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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02 08:35:49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事赔偿协议

民事赔偿协议

甲方:刘特林

乙方:彭中强 欧阳盛 黄伟强 王旭

乙方彭中强等四人于2009年11月6日夜宵时,因与甲方发生争执,将甲方刘特林伤害至轻伤。甲方在综合考虑了乙方的悔改态度、家庭情况后,与乙方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乙方在第一次与同案其他人赔偿甲方两万元的基础上,此次再共同赔偿甲方捌千元;

二、甲方同意谅解乙方等四人,表示同意放弃要求乙方进行民事赔偿的权利,不就上述伤害再提出索赔或诉讼。

甲方:乙方: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我是被告欧阳盛的辩护人,对于检方指控被告欧阳盛犯寻衅滋事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欧阳盛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体现为寻衅方寻隙挑衅,无中生有,小题大做,而被挑衅的一方通常没有过错。从本案的证据来看,首先,在主观方面,被告并没有明显的挑衅意图。被告因为在漫酒摊上喝漫酒时,嫌邻桌的刘特林、肖春光等人声音过大,从而走到邻桌提出意见:“你们声音小点。”尽管他的态度不好,或者声音很大,但这和我们通常意识中的“妈的,你们敢在老子面前吵。”或者:“吵什么,再吵老子打死你们。”等明显挑衅的语言有本质上区别,挑衅意图不明显。事实上,起诉书上载明的是“欧阳盛嫌邻桌声音太吵,从而上前质问。”用的是“上前质问”而非“上前挑衅”一词。可见,检方也认为欧阳盛所说的话还没有达到挑衅的严重程度。其次,在客观方面,欧阳盛等人表现为非法损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不是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不属于无端滋事,无事生非。而是有明确的起因,只不过是以恶制恶,采取了违法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象清楚,目标明确。第三,在侵害客体上,不论是开始时用拳头攻击肖春光,还是后来转而使用剪刀、勺子等攻击刘特林,目的都非常明确,就是伤害肖、刘两人的身体,正是在

1-2分钟的集中攻击中,刘特林受轻伤、肖春光受轻微伤,侵犯了他们的健康权利,直接导致了欧阳盛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辩护人认为,欧阳盛等人的作案动机是区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关键,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2、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和在场唯一证人曾志军的证言,都证明刘特林在挨打之前,手里拿着酒瓶。当时的情形是,已经有几个被告在围打肖春光,还有两个被告准备提着啤酒瓶过来帮忙,在这种一触即发的情况下,刘特林确手提啤酒瓶迎上两个被告,让人有充足的理由认定他是准备上前参与打架。如果说肖春光挨打的理由不足(被告及证人都认为他在被欧阳盛质问后,起身打电话喊人帮忙打架),那刘特林的行为无疑火上浇油,因此所有被告都放弃追打肖春光,转而围打刘特林。如果不是刘特林行为不当,进一步激化了矛盾,也不会促成这起案件的发生。这同时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这个案件的引发者,最先挨打的肖春光只是受了轻微伤,而后来只是拿了个啤酒瓶的刘特林反而受了轻伤的真正原因。

3、被告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欧阳盛等四人在对被害人刘特林进行了充分赔偿后,获得了刘特林的谅解。取得了刘特林的刑事谅解书,并与刘特林的特别代理人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刘特林承诺不再就民事部分追究欧阳盛等四人的责任。

4、欧阳盛有自首情节。在2010年2月9日,欧阳盛自动到朝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形成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有干警问欧阳盛:“你来派出所做什么?”欧阳盛回答:“我来

主动反映问题的。”的内容和他如实交代2009年11月6日晚故意伤害肖春光、刘特林等事实的内容。至于后来他没有如期到案,是因为他误认为自己已经交代清楚,且他的女儿刚刚出生,他一直在家照顾女儿,并没有逃脱追捕的意图。因此,欧阳盛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自首。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欧阳盛在犯故意伤害罪之后,有悔罪表现和自首等从轻情节,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法庭念在他年少气盛,一时冲动,属初犯和偶犯;充分考虑他妻子没有工作,女儿未满周岁,父亲年老多病,全家人需要他抚养等客观情况,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罚。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

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欧阳胜的辩护人周继军在贵院刑庭于2010年5月31日一审开庭审理欧阳胜等人寻衅滋事一案时,除认为本案实际上是一起故意伤害事件外,还当庭提出对益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益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标注日期为2009年11月17日,编号为公(益)鉴(法)字[2009]1318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提出质疑。并以鉴定书的检验内容与伤检照片内容不相符,照片中反映的被害人刘特林伤口单个长度未达到10厘米,总长度未达到15厘米,不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为由,提出了刘特林不构成轻伤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周继军认为:鉴于被害人刘特林的伤情等级是本案的关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对被害人伤情重新做法医学鉴定的申请。

