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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通报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7 21:02:2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违规售票通报

××市××客车有限公司文件

客运发„20XX‟X号

关于××司机及××乘务员

乱收费行为的通报

公司所属各单位:

XXXX年X月X日中午,编号为XXXXXX的空调大客车

乘务员及司机私自将旅客票价由1元提高至2元,且对待旅客态度恶劣,并拒绝给予旅客车票。在部分旅客的强烈要求下乘务员方给予旅客每人一张由我公司印发的固定面额为一元的车票。

编号为XXXXXX的空调大客车的乘务员和司机哄抬票价,粗暴对待乘客,目无组织纪律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旅客的利益和本公司的利益与形象。为了严肃纪律,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经公司研究决定:

1.对实行票价欺诈的XXX司机和XXX乘务员做罚款

200元,停职检查一周的处分,并在全公司通报批

评。

2.由实行票价欺诈的XXX司机和XXX乘务员对利益受

损的旅客做出口头和书面上的道歉。

3.在全公司开展诚信经营,微笑服务的活动

望各单位组织车队同志学习、讨论,从中吸取教训,避

免类似的事件再发生。

特此通报。

XX市XX客车有限公司

二○XX年X月XX日

主题词:票价欺诈 诚信 通报

抄送:XXXXXXXXXXXX部门,XXXXXXXXXXXXX部门XX市XX客车有限公司办公室20XX年X月XX日印发

根据下面给定材料拟写文书

(1) 昨天中午,东方乐园前开来了一辆编号为×× 的空调大客车。乘客上车后,乘务员宣布每位票款2元。 乘客说:“平常只收1元,为何……?”乘务员说:“不 坐可以下车!”于是十几位乘客下了车。其他乘客见天 阴快要下雨,只好忍气吞声买了票。奇怪的是,乘务员 一律只收款不给车票。车到市内,一些乘客没要车票, 便接连下车走了,有些乘客则非要车票不可,•乘务员 才每人给了一张1元的车票。票上印着“××市××客车 有限公司机动车票”字样。

(2)××市××客车有限公司今天作出决定:对敲竹 杠的司机、乘务员罚款200元,停职检查1周,并在全公 司通报批评。

推荐第2篇:学生违规违纪通报

学生违规违纪通报

月违反校规校纪。

1、违规违纪情况:

①②③

2、处理办法:

①②③

望加强对该生的教育,促其争做文明学生。特此通报

政教处

年日

学生违规违纪通报

月违反校规校纪。

1、违规违纪情况:

①②③

2、处理办法:

①②③

望加强对该生的教育,促其争做文明学生。特此通报

政教处

年日

学生违规违纪通报

月违反校规校纪。

1、违规违纪情况:

①②③

2、处理办法:

①②③

望加强对该生的教育,促其争做文明学生。特此通报

政教处

学生违规违纪通报

月违反校规校纪。

1、违规违纪情况:

①②③

2、处理办法:

①②③

望加强对该生的教育,促其争做文明学生。特此通报

政教处

推荐第3篇:违纪违规处理通报

违纪违规处理通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宁各单位:

近年来,县纪委、监察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进一步重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购置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宁纪发〔2002〕14号)和《关于严格配车规定严肃购车纪律的通知》(宁纪字〔2004〕3号)两个文件,就配车标准、备案制度、纪律规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全县大部分乡镇、单位都能严格遵照执行,但县国土局、交通局、林业局三单位违规违纪配购小汽车,严重违反了购置小汽车的有关规定。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三单位购车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县国土资源局未经财政部门评估批准,擅自将单位的桑塔纳小汽车出售,违反了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公开拍卖出让的有关规定。其后又没有按县纪委的购车备案意见,未经过政府采购中心,于200x年x月xx日,私自超标准购回6缸猎豹越野小汽车一辆(车辆型号为cfa2030a,排气量2.972l,购车总支出25.5万元),并将购回车辆的户籍挂在县外企业单位。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其购买车辆所有支出均未到县会计核算中心报帐,严重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

县交通局在未办理小车购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政府采购中心,于200x年x月xx日超标准购回6缸猎豹越野小汽车一辆(车辆型号为cfa2030ap,排气量2.972l,购车总支出23.43万元。现尚未办理上户手续)。

县林业局在未办理小汽车购买备案手续、未经过政府采购中心的情况下,于200x年x月xx日严重超标准购回帕杰罗速跑警车一辆(车型号为bj2025,排气量3.0l,购车总支出32.5556万元)。

二、处理结果

针对以上三个单位配购小汽车存在的问题,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三个单位违规违纪购车错误行为进行处理。决定对三个单位违纪购买的车辆依法依纪予以收缴,并对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等三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训诫谈话,责成县林业局、县国土局限期纠错,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

三、几点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引以为戒,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杜绝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

(二)我县作为国定贫困县,又连续两年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的重创,财政十分紧缺,为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要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深刻反思,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自觉坚持治奢的各项规定,并结合各自的工作,针对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执行党纪法规方面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及时堵塞管理服务中的漏洞,自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政府新形象。

(三)今后凡需配购小汽车和采购大宗办公用品的乡镇和部门,必须履行备案手续,严格控制标准,认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办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对此类违规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从快从重查处。

推荐第4篇:违规吸烟处理通报

关于李双生、刘集红、杜波、杜满等员工

违规吸烟的处理通报

公司全体员工:

2015年3月14日下午二点半左右,公司综合部部长徐应捷在巡查过程中当场查出员工李双生、刘集红二人在乙烯基甲醚车间配电室吸烟。2015年4月20日徐部长再次巡查中查出员工杜波、杜满二人在丙烯醛车间控制室吸烟。上述两期违规吸烟发生于《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考核规定》下发之后,此四人无视公司严格管理规定,顶凤上、逆风行,影响恶劣。根据公司《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考核规定》,为严肃厂规厂纪,同时消除隐患,不因吸烟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经公司生产、安全部门研究,决定处理如下:

一、分别给予上述四人每人罚款100元处罚。

二、给予上述四人所属车间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今后再发生类似违规现象将给予所属部门负责人连带处罚。

三、通过此次通报,公司希望广大员工引以为戒,杜绝违章;关爱生命,安全生产;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特此通报!

2015年4月21日

推荐第5篇:新农合违规处罚通报

关于五兴白龙村卫生室新农合违规处罚通报

各村卫生室:

2014年11月29日,县合疗办考核组对五兴村卫生室新农合工作进行了抽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我院领导高度重视,12月1日,院长何超依照县合疗办反馈意见,带领合疗科及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人,对五兴、白龙、溢水、六陵等村卫生室新农合及药品三统一工作再次进行了全面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于12月4日召开医院合疗、药品三统一工作会议,专题研究五兴、白龙村卫生室新农合违规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1、新农合门诊统筹资料不规范。接诊患者时未即时开处方,存在补处方及超前开处方行为,补偿登记表患者签字不实等。

2、未严格执行专用处方制度。存在私自印制处方行为。

二、处罚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管理,切实维护新农合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执行政策的规范性,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合作医疗定点村卫生室违规处罚规定》和《定点村卫生室服务协议》,经研究决定,给予五兴村卫生室1000元、白龙村卫生室500元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以观后效。同时在全镇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五兴、白龙村卫生室要深刻反思,引以为戒,对照新农合工作要求,认真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规范、提高上狠下功夫,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各村卫生室要以此为戒,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做好对照检查,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工作认识,规范操作,完善资料,切实用好新农合基金,更好的为村民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推荐第6篇:四川遂宁违规事件通报的报告

甘州区卫生局

关于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卫生局:

近期四川遂宁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在社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接到《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通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迅速安排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吸取同胞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狠抓医疗质量安全,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努力达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工作要求。经自查,我县内各医疗卫生单位不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等现象。现将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为主要内容,紧密联系专业人员队伍现状,强化教育和培训,完善制度,坚强督查,严肃纪律,卫生局组织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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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零差率销售,杜绝加价行为。二是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每月底组织相关人员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处方进行检查,坚决禁止大处方和滥用抗菌药物的现象,做到以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杜绝滥用抗生素增加病人的经济负担。三是减少降低自费药、新特药的用药比重,以控制过高的药品费用,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四是实行单病种最高限价,有效控制各类医药费用,有效地降低了医疗成本,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四)加强廉政建设,实行政务公不断完善医疗手费监管

卫生局成立了收费价格督查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医院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卫生局指派督查员协同物价部门定期对临床科室、重点环节的物价计量进行监督、检察。要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立举报箱、意见簿和举报电话,并把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同时卫生局下发了《医疗服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对于乱收费的现象,卫生局追究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

(五)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我局联合临泽县司法局成立了临泽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发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南,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及时调解县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类重大医疗纠纷,协助和指导乡镇卫生院医疗纠纷

的调解工作。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

1、医务人员“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有待加强;

2、医疗卫生单位健康教育形式单一,内容不丰富,群众对药品价格及收费项目及标准好不清楚;

3、部分医疗单位对于收费方面没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加之医药价格变动频繁,不利于监管。

六、整改措施

1、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增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时间对广大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医改政策知识的学习,提高广大职工对医改政策的知晓率。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完善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贯彻落实。

3、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内容,严禁重复记费、提高标准等乱收费行为;各医疗单位进一步做好药品价格公开,并按规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及医用耗材价格等内容,严格执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费用查询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4、进一步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通过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不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力度,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意识和服务理念;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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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推荐第7篇:中组部今年已通报11起违规用人案

中组部今年已通报11起违规用人案

任增禄案71人买官

人民网北京5月16日电 (记者贾玥) 本月13日,中组部“12380”举报网站通报广东河南查处3起弄虚作假用人案件。这已是该网站“案例通报”栏目今年第四度更新,目前共通报了11起案件。

记者梳理案件发现,行贿买官、以权谋私安排子女亲属工作以及违规提拔干部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三大问题。从责任追究的情况看,除因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被判刑的外,多数涉事官员受到的是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甘肃平凉行贿买官者涉及71人

中组部在今年2月公开通报了3起行贿买官案件,有的案件涉及买官人数高达几十人。

据通报,2006年1月至2012年6月,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原副主任任增禄任华亭县县长、县委书记和平凉市人大副主任期间,华亭工业园区原党委书记王恺昀等71人向任增禄行贿买官。2012年8月,任增禄被撤销职务。

