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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裁定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3 18:07:4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

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40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

(××××)×刑×字第××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经本院审理,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裁定书或调解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书……(写明错、漏的原字名及其所在页次和行数);

现更正为……(写明改正、补充的字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推荐第2篇:补正通知书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010年01月12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文书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

你(单位)提出的下列申请:

申请事项:

项目名称:

经审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作如下补正,并将申请材料全部退还:

注:

1、补正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公告停止受理、审批本品种,则该申请不予受理。

2、补正资料后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全部申请资料,并附本通知书。

3、如你单位对本通知书内容持有异议或疑问,请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与我们联系,并请在传真件或信封上注明“补正异议”,以便及时回复。传真:010-88330265。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邮编:1008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本 通 知 书 送 达 回 执┄┄┄┄┄┄┄┄┄┄┄┄┄┄┄┄

送达内容:本文书文件、申请文件和申请资料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签 收 人: 邮件编号:

送达时间: 邮寄日期:

送达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附签收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书)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当面送达 篇2:《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附件6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 补字[ ]第 号

你(单位)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如需咨询,请与 联系,电话

(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篇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泰高农(种子)补告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

你(单位)申请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请你(单位)于 日内补正下列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2□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3□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4□

泰州市高港区农业委员会

年 月 日 1.1.1 格式文书4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泰高农(种子)不受[ ] 号

你(单位)于xx年xx月xx日提出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泰州市高港区农业委员会

年 月 日 4篇4:限期补正通知书

限期补正通知书 (____)税第____号

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 你(单位)不服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书缺少下列内

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8条第(3)项的规定,现将复议申请书发还,请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书面补正材料送交本复议机关。期限内补正的,本机关自收到补正答复之日起受理复议;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特此通知

复议机关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限期补正通知书表项说明: 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8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法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篇5:申请受理补正通知书

附件1 申请受理通知书存根

关于你户提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龚家湾街道龚东路社区于 年 月 日依例受理,并于 年 月 日给申请人送达了《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向本社区申请办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手续,并同时提交了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共三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其它材料。

依照兰州市《兰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本社区依例已受理申请。 特此通知。 (盖章)

年 月 日

补正通知书

你户提出的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经审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作如下补正,并将申请材料全部退还:

注:

1、补正期间,街道办事处、社区如公告停止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廉租住房手续,则该申请不予受理。

2、补正资料后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全部申请资料,并附本通知书。

推荐第3篇:人民法院裁定书

人民法院裁定书(受理申诉后不予确认用)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受理申诉后不予确认用)

()确申字第号

确认申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了( )确字第号裁定不予确认,申诉人不服,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

(写明确认申诉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不予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司法行为合法、原不予确认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进行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第1页共1页

推荐第4篇:行政裁定书

原告XX,经营地XX.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行政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XX不服被告XX作出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2月2日依法受理,范文《行政裁定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对被诉行政行为无异议,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推荐第5篇:裁定书(工商)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书

(81)字第号

申诉方:××县丰收公社富裕大队

代理人:孟××男50岁会计

被诉方:××果品公司

代理人:王××男40岁业务员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签订西瓜合同十万斤,货发到被诉方

火车站后,由于质量和价格问题被诉方拒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申诉方于一

九八一年八月五日申请仲裁。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损失,根据被诉方申请,本

会特裁定如下:

××果品公司应于八月八日前将存放在某火车站的十万斤西瓜按质论价先行变

卖,保存价款,嗣后处理,特此裁定。

仲裁员:赵××

×年×月×日(印章)

书记员:周××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1

推荐第6篇: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010年01月12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文书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你(单位)提出的下列申请:

申请事项:

项目名称:

经审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作如下补正,并将申请材料全部退还:

注:

1、补正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公告停止受理、审批本品种,则该申请不予受理。

2、补正资料后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全部申请资料,并附本通知书。

3、如你单位对本通知书内容持有异议或疑问,请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与我们联系,并请在传真件或信封上注明“补正异议”,以便及时回复。传真:010-88330265。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邮编:1008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经办人签字:

┄┄┄┄┄┄┄┄┄┄┄┄┄┄┄┄本 通 知 书 送 达 回 执┄┄┄┄┄┄┄┄┄┄┄┄┄┄┄┄

送达内容:本文书文件、申请文件和申请资料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签 收 人: 邮件编号:

送达时间: 邮寄日期:

送达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附签收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书)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当面送达

推荐第7篇:一次补正通知书

行政服务事项补正通知书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 事项所送的有关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查,因您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暂时不能办理。请您补充齐全或修改下列材料后再前来办理。

需补交或修改的材料如下: 1.

2.

3.

4.请您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窗口。特此告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承办窗口(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窗口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推荐第8篇:补正材料通知书

存 根

焦作市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经审核该单位(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补正以下材料。

年 月 日

焦作市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经审核你单位(你)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补正以下第 项材料:

1、焦作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红章)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7、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证明或判决书;

8、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公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9、由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定格式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考勤表、120接诊记录单、上下班必经路段路线图;

10、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11、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

12、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1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印 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补正公证书格式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 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

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转载于:补正公证书格式)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篇2:公证书格式及范本

范本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写明标题、编号,即“×××公证书”,“(××××) ×公证字第×号”。继承、收养、亲属关系公证书还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又称证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的事项,写明公证机关确认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三)尾部。写明制作文书机关的全称,并由公证员签名盖章,注明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公证书范本

(一)××合同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 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 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三)出生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户籍管理机关××年×月×日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字第××号

×××于××××年××月××日被收养。养父是×××,养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五)专业职务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医院(或××大学、××研究员等)聘为××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六)国籍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发给×××的号码为××××××的居民身份证(或××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户籍地在××省××市××路××号,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七)遗嘱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八)婚姻状况公证书 1.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3.离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夫妻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篇3:公证书格式篇4:公证书格式

