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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转刑事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06 15:02:23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事附带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 男,苗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XX县人,现居住贵州省XX县XXX乡XX村潘XX组。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家庭住址贵州省金沙县西洛乡阳灯村黄家坡组。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黔金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86772.1元(被申请人已预支医疗费XXXX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拒不执行判决,特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及理由:

XXXX年XX月XX日晚,被申请人XXX因为过路问题纠纷,电话邀约XXX、XXX等十多人到XXX家,在XXX的带领下冲XXX家二楼,对申请人XXX、XXX、XXX、XXX、XXX用棍棒殴打,殴打约10分钟后逃离现场。经过遵义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申请人XXX所受损伤致脑挫裂伤、脑内出肿、硬膜下血肿开颅后及硬脑膜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重伤。后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民事赔偿主张,并作出了(2013)黔金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该文书中认定上述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人民币:86772.1元(被申请人已预支医疗费XXXXX元)。

但时至今日,上述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应当赔偿申请人款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以支持。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14年8月21日

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金沙黔金刑初字第XXX号1份。

推荐第2篇: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

撤诉申请书

XX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被告人XX故意伤害一案,申请人XX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申请人与被告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请贵院依法予以准许。

此 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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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赖远平,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

请求事项: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依法指定足够的举证期间。

事实与理由:

在贵院受理的原告B与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对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内容无法认同,申请人不同意离婚,原告隐瞒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很多问题争议都很大,申请人的举证负担沉重,部分争议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才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本案不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

本案案情复杂,特恳请人民法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处理并准许申请人的上述请求。

此致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

2012年6月28日

推荐第4篇:刑事附带民事协议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

甲方:潘小丽

代理人:潘贻昆,潘小丽的父亲。

乙方:肖调亮

代理人:肖调亮的

因潘小丽(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

1、甲方自愿就潘小丽(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向乙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整容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0,000),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一次性付清。

2、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赔偿金后,放弃其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权利,即放弃主张与潘小丽(被告人)故意伤害案有关的任何民事赔偿权利。

3、乙方在收取甲方上述经济损失的同时,自愿向瑞安市人民法院递交请求对潘小丽(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以此表明对被告人潘小丽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被告人潘小丽的刑事责任。

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份,自双方或其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推荐第5篇:刑事附带民事公函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

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函

[ ] 第 号

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本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一案中 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签章)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联系方式: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推荐第6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XX,男, 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住XXXXX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XXX,男,XXX年XXX月XXX日生,XXX人,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年XXX月XXX日

附:

1、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推荐第7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一) 写作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为,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款)。这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作出的原则规定。

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所作的时间限制。如果第一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但书为此规定了一个被救方法,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前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限制。

(4)在刑事诉讼中,常有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对此,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处理方法,即: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应该知道,一般说来,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作出,并不意味着此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无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则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在检察院刑事诉讼文书格式中专门规定了在此情况下使用的诉状格式,名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般制作6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及辩护人增加2份,有关单位1份;送达人民法院2份,被告、辩护人各1份,有关单位1份,归检察卷1份,检察内卷1份。除前述被害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提出赔偿要求并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 写作方法

附带民事起诉状虽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两种格式,但两种格式的诉状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还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点在于:(1)都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2)在使用附带民事起诉状之前都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诉状的使用目的都是为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因此,两种格式的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不要求文书正文标题居中。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将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1.首部

(1)标题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标题可称作“附带民事起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起诉的,标题写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确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依据比较容易确定,共有4类: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项目按格式要求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诉状中,起诉人写作“原告:×××人民检察院(本院)”,另起两行分别写“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本院检察员)。”被起诉人就写作“被告人”,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2)诉讼请求

刑法第36第1款条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实体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在被害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上,法律也给予了特别的重视。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

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程序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损失有明确的范围,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刑法规定),或者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和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不包括精神损害。就经济损失而言,应该包括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要发生的经济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但将来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或可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在其中。比如人身伤害赔偿,诉讼请求部分应该包括医疗救治费、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被助费、续医费、被害人本应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等费用。在司法实践中,营养费被认为是一项合理的费用,但鉴于营养费不易确定,通常被纳入精神抚慰金或直接以精神抚慰金的名义出现。但精神抚慰金具有明显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而这一赔偿范围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无确切的依据。作为一种广为人知且获得相当的社会承认的赔偿项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提出是可以理解的。除此之外,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与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是一致的。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止一人时,诉讼请求部分应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事实与理由

与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写作结构一样,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在结构上也分成两部分,先写案件事实,后写证据诉讼请求的理由。

