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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28 08:33:18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表二: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

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企业名称:

进出口企业代码:海关代码:法人代表:

税务登记号:外汇登记号:注册时间:年月日

基本账号及开户银行:联系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邮编:

企业类型(选中划“√”):□

1、国有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民营、私营□

4、其他企业

海关分类评定级别(选中划“√”)):□A类□B类□C类□D类(以填表时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填写)注册资本(万美元):累计实际投资总额(万美元):

实际投资来源地:

1、

2、

3、

4、

5、外商本年度拟投资额(万美元):

外商下年度拟投资额(万美元):

(非外商投资企业填写)注册资本(万元):资产总额(万元):

净资产额(万元):

本年度拟投资额(万元):

下年度拟投资额(万元):

研发机构数量:□改进型

自主型:□核心□外围:是□否□世界500强公司投资(选择“√”)

(根据美国《财富》杂志年评结果,主要考察投资主体)

研发机构投资总额(万美元):

技术水平:A世界先进水平B国内先进水平C行业先进水平

累计获得专利情况:

1、国外(个)

2、国内(个)

员工总数:文化程度:

1、本科以上()

2、高中、大专()

3、初中及以下()

(在括号内填入人数)

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

上年度营业额(万元):利润总额(万元):

纳税总额(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

工资总额(万元):个人所得税总计(万元):

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万美元):出口额(万美元):进口额(万美元):

进料加工进出口额(万美元):出口额(万美元):进口额(万美元):

来料加工进出口额(万美元):出口额(万美元):进口额(万美元):

加工贸易合同份数:进料加工合同份数:来料加工合同份数:

进出口结售汇差额(万美元):出口结汇额(万美元):进口售汇额(万美元):

进料加工结售汇差额(万美元):进料加工结汇(万美元):进料加工售汇(万美元):

加工贸易转内销额(万美元):内销补税额:(万元含利息)来料加工(万美元工缴费):

内销主要原因:

1、国外市场方面

2、国外企业方面

3、国外法规调整4客户

(可多项选择)

5、国内市场方面

6、国内企业方面

7、国内法规调整8产品质量

深加工结转总额(万美元):转出额(万美元):转进额(万美元):

本企业采购国产料件额(万元):(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和出口后复进口的国产料件)

国内上游配套企业家数:国内下游用户企业家数:

直接出口订单来源:A跨国公司统一采购B进口料件供应商C自有客户D其他客户

上年度加工贸易主要进口商品(按以下分类序号选择“√”,每类可多项选择)

大类:□

1、初级产品□

2、工业制成品

中类:□A机电□B高新技术□C纺织品□D工业品□E农产品□F化工产品

小类:□a电子信息□b机械设备□c纺织服装□d鞋类□e旅行品、箱包□f玩具

□g家具□h塑料制品□I金属制品□j其他□k化工产品

上年度加工贸易主要出口商品(按以下分类序号选择“√”,每类可多项选择)

大类:□

1、初级产品□

2、工业制成品

中类:□A机电□B高新技术□C纺织品□D工业品□E农产品□F化工产品

小类:□a电子信息□b机械设备□c纺织服装□d鞋类□e旅行品、箱包□f玩具

□g家具□h塑料制品□I金属制品□j其他□k化工产品

厂房面积:(平方米)仓库面积:(平方米)生产性员工人数:

生产加工范围:

生产规模:(主要产出成品数量及单位)

累计生产设备投资额(万美元):(截至填表时)

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额(万美元):

累计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额(万美元):(截至填表时)

企业承诺:以上情况真实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外经贸审核部门意见:审核人:审核部门签章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1、有关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填写上年度数据;

2、涉及数值、年月均填写阿拉伯数字(日期格式:2000-01-01),

备注栏允许100汉字或200字符;

3、进出口额、深加工结转额以海关统计或实际发生额为准,累计

实际投资总额、净资产额、投资总额数据截至填表时;

4、只统计本企业既为经营企业又为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

受委托的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由相关经营企业统计

推荐第2篇: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生产能力证明(精选多篇)

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表二: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填写)

企业名称:

进出口企业代码:海关代码:法人代表:

