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1、加工贸易企业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下载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相应表格,按有关说明认真填报表格内容;企业完成书面填报后,送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提供材料:加工能力证明一式三份及用工、厂房、设备的相关资料); 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签章予以确认,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供企业上网填报电子表格。
2、“证明” 分为三个表格:表一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经营型企业填报,表二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填报,表三由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填报。
3、如企业生产能力审核单位为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企业可在网上直接录入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对网上数据审核并经实地核查后,按要求在\"商务部门审核意见\"签注批准意见后打印,由审批机关和企业盖章。如企业的生产能力审核机关(如县外经贸局)和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如省级)分属不同级别的外经贸管理部门,按\"69号\"文件精神执行。
4、“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数据库与“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系统”相关联,没有填报并通过《生产能力证明》的企业,审批机关将不能对其申报的加工贸易
合同进行审批操作;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超过一个月的,将在数据库中自动删除。
5、《生产能力证明》自填报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参考文件:
1、关于开展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的通知(商贸字[2003]69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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