继 承 公 证 书

( ) 证字第 号

申请人: a,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b,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 住址: c,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 住址:

被继承人:d,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a、b、c因继承被继承人d的遗产,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公证人员现场告知了申请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若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申请人承担,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d,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二、继承人a、b、c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d生前遗留的财产如下:

„„„„„„„„。被继承人d生前无遗嘱。申请人称该遗产系被继承人d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若其他所有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d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d的父母„„„„(基本情况),被继承人d生前的配偶是(a、b、c),d与配偶 生前育有 个子女:(„„„)。被继承人d生前无收养和非婚生子女。

五、继承人(a)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d的上述遗产继承权。继承人(b、c)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d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d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系个人合法(夫妻共同财产或其它所得)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被继承人d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继承人(b、c)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d的上述遗产继承权。故,兹证明被继承人d的遗产应由(a)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年 月 日

遗 嘱 公 证 书

( ) 证字第 号

兹证明xxx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和xxx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捺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年 月 日

公 证 书

( ) 证字第 号

兹证明xxx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和xxx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捺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年 月 日

亲属关系公证书

( ) 证字第 号

根据xx省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兹证明xx(性别 ,未(已)婚,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家庭成员有: 父母xxx(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

配偶xxx(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

子女xxx(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年 月 日篇5:2011公证书新格式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 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

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推荐第10篇:《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附件6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 补字[ ]第 号

你(单位)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如需咨询,请与 联系,电话

(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第11篇:补正材料通知书

存根

焦作市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经审核该单位(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补正以

下材料。

年月日

焦作市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经审核你单位(你)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补正以

下第项材料:

1、焦作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红章)或职

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7、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证明

或判决书;

8、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公死亡

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9、由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定格式的《交

通事故认定书》原件、考勤表、120接诊记录单、上下班必经路段路线图;

10、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

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11、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

12、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1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印章

年月日

第12篇:补正公证书样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_ 单位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_ 地址: 四平市铁西区滨河新苑小区17号楼北属102号_ 成立时间:二〇〇九 年 二 月 二十日

经营期限:至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七日

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39 职务: 总经理 系 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期之后。

(二)授权委托书1 本人)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李婷婷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吉林省梨树县梨东线养护工程 (项目名称) 03标段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220181198306105026 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

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在授权委托书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

名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期之后。1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单位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公 证 书

(2013)吉四证经字第112号

申请人: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220300000011585,住所:四平市铁西区滨河新苑小区17号楼北属102号。

法定代表人:纪来成,男,一九七四年〇一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7401102015。

被授权的代理人:李婷婷,女,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百户楼委十六组,公民身份证号:220181198306105026。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纪来成与被授权的代理人李婷婷,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共同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授权书》上签名、加盖“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来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四平市英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 股 份

地址: 公主岭市石桥街47号

成立时间: 2002 年 4 月 30 日

经营期限: 30年

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47 职务: 董事长

系 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

电子制版签名;

2、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

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期之后。

(二)授权委托书2 本人 郭洪彬 系 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张丽晶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吉林省梨树县梨东线养护工程 (项目名称)0

3、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222301196708030815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220381198901102461 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

电子制版签名;

2、在授权委托书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 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期之后。2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单位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篇2:公证书样本

委 托 书

(须公证书原件2份)

委托人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 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 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我,xxx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房屋一套(注:房屋坐落位置应与购房合同标注房屋坐落位置或产权证上标注房屋坐落位置一致) 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购房贷款的相关事宜,现委托xxx 作为我的代理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代我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表》、《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协议》、《收押合同》、《调整利率通知单》、《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未出租证明》、《授权委托书》、《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还款账户确认书》、《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交接单》、《首付款收据》、《房价款收据》、《存量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商业贷款的声明》、《证明书》、《划款协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等公积金贷款所需文件、单据。受托人代我签订的上述文件我均承认,我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委托自我签发之日起生效,到上述事宜办完为止. 受托人无(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篇3: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

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

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有涉外业务权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法定程序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出入境签证,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申请减免税收、申请劳工伤亡赔偿、领取抚恤金等事项。

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书) 申请探亲签证的时候,需要提供与国外亲友的关系证明;

带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出国,需要提供与未成年人的关系证明;

一般都须向领事馆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而且某些国家的领事馆还需要外事、领事馆办认证。 亲属关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公证的主要内容是,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姻亲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均可给予公证证明,如当事人要求办理表兄弟姐妹公证,只要能查证属实,就可以办理公证。

以申请人为主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出生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被证明的是域外亲属的,应提供身份证、回乡(港)证、台胞证(或护照)的复印件以及有关往来书信等;

办理步骤: 1.把相关证件带上,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一个关系证明,证明应详细列明申请人与同行人员或者国外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在住址以及与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2.去派出所开好证明以后,带齐你的资料,户口本,两寸照片蓝底的,去公证处公证,公证很简单就填表。

【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此公证书需由公证处开具,此文件只是展示内容样本。

亲属关系公证书

公证书的编号(以事实情况而定)

申请人:孩子的名字(****),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关系人:父亲名字,性别(男),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母亲名字,性别(女),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兹证明申请人(小孩子的名字)是关系人(父亲、母亲的名字)的儿子/女儿。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哪个市哪个区的公证处)

公证员名字

具体日期

(公证处盖章)

以下是公证书的英文样版: translation notarial certificate of kinship (no.) applicant: (child’s name), sex(male/female), date of birth.now residing addre: related party: (father’s name), male, date of birth.now residing addre: (mother’s name),female, date of birth.now residing addre: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applicant (child’s name) is the (father’s name & mother’s name) son / daughter. notary public: (sealed) notary public office of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aled) date:篇4:委托公证书样本及注意事项

委托书

委托人;张三,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宿舍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xx 。