任增禄被控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已于2013年4月11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新华社报道,任增禄在干部任免、人事变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74万余元及价值4万余元的金条等物。2013年6月,任增禄被判处无期徒刑。

中组部还通报了江西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吴志明案中有关人员行贿买官案。2012年12月,吴志明因受贿罪等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江西省有关部门督促对吴志明案中12名行贿买官人员依纪依法进行追究。但中组部并未在通报中详述行贿买官的相关细节。媒体此前披露,吴志明利用职务之便的受贿金额高达4732万余元。

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原总经理李长轩案中有关人员行贿买官案也一同曝光。中储粮总公司对李长轩案中16名行贿买官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据新华社报道,2013年7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李长轩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漯河市大道谷物董事长宛振水等6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07.9万元、4.5万美元,为宛振水等人在托市粮收购、中央储备粮调拨、人事安排、粮库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李长轩因受贿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

为子女伪造简历调动工作 为了方便给子女亲属安排工作而伪造简历和档案,是这11起案件中又一突出问题。

广东查处省工商局原副巡视员张水生在担任惠州市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期间,分别找人伪造其两个儿子的学历、工作履历和档案材料,使两人以干部身份办理工作调动,其中一人调入惠州市工商局。其后,在张水生担任惠州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又在其子历次提拔过程中,亲自主持会议、参与讨论及投票,并将其子违规破格提拔。

河南省也发生一起类似案件。担任河南睢县劳动局所长的葛涛,为给其初中毕业的女儿葛某某安排工作,自己填写《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找县劳动局工作人员加盖“睢县劳动局招工专用章”。当时葛某某只有15岁,不符合招工年龄,葛涛又改动其女的出生年月和招工日期,最终将葛某某调入同一部门工作。

这类案件在有的地方还以群体违规的方式体现。今年3月,中组部、人社部联合通报,湖南省江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唐某某等7名县级领导干部,近年来通过托人违规办理或伪造子女亲属在外县区工作的虚假人事档案,将7名子女或亲属调入江永县事业单位工作。 上述通报表示,一些地方相继出现“近亲繁殖”“萝卜招聘”“因人画像”“绕道进人”等涉及领导干部违规提拔任用子女亲属的问题,这是典型的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上的以权谋私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中组部表示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惩治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处、失责必究。

“带病提拔”、超标配备干部

在通报的案件中,多地还存在违规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带病提拔”等行为。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副区长朱松泉曾两度被违规提拔。经查其2009年1月在衡阳常宁市提任副主任科员和2009年5月提任主任科员时,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没有履行相关程序以及突击提拔等问题。衡阳市已免去朱松泉的职务,按科级职务安排工作。

2013年2月21日,在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已超配1名副局长和1名副政委的情况下,中阳县委常委会又通过了对县公安局王某某等6人的任职决定。山西省委组织部责成中阳县委免去之前超配的1名副局长和1名副政委,并撤销王某某等6人的任职决定。 2013年6月和7月,吉林省松原市水利局党委两次召开会议研究干部问题,涉及干部16名。在尚未向市委组织部和人社部门报审的情况下,擅自对提拔的13名干部进行了任前公示。涉及到局机关提拔的7名干部,均未按规定履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等程序。

河南省还发生3名干部“带病提拔”案。经查,固始县国土局原纪委书记许培明、固始县矿产稽查大队原大队长许新以及固始县国土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在犯下玩忽职守等罪后,又被择机提拔或调任。河南省有关部门已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记者盘点】当事人受到了哪些处分?

1、广东工商局原副巡视员张水生:留党察看两年,按副处级确定退休待遇

2、广东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姜晓梅: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处分

3、河南睢县人社局葛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湖南江永县为子女亲属违规调入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

5、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原副主任任增禄案中有关人员:6人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处分,50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8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党内警告处分。另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6、江西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吴志明案中有关人员:6人被判刑,其他6人分别受到降职、免职、调离岗位等处理。

7、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原总经理李长轩案中有关人员: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等

8、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副区长朱松泉案有关人员:诫勉谈话、党内警告处分

9、吉林省松原市水利局原局长赵文忠:责令辞职,并进行诫勉谈话

10、河南省固始县3名“带病提拔”干部:2人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1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1、山西省中阳县委超职数配备干部案有关人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推荐第8篇:关于溆浦县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的通报

关于溆浦县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的通报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编办联合督查组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省、市、县纪检监察和机构编制部门对溆浦县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溆浦县机构编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行政机关超编。全县行政编制2323名,实有2745名,超编422人,超编率18%。

2.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截止2009年7月底,全县正科级以上单位核实领导职数729名,实际配备领导干部881人,平均超配21%。

3.擅自设立机构。一是怀化市批复溆浦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撤销的机构仍然存在;二是一些县直部门擅自设立内设机构。

4.进人收费。溆浦县某局于1999年9月—2009年7月,以集资款或借款的名义向新进人员收取44.7万元。

5.机构编制日常管理不规范。一是以领导个人签批替代集体研究,制度执行不力;二是事业单位先超编再增编;三是核定事业编制偏宽;四是机构编制年报统计数据不实;五是存在逆向流动现象。

经查,2004年2月至2008年4月,县委个别领导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个人签批同意调动、聘用52人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违反人事考录、复转军人安置的规定,个人签字同意聘用、调入、安置人员11人。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省纪委、省编办责成怀化市纪委、市编办对溆浦县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督办。溆浦县委、县政府制定了整改措施,撤销了县直部门擅自设立的机构,县某局全部退还以集资款或借款的名义向新进人员收取44.7万元。溆浦县纪委对该局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组织处理,同意该局党组书记、局长辞职,对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给予免职处理。怀化市纪委给予县委有关领导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溆浦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从核查的情况看,尽管有媒体报道、网上炒作的放大因素,但溆浦县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些问题和现象在其他地方和部门也有不同程度的发生,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编委要加强机构编制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增强机构编制意识,带头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带头遵守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警钟长鸣,廉洁从政,严禁把审批机构编制与所谓的“效益”挂起钩来。

要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是否超编进人,是否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吃空饷”,是否擅自设立机构、是否存在“条条干预”等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甄别情况,分析原因,要借这次政府机构改革的东风,把一些能解决的问题解决好,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制定计划和措施,逐步予以解决。

要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着力抓好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积极探索加强领导职数管理办法,逐步消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建立机构编制管理的配套和制约机制,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实现机构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

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宣传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着力贯彻落实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教育工作,有效预防违纪发生。要充分发挥“12310”举报电话的作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

推荐第9篇:关于违规使用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的通报

关于违规使用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的通报

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2013年10月23日,经我办执法检查,在下列工程中,发现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行为:

工程名称 所在区域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新华学府银座 蜀山区 安徽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9〕79号)规定,我办将视整改合格与否情况,对该项目进行处理,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施工及监理单位记不良记录一次;并请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加强对该项目监管,对该项目在未整改验收合格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在此,希望全市各建设、施工与监理等单位引以为戒,加强对进场新型墙材的验收把关,使用已领取“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企业生产的带有明显标识的新型墙材。

特此通报。

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推荐第10篇:关于治理SP违规收费行为情况的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今日发布《关于治理SP违规收费行为情况的通报》,通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SP企业”)经营行为,净化电信市场消费环境,促进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将2008年第1季度治理SP收费行为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08年第1季度,各级电信监管机构在巩固SP收费行为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和完善“发现、提醒、通报、处理、跟踪”的SP收费监管长效机制,并结合电信业务许可证年检、SP代码调整等进行综合治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关于严厉打击信息服务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7]236号)和《关于清理和检查通过媒体互动方式开展信息服务业务的通知》(信部清[2007]374号)等规范性文件。

此外,部分通信管理局开展了SP业务收费行为拨测工作,建立了SP收费治理通报机制和电信消费提醒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移动信息服务市场日趋规范。

二、用户申诉有关情况

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统计,2008年第1季度用户总申诉量为8102件,比上季度上升26.7%,其中:涉及SP收费争议方面的用户申诉为1616件,比上季度上升16.3%,用户申诉主要集中在广东、山东、北京、河北、河南等省(市)。另外,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负责为SP企业提供接入服务和收费的,涉及中国移动925件,比上季度上升32.7%;涉及中国联通586件,比上季度上升3.2%;涉及中国电信66件,比上季度下降10.6%;涉及中国网通39件,比上季度下降23.5%。

数据表明,2008年第1季度涉及SP收费争议方面的用户申诉占申诉总量的比例为19.98%,比上季度下降1.7个百分点。虽然占总申诉量的比例略有下降,但用户涉及SP收费争议申诉的绝对量仍呈较明显的上升趋势,尤其是对中国移动负责接入的SP企业的申诉量增加明显,增幅超过30%。各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要继续重视用户投诉处理工作,对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应密切关注、分析原因、及时处理,加大对违规SP企业的惩治力度,在处理用户投诉时要对所涉及其他用户一并妥善处理,以切实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改善增值电信市场的消费环境。

三、查处违规SP企业的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第1季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通信管理局”)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的违规SP企业70家,并对1家违规情节严重的SP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各相关基础电信企业依照合作协议进行停止结算、停止业务、关闭端口和业务下线等处理的SP企业82家。上述存在违规和违约行为的SP企业中,由中国移动负责接入的49家,由中国联通负责接入的79家,由中国电信负责接入的3家,由中国网通负责接入的21家。

为进一步规范SP企业的经营行为,现对涉及多次违规和违约的SP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请相关SP企业按照要求,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地规范经营行为;请各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对上述企业重点加强监督和指导。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反弹

各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要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指导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和手段,确保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到位,巩固前一阶段治理SP收费行为所取得的成果,防止SP收费问题出现反弹。一是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信部清[2006]574号、信部清[2007]236号、信部清[2007]374号等政策规定;二是健全和完善SP收费治理的长效机制,开展不定期的SP业务拨测工作,建立对屡次违规SP企业的严惩机制,增加其违规成本;三是加强跟踪和研究工作,对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及时发布消费提醒,提高用户的防范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四是继续严厉打击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SP企业,一经查实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基础电信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被停业整顿的SP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入。

