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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协议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30 08:37:38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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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2分类 3提取要求 4提取金额 5预估方法

逐案估计法 保费比例法平均法 赔付率法 链梯法平均赔付额法

1概念

所谓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作赔款准备金。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承担将来的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权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未决赔款一般是以保险金形式支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确定的,因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其支付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二是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全部转化为保险金。三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比较单一,即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从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中足额或者基本足额提取。

2分类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尚未结案的赔案所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提出索赔的赔案所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立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是尚未提出索赔或者已经提出索赔但是尚未立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3提取要求

需要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有两种: 已经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请求

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已经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出来索赔。对于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往往要经过核查手续,如勘定该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内、审核损失金额是多少等等。在处理理赔之前,可以先从保险费中扣除一部分资金,转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

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已知保险事故发生,但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因种种原因未提出赔付要求,且在索赔时效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支付,因而保险公司需提留资金准备。总之,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未决赔款在核算时应事先提存储备,以备赔偿或给付时支用。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作赔款准备金。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承担将来的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权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未决赔款一般是以保险金形式支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确定的,因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其支付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二是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全部转化为保险金。三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比较单一,即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从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中足额或者基本足额提取。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金额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出金额要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从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中足额提取。这里所说的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除去因分保而支付的再保险费所剩余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的准备金,其提取金额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计提。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 已经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请求

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已经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出来索赔。对于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往往要经过核查手续,如勘定该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内、审核损失金额是多少等等。在处理理赔之前,可以先从保险费中扣除一部分资金,转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

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已知保险事故发生,但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因种种原因未提出赔付要求,且在索赔时效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支付,因而保险公司需提留资金准备。总之,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未决赔款在核算时应事先提存储备,以备赔偿或给付时支用。

4提取金额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出金额要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从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中足额提取。这里所说的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除去因分保而支付的再保险费所剩余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的准备金,其提取金额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计提。 5预估方法

未决赔款准备金对非寿险公司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负债项目之一,如何科学准确地对其进行估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内许多学者都对此做了研究。李中杰、孟生旺和袁卫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作了详细的论述,并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实例。吴清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加强未决赔款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张徐和闫建军对我国常用的几种估算方法进行了较系统的评价。

下面简要对现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进行总结

逐案估计法

逐案估计法(Case-By-Case Estimating Method) 就是理赔人员对已经报告的全部赔案进行逐案分析判断,作出每案赔款额的估计数,然后汇总得出总的未决赔款估计数。基本思想:检查赔偿案件的登记表,由理赔人员对尚未解决的案件进行分析,估计每案的赔款额,加上少数尚未报告的赔偿案件的估计金额,汇总即得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然后加以适当的修正。这种方法对索赔金额确定、索赔频率较低、个案之间索赔金额差异较大、平均索赔金额难以估算的险种较为适合,如企财保险、火灾、信用保证险等。对其他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该方法就不一定适合。此方法几乎完全凭估算人的主观判断,而事实上任何案件都要有损失理赔人和当事人的磋商,任何悲观和乐观的人为因素都会造成估计偏差,另外由于还要考虑很多诸如通货膨胀、理赔后果等非人为因素,估计数额也难免有偏差,而且此方法耗时费力工作量大,无法对(IBNR)的未决赔款进行统计。

保费比例法

保费比例法基本思想:就是按照本年度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估算未决赔款。据了解,目前国内只有个别保险公司采用这一办法,提取比例大概是本年度保费收入的10%左右。用保费比例法的优点是简洁、明了,但是这一方法缺少科学依据,可靠性较差。

平均法

平均法基本思想:依据保险公司的历史数据计算出每案赔款额的平均数,再根据对将来赔付金额变动趋势的预测加以修正。这一方法不依据个人主观判断,适用于索赔案多但索赔金额不大的保险业务,这些待决案件的金额大体相同,或其金额有大体相当的配比率,如汽车车身保险。但平均价值法将赔款的持续时间计算在内,所得的平均赔付额随赔款持续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此法不适合理赔延迟时间较长的险种。 赔付率法

赔付率法基本思想:用该类保险所假定的赔款率来计算最终赔付数额,未决赔款额是从估计的最终赔

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相关理赔费用而得出。如汽车车体责任保险,实践中一般用60%的估计赔付率,最终赔付额是满期保费的60%,再减去已付的赔款及理赔费用的余额,即为未决赔款准备金。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可能有较大的出入,此时按该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不准确。由于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必然有出入,所以本法无法回避它的自身缺陷。

链梯法

链梯法(Chain Ladder Method) 基本思想:与平均法非常接近,它是在流量三角形(Run-off Triangle)的基础上最早发展起来的一种方法,它依据流量三角形中的各列的比例关系来外推预测未来索赔数据的值。保险公司将索赔数据(如赔付额、索赔次数、逐案估计值等)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和赔付额支出的年度进行交叉排列,组成三角形的格式,此表格被称为流量三角形。流量三角形从左下角到右上角的对角钱上的元素代表在每一日历年度的赔付额。

链梯法的基本假设为:不存在外来影响因素,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结算率的变化以及法律规定的变化等等;在出险与其理赔之间的延迟时间上的分配相对稳定,每一案发年的赔款支付方式稳定。

链梯法计算简单方便,而且当实际情况与上述假定吻合时,预测结果较为精确。但是,当实际数据与假设条件不符时,它还存在以下不足:

(1)有偏估计。链梯法要求各变量间是相互独立的,但实际各变量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所以通常得出的估计为有偏估计。

(2)稳健性较差。链梯法对于观察值的变化极为敏感,即便是个别数据的变化,都会对估计结果造成较大的影响。

(3)忽略了外来影响因素。在实用时则必须考虑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等因素影响。

为此,研究人员对基本的链梯估算法进行了改进,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①考虑通货膨胀的链梯估算法。用通货膨胀率将所有各年的赔款支出折合为“不变价格”,并依此进行计算;然后将所得各量换算为现值。

②改进的链梯估算法。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基础上,再考虑保险公司理赔政策的修改、有关法律规定的变化等,用不同年份的结算率的差别来改进原来的计算。

③“伦敦链”直线法。引入线性回归的思想进行赔款额直线的拟合,并据此求出各起始年对应的最终赔款额的估计值。

平均赔付额法

平均赔付额法。链梯估算法虽然进行了许多改进,但它仅仅是根据赔付额数据预测保险公司的未决赔款,而忽略了索赔次数数据,这事实上造成了部分信息的损失。平均赔付额法可以将索赔次数考虑在内。

平均赔付额是指赔付额与索赔次数的比率。平均赔付额模型根据索赔次数不同的统计口径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PPCI(Payments Per Claim Incurred)。已发生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经发生的索赔(包括已经发生但未报告的索赔——IBNR)。

(2)PPCF(Payments Per Claim Finalized)。已结案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结案索赔次数。

利用平均赔付额法估计未决赔款准备金时,要求假设不同事故发生年的平均赔付额是相对稳定的。

推荐第2篇:赔款征求意见函

车辆赔款征求意见函

银行

支行

我公司车险客户

,在贵行按揭购车,根据车险合同的约定,贵行为第一受益人,对车险赔偿有优先受偿权。现其车险将要结案,赔款金额预计为人民币

元整。请贵行查阅该客户还款情况,是否同意将赔款直接划交客户,请确认。如需划入贵行账户,请提供贵行账号。谢谢合作!

保险公司盖章

银行(按揭公司)意见:

银行盖章

推荐第3篇:理赔款分配协议

理赔款处理协议

甲方:孙会荣,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彬县水

口镇小王村村民,住址同上。(死者之妻)

孙来义,男,1941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彬县水口镇

小王村村民,住址同上。(死者之父)

谢腊梅,女,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汉族陕西省彬县

水口镇小王村村民,住址同上。(死者之母)

孙倩倩,女,199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汉族陕西省彬县

水口镇小王村村民,住址同上。(死者长女)

孙婷婷,女,200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汉族陕西省彬县

水口镇小王村村民,住址同上。(死者次女)

委托代理人:刘家泉,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齐河县胡官镇阴河村人。身份证号:372425197508187619,特别授权。 乙方:郭仁胜,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齐河县祝阿镇大林郭

村人。身份证号:372425197004274655

2010年10月16日22时,乙方驾驶吊车在山西大西高铁客运专线建设施工工地施工时,吊钩突然发生意外,将施工人员孙根虎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乙方对死者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因乙方所驾驶的鲁N62717号吊车在事故前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甲方受死者近亲属的委托就交强险理赔款分配处理事宜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商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所赔付的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和医疗费在内共计壹拾贰万元交强险赔偿款已由乙方领取,上述壹拾贰万元交强险赔偿款本协议双方签字的同时,由乙方给付所欠甲方赔偿款陆万元,甲乙双方赔偿事宜了结,双方再无任何争执。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

2011年5月5日

推荐第4篇:理赔款处理协议

理赔款分割协议

甲方:刘家泉,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齐河县胡官镇阴

河村人。身份证号:372425197508187619

乙方:郭仁胜,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齐河县祝阿镇大林郭

村人。身份证号:372425197004274655

2010年10月16日22时,乙方驾驶吊车在山西大西高铁客运专线建设施工工地施工时,吊钩突然发生意外,将施工人员孙根虎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乙方对死者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因乙方所驾驶的鲁N62717号吊车在事故前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甲方受死者近亲属的委托就交强险理赔款分割处理事宜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商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

心支公司所赔付的壹拾贰万元交强险赔偿款由甲方代表死者近亲属领取上述壹拾贰万元交强险赔偿款。

二、交强险赔偿款由甲方领取后,甲、乙双方自行进行进行分

配结算,甲、乙双方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就交强险理赔事宜终结,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再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

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1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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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 未决赔案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未决赔案的管理,准确掌握理赔数据,提高赔案估损的准确性,确保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计提,真实反映公司的负债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决赔案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版)以及理赔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未决赔案管理的相关定义

第三条 未决赔案是指报案后尚未进行结案、注销或拒赔处理的赔案,包含报案未立案和立案未结案两部分,目前业务上只对立案未结案的未决赔案进行统计。结案以核赔通过为前提标志。未决赔案是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的未决赔案和省间通赔系统中的未决赔案两部分之和。

第四条 未决赔款是指未决赔案将来可能发生的赔款支出,包含报案未立案未决赔款和立案未结案未决赔款两部分。目前业务上只对立案未结案案件的未决赔款进行统计,报案未立案未决赔款由精算部门通过精算方法计算。未决赔款是业务系统中的未决赔款和省间通赔系统中的未决赔款 1 两部分之和。

当只有一张赔款计算书时,若赔案还未理算完毕,此时按照估损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确定未决赔款;若赔案理算完毕但还未核赔通过,按照理算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确定未决赔款。当存在多张计算书时,若部分计算书核赔通过,部分计算书正在缮制,此时未决赔款指估损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减去所有已经核赔通过的计算书的理算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后的结果,其数额不能为负数,否则需先行调整估损金额。

第五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已立案未结案的未决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已发生未报案案件和已报案未立案案件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为理赔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与其对应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以业务系统和省间通赔系统中的未决赔款为依据进行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均按照精算方法确定。

第三章 未决赔案的流程管理

第六条 报案环节

2 在接到客户通过柜台、传真、电子邮件等非95518专线方式的报案后,都要及时转报95518专线,专线人员在确定保单属于我公司承保业务,初步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后,录入报案信息,并将报案信息传输给业务系统,及时调度查勘人员,并且每周对报案未立案的案件进行核查,对于符合报案注销或恢复条件(详见第五章)的案件予以注销或恢复,严禁做重新报案处理。

对于业务系统内无保单的报案,95518专线人员先在报案系统中录入报案信息,进行查勘调度,并补充完毕保单信息后,向业务系统传输报案信息。

第七条 查勘环节

理赔查勘人员在进行现场查勘后,首先应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对于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案,在取证后向客户解释清楚,并向95518反馈,对报案进行注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和不能立即明确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案,应收集和保留有关的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估计赔案损失,并在业务系统中的查勘录入界面录入。

查勘人员每周对未进行查勘、未提交立案的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立案环节

(一)限时立案

立案人员接到查勘人员移交的资料后应该在规定时间

3 内立案。立案人员要根据查勘人员的估损意见,在立案界面录入毛估损金额等信息(具体方法见第四章)。车险赔案从报案到立案的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非车险赔案从报案到立案的时间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如果车险超过10个工作日、非车险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立案,业务系统将自动关闭,不能再进行立案处理。此时,首先由立案人员提出书面申请(附表1),注明延时立案的原因等内容,交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主任签字,报市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再报省公司理赔/客服部领导批准后,呈省公司主管理赔的总(副)经理签字确认后,由省公司理赔/客服部指定专人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立案。

(二)一张保单下的一次出险只能立案一次,可以有多张计算书,即保单与立案为一一对应关系,严禁为达到降低案均赔款等目的而拆分赔案。

(三)每个赔案首次的立案时间在业务系统中必须以当时电脑显示的时间为准,立案时间录入后严禁人为调整。

立案人员每月末对接到查勘人员移交的资料但尚未立案的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并尽快做出立案或注销处理。