税务登记号:外汇登记号:注册时间:年月日

基本账号及开户银行:联系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邮编:

企业类型:□

1、国有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民营、私营□

4、其他企业

海关分类评定级别):□a类□b类□c类□d类

注册资本:累计实际投资总额:

实际投资来源地:

1、

2、

3、

4、

5、外商本年度拟投资额:

外商下年度拟投资额:

注册资本:资产总额:

净资产额:

本年度拟投资额:

下年度拟投资额:

研发机构数量:□改进型

自主型:□核心□外围:是□否□世界500强公司投资

研发机构投资总额:

技术水平:a世界先进水平b国内先进水平c行业先进水平

累计获得专利情况:

1、国外

2、

国内

员工总数:文化程度:

1、本科以上

2、高中、大专

3、初中及以下

经营范围:

上年度营业额:利润总额:

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

工资总额:个人所得税总计:

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出口额:进口额:

进料加工进出口额:出口额:进口额:

来料加工进出口额:出口额:进口额:

加工贸易合同份数:进料加工合同份数:来料加工合同份数:

进出口结售汇差额:出口结汇额:进口售汇额:

进料加工结售汇差额:进料加工结汇:进料加工售汇:

加工贸易转内销额:内销补税额:来料加工:

内销主要原因:

1、国外市场方面

2、国外企业方面

3、国外法规调整4客户

5、国内市场方面

6、国内企业方面

7、国内法规调整8产品质量

深加工结转总额:转出额:转进额:

本企业采购国产料件额:

国内上游配套企业家数:国内下游用户企业家数:

直接出口订单来源:a跨国公司统一采购b进口料件供应商c自有客户d其他客户

上年度加工贸易主要进口商品

大类:□

1、初级产品□

2、工业制成品

中类:□a机电□b高新技术□c纺织品□d工业品□e农产品□f化工产品

小类:□a电子信息□b机械设备□c纺织服装□d鞋类□e旅行品、箱包□f玩具

□g家具□h塑料制品□i金属制品□j其他□k化工产品

上年度加工贸易主要出口商品

大类:□

1、初级产品□

2、工业制成品

中类:□a机电□b高新技术□c纺织品□d工业品□e农产品□f化工产品

小类:□a电子信息□b机械设备□c纺织服装□d鞋类□e旅行品、箱包□f玩具

□g家具□h塑料制品□i金属制品□j其他□k化工产品

厂房面积:仓库面积:生产性员工人数:

生产加工范围:

生产规模:

累计生产设备投资额:

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额:

累计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额:

企业承诺:以上情况真实无讹并承

担法律责任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外经贸审核部门意见:审核人:审核部门签章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1、有关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填写上年度数据;

2、涉及数值、年月均填写阿拉伯数字,

备注栏允许100汉字或200字符;

3、进出口额、深加工结转额以海关统计或实际发生额为准,累计

实际投资总额、净资产额、投资总额数据截至填表时;

4、只统计本企业既为经营企业又为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

受委托的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由相关经营企业统计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大兴区域内从事加工贸易企业

办理条件: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正本;4.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验资报告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5.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办理程序:大兴区商务局贸发科到相关企业实地验厂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上签署审核人员同意意见,并加盖大兴区商务局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企业,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内容、要求和申办人的权利、投诉渠道。办理时限: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核准自接受材料之日起3日内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在大兴区商务局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大兴区商务局贸易发展科

办理地点:大兴区兴华路三段15号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261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 6:00

联系电话:81296067 81296068 81296076

网上表格下载:可以

监督电话:81296089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表一:加工贸易经营状况

说明:

1、有关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填写上年度数据;

2、涉及数值、年月均填写阿拉伯数字,备注栏允许100汉字或200字符;

3、进出口额、深加工结转额以海关统计或实际发生额为准,累计实际投资总额、

净资产额、投资总额数据截至填表时;

4、此证明自填报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申报材料

内资企业:

1、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补充表

5、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外资企业:

1、年检合格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验资报告

3、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

6、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补充表

7、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办事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鹤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对加工贸易进行审批,在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之前,需要办理前期手续。

1、申请验厂

2、验厂通过后,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一、验厂条件:

1、机器设备和人员已经到位,生产能力具备,足以完成整个生产流程;

2、至少已开始试生产;

3、资金到位要求,按批复出资期限出资;

二、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

2、批准证书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验厂申请书

5、房产证、土地证或是租赁合同

6、厂区规划图

7、环保、劳保、用工、能耗证明

“加工生产能力证明”需在网上申报

网上“提交”,下载表格打印三份到外经局签发。

推荐第3篇:生产能力加工证明申请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申请

唐山商务局:

您好!

