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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02 08:35:56 来源: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徐州工业园区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

徐州工业园区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

为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间的沟通与交流,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等工作能力和水平,近日,徐州工业园区在六楼会议室举办了为期1天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区司法局副局长钟声、区法院副庭长王峻应邀授课。各企业首席人民调解员、各社区、各单位调解主任80余人参加了培训。

钟声详细解读了《人民调解法》,王峻结合自己多年办案经验,以案说法,讲解了自己总结的背靠背等7种调解法以及调解过程中应注意的礼仪等10个问题。课间,学员们还与授课老师就调解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达到了预期学习效果。

培训班上,下发了工业园区综治办、法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法制工作室、劳保所等部门联合编印8万余字的《人民调解员业务知识手册》。

推荐第2篇:举办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预案

举办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预案

为进一步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素质,熟练掌握机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激发大家对人民调解的工作热情,彰显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经研究决定举办这次培训班。

一、具体安排

1、培训时间:2019年 月 日至 月 日

2、培训地点:区委党校三楼会议厅

3、参训人员:各乡镇(街道)及区直专业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各基层司法所全体干警及社区矫正协管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4、课程安排: 月 日上午请xx市 授课。内容: ;下午请丰南区 授课。内容: 。 月 日上午组织全体参训人员到爱国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下午培训结业仪式。

二、培训议程

1、开班仪式。月 日上午9:00,拟请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局张xx同志做动员讲话,区司法局局长李xx同志主持。

2、实施培训。授课与参看视频、参观教育基地相结合。

3、结业仪式。月 日下午 局党组书记魏xx做培训结业总结讲话,甄xx同志主持。

三、准备工作

1、xx书记的动员讲话(起草)

2、魏xx的结业讲话(起草)

3、培训主持词(起草)

4、现场音响、会场布置由 负责

5、联系媒体。

推荐第3篇:老奇台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总结

老奇台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总结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深入宣传《人民调解法》,根据奇台县司法局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在年初对全镇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调整充实的基础上,2012年8月9日,我司法所组织镇辖4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现将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为使培训顺利开展,取得预期的效果,我司法所从2012年8月2日开始就积极协调镇政府、县司法局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和各村主要负责人,就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达成了一致。

一是为加强对这次培训工作的领导,研究成立了以镇主管领导为组长,司法局基层办主任、老奇台司法所所长为成员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认真制订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对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组织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安排。三是精心编撰人民调解员培训资料,培训资料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信访条例》等一些人民调解工作有必要掌握的知识。四是精心选配讲授人员。这次培训,我们选配的讲授人员何根东同志办案多年,精通各项法律法规,他的讲解从农村常见的矛盾纠纷入手,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融理论知识于实践经验之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五是培训之前就尽早与镇主要负责人联系,做好培训场所落实和人员组织。六是培训经费保障充足。本次培训镇政府共投入上百元,县司法局印发《人民调解法》宣传单20册、司法所印发人民调解协议标准文书20份,保证了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证培训课时,严格培训纪律,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为达到通过《人民调解法》的培训,使全镇人民调解员的理论知识、工作技能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的目的,在培训中,严格按照《培训方案》的规定,从参加人员、培训课时、内容、纪律上都进行严格要求,确保培训不走过场、不搞以会代训。一是达到6课时,邀请镇分管领导参加,实行签到制度,考勤结果计入最终考评之中。二是授课人员注重把生硬的法律法规条款与农村典型的矛盾纠纷案例有机结合起来,从人民调解基本理论知识、调解方法、策略、技巧、信访接待和调解协议的起草、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等方面进行讲授,不仅提高了大家的听课兴趣,同时也增强了大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信心,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三是在理论培训结束时,针对所学内容进行书面考试。通过考试,优秀率达96%,及格率达100%。

三、对这次培训的总体评价

本次培训工作现场参加培训的村级人民调解员14名,占全镇人民调解员的50%,参加培训的镇领导1人,县司法局1人,司法所2人,共计17人。

从各乡镇的培训到会情况看,榆树沟村、双大门村、牛王宫村等大多数村对培训工作非常重视,村支书、主任能够亲自到场督促指导,落实人员人民调解员的参训率达到80%。但同时也要看到,二畦村对此次培训不够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不到位,组织培训不得力,无人参加本次培训,致使参训率较低。

总体来看,本次培训领导重视、组织到位、讲授简明易懂、学习效果明显,切实起到了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的作用。

奇台县司法局老奇台司法所2012年8月10日

推荐第4篇: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

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

(一)人民调解工作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涵义

1、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2、人民调解与法院(行政)调解的区别

⑴性质不同⑵调解机构性质不同⑶调解权利来源与性质不同 ⑷调解范围不同⑸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自愿原则⑵合理合法的原则⑶不限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受理――调解前准备――实施调解 ⑴民间纠纷受理

A、民间纠纷的受理的种类B、民间纠纷受理原则C、受理 D、纠纷审查E、纠纷登记 ⑵调解主要步骤

A、告知权利义务B、双方当事人陈述C、进行调解D达成调解协议

5、人民调解协议

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若干规定》指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⑵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 A、主持调解的必须是调委会

B、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C、调解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 D、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⑶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⑷人民调解协议内容

A、主体合法B、内容合法C、形式合法

⑸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按司法部统一制定文书格式 ⑹合法人民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A、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

B、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C、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D、履行的地点、时间、期限等

E、当事人签名,调解人签名,人民调委会加盖印章 ⑺人民调解协议履行

A、自觉履行B、说服教育履行C、回访 ⑻不履行协议后果

A、向人民法院起诉B、申请支付令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特点:群众性 自治性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式 ⑴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⑵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⑶区域行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⑴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⑵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宣传,做到法律、道德相结合⑶向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的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 ⑴单独调解⑵共同调解⑶联合调解

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隐私)

(四)人民调解员

1、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2、人民调解员任职要求:

⑴为人公平⑵联系群众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充足时间 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⑸成年公民

3、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4、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纪律

⑴不得徇私舞弊⑵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⑶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⑷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⑸不得吃请送礼

(五)民间纠纷的预防

1、预测

2、预防:因时预防、因地预防、因人预防、分类预防、重点预防、普遍预防。

3、防止纠纷激化

⑴抓苗头⑵抓重点⑶抓调解⑷抓治本,强化法制意识

4、民间纠纷主要类型: ⑴婚姻家庭型纠纷:婚姻(恋爱纠纷、离婚纠纷、因离婚子女及财产纠纷),家庭(继承、赡养、扶养) ⑵生产经营性纠纷 ⑶财产纠纷 ⑷侵权性纠纷

5、人民调解工作重点掌握民间纠纷以下规律:

⑴民间纠纷发生规律⑵民间纠纷发展规律⑶民间纠纷变化规律

6、民间纠纷特性: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多变性

7、根据以上民间纠纷的特点应从以下四点进行预测: ⑴季节性预测⑵社会性预测⑶不同类型预测⑷不同主体预测

8、民间纠纷调解要本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举例阐述。

(六)与民间纠纷调解相关法律知识(打印发给大家)

1、《宪法》知识

2、《民法通则》知识

3、《物权法》知识

4、行政法律知识

5、《婚姻法》、《继承法》知识

6、《合同法》知识

7、《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

通过以上的讲解,使大家掌握人民调解知识和一些简单调解技能,我相信在各级司法机关精心帮助下,通过在座自身不懈努力,不久的将来,你们会更加熟悉调解工作,系统地掌握与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热爱调解工作,筑起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镇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二、人民调解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置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推荐第5篇: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doc

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

(一)人民调解工作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涵义

1、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2、人民调解与法院(行政)调解的区别

⑴性质不同

⑵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⑶调解权利来源与性质不同

⑷调解范围不同

⑸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自愿原则

⑵合理合法的原则

⑶不限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受理――调解前准备――实施调解

⑴民间纠纷受理

A、民间纠纷的受理的种类

B、民间纠纷受理原则

C、受理

D、纠纷审查

E、纠纷登记

⑵调解主要步骤

A、告知权利义务

B、双方当事人陈述

C、进行调解

D、达成调解协议

5、人民调解协议

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若干规定》指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⑵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

A、主持调解的必须是调委会

B、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C、调解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

D、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⑶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⑷人民调解协议内容

A、主体合法

B、内容合法

C、形式合法

⑸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按司法部统一制定文书格式

⑹合法人民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A、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

B、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C、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D、履行的地点、时间、期限等

E、当事人签名,调解人签名,人民调委会加盖印章

⑺人民调解协议履行

A、自觉履行

B、说服教育履行

C、回访

⑻不履行协议后果

A、向人民法院起诉

B、申请支付令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特点:群众性自治性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式

⑴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⑵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⑶区域行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⑴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⑵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宣传,做到法律、道德相结合⑶向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的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

⑴单独调解

⑵共同调解

⑶联合调解

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隐私)

(四)人民调解员

1、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2、人民调解员任职要求:

⑴为人公平

⑵联系群众

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充足时间

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

⑸成年公民

3、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4、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纪律

⑴不得徇私舞弊

⑵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⑶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⑷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⑸不得吃请送礼

(五)民间纠纷的预防

1、预测

2、预防:因时预防、因地预防、因人预防、分类预防、重点预防、普遍预防。

3、防止纠纷激化

⑴抓苗头

⑵抓重点

⑶抓调解

⑷抓治本,强化法制意识

4、民间纠纷主要类型:

⑴婚姻家庭型纠纷:婚姻(恋爱纠纷、离婚纠纷、因离婚子女及财产纠纷),家庭(继承、赡养、扶养)

⑵生产经营性纠纷

⑶财产纠纷

⑷侵权性纠纷

5、人民调解工作重点掌握民间纠纷以下规律:

⑴民间纠纷发生规律

⑵民间纠纷发展规律

⑶民间纠纷变化规律

6、民间纠纷特性: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多变性

7、根据以上民间纠纷的特点应从以下四点进行预测:

⑴季节性预测

⑵社会性预测

⑶不同类型预测

⑷不同主体预测

8、民间纠纷调解要本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举例阐述。

(六)与民间纠纷调解相关法律知识(打印发给大家)

1、《宪法》知识

2、《民法通则》知识

3、《物权法》知识

4、行政法律知识

5、《婚姻法》、《继承法》知识

6、《合同法》知识

7、《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

通过以上的讲解,使大家掌握人民调解知识和一些简单调解技能,我相信在各级司法机关精心帮助下,通过在座自身不懈努力,不久的将来,你们会更加熟悉调解工作,系统地掌握与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热爱调解工作,筑起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镇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二、人民调解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置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

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推荐第6篇: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

一、人民调解工作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涵义

1、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2、人民调解与法院(行政)调解的区别

⑴性质不同

⑵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⑶调解权利来源与性质不同

⑷调解范围不同

⑸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自愿原则

⑵合理合法的原则

⑶不限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受理――调解前准备――实施调解

⑴民间纠纷受理

A、民间纠纷的受理的种类

B、民间纠纷受理原则

C、受理

D、纠纷审查

E、纠纷登记

⑵调解主要步骤

A、告知权利义务

B、双方当事人陈述

C、进行调解

D、达成调解协议

5、人民调解协议

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若干规定》指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⑵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

A、主持调解的必须是调委会

B、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C、调解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

D、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⑶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⑷人民调解协议内容

A、主体合法

B、内容合法

C、形式合法

⑸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按司法部统一制定文书格式

⑹合法人民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A、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

B、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C、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D、履行的地点、时间、期限等

E、当事人签名,调解人签名,人民调委会加盖印章

⑺人民调解协议履行

A、自觉履行

B、说服教育履行

⑻不履行协议后果

A、向人民法院起诉

B、申请支付令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特点:群众性自治性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式

⑴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⑵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⑶区域行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⑴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⑵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宣传,做到法律、道德相结合⑶向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的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

⑴单独调解

⑵共同调解

⑶联合调解

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隐私)

四、人民调解员

1、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2、人民调解员任职要求:

⑴为人公平

⑵联系群众

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充足时间

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

3、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4、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纪律

⑴不得徇私舞弊

⑵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⑶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⑷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⑸不得吃请送礼

五、民间纠纷的预防

1、预测

2、预防:因时预防、因地预防、因人预防、分类预防、重点预防、普遍预防。

3、防止纠纷激化

⑴抓苗头

⑵抓重点

⑶抓调解

⑷抓治本,强化法制意识

4、民间纠纷主要类型:

⑴婚姻家庭型纠纷:婚姻(恋爱纠纷、离婚纠纷、因离婚子女及财产纠纷),家庭(继承、赡养、扶养) ⑵生产经营性纠纷

⑶财产纠纷

⑷侵权性纠纷

5、人民调解工作重点掌握民间纠纷以下规律:

⑴民间纠纷发生规律

⑵民间纠纷发展规律

⑶民间纠纷变化规律

6、民间纠纷特性: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多变性

7、根据以上民间纠纷的特点应从以下四点进行预测:

⑴季节性预测

⑶不同类型预测

⑷不同主体预测

8、民间纠纷调解要本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举例阐述。

六、与民间纠纷调解相关法律知识(准备打印发给大家)

1、《宪法》知识

2、《民法通则》知识

3、《物权法》知识

4、行政法律知识

5、《婚姻法》、《继承法》知识

6、《合同法》知识

7、《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

各位领导、同志们,通过这次培训,使大家掌握人民调解知识和一些简单调解技能,我相信在各级司法机关精心帮助下,通过在座自身不懈努力,不久的将来,你们会更加熟悉调解工作,系统地掌握与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热爱调解工作,筑起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镇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推荐第7篇: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一讲在调解实务操作方法和技巧。

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

(一)人民调解工作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人民调解不是万能的,但在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 1

特点,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基础知识

1、什么是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等,对涉及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民间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

的指导下,对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原则是什么?

(1)工作方针:“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

协同作战”。

(2)工作原则:

第一,自愿平等原则。

第二,合法原则。

第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原则。

第四,免费原则。

4、如何做到纠纷预测“四抓四防”?

(1)抓小防扩大。对新发现的民间纠纷、社会不安定因素和信访问题,不论大小,登记造册。逐个分析排队,落实责任;对矛盾及时组织力量调解,努力将矛盾消灭在萌芽和初始状态。

(2)抓细防疏漏。坚持在“”和“”字上下功夫,不

是不漏,做到不摸清底数不罢休,不做通思想不撒手,不消除隐患不松懈,不解决问题不放过。

(3)抓重点防隐患。对重点对象落实专人负责、跟踪

化解,做到重点预防。

(4)抓早防升级。定期组织开展民间纠纷和社会不安

定因素排查活动,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分析案情,及时落实预防措施。

二、人民调解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

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

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

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

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臵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

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推荐第8篇:人民调解员办法

关于在村(社区)选聘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为了提高定城办事处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经研究,在村(社区)实施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

一、选聘要求

热爱人民调解工作,能真正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能依法办事,为人公正,做到合理合法合情处理案件的。

建立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每村(社区)选聘5—8人为人民调解员,村(社区)按1:2比例提出初选名单,经办事处全面考核后确定正式人选。

二、选聘条件

初选人选要在本村(社区)内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有影响力,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善做群众思想工作。

三、待遇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待遇,依照潢政(2011)23号文件的规定,采取“以案定补”的形式,实行“一案一补”,每季度由办事处代为发放。

四、时间要求

各村(社区)在6月10日前上报初选人员名单,待正式人选确定后填报《定城办事处人民调解员审批表》。

定 城 办 事 处

2011年5月19日

推荐第9篇:人民调解员演讲稿

汲取人民调解经验,扎根基层守望和谐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下午好!

我叫华桦,来自扬溪镇综治办。我演讲的题目是《汲取人民调解经验,扎根基层守望和谐》。

2011年9月,当我离开大学校园,刚接触基层调解工作时,内心涌动着阵阵不安,因为不知自己能否胜任,幸运的是,在工作中我结识了一群挽起裤脚、耕耘在田间的普通农民,然而正是他们,对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独到见解,让我这个“刚入伍的新兵”获益匪浅,我尊他们为老师。他们就是扬溪镇的农村基层调解员,也正是他们,激励着我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不断去学习、去探索。

他们教会我,对待调解工作要认真负责讲热情。我还清楚地记得去年腊月二十四,农历小年,当家家户户都在准备佳肴庆团圆时,扬溪镇扬溪村年近6旬的调解员汪文勇却仍在为一起邻里纠纷而奔波。事情还得从该村两户村民说起,这两户村民毗邻而居,平时小摩擦不断,近日,又因几句话起了口角,越闹越凶,甚至如事情得不到妥善解决,决不让对方过好年。事态急转直下,为了快速调和矛盾,让村民渡过一个祥和的春节,镇、村两级调解员伴着冰冷的雨雪先后三次到当事人家中说服劝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调解员们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感动了他们,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他们教会我,对待具体的矛盾纠纷要实地查看全面了解讲实情。“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我们的调解员们深知这个道理,每次调解一起矛盾纠纷之前他们都要多方调查,全面了解情况。扬溪镇目前正处于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阶段,涉及到的土地纠纷、山林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长,调解时稍有不慎轻则引起当事人的不满,重则可能会转变为大建设的阻碍。面对此类纠纷,调解员们从来不偏听一家之言,必要时联系上国土所、林业站以及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实地测量、勘察,以他们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换来当事人的心服口服。

他们教会我,对待纠纷当事人要耐心细致讲温情。今年5月份,我们镇一位村调解员在调解一起矛盾纠纷时,通过实地走访,发现一名年迈的纠纷当事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于是在解决其纠纷之后主动到镇政府反应情况,多方协调为其申请办理了低保以解决老人的生活困难。

他们教会我,从事基层调解工作要有宽容豁达的真性情。基层调解工作面对的虽然大多是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小事,当事人难免会有偏激情绪,有时会误解我们调解员的良苦用心甚至口不择言。每到这个时候,调解员们总是本着宽容的态度,体谅当事人的心情,不反驳、不抱怨,等到当事人情绪稳定下来后,他们又开始平心静气地做工作。

讲热情、讲实情、讲温情、真性情,其实都是出于我们基层调解员对于这片土地的深厚感情。正是这份情意所引申出来的使命感,责任感,让他们能够兼顾着情、理、法、德四字来对待纠纷调解,做到有理有据、有情有义。 今年以来,扬溪镇共排查出一般矛盾纠纷72起,调处成功72起,调处成功率达100%。我们的调解员用辛勤的付出交出了一份优异的答卷。

基层调解员们或许讲不出高深的理论,一句乡音浓重的朴实话语却能让矛盾双方为之动容;他们没有高薪,没有只领着区区几百元微薄的补助,一份调解协议书的达成就能让他们心满意足;他们劳作在田间地头的方寸之地,心里装的却是整个村庄的祥和蓝图。

基层调解员是群众的贴心人,是和谐维稳战线上的排头兵更是我们这群政法系统新生军的引路人,他们从来不需要课本讲稿,因为他们的言行就是榜样;他们从来不需要教具,因为只把大地当黑板,用脚步来书写;他们也不需要教室,因为他们行走过的地方就是课堂!

