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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04 18:00:4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立案登记制改革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制裁违法滥诉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

本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推荐第2篇:立案登记制讲解

法院 5月 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有案必立

2015年 4月 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 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今天(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意见》,自 5月 1日起施行。最高 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接受本台采访,深度解读。

《意见》开篇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 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立案审查制它的核心的特征就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要对起诉 的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甚至有一些要对事实、证据进行深度审查,这样客观上就把一些本来应该 受理的案件,挡在了门外。立案登记制,顾名思义,它不对起诉的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仅是对 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这实际上就客 观地扩大了受案的范围。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点是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包括: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第二,对提交的材 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第三,对在法 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 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 具法律文书。第五,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第六, 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景汉朝:从案件的阶段,主要是指初始起诉,也就是平时我们讲的一审,从案件种类来讲,是指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强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从目标要求来讲,那就是凡是 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都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得违背法律拒绝收案。

立案登记制将带来哪些影响

从实务角度, 可以预测,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会对司法系统及法律行业带来一些改变,这些改变 可能会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司法机关丧失了案件的选择权,可能要面对骤然上升的工作量以及压力。

二、立案流程因登记而更加透明化,去除了审查环节,将大大加快立案流程,立案将更为便利、及时,避免当事人因法院之间相互推诿而往返于不同法院之间寻求立案,降低了立案的成本。

三、不予立案的结果可救济。与登记相配套,在司法公开的要求下,对于不予立案的将以正式的 裁决予以回应,当事人对该裁决拥有上诉的权利,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而引发的信访数量将会大幅降 低。

四、短期内有可能导致恶意诉讼增加。不可否认,立案审查制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排查上较 立案登记制更具优势。但从保障当事人诉权角度出发,立案登记制成为决策层必然的选择。

五、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可能面临调整。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宣告了立案庭的主要功能已经被取 代,立案庭是成为历史还是改头换面以另一种面貌继续存在,是司法系统的决策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最高法:符合规定的诉讼要当场登记立案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 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 也明确提出, 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 从制度上解决 “立案难” 问题。

从审查制转向登记制,其背后折射的不仅是司法技术的转换,也是司法观念的变化。然而,为何 要降低立案门槛?法院又如何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对此, 最高法立案庭庭长姜启波近日接受南 都记者专访表示,改革涉诉信访和案件受理制度,是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最高法将出 台相关规定。

今年改革力度空前,必须摒弃乱设立案“门槛” 南都:对于群众反映突出的“立案难”问题,你怎么看? 姜启波:客观地讲,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是一定程度存在的,在一些地方和有的司法领域 还相当突出。目前看,主要集中表现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还有一些面广量大,法院难以承受 的民事纠纷案件中, 原因是复杂的。 针对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近年来,最高法一直三令五申, 开展明察暗访,要求畅通案件受理渠道,禁止人为控制立案、以各种不合理理由减少案件进入、年底 不立案等。我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是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年,最高法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问题入手,强化群众观念 和服务意识,站在群众的角度换位思考,出台规定明确登记立案程序,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 诉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设门槛”。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这项改革,切实回应民众需求,从制度 上、源头上彻底解决“立案难”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功能,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南都:目前正在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为什么要变立案审查制为登记制? 2 姜启波:立案登记制就是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 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摒弃那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以各种违背法律规定的借口或理由,人 为地不予立案,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诉讼权的错误做法。

但登记立案也并不是不讲原则、不讲法律规定,必须以诉讼法关于立案受理条件、程序、标准的 规定依法受理案件。既不能人为设置条件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也不能撇开法律规定不负责任 地乱立案。

去年涉诉信访下降逾两成,降幅为历年之最

南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此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全国 “两会” 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目前这项改革有成效吗? 姜启波: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确定的四大司法改革任务之一。 2014年,最高法院申诉立案 大厅共登记来访 52648件 (次 ,同比下降 22.82%。其中,重复访同比下降 21.27%;越级访同比下降 20 .22%;集体访同比批次上升 3.39%,人次下降 44.49%。可以说,这些降幅都是历年之最。 2014年 全年未发生一起涉诉进京访突发、极端事件。

同时,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和法治氛围的逐渐形成, 越来越多的涉诉信访群众开始选择依法 理性表达诉求,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情形案件为例,更多的当事人不再纠缠于法院申诉而选择 去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南都:如何在降低涉诉进京访数的同时,保障群众的合法申诉权利? 姜启波: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网上申诉受理平台, 实现了 “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上反馈” 的工作模式。随后,就组织专人对以往遗留的 2万多封来信进行信息化处理,实现传统来信的网上查 询、办理。截至去年 12月 31日,网上申诉受理平台注册 14380人,登记案件 3550件,已经办结了 2695件。

南都:但是网上申诉仍有门槛,尤其对于边远穷困地区的很多百姓而言,此渠道仍略显不现实。

姜启波:网上申诉对于部分涉诉信访群众而言,受限于自身的客观条件,仍不能达到便利表达诉 求的效果。因此,我们开通了全国四级法院视频接访系统,涉诉信访当

事人在属地人民法院,就可以 实现与最高法院法官的“面对面”交流,从而真正实现了“足不出户”就能表达信访申诉诉求。

截至去年 9月,最高法院视频接访系统已经实现与全国 3327家高中基层法院连通,连通率超过 99%。

3 视频接访前, 地方法院会将涉诉案件情况上传至最高法, 这样我们的接待法官可以提前掌握案件 情况,充分准备做好接谈工作。而视频接访的开展,往往是与三级、四级法院的法官一同进行,针对 当事人对案件提出的申诉, 做出原审判决的中、基层法院也进行回应, 方便了最高法院接谈法官即时、全面对涉诉案件进行评判。对于发现的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将结 果告知当事人;对于发现的原审存在着审判瑕疵的,最高法院接谈法官将根据审理情况,确定化解涉 诉信访矛盾的责任法院,要求限期做好补正工作,避免了几级法院答复口径不

一、互相推诿现象,有 力地解决了“程序空转”问题。

截至去年底, 通过视频完成接谈的案件比例已经超过视频登记案件的一半。 今年, 我们还将加大 视频接访推广力度。

只有 2 .8%缠访、闹访案件符合启动再审条件

南都:听起来,最高法在涉诉信访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为什么信访案件数量还居高不下? 姜启波:近年来,涉诉信访居高不下,人民法院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案件质 量究竟如何?上访人的理由是否成立?这就需要眼睛向内,查找自身存在的审判质效问题。为此,去 年下半年,最高法组织开展了全国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评查。

评查的范围,就是多次上访案件、缠访、闹访案件。为什么选择这些案件,是因为这些案件的当 事人不服,反复申诉,是最有可能存在错误的。而这些信访案件只占

人民法院全部案件的极小比例, 98%以上的案件在二审后就服判息诉了。对这些案件,最高法采取异地交叉评查的办法,也就是说, 不能自己评查自己的案件,必须全部打乱,逐一分配给 31个高级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评查的 案件,先调取卷宗后交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交叉评查。

可以说,评查的前提就是,本地不评查本地案件,各地也无法决定会评查哪里的案件。

南都:评查结果如何? 姜启波:我们一共评查了 9894件案件,经过评审,发现无瑕疵、错误的案件共有 7861件,占比 80%;存在瑕疵的案件共计 1756件,占比 17.75%,这些瑕疵包括文书表述错误,程序不严谨,法官释 明不到位等等;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共计 277件,占比 2.8%。这就说明,缠访、闹访案件中,仅有 2.8%的案件符合启动再审条件。

而此次评查依照法律标准衡量, 结论是涉诉信访案件质量基本面是好的, 存在差错的案件仅占极 微小比例,存在瑕疵的案件占比也很小。

4 南都:这一结果对涉诉信访工作有什么帮助? 姜启波:案件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在审判程序和文书制作方面。从评价结果分类看, 行政案 件质量较高,刑事与民事案件质量相当,执行案件质量相对较低,客观反映了“执行难”问题仍然突 出,“依法行政”问题虽然存在但已得到显著改善。分区域看,我国东部与南部地区案件质量较好, 北部地区居中。根据我们的评查标准,“审理程序合法、证据采信恰当、认定事实清楚、案件定性准 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论正确、文书制作规范、审判效率较高和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件为“一类案 件”,浙江、上海、广东和福建的一类案件率都超过 80%。

由此说明,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下,应当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