对于异地理赔案件,按照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立案后案件的管理

(一)随着理赔工作的深入,应及时调整估损金额(估损调整的方法见第四章)。

(二)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各市分公司应对截至当月末本公司的立案未决赔案清单逐笔核实案件信息,重点确认毛估损金额。

(三)对于可以及时结案的案件,应督促客户尽快补齐全部索赔材料,赔偿结案;对于不能在短期内结案的案件,应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于立案后符合注销或恢复条件的赔案,及时规范进行注销或恢复处理(详见第五章);对于立案后应拒赔的案件,按相关处理流程操作。

第十条 结案

计算书核赔通过以后,理赔人员应及时对案件进行结案处理。理赔人员根据需要可将结案操作设置为自动结案或手工结案两种类型。自动结案即计算书核赔通过以后,业务系统自动进行结案处理。手工结案即计算书核赔通过以后,业务系统不立即结案,而是由理赔人员后续进行手工结案。当一个赔案存在多张计算书时,只有当所有计算书均核赔通过以后,才能对案件进行结案处理。

第十一条 重开赔案

重开赔案是指对已经结案或拒赔处理的案件,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后,在业务系统中将其恢复成为未决状态,对原有信息进行修改的一项操作。

(一)重开赔案的条件

1.涉及法律诉讼案件,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与我公司原

5 处理情况存在差异;

2.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原本拒赔案件重新提出索赔,或要求提高赔付金额和赔付项目,且被保险人理由成立;

3.涉及对商业车险与交强险案件赔款或费用的重新归集;

4.原赔案处理出现差错。

(二)重开赔案的审核流程

由立案人员提出重开赔案书面申请(附表2),注明重开赔案的原因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交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主任签字后,报市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在业务系统中进行重开处理。

业务系统中车险赔案最多只能重开三次,非车险赔案只能重开两次。业务系统自动保留重开赔案的轨迹,并能够单独统计。

第十二条 异地理赔未决赔案的管理

异地理赔未决案件又称通赔未决案件,分成省内通赔未决案件和省间通赔未决案件两种。

省内通赔未决案件按照以上常规流程进行管理。对于省间通赔未决案件,当出险地公司95518专线首先接到报案后,必须在系统中做出省间通赔标记,进行现场查勘,并将立案信息及时传输给承保地公司的业务系统。如果案件在出险地

6 公司处理,出险地公司应负责进行估损调整、理算、核赔等后续工作。当案件在任一环节流转回承保地公司后,由承保地公司进行后续工作。当承保地公司95518专线首先接到报案后,必须在系统中做出省间通赔标记,并立即将报案信息传输给出险地公司95518系统,由出险地公司进行查勘、立案等后续工作。

目前,无论承保地公司还是出险地公司,都能随时通过省间通赔系统,查询“本代外”和“外代本”的所有赔案从报案到付款各环节当前所处的状态,以便于对赔案的处理进行全程的实时监控。

第四章 未决赔案的估损及估损调整

第十三条 未决赔案的估损金额按照再保前和再保后,分为毛估损金额和净估损金额,理赔人员仅在立案界面按照规定录入或调整未决赔案的毛估损金额。

净估损金额= 毛估损金额残值)× 赔付比例 + 直接理赔费用估计值共保分摊- 联保分摊

保险损失金额估计值:是指查勘人员根据保险合同,在事故损失金额的基础上剔除非保险责任后的损失金额,还包括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赔付比例:是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率。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计算赔款时一般应实行比例赔付。

直接理赔费用估计值:是指保险事故查勘理赔过程发生的能准确分清到赔案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费、律师与诉讼费、损失检验费、公估费以及其他直接理赔费用。

共保分摊:指本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的业务共同进行承保。作为主承保人,在计算毛估损金额时,应减去由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损失金额。

联保分摊:指本公司系统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经营单位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

8 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的业务共同进行承保。作为主承保人,在计算毛估损金额时,应减去由系统内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损失金额;同时其他次联保单位在计算各自的毛估损金额时应将分摊的部分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毛估损金额的调整

毛估损金额的调整分为及时调整、月度核对、季度评估三种类型。

(一)及时调整

若案件取得新的进展,立案人员应及时在估损录入界面调整相关信息。案件新进展一般指的是以下几种情况:

1.再次查勘后估损金额发生变化; 2.与客户谈判后估损金额发生变化;

3.公估人或损失检验人提交的阶段性报告中估损金额发生变化;

4.有新的证据(如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鉴定报告)显示估损金额发生变化;

5.供应商或修理商的报价显示估损金额发生变化。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船舶险和货运险两个险种的估损金额超过省公司理赔权限时,每一次调整估损金额,应首先提出书面申请(附表3),注明估损调整金额等内容,并附相关说明资料,上报总公司理赔管理部批准后,才能在业务系统中做相应调整。

(二)月度核对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各市分公司应对截至当月末本公司的立案未决赔案逐笔核实案件的信息,确定毛估损金额,以便财会和精算部门根据最新的估损情况,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作好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记账核算工作。

(三)季度评估

每季度结束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各市分公司应做好未决赔案的季度评估工作,配合省公司精算岗做好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季度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逐笔核实未决赔案的相关信息,对于满足注销条件的案件要按照规定进行注销处理;

2.逐笔评估未决赔案估损金额的准确性,根据案情的最新进展,调整系统中的毛估损金额;

3.逐笔查询省间通赔系统中本市分公司的未决赔案的处理进展,确认保险责任,核对毛估损金额。

每季度结束之后,总公司将直接从业务系统和省间通赔系统中提取所有未决赔案的估损清单下发给省公司精算岗,省公司再将未决赔案估损清单下发给各市分公司精算岗,由各市分公司理赔、再保、产品线、承保公司等部门对未决赔案估损清单进行逐一核对,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季度评估。省公司应对市分公司未决赔案的季度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10 和监督,确保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计提。

第五章 案件注销及恢复管理

第十六条 案件注销条件

(一)报案注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重复报案; 2.不属于保险责任;

3.属于保险责任,但客户放弃索赔;

4.无效报案(客户报错案、95518专线人员录入错误、产品线部门出错保单等)。

因第1项和第3项原因注销,要有电话录音和客户书面申请或查勘人员的书面处理意见;因第2项原因注销,要有电话录音或查勘人员的书面处理意见;因第4项原因注销,要有责任人关于发生无效报案的书面说明。

(二)立案注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不属于保险责任;

2.属于保险责任,但客户放弃索赔;

3.客户已报案,但自出险之日起两年内未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单证的案件(无论客户是否已经在现场查勘报告及出险通知书上签字);

4.无效数据(垃圾数据);

因第1项原因注销,要有查勘或立案人员的书面意见;因第2项原因注销,要有客户的电话录音或书面文件,或查

11 勘、立案人员的书面处理意见;因第3项原因注销,要有业务人员催办客户提交相关文件的往来信函或电话录音;因第4项原因注销,要有原录入人员签署的对输入错误的说明。

第十七条 注销流程

(一) 报案注销

1.填报要求:由注销申请人(95518专线人员)提出书面申请(附表4),注明注销的原因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2.审批要求:报案注销申请要呈报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主任、市分公司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指定专人在95518系统中注销。报案注销清单每月末须报备省公司理赔/客服部。

(二) 立案注销

1.填报要求:由注销申请人(立案人员)提出书面申请(附表5),注明注销的原因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2.审批要求:立案注销申请首先要交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主任签字,之后报市分公司分管领导、省公司理赔/客服部领导、省公司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由省公司理赔/客服部指定专人在业务处理系统中注销。

第十八条 注销恢复

(一)注销恢复的条件

1.报案注销条件(详见第十六条

(一))第2和3项

12 原因的赔案可以恢复;第1项和第4项原因的赔案不得恢复。

2.立案注销条件(详见第十六条

(二))第1-3项原因的赔案可以恢复;第4项原因的赔案不得恢复。

(二)注销恢复流程 1.报案注销恢复

首先由注销恢复申请人(95518专线人员或查勘定损人员)提出书面申请(附表6),注明注销恢复的原因等内容,并附原注销书面申请(附表4)和客户重新索赔的书面材料或查勘人员的书面意见。报案注销恢复申请要呈报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主任、市分公司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指定专人在95518系统中恢复已注销报案。报案注销恢复清单每月末要报备省公司理赔/客服部。

2.立案注销恢复

首先由注销恢复申请人(立案人员)提出书面申请(附表7),注明注销恢复的原因等内容,并附原注销书面申请(附表5)和客户重新索赔的书面材料或查勘人员的书面意见。交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主任签字,之后报市分公司分管领导、省公司理赔/客服部领导、省公司分管领导逐级审批。自赔案件和省内通赔案件由省公司理赔/客服部指定相关人员在业务系统中恢复,省间通赔案件交由总公司信息技术部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分公司要严格执行报、立案注销及恢复

13 的审批和操作流程,严禁弄虚作假。总、省公司将定期监控注销及恢复案件的相关指标,并开展专项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追查责任人并给予严肃处理。

各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要对注销或恢复赔案的案卷资料集中妥善保管,建立专门档案,使每一笔注销或恢复的数据都有据可查、有理可依。

第六章 未决赔案管理的责任制

第二十条 省公司理赔/客服部是省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与财务会计部、再保险部、信息技术部以及其他产品线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对全省系统未决赔案的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市分公司财会部门根据理赔/客服中心提供的未决赔案估损清单和再保岗位提供的分保信息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其对应的理赔费用准备金的毛额和净额,同时根据精算岗提供的信息计提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其对应的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核算结果要及时抄送同级理赔管理部门,如有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 各市公司理赔/客服中心负责95518报案系统的维护与查勘调度等工作,并对报案未立案、报案注销及恢复案件的审批和操作进行管控。

14 第二十三条 省公司再保险部及各市分公司再保岗负责提供并核实分保分摊信息,确保分保分摊的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省、市分公司法律岗负责制定(转)授权书、对拒赔或有争议案件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以及诉讼、追偿案件的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市分公司精算岗负责计提与未决赔款相关的各类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省、市分公司信息技术部门应对未决赔案的管理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配合相关部门提取未决赔案数据,并协助查明未决赔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第二十七条 省、市分公司要建立未决赔案管理责任制。省、市分公司总经理是未决赔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理赔工作的副总经理是主要责任人。省、市分公司理赔部门是未决赔案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市分公司和县、区支公司的未决赔案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各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和县、区支公司是未决赔案的操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理赔工作流程负责接报案、查勘、立案、理算、核赔、结案(销案)等工作,并对未决赔案进行定期清理。省、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要设立专管员,负责未决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市分公司理赔/客服部门应不定期组

15 织未决赔案检查活动。省公司将严格对未决赔案管理的考核,密切监控各市分公司的立案率、注销率、注销恢复率等指标。

第二十九条 省、市分公司要对未决赔案管理进行严格考核和监控,严肃未决赔案管理的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于违规注销/恢复案件、人为调整未决赔款和干扰未决赔款准备金准确计提的人员,将给予严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决赔案管理规定》(人保财险发„2006‟73号)已由总公司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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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甲 方:(被保险人)

注册地址: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机构代码:

电话:

邮编:

传真: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

账号:

乙方:

注册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丙 方:(银行)

注册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鉴于:

甲方已向乙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号为(以下简称\"保险单\"),各方经充分协商,就保险单项下赔款转让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甲方向买方代码为的买方的出口项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授权乙方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丙方,且同时乙方在上述出口项下的赔偿责任终止。

二、甲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撤销、不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的授权。特殊情况下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由丙方出具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销或变更授权的通知,交乙方签收后生效。

2、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单方面解除保险单。

三、乙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接受甲方任何单方面的对本协议的撤销或变更的请求。

2、收到甲方和丙方联合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后,在不损害乙方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上述同意文件的内容,对本协议做相应的撤销或变更。

3、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将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支付到丙方指定的账户。

4、若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将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中规定的赔款支付给丙方,并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在本协议第一条授权范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甲方行使索赔权;甲方如需转让该索赔权,须签署书面转让协议。

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

推荐第7篇:保险赔款转让合同

保险赔款转让合同

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丙方(受让方):

使用说明

一、保险公司、投保人、受让方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投保人和受让方(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投保人应当如实说明保险赔款的数额、支付方式。

五、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六、本文本仅适合于保险赔款转让合同使用。

甲方(投保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 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保险公司):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联系方式:

丙方(受让方):(个人)姓名:性别:年

民族:职业:住址 :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联系方式:

日出生、月

各方经充分协商,就保险单项下赔款转让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律师提示】:保险赔偿转让是就保险单下的赔款进行转让,是由三方签订的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甲方向买方出口项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授权乙方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丙方,且同时乙方在上述出口项下的赔偿责任终止。

【律师提示】:转移赔款后,乙方的赔偿责任终止。

二、甲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撤销、不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的授权。特殊情况下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由丙方出具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销或变更授权的通知,交乙方签收后生效。

2、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单方面解除保险单。

【律师提示】:这是对甲方行使权利的约束,目的是不影响丙方保险单的效力。

三、乙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接受甲方任何单方面的对本协议的撤销或变更的请求。

2、收到甲方和丙方联合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后,在不损害乙方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上述同意文件的内容,对本协议做相应的撤销或

变更。

3、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将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支付到丙方指定的账户。

4、若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将本协议第3条第3款中规定的赔款支付给丙方,并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这是对乙方行使权利的约束,目的是保证赔款到达丙方并且不损害丙方利益。

四、在本协议第一条授权范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甲方行使索赔权;甲方如需转让该索赔权,须签署书面转让协议。

【律师提示】:对于甲方的索赔权,不属于本合同的约定范围,需要另外签订协议。

五、双方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六、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签章)(签章)(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律师提示】:协议需要注明签订时间,以证明该时间是合同生效时间,避免合同因没有签署时间而未生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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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赔款的怎样做账务处理

我公司汽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款直接转入我公司的银行账户。可是维修的发票已经给了保险公司,请问这笔收入怎样做账务处理??

