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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9:23:43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

一、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离婚判决书何时生效?

1.如果是一审,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

2.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

3.如拿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建议找主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避免重婚。

二、离婚判决书丢失怎么办、离婚判决书如何补办?

1.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可以持身份证到审理你离婚案件的法院档案室复印离婚判决书并加盖法院公章。

2.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作用是一样的。

3.然后带上离婚判决书、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办结婚登记。

三、有离婚判决书就没有离婚证了吗?

1.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只能有一样。

2.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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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离婚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

离婚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 导读:离婚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有了离婚判决书还要领离婚证吗?离婚判决书丢失如何补办?看了下面的文章您就会得到答案了。

一、离婚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

1.如果是一审,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

2.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

3.如拿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建议找主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避免重婚。

二、有了离婚判决书还要领离婚证吗?

1.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只能有一样。

2.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三、离婚判决书丢失如何补办?

1.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可以持身份证到审理你离婚案件的法院档案室复印离婚判决书并加盖法院公章。

2.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作用是一样的。

3.然后带上离婚判决书、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办结婚登记。

根据上述介绍,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分三种情况;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的效力是一样的,持有其中一种就可以了;还有就是离婚判决书丢了也和离婚证、结婚证丢失一样,可以补办。

推荐第3篇:生效证明申请书

开具生效证明申请书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开具生效证明。 申请理由:

原告诉*****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民初****号】已由贵院审理终结,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特请求贵院开具生效证明,恳请批准。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日期:

推荐第4篇: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兹有()第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于年月

月日发生法律效力,于

届满。

年年月日履行期限业务庭: 承办人: 二○年月日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于

推荐第5篇: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兹有( ) 第 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于 年 月 月 日发生法律效力,于届满。

年 年 月 日履行期限业务庭: 承办人:

二○ 年 月 日

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于

推荐第6篇:开具生效证明申请书

开具生效证明申请书

原告:###,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请求开具生效证明。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 继承纠纷一案(案号: )已由贵院审理终结,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为办理房产变更之需,特请求贵院开具生效证明,恳请批准。

此 致 ####人民法院

推荐第7篇:出具生效证明申请书

出具生效证明申请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州xxxx有限公司诉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XXXX号。贵院已于2015年5月12日审结,现为申请强制执行之需要,特向贵院申请为我司出具一份裁判文书生效的证明。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

推荐第8篇:离婚生效证明开具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 公民身份号码:350***********************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为迁移户口需要,需要开具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用途:派出所办理手续需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7 年

推荐第9篇: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南刑初字第300

公诉机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张伟,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062628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告人张伟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月21日经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张伟两次与王胜、李豪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1月9日下午15时许,张伟与王胜、李豪在肥东县长临河镇全胜村张伟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17时许,张伟驾驶悬挂皖ADY520号牌(假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携王胜、李豪、牛兵、牛宁沿环湖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返回合肥。当行至滨湖湿地森林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时,张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皖BL7719号桑塔纳轿车,致该车驾驶员张龙及车内乘员汪清、胡萍、曹喜、杨龙五人全部当场死亡,皖ADY520车内乘员王玉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豪、牛兵、牛宁及张伟均受伤。

经鉴定:死者张龙、杨龙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多发伤死亡;汪清、胡萍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多发伤死亡;曹喜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并多发伤死亡;王胜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六人的损伤死亡成因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车内损伤)。被害人李豪、牛兵、牛宁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的损伤特征。被告人张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驾驶人位置损伤的特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下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伟无视公共安全,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超速行驶,造成六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伟辩称:我前两次吸毒后开车没发生什么事情,但我没有想到最后一次开车会造成这么大的事故。我要是知道我吸毒后开车发生这么大事故,打死我也不开车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张伟两次与王胜、李豪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1月9日下午15时许,张伟与王胜、李豪在肥东县长临河镇全胜村张伟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17时许,张伟驾驶悬挂皖ADY520号牌(假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携王胜、李豪、牛兵、牛宁沿环湖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返回合肥。当行至滨湖湿地森林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时,张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皖BL7719号桑塔纳轿车,致该车驾驶员张龙及车内乘员汪清、胡萍、曹喜、杨龙五人全部当场死亡,皖ADY520车内乘员王玉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豪、牛兵、牛宁及张伟均受伤。

经鉴定:死者张龙、杨龙、汪清、胡萍、曹喜、王胜六人的损伤死亡成因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车内损伤)。被害人李豪、牛兵、牛宁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的损伤特征。被告人张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驾驶人位置损伤的特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下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王俊、王丹丹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豪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伟的供述,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苏打水瓶等书证、物证,江苏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相关鉴定意见,出示了本案的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一系列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违反交通法规吸食冰毒后驾驶机动车并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驾驶的车辆,造成六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伟吸毒驾车并超速逆向行驶,并非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是由于之前两次吸毒后驾车均没有发生事故,导致其主观上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且事故路段属于新修道路,人少车少,并不属于交通繁华人多车多的地段,被告人的超速行驶并没有与以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有相当的危害性。根据交警现场勘查图显示张伟驾驶的车辆在现场留下了两条分别长10.3米和10.2米的制动印,说明被告人张伟在撞车前实施了刹车行为,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并采取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并非无视危害结果的发生,横冲直撞,或事后继续驾车前行,甚至再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所以张伟的主观方面应为过失。因此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内,通过本院或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郑星月

审判员

黄 超

审判员

朱继彤

2013年8月15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胜男

推荐第10篇:判决书

一、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理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合理的评定、判决的重要依据。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由两部分构成,即判决的理由和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四、简述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的写作要求。

书写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要求做到明确、具体、完整。明确,就是主文要明确地指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结论。具体,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具体的,应具体到如何履行,何时履行。完整,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要全部交代清楚,不要有遗漏。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本纠纷所持的态度及主张,属于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还应表明对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该项内容应用如下固定的写作模式表述: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供的,诉讼中尽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甚至可能含有虚假成份,但也应将其内容概括地写入判决书,这样不仅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增强民事判决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便使下文叙述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更富有针对性。

(2)人民法院经查证认定的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一定都真实,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虚假成份,因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写完原、被告陈述的事实之后,必须郑重写明法院查证的事实。因为这是经过法院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判决定案的依据。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如何写好这一部分,没有统一规定,应视其具体不同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但有几点却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写好这一部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写作要点。

2.理由

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

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条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还是教育感化当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

根据《样式》,这部分应表述为:“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给付之诉的,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在判决书中可以概括地写,详情另附清单;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行为的,应当写明应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进行书写。

(三)尾部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按顺序写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是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名称;三是审判人员署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正本及副本加盖校对戳记。

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都要写明。

当事人的上诉事项,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署名在上诉事项的右下方,按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顺序分项列署。审判人员为助理审判员的,署代理审判员。判决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写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书记员署名。

此外,应在判决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 范 文 】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本文内 容€摘自wWw.edUzhai.neT中国‖教育文 摘。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第11篇:判决书