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会普遍增多, “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尖锐,涉诉信访的数量也会增加,立案信访工作面临的任务会更加艰巨,需要 社会各界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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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立案登记制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为群众诉求敞开大门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才能保障当事人诉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一部分案件会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使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发。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才能保障当事人诉权。鉴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程序规定,只有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硬性条件,法院才会立案,但凡有一项不符,法院就可能拒收诉状。由于普通公民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条件拒绝一部分诉状也是现下常用的做法,这就致使法院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流言不胫而走,司法公信力和法院、法官的形象难以树立。

立案登记制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从长远看,也为扩大司法权、提升司法公信奠定坚实的基础。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意味着不管诉讼标的多小,不管当事人的纠纷复杂还是简单,只要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到了法院就能依法立案,而且法院就能及时受理,并且加以审理裁判。从微观上讲,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保证当事人的诉讼及时、合理有效的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宏观的角度讲,它对于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特别是经济纠纷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对老百姓诉求应依法受理。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它既是一种化解社会矛盾的很好的改革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一个重要举措。

推荐第4篇:法院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曹某受用人单位指派为另一公司加工零部件产品时不慎受伤,后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以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4月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工伤认定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4月22日,曹某在元辰公司加工零部件时,不慎左手臂被铰龙咬住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桡神经损伤、左上肢大面积皮肤撕脱伤。2014年3月24日,曹某向如皋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皋市人社局经查实,曹某系加力公司的员工,此次曹某系受加力公司指派在元辰公司加工零部件产品,遂向加力公司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

2014年6月6日,如皋市人社局认定曹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加力公司不服该认定,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维持。加力公司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庭上,加力公司辩称,曹某是其临时雇佣人员,其在元辰公司发生事故并非从事加力公司所指派的工作,曹某与加力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第三人曹某辩称,其系加力公司员工,并提供了多名证人证明其在元辰公司从事零部件产品生产工作系受加力公司的安排。

一审另查明,加力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事故当日)为曹某补办了社会保险,为其交纳了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用;曹某受伤后,加力公司支付了救护车出车费、全部医疗费,同时还向曹某亲属支付了一些护理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在元辰公司发生事故伤害后,加力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增员手续,并支付了相关保险费用,且在曹某受伤后,加力公司还向其亲属支付了一些护理费用。可见,曹某系在加力公司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非劳务与报酬的简单交换,曹某能够享受加力公司的社保等福利待遇,故曹某与加力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曹某作为加力公司的职工,在享受加力公司福利待遇的同时,亦接受加力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且根据加力公司的陈述,加力公司与元辰公司之间本来就存在业务往来,加力公司生产所需要的一些铰龙产品也是元辰公司所供应的,故加力公司指派曹某到元辰公司工作,亦符合常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如皋市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合法,判决驳回加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加力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享受公司福利待遇是劳动关系的标志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加力公司与曹某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这主要从曹某是否享受加力公司的福利待遇,其在元辰公司干活是否是受加力公司所指派来判断。”

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刘羽梅介绍,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双方的主体地位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佣双方的主体地位平等,双方仅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其福利待遇;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同时也享受用人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本案中,曹某在元辰公司遭遇事故后,加力公司为其补办了先前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用,同时为其支付救护车出车费、医疗费、护理费,且有多名证人证明曹某在元辰公司工作系受加力公司的安排,故加力公司与曹某之间系劳动关系。 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推荐第5篇: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变革

立案登记制下的民事诉权变革

赵云维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 210014 摘要:诉权是当事人维护私权,寻求司法救济的钥匙,是其进入诉讼程序并进行一切诉讼行为的依据。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诉权模式发生变革,并正在推动其它相关制度的重构。本文中,笔者将就立案登记制内涵、制度背景、其与审查制之间的关系、制度价值、立案登记制下诉权变革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所推动的诉权其它制度重构,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应注意的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树立对立案登记制的正确认识,着有实效地解决“起诉难”的问题。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表现形式、诉权

一、立案登记制基本内涵与制度背景

(一)基本内涵

在立法层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立案”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而在民事诉讼法理论层面,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立案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决定是否将某一问题作为一种责任予以追究的社会行为;狭义上的立案是指有关组织或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处理并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所经过的程序(引用:1)。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是狭义上的立案,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诉状并依法审查受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活动。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后,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就原告提交的诉状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符合形式要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可以无障碍地获得司法的救济。

(二)制度背景

1.党的政策背景

2014年10月28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首次出现在党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政策文件中,该司法改革基本路径是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诉权保护状态。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就立案登记制的具体实施作出了指导性意见,包括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和切实加强立案监督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对立案登记制的具体实施作出了可操作性的指导。 2.法律规范背景

2015年2月4日,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开始实施,该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初步规范了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同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赋予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司法性文件的效力,实现了党的政策向司法规范的转变,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立案登记制能够在对应司法性文件的指导下得到具体操作层面的全面推进和贯彻实施。 3.现实背景

立案制度改革最现实、最直接的推动力是先前法院所采用立案审查制下,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过程中所遭遇的“起诉难”问题,其表现大致包括:(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过高,某些法院在适用该规定时掌握过于严苛,无形中将立案变成了审案;(2)某些法院自行设立相关规定,拔高了起诉的门槛;(3)某些法院出于结案率和其它考核指标的考虑,使得某些案件成了“抽屉案”(解释:即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不及时立案,而将诉状搁置,等有空闲时才进入立案程序),使得当事人的起诉变得石沉大海;(4)个别法官素质不高,执法意识薄弱,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人为地刁难当事人,采取不接诉状、接了诉状不回复、不立案也不出具书面裁定的“三不政策”,导致法院成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之地;(5)某些法院出于案件本身的敏感性和地方政府政治性维稳考虑,不予受理该类案件,但也不作出书面不予受理的裁定。由此,公众对司法资源的需求与“起诉难” 的现实阻碍之间形成了明显的矛盾,从而倒逼了立案制度的改革。

二、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之比较

目前,各国在立案模式上普遍采取的做法有两种:立案审查制和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是指法院接收到原告的诉状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分情形依法处理。在此次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前,我国一直采取的是立案审查制,但该制度一直饱受诟病,被认为是导致现实中“起诉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无论是立案登记制还是立案审查制,其均为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诉状时所采取的回应措施的起点,而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立案之时,而在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至法院时,诉讼即宣告开始。

(二)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就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三)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程度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无障碍行使诉权,较立案审查制而言,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更为充分。

三、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价值

(一)数据下的立案登记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初审案件(一审案件)620万余件,同比增长31.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2.9%,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5.8%,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60.5%。全国收案增多的省份依次为江苏、浙江、山东和广东。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也大幅增长,1至9月共新收案件6852件,同比增长58.39%,预计全年案件将达到15000件(《最高法院通报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人民法院报第一版2015-11-16)。

(二)立案登记制实施价值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诉权。如引言所述,诉权是当事人寻求国家司法救济的钥匙,是“社会成员利用或者分享国家公共权力和公共司法资源的权利,诉权保障程序反映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和法治发展水平(引用:9)。”而“确认和保障权利是法治的真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治理的精髓所在,也是国家现代性的根本体现,将法治精神融入国家治理,就是要确立和强化人权和公民权利)神圣的观念和信念,确保在各种考量中,人权和公民权利具有优先性,这是使人活得自由且有尊严的内在要求(引用:9)。”当然,需明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诉权是基于立案登记制这一制度设计本身而言的,是一种理论下的应然状态,而制度最终是要被人所实施,从静态制度到动态实施,则必然会因各地的司法环境和具体承办法官的法律素养而有所差异,呈现出不同的实然状态。

(2)有利于发挥司法的应有功能。“司法的作用在于,一方面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调解和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并防止由于社会经济利益冲突印发的社会政治矛盾(引用:9)。”在社会利益纠纷和冲突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司法机关应保持克制,不得主动介入。而一旦当事人决定寻求司法救济,其诉权的行使路径即应保持畅通、便利和易操作,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更为便捷,进而发挥其定纷止争的作用,这不仅是司法的首要任务,也是法治建设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四、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变革

(一)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变革具体表现 (1)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边界

当事人的诉权,或是与之对应的国家司法权均是其所处时代性的产物,当事人不会将任何一起纠纷都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法院亦无法做到事无巨细,任何纠纷均可以处理,因此,诉权是有其效力边界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从正反两个方面对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范围进行了界定。首先,正面而言,立案登记制适用于初始起诉的案件,即仅为一审案件,且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反面而言,排除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信仰政策的,以及其它不属于人民法院所主管的所诉事项等类型案件在立案登记制上的适用。

(2)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

首先,立案登记制并不等于法院对诉状完全的不审查,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变化的并不是要不要审查,而是在于审查深度上的变更,前者要求法院在接收案件时对案件中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预先判断,而后者仅要求法院对起诉本身进行形式上的把关,是一种程序性质的审查,实体法律关系的审查交由审判程序解决。