望批准为盼。

辩护人: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推荐第2篇:民事赔偿 民事补偿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民法学对“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均未作详细的解释,而在审判实践中,却常遇到这两类案件,笔者浅谈对这两种民事责任的理解。

一、首先对概念的理解

1、适当赔偿,《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所缴”、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是《民法通则》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仅有的两处出现“适当赔偿”的字样,从这两段文字来理解“适当赔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人因侵权而获利,故应当予以适当赔偿。第二种情况是指有监护义务的单位对监护的人在学习、生活或住院治疗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或致他人损害,而单位有过错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适当补偿是赔偿的一种补充表现形式,它包含在广义的赔偿范畴之中,具有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色,是在侵害事实发生过程中的受益人虽然在行为上无过错,但基于与致害人的特定法律关系,根据公平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两者的区别

1、适用原则不同,前者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后者适用的是公平原则。

2、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侵权或基于民事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后者仅适用于受益人因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纠纷。

3、承担方式不同,前者是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即错责相等。后者则是按照受益人的受益程序及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决定,即无错而责。

4、性质不同,前者具有惩罚性,后者具有公平性。

5、社会效果不同,前者体现了过错责任人应受到相应法律的惩罚,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及民事活动有的有秩进行,因“制”而“序”,是增强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后者则体现了公正公平原则,是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法律武器,是鼓励人们敢于见义勇为的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前者具有普通性,后者具有特殊性,两者相辅相承,以互补的形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赔偿制度。

三、对适用“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的几类案件的理解

1、适用“适当赔偿”的案件:(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内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学校有过错的该校应适当赔偿;(3)精神病人在院治疗期间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医院有过错的,该院应予适当赔偿。

2、适用“适当补偿”的案件:

(1)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损害,雇主应当予以适当补偿;(2)合伙人在从事合伙活动过程,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的损害,其他合伙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3)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予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4)一方必须经相邻一方所使用的土上通行的应当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5)义务帮工在从事帮工中受到的损害,当事人无过错的,被帮工人应予适当补偿;(6)堆放物品倒塌造成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堆放人应予以适当补偿。(7)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在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如紧急避险,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等。

四、“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在审判实践中的把握

因“适当”两字,法律就此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审判实践中决不能在裁量上具有随意性,必须严把“适当”关,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情节、损失大小或受益人的收益情况、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审判,使“适当”恰到好处,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严肃性。

在民事活动中,对为避免他人损害而使自己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由受益人所给予的补偿。民事补偿与民事赔偿的不同之处在于:民事补偿不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而民事赔偿则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民事补偿的义务人是无过错的,而民事赔偿的义务人一般是有过错的;民事补偿的义务人一般为受益人,而民事赔偿的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损害行为的行为人。中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了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义务,第129条规定了受益人对紧急避险致害的补偿责任。

就在去中专报到的前两天,15岁的勤艺(化名)仍然走进网吧“畅游”。谁也没有料到,这次网游,竟成了他短暂人生的终点。勤艺猝死后,其父母将网吧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网吧老板担责20%,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6293万元。

勤艺父母诉称,15岁学生勤艺于2006年8月30日到一网吧上网打游戏,由于连续两天通宵达旦上网,过度兴奋、紧张、疲劳引起剧烈头痛。8月31日凌晨4时多,在网吧服务生的指点下,勤艺外出购买止痛药,结果走到网吧大门口就昏迷跌倒路边,后被警方“110”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因脑室出血死亡。勤艺父母认为,网吧老板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判令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0.2万元。

网吧老板辩称,勤艺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主要原因系血液病或血管畴形等因素造成,与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吧老板应该明知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所以勤艺进入网吧长时间上网游戏的原因当由网吧老板管理不当造成。虽然勤艺的死因是“脑出血”,属自身病理性变化,上网游戏也不一定必然导致“脑出血”症状,但根据一般医学常识,当常人处于高度紧张激烈的情况下,人的血液循环会加快,神经系统紧张,心跳加速,生理机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勤艺长时间的静坐上网游戏,大脑和神经系统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持续时间又较长,所以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死亡与进入网吧长时间游戏间存在某种诱因的可能性。

鉴于此,法院确定网吧老板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勤艺父母疏于监护,自行承担80%的民事责任。

记者昨从婺城区法院获悉,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去年2月发生在市区某网吧内一男猝死案告一段落,死者家属将获赔近19万元。

这名猝死的男子姓周,是婺城区乾西乡人,现年28岁。去年2月23日晚9时许,周某到市区环城北路道院塘一家网吧上网。网吧的监控录像显示,次日下午1时30分左右,他进入网吧的厕所。下午1时53分,在网吧上网的顾客郑某发现倒在厕所中的周某。下午2时46分,经医生检查,周某已死亡。

