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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工作计划(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6 14:45:13 来源:工作计划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个体税收管理工作

当前个体税收管理工作

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是当前税收管理工作的难点和矛盾点,也是征管工作探讨的热点,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个体税收管理工作谈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难度大。个体税收因个体工商户税源零星分散、交易频繁、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从业人员法纪观念淡薄 ,税收征管难度大,虽然分局每月都要下大气力进行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检查,但由于个体工商户变化较大,频繁地发生转让停业,部分新增户不能及时办理登记(包括部分工商登记),使得漏征漏管户不断出现。

2、税收征管力度难以到位,“费挤税”现象严重。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支出中,一些经营必须的费,如:经营场所租赁费,各种管理费,特殊行业许可费,雇佣人员工资等占了营业利润很大比重,使得税收难以核定到位。

3、税收工作的社会参与性不强,综合征管效果不佳。由于税收法制建设的滞后,“依法诚信纳税”缺乏激励制约机制,由此造成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靠税务部门的孤军奋战,难于形成社会综合征管合力。

4、《征管法》的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对税务违章打击不力,个体税收纳税秩序整顿乏力。

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措施

1、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税收观,与时俱进提高对个体税收的认识。一是统筹企业税收与个体税收征管,正确处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关系,在人、财、物的安排上按照个体税收管理的实际,给予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适当照顾。二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注意工作方法。由于个体税收管理面对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和工作的难度性,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而且要具备人际交往的能力,因此必须熟练掌握各种业务知识、Ctais操作技能、培养与不同纳税人交流的工作方法,以促进个体征管质量。

2、强化管理,不断增强对个体税源的监控能力,提高征管效率。一是强化户籍管理,建立户籍管理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包括仓库、没有门店但实际发生经营行为者,都要严格列入税务登记的管理范围,定期巡查核对,以堵塞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二是严把注销关。一些发票用量大户在连续三个月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月核定销售额,或者年内累计6个月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月核定销售额时,往往采取注销的方式来逃避调高月核定销售额。更有甚者一些户注销了干脆不办证,到征收大厅去代开发票。针对这种情况在注销前就严格把关,从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地税局税

务登记情况,实际经营场所、人员是否发生变化进行认真核实,以遏制借假注销,偷税行为的发生。三是严把停歇业关,在业户办理停歇业时要严格审核,已办理停歇后坚持巡回检查,以杜绝假停业偷税行为。四是建议恢复个体业户办理税务登记和购领发票时交纳税款保证金的做法,以杜绝个体业户随意走失,甚至携带发票走失情况的发生。五是对已经注销的纳税户也仍然把他纳入动态监控的范围。六是区别对待,对个体户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规模等综合情况,将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依据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地采取有效的征管办法和措施,掌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

3、充分发挥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使发票管理与规范行政处罚相结合,消除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重补轻罚的现象,并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采取有奖发票等措施,倡导、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积极索取发票,以利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

4、加强定额管理,严格定额核定程序和标准,确保定额核定的公平、公正。一是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管理原则,着力解决税负不公的问题。突出管理重点,在税收管理员力量分配上体现重点税源重点管理,对

重点税源实行定期不定期地测算和纳税评估,做好动态监控,以保证税收收入。二是采取分行业、分路段进行测算的方式,对定额明显不公或纳税人反映存在问题的业户及时进行定额调整,真正体现税法的公正性。三是对月核定税款在起征点附近的纳税人,建立跟踪核查制度,勤查、勤算,一旦达到征税的标准,及时恢复征税。四是充分利用个体户定额核定软件核定定额。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路段纳税人的利润率、房租、水电、人员工资、材料成本等情况确定定额标准,与定税软件产生的标准进行比对、平衡。从而真正实现管理到位,公平税负。

5、长期与短期相结合,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着力构建个体税收征管长效制约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借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相关的“四小票”管理机制,建立起包括所有普通发票管理的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发票的管理水平,提高发票对个体工商业户依法纳税的监控水平。二是与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配合,逐步扩大税控设备的应用行业,配合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起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长效制约机制。

6、加强综合技能培训,不断增强个体税收征管人员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依法治税水平。采取集中学习、辅导讲座、岗位练兵、以老带新、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与时

俱进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搞好个体税收征管的本领。

7、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一是要按照 《公务员法》,定期进行轮岗交流。二营造“爱岗敬业、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争当先进、崇尚先进”的良好氛围,在奖先、评优时应适当照顾个体税收征管人员,不断增强其工作的成就感、自豪感。

8、加强对个体税收的调查研究。切实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分析不同类型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特点,努力把握其发展的规律性,增强征管工作的创造性,始终掌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要加强不同地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经验的交流,相互取长补短,促进征管水平的共同提高。

推荐第2篇:个体税收调研文章

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近年来个体税收增长很快,占整个税收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体税收征管已成为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对于个体经济的发展态势而言,现行个体税收征管已经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个体税收征管水平亟待提高。

一、现行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基础薄弱,税源监控水平较低。一是应税个体工商户家底很难弄清,纳税户数难于掌握。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工商登记户数常常大于税务登记户数。二是生产经营规模难以把握,“双定”定额的真实性差。缺乏有效的税收监控手段和办法,“双定”难度越来越大,“双定”定额相对于经济发展呈现出总体下降趋势。

(二)税收征管难度大。个体税收呈现出规模庞大、税源零星分散、交易频繁、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不建立帐务,不懂法律,或利用税收法制不健全千方百计偷、逃税款等特点,使其个体税收征管难度极大,征管效益受到较大的局限。

(三)征管力量薄弱。由于国税、地税分设,行政管理人员增加,有限的税收征管力量更加分散化,征管力量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税收征管的力度更加弱化,无法形成征管优势,致使税收在一定程度上有流失现象。与此同时,由于税收政策性强,实践中具体操作难度大。理论上,征与不征、征多与征少都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事关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但在实际的个体税收征管中,由于起征点调高,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操作难度较大,税收优惠往往具备一定的条件限制,“应税”与“非税”临界点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明显划分,优惠对象把握困难。随着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不断变化,税收优惠对象变更频繁,税务部门难于应对。同时,税收优惠的执行,增加了对非税收优惠对象依法征收的难度。

(四)发票使用、管理水平较低。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税务部门对现行普通发票的运用、管理水平较低,发票使用还没有涵盖所有的社会经济领域及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假发票现象严重,行政事业费收据不断侵蚀发票应用领域,对填开发票的比对力度不够,“以票管税”的制衡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五)税收征管力度难以到位,“费挤税”现象严重。一是由于对个体经济发展的形势估计不足,轻视了对个体税收的征管,为“费大于税”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创造了机会。二是从全国来看,个体税收的征管力度总体上是受税收收入任务、税收征管效益调控的,征管力度难以到位,“费大于税”的状况没能得到改善。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支出中,经营场所租赁费支出普遍大于缴纳税收数额的1——10倍以上。相当部分地方,个体工商户就是缴纳的工商管理费、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费等,都大于所缴纳的税收数额。

(六)税收工作的社会参与性不强。由于税收法制建设的滞后,“依法诚信纳税”缺乏激励制约机制,涉税相关职能部门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应负的职责缺乏“刚性”约束。由此造成,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靠部门的孤军奋战,难于形成社会综合征管合力。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对个体经济的发展估计不足,对个体税收的重视不够。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的思想意识,各级税务部门对个体经济地位的认识长期停留在“居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地位”之上,受各种经济成份税收征管投入与产出比的比较,使个体税收没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是税收法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缺乏创新性。受落后的税收观念的长期影响,社会对依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认识一直存在偏颇,相对于国外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而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有滞后现象。同时,受税收法制建设滞后的影响,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加之个体经济发展迅猛,以至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越累越多。由于税务部门对个体税收重视不够,对个体税收征管发展目标缺乏长远的科学规划,加之对个体经济发展的规律缺乏系统性、前瞻性的研究,在如何与时俱进创新个体税收征管方面缺乏有效的探索。

三是缺乏竞争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对策

(一)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提高对个体税收的认识。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筹企业税收与个体税收征管,正确处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关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变税收征管中相对的“一手(企业税收)硬、一手(个体税收)软”的格局,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发展环境。

(二)强化管理,不断增强对个体税源的监控能力。一是强化户籍管理,建立健全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二是坚持属地征管原则,将街道、门牌号标示出的纳税户名称、行业、征管情况分类管理。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往的申报纳税记录、生产经营规模等综合情况,将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依据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地采取有效的征管办法和措施,进而掌握个体税收征管的主动权。

(三)充分发挥发票对税收征管的促进作用,切实加强对发票的管理监控。一是积极推进《发票管理办法》向《发票法》的转换,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管理上的混乱问题。二是不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努力缩小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严格规范行政性收费与经营性服务的范围,切实解决行政事业费收据对发票使用范围的大量侵蚀问题。三是通过对发票管理的立法,加大对各种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大发票违章、违法的成本,有效遏制当前利用发票进行偷税漏税的势头。四是倡导、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积极索取发票,以利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五是着力提高发票的科技含量,增大制作假发票的难度。六是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经验,加大对开具发票与取得发票之间的比对力度,严厉打击“头大尾小”犯罪行为。

(四)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正确面对个体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时有发生的问题,从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打击的极端重要性。一是坚持依法治税,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严格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逐步提高对个体税收的监控水平。二是要加快税收立法步伐,提高违章违法的处罚标准,以增大涉税违法违章的成本。三是加大查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行为。从机制上克服“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作法,提高税法的威慑力,努力规范税收秩序,营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

(五)着力构建个体税收征管制约的长效机制。一是利用信息技术,借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机制,建立起包含所有普通发票管理的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发票的管理水平,增强发票对个体工商业户依法纳税的监控能力。二是密切与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部门的配合,逐步扩大诸如税控加油机、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的应用领域,配合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起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制约的长效机制。

(六)强化税收业务培训,不断增强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技能。采取委培、自学、集中学习、辅导讲座、岗位练兵、以熟带生、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培训内容除税收、涉税相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外,还应包括政治经济理论、语言表达、公务经济文书写作等,以提高受训人员综合素质,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搞好个体税收征管的本领。要优化税务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培训的投入力度,确保培训工作的真正开展。培训工作应坚持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机制化,始终保持税务人员素质的与时俱进。

(七)加强对个体税收的调查研究,着力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将个体税收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围绕“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工作目标,综合运用各种征管手段,提高个体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同时,讲求征管工作的连续性、系统性、科学性、合理性,切实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不同类别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特点,努力把握其发展的规律性,增强征管工作的创造性,要加强不同地区个体税收征管经验的交流,相互取长补短,促进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共同提高。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推荐第3篇:个体税收调研报告

个体税收分析调查报告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经济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税收在税收收入中比重也越来越高。根据最新统计显示,我局所辖个体工商户从成立之初的34户增加到目前的293户,年征税款在30万元以上。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个体经济依法履行义务与依法行使权利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个体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较低,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相当严重,已成为我区经济发展难点以及税收征管和税收征纳矛盾的焦点。

一、个体税收概况。

二、目前个体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偏低的主要原因。

(一)经济环境因素。

1、2009年,由于形势变化,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冲击不断加深加重,我区个体营经济也受到很大程度影响。

2、08年下半年至今,由于问题奶粉事件导致乳品企业和养殖业经营迅速缩水。群众收入减少使购买力降低,个体经济也随之下滑较为明显。

3、2009年国家出台了大规模结构性减税政策,不确定的减收因素不断增多,政策性减收影响逐步显现。

(二)内部发展因素

1、个体经济所占人口比例不高。我区共有人口大约3万人,从事个体经济人口按每户3人计算,所占比例仅为3%。这个比例显然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

2、没有形成较有规模的市场。虽然在管理区建成之初,曾经构建以黄山处东西市场为中心,辐射周边的经济区域,但是到目前为止,市场发展仍较为缓慢甚至趋于停滞。这其中既有缺乏配套政策的原因,又有受到毗邻的二台集贸市场影响的原因。(附二台镇个体经济概况)

3、个体业主素质不高,妨碍了个体经济的发展提升。我区个体工商户业主良莠不齐,其中大多来自下岗职工、农民以及城镇待失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受经营者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信息来源等因素的限制,导致个体经济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国内外大市场,也难于适应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宽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要求。

(三)外部管理因素。

1、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主要表现在一是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未有明显的改善,不服从管理,违反税法的行为有增无减,一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的税收管理有很强烈的低触情绪,不愿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二是漏征漏管户屡清不止,一些个体纳税人利用工商、国税、地税配合中的失误,只在工商、地税登记或者干脆三个执法单位都不登记,逃避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三是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氛围有待增强。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在正常执行公务时经常会遇到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指责,有的人反而认为偷税是有“本事”,置国家利益于不顾。