××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8]×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曾用名,吴××),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区锦屏镇李圩村。1993年7月15日因强奸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李××,×××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93年8月31日收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1993年5月21日夜,乘张××熟睡之机将其奸淫。被告人吴××对其与张××的性行为是张为得钱而自愿与之发生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没实施暴力,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21日,被告人吴××为贩卖香烟到××区宿城乡东崖层村,当晚该吴留宿于其亲属家堂屋东房。是夜,当被告人吴××得知住西房的张××之夫下海捕鱼后,便于22日零时许,窜至西房,将熟睡中的张××强奸。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吴××供述,且与被害人张××的陈述相吻合,并有[1993]×公物化字第03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以及肖××等证人证言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乘他人熟睡之机,实施奸淫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强奸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出尔反尔,又辩解:被害人张××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纯属推卸罪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请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8年10月18日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

(2003)香民二初字第878号

原告:方俊凯,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凤凰路141号1座1004房,身份证号码:440722541214831。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又名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珠海公司、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南香里23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冯诚,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云英,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俊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冯诚、委托代理人郭云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7月,被告以武汉地质基础工程总公司珠海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因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珠海公司是被告于93年5月拟变更的名称,未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故被告以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珠海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来承担。根据《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的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土方工程单价为18元每立方米,施工完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完成到50%时,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0%,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再付20%,剩余工程款自竣工结算后6个月内付清。2000年9月7日,经被告测量,确认原告完成工程量14142立方米。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4556元,现被告仅支付了124000元,扣除由被告代缴的税费5091.12元,被告还应支付125464.88元。据原告了解,恒景花园D栋工程已竣工结算,但被告一直不告知原告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间,并故意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5464.88元。㎡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公司企业资料查询结果、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1995年度、1999年度);

二、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

三、2000年9月7日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测量结果;

四、清单一份;

五、恒景花园D栋基坑位移监测点布置图;

六、2000年7月26日、8月18日、8月30日、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进帐单及收款人营业执照。

在第一次开庭后,原告针对被告的抗辩提交了2003年6月20日赵文改的证言并申请证人赵文改出庭,本院予以许可。2003年7月31日,证人赵文改出庭作证确认了上述证言的真实性。赵文改2003年6月20日证言的内容是:“武汉基础公司恒景花园土方工程并非我本人施工,而是方俊凯进行施工的。此项工程经朋友介绍我与基础公司交接,当时我没有资金,所以我介绍方俊凯到基础公司签合同。在工程验收土方的签证我当时代方俊凯签了名,不知后来时间长了,遗失了签证单,只交了土方验收单复印件给方俊凯,特此证明”。

被告辩称,

一、被告与原告、林泽宏签订的《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

1、根据合同性质可以判断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作为特殊的承揽合同,在主体的从业资格上有更严格的要求;

2、原告和林泽宏是个人,均不具备经营土石方运输的主体资格,因此他们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该工程如果要支付工程款的话,只能按成本价支付。

二、原告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实际施工。原告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所签合同的履行者,起在起诉状中声称被告向他支付了124000元的工程款,实际上,除其中的10000元是他的借款外,其余的都是卓建发到公司去办理的领款手续。

三、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实际是由卓建发、林泽宏和赵文改共同完成的,被告已向他们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被告向卓建发支付了129000元,向林泽宏支付了113000元,加上原告的10000元借款,共252000元,已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

四、我方保留进行反诉的权利。综上,原告签订了合同后,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他履行了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有:

一、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

二、2000年9月18日的签证;

三、2000年9月7日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测量结果;

四、收据、借据、领据共17份。

被告还提交了《追加原告申请书》一份,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赵文改、卓建发和林泽宏作为本案原告,理由是认为被申请人是涉诉合同的实际共同履行者。被告提供的《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除合同“乙方”这一部分,其他内容和原告提供的完全相同,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合同上“甲方”均为打印的“武汉地质勘察基础总公司珠海公司”,但原告提供的合同上“乙方”一栏为手写的“方俊凯”,被告提供的合同“乙方”一栏为手写的“方俊凯”和“林泽宏”,“林泽宏”的名字写在“方俊凯”之后。为查明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本院通知林泽宏进行调查,林泽宏在调查中表示被告提供的《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也不认识原告,从未和原告一起作为一方和被告签订合同。林泽宏主张该工程是其和卓建发、赵文改一起做的,但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相关的工程签证。

经开庭质证,原告对被告逾期提供的证据表示不同意质证,对证人赵文改的证言没有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如下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

一、

二、

三、

四、

五、六。被告对上列证据的关联性的质证意见是:

一、证据二不能证明原告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

二、证据

三、

四、五反映的是被告方和建设方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

三、证据六和本案无关。

被告对证人赵文改的证言提出异议:

一、原告应在起诉时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当时没有提供证人证言,却在举证期限届满的6月20日才提交,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二、原告申请证人作证不符合法定的程序,其不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的,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

三、赵文改本身作为证人不妥,其证言不足以采信。在庭审中赵文改承认了签证单上的签名是自己签的,这足以证明实际施工人是赵文改,因为作为个人施工,为了避免主体混乱,被告是不允许其他不是施工的人在签证上签名的。赵文改本人从林泽宏手中领取了60000元的工程款。

本院查明:2000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合同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珠海市香洲朝阳路与情侣路交会处,承包范围为乙方按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开挖土方,工程量为土方约10000立方米,从±0.000起算,施工完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开挖、包运土、包弃土,计费方式为采取单价包干的方式,乙方土方工程单价为18元每立方。该合同还约定了甲方的责任为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负责协调与建设方的关系、办好施工许可证、派员到现场进行施工调度等,乙方的责任为组织施工力量、办好挖土、运土、弃土所需手续及承担费用,开挖时按土钉墙施工的要求分4-5层开挖,随坑随支护,服从甲方的指挥安排和调度等。施工期限约定为从28日开始计算工期,25天内完成,若乙方未能按期完工,乙方每延迟一天按本合同造价之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付款及结算约定为乙方在合同生效时立即自行组织机械和人员进场施工,工程完成到50%时,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的30%,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再付20%,剩余工程款自竣工结算后6个月内付清。本案涉及的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于2000年9月7日完成,建设方和被告共同确认完成的土方量为14142立方米。被告在庭审中亦认可完成的土方量为14142立方米和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和签证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即14142米3×18元/米3)。被告还在庭审中主张涉案工程在2001年11月份进行结算,工程款为252000元,其已向卓建发和林泽宏支付完毕。

又查明,2000年7月26日,原告用转帐方式通过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特区五邑有限公司的帐号收取被告款项10000元,2000年8月18日、2000年8月30日、2000年9月25日,原告分三次从卓建发处取得合计数额为114000元的支票,该三笔款项亦是用转帐的方式通过特区五邑有限公司的帐号收取。

