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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9: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武汉****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日常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奖惩结合的激励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各类劳务人员、兼职人员,以及各风味食堂特色档口自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员工奖惩管理由公司综合办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执行。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四条 员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通报表扬、记功、加薪。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予以通报表扬:

(一) 主动克服困难,服从工作安排,完成突击任务或重要工作者。

(二) 提供优质服务,受到甲方或顾客书面点名表扬者。

(三) 拾金不昧(2000元以下)者。

(四) 提供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经实践取得成效者。

(五) 在艰苦条件下工作,任劳任怨,被公认为楷模者。

(六) 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七) 发现职责外的危机,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事故发生者。

(八) 受公司派遣或许可参加各种评比、竞赛,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九) 为公司做出贡献或争得荣誉,应当予以通报表扬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予以记功:

(一) 一年内,因服务优异,受到甲方或顾客书面点名表扬达到2次者。

(二) 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或管理效益者。

(三) 及时妥当处理各种突发和应急事件,避免遭受重大损失者。

(四) 因见义勇为,避免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

(五) 受公司派遣或许可参加省市级别单位组织的各种评比、竞赛,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六) 拾金不昧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者。

(七) 为公司做出重要贡献或争得重大荣誉,应当予以记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予以加薪奖励:

(一) 一年内,因服务优异,受到甲方或顾客书面点名表扬达到3次者。

(二) 长期工作表现突出,因精湛的业务能力获得各方高度认可者。

(三) 积极采取增收节支措施,对成本控制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 遇到突发事件或灾难,奋不顾身挽救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者。

(五) 受公司派遣或许可参加国家级的各种评比、竞赛,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六) 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或争得重大荣誉,应当予以加薪的情形。 第八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通报表扬、记功和加薪:由所在单位(含职能部门和经营食堂,下同)负责人提出,综合办调查核实,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 通报表扬:综合办行文通报,并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二) 记功:综合办行文通报,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三) 加薪:综合办行文通报,自当月起按薪酬体系上调薪酬标准。

第三章 处分办法

第十条 公司本着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的员工,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违纪情形及纪律处分种类:

(一) 违纪情形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

(二)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仅适用于担任管理职务者)、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轻微违纪行为:

(一) 上班迟到或早退者。

(二) 不按规定记录考勤者。

(三)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活动者。

(四) 违反员工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日常用语规范者。

(五) 将非须随身携带的私人物品带入办公、营业场所;在办公、营业场所处理私人事务;做其他与工作无关、或干扰他人,影响岗位形象的事情者。

(六) 在办公或营业场所扎堆聊天、大声喧哗、嬉戏追逐、唱歌、吹口哨、吃零食等。

(七) 在岗精神萎靡不振或工作散漫者。

(八) 在非吸烟区域内吸烟者。

(九) 非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工作场所者。

(十) 违反员工就餐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

(十一) 违反员工宿舍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

(十二) 不按规定程序使用公务车辆情节轻微者。

(十三) 不配合或者敷衍公司各类检查者。

(十四) 不按规定使用更衣柜或私配钥匙及擅自加锁者。

(十五) 下班后无故在办公或营业场所逗留者。 (十六) 工作时间内私带亲友进入办公或经营区域者。 (十七) 工作中不与同事合作,影响团结者。 (十八)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破坏环境者。

(十九) 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工作程序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在400元以下,下同)或不良影响者。

(二十) 因工作疏忽损坏公司、甲方、他人财物,经济损失500元以内者。

(二十一) 与以上情形相近或相似的其他轻微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行为:

(一) 迟到、早退达到2次者。

(二) 旷工半天者(含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岗;假满未经续假批准而不到岗;不服从工作安排到达指定工作处所;串岗;未签到或未签离等脱岗行为)。

(三) 请人或为他人代为签到、签离、考勤或无正当理由2次及以上不按规定记录考勤者。

(四) 因不按规范服务怠慢客人、对顾客不礼貌、隐瞒顾客意见、不解决顾客的合理要求或向顾客索要财物等行为,引起顾客不满或投诉者。

(五) 窥视、传播他人隐私者。

(六) 不服从领导工作分配或不完成领导指派工作,影响服务质量、工

作质量或进度者。

(七) 顶撞上级者。

(八) 故意消极怠工者。

(九) 因失误、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或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下同)或其他不良后果者。

(十) 领导不力或管理不严,导致下属工作涣散,影响工作质量者。

(十一) 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工作程序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利后果者。