2、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几年,我局在个体税收征管上采取了许多措施,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是离省局市局提出的要求仍有相当的距离。一是对个体双定户的定额有些偏低,特别是2004年开始提高起征点标准后,定额偏低现象更为明显;二是对上级制定的一些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办法、措施未能有效执行,从而影响了税收的征管质量;三是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水平较低,未能建立起有效的“以票控税”的制

约机制。

3、税务机关的打击力度偏弱,未能起到震慑的作用。由于普遍存在的重企业、轻个体的征管思维模式,对个税收征管侧重采取定期定额管理,加之征管力量的不足,所以对个体户偷逃税收的行为采取的都是补税型的检查,没有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作用,这样就使一部分个体户有恃无恐,对税务机关的征管采取磨、拖、软抗的手法进行抵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另一方面,《征管法》中规定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在实际运用中由于涉税相关部门的配合缺乏“硬性”约束机制,所以,配合不力,打击不够。同时受税收成本的影响,税务机关也不愿使用这些措施,从而造成对个体户税务违法行为打击不力。

4、个体税收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个体税收难点在于个体工商业户数量庞大,税源零星分散,交易频繁,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他们不建立账证或账务不健全,缺乏依法征税的有效证据。因此,税收征管难度极大,相对于企业税收和税收收入而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多,单位税收收入耗费的税收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

三、组织收入工作的主要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个人认为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主要措施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抓好税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协税护税的社会环境。要解决纳税人纳税意识差的问题,首要的是要加强税法宣传工作,使纳税人懂法了,守法,我们的征管工作就能事半功倍。而加强税法宣传一是要切忌集中在税法宣传月,应该制定近、中、远期的税法宣传规划,按照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工作方针,将税法宣传寓于日常的征管工作中;二是要将宣传力量由税务部门“单兵作战”向全社会共同参与转变,要赢得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得到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形成全社会的宣传合力;三是要注重宣传的实效,要由重声势向重效果转变,要把诚信纳税意识是否提高、偷逃税行为是否越来越少、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是否真正改善、优质服务是否真正提升等作为评估税法宣传是否取得实效的标准;四是税法宣传的内容上要更加广泛,更加贴近纳税人、贴近广大人民群众,要把纳税人最关心的事如纳税人缴的钱用在了什么地方、税法给了纳税人哪些权利等作为宣传的内容;五是税法宣传的范围要拓展,税法宣传不能只停留在经济发展快、人流

多的地方,应从方方面面,角角落落入手;六是在宣传的方式上形式多样化,更加的喜闻乐见,吸引人。要从小学生抓起,改造一代人,树立起强烈的纳税意识。

(二)加强个体税收的征管力度,全面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

1.要强化个体工商业户的户籍管理,建立健全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要求责任区管理员不仅要掌握已登记的纳税户的情况,更主要的是要掌握未登记户的情况,要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机关的正常的监控范围,同时要掌握纳税人变更、注销等情况,将其纳入动态管理的范围,真正对纳税人实施从登记、生产、销售、经营、变更、注销等诸环节的全程监控,牢牢把握个体工商业户纳税户底数的主动权。

2.要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分类管理。对个体工商业户中具有一定规模、财务核算比较规范、纳税诚信度高且无不良记录的,可以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的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对个体工商户中规模较小、未建账建制、纳税诚信度低的,可以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管理。通过分类管理,可以按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做到有的放矢,真正掌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

3.要加强定期定额户的管理。首先要制定一套切合实际的双定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的流程,实行规范操作;其次,要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项目、设备使用情况、费用支出、雇员情况等第一手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比对;第三,依托信息化科学,保证定额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杜绝了“关系税”、“人情税”;第四,充分发挥民主评议作用,实行“阳光定额”。双定户在自行申报的基础上,评议组要以管理员的初审情况为依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以机内生成定额为参考依据,严格执行定额办法,对一些地段等级差,但经营规模大、营业收入多的纳税人坚决按实定额;第五,要进一步在税务机关内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杜绝弄虚作假、人情定额、关系定额的不良现象。通过民主评议将定额结果公布,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充分体现定额的公正性。

4.要充分发挥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努力形成“以票控税”的机制。要发挥发票的作用,必须要解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向对

方索取发票的问题,以利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与此同时要加大对各种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大发票违章、违法成本,有效遏制当前利用发票大肆进行偷税漏税的猖獗势头。

(三)坚持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乱纪行为。要正确面对个体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严重、整个税收环境严重不公平的客观实际,从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对个体工商户违章、违法行为打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严格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逐步提高对个体税收的监控水平,严格依法治税。要与时俱进加快税收立法步伐,一方面赋予税务机关查处偷抗税案件更有效的全力;另一方面提高违章、违法处罚标准,以加大纳税人违章、违法的成本。要加大查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行为,发扬铁石心肠、铁的纪律、铁面无私的“三铁”精神,从机制上克服“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提税收执法的威慑力,规范税收秩序,营造个体工商业户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

(四)建立高效有序的部门配合机制,形成全社会综合征管的合力。高效有序的部门配合,对搞好个体税收征管无疑如虎添翼,因此,如何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应该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由政府牵头,协调涉税相关部门如工商、地税、质监、管理处、银行等的配合,在涉税部门之间无法协调的情况下,由其确定如何处理;二是由政府牵头制定一套规范、科学的部门协作工作流程,用制度来规范部门之间的配合;三是配合的内容可以从目前单纯的信息交换扩大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充分体现全社会综合征管的合力;四是制定相关的考核机制,以保证部门配合能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推动个体税收征管向高层次冲击。

四、组织收入工作所要达到的目标

今年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一年,也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区在组织收入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面对严峻困难,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客观地认清形势,冷静地寻求突破,不断强化依法治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努力完成清理零散税收入工作任务。

(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处理好组织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一方面体现在它的聚财职能,另一方面体现在它的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职能。发展需要有充足的资金保障,而为国聚财是国税的天职。因此,我们既要坚持“依法征税、

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大力抓好组织税收工作,确保税收稳定增长,为国家提供财力保障,又要抓住发展的要义,深入研究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不断审视现行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在职权范围内认真清理现有的税收业务和行政工作规章制度,用足、用活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配置生产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加快转变、社会就业充分、生态环境改善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坚持统筹兼顾的方法,全面提升组织收入工作水平。密切关注宏观经济态势,深入开展收入进度和结构分析,及时掌握经济、政策和征管等影响收入变化的原因,准确预测收入变动趋势,有针对性地制订组织收入的可行方案,并主动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组织收入面临的困难,积极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组织收入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严密监控重点税源行业的变化态势,跟踪分析其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好主要税源管理,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按照“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的工作思路,努力实现全年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力争实现个体税收较去年翻一番的目标。

推荐第4篇:关于个体注册和税收

1、个体工商户可以去国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商业税率4%,工业税率为6%。

2、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合同或协议、身份证及复印件、对方的一般人资格及税号以及公章。

3、正常情况下必须先办理营业执照,在办理完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4、现在全国已有许多地区取消了工商管理费,农村与城镇是一样的,要看当地政府是否同意取消。

5、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己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申请注册一般纳税人需要有条件的,如注册资金最少需要50万(有些地区宽限至30万)、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实进销项税、账簿齐全,销售收入达到标准(商业180万,工业100万)等等。

6、一般纳税人必须建账核实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达不到要求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工商局只对个体或个人独资企业收取费用,对有限责任公司不收取管理费。注册所需的工本费有限,歇业(注销)时向税务局提出申请,只要不欠税或无其他涉税问题,税务局同意你注销。注销完税务登记,再去注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 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第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我想在北京丰台或朝阳作个个体(摄影工作室).请问对于办公的房子有什么要求吗?比如库房可以吗?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可以吗?个体注册在那里注册?有电话吗?谢谢.

答:

带上房屋出租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可让房东提供),个体户身份证,然后去你所在地的工商所,登记注册,不能重名,然后一周左右即可拿照,。

至于发票,只要去当地受管辖税务所去办理税务登记证,然后买税控机,即可自行开发票,有的是那种卷式发票,我的是平推的服务业发票。如果你开发票的不多,也可找税务所代开,每次,个体是定额的,一般按6%征收,比如你定额一万,每月必交600.一般个体你可以定额少些,以后再调,超额部分,你开始的时候不认识人,可能要超过6点,甚至还要在你营业额上另加百分之二十(他们会说你有没有开发票的,我就遇到过一次,然后我就回来自己理个没开发票的单子应付下,比他在营业额上*1。2倍好多了)。最后我一直找那一个人,熟悉了,套套近乎,也就不存在这些问题了,一般超了也六点,没开的也算没开了,不可能每个生意都开发票的。不知道偶说的详细不。现在偶已经改注有限公司了。

另购买税控机大概一千元左右。总共所有的办下来大概3000左右。没多少钱的

还有一个就是在银行开公司帐户,这样就要去注册代码证,然后去银行申请。这样方便别的公司给你打帐。

有了营业执照,他们会告诉你怎么刻公章(公安机关指定),有了税务登记证会告诉你刻发票章,在银行开了户,会让你刻私章,一般这些都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刻章的

办照流程:

1、核名(准备3-5个公司名称)如北京某某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一般为4个字

2、银行入资(农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按股东出资比例分别存入相应金额,如:10万注册资本,分两个股东,各存5万)

3、验资

4、工商注册登记(工商局)

5、刻制印章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统计登记

8、税务

9、银行开户

北京工商办照流程(北京内资) 独资企业成立条件:名称

单位负责人

注册资金

注册地址 有限公司2人以上的最低3万,独资最低为10万

办理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提供资料:出资人信息、经营类别、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所在的区县等 办理机构:工同局或网上办理

领取、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需2-5个工作日名称核定。 一般企业名称构成: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特点 + 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

东方

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注:字号相同为重名,最好起3-5个名称以备用。公司成立后变更较复杂,请认真想好。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特殊行业需前置申批如:外资、餐饮、音像、电信、烟草、美发、广告、旅行社、报关等需到相关部门进行申批,获得许可证 办理机构:区县文委

3.入资

办理机构:工商局指定银行入资

所要提交资料: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股东资格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注册资金(结算账户存拆、卡)

填写《银行绳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结算申请书、进账单(此时需要法人人名章;农行不需要)

注:自然人出资:可以现金、卡、存拆方式存入

法人出资历:以支票或出资汇入入资银行

如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援权书。

4.验资

办理机构:有资质的税务会计事务所

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所提供资料:名称核准通知书、出资人身份证明、入资凭证、房产证明、公司章程 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书的(

2、

7、12页)以上资料都是复印做底稿 注:验资后可领取营业执照

5.工商注册登记: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书(在网上进行申请填写然后打印)、验资报告、房产证明、授权书、公司章程 统计登记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

办理机关:市、区统计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6.刻制印章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审批后,刻制印章。 审批机关:公安局特行科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

提供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

.办理机关: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8. 统计登记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 办理机关:市、区统计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9.税务登记

国税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国税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种类核定。

.办理机关:区国税局

地税登记 :印花税 50-100元 (入资的万分之五)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产完税证明或租房协议等材料办理地税登记和发票核定。初始纳税申报在企业开始纳税前核定。 办理机关:区地税局、税务所

10. 开立银行帐户(可选择银行)开户300元左右

填写开户银行表格

提供资料: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及复印件

法人身、经办人份证及复印件

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办理机关: 11.划资

工商指定账户划到开户行 所提供资料:许可证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工商局开具的划资凭证

公司章程

法人章、财务章 12.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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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征管总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个体、私营经济税源已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源,以通道县为例,**年个体税收为485.1万元,占总税收收入的35.8%。因此,如何收好、管好个体税收就成为摆在每一个税务人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个体税收征管的现状

个体税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仅指狭义的个体税收,即指城镇个体税收

、集贸市场税收、农村个体税收三个方面,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受个体经济特点的影响,个体税收具有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情况复杂、税款征收难度大、个体纳税意识差等特点,具体表现在:

1、税收秩序差。(1)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差,特别是农村个体户,对税收知识的了解几乎为零,纳税意识“空位”,受千百年封建传统苛捐杂税意识的影响,个体户对税收具有心理上的抗拒,因此在个体税收日常征管中,偷逃抗税等时有发生。(2)在不成熟的市场条件下,个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无序发展,造成近年来生意萧条,如位于1805省道边的某镇某村,不足500米的距离,有大小南杂店十几家,僧多粥少,造成各家生意清淡,每天收入额平均不足10元,难以支付各种税费。(3)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差,造成税务工作处于被动的位置,无法掌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4)个体工商户对税务工作存在认识误差:①税费混淆不清,把工商管理费、卫生管理费统称为税,而抱怨税收负担过重②地税概念模糊,认为地税是地皮税③认为国税是正税,地税是杂牌税。

