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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1 23:57: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

第三条规定 (说明:重伤中包含急性工业中毒)

1、特别重大事故:30≤死或100≤重伤或1亿≤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死<30 或50≤重伤<100 或5千万≤直接经济损失<1亿

3、较大事故:3≤死<10 或10≤重伤<50 或1千万≤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

4、一般事故:死<3 或重伤<10 或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

二、报告程序

1、现场负责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本单位负责人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3、接报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h;

三、接报部门

1、特别重大、重大:报告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四、责任追究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罚款<500万;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10万≤罚款<20万; (2)较大事故20万≤罚款<50万; (3)重大事故50万≤罚款<200万; (4)特别重大事故200万≤罚款<500万; 新安全生产法: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事故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 (2)较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

(3)重大事故罚款:上一年年收入60%; (4)特别重大事故罚款:上一年年收入80%;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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