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大兴区域内从事加工贸易企业
办理条件: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正本;4.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验资报告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5.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办理程序:大兴区商务局贸发科到相关企业实地验厂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上签署审核人员同意意见,并加盖大兴区商务局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企业,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内容、要求和申办人的权利、投诉渠道。办理时限: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核准自接受材料之日起3日内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在大兴区商务局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大兴区商务局贸易发展科
办理地点:大兴区兴华路三段15号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261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 6:00
联系电话:81296067 81296068 81296076
网上表格下载:可以
监督电话:81296089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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