此外,被告在2003年6月3日的《追加原告申请书》中认为被申请人卓建发、林泽宏、赵文改均是涉诉合同的实际共同履行者。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该工程是赵文改完成的。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还主张赵文改、卓建发、林泽宏三人都在施工现场施工,因此可以向卓建发、林泽宏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首先,应确定关于本案适格的原告的问题。原告提供了其单独作为乙方与被告签订的《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被告提供了乙方为原告和“林泽宏”共同和被告签订的合同,除被告提供的合同多出“林泽宏”的签名外,两份合同的其他内容完全相同。在本院对林泽宏的调查中,林泽宏否认被告提供的合同上是自己的签名,也主张自己从未和原告作为一方一起和被告签订合同。而且,从常理分析,合同上手写一栏的内容难以在没有涂改的情况下删减,却可以添加。因此,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林泽宏既不是和被告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相关的合同和签证可以证实该工程实际是其和卓建发、赵文改一起完成,因此,没有足够证据显示林泽宏是本案适格原告。赵文改没有提出自己是涉诉合同的履行者的主张,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是合同的履行者。又,亦没有足够证据显示卓建发为涉案合同的签订者和履行者。综上,原告作为合同乙方的唯一签订者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主张应追加林泽宏、卓建发、赵文改作为共同原告没有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现已完成,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能初步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认为该合同实际不是由原告履行的,应提供相应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原告申请证人赵文改出庭作证,由于原告的申请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因此对证人的证言除本院依职权就是否追加当事人进行的程序事项的调查外,其他部分本院不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被告的该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第二,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与不具有建筑从业资质的原告签订了《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该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而原告根据该合同所承建的工程内容仅包括开挖、运土和弃土,属于建筑的前期工程,技术含量和工程复杂程度都较低,主要是劳务性的工作。而且,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工程量也已为建设方所确认,没有证据显示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虽对企业资质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但其属于部门规章,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因此,原、被告签订《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为有效合同。

第三,关于结算标准的问题和工程款总额。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因此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即每立方米18元的标准进行结算。本案涉及的工程量经建设方确认为14142立方米,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也对该工程量进行认可,因此,原告主张其已完成的工程量为14142立方米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主张应按成本价支付工程款,但其是在明知原告是个人的情况下和原告签订合同并约定了单价,该单价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将其承接的建设方的工程的前期部分工作交给原告完成而和原告签订上述合同,如按照成本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不仅违背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还会使被告从建设方获取超额的转包利润,因此按成本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显失公平。另外,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其向卓建发和林泽宏支付工程款是按合同的单价乘以签证的工程量为标准结算的。因此,被告要求按照成本价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14142米3×18元/米3=254556元。

最后,关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被告主张其已向卓建发、林泽宏支付工程款共242000元,原告又向其借款10000元,因此被告认为其已支付完毕工程款252000元。但卓建发、林泽宏不是本案合同的履行者,其收款也没有得到原告的委托和追认,被告认为卓建发、林泽宏三人都在施工现场施工,因此可以向卓建发、林泽宏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所以,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指示和追认的情况下向他人的付款不应抵作其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原告认可其通过卓建发取得三张支票,并以支票的方式转帐收取被告工程款114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但这并不等同于卓建发是原告委托的收款人。又,原、被告双方均认可2000年7月26日原告从被告处领取10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被告合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4000元,这和原告提供的四张进帐单的数额可以相互映证。原告又认可应扣除被告代缴的税费5091.12元,因此,用总工程款254556元扣除上述已付工程款124000元和代缴税款5091.12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25464.88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俊凯支付工程款125464.88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19元,保全费1147元,合计516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夏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丽 霞

第12篇:判决书

(2011)天民初字第2269号

发布时间:2012-07-20 16:02:3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天民初字第2269号

原告贺凤霞,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财务人员,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王松竹,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娟,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199号政力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陆五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博,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皎霖,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住所地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虎,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袁维民,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靖,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凤霞诉被告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政力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凤霞于2011年10月25日诉至本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受理后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被告政力房地产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会计师协会)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长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国英、陈敏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申海涛担任记录。原告贺凤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松竹、刘娟,被告政力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伟博,第三人会计师协会委托代理人袁维民、李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凤霞诉称:贺凤霞与政力房地产公司在2007年2月12日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约定贺凤霞定购政力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域蓉城大厦13层C、D号房屋。2008年12月4日进行网上签约,签订了两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贺凤霞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由于政力房地产公司要求回购上述两套房产,双方在2009年7月22日签订《商品房回购协议》。因政力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双方又于2010年6月8日签订《商品房回购协

议》。但政力房地产公司仍未支付回购价款,又拒绝贺凤霞收回房屋。故请求法院判令

1、政力房地产公司按照2010年6月8日《商品房回购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贺凤霞交回200866051303号和200866081304号《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中域蓉城大厦130

3、1304号房屋(总面积353.6平方米),并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政力房地产公司自2010年6月9日起,至中域蓉城大厦130

3、1304号房屋交回给贺凤霞之日止,按照《商品房回购协议》约定的每月64 618元违约金的标准,向贺凤霞支付违约金,并确认《商品房回购协议》终止履行;

3、本案诉讼费用由政力房地产公司承担。

贺凤霞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第一组证据,《购房定金协议》、编号为200866081303号和200866081304号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份、《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收据》、《确认书》、维修资金缴款凭证,证明中域蓉城大厦130

3、1304两套商品房屋,属贺凤霞合法购买的商品房,政力房地产公司应与贺凤霞办理交付手续,并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组证据,《商品房回购协议》两份、“便函”、《承诺书》两份,证明自2010年6月9日起,至中域蓉城大厦130

3、1304号房屋交回贺凤霞之日止,应按约定每月支付违约金64618元,至2011年10月9日止,已产生违约金1 033 888元;《商品房回购协议》约定贺凤霞享有附条件的收回权,鉴于附条件已经成就,故贺凤霞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终止履行协议,并恢复履行两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组证据,商品房合同签订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缴付查询,证明贺凤霞与政力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受到了行政监管、登记与公示,满足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满足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本案手续”的规定,还满足了《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关于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规定,使得贺凤霞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和公信力,取得了优先购买权、期待权和第一顺位物权。

第四组证据,贺凤霞向政力房地产公司、政力房地产公司股东陆五一及其家人出借资金的凭证,包括

1、2009年12月22日,贺凤霞出借给政力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五一25万元;

2、2010年2月12日,贺凤霞出借给陆五一100万元;

3、2010年6月8日,贺凤霞出借给陆五一100万元;

4、2011年3月8日,贺凤霞出借给陆五一10万元;

5、2011年3月24日,贺凤霞出借给陆五一15万元。以上五笔,只是贺凤霞与政力房地产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陆五一及其家人借款总额的一部分,另有两笔大额借款记载在政力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该组证据证明贺凤霞购买中域蓉城大厦130

3、1304两套商品房的购房款与借款无关,政力房地产公司、陆五一及其家人通过政力房地产公司财务部门归还以上借款,与贺凤霞支付的购房款无关,不能混淆。

被告政力房地产公司答辩:

1、贺凤霞的陈述没有存在的基础,诉求的房产一直在政力房地产公司的名下,不存在回购事由;

2、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两套房产的归属请求法院裁决。

会计师协会经本院批准,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向本院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1、判令政力房地产公司向会计师协会交付《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086608130

3、200866081304)项下的房屋并依法为会计师协会办理过户手续;

2、判令政力房地产公司向会计师协会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7 868.51元;

3、政力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会计师协会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合同编号为200866081303号和200866081304号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2008年7月25日签订了诉争房屋的购房合同,会计师协会签订的购房合同签订在贺凤霞签订的合同之前,会计师协会按照购房合同交了房款,合同约定的价格是4 000多元一平方米,而贺凤霞的购房合同约定的只有2 000多元一平米,贺凤霞的交易价格不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

经审理查明:贺凤霞分别于2006年6月26日、2007年2月11日向政力房地产公司各交纳购房投资款30万元。2007年2月12日,贺凤霞与政力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

1、贺凤霞向政力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蓉城大厦商住楼项目支付购房定金30万元,预定蓉城大厦商住楼13层C、D号房,最终单价均为2 650元/平方米;

2、原定购D房的定金30万元,贺凤霞已于2006年5月26日支付,此次交付的30万元为C房定金款。2008年12月4日,贺凤霞与政力房地产公司完成网上签约后,在二份打印出的纸质《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086608130

3、200866081304)上签名盖章确认。合同约定商品房单价均为每平方米2 650元,还约定出卖人(政力房地产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180日内办妥买受人(贺凤霞)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2007年11月19日,贺凤霞补交了购房款138 733元。剩余的购房款双方协商以政力房地产公司应退贺凤霞的车位款24万元相抵。

2009年7月22日,政力房地产公司与贺凤霞签订《商品房回购协议》。约定:

1、政力房地产公司回购贺凤霞购买的上述两套房产;

2、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4 850元,共计回购价格为1 712 292.50元;

3、政力房地产公司应在2009年7月31日支付第一笔回购价款857 500元,贺凤霞在收到此款后即配合政力房地产公司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原电子合同解除手续;政力房地产公司应在2009年8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回购价款854 792.50元。如逾期支付,应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

5、协议经公证生效。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第一笔应付款逾期后,政力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五一在2009年9月2日向贺凤霞承诺:协议延期至9月31日前本息全部归还。

因政力房地产公司未按上述回购协议履行,政力房地产公司与贺凤霞于2010年6月8日又签订一份《商品房回购协议》。约定:

1、政力房地产公司回购贺凤霞购买的中域蓉城大厦

130

3、1304号房屋;

2、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6 100.9元,共计回购价格为2 153 926.50元;

2、政力房地产公司应在2010年6月8日支付回购款2 153 926.50元;

3、如逾期支付,政力房地产公司应按每月64 618元支付违约金;

4、如政力房地产公司逾期超过三个月,此回购协议中止,贺凤霞收回房屋另行处置;

5、协议签字生效,如有争议由天心区法院裁决。

因政力房地产公司未按2010年6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回购协议》履行,政力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9月7日答复贺凤霞,承诺在“本周星期四之前付50万元,如未付清将房屋钥匙130

3、1304(中域蓉城)交于贺同志,9月18日之前付清房屋余款。”政力房地产公司亦未按前承诺支付款项。后又多次向贺凤霞承诺支付期限,也没有按承诺支付任何款项。政力房

地产公司遂通知贺凤霞交房,贺凤霞收房后放了部分物品在房屋内。贺凤霞已缴纳了上述两套房产的维修基金,但政力房地产公司至今未为贺凤霞办理上述房产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以致成诉。

另查明:会计师协会与政力房地产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签订了二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亦分别为200866081303和200866081304,但该二份合同没有进行网上签约和备案。合同约定会计师协会以每平方米5 589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政力房地产公司开发销售的中域蓉城大厦1303和1304号房。会计师协会按合同约定向政力房地产公司交纳了全部购房款,政力房地产公司亦通知了会计师协会办理收房手续。

再查明,政力房地产公司所售中城蓉域大厦在长沙市房产政务信息网显示为“中域蓉成大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会计师协会以其向长沙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政力房地产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我院经审查后以(2011)天民初字第2269-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以上事实,有《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商品房回购协议》、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确认书、承诺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贺凤霞与政力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0866081303和200866081304的

《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双方虽然又签订了二份《商品房回购协议》,但政力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支付回购价款,而根据协议约定,贺凤霞有权收回涉诉房产。贺凤霞诉求政力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贺凤霞依据回购协议的约定,要求政力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政力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前提应是贺凤霞要求政力房地产公司支付回购款,现贺凤霞选择了要求政力房地产公司交付房产,故该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将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28号中域蓉城大厦(中域容城)1303号、1304号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贺凤霞,协助原告贺凤霞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二、驳回原告贺凤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 521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27 521元,由被告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是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周 长 军

人民陪审员宋 国 英

人民陪审员陈敏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申 海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

第13篇:判决书

(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470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5-28)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47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4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荣,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4)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乐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吴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始,被告人张某租用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三马路11号场地星之光电器城10A115号自管库销售翻版光碟。2014年1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上述自管库贩卖盗版光碟时,被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区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归案,并现场缴获盗版光碟583种3135张(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公诉机关随案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销售翻版光碟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张某是从犯、初犯,本案属犯罪未遂,被告人能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始,被告人张某租用本市越秀区大沙头三马路11号场地星之光电器城10A115号自管库销售非法出版物光碟。2014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上述自管库贩卖非法出版物光碟时,被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区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归案,并现场缴获非法出版物光碟583种3135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案发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物证鉴定记录表,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涉案出版物存放情况说明,涉案自管仓库租赁合同,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白云派出所出具的接警经过,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穗出版物鉴字(2014)7号出版物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的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惟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不当,本院经庭审查明后予以纠正。关于本案定性问题,经查,涉案作品种类众多,涉案复制品经鉴定均系非法出版物,且被告人张某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客观要件,对其行为应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张某是以批发、零售方式非法发行他人作品,现场查获的光碟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

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禁品3135张光碟(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黄鸿志

人民陪审员程志雄

人民陪审员曾 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唐晓晖

第14篇:辞职信生效

篇1:辞职信范文 给你一个简单的模板: 辞职信

尊敬的公司领导:

首先感谢公司近段时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给予了我一个发展的平台,使我有了长足的进步。如今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为公司服务,现我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将于2011年xx月xx日离职,请公司做好相应安排,在此期间我一定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好交接工作。对此为公司带来的不便,我深感歉意。 望公司批准!谢谢!

祝公司业绩蒸蒸日上,大展宏图! 此致 敬礼!

