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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诉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07 15:06:3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贾保胜,男 ,1963年4月30日出生 ,汉族,平谷区金海湖镇

洙水村农民,住该村东环路127号电话:13552762350

被告:贾保旺,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门头沟区居民,住

门头沟区安全下街20号电话:13716970530

被告:贾保增,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平谷区金海湖镇洙

水村农民,住洙水村东路66号电话:6999508

2被告:贾国富,男,28岁,汉族,门头沟区居民,住门头沟区安全下街

20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745.48元

2、责令被告赔偿我40天的误工费4800元 (120*40=4800元)

3、责令被告赔偿我22天的陪护费2640元(120*22=2640)

4、责令被告赔偿我12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12=600元)

5、责令被告赔偿我12天的营养费240元(20*12=240元)

6、责令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元

7、责令被告赔偿我交通费200元

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4日8点半左右,我和我儿子到洙水村村委会找村会计

要我父亲贾林平坟款被贾保增领走的证明。会计室没有人,我和我儿子

又到别的屋子找。我听到洙水村治保主任办公室有说话声,就决定去找治保主任王保珍询问村会计的去向。一进屋里,我就看见王保珍、王小海、贾保旺、贾保增、贾国富以及我母亲杜怀珍都在屋里。当时我母亲坐在王保珍对面,精神很好,不用轮椅不用拐杖也不用人扶。在法院杜怀珍坐轮椅都坐不稳,说生活不能自理,是欺骗法官的。我让我儿子赶紧把杜怀珍身体挺好的镜头照下来,以作为证据。因为我儿子用手机给我母亲拍照,三被告便蜂拥而上一起追打我儿子。为了保护我儿子,我不由上前阻拦三被告对我儿子的追打。为此,三被告恼羞成怒,遂对我大打出手。三被告先是有的人抓住我的头发猛拽,有的人抱住我使我不能动弹,有的用拳头打我;后来三被告又有人按住我头部多次撞击办公室的沙发,直把我打的头昏眼花,喘不上来气。事发当天上午,我便住进了平谷区医院。对此,平谷区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左眼顿挫伤、颈部不适。三被告对我的殴打,不仅给我肉体上造成疼痛,经济上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我精神上带来了极大伤害。为赔偿事宜,我多次请金海湖派出所与三被告协商,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判决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平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推荐第2篇:起诉书

起 诉 书

原告:戴启良,男,现年45岁,住弦山中路西侧。手机:13839711656 被告:邹昊,男,现年20多岁,个体经商。手机:15837638000

被告:吕继清,女,现年40多岁,在光山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与邹昊母女

关系)。手机:13723124006

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31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5日,我与被告邹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我给被告在光山县城美林公馆的房屋铝合金窗户安装工程,还约定了工程进度、价款与付款方式。铝合金框安装完毕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邹昊母亲吕继清于2012年8月10日写一证明,证明内容为:铝合金窗户工程总价款42000.00元,付款方式确定为铝合金框装了付16000.00元,玻璃装了付16000.00元,下欠10000.00元工程款验收付清;假如两个月还没验收,装了玻璃开始算两个月付清。吕继清写完证明后,于2012年8月10日付10000.00元,我给吕继清写一收条。第二天,于2012年8月11日,吕继清提出多算错1000.00元,叫我给她写一张收条,金额为1000.00元,从最后一批工程款中减除。写完证明后,我于2012年9月17日、9月28日、10月8日发货对铝合金玻璃安装,2012年11月初安装完毕后,两被告既不验收,也不付款。根据吕继清的证明,下欠款31000.00元应于玻璃安装完毕后的两个月,即2013年1月初付齐,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起诉人:戴启良

2013年1月7日

推荐第3篇:起诉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刑诉〔2008〕108号

被告人李超,男,27岁,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河北省迁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县迁安镇小寨村448号。2004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逃犯予以追捕。2008年3月28日,被告前来自首,被我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超故意伤人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8年4月16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3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李超因其前女友石永慧和邬孝杰交往而心生怨恨,遂与邬孝杰相约当晚在浙江科技学院操场见面理论清楚。当晚21时许,两人见面后相互指责,并发生殴斗,被告人李超用自己携带的水果刀刺中被害人邬孝杰的左下腹部,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李超于2003年10月11日下午在浙江科技学院保卫处同志的带领下前往我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由于当时被害人的伤势尚未鉴定且系在校学生,就由学校出面调解解决,但调解期间被告人李超潜逃,翠苑派出所于2003年11月3日将其立为刑事侦查案件开始侦查。2004年3月15日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列为网上逃犯予以追捕。

