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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起诉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05 15:03:0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担保借款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410526196 被告:,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身份证号:4107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新乡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违约金184800元。(违约金为每天4%本金计算,从2012年6月2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2年7月16日)。

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22日,第一被告因经营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5月12日至2012年6月25日,若逾期还款则应每天支付本金4%的违约金。为保证还款,第二被告同意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7月16日

推荐第2篇:个人借款起诉书

个人借款起诉书

个人借款起诉书该如何书写?•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个人借款起诉书》的范文,仅供参考!

原告:黄XX,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XX市XX镇XX居委会XX村21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樊XX(又名:樊XX),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XX区XX街XX巷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余款捌拾壹万贰仟叁佰零肆元整,合计人民币812304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XX年7月21日至XX年6月30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合计人民币53835元。

以上

1、2项共计:866139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XX年5月18日,被告樊XX(又名:樊XX)因欠缺资金,以宅基地使用证作抵押向原告借款捌拾陆万元整(¥860000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还款期限为XX年7月21日至XX年7月20日,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于XX年12月9日归还了伍万元整(¥50000元),余下捌拾壹万贰仟叁佰零肆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受我国有关法律的保护,现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按《合同法》第20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53835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现行利率水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日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元,并约定月息为 %.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 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推荐第3篇:借款起诉书范本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xx年x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xx年x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xxxx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xx年xx月xx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x万元和向他人借的x万元共x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x万元,借期x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x个月的利息。截止同年x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4篇: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

,男,

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男,

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推荐第5篇:个人借款合同起诉书

篇1:民事诉讼起诉状(个人借贷) 起 诉 状

原告:张xx,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王xx,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xxx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4年11月20日,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xxxx元用于其经营服装店所需,此款双方约定于2014年12月底前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关于贵院受理的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xx(身份信息x)作为原告张xx的诉讼代理人。 xx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开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项。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年 月 日

1、立案需去法院立案庭,可本人去。也可委托他人去,本人去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诉状二份(需本人签名)、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委托代理人xx去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起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其他材料同上。

2、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需证明以下两个事实:一是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本案虽然没有书面借条,但双方间有关于商讨借款、还款的电子证据,足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有银行汇款证据,足以证明你方的借款已经实际交付,故胜诉应无疑义。

4、如是手机短信,有必要给被告的手机充值10元,索取发票,以证明对方手机使用人篇2: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证据目录

以上起诉书请在正田法律公司的指导下操作填写,必要的时候请致电:15655114930咨询填写事宜。

旺旺号码:ideahelp篇3:借款纠纷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倪楠,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330224195711190192,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

被告:李林,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330106197810203309,住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今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自2007年7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08年3月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2281元人民币;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0元整,承诺于2007年7月31日归还50000元,2008年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发布时间:2008-10-6 12:06:18 借款纠纷起诉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0/22 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

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 元,并约定月息为 %。至2009年9月11日止,原告尚有本息 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0年 月 日

? 摘要:原告:贾振军,男,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郧县梅铺镇李家沟3组55号。联系电话:7****被告:茳林*,女,汉族,40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被告:王衍*,男,汉族,4 ...? 话题页 中间左侧广告 ? 原告:贾振军,男,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郧县梅铺镇李家沟3组55号。联系电话:7**** 被告:茳林*,女,汉族,40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 被告:王衍*,男,汉族,45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 被告:贾太*,男,汉族,39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菜市场出租房。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叁被告偿还借款元,利息6000元,合计元。

2、判令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13日,经被告人贾太*介绍,被告茳林*向原告贾振军

借款元,并约定利息为1毛,借期为4个月,被告贾太龙做为担保人。还款期限到期以后,原告向被告茳林*、贾太*多次催讨,但两人找种种借口推拖。被告王衍*与被告茳林系夫妻关系,依法承担共同债务。

故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此致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11月2日

借条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推荐第6篇: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贾保胜,男 ,1963年4月30日出生 ,汉族,平谷区金海湖镇

洙水村农民,住该村东环路127号电话:13552762350

被告:贾保旺,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门头沟区居民,住

门头沟区安全下街20号电话:13716970530

被告:贾保增,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平谷区金海湖镇洙

水村农民,住洙水村东路66号电话:6999508

2被告:贾国富,男,28岁,汉族,门头沟区居民,住门头沟区安全下街

20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745.48元

2、责令被告赔偿我40天的误工费4800元 (120*40=4800元)