2011年xx月xx日 辞职申请员工:xxx 辞 职 信

尊敬的领导们:

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生亦何苦,死亦何欢,生死由命,富贵由天。本来我想在~~~~~公司工作终老,但是现实是残酷的,世界是疯狂的!巨大的生活压力迫使我抬不起头来。遥望那碧蓝的天空!这时,我多么羡慕那自由飞翔的小鸟,还有那些坐得起飞机的人啊!!!每个月的中旬,我会满怀欢喜的拿着微薄的工资去还上个月的欠债!

今辞去一职,只因生活所迫,正所谓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人生短短几十年光阴眨眼就过,何不出去外面世界一闯呢!望各领导们成全。

申请人: 年 月 日

尊敬的公司领导: ?? ??在递交这份辞呈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由于我的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因此请求允许离开。 ?? ??当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同事都是斗志昂扬,壮志满怀,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公司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 ?? ??自我进入公司以来,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在公司的工作,我在这里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在此,我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关怀,在公司的这段经历对于我而言是非常珍贵的。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无论在哪里就职,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公司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祝公司领导和同事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辞职人:某某 ??时间:2011年月日 辞职信公司领导不会太认真看的,所以不需要写的太多。??不建议你写其他人的问题,这样只能让公司领导感觉你人品有问题。??建议你按照法定程序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xxxxx有限公司总经理室: 各位领导,我带着复杂的心情写这封次致信。由于您对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并且在短短的两年间获得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经过这两年在公司从事的xx开发和xx管理工作,使我在xx开发,xx管理等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

由于薪金的原因,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希望能与今年x月xx日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英文中 “to quit one’s job” 是辞职比较口语化的表达方式,而 “to resign”是比较正规的表达方式。递交 辞职信则为“to tender one’s resignation”。导致辞职的原因因人而异:有的人举家迁移(relocation)不得已换工作,有的人是因为健康、年龄或家庭因素,有的人是另谋高职,有的人是与同事或上级发生矛盾, 有的人是迫于工作压力。但不管怎样,作为辞职人你应本着好聚好散、心平气和的精神书写辞职信, 提一下公司给你带来的好处,表达一番感激之情。为了发泄自己愤愤不平之情绪的辞职信 (negative resignation letter) 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尤其是当你的新雇主到你的原单位进行调查或写信给你原雇主索取推荐信时,麻烦就更大了。当今社会辞职数年后又想回原单位工作的事儿是常有的, 所以写辞职信还得为以后留条后路。 resignation letter 辞职信

july 23, 2002 dear ms.baillie: 尊敬的baillie女士:

我将于八月七日正式辞去我在abc公司的职位。离职之前,我有两周时间来帮助移交工作。 虽然我很高兴看到广告部由创业之初的小本经营发展到现在的巨大规模,在武汉拥有广泛的影响力,但我已得到另一家公司提供的更适合我事业目标的职位。

i regret having to resign from my position.i wish you and abc the best of luck and future succe.很遗憾我不得不辞职。祝您和abc公司好运相伴,未来更加兴旺发达。 sincerely, zhang xiao hua 例句: the lease terminates in december.2.prior to (prep)-在„之前in advance of; before 例句:prior to this acting career he was a salesperson in guangdong.当prior单独使用时,它作为形容词,意思是earlier in time or previous, 4.humble beginnings -创业之初,低微的不起眼的状况 low-ranking, undistinguished and poor status 例句:the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began in a very humble job as a restaurant waiter.5.formidable (adj)- 巨大的awesome; impreive; overwhelming 例句: the three gorges project is quite formidable as it involves millions of people.6.suited (v + ed used as adj)- 适合的in accordance with; agreeable; appropriate; suit also a verb, as in this position suits with his abilities.resignation letter 辞职信

november 24, 1998 dear mr.bao: 尊敬的包先生: by this letter i am resigning my position as quality engineer, effective immediately.我写信目的是通知您我要辞去质量工程师的职位,并且立即生效。 最近公司发生的一些事情有悖我个人的理念及风格,驱使我更换工作。 能有机会在abc公司工作学习,我感到不胜感激。 sincerely, li da hua resingnation letter 辞职信

12 hutong street beijing, china july 3, 2002 amy yang principal any school 120 minor street beijing dear ms.yang: 尊敬的杨女士:

i am writing to inform you of my resignation, effective july 15.although i have enjoyed my position as speech pathologist1, i have accepted another position where i feel my diverse2 skills are more full utilized.写此信通知您我将于7月15日辞职。虽然我很喜欢现任语言病理学家职位,但我已接受一份新的工作,相信该工作能更充分地发挥我多样化的技能。

i wanted to thank you for the wonderful experience i had with any university.both the staff and the students were great to work with.i wish you much luck with the approaching academic year.我要感谢你使我在某某大学的工作那么愉快顺利。这里的全体教工和学生都是优秀的共事人才。祝你们在未来的学年中鸿运当头。 sincerely, jack chan 1.pathologist (n)多种多样的different, showing variety 3.utilize (v) - 运用 make good use of, use some useful expreions 常用表达方式

例句:the summer day light saving time is effective may 30.9月16日,我将结束与abc公司的雇佣关系(我将从abc公司辞职)。

2.i write to tender * my resignation from office.my last day of employment will be june 16.tender 动词, 即to offer 或 to present for acceptance 写此信的目的是提请辞职。6月16日是我上班最后一天。

3.after much deliberation*, i have decided to move out of the private sector and go back to college.deliberation即 careful consideration 或 a debate within oneself or by a group of people for or against a measure 例句: the managers could not be hurried in their deliberation.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辞去私人企业的工作,回学校念书。

4.i regret having to leave a situation * where i have received so much kindne and made so many friends.situation 指的是 place of employment 很遗憾我不得不离开这个给了我很多关怀与友谊的部门。 我在abc公司的经历既有教育意义,又令人满意。 6.however, i find it absolutely neceary to seek an appointment* which can enable me to篇2:辞职信 辞职报告范文 辞职申请书的格式 (一)辞职申请书标题

辞职信在申请书第一行正中写上申请书的名称。一般辞职申请书由事由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申请书”为标题。标题要醒目,字体稍大。 (二)辞职申请书称呼

辞职信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申请的单位组织或领导人的名称或姓名称呼,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三)辞职申请书正文

辞职信正文是辞职申请书的主要部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提出申请辞职的内容,开门见山让人一看便知。

其次申述提出申请的具体理由。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提出自己提出辞职申请书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四)辞职申请书结尾

辞职信结尾要求写上表示敬意的话。如“此致——敬礼”等。 (五)辞职申请书落款

辞职信申请的落款要求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及提出辞职申请的具体日期。 辞职申请书 【基本格式】 辞职申请书

部门经理_________先生(小姐): 本人因:

由即日起于一个月后辞去职务,本人最后到职日期为________年___ 月____ 日。 辞职员工: 年 月 日

人事部_________先生(小姐):

本人同意员工 __________辞职申请,该员工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进公司工作,职位为______。辞职生效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部门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办理结果

