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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证明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1 12:06:46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的离婚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初字第827号

原告李××,男,42岁,汉族,个体户,住×××旗×××镇第八居委。

被告宋××,女,39岁,汉族,个体户,住同上。

原告李××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7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额尔敦朝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生活方式不同,故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婚后1987年生育一名孩子李××。现因病休学在家。经协商由我抚养儿子,由被告承担儿子必要的抚育费,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要求与被告离婚、各自的衣服、行李、用具归各自所有。无共同债权、债务和存款。

被告宋××未作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陈述、举证,确认本案的焦点为:

一、原、被告夫妻

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准许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应如何分割。

原告对第一个焦点提供了一枚证明,意在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原告对第二

个焦点陈述了以下夫妻共同财产,五间瓦房、一台康力牌电视机、行李、衣服。原告提供的一枚证明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陈述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于1987年1月份登记结婚,1987年 9

月8日生一名男孩叫李××,现在已成年,在河北廊坊打工。原、被告从2007年7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五间瓦房、一台康力牌电视机、三套行李、各自穿戴衣服,没有债权、债务和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性格不和,生活习惯不一样,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吵架夫

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自愿给五间瓦房和一台康力牌电视机归被告是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离婚自由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与被告宋××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五间瓦房、一台康力牌电视机、一套行李和自身穿戴衣

服归被告宋××所有。其余财产一套行李和自身穿戴衣服归原告李××

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

推荐第2篇:离婚判决书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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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如果男女双方的婚姻闹翻了,最纠结的就是房产的归属权了,不知道怎样分最好的,一旦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下来之后再手忙脚乱就很被动,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本期小编为您准备离婚判决书房产过户的准备资料和相关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帮助!

在申请者把相关的证件等都准备好之后,就可以去到房管所办理相关的手续:

①在公证处办理产权公正(有离婚判决书无需办理),与此同时交付产权公证费;

②到交易办理转绘(即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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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10个工作日完成);

④办理析产登记手续(7工作日内完成)并缴登记费;

⑤取证。

再来说说离婚之后的房产过户的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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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房产过户,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但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避免多生是非。

2.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可以签订,但必须要到民政局盖公章,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判决。如果是私下协商的离婚协议书,那么交易时双方都得到场签字。

3.离婚的房产过户必须要经两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若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除了要携带上文所说的资料,还应该提交公正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需要注意判决书中必须要明确房产归属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这就是本期的离婚判决书房产过户的全部内容,总之离婚之后的房产纠葛在中国是很常见的,想要避免这些麻烦最好是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这样才不至于临阵乱方寸,最后谢谢您的收看!(离婚判决书房产过户)

推荐第3篇: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

一、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离婚判决书何时生效?

1.如果是一审,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

2.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

3.如拿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建议找主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避免重婚。

二、离婚判决书丢失怎么办、离婚判决书如何补办?

1.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可以持身份证到审理你离婚案件的法院档案室复印离婚判决书并加盖法院公章。

2.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作用是一样的。

3.然后带上离婚判决书、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办结婚登记。

三、有离婚判决书就没有离婚证了吗?

1.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只能有一样。

2.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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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离婚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

离婚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 导读:离婚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有了离婚判决书还要领离婚证吗?离婚判决书丢失如何补办?看了下面的文章您就会得到答案了。

一、离婚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

1.如果是一审,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

2.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

3.如拿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建议找主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避免重婚。

二、有了离婚判决书还要领离婚证吗?

1.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只能有一样。

2.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三、离婚判决书丢失如何补办?

1.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可以持身份证到审理你离婚案件的法院档案室复印离婚判决书并加盖法院公章。

2.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作用是一样的。

3.然后带上离婚判决书、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办结婚登记。

根据上述介绍,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分三种情况;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的效力是一样的,持有其中一种就可以了;还有就是离婚判决书丢了也和离婚证、结婚证丢失一样,可以补办。

推荐第5篇:澳洲离婚判决书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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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离婚判决书公证认证

澳大利亚离婚判决书如何在中国生效?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需要经过我国法院的裁定承认,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国法院仅承认其离婚事实,但涉及到财产纠纷、孩子抚养权等问题时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重新裁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离婚判决在中国生效。

一是先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澳洲法院的离婚判决(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只承认和执行离婚部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承认。)在该判决经中国法院承认后,再向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抚养权之诉。 二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并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申请人应向受理的人民法院递交一份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和住址;离婚判决是由何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结果和时间;受传唤及应诉情况;申请理由及有何请求等内容。同时要附上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正本和经证明准确无误的中文翻译本。

中国法院判决哪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要结合案件审理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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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法律确定(孩子的年龄、分居期间随谁共同生活、性别、澳洲法院的判决都是影响中国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因素)。 澳洲离婚判决书需经中国驻澳洲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吗?