3、责令被告赔偿我22天的陪护费2640元(120*22=2640)

4、责令被告赔偿我12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12=600元)

5、责令被告赔偿我12天的营养费240元(20*12=240元)

6、责令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元

7、责令被告赔偿我交通费200元

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4日8点半左右,我和我儿子到洙水村村委会找村会计

要我父亲贾林平坟款被贾保增领走的证明。会计室没有人,我和我儿子

又到别的屋子找。我听到洙水村治保主任办公室有说话声,就决定去找治保主任王保珍询问村会计的去向。一进屋里,我就看见王保珍、王小海、贾保旺、贾保增、贾国富以及我母亲杜怀珍都在屋里。当时我母亲坐在王保珍对面,精神很好,不用轮椅不用拐杖也不用人扶。在法院杜怀珍坐轮椅都坐不稳,说生活不能自理,是欺骗法官的。我让我儿子赶紧把杜怀珍身体挺好的镜头照下来,以作为证据。因为我儿子用手机给我母亲拍照,三被告便蜂拥而上一起追打我儿子。为了保护我儿子,我不由上前阻拦三被告对我儿子的追打。为此,三被告恼羞成怒,遂对我大打出手。三被告先是有的人抓住我的头发猛拽,有的人抱住我使我不能动弹,有的用拳头打我;后来三被告又有人按住我头部多次撞击办公室的沙发,直把我打的头昏眼花,喘不上来气。事发当天上午,我便住进了平谷区医院。对此,平谷区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左眼顿挫伤、颈部不适。三被告对我的殴打,不仅给我肉体上造成疼痛,经济上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我精神上带来了极大伤害。为赔偿事宜,我多次请金海湖派出所与三被告协商,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判决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平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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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原告:戴启良,男,现年45岁,住弦山中路西侧。手机:13839711656 被告:邹昊,男,现年20多岁,个体经商。手机:15837638000

被告:吕继清,女,现年40多岁,在光山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与邹昊母女

关系)。手机:13723124006

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31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5日,我与被告邹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我给被告在光山县城美林公馆的房屋铝合金窗户安装工程,还约定了工程进度、价款与付款方式。铝合金框安装完毕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邹昊母亲吕继清于2012年8月10日写一证明,证明内容为:铝合金窗户工程总价款42000.00元,付款方式确定为铝合金框装了付16000.00元,玻璃装了付16000.00元,下欠10000.00元工程款验收付清;假如两个月还没验收,装了玻璃开始算两个月付清。吕继清写完证明后,于2012年8月10日付10000.00元,我给吕继清写一收条。第二天,于2012年8月11日,吕继清提出多算错1000.00元,叫我给她写一张收条,金额为1000.00元,从最后一批工程款中减除。写完证明后,我于2012年9月17日、9月28日、10月8日发货对铝合金玻璃安装,2012年11月初安装完毕后,两被告既不验收,也不付款。根据吕继清的证明,下欠款31000.00元应于玻璃安装完毕后的两个月,即2013年1月初付齐,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起诉人:戴启良

2013年1月7日

推荐第8篇:起诉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刑诉〔2008〕108号

被告人李超,男,27岁,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河北省迁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县迁安镇小寨村448号。2004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逃犯予以追捕。2008年3月28日,被告前来自首,被我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超故意伤人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8年4月16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3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李超因其前女友石永慧和邬孝杰交往而心生怨恨,遂与邬孝杰相约当晚在浙江科技学院操场见面理论清楚。当晚21时许,两人见面后相互指责,并发生殴斗,被告人李超用自己携带的水果刀刺中被害人邬孝杰的左下腹部,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李超于2003年10月11日下午在浙江科技学院保卫处同志的带领下前往我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由于当时被害人的伤势尚未鉴定且系在校学生,就由学校出面调解解决,但调解期间被告人李超潜逃,翠苑派出所于2003年11月3日将其立为刑事侦查案件开始侦查。2004年3月15日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列为网上逃犯予以追捕。

2008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超在其姐夫等人的陪同下前往翠苑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即西湖区公安分局向其宣布刑事拘留,并关押于西湖区看守所。2008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超缴纳保证金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邹孝杰的陈述

