入保障条例

第121章 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

第122章 核数条例

第123章 建筑物条例

第124章 收回土地条例

第125章 地税及地价(分摊)条例

第126章 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

第127章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

第128章 土地注册条例

第129章 (已废除)

第130章 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

第131章 城市规划条例

第132章 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

第133章 除害剂条例

第134章 危险药物条例

第135章 (已废除)

第136章 精神健康条例

第137章 抗生素条例

第138章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第139章 公众衞生(动物及禽鸟)条例

第140章 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

第141章 检疫及防疫条例

第142章 书刊注册条例

第143章 (已废除)

第144章 政府物资条例

第145章 化学品管制条例

第146章 基要商品储备条例 第147章 沙粒条例

第148章 赌博条例

第149章 公众假期条例

第150章 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

第151章 社团条例

第152章 新界(可续期政府租契)条例

第153章 华人庙宇条例

第154章 文武庙条例

第155章 银行业条例

第156章 牙医注册条例

第157章 退休金(特别规定)条例

第158章 酒店东主条例

第159章 法律执业者条例

第160章 (已废除)

第161章 医生注册条例

第162章 助产士注册条例

第163章 放债人条例

第164章 护士注册条例

第165章 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

第166章 当押商条例

第167章 猫狗条例

第168章 动物羁留所条例

第169章 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第170章 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171章 渔业保护条例

第172章 公众娱乐场所条例

第173章 民航(生死及失踪者)条例

第174章 生死登记条例

第175章 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

第176章 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

第177章 人事登记条例

第178章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第179章 婚姻诉讼条例

第180章 英国以外婚姻条例

第181章 婚姻条例

第182章 已婚者地位条例

第183章 亲父鉴定法律程序条例

第184章 婚生地位条例

第185章 外籍人士(财产权利)条例

第186章 英国国籍(杂项条文)条例

第187章 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

第188章 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条例

第189章 家庭暴力条例

第190章 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

第191章 领事馆官员管理遗产条例

第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第193章 国防部大臣(产业承继)条例

第194章 (已废除)

第195章 (已废除)

第196章 防衞(射击练习区)条例

第197章 基要服务团条例

第198章 (已废除)

第199章 皇家香港军团条例

第200章 刑事罪行条例

第201章 防止贿赂条例

第202章 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

第203章 海底隧道条例

第204章 廉政公署条例

第205章 孤寡抚恤金(增加)条例

第206章 孤寡抚恤金(豁免)(综合)条例

第207章 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

第208章 郊野公园条例

第209章 香港工业邨公司条例

第210章 盗窃罪条例

第211章 架空缆车(安全)条例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213章 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

第214章 十进制条例

第215章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

第216章 消费者委员会条例

第217章 武器条例

第218章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9章 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

第220章 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

第221章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222章 (已废除)

第223章 外地司法管辖权(开支)条例

第224章 中国签证办事处(特权及豁免权)条例

第225章 感化院条例

第226章 少年犯条例

第227章 裁判官条例

第228章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第229章 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

第230章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第231章 不良医药广告条例

第232章 警队条例

第233章 香港辅助警队条例

第234章 监狱条例

第235章 华人引渡条例

第236章 引渡(香港)条例

第237章 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

第238章 火器及弹药条例

第239章 劳教中心条例

第240章 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

第241章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

第242章 偷运货品进入中国(管制)条例

第243章 幼儿服务条例

第244章 戒毒所条例

第245章 公安条例

第246章 (已废除)

第247章 油污处理(土地使用及征用)条例

第248章 警队(更改称号)条例

第249章 (已废除)

第250章 商品交易条例

第251章 紧急情况权力(延展及修订合并)条例

第252章 权利的强制执行(延展期限)条例

第253章 更改信托条例

第254章 辅助队薪酬及津贴条例

第255章 假拍卖条例

第256章 土地交易(沦陷时期)条例

第257章 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

第258章 婚姻(战争时期)(效力)条例

第259章 领事关系条例

第260章 受保护地方(保安)条例

第261章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条例

第262章 银会经营(禁止)条例

第263章 商标(紧急情况)条例

第264章 石油(保存及管制)条例

第265章 山顶缆车条例

第265章 山顶缆车条例

第266章 按摩院条例

第267章 领事协定条例

第268章 本地报刊注册条例

第269章 电话条例

第270章 地下铁路公司条例

第271章 借款(亚洲开发银行)条例

第272章 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

第273章 第三者(向保险人索偿权利)条例

第274章 海底隧道(使用税)条例

第275章 (已废除)