委托人;李四,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宿舍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xx 。

受托人:王五,男(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宿舍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xx 。 委托人张

三、李四系夫妻。我们二人共同共有坐落在xx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我们拟将上述房产出售,特委托王五全权代表我们办理上述房产的出售、签订买卖协议、查档、代收房款及房屋过户等事宜。受托人王五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王五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xxx xxx 年月日 公证书

(2010)保xx证民字第xxx号

兹证明张三(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x宿舍x栋x单元xxx室,身份证编号:)、李四(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x宿舍x栋x单元xxx室,身份证编号:)于二o一o年四月一日在其住所,在我和公证人员xx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盖章、捺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第一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委托书公证 2009-05-27 13:45:26 委托公证,由委托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或委托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申办委托公证,应向提交的证明材料:

(1)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法人委托还应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卖房事项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转委托的,转委托人应当提供原始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3)草拟的委托书或委托合同;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不论是委托书还是委托合同,均应写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2)委托的原因;

(3)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4)受托人可否转委托;

(5)委托范围,主要有三种:①一次性委托,即只授予进行某一特定代理行为;②特别委托,即规定在某一时间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③概括委托,即规定办理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

(6)委托费用与报酬;

(7)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8)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注意事项:

(1)申办委托公证不得由他人代理;

(2)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委托他人处理其事务的意思表示;

(3)受托人在委托人的委托权限、事项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4)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篇5:授权公证书样本

授 权 书

授权人:父亲姓名,出生日期: ,现住址: ,现住址: /中国旅行社为其在澳大利亚期间的监护人。

授权人签名:

父亲:

年 月 日 (以上授权书需公证处做公证) 母亲: 特此声明。

第13篇:吴++裁定书上诉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立岱====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魏明,职务:区长。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行政强制违法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现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

2、指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程序违法。

首先,上诉人在本案立案后,通过大量的照片及了解相关人员得知,灵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也一并参与了强拆上诉人的房屋,与被上诉人是共同实施了强拆行为,应为共同被告。上诉人在开庭向法庭提交了增加被告申请书并附上了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上诉人房屋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追加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如果原告不同意增加被告的也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增加被告的申请作出决定,也未通知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本案诉讼,程序违法。

其次,为了使法院能够查清本案的客观事实,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通知宋国兴、娄三根到庭接受质询申请书。宋国兴、娄三根为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且为部门负责人,在拆除现场参与了强拆上诉人房屋的整个过程,其二人了解整个案件事实,因此,其二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以便法院查清客观事实。但一审法院并未通知其二人到庭接受质询,也没有对上诉人通知证人申请作出决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二、一审法院裁定认定被上诉人没有参与实施拆除行为,从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

首先,被上诉人主要领导宋国兴、娄三根等人在拆除现场,参与指挥拆除上诉人房屋的整个过程。一审法院裁定对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现场也予以认定。

其次,上诉人提交的照片中可以充分证明,不仅仅是被上诉人的领导宋国兴、娄三根在现场,还有数以百计的城管人员、控违办人员在现场,现场还有被上诉人大量的公务用车,这完全是被上诉人组织的浩浩荡荡的强拆大军!

第三,被上诉人领导宋国兴、娄三根在现场指挥实施了整个强拆过程,而非被上诉人提出的所谓“监督”,其二人是职务行为,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参与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在强拆的过程中,上诉人本人亲自质问宋国兴,宋国兴明确表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对上诉人房屋必须拆除,也正是在宋国兴的命令下,相关人员强制将上诉人家人抬出房屋,瞬间上诉人的房屋变成了一片废墟!这就是被上诉人所谓的“监督”吗?这是名副其实的组织指挥实施强拆行为!

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被上诉人虽在开庭后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灵芝镇政府监督的申请,该申请是为了应付诉讼而制造的虚假证据,没有相应的执行方案、应急预案等何来监督?只有跑到现场才能监督吗?宋国兴、娄三根到现场监督什么?其二人到现场监督需要带数以百计的随从吗?是为二人保驾护航还是听从二人指挥实施强拆?非常明显,被上诉人所谓的“监督”仅仅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托词!

第四,退一万步讲,假使被上诉人所称的“监督”行为,被上诉人仍为本案适格的被告。被上诉人的“监督”行为是事中监督,在整个拆除的现场,参与了整个强拆过程。从外部的表象来看是被上诉人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有大批的车队、数以百计人员、被上诉人的领导现场指挥),纵使存在“监督”行为,也是其内部行为,也仅仅是其联合强拆的不同分工罢了,并不影响被上诉强拆行为的认定,因而,被上诉人仍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行政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14篇: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括注“原审上诉人”。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此处写明对原判的上诉、抗诉和本院二审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及其年月日和字号。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原一审案件无此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简写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范文《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15篇:补正材料告知书

补正材料告知书

(此处录入公司名称):

你单位与(次处录入当天日期)提出的注销税务登记(单位)申请,经审查,已携带: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发票缴销登记表》一份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总机构注销需提供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如企业已将正副本交给地税,需要提供地税注销表的复印件);

●在国税缴纳所得税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备案、清算材料(非居民企业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外); (1) 备案步骤需准备材料;

①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 ②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③清算方案

④欠税报告表(如果没有欠税,则不需要提供) ⑤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一式三份 (2) 清算步骤需准备材料 ①企业所得税清算申请表 ②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③资产盘点表

④纳税人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⑤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有增值税税种的企业需带当月(季)申报表

●有所得税的企业需带当季、当年(所属期为1月1日起至当季度末)申报表及2013年最新(国税网站下载最新)财务报表3份(注意区分一般企业报表和小企业报表)。14年年度所得税报表+财务报表

第16篇: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湘临交复补字【】号

你(单位)对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12年10月

19日上午08时收到该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

议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齐)以下材料:

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于日内补正(齐)申

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

条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

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第17篇:错误、瑕疵补正实施办法

灵璧县政法机关执法错误纠正和

瑕疵补正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中发„2005‟15号)、•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就建立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工作机制、防止法律程序“空转”等问题,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错误与瑕疵补正的认定标准是:对于政法机关执法办案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处理结果明显不公等,依法应当通过启动法律程序予以纠正或重新作出处理的,应当认定为执法错误。执法错误既包括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过错,也包括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对法律法规、案件事实和证据理解认识偏差等形成的差错。对于事实表述、证据收集、法条引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执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应当认定为执法瑕疵。县直政法各单位要结合本系统实际,针对执法错误与瑕疵的主要类型及表现形式,对照标准、依据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条 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案件评查、公开听证、案后答疑,文书公开等措施,拓宽发现错误和瑕疵的渠道。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后,要通过约谈当事人、查阅卷宗、调查核实等办法,全面审查原案件处理的实体和程序。发现重大疑难问题,难以判明错误、瑕疵的,按规定提交本单位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准确认定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和瑕疵。对于执法错误、瑕疵,要坚持依法纠错原则,通过法律程序、法律手段或妥善方式予以纠正、补正。

第四条 依法按程序纠正执法错误。对于案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违反证据规则等导致的错误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重新审核,客观公正处理;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改正;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或量刑畸轻畸重、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等错误结论,应当依法调整; 对于受理立案、办案期限、强制措施使用、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办案程序违法情形,应当依法及时纠正。因执法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法按程序纠正执法错误,既要防止以维护生效法律结论权威性、维护自由裁量权为由,有错不纠,也要避免因随意启动法律程序,任意更改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

第五条 对于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瑕疵问题,应及时予以补救。对于事实表述不准、法条引用失误、文书制作疏漏等方面的瑕疵,应当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予以补正或更正。对于办案程序不严格、证据收集不规范等无法弥补或恢复原状的瑕疵,以及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简单粗暴等态度作风 问题,应当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争取谅解。要积极探索裁定、决定等补正方式,逐步完善执法瑕疵的救济措施,确保瑕疵问题得到依法妥善解决。

第六条 政法各单位要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纳入执法流程和执法质量监管体系,形成各部门各环节责任明晰,监督有力、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信访部门要认真接待受理、准确了解信访人反映的司题和诉求,立案部门要细致审查、依法导入法律程序,案件承办部门要查清问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管理部门要跟踪督办、严格审核把关,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检查处理违纪违法线索和不公不廉行为,守住执法办案的每一道关口,确保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依法公正解决,使责任者受到严肃追究、正义得以实现。要进一步完善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审查方式,对当事 人多次上访、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办案人员原则上应当回避,对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可依法公开听证或邀请专家论证,提高案件处理公信度。

第七条 各级政法机关要把责任追究作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抓手,对查证属实的错误和瑕疵,要区分主客观原因、情节后果,准确认定责任,区别处理。对违法办案导致执法错误,导入法律程序后拒不依法纠正,补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政法机关要注意总结推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的经验做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考评机制,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促使政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活动中主动预防和依法及时纠正错误、纠正瑕疵。

第八条 充分发挥有关方面监督作用。要完善政法各单位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法制约机制,确保司法权不被滥用,执法错误、瑕疵在法律程序内得到依法公正解决。检察机关要增强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督促原办案单位把问题解决到位。执法监督室要充分发挥执法监督作用,推动建立评查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责成相关政法单位或自行组织评查,及时发现事实认定、办理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立案难、执行难、纠错难、追责难等问题,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项督查,落实长效治理机制,使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全县政法机关要完善和规范依法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形成依法纠错、公正执法的监督合力,赢得社会公信。

第九条 建立执法错误、瑕疵分析研判机制,对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提示,对倾向性司题强化风险防范,对常见多发问题,掌握形成 原因和规律特点,开展专项治理;要运用执法错误、瑕疵典型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干警的执法责任意识、接受监督意识、主动纠错意识;针对错误、瑕疵多发部门和环节,认真查找执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质量监管,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政法机关要把预防和纠正执法错误、瑕疵,作为执法质量考评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抓手,加强谋划,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依法纠错原则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每一个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处理中,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十条 有针对性的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全县政法机关要制定完善重大舆情应对预案。对于社会关注的冤假错案、重大敏感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在依法公正处理的同时,适时公布事实真相和案件处理情况,防止社会舆论误读误判和不当炒作。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掌握设置议题的主动权,理性发表议论,积极主动开展舆论引导工作,表明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勇于纠错的态度和决心,使依法纠错、补正瑕疵成为提高执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正能量,增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18篇:补正告知书 2

对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的

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月已经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完毕,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您的申请材料有下列缺项:

原件。

3、企业所在村开具的证明一份。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

件一份(要在有效期内)。交验原件。

5、申办养殖场技术人员资质证

明。

6、地理位置图和布局平面图原件各一份。

7、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一份。

8、防疫管理制度文本原件一套。

9、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一份。

请将以上缺项备齐后及时交到我所,我所受理后会及时收件并开展下一步工

作。我所联系电话:0858—8933792,联系人:彭涌,吕春华。

特此告知!