(十二) 利用工作之便或与他人串通,谋求私利100元以内者。

(十三) 因过失损坏公司、甲方、他人财物,经济损失500元及以上者。

(十四) 包庇纵容违纪员工,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者。

(十五) 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有跑帐、漏帐、帐目不符等造成经济损失或财务管理混乱者。

(十六) 发现异常、危险或违法犯罪情况,不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者。 (十七) 拒绝公司组织的各类检查的。

(十八) 对公司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期限进行整改或回复的。

(十九) 酒后上岗,在工作时间、工作餐时间、员工宿舍内饮酒者(因公应酬除外)。

(二十) 私带亲友留宿员工宿舍者。

(二十一) 擅入禁区重地者(机房、监控室、仓库、档案室、财务室、收银岗位等)。

(二十二) 未经许可擅自换班、调休者。

(二十三) 未经许可私自配置公司办公、营业场所钥匙者。 (二十四) 涂改或破坏通告、通知或其它公示资料者。 (二十五) 未经允许私用公司机车、设施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二十六)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材料达2次者。 (二十七) 调岗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者。

(二十八) 擅用公司厨具、炊具或原料煮食以自用者。

(二十九) 在公司办公、营业场所、员工宿舍内与同事发生争执或语言冲突者。

(三十) 拾到失物不立即(12小时内)上交者。

(三十一) 收受客人所赠之金钱或礼物而不立即(12小时内)上交者。 (三十二) 非因工作需要,私自与顾客交往,影响公司声誉者。 (三十三) 遗失或浪费属于公司、甲方、顾客之财物者。 (三十四) 违反节能减排政策,造成浪费或污染环境者。 (三十五) 累计有2次轻微违纪行为者。

(三十六) 与以上情形相近或相似的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较重违纪行为:

(一) 旷工达到1天者。

(二) 管理不善,造成员工考勤记录损坏、遗失、涂改者,或4次及以上不按规定记录考勤者。

(三) 对待客人态度粗暴得罪客人,或者与客人发生语言冲突者。

(四) 因失误、失职、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800元,或间接经济损失达1500元,下同)、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不利后果者。

(五) 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工作程序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者。

(六)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调配、指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严重后果或其他不良影响者。

(七) 顶撞上级,与上级发生争执或语言冲突者。

(八) 无理阻挠、干扰公司组织的各类检查,与检查人员发生争执或造成检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者。

(九) 对公司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期限整改或回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者。

(十) 对发生在本部门或本岗位的客人重大投诉、服务质量事故、员工较重和严重违纪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等重大事件,隐瞒不报者;公司授权人员进行相关调查时,不予配合、进行干扰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

(十一) 工作态度恶劣者。

(十二)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在100-500元之间者。

(十三)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损坏公司、甲方、他人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十四) 违反公司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机械设备操作安全等涉及安全管理制度者。

(十五) 遇重大突发事故、紧急事故,不及时报告、不遵从指示行事者。 (十六) 擅入禁区重地(机房、监控室、仓库、档案室、财务室、收银岗位等),经劝阻不离开或屡次(3次及以上)不改者。

(十七) 不经报批,擅自变更产品质量、分量、售价标准者。

(十八) 未经规定程序,擅自购置、报废、处理公司资产、设备或其他物资者。

(十九) 擅自挪移或动用消防设备或其他设备者。

(二十) 私用公司机车或其他设施设备,屡次(3次及以上)不改者。 (二十一) 在公司办公、营业场所下棋、打牌、睡觉,以及有其他严重影响工作或公司形象行为者。

(二十二) 在员工宿舍内留宿异性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十三) 发表虚假或诽谤言论,以发泄私愤或攻击公司及员工者。 (二十四) 公开讨论或私下议论本人薪酬,打听其他员工薪酬者(上级需要了解下级员工的薪酬,应通过综合办查询)。

(二十五) 侮辱、谩骂同事,或在公司办公、营业场所与同事斗殴者。 (二十六) 私藏或传看反动、色情淫秽物品者。 (二十七) 在公司内散布谣言者。

(二十八) 对公司、甲方、他人之财物有遗失、破坏或损毁之情况知而不报,或协助调查时捏造事实者。

(二十九) 累计有2次一般违纪行为者。

(三十) 与以上情形相近或相似的其他较重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一) 连续旷工达到2天或1年内累计达到3次者。

(二) 不按规定记录考勤达到5次者。

(三) 敲诈、索贿、侮辱或辱骂顾客,或与客人发生斗殴者。

(四) 因失误、失职、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或间接经济损失达2000元,下同)。

(五) 不服从工作调配、指挥,无理取闹,或纠缠、辱骂领导,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采取报复他人的行为者。