2008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超在其姐夫等人的陪同下前往翠苑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即西湖区公安分局向其宣布刑事拘留,并关押于西湖区看守所。2008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超缴纳保证金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邹孝杰的陈述

2、被告人李超的供述

3、证人石永慧,白帆,赵娥的证言

4、物证水果刀一把

5、书证:被告人李超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邹孝杰与被告人李超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邹孝杰收到二万元赔偿款的收条

6、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伤检(2003)1029号《损伤检验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持刀伤人,造成被害人邬孝杰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李超主动联系受害人邬孝杰赔偿全部损失并有明显悔罪表现,且受害人邬孝杰书面申请要求对其宽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着情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三

二OO八年四月二十日(院印)

附:

1、被告人李超现被取保候审于杭州市西湖区xx社区5栋104室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2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三册

推荐第4篇:起诉书

起 诉 书

×检刑诉[××××]×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

×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本院自侦案件表述为:) 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说明:单位犯罪的,改为: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起诉书由七部分组成:

第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

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须写4位数)、案件顺序号组成。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第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顺序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出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当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被告人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写刑事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写强制措施,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如果强制措施有过多种,则应按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安排顺序。

第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格式的要求写。涉及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应注明日期和原由。

第四,案件事实

这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应当注意: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顺序合理,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先重罪(主罪),后轻罪(次罪)的顺序;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从犯、重罪。

3.详略得当,层次分明。

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写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对一般刑事案件,也应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而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概述相同的情节,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

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属于多次犯罪的,应逐一列举其犯罪事实;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应按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第五,证据

要求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283条所规定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

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在陈述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案件刑事案件,概述案件事实时,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概括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第七,尾部

1.起诉书应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的格式: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是否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是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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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状 京门检刑诉(2012)第154号

被告人:任某,男, 1979年10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02197910120035,汉族,任北京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司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12幢1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奥拓牌小客车(车牌号:京N012345)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门营环岛北侧路东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某血液检材中酒精含量为8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证人梁某琦的证言,酒精检验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车辆违法信息查询、北京祥龙公交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代理检查员:

2012年月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的讯问笔录

2.证人梁某琦的讯问笔录

3.被告人任某酒精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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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南县检刑诉(2009)第x号

被告人张文龙,男,52岁,群众,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县人,生于1957年2月7日,住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2组108号,因犯贪污罪,现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仁友,男,38岁,党员,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县人,生于1971年7月17日,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村支书,住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2组113号,因犯贪污罪,现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潼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4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张文龙,在得知国家粮食补贴的事情后,主动联系农业局局长黄天银,要求其帮助虚报种粮大户的情况,意图骗取国家粮食补贴,于是鼓动村支书张仁友一起策划骗取粮食补贴,在山边村村支书付建权,山边村6社社长付世前,8社社长郑德吉的帮助下,非法取得承包土地意向协议,虚假获得土地260亩的土地面积,并在梅家村虚假申报粮食面积45亩,共非法获得粮食补贴45140元。 2 ,2007年初到2008年9月,被告人张仁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梅家村村支书职务,伙同张文龙,在山边村村支书付建权和农业局局长黄天银的帮助下,虚报种地面积274亩,并帮助陶醉虚假申报143亩种粮面积,非法获得国家粮食补贴40552元,陶醉非法获得粮食补贴2万多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国家公共财物的,二者构成贪污罪共犯。本案中,被告人张仁友利用其村支书的职位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文龙,采用虚假手段,虚报粮食种植面积,非法获取国家粮食补贴的行为,根据被告人张仁友,张文龙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检查员XX

2009年X月X日

附:1,被告人张文龙,被告人张仁友,先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2,《潼南县2007年度种粮大户直补资金申请书》2份。

3,《承包土地的意见性协议》。

4,信用社出具的张文龙和张仁友的储蓄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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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海刑不诉【2007】103号

被不起诉人黄静,女,生于1984年5月3号,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学本科在读,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区,2006年3月7日,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海淀区检察院批捕,现羁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静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于2007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海淀区公安分局经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黄静向华硕公司索赔500万美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淀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诉(2003)219号