由澳洲法院签发的离婚判决书,国内法院无法判定其真实性,因此当事人必须提供经中国使馆认证后的澳洲离婚判决书才可以在中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澳洲离婚判决书公证认证步骤

1、澳洲离婚判决书经澳洲外交贸易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认证;

澳洲离婚判决书认证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Authentication(认证),另外一种是Apostille(签注)。如果澳洲离婚判决书是要在中国使用,需要办理Authentication,如果澳洲离婚判决书需要在新西兰、美国等国家使用,需要办理Apostille。

澳洲外交贸易部的认证页内容用于证明澳洲离婚判决书上官员的签字与印章属实,并会附上外交贸易部官员的签字及印章。

2、澳洲离婚判决书证经中国驻澳洲大使馆或者领事馆(Chinese Embay / Consulate)领事认证。

中国驻澳洲使馆领事认证是在外交贸易部认证页的背面粘贴一张小卡片,用于证明上一步外交贸易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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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官员的签字与机构印章属实。 办理澳洲离婚判决书认证所需材料

1、公证认证申请表

2、澳洲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护照复印件,中国公民应同时出示澳有效居留身份复印件 澳洲离婚判决书认证的处理时间

澳洲离婚判决书认证办理时长为15-20个工作日 中国驻澳大使馆或领事馆领事认证样本

中国驻澳大利亚领事馆领事认证样本

本文章源自:http://www.daodoc.com/divorce-au

推荐第6篇:离婚证明

离 婚 证 明

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

__________(姓名)因赴__________国__________(出境目的,如留学、定居等),需办理离婚公证。经查人事档案记载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 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与___________(女或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于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省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离婚(或经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其离婚证(或调解书、判决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单位填写人:____________(签名)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

1、必须如实填写,字迹清楚。

2、如有不实,经办人和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无工作单位人员,由街道出具证明;已离开原单位,且档案已转入人才交流机构的,由该机构出具证明。

[本处咨询电话:0551-2651442]

推荐第7篇:诉讼离婚开庭多久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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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开庭多久出判决书

诉讼离婚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对离婚作出判决,诉讼离婚由于双方就离婚问题协商不成提出的,诉讼离婚会有一定的诉讼期限,审理结束后才会作出判决,那么诉讼离婚开庭多久下判决书?下面由南通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诉讼离婚开庭什么时候下判决书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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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4、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二、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怎么做

有很多老百姓存在疑问,都起诉到法院了,肯定是感情已经破裂了,否则也不会折腾到法院去,甚至对法院、法官存在抱怨,觉得法院不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院不判决离婚实在不公平。

其实这种理解是有偏颇的,每一个离婚案子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对于不存在法定的几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外的案件,对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情,很难用客观的标准去评判。

因此,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最好能够举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赌博、实施家庭暴力、婚外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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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实践中国很多当事人举不出类似证据,那么在诉讼中要争取调解,这一环节也至关重要,本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大部分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既达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标,也节省了双方的时间。

三、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1.如果是一审,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

2.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

3.如拿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建议找主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避免重婚。

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怎么去判断呢?

我们国家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一般看到二审法院出具的离婚法律文书基本上都已经是生效的。对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者裁定,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而导致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生效的,则当事人可要求法院开具判决生效的证明。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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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这是登记离婚。

而判决离婚是指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恢复和好的,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这种通过判决的形式而准予离婚的就是判决离婚。

登记离婚必须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离婚才真正生效。而判决离婚在判决生效之后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没有必要再进行登记。

既然已经离婚,法院自然会发给离婚判决书。判决书的效力和离婚证的效力是一样的。无论在本地还是外地登记结婚,只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出示判决书就可以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诉讼离婚开庭什么时候下判决书”问题进行的解答,诉讼离婚开庭后什么时候可以作出判决,依据实际的案件而定,一般不复杂的离婚案件,三个月内可以出判决书。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赢了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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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证明(再婚+离婚+)

证 明

我地村民(居民): (男/女),户口性质(农/非农)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证明事由(是否初婚/再婚/离婚、生育子女情况):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盖章 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美国离婚判决书怎样在中国认证

美国离婚判决书怎样在中国认证

在美国领取结婚证后,会因感情不和离婚,在美国取得的离婚判决书怎么在国内被认可呢?以下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突然降临的美国离婚判决书

文青与匡明辉都是武汉人,也是上研究生时的同学。1990年底,他们结束了三年的校园恋爱,去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文青与匡明辉被分配到了市内一家效益非常好的国企。起初,俩人生活得幸福而快乐。高收入也让他们觉得多年来的寒窗苦读有了回报。随着企业的发展,文青和丈夫同时被委以重任调到压力最大的部门。 1996年,时任中层干部的匡明辉在一次干部提拔时意外落选,一气之下辞去工作,去美国攻读博士学位。而文青则决定留在武汉照顾双方老人。

匡明辉初到美国时,经常写信给文青,希望她去美国陪他,考虑再三文青还是决定留在国内。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人之间的感情越来越淡,书信之中也有了争吵。到了1997年底,文青便得不到匡明辉的消息了。 1998年4月,正在上班的文青突然收到了丈夫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法院起诉与其离婚的判决书。本以为丈夫在科研上正全心攻坚,却没想到他要放弃这段婚姻。很长一段时间,文青托朋友在美国找他,却根本没有他的消息。之后文青去德国留学。 2006年,一直以为“自己已离婚”的文青,被国内朋友告知与匡明辉的婚姻尚未结束。于是她又专程回国,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承认8年前的那份洛杉矶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结果因为“美国法院的判决不符合中国的法律”,法院不予认可。

为了证明美国法院判决的真实性,文青专门制作了美国法院判决离婚的中文译本以及中文版、英文版、法文版三份证明。带着这三份证明,2006年8月,她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与匡明辉离婚,却未被立案受理。她只好向武汉市中院申请裁定,中院裁定此案由洪山区法院受理。 2007年7月,文青再次向洪山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过登报的方式公开向匡明辉送达了起诉书。2008年6月24日,在匡明辉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

几次反复,文青终于结束了这段曾带来痛苦的婚姻。至今她都不明白,为什么那份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不能被承认,以致自己要重新起诉离婚?

