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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19 08:34:35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1 )字第号

申请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山东省xxxxxx电话:xxxx

申请事项:对被告人xx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11年8月11日xxxx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xxxx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案发前,xxx曾于2008年8月20日在xxx医院入院治疗(之前曾多次治疗)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I型糖尿病。长期医嘱单上显示,其出院后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并且每天必须根据随机血糖测量仪的测量用药四次。但是,自从xxxxx被逮捕后,看守所没有冰箱去保存每日的药品,也不允许xxxx按照医生要求随身携带随机血糖测量仪,每日应该用药四次也仅仅只能最多保证一次,导致了现在xxx糖尿病加重,不停发抖、失眠心慌,餐后血糖竟然达到了19mmoL/L,,随时可能危及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依据以上规定及xxx目前的情况,应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且案发后,xxx主动自首,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加之其是偶犯、过失犯罪,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 1

特申请对xxxx提出取保候审,请贵院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公章):

推荐第2篇: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左右经 修水县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嫌疑人徐章平此次系初犯偶犯,对他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所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徐章平的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为,保证徐章平随传随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所规定的义务,不会影响案件的继续侦查。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本人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请予准许。此致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章)2013 年月日

推荐第3篇: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第号申请人:律师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亲属)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或保证金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

河南**律师事务所:(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写明:第一,标题;第二,申请人的身份。

2.正文。

写明:第一,申请事项;第二,申请理由;第三,如果有保证人,则写明保证人身份;第四,写明保证的具体内容。

3.尾部。

写明:第一,致送机关的名称;第二,申请人、保证人(如果有的话)签名。

4.最后,要求注明提出该项申请的年、月、日。

推荐第4篇:某取保候审申请书律师

XX取保候审申请书律师

篇1

申请人: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XXX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XXX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

XX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XX年第4号《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条限令“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XX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本案犯罪嫌疑人XXX于XX年7月18日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通告》关于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条明确规定,“在期限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

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但,本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请贵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XXX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假如XXX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严重制约法院对其“从犯”和“自首”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XXX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恳请贵院对XXX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使得其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XXX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责任的主观愿望。XXX所涉案件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XXX符合《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XXX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篇2

申请人:***律师事所律师

联系地址:***省**市***区**路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立即对犯罪嫌疑人XXXX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XXX罪一案,于XXX年XXX月XXX日被惠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XXX年XXX月XXX日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惠城区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XXX的近亲属的委托,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XXX愿为其提供金钱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人特为其提出取保侯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区公安局

申请人:律师

***律师事务所(章)

篇3

申请人:王文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11336055。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XXX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XXX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20XX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20XX年第4号《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条限令 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本案犯罪嫌疑人XXX于20XX年7月18日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通告》关于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条明确规定, 在期限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 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但,本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请贵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XXX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假如XXX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严重制约法院对其 从犯 和 自首 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XXX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恳请贵院对XXX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使得其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XXX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责任的主观愿望。XXX所涉案件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XXX符合《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条件。

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XXX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王文林 律师

年 月 日

篇4

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马培杰,男,20XX年12月11日生,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杨XX的委托律师。

联系电话13508724904,律师执业证号15329XX20342433。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杨XX,男,因涉嫌受贿罪,被XX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处于拘留期间。

申请事项: 对涉嫌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杨XX申请取保候审。 主要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杨XX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杨XX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个人身体状况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其犯罪的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杨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杨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在20XX年2月份曾因头昏目眩、四肢无力前往医院就诊(相关病历资料附后)。

二、犯罪嫌疑人杨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杨XX提供保证 犯罪嫌疑人杨XX涉嫌罪名为行贿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杨XX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杨晓波做到:

(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而且犯罪嫌疑人杨XX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人民检察院考虑犯罪嫌疑人杨XX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呈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 马培杰律师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附:

1、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犯罪嫌疑人杨XX近期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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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存根 │ 取保候审申请书

[ ]第

取保候审申请书

领函人:

交付:

事由:

批准人:

时间:

[ ]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律师务所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申请

│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因涉嫌

│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

│。根据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

│(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亲属___________)的要

│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

│其保证人是__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

│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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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胡启栋律师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2012年XX月XX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该犯罪嫌疑人妻子XXX的委托,本所胡启栋担任XXX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犯罪嫌疑人XXX的保证人是XXX,系嫌疑人XXX的妻子,或按贵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XXX平常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的涉及金额不大。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答应积极退赔。

二、犯罪嫌疑人XXX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的交代犯罪事实。

胡启栋 律师 158 2134 7887QQ:1214365437

三、犯罪嫌疑人XXX在上海有固定的住所。若对其取保候审亦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四、本案是个人犯罪,不同于团伙犯罪,若对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不会存在串供等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形。

五、犯罪嫌疑人XXX家庭生活困难。犯罪嫌疑人XXX是家庭的经济和生活支柱。现犯罪嫌疑人XXX被羁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一人须照顾两个小孩的生活起居,两个小孩其中一个不满三周岁,更有一个是不满一周岁的待哺乳婴儿。生活极其困难。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XXX区分局

申请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胡启栋律师

电话:158 2134 7887

2012年XX月XX 日

胡启栋 律师 158 2134 7887QQ:121436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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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涉嫌一案犯罪嫌疑人取保侯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经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批准(或决定)逮

捕,现羁押于。根据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或保证金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 致 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律师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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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IFC大厦A座2202室

邮编:100022

电话:*******

申请事项

为涉嫌*******的犯罪嫌疑人 ****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由贵局刑事拘留,现看押在****看守所内。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故根据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要求,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嫌疑人家属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保证做到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嫌疑人的情况,并且保证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本市。

请求贵局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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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 万有志律师

通信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北街甲一号。

联系电话:13391568630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x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4年 月 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该xxx母亲xxx的委托,本所万有志律师受指派担任xxx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xxx平常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且在本案中发挥作用不大,参与程度不高。

(2)犯罪嫌疑人xxx案发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的交代犯罪事实。

(3)犯罪嫌疑人xxx在北京市顺义区有固定的住所。若对其取保候审亦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4)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愿意提供保证金进行担保,其家属也愿意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区分局

申请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王永全律师

2018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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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注:本范本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在捕后侦查阶段由律师代为提

起取保候审申请时使用)

申请人:王文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11336055。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XXX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XXX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

2011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2011年第4号《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条限令“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本案犯罪嫌疑人XXX于2011年7月18日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通告》关于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条明确规定,“在期限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

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但,本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请贵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XXX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假如XXX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严重制约法院对其“从犯”和“自首”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XXX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恳请贵院对XXX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使得其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XXX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责任的主观愿望。XXX所涉案件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XXX符合《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XXX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王文林

律师

第11篇:怀孕、哺乳期取保候审申请书(律师推荐)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被XX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申请人XX,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依法申请对XX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具体理由如下:

一、XX现正处于怀孕期间,对犯罪嫌疑人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怀孕期间,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均可以取保候审。而本案,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案件,并无逃避侦查的主观意愿,案发前后,XX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忏悔,从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XX具有悔罪的表现,社会危险性较小,更为重要的是XX怀孕已经7个月之久,行动不便,社会危险性几乎不存在,加之XX平常表现良好,案前系XX人员,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对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因此,对怀孕人员的犯罪嫌疑人XX取保候审不仅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XX在XX有固定的住所。若对其取保候审亦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四、本案是个人犯罪,不同于团伙犯罪,若对犯罪嫌疑人XX取保候审,不会存在串供等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形。

综上,对犯罪嫌疑人XX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有社会危险性,对XX采取取保候审,也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作为XX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望予以批准。

此致 XX分局

申请人:

第12篇:取保候审申请书(李正兴律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 李正兴 律师

通信地址:昆明市北京路898号颐高数码B座6楼。 联系电话:13577324469 申请事项:

为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因涉嫌

罪一案,于

日经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现在被关押在

看守所。根据该嫌疑人

的委托,本所依法指派 李正兴

律师担任

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

1、对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平常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从犯。且在本案中发挥作用不大,参与程度不高。

2、犯罪嫌疑人

案发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的交代犯罪事实。

3、犯罪嫌疑人

有固定的住所。若对其取保候审亦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4、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愿意提供保证金进行担保,其家属也愿意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 贵局(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 此 致

申请人: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

李正兴

律师

月 日

第13篇: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于波) 副本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杨金钢,天津裕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弘顺道11号704室,电话18722460008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于波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于波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受其家属的委托,天津裕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钢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现为于波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于波已经赔偿受害人于文朋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案发后,于波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嘱托家人赔偿对方损失。现其家属已经与嫌疑人于义涛家属共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8万元,受害人于文朋表示已经完全原谅于波的一切过错,不再追究于波的刑事责任,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二、年关将至,家人日夜企盼他回家团聚。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春节即将来临,于波上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迫于生计,他常年在外打工,只有春节才能与家人团聚。加之其父病重,急需与儿子见面。对于波取保候审,有利于其照顾家庭,也符合中华民族传统观念。

三、对犯罪嫌疑人于波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犯罪嫌疑人于波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完全是因为义气过重,一时冲动。自得知自己涉嫌故意伤害罪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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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调查。于波虽涉嫌犯罪,但无继续犯罪和妨碍刑事侦查的可能性,对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综上,对受害人于文朋因受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完全赔偿到位,已经取得了受害人于文朋的谅解,且对其取保候审不至产生社会危险。恳请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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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年2月2日

第14篇:取保候审申请书(最新律师推荐) 2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 万有志律师

通信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北街甲一号。

联系电话:13391568630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x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4年 月 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该xxx母亲xxx的委托,本所万有志律师受指派担任xxx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xxx平常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且在本案中发挥作用不大,参与程度不高。

(2)犯罪嫌疑人xxx案发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的交代犯罪事实。

(3)犯罪嫌疑人xxx在北京市顺义区有固定的住所。若对其取保候审亦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4)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愿意提供保证金进行担保,其家属也愿意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区分局

申请人: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4年5月日

第15篇: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张建东为关系) 通讯地址:

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张建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经郎溪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事后,犯罪嫌疑人张建东及家属就事故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家属积极商讨,并已先行赔付了相关损失;加之犯罪嫌疑人张建东认罪态度较好,且交通肇事案属于过失轻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另其愿意提出保证人以作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相关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为感。

此致

郎溪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16篇: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事务所xx律师。手机号xxxxxxxx。地址:xx省xx市xxx区xx路xx号。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予以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xxx因xxxxxx一案,于2012年9月11日经xx(省)xx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本案犯罪嫌疑潘潘政礼的父亲的要求,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保证金为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和第xx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xx(省)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法律意见书

南丹县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

二、三十三条规定,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及潘政礼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潘政礼的辩护人。我到南丹县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了解案情,也到南丹县检察院查阅了案卷材料,根据案情,特作。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构成犯罪。其理由是:

一、在主观上,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杨顺志的故意。潘政礼事前没有跟被告人吴胜良联系,潘政礼是想向被告人吴胜良借钱,才决定去找被告人吴胜良的,也不知被告人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之间有纠纷,更不知有该案之事,仅是巧遇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纷争一事。并且,潘政礼也没有因此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故意。

二、在客观上,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行为。离开采石场的主意,是被害人杨顺志提出的,意思是去找钱还给被告人吴胜良。并且是被告人吴胜良与杨顺志叫被告人潘政礼一同上车的,被告人潘政礼的意思只是等被告人吴胜良办完事后再谈借钱一事。却不知吴杨之间有此纠纷,车开往的方向不是被告人潘政礼决定的,潘仅是陪同而已,一直到被公安人员拘留时止,潘政礼都没有非法拘禁杨的语言和行动。至于书写协议之事,那是吴杨的意思表示,并且是杨让潘代为书写的。写完后直接交给杨,此后也不管吴杨