周某的母亲在悲痛之余,状告该网吧经营者,提出了总计622181.30元的赔偿要求。她认为,网吧应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时间等方面的提醒服务,也应为消费者出现的一些突发性事故提供服务,比如送医抢救、报警急救等。她儿子在网吧里意外死亡,网吧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她儿子在网吧发生意外被人发现后,网吧值班人员并未当即采取急救等相关措施,也未及时报案,而是先打电话给另一已下班的网管,再由该网管从江南赶至事发地,再由其报警,从而耽搁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在庭审中,网吧经营者称,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会承担赔偿责任。但从现场来看,厕所中无水,地砖是防滑砖,周某并非滑倒。周某被人发现时已死亡,不存在抢救不及时的说法。

经法院调查,在周某上网期间,网吧安装的监管软件能正常发出温馨提示,内容称:“您已连续上机超过3小时,为了您的健康,适当休息一下吧!”经两家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在短时间内死亡,临床医学上和法医学上称猝死。根据既往史、现场情况、死亡征象、尸检情况,判断周某在上厕所过程中癫痫发作,向后跌倒致头部损伤,从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癫痫引发猝死)。

法院认为,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知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宜长期通宵达旦地持续上网,但其未能自控,并最终导致死亡。因此,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在周某自身。

网吧方对超时上网人员虽有建议休息的温馨提示,但对周某超时上网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制止;在发现周某倒在厕所内后未及时报警抢救,因此对周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酌定由网吧承担合理损失赔偿中30%的次要责任,计186182.14元,驳回周某母亲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网吧经营者金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文某及其朋友在万盛一网吧二楼上网时因调换座位与未成年人邵某发生不愉快,邵某遂打电话联系周某。不久周某抵达网吧门口与邵某会合后来到该网吧二楼,言语冲突中周某摸出东洋刀刺向文某,文某亦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反击,二人扭打在一起,双方均身中数刀。之后,周某准备逃跑,文某踢了周某一脚,周某便摔倒在楼梯转角处,文某持刀追去坐在周某身上欲继续刺周某,后被人拖开。事发当时网吧由两名工作人员负责照看,在二楼发生械斗时一工作人员即通过监控视频发现状况并准备上楼查看,但走到楼梯口处因文某与周某打得很凶便心生畏惧退到网吧门口,待文某与周某、邵某等均离开后才上楼检查电脑、清理现场。另一工作人员正在看上网人员打游戏,在斗殴者均离开网吧后才得知发生了打架并报警。文某经住院治疗后即起诉周某、邵某及网吧。

【审判】

万盛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邵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周某受被告邵某邀约帮助其实施对原告文某的殴打,并将原告文某致伤,应当依法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周某与被告邵某属共同侵权人,被告邵某的监护人即本案法定代理人对被告周某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文某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周某、邵某的民事责任。而被告网吧对上网人员未核实过年龄等身份情况,仅凭目测其个子高矮来判断是否属未成年人,且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判决原告文某的医疗费等94140.33元,由被告周某赔偿50%即47070.17元、被告邵某的监护人赔偿20%即18828.07元,被告网吧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网吧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网吧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对网吧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若网吧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纠纷将不会发生,故网吧应对邵某、周某赔偿文某的全部金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网吧既为补充责任,就不能对邵、周二人所赔偿额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首先,被告网吧违法容纳心智尚未成熟、尚不能完全判断自己行为将导致何种后果的未成年人上网,而该未成年人即被告邵某又系纠纷发生的邀约人;其次,被告网吧的工作人员在械斗发生时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伤害结果造成后亦未采取合理的救助行为。若被告网吧尽到了上述两点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械斗、原告文某的人身伤害将不会发生。因此,被告网吧应当对被告周某、邵某应赔偿原告文某的全部金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虽早在2002年11月15日便颁布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但至今仍有部分网吧违法容纳未成年人上网,其原因无非在于一个“利”字。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较成年人更易沉迷网络、付费购买网络增值服务,网吧从中获取的利益自然也较成年人更为可观。但是,未成年人遇事冲动不计后果的特点也给网吧管理带来了隐患,一旦发生纠纷造成人身损害,网吧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存在侥幸心理的网吧管理者及早警醒,在衡量利弊得失之后作出正确的抉择。

推荐第3篇:民事赔偿协议书

民事赔偿协议书

(参考格式)

协议双方:

甲方: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乙方: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乙方系×××的妻儿。×××(系甲方雇工)于 年 月 日在为甲方(系

×××生前雇主)劳动时,因电击死亡。为解决因×××死亡的善后赔偿事宜,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因×××家属来沪料理×××后事的车旅费、住宿费以及在处理死者火

化前的生活费,由甲方承担。

二、发生在上海期间的×××的丧葬费由甲方承担。

三、以上第

一、二条款项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支付凭证,按实结算。

四、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因×××死亡的赔偿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以上第四条款的赔偿金,由甲方最迟于 年 月 日存于 在

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在甲方向 名下存款帐户存人该赔偿款时,乙方应

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双方约定,在甲方履行了上述全部款项赔付义务后,乙方不再以其他任

何理由向甲方再行赔偿和补偿要求。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上海市 公证处备查一份。本

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自行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海市

民法院管辖。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推荐第4篇:民事赔偿协议.