跨国离婚,判决书如何才能得到承认? 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涉外律师宋晓丹说,美国1970年颁布了《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离婚判决以各州自己的法律为主。出于主权,匡明辉在加州洛杉矶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的效力仅限于美国之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份国外判决若要结束文青与匡明辉在国内的婚姻关系,必须通过向婚姻登记地的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或由洛杉矶法院依照国际条约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也就是说,这份离婚判决只对在美国的匡明辉有效,而文青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还依然处于“已婚”状态。如果不履行向国内法院的申请承认程序,她与匡明辉在国内依然是合法夫妻。她所取得的收入、获得的遗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将来分割时,匡明辉也要取得一定份额。而如果她再婚的话则很可能被起诉重婚。假设她与匡明辉有小孩,若不申请国外离婚判决的承认,还无法在婚内向匡明辉请求支付抚养费。

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正确的程序应是什么?

宋晓丹说,以文青案为例。首先,她应向婚姻登记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外国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审判时的传唤应诉情况以及申请请求与理由。其次,她需要递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以及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本。法院会在受理申请后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最终作出的是否承认的裁定是终审裁定,申请人不得再上诉。

来源于:易代通

推荐第10篇:加拿大离婚判决书办理公证的好办法

www.daodoc.com 加拿大离婚判决书办理公证的好办法

随着在加拿大居留的中国人的增多,选择在加离婚的也越来越多,离婚之后,加拿大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怎么才能在中国被认可?需要公证认证?

我姐原来住北京朝阳区,后移民加拿大,在加拿大离婚,有加拿大法院的判决书,现在我要帮她处理国内的房产,需要用到离婚判决书,不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加拿大的判决书,在我国作为证据使用应经过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来源于:http://www.daodoc.com/

第11篇:离婚判决书一方已签字另一方不签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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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一方已签字另一方不签字怎么办

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也做了离婚的判决,这时候其中一方已经签字了,但是不肯离婚的另一方坚决不肯在离婚判决书上面签字。双方一直拖着,很多人就担心离婚判决书效力问题。那么,离婚判决书一方已签字另一方不签字怎么办?下面赢了网三门峡律师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判决书其中一方不签字怎么办

1、只要法院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地方依法送达了,即使当事人不签字,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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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一审判决,送达之日15天内没人上诉,一审判决就生效;

3、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一方不签字该怎么办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破裂法院会依法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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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过错方起诉离婚会判离婚吗

而在实际案例中,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的,这样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即便是强制维持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对夫妻双方都将痛苦不堪。这样不但违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过错方往往会迁怒于无过错方,为了摆脱婚姻关系,变本加厉地摧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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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无过错方,使其受到更大的伤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婚姻法》在修改后,于“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列举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对通奸未予列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当两性关系。

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经济上应当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照顾。

离婚判决书其中一方不签字怎么办?只要离婚判决书已经做出了审判,就算对方不签字也不会影响到它的执行,当事方可以放心。不肯在离婚判决书上面签字对自己来说是否有利或是有相关的影响等等你不清楚,可以找赢了网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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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如何申请国内法院承认?

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如何申请国内法院承认?

【案情简介】

中国籍彭先生与女友魏女士与2010年3月在广州登记结婚,随后移居美国,二人仍保留中国国籍。2014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决意在美国由法院判决离婚,经过较长时间的“美国式离婚”,终于拿到了判决书,并经过中国大使馆认证。如今魏女士回国发展,与新男友欲再婚,兴高采烈的去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却被告知其在国内的身份还是“已婚”,美国的判决书及中国大使馆的认证不被认可。

【律师分析】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各州法院以自己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依法作出离婚判决。彭先生与魏女士的离婚程序根据其所在州法律规定进行,但法院判决书的效力适应于全美国。

1、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国内当然承认其效力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或由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依照国际条约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未得到中国法院承认时,双方在国内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此,当事人可能无法再在国内登记结婚,或者即便成功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于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我国未与美国订立相关的司法协助协议,因此彭先生与魏女士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美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效力,才产生在中国法律承认的离婚的效力。

2、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申请的范围有哪些?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一般来说,考虑到管辖权、国外准据法适用及后续执行等问题,法院对夫妻双方在国外的财产一般不作处理。对于双方协商一致的财产分割,可以另行签订协议后在法院备案。

3、国外离婚判决认可,国内法院要采取哪些程序? 国内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作出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进行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属于以下五种情况是不予承认的: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的;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法院一旦作出不予承认的裁定时,当事人双方人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只有通过国内的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途径,才能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13篇:军人离婚证明范本

军人调解证明

张长城,男,现年40岁,新疆裕民县人,生于1976年10月10日,现为巩留县人武部副部长。张长城与李智明系夫妻关系。由于夫妻二人婚前感情基础较差,经部主官多次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经部研究决定,同意张长城提出与李智明的离婚申请。

特此证明

巩留县人民武装部

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

第14篇:离婚未再婚证明

离婚未再婚证明

黑龙江新闻网讯近日,在道外区某中学当会计的任女士给记者看了一份该区财政局于12月20日下发的通知,大致内容是:为确保各事业单位离异职工的热费补贴足额发放,防止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问题的发生,要求2010年9月30日前离婚的职工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离婚后未再婚证明”……也就是说,如果该区离婚职工想报销今年的包烧费,必须持有“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道外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据统计,每年该区事业单位职工用假离婚这一方法骗包烧费金额高达400多万元,采取此办法防范弄虚作假行为实属无奈之举。

85岁退休职工:

“没听说别的区有这规定”

27日13时许,记者来到位于北十七道街的道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看到,离工作人员上班还有半小时,在婚姻登记处门外来开单身证明的市民就排起了长队。队伍中的李老先生对记者说:“我是从第22中学退休的,今年85岁,为开这个证明大老远跑来的,没听说别的区有这个规定埃”

女青年小李是替妈妈王玉琴来开证明的,她说多年前妈妈就与爸爸在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已经在床上瘫痪3年多的妈妈生活不能自理,所以自己只好跟单位请假来替妈妈办手续。“你说法庭给办的离婚手续能有假吗?在网上一查就能查到吧,真不明白大冷天为啥非得折腾我们一趟?”