基层调解员他们常年扎根在基层,用真情解万家难暖万家心,基层调解员他们是法律政策的宣传者,以法律为准绳用勤劳和汗水构建基层维稳的牢固防线。

繁杂的司法工作或许有些晦涩生硬,平凡细微,但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正是在平凡之中,细微之处,解决百姓的小问题,化解小矛盾,解决小纠纷,我们从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根本的利益问题着手,夫妻口角,邻里纠纷,我们不厌其烦,用清理化解,两劳回归,迷途灵魂,我们为其排忧解难,重树希望,没有惊天动力的伟大,有的只是一张张笑脸,一腔腔热情,一份份担当。

青春如花,绽放司法工作者青春的风采,激情似火,升华一代又一代司法人的人生价值,作为司法队伍的年轻人,我将坚守执政为民的宗旨,秉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信念,用青春和汗水为司法工作谱写优美的乐章。

推荐第10篇:人民调解员事迹

社 区 和 谐 是 我 最 大 的 愿 望

——人民调解员xxx事迹

xxx1960年出生,现为xx街道xxx社区主任,几年来她同社区其它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作用,用春风化雨般的工作方法,用公平诚信的利剪,裁断一桩桩纠纷, 2011年她所在的社区共调解30多起各类纠纷,使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她勤于钻研,把调解工作当事业来干,xxx自参加社区工作以来,认真做好每一件上级交办的工作,尤其是人民调解工作,她本人在这个社区已经住了很多年了,对辖区的情况也是很清楚,同时周围邻里邻居有什么矛盾都会来让她解决。记得刚接触此工作时,缺乏工作经验,因此她不段的向同事学习,并加强理论学习。在调解方面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原则处理大小纠纷,讲政策、讲法律、讲事实,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工作中她不断完善和充实自己,不断学习法律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

在调解工作中,xxx常说的一句话:“群众利益无小事,对于每一起纠纷都要用心去调解,讲究方式方法,决不能和稀泥,也决不能拖泥带水”。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俗话讲群众的事无小事,可小区的事,事事连着百姓的心,哪件处理不好都会影响小区的和谐和稳定。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xxx始终把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困难再大也千方百计地去克服。

调解民间纠纷,确实是一件又苦、又累、又难、又烦的差事。面对困难,xxx心想,辖区内发生了纠纷,如果没有人去做调解工作,矛盾就会升级,小事就会酿成大事,社会就不能安宁,将会影响居民的生产生活,也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有人出来做调解工作,使纠纷及时解决,矛盾平息,就会促进和谐,大家一心一意谋发展,那该多好啊!

社区曾多次接到小区居民反映,有人在楼区内养狗,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这些都是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起邻里间的不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为确保社会稳定,xxx和其社区工作人员对养殖宠物的居民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通过反复摆事实、讲道理,使居民认识到,邻里和睦关系到社区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邻里之间有些事情碍于面子不方便直说,就需要社区人民调解员出面调解才能使邻里关系更加和睦。

今年4月底,xxx一区2号楼2单元601户居民xxx给社区打来电话说他在六楼楼顶了,说他要离婚,不想活了,给社区说一声。

我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往一区阻止事态的发展,看到xxx站在六楼楼顶一直在喊:“我要离婚,我不活了”。我了解到:xxx妻子屈建萍有些精神恍惚,常常要钱、偷钱,并怀疑丈夫游海滨对家庭不负责,时常到丈夫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岗位大闹腾,致使丈夫多次失业并丢掉所谓的尊严。一些家庭矛盾及琐事的处理不当,夫妻前夜又发生口角并动手打架,游海滨思想砖牛角,情绪高涨,想通过和妻子离婚来解脱困惑,因种种原因又一时离不了,他实在想不通,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准备上楼自杀。经过我的耐心开导,游海滨情绪平稳下来。大中午的我顾不得回家吃饭,为把游海滨的家庭矛盾处理妥当,妻子的娘家与游海滨的妻子屈建萍进行了沟通调解。最后屈建萍思想平稳,表态说她们夫妻平时比较好,孩子也很好,说要和丈夫好好过日子,等身体好了就回家的。在我的耐心说理劝解下,有效地缓解了矛盾,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xxx号楼,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管理,由于多种原因,房顶出现漏水情况,居民多次与物业协调,物业公司出面给维修了一次,但今年又开始漏水了,使居民不厌其烦一直没有解决。今年6月的一天,xxx接到居民的电话:“由于楼上落水,导致自己家不同程度的损失。”当她来到居民家中看到的是一片狼藉:卫生间、厨房用塑料布接水,客厅、卧室地上摆满了接水的瓶瓶罐罐…..她了解了情况后马上和物业公司联系,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经过10多次的协商,最后物业公司答应解决处理,房顶漏水情况得到了基本解决。

今年11月初,xxx

1、2#的居民找到社区,说他们家已经停气好几天了。居民们找到社区,希望出面帮助和物业公司进行协调,我和居民代表一起来到物业公司,同物业公司代表进行协商,经过了解,2#很多居民没有交暖气费,物业公司被迫停气。随即我、居民代表与物业公司代表协商,物业公司承诺先给供气,我协助无业公司收取暖气费。当天下午,暖气就恢复供应,居民们很是高兴。

同时,xxx认识到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帮教工作。也是对社区的稳定起到关键性作用

她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始终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这一工作方针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做到出来一个教育一个,减少重新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

xxx三区居民xxx,今年7月刑满释放,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就业,一直赋闲在家。xxx经常性的上门与其谈心,了解到他一直与父母住在一起,家庭住房困难,她主动帮助他办理了经济适用房的申报手续,解决了他的实际困难,

中国有句俗话“清官难断家务事”。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人们运用法律解决家庭事务纠纷的越来越多。在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不平凡的事业,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实现自己的理想。“每天都会有磕磕绊绊的事情发生,但是只要是找到我们人民调解员,我们就要管,能帮忙的一定帮忙。”这就是xxx的心里话。

就是这样,xxx奉献自己,服务社会,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维护一方平安,赢得了群众的信赖,得到了党和人民的认可。

xxx

2011年12月

第11篇:人民调解员先进事迹

官湖镇专职人民调解员柳现春同志事迹

柳现春同志1989年参加工作,其中在基层派出所保安队员10多年,现任官湖镇司法专职人民调解委员。他扎根于基层农村近20年,忠诚地履行着一个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受到地方党政和百姓的肯定和赞誉,他先后多次被评为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和优秀共产党员,他所在龙坪镇司法所也连续多年被上级评为基层工作先进工作单位。

一、爱岗敬业,扎根农村,真情奉献基层人民调解事业

5年前,柳现春同志经公开选拔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司法所工作,从此,他一直扎根于农村。作为一名深得历任领导肯定的工作骨干,他曾多次有机会到县城机关工作,但他都放弃了,选择留在最基层的农村为姓做调解工作。

官湖镇是全国著名的板材之乡,私营企业2000多家,外来务工人员达3万多人,由于产生的矛盾也不断增多。虽然经过规范化建设,条件有较大的改善,但相对于这个社会矛盾频发的乡镇来说,条件仍然相对简陋,司法所唯一的交通工具仅是一辆市局下发的的摩托车。面对如此艰苦的工作环境和艰巨的工作任务,他从未有怨言;经常可以看见他骑着那辆摩托车穿梭于乡村小道,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他的身影,不分周末和节假日。

虽然办公条件简陋,但是凭借着他吃苦耐劳和高度负责任的精神,几十年如一日,扎根农村,他将最好的人生岁月奉献给了基层人民调解事业。他所在司法所的工作连年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他的工作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满意,让上级领导放心。

二、业务扎实,勇挑重任,他为人民群众解难,为地方党政分忧,为当地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官湖镇辖区面积88多平方公里,下辖40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近10万人。板材企业众多,矛盾也多发于各私营企业,尤其是2009年金融危机后,农民工返乡,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但是司法所调解员相对少,面对异常繁重的工作任务,他勇于挑重担,妥善处理各种纠纷。群体性事件事发突然,危害性大,后果严重,作为调解员必须迅速挺身而出及时制止,2010年秋,新华村十组的一家板企业,锯板材时产生的飞渣,有时飞到村民院中,群众意见很大,30多人强行挡路不让拉板材,而企业认为是欺负人,故意捣乱,影响他们挣钱,双方持铁掀、铲发生争吵。柳现春赶到现场时,发现矛盾双方怒目圆睁,几个人已经撕打起来,不顾一切,冲上前去,大喝一声,“住手,谁想打先把我打倒再说,”喝声使双方停住了撕打,看到事态得到控制,我就高声宣布“以大路为界,各站一边,谁不听劝阻,一切后果有谁承担”。随后我把双方代表叫到一起进行劝解。一起群体性械斗事件完全平息后,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柳现春又与环保局取得联系,要求企业经常在路上洒水灭尘,彻底消除了矛盾,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

上述案件仅是柳现春同志调解工作的一个缩影,从事调解工作几年来,他曾主持调解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由其调解案件数量已经无法详细统计,仅2010年,他调解的案件多达30多件,其中涉及命案和群体性的案件全部调解成功,无一上访。他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当地党和政府的高度赞誉,他的工作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满意,让上级领导放心。

三、清正廉明,作风正派,他永葆清正廉洁、务实公道的工作作风

柳现给同志始终认为,作为一名基层司法调解员,必须为人公道正派,处事务实苦干,才能在老百姓中树立形象和赢得威信,才能做好调解工作。他一直坚守在农村基层第一线,待遇较低,生活清贫,但是这些困难并没有撼动他清廉、务实的工作作风;自从他从事基层调解工作以来,上级主管部门从未接到老百姓对他的投诉。因为他的出色工作表现和有口皆碑的公道正派形象,市司法局曾多次选派年轻的机关公务员到他身边锻炼学习,他用自已的言传身教来影响着这些年轻人:清廉、务实、公道正派是司法干部立身之本。

如今,在官湖发生了矛盾需要找人调解时,老百姓会第一时间想到柳现春同志,他们总是说:“调解纠纷,我们就相信现春调解员”;老百姓的一句话,既是对他个人的肯定和信任,更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肯定和褒奖。

第12篇:人民调解员事迹材料

人民调解员事迹材料

1月19日,xxxx县xxxx镇xxxx村村民小组长xxxx向该村党支部书记xxxx反映:组里正在新建的“一事一议”通组水泥硬化道路在村民xxxx家门口受阻,请求解决。通过走访,xxxx了解到:现年65岁的xxxx想利用修路需要占用自己部分土地的机会,达到扩大宅基地的不合理要求,目的达不到就千方百计阻挠施工。于是,xxxx对症下药,有理有据地与xxxx促膝谈心,讲党的惠民政策、讲“一事一议”带来的好处等等道理,几番话,说得xxxx喜笑颜开、点头称是,一场纠纷就这样化解了。

