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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2 09:04:51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商标异议申请书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请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5、若被异议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必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推荐第2篇:商标异议申请书

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

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被异议人代理机构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是否提交补充材料: 异议人代理机构名称: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异议人章戳(签字):

注:请 按 说 明 填 写

是□ 否□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填写说明

1.办理异议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人应当按规定逐项填写,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不得修改格式。

2.异议人应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3.“被异议类别”栏只填写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一个或多个类别。

4.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应与商标公告上的名称/地址一致,被异议商标为共有商标的,“被异议人名称”栏应当填写共有商标申请人的代表人名称。

5.异议人名称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异议人直接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在“异议人章戳(签字)”处盖章或签字,异议人章戳(签字)应与异议人名称一致。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异议人地址应冠明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

6.异议申请书应当标明是否提交补充材料,未标注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异议须知

1.异议申请应当在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一份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2.商标异议申请包括以下材料:①商标异议申请书;②异议理由;③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④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⑤证据材料(可以后补)。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还应提交异议人签字或加盖章戳的代理委托书。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3.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商标异议费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同时通过银行信汇或电汇的方式缴纳异议规费,并附送汇款凭证复印件。汇款人名义应与异议人名义一致。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 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规费。

4.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http://sbj.saic.gov.cn)。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第一组资料:企业的各种权利证明

1、企业简介;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生产许可证;

7、质量体系认证书;

8、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9、企业商标注册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13、企业商标管理情况;

14、企业其他知识产权证明(如专利证书等);

15、有关企业文化的相关资料;

第二组:企业对欲认定的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状况及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销售的地理范围(市场分布状况)

1、市场销售分布图;

2、企业产品所销售的地理范围(包括哪些省、市、地区,不同的地区所签订的代表性的合同)、销售发票;

3、企业与各地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所签订的商标使用合同;

4、企业与他人所签订的商标授权证书;

第三组:企业对欲认定的注册商标持续宣传报道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广告投放量(各种媒体,可用列表方式);

2、企业所做广告覆盖的地域范围(可用列表方式);

3、企业自身所做的各种促销活动方式;

4、各地经销商(分公司)所做的宣传;上述宣传包括电视类、报纸类、书籍类、网络类、广播类、杂志类及其他。 上述宣传时间均从商标使用至今,包括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

第四组:企业对欲认定的商标进行的维护,以及曾受到的司法及行政保护的记录。

1、商标使用至今受到的司法保护记录(包括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2、在侵权打假过程中受到的行政保护记录(包括国家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对侵权者的各种处罚决定书、调解书等)。

第五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 行业荣誉; 社会荣誉; 商标荣誉;

科研技术成果证书; 其他证书;

第六组:企业对欲认定的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的生产销售状况; 同行业近三年全国/省级/排名情况; 企业近三年的产量; 企业近三年的销售量; 企业近三年的销售收入; 企业近三年利税状况(通过审计报告显示);

推荐第3篇:商标异议申请书

商标异议申请书

被异议商标:正利浦

类别: 7 初步审定号: 8044718

初步审定公告期:2010年2月2日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2010年2月2日

被异议人名称: 王汝春

被异议人地址:河北省泊头市河东北街17号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北京元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称: 飞利浦公司

异议人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69号

联系人: 陈健杨

电话(含地区号):13578432843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重庆市飞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被异议人以摹仿的方式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请求贵局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异议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陈健杨 代理人签字:

商 标 异 议 理 由 书

本理由书相关概念: 异议人:

引证商标:

(第7 类第 号)、被异议人:

被异议商标:正利浦(第 7类第 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经贵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2014年4月18《商标公告》总第3期申请人为飞利浦(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国际分类第7类初步审定号为第 8044718号的“正利浦”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有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正利浦”与异议人的“飞利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基本近似,是对引证商标的刻意摹仿。由于“飞利浦”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使消费者对其核准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侵

犯到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其意是在于通过合法的商标注册手续,掩盖非法的侵权行为。故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取得注册。

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结束语

综上所述,被异议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广大消费者的误认,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敬请贵局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此外,异议人在递交异议书的同时一并提交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在法定期限内异议人搜集到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将继续向贵局提供。

此致 敬礼!