水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审核人:

申报人:

附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水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一份,申报人存一份。

第19篇: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起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一般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在简述原告起诉事由之后,写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引用驳回起诉的法律条款,裁定结果可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起诉。” 3.尾部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告知上诉事项,合议庭成员署名,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等。(二)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的标题、字号和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由于此种裁定是在没有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因而其文书应另编字号,不要使用立案编号的同一序列。同时,由于起诉未被受理,起诉人不具备受案的原告资格,因此,不能在裁定书中写上“原告”字样,当然也不必列写被告,更无须通知“被告”应诉。 2.正文

(1)起诉人起诉的事由。可表述为:“××××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结果。表述为:“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3.尾部

告知上诉事项,可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

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只需送达起诉人。 (三)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 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和申请事项。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原告以„„(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理由,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可分两种情况表述:

①停止执行的,写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②驳回申请的,写成: “驳回原告×××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的申请。” 3.尾部

告知提请复议权,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基本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最后是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等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

(2)人民法院认为应准许撤诉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引用据以作出裁定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根据不同的理由分为两种:

①准许撤诉的,写成:“准许原告×××撤回起诉。”②不准许撤诉的,写成:“不准许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3.尾部

准许原告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或者双方分担;不准许撤诉的,此项不写。

最后为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 (五)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等基本情况。

(2)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政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发回重审理由。写明原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断的几种情形中哪一种或哪几种。

(2)发回重审的法条引用。 (3)裁定结果。可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3.尾部

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六)维持或撤销第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其中,不服不予受理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只列写上诉人(即原起诉人),不写被上诉人;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则要分项列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裁定理由。通过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原裁定是否正确等进行分析,阐明二审法院的明确观点,为裁定结果的提出打下基础。

(2)根据裁定理由引用相关法条。

(3)裁定结果。

①维持原裁定的,写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②撤销原裁定,应予立案受理或者发回重审的,写成: “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尾部

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再写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三、注意事项

写作行政裁定书时,应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裁定适用的范围内,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表述方法,确保内容准确,形式规范,行文流畅。

不同的行政裁定书,由于其所处的行政诉讼的阶段不同,在裁定书的尾部所告知的权利亦明显不同。如,对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不服的,当事人有依法上诉的权利;而对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裁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只有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对第二审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不服,既无规定上诉权,也无规定复议请求权;而第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则须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行政裁定书中的有些种类与民事裁定书中的部分类型相似,如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等。类似的行政裁定书的写法和注意事项可以参照民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 范 文 】

××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8)×行初字第2号

原告:胡××,男,50岁,住××市××乡××村×组。 委托代理人:秦××,男,34岁,住××市××街××号。 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陆××,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该所副所长。

原告胡××不服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超越了职权范围,并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胡××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7年1月17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行初字第7号

原告晋××,男,55岁,汉族,×××厂工人,住本市××区××巷×号××室。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被告××市×××局(以下简称×××局),地址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局法制科助理。

委托代理人高××,×××工商局××工商所所长。

原告晋××诉被告×××局请求权赔偿一案,于1997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于1997年×月×日来院以诉讼主体不符,需更换主体,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晋××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晋××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97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舒××,男,××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号。委托代理人:舒××,男,××岁,××市×××局××区分局干部,住本市××区××村××幢×室。

被告××市××××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住所地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男,××岁,××分局法制科助理,住该分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男,××岁,×××分局××街××管理所所长,住该分局宿舍。

原告舒××不服被告××分局对其作出的××××、××××的处罚并请求赔偿一案,于199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于1997年×月×日来院,以已与被告××分局自行协商解决行政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舒××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150元,由舒××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97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

有些司空见惯的现象,人们误以为对它了如指掌,甚至不屑一顾,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行政诉讼中经常出现的驳回起诉就是一例。在法院作出一个个裁定的时候,在原告接受一个个驳回起诉的同时,几乎无人设问:驳回起诉的概念应怎样表述?法律依据何在?它的适用条件如何?在行政审判活动中应如何把握运用?等等这些,很少有论题涉及,更谈不上给予系统的理论阐述和实践探究。纵观行政诉讼法实施七年多的历程,事实上,我国立法对驳回起诉的规定很不完善,学术界对驳回起诉的表述莫衷一是:从而行政审判中对驳回起诉的运用难免存在有恃无恐地随心所欲。不难看到,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弥补这一忽略已成当务之急。

一、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概述

1、驳回起诉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原告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可见,驳回起诉作为行政裁定的一种形式,无论从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还是从行政诉讼原告所享有的诉权来看,在行政诉讼的裁定方式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由我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所决定,我国行政诉讼法从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独立不久,尚未形成健全体系,因而与民事诉讼法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有些诉讼制度、方式的适用两者仍是相通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14条作了说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驳回起诉就属此例。因此无论从立法上和理论上论及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都不可避免地要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学的一系列规定和观点,尽管两诉讼法性质不同,但对驳回起诉的适用是一致的。

目前,我国学者对驳回起诉的概念可以说没作定义性表述,只是由各自所持的依据和标准不同,在涉及驳回起诉问题时作出不同的解释性表述,但细加分析和归纳这些表述,仍可发现不少欠缺。笔者认为,这些表述可归为三类:第一类,倾向于列举式的表述,这类表述很容易犯列举不全的毛病。如“驳回起诉: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原告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立案后经审查,起诉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以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新的法律事实,丧失了原告起诉的根据,但原告仍未撤诉的,法院应以裁定驳回起诉。”(注:于绍元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3页。)在此表述中, 列举了适用驳回起诉的二种情况:“一审法院立案后经审查”作出裁定为第一种情况:“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新的法律事实”为第二种情况。但事实上并不能排除适用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况的存在。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它表明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也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类,倾向于抽象式的表述,这类表述有利于克服列举式容易列举疏漏的缺点,但由于没有正确把握驳回起诉的本质属性,往往模糊了驳回起诉的适用目的。如“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的,即裁定驳回起诉。所谓当事人无权起诉,是指当事人无程序上的诉权,或者无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应起诉而提起了诉讼,经法院查明后,以裁定予以驳回。”(注: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0页。)在该表述中,把驳回起诉理解为适用于当事人无实体上的请求权,从而混淆了诉讼中判决驳回与裁定驳回的根本区别。不难看到,原告无实体上的请求权只能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并非裁定驳回起诉。第三类,倾向于阶段性的表述,它既有利于克服列举式的不全,又有利于弥补抽象式的笼统模糊,但此类表述往往把驳回起诉的适用阶段理解过于狭窄。如“驳回起诉裁定,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行政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经过审查,发现原告没有程序上的诉权,而将其起诉驳回的裁定。这时,人民法院还没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未对原告有无实体权利表态,而是解决原告有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所以,只能用裁定,不能用判决。”(注:皮纯协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第247页。)在此表述中,它把驳回起诉仅仅局限于“立案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显然是理解过窄了。一则法律依据不足,并无法条表明只能在这一诉讼阶段作出驳回起诉;二则结合审判实践,很难排除在开庭审理后依法适用驳回起诉的问题,更何况第二审程序还存在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例外情况,“在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注:皮纯协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2页。) 书面审理是指法院只对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不需开庭而作出裁判的审判方式,那么用“开庭审理前”这一阶段来衡量书面审理所作出的驳回起诉是不恰当的。