事实部分的写作有其特殊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追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部分提出索赔请求,包括当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也是如此。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就只需要写出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过程以及侵权结果,而不需要写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即虽然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实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要作为指控事实提出,但刑事犯罪事实仍然不能不出现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因为刑事犯罪事实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两者的联系在法律上十分紧密;这就象虽然刑事被告人的民事侵权结果不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指控的主要内容,却可以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写入起诉书中一样。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只是刑事犯罪行为的情节或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及该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才对案件的不同性质产生决定性作用。因此,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仍然应从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入手,写被告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实施民事侵权行为)的开始、过程和结果。这一事实的写作,因有起诉书指控在先,可以依起诉书的指控事实来写,而把重点放在对于后果的写作上,且无论是什么样的后果,最后都要归结到经济损失上来。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一致,附带民事起诉状事实部分的写作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基本内容上没有出入,只是细节不同,则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写作事实最好不要反映这一差异,因为表明这一差异对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什么帮助,却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新的举证责任。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根本性的差异,即在诸如影响案件定性、量刑和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等问题上有出入,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面应该将自己对案件的不同认识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调查或者提供足以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改变认识的证据,一方面将自己的案件事实的认识作为案件事实写入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同时提供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确实充分的证据。人民检察院的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可以作为有别于当事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起诉的一个例外,在事实部分的写作方法上较为简单,可以全部但略为简要地将起诉书的事实部分全部搬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而将本应作为该文书事实部分重点内容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后果作为叙述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自然延伸。这主要是因为同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存在差异。附带民事起诉状的理由部分的写作方面与民事起诉状有相同之处,也是应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对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总结,仍然从法律上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加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理由部分应该对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这是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加以证明;第三,如果民事侵权行为人不止一个,可以不具体划分每一个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但应该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依据上,应该既引用刑法第36条第1款(实体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

1、2款(程序法依据),以及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实体法依据)。

(4)证据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在写完理由部分后,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该写上证据部分,方法亦应采用目录式,即只需要列举出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而不需要写出证据的具体内容,不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而且,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目的不在于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诉讼请求部分也只是民事赔偿,所以只需要列举有关能证明民事损害后果的证据就可以了。刑事犯罪事实不需要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加以证明。

(三)范本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起 诉 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刘某,男,33岁,汉族,原个体运输户,住*市*区鱼*路*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长某,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64 154.40元。

事实和理由

1998年6月13日晨,原告人从宝岭驾车去明光,途中王光驾驶的农用车多次故意挡住前方去路,原告人多次鸣笛示意让路,王光均置之不理。双方遂发生纠纷。王光邀约被告人长某,共同殴打原告人,其中,长某用扁担砍中原告人头部,致原告人硬脑膜外出血,颅骨骨折。经某市法医学会鉴定,伤害程度为重伤。某市法医验伤所鉴定伤残等级为6级。原告人住院抢救16天,出院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111 74.40元,差旅费500元。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由某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长某故意伤害原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原告人医疗费11 174.40元,差旅费500元,护理费1 220元,营养费1 060元,误工费10 600元(含

停止运营的损失费),伤残补助费39 0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64 154.40元。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和来源

1.医疗费单据35份;

2.差旅费单据21份;

3. 鉴定费单据2份;

4. 证人名单(已提交*区人民检察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另交检察院1份;

(2)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1份。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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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附带民事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1383943588

5、18939495989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滨江国际酒店1208室。

推荐第9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宏昌,男,1971年1月1日生,39岁,农民,现住临渭区辛市镇贺田大队张东组,电话:15877643597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何平新,男,36岁,临渭区辛市镇贺田大队张东组村民,现关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请求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3478.4元;

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待伤残

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

事实及理由:

2010年10月17日下午4点,原告及其妻子请人用播种机在张东组北面自家地里播种小麦,当时,和原告土地相邻的被告也在自家地里旋耕土地。为原告播种小麦的司机告诉原告被告把两家土地的界梁旋了,原告随即去和被告沟通,让其别旋了,以免把梁子弄坏。被告听后停止了该行为。原告便回自己地里继续耕种,正在原告干活期间,被告走上前来说原告把两家的界梁伤了,两人遂为此争执起来。原告妻子听到争吵声跑去将二人拉开,但被告却不依不挠,边骂边拿起一把斧子就朝原告扑过来,原告当时毫无防备,因此被告第一下就砍到原告胳膊上,紧接着,又狠狠地在原告的