维修的发票应该有复印件的,如果你们当初没有保留,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复印一份传真给你们,然后做

借 其他应收款 贷 现金等 收到赔款后 借 现金/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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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

来源: 作者: 日期:09-12-21

未决赔款准备金对非寿险公司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负债项目之一,如何科学准确地对其进行估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内许多学者都对此做了研究。李中杰、孟生旺和袁卫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作了详细的论述,并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实例。吴清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加强未决赔款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张徐和闫建军对我国常用的几种估算方法进行了较系统的评价。下面简要对现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进行总结。

1.逐案估计法(Case-By-Case Estimating Method)。就是理赔人员对已经报告的全部赔案进行逐案分析判断,作出每案赔款额的估计数,然后汇总得出总的未决赔款估计数。基本思想:检查赔偿案件的登记表,由理赔人员对尚未解决的案件进行分析,估计每案的赔款额,加上少数尚未报告的赔偿案件的估计金额,汇总即得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然后加以适当的修正。这种方法对索赔金额确定、索赔频率较低、个案之间索赔金额差异较大、平均索赔金额难以估算的险种较为适合,如企财保险、火灾、信用保证险等。对其他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该方法就不一定适合。此方法几乎完全凭估算人的主观判断,而事实上任何案件都要有损失理赔人和当事人的磋商,任何悲观和乐观的人为因素都会造成估计偏差,另外由于还要考虑很多诸如通货膨胀、理赔后果等非人为因素,估计数额也难免有偏差,而且此方法耗时费力工作量大,无法对(IBNR)的未决赔款进行统计。

2.保费比例法。基本思想:就是按照本年度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估算未决赔款。据了解,目前国内只有个别保险公司采用这一办法,提取比例大概是本年度保费收入的10%左右。用保费比例法的优点是简洁、明了,但是这一方法缺少科学依据,可靠性较差。

3.平均法。基本思想:依据保险公司的历史数据计算出每案赔款额的平均数,再根据对将来赔付金额变动趋势的预测加以修正。这一方法不依据个人主观判断,适用于索赔案多但索赔金额不大的保险业务,这些待决案件的金额大体相同,或其金额有大体相当的配比率,如汽车车身保险。但平均价值法将赔款的持续时间计算在内,所得的平均赔付额随赔款持续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此法不适合理赔延迟时间较长的险种。

4.赔付率法。基本思想:用该类保险所假定的赔款率来计算最终赔付数额,未决赔款额是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相关理赔费用而得出。如汽车车体责任保险,实践中一般用60%的估计赔付率,最终赔付额是满期保费的60%,再减去已付的赔款及理赔费用的余额,即为未决赔款准备金。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可能有较大的出入,此时按该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不准确。由于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必然有出入,所以本法无法回避它的自身缺陷。

5.链梯法 (Chain Ladder Method)。基本思想:与平均法非常接近,它是在流量三角形(Run-off Triangle)的基础上最早发展起来的一种方法,它依据流量三角形中的各列的比例关系来外推预测未来索赔数据的值。保险公司将索赔数据(如赔付额、索赔次数、逐案估计值等)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和赔付额支出的年度进行交叉排列,组成三角形的格式,此表格被称为流量三角形。流量三角形从左下角到右上角的对角钱上的元素代表在每一日历年度的赔付额。

链梯法的基本假设为:不存在外来影响因素,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结算率的变化以及法律规定的变化等等;在出险与其理赔之间的延迟时间上的分配相对稳定,每一案发年的赔款支付方式稳定。

链梯法计算简单方便,而且当实际情况与上述假定吻合时,预测结果较为精确。但是,当实际数据与假设条件不符时,它还存在以下不足:

(1)有偏估计。链梯法要求各变量间是相互独立的,但实际各变量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所以通常得出的估计为有偏估计。

(2)稳健性较差。链梯法对于观察值的变化极为敏感,即便是个别数据的变化,都会对估计结果造成较大的影响。

(3)忽略了外来影响因素。在实用时则必须考虑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等因素影响。

为此,研究人员对基本的链梯估算法进行了改进,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考虑通货膨胀的链梯估算法。用通货膨胀率将所有各年的赔款支出折合为“不变价格”,并依此进行计算;然后将所得各量换算为现值。

(2)改进的链梯估算法。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基础上,再考虑保险公司理赔政策的修改、有关法律规定的变化等,用不同年份的结算率的差别来改进原来的计算。

(3)“伦敦链”直线法。引入线性回归的思想进行赔款额直线的拟合,并据此求出各起始年对应的最终赔款额的估计值。

6.平均赔付额法。链梯估算法虽然进行了许多改进,但它仅仅是根据赔付额数据预测保险公司的未决赔款,而忽略了索赔次数数据,这事实上造成了部分信息的损失。平均赔付额法可以将索赔次数考虑在内。

平均赔付额是指赔付额与索赔次数的比率。平均赔付额模型根据索赔次数不同的统计口径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PPCI(Payments Per Claim Incurred)。已发生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经发生的索赔(包括已经发生但未报告的索赔——IBNR)。

(2)PPCF(Payments Per Claim Finalized)。已结案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结案索赔次数。

利用平均赔付额法估计未决赔款准备金时,要求假设不同事故发生年的平均赔付额是相对稳定的。

推荐第10篇:车辆保险赔款付款申请流程

车辆保险赔款付款申请流程

一、付款申请的条件

1、我方车辆车险保单被保险人为我方公司名称;

2、我方人员或司机已就保险事故相关责任方损失垫付完毕;

3、保险公司已就保险事故相关损失进行赔付,并已将赔款支付到我方公司账户。

二、垫付的流程

由垫款人员(司机垫付的,由驾管发起申请)发起OA付款申请,经所在城市经理(或车队长)、理赔专员、直营车理赔负责人(资产中心理赔负责人)、经管和财务等相关人员审核后,将款项打至垫款人员账户。

三、所需资料

1、事故报告单;

2、事故证明复印件;

3、维修费发票或其他损失证明材料复印件;

4、保险公司赔款计算书;

5、垫付的支付凭证,如:收条等;

6、与财务邮件或其它形式确认赔款已到账信息的截屏。

第11篇:辛丑条约10亿两白银赔款赔了多少

辛丑条约10亿两白银赔款最终赔了多少

1901年清廷与11国签订的《辛丑各国和约》,规定中国赔偿各国赔款白银4.5亿两(关平银),分39年还清,本息总和10亿两,这是中国近代史上最大的一笔赔款。

那么这笔赔款中国最终赔付了多少?中间经历了怎样的坎坷?最终又是如何被废止的呢?

一、列强如何迫使中国政府按时足量还款

1、还款10亿两白银各国是怎么分的?

众所周知,辛丑条约赔款总计本息和为9.82亿两,加上各省地方赔偿教会、教士、教民损失的2000万两,共计海关银10亿两。(编辑注:当时中国的官银分为关平银和库平银两种:关平银又称海关银,一两约合37.7993克,库平银一两等于37.301克)这10亿两白银在11个国家之间分配的详细情况如下:

图片来源:宓汝成《庚子赔款的债务化及其清偿、“退还”和总清算》

2、各国大使为中国官员详细谋划怎么才能凑齐赔款

如何能保证中国政府有能力按时足量偿还这巨额赔款呢?其实早在辛丑条约签订之前的谈判阶段,各国大使就已经开始为中方的官员详细谋划筹措赔款的方法。1901年各国公使与清方代表关于赔款来源的谈判纪要所描述的情形:“三月初一日申刻,徐星使寿朋,那侍郎桐,周方伯馥同,至德馆晤法使毕君,德使穆君,英使萨君,日本使小村君,由联芳传语。毕曰:‘今日请三位来,„„系专为要知中国有若干款项可以作抵?’徐曰:‘我想海关进口货税,核计原定税则时,与现在磅价增订,商人仍可将多出之数加入货价之内,于洋商无所亏损,而中国办理赔款大有裨益。’毕曰:‘洋货进口加税及常关税,归税司代征作抵,我等皆以为然。但所差尚多。„„闻中国盐课以大宗入款,如能变通办法,更可多得,然否?’„„徐曰:‘不然。我中国有若干应用要款,皆取给于此,只可挪出四百万作抵。’毕曰:‘闻漕粮改办法,每年可余银七百万两。’徐曰:‘所谓改办法,是折漕之说也。然即改收折色,断不能余七百万之多。’„„萨曰:‘京城进出货,每年收税银若干?’徐曰:‘崇文门向来只收进城货税,其出城之货例不征税,每年约收银七十万两左右,为数无多。各口常关既拟改归税司征收,留此崇文门一处,亦为中国略存体面,似可不必算入抵款之内。’毕曰:‘总理衙门所设之同文馆及出使各国人员,所需经费实无他款可筹,皆取给于海关税项,似可改由他处筹付。„„义战裁减旗饷,每年约可省三百万。„„洋税增至值百抽十,每年约可多收若干?’徐曰:‘当可至千万以外。’毕曰:‘如此则一年三千万不为难矣。„„人丁税可办否?如每人每年征银五分,即可得银二千万两。’徐曰:‘从前本有丁税,后来并入地粮,是以田亩赋课名为地丁之事。若再按丁抽税,是重征矣。’萨曰:‘地亩亦可加税。’徐曰:‘各省多有瘠薄之处,所获本属不丰,若再加征,恐贫民更多苦累,地方难期安庆矣。’萨曰:‘然则办房捐如何?’徐曰:‘房捐从前亦有省分办过,总未办成。因一经收捐,其店家则歇业罢市,其居民则诉屈呼冤,地方官无如之何。故此事甚不易办也。’萨曰:‘闻土药较洋药多至三倍,如每担征银六十两,可得一千余万。’徐曰:‘土药出产处多散在内地,并无扼要稽征之处,若税厘太重,偷漏更多,恐无实济。’萨曰:‘印花税似可行。’徐曰:‘此事亦曾筹度,似只可于通商口岸先行试办。’„„毕曰:‘是否托肯行缓期之国代为借债?’徐曰:‘不敢指定必须肯行缓期之国代为借债。„„故莫若宽定年限,容中国滩还为妙也。’毕曰:‘愿滩还,不愿借债,固是何意?’徐曰:‘„„银若由一国借出,款数既巨,必不肯多宽年限,故不若分欠各国之为妙也。’”如此步步为营,层层盘问,一定要最大限度的榨出这笔赔款方止。

谈判过程中英法大使所谋划的筹款方式无非两个:一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增税;二是想方设法从老百姓身上榨取。其实,清廷的筹款方式也恰恰是从这两处着手的。海关增税一项,清廷当时已丧失关税自主权,能否提高提高多少都必须跟各国政府商定。中方本拟进出口税率提高到10%,但由于对华贸易份额较大的英日坚决反对,最终只是征收5%的关税,并将此法所得关税收入纳入赔款担保,写进了辛丑条约:“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将所增之数加之,所有向例进口免税各货,除外国运来之米及各杂色粮面并金银以及金银各钱外,均应列入切实值百抽五货内。„„除在此画押日期后至迟十日已在途间之货外,概不得免抽。”海关之外,剩下的就是清廷自己想尽办法盘剥普通百姓。据1902年4月3日浙江巡抚奏折中详细描述了因筹备新约赔款对百姓的压榨:“为筹备新约偿款,各捐大致情形:一曰粮捐,无论新旧,一律按照实征之数每两加捐钱三百文,随粮带征。一曰盐斤加价,按现收价值每斤加钱四文。一曰盐引加课,每引由商加课银四钱,随掣带缴。一曰房捐,各属城乡市镇,凡系铺户、行店所居房屋,于逐月租值十成内捐缴一成,房主、租客各半分出。一曰膏捐,洋药、土药熬售清膏所在,皆是各属城乡市镇,无论土店、烟铺,售膏一两收取捐钱二十文。一曰酒捐,查明酿酒缸数,再以缸计坛,给以印花执照,每年酿至五十缸者,缴纳照费洋十元,于售销时分别本庄、路庄两项,粘贴印花,本庄售诸本地,每百斤捐缴洋银二角,路庄运往外路,加缴二角,免其完厘。”衣食住行都要加税加捐,百姓生活如何可想而知。