2、被告人李超的供述

3、证人石永慧,白帆,赵娥的证言

4、物证水果刀一把

5、书证:被告人李超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邹孝杰与被告人李超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邹孝杰收到二万元赔偿款的收条

6、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伤检(2003)1029号《损伤检验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持刀伤人,造成被害人邬孝杰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李超主动联系受害人邬孝杰赔偿全部损失并有明显悔罪表现,且受害人邬孝杰书面申请要求对其宽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着情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三

二OO八年四月二十日(院印)

附:

1、被告人李超现被取保候审于杭州市西湖区xx社区5栋104室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2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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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检刑诉[××××]×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

×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本院自侦案件表述为:) 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说明:单位犯罪的,改为: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起诉书由七部分组成:

第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

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须写4位数)、案件顺序号组成。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第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顺序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出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当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被告人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写刑事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写强制措施,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如果强制措施有过多种,则应按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安排顺序。

第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格式的要求写。涉及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应注明日期和原由。

第四,案件事实

这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应当注意: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顺序合理,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先重罪(主罪),后轻罪(次罪)的顺序;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从犯、重罪。

3.详略得当,层次分明。

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写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对一般刑事案件,也应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而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概述相同的情节,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

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属于多次犯罪的,应逐一列举其犯罪事实;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应按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第五,证据

要求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283条所规定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

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在陈述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案件刑事案件,概述案件事实时,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概括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第七,尾部

1.起诉书应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的格式: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是否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是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以下略)。

推荐第10篇:起诉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状 京门检刑诉(2012)第154号

被告人:任某,男, 1979年10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02197910120035,汉族,任北京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司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12幢1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奥拓牌小客车(车牌号:京N012345)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门营环岛北侧路东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某血液检材中酒精含量为8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证人梁某琦的证言,酒精检验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车辆违法信息查询、北京祥龙公交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代理检查员:

2012年月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的讯问笔录

2.证人梁某琦的讯问笔录

3.被告人任某酒精检验报告

第11篇:起诉书

潼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南县检刑诉(2009)第x号

被告人张文龙,男,52岁,群众,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县人,生于1957年2月7日,住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2组108号,因犯贪污罪,现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仁友,男,38岁,党员,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县人,生于1971年7月17日,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村支书,住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2组113号,因犯贪污罪,现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潼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4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张文龙,在得知国家粮食补贴的事情后,主动联系农业局局长黄天银,要求其帮助虚报种粮大户的情况,意图骗取国家粮食补贴,于是鼓动村支书张仁友一起策划骗取粮食补贴,在山边村村支书付建权,山边村6社社长付世前,8社社长郑德吉的帮助下,非法取得承包土地意向协议,虚假获得土地260亩的土地面积,并在梅家村虚假申报粮食面积45亩,共非法获得粮食补贴45140元。 2 ,2007年初到2008年9月,被告人张仁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梅家村村支书职务,伙同张文龙,在山边村村支书付建权和农业局局长黄天银的帮助下,虚报种地面积274亩,并帮助陶醉虚假申报143亩种粮面积,非法获得国家粮食补贴40552元,陶醉非法获得粮食补贴2万多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国家公共财物的,二者构成贪污罪共犯。本案中,被告人张仁友利用其村支书的职位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文龙,采用虚假手段,虚报粮食种植面积,非法获取国家粮食补贴的行为,根据被告人张仁友,张文龙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检查员XX

2009年X月X日

附:1,被告人张文龙,被告人张仁友,先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2,《潼南县2007年度种粮大户直补资金申请书》2份。

3,《承包土地的意见性协议》。

4,信用社出具的张文龙和张仁友的储蓄对账单。

第12篇:起诉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海刑不诉【2007】103号

被不起诉人黄静,女,生于1984年5月3号,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学本科在读,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区,2006年3月7日,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海淀区检察院批捕,现羁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静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于2007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海淀区公安分局经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黄静向华硕公司索赔500万美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淀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诉(2003)219号