其次,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内容有二:诉的要件审查,即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中是否载明了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原因要素,在形式构成上有无缺陷,如有,应当由当事人及时补正;诉的可诉性审查,立案登记后法院主要对案件的实体进行审查。根据大陆法系基本理论,案件的实体要件又被称为诉讼要件,即法院对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的要件(引用:9)。该环节审查的法律效果分为驳回起诉或作出实体判决。通说认为,诉讼要件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法院的诉讼要件,表现为法院的审判权和审理资格;二是当事人的诉讼要件,即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和诉讼实施权限;三是被主张的权利的可诉性、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被诉讼系属、未发生既判力以及权利保护需求构成了涉及诉讼标的的诉讼要件(引用:9)。

(3)立案登记制下程序推进模式

1.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诉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2.不予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申请(含当场审查确定;当场不能确定,接收材料后审查确定;当事人补正材料审查确定),应当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3.驳回起诉,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二)、

(三)项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立案登记制下的其它制度重构 (1)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

起诉要件是指提起诉讼的条件,即符合法定形式的诉状。诉状记载的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是诉状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及理由。任意记载事项是指诉状内可以任意记载的事项,包括确定管辖及适用审理程序的理由,审前准备程序的事项包括证据材料等。诉讼要件,又称为实体判决要件,是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或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裁决的前提条件。诉讼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形式要件包括管辖、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代理权等。事实要件包括民事主管、一事不再理、诉讼利益、当事人适格等(引用:8)。如果不具备诉讼要件,需裁定驳回起诉。如具备,则法院应作出实体判决。由此观之,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先行审查起诉要件,再审查诉讼要件的这样一种程序推进模式。

目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不仅仅涵盖了当事人和诉讼请求、理由这样的起诉条件,也将当事人适格管辖和主管等诉讼要件纳入其中,这一立法现状显然与立案登记制的要求相悖。因此,在后期《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应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加以区分,实现民事诉讼司法文件与民事诉讼法基本法就立案登记制内在要求层面上的统一。

(2)引入“程序当事人”概念

所谓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在具体诉讼中,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的权能,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资格,这种资格,又叫诉讼实施权(引用:10)。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在规定原告起诉条件时即规定原告需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上所述,该要求系诉讼要件的构成,而非起诉要件的构成。因此,笔者认为,在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区分时,应一并在起诉要件中引入“程序当事人”这一概念,即“原告是认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至于该利害关系的真实性应交由审判程序解决。

(3)删除“不予受理”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如符合法定起诉要件的,则应当受理;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确定或需补充材料的,待接收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或补充材料后,予以登记立案或不予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二)、

(三)项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由上可见,在立案登记制下,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状处理路径只有“登记立案”、“不予登记立案”和“驳回起诉”三种,并无“不予受理”。因此,在日后的民事立法过程中应删除《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三条中的“不予受理”之规定。

五、诉权变革过程中负面问题的应对

(一)诉权滥用的规制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立案数据急剧飙升,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免让人感觉荒唐的诉讼案件:如立案登记制实施的当月,有当事人至法院起诉演员赵薇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是认为赵薇在电视中一直瞪他;还有律师起诉其他法院法官要求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理由是该法官开庭过程中未休庭导致其健康出现问题等。

由该现象可见,立案登记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当事人,尤其是文化层次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的当事人不再被拒之于司法救济之门之外,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提高;另一面,由于进入司法救济之门的难度降低,部分当事人滥用诉权,导致大量无效案件涌入法院,增加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在立案时,可要求当事人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强化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意识;另一方面,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民事责任、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进

笔者认为,“司法终极救济原则”应包括两层含义:司法救济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路径之一和司法救济应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兜底性路径,前者强调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路径的多元性,而后者强调当事人在选择权利救济路径的顺位时应将司法救济后置。因此,应大力推进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仲裁等,实现社会纠纷对解决机制的需求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供给之间的合理分配,避免司法权超负荷运作。

推荐第6篇: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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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aodoc.com 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情况

中国法院网讯 (周利航)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的进展情况。最高人民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良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顾伟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卫平出席发布会。

据孙军工介绍,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与去年同期的87.4万件相比,增长29%。其中,江苏、浙江、山东登记立案数量均超过8万件,北京、河北等9个地区立案数量均超过4万件。各地法院高效开展登记立案工作,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上海、河南、重庆、甘肃等地均超过95%,人民群众诉讼更加快捷便利。而少数没有当场登记立案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提供的诉状和起诉材料不合格,各地法院在接待处理时,相应都进行了“一次性”书面告知。

孙军工指出,从增长幅度看,主要呈现三种情形。一是大幅增长。如北京、河北、河南、辽宁等地,增幅均超过40%。二是小幅增长。如江苏、江西、山东、湖北、广东、西藏、甘肃等地,增幅均在20%以下。三是有一定幅度增长。如天津、山西、黑龙江、安徽、贵州等地,增幅在20%-30%左右。从案件类型看,行政案件同比增幅最大,同比增长221%,其中,天津法院同比增长7倍,山西、上海同比增长近5倍,浙江同比增长近3倍。刑事自诉案件同比、环比均出现翻倍增长的情况。民事案件增长幅度也比较明显,同比增长27.8%。究其原因,既是社会经济形势变化、修订后行政诉讼法施行等客观因素作用的结果,更是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的结果。

孙军工表示,一个月的实践表明,立案登记制改革得民心、顺民意,人民法院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以往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的“立案难”问题,已经得到了彻底根除,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得到了全面提升。

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障诉权意识进一步增加。各级法院对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敞开大门,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如涉及到物业纠纷,信用卡纠纷,村民自治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拆迁纠纷,信息公开纠纷等等。人民法院一律予以登记立案。

二是立案工作更加规范。各地法院加强业务培训,规范诉讼指引,细化登记立案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轻轻松松完成登记立案程序。

三是诉讼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各地法院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如上海在律师服务平台上开通网上立案,福建泉州推行异地立案,等等,通过形式多样的诉讼服务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 好问律师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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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立案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沟通,邀请社会各界代表监督立案工作,实现阳光立案。

孙军工还介绍了全国法院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将严格按照中央部署,强化当事人诉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防止改革一阵风。一是加强调研分析,着力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对于立案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进行专门的调研,提出对策和方案,促进立案工作的长远发展。二是完善制度规范,实现登记立案工作常态化。在前期调研和各地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立案流程,规范登记立案工作。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诉讼服务水平。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大量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要做到精益求精。今年,将召开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会,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四是加强宣传普及,赢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多认同支持。围绕“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继续正面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权,阐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前提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思维水平。五是完善配套机制,推动矛盾纠纷的快速、有效化解。尽快完善诉讼机制,提升审判执行效率。加快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

推荐第7篇: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自检自查总结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自检自查总结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系统开始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我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陕西省高级法院相关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基本要求,从以下方面贯彻落实:

1、保障诉权,规范登记立案。及时召开立案登记制改革培训

会,组织全院干警传达学习,精准把握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精神实质。全面部署推进改革工作。全面客观登记立案。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制作并公开了登记立案流程和法律文书式样,明确登记立案范围、程序和要求。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坚决杜绝对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案件拒不登记立案,坚绝杜绝在法律规定的登记立案条件之外附加立案登记条件、杜绝“年底不立案”等现象。

2、便民利民,探索服务创新。改革立案登记制后,立案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为有效解决立案人多事慢现象,积极推行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上门立案等创新服务,有效方便了立案。2020年,改造完成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10个诉讼服务窗口。主动加强立案辅导,印制诉讼服务便民手册,免费放置在立案大厅,向来到法院的当事人发放。立案大厅辅导当事人填写起诉书、委托书等基本立案材料,并对当事人准备好的起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立案材料,并将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努力实现经释明指导后一次性办完立案手续,减少当事人窗口立案办理时间。制作常见案件类型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便民二维码,诉讼文书智能打印机,方便当事人书写起诉状,准备诉讼材料。在立案大厅的滚动屏、触摸屏、多功能服务屏以及专业导诉人员,对办事群众介绍立案登记流程、起诉材料制作方式、立案中需注意的事项等内容,宣传立案登记制,指导群众依法立案。从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的全过程入手,全面梳理和优化了登记立案流程,形成了流程规范、服务到位的“一站式”立案工作模式。

对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立案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公开、便捷立案。还推行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开展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县法院及时联系援助律师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尽最大限度给予帮助。通过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诉讼服务大厅配备诉讼风险评估机,引导当事人评估诉讼风险,做出理智选择。