我公司是位于唐山市丰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外资企业,主要生产和出口陶瓷礼品。由于近期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即将到期。现申请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申请。

准备的材料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3)、税务登记证 (4)、海关备案证书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排污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

望审批为盼! 此致

敬礼

唐山亚利陶瓷有限公司2011年3月24日星期四

推荐第4篇:香港未再加工证明

我司专业代理香港未再加工证明香港未再加工证明即由于您的货物在出

口过程中经香港转运,而货物确实为我国国产,需要提供出口商品在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也就是将由我国大陆商检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如FORM A,FORM E,FORM F等送至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中检公司)进行认证和签字盖章。咨询办理0755-25175858136-2236-3672 QQ469349848

“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一)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没有联运提单的,从1996年4月1日起,由转口申请人在香港持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其影印件各一份,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二)货物抵达香港后,转口申请人须按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签证要求,填写“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据实申报货物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有关贸易、运输单证。

(三)转口申请人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应不迟于货物装船出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

“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一)香港中检公司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和有关转口文件是否与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有关出口文件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即:

香港中检公司在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第四栏内加签“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其间未进行任何加工”之英文字样(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并加盖香港中检公司印章(已在欧盟注册备案),签证人员手签并注明日期。

(二)香港中检公司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发现违反欧盟普惠制方案规定而进行任何加工或拆箱、检验、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的,不予以签证。

(三)对经香港转输欧盟的出口受惠商品,转口时对持有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事后香港中检公司一般不再受理“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咨询办理0755-25175858 QQ469349848136-2236-367

2未再加工證明FORM A\\E\\F\\B\\CO香港中檢公司加簽/認證,未在加工證明,香港中檢加簽,未再加工證明FORM A\\e中檢加簽/認證)

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或區域性組織達成的協議,國家質檢總局授權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下稱“香港中檢公司”)對我國經香港轉口的出口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在官方聲明欄加簽“未再加工證明”。申請人在領到檢驗檢疫局簽發的FORM

A 證書後,可向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簽證服務部提出申請。(一個工作日香港中檢公司《中澳浩洋貿易有限公司》

未再加工證明”的內容

1、“未再加工證明”的中文為:“茲證明該證書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轉運期間未進行任何加工”。英文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2、該聲明加注在已簽發的原產地證的官方聲明欄,加蓋香港中檢公司或澳門中檢公司的印章,簽署人手簽並注明加簽日期。

3、特殊情況,香港中檢公司也可以簽發單獨的“未再加工證明”。

歡迎國內企業商來電咨詢各種原產地證與合作!

1.什么是一般原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即我们常说的CO(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原产地证的一种,其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生产地、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在国际贸易行为中证明货物 “原籍”的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在我国,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出口产品均可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咨询办理0755-25175858136-2236-367

2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可以做CO;

2.一般原产地证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一般原产地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确定产品关税待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从不同国家进口的商品,均使用不同的税率,而关税方面的差别待遇是根据货物的原产地决定的,一般原产地则是各国海关据以征收关税和实施差别待遇的有效凭证。

如在进口国与出口国的政府之间定有关税协定,用条约形式规定了协定税率(AGREED CUSTOMS RATE),或两国之间条约上规定了最惠国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买方往往要求卖方提供有效的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确系缔约国才能获得相应的税率待遇。

(2)证明产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原产地还起到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提高商品竞争力的作用。如在国际市场上持有中国原产地证的丝绸比持有其他不产丝绸国家产地证的丝绸更能卖好价。此外,产地证有时还是贸易双方进行交接、结汇的必备单据。如买方在申请开信用证(L/C)时常要求提供一般原产地以确保其自身利益,银行也常以产地证作为信用证(L/C)是否解付的重要凭证。