(六) 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工作程序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不利后果者。

(七)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达500元以上者。

(八) 侵占或挪用公司财物者。

(九) 故意损坏公司、甲方、他人财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十) 偷窃公物或他人物品,或私藏顾客遗忘的物品者。

(十一) 伪造文件,私刻公章、涂改原始凭证、帐单或单据等行为者。

(十二) 故意损毁或对外泄漏公司机密文件、资料、数据者。

(十三) 违反公司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机械设备操作安全等涉及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隐患、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不利后果者。

(十四)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受到较大伤害者。

(十五) 请假在外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或者未经公司批准在外从事与公司同类经营的兼职者。

(十六) 酒后驾车,或违反交通法规及公司车辆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恶劣影响者。

(十七) 在公司内煽动罢工、聚众结集,带头闹事、有意制造事端、惹起骚乱者。

(十八) 打击报复检举揭发者。

(十九) 夹私愤威胁、恐吓同事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者。 (二十) 有触犯法律,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对公

司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者。

(二十一) 累计有2次较重违纪行为者。

(二十二) 与以上情形相近或相似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凡因违纪行为,损坏财物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处以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凡犯有违纪行为,均应予以纪律处分,并辅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 轻微违纪:处以警告(包含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可予以100-200元罚款。

(二) 一般违纪:处以通报批评、记过处分;可予以200-300元罚款。

(三) 较重违纪:处以记过、降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可予以300-500元罚款。

(四) 严重违纪:处以记过、降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可予以500-800元罚款。

(五) 罚款金额由综合办以违纪申辩单或处分决定为依据,在核发违纪员工当月薪酬时予以扣罚;档口从业人员的罚金,由财务部以违纪申辩单或处分决定为依据,在核发违纪档口当月营业款项时予以扣罚。

(六) 在对违纪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时,应当综合考虑违纪事实和员工对待违纪行为的态度。态度端正,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改正意愿强烈的,可酌情减轻、免除处分;态度恶劣或者拒不认错的,应当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凡被处以纪律处分的,在一定时期内的再处理:

(一) 被处以书面警告处分的,在3个月内未被再次处分,原处分自动

取消;3个月内被再次处以书面警告处分的,可合并作通报批评处分。

(二) 被处以通报批评处分的,在全公司范围内发文通报,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各类晋级/晋职评审;在6个月内未再被处以通报批评处分的,原处分自动取消;在6个月内再次被处以通报批评处分的,可合并作记过处分。

(三) 被处以记过处分的,在全公司范围内发文通报,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各类晋级/晋职评审;在6个月内未再被处以通报批评、记过处分的,原处分自动取消;在6个月内再次被处以通报批评、记过处分的,可合并作降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四) 被处以降职处分的,在全公司范围内发文通报,在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各类晋级/晋职评审。1年内未再被处以记过、降职处分的,原处分自动取消,但仍在降职后的岗位上工作;在1年内再次被处以记过、降职处分的,可合并作留用察看处分,岗位由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违纪员工必须服从。

(五) 被处以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全公司范围内发文通报。在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晋级/晋职评审。留用察看期为1年,留用察看期满前10天内,由综合办组织对被处分人察看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确已改正错误的,取消留用处分决定;仍未改正错误者,解除劳动关系。

(六) 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凡严重违纪者,均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予以任何补偿。

第十九条 处分权限及程序:

(一) 警告处分:由所在单位或综合办负责人直接批准。程序为:根据违纪事实,下达违纪申辩单,交由违纪员工填写申辩意见并签字后,交至综合办存档。

(二) 通报批评、记过、降职、留用察看处分:由综合办核实后报总经理批准。程序为:由所在单位拟定员工违纪情况报告,签发违纪申辩单,交由违纪员工填写申辩意见并签字后,报送综合办,综合办核实确认后,拟定处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综合办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 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由综合办核实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程序为:由所在部门拟定员工违纪情况报告,下达违纪申辩单,交由违纪员工填写申辩意见并签字后,报送综合办,综合办核实确认后,拟定处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综合办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 凡违纪员工拒绝在违纪申辩单上签字或签署申辩意见,由违纪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直接上级、或其他知情员工3人以上(含本数)共同签字证明或确认违纪事实的,作为处分的事实依据。

(五) 凡涉及到中基层管理人员违纪的,由综合办拟定违纪情况报告及处分意见,书面呈报总经理,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处分意见,综合办办理处分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

准。内容与公司制定的其他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由职工代表会议审议,并经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实施。

武汉华大餐饮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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