2、征管难度大。个体税收因其自身具有流动性大

、隐蔽性强的特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尽管税务机关采取各种办法围追堵截,仍有相当部分税款流失,偷漏税情况严重,对个体工商户的已征税款占应征税款的比重不足70%。如饮食、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不足30%,而私人建房、私房出租等税收,尽管地税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仍未有明显改善。个体纳税户多数未建帐,无法查帐征收,核实营业额,虽在实践中总结出诸如保本测算法、电耗法等测算核定营业额的方法,误差仍很大,实际操作中多为定额征收,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3、征管基础工作落后。(1)征管手段落后,多采用手工操作,电脑等高科技手段尚未普及,基层征收单位的征收人员和征管车辆等配套设施配备不足,不利于个体税收征管。因个体税收点多面广的特点,再加上落后的征管手段导致个体税收征管成本高,农村有些偏僻的地区税收成本率高达60%以上。(2)征管模式落后,除设有办税服务厅的城镇所在地,纳税户主动上门申报缴税外,基本上沿用双定征收、上门催缴,农村地区采用专管员一手独揽,各税统管的旧征管模式,已远不能适应征管的需要。(3)征管基础工作亟待加强,某些地方存在税源底子不清,交税、停复业、转户情况不明,征管资料不规范等不足。(4)因个体户均未建帐,征纳双方无共同遵守的计税依据,导致个体户认为“你说多少就多少”而产生抵抗情绪,阻挠税收执法,因人情税、关系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致使纳税人对税负公平持有异议,继而拒缴国家税款,增加了个体税收征管的难度。(5)减免程序不规范,对残疾人、特困户及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减免越权审批等现象严重。

4、代征制度、协税护税网络尚未规范。有的地方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有时还成为乡镇定搭车收费、转引买卖税款的工具,对代征人员的考核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有的代征人员素质差,税收法律知识匮乏,不能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务部门的整体形象,起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增加了个体税收征管的阻力。

5、司法体系有待完善。(1)司法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对税收征

管的协助太少,虽然税务部门内部设立了税侦队等执法机构,但力量过于薄弱,不能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威慑作用,为税收征管保驾护航。(2)税务稽查对个体税收征管涉足较少,没有充分发挥对个体税收的税务稽查作用,停留在进厂进单位查帐的程度。

6、一些社会因素和政策因素对个体税收征管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1)税收任务逐年递增,过高过重,迫使税务机关增加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增加了个体税收征管的难度。(2)办证换证时执行口径过于统一,实际操作中,部分税务登记证没有兑现三年有效期的承诺,多为在统一的时间统一换证,致使持证未满三年的纳税户对其不理解,继而阻挠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3)费挤税现象严重,个体工商户各项费用负担过重,冲击税款征收。

二、对策和措施

要征管好个体税收,走出个体税收征管的低谷,税务机关只有结合市场经济和个体税收的特点,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做好城镇、集贸市场、农村三方面的个体税收工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科学选择和调整征管模式,努力做到个体税收应收尽收。

1、加强个体税收的税源管理、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摸清税源底子,对停歇业、转户等环节严格监控,防止偷漏国家税款,逐步引入高科技手段,利用电脑等规范资料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加强对资料的分类整理分析工作,通过纳税资料了解个体工商户纳税动态,改进征管方法。研究和开发适应个体征管的税务软件,提升原有版本功能,增加税源分析等综合功能。增加基层人员,配备征管车辆,确实增强基层征管力量。

2、深化个体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转变原有征管模式,针对个体税收的三个方面,做好各自不同的文章。(1)城镇个体税收,对其坚持采取税源监控、以票管税等措施,采用多种方法科学合理的确定税负水平,对规模较大的个体户(如酒楼、饭店、大批发部)要求其建立帐簿,做到查帐征收。设立办税服务厅的,要求纳税户于每月1—10日办理纳税申报,交纳税款。

(2)集贸市场税收,采用委托代征或半年征收一次的方法,针对市场个体商贩流动性强的特点,加强与工商、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联系,采用群众办税、突击检查和日常征管相结合的办法,深入市场掌握第一手资料,清除漏征漏管户。视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征管措施,对豆腐摊、鱼摊、菜摊采取只交税不办证的措施,减轻个体小商贩的负担,缓解征管压力;对成衣、小百货、小吃摊规范管理,适当降低税负水平,以确保征管到位。张榜公开税负水平,做到税负公平。(3)农村个体税收采用集中征收、定额核定、全年一次缴清的征管方式,降低征收成本。

3、加强稽查机关对个体税收的稽查力量,让税务稽查涉足于个体税收日常征管,充分发挥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强硬措施,维护税法的威严,有效的协助征收机关搞好个体税收征管。进一步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尽快设立税务法庭、税务警察等部门,完善税务行政复议等制度,利用司法手段维护税收秩序,做到查处一户、震慑一方,体现税收执法的刚性,引导个体税收良性发展。

4、改革税务登记证办证换证制度,改3年有效期为5年,革除办证、换证一刀切的现象,做到开业有证,期限足额。加强验证工作,及时了解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变更等情况,严厉杜绝个体工商户转借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依靠验证和日常征管加强对税务登记的管理。

5、加强税法宣传,通过互联网、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渠道宣传税收法规,让广大纳税户知税法、懂税法、守税法,树立起依法纳税的意识,填补纳税意识的缺位。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养和教育,不断增强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公正执法水平,严厉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加强交流与学习,吸取先进的个体征管经验。勤征细管、认真搞好个体税收工作。

6、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内外两方面:内部要完善岗位责任制,贯彻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内部监督作用。外部要引入社会、舆论群众等多种

监督机制,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监督税收执法行为,建立纳税人互监制度,发放互监卡,增强纳税人的相互监督功能,设立税收执法义务监督员,形成内外、上下多层次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

推荐第6篇:个体税收征管亟待加强

个体税收征管亟待加强

阅读482次 来源:通道县地

税局 作者:魏剑

林 日期:

2010-5-24

10:20:

5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所有制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我县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国有经济相对萎缩,而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已成为我县国民经济与税收的重要增长点,生产经营从业人数近几年块速增长,2009全县达2631户。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地方税收的比重逐年上升,2009年全县入库地方税收3909万元,其中:个体税收1426万元,占全县年度地方税收入库总数的36%。相对于个体经济的发展态势而言。现行个体税收征管落后于形势变化的要求,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已成为当前地税部门一项急需探讨和解决的课题。

一、我县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征管基础薄弱,税源监控水平跟不上发展的要求。一是应税个体工商户家底难以弄清,纳税户数难于掌握,工商登记户数常常大于税务登记户数。据了解我县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有2631户,而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仅为2236户,相差395户。二是对“双定”户缺乏有效的税收监控手段和办法,生产经营规模和“双定”额度难于掌握,“双定”额度不够准确,存在税负不公和偷漏税现象。

2、税收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我县个体税收因税源零星分散,开业停业变化快,不建立帐务,或帐务不健全(含不公开真实帐务),相对于企业税收而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多、征收 单位耗费的税收征收成本高、难度大。如我县私人建房应纳税的地方各税漏洞较大,现虽行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行性差,一部分私人建房根本不到房管局办证,税收难以把关。如需公安、社区等部门的大力协助,就需用超标手续费支付协助单位,而地税部们的经费也是有限的,无力达到协助部门提出的要求,因此对该项税收只好尽力而为。

3、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一是税收优惠往往具备一定的条件限制,“应税与非税”临界点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明显划分,优惠对象把握困难,对个体工商户达不起征点的申请认定,有一定的人为因素,会出现税负不公平现象。二是随着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不断变化,税收优惠对象变更频繁,税务部门难以应对。三是再就税收减免政策在具体的执行中纳税人有空子可钻,张冠李戴作虚作假偷税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存在已享受税收减免的经营门店由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未及时恢复征税情况。

4、“费挤税”现象严重。笔者在今年4月下旬调查了10户个体经营者2009年税费上缴情况,每户年平均缴纳地方各税2712元,缴纳各项规费2957元。规费超税收245元,此外据未达征起点和享受再就业税收减免的个体经营者反映,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但各有关部门对税收减免户的规费征收标准在不断提高,所减免的税额有60%被各收费部门以提高收费标准变相齐占,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大打折扣。

二、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对策

1、进一步提高对个体税收征管的认识。在人、财、物的安排上给予个体税收征管重点倾斜。正确处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放小养鱼、发展个体经济的关系,改变税收征管中相对的“一手(企业税收)硬,一手(个体税收)软”的格局,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发展环境。

2、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人员思想教育,提升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地位。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关心他们,在奖金的分配上应与管企业的税干一视同仁,并在各项补贴的发放上应适当倾斜一线的个体税收征管人员,使其安心从事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做到敬业爱岗。

3、坚持依法治税,严厉打击税收违法乱纪行为。面对个体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个体税收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的客观实际。一是严格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逐步依法提高对个体税收的监控水平。二是加大查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偷税行为“从机制上克服,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落后作法,提高税法的威慑力。三是通过县电视台、当地政府网站、专栏对重大偷税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在全社会形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理念。

4、实行税收减免和税收双定“阳光”工程。公开减免税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双定”情况,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前挂牌公示减免税和税收“双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税负,对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按规定恢复征税。

5、开展专题调研。及时调查了解税收减免户规费缴纳情况,发现税务部门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的税收被规费征收单位随意提高规费征收标准变相齐占情况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对个体减免税收不得被各规费部门随意提高规费征收标准变相齐占的有关政策。

6、政策扶持。税务部门在严格执行税收减免政策时,年税收收入计划受到一定的影响,特别类式我县一样的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县,影响就更为明显。因而国家在出税收优惠政策时,也应出台一些相应的配套措施,对经济落后的贫困县给予一定资金支助。以便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能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

推荐第7篇: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推进综合治税,优化税收服务,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5〕46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个体税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协助代征代缴税款。

第三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与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第四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依法委托街办、乡镇代征代缴税款,不得委托核定征收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同时应协调街办、乡镇配合做好户籍管理、户情调查、催报催缴、发票管理、税收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抓好培训、辅导,督促受托代征人员熟悉税收法律,掌握税收政策,督促街办、乡镇严格履行代征职责,严禁超出规定范围、标准代征税款,严禁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六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协助街办、乡镇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征工作,设置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窗口,配备3名以上的受托代征人员从事税款征收,并由正式干部负责管理税收票证。

第七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要求街办、乡镇使用计算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严禁使用其他任何凭证或白条收取税款。当天应将代征税款全部存入税款专户,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开具“汇总缴款书”,将代征税款缴入国家金库。

第八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督促街办、乡镇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办理代征税款及税收票证的结报。由专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已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九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向街办、乡镇提供《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清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证情况,督促其开展分片清理,实施“一街式”、“一院式”、“一楼式”精细管理,及时将漏征漏管户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向街办、乡镇提供《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核定书》及查帐征收情况,由街办、乡镇根据核定定额或纳税申报情况代征税款,严禁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督促街办、乡镇开展税负调查工作,登记《典型调查表》,按月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典型调查表》,对税负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调整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将减免税审批情况告知街办、乡镇,要求其协助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对减免税期满的,及时告知恢复征税,对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税收征管秩序的规范,督促街办、乡镇配合,发现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或有偷税、逃税、抗税以及制造、贩卖、使用假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街办、乡镇受托代征工作的目标考核,督促其配合催报催缴工作。

第十五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按规定向街办、乡镇支付代征手续费,严禁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十六条对街办、乡镇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解除委托代征协议,收回《委托代征证书》,注销委托代征登记,对造成税款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废止或修订,涉及委托代征税种、税目、税率等变化的,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及时修改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推荐第8篇:个体零散税收社会化征管情况汇报

个体零散税收社会化征管情况汇报 2010年开发区各代征点取得了零散税收收入1579.39万元,同比增长332%,其中国税增幅574%,地税增幅192%,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这些成绩的背后依靠的基层乡办的努力和税务部门的配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了加强对社会化征收工作的管理,开发区成立了以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张智海、国税局和地税局副局长为首的,以国地税各征管科长、各乡办财政所长为主的开发区社会化征收管理办公室,各乡办也同时成立专门负责机构,配备了专人负责税收社会化征管工作。名乡办护税办公室负责对各自境内的社会化征管房的统计,并配合国地税部门进行管理,同时负责境内的建安工程和企业的情况通报。