(3)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各国海关都承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的职责,原产地证则是海关籍以对进口货物进行统计的重要依据。

推荐第5篇:加工发票开票证明

证明

兹证明xxx为我单位加工xxxx,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大写:xxxx(小写:¥xxxx元),情况属实,请贵局代开发票。

特此证明

2018证明单位:xxxxxx有限公司

年6月5日

推荐第6篇:怎么做未再加工证明

香港未再加工证明: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才能享受有关优惠。

由于您的货物在出口过程中经香港转运,而货物确实为我国国产,需要提供出口商品在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也就是将由我国大陆商检局签发的可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证明(如FORM A、FORM B、FORM E、FORM F、FORM R 等)送至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中检公司)进行认证和签字盖章。

“未再加工证明”的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 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3 特殊情况,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香港中检公司未再加工证明 如需办理请看箭头

推荐第7篇: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三)

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由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填写)

(单位: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

录入人员姓名:录入日期:

填表说明:

1、有关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填写上年度数据;

2、如无特别说明,金额最小单位为\"万美元\" 和\"万元\";

3、涉及数值、年月均填写阿拉伯数字;

4、进出口额、深加工结转额以海关统计或实际发生额为准。

推荐第8篇:修改后加工委托协议证明

委托加工协议

甲方(承揽方):_

公司地址:_

电话:传真:

乙方(订作方):公司地址:电话:传真:

已方委托甲方加工项目:

技术数据、图纸提供办法

1.甲方提供产品零件的2D图纸、3D图和产品商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产品零件图及要求提供模具报价,模具图以及的相关技术说明等.

2.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数据或复制品等.

鉴于已方向甲方提供加工产品所需的产品商标(标识)、图纸、资料等,为了防止因品牌、商标等加工问题产生后续的法律问题,特制订本协议,以视授权。

授权加工产品名称:

授权加工产品LOGO:

原件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委托代表人:盖公司章: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盖公司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9篇: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申报材料

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申报材料

内资企业:

1、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3、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式三份)

4、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补充表

5、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外资企业:

1、年检合格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3、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式三份)

4、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复印件)

6、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补充表

7、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推荐第10篇: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表一:加工贸易经营状况

说明:

1、有关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填写上年度数据;

2、涉及数值、年月均填写阿拉伯数字(日期格式:

2000-01-01),备注栏允许100汉字或200字符;

3、进出口额、深加工结转额以海关统计或实际发生额为准,累计实际投资总额、

净资产额、投资总额数据截至填表时;

4、此证明自填报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11篇: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大兴区域内从事加工贸易企业

办理条件: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正本;4.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验资报告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5.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办理程序:大兴区商务局贸发科到相关企业实地验厂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上签署审核人员同意意见,并加盖大兴区商务局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企业,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内容、要求和申办人的权利、投诉渠道。办理时限: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核准自接受材料之日起3日内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在大兴区商务局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大兴区商务局贸易发展科

办理地点:大兴区兴华路三段15号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261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 6:00

联系电话:81296067 81296068 81296076

网上表格下载:可以

监督电话:81296089

第12篇:钢筋现场加工确认证明 2

钢筋现场加工确认证明

巴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我司承建的丽阳名居A区

1、2号楼工程,该工程所用钢筋原材均有厂家提供的原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复检报告。钢筋成型均为施工现场加工制作,成型后的几何尺寸均满足设计要求。 特此证明!