第276章 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

第277章 农产品(统营)条例

第278章 医学(治疗、教育及研究)条例

第279章 教育条例

第280章 教导所条例

第281章 商船条例

第282章 雇员补偿条例

第283章 房屋条例

第284章 失实陈述条例

第285章 矿务条例

第286章 陆军及皇家空军法律服务处条例

第287章 司法程序(报导限制)条例

第288章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第289章 储税券条例

第290章 领养条例

第291章 海鱼(统营)条例

第292章 香港机场(规例)条例

第293章 法人团体合约条例

第294章 无人收领货品处置条例

第295章 危险品条例

第296章 储备商品条例

第297章 罪犯自新条例

第298章 罪犯感化条例

第299章 (已废除)

第300章 官方法律程序条例

第301章 香港机场(障碍管制)条例

第302章 香港旅游发展局条例

第303章 辐射条例

第304章 香港艺术中心条例

第305章 退休金(增加)条例

第306章 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

第307章 (已废除)

第308章 药典条例

第309章 (已废除)

第310章 商业登记条例

第311章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第312章 民航(飞机噪音)条例

第313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

第314章 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

第315章 香港徽帜(保护)条例

第316章 普查及统计条例

第317章 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

第318章 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

第319章 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

第320章 专上学院条例

第321章 香港工业总会条例

第322章 政府飞行服务队条例

第323章 青年人纹身条例

第324章 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

第325章 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

第326章 有毒瘾者治疗及康复条例

第327章 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

第328章 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条例

第329章 海上保险条例

第330章 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

第331章 入境事务队条例

第332章 职工会条例

第333章 证券条例

第334章 政府奖券条例

第335章 保障投资者条例

第336章 区域法院条例

第337章 已拆卸建筑物(原址重新发展)条例

第338章 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

第339章 杀人罪行条例

第340章 动物(实验管制)条例

第341章 仲裁条例

第342章 香港海关条例

第343章 诊疗所条例

第344章 建筑物管理条例

第345章 恒隆银行(接收)条例

第346章 与敌贸易条例

第347章 时效条例

第348章 酒店房租税条例 第349章 旅馆业条例

第350章 法律改革(杂项修订)条例

第351章 交易所(特别征费)条例

第352章 分划条例

第353章 海鱼养殖条例

第354章 废物处置条例

第355章 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

第356章 金融资料统计条例

第357章 供电网络(法定地役权)条例

第358章 水污染管制条例

第359章 辅助医疗业条例

第360章 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

第361章 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

第362章 商品说明条例

第363章 公职人员(转付薪酬)条例

第364章 香港银行公会条例

第365章 雇员补偿援助条例

第366章 临时区议会条例

第367章 选举规定条例

第368章 行车隧道(政府)条例

第369章 商船(安全)条例

第370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

第371章 吸烟(公众衞生)条例

第372章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

第373章 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相应修订)条例

第374章 道路交通条例

第375章 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

第376章 会社(房产安全)条例

第377章 民事责任(分担)条例

第378章 社会服务令条例

第379章 海外信托银行(接收)条例

第380章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

第381章 立法局(选举规定)条例

第382章 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

第383章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第384章 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条例

第385章 临时区域市政局条例

第386章 香港太平洋战争纪念抚恤金条例

第387章 退休金(特别规定)(职业训练局)条例

第388章 海洋公园公司条例

第389章 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条例

第390章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第391章 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

第392章 电影检查条例

第393章 大老山隧道条例

第394章 复杂商业罪行条例

第395章 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第396章 证券(披露权益)条例

第397章 申诉专员条例

第398章 职业安全健康局条例

第399章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条例

第400章 噪音管制条例

第401章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

第402章 特权及豁免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条例

第403章 保护臭氧层条例

第404章 (有效期于1993年12月31日届满-1990年第349 号法律公告)

第405章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

第406章 电力条例

第407章 (已废除)

