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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8-25 07:38:31 来源:委托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范本

兹委托【 】先生(身份证号【】)代表本单位出席AAAA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举行的【】年第【】次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赞成□ 反对□ 弃权□);

2、董事会议事规则(赞成□ 反对□ 弃权□);

3、监事会议事规则(赞成□ 反对□ 弃权□);

代理人可全权代表本单位,对AAAA股份有限公司【】年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临时提案及其他本单位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进行表决。

委托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委托人持股数:【】万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推荐第2篇:第二次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淮河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身份证号: )代表本单位出席淮河兴业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4月XX日举行的2018年第2次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行使表决权事项具体如下:

1、2017年度工作总结及2018年度工作计划。(同意、反对、弃权)

2、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同意、反对、弃权)

3、《淮河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同意、反对、弃权)

代理人可全权代表本单位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推荐第3篇:农商银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因故不能出席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特委托

,性别:

,身份证号: ,出席会议并行使本人做为发起人权利和义务,此委托截止于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结束而失效。 会议审议内容:

1.审议《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草案)》;

2.审议《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3.审议《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4.审议《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5.审议《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6.审议《第一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草案)》;7.审议《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草案)》; 8.审议《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草案)》; 9.选举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0.审议《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2019年战略发展规划(草案)》;

11.审议《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持“三农”发展和今后三年涉农贷款比例规划(草案)》;

12.审议《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投票表决办法(草案)》;

13.审议《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书(草案)》;

委托人:

受托人:

2016年12月10日

推荐第4篇:奇台农商银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因故不能出席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特委托

,性别:

,身份证号: ,出席会议并行使本人做为发起人权利和义务,此委托截止于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结束而失效。 会议审议内容:

1.审议《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草案)》;

2.审议《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3.审议《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4.审议《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5.审议《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6.审议《第一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草案)》;7.审议《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草案)》; 8.审议《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草案)》; 9.选举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0.审议《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2019年战略发展规划(草案)》;

11.审议《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持“三农”发展和今后三年涉农贷款比例规划(草案)》;

12.审议《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投票表决办法(草案)》;

13.审议《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书(草案)》;

委托人:

受托人:

2016年12月10日

推荐第5篇: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东大会的类型

股东大会有三种:

法定大会,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能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年度大会,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年度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临时大会,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除了上述三种大会外,还有特种股东会议。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则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体列举召集条件,而将决定权交由召集权人根据需要确定。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时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临时全会于必要时随时召集。”而英国公司法在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则采取了结合式的办法,即在规定抽象的召集条件之后,对法律认为重要的事项进行列举。其规定为:股东临时会可于必要时随时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变更、公司的转化、限制股份转让的新规则、董事竞业的认可、董事私人交易责任的免除等。

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股东大会的作用

1.对公司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如何行使其职责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一般是一年召开一次,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之后六个月期限内召开。必要时,公司也可以召开临时的股东会议。临时会议的内容,即在什么情况下哪一类问题可通过临时会议来讨论解决。

企业集团法律问题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的充分时间内传送给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

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第一,要有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二,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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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股东大会)

案情: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分析:

(1)符法公司法规定的事项有:

①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

②选举部份董事、更换董事长,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公司法》100.本法38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38条的第一款: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 ①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20日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本案为临时召开股东大会,少于15日之规定。

②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由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③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④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法》10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非现金最高可占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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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 股东大会协议

出席会议股东:XX、XX、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XXX公司于XX年X月X日在XXX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X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变更(内容):

原(内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变更后的(内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原(内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变更后的(内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全体董事签名:

XXXXXX

公司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公司若设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3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并需股东的明确同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 第二十三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若出席)应当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5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若出席)、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6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布,公布时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布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若出席)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布。

7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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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武汉格瑞林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6年 月 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武汉格瑞林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武汉格瑞林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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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向提议人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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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含上述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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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通知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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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第七十四条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分别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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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之积,其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数集中投向一位候选人或者任意分散投向多位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但每位当选者所得投票权总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时,股东实际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超过时则该股东所投全部投票权均作废,视为该股东弃权。 如有候选人的得票总数不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且因此导致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则股东大会应就未当选的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累积投票程序进行再次进行投票表决。如再次表决仍不能补足应选人数,则公司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补选。 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少于所有其他已当选的候选人所得票数、且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的应选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累积投票程序再次进行投票表决,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规定的应选人数为止。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总数,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负责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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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上述人员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既不按前款规定签字,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股东大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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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后生效。 会议记录、决议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四十八条 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会行使必要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行;