被告人姜俊武,男,25岁,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0302197801221577,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区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国税局宿舍新楼四栋一单元二楼,因涉嫌强奸(未遂)于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本案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姜俊武涉嫌强奸(中止)罪于2003年8月1日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年8月4日告之被告人姜俊武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之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代理人,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19日至9月8日及9月30日至10月17日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于同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但是姜俊武还是强行与黄静发生关系。当日早晨,黄静被发现已死亡,尸体上有多处淤痕。

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俊武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结论;

5、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黄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姜俊武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俊武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之规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姜俊武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附后;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检 察 员:xxx代理检察员:xxx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13篇:起诉书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诉(2003)219号

被告人姜俊武,男,25岁,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0302197801221577,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区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国税局宿舍新楼四栋一单元二楼,因涉嫌强奸(未遂)于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姜俊武涉嫌强奸(中止)罪于2003年8月1日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年8月4日告之被告人姜俊武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之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代理人,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19日至9月8日及9月30日至10月17日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于同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

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俊武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结论;

5、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黄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姜俊武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俊武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之规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春岳

代理检察员:邹利民 2003年12月22日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章) 附:

1、被告人姜俊武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附后;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第14篇:起诉书

起诉书

一、介绍

原告

姓名:张波性别:男年龄:12出生年月:1999年9月2号民族:汉职业:学生家庭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新城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02

法定代理人

姓名:乔永兰性别:女年龄:67出生年月:1954年3月15号民

族:汉职业:无家庭住址:太原市尖坪区迎新街迎新苑三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

姓名:刘猛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代理人一职,代理

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

姓名:刘家华性别:男 年龄:40出生年月:1971年11月20日 民族:汉 职业:太原钢铁集团职工家庭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新城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02

二、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刘家华返还房屋

2、请求被告补偿原告交通费150元、误工费45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等共计958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00年4月14日,原告代理人之子张三病故,原告代理人与儿媳史玉芬共同协商决定,将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北二巷8号的三间瓦房由张三之子张波继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史玉芬改嫁刘家华,张波与其一起生活。史玉芬于2004年病逝,刘家华自作主张将三间瓦房转卖他人,原告认为三间瓦房属张波所有,故请求被告刘家华返还三间房屋,并补偿原告在诉讼期间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开支共计958元。望法院依法据实,判如原告所请。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

1、户主为张三的户籍证明,由尖草坪区南寨派出所出具

2、房屋继承协议书一份,由乔永兰和史玉芬签订

此致

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乔永兰

2011年11月23号

第15篇:起诉书

起诉书

原告:姓名:潘宏奇、民族、性别、出生日期、省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详细住址(无工作者写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省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详细住址(无工作者写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起诉请求:请求通过法律途径,

1、要求被告人XXX归还向原告XXX三次所借的人民币玖拾贰万元整(920000.00元)。

2、要求被告人XXX支付原告XXX约定的借款利息。

3、要求被告人XXX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扼要写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案情经过、结果、主张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如:

被告人xxx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付购房款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xxx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配货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xxx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付会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因被告人xxx的丈夫xxx与原告xxx既是老亲、又是多年的朋友,所以原告xxx对于被告人xxx的借款行为和信誉深信不疑。三次累计借款给被告人xxx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原告xxx与被告人xxx在借款时口头约定,当原告xxx急需要钱的时候,提前十五天告知被告人xxx,被告人xxx将按时归还所借的钱款。

原告xxx因经营资金紧张及归还他人借款的需要,于20xx年xx月xx日向被告人xxx提出归还所借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xxx与被告人xxx双方约定20xx年xx月xx日归还。

到期后,原告xxx多次要求被告人xxx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人xxx均以过几天就还甚至说没钱为由,不予归还。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

原告xxx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为盼!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人xxx亲笔所写的借条三张。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份;

2.被告人xxx亲笔所写的借条八张;3.还款告知书三份;

4.证人: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省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详细住址(无工作者写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起诉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如果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对方没有还款的,可以起诉;如果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尚不能起诉。

2、如果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自债权人催要、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偿还后,超过确定的偿还期后可以起诉,诉讼时效是2年。

3、起诉时,可以写好起诉状、带上身份证上、相关证据,到被告户口所在地(常住超过一年的常住地)基层法院的立案庭请求立案。一般来说,金钱之债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从还款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了,但如果债务人出庭应诉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此时不受2年时效的限制。

4,.至于起诉,一般是在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你所说的被告户籍不在本市,而非本市居住、生活,如过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就可以在本市起诉了.