二○○八年五月四日

第11篇:.06.25快讯黄冈通报七起违规违纪典型案例

黄冈通报七起违规违纪典型案例 黄冈,违规违纪,典型案例。 黄冈要闻 2018-06-25

2018年6月25日,黄冈通报七起违规违纪典型案例。

案例一:团风县团风镇乡农场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资金和救灾生活救助资金等问题。

2015年至2017年,团风镇乡农场违规为11户农户申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且以捐赠的名义向农户收费23400元,以虚报人口的方式套取冬春救灾生活救助资金10740元,34140元全部用于集体开支。乡农场还有其他违纪问题。乡农场党支部书记倪桂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乡农场妇女委员兼财经委员胡勤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麻城市阎家河镇积雨咀村原副主任饶国齐侵占贫困户五保金问题。

2011年至2017年,饶国齐先后多次侵占该村贫困户饶某某五保补助资金16500元。饶国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三:蕲春县刘河镇大公村挪用户户通广播电视项目资金问题。

2016年,蕲春县刘河镇大公村将国家下拨的户户通广播电视项目资金20000元违规挪作他用。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程良才,村分管扶贫的党支部委员叶彦青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四:武穴市四望镇仓下村财经委员杨志雄违规为女儿申领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问题。

2015年11月,杨志雄隐瞒家庭真实情况,利用掌管村公章的便利,伪造他人笔迹在申报审核表上签字并私盖公章,帮助其女儿违规领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1000元。杨志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五:黄梅县黄梅镇卫生院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中履责不力问题。

2015年至2016年度,黄梅镇有多名村医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中虚报服务次数,违规套取资金共计7333.5元。镇卫生院副院长刘利雄,院公卫科科长张文杰监管不力,分别受到警告处分;镇卫生院党支部书记、院长陶然负有领导责任,因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并案处理,受到记过处分。

案例六:黄梅县孔垄镇梅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梅斌桥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17年6月8日(农历五月初四),黄梅县孔垄镇梅列村外乡镇梅氏宗亲到孔垄镇梅列村划龙舟,梅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梅斌桥按传统风俗对来村的龙舟封红包,中午在酒店宴请划龙舟人员,村组干部作陪,共花费12725元,后以其他名义在村财务报销。梅斌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七:黄梅县新开镇杨泗庙小学校长黄烈喜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4年9月5日,黄烈喜在担任黄梅县新开镇杨泗庙小学校长期间,组织该校10名教师参加年度集训。集训工作结束后,黄烈喜根据以往惯例管理,向参训教师发放中餐补助共计1000元。黄烈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http://www.daodoc.com/

第12篇:.03.28快讯宜昌纪委通报三起违规典型案例

宜昌纪委通报三起违规典型案例 宜昌纪委通报三起,违规,典型案例。 宜昌要闻 2018-03-28

今年以来,宜昌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严肃查处一批扶贫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现将三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2016年,宜都市职业教育中心虚报扶贫业务和科技培训期数套取扶贫资金,并以“扶贫业务培训相关支出”名义违规报销宜都市扶贫办其他接待就餐费用39792元。2018年1月,该中心党委委员、副校长杨义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中心招生就业管理处副主任周开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2015年,远安县茅坪场镇何家湾村采取虚报平田岩香菇基地操作道硬化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省级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12万元,用于何家湾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开支。2018年2月,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汤贵桥(现任茅坪场镇政府农业办主任),该村党支部委员、财经委员望爱国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2015年,夷陵区三斗坪镇雾河村在申报2015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时,该村党支部书记、主任秦学华以其妻子名义,采取虚报手段非法占有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万元。2018年2月,秦学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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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通风队3月7日违规使用定位卡的通报

碱沟煤矿关于通风队员工违规使用定位识别卡

矿属各单位:

的调查处理通报

2013年3月7日早班,通风队钻孔班5人在西翼采区+495mB3西瓦斯抽放巷进行封孔作业。约14点50分,钻孔工李文明升井,准备到物业公司找潘香玲经理签2011年至2012年暖气费报销发票,而钻孔工拾景华因身体不适,随李文明一同升井。升井前两人怕入井时间不够7小时,违反“碱沟煤矿考勤管理办法”,遂将各自的定位识别卡交给班长刘洪生,由刘洪生下班后一块带至地面。

生产指挥中心、矿灯房于16点核对早班入井人员时,发现李文明、拾景华人已在地面,各自的定位识别卡还在井下作业地点。17点24分,刘洪生升井并交还李文明、拾景华的定位识别卡。

经矿调查,通风队员工李文明、拾景华、刘洪生未认真贯彻“碱沟煤矿入井管理程序”及“碱沟煤矿考勤管理办法”,视矿规于不顾,严重违反矿劳动纪律,扰乱了矿入井人员考勤及定位管理秩序,误导入井人员信息,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秩序。

为有效遏制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矿针对本次“三违”事

件,特做以下处理决定并警示全员:

1、通风队员工李文明、拾景华未经区队、生产指挥中心同意提前升井,为确保入井时间达7个小时,而将自已的人员定位识别卡交与同班作业人员刘洪生,待其下班时一并将卡携带至地面。严重违反我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实施细则2.3的规定,对李文明、拾景华、刘洪生各罚款2000元。

李文明、拾景华停工五天,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刘洪生停工3天,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2、通风队员工李文明、拾景华当日入井工作时间满4小时,不到7小时,按碱沟煤矿考勤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条2的规定,当日按半勤考勤,并对两人各罚款50元。

3、通风队未认真贯彻“碱沟煤矿入井管理程序”及“碱沟煤矿考勤管理办法”,日常管理混乱。对队长龙在海、书记杨海宴各罚款500元。

4、井口检身工未检查早班升井人员定位卡的随身携带情况,对当班检身工赵国庆罚款100元。

5、矿灯房当班员工晏伟兰、周辉认真执行“三对口”工作,对两人各奖励1000元。

二О一三年三月七日

第14篇: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监理人快来看: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三) 2016-10-17 住建部 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

微信号:jsjl64271048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的天津市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迁址新建工程(住院楼),项目经理李新红;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项目负责人肖力;监理单位为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于志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梁柱节点和部分柱的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部分拉结筋未按设计要求通长设置;三是脚手架局部连墙件数量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部分塔式起重机与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市亦庄开发区G1R1地块5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吴双;建设单位为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于春权;监理单位为北京伟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贺成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柱主筋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塔身标准节混用,部分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无顶升横梁防脱功能,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三: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棚户区集中回迁小区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史建军;建设单位为呼和浩特保障性住房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赵航;监理单位为内蒙古宏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全丽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框架梁纵向受力钢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二是悬挑式物料钢平台未设置荷载限定标牌,钢丝绳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直立梯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四:海城市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玉皇山老海高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A10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崔静;建设单位为海城市金财土地房屋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生奇;监理单位为海城市工程建设监理处,项目总监刘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楼板底部存在多处裂缝;二是部分脚手架立杆有缺失,主节点处缺少横杆,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架撑杆与建筑物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五: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海伦市第九中学教育楼工程,项目经理王海彬;建设单位为海伦市教育局,项目负责人李青;监理单位为海伦市力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马贵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钢筋堆场部分钢筋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且无进场验收复试记录。

案例六:黑龙江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海伦市中医院工程,项目经理王希东;建设单位为海伦市中医医院,项目负责人王久阳;监理单位为绥化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徐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塔式起重机回转限位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主卷扬钢丝绳防脱槽装置缺失,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基础中部分钢筋焊接无复试报告。

案例七:吉林市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经济开发区中心小学校工程,项目经理孟晨朔;建设单位为永吉县经济开发区中心小学校,项目负责人李景有;监理单位为吉林弘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尹玉中。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柱钢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二是部分楼梯下部主筋数量不足,不符合设计要求;三是部分楼梯平台梁箍筋用光圆钢筋替换螺纹钢筋,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八:视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源县回族花儿艺术传承培训中心工程,项目经理高喜成;建设单位为海原县文化旅游广电局,项目负责人马启峰;监理单位为河南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再兴。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独立基础使用的部分钢筋未提供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二是地基换填后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三是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沉降观测;四是塔式起重机重量限制器、回转限位器、滑轮的钢丝绳防脱装置功能失效,部分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九:金昌市隆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同人商贸影视城工程,项目经理李玉龙;建设单位为永昌县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希天;监理单位为金昌恒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袁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一层新增悬挑板无设计变更,局部缺少上部负弯矩筋;二是部分框架柱漏放单支箍筋,箍筋弯钩角度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部分模板支架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杆、顶部水平拉杆缺失,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施工现场配电系统未采用TN-S系统,钢筋加工区设备外壳直接做保护接地,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塔式起重机回转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功能失效,钢丝绳端头达到报废标准,部分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东矿区异地安置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方立军;建设单位为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董新龙;监理单位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杜小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气压焊接头未进行工艺试验即开始施焊,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平衡重未安装到规定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一:青海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儿童诊疗中心工程,项目经理李发海;建设单位为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项目负责人麻承德;监理单位为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海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塔式起重机回转范围内存在高压线路,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塔式起重机附着杆超长使用,设计计算书存在错误。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天津市润合佳园住宅小区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吕建星;建设单位为天津农垦中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立;监理单位为天津市环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方广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工程的钢材款、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等,交由劳务分包企业天津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非项目部管理人员程海超、王玉来、刘东乐、程树军等四人签批财务报销凭证。

案例二: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万锦·领秀1-7号楼、S3商业楼工程,项目经理季晓进;建设单位为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乐;监理单位为内蒙古居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云慧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桩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内蒙古工大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存在挂靠行为,未提供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

案例三:辽宁鸿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辽宁省鞍山市半岛国际二期D区(2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赵祥龙;建设单位为海城市中恒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小红;监理单位为海城市工程建设监理处,项目总监李万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桩基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给鞍山沃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四: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海伦市第九中学工程,项目经理王海彬;建设单位为海伦市教育局,项目负责人李青;监理单位为海伦市力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马贵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在未招标的情况下先行确定施工单位,且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直接发包给绥化市吉达建筑起重机安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王海彬履职不到位,实际项目负责人刘国权非本单位人员。

案例五:黑龙江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海伦市中医院工程,项目经理王希东;建设单位为海伦市中医院,项目负责人王久阳;监理单位为绥化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徐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王希东、安全员国成履职不到位,实际项目负责人徐成礼、项目管理人员吴占君非本单位人员。