辞职生效已于 ________年____ 月_____ 日进行,辞职原因: 已办理领取: 辞职手续 辞职证明 员工签字 日期

范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公司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在公司的工作,我在原料采购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我自身经验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让我觉得力不从心。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觉得公司目前的工作安排和我自己之前做的职业规划并不完全一致。

为了不因为我个人的原因而影响公司的生产销售进度,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这份工作。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您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 我会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

为了尽量减少对现有工作造成的影响,我请求在公司的员工通讯录上保留我的手机号码1个月,在此期间,如果有同事对我以前的工作有任何疑问,我将及时做出答复。

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公司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公司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祝公司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理解我的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尊敬的××总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一段时间来对我的信任和以及工作上的支持,然而我现在却要辞职了。 这几天我认真回顾了我这一段时间的工作情况,觉得来公司工作是对我的锻炼和磨练,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一段时间来,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中,在工作上我学到很多东西,在很多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生活上得到了公司领导的照顾,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

我向公司提出辞职,主要是无力解决目前遇到的工作困难,作为办公室的主管,我不希望因为我影响到办公室的正常工作。

另外,她对我的态度严重影响了我的情绪,甚至影响到我的正常工作,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也不希望她总处于这样一种工作状态。也许我离开公司后,她没有了对立面,不会因为整天只想着针对我而无心工作,工作态度会有所改变。

所以,我决定向您提出辞职,请您谅解。我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得到了您的大力支持和教导,对于您的帮助和教导我非常感谢,也希望我们能有再次共事的机会,我会在离职前做好工作的交接。

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

xx 年xx月xx日

范文三: 尊敬的领导: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我自 年 月 日进入xxx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调入xx部分,至今已过半载,恰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个人人生中的一次重要转变——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

在过去的半年里,公司给予了我良好的学习和锻炼机会,学到了一些新的东西充实了自己,增加了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半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今天我选择离开并不是我对现在的工作畏惧,承受能力不行。经由慎重的思索,我发现在公司的工作离我的职业目标渐行渐远。人假如偏离了自己的职业目标,那剩下的光阴只会虚度一生,无所作为,不会给公司带来任何价值,相信公司领导能给予充分的谅解。

我也很清晰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公司项目的开展,所有的前续工作在公司上下极力正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恰是考虑到公司今后推进的公道性,本着对公司负责的立场,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决议计划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

祝公司项目推进顺利创造灿烂,祝公司的领导和同事们前程似锦鹏程万里! 此致

敬礼

辞职人签名: 日期: 2009年3月25日篇3:英文辞职信 一般用正面积极的语言,以下为常用句。

1、state you are resigning your specific position/title and the effective date.as we have discued, i am offering my resignation as systems analyst, level 1.i want to make the resignation effective date as convenient for you as poible, but no later than march 1.正如我们已经讨论的,我提供我的辞职作为系统分析师,1级。我想辞职生效日期为你尽可能的方便,但不迟于三月一日。

please consider this letter as my resignation from my position as office manager, effective march 1.当w请把这封信作为我的辞职,我担任办公室经理,三月一日生效。 i will be leaving my position as general counsel on august 31.将离开我的八月三十一日总法律顾问职位。 after six long months of contemplation on my future advancement in hhh, i have decided to resign my geologist position, effective sometime in october–at your convenience.the decision has been quite difficult for me because i truly have enjoyed the relationships i’ve built here.经过漫长的六个月对我的未来发展思考而言,我决定辞去我的地质学家的位置,有效的十月–有时在你方便的时候。决定已经相当困难,因为我真的喜欢我在这里建立的关系。

i offer my resignation as training coordinator with hhh.my last day will be march 1, unle you have a replacement who can aume the responsibilities sooner.我给我的辞职与该培训协调员。我的最后一天是三月一日,除非你有一个替代谁能承担责任早。

2、state your reason for leaving. you may be as vague or as specific as you wish.bear in mind, however, your reason should be one that puts you in a favorable light with future employers who may verifyyour employment record.你可以像你希望的那样模糊或具体的。记住,然而,你的理由应该是一个让你在未来的雇主可能会验证你的工作记录良好的光。

this new position will offer me the opportunity to travel overseas, an adventure i’ve looked forward to for sometime now.这个新的位置将提供我机会到海外旅行,冒险我已经盼了一段时间了。

i have been concerned about the limited opportunities for advancement.as you know, i’ve always been one to thrive on change and growth.我一直在关注晋升机会有限。你知道,我一直都是在变化和成长茁壮。

i have decided to seek a job that will allow me more freedom to use my problem-solving skills on non-routine matters.我决定找个工作,会让我更加自由地使用我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对非常规问题 as you know, my training is in the financial area, and i’ve had limited opportunities here to make contributions of that kind.你知道的,我的训练是在金融领域,我有机会在这里这样做贡献。

my experience with previous employers has been administrative work, and that is the kind of job to which i’d like to return.我和以前的雇主的经验是行政工作,这是一种工作,我想回来。

as we have discued, because of changes in my personal financial responsibilities, i have had to seek a position that offered a higher salary–although i understand your budgetary constraints.

第15篇:行政诉讼判决书

XXXX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XX(治)X行初字第X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原告张雅楠不服南洋省人事厅2007年8月2日在其设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7月底原告张雅楠在南洋省人事厅指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报名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2007年下半年南洋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填报了南洋省司法厅机关处室岗位。于2007年8月2日南洋人

1 事厅因原告年龄超过35岁为由,在设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对张雅楠做出了“对不起,此次招考录用,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你已超龄!”的信息反馈意见,并据此不同意张雅楠参加本次公务员的录用考。张雅楠对此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在本次公务员招考中南洋省人事厅规定,被招考人年龄为35岁以下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判令撤销【2007】南洋复决字1号《南洋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允许其参加公务员考试。请求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即南洋省人事厅和南洋省司法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经审理查明,南洋省人事厅在其公务员招考简章报考条件中的第二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6年8月1日以前出生,1969年8月1日以后出生)”已经明确的规定了报考人员的年龄。而从张雅楠的报名登记表来看其出生年月为1968年3月,已经超出了报考的年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

2 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南洋省人事厅作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省级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的职权。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被申请人有权根据用人部门申报的录用计划,确定录用的报考资格条件。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请求判令,在公务员招考中南洋省人事厅规定,被招考人年龄为35岁以下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维持南洋省人事厅2007年下半年公务员招考简章以及对张雅楠的信息反馈意见

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即南洋省人事厅和南洋省司法厅共同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2008年11月25日

法庭审理笔录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

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 :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齐文慧,人民陪审员黄瑶组成,由陈紫薇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金煜洁,李雪晴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4 原告: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审判长: 被告方出庭人员及委托代理人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并质证、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都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审判长: 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5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

审判长: 法庭审理的程序包括陈述行政争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裁判等几个阶段。在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发言要经过法庭的允许、在陈述案件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时,语言要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对方。双方是否听清?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

审判长: 下面陈述行政争议。 被告,原告所诉的是否为你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 审判长: 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文号被告: 审判长: 原告,你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即被告前述内容?

