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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最新)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目的: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三、职责: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一、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千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六、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七、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企管安全处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八、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第三条 事故的信息报送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并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一般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公司安全应急预案,并派出公司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

三、较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公司安全应急预案,并派出公司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

四、重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公司安全应急预案,并派出公司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

五、特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公司安全应急预案,并派出公司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

六、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情况详细汇报后,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应在事故发生的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七、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责任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由公司企管安全处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八、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责任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九、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十、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臵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一、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第四条 事故的调查

一、轻伤事故由公司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企管安全处组织设施运营处、综合办公室、工会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企管安全处组织设施运营处、综合办公室、工会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参加,配合当地安全监察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四、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企管安全处、综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部门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六、发生未遂事件,由企管安全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七、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生产。

九、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事故的处理

一、轻伤事故的处理,由公司级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责令企管安全处负责处理。

二、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公司级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部门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企管安全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责令企管安全处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三、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部门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后作出批复文件,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

四、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五、对未遂事件,事故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六、发生安全事故后,各部门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审查。

七、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八、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十一、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十二、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十三、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十四、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长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制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企管安全处。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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