案例六: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甘肃省金昌市甘肃农垦宾馆有限公司三星级商务宾馆工程,项目经理麻宗科;建设单位为甘肃农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子智;监理单位为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杜亚恒。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皋兰县天禹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七: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东矿区异地安置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方立军;建设单位为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董新龙;监理单位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杜小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其在与劳务分包单位石嘴山市信实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包含计取周转材料、塔吊、施工电梯相关条款,且升降机租赁合同由劳务方陈铁球代总承包单位签订。

案例八:青海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儿童诊疗中心工程,项目经理李发海;建设单位为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项目负责人麻承德;监理单位为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海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塔吊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15篇:关于对济阳县广播电视台严重违规情况的通报

关于对济阳县广播电视台严重违规情况的通报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省局属有关单位,省教育电视台,四大企业站(中心):

今年以来,我省将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总局61号令)作为重中之重的大事来抓,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把整治医疗、医药、保健品等虚假违法广告、涉性广告、流动字幕广告、购物节目和购物短片广告等列入治理的重点。截止到九月底,省局已对存在问题的4家播出机构的6套电视节目频道进行了停播广告7-30天的处罚,对3家播出机构分别由总局、省局和市局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对近二十家播出机构进行了诫勉谈话。通过整治,广大受众对广播电视广告的投诉呈明显下降趋势,广告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根据群众举报,经省局监听发现,济阳县广播电视台在八月初的广播节目中,从晚上11点开始到凌晨四五点钟,仍在通过医疗讲座的形式大量播出涉性广告,内容不堪入耳,性质极其恶劣,听众极为反感,特别是对中小学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损害了广播电视的良好形象,严重违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另外,该台还存在擅自将“济阳人民广播电台”的呼号改为“济南电台曲艺广播”,以及扩大功率等违规行为。

根据听众举报和监听,事实确凿。对此严重违规行为,省局

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济南市文广新局停播了该台全部违规广告,并对呼号、功率等违规行为予以整改。同时,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和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省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自10月1日零时至10月31日零时,对济阳县广播电视台的广播节目暂停播出所有商业广告一个月,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二、将此违规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建议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告省局。

三、省局会同济南市文广新局对济阳县广播电视台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待核查合格后再准予恢复商业广告播出。

四、由济南市文广新局将此情况通报当地工商、药检等相关部门,提请对相关涉性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省局在此重申:对于诸如济阳县广播电视台等顶风而上、明知故犯的播出机构,将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希望全省各级广电播出机构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诫,加强行业自律,严格遵纪守法,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广告播放健康有序;各市文广新局(广电)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忠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严重违规的,坚决依法处理,决不手

软。同时,结合近期全省换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频率)许可证》,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对各级播出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那些至今仍执迷不悟、屡禁不止的播出机构,实行退出机制,报请广电总局予以撤销。依法清理这些害群之马,提高广播电视的美誉度,让听众满意,让党和政府放心。

请速将本通报转发辖区各级播出机构、转播(传输)机构和企(事)业广播电视站。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抄报:省委宣传部、省纠风办,国家广电总局传媒司 抄送:省局党组成员,省工商局,济南市委宣传部

第16篇:《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的通报》学习心得

风 清 气 正 促 和 谐

——《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的通报》学习心得 2010年10月

近日,认真学习了中央纪委、中组部联合下发的《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通报》。通报的这些实例,案件典型、影响重大,惩处严厉、教训深刻,看后让人振聋发聩,引人深思,是警示各级领导干部秉公选人用人的“活教材”。总的看中纪委、中组部通报的这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可以划分为四类:造假骗官、买官卖官、突击提拔、拉票争官。这些人共同的特点是头脑里想的只是如何升官,然后谋取钱财。拿党纪国法当儿戏,喜欢钻空子,搞投机,做交易。造假骗官的人因为能力低、水平洼、品行差,所以靠造假来“走捷径”;买官卖官的把官职当商品,大肆交易;搞突击提拔的因为事先有“交易”所以自己高升了要有“交待”;拉票提拔的,因为对自己平时工作没有信心,对自己为人底气不足,所以要临时抱佛脚,“打招呼,套近乎”。

这12起典型案例的发生,究其原因,归根结底是这些人没有做到以德立人。当干部也好,当公仆也好,首先要有德。 1 德的问题是根本问题。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选拔任用干部既要看才、更要看德,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勤勉做事、平实做人,强化职业操守,知荣辱、讲正气、尽义务,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都是要解决德的问题。因为“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所以说德是根本,他解决的是一个人把本领往哪个方向用的问题。另外,从本质上看,当领导肩负责任,即不仅要管理好自己,还要管理好别人,管理好一个部门、一个地区、一个单位。职权由小变大,实际上也就意味着责任的范围由小变大。因此,在新时期,任何领导干部在运用权力时一定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态度,秉公用权,谨慎行事,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从这12起典型案例中,我们首先得到的启示是——德是根本,立德为先。同时,下面的这些启示也是保证干部做好工作的一些决定因素,即: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有水平、有本事、有能力。有水平、有本事、有能力,才能有实力做好工作,才能不去造假,也就不会“露馅”。王亚丽一案,是行骗多年失败的典型。原石家庄团市委副书记王亚丽虽多年骗官奏效,但最终还是难免露馅。就是因为是真的假不了,是假的真不了,她即使在这个环节不出事儿,弄虚作假那些伎俩早晚也会真相大白。应该说, 2 一个人可能一时、一事装得很好,能蒙混过关,但靠投机只能一时快,不会一世快,本质是什么样,能力水平如何早晚会有公论,正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最终还是要靠自身的真本事。所以,我时常跟处内同志讲,知识是永恒的,只有真才实学才是最有竞争力的。要不断加强学习,因为学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一个人的修养和品位,提高一个人的素质和能力。要真学习,要学到真本领,不能装腔作势。一处是为省长服务的业务处室,每个人不但要学有所长,还要全面,“吹拉弹唱坐念打”样样都要行。为省长服务是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遇到就一个人在省长身边时,为省长服务的各项工作就要都承担起来,这就需要我们既要有整体素质,体现在平时为省长服务的水平上,也要有单兵作战能力,体现在调研或处理突发事件期间。只有每个人都是精兵强将,多面手,办文、办会、办事、写字、程序、礼仪……样样精通,才能经得起检验,才能保证一处工作不遇见“抓瞎”的时候。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有正义感。有正义才能有阳光。河南省许昌市委组织部原部长王国华受贿卖官案,江苏省赣榆县孙承敏等6名干部行贿买官案,原环境保护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李建新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受贿案,是部分官员进行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典型。古人云:“用得正人,为善者皆劝;误用恶人,不善者竞进。”如果让违规用人盛行,得利的是少数投机钻营者,伤害的则是一大批老实正派、廉洁奉公的 3 干部。这种状况,不但对事业发展不利,而且对提拔干部领导的形象也不利。用什么样的人,不用什么样的人,体现用人导向,关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而违规用人,尽管表现各异,但都败坏了选人用人风气,损害和破坏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古语有云:“守王法梦里不惊”,老话也讲:“喝凉水,睡凉炕,早晚是病”,这些都是劝诫大家要遵纪守法。而不给投机者任何可乘之机,既是对自己行为的要求,也是树立自己形象的必然选择。我严于律己,要在全处营造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的良好风气,通过竞争、择优,让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从而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讲程序,守规矩。讲程序,守规矩,既是对干部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自身操守的重要途径。陕西省西乡县粮食局原局长王安武“带病提拔”问题,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原副主任龙国华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和受贿卖官案,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原局长王爱中突击调整干部问题,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违规提拔调整干部问题,都是不讲程序,不守规矩的典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明确规定“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大到党的建设,小到一个集体,都要讲规矩,讲程序。看能力,讲水平,摆工作,论人品,有先来后到,就是大家进步的规矩,不看自己状 4 况,瞎争乱抢就是不讲程序,不守规矩,那样的结果只能是让别人看热闹,给集体造成损害,既损人也不利己。所以我们要倡导“互相补台,好戏连台”,“谁拆别人台,自己先垮台”,坚决不给那些不讲程序,不懂规矩的投机者、极端利己主义者任何可乘之机。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脚踏实地。稳健平实走远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政府原秘书长李维群在后备干部推荐考察中拉票问题,湖北省教育厅学位办主任韩习祥拉票问题,是拉票争官,欲速则不达的典型。这些行为一种是出于对自己平时为人和工作没信心,另一种是抬高自己,踩着别人往上走。在这种风气影响下,容易使一些原本正派的干部也随波逐流,加入拉票贿选的行列中,使用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得不到抵制和遏制。事实证明,用人“潜规则”盛行的地方,那些投机钻营者就活跃,不讲党性、不重品行,把心思和精力都用在个人私利和“谋官”上。他们阿谀奉承、吃吃喝喝、拉拉扯扯、左右逢源,吃得开、受重用。而那些老实做人、专注干事、不会“来事儿”,不搞歪门邪道的人,往往“人脉”不广,他们不跑不送,不找不要,不善奉迎,往往引不起领导的关注和组织的关心,得不到公正的使用。这种用人“潜规则”,滋生和助长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所以我常跟处内同志讲,人要为在平时,工作要干在平时,那些抬高自己,踩着别人,既损自身形象,又破坏同志感情的行为不会有市场。我们 5 就是要让那些搞歪门邪道的想跑官没有门、想要官要不到、想拉票拉不成,进而营造干部工作风清气正良好环境,形成良好的氛围,让组织放心、让干部满意。

第17篇: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一)

2015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龙岩市盛世鑫城小区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阙海华;建设单位为福建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浩泉;监理单位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小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局部楼梯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混凝土试件未按要求养护,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二: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东莞市康城假日花园小区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吕帝雄;建设单位为东莞市康城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启朝;监理单位为东莞市杰高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谭安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已施工完成的楼梯间中部填充墙两端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二是经抽测,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达不到设计强度。