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第13篇: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办事程序

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办事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鹤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对加工贸易进行审批,在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之前,需要办理前期手续。

1、申请验厂(具体要求见验厂条件)

2、验厂通过后,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一、验厂条件:

1、机器设备和人员已经到位,生产能力具备,足以完成整个生产流程;

2、至少已开始试生产;

3、资金到位要求,按批复出资期限出资;

二、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

2、批准证书

3、验资报告复印件(验正本)

4、验厂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目前开业投产进展情况)

5、房产证、土地证或是租赁合同

6、厂区规划图

7、环保、劳保、用工、能耗证明

“加工生产能力证明”需在网上申报(网址)(一式三份)

网上“提交”,下载表格打印三份到外经局签发。

第14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证明分为三种表格:

一、《加工贸易经营状况》由进出口经营企业填写;

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填写;

三、《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由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加工企业填写。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从事异地加工贸易的加工贸易企业,其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实行属地管理。

经营企业填报的《加工贸易经营状况》由经营企业所在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加工企业填报的《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由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实行网上申报,加工贸易企业需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页(网址:http:)填报有关数据。具体操作流程依照《关于开展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的通知》(商贸字69号)文件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加工贸易情况介绍,盖公章)

2)、《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网址:/jmdc/HomeIndex.html)(网上在线打印三份,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海关注册证(复印件)

8)、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9)、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盖公章)

10)、上年度损益表(盖公章)

11)、上月社保及其他保险缴款单复印件(盖公章)

我局派人下厂核查属实后予以审批生产能力证明。

1、登陆网址:/jmdc/index.jsp

2、注册登陆账户:点击“登陆后填写”,点击“注册新用户”,特别注意:一个企业只能注册一个账户,并且企业应牢记用户名及密码及认真填写好企业电子邮箱,以便日后忘记密码时找回(非常重要)。

3、在线申报:三资及民营进出口企业填写表二,来料加工企业填写表三,在线填报时须确保录入数据的准确性,

4、上网申报后打印一式两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到中堂外经办办理。

5、镇外经办检查企业并提供《劳动年审合格证》、《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并进行实地核查。

注意事项:

1、打印空白表时必须按“空白表”按钮下载表格后打印,直接在网上打印无效。

2、认真填写表格中的每一项,原则上表格中的每一项都必须填写,确实非本企业填写的可不填,涉及数据的统一准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地址前必须加注广东省,所填写内容不允许涂改。

3、申报时注意:

(1)企业代码一栏:来料加工企业填写9位组织机构代码(中间的横线不要填写),三资企业填写批准证书的进出口企业代码(13位,以4400开头),民营进出口企业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2)在最后一栏“审批机关”:三资企业选填“东莞市加工贸易二科”;来料加工企业选填“东莞市加工贸易一科”;民营进出口企业选填“东莞市对外贸易管理科”。具体操作为:按“选择”键后输入“东莞”,再按“选择”键后进行选填;若选填错误,镇外经办将没法查找审批,且企业无法重新交当年数据;

(3)绿色字体的部份不用填,但绿色框部份必须填写;

(4)要填写录入人员姓名;

(5)企业必须确保申报内容、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镇外经办将严格核对;

(6)法人代表一栏,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字,来料加工企业由外方代表人签字。

(7)生产能力证明实行每年申报及查验一次,有效期为一年(以网上申报日期开始计算),企业应在到期前到我办办理。

第15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样表)

表二: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

说明:

1、有关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填写上年度数据;

2、涉及数值、年月均填写阿拉伯数字(日期格式:2000-01-01),

备注栏允许100汉字或200字符;

3、进出口额、深加工结转额以海关统计或实际发生额为准,累计

实际投资总额、净资产额、投资总额数据截至填表时;

4、只统计本企业既为经营企业又为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

受委托的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由相关经营企业统计;

第16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1、加工贸易企业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下载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相应表格,按有关说明认真填报表格内容;企业完成书面填报后,送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提供材料:加工能力证明一式三份及用工、厂房、设备的相关资料); 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签章予以确认,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供企业上网填报电子表格。

2、“证明” 分为三个表格:表一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经营型企业填报,表二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填报,表三由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填报。

3、如企业生产能力审核单位为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企业可在网上直接录入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对网上数据审核并经实地核查后,按要求在\"商务部门审核意见\"签注批准意见后打印,由审批机关和企业盖章。如企业的生产能力审核机关(如县外经贸局)和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如省级)分属不同级别的外经贸管理部门,按\"69号\"文件精神执行。

4、“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数据库与“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系统”相关联,没有填报并通过《生产能力证明》的企业,审批机关将不能对其申报的加工贸易