异 议 人:陈健杨

2014年4月13日

推荐第4篇:11商标异议申请书

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北京市申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推荐第5篇:商标异议申请书[全文]

商标异议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本商标代理组织XXXX,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XX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XXXX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 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 LLC公司。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 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XXX)的全资子公司。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 UK LIMITED公司。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20XX年,A 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总经营额约6000万美元,其中与浙B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经营额在2500-3000万美元。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XXXX的独创设计。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理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二、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代理关系。

(略) (一)代理关系 (详见证据七)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代理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代理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代理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 (详见证据

六、证据八)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理由是: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计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代理关系。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代理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XX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代理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代理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 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三、被异议商标words+图形与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XXXX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被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XXXX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推荐第6篇: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名称:

代理组织名称:

被异议商标:

初步审定号:

类别: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3、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推荐第7篇:商标异议申请书(下载)

商标注销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注销商品/服务项目: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人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推荐第8篇:商标异议申请书_理由书

商 标 异 议 理 由 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深圳众和汇业国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受深圳市立维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亦方科技有限公司 YI FANG TECHNOLOGY CO., LIMITED(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电池充电器;高压电池;太阳能电池;阳极;阳极电池;阴极;原电池;蓄电池”商品上的“

”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该商标刊登在2014年10月20日总第1428期《商标公告》上,初步审定号为13415416。 “”商标是异议人独创的商标,被异议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被异议人所使用的图形与异议人享有的在34类的申请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13487894”)(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完全相同商标,亦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的著作权的侵犯,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使消费者对其核准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侵犯到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其意是在于通过合法的商标注册手续,掩盖非法的侵权行为。故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取得注册。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深圳市维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注册资本50万,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三区第17幢第二层,公司主营产品“主营电子产品(电池,充电器,电子烟,强光手电,移动电源等)”覆盖无线技术应用、LED发光应用、太阳能光电应用等众多领域,产品销售

遍及全球几十个国家,深得客户青睐。公司创建多年来,已被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E”是该图形的独特设计,整体是EHOME是电子家园的意思,系异议人委托其朋友设计而成,毫无疑问,异议人是“

”商标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著作权。 “

”商标的图形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异议人于在2013年10月22日前一周,委托其朋友为公司设计一个公司商标.设计了两组方案,并于2013年10月22日下午13:52交给异议人选择。(有当时的设计原稿为证,创建时间可以为依据)如下图

图1

图2 异议人原股东何颖于2013年10月22日13:58 通过QQ发送给异议人的法人代表何建忠查看,参考意见,俩人最终选择了“

”作为异议人的商标用于品牌推广;(此人QQ如图3所示,名为eileen ,QQ号码为381336127,图4与图5显示内容为异议人原股东何颖跟异议人的法人代表何建忠交代logo设计说明,及注册事项。)

图3

图片4

图5 (2)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

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原股东何颖系夫妻关系, 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表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与其合谋以被异议人的名义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具体事实如下:

异议人原股东何颖于2013年10月22日以快递方式递交设计稿委托我司申请注册,我司在收到快递后,于2013年11月5日将异议人的商标向商标局递交申请注册在9类的“稳压电源,低压电源,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蓄电瓶,蓄电池箱,电池充电器,电池,磁性身份识别卡,电子监控装置,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及34类已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号为“13487894”)的注册在“电子香烟,吸烟打火机,雪茄烟,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雪茄及香烟烟嘴上黄琥珀烟嘴头,烟袋,烟斗,雪茄烟盒,烟灰缸,香烟烟嘴”商品上的商标,异议人原股东何颖利用此漏洞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委托在另一家商标申请代理通过网络发送商标注册所需文件,以被异议人的名义申请提交了商标注册 ,被异议人的法人当时为异议人公司员工且与原股东何颖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3日后,原股东何颖与被异议人法人一直在公司上班直到年底),在此期间,异议人都使用的这个商标进行销售产品。 直到2014年,与股东何颖签订散伙协议,且隐瞒商标被异议人注册的事情,被异议人开始使用异议人的商标进行产品销售,而后异议人才发现商标已被抢注的事实。