被告人姜俊武,男,25岁,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0302197801221577,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区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国税局宿舍新楼四栋一单元二楼,因涉嫌强奸(未遂)于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本案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姜俊武涉嫌强奸(中止)罪于2003年8月1日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年8月4日告之被告人姜俊武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之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代理人,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19日至9月8日及9月30日至10月17日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于同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但是姜俊武还是强行与黄静发生关系。当日早晨,黄静被发现已死亡,尸体上有多处淤痕。

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俊武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结论;

5、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黄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姜俊武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俊武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之规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姜俊武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附后;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检 察 员:xxx代理检察员:xxx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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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诉(2003)219号

被告人姜俊武,男,25岁,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0302197801221577,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区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国税局宿舍新楼四栋一单元二楼,因涉嫌强奸(未遂)于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姜俊武涉嫌强奸(中止)罪于2003年8月1日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年8月4日告之被告人姜俊武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之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代理人,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19日至9月8日及9月30日至10月17日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于同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

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俊武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结论;

5、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黄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姜俊武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俊武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之规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春岳

代理检察员:邹利民 2003年12月22日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章) 附:

1、被告人姜俊武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附后;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推荐第9篇:起诉书

起诉书

一、介绍

原告

姓名:张波性别:男年龄:12出生年月:1999年9月2号民族:汉职业:学生家庭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新城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02

法定代理人

姓名:乔永兰性别:女年龄:67出生年月:1954年3月15号民

族:汉职业:无家庭住址:太原市尖坪区迎新街迎新苑三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

姓名:刘猛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代理人一职,代理

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

姓名:刘家华性别:男 年龄:40出生年月:1971年11月20日 民族:汉 职业:太原钢铁集团职工家庭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新城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02

二、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刘家华返还房屋

2、请求被告补偿原告交通费150元、误工费45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等共计958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00年4月14日,原告代理人之子张三病故,原告代理人与儿媳史玉芬共同协商决定,将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北二巷8号的三间瓦房由张三之子张波继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史玉芬改嫁刘家华,张波与其一起生活。史玉芬于2004年病逝,刘家华自作主张将三间瓦房转卖他人,原告认为三间瓦房属张波所有,故请求被告刘家华返还三间房屋,并补偿原告在诉讼期间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开支共计958元。望法院依法据实,判如原告所请。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

1、户主为张三的户籍证明,由尖草坪区南寨派出所出具

2、房屋继承协议书一份,由乔永兰和史玉芬签订

此致

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乔永兰

2011年11月23号

推荐第10篇:起诉书

起诉书

原告:姓名:潘宏奇、民族、性别、出生日期、省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详细住址(无工作者写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省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详细住址(无工作者写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起诉请求:请求通过法律途径,

1、要求被告人XXX归还向原告XXX三次所借的人民币玖拾贰万元整(920000.00元)。

2、要求被告人XXX支付原告XXX约定的借款利息。

3、要求被告人XXX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扼要写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案情经过、结果、主张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如:

被告人xxx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付购房款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xxx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配货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xxx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付会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因被告人xxx的丈夫xxx与原告xxx既是老亲、又是多年的朋友,所以原告xxx对于被告人xxx的借款行为和信誉深信不疑。三次累计借款给被告人xxx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原告xxx与被告人xxx在借款时口头约定,当原告xxx急需要钱的时候,提前十五天告知被告人xxx,被告人xxx将按时归还所借的钱款。

原告xxx因经营资金紧张及归还他人借款的需要,于20xx年xx月xx日向被告人xxx提出归还所借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xxx与被告人xxx双方约定20xx年xx月xx日归还。

到期后,原告xxx多次要求被告人xxx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人xxx均以过几天就还甚至说没钱为由,不予归还。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

原告xxx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为盼!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人xxx亲笔所写的借条三张。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份;

2.被告人xxx亲笔所写的借条八张;3.还款告知书三份;

4.证人: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省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详细住址(无工作者写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起诉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如果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对方没有还款的,可以起诉;如果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尚不能起诉。

2、如果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自债权人催要、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偿还后,超过确定的偿还期后可以起诉,诉讼时效是2年。

3、起诉时,可以写好起诉状、带上身份证上、相关证据,到被告户口所在地(常住超过一年的常住地)基层法院的立案庭请求立案。一般来说,金钱之债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从还款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了,但如果债务人出庭应诉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此时不受2年时效的限制。

4,.至于起诉,一般是在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你所说的被告户籍不在本市,而非本市居住、生活,如过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就可以在本市起诉了.