民事赔偿协议

受害人:女,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致害人:男,身份证号:(以下简称已方) 委托代理人:曹玉丽,女,身份证号:

2011年3月2日,中午受害人侯继红在新蔡县顿岗乡卫生院黄岩推倒在楼梯口,导致股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黄岩涉嫌故意伤害罪。考虑甲、乙双方均系顿岗卫生院职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乙方愿意全额赔付,经协商一次性赔付人民币陆万元,并当面向甲方赔情道歉。

二、乙方应支付甲方赔偿款由乙方代理人一次性交付并出具收条,。甲方所有治疗票据交由调解单位存档保存。

三、甲方收到乙方赔偿款后,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黄岩的刑事责任,并向公安机关交递谅解撤诉申请书1份,以示诚意。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各自按协议履行,永不纠缠。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或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当事人:调解人:

调解单位: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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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安排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次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如违约的,除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元。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算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协议附件

甲方: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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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赔偿人姓名):乙方(受偿人姓名):

身份证编号: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就年月日,发生在的,甲方高空落物砸伤乙方一事,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就此事,甲方向乙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二、以上赔偿,定于年月日,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甲方付清以上赔偿款项后,乙方不再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五、本协议书一项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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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 党月华 身份证号: 乙方: 周 凤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责任田地边,发生争吵造中于甲将乙擦伤的民事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7600.00___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款清签字,既日有效。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或侮辱甲方人员,否则后果自负。

五、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由乙方 自行承担,甲方 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证人一份(村委存档),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甲方,否则后果自负。

九、乙方 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 无关。

甲方: (

乙方:(

见证人:(签字

2018 年 7月10 日

推荐第8篇: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肇事方):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性别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害方):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性别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因甲方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现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发生事故后,甲方已支付丧葬费贰万元,乙方皆已收悉,乙方对此没有异议。2,经协商,现甲方再一次性支付乙方十万元赔偿费及肇事车辆变卖所得价款,乙方自愿放弃包括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的其他一切赔偿款项。

3,甲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应出具收据。

4,乙方到场签字家属保证有全权代理权。

5,乙方应自签订本和解协议的同时向甲方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谅解书》。同时,乙方保证此谅解书为唯一的谅解书并不再出具与此谅解书内容相违背的其他书面的材料或是言辞。

6,甲方支付上述赔偿费后,甲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由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数额,由双方一起追讨。

7,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上述赔偿费的两倍。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9,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通过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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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和解协议书

甲方(赔偿义务人)地址:代表人:

乙方(赔偿权利人)地址:代表人:

证明人:地址:

鉴于:

2014年1月18 日中午1:30分左右,甲方因放火烧残渣,致使乙方杉木苗遭受损失,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事宜,弥补乙方遭受到的损失,现甲方拿出自己山林向乙方进山林对换及补种赔偿。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关于山林的对换和补种问题:

1、造成乙方的杉木苗损失,分为大、小两片林地,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大杉木苗林地,由甲方拿出自己的山林向乙方进行山林对换赔偿。

2、小杉木苗林地,由甲方在乙方原来的土地上补种新杉木苗,并且由甲方抚育三年保证新苗的存活后交给乙方抚育和使用。

3、另外对换后甲方拿出乙方被烧坏的三颗大杉木苗给乙方任挑选一颗作为额外补偿。

第二条关于山林对换后的土地使用权问题:

1、甲、乙双方对换的后的山林及土地使用权,由原来村委分配的使用者,变更为现在对换后的使用者所有,也就是变更后的甲方和乙方。

2、甲、乙双方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是终生使用,不得任何一方反悔。

第三条 关于山林对换后的位置所在地:

1、甲方:a处:上抵乙方水田角方路、下抵引水沟、左抵乙方水田角站岩、右抵乙方水田角站岩,b处:上抵乙方田外坎站岩、下抵甲方斜坡交界、左抵乙方水田外坎站岩、右抵乙方大路口站岩。

2、乙方:东抵庞先林家山林斜坡交界、南抵庞先林家水田围墙、西抵王发静家山林盘路,北抵吴天学家山林方路。

第三条 其他

1、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已任何借口为理由反悔。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2014年月____日2014乙方(签字):_________ 年月___日

推荐第10篇:民事赔偿协议书(范本)

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安排分配和处理处分,其分配处理处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如违约的,除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元。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

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算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协议附件

甲方:

二零一年乙方:月日 见证人:

第11篇:民事赔偿协议书范本

民事赔偿协议书范本

简述:民事赔偿协议书范本有很多,本文例举2个例子,希望能够帮助你学习有关民事赔偿协议书范本的格式及注意事项,华律在线律师为您解答有关民事赔偿协议书范本怎么写的法律问题

民事赔偿协议书

(参考格式)

协议双方:

甲方: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乙方: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乙方系×××的妻儿。×××(系甲方雇工)于 年 月 日在为甲方(系×××生前雇主)劳动时,因电击死亡。为解决因×××死亡的善后赔偿事宜,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因×××家属来沪料理×××后事的车旅费、住宿费以及在处理死者火化前的生活费,由甲方承担。

二、发生在上海期间的×××的丧葬费由甲方承担。

三、以上第

一、二条款项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支付凭证,按实结算。

四、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因×××死亡的赔偿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以上第四条款的赔偿金,由甲方最迟于 年 月 日存于 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在甲方向 名下存款帐户存人该赔偿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双方约定,在甲方履行了上述全部款项赔付义务后,乙方不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再行赔偿和补偿要求。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上海市 公证处备查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自行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协议人: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第12篇: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

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

现如今,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书的重要性,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什么样的协议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 (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安排分配和处理处分,其分配处理处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如违约的,除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 元。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

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算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协议附件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3篇:民事赔偿协议书[材料]

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事实概述:于年月日乙方跟甲方在工作,在月日点左右,当时送医院诊治,现已康复,医疗费共计()由甲方全部承担。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元(大写:陆仟元整)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算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

二零一 乙方: 年 月 日 见证人:

第14篇: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姜大林,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址:莱州市柞村镇东姜家村38号,联系电话:13465357137。

赔偿义务机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桂一,院长。

赔偿请求人姜大林因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损害,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要求:

1、返还违法查封、扣押申请人的SK330—6E型神钢牌液压挖掘机;

2、赔偿违法查封、扣押挖掘机经济损失3871178元。

3、赔偿民事诉讼费用62392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2004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请求人购买挖掘机提供资金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在没有理赔的情况下,于2004年8月27日夜间,将请求人正在矿山上施工的140多万元的挖掘机抢走。该行为已被莱州市人民法院(2009)莱州民初字第2289号民生判决确认保险公司侵权。

2006年芝罘区法院受理保险公司与请求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11月30日,制作了2007芝民二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90-1号民事裁定书):连续查封、扣押涉案挖掘机至今。该有2014年12月6日莱州市法院生效的(2009)莱州民初字第2289号判决书(见第17页)、2016年12月21日莱州法院生效的(2015)莱州民初字第2240号判决书(见第11页);还有2017年5月2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鲁06民终1237号判决书(见第14页)予以证实。芝罘区法院执法存在以下过错:

1、芝罘区法院90-1号民事裁定书没送达请求人,裁定书不生效。

2、在实施查封、扣押挖掘机时,没有通知请求人到场勘验被查封、扣押的挖掘机,没有清点随车物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的签名不是请求人签名;属造假(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没有释明查封、扣押挖掘机的地点和保管人。

3、本案,芝罘区法院的执法行为,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以合法的形式扣押请求人的挖掘机,实质上保护了保险公司的抢车侵权行为,掩盖非法抢车目的。

4、2007芝民二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书,违背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九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裁定书一年后失去法律效力,芝罘区法院应当将查封、扣押的挖掘机返还请求人。请求人至今未收到芝罘区法院办理延期查封、扣押挖掘机的手续,也未收到芝罘区法院查封、扣押的挖掘机。前面所述的3个生效判决,认定了芝罘区法院连续查封、扣押涉案挖掘机至今。

5、芝罘区法院查封、扣押的挖掘机至今12个年头。这期间,存在两种连续查封、扣押挖掘机的情况:一是合法的延期查封、扣押:是指查封、扣押在《最高法规定》的有效时间内,申请人提出延期查封、扣押标的物的申请,法院下达延期查封、扣押相关标的物的裁定书;二是违法连续查封、扣押:是指查封、扣押是在《最高法规定》的有效时间内,申请人没有提出延期查封、扣押相关标的物的申请,法院没有下达延期查封、扣押标的物的裁定书,形成连续留置扣押标的物。本案芝罘区法院属于后一种,违法连续查封、扣押请求人的挖掘机。

6、芝罘区法院查封、扣押的挖掘机12个年头了,由于保管不善,挖掘机的20多个主要部件丢失,现在已经成为一堆废铁(详见挖掘机价值评估报告)。

综上所述:芝罘区法院连续查封、扣押涉案挖掘机至今,没有执行根据,亦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连续违法查封、扣押涉案挖掘机至今,剥夺了请求人对挖掘机的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物的权利。要求立即返还请求人的挖掘机;比照莱州市法院生效的(2009)莱州民初字第2289号判决的年损失额,进行国家赔偿3871178万元;请求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寻求司法救济,支付了诉讼费62392元,该由芝罘区法院造成,亦应当赔付。

此致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

2017年5月22日

第15篇: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

尊敬的董事长:您好!