婚姻登记处:

三天开出千余份证明

道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武本恒介绍,

25、26日双休日该处工作人员放弃休息时间,开具了320多张“单身证明”,27日上午办理了300多张,估计下午还要开300多张。而在平时每天来登记处办理“单身证明”的最多也就30多人,这比平时多出10多倍,所以他们这几天的工作量非常大。

记者在该登记处门口很显眼的位置看到了一张12月24日挂出的温馨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大概是:为给大家办“单身证明”提供方便,特在本周

六、周日全天为大家服务,办“单身证明”需要携带的手续等。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还在走廊贴上了开“单身证明”的提示文字。

区财政局:

防两类假离婚骗热费职工

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道外区财政局局长赵罡,对于职工们非常疑惑的这个通知,赵罡解释说,这是道外区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公安局根据区里的指示,在20日联合下发的通知,就是为确保道外区各单位离异职工的热费补贴足额发放,防止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问题的发生。

据他们统计,每年道外区事业单位职工用假离婚这一方法骗取包烧费的金额高达400多万元,需要调查的离异职工有3300多人。

赵罡称该通知主要约束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未办离婚手续,夫妻持假离婚证到单位骗报双份包烧费的职工;二是办了离婚手续后又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复婚,持手上仍留有的离婚证到单位骗报包烧费的职工。上述这些人到民政部门办单身证明时就会露馅。

离婚未再婚证明

未再婚证明

温州中信公证处:

1、兹证明我单位(或本辖区)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自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离婚后,至今日止(或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境之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2、兹证明我单位(或本辖区)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自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配偶________死亡后,至今日止(或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境之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证明单位填表人:(签名)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丧偶、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经xx部门登记(或调解、判决)离婚。(xx-x于x年x月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xx-x至x年x月x日未再登记结婚。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15篇: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南刑初字第300

公诉机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张伟,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062628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告人张伟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月21日经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张伟两次与王胜、李豪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1月9日下午15时许,张伟与王胜、李豪在肥东县长临河镇全胜村张伟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17时许,张伟驾驶悬挂皖ADY520号牌(假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携王胜、李豪、牛兵、牛宁沿环湖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返回合肥。当行至滨湖湿地森林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时,张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皖BL7719号桑塔纳轿车,致该车驾驶员张龙及车内乘员汪清、胡萍、曹喜、杨龙五人全部当场死亡,皖ADY520车内乘员王玉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豪、牛兵、牛宁及张伟均受伤。

经鉴定:死者张龙、杨龙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多发伤死亡;汪清、胡萍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多发伤死亡;曹喜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并多发伤死亡;王胜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六人的损伤死亡成因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车内损伤)。被害人李豪、牛兵、牛宁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的损伤特征。被告人张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驾驶人位置损伤的特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下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伟无视公共安全,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超速行驶,造成六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伟辩称:我前两次吸毒后开车没发生什么事情,但我没有想到最后一次开车会造成这么大的事故。我要是知道我吸毒后开车发生这么大事故,打死我也不开车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张伟两次与王胜、李豪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1月9日下午15时许,张伟与王胜、李豪在肥东县长临河镇全胜村张伟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17时许,张伟驾驶悬挂皖ADY520号牌(假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携王胜、李豪、牛兵、牛宁沿环湖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返回合肥。当行至滨湖湿地森林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时,张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皖BL7719号桑塔纳轿车,致该车驾驶员张龙及车内乘员汪清、胡萍、曹喜、杨龙五人全部当场死亡,皖ADY520车内乘员王玉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豪、牛兵、牛宁及张伟均受伤。

经鉴定:死者张龙、杨龙、汪清、胡萍、曹喜、王胜六人的损伤死亡成因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车内损伤)。被害人李豪、牛兵、牛宁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的损伤特征。被告人张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驾驶人位置损伤的特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下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王俊、王丹丹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豪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伟的供述,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苏打水瓶等书证、物证,江苏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相关鉴定意见,出示了本案的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一系列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违反交通法规吸食冰毒后驾驶机动车并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驾驶的车辆,造成六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伟吸毒驾车并超速逆向行驶,并非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是由于之前两次吸毒后驾车均没有发生事故,导致其主观上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且事故路段属于新修道路,人少车少,并不属于交通繁华人多车多的地段,被告人的超速行驶并没有与以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有相当的危害性。根据交警现场勘查图显示张伟驾驶的车辆在现场留下了两条分别长10.3米和10.2米的制动印,说明被告人张伟在撞车前实施了刹车行为,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并采取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并非无视危害结果的发生,横冲直撞,或事后继续驾车前行,甚至再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所以张伟的主观方面应为过失。因此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内,通过本院或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郑星月