二人。连吴杨二人是否签字也不知。

三、南丹县公安局也没有提出潘政礼有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不构成犯罪。请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此致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辨护人:李平

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

2013年 1 月28日

第17篇: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父亲):许××,男,汉族,1966年 9月18日出生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0月 30日出生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被申请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请求贵院对×××取保候审。理由如下:(1)本案中×××系初犯;(2) ×××的家属已经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3)本案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4) ×××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前,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改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现申请人以及保证人愿意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保证人义务:

(一)监督被申请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申请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申请人应当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恳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 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2月15日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是不尽相同的。

一、刑事侦察阶段的律师服务:

1、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二、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服务: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4、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5、提 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三、刑事审判阶段的律师服务:

1、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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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xxx 男,生日:19xx年x月x日地址:重庆市xx县xx沙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3304831111111111111系犯罪嫌疑人xx之父。

被申请人:xx 男,生日:19xx年xxx月xx日 因涉嫌抢劫罪,身份证号:50024019xxxxxxxxxxx。于2011年 8 月11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xx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xx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我是xxx的父亲,向熊因为涉嫌抢劫一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我对他所做的错事感到很痛心,但是想到他将要坐牢,我就非常害怕。向熊平时是个很老实的孩子,也是很孝顺善良的孩子。我相信他这几天在看守所受到教育后已经知道错了,另外向熊犯罪时是年龄未满16周岁的少年,并且具有自首情节,而且在抢夺受害人包的时候并未实施暴力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申请人愿提供保证金和担保人,保证被申请人向熊随传随到并遵守相关的规定,现在开学在即(附带在校就读证明),希望公安机关能帮帮忙早点让他出来,尽快返回学校,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请贵局予以批准!谢谢!此致

桐乡市公安局

申请人:年月日

附带:在校就读证明。

第19篇: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参考一

申请人:xx律师,西安分所律师

申请人:zz律师,西安分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文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2013年1月13日因犯罪嫌疑人文xx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铜川市耀州区公安分局依法拘留,现关押于耀州区看守所。

1月14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接受文xx妻子的委托,指派我们两位律师为文xx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并于1月15日已发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文xx,然后进一步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文小臣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文xx的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文xx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本案是由于经济纠纷所引起,并非故意扰乱社会秩序。

本案是由于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拖欠文xx巨额运输费和股金分红所引起,文xx的行为是一种不不理性自救行为,没有危害扰乱公共秩序的主管恶意。

第三、本案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

文xx并没有围堵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的大门,文xx的车辆和听闻前来帮忙的车辆仅仅是停靠在路边,没有长时间造成企业车辆无法进出入,也没有造成交通的堵塞。

第四、文xx没有前科。

文xx一项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

第五、本案涉嫌的罪名是非暴力犯罪,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危险。

文xx被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也没有证据证明文小臣取保候审之后文xx仍然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文xx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且文xx的家人愿意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新刑诉法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大幅度的改革,其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挽救可能犯罪的人,降低审判前的关押率,使犯罪嫌疑人不受看守所其它犯罪嫌疑人的污染,从而更好地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依照上述规定,本辩护人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变更文xx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取保候审申请书参考二

申请人: 女 汉族 15年1月3日出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身份证号:

2电话:826

手机:136

被申请人:陈、男、19年月3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夫。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申请事项:对陈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0年月2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陈刑事拘留,后被。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申请人及陈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对取保候审但未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看守所留所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申请人认为,陈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陈案发前曾于2007年5月、6月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 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陈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照顾。(上述情况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已经 提交)同时,陈在被羁押,仍然继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发前后陈也能够配合检查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对陈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

第20篇: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因被羁押于看守所。由于事发之后,家属积极努力,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如果为其采取取保候审手段,不至于再次危害社会。家属也会对严加管教,保证随叫随到,积极配合案件审理。采取取保候审,望批准。

申请人:

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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