以上充分说明被异议人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是在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的情况下,违背诚信原则与原股东合谋恶意抢注了属于异议人的商标并使用。 上述均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股权转让证明,劳动合同,湛炼与何颖的结婚证明等为证。

(三)法律分析

鉴于上述事实以及代理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商标问题上,原股东何颖作为异议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股东与被异议是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一旦“

”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

”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恶意抢注的行为。何颖是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且被异议人的法人代表当时同为异议人公司员工,他们当然知道“”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的商标,但又用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被异议人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被异议人公司来申请“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三、被异议商标“

”与异议人的“

”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

”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 号“”商标与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初步审定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关商品。被异议“”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电池;电池充电器;高压电池;太阳能电池;阳极;阳极电池;阴极;原电池;蓄电池”这些商品包含了异议人在9类申请注册的“且与异议人在34类商标,“ 一旦被异议人的“

”电池商品,

”商标的商品属相关商品。

”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电子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被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13415416号“

”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章戳(盖章):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证据清单:

附件

1、异议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

2、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附件

3、被异议人与何颖结婚证明

附件

4、异议人委托其朋友设计商标的源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附件

5、异议人13487894号商标初审公告复印

附件

6、股权转让书复印件

附件

7、被异议人公司档案

提交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商标异议答辩书

文章标题:商标异议答辩书

商标异议答辩人:XXX住所地:

商标异议人:XX电视台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商标异议答辩人XX自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转发的XX电视台所提出之对XX商标申请的异议后,答辩人认为XX电视台显然是错误的理解了商标法以及其自身所开办的节目的法律地位。答辩人认为XX电

视台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XX电视台所XX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商标,也不是XX电视台经合法申请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其法律性质和地位显然不具有商标的特性。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可以肯定的是:首先,XX不是商标,也不具备商标的法律实质条件;其次,XX电视台既不是产品的生产商也不是服务提供商,自然也更不可能是集体或证明商标的商标主体。

2、商标异议人XX电视台在异议书中第X条意见将XX认定为是驰名商标,令人十分惊异!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既然没有XX这个商标,那么XX电视台自认为是具有驰名商标的这一说法不知是从何而来?这一驰名商标不知又是哪一家机构来认定的?

3、商标异议人XX电视台在异议书中第X条意见认为XX这一商标侵犯了XX电视台的著作权。这一提法更是令人惊讶不已!如果说XX电视台认为XX已经从商标纠纷转而变成了著作权纠纷,那么XX电视台显然找错了提出异议的机关,应当是向版权局提出版权异议,而不应该向商标局来提商标异议。这一点也充分反映出XX电视台显然对其想提出的意见的性质还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了解。反映出异议人XX电视台及其代理人还不十分清楚商标法律的实质。

4、异议人所提意见第X条,认为答辩人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8项“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答辩人认为XX电视台此说与答辩人申请的XX商标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也。XX商标怎么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风尚?危言耸听之词不过是巧立名目之实而已!