第408章 建筑师注册条例

第409章 工程师注册条例

第410章 成年岁数(有关条文)条例

第411章 雇员补偿保险征款条例

第412章 知识产权署署长(设立)条例

第413章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

第414章 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

第415章 商船(注册)条例

第416章 法定代表律师条例

第417章 测量师注册条例

第418章 规划师注册条例

第419章 香港医学专科学院条例

第420章 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

第421章 狂犬病条例

第422章 岭南学院条例

第423章 雇员再培训条例

第424章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

第425章 衞奕信勋爵文物信托条例

第426章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第427章 刑事罪行(酷刑)条例

第428章 脊医注册条例

第429章 父母与子女条例

第430章 营运基金条例

第431章 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条例

第432章 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

第433章 司法人员(职位任期)条例

第434章 商船(限制船东责任)条例

第435章 游戏机中心条例

第436章 西区海底隧道条例

第437章 外地法团条例

第438章 污水隧道(法定地役权)条例

第439章 注册总署署长(人事编制)(职能移交及废除)条例

第440章 提单及相类装运单据条例

第441章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42章 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

第443章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

第444章 香港教育学院条例

第445章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条例

第446章 土地排水条例

第447章 床位寓所条例

第447章 床位寓所条例

第448章 民航条例

第449章 机动游戏机(安全)条例

第450章 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条例

第451章 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

第452章 新界土地(豁免)条例

第453章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

第454章 硬币条例

第455章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第456章 消费品安全条例

第457章 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

第458章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

第459章 安老院条例

第460章 保安及护衞服务条例

第461章 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

第462章 海上货物运输条例

第463章 污水处理服务条例

第464章 木料仓条例

第465章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466章 海上倾倒物料条例

第467章 在囚人士教育信托基金条例

第468章 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及劫持人质条例

第469章 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

第470章 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

第471章 保护贸易权益条例

第472章 香港艺术发展局条例

第473章 土地测量条例

第474章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

第475章 监管释囚条例

第476章 海岸公园条例

第477章 退休金(特别规定)(香港教育学院)条例

第478章 商船(海员)条例

第479章 核材料(关于运载的法律责任)条例

第480章 性别歧视条例

第481章 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

第482章 商船(班轮公会)条例

第483章 机场管理局条例

第484章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

第485章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第486章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第487章 残疾歧视条例

第488章 集体官契(长洲)条例

第489章 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

第490章 植物品种保护条例

第491章 生物武器条例

第492章 刑事案件讼费条例

第493章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

第494章 航空保安条例

第495章 新界土地交换权利(赎回)条例

第496章 捕鲸业(规管)条例

第497章 海底电报条例

第498章 青马管制区条例

第499章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第500章 航空运输条例

第501章 持久授权书条例

第502章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

第503章 逃犯条例

第504章 死因裁判官条例

第505章 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

第506章 运货货柜(安全)条例

第507章 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

第508章 商船(碰撞损害法律责任及救助)条例

第509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第510章 太平绅士条例

第511章 地产代理条例

第512章 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

第513章 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

第514章 专利条例

第515章 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

第516章 园境师注册条例

第517章 医疗辅助队条例

第518章 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

第519章 铁路条例

第520章 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条例

第521章 官方机密条例

第522章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

第523章 外层空间条例

第524章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

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

第526章 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

第527章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第528章 版权条例

第529章 兽医注册条例

第530章 雇员代表权、谘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

第531章 保护海港条例

第532章 截取通讯条例

第534章 假日(1997年及1998年)条例

第537章 联合国制裁条例

第538章 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第539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

第540章 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

第541章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

第542章 立法会条例

第543章 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

第544章 防止盗用版权条例

第545章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

第546章 采用欧罗条例

第547章 区议会条例

第548章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

第549章 中医药条例

第550章 房屋经理注册条例

第551章 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

第552章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

第553章 电子交易条例

第554章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第555章 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

第556章 香港铁路条例

第557章 领事关系条例

第558章 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

第559章 商标条例

第560章 娱乐特别效果条例

第561章 人类生殖科技条例

第562章 广播条例

第563章 市区重建局条例

第564章 证人保护条例

第565章 香港科技园公司条例

第566章 药物倚赖者治疗康复中心(发牌)条例

第567章 更生中心条例

第568章 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

第569章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

第570章 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

第571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572章 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

第573章 卡拉OK场所条例

第574章 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

第575章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

第576章 村代表选举条例

第577章 东涌吊车条例

第578章 化学武器(公约)条例

第579章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第580章 公职人员薪酬调整(2004年/2005年)条例