案例三: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省柳州市金碧苑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宁波;建设单位为广西柳州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韦运忠;监理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罗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超范围执业;二是塔式起重机回转塔身与回转支承连接螺栓松动严重,多个安全装置失效,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施工升降机开口型脚手架未设置横向斜撑,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四: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盛世皇冠小区(二期)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卓新红;建设单位为海南洋浦天立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褚小果;监理单位为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明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部分钢筋未进行进场复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工作;三是局部模板支架搭设不规范,塔吊力矩限制器失灵,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五: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正恒帝景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嫦青;建设单位为儋州泽南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扬东;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英姿。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混凝土构件存在较多蜂窝、孔洞等严重缺陷,局部剪力墙错位,违反强制性规定;二是局部模板支架缺少纵横水平杆,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六:

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重庆市丰都县2013年龙河东组团廉租房、公租房项目1号、4号商住楼工程,项目经理刘平;建设单位为丰都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项目负责人钟荣华;监理单位为重庆市益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彭图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局部楼板主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局部楼板实测钢筋数量不足,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脚手架施工进度滞后,塔吊与建筑物干涉,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七: 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抚琴山水安置小区一期1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魏淮海;建设单位为泸州市龙马潭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亨木;监理单位为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施大全。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局部混凝土强度推定值达不到设计要求;二是悬挑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施工升降机部分装置失效,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八:

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汇锦峰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邓秋正;建设单位为泸州市鑫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金世敏;监理单位为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玉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悬挑卸料平台两侧栏杆与整体提升脚手架直接联结,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施工升降机部分装置失效,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九: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环城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时代天街项目)C栋,项目经理沈志飞;建设单位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毛国勇;监理单位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学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总配电箱处未做重复接地,电缆未使用五芯电缆,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起重机械回转支撑螺栓松动,标准节点与回转连接处部分螺栓单母,附着部分连接大销轴处开口销漏装或用其它代用品代用,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

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正源金港城小区9号楼工程,项目负责人袁奇;建设单位为遵义县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松;监理单位为天津港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崔明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桩基无静载报告或载荷板实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连接处大销轴开口销用其它代用品代用,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一:

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曲靖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南苑医院公租房一标段工程,项目经理徐澍,建设单位为曲靖市妇幼保健院,项目负责人余雄武;监理单位为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刘洪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地下室筏板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厨房、卫生间等有水房间无混凝土翻边,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四是现场砌筑砂浆无砂浆检验报告,且部分颜色发黄,含泥量偏高,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二:

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曲靖市龙湖壹号小区(一期)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冯贵有;建设单位为云南嘉旺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沈富强;监理单位为云南建宇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姚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地下室筏板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龙岩市盛世鑫城小区1号、2号、3号、11号楼及

1、2层地下室工程,项目经理阙海华;建设单位为福建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浩泉;监理单位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小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未包括消防工程、金属门窗、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内容。

案例二: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广场花园(二期)工程,项目经理蒙志成;建设单位为儋州深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林贤光;监理单位为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冠洲。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自然人符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符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三:

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东莞市领誉环保研发中心科研楼工程,项目经理吴利松;建设单位为东莞市领誉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书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不履行管理义务,只收取管理费;劳务分包企业东莞市东茂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行为,只收取管理费,不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四: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经理李重华;建设单位为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国华;监理单位为广西共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韦天肯。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韦天肯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手续。 案例五:

泸县龙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嘉亿·康桥郡B区项目,项目经理胡小龙;建设单位为泸州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文驰;监理单位为泸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万人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收到的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侯聃、张文驰,并由上述二人直接支付建筑材料、劳务工资等费用。

案例六:

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重庆市丰都县2013年龙河东组团廉租房、公租房工程,项目经理刘平;建设单位为丰都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项目负责人文江成;监理单位为重庆市益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彭图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自然人代利军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代利军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七: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环城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时代天街项目),项目经理沈志飞;建设单位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毛国勇;监理单位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学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及劳务分包合同,款项由个人支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二)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5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瑞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市雍海园项目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郭广玉;建设单位为天津雍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增光;监理单位为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关英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间梯段板施工缝部位纵向受力主筋严重露筋;二是一个开关箱控制4个插座;三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连接大销轴开口销、塔帽与回转连接大销轴开口销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附着与建筑物连接处漏装螺栓。

案例二: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廊坊市香邑廊桥A地块1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齐福九;建设单位为廊坊怡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振华;监理单位为廊坊市万盈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孟双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外墙变形缝构造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模板支架临边局部区域与悬挑脚手架水平大横杆相连接。

案例三: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河南省许昌市锦绣东方小区1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朋;建设单位为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时广永;监理单位为许昌市复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志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构造柱钢筋数量规格、楼梯板纵向钢筋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养护不规范;二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框、杆连接销轴用标准节螺栓替代,起重臂与楼干涉,现场配电系统无总配电箱,电缆线沿地面明设。

案例四: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闻喜县国有工矿中信机电制造公司总医院(五四一医院)棚户区改造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边慧杰;建设单位为中信机电制造公司总医院,项目负责人王相;监理单位为运城市博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国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梁板受力钢筋多处露筋;二是塔式起重机部分安全装置未接线调试。

案例五: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仁和家园三期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贺勇金;建设单位为赤峰市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贺贵树;监理单位为阿鲁科尔沁旗华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贠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多根框架梁上部受力钢筋及节点区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六: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陕西省安康市图书馆,项目经理韩运;建设单位为陕西省安康学院,项目负责人张富华;监理单位为安康市天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鹏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机械成孔灌注桩未进行单桩承载力检验;二是部分模板支架固定在脚手架架体上;三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长拉杆连接板销轴未安装开口销。

案例七: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定西市恒正华府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胡晓勇;建设单位为定西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宏科;监理单位为兰州华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寿洁。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混凝土标养试块养护不规范,且现场无同条件养护试块;二是深度大于5m的基坑工程未实施基坑工程监测;三是相邻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足。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顺义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北京市顺义新城第7街区(两限商品住房)项目,项目经理吴绍松;建设单位为北京东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周春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监理例会签到表大部分由他人代签;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履职不到位,2015年6月7日至7月5日监理日志未见签字。

案例二: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杨嘴城中村改造4期住房项目,项目经理陈莉萍;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程林;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玉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中标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更换项目经理也未履行变更手续。

案例三: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廊坊市香邑廊桥项目A地块14号楼项目,项目经理齐福九;建设单位为廊坊怡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振华;监理单位为廊坊市万盈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孟双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模板、砌筑、混凝土等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案例四: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南省长葛宏基钻石城小区A27#楼项目,项目经理布雷辉;建设单位为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豆晓;监理单位为河南荣耀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费志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项目结构主体及安装工程,转包给只有劳务资质的郑州市和圆实业有限公司施工。

案例五: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山西省平陆县虞国新天地22号楼项目,建设单位为平陆县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案例六:陕西金科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陕西省汉阴县自强金海岸商住小区

4、

5、6号楼项目,项目经理董华;建设单位为陕西省汉阴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成显军;监理单位为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袁泽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董华未到岗履职。自然人张万康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名义承揽边坡支护工程;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张万康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边坡支护工程。自然人李俊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防水工程;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李俊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自然人沈德平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塔吊安拆工程;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沈德平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塔吊安拆工程。

案例七: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丽苑新城(陇西)住宅小区二期工程

10、

11、20号楼项目,项目经理张文效;建设单位为甘肃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岳全忠;监理单位为甘肃金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费鸿禹。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28日

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三)

2015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颐江园二期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商云福;建设单位为嫩江县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韦来祥;监理单位为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孙兰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后浇带变更为加强带,现场未按设计变更施工;二是局部框架柱箍筋未按设计要求绑扎;三是灌注桩钢筋无进场复试报告,混凝土无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筏板基础混凝土无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四是悬挑脚手架搭设局部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辽宁省兴城市文化馆、图书馆工程,项目经理贾春;建设单位为兴城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项目负责人李以君;监理单位为兴城市工程建设监理所,项目总监孙长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局部位置钢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个别框架柱在梁柱交接处尺寸偏差较大;三是未按设计要求留置后浇带;四是钢筋进场复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落地式脚手架搭设多处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三: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病房楼工程,项目经理乔永华;建设单位为辽宁省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项目负责人韩春德;监理单位为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春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塔式起重机变幅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失效,起重臂连接下弦销多数没有使用开口销,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四: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恒业枫林湾商住项目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双霞;建设单位为宁夏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金红;监理单位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许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受力钢筋焊接未作焊接工艺试验;二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小车断绳保护装置、主卷扬钢丝绳滑轮的钢丝绳防脱装置等多个安全装置失效,且回转塔身与回转支承连接螺栓松动严重。

案例五: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央公馆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彬;建设单位为珲春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霄汉;监理单位为珲春市工程建设监理站,项目总监酆玉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局部框架柱所用钢筋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主卷扬钢丝绳滑轮的钢丝绳防脱装置失效;三是现场使用的扣件未进行抽样复试。

案例六: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干部周转房秀水花园西片区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马德虎;建设单位为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负责人郭金世;监理单位为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许有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楼梯休息平台处梁柱节点钢筋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总配电柜漏电保护器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七: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克拉玛依工程教育基地图文信息中心工程,项目经理施克毅;建设单位为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剑;监理单位为新疆石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王伟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经抽测,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混凝土试块留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局部高支模架体缺少水平剪刀撑、部分拉结未与结构相连接;四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架长度大于原厂规定,且没有设计计算。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地铁小区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令站;建设单位为黑龙江省亿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范国龙;监理单位为嫩江县大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刘冬旭。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履职不到位。

案例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延吉万达广场工程,项目经理蔡荣;建设单位为延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姬祥;监理单位为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付明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违法发包幕墙工程、外立面装修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直接向专业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挡土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延边嘉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南通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分包企业都计取了周转材料费用。

案例三: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民族寄宿制学校风雨操场建设项目,项目经理黄正超;建设单位为海北藏族自治州教育局,项目负责人马成才;监理单位为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赵生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企业,并且向劳务公司支付塔吊的租赁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四)

2015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林家村立改套项目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日新;建设单位为温岭市城东街道林家村村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林禹池;监理单位为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江黎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受力钢筋焊接未作焊接工艺试验;二是塔式起重机工作半径内的输电线无防护措施;三是临时用电工程验收缺少审核、批准部门参与。