头上砍了一刀,原告立刻鲜血直流、晕倒在地。其晕倒时间约1个小时,直至原告手术时仍未清醒。

原告妻子见状,赶紧把村卫生所的人叫来检查,卫生所认为伤情严重,无法医治,让原告妻子赶快把人往大医院送。原告妻子和被告妻子立即将原告送到渭南市二院,市二院大夫简单查看后表示伤情严重,治疗不好的话可能会导致患者半身残废,听到此话,原告妻子等人又立刻将原告转到市地区医院,地区医院以脑挫裂伤急诊收治。后经详细诊断,被告的伤害行为造成原告:

1、脑挫裂伤

2、左顶部硬膜外血肿

3、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

4、颅内积气

5、头皮裂伤、头皮下血肿

6、左前臂皮肤裂伤

7、右侧面肌痉挛。原告在地区医院住院46天,经过手术等治疗措施,医疗费共计84819.4元。病情相对稳定后,本应继续治疗,但因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原告家属提出出院。原告出院后仍感不适,生活不能自理。现在也常感觉头痛,右手不能拿东西,不能参加劳动。事发当天,原告的弟弟张永红就去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遂以伤害案件立案侦查。但因被告外逃,案件一直搁置。2011年1月14日临渭区公安局对原告的伤情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但直到2011年12月28日,被告才被抓捕(现关押于临渭区看守所)。事发至今,被告仅在起初支付了三千元,以后再没有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赔偿。原告为此不仅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还蒙受了巨大的经济

损失。其家人为凑钱看病,向信用社及私人贷款,至今贷款利息已达一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因界梁之争,竟持斧伤害原告,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伤害罪。同时其犯罪行为也给原告造成了医疗费等巨大的经济损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处理并判决。

此致

附:赔偿清单一份

具状人:

2012年3月1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住院期间84819.4元,出院后复查费250元,

总计85069.4元。

2、住院伙补:住院46天,一天30元,总计1380元。

3、护理费:住院前15天是两人护理,一人一天80元,计

2400元。住院后31天,一人护理,计2480元,出院后,护理原告60天,一天80元,计4800元。总计9680元。

4、营养费:住院46天。每天20元,总计920元。

5、误工费:误工16个月,每月3000元,总计48000元。

6、交通费:计500元。

7、复印费:计129元。

8、伤情鉴定费:计800元。

9、贷款利息:计10000元。

10、伤残赔偿金尚未确定,待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总计:156478.4元,被告前期已支付3千元,故赔偿数额为153478.4元。

推荐第10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

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

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附:

1、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第11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大理)马培杰 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

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

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第12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飞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人,住中馆驿镇陈大村十三组,务农。身份证号:

被告:陈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人,住中馆驿镇陈大村八组,务农。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陈启国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秉公惩处: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调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2005年,被告人陈启国承包本村十三组一片荒山从事林木种植。2012年10月突然改变产业项目,进行牛羊养殖,事前未征得发包方及当地村民的同意。此后被告人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任期一百多只山羊自由散放,多次啃吃当地村民所种树木、庄稼和蔬菜,村民多次找其交涉,均被蛮横对待,或遭威胁。更为恶劣的是,2013年6月30日,原告发现自家栗树和菜园被被告羊群啃吃、践踏一空,于当日21时许找被告讨说法,结果遭其辱骂一通,态度蛮横,拒不认错。值此之际,原告之妻程品红拉原告准备找村干部评理,转身时突遭被告以碗口粗的石头猛砸其腰部,程品红当场被砸至休克。随后被送往麻城医院,医院作出了诊断证明,并出具法医鉴定。

时近一个月,原告多次找相关单位解决此事,但调解无果。原告之妻至今卧床不起,本已贫困不堪的家庭更是蒙受莫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启国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陈启国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杨飞和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具状人:杨飞和2013年7月24日

第13篇:刑事/民事/行政上诉状

刑事/民事/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人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字第___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

上诉人

年 月 日

说明:应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后用括号分别注明其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例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列被上诉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在“出生地”后增写“文化程度”。如果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审判决或裁定的时间,以便于立案时检查是否超过了上诉

期。其中的 “因_________一案”应填案由,即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正文格式比起诉状简单,不可套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请求只能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使当事人不信任原审法院,极不情愿发回重审,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诉理由是上诉状的核心,要针对原审裁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反驳。通常分条列项:(1)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有误,(2)原判(裁定)适用法律不当,(3)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4)原审法官徇私枉法等。

第14篇: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乙男35岁汉族某某人农民家住贵州六盘山

答辩人因自诉人甲起诉答辩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的行为虽构成犯故意伤害罪, 答辩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照>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1份

答辩人:乙代书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

2011年9月8日

第15篇:刑事附带民事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 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第16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自诉人:赵女,女,28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初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自诉人:张某(系赵女之夫),男,3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高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被告人:吴某(系赵女之继母),女,5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农民,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被告人:赵男(系赵女同父异母的兄弟,吴某的亲生子),男,2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高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诉讼请求:

1、吴某、赵男承担刑事责任

2、赔偿自诉人8700元人民币。

3、诉讼费用有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赵女由外祖母养大,与吴某关系不和,来往稀少,吴某平时对赵女存有怀恨之心,经常到赵女家门口借故谩骂、挑衅。2006年底,赵父去世,赵女因此分得一笔遗产,吴某因此更加恨赵女。2007年2月26日上午,吴某见赵女没有去给赵父上坟,以赵女没有良心为由两次到赵女家闹事,撕毁春联,揪掉了赵女的头发,挖破赵女的脸皮,使赵女疼痛难忍。在呼救中,过路群众徐某赶去拉开。吴某扔不罢休。当晚十点左右,吴某又与其子赵男领着孙某、宋某等十多人,砸坏赵家房门插销,闯进屋内。用砖头和穿着大皮鞋的脚踢赵女和她的丈夫张某,直打得两人伤痕累累,当时在场的有胡某、李某作证。

经达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张某头部及腰部挫伤,赵女左臂及下肢六处挫伤、右耳处挫伤、皮下有淤血。造成夫妻两人二十多天不能上班,停发工资2200元人民币,并花去医疗费65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诉,被告人吴某、赵男,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带人殴打自诉人赵女、张某,造成赵女、张某受伤,已经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自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赵女张某2007年7月13日 附件: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三份;

2、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费用清单;

3、XX公司停发张某工资2200元人民币证明材料;

3、证人胡某、李某的身份证明材料;

4、胡某、李某的证言。

第17篇: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

因 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签名)年 月

第18篇: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行政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___________一案(或:答辩人因___________对___________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答辩状副本___份;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

答辩人

年 月 日

说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栏需列出的身份事项与起诉状相同,注意在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增写“出生地” 和“文化程度”。

起诉状属于立论,而答辩状属于驳论。驳论文章强调针对性。应避开枝节问题,抓住对方的“软肋”,在关键问题上下功夫,一针见血。

十六、反诉状

刑事(自诉案件)/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

被反诉人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反诉状副本 份;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

反诉人

年 月 日

说明:在反诉人和被反诉人后应分别注明其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例如,反诉人(本诉被告人或本诉被告),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本诉原告人/本诉原告)。注意在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增写“出生地”和“文化程度”。

反诉请求旨在抵销、吞并或否定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要阐明反诉与本诉的关联性,即写明两诉在诉讼标的、诉讼理由上具有事实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反诉状破中有立。答辩状属于驳论文章,旨在驳倒原告所提事实及诉讼请求,使其败诉;而反诉状则是在反驳原告的同时,又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属于驳论、立论相结合的文章。

第19篇: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春秋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承德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

法定代表人:王臻舟,职务: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避暑山庄门前易园宾馆一楼。

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人)

法定代表人:郑新民,职务:总经理。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路北京通铁路52号。 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原审被告人)

负责人:白玉杰,职务:经理。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东街。

被上诉人李浩,(原审被告人)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锦山镇。

被上诉人程卫东,(原审被告人)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锦山镇东街21组57号。

原审被追加被告人承德市招商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天雨,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新华路帝景园西侧底商。

被上诉人杨慧,(原审原告人)1997年6月18日出生,满族,小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西城社区。

法定代理人:王东辰系杨慧之母。

被上诉人王东辰,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西城社区。

被上诉人毛东旗,(原审原告人)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

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县土产公司家属院楼。

被上诉人马玉光,(原审原告人)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会计,住河北省承德县土产公司家属院楼。

被上诉人毛毳,(原审原告人)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满族,大学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县土产公司家属院楼。

被上诉人马哲,(原审原告人)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学苑路南园小区。

被上诉人张建成,(原审原告人)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教师,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丰园小区3号楼301室。

被上诉人于丽敏,(原审原告人)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教师,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丰园小区3号楼301室。

被上诉人张威,(原审原告人)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满族,大学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丰园小区3号楼301室。

被上诉人张适,(原审原告人)男,1997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丰园小区3号楼301室。

法定代理人:张建成。系张适之父。

被上诉人赵瑞芹,(原审原告人)女,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荣华社区商城小区1号楼4单元。

被上诉人孙桂荣,(原审原告人)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魏仗子乡排仗子村。

被上诉人王桂云,(原审原告人)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商城社区2号楼。

被上诉人马艳宾,(原审原告人)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滨河中路。

被上诉人丁嘉宝,(原审原告人)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滨河中路。

法定代理人:丁强,系丁嘉宝之父。

被上诉人李金泽,(原审原告人)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乾坤小区5号楼1单元。

被上诉人刘玉杰,(原审原告人)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榆洲中路42号。

被上诉人孙秀芝,(原审原告人)女,193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榆洲中路42号。