(二)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三)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公司与非关联方达成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外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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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下,或其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其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或其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其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并接受股东、监事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如果出现股东大会职权中未涉及的事项,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事后向股东大会报告处置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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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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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6日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以及任何其他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

14、审查公司与关联人一次或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如超过3000万元,则为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15、审议决定总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上(含20%)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16、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共同推举出的股东,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鼓掌表示同意]。若股东无法推举主持会议人选,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的权利,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由《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内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手续、登记时间、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8、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召集人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以及明示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不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人)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其中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联名提议时;

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二十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的出席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2)。 法人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加盖法人印章。

自然人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自然人股东应由其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本人签署的委托书及有关持股凭证。

第二十五条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照会议通知中的会议登记办法办理会前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文件正本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报送公司(与传真件一致)。

第二十六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开幕至少十五分钟前到会议设置的签到处办理签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规则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通知中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条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有:

1、公司董事会;

2、公司监事会;

3、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4、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可以不将该等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1、属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与公司过去两年内的由其他股东提出的,没有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提案内容相似或者一致;

3、董事会认为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五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第三十七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三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四十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 董事的提名:

1、公司上届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名;

2、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考核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提案的其他方式和程序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三) 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提名:

1、公司上届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名;

2、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提案的其他方式和程序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议程事宜。 第四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对拟收购、出售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或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生效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审计或评估,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

第五十二条 股东要求发言,应事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由大会秘书处按持股数从多到少顺序安排前10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并由大会主持人点名到指定的位置进行发言,其内容应围绕股东大会的主要议案,发言应简洁、明了。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提问,回答时间不超过十分钟。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提问,但应向提问者说明理由:

1、提问与议案无关;

2、提问涉及事项有待调查;

3、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4、回答提问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5、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作出表决,一般采用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判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在会上当众宣布。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大会的董事签名。

第五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因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债券的发行;

3、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修改;

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7、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8、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9、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1、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以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五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再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再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5、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股东大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按累积投票制规则)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独立董事的任免及其津贴标准的确定;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债券的发行;

3、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应由股东大会审查的关联交易;

6、《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以外的,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 股东大会会后事项

第七十一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代理委托书、记录、表决表、决议、审议事项的报告文件、提案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保管,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后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报会议审议事项内容、每项提案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众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召开股东大会之机,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按规定进行网络投票的,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董事会,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讨论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11篇:股东大会会议纪要

徐州××××××有限公司

王**律师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会议时间:XX年7月××日

会议地点:在本公司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会议

召集人:王××

会议通知时间:XX年7月××日

会议通知方式:书面通知

出席会议股东:×××,×××,×××,×××

主持人: 王××

会议审议事项:

一、罢免和更换公司监事;

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三、修改公司章程。

会议决议:

一、就第一项审议事项,

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反对,达成如下决议:

免去李××监事职务,选举谭××为公司监事。

上述决议涉及到章程条款变动的,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二、就第二项审议事项,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反对,达成如下决议: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36万元。

上述决议涉及到章程条款变动的,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三、就第三项审议事项,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反对,达成如下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如下内容:

1.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决定解除其股东资格:

(1)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2)股东严重破坏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3)非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或相竞争的业务;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4)侵害公司商业秘密;

(5)诋毁公司商业信誉;

(6)其他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挪用或侵吞公司资金,私藏、转移或隐匿公司重要文件及资料等等)。

股东会决定解除上述股东资格的,涉及的未交的出资额由其他股东认缴;已缴的出资额,即该股东的股权,由其他股东按照股权成本价购买,不再评估该股权的溢价或减亏。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出资时向公司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2.考虑到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下列人员界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各部门经理、办公室主任。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第12篇: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2013 年3月25日上午 9:30。

二、会议地点:

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公路某某号

三、主持人:

董事长王某某

四、宣布大会参加人数、代表股数、会议有效。介绍会议出席人员,介绍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五、股东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 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 2012 年年报审计报酬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公司出售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1.5239%股权的议案》

六、议案表决

七、表决结果统计

八、宣布表决结果

九、股东发言

十、签署、宣读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十一、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会议闭幕

第13篇:股东大会报告

江苏康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报告

各位股东:

下面我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年来,国內经济形势不景气,我们的主要用户钢铁行业持续低迷,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有好多同行已经关门停产,我们公司在各位股东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还在运转,但也遇到了很多困难,现将公司三年来的经营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