二、明确流程,强化征管

我区目前各乡办已全部和国地税部门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代征点设备迅速到位,快马加鞭的铺设专线,安装专门的社会化管理软件,同时财政局也安装管理软件,实现对各代征点的税收完成情况、票据使用情况适时监控。

各乡办在税务部门指导下,开展了境内税源调查,了解掌握了企业、个体和零散税收的税源情况,并进行了登记造册,为征收工作提供了依据。同时提请税务部门对调查出来的税源户进行税收核准,配合税务部分做好协查工作。

做好境内零散税收的及时清收工作,对短期型税收要做好动态管理,主动寻找税源。做到税收的颗粒归仓不外流。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办针对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积极采取了宣传纸、召开座谈会、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提高境内工商个体户的依法纳税的遵从度。税务部门也开展了多次的税法培训班,使代征人员和纳税人员熟悉相关的法律内容、执法程序,让代征人员和纳税人员都能做到心中有秆秤。

四、出台考核激励机制

2010年开发区国地财联合发文,出台了社会化征管工作实施方案,并下达具体任务,由国地财三家对各乡办实行千分制考核(2400分/ 年),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从操作程序、资料收集、税款征收和票证管理等方面,强化督查,严格考核, 并按文件严格兑现考核结果,考核得分低于1800分的,财政所年度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五、社会化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0年开发区的社会化征管工作虽然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但2011年的征收任务更艰巨,为此我们准备从以下几点开展工作:

推荐第9篇: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探讨

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探讨

近年来,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的必要补充,得到了长足发展,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对广开就业门路、活跃城乡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增加财政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出了积极作用。个体税收征收管理,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税务管理的难点和衡量税收征管水平的基点。目前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个体税收的“跑、冒、滴、漏”已经成为税务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个体税收征管基础薄弱,征管难度大,税源监控水平较低也是现实。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税务人员从思想上轻视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个体税收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低,2005年沙河口区国税局全年税收53788万元,其中个体税收3258万元,只占6%,个体税收收入的多少很难影响整个税收计划的完成。因此普遍存在对个体收收征管工作的轻视,认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值得,导致规章制度的建立不完善,管理标准的不统一。存在执法的随意性,工作中不能严格按程序办事,有的工作责任不是很明确,没能做到应收尽收。

二、个体纳税户纳税观念淡薄,税法知识匮乏。由于个体税收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部分个体业主认为自己只要能交一点税就行了,没有照章纳税的意识,没有树立起依法纳税光荣,偷逃税可耻的观念。也因此造成他们主观了解税收政策的愿望不强,对税收知识知之甚少。

三、征管监控难度大,管理欠科学。从目前情况看,个体户户数多,分布广,税源零星分散,每位个体税收管理员管理少则上百多则几百户个体业户,客观上造成税源监控水平大大下降。也就出现了有的个体户不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漏管户,有的不办理废业手续,造成税款和发票流失,还有部分业户利用发票玩猫腻儿,偷逃国家税款。

四、税收征管力度不够,营业收入核定难。一方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户大量增加而从事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相对在减少,造成征管力量不足,管理放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个体户偷逃税打击力度不够,不是因为人情关系未能按规定处理,就是个体户因资金困难无钱交罚款而不了了之。个体税收管理员对个体税收典调工作不重视、不认真,核定的营业收入额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往往不一致,导致个体税收负担普遍偏低。享受增值税不达起征点或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相关减免税手续后,就不如实申报缴税。

五、税负不平衡,导致税款流失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个体户的税收征管,大部分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由于在核定个体户销售额的过程中,缺少科学、合理、统

一、有效的办法,人为因素大,必然使各行业之间、各分局之间、各税务所之间、各专业市场之间,户与户之间存在税负不平衡。对定额户填开的发票金额超过定额部分只补税不及时调整定额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特别是对临界点的业户监控不力。这样一方面造成了税款的流失,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纳税人心理失衡,产生拒缴税款的逆反心理。

六、发票使用不规范,发票控制难。个体工商户数量众多,经营活动变化频繁,内部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缺乏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拒开发票,导致大量票外收入无从查实,失去监控。

七、建账征收户少,税收监控难。绝大多数个体业户不愿建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纳税户的核定定额与实际营业额相差较大,不建账可能带来“利润空间”,另一方面个体业户建账按实计征,怕加重税收负担,聘请会计人员又会增加经营费用和成本,还要定期接受税务部门的稽查,还不如“一定了事”永无后患。加之税收管理员对个体税收重视程度不够,一方面工作方法简单,怕建账带来征管麻烦,不如采取定额征收,另一方面征管力度不够执法不严,对应建账而未建账户处罚力度不大,导致建账建制难以全面推广。目前甚至出现很多原有的已建账、年销售收入上千万的私营以上企业,纷纷转为个体工商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针对目前个体税收管理的现状,笔者认为,要做好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应以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及统一定额标准为出发点,以发票管理、建账建制为主要手段,以税法宣传为保证,建立以诚信纳税为最终目标的管理机制。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全民纳税意识。税法宣传要坚持长期性,多样性,实效性。既要讲求时间持久化,形式多样化,又要注重实效。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广大纳税人身上,以不断的教育宣传增强全民纳税意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得到加强,将极大地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同时,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全方位立体化协税护税网络。通过协税护税网络,解决税收征管人员相对较少,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二、规范个体征管,认真做好税收典调工作。税收典调工作是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因此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税收管理员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深入基层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在个体工商户对自身经营情况自报的基础上展开典型调查,力求与个体户实际经营状况最大程度地接近。并对新办个体户的定额进行定期公告,个体户根据公告可以提出异议。这样既公开透明,又有利于公平税负,易于被广大个体工商户接受,建立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

三、科学规范定期定额标准,促进税负公平。在充分开展税收典调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适用的税收定额统一标准和管理办法,允许不同地区在一定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建议各分局之间、各税务所之间、各专业市场之间,经常性开展定额信息交流和沟通,尽可能杜绝由于各地区税负不均而引起的同行业间业户的非正常流动,达到税负平衡。

四、加强发票管理,促进以票管税。管好了发票就等于管住了税源,加强发票管理的目的就是提高征管水平。因此要花大力气抓好个体户在发票使用上的规范管理,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五方面的结合:第一是发票管理与纳税申报相结合,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设立发票缴验台帐,每次换票,必须登记个体业户发票的使用期限和开具的金额,业户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看发票的开具是否超过其核定的税额;第二是发票管理与纳税户管理相结合,尽快推行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工作。发现纳税人有违反使用发票行为的,除补税罚款外,必须限期整改或取消领票资格;第三是发票管理与规范行政处罚相结合,消除以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重补轻罚的不良现象,提高征管质量。第四是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如采取以发票抽奖的方式,消费者凭其拥有发票可参加税务部门的抽奖活动,从而进一步监控纳税人用票行

为;第

五、加强发票管理的日常辅导工作。定期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保管情况检查的同时对其用票行为进行辅导,规范用票行为。

五、重视个体工商户的建账征收工作。个体工商户都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共性,虽然他们对自己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水平心知肚明,但不愿如实提供给税务机关,由于其面广量大,经营方式隐蔽,经营手段灵活多样,难以控管。目前,对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确定,一般是根据纳税人同类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趋势而进行事前核定,因此,不能完全避免定额核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造成部分定额核定不实,而定期定额的局限性正好给某些业户以偷逃税的可乘之机。建账在许多方面可弥补定期定额的某些缺陷。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在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也完全具备了进行会计核算的能力。因此,税务机关还是要从鼓励个体业户建账的角度出发,不断规范其财务管理,提高核算水平,稳步推行个体建帐工作。

总之,个体经济税收不仅是税收收入中增长潜力较大的部分,而且也是当前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随着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体税收的潜力将愈来愈大,税务机关要把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与加强税收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加强管理与改进服务并重,实现个体经济税收的持续稳步增长。

推荐第10篇:江苏徐州个体税收经验集合

市局一分局巧用“四字”诀 促进服务人性化

市局一分局根据精管税源要求,结合个体专业市场涉税工作量大、信息传播骤快、覆盖面宽广的实际,设法通过服务扩大地税工作影响力,用理念带服务,用服务促效益,维护了纳税人的尊严,得到了各市场管理机构和入驻业主的工作配合。上半年,14家个体专业市场个体申报率攀上了99%的高峰,定额调高户120户,新增个体业户526户(其中有税户450户)。在日常工作中,服务立足人性化,巧用“四字”诀:

在服务需求合理上追求“快”,让纳税人感知税务服务的活力。在遵循限时服务的基础上,完善岗责体系,修订工作制度,优化审批流程,精减流转项目,全面实现“进一个门,作一次告知,推一条龙办结”,顺应纳税人需求,提高服务效率。

在服务形式改进上追求“活”,让纳税人感知税务服务的灵性。对入驻业主按规模大小和经营状况,采取纳税人组长负责制、委托代征员上门服务制和税收管理员定期巡查制,及时了解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需求,分门别类地为纳税人“量身定做”服务方式,做到经营初期宣传跟上,税务管理源头控制,政策宣传步步深入,征纳关系良性互动。尤其在调整定额、税款征收上维护公平公正,使纳税人心服气顺。

在服务内容丰富上追求“全”,让纳税人感知税务服务的天职。凡纳税人提出的各类要求,涉及税收工作的,努力事事解决;涉及其它领域的,在能力范围内,全力帮助纳税人协调解决。

在服务层面拓宽上追求“深”,让纳税人感知税务服务的悟性。创造轻松舒心的纳税环境,在平和中沟通来往,交流避免心急气躁而引发的端倪;把纳税人对税收的不惑解释在初始阶段,避免出现纳税人因误会而盲从的弊端;把涉税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多从对方着想,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避免出现博弈中的纳什均衡现象,提升互惠互利的双赢绩效。

徐州地税简并个体税收征期 推行个税委托代征新模式

日前,徐州市区的个体纳税人再也无需每月为纳税事宜来回奔波,他们的税款可以按季申报,由所属办事处或所在大型专业市场上门收缴,此委托代征及简并征期的征管模式,是徐州地税为个体纳税人做出的又一实事。

以往个体纳税人虽然可以办理信用纳税,但由于每年银行收取的账户管理等费用较高,所以大部分纳税人还是选择每月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宜。为降低纳税人时间成本,消弭纳税人烦躁情绪,徐州地税局在市区分局通过在核定环节,独管户推行由大集中系统自动根据经营信息电子定税,避免人情税,共管户在电子定税的基础上,与国税共同调查、核定定额,实现国地税同管;在征收环节,一方面在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和各区政府的支持下委托各办事处和大型专业市场代征税款,一方面实行简并征期,将月定额合并至每季度初一定性缴纳;在调整定额时,引入纳税人代表参与机制,增加纳税人的话语权,维护了公平的经营秩序;代征人员在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开展日常催报催缴和漏征漏管调查及停歇户回访等工作,初步形成了个体户籍应管尽管、个体税收应收尽收、个体征管规范的精细化管理的局面。

在徐州地税的统一部署下,全系统于7月份成功实现了对14家专业市场的首季征缴,率先在全省开出了第一张完税证,每季减少了2/3的开票量,实现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双赢。

徐州创新个税征管 实现征纳良性互动

日前,在徐州市服装专业市场经营服装生意的刘女士,不出市场便在市场个税委托代征点完成缴税业务。刘女士高兴地说,自从徐州市地税局在专业市场和社区居委会设立个税委托代征点后,纳税人每月无需奔波,税款就可以按季申报,由所属办事处或所在大型专业市场上门收缴,“真是太方便了”。

伴随着徐州多元化经济的迅速发展,商贸专业市场不断增多,目前徐州市区上规模商贸专业市场已增加到30多个,有个体工商户55000多户,需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来管理仅占总收入3%的个体户税收。这些市场内业户成分复杂、开、关、停较为频繁,户籍、税源不清,大量无证户成为征管盲区。针对这种情况,徐州地税根据业户分布情况,在户源清理和定额核定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社区居委会和专业市场管理办公室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加强了个体税收征管,方便了经营业户办理缴税业务。

为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徐州地税严格代征协议中规定的代征双方权利的使用和义务的履行,规范《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管理;要求代征市场有相应的代征税款台账,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分析、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坚决取消其代征资格。联合代征单位集中进行漏征漏管户清理,纳入正常登记管理后转入委托代征管理的模式,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源户籍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为了加强征管工作,设计开发了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监控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了共享数据、同步管理、及时监控,促进了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规范和完善。