类似这样的纠纷,xxxx不知解决了多少起。

一个落后村寨的蜕变

53岁的xxxx是一个憨厚朴实,身体结实硬朗的布依族汉族子,办起事来干脆利落。

xxxx年,xxxx担任村调解委员会主任。xxxx村位于xxxx县城南部,距离10公里,分布在101省道公路两侧和母亲河涟江两岸,辖9个自然村寨21个村民组,有700户3200人,聚居着汉、苗、布依等多种民族。人口众多、民族混居、人际关系错综复杂,民事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偷牛盗马、聚众斗殴事件时有发生。

xxxx与布依村民编写山歌

每逢遇到村民发生纠纷时,xxxx都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耐着性子,反复做当事人协调工作,直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别看这些事小,如果不及早处理或处理不好,就会酿成大事,甚至发展成为治安和刑事案件,不仅会伤了乡亲和气,影响乡风民俗,还会影响社会稳定。”许多村民都很纳闷,为什么陈书记说话就能说到大伙的心坎上,谁家有什么矛盾,只要他出面,没有解决不了的。近几年来,村调解委员会一班人在他的带领下,用真心温暖千家,有效地调处民事纠纷200余起,使一个原来纠纷不断、偷盗不断、经济发展缓慢的小山村完全变了样。xxxx年以来,该村先后被州、县授予先进基层党支部、文明村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2008年,获得司法部、民政部授予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2011年,获得全国妇联授予的“巾帼示范村”殊荣。xxxx也因此多次受到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表彰,被评为“黔南州优秀人民调解员”。

办事公道才服人

1月11日,该村一组村民杨小国、罗斗忠在一起喝酒时,发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导致罗斗忠受轻微伤。罗斗忠认为杨小国向自己道歉时态度不诚恳,就叫儿子组织30多个亲朋好友,去找杨小国讨“公道”,一场群体性斗殴事件一触即发。xxxx闻讯后,立即带领调委会成员一起赶到现场,弄清事情的原委后,分别对双方进行了严厉批评,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们明白“冤家宜解不宜结”、“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双方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化干戈为玉帛,并自愿各自出资200元,邀请大家吃了一餐“团圆饭”。

“坚持公道,什么事都好解决,也只有这样才服人。”这是xxxx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他说,做农村调解工作,要细致入微,软磨硬泡,立场公正,灵活机动,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尽量让双方都满意,所以他定下“为人公道正派,办事不偏不倚”的原则,处处以身作则。

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xxxx得罪了不少亲朋好友,牺牲了不少家庭和个人利益,各种责怪和埋怨纷纷而来,面对妻子和亲人的不解,他坚持一定要对得起村民的信任,对得起他们给自己划的“圈圈”、投的选票。于是,他把妻子作为调解对象,苦口婆心地开导她。通情达理的妻子被他的执着所感动,打心眼里默默地支持他。 2006年6月,xxxx村争取到了一个村级水泥硬化路面的扶贫项目。村支两委经过讨论决定,加宽路面,修一条宽敞明亮的标准级村道。此决定一出,就受到村民的拥护。但该路面上有部分农户违章搭建的房子,要加宽路面就必须拆除,其中拆毁面积最大的是xxxx的侄子,村民们私下议论,“先看看xxxx如何处理再说。”xxxx三次上门对侄子讲道理,最终,侄子带头拆除了三间房屋,其他群众看到后,也纷纷自觉行动,使村道的维修工作很快完成。

巧借山歌调纠纷

深奥道理不易懂,山歌一唱心里明。巧借群众喜闻乐见的山歌处理民事纠纷是xxxx的拿手好戏。唱山歌不仅宣传了党的政策法律,解放群众思想,繁荣村寨文化,还唱响新农村建设主旋律。2008年3月,韦国基、韦国民两兄弟因宅基地界址不清而争吵,差一点就打起了。xxxx闻讯后,立即赶到现场,对当事双方进行劝说教育,陈述利害关系,并即兴发挥,编了一首山歌唱道:兄弟本是同根生,打断骨头连着筋;你死我活为争墙,贻笑大方好丢人;世间万般和为贵,和睦相处万事兴„„及时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使当事人握手言和。

近几年来,他先后组织了村级歌舞队,年年举办民族歌舞演唱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在辖区内各自然村寨巡逻查夜;建立多位一体的党员活动室、农家书屋、运动场地,充分发挥远程教育功能等等。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村民们文明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普遍提高,全村呈现出一派邻里团结,和睦相处,村容改观,乡风文明的新气象。

第13篇:人民调解员事迹材料

先进人民调解员事迹材料

XX,XX,现年XX岁,中共党员,高碑店市兴华路街道办事处凌云社区党支部XX、调委会XX。从事人民调解工作6年来,她成功调处各类矛盾纠纷XX余件,调解成功率达XX%以上,化解可能“民转刑”案件XX余起,在调解工中作做到了“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办事处”,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了社区的稳定。

以情动人,以法育人,调解架起连心桥。社区工作复杂琐碎,往往是“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很多矛盾纠纷都落到社区干部身上。作为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人民调委员会主任的XX同志,以她的真心和宽容,以她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架起了党与居民心灵相通的连心桥,筑起了维护社区稳定的第一道防线。XXX同志始终不忘自己的职责,不管哪里有纠纷,不管何时发生纠纷,只要她知道了,她都会尽心尽责地及时化解。像芝麻大的小纠纷,XXX从来没有烦过,相反,她把调解当成一件乐事.在她的500余册调解记录档案中,记载调解的小纠纷就占绝大部分。因为人民调解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成绩突出,刘建英同志所在的凌云社区居委会几乎年年被评为先进居委会,刘建英同志也多次得到了上级的表彰和肯定,XX年被评为省社区建设先进工作者,XX年、XX年被评为保定市社区建设先进工作者。

把和睦送给别人,把幸福送给别人,以人心换人心,以党 1

心换民心。XX同志多年如一日地在基层调解战线上默默耕耘,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热心人民调解事业,能够正确处理名利与地位,做人与做事的关系,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始终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踏实工作,勤勉干事,以自己的真诚之心,赢得了居民们的爱戴,被居民亲切地称为“调解大使”。居民们有了不顺心的话都愿意给她说,把与其他居民的纠纷向她讲,哪家有什么困难也同她谈。由于她时刻以一名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今年“七一”被高碑店市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XX同志在人民调解员的岗位上履职尽责,情系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作为事业来追求,在平凡工作中为社区稳定与和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012年1月1日

第14篇:人民调解员事迹材料

人民调解员能手事迹材料

--记白银司法所司法助理牛德志

牛德志,藏族、中共党员,现年48岁,白银乡综治办综治专干、白银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兼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是一名在基层工作了二十八年的干部,二十多年来,他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以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投入各项工作中,营造了和谐社会环境,尤其是白银乡建立综治维稳工作中心以来,该同志被调整到综治办兼任乡调委会调解员以来,牛德志同志把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和谐牧区建设,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衡量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标准,推动了白银乡和谐建设步伐,为白银乡的社会稳定和构进和谐白银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农牧民群众敬重和爱戴。

摸清实情建机制找准思路破难题

白银蒙古族乡辖区面积44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14人,管辖白银、西牛毛、东牛毛等三个行政村。近年来,牛德志同志秉承“凡事都要有章可循”的原则,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办法,增进人民调解工作互通、互融、共抓、共管工作模式,提升了本人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实行“矛盾联调、治安联防、问题联治、平安联创”的四联机制以及“矛盾纠纷、治安问题、不稳定因素不间断滚动排查的”三排查机制,同时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到了“四化”:一是调解工作制度化。制定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并按制度操作,

做到有章可循。二是法律法规通俗化。为使一些调解常用法律法规通俗易懂,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张贴了血亲示意图,达到了一目了然的法律宣传效果。三是调解程序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调解程序制作了调解程序流程图,使当事人按照调解程序主张权利,调解程序规范化。四是回访制度经常化。为确保调解工作得到较好的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了调解回访制度,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在十五日内进行回访,做到了调解工作有始有终,受到了群众的称赞和好评。

事无巨细化矛盾倾力指导暖人心

牛德志同志凭着多年在基层工作的经验,做调解工作积极主动,立足本职,尽责尽力。只要农牧民群众需要,他都会和调解员一道,化解一个又一个矛盾,平息一场又一场纠纷,还农牧民群众一片安宁。几年来,他直接参与调解的家庭、邻里、婚姻等各类民事纠纷达20余起,其中,调解矛盾纠纷8起。

2011年9月的一天,白银乡西牛毛村牧民祁占红饮酒后裕本村牧民吴宏伟家发生损坏住宅门和导致吴宏伟母亲致伤,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牛德志同志得知情况后,首先把伤者送到医院去治疗,并且还多次到伤者家里看望,用自己的真情稳定了受伤者的家人。同时详细地了解了情况原委,又主动会同乡调委会的工作人员联系,找到当事人进行谈心,使其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和需要承担的责任,通过多次协商劝解,做了大量细致繁杂的工作,根据事故责任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本着依法合理的原则,和调委会与司法

所的工作人员一起计算赔偿费用。“法”与“情”的结合使这起随时可能激化的矛盾最终得以化解,最后使双方达成了赔偿的共识:吴宏伟一家获得了0.8万元的医药赔偿并让祁占红赔偿修复了损坏的住宅门。纠纷解决后,该同志得到了祁、吴两家的好评,同时也表现了牛德志同志事无巨细、倾力指导的工作热情与责任心。

牛德志同志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强于责任心、事业心,另一方面强于对人民的爱护,同时他也强于全局观念,维护全社会的稳定。