3、多元化解,开展诉源治理。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行以来,案件迅速增长的态势,县法院全面深入推行诉源治理,积极引导和推动矛盾纠纷在登记立案前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诉讼案件。一是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调解员在矛盾纠纷化解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同时,成立速裁庭,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调解格局,凝聚化解矛盾纠纷合力。加强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社会力量调解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法院收案数量持续增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明显不足,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提高,执法办案任务越来越重,案多少人问题日显突出。法院审判工作压力持续加大,审判质量下降和积案数量上升的风险也在增加。

2、诉前调解工作存在诸多困难。诉前调解工作受调解员综合素质,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理解、不接受,诉前调解、诉源治理工作宣传力度不足等因素制约,诉前调解工作尚未达到预期效果。

3、存在少数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滥诉”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重复诉讼等问题持续存在,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4、立案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运用信息化手段的应用虽已取得一定成绩,但还有创新空间。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1、加强法院队伍自身建设。合理配置法官资源,优化立案庭人员结构。同时,针对新类型案件、审判难度大案件、敏感性案件、群体性案件增多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及立案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大力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

2、加强多元解纷、诉调对接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紧密结合,形成合力,真正形成“法院主导,各方联动”的全方位大调解格局。充分释明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多元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加大诉调对接和诉源治理工作力度;

加强与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联动调解工作机制;

强化司法确认工作,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拓展工作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快捷、方便的纠纷解决方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加强立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建设推进立案工作。拓展线上开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加强线上调解、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工作,使当事人立案更加便捷。

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立案工作水平。加强对立案中疑难问题调查研究,进一步统一立案尺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加强对立案法官业务能力的培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完善滥诉行为的防范措施。建立诚信诉讼承诺制度、虚假

诉讼预警机制及诉讼黑名单制度。经查明确属虚假或恶意诉讼的,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或代理人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纳入诉讼黑名单,依法对其所涉诉讼重点审查。通过防范监督措施,依法制裁虚假诉讼,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诉讼秩序。

推荐第8篇:立案登记制 你应该知道的六件事

立案登记制 你应该知道的六件事

仇少明律师

导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公布了这一意见,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作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的关键之举,关于立案登记制,有六件事你应该知道。

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据了解,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根据意见,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表示,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不满意就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这些立案程序上的改革,是这次意见出台的重要内容。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景汉朝表示,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在阐明立案登记范围的同时,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意见指出,要加强对立案工作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强化责任监督。

其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案„土政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干预法院立案。”景汉朝说,“必须进一步加大内外监督,才能让这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制裁

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依法制裁冲击法庭、扰乱立案登记工作等违法行为,维护立案秩序。同时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在确有必要的时候行使诉讼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会予以支持。”潘剑锋说,“但对于虚假诉讼、滥诉等,法律是明确禁止的,当事人也要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

方便立案,并非鼓励打官司

景汉朝表示,客观来看,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

潘剑锋表示,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中各种矛盾纠纷也比较多,如果所有的纠纷都涌入法院,会带来巨大的司法压力。“即便法院都给你立案,迟迟无法判决,同样没有意义。”

“打官司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在中国这个传统的人情社会,对簿公堂还常常容易伤和气。”景汉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同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可能效果更好,事实上很多纠纷都适合采取非诉讼手段来解决。”

他表示,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将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立案登记制改革只是解决了案件入门的问题,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还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法院依据事实、法律作出的判决。”景汉朝表示,“许多当事人起诉往往是抱着必胜的信心来的,其实起诉之前应尽可能收集齐全各方面的证据,同时研判对方可能提供的证据、可能提出的问题,避免盲目起诉,这样才能提高自己胜诉的几率,降低起诉的风险,真正实现打官司的目的。”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制裁违法滥诉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

最高法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请简要介绍一下这份意见的主要内容。

负责人:这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六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记者:与现行的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有什么特点?

负责人: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记者:哪些案件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

负责人: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中也对应当登记立案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记者:在登记立案程序是否有时间上的硬性要求,来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负责人:老百姓到法院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法院要一律接受诉状。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这种要求是明确的,时效性是很强的,要求是很高的。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对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当事人而言,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这里要明确的是,首先是书面形式告知,防止口头表达不清或者事后是否告知了说不清楚;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反复复,让当事人来回跑路。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登记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发登记立案的规范性文件。

记者:法院如何应对实行登记立案后,可能出现的案件数量增加等问题?

负责人:实行登记立案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

从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我们将继续抓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要改革审判执行机制,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

同时,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搭建平台,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记者:对于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法院如何规制?

负责人: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但同时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如果诉权被滥用,不仅没有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给更有需要的人以司法救济,而且会损害司法权威。

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记者:法院将如何加强立案监督力度,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得到全面落实?

负责人:意见专门对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从规定的立案监督方式看,涉及党委纪检监督、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监察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法院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社会和公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系统内的制度监督等,可以说是非常严的。

具体来说,一是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包括法院加强自查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依靠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是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将立案活动晒在阳光下,规范立案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推荐第9篇:立案登记执行情况(推荐)

昨日下午,记者看到,市中院立案大厅已经为实施立案登记制做好了充分准备:醒目处有各项诉讼须知、风险提示、立案指南,设置了导诉台、绿色通道、诉讼服务台等便民设施,休息等候区备有各种诉讼常识的小册子,服务区有起诉状、各样立案表格的样式和明确的填写要求。特别是原来各个“立案审查”的窗口已经全部改成了“民事立案”、“行政立案”等。两台诉讼案件查询终端可供当事人及时方便地查询案件立案及审理情况。

据悉,西安中院还开通了网上预约立案,欲来法院诉讼的群众,特别是外地当事人或者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西安法院网、西安中院官方微博、微信公共账号实现远程的网上立案。当事人也可拨打12368热线,会有专职人员帮忙提供查询案件办理服务。

有案不立责任人将被追责

据赵海峰介绍,两级法院要坚持从严治院,加大纪检监督力度,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每周五,基层法院向市中院立案一庭报告本辖区本周新收案件和不予受理案件收案数以及同比上升率,要密切关注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及时梳理,上报中院,中院立案一庭及审管办要认真研判,加强调研,积极解决立案登记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诉调对接探索“引转”机制

赵海峰说,司法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要处理好司法裁判与多元化解的关系。对于涉及人数众多、政策性强的群体性纠纷,法院受理后难以审判执行的纠纷,应主要依靠党委政府统筹协调解决,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要依托政府、公安机关、仲裁机构、社区的资源和力量,完善诉讼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解决纠纷,必要时由法院积极协调各相关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法官看法

立案登记制度有何意义?

只要符合条件的都要立案

市中院立案一庭庭长邢锐飞说,立案登记制度是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登记制度,对于解决百姓立案难,具有积极意义。在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而在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过去的立案审查制度,不仅审查当事人主体,案件性质等,审查较细,耽误了当事人的时间;现在一律先登记,只要符合条件的都要立案,降低立案门槛,过去要做实质性审查,现在对老百姓的诉讼必须接收,不能退材料,否则法官要受到处理”。

邢锐飞说,不是老百姓递过诉状法官登记了就行,而是法官要在很短时间内做出判断是否立案,其实立案与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里都有详细规定。“一般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期限都是7天,法官要在7天内做出立案与否的决定。如果法院登记之后不立案不裁定,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

邢锐飞说,过去,西安市两级法院1年内受理案件11万件,仅市中院就达1万多件,西安两级法院1年内受理案件占全省三级法院的三分之一还多,随着社会的发展,百姓之间经济交往频繁,新型案件出现,对法院和法官来说,工作量和压力都将增大。

专家观点

降低门槛并非鼓励百姓打官司

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要严惩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西安说,针对立案登记制度要全面理解,不仅要保证百姓的诉讼权利,还要严惩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对法院来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法院要受理,对百姓来说,“法院依法应予受理的”,不是登记了就意味着受理了。

张西安提醒,老百姓要避免过度解读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只是先登记,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要受理,更不是只要受理了,当事人就能赢得官司。”张西安说,对老百姓来说,要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另外,立案登记制度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真正解决问题,靠的是全社会的努力,维护司法权威,而不是单独靠法院一家。

张西安分析,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民事诉讼应该不会有大的增加,相反,行政诉讼即俗称的“民告官”案件可能会有所增加。“立案登记制度降低了诉讼门槛,更多的是对当事人诉权保障的一种规定,并非鼓励百姓打官司,诉讼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经,诉讼有严格的程序,周期长,选择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方式,如家长里短、邻里纠纷等用其他方式解决效果可能更好。”张西安说,对干扰立案秩序的,规定有罚款、拘留等措施。“一方面立案槛降低,一方面不能为滥用诉权大开方便之门,对恶意诉讼等行为要严惩”。