被上诉人霍凤芹,女,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铜兴大街路南9栋48号。

被上诉人霍凤贤,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铜兴大街1号楼211号。

被上诉人霍凤洁,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棋盘地9号楼4单元702室。

被上诉人霍友,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铜兴大街路南1楼2单元101号。

被上诉人霍凤荣,女, 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马市街1号楼402号。

被上诉人霍凤云,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满族,教师,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榆洲中路42号。

上诉人因不服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1)朝刑再字第1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一、请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11)朝刑再字第1号判决,予以改判,或者发还重审。

二、请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上诉人退出诉讼。

三、请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由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李浩、程卫东对24名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再审审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再审审理时被上诉人张建成、于丽敏、赵瑞芹、马艳宾、丁嘉宝、孙桂荣、刘玉杰、霍凤云、孙秀芝、霍凤荣、霍友、霍凤贤、霍凤洁、、(霍凤云、孙秀芝、霍凤荣、霍友、霍凤贤、霍凤洁请求霍明山的民事赔偿部分)并没有要求上诉人承德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德市招商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20000.00元的违约责任,在审理时因本案存在侵权与违约的竞合,这样主审法官释明本案的被害人选择或侵权或违约之诉,休庭15分钟后本案的被告人均明示选择侵权之诉,放弃违约之诉故被害人均不要求两个旅行社承担责任,这样本案就是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的侵权之诉,而再审判决中并没有认定这一事实,本案被害人选择侵权之诉后,追加两个旅行社作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因为本案各受害人(原审原告)均不同意将旅行社追加为被告人,同时本案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追加两个旅行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不但强行追加两个旅行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且判令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行为既侵犯了上诉人的法定权利,又侵犯了受害人的法律救济选择权的法定权利,原审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责令两个旅行社退出诉讼。

二、本案应该由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显失公正。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司机李浩的危险驾驶行为致使众多的受害人损伤,被上诉人李浩的违章驾驶行为是致伤受害人的直接原因,而是肇事车辆(蒙D26395)初始登记的权利人是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记载的购买发票也是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依据案件发生时的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人主体理应是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被上诉人李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卫东是肇事车辆车主。赤峰中昊分公司将该车挂靠本单位”,该认定纯属不顾客观事实,按照肇事车辆的购买发票、车辆所有依法注册登记手续、营运手续等,该车的所有权人就是赤峰中昊公司,而不是判决书认定的程卫东,一审判决故意歪曲事实,使得赤峰中昊公司逃脱了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和承德市招商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没有任何的过错,原审法院认定:“招商旅行社、春秋旅行社作为旅游的组织者,本应对所包车辆证照运营手续进行检查并对超载、游客携带物品的安全负责。因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损害后果的产生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付连带赔偿责任。(见判决书第13页17行至19行)”是严重的错误,其一;两个旅行社没有审查运输车辆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这样的注意义务,其二;受害人乘坐肇事车辆时,车辆的相关运营手续齐全,司机驾照合法有效,其三;肇事车辆当时也不存在超载、超员的情况。这怎么就能认定两个旅行社有安全注意保障义务呢? 原审法院判决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显失公正。

三、原审法院再审判决法律依据不足,说理不清楚,难以让人信

服。

原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判决,但是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两个旅行社的行为有任何的过失行为,又怎么谈得上与被上诉人李浩的肇事行为相结合构成共同侵权呢?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认定了本案的责任主体是被上诉人李浩,而原审法院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于不顾,追加上诉人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被告,并判令上诉人旅行社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其判决没有客观性、公正性,原审判决中也没有充分的说理清楚两个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因判决中存在侵权与违约竞合,说理不清楚,使得事实的认定与判决的结果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难以让人信服。

综上,原审法院再审审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判决由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显失公正、判决法律依据不足,说理不清楚,故请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11)朝刑再字第1号判决,予以改判,或者发还重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承德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1日

第20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你的姓名)

(你的单位)单位,地址:(你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X 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XXX、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元、护理费XX元、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交通费XX元、法医鉴定费XX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先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XX,共计XXX元。

事 实 和 理 由

XX年XX月XX5日XX时许,(简要案情,也就是发案经过),XX年X月X日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害。

我在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天,已花去医疗费XX元,我住院期间(陪侍及住院情况)。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XX天,经过治疗终结,我现在(感觉情况,如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等)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的工作(影响工作情况)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 XX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 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民事转刑事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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