审判员

黄 超

审判员

朱继彤

2013年8月15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胜男

第16篇:判决书

一、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理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合理的评定、判决的重要依据。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由两部分构成,即判决的理由和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四、简述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的写作要求。

书写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要求做到明确、具体、完整。明确,就是主文要明确地指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结论。具体,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具体的,应具体到如何履行,何时履行。完整,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要全部交代清楚,不要有遗漏。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本纠纷所持的态度及主张,属于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还应表明对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该项内容应用如下固定的写作模式表述: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供的,诉讼中尽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甚至可能含有虚假成份,但也应将其内容概括地写入判决书,这样不仅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增强民事判决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便使下文叙述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更富有针对性。

(2)人民法院经查证认定的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一定都真实,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虚假成份,因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写完原、被告陈述的事实之后,必须郑重写明法院查证的事实。因为这是经过法院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判决定案的依据。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如何写好这一部分,没有统一规定,应视其具体不同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但有几点却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写好这一部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写作要点。

2.理由

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

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条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还是教育感化当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

根据《样式》,这部分应表述为:“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给付之诉的,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在判决书中可以概括地写,详情另附清单;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行为的,应当写明应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进行书写。

(三)尾部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按顺序写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是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名称;三是审判人员署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正本及副本加盖校对戳记。

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都要写明。

当事人的上诉事项,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署名在上诉事项的右下方,按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顺序分项列署。审判人员为助理审判员的,署代理审判员。判决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写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书记员署名。

此外,应在判决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 范 文 】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本文内 容€摘自wWw.edUzhai.neT中国‖教育文 摘。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第17篇:判决书

××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8]×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曾用名,吴××),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区锦屏镇李圩村。1993年7月15日因强奸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李××,×××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93年8月31日收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1993年5月21日夜,乘张××熟睡之机将其奸淫。被告人吴××对其与张××的性行为是张为得钱而自愿与之发生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没实施暴力,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21日,被告人吴××为贩卖香烟到××区宿城乡东崖层村,当晚该吴留宿于其亲属家堂屋东房。是夜,当被告人吴××得知住西房的张××之夫下海捕鱼后,便于22日零时许,窜至西房,将熟睡中的张××强奸。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吴××供述,且与被害人张××的陈述相吻合,并有[1993]×公物化字第03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以及肖××等证人证言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乘他人熟睡之机,实施奸淫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强奸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出尔反尔,又辩解:被害人张××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纯属推卸罪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请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8年10月18日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

(2003)香民二初字第878号

原告:方俊凯,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凤凰路141号1座1004房,身份证号码:440722541214831。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又名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珠海公司、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南香里23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冯诚,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云英,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俊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冯诚、委托代理人郭云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7月,被告以武汉地质基础工程总公司珠海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因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珠海公司是被告于93年5月拟变更的名称,未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故被告以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珠海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来承担。根据《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的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土方工程单价为18元每立方米,施工完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完成到50%时,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0%,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再付20%,剩余工程款自竣工结算后6个月内付清。2000年9月7日,经被告测量,确认原告完成工程量14142立方米。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4556元,现被告仅支付了124000元,扣除由被告代缴的税费5091.12元,被告还应支付125464.88元。据原告了解,恒景花园D栋工程已竣工结算,但被告一直不告知原告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间,并故意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5464.88元。㎡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公司企业资料查询结果、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1995年度、1999年度);

二、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

三、2000年9月7日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测量结果;

四、清单一份;

五、恒景花园D栋基坑位移监测点布置图;

六、2000年7月26日、8月18日、8月30日、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进帐单及收款人营业执照。

在第一次开庭后,原告针对被告的抗辩提交了2003年6月20日赵文改的证言并申请证人赵文改出庭,本院予以许可。2003年7月31日,证人赵文改出庭作证确认了上述证言的真实性。赵文改2003年6月20日证言的内容是:“武汉基础公司恒景花园土方工程并非我本人施工,而是方俊凯进行施工的。此项工程经朋友介绍我与基础公司交接,当时我没有资金,所以我介绍方俊凯到基础公司签合同。在工程验收土方的签证我当时代方俊凯签了名,不知后来时间长了,遗失了签证单,只交了土方验收单复印件给方俊凯,特此证明”。

被告辩称,

一、被告与原告、林泽宏签订的《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

1、根据合同性质可以判断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作为特殊的承揽合同,在主体的从业资格上有更严格的要求;

2、原告和林泽宏是个人,均不具备经营土石方运输的主体资格,因此他们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该工程如果要支付工程款的话,只能按成本价支付。

二、原告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实际施工。原告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所签合同的履行者,起在起诉状中声称被告向他支付了124000元的工程款,实际上,除其中的10000元是他的借款外,其余的都是卓建发到公司去办理的领款手续。

三、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实际是由卓建发、林泽宏和赵文改共同完成的,被告已向他们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被告向卓建发支付了129000元,向林泽宏支付了113000元,加上原告的10000元借款,共252000元,已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

四、我方保留进行反诉的权利。综上,原告签订了合同后,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他履行了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有:

一、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

二、2000年9月18日的签证;

三、2000年9月7日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测量结果;

四、收据、借据、领据共17份。

被告还提交了《追加原告申请书》一份,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赵文改、卓建发和林泽宏作为本案原告,理由是认为被申请人是涉诉合同的实际共同履行者。被告提供的《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除合同“乙方”这一部分,其他内容和原告提供的完全相同,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合同上“甲方”均为打印的“武汉地质勘察基础总公司珠海公司”,但原告提供的合同上“乙方”一栏为手写的“方俊凯”,被告提供的合同“乙方”一栏为手写的“方俊凯”和“林泽宏”,“林泽宏”的名字写在“方俊凯”之后。为查明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本院通知林泽宏进行调查,林泽宏在调查中表示被告提供的《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也不认识原告,从未和原告一起作为一方和被告签订合同。林泽宏主张该工程是其和卓建发、赵文改一起做的,但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相关的工程签证。