我叫殷占卫,今年50岁。家住连云港市灌云县南岗乡岗东村。自2002年来厂工作至今,在本厂已有十二个年头,十二年来,我坚守岗位、兢兢业业,为本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由于长期超负荷的工作,自己身体严重透支,2013年年底终因脑溢血发作,倒在了工作岗位上。董事长您慈悲为怀、菩萨心肠,用二十多万元资金抢救我的生命,本人实在是万分感谢。现在我的命是保住了,但却落下了终生残疾,后半生失去了自理能力。现在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父母将近八十岁,年事已高,孩子还没有成家。且本人每天还要靠药物来维持生命,我真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恳请董事长大发慈悲,对我进行人道主义的救助,解决我后半生的后顾之忧,有可能的话,请给予我工伤赔偿一百万元。董事长您是个活菩萨,看在我们弟兄十几年的情分上,您就发发慈悲吧,给兄弟一个活路,我们家老少和亲朋好友都会感激不尽的,也永远会记住您的大恩大德。

切切!叩拜!

申请人:殷占卫

2014年5月9日

第16篇:赔偿申请书

申请书

剑虹电器有限公司:

本人是贵公司仓库部的调料员郑虹,本人在贵公司工作期间,

于2011年3月25日3点多左右,为了抢救本厂的一箱电器不受货梯压坏,反而把

自己双手的手掌都砸碎了(这一部分要具体的写出地点和事情的经过),本厂员工(姓名)马上把我送进了顺德区和平创伤医院,因抢救及时,双手掌保住了,但这里要具体描述工伤造成的身体结果损伤情况,再写造成的对生话的影响,最后写对身心的影响。

(留下了很大的后遗症,给我今后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痛苦,工作带来了严重的不便。至今双手功能还没有完全恢复正常,左手因伤到神经,手腕骨断,导致手掌手指麻痹,没力,每当手腕一用力,会痛。右手情况较严重,因拇指被砸断,手背断了三根骨头,导致现在大拇指不能弯曲,其他手指不灵活,活动不方便,右手手指不能够合拢。每当下雨天或天气稍微凉的时候,手指会轻微刺痛。)这一段你可以根据上面红色的内容修改下。

贵公司应给予合理赔偿。现本人提出如下赔偿方案。

现金赔偿方案:1住院治疗和出院后门诊治疗费用共元

2工伤期间的基本工资元

3住院期间家属的陪护费和相应的交通费共元

4营养费元

5精神损失费元

6…….

7……..

请贵公司7天内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第17篇: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彭理洪,男性,生于1957年,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泰和县沙村镇高陇村九小组。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决泰和县人民法院赔偿彭理洪因遭受其非法侵害所造成名誉上、精神上、身体上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折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贰佰捌拾元。因受害人彭理洪多次向泰和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但均被拒绝。特呈三份通知书为证。

事实与理由,1983年11月,“泰法(83)刑字第126号判决书”颠倒黑白,捏造事实,强加抢劫罪判处彭理洪有期徒刑柒年。发生法律效力,彭理洪不服,依法申诉,1988年2月9日“泰法刑监字(52)号判决书”以伤害罪改判彭理洪有期徒刑叁年。此时彭理洪已被冤狱肆年零六个月三天(1646天)。彭理洪不服。1993年3月24日“泰法(1993)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改判彭理洪无罪”。由此可见,彭理洪二次被判有罪,人身权利受到严重非法侵害时间达1646天。而受冤时间长达十年之久。这一冤案给彭理洪本人与家庭名誉上、身心上,经济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失。为了把因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给公民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继而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15条三款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三部法律规定,彭理洪完全拥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泰和县人民法院有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与义务。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彭理洪被冤狱获刑,完全是泰和县人民法

院工作人员在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况下,肆意颠倒黑白,捏造事实作出的枉法判决,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给彭理洪名誉上,身心上经济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故泰和县法院应依法对彭理洪进行赔偿,把国家机关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给公民造成的损害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虽然此案是发生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1982年就已颁布施行的。其中第12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民事侵权是比刑事侵权更轻的侵权行为。都需承担民事责任。而刑事侵权则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对公民更严重的侵权行为。故更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国际人性通用的贯例。所以泰和县人民法院以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出台的时间为由对彭理洪的合法、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予以拒绝是完全错误的,是在给受害人,受伤的伤口上撒盐,是把受害人推向不相信社会正义、不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不相信政府的万丈深渊,故请上级领导为民作主,依法裁决泰和县人民法院赔偿彭理洪因遭受其非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折人民币296280.00元。使我们的社会,国家真正和谐,法律真正公正、公平——政治文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彭理洪

2011年9月

联系电话:13197965365

第18篇: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3篇

赔偿申请书一: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袁影,女,现年51岁,住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

电话:13228613646。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永川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丰川,职务局长: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损失费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

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XX年12月12日以及XX年4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XX年6月8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公确复[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XX年8月6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申请书),永川公

安局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37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XX)渝五中法刑终第125号刑事裁定书【XX,4,7日】案件中认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薛从来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 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