排纠安民尽职责,维护稳定促和谐

在多年的工作中,牛德志同志还从基层的实际出发,重点排查因退牧还草、修街扩道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由于防范到位,措施得力,一些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全部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多年来全乡没有一起集体访、越级访案件,百姓邻里和睦,群众安居乐业,牧区治安形势良好。

2011年春节刚过完,白银村农民张登泽及其姊妹三人到乡政府要求解决赡养老人的问题,牛德志同志意识到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很可能会使矛盾激化,造成更大的纠纷。面对一个聋哑老人,牛德志同志采取看手势、嘴型以及老人的有时激动有时伤心的不稳定情绪,耐心认真地了解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在征求村民调会的意见的同时,顺利的调处了这场家庭纠纷,并通过说服将老人高兴

的送到了张登泽家。“精诚所致,金石为开”,牛德志同志以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耐心细致的调解方法不仅平复了老人家庭的怨愤,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谐,也践行了一个基层干部“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诺言。

多年来,无论是家庭纠纷,还是邻里矛盾纠纷,牛德志同志始终做到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严格调解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努力做到小事不扩大,大事不激化,力争给每个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说法和交待。尽管没有高唱的赞歌,没有鲜花与掌声,没有冲锋陷阵的奋勇,也没有感人肺腑的动人事迹,但牛德志同志却在这样平凡的岗位上,凭着对工作的执着,对百姓的热情,无悔奉献于基层工作,而他自己无私传授调解经验方法,言传身教践行调解条例,不图名不为利,只求纠纷平息时,无愧于自己基层调解工作人员的称谓。经过多年基层工作的艰苦磨练,他获得的不仅是自身调解业务素质的提高,更加值得肯定的是,他获得了领导的高度认可,同事的尊重敬佩和百姓的真诚爱戴。我们从牛德志同志的身上感受到了一种力量,一种扎根于基层二十载,却仍然不急不躁、默默奉献、无怨无悔、甘做百姓解忧人的精神。

第15篇:人民调解员先进事迹

真心真情为民合理合法调解

-----zm镇cb村mz先进事迹报告材料

mz,男,39岁,中共党员,到cb村工作已经三年了,这三年来一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一颗真心,十分热情,百分耐心,千分细致合理合法为民解忧,赢得了cb村民的一致好评,尤其是在这近两年的土地挂钩项目——农民集中区建设和土地复垦过程中表现优秀,使得人民调解员真心实意为民的形象深入人心。cb村位于zm镇西首,由原来的cb村、河东村cb街道组成三部分部组成,辖区面积大,人口数量多,矛盾纠纷发生概率大,已为cb村未来矛盾调解难埋下了伏笔,这就需要有强有力的人民调解组织和矛盾调处能力强的人民调解员,而mz也就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一个现状,也正因为这样的环境,才使其不断的磨练和提高自己,最终在“平安cb”、“和谐cb”的构建中,表现突出,得到村两委和村民的一致好评。

主要事迹如下:

一、法律法规多学习,调处矛盾成利器

由于到村时间较短,起初,矛盾调处常有茫然之处,在多次请教与其他调解员交流的过程中使我意识到我的法律法规常识比较欠缺,为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两年来经常翻看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先后看了我村村官所带来的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和法律法规选编等法律相关书籍,使我对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道路安全交通法等农村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武装了自己的大脑,使自己在矛盾调处工作中有多了一把利器。

二、多看电视,多上网,多看调处长见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一个人民调解员,随时都可能碰到未知的矛盾,因此,多看电视,多上网,多看调解长见识,就为我们以后调解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比如扬州电视二台的《甲方乙方》栏目,每期都有着不同的矛盾予以调解,不论事例真假,其中的好多矛盾调解手法就是我们需要学习的。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学习是成功的源头。

二、真心真情服务,合理合法解忧

cb村自2010年开始进行农民集中区建设以来,矛盾纠纷纷繁多样,只有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2010年9月,由于房屋拆迁补助和宅基地问题,我村高庄组ff和dd产生矛盾纠纷。十多年前,ff老丈人将自家老屋以折价壹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外地来本组定居的dd,后来只支付ff柒仟元人民币,其余款项至纠纷发生时未予以支付。八年前dd一家不辞而别,一直未归来。2010年7月,村拆迁时,ff将该屋拆除,由于正好dd从外地回来,进而发生纠纷。ff以房款未付清为由要求行使所有权,dd以持有房产证就是房屋主人为由要求行使所有权,并同意支付余款。在这样的僵持下,前后三次去ff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苦口婆心的劝说,用其他的案例分析给他听;前后5次去dd现居住地,细致耐心的用法律法规及人际关系相结合的方法,终于在2010年10月14日在镇司法所矛调中心的配合下,双方达成协议,dd拥有补偿款,ff拥有宅基地,看到他们在协议上签字的瞬间,我感觉到了矛盾调解的不易及矛盾调解的重要性,再次坚定了我做好调解员的信心。

四,急民所急,忧民所忧,得民所尊,为民所亲

急民所急,忧民所忧,这是与民打成一片的关键所在,也是一名优秀调解员调解生涯的生命线。今年夏天,栽秧时

节是最近十几年来最为干旱的一次。本来水源条件差的夏庄组更是雪上加霜,看到其他组的水稻秧苗都栽的差不多了,夏庄组的村民心急如焚。由于必须从任庄水库过水,而任庄村民以必须给钱才允许过水,因为夏庄村民坚决不肯而产生纠纷,要求村里给予调解。大忙时间,时间不等人,村委会立即委派我前去调处,为此,我在两天的时间里先后四次把两组的组长和村民代表请到村矛盾调解处,采取邻里情亲加法律法规的形式,使其认识到亲情大于金钱,友谊胜过金钱。最终,任庄组村民不但同意免费过水,并且提供放水工具,终于使水及时到达夏庄组,并及时下完秧苗,到此,我才真正的松了一口气。看到夏庄组村民因有水下秧的笑脸,我倍感舒心。

今年,我村共调解矛盾件,许多纠纷由于在村信息员的配合下发现早、处理及时,将矛盾消灭于萌芽,最终,我村取得了社会矛盾调解调处率100%,成功率97%以上的好成绩,并在我村村民心中坚固了人民调解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过去的成绩值得珍惜,未来的成绩更值得期待,我将以更饱满的热情,用真心真情,依法依理为民分忧解难,做一个人民有纠纷,首先想到的那个调解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第16篇:人民调解员先进事迹

优秀人民调解员事迹

----泥高乡竹园村调解员王小龙

王小龙,男,苗族,高中文化,出生于1983年1月27日。中共预备党员,泥高乡竹园村副主任、调委会调解员。

2009年5月被聘为竹园村调解员以来,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30余起,成功率达96%以上,化解可能“民转刑”案件4起,在调解工中作做到了“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将大量矛盾化解,维护了村里的稳定,使该村近两年来没有一起刑事案件发生。

竹园村位于泥高乡西北面,地域面积38平方公里,全村总人口4138人,是务川县的西北大门。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发展,村民之间纠纷频繁,要做好竹园村的矛盾纠纷化解,对王小龙同志来说是件不容易的事。

以情动人,以法育人,调解架起连心桥。

村里的工作复杂琐碎,往往是“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很多矛盾纠纷都落到村干部身上。作为村委会副主任兼人民调解员的王小龙同志,以他的真心和宽容,以他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架起了党与村民心灵相通的连心桥,筑起了维护村里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王小龙同志始终不忘自己的职责,不管哪里有纠纷,不管何时发生纠纷,只要他知道了,他都会尽心尽职地及时化解。像芝麻大的小纠纷,王小龙从来没有烦过,相反,他把调解当成一件乐事。在村里,许多矛盾纠纷往往是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的,如果调解不及时,就会

酿成大的矛盾纠纷,甚至走向恶化,导致刑事案件发生。

把和睦送给别人,把幸福送给别人,以心换心,以党心换民心。

王小龙同志在基层调解战线上默默耕耘,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热心人民调解事业,能够正确处理名利与地位,做人与做事的关系,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始终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踏实工作,勤勉干事,以自己的真诚之心,赢得了村民们的爱戴。村民们有了不顺心的话都愿意给他说,把与其他村民的纠纷向他讲,哪家有什么困难也同他谈,因为他时刻以一名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热心服务村民,努力做好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

通过2年的民调工作,调处了多起疑难和重大矛盾纠纷,王小龙同志深知: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巧,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就是平时多和村民接触,聊聊家长礼短,增进感情,只有和群众关系搞好了,干群打成一片了,调解工作才能做好。只有平时多接触,多沟通,才能随时掌握村民的心理状态,了解村民的需求,才能掌握解决村民矛盾的主动权。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深入群众和纠纷当事人中去,是提高纠纷调解成功率的重要保障。

2010年,竹园村半桥土组有一起长时间没有解决的宅基地老旧纠纷,双方当事人经以往乡村两级调解也没有成功解决。由于多种原因该纠纷长期未被解决,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房屋狭窄,想建造又没有地方做。该方当事人因心理不平衡,就经常到村委会吵闹,强烈要求

村委会给予解决。王小龙同志通过调查了解发现:此纠纷是因为当事人双方两兄弟在分家时,没有讲清楚和不太平均造起,王小龙同志在了解完双方矛盾焦点和各自的需求后,便把双方叫到一起,阐明了调委会的职责和权限,讲解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分析并指出了他们各自的错误认识,说服了当事人各退一步,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困扰多年的历史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

2010年,村里有一起村民堵公路,可能引起群发性集体事故的纠纷,王小龙同志知道后,及时赶到现场,据了解,这起纠纷的主要矛盾是当地一村民以8年前修公路时没有解决好公路占地为由,用石头和泥巴堵住了公路,不让车辆行驶。由于2010年竹园村危房改造较多,村民运送物资较为频繁,此行为严重阻碍了村民们的运送物资的需求,有10几户村民扬言要打堵路的村民,性质比较恶劣,极有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王小龙同志给村民们一个一个的做思想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民风民俗,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大家和颜悦色,公路疏通。