第581章 存款保障计划条例

第582章 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

第583章 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

第584章 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

第585章 土地业权条例

第586章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第587章 建造业议会条例

第588章 财务汇报局条例

第589章 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

第590章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条例

第591章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

第592章 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

第593章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第594章 青沙管制区条例

第595章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

第598章 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

第1001章 商船海员援助基金条例

第1002章 巴色差会法团条例

第1003章 罗马天主教会香港教区主教法团条例

第1004章 维多利亚主教法团条例

第1005章 香港童军总会条例

第1006章 澳门天主教教会法团条例

第1007章 共济会遮打奖学基金条例

第1008章 香港扶幼会法团条例

第1009章 中华基督教会公理堂条例

第1010章 (已废除)

第1011章 中华便以利会法团条例

第1012章 教区信托委员会法团条例

第1013章 中华基督教青年会条例

第1014章 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

第1015章 财政司司长法团条例

第1016章 嘉诺撒仁爱女修会法团条例

第1017章 拔萃学校及孤儿院法团条例

第1018章 道明会条例

第1019章 圣道明玛利诺女修会法团条例

第1020章 香港女童军总会条例

第1021章 梅夫人妇女会法团条例

第1022章 香港中华煤气公司(法团转移)条例

第1023章 香港九龙货仓有限公司(附例)条例

第1024章 香港防痨心脏及胸病协会法团条例

第1025章 香港华人基督教联会法团条例

第1026章 (已废除)