权威解读

绝不能让当事人跑第三回

哪些案件适用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的程序是什么?针对立案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昨日,市中院副院长赵海峰做了详细解释。

申请再审案件不适用该制度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实行登记立案;申请再审案件不适用该制度。 规定期限内不能决定的要先行立案

立案登记制度的程序是什么?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凭证《立案登记收取材料凭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出具《立案登记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释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要接收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及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提高登记立案效率

对于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及时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提高登记立案效率,绝不能让当事人跑第三回。

禁止抬高立案“门槛”

杜绝不立不裁、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错误做法,坚决清理在法律规定条件之外自行设定限制立案的“土政策”。

5月4日是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后首个工作日,实施这项改革,给老百姓立案带来哪些变化?基层法院如何优化立案流程?记者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探究竟。

“立案还是开庭?请出示身份证件,为您做登记。”5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导诉员杜春熟练地为刚过安检的李先生打了一张“来客登记单”。这个纸条清晰地记录了李先生的进门时间、姓名、随行人员、被访人部门等信息,其中“事由”一栏填的是“立案”。

“您拿好单子,请去立案大厅导诉台取号等候”。在杜春的指引下,李先生走进了立案大厅,出示登记单就拿到了号码牌。5分钟后,他已顺利坐到了立案窗口。

“确实很方便,指引特别明确,不用瞎跑乱问,节省了不少时间。”对于这次立案经历,李先生表示非常满意。

据了解,为方便当事人起诉,西城法院将导诉台前置到安检入口处。根据立案、开庭、信访等不同需求,法院通过导诉台对来客进行首次分流。其中,办理立案的当事人被引导至立案大厅,根据具体情况取号后被再次分配到不同立案窗口,进行二次分流,实现“对号入座”。导诉台前,摆放着各类立案文书模板,供当事人参考。

“通过两次分流的有序衔接,最大限度节省当事人问询和排队等候的时间,大大提高了立案效率。”北京西城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张晖法官说。

张晖介绍说,导诉员也会结合具体情况征求当事人意见,帮助引导到诉前调解、专家解难等窗口和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地,为当事人提供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西城法院还特意推出了以微信‘摇一摇’为接口的手机互动宣传平台,当事人在立案大厅摇一摇手机便可进入西城法院诉讼服务界面,享受到立案流程告知、便民措施推荐、诉讼费计算等一系列立案服务内容。”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赵敏律师专程赶来“检验”立案登记制改革。她特意将几天前就准备好的一个案子推迟到4日立案,不到半小时,手续就全办完了。“立案的每个环节都有明确告知,就是当事人自己来办也非常清楚。”赵律师说,以往立案环节中耗时最长的就是审查环节,如果材料不全,很难一次性立上案。

“我们对当事人需要补充哪些材料进行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让当事人跑冤枉路。”张晖表示,顺利立案的案件,两天内就会转到审判庭,进入诉讼程序。

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的转变,对保障老百姓的诉权无疑是巨大飞跃,同时也对基层法院提出了严峻挑战。记者了解到,为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西城法院调整了审判格局,打造“3+1”工作布局,即“大立案、大速裁、大调解”加“专业化审判”。通过强化诉前引导,加强诉讼服务和诉调对接的衔接,充分发挥速裁、诉调机制在立案前的分流效用。

“能在立案大厅解决的就不到审判庭里解决,这样既方便了当事人纠纷化解,也减轻了法院诉累,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背景下,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西城法院副院长钱俊清说。

据介绍,截至4日下午3点半,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接待立案群众3005人次,当场立案1963件,发放一次性补正起诉材料257份。

链接 实施立案登记制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本报北京5月4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4日召开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检查工作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视频连线督导检查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并强调,实施立案登记制必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诉权。

周强表示,从视频检查的情况看,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全国法院立案数量增长幅度较大,最高人民法院信息集控中心实时出现的案件同比增长数超过20%。立案工作运行总体平稳,秩序良好。

周强强调,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统筹协调,定期派出督导组赴中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进行检查,对发现“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登记立案情况以及给涉诉信访工作带来的新变化,认真梳理实行立案登记制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分析,仔细研判,制定解决措施。(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立案登记制度出台后,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助推立案登记制度落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一加强学习。组织全体干警、尤其是业务部门的干警认真学习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及相关司法解释,深刻领会,精确把握,为扎实稳妥推进立案制度奠定坚实理论基础。

二更新观念。立案登记制同过去的立案审查制相比,在诉讼起点、立案条件、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等方面有明显不同 。同时案件数量也会明显增加,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要求大家更新观念,尽快适应,积极应对新挑战、新常态。

三加强宣传。在该院辖区范围内进行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制作宣传版面,印发宣传资料,深入乡下,辖区机关单位,工业园区等进行立案登记工作宣传。

四抓好落实。以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便民服务机制,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积极推行审判执行机制改革,注重运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监督。针对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制定细则,并及时向当地人大、政府汇报,争取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确保立案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严格执行,加强请示汇报。从5月1日起,安岳法院将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的有关规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认真学习法律,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度。立案人员要认真学习民法、刑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予以登记立案,做到依法严格,杜绝推诿拖延。

严格形式审查,依法受理起诉案件。严格审查“起诉状是否规范、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是否具体等形式要件”,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

加强释明工作,减少涉诉信访。在立案工作中,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时,应当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对起诉状内容缺欠或需要补充材料等情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正的地方,耐心提供诉讼引导服务,并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切实做到立案流程的规范化、透明化,让老百姓从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一是从思想上继续提高认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要求和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要对执行立案登记制度的建立发展高度重视,及时总结巩固前期成果,加快完善制度。

二是制定工作流程。加强对执行干警的培训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加快制定执行登记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质量。

三是建立标准化、格式化的文书模版。要科学配置资源,从制度、流程层次对改革进行标准化、规范化;要通过建立标准化、格式化的文书模版,迅速完善执行立案登记制度。

四是对制度进行深入调研,以专家研讨会,法官讲坛等形式对制度进行论证和完善。要注重研究执行登记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出一条适合丰台法院的工作方法,推动工作水平有提升。

五是条件具备,抓紧实施。要充分把握利用好这项改革活动的重要机遇,齐心协力、攻难克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抓紧实施,成熟一部分,实施一部分,使执行改革举措迅速展现成果。

司法的公正和温暖。

推荐第10篇:立案登记制度探析

立案登记制度探析

在案多人少背景下,立案登记有其分流导诉的重大意义,但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一些异化,通过流程规范动态追踪可以较好的纠偏该制度。

立案登记运行现状制度规范

2012年底,各地法院纷纷发文推行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符合目前“大调解”政策和多元纠纷解决模式的提倡,对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但其作为审前程序,具有暂缓正式立案的特点,实际运行中容易出现异化,需规范起来。

在目前我国民事纠纷占法院纠纷90%比重短时间内无法降低的情况下,立案登记作为一项民商事立案诉前分流措施,暗含着在立案便民咨询之后,为保障当事人诉权与监督立案审查权,对诉前分流进行登记,并随时跟进这些案件的处理,力图将这些纠纷矛盾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模式消化掉,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1变形与异化:运行现状分析

1.1 立案启动难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作为一种准司法判断行为,立案自由裁量权是指立案法官在审查起诉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案件的主体适格性、管辖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由于立案审查受理行为排除对方当事人的参与,封闭性过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性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为什么受理,为什么不受理,都不公开原因,立案自由裁量权极易被滥用。

滥用立案自由裁量权亦不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诉权是当事人进入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基础,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当事人,都有权到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必须受理。立案法官则通过运行立案自由裁量权审查起诉,在当事人无滥用诉权的情况下,对所诉纠纷分类并受理立案应是理内之意。

1.2 执行立案登记的盛行

执行立案登记因其可以粉饰执行实绩,在一些地区法院颇为盛行。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对执行立案进行登记,查证执行对象有无执行能力,如有执行能力且可以执行,则进行正式立案;如无执行能力无法执行,则通过登记归档,待执行对象有执行能力时再予执行。