虚心学习、善于总结。

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王小龙同志深感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否则就不能很好地化解矛盾。为此,王小龙同志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和多发纠纷特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民法通则》、《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和调解技巧。从而在调解纠纷时,王小龙同志

始终能够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诉权,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依法教人。通过2年的摸索学习,王小龙同志总结出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做到“四心五勤”:即:真心实意为村民排忧解难,公心公正对待纠纷双方当事人,热心民调工作、耐心化解群众纠纷;调查问题多走动腿勤,解答问题多沟通嘴勤,排查取证多记录手勤,发现问题多观察眼勤,处理问题多分析脑勤。确立“五心标准”,信心、热心、耐心、公心、诚心。讲好“五种调语”,安心话、风趣话、圆场话、劝和话、希望话。炼就“五种功夫”,即:听功、问功、记功、答功、劝功。培育“五种能力”, 总结报告能力、分析判断能、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处置能力、学法用法能力。学会“五种方法”, 冷却降温法、褒扬激励法、证据展示法、换位思考法、模糊处理法。

第17篇:首席人民调解员

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方案

一、工作方式

每村聘请2名离退休干部、村级优秀党员或法律知识水平较高的村民为该村的首席人民调解员,义务对村里的较小的、一般的民事纠纷矛盾进行调解,同时协助镇司法所做好该村的矛盾纠纷信息排查工作。

二、首席人民调解员条件

1、政治上靠得住,思想上与党委、政府及村党总支保持一致;

2、为人正直,道德修养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

3、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且群众反映较好;

4、有奉献精神,对村级调解工作热情高;

三、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职责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调解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团结同志,尊重领导,服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管理,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公正及时地调解一般民事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3、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依靠村级、镇

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4、热情接待当事人,争取矛盾不上交,做好所在村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坚持说服教育为主,耐心调解,达到纠纷双方都满意为止,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6、定期向镇司法所反映工作情况、意见和提出建议,协助镇司法所做好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四、推选方式

原则上各村党总支、村委会、村调解委员会要对首席人民调解员进行推选,各村召开村民全体大会民主推荐,经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村党总支委员会审核后,将名单报镇人民调解委员,经走访、审查通过后再交党委,镇党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下发聘请书。

五、有关人民调解员纪律要求

1、不准徇私舞弊。

2、不准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准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准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准吃请受礼。

6、不准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7、不准向当事人收取各种名目的调解费。

8、不准参与赌博等违法乱纪行为。

实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是新形势下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大调解”局面的一项重要探索,是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实践活动。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并努力探索“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建设,要搞好首席人民调解员的推选工作,切实选准、选好首席人民调解员,并充分发挥首席人民调解员在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作用。

附:

村 首席人民调解员推选申报表

第18篇:调解员培训班讲稿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培 训 讲 稿

张重国

同志们:

根据镇会议要求,今天我和大家共同学习人民调解法相关知识,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主要的意义。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双方互谦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任务。人民调解委的任务主要有三项。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矛盾激化。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赡养、扶养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以及新形势下突现的有关土地承包经济合同、村务管理方面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一是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溶于理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二是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如农村春节前后容易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年终,多发生赡养纠纷和债务纠纷;农忙季节,多发生生产经营性纠纷;农闲季节建房多,容易发生房屋宅基地纠纷等。各单位调解委应当掌握这些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 三是配合普法进行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委应当结合本村矛盾纠纷发生特点,经常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调解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根植于群众的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向村委会和镇政府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这既可使镇党委、政府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又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纠纷受理

1、民间纠纷受理的种类

(1)、申请受理: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委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2)、主动受理,调解委根据群众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记调解。

(3)、移交受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民间纠纷受理的原则,调解委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有利当事人申请调解,便利调委会调解的原则。

3、受理

一般民间纠纷的受理。一般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居住地或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受理,也可以由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4、纠纷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应当及时受理。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纠纷当事人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应当说明与其发生的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包括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申请调解的当事人要说明请求调解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调解纠纷发生时事实情况及相应证据。

下列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人民调解委移交纠纷,并不等于对于这类纠纷听之任之,对于随时有可能激化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调解委应当首先采取必要的缓解和疏导措施,并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5、纠纷登记。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纠纷的文字记载,口头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在登记时,尽量记当事人的原话或原意。

人民调解委受理的民间纠纷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告知调解的时间与地点。一般民间纠纷可以即时调解。

(二)、调解前的准备

除了是非分明、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后直接调解外,一般情况下,调解委应当在调解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选定调解主持人,调解委对于已经受理的纠纷,要在正式调解前尽快确定一名调解主持人,在纠纷较多的情况下,要合理安排调解时间,有计划进行调解。

2、调查核实纠纷情况,调解委调解纠纷时,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调查的内容包括纠纷的性质、争执焦点,纠纷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以及目前处于程度;证据和证据的来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当事人对纠纷的态度;对纠纷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和社会关系等情况。调查核实要尽量做到全面细致,重点放在查明有助于弄清纠纷症结和事实真相的关键情节上。

调查方法和途径主要有:

第一,要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纠纷有关情况,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思想和要求。

第二,要对知情人及周围群众做调查。要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消除顾虑,如实反映便于调查。

第三,对于争执标的属于房屋、宅基地、水利设施、山林等纠纷,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以便准确掌握纠纷的第一手材料。

3、拟定调解方案。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调解委要拟定调解方案。主要包括:确定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当事人争执的可行性方案;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调解具体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款;具体的调解方法和工作重点等。调解方案只是调解委在调解纠纷前所作出的设想,在调解时,要根据情况的变化,灵活、有效地把握调解活动的进程,不能机械地生搬硬套事先拟定的调解方案。

(三)、实施调解

1、确定调解场所。调委会应当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确定调解场所。

2、调解的主要步骤

(1)、告知权利义务。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使当事人对调解工作性质、工作程序、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达成协议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从而自觉地配合调解员的工作,保证调解活动的正常进行,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2)、双方当事人陈述。对于个别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3)、进行调解。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调解员要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同时应当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他们进行了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他们提高认识,互谦互让,端正对待纠纷的态度,消除不良情绪。

(4)、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做通当事人思想工作后,要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谦让、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四)、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人民调解协议有口头、书面两种形式。简单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可以适用口头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五)、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主体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按司法部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合法的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是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地。

二是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过程,所争议的具体事项及内容,以及在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三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通过调解,当事人就如何解决纠纷所达成的一致情况,这是调解协议中最关键的部分,在调解协议书中,双方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必须清楚,明确和具体,不能含糊其辞、责权不明,以免在实际履行中产生争议。

四是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履行协议方式有多种,具体适用哪一种或几种都要在协议中写明,同时协议履行地点,具体期限要在调解协议中加以明确,避免因方式、地点、期限不明导致协议无法得到履行,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五是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调解委盖章、调解协议制作完成后,要双方当事人签名,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由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调委会章表明该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完成后,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调委会留存一份。

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了引导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慎重地处分权利,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履行调解协议不仅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法定义务。同时,《人民调解法》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双方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二是申请的期限。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三是司法确认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谢谢大家

第19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 开创新时期人民调解新局面

大家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一年多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

2010年8月28,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治保障。在此,我就人民调解法的内容作一下简要的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全面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它的颁布实施,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作

1 用。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以宪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人民调解的指导和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在法律位阶上,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展为一部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17条,发展为《人民调解法》的六章、35条;在规范完备程度上,从专门规定人民调解组织的法规,发展为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备法律。《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指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巩固和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保持和发挥人民调解特有的优势和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新取得的成果,把人民调解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人民调解法》亮点突出、特色鲜明,许多制度具有创新性: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体制;

2 确立了乡镇街道和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全面提升了新时期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必将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任务,也是《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人民调解法》肯定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突出了“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为发挥人民调解的政治优势、社会优势夯实了法律基础,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同感,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人民调解的定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

3 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法》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7—12条),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13条—16条)、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17条—27条)、第五章调解协议(第28—33条)、第六章 附则(第34—35条)。

归纳起来,《人民调解法》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 人民调解制度华丽转身。此次立法使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由“法规”到“法律”的重要转变。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虽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效力层次、内容的完整性上存在许多不足。因此,这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意味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亮点二 当事人权利受到尊重。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自愿平等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定纷止争的效率。不违法原则是坚持依法调解,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就是当事人在调解与其他维权途径面前完全有自主权。当事人不管是在调解前,还是调解中,甚至是调解后都可以放弃调解转而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 亮点三 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这些人本关怀使从事调解工作的基层人民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亮点四 当事人拥有完全话语权。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而且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对于调解结果,当事人可以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调解中拥有“完全话语权”。

亮点五 可与其他调解形式衔接。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还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就使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起来了。

亮点六 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

5 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法的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调解协议的效力,还以一种简便、快捷、高效、经济的程序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和司法程序的保障。

亮点七 调解法明晰了责权部门。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选任、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工作均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三、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为了使同志们能更加熟悉调解业务知识,掌握有关调解工作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下面,我讲八个方面的内容,供同志们在开展调解工作中作参考: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6 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也有许多纠纷涉及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纠纷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明确要求,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受理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些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也就是说:哪些纠纷应当受理,哪些纠纷不应当受理。《人民调解法》中界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 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的范围,从纠纷主体到纠纷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拓展和变化。比如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疗纠纷、催讨欠薪等社会热点、难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1、婚姻家庭纠纷:这类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妇女带财产改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以及父子、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扶(抚)养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买卖等

8 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树、草场、滩涂、农机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

3、财产性纠纷:是指由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指的是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比如:租赁、宅基地纠纷就是使用权纠纷,如债权债务纠纷,就是财产性纠纷的范围。

4、侵权性纠纷: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引起的,如情节轻微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以及由此给受害者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5、人民调解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比如:杀人、放火、放毒、抢劫、贩卖毒品、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赌博等。

(三)调处民间纠纷的程序和方法

1、当事人申请调解

(1)申请主体。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

9 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实践中,由于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产生对立情绪,很难做到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特别是侵权纠纷,一般都是权利受侵害方积极寻求纠纷的解决,侵权方往往怠于解决纠纷。因此,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情形多于双方共同申请调解的情形。此外,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2)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

