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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2: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私营个体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壮大,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个体经济提供的税收收入也在逐年增加。因此,适应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形势,强化其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就当前私营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强化私营个体税收征管提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一、当前私营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私营个体业主纳税意识普遍不高

一是私营个体经济组成结构复杂。人员文化层次不一,加之经济利益的驱动,其纳税意识普遍不高,偷税逃税现象较公有制经济严重。私营个体经济其主动申报率也较低,与公有经济相比,相差甚远。二是财务制度普遍不健全。私营个体经济中有相当部分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缺乏与建帐和发票有关的业务知识,不能按规定建帐;还有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其定额远远低于其实际经营额,如果按实建帐,势必会让税务机关掌握其真实经营情况,从而增加其应纳税额。因此,这部分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不建帐或者应付税务机关建帐工作,比照原定定额(甚至更低)在帐面反映销售收入。个别纳税人虽然愿意建帐,他们大部分委托中介机构代建帐,但由于会计与业户之间是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有的会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愿依法对业户进行会计监督。同时,会计未参与业户的经营管理,对业户所报送的各种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无从核实,即使想对业户进行监督,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而难以形成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

三是征管稽查难度普遍较大。私营个体经济数量众多,覆盖面广,经营方式多种多样,经营方法灵活多变,购销渠道隐蔽,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真实经营情况,征管措施滞后。在对其进行税务稽查时,难以取得有效证据,加之有关部门和个别领导以发展私营个体经济为由,人为阻碍税务机关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稽查,导致私营个体经济的偷税现象越来越严重。

(二)税务管理人员对私营个体税收征管不力

一是认识不足。一些税务干部对加强私营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私营个体税收征管难度大、工作量大、收效比较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两种不良现象:一是在私营个体征管人员的配备上常常将那些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的同志调整到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岗位上,而私营个体征管人员往往又不安心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另一方面,在稽查对象的确定上,都将企业(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稽查重点,个别企业一年被稽查两次甚至更多次,而对个体税收的稽查,往往只局限于群众举报的个体户,不是从堵塞税收漏洞、整顿税收秩序、公平税收负担的角度去主动查处个体户的偷逃税行为。

二是税源不清。首先,由于企业改制用工、分配制度和所有制形式的改变,出现了改、转、租、包、卖、联等多种经济成份,下岗人员增多,使私营个体经济成分逐年增多,新开业私营个体户层出不穷。其次,税源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明显税源转移成了隐蔽税源,固定税源转化成了流动税源,重点税源分解成了小税源,而我们的征管工作往往滞后于税源的变化。第三,城区由于征管范围的交叉,农村则由于征管力量的不足,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征管“空档”。因此,漏征漏管户多,私营个体税源不清,这是各地税务机关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通病”。

三是监控乏力。私营个体工商业户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进货渠道复杂,经营手段隐蔽,这是税务机关难以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控的直接原因;而私营个体经济财会凭证又不够健全,无法对其进行财会监控,是税务机关对其监控乏力的根本原因;同时,协税护税组织不够健全,没有充分发挥其在协税护税方面的应有作用,也是导致税务机关对私营个体经济监控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执法不严。私营个体税收征管中的执法不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在私营个体定额管理方面,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定额,定额核定随意性大,人为因素多。同时,对定额户填开的发票金额超过定额部分未补税或只补税不及时调整定额;由于征管改革后,大部分私营个体定额户均纳入了计算机管理,管理人员直接对其免征税款的机会几乎等于零,于是个别税务干部采取批准个体户假停、歇业的手段以达到

免征税款的目的;对私营个体户的违法行为,该处罚的,不处罚,该重处罚的轻处罚。同样的违法行为,同样的违法情节,往往对企业处罚得要重一些,而对私营个体业主处罚得轻一些。

二、强化私营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税法宣传

一是要做到税法宣传制度化、经常化,不能只在四月“税法宣传月”造声势、搞活动。要随时做到报纸上有(税收方面的)文章,电台上有声音,交通要道有标语;二是要做到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不能一提到税法宣传就想到搞游行、发传单,而要采取集中辅导、定期发布税法信息、送法上门等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宣传税法;三是要做到主次分明。在宣传对象上要将各级党政领导、私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青少年作为重点。在宣传内容上要区别对待:对各级党政领导要重点宣传税收与当地经济的关系;对纳税人要将纳什么税,纳多少税,怎样纳税,违规后应如何处理等内容作为重点;对青少年要重点宣传什么是税收,为什么要纳税,税收的作用等。四是要定期公告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以达到教育和震慑偷逃税者。