二、答辩人申请的XX商标并无不当之处,申请商标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也完全合法。因此,答辩人的申请应当予以注册。XX电视台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

1、根据《商标法》第二十

八、二十九条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是依据“先申请”的原则,即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应当是其他人没有申请过或他人没有合法权利的商标。从这一法律的原则来看,答辩人所申请的XX这一商标当然是符合这一法律规定的。

2、异议人XX电视台并没有申请过XX这一商标,并且对这一商标也没有合法权利,所以XX电视台对答辩人所提出的商标异议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3、XX电视台所开办的节目,其性质与答辩人所申请的商标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回事,既不是同一种类商品,也不是相近或类似的商品,所以XX电视台也无权对答辩人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持有异议。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XX电视台所提出的商标异议是不合理的,其向商标局所提出的理由也同样没有合法的基础。反映出XX电视台显然对商标和《商标法》有错误或歧意的理解,答辩人请求国家商标局驳回XX电视台对XX商标注册异议,对答辩人所申请的商标给予注册。此致

《商标异议答辩书》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商标异议答辩书。

推荐第10篇: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异议答辩》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一、答辩人的主体资格

答辩人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答辩的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四、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五、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六、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被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第11篇:商标异议答辩书

商标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李明

地址:吉林长春绿园区新竹花园

电话:18943156815

异议人:爱利思达生命科学株式会社

地址:日本东京

答辩请求: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对答辩人之“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答辩人自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转发的异议人爱利思达生命科学株式会社所提出之对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书后,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显然是错误的理解了《商标法》以及对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农村俱乐部+图形”存在误解。答辩人认为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被异议商标名称系被异议人原创,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或抄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图形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答辩人是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自己公司长期使用的商标以个人名义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本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异议人对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存在误解,答辩人答辩理由如下:

答辩人申请“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更不相同,双方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外观上都有明显区别,两商标根本不会造成混淆

1、答辩人商标图案,图案加农村俱乐部”的组合商标,该商标是答辩人独立创立的,根本不是打擦边球,临摹、复制异议人商标。该商标具有象征意义,其中的的图案代表答辩人商标所属的行业及产品;使用“农村俱乐部“作为申请注册商标构成要素是因为公司是其多年来一手创立并且发展起来的。选择“农村俱乐部”作为自己亲手创办的公司商标构成要素是很容易理解的,也是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答辩人之被异议商标是独创的,具有极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将“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与被异议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个图形商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也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答辩人通过自己独特的思考与创新,经过正当的途径和方法,踏踏实实创立自己的品牌,竟被异议人指责为恶意,令人大为不解和感慨! 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图案,很明显,比异议人引证商标复杂得多,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明显区别于异议人引证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比较简单,为英文加图形,。无论从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整体,还是从其主要部分进行对比,双方商标都明显不同,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自身具有区别于包括异议人商标的显著特征,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

从外在特征上讲,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这是显而易见的。异议人错误的试图仅从图形的角度去论证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与其引证商标近似,这是以偏概全,也是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的;商标是否近似应从商标的综合外部特征,及直觉印象来判断。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和异议人引证商标各具显著特征,在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肥料是普通消费品,广大普通群众很容易从商品商标的综合外部特征和直接印象判断出商品来源和提供者。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中更突出文字,其中的文字足以使普通消费者把双方商标区别开来,相关公众的一般观察力不可能将两者相混淆。如果说两个造型相同、大小一致,保持一定距离,呈一上一下或一前一后队列式排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是一种“跟随”,下面的跟随上面的或后面的跟随前面的;而被异议商标实质上就是一种“超越”,下面的超越上面的,后面的超越前面的,就如同时下的中国各种行业,有朝一日必将超越欧美日韩。

类似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可以举出很多例子。比如,美国“可口可乐”“百事可乐”是在中国也已经注册的饮料驰名商标,杭州娃哈哈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注册“非常可乐”,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这显然不是可口可乐公司不懂商标法或核准注册“非常可乐”的商标局不懂商标法,而是压根不构成近似。

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所用于的商品不仅不相同、不类似,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答辩人与异议人生产的商品既不是同一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答辩人与异议人经营的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也完全不同;人们也不可能将两者联系起来,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怎么会侵犯异议人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呢?

