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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审批

发布时间:2020-03-02 08:14: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一一一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机关::::

㈠㈠㈠㈠

永久征占用林地永久征占用林地永久征占用林地永久征占用林地。。。。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㈡㈡㈡㈡临时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政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林资字[2002]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二

二、、、、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征占用林地报批手续所需附件有:

1、县级林业部门向上级林业部门的请示。

2、用地单位给县级林业部门的请示。

3、由用地单位提交“建设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复文件”。

4、由用地单位提交“使用林地申请表”,林业部门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意见,并由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印章。

5、有林业部门提供“林地权属证明”,即林权证,并在林权证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6、《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8、县级林业部门编制的植被恢复措施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划拨植树造林经费的文件。

9、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法人证明,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若是集体林地,则用地单位直接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 三三三

三、、、、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

1.1.1.1.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包括重点公益林),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2.2.2.2.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补偿协议。由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第二条“关于林地补偿费计算基数,按照《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新林资字【2011】161号)文件要求,林地补偿比照邻近耕地标准的8倍补偿,具体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基数也按照《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执行,“有林地补偿计算基数按一等耕地(高产田、1500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产田、800元/亩)、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产田、600元/亩)进行计算”。 33

33、、、、林木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根据树种不同,补偿标准不同。 44

44、、、、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

根据安置补助比照邻近耕地的标准执行,基数为有林地1500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800元/亩,宜林地600元/亩,倍数按照邻近耕地的12-20倍补偿(具体为:人均耕地3.0亩以上、12-13倍;人均耕地2.0-3.0亩、14-16倍;人均耕地1.0-2.0亩、17-20倍;1亩以下,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项之和30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20倍,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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