5,.需提交两份诉状,填写案件当事人通讯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借条复印件,不要提交原件留着有用;有的法院还需原告提交被告的户籍证明。其次材料全部A4纸.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78年04月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镇XX路XX号XX栋2单元3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5年09月7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询及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39500XXXXXXXXXX,存款500000.00 (五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2009.6.3存入;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xx分行开户,存款不详, 卡号6227XXXXXXXXXX,账号39500XXXXXXX;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请人的上述两个账户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贵院申请保全。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家庭共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大理市XX路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XXXXX,建筑面积105.32平方米,市场价值在60万左右。 特此申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0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第11篇:民事诉讼

复习资料民 事 诉 讼 法孙 斌805474464@qq.com

民 事 诉 讼 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特征: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质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具有平等性4,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P13):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互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民事诉讼法典,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法律。广义的民事诉讼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六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特有原则 :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则;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第七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是只有三名义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应该是单数。合议制和独任制是人民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的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庭由审判长,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二、回避的条件 审判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下回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不公开审理的规定: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但是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也是不公开的。

第十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一、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有以下几种:A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1,由民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2,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调整的因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等产生的纠纷。3,由商法调整的因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4,有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引发的各类纠纷5,有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B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该案件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等。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三、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该案件包括{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商标纠纷案件4著作纠纷案件5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6涉及港、澳、台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经济纠纷案件。7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

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案审理的案件

四、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立了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意见》中还对特定情况作了以下补充规定:1,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1,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民诉意见》还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一方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离婚案件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重点):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户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有专门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制度。

适用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简答):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船舶排放泄漏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有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5,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意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简答):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3,管辖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4,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5,当事人必须作出确定、单一的选择;6,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十一章 诉讼当事人与代理人

一、其他组织 《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规定的条件的其他组织。

第十二章多数当事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形式,称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共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情形: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7,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悲痛知道继承人不愿意

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8,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9,共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三、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2,有诉讼代表参与诉讼。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

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1,公告2,登记3,判决效力的扩张

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2,参与诉讼的方式和时间不同。3,争议对象不同。4,诉讼地位不同。

五、诉的概念: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其实体上的权利的请求。

诉的种类(选择):1,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3,形成之诉。( 诉的变更与追加。理解)

第十五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证据的种类: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了解)

第十六章证明

一、无需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预决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三、《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1,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2,推定。3,法官裁量。

《证据规定》第4条对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作了规定,但同一条款中的许多规定并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而是证明责任的正置。为明确起见,分述之:1,关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 2,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四、证明过程(了解)

第十七章送达

一、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公告期限60天)。第十九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拘传 2,训诫 3,责令退出法庭 4,罚款 5,拘留

第二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

一、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撤诉 (选择):1,申请撤诉 2,按撤诉处理 3,撤诉的法律后果 {三者要区分}。

三、缺席判决(选择)缺席判决使用的情形:1,原告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人民法院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延期审理的情形: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诉讼中止(选择)的条件: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二章简易程序

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程序;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十三章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区分三者}。

一、民事裁定的效力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允许上诉外,其余裁定一经送达便生效。

第二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A。联系:第一审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诉讼程序的继续和发展。B.区别: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2.审级不同。3,任务不同。

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两种情况):1,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请,证据不足时。2,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是否发回重审的不同情况处理(选择):{共五条}

第二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引起的?1,当事人申请再审 2,法院决定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 。

第二十七章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2,没有原告和被,3,实行一审终,4,审判组织特别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7,免交诉讼费用