综上,笔者尝试着对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概念作如下表述: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法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书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司法行为。这一定义力图克服一些理论表述的不足,较完整地界定了驳回起诉的概念,阐明了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的一种司法行为,从而明确了驳回起诉的内涵,为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实际运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2、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

在把握驳回起诉概念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探讨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这可以从驳回起诉适用的目的、适用的主体、适用的对象、适用的阶段、适用的范围、适用的形式等方面考察。

(1)从适用的目的看,由裁定的性质决定, 驳回起诉并非解决原告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权利义务问题,可见,驳回起诉以解决原告有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具体目的,以达到有利于维护诉讼主体诉权的合法行使、防止滥用诉权、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

(2)从适用的主体看, 驳回起诉适用的主体必须是行使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表明了判决、裁定权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表现,这种裁决权是人民法院特有的。

(3)从适用的对象看,《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可见,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享有起诉权,从而法律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充分得到司法救济。因此,驳回起诉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原告,而不是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机关。

(4)从适用的阶段看,驳回起诉适用于“行政诉讼中”, 即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行政案件后,至终结诉讼(结案)前,依法随时可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处于动态中的案件,立案受理后,因情势变更,会产生新的法律事实,会发生各种变迁,这就需要法院在审理中及时运用裁定驳回的方式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表明了一审法院适用驳回起诉的阶段存在于“一审诉讼中”即法院立案受理后至一审终结前。

(5)从适用的范围看,所谓适用范围,是解决什么样的起诉、哪些起诉才能适用驳回起诉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予裁定驳回。可见,起诉条件是把握驳回起诉范围的标准。《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明了起诉的四项具体条件,为驳回起诉适用范围的划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6)从适用的形式看, 驳回起诉必须用书面形式-行政裁定书,在裁定书上必须由负责审查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才有效。另外,“依法论理是司法文书区别于其他文书的显著文体特点之一,依法论理要求司法文书的在认定案件事实,论述裁判理由时必须具体、精确地适用法律规定。”(注:严惠仁:《行政判决、裁定应引用相关行政法条款》,《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第51页。) 驳回起诉裁定书作为司法文书,必须符合这一要求,即引用法律要注意精确性和顺序,应精确地指出法律依据的名称,按条、款、项、目顺序载明。而不能含糊其辞地表现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法相悖”等等书写方式。

行政诉讼最主要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行政诉讼法正是根据这一目的,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以起诉权,赋予人民法院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司法审查权。而驳回起诉正是这种起诉权和司法审查权共同行使的产物。它不是对行政诉讼的否定,而恰恰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原则的体现,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特征。

3、驳回起诉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对驳回起诉的认识,在理论上还需进一步横向分析它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1)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的区别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后,经审查依法认为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原告起诉的司法行为。从这一概念可知,无论从适用的目的、适用的主体、适用的对象、适用的范围等方面分析,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存在着许多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点不能忽视:第一,二者适用的阶段不同,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而驳回起诉适用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行政案件后至结案前。第二,二者适用的强制程度不同,任何法律的适用都体现着一定的国家强制性,这是由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二者所体现的法律强制程度有差异,这可以从诉讼费承担上得到说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31 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3条第2 款规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承担。”可见,驳回起诉比不予受理对原告的强制程度重得多。驳回起诉的原告受到了相当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败诉方的制裁。

(2)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根据,依法不予保护,并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原告实体上诉讼请求的司法行为。不难理解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享有的诉权可区分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原告提起诉讼、进行诉讼和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对其依法驳回用裁定,如裁定驳回起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原告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即原告获得胜诉的权利,对其依法驳回用判决,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53 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此,尽管原告丧失实体上的诉权,即其主张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但原告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因此针对其实体权利上诉讼请求,驳回只能用判决,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便构成了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之间的严格区别:第一,二者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为防止原告滥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驳回诉讼请求是为防止原告滥用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第二,二者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采用行政裁定书的形式,而驳回诉讼请求是表现为行政判决书的形式。第三,二者法律依据不同,驳回起诉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依据行政法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正当理由或理由不足(往往表现为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能依法得到支持或保护而作的判决。