经开庭质证,原告对被告逾期提供的证据表示不同意质证,对证人赵文改的证言没有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如下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

一、

二、

三、

四、

五、六。被告对上列证据的关联性的质证意见是:

一、证据二不能证明原告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

二、证据

三、

四、五反映的是被告方和建设方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

三、证据六和本案无关。

被告对证人赵文改的证言提出异议:

一、原告应在起诉时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当时没有提供证人证言,却在举证期限届满的6月20日才提交,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二、原告申请证人作证不符合法定的程序,其不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的,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

三、赵文改本身作为证人不妥,其证言不足以采信。在庭审中赵文改承认了签证单上的签名是自己签的,这足以证明实际施工人是赵文改,因为作为个人施工,为了避免主体混乱,被告是不允许其他不是施工的人在签证上签名的。赵文改本人从林泽宏手中领取了60000元的工程款。

本院查明:2000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合同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珠海市香洲朝阳路与情侣路交会处,承包范围为乙方按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开挖土方,工程量为土方约10000立方米,从±0.000起算,施工完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开挖、包运土、包弃土,计费方式为采取单价包干的方式,乙方土方工程单价为18元每立方。该合同还约定了甲方的责任为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负责协调与建设方的关系、办好施工许可证、派员到现场进行施工调度等,乙方的责任为组织施工力量、办好挖土、运土、弃土所需手续及承担费用,开挖时按土钉墙施工的要求分4-5层开挖,随坑随支护,服从甲方的指挥安排和调度等。施工期限约定为从28日开始计算工期,25天内完成,若乙方未能按期完工,乙方每延迟一天按本合同造价之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付款及结算约定为乙方在合同生效时立即自行组织机械和人员进场施工,工程完成到50%时,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的30%,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再付20%,剩余工程款自竣工结算后6个月内付清。本案涉及的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于2000年9月7日完成,建设方和被告共同确认完成的土方量为14142立方米。被告在庭审中亦认可完成的土方量为14142立方米和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和签证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即14142米3×18元/米3)。被告还在庭审中主张涉案工程在2001年11月份进行结算,工程款为252000元,其已向卓建发和林泽宏支付完毕。

又查明,2000年7月26日,原告用转帐方式通过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特区五邑有限公司的帐号收取被告款项10000元,2000年8月18日、2000年8月30日、2000年9月25日,原告分三次从卓建发处取得合计数额为114000元的支票,该三笔款项亦是用转帐的方式通过特区五邑有限公司的帐号收取。

此外,被告在2003年6月3日的《追加原告申请书》中认为被申请人卓建发、林泽宏、赵文改均是涉诉合同的实际共同履行者。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该工程是赵文改完成的。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还主张赵文改、卓建发、林泽宏三人都在施工现场施工,因此可以向卓建发、林泽宏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首先,应确定关于本案适格的原告的问题。原告提供了其单独作为乙方与被告签订的《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被告提供了乙方为原告和“林泽宏”共同和被告签订的合同,除被告提供的合同多出“林泽宏”的签名外,两份合同的其他内容完全相同。在本院对林泽宏的调查中,林泽宏否认被告提供的合同上是自己的签名,也主张自己从未和原告作为一方一起和被告签订合同。而且,从常理分析,合同上手写一栏的内容难以在没有涂改的情况下删减,却可以添加。因此,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林泽宏既不是和被告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相关的合同和签证可以证实该工程实际是其和卓建发、赵文改一起完成,因此,没有足够证据显示林泽宏是本案适格原告。赵文改没有提出自己是涉诉合同的履行者的主张,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是合同的履行者。又,亦没有足够证据显示卓建发为涉案合同的签订者和履行者。综上,原告作为合同乙方的唯一签订者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主张应追加林泽宏、卓建发、赵文改作为共同原告没有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现已完成,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能初步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认为该合同实际不是由原告履行的,应提供相应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原告申请证人赵文改出庭作证,由于原告的申请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因此对证人的证言除本院依职权就是否追加当事人进行的程序事项的调查外,其他部分本院不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被告的该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第二,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与不具有建筑从业资质的原告签订了《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该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而原告根据该合同所承建的工程内容仅包括开挖、运土和弃土,属于建筑的前期工程,技术含量和工程复杂程度都较低,主要是劳务性的工作。而且,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工程量也已为建设方所确认,没有证据显示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虽对企业资质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但其属于部门规章,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因此,原、被告签订《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为有效合同。

第三,关于结算标准的问题和工程款总额。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因此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即每立方米18元的标准进行结算。本案涉及的工程量经建设方确认为14142立方米,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也对该工程量进行认可,因此,原告主张其已完成的工程量为14142立方米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主张应按成本价支付工程款,但其是在明知原告是个人的情况下和原告签订合同并约定了单价,该单价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将其承接的建设方的工程的前期部分工作交给原告完成而和原告签订上述合同,如按照成本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不仅违背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还会使被告从建设方获取超额的转包利润,因此按成本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显失公平。另外,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其向卓建发和林泽宏支付工程款是按合同的单价乘以签证的工程量为标准结算的。因此,被告要求按照成本价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14142米3×18元/米3=254556元。