为确保税赋公平,在核定环节,全面由大集中系统自动根据经营信息电子定税,与国税共同调查、核定定额,实现国地税同管,实现了国地税登记比对一致,解决了“两税税费”比对不对等、征管信息传递不及时等问题,使专业市场业户登记率、申报征收率达到了100%。在征收环节,一方面在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和各区政府的支持下委托各办事处和大型专业市场代征税款,一方面实行简并征期,将月定额合并至每季度初一并性缴纳;在调整定额时,引入纳税人代表参与机制,增加纳税人的话语权,维护公平公正,使纳税人心服气顺。

与此同时,还对入驻业主按规模大小和经营状况,采取纳税人组长负责制、委托代征员上门服务制和税收管理员定期巡查制,及时了解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需求,分门别类地为纳税人“量身定做”服务方式,做到经营初期宣传跟上,税务管理源头控制,政策宣传步步深入,征纳关系良性互动。

市局六分局坚持“三个到位”推进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改革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2日 访问次数: 7

信息来源:市局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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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大限度地适应市局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新体制,市局六分局以个体和零散税收社会化管理为突破口,对照省局“三个一流”考核标准,坚持“三个到位”推进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改革。

确保综合治税组织网络组建到位。分局领导班子负责与区综合治税工作小组的组织协调;管理科长负责与街道依法治税办公室的组织协调;税收管理员参与委托代征服务站工作建立起三级综合治税网络,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确保委托代征点落实到位。以街道办事处为社会化综合治税的基本节点,与区财政部门共同牵头成立综合治税办公室,参与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规范、流程,组织实施综合治税、委托代征及日常事务等社会化征收工作。综合治税办公室下设湖北路、七里沟、新世纪、火花等四个委托代征点。为保证代征点及时有效运转,在督促街道办事处保障委托征收人员及各类软、硬件设施迅速到位的同时,协调社区、村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分社区、村委会,按所在街道逐户登记“户连式”的税源户籍管理台帐,掌握基本情况,为各项工作按时展开提供客观、真实依据。

确保委托征收基础性工作梳理到位。结合泉山区个体税源状况,制订基础数据比对工作计划表,加快财政、国税、地税、各街道办四方联系,加快推行委托代征软件,对国地税个体基础数据进行差异比对,限期核准到位,确保迅速实现国地税联合委托代征。通过扎实、有效的措施,有力提升了个体税收征管质量,促进了个体各项税收增长,2011年1-5月份,该局组织个体各项税收665.65万元,同比增长10.81%。

市局五分局:坚持“五个到位” 全面推进个体税收委托代征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3日 访问次数: 38

信息来源:市局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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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以来,市局五分局坚持“五个到位”,全面推进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取得了良好的实效。截止目前,共计增加达起征点纳税人2000余户,月入库税收由月均1万元增长至15万元,累计增加税收收入近百余万元,征收率和入库率均达到100%,保证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实现了社会综合治税的倡导方、提供方和接收方和谐共赢的局面。

争取各界支持,构建机制到位。该分局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了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机制。一是搭建个体征管平台。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了鼓楼区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负责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的管理。二是实施部门联动。与国税部门沟通建立了协作机制及在该机制下所搭建起的良性互动的信息沟通平台,签订了委托国税局代征门临开票部分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协议书。三是构建专业市场委托代征新模式。分局与以红星美凯龙为代表的8家专业市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构建起专业市场委托代征新模式。四是实施税源网格化管理。对个体税收、房屋出租等零散税源的社会化管理推行税源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分局管理科、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力量,实现个体零散敏感税源管理全覆盖。

建立长效机制,制度建设到位。为建立综合治税工作长效机制狠抓了四项制度建设。一是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综合治税工作会议,分析全区个体税收收入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任务。二是信息共享制度。加快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委托代征办公室与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之间的联网,及时传递、交换有关税源管理信息,及时通过信息比对办理纳税登记,增加税收收入。三是重要税源行业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专项集中检查,及时掌握重要行业的纳税情况。四是税源统计制度。加强税源属地管理,建立台帐、巡查、登记、汇总各类涉税信息,及时分析上报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效防止税源流失。

落实风险管理,分类管理到位。分局积极落实风险管理,按照规模、行业等因素对税源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用于风险大的纳税人和涉税事项,对税源管理事项按行业分类,按照“依事项设流程,依流程设岗位,依岗位定职责”的思路,实施分事项管理,充分利用社会人力资源,实施综合治税,优化了人力资源配置,从过去的地税部门“单兵作战”变为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作战”,节约了征管资源,实现了税源管理的转型升级。

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税收服务到位。分局立足于为个体经济发展服务、为全民创业服务,充分利用社会化管理的平台和网络,和协作部门一起,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和其他服务。通过国地税联合征管、税务和其他部门联合协作,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办税、办事负担。利用信息共享、集中管理、统一执法的条件,进一步公平个体工商户税负,努力做到了让纳税人满意。

推进公开公平执法,民主评税到位。通过吸收政府、机关部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管理,以“纳税人之家”为平台,主动引入其他熟悉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的部门参与核定工作,如市场主办方、行业协会、社区委等社会资源,全过程接受纳税人监督,集体审议最终核定结果,保证定额核定公开、公平、公正,既形成了管理和服务的合力,又推动了公开公平执法,有效地防止了地税部门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树立了地税部门良好的形象。

第11篇:区个体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

区个体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

1、个体户和市场的基本情况

2009年1-5月,我局共管辖专业性市场14家,21个乡镇街道,共计个体工商户13750户(其中起征点以上5416户,占总个体户数的42%),

2、2009年1-5月收入情况、增减的主要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措

2009年1-5月收入1878.8万元累计为上年89%,已经采取的措施起征点以上定额调高20%。

3、政策调整对个体税收的影响程度

1、征收率下调影响2009年1月份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为3%,在个体工商户定额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下降税收收入25%以上,换算成个体税收1000余万元。08年我局超过定额申报的个体户每月500户左右,税款近50万元,征收率下调后,申报同样的销售收入,超定额部分预计每月税收收入减少10万元,全年影响税收下降近120万元。

2、认定标准变化对个体税收的影响 。2008年,我局达到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数为138户,税款达900万元。

4、个体定额调整初步打算(下半年实施)

起征点以上定额调高30%以上。

5、个体户营业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处理办法和建议

我局认为个体工商户销售额在达到新认定标准后,绝大多数不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而是采取人为控制并分散销售

收入的方式,比如将需开票的销售收入分解到多本税务登

记证上开票,并确保每本证的开票量低于认定标准;又或

者在达到认定标准后进行注销,并重新领取税务登记证的

方式。

6、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征管改进措施

加强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日常巡查,充分发挥纳税人所

在街道、乡镇等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及时掌握该类纳税

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与动态,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及时进

行定额调整。

7、下半年收入预测,以及对加强个体户和市场税收征管的建议措施 由于个体定额的总体调整因为征收率的下调,两相抵消,实际定额税款调增为零,无法提供税收增长,而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减收因素又将使我局个体税收下降1000万元以上,所以今年我局个体税收会有较大幅度下降,总体形势不容乐观。为此,我局准备在挖掘新增税源、加强个体征管上下功夫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措施。

(一)健全协税护税组织:要按照《协税护税章程》的要求,建立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形成对个体集贸税收齐抓共管态势。各地要密切同地方党政部门的关系,取得他们对个体集贸税收征管工作积极支持;要加强与银行的配合,积极推行税银一体化;要不断巩固和扩大

协税护税网络,坚持专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发展与街道、乡镇及其他部门的协作关系。逐步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制度和奖励制度,形成对个体集贸税收综合治理的态势.(二)国地税协作:要按照《国地税协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紧密国地税配合,确定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规范工作行为,开展协税护税组织管理、日常工作协同、户籍管理、定期定额户管理、市场税收管理、漏征漏管户检查、税法宣传、延伸服务等工作。

(三)加强市场税收管理:要按“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参与、社会协同”的模式,开展市场税收的整顿工作,以进一步加强市场税收的管理。

(四)科学合理调整定额:一是要规范定期定额评定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透明;二是要抓基础信息的正确性工作,对于新办户一定要实地核实,正确录入;对于已录入有误的,要逐步纠正;三是要按结合个体五单工程考核的有关指标,结合收入、调整幅度等情况,来分期分批调整定额。

(五)强调规范执法工作:要按照规范执法的要求,对现行工作进行梳理、检查,重点要围绕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发票代开单位管理、漏管市场检查等工作开展。

(六)进行工作质量考评:为激励个体集贸税收管理人员提高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提升我局个体集贸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区制定了《个体集贸税收管理工作专项考核办法》,将按季对各地个体集贸税收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前两名予以表彰。要求各

地深化、细化考核工作,明确考核工作职责,将有关考核指标落实到每个相关岗位。

第12篇:税收工作计划

200年,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全局,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和“十一五”时期税收工作的基本思路,认真做好今年的各项税收工作,为支持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全面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切实加强税源分析。树立

现代税源分析理念,从入库税收的分析转变侧重应征税源的分析,注重扩展知识面、扩大信息量、加强交流学习。拓展分析思路,从全国生产、贸易形势的变化和进出口形势的变化分析大连税收收入的情况,对增值税的分析要扩展到整个增值税链条形成过程的分析,量化大连地区税源转移和税源滞后对收入的影响。改进税收分析方法,强化税收预测,做好税收计划编制和分配工作。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工作,保证税源监控的数据真实可靠。在深入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纳税评估指标及预警参数,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建立和完善依托信息化手段的纳税评估预警系统,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系统评估。积极推进税控收款机工作。进一步搞好国、地税局之间的配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支持配合,依法推进协税护税工作。切实加强各税种管理。不断扩大网络化管理的覆盖范围,做好“一机多票”的推广工作。落实总局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实现票、表、税比对。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强化稽核比对。将除商业零售业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并实行票表比对。完善管理办法,强化消费税重点税源管理。做好税基核实工作,改进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完善预缴办法,加强汇算清缴,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抓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城建税的征收工作。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完善跨国公司税收管理措施,加大反避税力度,落实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加强发票管理。

二、严格税收执法和监督,不断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切实规范税收执法。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税务系统的具体实施措施。严格遵循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正确认识和处理税收计划预依法治税的关系,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法和管理规定。严格税收执法监督。继续清理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努力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做好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软件试点工作,推行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组织开展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为主要内容的税收执法检查,对各类减免税、退税、抵扣及发票发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配合审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力度,严厉查处需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可抵扣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偷税等案件。加强对房地产业、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的专项检查。加强案例分析和专项检查总结,完善管理办法。做好欠税管理和清缴工作。继续强化税法宣传教育。认真开展第1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税收公告、金贝网站、法规汇编、信息港、12366服务热线、新闻媒体和税法进社区等宣传渠道,加大税法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力度,不断强化全社会的税收法制观念,提高税法遵从度。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熟悉办税程序。进一步搞好办税服务厅建设,改进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推进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要进一步清理简并报表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合理简化办税环节,提高办税效率。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全面推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

积极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做好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落实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有关税收工作,抓紧清理到期的优惠政策。完善税收征管机制。理顺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办税服务厅和管理部门之间要切实加强工作联系。管理部门要将工作中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线索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在查案中发现征管上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理顺综合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实行综合管理,一个口子面对纳税人搞好征管和服务工作。处理好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和制度。加快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推进税

第13篇: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构想

强化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构想

一、当前个体税收的征管现状

2003年5月,全市对个体税收增值税起征点由800元调整为2000元,就全市来说,对个体纳税业户的税收征管都逐步规范起来。但是,就目前的征管现状看,无论是从发展经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还是加大征管力度、提高征管质量等方面都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一是征管成本高、收入少的现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从总体上看,个体征管的户数减少了近1/4,可征管战线没缩短,征管人员未减少,管理费用没降低。从全市情况看,仍然用了1/3的人员征了1%左右的税款,有的县级局用51%的人员征了0.89%的税款。二是对涉税矛盾集中的问题仍然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市面上个体户多,但大多是旧城改造后把新居的一楼、储藏室装成了铺面,况且这些业主多是城镇低保线以下的无业人员、下岗人员、企业改制后未就业又未领到下岗证的失业人员,他(她)们既无资金又无市场竞争能力,经营收益极少,虽有爱国之心,却极难支付日益繁重的国税、地方税,工商、检疫、治安等费用,征纳双方一方面要严格执法,一方面要为维持基本生活而软缠硬抗,矛盾不断,加上基层征管机构对月销售额在2000元上下的界定非常困难,有的单位为了回避矛盾,竟然采取将不足起征点的业户改为按季汇总缴纳,或将原来月纳税额在1000元左右的业户定额提高为2000元以上,以减少工作量,变相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三是投入的精力多,得到的同情少。有