合同进行审批操作;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超过一个月的,将在数据库中自动删除。

5、《生产能力证明》自填报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参考文件:

1、关于开展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的通知(商贸字[2003]69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

第17篇: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审批程序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审批程序

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审核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加工能力证明)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注册地址在北京市大兴区区域内的企业

需提交材料:

(1) 提交办理加工能力证明的请示;

(2) 网上填写并提交加工能力证明表(网址: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审批机关选择“大兴区商务局”);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检查提交的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须及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须将所缺材料告知申办人。

时限:三个工作日。

二、验厂

标准:企业有工作人员、有设备、有厂房。

本岗位责任人:贸易发展科工作人员联系电话:69293174大兴区兴华中路甲12号

岗位责任及权限:由贸易发展科派人到企业实地验厂,如果验厂合格,予以批准,如不合格,将不予批准。验厂过程中,要遵照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弄虚作假。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贸易发展科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申办资格条件和所需文件要求进行审定。

对符合申办条件和申办材料齐备、规范的申请必须提出审定意见;对不符合的提出问题,并及时退回审核人员

时限:三个工作日。 /

第18篇:光盘加工委托书和版权证明(标准版)

委托书

我公司是自行制作《_______________ 》(CD/VCD/CDROM/DVD)光盘壹张,内容长度为分钟(/MB),该光盘主要用于,其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载的内容。现需加工复制该光盘张,如因此发生的版权纠纷我公司愿承担所有责任,与复制加工厂无关。

礼!

委托方:(公章)

年月日

版权证明

由我公司自行制作的《___________________ 》(CD/CDROM/VCD/DVD)光盘,内容为,用于,长度为分钟/(MB),其版权归我公司拥有,如该光盘版权内容,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纠纷等责任,我公司愿承担所有责任。

特此证明!

(公章)

年月日

第19篇:加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兴办了大批来料加工企业,它们在吸引外资、解决就业、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此类企业尚无独立的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处理有关财税事宜,企业核算不实、纳税不实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我们拟就此类企业的会计、税务问题作一简要介绍,希望能为来料加工企业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提供一些帮助。

一、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

来料加工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大部分辅料及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一般都是由外商提供的,对于这部分资产不必进行会计核算,只要按时间先后登记进出口数量和结余量,作为备查账即可。另外,来料加工企业没有注册资金,也不用进行实收资本的核算。因此,来料加工企业会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只要把相关的费用、工缴费收入、往来款等内容搞清楚就可以了。

(一)收入的核算

首先,根据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收入确认原则,来料加工企业在报关出口后就应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外方,加工企业对商品已不拥有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不再对已出口的商品实施控制,同时与交易相关的加工费收入已转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次,对内外加工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目前,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可能既做进出口贸易,又做生产、加工业务。这就要求企业要分清业务的主次,主营业务在“营业收入”中核算,而兼营业务则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来料加工企业也有类似问题,比如来料加工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既从事对外加工业务,又搞国内加工,这时就应分别核算对内、对外加工业务。外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内加工费收入则要征税,如果划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另外,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因为它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

第三,境外委托方代支的费用应如实计入收入。目前,国内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收入定得普遍较低,境外委托方往往与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签订某些协议,代支部分费用(如厂租、报关费等大额支出),例如某制衣厂,199

7、1998年两年亏损总额高达899万元,其中1998年的加工费收入为72万元,费用成本总额为445万元,收入仅占费用的16%,而仅工资一项开支就达312万元。该厂付出312万元的工资却只取得72万元的收入,且该厂成立10年来,一直处于这种状况,却能经营下去。究其原因,原来境外委托方经常付给该厂现金(是人民币而非外汇)以供日常开支,这部分现金则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这就变相转移了企业加工费收入,从而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加工费收入过低,也减少了国家外汇收入。对于外商代支的此类费用可理解为价外补贴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费用的核算