第1027章 中华基督教会合一堂法团条例

第1028章 方济会爱尔兰省法团条例

第1029章 耶稣会(英语参赞区)法团条例

第1030章 耶稣会(葡萄牙省)法团条例

第1031章 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法团条例

第1032章 九龙佑宁堂法团条例

第1033章 伦敦传道会法团条例

第1034章 共济会慈善基金法团条例

第1035章 明德医院条例

第1036章 巴黎外方传教会法团条例

第1037章 马理逊奖学基金条例

第1038章 北角码头有限公司条例

第1039章 安贫小姊妹会法团条例

第1040章 保良局条例

第1041章 宗座外方传教会法团条例

第1042章 海员俱乐部法团条例

第1043章 鲍思高慈幼会法团条例

第1044章 民政事务局局长法团条例

第1045章 耶稣宝血女修会法团条例

第1046章 沙尔德圣保禄女修会法团条例

第1047章 圣约翰机构条例

第1048章 圣约瑟书院法团条例

第1049章 圣士提反书院教委会法团条例

第1050章 遮打捐款基金(圣约翰座堂及圣安德烈堂)法团条例

第1051章 东华三院条例

第1052章 佑宁堂法团条例

第1053章 香港大学条例

第1054章 基督教青年会条例

第1055章 雍仁会馆信托人法团条例

第1056章 挪威海员会法团条例

第1057章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法团条例

第1058章 香港保护儿童会法团条例

第1059章 香港房屋协会法团条例

第1060章 中华基督教礼贤会香港区会法团条例

第1061章 香港游乐场协会条例

第1062章 救世军条例

第1063章 中华基督教会湾仔堂法团条例

第1064章 五旬节圣洁会法团条例

第1065章 圣母兄弟会法团条例

第1066章 香港青少年培育会法团条例

第1067章 约瑟信托基金条例

第1068章 博爱医院法团条例

第1069章 灵光堂法团条例

第1070章 母佑会法团条例

第1071章 葡侨教育及福利基金法团条例

第1072章 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条例

第1073章 尖沙嘴浸信会法团条例

第1074章 香港贺善尼会法团条例

第1075章 香港理工大学条例

第1076章 葛量洪奖学基金条例

第1077章 蒲鲁贤慈善信托基金条例

第1078章 香港浸信教会法团条例

第1079章 基督教灵粮世界布道会香港灵粮堂堂务委员会法团条例

第1080章 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条例

第1081章 菲腊牙科医院条例

第1082章 玛利亚方济各传教修会法团条例

第1083章 香港基督教协进会法团条例

第1084章 香港善牧女修会法团条例

第1085章 教育奖学基金条例

第1086章 香港盲人辅导会法团条例

第1087章 香港弱能儿童护助会法团条例

第1088章 巴黎外方传教女修会法团条例

第1089章 圣约翰学院条例

第1090章 基督教香港崇真会法团条例

第1091章 香港电车教育信托基金条例

第1092章 香港明爱法团条例

第1093章 九龙城浸信会条例

第1094章 民生书院法团条例

第1095章 中华基督教会香港区会法团条例

第1096章 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

第1097章 乡议局条例

第1098章 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法团条例

第1099章 协恩学校校董会法团条例

第1100章 社会工作训练基金条例

第1101章 柏立基爵士信托基金条例

第1102章 圣保罗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

第1103章 紧急救援基金条例

第1104章 圣保罗男女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

第1105章 香港工程师学会条例

第1106章 仁济医院条例

第1107章 严规熙笃会院牧法团条例

第1108章 香港青年协会法团条例

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第1110章 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条例

第1111章 (已废除)

第1112章 华人永远坟场条例

第1113章 (已废除)

第1114章 香港贸易发展局条例

第1115章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

第1116章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

第1117章 英基学校协会条例

第1118章 麦理浩爵士信托基金条例

第1119章 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

第1120章 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条例

第1121章 圣士提反女子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

第1122章 香港公益金条例

第1123章 拔萃男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

第1124章 拔萃女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

第1125章 拔萃小学校董会法团条例

第1126章 香港浸会大学条例

第1127章 香港总商会特别救援基金条例

第1128章 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条例

第1129章 香港红十字会条例

第1130章 职业训练局条例

第1131章 惩教署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

第1132章 香港城市大学条例

第1133章 香港基督教循道衞理联合教会法团条例

第1134章 香港海事训练队条例

第1135章 香港演艺学院条例

第1136章 渣打(亚洲)有限公司条例

第1137章 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条例

第1138章 苏格兰皇家银行条例

第1139章 香港中文大学(公布逸夫书院)条例

第1140章 尤德爵士纪念基金条例

第1141章 香港科技大学条例

第1142章 德意志银行(合并)条例

第1143章 香港巴哈伊总会法团条例

第1144章 美国国际商业银行(香港业务转让)条例

第1145章 香港公开大学条例

第1146章 第一太平银行有限公司条例

第1147章 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团条例

第1148章 香港测量师学会条例

第1149章 香港康体发展局条例

第1150章 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条例

第1150章 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条例

第1151章 挪威银行条例

第1152章 道亨银行有限公司条例

第1153章 香港规划师学会法团条例

第1153章 香港规划师学会法团条例

第1154章 中东财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移转)条例

第1155章 宣道会(香港不动产移转)条例

第1156章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条例

第1157章 香港圣公会条例

第1158章 香港圣公会管业委员会条例

第1159章 香港圣公会基金条例

第1160章 东京三菱银行条例

第1161章 东京三菱银行(附属公司合并)条例

第1162章 香港园境师学会法团条例

第1163章 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条例

第1164章 香港圣约翰救护机构法团条例

第1165章 岭南大学条例

第1166章 香港天主教方济会法团条例

第1167章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第1168章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条例

第1169章 MIZUHO CORPORATE BANK, LTD.(香港合并)条例

第1170章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第1171章 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第1172章 道亨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第1173章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附属公司合并)条例

第1174章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第1175章 香港康体发展局(废除)条例

第1176章 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第1177章 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第1178章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第1179章 香港中文大学(宣布晨兴书院及善衡书院为成员书院)条例

第1180章 香港中文大学(宣布敬文书院、伍宜孙书院及和声书院为成员书院)条例

第1181章 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慈善基金会条例

第2001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200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2003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200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2005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2101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2102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2103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年11月4日通过)

第2104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2105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1990年6月28日通过)

第2106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第2107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第2108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第2109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2201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2202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2203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2204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2205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綫的声明(1996年5月15日)

第2206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2207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1号

第2208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2004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2209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2210章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范围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覆

第2211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2301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第2401章 国旗及国徽条例

第2402章 1997年全国性法律公布

第2403章 1997年全国性法律公布(第2号)

第2404章 1998年全国性法律公布

第2501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

第2601章 香港回归条例

第2602章 区旗及区徽条例

第2603章 1990年法例(活页版)条例

第2604章 1965年法例编正版条例

第2701章 HONG KONG LETTERS PATENT 1917 TO 1995

第2702章 HONG KONG ROYAL INSTRUCTIONS 1917 TO 1993 (NOS.1 AND 2)