的基层分局长,一个星期处理三起个体税收征纳纠纷,有的分局为了征收几十元税款受到不法纳税人的刁难、围攻甚至辱骂、殴打而求助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时,得到的回答竟是为了社会稳定,可以受委屈,可以不征税,实在是得不偿失。

二、继续调整个体税收起征点是强化征管质量的有效途径 当各级都在下大力探索如何提高征管质量的时候,反复研究如何使个体定额核定体现公平、合理的时候,笔者认为,继续适当调整个体税收起征点是当前提高征管质量的一条有效途径。其主要理由是:

1.适当调高个体税收起征点是贯彻税收经济观的具体体现。经济是税收的根本,也是税收的源泉。要将税收征管置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下进行分析,当前绝大多数的个体户所从事的都是第三产业,即饮食服务业,这一产业本身就是我国的新兴产业,需要大力扶植发展。如果将这些个体小户放开,使其迅速发展,必将促进第三产业速度的加快,就会为税收增加源源不断的税源,形成经济增长税收增加的良性循环。

2.适当调高个体税收起征点是落实下岗职工政策和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民心之举。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调整和改组,大量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大都集中在个体经营队伍之中,能够使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也减轻了国家的压力,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3.适当调高个体税收起征点是降低税收成本、激活人力资源的有效途径。如果将全市的个体税收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全

市的个体税收就会相对集中在城乡主要街道或专业市场,征管战线就会自然缩短,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征管成本高、人员少、管不好的现象就会迎刃而解。

4.适当调高个体税收起征点是强化税收征管、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有力措施。对调整后的个体业户全部实行建帐管理,其征收、申报、使用发票等项程序,同其他纳税人一样纳入微机系统规范管理,将会大大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速度。

那么,个体税收起征点调到多少为宜,调高后会不会影响税收任务的完成?答案是:调到5000元为宜。只要加强征管,将不会影响税收任务的完成。

一、以大补小,弥补税源的减少。就目前看,个体业户中的漏征漏管户不少,但所偷税款不多。倒是有一定规模的批发户、专卖店、煤炭等营销大户利用各种手段偷税,新泰去年以来查了几个大户,罚补税额都在十几万元以上,一个经营大户抵上百个小户。因此,管住了大户就弥补了因定额调整而相应减少的税源。

二、以票管税,抓好季节性增收。以前对以票管税好像单纯理解为以发票控制税款缴纳和清理欠税,或者以此作为核定业户月销售额的依据。而今,我们完全可以拓展为控制零散税收的手段,凡一次性经营收入超过150元又需要开具发票的,(除正常使用发票的业户外)都须到征收厅缴税开票,特别是抓好季节性销售活动,增加税收。

三、以查促管,搞好堵漏增收。对暂时达不到起征点的业户,不是放任不管,可以通过定期摸底调查,行业排查、接受举

报检查等方法,对达到起征点后的纳税户及时予以调整,纳入规范化管理,以保证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14篇:招远市地税局强化个体税收专业化管理

招远市地税局强化个体税收专业化管理

招远市地税局实施属地分类管理基础上的个体税收专业化管理,1-10月份,个体办证业户增加了318户,个体税收入库983.03万元,同比增长40.41%。

一是实施专业化操作模式。对外实施\"属地\"和\"分类\"管理,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后,市区及城乡结合部的个体户合并至个体处统一管理,并配备了管理人员14人,按照\"属地\"和\"分类\"相结合的方式,专门管辖城区个体业户的税收管理。对内严格监督考核,设立税源管理岗12人、室内基础岗2人和税源督查岗3人(兼)。将辖区划分12个责任区,管理责任明晰到人,实现能岗对应和绩酬挂钩,严格考核奖惩。

二是强化属地分类管理。纵向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挖掘个体大户纳税潜力,提升个体中户纳税水平,提高个体小户征管质量。横向突出行业管理,通过调查,确定了的水产、家具、娱乐业、加工业等10大重点管理行业,分门别类地对行业内各纳税人的经营地段、等级、经营系数进行客观定位,准确掌握纳税人经营面积、雇工人数、工资、水电和租金费用等支出情况,通过投入产出法、以耗控产、以产定销等办法,对纳税人的营业收入进行准确匡算,科学合理地核定税收征收标准。1-10月,先后对定额不到位的93户调高了营业额。

三是强化各专业市场管理。对金城广场、站前批发市场、商业城等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个体户进行清查摸底,摸清各市场的全部经营摊位、空摊数量和业户生产经营等情况,通知新业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加大对无证业户清理整治力度。根据各市场的经

营规模、经营内容、行业特点和管理水平,逐个市场写出调查分析报告。强化与各街道办事处、工商部门、市场管委会的配合协作,加大委托代征工作力度,辅导做好代征税款工作,保证各市场代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15篇:用心服务开创个体税收征管新局面

用心服务开创个体纳税服务新突破

纳税服务是税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对税收征管的加强,对税收收入的增长,对税收环境的改善,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之所以把个体税收征管中的纳税服务单独拿出来探讨,是因为个体税收征管中的纳税服务在现阶段而言还是一个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个体工商户多面广、税收征管难度大、偷逃税现象严重、征纳矛盾突出等问题,不仅制约了个体税收的规范管理,也成为制约纳税服务质量提升的瓶颈。如何通过优化纳税服务来融洽征纳关系,从而促进个体税收的规范管理,如何提高对个体户的纳税服务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热心是服务个体户的基础

缺乏热心的服务是苦涩的、表面的,有了热心,就会有笑

脸,有了笑脸,就会有好形象。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最基层部门,几乎所有税收政策的执行、纳税服务都离不开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整个税务机关的形象。因此,要从思想上树立正确的观念,充分认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成分中的一种,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建设的组成部分,我们在履行执法、服务环节上,要有足够的热心,经常询问个体户的经营情况,主动与他们沟通,尊重他们的合法经营活动,热心帮助他们了解掌握税收政策,自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提醒引导他们依法诚信纳税。在日常税收管理活动中,每一

位税收管理人员始终要以满腔热情的态度接待好每一位个体户。一个微笑、一声问候、一杯热水、一句关心,都能拉近与个体户的距离,积极处理好每一件事,应该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以一颗炽热之心赢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二、耐心是服务个体户的前提

基层税务所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户数多、业务广、对象杂,经营人员的文化素质、法律观念、年龄结构参差不齐,社会背景复杂,基层税务所在实施税收管理活动中,一件事多次提醒也未必能奏效,还有外来经营人员语言“南腔北调”,在政策解释、纳税辅导会上出现语言沟通障碍,税收管理员在个体户身上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没有足够的“耐心”是难以胜任此项工作的。在现实工作中,我们的税收管理人员要练就一身超越自我的耐力,以包容之心、宽宏之度谅解他们的牢骚,心平气和、不厌其烦与纳税人“交流”。不仅要“交流”语言,还要“交流”感情,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讲清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享受减免税等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个性的人,采取灵活的管理与服务措施,从辅导填写一张税务登记表、一张纳税信息采集表、一份免税申请书等基础做起。遇到纳税人不会填写的,要手把手教他们如何填写,不会写的字要代替他们填写。在税款征收上,更要讲清定税的程序、依据,从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计税方法、税额计算等多方面耐心做好解释,让个体户感到他们人格受到尊重后的温暖,缓解各种矛盾的发生。

三、公心是服务个体户的根本

正是由于个体工商户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人员结构复杂,

“穷富”悬殊差距大,攀比心态各异,对纳税的态度非常微妙,多一点少一点都可能会引起他们的质疑甚至抵触。因而,无论是在执法环节,还是在服务环节,仅凭对他们的一片热情是不够的。税收管理人员要对他们一视同仁,决不能以个体户的“大小”、“穷富”另眼相看,要抱有一颗“公心”坚持依法征税,秉公执法。还要有同情弱势群体之心,高看他们一眼,用公平之心给他们以鼓励、以信心。特别在核定个体户的税额时,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抛弃私心杂念,不征人情税,不收关系税,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待每一位个体户,让他们看有所看,比有所比,想有所想,缴明白税、缴公正税、缴顺心税,这样才有说服力,工作才能有成效,纳税人才会信服你,真正体现公正执法是最好的服务理念。

四、细心是服务个体户的关键

“细节决定成败”。在个体户的税收征管服务工作中,多

年来形成的粗放式管理和简单化服务,是纳税人对我们工作不满意的重要方面,而很多问题都出在责任上,细心是提高责任意识的关键。在很多人看来,个体户简单好应付,税一核定,监督他们把税缴了就行,不用报资料,不用看报表,不用搞汇算,少了许多麻烦,特别是很多“小个体户”,更是一年半载见不了几面,对他们的实际情况了解掌握得不细,往往由于忽视了对他们的服

务,管理难度不断增加,核定的税款征不上。因此,无论是管理还是服务,都要掌握主动权,变被动为主动,利用一切时间(包括双休日)多下户,深入到个体户中去调查研究,注意细心观察,认真听取调查对象的具体经营情况,通过明察暗访、审核发票、讯问查验,不放过一个细节,从而真实掌握一些实际情况,做到有根有据、有理有据,适时对其进行定额调整,该调高的调高,该调低的调低。对下岗再就业等应享受优惠政策、经营困难、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户,应主动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细微之处见真情,以细心促细化,以细化促成果。

总之,心到服务到,我们在广大纳税人中会迎来更多的支持和理解,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纳税服务新突破,才能更好地完成区、市局赋予我们基层税务所的光荣使命。

三桥地税所

第16篇:农村个体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农村个体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随着国家经济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税收调高起征点和降低征收率等税收政策逐步实施后,我县城乡市场的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其中个体税收经济因其投资小、运转快等优点,更如同雨后春笋般散布在城乡市场的角角落落。个体经济的发展虽说活跃了市场,但同时也给我们国税部门带来了征

管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所以,如何加强我县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使之既能促进我县城乡个体的经济持续发展,又能防止税收的跑冒滴漏,这也是摆在我们国税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我县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现状与原因

1、个体税收管理模式仍处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现在个体税收征管主要还是以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进行按期征收的管理模式为主。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存在着地区定额不平衡、定额偏低、定额不够科学、征管的深度和力度不够等弊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管理机制,虽然现在税务机关在核定个体税收定额时已逐步采用电脑核定,或采取以分局为单位集体评定等方法,但在个体水收定额过程中仍然难以避免地渗透进税务管理人员的个人感情色彩,特别是纳税人的起征点调高后,纳税人税款征不与不征、征多征收少,也多多少少地包含一些管理人员的个人色彩,影响了个体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纳税人对此意见较大,这样既增加了工作难度,同时也有损国税部门的整体形象。

2、纳税环境有待改善,纳税意识有待提高。由于个体税收征收额少,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尤其是纳税起征点的提高和征收率的降低,部分税务基层工作人员对一些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或是爱管不管,或是懒于管理。加上个体纳税人依法足额纳税观念普遍比较淡薄,更使得一些纳税人心里想着自己未达到起征点而不用完税。法治公平、高效的纳税环境还未形成。

3、建帐建制工作困难重重。目前我县农村个体税收的定额普遍较低,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因为税源调查不到位,税负核定不据实,对建帐工作缺乏信心,有畏难心里,认为工作开展难度大等因素,也有纳税人因当前市场竞争激烈,无序竞争的现象时有出现,相当多的个体户以压低销售价格来提高竞争力,甚至出现用亏本销售来占领市场、招揽顾客、普遍出现经营销售不开发票等现象。并且大多数个体户自身素质不高,本身无建帐能力,加之少数建帐户的实际税收负担率明显高于定期定额户,公平纳税的环境没有形成,影响了纳税户如实记帐的积极性。

4、漏征漏管户依然存在。虽然税务机关每年都要开展不同程度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检查活动,但是由于个体户经营情况变化较大,尤其是城乡结合部、边远地区的个体户,存在着个体户自行停业,新增户没有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等现象,使得漏征漏管户不断出现;特别是今年国家再次降低征收率后,出现了有的个体户开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既不到我们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又不主动申报缴纳应纳税款;还有部分用票户利用发票做手脚,或是建假帐,应付税务部门检查,造成税款流失。同时税务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还未形成有效的动态管理,使得漏征漏管户的数量难以下降。每年税务机关都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开展户籍巡查,而个体征管工作的效率却难以提高。