异议人主要经营农药,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用,应该注销商标。建议撤销异议人的商标。恶人先告状。

被异议人以提供营业执照证明有资格申请注册商标。

答辩人公司的字号,及其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使用由来已久,至今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答辩人李明是公司的创始人,本公司是一个生产农用物资的企业,在十多年前白手起家,经过十多年的艰苦打拼,一手创建起来的,“农村俱乐部加图形”从一开始创业就已经使用;农村俱乐部+图形”从1995年即开始使用,一直至今,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上述资料可以说明答辩人公司是一个实力雄厚,注意经营管理的优秀企业,而不是打“擦边球”,搭便车,扰乱市场秩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奸商;答辩人是善意申请注册自己早已使用的商标,并非恶意摹仿、复制异议人商标。

拥有“图形加文字”字样的其他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已经有先例

异议人引证商标仅是一个普通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任何知名度。可以说,至今异议人的商标在业界也没有什么影响,更谈不上是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其近似范围应当谨慎掌握,严格把关,否则将导致严重不公,反而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市场繁荣。

总之,答辩人申请注册“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系出于善意,该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更不相同,根本没有侵犯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商标异议是无理的,其向商标局所提出的理由也不成立,证据更不充分。反映出异议人对答辩人商标注册申请是恶意异议,其目的是试图贪婪的垄断一切与“佳丽”字样有关的商品标志及字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答辩人理解异议人维权保护的迫切心情,但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排斥他人合法的注册行为,显然不是明智之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市场竞争应该建立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以自身的想法强加于人,对答辩人来说显失公平。随着时代的进步,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那么小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得满是荆棘,难上加难。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商标局给予小企业更多的帮助和发展空间。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并无不当之处,申请商标注册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也完全合法。答辩人请求国家商标局依法驳回异议人对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的无理异议,对答辩人所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核准注册。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答辩人:李明

2012年1月5日

特别声明:

答辩人将补充证据材料,该等证据将依法在本答辩书提交

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附证据资料:

商标异议答辩书副本一份、包装袋证明材料,李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异议答辩

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第12篇:最新《商标异议申请书》_知呱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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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商标异议申请书》模板

如果别人申请的注册商标侵犯了您的在先权利,您在申请对他的商标异议之前,需要认真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最新版《商标异议申请书》模板,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标异议的提出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

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2015年最新版《商标异议申请书》模板

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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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被异议人代理机构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是否提交补充材料: 异议人代理机构名称: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异议人章戳(签字):

注:请 按 说 明 填 写

是□ 否□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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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办理异议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人应当按规定逐项填写,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不得修改格式。

2.异议人应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3.“被异议类别”栏只填写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一个或多个类别。

4.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应与商标公告上的名称/地址一致,被异议商标为共有商标的,“被异议人名称”栏应当填写共有商标申请人的代表人名称。

5.异议人名称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异议人直接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在“异议人章戳(签字)”处盖章或签字,异议人章戳(签字)应与异议人名称一致。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异议人地址应冠明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

6.异议申请书应当标明是否提交补充材料,未标注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商标异议须知

1.异议申请应当在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一份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2.商标异议申请包括以下材料:①商标异议申请书;②异议理由;③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④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⑤证据材料(可以后补)。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还应提交异议人签字或加盖章戳的代理委托书。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3.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商标异议费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同时通过银行信汇或电汇的方式缴纳异议规费,并附送汇款凭证复印件。汇款人名义应与异议人名义一致。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 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规费。

4.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版权声明:以上资料为 知呱呱网 通过网络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如果有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各种问题可以通过知呱呱网 进行免费咨询。

第13篇: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书

异 议 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栋X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是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人。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13)深福法执字XXX号XX裁定/行为,解除对XXXXX的查封/扣押。

事实理由:

本人是案件的案外人,XX年X月X日,我从被申请人XXX购买了被查封的房产(房产地址:XXXX),房款已经交清,并已经入住XX年。由于历史和政策等原因,没有及时过户,被贵院认定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侵害了我的合法财产,特向贵院申请,解除位于XX路XX花园X栋XXX室房的查封。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XXX

XX年X月X日

第14篇: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鹿邑县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被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住所:宋新行政村贾湾村