原告: 审判长: 原告,针对上述行政登记行为你们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结果?

原告:

审判长:现在由各方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陈述主要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内容略)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观点要补充?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简要陈述你方的答辩意见。

被告:宣读答辩状(内容略)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补充? 审判长:第三人说一下陈述意见? 第三人:

审判长:根据上述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及第三人的述称,合议庭归纳本案的焦点是: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审判长:下面由当事人举证质证。质证时,诉讼各方应当围绕着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及其证明力,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审判长:首先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原告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质证。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原告举证

请书记员把证据递交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第三人质证。

请书记员把证据返还原告。

原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被告、第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该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再行确认,原告继续举证。 审判长:现在针对第二个证据进行举证

审判长:现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首先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被告代理人陈述被告的职权依据。

审判长:原告、第三人对被告负有本行政区域的职权有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和两第三人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提供第三份证据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举证,请书记员把证据递交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质证。

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第三人质证。

7 请书记员把证据返还被告。

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原告和第三人还有质证意见吗? 原告质证。

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第三人质证。

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审判长:原告,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你方享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的权利,你是否有证据提交?

第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法庭调查中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的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和判决的依据,有异议的待合议庭评议后再做决定。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诉讼各方应当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行政程序等方面发表辩论意见。在辩论中不允许使用侮辱、诽谤、攻击性的语言。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告的第一轮辩论意见。 第三人第一轮辩论意见。

除第一轮已经发表过的辩论意见外,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需要发表?

审判长: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并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对本案的处理有何意见和要求。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结束,本案待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本合议庭进行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 说: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第16篇:交通事故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 被告:李某 被告:赵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李某驾驶X号小轿车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时将行人原告撞伤。原告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至沈阳市 经审理查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记载:在于洪区,李某驾驶一辆X号行驶至上述地点时于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李某未保护现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调查:X号小轿车登记车主为赵某某。

另查明:原告到沈阳市 应的证据判断规则并结合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相关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次交通事故车辆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本院确认被告赵某某系事故车辆X号小轿车的实际车主。

关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在沈阳市于洪区,事故车辆将行人原告王某某撞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医药费收据,故本院支持的医疗费为42904.55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沈阳市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7篇:判决书.doc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X刑初字第XX号判决书

公诉机关XX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鹏飞,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大学文化,XX大学学生,住XX市XX区XX街坊X号。20XX年X月X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涛、王建花,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以Xx检X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兵、许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张鹏飞及其辩护人李涛、王建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X月XX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陕XB02NO号黑色雪佛兰小轿车从XX大学返回XX市,当行XX市XX街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的赵巧,张鹏飞下车查看,发现赵巧倒地呻吟,因怕赵巧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向赵巧胸、腹、背等处猛刺数刀,致赵巧主动脉、上腔动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天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赵巧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作案工具尖刀,证人证言,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告人张鹏飞的供述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鹏飞开车撞人后,又持刀故意非法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鹏飞在庭审中承认指控属实。其辩护人提出:

1、张鹏飞具有自首情节;

2、张鹏飞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建议对张鹏飞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X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陕XB02NO号黑色雪佛兰小轿车从XX大学返回XX市,当行XX市XX街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的赵巧,张鹏飞下车查看,发现赵巧倒地呻吟,因怕赵巧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向赵巧胸、腹、背等处猛刺数刀,致赵巧主动脉、上腔动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天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鹏飞也对庭审中质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飞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担心被害人赵巧看见其车牌号以后找其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在被害人胸、腹、背等部位连刺数刀,将赵巧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鹏飞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张鹏飞虽系初犯、偶犯,但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罪,显然不能从轻处罚。因此,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鹏飞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认定为自首。但是,张鹏飞在开车将被害人赵巧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被告张鹏飞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被告人张鹏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随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分。

第18篇:判决书结构

一、概念及作用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值得注意的是: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如:“[年度]×刑初字第×号”。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

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对于自诉案件,先列自诉人。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

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从重、加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应写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

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辩护人一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是其他人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

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其代理人的写法与辩护人的写法大致相同。

4.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即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来(要写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以便计算审判期限);审判组织,即写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公开进行的,还是依法不公开进行的(写这一内容关系到是否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情况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不同的写法,分别是:

(1)公诉案件。写:“×××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自诉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自诉、反诉并案审理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案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经审查能够成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被反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一些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案由部分的“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正文 1.事实

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成立要以事实为基础。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其次,重点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一事实,是有罪、无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据,所以要遵循“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来写法院查明的事实。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叙写犯罪事实的内容,要写明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犯罪事实要写全面,反映案件行为人犯罪行为事实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必须周全。有的时候还要写上被告人的事后态度、表现。关于时间,要求精确,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体写出年、月、日、时;关于地点,要写得确切,不要把相似的地点名称搞混淆,特别是作案地点的详细地址一定要写得精确;关于动机,应当把犯罪的真实动机即真正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写清楚;关于目的,这一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必须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关于手段,通过写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可以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关于情节,要写明犯罪行为的过程,通过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反映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关于结果,要使人了解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反映出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

(2)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即犯罪事实要确凿。事实是否真实可靠,要让证据来说话,因此,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叙写犯罪事实时,要列举经法院查证核实的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七种类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是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

证据的写法多种多样。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举证分析论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边叙事,一边举证;一人多罪或者集团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举证,分析论定。如:“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笔录,有证人×××、×××的证词,有××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有查获的作案工具铁锟、三角刮刀,有查获的赃款现金××元及法医鉴定书为证,经当庭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证据必须具体引述,而过去有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不重视引述具体证据,用一些公式化的写法,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或者“被告人上述罪行,有人证、物证、书证在卷,足以认定”等套话,显得空洞无物。不过证据的写法也不能过于繁琐,要求做到明白、清楚、扼要.(3)叙述犯罪事实要重点突出,要把能证明被告人罪行、罪责实质性的事实,重点表述,而对定罪量刑意义不大或没有意义的情节应略写或不写。被告人数次犯一种罪,或者是数次犯数罪的案件,必须突出主罪,通过突出叙述主罪、根据需要叙述次罪来反映被告人罪行的本质特点。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力求使用确切的词语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地来写犯罪事实,才能把犯罪事实叙述清楚,通常采用模糊语言、过分概括的语言的写法是不允许的。

(1)按照刑法的规定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过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目的罪行表现、危害后果,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恶性程度和造成的严重影响,以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为依据,以被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基础,确定其罪名。例如,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只有符合这样的性质,才能成立本罪。另外,还应注意不要把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着自身的特点,所以阐述理由一定要突出本案的特点,坚持从案件性质本身出发的原则来写理由。对于犯数罪的应当先定重罪,后定轻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依法确定主犯、从犯、协从犯的罪名。法院认定的罪名与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对此作出分析、说明。

(2)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说明。控、辩双方的意见,在一审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或自诉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书写理由部分时,必须对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确的,表明予以采纳;错误的,予以据理批驳。