5、考核措施不到位,岗位工作量不平衡,部分税务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现在一些税务部门对个体税收管理岗位的考核只做表面文章,重形式而不重视实质,如对登记率、申报率考核等。个体税收管理大都是按块、分片区管理,而各片区之间个体户的经营状况、纳税意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如单纯以统一的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等作为考核指标,势必造成苦乐不均,影响部分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

6、税法宣传不到位。每年我们国税部门在税法宣传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收效并不十分明显。由于个体税收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利益,偷逃税就成为必然现象;当前加强税法宣传就显得十分重要,但在多年的宣传税法过程中,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现象;每年只有在“税法宣传月”时,才能在媒体上听到或看到税务人员宣传人员宣传税法的情景,很难使税收宣传工作深入到具体的纳税人,更别说深入到普通的公民了。所以许多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

二、解决办法与对策

针对我县农村个体纳税户税收管理的现状,如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笔者认为:依托计算机强化税控管理、加强政府部门间协作、加强税法宣传等都是加强此项管理的有效途径。

1、以信息技术为载体,促进个体税收管理手段精细化。近几年来,税务机关运用金税工程实行电子办税,切身感受到电子办税是国家税收实现公平,便捷高效的最佳载体,是税收管理精细化的依托。实践证明,推行个体税收精细化管理,将信息技术引入税源监控是有效的管理手段。我觉得农村分局,首先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技术,广泛地同工商、地税

第17篇:浅谈个体税收的税负公平问题

浅谈个体税收的税负公平问题

——在垫江县地方税务局的实习体会

2011年9月,我到垫江县地方税务局进行了一个月的工作实习,主要参与了个体税收管理工作,对现阶段基层税务机关的个体户税收管理有了一定的了解,特别是对个体户税收的税负公平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和思考。

近年来,随着垫江县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发展迅速。截止2011年9月,垫江县个体税务登记总户数为5245户,占全县纳税户的86%。2010年垫江县地方税务局个体户税收为895万元,占全局税收的

2.18%。个体税收虽在整个税收中的总量不大,额度不高,但因其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最能透视民情、体现民意,一度成为税务管理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成为衡量各地税收征管水平高低的一个基点。

目前,税务机关对绝大多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实行的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在个体户税收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核定营业额,然后根据营业额的多少将个体户分为达起征点户和不达起征点户。对达起征点户根据核定的营业额全额按照相应的税率征收税款,即“既管且征”,而对于不达起征点户的营业收入免征税款,即“只管不征”。目前,重庆地区的起征点为营业额每月5000元,并有可能在短期内上调到10000元,上调方案正在论证中。

公平税负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公平税负是现代税收的重要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为税收四大原则之首。如何加强个体户的税 1

收管理以实现公平税负,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思考。

一、正确执行起征点税收政策,是实现个体户税负公平的前提 截止2011年9月,垫江县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个体户中达起征点户数为1265户,占总户数的24.12%。虽然达起征点的户数不多, 个体税收却是逐年大幅递增,年均增长幅度在30%以上。其原因有二:一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收入的自然增长;二是随着国家优惠政策的扶持到位,原有不达起征点户经营规模的不断壮大,已从原来的不达起征点户培养成达起征点户,甚至变成纳税大户,这充分体现了合理设置起征点所带来的宏观调控作用。

因此,我们要准确界定达起征点户和不达起征点户,对达起征点的户要按规定核定税款,足额征收;对不达起征点的户,仍然要按规定核定营业额,加强日常管理,一旦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及时列入正常征收管理范围,这是实现税负公平的前提。

二、规范个体户定额核定方法,是实现个体户税负公平的关键 目前,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个体户营业额的核定,其依据和标准往往是历史性定额或参照同地域、同行业、同规模等因素,缺乏科学、合理、统

一、有效的办法,加之人为因素,必然使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税负不平衡。作为税务机关,在核定税额时,同一行业看地域的好坏、同一地域看生意的好坏,尽管考虑得很周全,却难以满足各个纳税人的心意。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科学、公平、公正、公开核定税款,使个体户的税负公平合理。

在个体户的营业额核定上,如何核定营业额以及核定多少税款是税务机关解决的首要问题。如何核定营业额是方法问题,而核定多少税款则体现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征管水平;其次,核定税款要体现

2执法的公平、公正性。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成熟,对经营者来说更需要公平竞争的环境,税收也是纳税人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之一,而且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所以税务机关在确定核定税款方法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依法、公平、公正、公开。

对达起征点户来说,营业额相对较大,但因未建账或账务不健全、不真实,其真实的营业收入往往游离于税务干部视线之外,想掌握这部分纳税人的真实营业收入确实很难。这种情况下,定额必须有相对科学、合理的“参照物”。由于90%以上的个体经营者聚集在各类市场或主要街道上,经营行业也相对集中,经营面积大小、租金的多少以及其他固定性费用都有据可查或有据可参照。因此,应分行业、分地段进行典型调查测算,在掌握大量测算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影响纳税人营业收入的客观要素,制定科学、客观的定额评税体制。

市场(或街道)规模、市面等级(可以单位面积房租来体现)、经营面积、行业平均利润率、从业人员、运输工具等六大要素是影响纳税人经营收入的主要因素,而经营规模的大小、经济效益的好坏也是通过这六要素来体现的,前面四要素是客观的、也是经营的基础,而第

五、六两要素则是在前面四要素基础上体现出的经营规模、经营效益。税务机关可将六大要素赋以影响经营收入的参数,通过计算机建立一个核定营业额的模型公式,然后将纳税人的信息采集、输入计算机,就可计算出一个比较准确、合理的定额。

三、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实现个体户税负公平的基础

好的税收政策、规范的定额核定方法,要依靠税收管理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税收管理员必须经常深入第一线,做到腿勤、手勤、眼勤、嘴勤,才能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真实信息,不断提高典型业户的调查面,为个体户定额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3税务管理员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税收服务意识,在工作中注重加强税法宣传,多与纳税人沟通,进一步融洽征纳关系;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做到手莫伸,嘴莫贪,切勿因蝇头小利影响公正执法。 “天下不患贫而患不均”,我们在执法中要力求“一碗水端平”,拼弃一切私心杂念,杜绝人为不公正因素,从执法源头保证个体户的税负公平。

四、严惩税收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是实现个体户税负公平的保障

当前,对个体户的管理缺乏深度,管理人员疲于应付。其原因:一是个体户多,而税收征管人员太少,人少事多矛盾尤为突出,税务管理人员没有足够时间保证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二是征管队伍不强,个体户管理员都是老同志,有的税务所甚至将临时驾驶员安排去管个体户。三是专业业务水平相对薄弱,年龄大的同志和临时工其业务水平很难独立适应现代化的征管要求。四是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税务机关的文明创建要求越来越高,除重大的、突出性违法案件依法办理外,其余征管上的矛盾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采取强硬的打击措施,打击力度不够。

基于上述诸多因素,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无法得到充分保证,在治税环境上往往形成“恶性循环”。在短期内无法增加足够年轻的、业务水平高的征管人员的情况下,也必须要保证打击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专业队伍的人员。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起到“惩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不断改善治税环境,提高征管工作效率。

总之,如何实现个体户的税负公平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内外兼顾,标本兼治,努力实现税负公平,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使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

第18篇: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

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

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现结合本职工作对农村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粗浅地认识。

一、农村税收征管现状

(一)税源零星分散,纳税户难以控管。双湾税务所总计129户固定个体纳税人中,有近三分之二多的纳税人分散在村队进行生产经营,各村队还分布有近40户零散户,税源较为分散。在村队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大都是以农业为主,以经营为辅,大多利用农闲及早晚时间经营,窗口经营、流动经营较多,由于经营的季节性和经营情况的好坏,纳税户经常变换经营范围,发生停业、歇业、转让等行为,很少有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和停歇业手续,使税务机关难以真正掌握户籍变动情况,难以发现,难以控管。

(二)季节性税源多,纳税意识亟待提高。在管辖的纳税户中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小商店、小饭馆、小修理店等家庭店较多。这些经营户场所基本在农户自己家里,生产经营集中在几个月,加上纳税意识较差,主观上不情愿纳税,极少主动上门申报缴纳。如果税务人员找上门,就把门关上,甚至恶语伤人,将税务人员拒之门外,因为店面在家里,税务人员也不好强行进入。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变成了自由申报纳税,查到就拖,查不到就躲,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亟待提高。

(三)办理停歇业的意识较差,停歇业后又难以跟踪管理。农村很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于受知识、观念等原因的影响都不能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又受农忙的影响不能连续经营,又不前来主动办理停歇业审批手续,因此税务机关在征税和处罚时经常引起征纳双方的矛盾。另外纳税人只是将经营作为副业,很难形成规模,农忙则停,农闲则营,即使办理了停歇业,停歇业也很频繁,由于距离较远税务人员跟踪检查难度较大,也增加了税收成本。

(四)起征点的调整,使征纳双方矛盾变得突出。自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双湾镇辖区所有国地税共管个体纳税户(101户)都免征了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有些业户国税实行随时调整定额的办法管理,即隔一两个月征一

次税,但地税不掌握情况,等待情况摸清楚后追征地方税款时,由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对地税的抵触情绪加大,无形间使地税征管的难度加大。

(五)现有征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今年,为了减少征收成本,双湾税务所办公地点搬迁至市区办公,但由于人员只有两人,又要在办公室接待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又要进户进行日常检查,经常出现顾头不顾尾的现象。另外现在起征点调整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户数将大为减少,双湾税务所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纳税户达90%,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户数达95%以上,而且95%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了简并征期。虽然纳税户数减少,但管理工作一点也没有减少,致使有些工作不能按照精细化的要求完成,从而影响了整体工作的提高。

二、加强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加强农村个体税收征管总的原则是:规范镇区个体纳税户,抓住乡镇重点纳税户,清理村队经营隐蔽户;在申报纳税方式方面,积极推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等多元化申报功能,更好地方便纳税人。

(一)扩大巡回征收和简并征期,减少停歇业次数。农村纳税人大都以农业为主,以经营为辅,农忙种地,农闲开店,流动性较大。因此建议对于村队纳税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简并征期,采取一次性巡回征收的方式,每年按八或九个月征收税款(一次性扣除假期),不再办理停歇业,这样就会减少纳税人停歇业的次数,降低管理的难度。重点是做好征收台帐的登记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税源的普查工作。因为农民新开的小商店、小吃店或小加工修理铺很少主动到税务部门进行开业登记和纳税申报,所以存在漏征漏管现象。为此建议应做好源头控管,每年税务人员要分几次深入乡村全面开展一次税源调查,建立和完善零散户征管台账,对新增个体户按税法规定给查补税款,而后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广大农民对税法知识较陌生,有的农民认为收费也是税收,认为工商收了税务就不应在收,对税收概念认识不清,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更是不清楚。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双湾的90%个体纳税人都达不到起征点免征了增值税,正是由于对税收政策认识不清,他们认为什么谁都应该免。包括房产税和土地税等。税务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时,有的农民拒绝缴纳,甚至漫骂。为此,建议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工作。首先,税务部门不仅要充分利用税法宣传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而且要把税法知识宣传贯穿于整个税务工作始终,

常抓不懈。其次,建议利用农村的广播站、文化站等宣传部门,以及冬季集中教育,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对基本的税收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四)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农村税务人员的思想观念要转变、工作作风要扎实、工作方法要创新,要换位思考,把纳税人当作税务人员的衣食父母,全面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农村税务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

办,每月10日前电话提醒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事宜,同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更重要的是税务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不收过头税。

(五)合理设置征管机构。建议充实农村税所人员,起码应达到在下户进行日常检查时,办公室应有人值班接待纳税人并办理相关纳税事宜,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建好台账,实行巡回管理,及时掌握经营动态;积极推行推行多元化申报和委托代征,解决农村纳税人申报纳税难的问题。

第19篇: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

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

当前,全市地税系统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年初提出的“11216”的工作要点,结合省局数据大集中工程的实施,通过各项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细化管理。但由于农村受地理、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农村税收征管工作在数据大集中工程实施后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点多、面广、难度

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现结合本职工作对农村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粗浅地认识。

一、农村税收征管现状

(一)税源零星分散,纳税户难以控管。双湾税务所总计129户固定个体纳税人中,有近三分之二多的纳税人分散在村队进行生产经营,各村队还分布有近40户零散户,税源较为分散。在村队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大都是以农业为主,以经营为辅,大多利用农闲及早晚时间经营,窗口经营、流动经营较多,由于经营的季节性和经营情况的好坏,纳税户经常变换经营范围,发生停业、歇业、转让等行为,很少有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和停歇业手续,使税务机关难以真正掌握户籍变动情况,难以发现,难以控管。