首先,费用核算应细化。一般地,大的来料加工企业可将费用分为“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用于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用于办公管理方面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小的来料加工企业来讲,也可将所有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对于出口方面的费用,如监管费、商检费、卫检费、打单费、场检费、招待费、补助费等,大部分企业都把它们放入“报关费”。其实,这样做不利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最好的办法是分项单列。比如说,有的来料加工企业每月报关费有几十万元,但具体是什么开支却不清楚,而分开列记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同时,卫检费、场检费等是按车次收取的,监管费、商检费是按材料价值来计算的,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偏差较大,就可检查是否有不正常开支,从而促进企业做好财务分析。

其次,购进原材料和辅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成本费用。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和大部分辅料是通过海关进口的,也有小部分辅料是从国内采购的。在国内采购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成本费用。这是因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这与进料加工贸易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使用的国产料件可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为生产或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已税原材料、辅料等,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和办理退税,而应单独核算并转入来料加工经营成本中。若不能单独核算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分摊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二、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从以上规定我们知道,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料件进口后,可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而无须等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再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来料加工企业办理免税证明须报送的资料有: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对外加工装配合同、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消耗备案清单、合同基本情况(含封面)、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申请免税报告、上一批货物的合同销案申请表。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

(一)相同点

一是两种加工贸易都经历了“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

二是两者具有共同监管方式,即对用于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实行海关保税监管,在进口时进行监管登记,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产品出口时由海关核销进口料件。

(二)不同点

一是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的所有权不同。来料加工是由外商免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加工的产品完全归外商所有,由外商支配;而在进料加工中,经营单位对原辅料和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拥有所有权。

二是两者的贸易性质不同。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外商与经营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经营单位接受外商委托并要按外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收取工缴费,纯属加工贸易性质;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是自主经营,与销售料件的外商和购买我成品的外商均是买卖关系,经营单位从中赚取销售成品与进口原材料之间的差价,使外汇增值,属于一般国际贸易性质。

三是产品的销售方式不同。在来料加工业务中,生产加工出来的产品由外商负责运出我国境外后自行销售,销售的好坏与我方毫无关系;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在产品生产加工出来后要自己负责对外推销,产品销售情况的好坏与自己密切相关。

四是税收政策规定不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或免抵退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税。

加工贸易主要运作程序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审批手续,税务部门和海关对合同履行登记备案手续,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税务部门办理退(免)税及核销手续,以及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

一、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

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按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合同期间,应重点核查经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二、税务部门履行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事先报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进口手续前,事先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备案手续。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后,应留存以下资料:

(一)进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进料加工《加工料件备案清单》。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进料加工业务,主管退税机关不得给其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三、海关履行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的所在地海关根据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对外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给加工企业,由其向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开设手续。

四、银行履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 银行根据海关开具的《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为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证金台帐,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交加工贸易企业,以便凭此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及《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签发手续。

五、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 加工贸易业务料件进口后或加工货物复出口后,经营企业持有关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属进料加工业务办理退税手续,属来料加工业务办理免税手续。

六、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后一个月内,主动向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续。海关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加工贸易企业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

七、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证明核销手续

在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并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后,经营企业持有关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证明核销手续。主管退税机关清算退免税款后,核销备案台帐记录并出具《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一)、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二)、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应加强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进项税额转出的监控检查,对进项税额转出不实的,应在下期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或补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逾期未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的或海关不同意核销来料加工合同的企业,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补征已免税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并进行处罚。

(五)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加工企业加工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政策规定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对不同加工形式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1、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其应退税额中抵扣。 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抵扣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对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2、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二)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1、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采取进口料件加工方式复出口货物的,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生产企业对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后,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单证资料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盖章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再将此免税证明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当期应纳税额时,将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规定的征、退税率之差的积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扣减。在当期退税申报时,将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规定的退税率的积从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额中抵扣。 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征或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免征或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 海关实征关税 + 海关实征消费税

3、生产企业进口料件计算扣除方法

生产企业免税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有两种办法:一是购进法;二是实耗法。(具体内容见第四章“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计算方法”一节)

4、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5、生产企业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其他生产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中间加工环节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最终出口环节按现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三、加工贸易的几项具体政策规定

(一)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财税〔2004〕116号)

(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三)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1、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现行进料加工政策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现行来料加工政策办理免税手续。

