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
甲方:谢海龙、叶淑金(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谢再添(以下简称乙方)
为支持家乡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安征迁工作,甲方愿意将参内乡员潭村草埔头角落房屋一座的房产及房前屋后的附属设施转让给乙方。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幢房产坐落于参内乡员潭村草埔头角落,占地面积157.75M2,建筑面积大约为450M2,共二层半,于1992年8月10日经安溪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于1992年年底建成,产权性质为集体,安溪县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的编号为2600147号。
二、交易金额及交易物范围
甲乙双方同意以_______万元成交,交易的房产为甲方1992年县政府批准登记的2600147号物业(详见附件),同时,该房产房前屋后的附属设施及果树也包含在交易范围内。
三、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该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款项一次性打到甲方指定的账号里,同时甲方应将集体所有权证交给乙方。如乙方一天内资金无法到位,乙方需付甲方50万元的违约金;若甲方签订合同后再行反悔,甲方需付乙方50万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付清款项后,甲方不得再动用交易范围内不动产的任何
物件(家具、电器可动产除外),即交易范围内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属归乙方所有。甲方在收到乙方款项后第十五日需将交易的物业及房屋钥匙交付乙方,甲方不再享有该物业的权利。
五、如政府开发需要,需动用该物业,合同签订后的处理权属全部归乙方所有,如安置房的安置、安置款的补偿、附属物的补偿款、过渡期的租金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过问。
六、该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安溪县房管局、参内乡土地管理所、见证单位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见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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