(3)驳回起诉与准许撤诉的区别

准许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认为不违背立法精神、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司法行为。可见,驳回起诉与准许撤诉同是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作出,同样引起诉讼程序的终结,从适用的目的、适用的主体、适用的对象、适用的阶段等方面有着许多相同点,但二者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第一,二者裁定的起源不同,自行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应当由原告决定是否提出申请,因此准许撤诉的起源是原告的申请;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裁定,其起源是人民法院的审查判断。第二,原告的意思表示不同,准许撤诉要求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而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时,并不考虑原告的意愿如何。第三,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准许撤诉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即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原告不得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也不能再起诉。而原告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享有上诉权,上诉期间裁定并不生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42 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原告还享有再起诉权。第四,二者体现的内涵不同,一般说来裁定否定了适用对象程序上的诉权的同时,也意味着否定了其实体上的诉权。但在有的情况下准许撤诉对原告否定的只是司法保护的权利,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主张并未否定。例如,原被告在诉讼中达成和解,被告同意满足原告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撤诉行为放弃的就只是诉讼法上的司法保护请求权,准许撤诉并未使其丧失对实体权利的主张。而驳回起诉既是对原告请求法院司法保护权利的否定,也意味着其实体权利主张的丧失,二者是紧密相随的。第五,二者的强制程度不同,这点仍可以从诉讼费用的承担上体现出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撤诉的案件,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因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承担,可见驳回起诉的裁定其强制程度也较准许撤诉严厉。

二、驳回起诉的实践思考

1、驳回起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应该看到,近几年来,一些法院对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理解和实践是较成功的,也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成绩,它既充分地保障了公民、组织的诉权,又适时地防止了诉权的滥用;既制约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社会效果是比较好的。但是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对行政诉讼的冲击不容疏忽,行政诉讼的现状并不令人乐观。例如,有些法院碰到三难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在极力“动员”原告撤诉未成时,(注:孙林生:《行政诉讼以撤诉方式结案为什么居高不下?》,《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34页。) 用驳回起诉作“挡剑牌”敷衍塞责,甚至有的法院迫于各种压力,有意规避法律,作出名不副实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笔者曾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

有一位老人,*时被错判为反革命罪,1977 年平反恢复工作,1984年因工龄不足10年老人被作退职处理,后老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某市劳动局信访室提出服刑期间连续计算工龄的申诉。最后某市劳动局于1997年7月书面答复老人,认为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为此老人不服,遂于1997年8月19日向某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于8月21日依法受理了此案。接着老人在收到法院传票通知11月4 日下午开庭后又收到法院于11月2日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 裁定内容为: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事实,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法院管辖,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

(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71条第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用驳回起诉的基本条件衡量,这份裁定书的错误是不难发现的。(1)就适用目的来看, 裁定书载明“不属法院管辖”的理由为“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事实,属历史遗留问题”,此说不能成立,该理由与“法院管辖权”不存在因果联系。前者(管辖)属原告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后者属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裁定书在此混淆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目的,从而混淆了本案究竟是程序不符,还是实体不符;究竟是以裁代判,还是以判代裁。(2)就适用的范围看, 驳回起诉是针对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起诉条件而言的,那么本案的裁定是涉及第41条第

(四)项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的问题。

(四)项包括二个方面,一个是管辖问题,一个是主管问题。管辖是确定某一案件应归哪一个法院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被告(市劳动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信访答复决定)所在地是明确而肯定的,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管辖权是无可厚非的事实。而主管是确定什么样的纠纷归人民法院处理,即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对此学术界历来争议较大)(注:高家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辩析》,《山东法学》,1996年,第4期,第37—40页。)无庸讳言, 法院在此把“管辖”与“主管”混为一谈了。本案的关键是主管问题,而非管辖问题。(3)就适用的形式看,裁定书没有载明“属历史遗留问题, 不属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款:《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

(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71条第

(二)项根本表明不了本案不属法院管辖或主管问题,相反,从以上二个法规的有关规定中,恰恰找到了本案应属法院管辖、主管的法律依据。(对此另题探讨)最后,顺便谈一下本案的诉讼程序问题。本案1997年8 月21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11月23日原告才收到法院11月2 日作出的裁定书(挂号信为凭),而在其间原告还收到法院准备11月4 日开庭的通知(传票为凭),程序操作中出现如此咄咄怪事:法庭一方面作驳回起诉的裁定书(11月2日),一方面又作准备开庭的传票(11月4日);而且《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等待开庭的本案原告要到一审期满后才收到法院“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书,此种轻率的操作、迟缓的效率显然是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

令人可悲的是,对这样一份一审裁定,对这样一个一审法院滥用驳回起诉的案件,1998年2月25 日该市二审法院在不得不承认一审裁定“做法和理由均确有不当,应予指正”的前提下,在极力规劝原告撤诉未成的情况下,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的处理。目前此案正在申诉中。

2、实践中产生弊端的原因。

结合行政审判实践,造成上述驳回起诉弊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设立时间不长,人手和经验都不足, 实际承受力有限。在现实生活中,从事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多有求于行政机关,法院的人、财、物受地方政府控制,难以放手大胆审理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结果往往是对行政违法行为有所偏袒,行政诉讼的目的难以实现。具体而论,法院倾向于受理行政机关执行案,不愿受理当事人起诉案,即使受理也滥用驳回起诉草草结案。(2 )几千年的封建传统观念-官贵民贱、民不告官还深深根植于一些人的头脑中,有一个从“民不告官”到“民可告官”的观念更新和逐步适应问题。有些法官本身素质低,民主观念淡漠,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达不到司法要求,审判中往往不是以公正的第三者身份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是与非,容易站在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一边,其裁判结果大多不利于原告,而导致民难告官,“官官相护”,民怕告官,行政诉讼减少的恶性循环。同时法院受到种种外来的压力也很大,使得法院力不从心。具体而言,尽管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法院审理案件,往往会受到党委、政府及其它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巨大压力,可见在主动地规劝原告撤诉无效的情况下,被动地以驳回起诉摆脱困境也实属“万般无奈”。(3 )民主与法制建设是一个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行政诉讼法对驳回起诉的立法尚不健全也是原因之一。例如,在驳回起诉的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上,如果一个案件法院本该在立案时裁定不予受理(从而原告不用承担诉讼费),但法院立案受理了,并在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那么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只是笼统的立法: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于是实际的做法是法院冠冕堂皇地依法裁定由原告承担,如原告上诉被驳回还得承担上诉费。换句话说,法院错误地受理了一起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而且耽误了该案得到有关机关及时解决的时间,但这错误却由原告承担。不难看到立法这一“漏洞”为法院不严肃执法、随意滥用驳回起诉开了方便之窗,这与法律过错责任相违背,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悖