案例二: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上海市中房滨江项目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左海峰;建设单位为上海中房滨江房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强;监理单位为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龚鑫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局部构件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三: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苏省徐州市小韩安置小区二期北地块3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黎传寿;建设单位为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仁淼;监理单位为徐州共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周兴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局部位置未做混凝土同条件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即进行分部工程验收;二是部分模板支架固定在外脚手架架体上,立柱底部未在纵横水平方向设扫地杆;三是钢筋加工区一个开关箱同时控制一个插座和一台钢筋加工机械,且未设重复接地。

案例四: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施工的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雍翠园小区4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经理邱兆义;建设单位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琪;监理单位为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孙磊。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二是楼梯板上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五:中城建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临泉县新区花园三期公租房第二标段1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赵建;建设单位为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负责人陈少华;监理单位为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陈爱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现场塔式起重机相互干涉,相邻塔式起重机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米;二是现场办公与住宿彩钢板用房使用夹芯聚苯板易燃材料,二层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电源线路私拉乱接。

案例六: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老河口市和信水西门K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郭剑平;建设单位为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先军;监理单位为老河口市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郝静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钢筋进场复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在建楼体干涉;三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弓形板不符合要求;四是进出总配电箱的电缆线路未埋地或架空敷设;五是落地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扫地杆未延长设置固定。

案例七: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西省宜春市秀江名门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卢艳斌;建设单位为江西鸿昇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付健江;监理单位为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糜文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钢筋进场复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部分剪力墙砼存在烂根、孔洞、露筋等严重质量问题,部分墙体出现较大缺棱掉角情况,且存在外挑架钢梁设置侵入墙体钢筋部位情况;三是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四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失效,小车缓冲装置部分缺失。

案例八: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湖南省株洲市上海名苑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楚新明;建设单位为株洲大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倪秋林;监理单位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金石桥。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工程后浇带模板支撑体系未单独设置;二是后接地下室顶板未按设计施工;三是部分模板支撑体系未设置上横杆,顶端旋臂长度大于500毫米,支架底部杆件未设置扫地杆;四是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安装不规范,回转限位器失效,小车缓冲装置缺失。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苏省徐州市小韩安置小区二期北地块3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黎传寿;建设单位为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仁淼;监理单位为徐州共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周兴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要求该工程的铝合金门窗、外墙涂料等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脚手架劳务作业分包给自然人杨召权。

案例二:高青县田兴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单位施工的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雍翠园小区1-6号住宅楼、地下车库工程,其中5-6号楼项目经理张洪德;建设单位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琪;监理单位为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孙磊。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拥有同一基础的1-4号楼,肢解发包给4家施工单位。二是高青县田兴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5-6号楼,项目经理张洪德超越个人执业资格范围执业,该项目住宅均为26层以上,超过张洪德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

案例三: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安徽省阜阳市华仑国际皖新文化广场项目,项目经理毛国江;建设单位为阜阳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庆;监理单位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储招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毛国江未到岗履职。

案例四:中城建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临泉县新区花园三期公租房第二标段项目,项目经理赵建;建设单位为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负责人陈少华;监理单位为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陈爱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安装、防水、消防工程以及模板等周转性材料分包给安徽阜阳天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例五: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老河口市和信水西门K1-K4#楼项目,项目经理郭剑平;建设单位为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先军;监理单位为老河口市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郝静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与雷武个人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雷武个人组织实施塔吊装拆;二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郭剑平未到岗履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18篇:中纪委再通报违规案件 村干部骗国家补贴成重灾区

中纪委再通报违规案件 村干部骗国家补贴成重灾区

2014年05月13日 13:18 来源:齐鲁晚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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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中纪委再次通报各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共237起,其中我省33起。值得注意的是,237起案件中,有两起发生在“五一”期间,而节前中纪委曾多次强调治理“节日病”,结果仍有不少干部顶风作案。

“五一”值班擅自离岗被处分

为防止“四风”反弹,今年“五一”节之前,中纪委通过各种渠道释放出治理“节日病”的决心,如开通纠正“四风”监督举报直通车,而早在4月4日,中纪委就召开党风廉政建设新闻宣传通气会,对“五一”前后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工作作出安排。

“五一”期间,各地严查四风问题,即便如此,仍有人顶风作案,此次通报的237起案件中,有2起发生在刚过去的“五一”。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蒋村镇人大副主席王乃荣,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蒋村镇叶寨片副片长杨晓涛,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蒋村镇叶寨片片长李昂,因“五一”值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而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汽车服务中心司机祁金虎则在“五一”期间违规使用外租车辆,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当天用车费用300元由个人负担,在全系统通报。

“五一”前,中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许传智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就“五一”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出“四风”问题看,主要集中在所谓“节日病”上,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方面,这是当前要纠正和查处的重点。

分析认为,中纪委通过重要时间节点反四风,效果显著,而这么快的速度就向社会公开,会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村干部违纪占一成

在237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村干部,多达23起,占总数的10%。例如北京市通报的6起案件中,有4起与村干部有关,如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东石古岩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向杰虚报本村养蜂人数,从镇政府冒领养蜂专项补贴款人民币2400元,后个人决定将该款发放给外村村民高某。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望宝川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高小龙接受监控器械代理商在营销推广过程中给予的礼金人民币4万元等。

在23起案件中,有7起为违反财经纪律,包括冒领补贴、骗取补偿款等,如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交口镇贺家川村党支部书记刘占忠,因利用职务骗取国家补助,被撤销党内职务。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渠沟乡南黄垡三村党支部书记谢贺龙、村党支部委员吴景坡、村党支部委员张永新,因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分别被处分。

还有6起为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乔迁、子女婚宴、老人寿宴等机会大摆筵席。我省就分别有菏泽市单县谢集镇白寨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徐济永、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张屯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张福田,因大办婚庆事宜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对违规收受的礼金予以没收。(本报记者 马云云)

亮点解读

指名道姓,翻出4年前旧案

记者注意到,历次中纪委及各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对典型违规案例的通报毫不含糊,尤其是近期的通报中,均点名道姓。

而此前,不提职务不提名字的通报成主流,难以使那些违纪领导干部有痛感。

“点名不点名,效果大不一样,点名道姓才更有力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教授表示,根据目前已经公开的信息,通报涉及的内容都是与违法违纪人员公务有关的信息,不涉及个人隐私。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目前的通报是“每周一次”,但案件中违规领导干部的行为发生时间并没有局限在“上一周”,最长的是4年前。

237起案件中,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钟真利2010年9月8日至12日到上海、2010年11月11日至16日到安徽、2011年5月13日至19日到江西考察选调干部期间,均携带社会无关人员吴某同行,并一起在上海世博园、东方明珠、黄山、中山陵、井冈山和韶山等景区游玩,相关费用由琼山区人民法院报销。

组织调查后,钟真利退回了应由其个人支付的款额3936元。2014年1月2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钟真利行政记过处分。

专家称,这种“算老账”的方式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不言而喻,另外,更加体现了中央“清理门户”的决心和信心。

据法制晚报

第19篇:住建部通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案例

住建部通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第一批违法违规案例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4-09-27

本报讯 今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9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检查发现的9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邯郸市金百合小区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冯杰;建设单位为邯郸市腾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森;监理单位为邯郸市四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义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自然人高国辉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二是施工单位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允许高国辉以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三是LL15梁抗扭钢筋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四是约束边缘构件在连梁高度范围未设置箍筋,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二: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辽宁省本溪市汤河福湾小区B-1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刘德刚;建设单位为本溪县建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孟祥宝;监理单位为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魏淑晶。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其项目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交由个人实施,项目经理没有到岗履行项目管理义务;二是抽测部分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三: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裕民新城一期10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蒙生;建设单位为包头市裕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董秉刚;监理单位为包头诚信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王振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多个剪力墙边缘构件少设箍筋,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剪力墙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蜂窝、露筋等外观质量严重缺陷,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四: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山焦棚改广泉小区四期E-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广庆;建设单位为洪洞县峰兴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生林;监理单位为洪洞县泽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石银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焊接无工艺性检测报告,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抽测部分楼板上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三是作业层钢筋连接质量差,电渣压力焊焊包不饱满。 案例五: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邯郸市玉如意小区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利强;建设单位为邯郸市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温艳丽;监理单位为邯郸市新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英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抽测部分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

案例六: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南省新乡市中心医院全科医师临床培养基地综合楼工程,项目经理姜兵强;建设单位为新乡市中心医院,项目负责人刘天存;监理单位为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贤怀。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焊接工艺试验报告不完整,未见焊接工艺参数记录,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楼梯施工缝留置在端部剪力最大处,且无施工技术方案。

案例七: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南省新乡市星海国际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国红;建设单位为新乡统建文苑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长富;监理单位为河南永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军令。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其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现场实际负责人无社会保险证明,没有提供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没有提供商品混凝土采购款银行转账凭证和发票等材料;二是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

案例八: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和悦大厦工程,项目经理王宏斌;建设单位为包头市保障性住房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智兴;监理单位为内蒙古科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田包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

案例九: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临汾市坡底村新农村(槐荫小区)工程,项目经理刘星;建设单位为洪洞县大槐树镇前坡底村村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郭东胜;监理单位为洪洞县泽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高建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桩基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二是王天虎存在挂靠行为,以山东大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名义承揽塔吊安装分包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以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上述施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建部通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第二批违法违规案例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4-10-10

本报讯 今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10月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检查发现的第二批10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咸阳市秦优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的陕西省咸阳市三里桥客运综合枢纽站主楼工程,项目经理王锋;建设单位为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勇;监理单位为陕西万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卢悦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基础工程的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经抽测,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

案例二: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四平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辽西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经理张起忱;建设单位为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德义;监理单位为双辽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力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即违法施工;二是部分混凝土框架柱上下错位、部分梁柱节点处夹渣,部分主次梁相交处主梁梁底、梁侧有裂缝,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三: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进士第小区1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吴志近;建设单位为宁夏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进武;监理单位为宁夏恒建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学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无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部分构造柱位移严重;三是抽查发现楼梯现浇板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四: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市琨御府项目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连进;建设单位为北京京投兴业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刚;监理单位为北京中协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孙飞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经抽测,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