第12篇: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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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具/原料 民事官司又称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官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诉讼,同时,因为有国家审判权介入,它又具有国家公力性质;民事诉讼受《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民事诉讼分起诉阶段、法庭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制作和宣告判决阶段等,前阶段是后阶段的基础和前提,后阶段是前阶段的继续和延伸,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步骤/方法 发生纠纷后,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举例说明:发生交通事故后,你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固定证据,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好保险公司。正确预测评估诉讼风险 评估是否在诉讼时效范围内、现有的证据是否充分、对方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可以向律师咨询。确定本案适格被告 首先,如果被告是个人,那么你需要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个人无法办理,律师可以打印);如果被告是单位,那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其次,尽可能多列被告,追究侵害主体时要尽可能地做到宁可告错,不可漏告,这样会增加执行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保险系数; 再次,紧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告,做到挑肥拣瘦。一般单位财力相对雄厚,执行起来比个人更好执行些,对于那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告应想其他办法,有时不一定非要走诉讼程序,协商调解也是不错的解决办法。确定管辖法院 举例说明:发生同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上海市人民法院和江西省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我们应尽量选择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江西省人民法院计算残疾赔偿金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用江西省统计局的数据,他远远低于上海地区的统计局数据,在赔偿标准上不能有效的达到最大的合法权益。选择诉讼策略 包括立案时机、诉讼方式等,举例说明:同样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在2010年2月份起诉和在2010年4月份起诉所得到的判决结果很可能是不一样的,因为新标准一般会在3月份出台。提起诉讼时要充分考虑是否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该法律或解释对我方诉讼是否有利,然后确定正确的诉讼策略。准备起诉材料立案 制作诉状和证据目录后向法院立案庭立案,如果受理了会给你交费通知书,你再持交费通知书去缴纳诉讼费用。缴纳费用后,算是你的案件已经正式受理了,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邮寄传票,上面会写明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审判员。法庭审理 开庭时间到了,你应准时到庭,迟到会给法官留下不佳的印象,有时侯会认为你主动放弃诉讼,会作为撤诉来处理。 法官的书记员会核实双方的身份,然后进入庭审阶段,法官会先问你要不要法官回避,如果你确认法官与被告是亲戚或者其它亲密关系,那么你就说要回避,否则你就说不需要。然后宣布正式审判,会让原告先读诉讼状,读完后提交相应的证据,再让被告反驳,然后进入对证据的质证阶段(庭审调查),这个时候,你一定要对所有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仔细的质辩,否则就会对你不利。证据质辩完后,就进行双方的辩论阶段,一般法官会让双方各有两次辩论机会,但如时间拖长就可能只有一次。辩论结束,法官通常会问双方要不要调解。如果双方都说可以,那么法官会先分别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法官就会宣布,现在休庭,择日宣判。过段时间,法官的书记员就会通知你去拿判决书。 法官最后判决之前,你如果认为案件可能对你不利,或者说同个诉讼标的你还有其它诉讼方式,或者说你不准备起诉对方了,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提交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允许你撤诉,然后给你一个裁决书,你可持裁决书向审判法官申请退还一半的诉讼费用。 收到判决书后,如果你认为判决不公平,那么你就要在拿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裁决为10天)提起上诉,你要准备上诉状,然后提交给一审法院,由审判法官连同你的一审资料提交给二审法院;你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决定受理你的案子后会给你缴费通知,你要记住的是你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缴纳上诉费,否则会因错过上诉期而没办法启动二审。申请执行 如果你不上诉,对方也不上诉,15天后判决书生效,如对方不主动履行,你可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注意事项 要打好一场民事官司,涉及许多专业的诉讼技巧及法律知识,聘请专业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必要的。律

师作为处理法律纠纷的法律专业人士,就象医生为病人治病一样,虽然我们有时自己到药店抓些药也能治好一些小病,但大病来临,请你切勿“讳疾忌医”。一个民事案件在诉讼程序中,他只有两次机会,当你在一审大败后,二审要再反败为胜将会变的格外困难,这也是我国的司法现状。

第13篇:民事诉讼

第一章 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第八章 诉的要素 诉的标的 诉的种类(区分标准、特点) 反诉条件

第九章 既判力的概念

第十章 这一章都比较重要,重点中的重点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二章 地域管辖第四个分类(一般 特殊 专属 协议)及其条件和范围 注意确定管辖的案例。

第十三章 当事人 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第十五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概念和使用条件 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的区别

第十六章 期间、送达这部分考得较少,但要注意送达的方式(新诉讼法修改的地方) 第十七章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第二十章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十一章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特点

第二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上诉的条件

第二十五章 监督程序的特点 申请再审的条件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的概念

第二十八章 注意新增的程序 调节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的条件、时期、申请人(结合法条) 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第二十九章 督促程序的概念、特点 支付令申请的条件

