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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职责,按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确保股东大会会议正常召开,确保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3)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 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章程、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7)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 在公司在国内发行股票上市时,如果有关证券监管当局认为任何股东的行为对公司发行股票上市造成影响或障碍的,则该股东和公司应设法采取合理的措施解决该问题;

(5) 控股股东以公司的业绩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或者安排公司以外的经济实体以公司的业绩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的,则在不违反该上市公司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反上市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要求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应安排该上市公司将其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所募集资金的50%以无息贷款(贷款期限暂定为六年,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偿还,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贷款可以延期)的形式提供给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使用。

(6)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本章程;

(12)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会不能推举会议主持人的,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或股东代表主持会议;如共同推举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无法或不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的条件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二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第42条的规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五名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必须有所持公司股份总额1/2以上的股东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否则,会议应延期十五日举行,并再次通知全体股东。如仍未达到前款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有效数额,会议做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八条 经所持公司股份总额1/2以上的股东同意,可以豁免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会议通知期限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2) 委托参加会议届次、委托期限;

(3) 对每一提案的表决指示(同意、反对、弃权、回避等);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 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公司年度报告;

(6)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 发行公司债券;

(3)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 本章程的修改; (5) 回购公司股份;

(6) 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数不记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凡违反的,均为无效决议。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股东大会的决策权。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七日内,公司应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材料发送各股东备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权及解释权属股东大会。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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