再次, 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

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 125,43元 5倍=4640,00 5倍=23204,55元

2、XX年6月9日至XX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 125,42元=29225,00元(以XX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XX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 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 2个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

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公安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申请人袁影

XX年5月4日

赔偿申请书二: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 :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

住 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电 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

地 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80天);

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 *80);

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元(45*80天);

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

7、鉴定费:300元;

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

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

令):65040元(271元*12月*2);

事实及理由:

XX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

1、右足背挫裂伤;

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

3、左足背异物残留;

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XX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XX】第30440号)。XX年 月 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XX〕第 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 致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

XX年 月 日

赔偿申请书三: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

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

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XX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法院起诉沙金苏木苏木长秦杰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磴口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县土地局给沙金苏木土地管理站站长杨五办理了磴国用(1998)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磴口县土地局给杨五办理磴国用(1998)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杨五徇私的可能。

3、在铁的事实面前,磴口县人民政府于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再次将争议土地认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

我由于对磴口政府XX年6月28

日作出的磴政地权〔XX〕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磴口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维持;又向巴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维持;我又于XX年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6月13日以〔XX〕内行监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磴口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XX〕法行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磴口县政府地权〔XX〕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磴口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磴口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磴口县人民政府才于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

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

综上所述,磴口县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责任,多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磴口县政府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要求磴口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

此致

敬礼

**县人民政府

医疗事故赔偿申请书赔偿申请书(2) | 返回目录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

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

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区卫生局

申请人:

日期:

修路占地赔偿调查处理申请书赔偿申请书(3) | 返回目录

xx县x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郭国权组长,电话:15183157029。

申请人:xx,男,汉族,生于1971年09月04日,xx省xx县人,务农,住xx乡xx村二组,电话:15181123326。身份证号:5xx9x96。

申请人:xx,男,汉族,生于1982年04月28日,xx省xx县人,务农,住xx乡xx村二组,电话:18902032578,身份证号:5xx20xx6。

被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三组,法定代表人xx,组长,电话:15xx38。

申请要求:

1、依法调查处理责令被申请人xx村三组一次性赔偿支付修建公路占地赔偿款xx371斤黄谷×150元/100斤×30(xx—xx)年=12799元。

2、依法调查处理责令被申请人xx

村三组一次性赔偿支付修建公路占地赔偿款xx292斤黄谷×150元/100斤×30(xx—xx)年=10074元。

3、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支付近年来申请人为获赔所造成经济损失误工、交通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xx年1月15日,xx县xx乡xx村3组组织修建,xx县xx乡xx村xx村4组小地名xx至xx村五组小地名地xx寺的村级公路,经过申请人xx村二组小地名坟湾头占有申请人xx、xx兄第及黄光金、黄通金、黄通付、陈宝贵、王中银七户的承包田地内经过,当时签有《协议》约定:每年9月底赔偿黄谷1356斤拆现金给付,超期未付有权复耕,期限到承包国家实行承包责任政策变革为止。协议签定后修建公路,按协议履行支付xx年底。

xx年申请人xx村二组另修建小地名坟湾头连接小地名槽房头。需经过xx村二组小地名坟湾头时要经过被申请人

xx三组的公路,经协调又将申请人xx二组除xx3715斤、xx292斤之外,黄光金139斤、黄通金27斤,黄通付204斤,陈宝贵175斤,王中银88斤调为xx村二组,内部处理一次性赔偿解决了。申请人两户未变动,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修建公路占用了xx等7户人田地占量面积分别协议赔偿,后来二组修建公路五户人作为二组内部一次性作了补偿。

另外,还有申请人xx、xx两户共计产量663斤,未作任何变动。然而xx年后被申请人xx村三组就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申请人xx、xx的稻谷折款,造成了申请人xx、xx多次找村、乡政府调查处理,误工一月有余,交通费上千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赔偿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申请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处理为谢!

此致

申请人:

修路占地赔偿调查处理申请书 交通事故赔偿申请书 林地被毁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格式范本 赔偿申请书格式范本 医疗赔偿强制执行申请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作出赔偿决定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

第19篇: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刘双林,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

身份证号 140103196211155794

申请事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对公证文件( 2017 并北证字第2263号)的文件错误导致认证失效的赔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刘双林于五月十二号领取亲属关系公证文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证件送交山西省外事办进行认证手续。申请人刘双林于五月二十七日收到认证后的公证文件,于同日发现在公证文件中,申请人刘双林的名字为刘汉林。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的工作失误,认证后的公证文件无效,造成600人民币的认证费用的损失。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申请赔偿600人民币的认证费用,并免费重新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文件书。

此致

申请人:刘双林

2017年05月31日

第20篇: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

某某,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某省省某省市某省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54-1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某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某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22日,经某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其无罪,当庭释放,本案终审判决(2012)闽刑终字第10号判决生效。

赔偿义务机关:某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二审无罪赔偿、违法使用警械赔偿

赔偿请求:

1、在《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媒体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89025.15元;

3、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

4、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

5、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包括请求人被四次判决死刑的精神抚慰金500万,父母双亲因这起冤案致死的精神抚慰金500万);

6、赔偿八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包括为购买实验鼠药前往安徽、河南、武汉、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费、住宿费;辩护律师50余次来闽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10次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鉴定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前往香港求助鉴定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八年来亲属前往北京控告、申诉30次的交通费、住宿费;控告申诉材料的打印、复印、邮寄费等);

7、赔偿请求人住所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

8、赔偿申请人家属八年租房费用38.5万元;

9、赔偿申请人的姐姐某申冤八年的误工费60万;

10、赔偿申请人的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

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 元。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某某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自2006年8月9日以来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四次被赔偿义务机关宣告死刑,直到2014年8月22日被某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当庭释放,历时2935天,鬼门关前来回数次,令请求人横遭厄运、家破人亡、生不如死。

八年来一次次的庭审已经充分揭露出,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严重职务犯罪,除了对请求人进行残酷的刑讯逼供迫使请求人“供认”完全不存在的投毒罪行及经过,更为了破案立功,为了将错就错把请求人当作真凶完成审判,他们不惜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欺骗、误导司法鉴定机构及检法机关,导致该案不仅久拖不决,请求人有冤难申,更使得案件破案时机完全错过,真凶难以归案,死者永难瞑目。更令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及公信力大受损害。

办理该案的检察机关及两级法院,特别是某省市中级法院,无法坚守法律底线,对公安机关明显的证据漏洞视而不见、对请求人及辩护律师一年年对于刑讯逼供及证据造假的血泪控诉充耳不闻,罔顾证据和良知,一次次地炮制令请求人蒙冤的错误判决。某省市中级法院,更是在上级法院一次又一次地将案件发回之后,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复做出死刑判决,必欲置请求人于死地而后快,肆意践踏法律尊严和上级法院审级监督,已与故意犯罪无异。

因此冤案,请求人被作为死刑犯在看守所煎熬八年。这八年间,因为一次一次的死刑判决,请求人几乎始终都被戴着工字铐,短短的铁链将沉重的手铐脚镣相连,令请求人身躯无法伸展,年仅38岁就已患上常人60岁才会患的不可逆转的“脊柱钙化”病;因看守所严格控制人的日常行动,使请求人前列腺病变严重;彻夜失眠,心脏功能衰退。今日虽获自由,但八年炼狱的摧残,已令请求人几成废人一个。获释后,经医院诊断,请求人身患肌肉萎缩、反流性食管炎、失眠、偏头痛、前列腺肥大、肝内胆管结石、胆囊多发息肉、腰椎间隙狭窄、胃溃疡、浅表性胃炎,以及严重的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抑郁症。而被抓之前为出国打工进行的医院体检,显示请求人身体非常健康。

身体上的巨大痛楚,却不及精神折磨之万一。八年来,每日被锁囚室难见天日,看着这司法机器一次次在请求人身上碾来碾去,却不肯透出一点希望的光亮。命运一次次地肆意捉弄,好不容易等到高院发回重审,很快冰冷的重审死刑判决就又将请求人重新推下悬崖。这种非人的折磨,请求人竟然经受了四次!其身心的折磨没有经历 人无法想象。辩护律师一次次的会见,虽然难掩愤怒与无奈,却总是鼓励请求人坚持。也令请求人明白,不能活着坚持下去,就必将世世代代含冤受辱,连自己的家人都要承受骂名。想想为了给自己伸冤而牺牲自己人生的姐姐艰难地支撑八年,想想自己年幼的儿子未及享受多少父爱就莫名变成了“杀人犯的儿子”而人生之路陡变,想想苦盼儿子回家却含愤离世的挚爱双亲,请求人八年来始终想不明白的是:我这一个小老百姓究竟是造了什么孽了竟要蒙此惊天之冤?

获得自由之后,堂堂司法机关的生效无罪判决并不能还给请求人一个正常的生活。请求人的身心已经崩溃,身体多种疾病,精神严重创伤,需要漫长而艰难的治疗。年幼的孩子也难以抹去多年来流言及歧视形成的阴影,需要系统专业的心理治疗。

受公安机关误导的死者家属砸坏了请求人家的祖屋,令全家人无家可归,在外租房居住八年。而今依然有意视请求人为仇敌(或许这要比追寻真凶要容易得多吧),使得请求人依然有家难回。

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上述请求,并有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作为支持。这些数额,对于八年前的小商贩某某而言是个天文数字,但对于今天劫后余生的某某而言,它不值一提,不能弥补请求人所受伤害哪怕万一。但是,要求国家赔偿,只是某某的第一步。对于某省中院及司法机关而言,给予国家赔偿也只是第一步,主动认真追责及制度改革以避免新的冤案产生,应该是你们责无旁贷的使命。

民事赔偿申请书
《民事赔偿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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