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1 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 矿商贸事故、建筑施工事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赶赴事故现场的,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的,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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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经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5 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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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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