5,.需提交两份诉状,填写案件当事人通讯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借条复印件,不要提交原件留着有用;有的法院还需原告提交被告的户籍证明。其次材料全部A4纸.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78年04月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镇XX路XX号XX栋2单元3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5年09月7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询及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39500XXXXXXXXXX,存款500000.00 (五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2009.6.3存入;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xx分行开户,存款不详, 卡号6227XXXXXXXXXX,账号39500XXXXXXX;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请人的上述两个账户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贵院申请保全。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家庭共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大理市XX路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XXXXX,建筑面积105.32平方米,市场价值在60万左右。 特此申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0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第16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普通程序适用)

检刑诉[]号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钒、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第17篇:起诉书如何写

起诉书如何写?给大家一个样本: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

“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第18篇:离婚起诉书

原告:马××,男,1961年12月××日生,汉族,家庭住址是××××。联系电话:××××××

被告:吴××,女,1962年12月××日生,汉族,家庭住址是××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儿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万元给原告(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每月 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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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

第19篇:离婚起诉书

离婚起诉书

原告:刘东,1981年9月29日出生,联系电话:13214837747,常住户口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银定图镇前进村三社。

被告:马计,1984年10月28日出生,联系电话:13484789737,常住户口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银定图镇协成桥村五社。

诉讼请求:

一、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元。

三、财产分割

1.订婚前:买衣服6000元、彩礼2000元、喝酒探话2000

元,小计10000元。

2.压房钱和大包66000元,一直没有花一分钱,结婚后的

生活开销一直由刘东开的修理铺支出。

3.结婚后财产,奥拓车一辆,电冰柜一个。

要求被告返还压房钱和大包的66000元。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登记结婚,2007年月生育一女姓名刘亚希。没有共同语言,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女方有暴力行为,殴打男方等原因,夫妻感情破裂。

2010年3月1日

第20篇:起诉书的

起诉书的范文

原告:刘**,男,46岁,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省**县**镇**村。

被告:杨**,男,46岁,1969年9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省**县**镇**村,共产党员、曾任人大代表。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82900元及利息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原告原本是开农家乐的,因禽流感的流行,生意不景气。经朋友介绍,于2013年6月3日带车到被告的复垦工地做工,地址:**省**市**镇**村。因体谅被告资金紧缺,平时很少支账,被告承诺全部工资回家付清,决不拖欠。农历12月20日宣布放假,被告称工程款没到位,保证过年前全部支付,结果到了过年的前一天,才支付一点点过年费用,余额23116元(附被告签字工资余额欠条一张),答应2014年正月半前付

2、就在去工地之前,原告刘**刚好领到儿子刘力源当兵的奖励金和军属优抚金,凑足4万元借给被告杨**,因考虑信用卡要还款,欠条写到8月底归还。可被告没有守信用,到9月份还没有归还,碍于原告和被告是职工和老板关系,只好答应到国庆节。可是国庆节照样没还,直到11月9日改写欠条到元旦(附欠条一张),元旦又拖到古历年,古历年又拖到正月半。

3、就在古历12月20日放假之后,原告想想回家也无事可做,就留在**帮忙被告清理账务,顺便想把借款和工资一起带回。不知喝了什么迷魂汤,带求带骗,信用卡又给被告刷了个精光,一共16784元,用于贿赂政府官员。同样说过年前还清,又称资金未到位,拖到正月半(有电子账单为证,图片为凭)。

4、在工地期间,因原告是管理,伙食、材料及汽油经常由原告垫付,因被告称资金紧缺,原告先套现信用卡,到期还清。四张信用卡共计额度4.6万元全部被套空。因不按时还款,产生高额利息,到目前为止,套现手续费及存款利息和滞纳金累计3000多元,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用卡信誉。

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82900元,全部答应正月半前还清。到了正月半,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QQ聊天也不理不采,家里也找不到人。经查实,被告照样有钱赌博,照样有钱嫖娼,照样有钱住高级宾馆,就是不愿还钱。此行为应该属于诈骗,情节恶劣,原告属于弱势群体,军属之家,一辈子想创业苦于没有资金。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扬**偿还人民币82900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

2014年2月17日

借款起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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