异议事项:鹿邑县人民政府拟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被申请人是错误的,该宗土地应确权给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该宗地位于鹿邑县穆店乡人民政府东西大南侧。原穆店乡农机于1975和1977年两次扩建,共借用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11.4亩土地。1979年农机厂停办,该宗地闲置。1984年许,乡水利站和农技站在该宗地上建站,申请人村民要求收回该宗地,反对乡政府不经申请人同意处理该宗地。1987年4月24日,县城建局、县信访办、县公安局、穆店乡联合作出处理意见,认为当年农机厂的借地属“征地”,实际是借用土地,虽然每亩120元的青苗补偿,手续不健全,但鉴于当时历史的特定条件下,应维持现状,不再另作补偿。之后,申请人多次上访,但问题始终没能得到解决。鹿邑县人民政府信访办(1987)29号文以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作为依据,认为该地已被征收,并要求穆店乡政府完善征地手续。拟将该宗地确权给穆店乡人民政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认定违背法律,违

1 背历史,违背真相。理由如下:

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不适用于本案,被申请人使用法律错误。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1995年5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当然不适用于发生于是于1977年之前的本案事实。同理,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也不能适用于本案。被申请人使用错误的法律依据,其结果必然不合法。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规定,即使申请人的土地被征用,被申请人的行为也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1964年7月20日通知规定:征用土地十亩以下和迁移居民五户以下的(不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可分别城市和农村、城市的近郊和远郊以及土地好坏等情况,将审批权适当下放,至于在这一规定权限内具体下放几亩、几户,下放到乡、州还是县、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后报内务部备案。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后,承办审批的机关仍应从严掌握,尽量利用空地、荒地,尽量不拆除民房,不占用农田。本案中,被申请人拟征用的土地为18亩(包括邻村土地),远远大于通知的规定,且占用的是基本农田。因此,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被申请人的征地行为也是违法的。

三、当年的历史事实证明该宗地是原农机厂借用的,但被申请人不调查了解当年参与人员,就作出了违背真相的结论。

当年事情真相以下人员均可以作证(以下人员均可证明该宗地是借用的):

1、穆店乡党委书记李心友;

2、原农机厂厂长张瑞宗;

3、原宋新行政村大队支书宋洪礼;

4、原宋新行政村大队长贾学增;

5、原宋新行政村贾湾队生产队长贾学师;

6、原宋新行政村贾湾队会计贾长付。

除了以上证人外,鹿邑县人民政府于1987年4月27日作出联合处理意见明确写明是关于“借地”的处理意见,并且指出申请人的农业税和村提留款照缴。如果该宗地确已被征用,那么就不需要再交农业税等税款。申请人照缴农业税等税款,任何人都明白该宗地事实上没有被征收。这么简单的事实,被申请人不知是不明白,还是不清楚。

鹿邑县信访办依据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为被申请人提出一个补救方案,要求被申请人补办征地手续。可惜过了30多年,被申请人并有采取任何措施,时至今日才想起办征地正式手续。

四、从1975年和1977年的现金支出凭单可以看出,农机厂以120元每亩的价格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难以证明该款是征地补偿款,只可是因借用关系而形成的租金或青苗补偿款。

首先看该单,收款人是“贾湾贾长江”。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

3 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的规定,被征收人是应当是村民,而不是生产队。该凭单收款人是生产队,说明该款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收取的,不是以个人名义收取的征地补偿款。其次在款项说明一栏,只表明“每亩120元折物”,而没有作其他说明。该120元是租金和青苗费的补偿,还是征地补偿,从字面上难以确定。1962年9月27日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结合相关规定,在任何时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是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征收人,原农机厂即使写的是征收,也不能作为征收人征收集体土地。因此,单单从该凭单看,本案的征收土地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综上,鹿邑县人民政府拟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被申请人是错误的,该宗土地应确权给申请人。

异议人:鹿邑县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2017年11月15日

第15篇:商标异议申请书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

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申请人名义(中文): (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英文):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是否共有商标: □ 是 □ 否