1.3 诉累增加与矛盾激化

当事人将纠纷诉至法院,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受理条件基础上,期望通过司法裁判,在法律上一次性解决其纠纷,裁判内含的最终解决原则符合当事人的期。无论分流引导到哪个解纷方式,如解决不成,当事人还是要把案件提到法院起诉,在时间、金钱上耗费颇多。很多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他不知道“立案”与正式立案有什么不同,认为反正法院接受了申请,就是一样的效力。等到当事人弄明白“登记”是怎么回事时,已白白浪费了不少时间;待到要求正式立案,还不知道原来的材料在哪里。这不但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由于现实中某些法院出于维稳考虑对一些某些敏感案件或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案件受理的限制,虽进行了立案登记,但是纠纷并没有得到解决,只是争议被搁置了,如果一直得不到解决,容易产生涉诉信访及对抗性事件。

2 对接中纠偏:流程规范动态追踪

2.1 完善运行机制

(1)立案审查权的限制。有权力即有义务。建立立案阶段法官个人负责制是限制立案审查权的较好方式。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法官既然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那么也应设置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应由法官个人来承担,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控制力。现在全国法院盛行的法官考核机制,包括对立案庭法官的考核即是应用这一制度的一个反映。特别是对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要求立案法官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立案执法档案。

(2)全程跟踪的建立健全。立案登记是一套完整的制度,而不是对案件一登了之。必须进行流程控制,在每个时间节点上对做了什么、该做进行管控与提醒。如纠纷不能得到调解,须立案受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3)绩效与考核的改进。由于实行立案登记,立案法官的工作更忙了,往往一个案件调解完毕后当事人来确认调解协议需要再立一个案,而且责任又很重,在绩效和考核上给予激励是需要的。

2.2 对接诉外纠纷解决模式

(1)诉前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数据显示,诉前调解是解决诉前分流纠纷的最主要方式。调解机构有法院调解窗口、镇街地方调解委员会、司法局、派出所、政府部门等多个机构。对于调处完毕的纠纷,符合人民法院处理范围的,引导当事人自愿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严格把关后,纳入人民法院案件管理体系;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2)联动协商机制的建立健全。实践中,一般有两类纠纷会与党政机关等法院外组织产生联系:一类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引导群众到有权机关申请处理;另一类是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但法院暂时不宜处理或处理了也无法做到案结事了的,需要其他机关的协助配合。联动协商机制主要是指在第二类情形下,法院与所涉机关部门的协商解决制度。

2.3 取消执行立案登记

执行立案登记的设计初衷是法院针对占执行案件20%左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包括虽有财产但不宜、不能执行的情形),从工作方法出发,通过立案时的登记从而减少积案、提升执行效率、缓解执行压力。

但执行立案登记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缺乏法律依据,使案件处于流程管理监督之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七日内须进行立案。执行登记则完全规避了这个规定,使得后续的执行审限、强制措施等都无法在时间上掌控。

二是掩盖实际执行效果,打乱正常执行秩序。登记使大量案件处于立案和执行状态之外,这给不作为留了很多空间。同时执行工作中后续工作的启动必须以执行案号为内容,登记号不能也不应成为执行工作的启动点。虽然立案在“执行结案率、未执结率、执行周期”等指标表现优异,但是实际上是弄虚作假,反映不了执行工作的实际,到头来影响案件质量。

综上所述,在目前应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有程序终结这一法定结案方式的情况下,执行立案登记弊大于利,登记的做法极易产生弄虚作假、掩盖真实情况的现象,取消执行立案登记势在必行。

第11篇:浙江省公务员面试技巧 立案登记制, 让“立案难”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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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法院只核对形式要件,立案时间有硬性要求

据了解,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黑龙江省金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泽林指出,法院近年来在解决“立案难”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立案审批制度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即须由经办法官、立案庭庭长、法院主管院长逐级签字审批,“立案难”问题还没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在审批制下,由于种种工作上的原因,使得当事人的诉权及“时效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在客观上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立案登记时间问题,《意见》提出了硬性要求,以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例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意见》还规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让“立案难”不再难

“立案难”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的问题,在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表现尤为明显。

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去年10月发布的一项调研报告则显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诉讼立案率连续下降,平均立案率仅为30%左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修福金通过调查指出,由于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隐性干预,大量符合行政诉讼标准的案件得不到受理。他们调查的一个市,2010年到2012年行政案件受理率分别为38.5%、39.12%、35.19%。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家辉律师告诉记者,她曾经代理过一起诉某部委的行政诉讼案,当她将诉状送到法院,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翻完材料,很干脆告诉她“立不了”,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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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讲任何理由也没有给她任何文书。当她再次向法院递诉状时,法院一个负责人把她“请”到会议室,坦言“不是我们不愿立,是我们真立不了”。

一些地方还制定了限制立案的“土政策”。例如,在征地拆迁和拆除“两违”建筑中,有的政府部门被诉后,往往要求法院“支持地方工作”,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个别地方甚至提出,法院受理“民告官”案件时,须征得政府同意才能立案。

“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案‘土政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干预法院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说,“必须进一步加大内外监督,才能让这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表示,《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不满意就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这些立案程序上的改革,是这次《意见》出台的重要内容。

实际上,为化解群众立案难、申诉难,很多地方法院也在积极进行探索。

自今年3月25日起,海南各级法院开通网上立案及申诉信访平台。当事人或代理人只要登录海南高院门户网站“天涯法律网”,便可登录平台进行网上预约立案和登记信访事项,提出预约立案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到预约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当事人在网上登记信访信息后,便可随时随地查询申诉信访办理进程和反馈结果。此次尝试实施的网上立案,目前只适用于中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和执行案件。

海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传统的立案和申诉信访渠道已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需求 。建立网上立案和申诉信访平台,可以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完成网上登记、查询、视频接访预约等事项,对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降低诉讼成本,让群众更加便捷地行使诉权。 通过这个平台将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协调处理情况公之于众,扩大示范效应,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反映诉求。

违法滥诉仍无空间,理性诉讼是关键

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是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呢?并不是这样。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在阐明立案登记范围的同时,《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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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同时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依法制裁冲击法庭、扰乱立案登记工作等违法行为,维护立案秩序。同时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在确有必要的时候行使诉讼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会予以支持。”潘剑锋说,“但对于虚假诉讼、滥诉等,法律是明确禁止的,当事人也要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

同时应该明确的是,立案方便了,并非鼓励打官司。

潘剑锋表示,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中各种矛盾纠纷也比较多,如果所有的纠纷都涌入法院,会带来巨大的司法压力。“即便法院都给你立案,迟迟无法判决,同样没有意义。”

“打官司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在中国这个传统的人情社会,对簿公堂还常常容易伤和气。”景汉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同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可能效果更好,事实上很多纠纷都适合采取非诉讼手段来解决。”

他表示,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将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案件数量将增加,法院如何应对?

实行登记立案制后,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法院将如何应对?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法院自身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继续抓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要改革审判执行机制,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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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李泽林表示,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基层法院受案数量可能大幅增长,从而造成待审理案件数量超出基层法院的能力。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合理核定基层法院审判岗位人员的数量,另一方面对超出合理办案数量的案件可实行办案时间结转,根据案件受理先后顺序顺延确定审限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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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法院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法律的春天来临

法院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法律的春天来临!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保障当事人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来,近半年时间过去,破解“立案难”这只“靴子”终于落地。

本周三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决定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审查即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而后决定是否受理。与之相对应,立案登记制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

他认为,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因为审查阶段会使得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使得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发。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太高、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再加上审查程序不公开等因素,“立案难”问题一直存在。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就“立案难”问题所做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44%参与调研的律师反映立案门槛高,32%律师反映法院立案审查时间长,高达53%的律师反映法院普遍存在口头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53%律师遇到案件因政策性原因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

从以往看,“立案难”的表现形式,包括审查过严,对起诉条件要求过高。法院缺乏耐心,诉讼指引工作不到位,敏感案件,不立不裁,程序审查变实质审查和不及时立案长期搁置等。

盐城市中级法院法官李星星曾撰文分析“立案难”的原因,他指出,社会学视角来看,立案庭法官具有“经济人”趋利避害的理性思维,于是在立案审查过程中,立案庭法官倾向于严把立案关,司法自由裁量权易被误用和滥用。

他还指出,为均衡结案压力、涉诉信访压力,法院对信访风险较高的行政案件“不管不问”、“不立不裁”,因为不答复、不受理、不裁判,当事人信访就不属于法院的责任,同时行政立案活动缺少监督。

“立案难”不仅使公民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还使得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今年2月26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就明确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与此同时,为破解“立案难”,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工作也已进行。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2015年5月将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都已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并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还明确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新“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此之前已有部分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如江苏海安法院、北京三中院、四川达州中院等。