3、为确保赔款无忧,辛亥革命时列强趁机全面接管了中国海关税收 辛亥前,“按照过去的办法,关税付入政府指定的银号,由各口岸海关监督处理,海关除了将银号的完税收据核对汇存外,别无责任。” 辛亥革命爆发后,为了能够让中国能够不受任何的影响准时足额支付赔款,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致信英国大使朱尔典说:“我需要时间来把中国的关税置于我的也就是外国的控制之下,而且在没有成功以前,千万不要做什么事来限制我的行动。”随后,他就开始在革命党、清政府和英美列强之间进行极为巧妙的运作。

革命党方面,安格联指示广州和长沙的关税务司“关税一定要存入总税务司或领事帐内,最好存入汇丰银行。”同时他致信英国大使朱尔典寻求帮助:“在这种改判进行的时侯,有一艘炮舰停泊在长沙是极为必要的。”在保证了对税款的控制之后,他开始利用英美各国大使的力量迫使新政府认可他全权管辖关税的权力,1911年11月23日朱尔典在致英国外交大臣葛雷的信中所说:“我在同总税务司商量后,电令长沙领事同税务司合作,帮助税务司设法商定将税款以总税务司或倾事团名义暂时保管。我向他指出,应当向革命政府讲清道理:税款实在是外国倩券持有人的财产,如果革命党动用了,可能同列强发生纠纷。„„长沙和汉口两口岸的税务司都能够很机敏地同革命党领导人进行交涉,不过就汉口来说,税务司进行交涉,无疑得到当时停泊江面的大批外国事舰的支持。在长沙的一艘德国小炮舰,也发生了道义上的作用,没有在中国内地住过的人是不容易理解这种作用的。后来终于商定将所征税款以总税务司名义存入汇丰银行。以后落入革命党手中的口岸,也都照这样办了。„„我用照会通知(清廷)外务部„„坚决要求采取步骤将全部关税归总税务司管理,不但已经脱离政府(指清廷)的口岸海关,就是尚归政府管辖各口岸海关也要这样办。”各地海关税务司遂以“关税税款担保外债赔款,如不按期偿还外债,就会引起列强的干涉”为理由来威胁革命党政府。新政权立足未稳不得不妥协,“同意将税款以总税务司名义存入汇丰银行,等列强承认新政府后再作处理。”

清政府方面,安格联致信清廷外务部胡维德说:“我想同您讨论一下现在已归革命党控制的口岸的海关地位问题。采取某种方针确保关税不致为革命党用作军费,并留供偿还外债,现在已经是时候了。”他要求清廷承认其对革命党控制下的海关的管辖权,同时他向清政府提出如果清政府控制的口岸不由他管理的话,革命党可能要动用税款,这就大大不利于清政府。最关键者,他以截留海关经费余款的方式逼清廷将其所辖海关交:“不管对我施加多大的压力,我都不能将海关经费余款交给北京政府,否则就会危及独立各省海关的地位,并可能使征税工作停顿。„„清政府准备将北方未独立各口岸税款以及九龙、拱北两关的税款交拾我作为还债之用。假使能够商妥由我将为数二百五十万两的证券存放汇丰银行„„北方的税款就可以用来接济北京渡过难关。”最终,清廷不得不做出妥协,1911年11月27日清外务部发出声明:“各关关税已全部交由总税务司管理,以备拨付外债赔款。”袁世凯政府建立后,于1912年7月2日承认了这一做法。从此关税税收的支配权不再归中国政府所有。从1912年起,偿付庚款实行关税直接扣抵庚款的办法。不过,此时偿付庚款的财源,除关税外尚有善后借款和盐余,其中关税只占半数略强,而到1916年9月以后,庚款则全部由关税扣付。

二、两次外交交涉失败让中国背负的赔款增加了1.6亿两

1、1903-1905年“付金付银”交涉让中国三年损失800万两白银 《辛丑条约》中关于支付赔款方式的原文说:“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如左:海关银一两,即德国三马克零五五;奥国三克勒尼五九五;美国圆零七四二;法国三法郎克七五;英国三先令;日本一圆四零七;俄国一鲁布四一二„„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还本于1902年正月初一日起,1940年终止。”这说明庚子赔款明确以海关银为准,而且已经规定了兑换比率。但当时银价日益下跌,当清政府于1902年初准备按条约上写的关平银数交付各指定银行时,各银行却拒绝收受,要求清政府用“以金核计”。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亦致函外务部帮腔说:“赔款原非银数,乃系以金核计。新约所载之银数四百五十兆两,不过按当年四月初一日折兑行情算出,若彼时付银,则可以四百五十兆了结;因不能一举付清,是以各国即以赔款之金数作为中国借款,议定分三十九年还本付息„„表内所开各数,均系按当时四月初一日之行情计算,虽与以后付银数目似无甚相悬,然金银易换行情每日改变,是以三十九年期内付银之数。先后必有稍不同之处。倘汇兑时以银可多易金,则表内所开数目即有余,若少易金,则所开数目即不足。”但清政府坚持用银支付。

这场用金还是用银支付赔款的交涉,前后达三年之久,期间各国对华威胁与利诱并用:声称有意再占天津;联合各国海军示威;拘留中国船只;监督海关等等。在当时国力差距极其悬殊的情况下,中方的合理诉求最终无法坚持,清政府最终妥协,确认庚款为金赔款,同时还答应以800万两关平银补齐1905年以前“所欠”各国的差额。袁世凯无奈地说:“有四五只拳头在我们面前耀武扬威,我们如何能拒绝?!”

2、1922-1924年的金法郎案交涉失败又让中国多了七千万两新负担 法、比、意三国的庚子赔款,条约中规定是兑换成法郎支付。一战后法郎贬值很大,这三个国家提出中国赔款与辛丑条约所载海关银两不符,要求将庚款改按赔款当时比价折成金元(美元或英镑)偿付。对此中方当然不会同意:“法比两国公使曾有将赔款按金币计算之请。此种要求,即系因金、纸法郎价格差异而来。„„本部管见所及,以为按照辛丑条的之规定,此项赔款原应以金币交付,惟所称金币,系对于银两而言。至法郎纸币,亦系由法、比等国政府正式发行之代表通货,国际上进出,自应以此项汇见价格为准。中政府按照此项汇见价格付款,甚有理由,且实际上可省支出不少。„„惟如果准予照办,则不但以法郎计算之各国部分赔款,均须一律办理,即中政府所欠法郎债款,亦难保不援例要求以金法郎交付,一出一入之简,关系国家利益颇巨。”于是当时的外交总长王正廷于1922年12月28日照会法、比、意三国公使表示:“中国应付各国庚款,按既定协议偿付,义务已尽„„自首次付款以来,历年均系如此办理”,并声明各“该国代表国币之纸币能否兑取现货,自非我国所能过问”,因此对所要求,不予考虑。

三国为逼使北洋政府就范,采取了两种手段,一是“在掌握中国海关大权的外交团中不同意交还中国的关余,以便根据欠法国政府的赔款和贷款数目加以扣除”,在英美日等支持下,安格联擅自扣留税款达1500余万元之巨,存于汇丰银行;二是让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不断跟北洋政府的外交部门交涉,既动之以情诉苦:“现在所用以计算法国赔款比照市价之价格,不足视为能购金货之银价,中国每月„„所购之法郎,仅约值应助金法郎之银价半数而已。”又晓之以理说对中国有好处:“关于过去信里所改的金法郎案,我已握查明,对于那些拒绝接受抵法郎作为赔款的国家,如果按照辛丑条约规定比价用银两付给,比用金法郎付给要多付出关平银六十万两。„„如果用银支付,比用金支付要多用一百万元左右。国会现在情绪激昂,对他们去说当然需要一些勇气,但是再把这个问题拖下去是于事无补的,不如索性拿出来充分讨论一下。讨论越充分,一般常识反而更有可能占上风。”同时也不忘了威胁是最管用的:“对于中国来说,解决这个问题实在很重要,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在改善财政状况方面取得任何进展。中国现在不过是图一时的痛快,吃亏的还是自己,结果为了空想的一点小便宜而牺牲了巨大的数目,而且即使这点小便宜,任何公正的法庭也不会认为是中国应得的。”

1924年底,段祺瑞为了谋求各国支持以取得被无理扣留的巨额海关余、盐余约2360万余元缓解其财政困境,便于1925年与法、比、意签订协定,同意用美金支付。据当时的财政总长李赞侯回忆:“照当时纸法郎和所谓金法郎(当时法国实际早已不使用金法郎了)的差价计算,我国至少要吃亏六千万元。”8年之后,美元相对于黄金价格的下跌。1933年初,法驻华公使要求中国对法国部分庚款余额付给美元硬币,中国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也为法国帮腔,国民政府其时实行“革命外交”,断然拒绝,法见无隙可乘,不再提起,遂不了了之。

据王树槐计算,因还金还银争执的失败,中国多付了92628470两,因金法郎案多付之数,法意比三国合计共达75387834两;两者合计,中国多付了共计1.68亿两。

三、庚子赔款如何被废止?

1、中国趁一战之机废止了德、奥匈的赔款

一战爆发后,各协约国纷纷拉中国参战,一方面是想利用中国的资源和劳工增加其力量,另一方面想打击德国在远东的利益。他们许以“缓付5年赔款,并免加算利息„„允许中国提高关税以货物实价计算值百抽五”等条件。1917年3月14日,中国宣布对德断交,8月14日对德宣战。德国庚子赔款也从3月起停止支付。一战结束后,1919年6月28日签订的凡尔赛条约第128条规定,德国放弃1917年3月14日以后的庚款。中国虽然由于权益未得到保障而没有签字,但1921年与德国签订了中德条约时,德国承认凡约128条仍然有效,放弃了庚子赔款权利,德国庚款遂告停止。

1917年8月中国向奥匈帝国宣战,随即停止付款。1919年1月10日协约及参战各国与奥匈签订和平条约,奥国放弃1917年8月以后的庚子赔款。1920年中国与匈牙利签订和平条约,匈放弃其所占之奥匈帝国赔款部分。奥匈赔款至此结束。

2、利用十月革命废止了俄国的赔款

就在一战正酣的时候,俄国爆发十月革命,中国政府遂趁机开始声称为了“不为接济乱党之用”停止支付俄国赔款:“兹俄国内乱有难平定,其正式政府尤未知何日始能成立,拟将前项赔款自本月份起,仍行停止交付,以期慎重。„„并担任由道胜银行收存,完全负责,将来交付与经各国承认之俄国正式政府。”但后来在外交团的干涉下,段祺瑞政府重新将这部分赔款付给了原帝俄驻华公使,直到1920年北洋政府才正式停止支付。

与此同时,新成立的苏联政府为了争取中国政府的承认,积极对华示好。1918年7月到1919年7月,苏联发出过三次声明,表示放弃旧俄在华一切特权,包括“停止1901年中国政府签订的条约中规定的偿付军费形式向中国索收的款额,包括未来应付款额外过去的欠款。”但是这些表示或未被北洋政府知悉,或列强裹胁北洋政府敌视苏联,因此北洋政府并没有作出什么反应。直至1920年3月北洋政府才开始认真考虑苏俄放弃庚子赔款的问题。经过谈判,1924年5月31日双方正式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协定第十一条规定:“苏联政府允于抛弃俄国部分庚子赔款。„„苏联政府所抛弃俄国部分之庚子赔款,于该项赔款所担保之各种优先债务清偿后,完全充作提倡中国教育款项之用。”庚子赔款俄国部分除清偿所担保之各种优先债务后尚有余款97365197元(银元)。

3、抗战时海关总税务司仍然坚持支付日本赔款,后经抗议方才停付 此后,其余八国的赔款,中国都按时支付。即便是1931年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后,海关总税务司仍照旧支付日本赔款。甚至到了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仍以保持海关的“完整”为借口,坚持照旧支付日本赔款,他给在财政部次长的函件中说:“倘中国政府此刻即将该项债、赔款停止拨付,日本军事当局或因之对于海关发生干涉举动,津秦一带海关尤属危险。假如因此事致该两处海关被其攫夺,政府损失势将远过于应付日方债、赔款之数。„„如该项债、赔款必复予以停付,为免除对于海关行政完整发生不良影响计,窃以为应付之款项暂存于一中立国家之银行,俟将来恢复和平时再为处理。缘如此办理,在中国政府方面既无资敌之虞,而在日本方面亦不致借为口实,对于海关行政加以干涉。” 1937年9月7日梅乐和指示关务署:“当一二八淞护战之时,善后借款按月应拨日本部分,亦均经按期照付。”直到1937年9月国民政府财政部才命令海关税务司不再想日本拨付赔款,改由总税务司在汇丰银行开立了“备付日本庚款专帐”,按月划拨入帐,先后有十六个月之久,到1938年底共达52.5万英镑。这笔款并未交付日本,最后被海关洋员以退休养老金方式吞没了。这样,中国对日本的庚子赔款实际是支付到了1937年8月底,至此,中国对日庚款之余额有1858万两,中国对日庚款的实际支付总数计为5736万海关两。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于1941年12月9日正式对日宣战,中日间一切条约据此都被废止,中国对日庚款部分以胶济铁路青岛公产及盐业等各项偿款当然作废,中国不再有偿还的义务。