案例五: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施工的山东新泰市新兴小区(二期)经适房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吕汝新;建设单位为新泰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负责人高秀萍;监理单位为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德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混凝土抗压试块取样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局部构造柱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六: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陕西省兴平市四季花园SY-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陈磊涛;建设单位为陕西天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江;监理单位为咸阳新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符远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七: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内蒙古包头市三江尊园三期工程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汤洪良;建设单位为包头市三江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清华;监理单位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陈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工程焊接开工前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二是施工单位未提供扣件进场后材料复试报告。

案例八: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山东泰安东瑞御山府小区1号住宅楼工程,项目经理兰瑞友;建设单位为泰安东瑞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建波;监理单位为慈溪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立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其钢材采购款和方木模板材料款由个人直接支付;二是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

案例九:双辽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双辽市华申理想城邦二期3号、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陈华;建设单位为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亮;监理单位为双辽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马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该项目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交由个人实施,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管理义务。

案例十: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石嘴山市惠农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五区一标段工程,项目经理夏冬;建设单位为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静海;监理单位为石嘴山市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存信。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防水分部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

通报指出,以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上述施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建部通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第三批违法违规案例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4-10-16

本报讯 今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10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检查发现的第三批11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乌鲁木齐市荣和城三期商住小区1号、4号、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牛世斌、郑立新、邓华军;建设单位为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林斌;监理单位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监刘克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经抽测,1号楼局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楼板厚度偏大,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自然人翟江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三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翟江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四是自然人麻金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五是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麻金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六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劳务分包单位计取周转材料款。

案例二:青海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市乐都桥南粮站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百和锦庭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许汝明;建设单位为青海百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永胜、张孝贵;监理单位为青海中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雪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现浇板上部钢筋的间距过大,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无混凝土施工记录,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部分卫生间现浇板未按设计标高施工,违反强制性标准;四是主体结构已施工至17层,地基基础分部还未验收;五是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审图机构审查。

案例三:青海华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医院家属区2号楼改造工程,项目经理刘伟;建设单位为海东市人民医院,项目负责人鲍生富;监理单位为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祥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涉及结构安全的设计变更未经原审图机构审查;二是个别剪力墙存在混凝土孔洞、疏松等严重质量缺陷,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二层现浇板未按图施工,无设计变更依据,且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四是经抽测,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五是构造柱上下500毫米范围内箍筋未加密,且箍筋未错位绑扎固定,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四: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庆阳市后官寨村东庄组失地农民安置小区二期住宅工程,项目经理赵广伟;建设单位为西峰区后官寨乡后官寨村村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后建伟;监理单位为甘肃同兴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卫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主体结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留置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多处剪力墙暗柱中随意留置悬挑架孔洞,造成较多竖向纵筋截断或弯折失效,部分梁箍筋配筋率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五: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市秋泽园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曹政;建设单位为天津市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白英超;监理单位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闫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板上下排主筋均少设置1根,上排钢筋未按设计要求与相邻板上排钢筋连通,断于梁内,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灌注桩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六: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金湖湾首府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韩英旺;建设单位为齐齐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聂凯;监理单位为齐齐哈尔市中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监陈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经抽测,部分楼板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七:庆阳市兴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庆阳利源大厦工程,项目经理方相文;建设单位为庆阳紫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杨鑫;监理单位为庆阳新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八: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开发区第一中学改扩建(一期)工程,项目经理范明星;建设单位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中心,项目负责人孙伟;监理单位为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刘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社保由下属子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子公司支付;二是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三是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无劳动合同、社保凭证、工资支付凭证。

案例九:齐齐哈尔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北疆经典小区一期一标段2 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马瑞;建设单位为齐齐哈尔北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长海;监理单位为齐齐哈尔市大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公司,项目总监富晖。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未对项目施工实施有效管理,将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采购交由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周海实施,土石方分包工程也由周海负责实施。

案例十: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庆阳市南郡壹號2号、3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经理霍金仲;建设单位为庆阳市国立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邵俊峰;监理单位为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弟兰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收取管理费,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无社保证明。

案例十一: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市平安东方明珠都市花园9号、10号、11号楼项目工程,项目经理郭伟东;建设单位为青海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青侠;监理单位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向明、李万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其承包的10号、11号楼工程转给非本公司注册项目经理朱集寿等人施工;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其将防水分部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刘振威个人;三是9号楼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无社保证明。

以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上述施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一)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5-08-06

2015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龙岩市盛世鑫城小区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阙海华;建设单位为福建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浩泉;监理单位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小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混凝土试件未按要求养护,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二: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东莞市康城假日花园小区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吕帝雄;建设单位为东莞市康城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启朝;监理单位为东莞市杰高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谭安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已施工完成的楼梯间中部填充墙两端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二是经抽测,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达不到设计强度。

案例三: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省柳州市金碧苑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宁波;建设单位为广西柳州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韦运忠;监理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罗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超范围执业;二是塔式起重机回转塔身与回转支承连接螺栓松动严重,多个安全装置失效,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施工升降机开口型脚手架未设置横向斜撑,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四: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盛世皇冠小区(二期)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卓新红;建设单位为海南洋浦天立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褚小果;监理单位为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明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钢筋未进行进场复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工作;三是局部模板支架搭设不规范,塔吊力矩限制器失灵,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五: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正恒帝景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嫦青;建设单位为儋州泽南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扬东;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英姿。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混凝土构件存在较多蜂窝、孔洞等严重缺陷,局部剪力墙错位,违反强制性规定;二是局部模板支架缺少纵横水平杆,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六: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重庆市丰都县2013年龙河东组团廉租房、公租房项目1号、4号商住楼工程,项目经理刘平;建设单位为丰都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项目负责人钟荣华;监理单位为重庆市益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彭图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板主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局部楼板实测钢筋数量不足,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脚手架施工进度滞后,塔吊与建筑物干涉,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七: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抚琴山水安置小区一期1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魏淮海;建设单位为泸州市龙马潭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亨木;监理单位为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施大全。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混凝土强度推定值达不到设计要求;二是悬挑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施工升降机部分装置失效,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八: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汇锦峰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邓秋正;建设单位为泸州市鑫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金世敏;监理单位为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玉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悬挑卸料平台两侧栏杆与整体提升脚手架直接联结,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施工升降机部分装置失效,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九: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环城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时代天街项目)C栋,项目经理沈志飞;建设单位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毛国勇;监理单位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学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总配电箱处未做重复接地,电缆未使用五芯电缆,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起重机械回转支撑螺栓松动,标准节点与回转连接处部分螺栓单母,附着部分连接大销轴处开口销漏装或用其它代用品代用,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正源金港城小区9号楼工程,项目负责人袁奇;建设单位为遵义县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松;监理单位为天津港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崔明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桩基无静载报告或载荷板实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连接处大销轴开口销用其它代用品代用,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一: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曲靖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南苑医院公租房一标段工程,项目经理徐澍,建设单位为曲靖市妇幼保健院,项目负责人余雄武;监理单位为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刘洪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地下室筏板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厨房、卫生间等有水房间无混凝土翻边,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四是现场砌筑砂浆无砂浆检验报告,且部分颜色发黄,含泥量偏高,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二: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曲靖市龙湖壹号小区(一期)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冯贵有;建设单位为云南嘉旺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沈富强;监理单位为云南建宇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姚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地下室筏板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龙岩市盛世鑫城小区1号、2号、3号、11号楼及

1、2层地下室工程,项目经理阙海华;建设单位为福建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浩泉;监理单位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小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未包括消防工程、金属门窗、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内容。

案例二: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广场花园(二期)工程,项目经理蒙志成;建设单位为儋州深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林贤光;监理单位为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冠洲。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自然人符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符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三: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东莞市领誉环保研发中心科研楼工程,项目经理吴利松;建设单位为东莞市领誉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书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不履行管理义务,只收取管理费;劳务分包企业东莞市东茂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行为,只收取管理费,不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四: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经理李重华;建设单位为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国华;监理单位为广西共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韦天肯。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韦天肯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手续。

案例五:泸县龙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嘉亿·康桥郡B区项目,项目经理胡小龙;建设单位为泸州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文驰;监理单位为泸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万人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收到的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侯聃、张文驰,并由上述二人直接支付建筑材料、劳务工资等费用。

案例六: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重庆市丰都县2013年龙河东组团廉租房、公租房工程,项目经理刘平;建设单位为丰都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项目负责人文江成;监理单位为重庆市益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彭图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自然人代利军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代利军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七: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环城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时代天街项目),项目经理沈志飞;建设单位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毛国勇;监理单位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学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及劳务分包合同,款项由个人支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二)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5-09-10

2015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瑞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市雍海园项目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郭广玉;建设单位为天津雍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增光;监理单位为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关英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间梯段板施工缝部位纵向受力主筋严重露筋;二是1个开关箱控制4个插座;三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连接大销轴开口销、塔帽与回转连接大销轴开口销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附着与建筑物连接处漏装螺栓。

案例二: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廊坊市香邑廊桥A地块1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齐福九;建设单位为廊坊怡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振华;监理单位为廊坊市万盈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孟双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外墙变形缝构造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模板支架临边局部区域与悬挑脚手架水平大横杆相连接。

案例三: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河南省许昌市锦绣东方小区1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朋;建设单位为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时广永;监理单位为许昌市复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志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构造柱钢筋数量规格、楼梯板纵向钢筋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养护不规范;二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框、杆连接销轴用标准节螺栓替代,起重臂与楼干涉,现场配电系统无总配电箱,电缆线沿地面明设。

案例四: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闻喜县国有工矿中信机电制造公司总医院(五四一医院)棚户区改造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边慧杰;建设单位为中信机电制造公司总医院,项目负责人王相;监理单位为运城市博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国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梁板受力钢筋多处露筋;二是塔式起重机部分安全装置未接线调试。

案例五: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仁和家园三期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贺勇金;建设单位为赤峰市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贺贵树;监理单位为阿鲁科尔沁旗华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贠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多根框架梁上部受力钢筋及节点区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六: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陕西省安康市图书馆,项目经理韩运;建设单位为陕西省安康学院,项目负责人张富华;监理单位为安康市天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鹏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机械成孔灌注桩未进行单桩承载力检验;二是部分模板支架固定在脚手架架体上;三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长拉杆连接板销轴未安装开口销。