变更前名义(中文): (英文):

变更前地址(中文): (英文):

变更管理规则: □ 是

变更集体成员名单: □ 是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请 按 说 明 填 写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

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附页)

其他共有人

1.变更前名义(中文): (英文):

变更前地址(中文): (英文):

变更后名义(中文): (英文):

变更后地址(中文): (英文): 2.变更前名义(中文): (英文):

变更前地址(中文): (英文):

变更后名义(中文): (英文):

变更后地址(中文): (英文):

/签字)/签字)(章戳 (章戳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

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附页)

变更后的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

第16篇:商标异议答辩范本1

异议答辩书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被异议人:

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不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条。答辩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及其商标在全国业内及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1、

2、

3、

4、

5、

6、

7、简介 发展历程 销售覆盖 广告覆盖 获得的荣誉 注册情况 打假维权情况

二、被异议商标图形是委托他人独立创意设计的。

三、双方商标的比较:是否很普通,独创性是否很强,与之近似的图形商标在

多个不同类别被不同企业在先注册。

四、产品是否类似,是否关联。

五、商标的区别:形状、读音、含义。

六、图形与文字商标组合使用更加不会引起混淆,更加不会误导相关公众。

七、异议人提交的事实、材料与本案是否有关,是否有效,是否真实。

八、尊重事实、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平衡利益。

九、地域。

十、是否有商业往来

十一、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但驰名商标产品不能扩大。

综上可见:被异议商标系被异议人原创,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第条。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商标局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答辩人:

日期:年月日

第17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范玉平,女,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星城国际8号楼,身份证号:132128196706020020。,

申请人:范革平,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星城国际8号楼,身份证号:1321281967

申请人因李光军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8月2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李光军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诉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由于成安县并不是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二申请人从2010年起就在邯郸市丛台区星城国际长期居住至今,因此成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成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8篇:仲裁异议申请书

仲裁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XX,男,汉族,现年XX岁,住郑州市XXXXXXXXXXX。电话:XXXXXXX

异议事项:请求对河南XXX有限公司与河南XXX有限公司工程款仲裁一案中,涉及异议申请人所加工的楼梯、护栏等铁艺制作安装工程进行除外仲裁。

事实与理由:河南隆XXX有限公司与河南XXXX有限公司工程款仲裁一案,其中对工程款部分的裁决,包含有异议申请人所加工的楼梯、护栏等铁艺制作安装工程的价格,其裁决对异议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但是该裁决异议申请人并没有参与,也没有与有关方面达成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人无法举证、表达自己的观点理由,因此,如果裁决将异议申请人所加工的楼梯、护栏等铁艺制作安装工程的价格做出仲裁,就会对异议申请人的权利造成侵害。

异议申请人特提出此申请,请仲裁庭批准。

仲裁庭也可在仲裁当事人与异议申请人就其所加工的楼梯、护栏等铁艺制作安装工程价格达成最终具有强制履行效力的协议后提交仲裁庭后再对仲裁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仲裁。

此致

郑州市仲裁委员会

异议申请人:XXX

2011年XX月XX日

第19篇: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异议人收到贵院(2010)临兰执字第3812号执行裁定书和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刘XX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XX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X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第20篇:保全异议申请书

保全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

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联系电话:被异议人1:(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

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联系电话: 被异议人2: (保全裁定的申请人)

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联系电话: 异议请求:

对依据__________(裁定案号)作出查封有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其中_____个型号为____轴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14日,异议人与第一被异议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异议人加工________规格轴承,数量_____个,交货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原料由异议人提供。2014年4月15日异议人如约将原料_____________送至第一异议人处。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被异议人以_____________理由申请贵院对第一被异议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____年____月____日贵院作出_________号裁定书,查封第一被异议人财产,包括第一被异议人占有的异议人所有的_____个轴承。

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年月日 附:

1、异议人与第一被异议人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

2、

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
《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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