第三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特点

第三十一章 申请执行的条件 执行与审判的关系

第三十二章 执行异议 执行的效力 执行回转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诉权是指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定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项懂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请求。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是指根据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懂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的合并,是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互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

诉的变更,即在同一诉讼中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既判力,是指法院确定的终局判决对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实质上的确定力。

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懂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遇胡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合议庭评议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上下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之后即宣告终结的审级制度。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民事案件的权限。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特别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或者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为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某一具体法律关系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纠纷,用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默示的协议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示的管辖协议,但双方当事人以起诉和应诉的方式,默示地接受了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依法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个案件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所作裁判的一种类型,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诉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的判定。

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中的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予以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

当事人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能够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资格。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将不适格的当事人,更换为适格的当事人。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人,由其作为诉讼当事人。

诉讼担当:是指与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特定的第三人作为该诉讼的当事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判决的效力及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原主体。

共同诉讼人: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对共同诉讼标的共同享有权利或共同承担义务的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允许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的诉讼。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未参加本诉的第三人以已结束之本诉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旨在全部或部分撤销或改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或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保全: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得以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争议的标的物以及某种特定的行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以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因为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或者权利维护的迫切需要,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 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故意妨害懂事诉讼秩序的人采取的制止其继续妨害的强制手段。

拘传: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诉讼主体依法强制其到庭应诉的措施。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于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依法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的措施,以防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基本的普遍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则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单易行的一审程序。

起诉,是指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审判行为。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审理的过程。

延期审理是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事项,导致不能按期开庭或者无法继续开庭审理,法院改期推延开庭的情形。

审结期限是指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也称为审限。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诉讼和解:

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及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协议。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之前,原告向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所依法做出的判决。

反诉是指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待法定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从而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再审制度,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制度。

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根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以及其它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执行程序:是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它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和终结的组织或个人。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

执行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享有程序权利的承担程序义务,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

执行标的,又称为执行对象、执行客体,是民事执行工作所指向的对象。

执行根据,是指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管辖:即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移送执行,是指审判员依职权将一定范围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直接交付执行机构执行的行为。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由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的制度。 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受诉人民法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制度。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此而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14篇: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程序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请坐下,“××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请求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能够提交原件、原物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或复制品;

2.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妨碍民事诉讼,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3.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

4.双方当事人应围绕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进行陈述。

5.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

原告是否携带有证人、鉴定人出庭?

被告是否携带有证人、鉴定人出庭?

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第二部分: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1.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理由。

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询问每一诉讼请求的意见)?有无其他答辩意见?

(视情况)根据诉辩双方的陈述,法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原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2.下面,法庭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直接宣读证据清单的证据名称),除此之外,原告还提交了其他证据吗?请原告按证据清单的顺序,陈述每一证据需要证明的内容。

开庭以前,本院已将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向被告进行了送达,被告收到了吗?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这些证据证明的内容有无异议?

开庭以前,被告是否向本院提交的证据?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再作认定。

根据诉辩双方刚才的陈述,法庭认为有几个问题还需要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提出调查问题)

1、

2、

3、

(询问合议庭成员有无其他问题)

法庭调查即将结束,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有无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有无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法庭调查结束。

第三部分: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原告有无辩论意见?

被告有无辩论意见?

如无新的辩论观点,法庭辩论将终结。

2.原告有无新的辩论观点?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观点?

3.法庭辩论将终结。

原告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4.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第四部分:

下面休庭二十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休庭期间,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的同志可以自由进出法庭。休庭。

现在继续开庭。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也作了最后陈述。休庭以后,合议庭三位法官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现在宣布评议结果。

1、关于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或合议庭决定,对证据的认定,在判决书中进行表述)。

2、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

3、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4、关于被告的答辩意见。

下面,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进行口头宣判。全体起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读判决书)

刚才的宣判,原告听清没有?被告听清没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庭审笔录请双方当事人在闭庭后立即核对,也可以闭庭后五日内来本院核对。诉讼参与人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错误,可以申请补正,如没有就请逐页签字,并请留下联系电话。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在闭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请旁听的同志退庭。

请原告签字。

请被告签字。

请双方当事人退庭。

第15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普通程序适用)

检刑诉[]号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钒、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第16篇:起诉书如何写