(二)季节性税源多,纳税意识亟待提高。在管辖的纳税户中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小商店、小饭馆、小修理店等家庭店较多。这些经营户场所基本在农户自己家里,生产经营集中在几个月,加上纳税意识较差,主观上不情愿纳税,极少主动上门申报缴纳。如果税务人员找上门,就把门关上,甚至恶语伤人,将税务人员拒之门外,因为店面在家里,税务人员也不好强行进入。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变成了自由申报纳税,查到就拖,查不到就躲,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亟待提高。

(三)办理停歇业的意识较差,停歇业后又难以跟踪管理。农村很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于受知识、观念等原因的影响都不能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又受农忙的影响不能连续经营,又不前来主动办理停歇业审批手续,因此税务机关在征税和处罚时经常引起征纳双方的矛盾。另外纳税人只是将经营作为副业,很难形成规模,农忙则停,农闲则营,即使办理了停歇业,停歇业也很频繁,由于距离较远税务人员跟踪检查难度较大,也增加了税收成本。

(四)起征点的调整,使征纳双方矛盾变得突出。自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双湾镇辖区所有国地税共管个体纳税户(101户)都免征了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有些业户国税实行随时调整定额的办法管理,即隔一两个月征一次税,但地税不掌握情况,等待情况摸清楚后追征地方税款时,由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对地税的抵触情绪加大,无形间使地税征管的难度加大。

(五)现有征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今年,为了减少征收成本,双湾税务所办公地点搬迁至市区办公,但由于人员只有两人,又要在办公室接待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又要进户进行日常检查,经常出现顾头不顾尾的现象。另外现在起征点调整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户数将大为减少,双湾税务所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纳税户达90%,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户数达95%以上,而且95%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了简并征期。虽然纳税户数减少,但管理工作一点也没有减少,致使有些工作不能按照精细化的要求完成,从而影响了整体工作的提高。

二、加强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加强农村个体税收征管总的原则是:规范镇区个体纳税户,抓住乡镇重点纳税户,清理村队经营隐蔽户;在申报纳税方式方面,积极推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等多元化申报功能,更好地方便纳税人。

(一)扩大巡回征收和简并征期,减少停歇业次数。农村纳税人大都以农业为主,以经营为辅,农忙种地,农闲开店,流动性较大。因此建议对于村队纳税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简并征期,采取一次性巡回征收的方式,每年按八或九个月征收税款(一次性扣除假期),不再办理停歇业,这样就会减少纳税人停歇业的次数,降低管理的难度。重点是做好征收台帐的登记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税源的普查工作。因为农民新开的小商店、小吃店或小加工修理铺很少主动到税务部门进行开业登记和纳税申报,所以存在漏征漏管现象。为此建议应做好源头控管,每年税务人员要分几次深入乡村全面开展一次税源调查,建立和完善零散户征管台账,对新增个体户按税法规定给查补税款,而后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广大农民对税法知识较陌生,有的农民认为收费也是税收,认为工商收了税务就不应在收,对税收概念认识不清,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更是不清楚。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双湾的90%个体纳税人都达不到起征点免征了增值税,正是由于对税收政策认识不清,他们认为什么谁都应该免。包括房产税和土地税等。税务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时,有的农民拒绝缴纳,甚至漫骂。为此,建议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工作。首先,税务部门不仅要充分利用税法宣传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而且要把税法知识宣传贯穿于整个税务工作始终,常抓不懈。其

次,建议利用农村的广播站、文化站等宣传部门,以及冬季集中教育,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对基本的税收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四)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农村税务人员的思想观念要转变、工作作风要扎实、工作方法要创新,要换位思考,把纳税人当作税务人员的衣食父母,全面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农村税务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

办,每月10日前电话提醒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事宜,同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更重要的是税务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不收过头税。

(五)合理设置征管机构。建议充实农村税所人员,起码应达到在下户进行日常检查时,办公室应有人值班接待纳税人并办理相关纳税事宜,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建好台账,实行巡回管理,及时掌握经营动态;积极推行推行多元化申报和委托代征,解决农村纳税人申报纳税难的问题。

第20篇:蚌埠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征管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二第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除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个体工商户, 均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主管地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并督促纳税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临时税务登记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转办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

(四)符合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人、承租人是个人的,应自承包、承租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承包、承租经营合同的副本及有关证件向业务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个体工商户具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生产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向地税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业主的居民身份证;

(三)经营场所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四)承包、承租经营合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及以上资料的复印件。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如有遗失,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第六条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分户或分类征管资料档案,并按规定采集基础信息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自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原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收到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等税务登记申请资料3个工作日内,对其设立、变更登记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应在15日内明确其征收方式,并告之纳税人。同时向其宣传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办税辅导。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主管地税机关自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同时结清税款,收缴、封存纳税人未用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地税登记证副本等。

税收管理员应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申请资料当日,对其申请停业情况进行核查,对查无问题的,办理停业报批手续。在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税收管理员应按旬对停业户进行巡查,发现停业户在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规定对其补税、罚款;对停业期满未及时申请复业的个体工商户,应督促其按规定办理复业手续。

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仍需延长停业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申请,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后方可延期。复业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领回启用主管地税机关收存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税收管理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收管理员应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经主管地税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存入纳税人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个体工商户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个体工商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地税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在其履行纳税义务和接受处罚后,恢复为正常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迁入迁出手续,并结清当期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迁出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户管资料交接手续,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户管资料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放弃经营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机关撤消登记或批准、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市、县(区)局要按季与工商局、国税局交换设立、变更、注销、停业登记和非正常户认定信息资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登记信息的比对分析,发现漏征漏管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日常税务管理。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达到建账标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

3、对从事应税劳务月纳地方税额在0.2万元(含0.2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在1.5万元至4万元;

3、对从事应税劳务月纳地方税额在0.1万元以上0.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营业额。

第十五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个体工商户可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账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在代理

建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十六条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记账依据。

第四章

核定管理

第四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分税目进行核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级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未达到建账标准的;

(二)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四)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

(六)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为每季或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按季核定一次定额;对临界营业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营业收入4000元以上5000以下)每半年核定一次定额;对临界营业税起征点以下(月营业收入4000元以下的未达起征点户)每年核定一次定额;增值税定期定额户暂依国税局核定周期确定。

第十九条

典型调查。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核定期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每个行业的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定期定额户总户数的5%。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行申报。被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在定额执行期到期前30日内,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供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对逾期未办理核定申报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定期定额户,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定额。

(二)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将其按行业、地域、规模进行合理分类,参考典型调查结果,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法;对其他个体工商户可采用采用行业参照法、成本费用法、能源消耗法、盘点库存法、发票测算法、往来资金测算法、实地测算法,初步核定定额,并计算出应纳税额。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定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三)集体评议。在对定期定额户初步核定定额后的3个工作日内,主管地税机关应有选择的组织或邀请有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定额户代表、工商联代表、个私协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协护税人员、税收管理员等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参加的定额评议会,对初步核定定额进行集体评议,听取各方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并将评议结果填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税务机关复核\"栏内。

(四)定额公示。经集体评议确定后定期定额户的核定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应在2日内将集体评议结果在办税服务厅或乡(镇)、街道等政府机构所在地予以公示,或分路段向纳税人发放定额核定公示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定额公示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五)上级核准。定额公示结束后2日内,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公示意见确定定额,填写《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并将核定情况上报县级地税机关审批。

县级地税机关应对《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下户核实。县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的时期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六)下达定额。上级核准定额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3日内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并在7日内将《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签收送达回证。

(七)公布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时间为一个定额执行期,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集中地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征管信息系统管理模块的应用,严格按计算机核定法进行定额核定。

(一) 主管地税机关采用计算机核定法,要综合分析影响纳税人经营的因素,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科学选定定额因素、核定参数,分户准确采集有关信息,逐户输入计算机,自动生成应纳税额。

(二)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完整采集和录入个体工商户经营基础信息数据,确保计算机核定各项定额要素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定额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 按规定程序计算生成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营业额,税收管理员不得调整。对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必须经县级地税机关核准后据实确定应纳税营业额。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其定额。

(一)发生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等情况变动,以及连续3个月实际经营额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含)以上的定期定额户,必须重新填报《纳税人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地税机关自接到定期定额户申报之日起5日之内进行实地调查。

经定期定额户主动申报调整定额且情况属实的,对其定额按规定程序进行合理调整。

(二)定期定额户对地税机关核定定额提出异议或者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当自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供能够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明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之日起5日内重新调查,书面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对做出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应当重新下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复核意见之前,应按主管地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核定的定额经地税机关公布后,其他纳税人或公民提出异议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有依据认定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相关定期定额户提供能够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明资料。

(四)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定期定额户的原核定定额不变,但应纳税额应作出统一调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原核定的定额,直接调整应纳税额,重新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五)上一级地税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建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及时调整,并上报调整结果。

(六)定期定额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临时性停业需调整原纳税定额的,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可按照实际停业天数进行调整。

(七)定额重新调整之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在原公示场所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核定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应当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核定的定额作为定期定额户领购发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局每半年与同级国税局交换一次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信息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地税机关核定定额小于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调整;对地税机关核定定额大于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反馈。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国、地税联合核定定额工作。

第五章

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

第二十五条 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采用直接(上门)申报、委托银行或划缴税款、简易申报等纳税申报方式,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二十六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简易申报方式,即\"以缴代报\",只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应纳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不再办理纳税申报。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二十七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户,要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地税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完税证明的,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互联网、电话或上门等方式开展申报纳税提醒服务,提醒纳税人依法履行按期如实申报、纳税等各项义务。

第六章

发票管理

第三十条

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需要领购使用地税普通发票的,凭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

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包括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结合其定额核定情况,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按规定核定或调整供应发票的种类和准购数量。对纳税信誉等级B级(含B级)以上、月发票使用量较大的个体工商户,采取\"批量供应\"方式供应发票;对其他个体工商户采取\"缴旧购新\"、\"验旧供新\"方式供应发票。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其上一期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查验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对已使用发票票面营业额和核定营业额进行比对,审核发现其票面营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的,按票面营业额计征税款。

第三十三条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开具额或实际

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纳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定额,并依法征收各项地方税费。

第七章

税源监控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检查,重点对未达起征点、停歇业户、非正常管理户、领购使用地税普通发票户等个体工商户的日常检查,实现动态跟踪监控。

税收管理员要按月对责任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掌握责任区户籍动态,防止漏征漏管;督促个体工商户依法亮证经营、使用发票和按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根据纳税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和年纳税额的大小,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查账征收户、起征点以上双定户、临界起征点双定户(月营业收入4000元以上5000以下)、临界点以下双定户、临时经营户五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管理,严格控制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比例。原则上,市区繁华路段起征点以上户≥90%;较繁华路段起征点以上户≥75%;一般路段起征点以上户≥65%;较偏僻路段起征点以上户≥50%;偏僻路段起征点以上户≥30%。所辖区域路段的属性由各主管地税分局确认,报市局征管科备案。三县局结合实际确定未达起征点户认定比例。

第三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户籍管理规范、核定管理

规范、申报征收规范、发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规范管理示范街\"创建活动,充分发挥\"规范管理示范街\"的典型示范作用。

第三十八条

县(区)局应建立个体税收征管评价分析制度。每半年对本单位个体税收收入规模、各路段和行业税负、未达起征点认定率、定额核定执行情况开展一次综合性检查分析,查找本单位在个体税收征管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

市局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数据的监控分析和评估,不定期开展个体税收管理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在户籍管理、核定管理、申报质量、发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八章

协税护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区)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和相关组织机构积极支持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十条

县(区)局负责协税护税组织的日常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协税护税组织由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委)、市场主办单位及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借助协税护税组织,加强对农贸市场、偏远地区、零散税收和专业市场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

第九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税务登记违章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按照以下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一)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在一个月内的,处50元罚款;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办理税务登记,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账簿凭证、发票违章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按照以下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假发票的,每份处500元罚款,罚款最多不超过10000元;

(四)使用收据、白条代替发票的,每份处200元罚款,罚款最多不超过2000元;

(五)转借、串用发票的,分别进行罚款,按每份200元处罚,罚款最多不超过2000元。

个体工商户拒不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申报纳税违章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按照以下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逾期一天,按日处1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的;以及已办理停业手续而实际上仍在经营的,按偷税处理,由主管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其他纳税人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蚌埠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蚌地税[2000]246号)和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个体税收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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