1、资产状况

2014年底,企业的总资产 亿元;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净资产 万元。

2、经营状况

2012年实现纳税销售 亿元;实现利润 万元;实现税收 万元。

2013年实现纳税销售 亿元;实现利润 万元;实现税收 万元。

2014年实现纳税销售 亿元;实现利润 万元;实现税收 万元。

三年来,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有所下滑。

3、人力资源情况

三年来,我们招聘大学生充实技术力量和其他岗位工作。先后有30多名同志参加了四川大学、中国石油大学、扬州职工大学等学院的远程教育,已有20多名同志完成了学业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生产一线工人近100人获得电焊、起重等特殊工种操作证和技能证书。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人才资源保障。

4、技术开发情况

三年来,公司注重技术开发,重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29项。获国家重点新产品4项,高新技术产品5项,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6个。科技进步2等奖1个,2013年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共同开发实施了国家863计划重点项目 “钢铁烧结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产业化开发”,并被列为2014年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这对加快公司的产品结构升级和优化,拓展新的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技改投入情况

三年来,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新添生产厂房近8000平米,为了节约费用,将滤料生产线从姜堰工业园区迁移到东厂,安装、调试后已投入生产。

6、品牌建设情况

三年来,我们注重品牌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形象,先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十佳品牌企业、市重点工业企业、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AAA级资信等级企业。“康洁”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公司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复审、并通过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首次认证。

二、下一步工作目标

工作思路:规范管理,注重科技,強化营销,提高效益。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规范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强化生产和安装工程管理,降本减耗,提高效益。

2、注重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

招聘、培养人才,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不断开发高技术含量的产品,进一步优化产品工艺设计,在满足用户需求的前提下,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3、强化营销工作,积极拓展市场

将营销工作作为公司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把主要精力放在营销工作上,要加强营销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营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攻关能力,强化营销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和思想道德品德教育,积极开拓市场。

4、加速货款回笼,压缩资金占用

进一步加大货款回笼力度,将销售报酬与货款回笼紧密结合,加速资金回笼,压缩资金占用,缓解资金紧张的压力,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5、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企业形象

在巩固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骨干企业、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AAA级资信等级企业、中国驰名商标等原有品牌的同时,不断培育新的品牌,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市场竟争力。

各位股东,希望大家同心同德,同舟共济、齐心协力,积极工作,走出困境。

谢谢大家!

2015年3月 日

第14篇:股东大会开幕词

股东大会开幕词

篇1:股东大会开幕词

各位股东、监事:

大家下午好!

我非常高兴担任今天会议的主持人,此次会议的议程主要有七项:

一、表决通过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二、表决通过公司经营层××年度年薪方案

三、表决通过公司××年度分红方案

四、审议××与××股权转让(受让)事宜

请问各位股东,对上述议程有无异

议,如果没有新的意见,没有弃权和不同意的,一致通过。

今天的会议,应出席的各方股东100%股权,实到 股权,我宣布会议正式开始。

接下来,进行第一项议程:表决通过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请看投影,由××宣读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下面,请各位股东对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进行表决, 弃权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不同意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没有弃权和不同意的,一致通过。

接下来,进行第二项议程:表决通过公司经营层××年度年薪方案。

请看投影,由××宣读公司经营层××年度年薪方案。

下面,请各位股东对公司经营层××年度年薪方案进行表决, 弃权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不同意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没有弃权和不同意的,一致通过下来,

进行第三项议程:表决通过公司

××年度股东分红方案 请看投影,由××宣读公司××年度股东分红方案。

下面,请各位股东对公司××年度股东分红方案进行表决,() 弃权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不同意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没有弃权和不同意的,一致通过。

接下来,进行第四项议程:审议××与××股权转让(受让)事宜。

下面,请各位股东对××与××股权转让(受让)事宜 进行表决,

弃权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不同意的请举手报告(稍候) 没有弃权和不同意的,一致通过。

如果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情,我宣布×××有限公司××年度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各项议程圆满完成,会议顺利结束。请各位股东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请各位到楼下合影留念。

篇2:股东大会开幕词

各位代表:

经过2个月的筹备,**泾村集体经

济 。 组织改建成“**泾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工作已经基本就绪。今天召开**泾社区股份合作社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今天大会的主要议程有四项:

一是听取村改革领导小组作筹备工作报告;

二是宣读**泾村集体资产价值确认的批复和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候选人的批复;