2、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到保税区内企业的,保税区外企业应视同内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得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货物最终离境后,由保税区内企业按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办理退免税。

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方式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货物离境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5、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第四章 加工贸易相关证明的开具管理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开具规定

外贸、工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取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作价加工方式时,应在销售进口料件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前,持以下凭证资料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主管退税机关按照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程序核实凭证资料准确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

(一)申报系统生成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二)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及复印件;

(三)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规定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备案。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料件单耗备案清单及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前,根据当期进料加工复出口情况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参与当期的纳税申报。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在当期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正式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主管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无误后,方可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模拟出具免税证明的差额部分在下期申报时予以调整。

1、申报系统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2、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3、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

4、进口合同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在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有两种办法:一是购进法;二是实耗法。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采用“实耗法”的,原则上按照“计划分配率实耗法”进行管理,主管退税机关根据进料加工手册中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其中,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合同中扣除客供辅料后的进口总值。

1、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1)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2)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2、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3、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四)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1、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结案通知书》;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进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6、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7、申报系统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退税机关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直接出口总值+间接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

实际进口总值不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运、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已开出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若由于采用计划分配率法计算已开具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免税证明金额大于应开具的金额,则应按照上述步骤计算应冲减的金额,补开红字免税证明,参与最后一次申报的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 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退税部门将登记手册号、进口总值、出口总值等录入审核系统,在实际工作中该环节可结合免抵退税申报已并进行);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将实际进口料件价值录入审核系统,对出口单证收齐部分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同时,审核系统根据计划分配率自动生成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同时,审核系统根据实际进口总值和实际出口总值,经重新计算后出具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管理规定

1、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应当在执行来料加工合同免税进口第一批料件后,并在开始复出口货物之前,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3)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4)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

(5)出口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口企业自行加工的除外);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免税证明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的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出口企业,并由出口企业将此免税证明传递给加工企业。

3、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开始执行来料加工合同出口货物后,应在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当月来料加工业务收入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来料加工免税申报,同时附报下列资料: (1)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出口企业与外商结算加工费开具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监制)(出口企业附送);

(3)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工业统一发票(普通发票)(加工企业附送); (4)财务上对加工费作收入记载的帐簿记录(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4、加工企业向出口企业收取加工费,必须向出口企业开具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发票时,应注明所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加工费金额,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证明编号。

5、来料加工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合同变更证明》、海关变更后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变更手续。主管退税机关应按合同变更后的增减差额重新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减项以负数表示)。

6、出口企业应当在来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并到海关办理来料加工合同核销手续后,持以下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

(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4)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结案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批准剩余料件及制成品用于国内销售的补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已批准办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8)主管征税机关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

7、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部门批准,来料加工剩余料件及制成品用于国内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8-26 15:27

来料加工:

从事来料加工经营业务的企业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按其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对进来的原材料、零件等,帐内不核算其成本,帐内企业只需核算对其进行加工、装配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要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其余的分录与其他企业一致! 进料加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之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应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1、购买原材料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收到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会计分录中的数字,大多数都是出口退税软件中自动计算生成的,这个要结合出口退税软件学习!

第20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流程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必须进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

操作程序如下:

1.企业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下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相应表格。

2.企业完成书面填报后,一式两份,并随带相关资料(查看材料清单)一起送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

3.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并返回一份供企业上网填报电子表格。

4.企业上网填报表格后,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企业领取“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受理地点:中山南路1088号四楼

一、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报批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在开展加工生产前需要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批。

1-1、报批材料及报批程序

1-1-1、报批材料:

中资企业:

( 1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

( 3 )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4 )上年度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 5 )上年度生产能力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

( 1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复印件)

( 3 )上年度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 4 )上年度生产能力证明

1-1-2、报批程序:

( 1 )企业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下载 \"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

证明 \" 相应表格。

( 2 )企业完成书面填报后,一式两份,并随带相关资料一起送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

审核。

( 3 )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并返回一份供企业上网填报电子

表格。

( 4 )企业上网填报表格后,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企业领取

\"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

( 5 )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 6 )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审批时间原则上为五个工作日。

(初次申请生产能力证明或复审中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审批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

加工证明
《加工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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