(3)纠纷管辖。人民调解不像诉讼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即意味着已经受理。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员提出调解申请的,要做好登记工作。

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许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没有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不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这就容易错

10 过矛盾纠纷的最佳解决时机,甚至使矛盾纠纷扩大、激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能够抓住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3、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处理

自愿原则是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满意或不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不属于拒绝调解。在开始调解之前,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对于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先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如果当事人一再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四)人民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的要求

1、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当遵循《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的原则,即: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明法析理 明法析理就是通过诠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道理而促成和解的方法。明法析理对人民调解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民间纠纷涉及面广,包括婚姻家庭、经济活动、侵权行为、相邻关系以及其他方面的纠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又包括离婚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探视权纠纷、追索扶养费与赡养费纠纷、收养纠纷、分割共同财产纠纷等。经济纠纷又包括承包经营纠纷、合同纠纷、借款纠纷、担保纠纷等。侵权行为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相邻关系纠纷涉及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和噪声影响等引发的纠纷。其他纠纷包括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土地山林矿藏纠纷,拆迁纠纷,房屋纠纷,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股票、期货纠纷等。这些纠纷都可能成为人民调解工作中面对的问题。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3、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主持公道 主持公道,就要处于居中地位,不偏不倚,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此,不论是 12 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人民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

4、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人民调解以及时就地调解为一般要求,除专门的调解工作场所以外,田间、地头、炕头都可以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场所。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人民调解制度中的当事人权利,主要有如下四项: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在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意思处于重要地位,当事人对调解的合意选择,授予人民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以管辖权,而该管辖权也可以随时因一方或者双方终止调解的意思表示而消灭。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当事人不仅有权选择和接受调解员对其纠纷进行中立调解,并且还有权在调解程序的任一阶段提出终止调解的要求,当事人一旦要求终止调解,调解即告结束。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不公开进行。当事人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的,应予准许。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3 只有将调解过程建立在当事人自主、充分表达意愿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查清事实真相,找出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执的焦点,最终对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虽然双方可能都作出了让步,牺牲了自己在纠纷发生时要求的部分利益;然而他们最终发现,只有彼此都接受双方同意的约束,才是唯一现实的选择,这正是当事人自主参与的结果。

2、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只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才能让调解员了解纠纷的事实真相、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找准纠纷的症结,进行调解工作,从而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有的当事人为了在调解过程中占优势,让调解员在事实判断上倾向于其一方,只陈述对自己有利而于对方不利的事实,掩盖、缩小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还会故意歪曲或者虚假陈述纠纷事实;在这种情形下,调解人员通过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辅之其他证据、证言,判断事实真相。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首先,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举止文明;有序发言、陈述和辩论;不得哄闹,寻 14 衅滋事,扰乱调解秩序;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参与人。

其次,当事人应当尊重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依法聘任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尊重人民调解员,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这也是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时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应履行的义务。

(六)调解过程相关问题

1、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调解 针对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相对简单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分析,提供参考意见和方案,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对相对复杂、矛盾尖锐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询问产生纠纷的有关情况,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要求,不能偏听偏信,主观臆断,更不能在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贸然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当事人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帮助人民调解员弄清事实,但没有提供证据的,不妨碍调解工作的进行,人民调解员也不得据此停止或者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查有关事实。

3、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种说服教育工作,要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就要做到话要有理,理要有据,据要合法。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摆事实,讲道理,真正做到以理服人。当事人有不正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的,人民调解员要运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者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导其权衡利弊,以正确的心态对待纠纷所涉及的问题。

4、耐心疏导

调解的过程,是双方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和想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坚持做到耐心、诚心、公心和责任心,赢

16 得理解信任。没有耐心,强制调解,不但达不到调解的目的,还会使调解工作功亏一篑,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很可能反悔。实践中,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有的就是因为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没有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导致的。

5、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认识自己所处的位臵,摆正自己的角色,绝对不能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情况下,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否则不但不能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有可能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中立角色产生怀疑,增加对人民调解员的不信任,不利于解决纠纷,在有的情况下,甚至还可能激化矛盾。

6、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和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方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以下七个特点:

1、权威性;2.法律性;3.准确性;4.逻辑性,5.证明性;6.公开性;7.公正性。因此,对调解书的制作要按照格式制作。

1、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调解协议中,一般首先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业、年龄、住址等;如果是婚姻家庭纠纷,也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载明,如夫妻、婆媳、兄弟姐妹等。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愿意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在调解书上将如何引起的纠纷,为什么引起的纠纷,是谁引起的纠纷等基本情况写上,以便分清是非与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也可以说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一般要在调解协议中写明。

2、调解协议书的生效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这种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

18 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制度。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被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双方共同申请确认

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想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现实中,许多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时当事人都能即时履行完结。但在一些情况下,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通过司法程序来保障协议的履行,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来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申请确认时,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双方签字的申请书,双方的身份证,调解协议书以及必要的证据材料。

“司法确认”是对已经生效调解协议的审查,并不是调解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由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的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生效的调解协议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司法确认只是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事

19 后确认,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不是法定义务,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没有进行司法确认的必要,如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即时履行完毕,或者在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涉及民事给付内容等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用申请司法确认。如果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那么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可以视为共同提出申请。申请的期限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达成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2、司法确认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3、审查结果

(1)调解协议有效。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

20 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调解协议无效。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七)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4、司法确认的效力。

(1)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自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

21 约定履行期间的,自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人民调解工作技巧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从而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 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 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

22 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情节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

23 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臵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24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同志们,稳定压倒一切,人民调解工作是村居干部的重点工作之一,是村居干部处理复杂矛盾展现能力的舞台,我今天仅讲了一些基本的操作知识,但愿能为大家在工作中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要当好一名人民调解员,除要具备能说会写的基本知识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灵活多样的调解技巧和方法。让我们在今年的工作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乘风破浪,一起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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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依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解材料

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

(一)人民调解的涵义和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也有许多纠纷涉及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纠纷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明确要求,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受理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些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也就是说:哪些纠纷应当受理,哪些纠纷不应当受理。《人民调解法》中界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 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的范围,从纠纷主体到纠纷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拓展和变化。比如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疗纠纷、催讨欠薪等社会热点、难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1、婚姻家庭纠纷:这类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妇女带财产改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以及父子、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扶(抚)养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买卖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树、草场、滩涂、农机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

3、财产性纠纷:是指由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指的是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比如:租赁、宅基地纠纷就是使用权纠纷,如债权债务纠纷,就是财产性纠纷的范围。

4、侵权性纠纷: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引起的,如情节轻微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以及由此给受害者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5、人民调解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比如:杀人、放火、放毒、抢劫、贩卖毒品、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赌博等。

二、调处民间纠纷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

1、申请主体。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实践中,由于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产生对立情绪,很难做到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特别是侵权纠纷,一般都是权利受侵害方积极寻求纠纷的解决,侵权方往往怠于解决纠纷。因此,一方当

4 事人申请调解情形多于双方共同申请调解的情形。此外,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2.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

3.纠纷管辖。人民调解不像诉讼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即意味着已经受理。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员提出调解申请的,要做好登记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许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没有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不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这就容易错过矛盾纠纷的最佳解决时机,甚至使矛盾纠纷扩大、激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能够抓住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处理

自愿原则是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

5 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满意或不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不属于拒绝调解。在开始调解之前,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对于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先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如果当事人一再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三、人民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的要求

(一)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当遵循《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的原则,即: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明法析理。

明法析理就是通过诠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道理而促成和解的方法。明法析理对人民调解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民间纠纷涉及面广,包括婚姻家庭、经济活动、侵权行为、相邻关系以及其他方面的纠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又包括离婚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探视权纠纷、追索扶养费与赡养费纠纷、收养纠纷、分割共同财产纠纷等。经济纠纷又包括承

6 包经营纠纷、合同纠纷、借款纠纷、担保纠纷等。侵权行为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相邻关系纠纷涉及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和噪声影响等引发的纠纷。其他纠纷包括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土地山林矿藏纠纷,拆迁纠纷,房屋纠纷,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股票、期货纠纷等。这些纠纷都可能成为人民调解工作中面对的问题。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三)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主持公道。

主持公道,就要处于居中地位,不偏不倚,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此,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人民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

(四)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人民调解以及时就地调解为一般要求,除专门的调解工作场所以外,田间、地头、炕头都可以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场所。

(五)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只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才能让调解员了解纠纷的事实真相、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找准纠纷的症结,进行调解工作,从而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7 有的当事人为了在调解过程中占优势,让调解员在事实判断上倾向于其一方,只陈述对自己有利而于对方不利的事实,掩盖、缩小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还会故意歪曲或者虚假陈述纠纷事实;在这种情形下,调解人员通过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辅之其他证据、证言,判断事实真相。

四、调解矛盾纠纷的技巧和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矛盾纠纷的技巧

1、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2、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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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

9 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二)矛盾纠纷的方法

1、说理法。通过查明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事实经过,方法是非曲直,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在征得双方同意调解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法,使双方当事人感到调解方案合情合理而愿意接受。

河南来杨店打工的郑某在某建筑工地施工时,不慎从二楼摔下,造成左手和右胯骨折,经市二医院治疗四个月痊愈,施工方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现郑某要求支付他在家休养的误工费和营养费及后期的治疗费,杨店调委会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耐心劝说和正确引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适用民法通则106条、119条和《人体损害赔偿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款、11款、17款)。

2、交心法。我们与群众生活在一起,出现矛盾时,与双方当事人交心谈心,使当事人感到我是在真心实意地为他们着想,为他们化解纠纷,从而愿意接受调解。交谈形式和地点要不拘一格,交谈对象不同所使用的语言、方式、方法要不同,以取得调解成功的最佳效果。