起诉书如何写?给大家一个样本: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

“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第17篇:离婚起诉书

原告:马××,男,1961年12月××日生,汉族,家庭住址是××××。联系电话:××××××

被告:吴××,女,1962年12月××日生,汉族,家庭住址是××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儿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万元给原告(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每月 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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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

第18篇:离婚起诉书

离婚起诉书

原告:刘东,1981年9月29日出生,联系电话:13214837747,常住户口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银定图镇前进村三社。

被告:马计,1984年10月28日出生,联系电话:13484789737,常住户口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银定图镇协成桥村五社。

诉讼请求:

一、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元。

三、财产分割

1.订婚前:买衣服6000元、彩礼2000元、喝酒探话2000

元,小计10000元。

2.压房钱和大包66000元,一直没有花一分钱,结婚后的

生活开销一直由刘东开的修理铺支出。

3.结婚后财产,奥拓车一辆,电冰柜一个。

要求被告返还压房钱和大包的66000元。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登记结婚,2007年月生育一女姓名刘亚希。没有共同语言,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女方有暴力行为,殴打男方等原因,夫妻感情破裂。

2010年3月1日

第19篇:起诉书的

起诉书的范文

原告:刘**,男,46岁,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省**县**镇**村。

被告:杨**,男,46岁,1969年9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省**县**镇**村,共产党员、曾任人大代表。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82900元及利息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原告原本是开农家乐的,因禽流感的流行,生意不景气。经朋友介绍,于2013年6月3日带车到被告的复垦工地做工,地址:**省**市**镇**村。因体谅被告资金紧缺,平时很少支账,被告承诺全部工资回家付清,决不拖欠。农历12月20日宣布放假,被告称工程款没到位,保证过年前全部支付,结果到了过年的前一天,才支付一点点过年费用,余额23116元(附被告签字工资余额欠条一张),答应2014年正月半前付

2、就在去工地之前,原告刘**刚好领到儿子刘力源当兵的奖励金和军属优抚金,凑足4万元借给被告杨**,因考虑信用卡要还款,欠条写到8月底归还。可被告没有守信用,到9月份还没有归还,碍于原告和被告是职工和老板关系,只好答应到国庆节。可是国庆节照样没还,直到11月9日改写欠条到元旦(附欠条一张),元旦又拖到古历年,古历年又拖到正月半。

3、就在古历12月20日放假之后,原告想想回家也无事可做,就留在**帮忙被告清理账务,顺便想把借款和工资一起带回。不知喝了什么迷魂汤,带求带骗,信用卡又给被告刷了个精光,一共16784元,用于贿赂政府官员。同样说过年前还清,又称资金未到位,拖到正月半(有电子账单为证,图片为凭)。

4、在工地期间,因原告是管理,伙食、材料及汽油经常由原告垫付,因被告称资金紧缺,原告先套现信用卡,到期还清。四张信用卡共计额度4.6万元全部被套空。因不按时还款,产生高额利息,到目前为止,套现手续费及存款利息和滞纳金累计3000多元,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用卡信誉。

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82900元,全部答应正月半前还清。到了正月半,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QQ聊天也不理不采,家里也找不到人。经查实,被告照样有钱赌博,照样有钱嫖娼,照样有钱住高级宾馆,就是不愿还钱。此行为应该属于诈骗,情节恶劣,原告属于弱势群体,军属之家,一辈子想创业苦于没有资金。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扬**偿还人民币82900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

2014年2月17日

第20篇:刑事起诉书

x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xxxx] 第X 号㈠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在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或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羁押处所。)

(如果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又聋又哑、盲人、14-18岁之间等情况应当注明)

㈡被害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某些情况下省略

㈢ 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如没有辩护人,这一部分可不写

㈣ 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本案由xxx(侦

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基本情况,……(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向xxx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Xxx人民检察院于x年x月x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xxx涉嫌xxx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案已于x年x月x日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xx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报告人xxx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于x年x月x日告知被告人有权……”

㈤ 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部分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结果等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

要素,可写为:“经依法审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实施多次犯罪的,应当逐一列举各项实体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逐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如果采取先叙后证的写法则用该表述

最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表明检察机关的认定意见:“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㈥ 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的应付的罪责等。具体表述为:“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构成xx 罪,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判处)。 ”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年—月—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包括被逮捕的被告人羁押处所,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告人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或主要证据复印件情况。 3涉案赃物、赃款情况。

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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