三是制定**泾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四是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今天大会应到代表96人,实到人,超过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符合规定人数,可以开会。

下面我宣布**泾社区股份合作社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正式开始。

第15篇:第二次股东大会

XXX物流有限公司

二0一二 年 四 月 十二 日

十、股东签名:

第16篇:股东大会发言稿

御舒坊筋骨舒股东大会发言稿20171009 各位原始股东: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公司向成为我们御舒坊有限公司原始股东的各位同仁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也由衷的感谢每位同仁对我们董事会的信任和支持。每一个成功者都有一个开始,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相信今天大家的加入,我们都有了成功的开始,我们也必将打开辉煌的成功之路,世界也必将向我门这些有目标和远见的人让路。

其次,我们今天都是御舒坊有限公司的一员,如何让他成为苍天大树,光靠几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只有“根繁才能叶茂”,只有大家齐心协力,不断的生根、发芽,才能使我们的树木茁壮成长,甚至成长为茂密的森林。所以我们不仅要将御舒坊筋骨舒这款优秀的产品推广出去,更要吸纳更多的精英加入到我们的团队,让我们这支优秀的团队不断发展壮大,让小流汇聚成江河湖海。

第三,请每位股东要加强业务学习。我们都知道,你要给别人一碗水,自己要有一桶水,人之所以有一张嘴,而有两只耳朵,原因是听的要比说的多一倍。所以我们要加强业务学习,现在我们每位股东务必要熟悉三个方面: 1.我们产品的功效; 2.我们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推广的途径、方法及策略。

公司近期将通过股东微信平台将御舒坊筋骨舒的功效,正确的使用方法,适用的症候群等相关资料传递给大家,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熟练于心,这样才能胸有成竹的回答别人的问题,才能更加有自信和底气去推广我们的优质产品。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顾客和要加入我们团队的朋友信赖和支持我们,我们的成功之路才会越走越远、越走越宽。 同时我们每位股东要形成三件论: 1.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 2.发挥产品技术的优势和团队的战斗力;

3.具有强大的市场开拓能力和销售渠道的管理能力。

第四,大家要明确,御舒坊这个团队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打造和维护的,大家都是各行各业的精英,希望大家能够献计献策,帮助公司发展壮大,公司的发展关系到每位股东的切身利益,公司与每位股东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惠互利的,公司的发展壮大就是我们大家的发展壮大,希望今天在场的所有股东都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共同努力,打造属于我们的辉煌未来。

最后送给大家一句话:旁观者的姓名永远爬不到比赛的记分板上。 谢谢大家。

第17篇: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2014年1月16日下午 会议地点:*******有限公司会议室

出席人员:详见《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签到表》;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名,代表股份***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 会议主持人:**** 会议议程:

(一)审议批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反对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弃权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 表决结果:

(二)审议批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反对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弃权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 表决结果:

(三)2014年年度工作汇报

(四)审议批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反对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弃权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 表决结果:

(七)审议批准《2015年公司经营计划及其他业务提成比例的董事会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反对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弃权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 表决结果:

(九)审议批准《关于201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反对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弃权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 表决结果:

——————————以下为签名页—————————— 会议主持人:

第18篇:股东大会决议书

股东大会决议书

第[3]届第[1]次股东会决议(关于股权转让决议)

时间:

地点:

股东参加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应到会股东[*]方,实际到会股东[*]人,代表额数100%,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转让***将其在******有限公司150万元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二、同意修改后的章程。

三、本协议一式五份,一份报工商机关,有关各方各执一份。

四、本决议经到会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19篇: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赖宏、杨飞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年6月27日在重庆市朝天门大酒店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08 年 1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008 年 3 月 1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2008 年 6 月 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2008年3月12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第 44 条、第 46 条、第 53 条、第 54条、第58条、第59条、第62条、第64条、第96条的规定,公司分别于2008年2月2日、2008年3月15日和2008年6月7日在《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时,公司于2008年6月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7日在重庆市朝天门大酒店如期召开。本所律师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根据公司的公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的股东应为在2008年6月

23 日下午证券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经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提供的截止2008年6月23日下午证券交易结束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的《股东名册》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106,923,4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2%。

2、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监事会7名监事以及4名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的律师。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梁从友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上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书面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在对关联交易议案《关于为重庆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4 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由到会的其余4名股东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推举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对会议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票、计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列入表决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遵循了公开、公正的原则,保证了到会股东正常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 赖宏、杨飞雁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20篇:股东大会职责

股东大会职责

第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可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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