第2703章 香港立法局会议常规

第20篇:香港大学

香港大学“荣誉院士”只会写五个字

2010-03-12 作者: 赵涵漠

袁苏妹没有上过大学,没有做过什么惊天动地的伟业,只是44年如一日地为学生做饭、扫地。大家都叫她“三嫂”,她只会写五个字,从没想过,在自己漫长的生命中,也有可能站在舞台中心。

2009年9月22日,香港大学授予她“荣誉院士”。颁奖台上,这位82岁的普通老太太被称作“以自己的生命影响U-Hall(大学堂)仔的生命”,是“香港大学之宝”。

U-Hall之宝

三嫂被安排在汇丰银行前行政总裁柯清辉、李兆基长子李家杰以及曾获铜紫荆星章的资深大律师郭庆伟等之后压轴出场。

学生事务长周伟立的介绍词,道出了一众U-Hall仔的心声,“很多人知道U-Hall有三宝,铜梯、四不像和三嫂。三个宝贝搬不动、移不走,三嫂永远是U-Hall之宝,亦是香港大学之宝。”

不少毕业于港大的旧生特别到场恭贺三嫂,包括香港马会主席陈祖泽、无线电视副行政主席梁乃鹏等。三嫂与每位道贺者握手、言谈并拍照留念,不用老花镜,她一眼就能认出眼前人是谁。

与这些政商名流相比,这位老人的履历显得异常单薄:没读过小学,除了自己的姓名,几乎不会写其他字;从29岁到73岁,先后在香港大学的U-Hall担任助理厨师和宿舍服务员等职。

这场历年完全以英语进行的典礼,此刻因为她破天荒地使用了中文。周伟立先用英语宣读了写给这位老人的赞辞,接着又以广东话再次致辞。直到此时,从未受过教育的袁苏妹才听懂,颁发院士的荣誉,是为了表彰她“对高等教育界作出独特的贡献,以自己的生命影响U-Hall仔的生命”。

如果不是那一身黑绒红边的院士袍,她看上去实在是个再普通不过的老太太。三嫂走路很慢,弓着背,一副老态龙钟的模样。然而,在港大人眼里,这个矮小的女人形象,高大得近乎一个传奇。

大学时的独特味道

“三嫂就像我们的妈妈一样。”很多旧生都满怀深情地说出这句话。当然,就像描述自己母亲时总会出现的那种情况,这些年过半百、两鬓斑白的旧生,能回忆起的无非都是些琐碎的小事。

今年已经70岁的梁乃鹏还记得当年考试前“半夜刨书”,三嫂会给他煲一罐莲子鸡汤补脑。已经毕业15年的律师陈向荣想起,一次期末考试前夕高烧不退,三嫂用几个小时煎了一碗凉茶给他,“茶到病除”。

时常有学生专门跑到饭堂找她聊天。男孩子总会向她倾诉自己的苦闷,不知道如何讨女孩子欢心之类。女生也会找到三嫂,抱怨男孩子“只顾读书,对她不够好”。多数时候,三嫂只是耐心地听完故事,说一些再朴素不过的道理,“珍惜眼前人”,或是请他们喝瓶可乐,“将不开心的事忘掉”。每年毕业时分,都会有很多穿着学士袍的学生特意跑来与她合影留念。 那些大学时独特的味道,成为旧生每年聚会时永恒的话题。一位40多岁的中年男人像个孩子一样夸耀三嫂的手艺:“你知道吗,大西米红豆沙里面的西米直径足有1厘米,好大一颗!” 很少有人知道,为了将这些“大西米”煮软,三嫂要在灶台前站上两个多小时。为了让红豆沙达到完美,她只在其中放新鲜的椰汁。而蒸马豆糕时,为了让它“有嚼劲”,她必须用慢火煲一小时,“不停地用汤勺搅拌”。

然而自从上世纪70年代安装心脏起搏器以来,三嫂再也无法继续在厨房工作了,这位五个孩子的母亲从此转做清洁工。男生们历来喜欢在饭堂开派对,每每狂欢到凌晨两三点,尽管这早就过了三嫂的下班时间,但她总是等到派对结束,再独自进去清理地板上的啤酒、零食和污渍。那个在凌晨的饭堂里独自拖地的驼背老人背影,让许多学生“不敢忘记”。

“拎出个心来对人”