4、1939年中国全部停付“庚子赔款”

1938年底,由于中国沿海大城市均已沦陷,关税悉数被日军劫夺,“庚子赔款”的经济前提已基本不复存在,故1939年1月1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出通告宣称停止支付庚子赔款:“顾日前战区海关税收,被日人暴力劫持,勒存于日方银行,名为存储,实则利用以夺取我外汇,增加其侵略力量,故其存储之款,本为我各关税务司税收存款,而并不依照汇拨,其侵害友邦利权,及中外债权人之利益,已属无可讳言。政府在此情形之下,不能不有正当之措置,故对于总税务司最近呈请照旧透支还债办法,已不再准予通融„„惟此项摊存办法,原系应付目前非常情势之暂时措置,如战区各关将已存久缴之应摊债、赔款及嗣后税收应摊之数额,如数照旧解交总税务司时,政府自当仍即同照旧拨付债、赔款基金,以恢复战前原状也。”这样赔款就停付下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中国战场的特殊地位,为了能使国民政府坚持抗战,1943年英美和中国签订新约,废除了英美在华特权,并正式废止了庚子赔款。 结语:

1902-1938年这37年间,庚子赔款总计实付之数为6.64亿海关两,扣除美英等国退款等,中国实际支付的赔款数额共5.76多亿两,约占应付总数的58%。

第12篇: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的最新进展

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的最新进展

在每个会计年度末,保险公司都会有一定数量的未决赔案。发生未决赔案的原因是由于在保险事故的发生、报告和理赔之间存在“时间延迟”。这种延迟可分为“报损延迟”和“理赔延迟”两种主要形式,延迟时间少则几天,多则数年。

未决赔款是非寿险公司财务报表上的一项重要负债。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人在进行会计年度决算时,必须按照已经发生、应当支付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的未决赔款金额的总和,在当年的保费收入中提存足够的支付准备金。我们将这种为支付未决赔款而提存的准备金称为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LoReserve)。

未决赔款包括三部分:(1)已经报告及理算,但尚未支付的赔款金额;(2)已经报告,但未理算的估计赔金,其原因可能是保险公司还来不及定损,或是双方对责任范围或赔付金额尚有争议;(3)已经发生但未报告的估计赔偿金额(IBNR:IncurredButNotReported)。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

未决赔款准备金对非寿险公司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负债项目之一,如何科学准确地对其进行估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内许多学者都对此做了研究。李中杰、孟生旺和袁卫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作了详细的论述,并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实例。吴清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加强未决赔款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张徐和闫建军对我国常用的几种估算方法进行了较系统的评价。下面简要对现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进行总结。

1.逐案估计法(Case-By-CaseEstimatingMethod)。就是理赔人员对已经报告的全部赔案进行逐案分析判断,作出每案赔款额的估计数,然后汇总得出总的未决赔款估计数。基本思想:检查赔偿案件的登记表,由理赔人员对尚未解决的案件进行分析,估计每案的赔款额,加上少数尚未报告的赔偿案件的估计金额,汇总即得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然后加以适当的修正。这种方法对索赔金额确定、索赔频率较低、个案之间索赔金额差异较大、平均索赔金额难以估算的险种较为适合,如企财保险、火灾、信用保证险等。对其他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该方法就不一定适合。此方法几乎完全凭估算人的主观判断,而事实上任何案件都要有损失理赔人和当事人的磋商,任何悲观和乐观的人为因素都会造成估计偏差,另外由于还要考虑很多诸如通货膨胀、理赔后果等非人为因素,估计数额也难免有偏差,而且此方法耗时费力工作量大,无法对(IBNR)的未决赔款进行统计。

2.保费比例法。基本思想:就是按照本年度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估算未决赔款。据了解,目前国内只有个别保险公司采用这一办法,提取比例大概是本年度保费收入的10%左右。用保费比例法的优点是简洁、明了,但是这一方法缺少科学依据,可靠性较差。

3.平均法。基本思想:依据保险公司的历史数据计算出每案赔款额的平均数,再根据对将来赔付金额变动趋势的预测加以修正。这一方法不依据个人主观判断,适用于索赔案多但索赔金额不大的保险业务,这些待决案件的金额大体相同,或其金额有大体相当的配比率,如汽车车身保险。但平均价值法将赔款的持续时间计算在内,所得的平均赔付额随赔款持续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此法不适合理赔延迟时间较长的险种。[!--empirenews.page--] 4.赔付率法。基本思想:用该类保险所假定的赔款率来计算最终赔付数额,未决赔款额是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相关理赔费用而得出。如汽车车体责任保险,实践中一般用60%的估计赔付率,最终赔付额是满期保费的60%,再减去已付的赔款及理赔费用的余额,即为未决赔款准备金。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可能有较大的出入,此时按该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不准确。由于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必然有出入,所以本法无法回避它的自身缺陷。

5.链梯法(ChainLadderMethod)。基本思想:与平均法非常接近,它是在流量三角形(Run-offTriangle)的基础上最早发展起来的一种方法,它依据流量三角形中的各列的比例关系来外推预测未来索赔数据的值。保险公司将索赔数据(如赔付额、索赔次数、逐案估计值等)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和赔付额支出的年度进行交叉排列,组成三角形的格式,此表格被称为流量三角形。流量三角形从左下角到右上角的对角钱上的元素代表在每一日历年度的赔付额。

链梯法的基本假设为:不存在外来影响因素,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结算率的变化以及法律规定的变化等等;在出险与其理赔之间的延迟时间上的分配相对稳定,每一案发年的赔款支付方式稳定。

链梯法计算简单方便,而且当实际情况与上述假定吻合时,预测结果较为精确。但是,当实际数据与假设条件不符时,它还存在以下不足:

(1)有偏估计。链梯法要求各变量间是相互独立的,但实际各变量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所以通常得出的估计为有偏估计。

(2)稳健性较差。链梯法对于观察值的变化极为敏感,即便是个别数据的变化,都会对估计结果造成较大的影响。

(3)忽略了外来影响因素。在实用时则必须考虑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等因素影响。

为此,研究人员对基本的链梯估算法进行了改进,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考虑通货膨胀的链梯估算法。用通货膨胀率将所有各年的赔款支出折合为“不变价格”,并依此进行计算;然后将所得各量换算为现值。

(2)改进的链梯估算法。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基础上,再考虑保险公司理赔政策的修改、有关法律规定的变化等,用不同年份的结算率的差别来改进原来的计算。

(3)“伦敦链”直线法。引入线性回归的思想进行赔款额直线的拟合,并据此求出各起始年对应的最终赔款额的估计值。

6.平均赔付额法。链梯估算法虽然进行了许多改进,但它仅仅是根据赔付额数据预测保险公司的未决赔款,而忽略了索赔次数数据,这事实上造成了部分信息的损失。平均赔付额法可以将索赔次数考虑在内。

平均赔付额是指赔付额与索赔次数的比率。平均赔付额模型根据索赔次数不同的统计口径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PPCI(PaymentsPerClaimIncurred)。已发生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经发生的索赔(包括已经发生但未报告的索赔——IBNR)。

(2)PPCF(PaymentsPerClaimFinalized)。已结案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结案索赔次数。[!--empirenews.page--] 利用平均赔付额法估计未决赔款准备金时,要求假设不同事故发生年的平均赔付额是相对稳定的。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的最新进展

由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包含众多的随机影响因素。近年来,在国际精算学界,很多研究人员利用现代概率统计的理论和方法,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如Verrall、Scollinik、IoannisNtzoufras等在NorthAmericanActuarialJournal和Insurance:MathematicsandEconomics等精算学国际一流杂志上发表论文,从不同角度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作了研究,方法上取得了许多进展。

现有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如逐案估计法、保费比例法、平均法和赔付率法大都只基于当前已获得的信息,而没有考虑索赔金额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计算方法过于简单。而链梯法和平均赔付额法,虽然采用了一定的预测模型、估计参数的统计思想,但对隐藏在历史数据的信息深入挖掘不够,所以最终的预测结果的误差也较大。

为了充分利用历史数据中的信息,提高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的预测精度,IoannisNtzoufras和PetrosDellaportas将贝叶斯理论和MCMC(MarkovChainMonteCarlo)方法引入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使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取得了重大进展。

贝叶斯思想和方法被大量地引入到精算学中,应归功于Buhlmann和Straub发表在ASTINBulletin上的经典论文Buhlmann。Buhlmann和Straub为经验贝叶斯信用方法奠定了基础,这一方法现在仍然被广泛地使用在精算学的各个领域中。

贝叶斯推断的基本方法是将关于未知参数的先验信息与样本信息综合,再根据贝叶斯定理,得出后验信息,然后根据后验信息去推断未知参数。

MCMC方法,可以称得上是对贝叶斯统计的一次革命。它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简单且行之有效的贝叶斯计算方法。MCMC方法主要由Metropolis-Hastings算法和Gibbs抽样组成,其基本思想是;通过重复抽样,建立一个平稳分布为所求后验分布的Markov链,从而得到后验分布的样本,基于这些样本再作各种统计推断。它在精算学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随着新问题的不断出现,MCMC方法的研究也日益增多。

在IoannisNtzoufras和PetrosDellaportas的文章中,作者将贝叶斯理论用于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问题的四个模型中,在模型的求解中采用MCMC方法。

(1)对数正态模型(Log-NormalModel)。在此模型中,先对流量三角形中的赔付额数据按照通货膨胀率进行折算,然后取对数进行调整,最后,假设所得数据服从正态分布建立模型。在模型的求解中,假设各参数的先验分布为正态分布和伽玛分布,然后利用贝叶斯方法求解。

(2)对数正态多元模型(Log-NormalMultinomialModel)。在模型(1)的基础上,对数正态多元模型进一步考虑了索赔次数的信息,假定所求参数服从多元分布。模型的解法与(1)类似。

(3)赔付额的状态空间模型(StateSpaceModellingof [!--empirenews.page--] ClaimAmounts)。状态空间模型也称作动态线性模型(DynamicLinearModel),它是由两个方程确定的模型:一方程描述过程的观测如何随机地依赖于当前得到状态参数;另一方程描述状态参数如何随时间变化,表示了系统内部的动态变化和随机扰动。模型通过迭代算法,引入先验分布求解。

(4)平均赔付额的状态空间模型(StateSpaceModellingofAverageClaimAmountsPerAccident)。此模型对模型(3)进行了推广,进一步考虑了索赔次数的信息,假定所求参数服从多元分布。模型解法与(3)类似。

以上四个模型,模型(2)和模型(4)要优于模型(1)和模型(3)。因为模型(2)和模型(4)是模型(1)和模型(3)的推广,不仅考虑了赔付额的数据,而且还考虑了索赔次数的信息。在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的应用方面,重点不在于数据的拟合,而在于数据的预测,所以,比较模型优劣的一个显著标准是比较模型之间的预测精度。

三、我国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研究的建议

1.重视非寿险精算的教育工作。目前,在我国非寿险精算的教育几乎刚刚起步,与寿险精算教育相比,非寿险精算的教育还比较落后,非寿险精算人员也相对匮乏。这种状况与我国非寿险业务在我国保险业中的地位和其飞速发展的形势很不协调。高等院校的相关系所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非寿险精算的教育工作。在教学中,应强化学生的数理基础,加大在数理方法方面的应用。现在国外精算学研究人员已普遍采用数理模型进行精算研究,没有深厚的数理基础,难以与国际进行交流。

2.加强非寿险精算的研究工作。我国非寿险精算的研究工作与国际精算研究水平还存在很大差距,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和高等院校应当共同努力,加强非寿险精算的研究工作。争取我国非寿险精算研究在较短的时间内有较大的起色。在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研究方面,应紧跟国际前沿,了解国际精算研究方法的新动向。

3.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应大胆引用国际上先进的未决赔款估算方法,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进行模型的改进和方法的调整。国内各保险公司应积极推广运用,不断地提高估算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精确度。高等院校和保险公司应加强联系,学生不能仅限于纸上谈兵,应尽量深入实际,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研以致用。

第13篇:未决赔案管理与未决赔款估计

《未决赔案管理与未决赔款估计》简介开始:未决赔案管理与未决赔款估计p【摘要】未决赔案的管理与未决赔款的估计是保险业内人士认为的一个难题,但未决赔案问题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准备金提取、利润核算和产品定价。本文通过分析赔案周期和未决赔款估计的动态过程,初步探讨实务上统计未决赔款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关键词】未决赔案赔案周期未决赔款估计