3、实践中防治弊端的方法

为了克服和解决上述种种弊端,(1)在思想上,要端正认识, 增强法律意识。应在加强《行政诉讼法》宣传的深度、广度、力度上狠下功夫,破除公民“好人不告状”以诉为耻的陈腐观念,树立起法律是“自由的圣经”的权利意识;破除行政机关“官贵民轻、官断民从”的特权思想,增强“公仆”意识,树立平等观念;破除人民法院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官官相护”的传统意识,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从而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法院之间的关系作符合宪法原则的理性认识。(2)在组织上,要注重执法队伍的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执行离不开执法人员,他们的素质是将书面的法律转化为现实法律的关键因素,所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起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执法队伍。当前,行政审判涉及的领域和法律、法规越来越多,难度不断加大,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行政审判人员要加强行政审判的业务指导,提高审判水平。在驳回起诉中,审判人员要摆正保护和维护的关系,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提高行政审判的威信,充分发挥驳回起诉在行政审判中的积极作用。(3)在立法上, 应完善驳回起诉的法律,建立起具有行政诉讼特色的、系统的驳回起诉制度,对于“非正常驳回起诉”案件,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立法予以抑制。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监督的立法。不被监督的权力很容易滋生腐败、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纵观立法规定,无相应的保障措施,法律不配套、制度不健全、法律监督难以奏效。所以建立检察监督的保障机制,确保检察监督的强制力,是防止人民法院滥用驳回起诉的有效保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注:《列宁全集》,第2卷,第253页。)的立法,应从法律上适时确立“错案追究”的具体制度,以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严格的执法意识,使办案人员有“后顾之忧”。对违反法律枉法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此,有些地方已付诸行动,取得良好成效,例如1997年12月24日杭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杭州市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注:《浙江省律师协会法规汇编》,1998年,第3期,第472页。)使这方面的立法有了良好的开端。

第20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0)刑复字第214号

被告人成克杰,男,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大学文化,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新城所七星路片区党委大院××路×号。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一案,于2000年7月31日以(2000)一中刑初字第14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克杰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2日以(2000)高刑终字第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全面审查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有无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二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合议庭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第1128次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成克杰与其情妇李平(香港居民,另案处理)于1993年底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并商定先赚钱后结婚,利用成克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以备婚后使用。1994年初至1997年底,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银兴公司)承建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和广西民族宫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等,可获得“好处费”,便接受银业公司负责人周坤的请托,利用职权,将银兴公司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将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交由银兴公司承建,并要求自治区计委尽快为该工程立项;指示南宁市政府向银兴公司低价出让该工程85亩用地;将广西民族宫工程交由银兴公司与自治区民委共同开发建设,并将该项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区民委改为银兴公司;多次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向银兴公司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亿元;指令自治区房改办公室将房改基金人民币2500万元违规借给银兴公司;两次批示自治区财政厅将财政周转金人民币50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为银兴公司向国家计委申请到项目补助款人民币1300万元。为此,李平经手收受银兴公司贿赂的人民币29211597元、港币804万元,将其中人民币1150万元付给为其转取贿赂款的港商张静海,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在此期间,成克杰还伙同李平收受周坤贿赂的人民币、港币、美元、黄金钻戒、金砖、工艺品黄金狮子、劳力士手表等款物,合计人民币559428元,其中成克杰经手收受的款物合计人民币45.5万余元,均交由李平保管。

1994年7月至10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下属的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联系到贷款,可获得“好处费”,便接受上述两家公司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分别向上述两家公司发放贷款计人民币1600万元。贷款均由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使用。为此,李平经手2次收受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贿赂的人民币共计60万元,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1997年7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铁道部隧道工程局通过广西桂隆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新民联系承建岩滩水电站库区排涝拉平隧洞工程,如帮助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该工程,可获得“好处费”,便接受请托,利用职权,指令自治区移民办将该工程交由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在得知该工程已通过招标确定承建单位后,又直接干预招标工作,违规改变招标结论,使本应承建标的较低的上游段工程的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了标的较高的下游段工程。为此,李平经手收受铁道部隧道工程局通过刘新民贿赂的人民币180万元,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1994年初至1997年4月,成克杰通过李平接受甘维仁的请托,利用职权,使甘维仁由广西合浦县副县长先后晋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为此,李平经手4次收受甘维仁贿赂的人民币27万元,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此外,1996年初至1997年2月,成克杰还接受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长周贻胜和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请托,利用职权,向有关部门推荐周贻胜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使李一洪晋升为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为此,成克杰收受周贻胜贿赂的美元3000元、李一洪贿赂的人民币1.8万元,收受的3000美元交给李平保管。

综上,成克杰单独或伙同李平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0373元,案发后,已全部追缴。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时宣读、出示、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成克杰亦曾供述。以上证据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李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成克杰与李平共谋为各自离婚后结婚聚敛钱财,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接工程、解决资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成克杰主观上具有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行为,因此,成克杰的行为具备了共同受贿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成克杰、李平共同受贿的款物由李平保管,其中大部分款物由李平经手收受,这是二人共同受贿犯罪的分工,这些款物未由成克杰经手收受和保管,并不影响对成克杰受贿犯罪的认定。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成克杰曾表示愿意将受贿赃款退回,但本案的赃款是在李平的配合下被追缴的,成克杰的退赃表示,对本案赃款的追缴未起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且赃款的追缴,并不能挽回成克杰的受贿行为对国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成克杰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一、二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刑终字第434号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家琛 审判员:任卫华 审判员:高贵君

二00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韩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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