不过,这些记忆却在老人头脑里慢慢开始模糊。经常,她能记起自己29岁那年进入大学堂工作的情景,却怎么也说不清自己哪一年退休。 眼下,她最害怕自己患上老年痴呆症,担心不能像现在一样,“记得每一个宿舍旧生的名字”。直到现在,每次受邀参加旧生聚会,就算有人已经移民十几年刚刚回港,她也能一下叫出那人的名字。

“这个是大律师,这个是做生意的,这个是眼科医生。”翻开相簿,她就像介绍自己的孩子一样介绍这些学生。她甚至记得一名只在大学堂住过三个月的北京教授,对方曾邀请她一起“打太极拳”,她“怪不好意思地”拒绝了。

今年已经67岁的香港赛马会主席陈祖泽,在三嫂的眼里“好文静”,仍然是个“乖仔”。 被授予太平绅士的梁智鸿,大学时总是“穿着整齐才进食堂吃饭,从来不会穿拖鞋”。只不过“他读书很卖力,有时学习感到有压力也会找我倾诉。我便鼓励他:‘读书得到的知识是你自己的,要努力!’”

总是开名车接送三嫂参加旧生聚会的陈向荣说:“能够做她的司机是我一生的荣幸。” 这些有关三嫂种种琐碎的“好”,事隔若干年仍然潜伏在他们的记忆中。三嫂却说不清自己究竟“好在哪里”。在她看来,“拎出个心来对人”,人生其实就这么简单。

在宿舍工作时,她自己的大儿子正在美国读天文学专业,她只是用“母亲的心”去照顾这群同样在外读书的孩子。 退休多年,三嫂仍然常常回校帮忙。要成为U-Hall住宿生,在迎新营必须要喝下Hall Blood。三嫂说,弄过无数菜色,最不忍的是帮忙弄数十杯Hall Blood给新人。“那是用辣椒汁、茄汁、生抽、老抽做的呀!喝过后代表新人会尝到甜酸苦辣,有次我试喝后发觉难喝死了。”后来,她悄悄混进糖,才能令人喝下。大学堂的传统节目“拜齐天大圣”,也仍是由她来负责准备香火;每遇迎新会或开放日,她总要在自家狭小的厨房,制作学生们最喜欢的马豆糕和大西米红豆沙,再由学生们带回去。

“我的生活没什么变化”

2009年6月,三嫂突然收到香港大学校长徐立之寄给她的信,邀请其“接纳香港大学之名誉大学院士衔”。她事前毫不知情。此前,旧生会多次向学校提议给她颁发荣誉院士衔。直至2009年1月,周兆平副校长亲自作出提名。而在此之前,只有“社会名流”才有可能进入这份提名名单。

“我相信三嫂是没有争议的。”这位提名者说。事实证明,三嫂的提名“全票通过”。 三个月后,“不知道院士是什么”的三嫂前去参加典礼。坐在面对600多人的台上,她一直试图记住前面的人“走哪条路、何时戴帽、怎样行礼”,生怕“忘记了整个程序”。 她坦承,直到走上台前,“袍子里面的腿一直在抖”。直到听到周伟立提到她曾经因为逃难而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时,她感到一阵“辛酸”。

当时,观众中二十多名“头发都白了”的旧生,兴奋地跳起来鼓掌喝彩,典礼负责人甚至不得不让工作人员走过去,请这些政商两界的知名校友“不要太激动,保持安静”。 然而,这个爱看韩剧的老太太并没有被这些突如其来的荣誉打乱阵脚。“我的生活没什么变化。”三嫂一如往常淡淡地说。她仍然居住在北角区一幢建于12年前的公共屋,因为家里没有足够高的衣柜,她只能将红边黑底的院士袍和软呢院士帽叠起来,小心翼翼地收藏到盒子里。

大学堂旧生会为庆祝她荣获荣誉院士衔,特意在饭店里摆了30桌酒席,300多个旧生到场祝贺。而她能回赠的,只是一张张自制的、只有手掌般大小的卡片。由她口述、女儿打印的祝福文字,每一字都再普通不过:“读书口既,学业进步!”“做工口既,步步高升!”“做生意口既,生意兴隆!”“揸车、坐车口既,出入平安。” 只是,这个本来只会写自己名字的“院士”,足足用了两天时间又学写了两个新字。她一笔一画、签了300多张感谢卡——“三嫂”。 (摘自《中国青年报》第13289期)

香港求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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