最后,关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被告主张其已向卓建发、林泽宏支付工程款共242000元,原告又向其借款10000元,因此被告认为其已支付完毕工程款252000元。但卓建发、林泽宏不是本案合同的履行者,其收款也没有得到原告的委托和追认,被告认为卓建发、林泽宏三人都在施工现场施工,因此可以向卓建发、林泽宏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所以,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指示和追认的情况下向他人的付款不应抵作其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原告认可其通过卓建发取得三张支票,并以支票的方式转帐收取被告工程款114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但这并不等同于卓建发是原告委托的收款人。又,原、被告双方均认可2000年7月26日原告从被告处领取10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被告合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4000元,这和原告提供的四张进帐单的数额可以相互映证。原告又认可应扣除被告代缴的税费5091.12元,因此,用总工程款254556元扣除上述已付工程款124000元和代缴税款5091.12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25464.88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俊凯支付工程款125464.88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19元,保全费1147元,合计516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夏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丽 霞

第18篇:判决书

(2011)天民初字第2269号

发布时间:2012-07-20 16:02:3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天民初字第2269号

原告贺凤霞,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财务人员,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王松竹,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娟,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199号政力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陆五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博,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皎霖,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住所地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虎,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袁维民,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靖,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凤霞诉被告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政力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凤霞于2011年10月25日诉至本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受理后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被告政力房地产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会计师协会)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长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国英、陈敏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申海涛担任记录。原告贺凤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松竹、刘娟,被告政力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伟博,第三人会计师协会委托代理人袁维民、李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凤霞诉称:贺凤霞与政力房地产公司在2007年2月12日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约定贺凤霞定购政力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域蓉城大厦13层C、D号房屋。2008年12月4日进行网上签约,签订了两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贺凤霞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由于政力房地产公司要求回购上述两套房产,双方在2009年7月22日签订《商品房回购协议》。因政力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双方又于2010年6月8日签订《商品房回购协

议》。但政力房地产公司仍未支付回购价款,又拒绝贺凤霞收回房屋。故请求法院判令

1、政力房地产公司按照2010年6月8日《商品房回购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贺凤霞交回200866051303号和200866081304号《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中域蓉城大厦130

3、1304号房屋(总面积353.6平方米),并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政力房地产公司自2010年6月9日起,至中域蓉城大厦130

3、1304号房屋交回给贺凤霞之日止,按照《商品房回购协议》约定的每月64 618元违约金的标准,向贺凤霞支付违约金,并确认《商品房回购协议》终止履行;

3、本案诉讼费用由政力房地产公司承担。

贺凤霞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第一组证据,《购房定金协议》、编号为200866081303号和200866081304号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份、《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收据》、《确认书》、维修资金缴款凭证,证明中域蓉城大厦130

3、1304两套商品房屋,属贺凤霞合法购买的商品房,政力房地产公司应与贺凤霞办理交付手续,并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组证据,《商品房回购协议》两份、“便函”、《承诺书》两份,证明自2010年6月9日起,至中域蓉城大厦130

3、1304号房屋交回贺凤霞之日止,应按约定每月支付违约金64618元,至2011年10月9日止,已产生违约金1 033 888元;《商品房回购协议》约定贺凤霞享有附条件的收回权,鉴于附条件已经成就,故贺凤霞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终止履行协议,并恢复履行两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组证据,商品房合同签订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缴付查询,证明贺凤霞与政力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受到了行政监管、登记与公示,满足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满足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本案手续”的规定,还满足了《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关于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规定,使得贺凤霞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和公信力,取得了优先购买权、期待权和第一顺位物权。

第四组证据,贺凤霞向政力房地产公司、政力房地产公司股东陆五一及其家人出借资金的凭证,包括

1、2009年12月22日,贺凤霞出借给政力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五一25万元;

2、2010年2月12日,贺凤霞出借给陆五一100万元;

3、2010年6月8日,贺凤霞出借给陆五一100万元;

4、2011年3月8日,贺凤霞出借给陆五一10万元;

5、2011年3月24日,贺凤霞出借给陆五一15万元。以上五笔,只是贺凤霞与政力房地产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陆五一及其家人借款总额的一部分,另有两笔大额借款记载在政力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该组证据证明贺凤霞购买中域蓉城大厦130

3、1304两套商品房的购房款与借款无关,政力房地产公司、陆五一及其家人通过政力房地产公司财务部门归还以上借款,与贺凤霞支付的购房款无关,不能混淆。

被告政力房地产公司答辩:

1、贺凤霞的陈述没有存在的基础,诉求的房产一直在政力房地产公司的名下,不存在回购事由;

2、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两套房产的归属请求法院裁决。

会计师协会经本院批准,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向本院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1、判令政力房地产公司向会计师协会交付《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086608130

3、200866081304)项下的房屋并依法为会计师协会办理过户手续;

2、判令政力房地产公司向会计师协会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7 868.51元;

3、政力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会计师协会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合同编号为200866081303号和200866081304号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2008年7月25日签订了诉争房屋的购房合同,会计师协会签订的购房合同签订在贺凤霞签订的合同之前,会计师协会按照购房合同交了房款,合同约定的价格是4 000多元一平方米,而贺凤霞的购房合同约定的只有2 000多元一平米,贺凤霞的交易价格不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

经审理查明:贺凤霞分别于2006年6月26日、2007年2月11日向政力房地产公司各交纳购房投资款30万元。2007年2月12日,贺凤霞与政力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