去年2月,北京三中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和指导下,进行立案试点改革。改革包括实行立案登记、传达程序前移、出具不予立案书面裁定等措施,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北京三中院改革后,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截至2014年11月,北京市三中院共立案登记、审查585件行政起诉,对其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561件全部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

2015年1月1日开始,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只对起诉状是否符合规定、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该院管辖两项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

海安法院立案庭庭长王长圣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去年12月20日至今年3月20日,立案数量同期上涨约24%。

目前来看,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还主要是在上级法院的调研、指导下,试点法院进行摸索。王长圣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江苏省高院还在调研,准备进一步推进立案登记制度。

3月31日,四川省高院对达州中院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进行了调研,达州中院立案庭庭长张洪光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达州中院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还在探索、调研报告完成后会对外公布。

此次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引起一些人士的担心,即立案门槛降低也会导致诉权滥用和虚假诉讼。

司法改革最高决策层也注意到了这一可能的倾向。刚刚召开的中央深改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提出,要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王长圣称,滥用诉权肯定有的,比如行政案件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滥诉行为。但他认为,立案阶段目前立案庭可用的资源很少,难以分辨出虚假诉讼。而滥用诉权的具体界定还没有定论,太过随便规制易导致出现剥夺当事人诉权的情况,目前海安法院还没有一起规制滥用诉权的案件,更多的倾向于对诉权进行保护。

第13篇:浙江省公务员面试技巧 立案登记制,让“立案难”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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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关键之举,《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5月1日施行。

《意见》将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登记制:法院只核对形式要件,立案时间有硬性要求

据了解,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黑龙江省金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泽林指出,法院近年来在解决“立案难”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立案审批制度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即须由经办法官、立案庭庭长、法院主管院长逐级签字审批,“立案难”问题还没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在审批制下,由于种种工作上的原因,使得当事人的诉权及“时效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在客观上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立案登记时间问题,《意见》提出了硬性要求,以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例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意见》还规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让“立案难”不再难

“立案难”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的问题,在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表现尤为明显。

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去年10月发布的一项调研报告则显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诉讼立案率连续下降,平均立案率仅为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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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修福金通过调查指出,由于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隐性干预,大量符合行政诉讼标准的案件得不到受理。他们调查的一个市,2010年到2012年行政案件受理率分别为38.5%、39.12%、35.19%。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家辉律师告诉记者,她曾经代理过一起诉某部委的行政诉讼案,当她将诉状送到法院,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翻完材料,很干脆告诉她“立不了”,既没有讲任何理由也没有给她任何文书。当她再次向法院递诉状时,法院一个负责人把她“请”到会议室,坦言“不是我们不愿立,是我们真立不了”。

一些地方还制定了限制立案的“土政策”。例如,在征地拆迁和拆除“两违”建筑中,有的政府部门被诉后,往往要求法院“支持地方工作”,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个别地方甚至提出,法院受理“民告官”案件时,须征得政府同意才能立案。

“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案‘土政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干预法院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说,“必须进一步加大内外监督,才能让这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表示,《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不满意就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这些立案程序上的改革,是这次《意见》出台的重要内容。

实际上,为化解群众立案难、申诉难,很多地方法院也在积极进行探索。

自今年3月25日起,海南各级法院开通网上立案及申诉信访平台。当事人或代理人只要登录海南高院门户网站“天涯法律网”,便可登录平台进行网上预约立案和登记信访事项,提出预约立案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到预约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当事人在网上登记信访信息后,便可随时随地查询申诉信访办理进程和反馈结果。此次尝试实施的网上立案,目前只适用于中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和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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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全国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全国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活着的法律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意见同时提出,要健全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处理。要探索建立司法诉讼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促进各类纠纷案件快速审结,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意见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回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15篇:立案登记制必备神器,各种立案文书格式(值得收藏)

立案登记制必备神器,各种立案文书格式(值得收藏)

中国刑事辩护网为您免费分享 今天起,我们正式迈入立案登记时代。来法院立案,你肯定会要用到各种文书的,所以,小编今天大手笔给大家整了个《立案文书样式指引大全》,让大家一目了然~

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样式五~“起诉人提交材料清单”,这个清单既是去法院登记立案的“必选项”,也是法院接收起诉材料后给你的“回执”,事先准备好,省时又省力,再也不用担心材料不全来回白跑啦~文书样式指引目录

样式一:民事(行政)起诉状

样式二:刑事自诉状

样式三:申请执行书

样式四:国家赔偿申请书

样式五--1:起诉人(自诉人)提交材料清单

样式五--2: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清单

样式五--3:申请国家赔偿提交材料清单

样式六--1: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用)

样式六--2: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用)

样式六--3: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用)

样式七: 退回起诉(自诉/申请)材料通知书

样式八: 选择诉前化解机制确认书

执行案件立案指引

样式一: 民事(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___份

2.证人出庭申请书___份

3.证据目录2份

注:

1.本诉状供民事、行政案件起诉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起诉时一并提供;

2.当事人栏,要写明原告、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原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3.诉讼请求栏,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栏,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及所依据的相应证据材料;

5.证据栏,主要要写明证据材料和证据材料的来源,所附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复印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可申请调查令;提供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6.起诉人栏,要由原告本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样式二: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__份

2.证人出庭申请书__份

3.证据目录2份

注:

1.本诉状供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起诉时一并提供;

2.当事人栏,要写明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3.案由和诉讼请求栏,应当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项;

4.事实和理由栏,要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事实,及所依据的相应证据材料;

5.证据栏,主要要写明证据材料和证据材料的来源,所附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复印机;提供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6.自诉人栏,要由原告本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样式三: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因____________一案,经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_____年___月__日作出(

)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定、调解、仲裁裁决)履行。

执行请求事项、执行标的: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附:1.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仲裁裁决书)书______份。

2.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____________。

注:

1.本申请书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仲裁裁决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申请时一并提供;

2.当事人栏,要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如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外籍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3.执行依据栏,要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种类、生效时间;

4.执行请求事项、执行标的栏,请求事项、执行标的必须具体明确

5.事实与理由栏,要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具体内容,被执行人的履行的具体情况;

6.附件栏,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籍贯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提交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样式四: 国家赔偿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用)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案由和赔偿的具体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赔偿请求人:

年 月 日

注:

1.本申请书样式供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时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申请时一并提供;

2.赔偿申请人栏,要写明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赔偿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要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赔偿请求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赔偿义务机关栏,要写明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信息;

4.案由和赔偿的具体请求栏, 要写明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赔偿的具体要求;

5.事实与理由栏,要写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等;

6.附件栏,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列项标注,附件目录应与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相符。

国家赔偿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用)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复议机关:

法定代表人:

案由和赔偿的具体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

赔偿请求人:

年 月 日

注:

1.本申请书样式供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时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起诉时一并提供;

2.赔偿申请人栏,要写明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赔偿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要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赔偿请求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赔偿义务机关栏,要写明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信息;

4.赔偿请求人依法应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写明复议机关的决定内容或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情形。

5.案由和赔偿的具体请求栏, 要写明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赔偿的具体要求;

6.事实与理由栏,要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申请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7.附件栏,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列项标注,附件目录应与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相符。

样式五--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自诉人)提交材料清单 ( )浙杭 收字第 号

本院于 年 月 日收到起诉人(自诉人) 诉 案递交的以下材料: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注:

1.本材料清单样式供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用;

2.表内“份数”及“页数”数字用中文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3.此表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交起诉人(自诉人)。

样式五--2: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清单 ( )浙杭 收字第 号 本院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人 申请 案递交的以下材料: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注:

1.本材料清单样式供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用;

2.表内“份数”及“页数”数字用中文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3.此表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样式五--3: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国家赔偿提交材料清单 ( )浙杭 收字第 号 本院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人 申请 案递交的以下材料: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注:

1.本材料清单样式供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用;

2.表内“份数”及“页数”数字用中文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3.此表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样式六--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 )浙杭 收字第 号

————————:

经本院审查,你提交的诉 一案的有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你予以补充和补正后再来本院申请立案。现将需要补充、补正的内容告知如下:

需要补正诉状的内容:

□1.起诉人(自诉人)的身份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被告(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4.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5.证据和证据来源

□6.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7.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

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1.诉状原本、副本 份

□2.起诉人/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起诉人/自诉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5.起诉人/自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6.授权委托书

□7.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

□8.被告/被告人的信息

□9.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10.证据材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11.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

以上需补正、补充的材料须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 日内提交本院。

特别提示:

1.本告知书样式供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用;

2.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3.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及相关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4.你(单位)当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5.本告知单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6.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之江路768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告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样式六--2: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法院