在坐的书记主任,有的矛盾双方家中一坐就将纠纷化解了,有的三番两次的做工作都不能达到效果,竞其原因就是平时与当事人接触少,不能对症下药,或者方法不到位,我们不是万金油,但要一把钥匙开百把锁就必须不同的人说不同的话,不

10 同的问题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最主要的是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和思想方法。

3、扶弱法。就是千方百计地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老人、儿童、妇女、残废人、下岗职工、低保对象、五保户、应当优待考虑到他们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当然扶助弱势群体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片面地强调扶弱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同时还要考虑对方承受能力和接受程度,否则调解是难以成功的。

2011年9月,程某的丈夫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这后,程某及女儿与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因遗产继承一事发生争执,程某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遭到拒绝,同时其父母多次要求程某腾让房屋,《继承法》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最终达成遗产继承协议。

4、换位法。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从而唤起当事人对对方的理解和同情。有的纠纷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还成为好朋友,互相关心和帮助。

桃花驿小区四楼杨某因未关水龙头,导致三楼的李某新装修的房子渗水,就赔偿问题久闹不休,多次发生口角。我与桥西居委会的主任一起对事情经过和现场调查后,对杨某进行攻心战术,要求杨某从换位思考的角度来对待房屋损坏赔偿的问题,同时对李某及其家人在行动中的过激行为进行批评,使一起可能激化升级的矛盾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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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中法。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因有的当事人与对方常年积怨,陈谷子、乱芝麻的事非常之多,建议大家抓主要矛盾的方法,不纠缠细枝末节,集中一个或几个主要问题以调解,这种方法,可以提高调解效率,减少当事人麻烦,特别是减少对无关紧要问题的争论,以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

去年7月28日,在杨店花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双方在交警三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僵持一月之久,不能妥善解决,镇人民调委会汇同两村委会,及其说话有威望的家属,三天之内,妥善处理了此交通事故,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赞誉。

6、冷却法。按照上级要求,一出现矛盾,我们就必须积极主动地介入,并一个矛盾,一套班子,一抓到底,但是有的矛盾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火气很大,巴不得包子发裂,为了避免矛盾,我们将调解工作的节奏放慢一步,让当事人都回去冷静地思考问题,心平气和后,再重新进行调解。邻里纠纷扯皮时,有扯劝,两人越争越起劲,越吵嗓门越大,甚至互相拳脚相加,若无人,争两句,各自回家。

7、选择法。任何矛盾一出现,我们都要经过慎重考虑,权衡利弊,提出几种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选择调解方法。但是几种调解方案在实体内容上要基本一致,在效果方式上有所不同。如果在实体内容上差别很大,那双方当事人就会选择甚至会坚持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案,这样调解协议就很难达成的。

特别是婚姻纠纷:一是人民法院调解判决。二是婚姻管理机关。有一对年青夫妻发生争吵,继而发展到摔东西,砸家俱,

12 我们干部看到这情景说到:“你们的东西是大风刮来的,还是在地上拣到的,说砸就砸了。”这句风趣的话,使双方举起东西的手轻轻地放下了。显然,他们已经意识到这些东西来之不易。在一场邻居的争吵谩骂时,一位干部诙谐风趣地说:“这是在大街上拍电影啊,吸引了这么多人”。话音刚落,争吵的双方情不自禁地收住了嘴,他们在考虑这影响多么不好。

8、帮助法。我们在处理日常矛盾纠纷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解决一些调解以外的困难。

如何针对当事人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心理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各种调解技巧和方法,调解人员还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

一、宜少不宜多。我们干部在调解纠纷时,要少说多听。特别是在接待与调查的过程,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要急于表态,更不要动辄批评,道理很简单,你尚不知根底,如何判明是非?退一步说,即使事实清楚了,但当事人火气正盛,你说得再多,他未必听得进去。而且言多必失,倘这时说话稍带倾向性,抑或稍有出入,就会火上浇油,增加调解的难度。有的干部在一般情况下还容易做到心平气和,少说多听,但是遇到当事人出言不逊时,就觉不住气了,也提高嗓门,滔滔不绝,试图在音量上、气势上压倒他。殊不知,这样当事人即使被你压服了,但心理不服,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若不买你的帐,当场与你顶撞,把你也卷入纠纷的漩涡之中,又谈何调解,所以碰到此种情况,我们应保持镇静,别指望以话多取胜。而应以静制动,运用较含蓄的、较温和的神态予以劝慰为

13 好。例如:皱一下肩,摇摇头等,也许倒能使当事人冷静下来。即使非说不可,也要适可而止。要知道,当你说了一遍还未奏效时,再多说几遍也是徒劳,应考虑采取其他有效办法。俗话说:软柴捆硬柴,即是此理。

二、宜缓不宜急。有些纠纷只要不继续恶化,就不必急于调解,这就是俗称的“冷处理”。拿接待来说吧,当事人怒气冲冲来找你,按他的心情,自然巴不得你当场解决。如果你与他一样急切,仅听一面之词,匆匆赶到现场,那么结果很可能是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你不妨搬个凳倒杯茶水,让他独自坐坐,或问问诸如“天气怎么样”,“去年收成如何”之类的家常话,来个罔顾左右而言他。随着时间的过滤,话题的转移,当事人的火气也可能会逐步趋于平稳。这时再言归正传,效果会好些。接待时是这样,着手调解时也同样,有时缓比急好。有这样一件事,女同志在一天之中,找我三次,一边哭一边找出种种“理由”,要求与丈夫离婚。其心可谓坚矣!但我除了相劝一番外,每次都以“我要调查一下吧”、“等我手里这件事处理好就来办”等为借口,婉言推托,粗一看,似乎有失职守。其实不然该女性格较急躁。这天下班回家,见衣未洗,饭未烧,丈夫却蒙头在睡觉,不由火从心来,上前把被子一掀骂起来。他丈夫其实是身体不适,此时也气不过,翻身下床,随手拿起一把扫帚劈头盖脑朝她打。双方都在火头上,如果贸然前往,显然无助于矛盾的解决,说不定会弄假成真。我深知“欲速则不达”的道理,故施缓兵之计,暗里找她丈夫如此这般叮嘱一

14 番。果不出所料,没几天,他们已自行和好了,将他们叫来,指出了各人的缺点,双方心悦诚服,表示要引以为戒,需要注意的是,“缓”有别于“拖”,也不是听其自然。

三、宜暗不宜明。有的当事人请我们干部调解时,常是骂骂咧咧、推推搡搡一起来的。到了我们面前,都抢着先说。但在叙说时,都会有意无意地夸大对方的短处,隐藏自己的短处。于是,一方在说时,另一方就不断地插话、辩解、反驳,如此循环,永无了期。而且双方都越讲越气,越扯越远。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遇有围观者的更甚。在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办法是“暗”,即背靠背地分别做工作,同时劝散围观者,待双方气顺了,再回到“明”处,面对面地谈。唯有如此,方有可能出现“相逢一笑泯冤仇”的喜局。同样,对调解的内容和处理结果也不宜外扬。有的调解人员为了“教育一大片”,对不宜采用公开调解方式的也采用了,当众明辨是非,当众要人承认错误。实践证明,这样做弊多利少,不仅于消气无补,反而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人要面子树要皮,你让他在大庭广众之中丢脸面,谁受得了?必须指出,民间纠纷中有些还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众调解就不仅仅是方法问题,而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宜粗不宜细。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所以,在纠纷发生前,预防工作要做得细;在纠纷发生后,思想工作要做得细。但该细则细,该粗则粗。在调解时不要企图对纠纷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每句话,每个行为都查实,只要基本脉络清楚,责任已经分明就可以了,追之过细不仅没有必要,

15 也不可能。就拿说话来说吧,平时可能字斟句酌的,到了火头上,谁还去斟酌?恐怕连个“中心”也没有了,想到什么就讲什么。这些话说是说了,但实在是有口无心,说过即忘。有些干部不明此理,反复盘问:“这句话是不是这样讲的?”结果你说是,他说不是,越争气越盛,火越旺,只是这句话无关紧要。另外,在商定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时,只要使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与承担,那么就要劝导双方尽量不要纠缠于枝节问题,提倡互谅互让,不要斤斤计较,以疏通双方感情,以利于今后的继续合作与和睦相处。

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置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

16 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五、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建议

(一)、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调解

针对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相对简单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分析,提供参考意见和方案,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对相对复杂、矛盾尖锐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询问产生纠纷的有关情况,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要求,不能偏听偏信,主观臆断,更不能在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贸然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当事人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帮助人民调解员弄清事实,但没有提供证据的,不妨碍调解工作的进行,人民调解员也不得据此停止或者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查有关事实。

(三)、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种说服教育工作,要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就要做到话要有理,理要有据,据要合法。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摆事实,讲道理,真正做到以理服人。当事人有不正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的,人民调解员要运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者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导其权衡利弊,以正确的心态对待纠纷所涉及的问题。

(四)、耐心疏导

调解的过程,是双方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和想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坚持做到耐心、诚心、公心和责任心,赢得理解信任。没有耐心,强制调解,不但达不到调解的目的,还会使调解工作功亏一篑,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很可能反悔。实践中,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有的就是因为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没有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导致的。

(五)、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认识自己所处的位置,摆正自己的角色,绝对不能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情况下,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否则不但不能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有可能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中立角色产生怀疑,

18 增加对人民调解员的不信任,不利于解决纠纷,在有的情况下,甚至还可能激化矛盾。

(六)、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和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六、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方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以下七个特点:

1、权威性;2.法律性;3.准确性;4.逻辑性,5.证明性;6.公开性;7.公正性。因此,对调解书的制作要按照格式制作。

(一)、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调解协议中,一般首先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业、年龄、住址等;如果是婚姻家庭纠纷,也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载明,如夫妻、婆媳、兄弟姐妹等。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愿意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在调解书上将如何引起的纠纷,为什么引起的纠纷,是谁引起的纠纷等基本情况写上,以便分清是非与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也可以说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一般要在调解协议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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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协议书的生效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这种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制度。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被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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