1、贺凤霞向政力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蓉城大厦商住楼项目支付购房定金30万元,预定蓉城大厦商住楼13层C、D号房,最终单价均为2 650元/平方米;

2、原定购D房的定金30万元,贺凤霞已于2006年5月26日支付,此次交付的30万元为C房定金款。2008年12月4日,贺凤霞与政力房地产公司完成网上签约后,在二份打印出的纸质《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086608130

3、200866081304)上签名盖章确认。合同约定商品房单价均为每平方米2 650元,还约定出卖人(政力房地产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180日内办妥买受人(贺凤霞)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2007年11月19日,贺凤霞补交了购房款138 733元。剩余的购房款双方协商以政力房地产公司应退贺凤霞的车位款24万元相抵。

2009年7月22日,政力房地产公司与贺凤霞签订《商品房回购协议》。约定:

1、政力房地产公司回购贺凤霞购买的上述两套房产;

2、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4 850元,共计回购价格为1 712 292.50元;

3、政力房地产公司应在2009年7月31日支付第一笔回购价款857 500元,贺凤霞在收到此款后即配合政力房地产公司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原电子合同解除手续;政力房地产公司应在2009年8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回购价款854 792.50元。如逾期支付,应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

5、协议经公证生效。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第一笔应付款逾期后,政力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五一在2009年9月2日向贺凤霞承诺:协议延期至9月31日前本息全部归还。

因政力房地产公司未按上述回购协议履行,政力房地产公司与贺凤霞于2010年6月8日又签订一份《商品房回购协议》。约定:

1、政力房地产公司回购贺凤霞购买的中域蓉城大厦

130

3、1304号房屋;

2、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6 100.9元,共计回购价格为2 153 926.50元;

2、政力房地产公司应在2010年6月8日支付回购款2 153 926.50元;

3、如逾期支付,政力房地产公司应按每月64 618元支付违约金;

4、如政力房地产公司逾期超过三个月,此回购协议中止,贺凤霞收回房屋另行处置;

5、协议签字生效,如有争议由天心区法院裁决。

因政力房地产公司未按2010年6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回购协议》履行,政力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9月7日答复贺凤霞,承诺在“本周星期四之前付50万元,如未付清将房屋钥匙130

3、1304(中域蓉城)交于贺同志,9月18日之前付清房屋余款。”政力房地产公司亦未按前承诺支付款项。后又多次向贺凤霞承诺支付期限,也没有按承诺支付任何款项。政力房

地产公司遂通知贺凤霞交房,贺凤霞收房后放了部分物品在房屋内。贺凤霞已缴纳了上述两套房产的维修基金,但政力房地产公司至今未为贺凤霞办理上述房产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以致成诉。

另查明:会计师协会与政力房地产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签订了二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亦分别为200866081303和200866081304,但该二份合同没有进行网上签约和备案。合同约定会计师协会以每平方米5 589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政力房地产公司开发销售的中域蓉城大厦1303和1304号房。会计师协会按合同约定向政力房地产公司交纳了全部购房款,政力房地产公司亦通知了会计师协会办理收房手续。

再查明,政力房地产公司所售中城蓉域大厦在长沙市房产政务信息网显示为“中域蓉成大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会计师协会以其向长沙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政力房地产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我院经审查后以(2011)天民初字第2269-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以上事实,有《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商品房回购协议》、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确认书、承诺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贺凤霞与政力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0866081303和200866081304的

《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双方虽然又签订了二份《商品房回购协议》,但政力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支付回购价款,而根据协议约定,贺凤霞有权收回涉诉房产。贺凤霞诉求政力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贺凤霞依据回购协议的约定,要求政力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政力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前提应是贺凤霞要求政力房地产公司支付回购款,现贺凤霞选择了要求政力房地产公司交付房产,故该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将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28号中域蓉城大厦(中域容城)1303号、1304号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贺凤霞,协助原告贺凤霞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二、驳回原告贺凤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 521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27 521元,由被告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是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周 长 军

人民陪审员宋 国 英

人民陪审员陈敏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申 海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

第19篇:判决书

(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470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5-28)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47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4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荣,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4)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乐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吴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始,被告人张某租用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三马路11号场地星之光电器城10A115号自管库销售翻版光碟。2014年1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上述自管库贩卖盗版光碟时,被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区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归案,并现场缴获盗版光碟583种3135张(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公诉机关随案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销售翻版光碟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张某是从犯、初犯,本案属犯罪未遂,被告人能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始,被告人张某租用本市越秀区大沙头三马路11号场地星之光电器城10A115号自管库销售非法出版物光碟。2014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上述自管库贩卖非法出版物光碟时,被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区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归案,并现场缴获非法出版物光碟583种3135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案发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物证鉴定记录表,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涉案出版物存放情况说明,涉案自管仓库租赁合同,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白云派出所出具的接警经过,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穗出版物鉴字(2014)7号出版物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的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惟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不当,本院经庭审查明后予以纠正。关于本案定性问题,经查,涉案作品种类众多,涉案复制品经鉴定均系非法出版物,且被告人张某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客观要件,对其行为应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张某是以批发、零售方式非法发行他人作品,现场查获的光碟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

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禁品3135张光碟(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黄鸿志

人民陪审员程志雄

人民陪审员曾 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唐晓晖

第20篇:离婚生效证明开具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 公民身份号码:350***********************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为迁移户口需要,需要开具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用途:派出所办理手续需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7 年

离婚判决书证明范文
《离婚判决书证明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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