(3)正确处理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的关系。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必须上与已经认定的事实、情节相适应,下与判决结果相一致。这样,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才能相互照应,无懈可击。

理由和事实相一致,即阐述理由时要遵守“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从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出发来分析评定被告人的罪行实质。行为的恶劣与轻微,是什么程度就论述到什么程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责、表现和认罪态度,分析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的条件。对共同犯罪或者集团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分别论证其罪行轻重。

理由和判决相一致,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断之后,得出应该判处某种刑罚的结论。已经过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有争议的法学理论,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 不相适应的旧道德规范,都不能作为主论或驳论的论据。具体写作时,一方面要求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只写简单的结论,生硬地确定罪名。理由和判决结果之间的任何矛盾之处都应杜绝,比如不能对有罪的判决作无罪的论述;不能对无罪的判决作有罪的论述;不能在理由部分把犯罪性质说得非常恶劣严重,而判决结果却很轻,只是判处短期徒刑、拘役等刑罚;不能在理由部分论证被告人构成了甲罪,而判决结果却以乙罪论处,如在理由部分论证的是被告人犯的是抢劫罪,而最后的判决结果却以盗窃罪来论处等。 (4)正确援引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援引法律条款是为判决主文提供法律依据,能否准确、全面地引用法律条文涉及到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直接关系到刑事判决的质量。引用法律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具体引用与之相适宜的条款。引用法律条款,首先要求准确,要恰如其分地适合判决结果;其次要求具体,应引用到刑法分则条文的外延最小的规定,有条、款、项的,一定要引用到项;三是要求全面,该引用的条款都要引用,不能遗漏;四是要求完整,既要引用定罪的条款,又要引用量刑的条款,做到定罪有法可依,量刑有法可循;五是要求有条理,有次序,即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条文。先引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法律条文。一般的共同犯罪可集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必要时应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集团犯罪案件,应结合分项判处,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还要注意的是,引用法律条文的名称要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3.判决结果

一些诸如“杀害干部罪”等不规范的罪名表述也是应当避免的。一案多人的,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重轻顺序,逐人分项引述法律依据,定罪判处;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刑法总则第4章第4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应分清情况,判决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对于财物多、种类杂的,只在判决书上写明其种类和总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经济处罚的,首先应写明被告人(单位)犯什么罪,其次写明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表述如: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包括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三)尾部

尾部是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应依次写明以下内容:

1.交待上诉权和上诉审法院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是自诉案件,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写明。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依次署名,如系独任审判则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署名。对于经院长或者庭长指定担任审判长的,不论本原来是审判员还是助理审判员的,应一律以“审判长”名义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署名应为“代理审判员”。

3.判决的决定日期

在署名的右下方写明判决的年月日,如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书记员署名

在年月日下方署书记员名,并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间的左下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戳,以示核对。

第19篇:宅基地判决书

【文件题目】

北京宋庄画家李玉兰与马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转载日期】【引用出处】

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李玉兰与马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08)通民初字第02041号

发布时间:2008-10-22 原告李玉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则,男,汉族。

被告马海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秀梅(马海涛之妻),汉族。

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王立则,被告马海涛的委托代理人董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玉兰诉称:2002年7月1日,我与被告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我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房屋价款45 000元。2006年12月,马海涛向贵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房屋。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我向马海涛返还房屋,马海涛向我支付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 808元,同时该判决认定马海涛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我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海涛赔偿我经济补偿金480 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马海涛辩称:原告李玉兰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和法理,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及国家土地政策的落实,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二审判决确定无效,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李玉兰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日,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马海涛以45 000元的价格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的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及院落出售给李玉兰。当天李玉兰交清了房款,马海涛交付了房屋。后李玉兰对该房屋进行了整修,添加了卫生间等附属设施,新建了三间西厢房。后马海涛诉至我院要求确认其与李玉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马海涛支付李玉兰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 808元,同时该判决认定马海涛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李玉兰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另查,经原告李玉兰申请,2008年4月8日,经本院委托,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为 264 700元。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地产评估报告、鉴定费票据、(2007)二中民终字第13692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后,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马海涛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李玉兰作为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马海涛出售给李玉兰的房屋及添附部分价值已经法院判决折价补偿李玉兰,就本案而言,对于李玉兰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仅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的因素,参照马海涛出售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予以确定。故对李玉兰要求马海涛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海涛赔偿原告李玉兰损失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李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三千元,由原告李玉兰负担一千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马海涛负担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元,由原告李玉兰负担四千四百九十四元(已交纳四千二百五十元,其余二百四十四元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马海涛负担四千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汉 东 代理审判员 张 连 峰 代理审判员 奉 一 兵 二○○八年十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陶 希

第20篇:判决书总结

1、交通费是根据受害人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案交通事故未导致原告受伤,原告主张交通费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2、根据原告从事交通运输行业考虑,参考该行业2013年度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61522元/年计算,由于车辆所有人每月向原告发放工资920元故原告因车辆停运期间造成的误工损失为1682.73元{[(61522元/年÷12月)- 920元/月]÷30天/月×12天},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确认。

3、停运损失(年租)≠误工费(行业平均收入)

4、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并未造成人身伤害,因此,车辆停运期间造成的误工损失、停运损失,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义下的“误工损失”。

5、佛山市禅城区悦XX美容院出具《证明》,证明原告自2012年10月起在该单位工作,任后勤职位,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发生本案事故后因伤住院,现仍在家休养,没有发放原告工资。

6、关于利息。虽然原告认为与被告存在口头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但两张《借条》中均没有

约定利息,故本案两次借款应认定为不定期无息借款。

7、婚姻登记卷宗档案(1份,复印件,骑盖佛山市南海区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复印件证明章)被告崔赞良、廖雪梅是夫妻关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具备举证能力且有举证义务,但对原告的主张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涉案债务发生于被告崔赞良、廖雪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予以采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廖雪梅与被告崔赞良共同承担本案债务,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8、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告崔赞良出借的款项200000元。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对该笔款项约定了计付利息且原告在庭审亦确认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故本院认定双方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归还。被告崔赞良经原告起诉主张仍不归还该笔借款,故被告崔赞良应从2014年4月10日(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原告主张被告计付从出借日(2013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超出本院核定的范围,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9、本院认为,原告黄伟灿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关于案涉房屋买卖事宜的约定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黄伟灿在佛山地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是房屋

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条件,不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要件。

虽然两被告和黄伟灿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但合同末页备注栏关于交易时间要顺延的加注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14年12月30日的情况,证明双方实际变更了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就过户时间顺延至买方在一年内具备购房资格之时达成合意。

双方约定买方“于签订合同当天支付30000元定金,于办理过户当天(即递件地税当日前)支付第一期房款20000元,最后一期房款100000元在办理两证合一递件取到回执当日付齐”,即双方约定履行次序为先支付首期房款,再办理案涉房屋的递件核税手续,然后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的过户递件手续,再于取得过户递件回执当日支付最后一期房款100000元

判决书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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