一、引言未决赔案和应收保费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普。。此内容文章属于《经济论文 → 保险论文》栏目,以上内容为《未决赔案管理与未决赔款估计2011-6-20 1:38:52》简单介绍,正文正式开始》》》

未决赔案管理与未决赔款估计

【摘要】 未决赔案的管理与未决赔款的估计是保险业内人士认为的一个难题,但未决赔案问题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准备金提取、利润核算和产品定价。本文通过分析赔案周期和未决赔款估计的动态过程,初步探讨实务上统计未决赔款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未决赔案 赔案周期 未决赔款估计

一、引言

未决赔案和应收保费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两个管理难题,前者对应于理赔阶段,后者对应于承保阶段。本文针对第一个问题,从几个方面来分析未决赔案的管理与未决赔款的估计问题,包括:(1)未决赔案对利润核算和产品定价的影响—未决赔案问题为什么重要,它对利润和定价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2)赔案周期及赔案时点应如何确认—如何通过赔案周期分析来摸清未决赔案的件数,以及如何对未决赔案进行确认、分类?(3)如何处理未决赔款估计的静态与动态矛盾——如何通过对赔款估计的动态过程进行分析来提高估计的准确度?(4)运用精算技术进行未决赔款估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采用国外先进精算技术预测我国保险公司未决赔款金额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最后,本文提出一些研究结论和建议。

二、未决赔案对利润核算和产品定价的影响

未决赔款的估计是否合理,对保险公司的当年承保利润有很大影响。保险公司当年承保利润核算公式如下: 当年承保利润 = 总收入- 总支出

=(当年保费收入 + 摊回分保赔款 + 摊回分保费用+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赔款支出 + 费用总支出 + 分保费支出 + 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其中,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

金是在当年年末分别对未到期保费和未决赔案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而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则是在上年年末分别对未到期保费和未决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当年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多提就会减少当年利润,当年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则会增加当年利润,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存量与利润呈反向关系。由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在方法上较为确定,而未决赔案的数量和金额无论在确认和精算方法的选取上都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未决赔款”常常被比喻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

未决赔案对产品定价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纯保费法和损失率法均要计算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赔案的最终赔款(ultimate lo),包括已经赔付给保户的已决赔款和尚未赔付给保户的未决赔款。未决赔款的高估和低估将直接导致保险产品价格的高低。

未决赔案的管理与未决赔款的估计直接影响到未决准备金提取、利润核算和产品定价的准确与否,甚至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加强保险公司未决赔案的管理与未决赔款的估计对于提升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有重要意义。

三、赔案周期及赔案时点的确认

一个正常的保险案件从发生到结束整个过程依次经历出险、报案、立案、查勘定损、理算、核赔、支付赔款等环节。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立案后派人到事故现场调查原因、查勘定损,并收集相关案件材料交给内勤人员进行理算,理算完毕经核赔员审核通过,通知财务部门支付客户赔款后结案,赔案周期宣告结束。根据各环节的起止期间,将案件的整个生命周期可分成不同的案件状态:出险状态、报案状态、立案状态、查勘定损状态、理算状态、核赔状态,具体如图1所示。

对未决赔案的判断标准有两种口径,业务口径和财务口径,在某一评估时点(一般为每月末或年底)根据案件是否通过业务环节的核赔,案件分为业务已决和业务未决,经业务部门(如理赔部门、理赔中心等)的一线人员现场查勘定损、内勤人员理算、核赔人员签字确认核赔通过后的案件称业务已决案件,业务上尚未通过核赔的案件叫业务未决案件;根据案件是否通过财务上的支付赔款,案件分为财务已决和财务未决,财务上尚未支付给客户赔款的案件叫财务未决案件,财务上已支付给客户赔款的案件叫财务已决案件。一般而言较多采用财务口径的未决赔案定义,这里我们也采用财务口径的未决赔案加以讨论。

对未决赔案的管理和确认看似简单明了,但事实上并不简单。未决赔案是个动态过程,除报案、立案、查勘定损、理算、核赔、支付赔款等环节的完成客观上需要一定正常时间而导致正常理赔延迟外,实务中往往还存在一些问题,加剧未决管理复杂化,使赔案周期延长、缩短、中止或中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已发生未报案 出险后客户由于未来得及报案或出险后并没意识到会有财产损失、身体受伤等原因尚未报案但客户以后会索赔的案件称作已发生未报案(IBNR)。由于客户未报案,IBNR不能反映在保险公司的统计系统中,这部分一般只能通过精算技术进行推测。

2.报案未立案 客户报案后但保险公司尚未立案的案件。除正常的立案延迟外,一些保险机构为缓解赔付压力,人为将一些已报案件暂时搁浅不立案,或仅仅手工登记在报案登记簿上,此即“该立不立”。不立案的案件是不会进入统计系统从而达到粉饰报表的目的。

3.注销或拒赔案件 是指在各个环节上如发现有重复报立案、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或由于电脑系统原因形成的垃圾数据等原因形成的须作注销或拒赔处理的案件。实务中有时很难判断某一特定未决赔案该不该做注销或拒赔处理。案件被注销或拒赔时赔案周期结束,注销或拒赔案件不应确认为有效的未决赔案。实务中由于未决管理的人力和技术等方面原因存在“该销不销”现象。

4.某些环节上的异常延迟 如在立案后由于客户不能提供充分的案件材料而迟迟不能进入理算环节,或虽然业务上已核赔通过但是可能由于投保人拖欠保费而迟迟未支付赔款等,于是这些案件悬而未决,产生“该决不决”现象。案件长期成为未决案件状态,加大正常赔案周期,占用未决赔款资源。

以上问题增加了未决赔案确认的难度,为确保未决数据的真实性应加强未决赔案管理、减少“该立不立、该销不销、该决不决”等现象发生。我们可以用下图来表示一定时期内出险的赔案经过演变后相互之间的关系。

图2显示,一定时期内所有发生的赔案分为已报案和未报案两部分,在已报的案件中又包括已立案、未立案和注销三部分,在已立案的案件中再细分为已决案件、注销案件、拒赔案件和未决案件四部分。按照财务口径的有效未决案件应该在剔除各种注销、拒赔案件、已决案件后,包括未报案(IBNR)、未立案、立案后未决三个部分在内的案件,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统计系统显示的立案后未决这一部分。在有效未决案件的三个组成部分中,未报案(IBNR)、未立案这两部分不能在保险公司统计系统中直接显示,未报案(IBNR)一般用精算技术进行推测,而未立案这部分人为因素较大只能通过流程上的管理加以控制。在国内由于管理、技术等原因一些保险机构的未决管理存在“该立不立、该销不销、该决不决”等现象,导致未决赔案数量不实。在国外保险发达管理完善的国家一般报案后即立案,注销及时,垃圾数据清理得力,运用这样的数据再做统计、精算的分析才能较为准确稳定。因此我们做统计、精算分析时一定要考虑到中国国情,先行加强未决赔案管理,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切勿生搬硬套国外精算技术。

四、未决赔款估计的动态过程

从理论上讲一个特定赔案在结案前是不能确切知道将来究竟要赔付多少,对未来事物的预测只能是近似的估计。单个未决赔案的未决赔款估计(case estimate)是一个动态反复过程,其过程如下:

从图3可以看出,正常的理赔业务流程中对单个赔案的未决赔款估计一般经历三种状态:

1.报损金额:接到客户报案后,根据保户对事故损失的初步估计,在系统立案时,录入的预计损失金额。报损金额的状态,在对其作出修改以前,一直作为该案的未决金额。

2.估赔金额: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对事故进行查勘定损,内勤管理人员根据查勘人员交回的查勘材料,对保险责任、事故责任、保险标的损失进行初步估算,由于对赔款计算较复杂,此时只能粗略估算出该案赔付金额,此金额即估赔金额,并将估赔金额作为该案的未决金额。

3.理算金额及业务已决金额:保险公司收到客户提供的所有索赔材料后,根据保户提供的索赔材料,并严格按照保险责任、事故责任比例、标的实际损失、免赔金额等规定,全面对该案的赔付进行理算。理算后的金额为理算金额,如果理算不能通过核赔审核需重新理算,理算通过核赔审核后此金额自然成为业务已决金额,业务已决金额即为最终支付给客户的赔款金额。以理算金额及业务已决金额作为未决赔款估计最为准确。 一般地分别以报损金额、估赔金额、理算金额及业务已决金额作为未决赔款的估计,其准确程度依次递增。报损金额由客户报告,客户可能会夸大损失;估赔金额是经查勘定损后对赔付金额的初步估计,较为准确;而理算金额及业务已决金额已经接近或等同于最终支付给客户的赔款金额,因此以理算金额及业务已决金额作为未决赔款估计最为准确。国内多数保险机构未决赔款估计合理、流程规范,但是也不乏管理不善:有的机构一直将报损金额作为未决赔案估计,有的机构直到有估赔金额时才对未决赔款进行估计,有的机构在进行理算后并没有及时将未决赔款估计更新为理算金额,甚至一些保险机构为调节利润出现“该估不估、估而不准”现象,人为调整未决估损的大小,或对未决赔案进行低估、零估、负估,于是未决赔款波动很大,严重失真。因此加强未决赔案的管理,加快查勘定损、理算速度并及时更新未决赔款数值,提升业务人员理赔技能,是确保未决赔款金额的真实性、提高未决赔款估计的准确性的关键。

五、运用精算技术进行未决赔款估计时注意的问题

除较原始的“案均估损”法外未决赔款估计的精算技术在国外不下几十种,方法繁多,其中主要方法有:链梯模型(chain ladder method)、已发生案均赔款法(PPCI,Payments Per Claim Incurred)、已结案案均赔款法(PPCF,Payments Per Claim Finalised)、BF模型、准备金进展法等。在具体运用各种精算技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未决赔款估计的目的是什么? 未决赔款估计的目的主要核算利润、产品定价、计算税收、编制偿付能力报告等,目的不同对未决赔款估计的保守程度也不同。就核算利润和产品定价而言,产品定价用的未决赔款估计要保守一些(未决赔款估计高估一些)以确保费率水平的充分性,而核算利润时一些公司迫于利润的压力可能会低估一些未决赔款。这些保守程度的不同会间接地反映到一些精算方法中精算师对选择因子(如链梯模型法中的Selective Factor)的选择。

2.如何确认未决赔案? 在利用精算技术进行未决赔款估计时除链梯模型法外统计汇总原始数据(即生成流量三角型的左半部分)一般要用到未决赔案的信息,未决赔案原始信息对预测结果影响很大。这就要求首先明确未决赔案的判定标准是财务口径还是业务口径,财务口径的未决要比业务口径的未决多出一部分,即财务未决包括业务未决和业务已决但财务未决两部分;其次应明确未决赔案应包括哪几个部分,未决案件应包括未报案(IBNR)、未立案、立案后未决案件三个部分,注意尤其不能遗漏未报案(IBNR)、未立案这两部分;再次应明确是否存在无效的未决数据,如数据库中应注销或拒赔的案件是否作了注销或拒赔处理,垃圾数据是否达到处理等。这些无效的未决数据应该剔除,否则会虚增未决数量。 3.未决数据库中单个未决赔案未决赔款估计采用何种状态值?要明确该机构在理赔流程上是一直将报损金额作为未决赔款估计,还是直到有估赔金额或有理赔金额时才对未决赔款进行估计,要明确该机构是否做到根据理赔进展情况及时更新未决赔款估计值。针对不同机构的流程和管理状况对案件未决赔款估计(case estimate)的数据进行适当处理以提高未决赔款估计的准确性。

4.精算模型的前提假设是否发生变化?不论用什么精算技术,都是以过去的理赔进展模式(理赔各环节延迟速度、未决赔款估计充足性等)为基础来预测未来的理赔进展模式。如果这种进展模式保持不变,通过精算技术能够较为准确预测;但是这种进展模式如果发生非预期性的变化,特别是一些人为因素引起的变化,如:理赔速度突然加速或减缓,有大量已报案件未能及时立案,应该注销或拒赔的案件没有及时作注销或拒赔处理,系统中存在较多垃圾数据,人为调整未决赔款估计等,这些因素使得过去和未来的理赔进展模式不一致。如果仍旧原封不动套用精算模型,未决赔款估计的准确性将大打折扣。

综上,在利用外国成熟的精算技术的同时,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保险业务管理、业务流程特点,加强未决赔案管理、确保原始数据真实性、针对不同流程的数据做适当处理,对未决赔款的估计至关重要。

六、结论和建议

未决赔案的管理与未决赔款的估计直接影响到未决准备金提取、利润核算和产品定价的准确与否,甚至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当年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多提就会减少当年利润,当年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则会增加当年利润,“未决赔款”常常成为某些保险机构“调节利润的蓄水池”;未决赔款的高估和低估将直接导致保险产品价格的高低。因此加强保险公司未决赔案的管理与未决赔款的估计对于提升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有重要意义。