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 )浙杭 收字第 号

经本院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执行 一案的有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你予以补充和补正后再来本院申请立案。现将需要补充、补正的内容告知如下:

需要补正申请书的内容:

□1.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2.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4.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5.执行依据

□6.执行请求事项、执行标的

□7.事实与理由

□8.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9.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目录

□10.____________

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1.申请执行书 份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执行人是法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申请执行人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

□6.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与申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8.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

以上需补正、补充的材料须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 日内提交本院。

特别提示:

1.本告知书样式供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用;

2.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3.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及相关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4.你(单位)当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5.本告知单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6.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 之江路768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告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样式六--3: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 )浙杭 收字第 号

经本庭审查,你提交的申请 国家赔偿一案的有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你予以补充和补正后再来本院申请立案。现将需要补充、补正的内容告知如下:

需要补正申请书的内容:

□1.赔偿请求人(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2.赔偿请求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4.复议机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5.具体申请事项

□6.事实与理由

□7.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目录

□8.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

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1.国家赔偿申请书 份

□2.赔偿请求人是自然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5.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6.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7.赔偿义务机关所涉案件的法律文书

□8.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证明材料

□9.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10.证明申请符合条件的其他材料 □11.____________

以上需补正、补充的材料须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 日内提交本院。

特别提示:

1.本告知书样式供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用;

2.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3.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及相关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4.你(单位)当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5.本告知单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6.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 之江路768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告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样式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法院

退回起诉(自诉/申请)材料通知书

( )浙杭 收字第 号

你(单位)向本院起诉(自诉/申请) 一案,本院于 年 月 日通知你在 月 日前补充材料,你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将诉状(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共 份 页)予以退回。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交起诉人(自诉人/申请人)。

样式八:

选择诉前化解机制确认书

( )浙杭 收字第 号

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经立案窗口人员释明,我(单位)诉 一案,自愿选择诉前化解机制先行调解,同意暂缓登记立案。

确认人:

年 月 日执行案件立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法院

执行案件立案指引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纯蓝、红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

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仲裁机关提供的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

五、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保全事项通知书复印件。

第16篇:预告登记制

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理程序:提交资料——受理——十个工作日领证

二、必须提交的材料: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联机备案表(网上联机备案的提供);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预告登记约定的除外);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原件。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已登记备案变更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联机备案表(网

上联机备案的提供);

(5)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判决、裁决)或者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继承、遗赠)或者离婚证、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原件(离婚更名);

(6)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双方更名申请原件(夫妻更名)

(7)其他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设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网上签约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5)央产已购公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和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本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预告证明原件;

(5)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注销转移预告登记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8)境内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9)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以非法人机构名义申请登记,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有法人授权;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不再核对原件;

(10)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核验原件;

四、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买房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公民编号与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房人居民身份证公民编号(包括由15位升为18位)一致的,收复印件可不核验原件;

(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

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五、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5.境外法人、组织、个人为受让方的,房屋应通过涉外安全审批,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的办理地点:西城区西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T2座17层C9办公室。电话:58301736。

6.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的办理地点:朝外大街甲10号(央产在京上市交易办公室),电话:6599308

1、308

2、308

3、3084。

7.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网址:;

8.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网址:http://fgj.bjchy.gov.cn。

9.朝阳区房屋登记发证大厅咨询电话:85839922转115。

10.朝阳区政府咨询热线:96105。

第17篇:立案审查制的缺点

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的转变,是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这对解决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等方而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立案登记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民事诉讼体现的大多是以当事人意志为出发点的程序选择,这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情形有着天然的区别。虽然在制定立案登记制时,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但民事立案登记制度不可避免的会使我国法院而临很多困扰。,尤其是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初期,法院适用立案登记制会遇到一些问题。

通过笔者对立案登记制在具体实施过程的调查了解到,在目前阶段立案登记制度已出现了以下一些问题。

案件数量增多,给法院带来很大压力。立案登记制在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同时,也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使很多不该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涌入法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能力欠缺的情形下,无疑给法院增加了很大压力。有的当事人存在不理性起诉的行为,明知道自己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还进行起诉。立案法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后,当事人仍然起诉,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后,当事人申请上诉,这种不理性的起诉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有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过其他方式可以很快解决,但是个别当事人错误的认为法院在推脱,片面的追求诉讼,反而增加了诉累。如:当事人甲的案件已经经过处理,他还到法院进行起诉,到信访部门要求解决,经法官解释后,告知其可以进行申诉,可甲仍然到法院进行起诉。另外,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立案门槛放低,各类案件数量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例如行政案件起诉条件放宽,案件数有上升的趋势。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违规违法建立宅基地、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信访等案件可能进入法院。除此之外,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予以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申请上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上诉案件数量。

出现滥用诉权的行为。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履行时间、谋取不正当利益、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持续侵权、不履行执行义务等目的,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滥诉、缠诉、虚假诉讼等,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某乙为了逃避债务,以诉讼的形式,将两套房屋卖给某丙,使真正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另外,在立案登记制下,诉讼程序能被轻易启动,会导致部分无辜人员成为“被告”,无端受到侵扰。笔者了解到的某个案件中,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未查明被告基本情况的情形下,将另一同名、与原告毫无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拉入诉讼,此举明显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给“被告”带来诸多不便。实践中,滥用诉权类型主要包括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和重复诉讼。在立案登记制下,一方而导致许多本不应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纠纷进入法院,另一方而法院在立案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更难发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单从此现象看,滥用诉权的问题将会越来越严重,势必影响到后续审判程序等。

立案工作效率暂时降低的问题也比较突出。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庭法官要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立案登记,材料不齐全的,要出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工作,立案后,立案庭还要在2日内或及时将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审理,还有因案件数量增加使送达工作量增加,这些环节无形的加大了立案庭的工作量,加之法官对新增加的工作的理解、掌握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理解、运用,需要一个过渡期,导致在改革初期立案工作效率暂时降低。有的院立案庭法官4人,庭长、副庭长、录入人员、送达人员,平均每天接待当事人10人-20人之间,平均每天送达法律文书8件,工作量还会继续增大。 另外,在立案登记制下,易出现被告不适格、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在对案件进行实

质审查后才会发现,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变更被告还是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都会造成诉讼拖延,浪费司法资源,也就是说,立案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存在理解、适用不到位的问题。立案法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存在理解、适用不到位的问题。例如:《意见》中不予登记立案的规定包括:“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该款中“违法起诉”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是否包括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意见》中第五项规定了制裁违法滥诉。但是未明确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该款中的“笔录”是否能代替当事人的起诉状直接给被告送达?《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该款中“指定期限”确定多长时间为宜?《规定》第十二条 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该款中“及时”的规定是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2日为准?这些规定、意见的出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立案法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都需要一个适应、理解的过渡期,对于一些条款的理解也需要在具体案例中才能更好把握。

第18篇:中国法院5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意见同时提出,要健全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处理。要探索建立司法诉讼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促进各类纠纷案件快速审结,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意见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回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记者罗沙、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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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15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制裁违法滥诉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

第20篇: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有案必立

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有案必立

央广网北京4月1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今天(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接受本台采访,深度解读。

《意见》开篇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立案审查制它的核心的特征就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要对起诉的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甚至有一些要对事实、证据进行深度审查,这样客观上就把一些本来应该受理的案件,挡在了门外。立案登记制,顾名思义,它不对起诉的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这实际上就客观地扩大了受案的范围。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点是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包括: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第五,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第六,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景汉朝:从案件的阶段,主要是指初始起诉,也就是平时我们讲的一审,从案件种类来讲,是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强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从目标要求来讲,那就是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都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得违背法律拒绝收案。

事实+

立案登记制将带来哪些影响

从实务角度,可以预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会对司法系统及法律行业带来一些改变,这些改变可能会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司法机关丧失了案件的选择权,可能要面对骤然上升的工作量以及压力。

二、立案流程因登记而更加透明化,去除了审查环节,将大大加快立案流程,立案将更为便利、及时,避免当事人因法院之间相互推诿而往返于不同法院之间寻求立案,降低了立案的成本。

三、不予立案的结果可救济。与登记相配套,在司法公开的要求下,对于不予立案的将以正式的裁决予以回应,当事人对该裁决拥有上诉的权利,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而引发的信访数量将会大幅降低。

四、短期内有可能导致恶意诉讼增加。不可否认,立案审查制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排查上较立案登记制更具优势。但从保障当事人诉权角度出发,立案登记制成为决策层必然的选择。

五、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可能面临调整。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宣告了立案庭的主要功能已经被取代,立案庭是成为历史还是改头换面以另一种面貌继续存在,是司法系统的决策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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