(二)推进建帐建制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建帐方面的规定,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到采取措施完善私营个体经济的财务制度,促进其财务管理规范化已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它是公平税负、依法治税的需要,更是促进私营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积极引导私营个体经济建帐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建真帐、建实帐。依法加强对其帐务凭证的管理。这是今后私营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根本出路和重要工作,这也是对私营个体经济进行监控的有效办法。要在稳定已建帐户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建帐面,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帐务的真实程度:首先,要严格申报。无论是查帐征收户还是定额与帐务相结合的业户,都必须按帐务核算情况进行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其次,管好购销。一是要求私营个体工商业户购买货物时必须索取发票;二是分别对不同私营个体工商业户采取不同的方法管理其购进货物:对那些经营大宗商品,经营地点离税务机关较近的私营个体工商业户,实行进货报验制度,私营个体工商业户进货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查报验,然后才能凭进货发票和审验记录入帐。

(三)加大对私营个体经济的稽查力度

目前,私营个体经济的税务稽查可试行分类稽查制,对未建帐户要重点稽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以平衡未建帐户与建帐户间的税负;对虽已建帐但收支凭证不全,帐面收入额低于定额的,列为必查户;对那些建帐态度较好,帐务核算比较真实的,列为可查户;对收支凭证齐全、资料较真实的,在一定时间内可予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补税的补税,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达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整顿纳税纪律,理顺征纳关系,减少税款流失的目的。

(四)转变观念,提高对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认识

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该认识到加强私营个体税收征管是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增加税收收入、公平税收负担的需要。一是需要积极研究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措施,推广新经验,努力增强改革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二是在人员配备上,要把有较强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的同志调整到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岗位上,在人员数量上予以充实,在交通和通讯工具的配备上,向私营个体征管人员倾斜;三是要经常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个体税收征管中的情况和问题,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定期整顿个体税收秩序,为私营个体税收征管人员撑腰壮胆;四是抓大不放小,在抓好企业管理的同时,也要抓好私营个体税收的征、管、查。

(五)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走专业人员与群众结合的路子

就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总体而言,税务部门专业管理是内因,社会护税协税和部门配合是外因。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单靠税务部门孤军作战,势必势单力薄,必须要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综合治理。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首先,要健全护税协税组织,建立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配合,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纵横交错,联片成网的护协税网络。采取自上而下,层层落实的办法,分别建立起县级、镇级、街道村委会三级护协税组织。其次要分级定责,明确各级护协税组织的工作任务。第三

要加强对护协税人员的税收政策法规辅导,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第四要完善制度,赏罚严明,对护税协税有功人员要予以重奖。第五要针对私营个体税收直接涉及个人利益、矛盾突出、难度较大的问题,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司法保障体系。第六要与工商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与其核对私营个体登记户。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工商税务合署办公或实行计算机联网,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从而减少和杜绝漏登漏征漏管户。同时对一些零散的、不易控管的税收,可委托协税护税组织中有关人员代征,以解决税务征管力量不足和源头控管难的问题。

(六)严格内部制约机制,促进严格执法

首先,私营个体定额必须要严格实行起征点定额标准,以平衡区域间的税收负担。对在乡镇经营并且有固定门面的业户一律实行计算机管理,但定额调整情况需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录入计算机。对私营个体工商户发售发票应严格实行交旧购新,并作好审核记录,对特殊行业的经营单一品种商品,采取定额加发票,对使用定额发票的,实行预储预征,同时调整其定额。其次,对私营个体定额户的停(歇)业,特别是私营个体大户的停(歇)业,由基层分局审批后附调查文字材料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案,县级税务机关按一定比例选出其中的部分停(歇)业户送稽查部门复核,以有效遏制假停、歇业现象的出现。第三,加强对私营个体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滞纳金加收率、违法行为处罚率及稽查面等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并与工资奖金挂钩,以促进征管上质量,收入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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