一个正常的保险案件从发生到结束,整个过程依次经历出险、报案、立案、查勘定损、理算、核赔、支付赔款等环节,案件的整个周期可分成不同的案件状态:出险状态、报案状态、立案状态、查勘定损状态、理算状态、核赔状态。根据案件周期对未决赔案的判断标准有业务口径和财务口径两种,即未决案件有业务未决案件和财务未决案件两种定义之分,一般较多采用财务口径的未决赔案定义。对未决赔案的管理和确认事实上很复杂:未决赔案是个动态过程,各理赔环节完成客观上需要正常的延迟外,实务中存在诸如已发生未报案、报案未立案、注销或拒赔案件、某些环节上的异常延迟等问题,使赔案周期延长、缩短、中止或中断。这些问题增加了未决赔案确认的难度,为提高未决数据真实性应减少“该立不立、该销不销、该决不决”等现象发生。按照财务口径的有效未决案件应该在剔除各种注销、拒赔案件、已决案件后,包括未报案(IBNR)、未立案、立案后未决三个部分在内的案件,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统计系统显示的立案后未决这一部分。未报案(IBNR)一般用精算技术进行推测,而未立案这部分人为因素较大一般只能通过流程上的管理加以控制。

单个未决赔案的未决赔款估计(case estimate)是一个动态反复过程, 正常的理赔业务流程中对单个赔案的未决赔款估计一般经历三种状态:报损金额、估赔金额、理算金额及业务已决金额,其准确程度依次递增。国内多数保险机构未决赔款估计合理、流程规范,但是也不乏管理不善:有的机构一直将报损金额作为未决赔案估计,有的机构直到有估赔金额时才对未决赔款进行估计,有的机构在进行理算后并没有及时将未决赔款估计更新为理算金额,甚至一些保险机构为调节利润出现“该估不估、估而不准”现象。因此加强未决赔案的管理,加快查勘定损、理算速度并及时更新未决赔款数值,提升业务人员理赔技能,是确保未决赔款金额的真实性、提高未决赔款估计的准确性的关键。

在具体运用各种精算技术进行未决赔款估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未决赔款估计的目的是什么?2.如何确认未决赔案?3.未决数据库中单个未决赔案未决赔款估计采用何种状态值?4.精算模型的前提假设是否发生变化?在利用国外成熟的精算技术的同时,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保险业务管理、业务流程特点,针对不同流程的数据做适当处理,对未决赔款的估计至关重要。

由于实务中存在“该立不立、该销不销、该决不决、该估不估、估而不准”等现象,认真分析赔案周期、未决赔款估计的动态过程对于如何界定未决赔案标准、如何对未决赔案进行分类、如何将单个未决赔款估计准确从而确保总量意义上未决赔案的件数和金额两方面都准确具有现实意义。加强未决赔案管理是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建议保险机构在未决管理中要做到报案后及时立案,该注销案件及时注销,垃圾数据应清理得力;同时,须提升业务人员的理赔技能,提高单个未决赔款估计的准确性,加快查勘定损、理算速度并及时更新未决赔款数值。目前我国保险业未决赔案管理工作有待完善,随着保险公司未决赔案管理能力的不断加强,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和监管部门监管能力也将逐步提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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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13退菜、菜品赔款管理规定

内 部 通 启

:酒店各部门

期:2008年11月8日 由

:酒店

文档号: [2008]13号 事宜:退菜、菜品赔偿管理规定

发:

退菜及菜品赔偿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退菜,致使菜品不能正常销售的问题,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如下:

1、任何情况下发生的退菜,均由值台服务员用多功能单开具退菜单,并在退菜单上详细注明退菜原因,餐厅经理、厨师长签名后由收银员签名或在第二联上盖收银章并留存第一联作入帐依据,第二联交厨房,第三联由值台服务员留存。若经审核签名不全,对当班收银员处以10元/次的罚款。

2、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出现菜品点错桌、上错桌、传菜途中被打翻等类似情况,使菜品不能正常销售。酒店餐厅经理负责分清责任人,由责任人按该菜品售价的50%赔偿经济损失。餐厅经理对该事件责任划分不清时,及时上报酒店总经理处理。

3、点菜人员在点菜及服务人员服务过程中注意控制数量,并及时提醒客人。因点菜过多而客人要求退菜的,由部门主管及餐厅经理落实情况后方给予退菜;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按菜品售价的50%赔偿。

4、因工作失误造成跑单的,由值台服务员、领班、主管、餐厅经理按照5:2:2:1的比例分摊。

5、因厨房菜品出现异物及上菜速度慢的导致退菜的由厨房负责人分清

1 责任,由责任人按照菜品原价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这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10-50元。

6、因厨房菜品估清(非季节性的)造成的退菜,备货不足及未提前通知餐厅经理的由厨房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7、所出现的赔偿必须以现金方式交财务,财务开具收据做收入,且最迟于次日处理完毕。如责任人未按规定时间、金额到财务上交赔偿款,酒店财务负责人报酒店办公室,对责任人、餐厅经理每人罚款50元并将赔偿款交齐。

8、交赔偿款时,责任人开具菜品赔偿单(罚款单代替,标明菜品赔偿),注明赔偿菜品名称、售价、责任划分、赔偿原因,餐厅经理或厨师长签名确认。

9、如属工作人员故意行为,除按该菜品售价赔偿外,另严肃处理。

10、本规定中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报请酒店总经理进行处理。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务部

2008年11月8日

第15篇:请求预支保险理赔款的报告

请求预支保险理赔款的报告

芙蓉区保险公司:

2005年1月12日上午8时30分许,我公司湘AY1602中巴车由刘敏驾驶,行经省道103线由东往西至长沙县黄花镇观山村地段时,因严重忽视交通安全违章超车与相对行驶的湘AY1330中巴车相撞,造成2死11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确定刘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导致我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我公司湘AY1602车上乘客章德华当场死亡,张丹、盛洪珍、梁顺凯、刘敏、何金来、陈再冬、杨应军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现在医院接受治疗,估计损失达30万元)。由于我公司是一个50多年的老企业,人员多、负担重,历史遗留问题多,再加之我公司刚刚进行企业改制,又是负改制,职工的置换补偿金还在筹措,未补偿到位,目前,资金十分紧张。鉴于目前这种状况,为保持社会稳定,特请求贵公司根据我公司的实际困难,予以预支保险理赔款2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不胜感激。

特此呈报

二OO五年元月二十六日

第16篇:车险理赔赔款计算案例(26页)

车险理赔赔款计算案例

1.单车事故,车损险,不计免赔,全责,标的车有损。出险概要:刘金英驾驶标的车京GFL250于2008-07-07日11小时00分海淀区中关村由于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标的车京GFL250左后部受损;自行处理处理。拐弯时刮蹭到铁管上,本车左后部受损。 标的车定损金额及项目:1500元 赔款计算书: 车辆损失险:

赔款=(核定赔偿金额-强制险赔款-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1,500.00-0.00-0.00)×100.00%×(1-15.00%)-0.00 =1,275.00元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实赔金额 =车损险不计免赔额 =225.0 本案实赔金额=车损险赔款+不计免赔险0.0 =1,500.00元

----------------------------

2.单车事故,车损险,全责,标的车受损,无法找到第三方。

出险概要:张萍驾驶标的车京GP6061于2008-09-27日10小时30分石景山区远洋山水停放中被三者车撞左侧前门,三者车逃逸。 标的车定损金额:280元 赔款计算书:

车辆损失险:赔款=(核定赔偿金额-强制险赔款-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07年:(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280.00-0.00-0.00)×100.00%×(1-30.00%) -0.00 =196.00元

本案实赔金额=车损险赔款0.0 =196.00元

-----------------

3.单车事故,车损险,三者险,交强险,不计免赔,全责,涉及车外财产损失,标的车损失。

出险概要:李生驾驶标的车京JE9971于2008-02-28日17小时00分河北张家口丹拉高速上由于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标的车京JE9971前部受损;交警处理。事故经过及描述:本车行驶中为了躲车撞到隔离带上,本车前部受损,车不能开了,现在车在张家口停车场。隔离需要赔。 标的车定损金额:23800.00 施救费:1902.00 隔离带损失:4540.00 商业险赔款计算书: 交强险赔款计算书: 财物:隔离带 核定赔偿金=修理费 =2,000.00 =2,000.00元

财产总核定赔偿金=隔离带核定赔偿金 =2,000.00 =2,000.00元

财产赔款金额=财产核定赔偿金=2,000.00元 本案实赔金额

实赔金额=(财产赔款金额+医疗赔款金额+死亡伤残赔款金额) =(2,000.00+0.00+0.00) =2,000.00元

车辆损失险:

赔款=(核定赔偿金额-强制险赔款-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23,200.00-0.00-0.00)×100.00%×(1-15.00%)-0.00 =19,720.00元

施救费=施救费用金额×承保比例×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1,902.00×100.00%×100.00%×(1-15.00%) =1,616.70元 第三者责任险: 三者财产赔付: 项目:隔离带

本项赔款金额=(核定赔偿金额-强制险赔款-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4,540.00-2,000.00-0.00)×100.00%×(1-20.00%) =2,032.00元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实赔金额 =车损险不计免赔额+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额 =3765.3+508.0 =4273.3 本案实赔金额=车损险赔款+第三者责任险赔款+不计免赔险0.0 =27642.00元

--------------------------- 4.单车事故,车损险,三者险,交强险,全责,涉及车外人员伤亡,标的车损失。

出险概要:文静驾驶标的车京K95401于2008-06-13日10小时00分大兴区亦庄同仁医院外的976车站由于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标

的车京K95401前部受损;三者死亡1人;交警处理。事故经过及描述:行驶中撞到人,本车全部责任,前部受损,本车前部受损。

标的车定损金额及项目:1820.00 医疗费用:520.00 死亡伤残补助:190660.00 三者险限额:50000.00 交强险赔款计算书:

医疗费用:出险人员 史天保:

核定赔偿金=医药费 =520.00元

医疗核定赔偿金=史天保核定赔偿金 =520.00 医疗赔款金额=医疗核定赔偿金 =520.00元 死亡伤残费用:出险人员 史天保:

核定赔偿金=死亡补偿费 =110,000.00元

死亡伤残核定赔偿金=史天保核定赔偿金 =110,000.00 =110,000.00元

死亡伤残赔款金额=死亡伤残核定赔偿金 =110,000.00元 本案实赔金额

实赔金额=(财产赔款金额+医疗赔款金额+死亡伤残赔款金额) =(0.00+520.00+110,000.00) =110520.00元

商业险赔款计算书: 车辆损失险:

赔款=(核定赔偿金额-强制险赔款-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1,820.00-0.00-0.00)×100.00%×(1-15.00%)-0.00 =1547.00元 第三者责任险:

三者人伤赔付: 车辆号牌号码为京K95401的出险人员 史天保:

本项赔款金额=(死亡补偿费-强制险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191,180.00-110,520.00)×100.00%×(1-20.00%) =64528.00元

因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超过三者险的赔偿限额,所以:

本险别实赔金额=赔偿限额×(1-免赔率之和)=50,000.00×(1-20.00%) =40000.00元

本案实赔金额=车损险赔款+第三者责任险赔款- 已预付赔款 =1547.00+40000.00- 0.0 =41547.00元

------------------------ 5.单车事故,交强险,无责,涉及车外人员伤亡。

出险概要:许贺立驾驶标的车京HA7631于2008-08-05日13小时00分京津唐高速由于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发生事故,导致标的车京HA7631本车全部受损;交警处理。本车行驶中撞倒行人,行人受伤 ,交警判定行人全责,本车无责。

行人受伤医药费:8000,伤残补助费:45000 交强险计算书:

医疗费用:

出险人员 张景:

核定赔偿金=医药费 =8,000.00 =8,000.00元

医疗核定赔偿金=张景核定赔偿金 =8,000.00 因医疗核定赔偿金超过医疗费用限额(1,000.00元),所以:

医疗赔款金额=医疗费用限额 =1,000.00元

死亡伤残费用:

出险人员 张景:

核定赔偿金=误工费 =45,000.00 =45,000.00元

死亡伤残核定赔偿金=张景核定赔偿金 =45,000.00 =45,000.00元

因死亡伤残核定赔偿金超过死亡伤残限额(11,000.00元),所以:

死亡伤残赔款金额=死亡伤残限额 =11,000.00元 本案实赔金额

实赔金额=(财产赔款金额+医疗赔款金额+死亡伤残赔款金额) =(0.00+1,000.00+11,000.00) =12,000.00元

--

6.单车事故,车损险,车上人员,不计免赔,全责,涉及车上人员伤亡,标的车损失

出险概要:许贺立驾驶标的车京HA7631于2008-08-05日13小时00分京津唐高速由于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发生事故,导致标的车京HA7631本车全部受损;自行处理处理。本车行驶中掉沟里,本车全部受损,司机受伤,车无法行驶需要拖车。 标的车定损金额:45077.00 施救费6020 车上人员责任险2294.57 残值5077 赔款计算书: 车辆损失险:

赔款=(核定赔偿金额-强制险赔款-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45,077.00-0.00-5,077.00)×100.00%×(1-15.00%)-0.00 =34,000.00元

施救费=施救费用金额×承保比例×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6,020.00×100.00%×100.00%×(1-15.00%) =5,117.00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

车辆号牌号码为京HA7631的出险人员许贺利:

本项赔款金额=(核定赔偿金额-强制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1-免赔率之和)

=(2,294.57-0.00)×100.00%×(1-15.00%) =1,950.38元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实赔金额 =车损险不计免赔额+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不计免赔额 =6903.0+344.19 =7247.19 本案实赔金额=车损险赔款+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0.0 =48,314.57元

-------------------------- 7.单车事故,营业车损险,全责,标的车损失,出险三次以上,赔付中是否增加免赔率

出险概要:许贺立驾驶标的车京HA7631于2008-08-05日13小时00分京津唐高速由于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标的车京HA7631本车受损;本车行驶中撞树。车辆为第四次出险。

标的车定损金额及项目:车辆损失3000.00元

商业险计算书: 车辆损失险:

赔款=(核定赔偿金额-强制险赔款-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3,000.00-0.00-0.00)×100.00%×(1-25.00%)-0.00 免赔增加10% =2,250.00元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实赔金额 =车损险不计免赔额 =450.0 本案实赔金额=车损险赔款+不计免赔险0.0 =2,700.00元---

8.单车事故,营业车损险,全责,标的车损失,出险三次以上(自然灾害),赔付中是否增加免赔率

出险概要:许贺立驾驶标的车京HA7631于2008-08-05日13小时00分京津唐高速由于暴雨发生事故,导致标的车京HA7631本车受损。 标的车定损金额及项目:车辆损失3000.00元 商业险计算书: 车辆损失险:

赔款=(核定赔偿金额-强制险赔款-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3,000.00-0.00-0.00)×100.00%×(1-15.00%)-0.00 =2,550.00元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实赔金额 =车损险不计免赔额 =450.0 本案实赔金额=车损险赔款+不计免赔险0.0 =3,000.00元

---------------------------

9.单车事故,营业车损险,不计免赔,全责,标的车损失,违反安全装载,赔付中是否增加免赔率

出险概要:许贺立驾驶标的车京HA7631于2008-08-05日13小时00分京津

唐高速由于碰撞发生事故,导致标的车京HA7631本车受损。违反安全装载。 标的车定损金额及项目:车辆损失3000.00元 商业险计算书: 机动车损失保险: 车辆损失险:

赔款=(核定赔偿金额-强制险赔款-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3,000.00-0.00-0.00)×100.00%×(1-20.00%)-0.00 增加免赔5% =2,400.00元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实赔金额 =车损险不计免赔额 =450.0 本案实赔金额=车损险赔款+不计免赔险0.0 =2,850.00元

---------------------- 10.单车事故,营业车损险,车上货物责任,不计免赔,全责,标的车损失,车上货物损失,车上货物责任险赔付是否正确 车上货物赔款==(核定财产损失+核定施救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20%)

“(核定财产损失+核定施救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事故责任比例”大于等于保险金额的:

赔款=保险金额×(1-20%)

其中: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除本车外其他肇事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对被保险机动车车上货物的赔款)

------------------------

11.单车事故,车损险,发动机损失险,不计免赔,全责,暴雨,标的车损失,发动机损失,车损险与发动机损失险并存,赔付是否正确,发动机损失险是否扣除免赔率

出险概要:许杰驾驶标的车Q0 7A52510于2008-06-13日18小时10分海淀区永定路附近事故,导致标的车Q0 7A52510车辆涉水熄火;自行处理。事故经过及描述:京LF1173车辆涉水托底熄火,再启动时发动机损坏。 标的车定损金额及项目:托底车损800,发动机损失20000.00 赔款计算书:

车辆损失险: 赔款=(核定赔偿金额-强制险赔款-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800.00-0.00-0.00)×100.00%×(1-15.00%)-0.00 =680.00元

发动机特约条款赔款=(核定赔偿金额-残值)×(1-免赔率之和) =20000.00×(1-20.00%) =16,000.00元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实赔金额 =车损险不计免赔额 =120.0 =120 本案实赔金额=车损险赔款+其它附加险赔款+不计免赔险0.0 =16,800.00元

--------------------- 12.单车事故,自燃损失险,全责,车辆发生自燃,标的车损失,自燃险赔付是否正确,是否扣除免赔率

出险概要:朱建明驾驶标的车京EP8495于2008-04-30日16小时00分海淀上帝西里东门口由于其它发生自燃事故,导致标的车京EP8495停车熄火离车后,车辆从前机器盖右侧开始冒烟,车辆严重受损;消防部门处理。事故经过及描述:停车熄火离车后,车辆从前机器盖右侧开始冒烟,车辆严重受

损,已经叫救火队灭火。(自燃) 标的车定损金额及项目:30000.00 自燃损失险=(核定赔偿金额-残值)×(1-免赔率之和) =30000.00×(1-20.00%) =24000.00 本案实赔金额=其它附加险赔款0.0 =24000.00元

13.单车事故,盗抢险,全责,车辆发生全车盗抢,未找回,盗抢险赔付是否正确

出险概要:夏红涛驾驶标的车京HL9927于2008-02-07日18小时00分丰台区夏家胡同停车场发生盗抢事故,导致标的车京HL9927车被盗;交警处理。 标的车定损金额:盗抢险全车 50000.00

赔款计算书:

盗抢险:本项实赔金额 = (标的车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之和) = (50000.00-0.0) × (1-20.0%) = 40000.00 本案实赔金额=盗抢险- 已预付赔款 =40000.00- 0.0 =40000.00元

------

14.单车事故,盗抢险,不计免赔,全责,车辆发生全车盗抢,找回后标的车损失,盗抢险赔付是否正确

标的车定损金额:盗抢险车辆找回后标的车损失:4000.00 赔款计算书:

盗抢险:本项实赔金额 = (核定赔偿金额-残值)×(1-免赔率之和)

= (40000.00-0.0)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实赔金额 =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额 =0 本案实赔金额=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已预付赔款 =1,020.00+180.00已预付赔款 =979.80+276.75+115.95已预付赔款 =3,850.50+492.00+802.50已预付赔款

=15,215.00+40,000.00+8,500.00+14,185.02已预付赔款

=1,895.20+700.00+555.35已预付赔款 =1,615.00+2,136.00+819.00 - 0.0 =4,570.00元

-----------------------

第17篇:安徽种植业保险赔款近5亿元

安徽种植业保险赔款近5亿元

本报讯

安徽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作用,扎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将保险业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安徽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提出要建立健全灾害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风险转移中的作用,拓宽灾害风险转移渠道,推动建立规范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使自然灾害保险理赔款占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明显提高。

完善制度建设。通过调整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户赔偿标准,使农民因灾损失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保险补偿;制定农业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客观科学地评价农业保险工作;完善承保理赔制度和测评标准,要求保险业落实防灾防损、抗灾救灾和灾后理赔各项工作。

主动采取防灾减灾措施。通过发布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预警提示;组织人员对有关承保标的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安全隐患;协助农民开展防汛抗旱工作,降低农业因灾损失。

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工作。仅农业保险方面,2012年1至9月,针对病虫害、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种植业保险赔款支出达4.88亿元,同比增长25.46%,受益农户411.46万户(次),同比增长9.33%。其中,上半年针对沿淮地区小麦赤霉病大面积蔓延的灾情,赔款支出达2.7亿元,8月份,“海葵”台风造成沿江地区农业损失,保险赔款支出达7000万元。

(干子和)

第18篇:《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赔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赔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 日期:20090622

 作者: 来源:生活日报 【 查看PDF版】

为切实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理赔环节风险,加强保险资金管控,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赔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山东保监局向全省财产保险公司及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出了《关于在济南市开展赔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保监发[2009]62号),要求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起率先试行该《办法》,成熟后将在全省推广。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接到山东保监局《通知》后立即组织召开了驻济 21家财产保险公司领导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协会带领大家进行了认真的学习与研讨,所有公司领导都做了表态发言,大家一致认为这是山东保监局继去年成功在济南推出见费出单试点工作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济南保险业的信任。虽然距正式试行的时间较近但各公司均表示会努力克服困难一定按时完成试点工作。目前,各驻济财产保险公司正全力做好各项试行的准备工作,近日将全面完成,为正式试行奠定良好的基础。该《办法》在济南的试行,不仅涉及到对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进一步规范,还涉及到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明明白白索赔有关事宜,也涉及到与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业务相关的单位配合试行问题。因此,为便于驻济财产保险业、被保险人及其有关单位更好地了解、合作、实施该《办法》,特在7月1日正式试行前将该《办法》全文刊登。

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切实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理赔环节风险,加强保险资金管控,制定《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赔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在济南试点,成熟后将在全省推广。

一、基本要求

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必须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受益人、责任保险涉及的第三者或指定的车险代索赔维修单位,不得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执行该规定的险种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险(含交强险)、企财险、工程保险、保证保险、货运保险、船舶保险等。

二、操作要求

(一)支付对象的确定

1、对于被保险人为个人的,保险公司必须将赔款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2、对于被保险人为单位的,保险公司必须将赔款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3、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委托代索赔维修单位代为索赔的,保险公司可以将赔款支付到与代索赔维修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4、对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将赔款支付到与该第三者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5、对于交强险人员伤亡案件,需要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将抢救费用支付给医院,但必须附相关证明。

6、对于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可以按照法院判决要求支付赔款,但必须附法院判决书。

(二)支付方式的确定及财务核算要求

为严格管控资金支付风险,保险公司应采取银行汇兑、网上银行付款、银行转账支票付款等方式支付赔款,不得用现金(含现金支票)支付。

采取银行汇兑方式付款的,财务凭证后必须留存银行汇款回单作为付款依据。

采取网上银行方式付款的,财务凭证后必须留存网上银行付款回单作为付款依据。

采取银行转账支票方式付款的,财务凭证后必须留存支票存根和支票影印资料作为付款依据。

(三)车险代索赔维修单位的确定及有关要求

1、所谓“代索赔”,是指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不向维修单位支付车辆维修费用,而委托维修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所得赔款冲抵被保险人应付的修车款。

2、保险公司应从严确定代索赔维修单位,并与其签订代索赔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含

指定内容。代索赔协议必须经省级以上机构审批后,地市级机构方可签订,并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备案。同时,省级分公司需将辖内确定的代索赔维修单位名录汇总后报山东保监局备案,代索赔维修单位如有调整按月集中报送。省级分公司对代索赔维修单位的确定负有直接责任。

3、投保车辆出险时,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建议,到代索赔维修单位办理维修事宜的,代索赔维修单位可以代为索赔,但必须持有被保险人的委托书;如果被保险人到其他单位维修的,被保险人应按约定自行垫付资金,凭维修发票到保险公司索赔。

4、保险公司必须定期对代索赔维修单位代领的赔案进行客户回访,核实赔案是否属实、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损失情况相符,客户委托的维修单位是否与代领赔款的维修单位一致。保险公司如发现维修单位弄虚作假的行为,应立即终止与该代索赔维修单位合作关系,并报山东保监局及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5、代索赔维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质为二类以上维修单位,优先选择“山东省汽车维修诚信企业”(详细情况可从山东民间组织网站http://mjzz.sdmz.gov.cn中的山东省道路运输协会网页上查询)。

(2)社会信誉良好,遵循诚信经营原则,能够按照规范的理赔程序进行处理,并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3)公布事故车辆维修质量保证范围并接受保户及保险公司对修复完成的车辆进行质量复检。

(4)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车辆维修状况的考核评审。

6、各保险行业协会可在以上框架内组织地市机构,研究探索建立行业代索赔维修单位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的考评办法。

三、其他要求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赔款支付工作,由省级分公司总经理负总责,落实责任人,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各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完善相关流程,以保证办法落实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公司进行系统改造,从信息技术方面予以约束。

(三)各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大对赔款支付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客户、修理厂的宣传引导,并在签订合同时提前告知投保人有关情况。

(四)在实施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对保险机构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自2009年7月1 日起试行。各公司必须于2009年6月20日前就赔款支付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向我局作出书面承诺。

第19篇:关于保险理赔款折抵租金 函

关于保险理赔款折抵租金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鉴于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书(编号:

),合同履行期间本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人支付事故费用的前提下将保险理赔款折抵租金,直至保险理赔款抵扣完为止,保险理赔款不足抵扣租金的部分由本人补足。

特此函告!

承租人(签名):

2018年10月9日星期二

第20篇:关于保险理赔款折抵租金 函

关于保险理赔款折抵租金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鉴于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书(编号:

),合同履行期间本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人支付事故费用的前提下将保险理赔款折抵租金,直至保险理赔款抵扣完为止,保险理赔款不足抵扣租金的部分由本人补足。

特此函告!

承租人(签名):

2018年10月9日星期二

赔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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