案例七: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定西市恒正华府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胡晓勇;建设单位为定西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宏科;监理单位为兰州华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寿洁。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混凝土标养试块养护不规范,且现场无同条件养护试块;二是深度大于5米的基坑工程未实施基坑工程监测;三是相邻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足。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顺义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北京市顺义新城第7街区(两限商品住房)项目,项目经理吴绍松;建设单位为北京东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周春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监理例会签到表大部分由他人代签;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履职不到位,2015年6月7日至7月5日监理日志未见签字。

案例二: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杨嘴城中村改造4期住房项目,项目经理陈莉萍;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程林;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玉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中标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更换项目经理也未履行变更手续。

案例三: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廊坊市香邑廊桥项目A地块14号楼项目,项目经理齐福九;建设单位为廊坊怡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振华;监理单位为廊坊市万盈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孟双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模板、砌筑、混凝土等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案例四: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南省长葛宏基钻石城小区A27 楼项目,项目经理布雷辉;建设单位为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豆晓;监理单位为河南荣耀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费志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项目结构主体及安装工程,转包给只有劳务资质的郑州市和圆实业有限公司施工。

案例五: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山西省平陆县虞国新天地22号楼项目,建设单位为平陆县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案例六:陕西金科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陕西省汉阴县自强金海岸商住小区

4、

5、6号楼项目,项目经理董华;建设单位为陕西省汉阴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成显军;监理单位为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袁泽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董华未到岗履职。自然人张万康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名义承揽边坡支护工程;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张万康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边坡支护工程。自然人李俊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防水工程;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李俊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自然人沈德平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塔吊安拆工程;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沈德平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塔吊安拆工程。

案例七: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丽苑新城(陇西)住宅小区二期工程

10、

11、20号楼项目,项目经理张文效;建设单位为甘肃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岳全忠;监理单位为甘肃金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费鸿禹。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有违法分包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三)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5-11-06

2015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颐江园二期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商云福;建设单位为嫩江县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韦来祥;监理单位为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孙兰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后浇带变更为加强带,现场未按设计变更施工;二是局部框架柱箍筋未按设计要求绑扎;三是灌注桩钢筋无进场复试报告,混凝土无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筏板基础混凝土无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四是悬挑脚手架搭设局部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辽宁省兴城市文化馆、图书馆工程,项目经理贾春;建设单位为兴城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项目负责人李以君;监理单位为兴城市工程建设监理所,项目总监孙长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位置钢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个别框架柱在梁柱交接处尺寸偏差较大;三是未按设计要求留置后浇带;四是钢筋进场复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落地式脚手架搭设多处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三: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病房楼工程,项目经理乔永华;建设单位为辽宁省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项目负责人韩春德;监理单位为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春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塔式起重机变幅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失效,起重臂连接下弦销多数没有使用开口销,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四: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恒业枫林湾商住项目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双霞;建设单位为宁夏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金红;监理单位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许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受力钢筋焊接未作焊接工艺试验;二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小车断绳保护装置、主卷扬钢丝绳滑轮的钢丝绳防脱装置等多个安全装置失效,且回转塔身与回转支承连接螺栓松动严重。

案例五: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央公馆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彬;建设单位为珲春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霄汉;监理单位为珲春市工程建设监理站,项目总监酆玉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框架柱所用钢筋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主卷扬钢丝绳滑轮的钢丝绳防脱装置失效;三是现场使用的扣件未进行抽样复试。

案例六: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干部周转房秀水花园西片区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马德虎;建设单位为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负责人郭金世;监理单位为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许有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楼梯休息平台处梁柱节点钢筋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总配电柜漏电保护器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七: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克拉玛依工程教育基地图文信息中心工程,项目经理施克毅;建设单位为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剑;监理单位为新疆石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王伟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经抽测,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混凝土试块留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局部高支模架体缺少水平剪刀撑、部分拉结未与结构相连接;四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架长度大于原厂规定,且没有设计计算。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地铁小区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令站;建设单位为黑龙江省亿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范国龙;监理单位为嫩江县大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刘冬旭。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履职不到位。 案例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延吉万达广场工程,项目经理蔡荣;建设单位为延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姬祥;监理单位为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付明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违法发包幕墙工程、外立面装修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直接向专业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挡土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延边嘉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南通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分包企业都计取了周转材料费用。

案例三: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民族寄宿制学校风雨操场建设项目,项目经理黄正超;建设单位为海北藏族自治州教育局,项目负责人马成才;监理单位为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赵生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企业,并且向劳务公司支付塔吊的租赁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四)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5-11-27

2015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林家村立改套项目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日新;建设单位为温岭市城东街道林家村村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林禹池;监理单位为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江黎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受力钢筋焊接未作焊接工艺试验;二是塔式起重机工作半径内的输电线无防护措施;三是临时用电工程验收缺少审核、批准部门参与。

案例二: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上海市中房滨江项目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左海峰;建设单位为上海中房滨江房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强;监理单位为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龚鑫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局部构件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三: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苏省徐州市小韩安置小区二期北地块3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黎传寿;建设单位为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仁淼;监理单位为徐州共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周兴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位置未做混凝土同条件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即进行分部工程验收;二是部分模板支架固定在外脚手架架体上,立柱底部未在纵横水平方向设扫地杆;三是钢筋加工区一个开关箱同时控制一个插座和一台钢筋加工机械,且未设重复接地。

案例四: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施工的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雍翠园小区4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经理邱兆义;建设单位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琪;监理单位为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孙磊。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二是楼梯板上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五:中城建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临泉县新区花园三期公租房第二标段1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赵建;建设单位为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负责人陈少华;监理单位为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陈爱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现场塔式起重机相互干涉,相邻塔式起重机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米;二是现场办公与住宿彩钢板用房使用夹芯聚苯板易燃材料,二层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电源线路私拉乱接。 案例六: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老河口市和信水西门K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郭剑平;建设单位为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先军;监理单位为老河口市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郝静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进场复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在建楼体干涉;三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弓形板不符合要求;四是进出总配电箱的电缆线路未埋地或架空敷设;五是落地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扫地杆未延长设置固定。

案例七: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西省宜春市秀江名门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卢艳斌;建设单位为江西鸿昇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付健江;监理单位为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糜文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进场复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部分剪力墙砼存在烂根、孔洞、露筋等严重质量问题,部分墙体出现较大缺棱掉角情况,且存在外挑架钢梁设置侵入墙体钢筋部位情况;三是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四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失效,小车缓冲装置部分缺失。

案例八: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湖南省株洲市上海名苑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楚新明;建设单位为株洲大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倪秋林;监理单位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金石桥。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工程后浇带模板支撑体系未单独设置;二是后接地下室顶板未按设计施工;三是部分模板支撑体系未设置上横杆,顶端旋臂长度大于500毫米,支架底部杆件未设置扫地杆;四是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安装不规范,回转限位器失效,小车缓冲装置缺失。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苏省徐州市小韩安置小区二期北地块3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黎传寿;建设单位为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仁淼;监理单位为徐州共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周兴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要求该工程的铝合金门窗、外墙涂料等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脚手架劳务作业分包给自然人杨召权。

案例二:高青县田兴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单位施工的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雍翠园小区1-6号住宅楼、地下车库工程,其中5-6号楼项目经理张洪德;建设单位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琪;监理单位为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孙磊。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拥有同一基础的1-4号楼,肢解发包给4家施工单位。二是高青县田兴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5-6号楼,项目经理张洪德超越个人执业资格范围执业,该项目住宅均为26层以上,超过张洪德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 案例三: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安徽省阜阳市华仑国际皖新文化广场项目,项目经理毛国江;建设单位为阜阳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庆;监理单位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储招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毛国江未到岗履职。

案例四:中城建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临泉县新区花园三期公租房第二标段项目,项目经理赵建;建设单位为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负责人陈少华;监理单位为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陈爱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安装、防水、消防工程以及模板等周转性材料分包给安徽阜阳天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例五: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老河口市和信水西门K1-K4#楼项目,项目经理郭剑平;建设单位为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先军;监理单位为老河口市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郝静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与雷武个人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雷武个人组织实施塔吊装拆;二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郭剑平未到岗履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一)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6-07-07

2016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区、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江西省南昌市桃花三村安置房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姜建儒;建设单位为南昌市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姜龙;监理单位为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检测未对设计要求的部分力学指标进行检测;二是局部剪力墙偏位严重,几何尺寸超出规范允许偏差;三是相邻塔式起重机间距和高差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唐宁街1号小区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世强;建设单位为福建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勇;监理单位为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危冠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悬挑板未按设计施工;二是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过长。

案例三: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东省珠海市富力盈凯广场主体工程,项目经理董晓刚;建设单位为珠海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双球;监理单位为广州天富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丘国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基础灌注桩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未进行焊接工艺检验,未对焊接头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案例四: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坤鑫中央广场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正良;建设单位为湖南坤鑫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友生;监理单位为衡阳远见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蔡文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即进行施工。

案例五: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云星·钱隆首府A地块工程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温自成;建设单位为广西怡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颜日富;监理单位为桂林南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何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起升滑轮槽磨损超标,滑轮钢丝绳防跳槽装置安装不齐全;三是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未按要求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案例六: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海口市君临华府二期工程,项目经理李带平;建设单位为海南振昌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高元顺;监理单位为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许元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升降机底层防护围栏门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升降机附着以上导轨架自由端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安装不齐全;三是埋地电缆未进行标识。

案例七:四川润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成都市润扬观澜鹭岛二期5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赵小明;建设单位为成都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庞定彪;监理单位为成都市新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小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悬挑式物料平台与附着式脚手架相连,违反规范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专用配电箱未进行重复接地,违反规范规定;三是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

案例八: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普洱市茶马古城旅游小镇三期B标2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庚霆;建设单位为普洱茶马古城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沈逸民;监理单位为昆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林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起重限制器、回转限位器失效;二是施工现场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器、设备专用开关箱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电缆沿地面明敷设,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

案例九:贵州化工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马关坝基地搬迁安置房项目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徐德均;建设单位为贵州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荣;监理单位为贵州和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塔式起重机无使用过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力矩限制器变形,违反规范要求;二是施工现场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电缆沿地面明敷设,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三是部分脚手架安装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四是钢筋焊接工艺试验不符合规范要求,抗震钢筋未检测最大力下总伸长率。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宁德市中融·中央首府项目,项目经理黄传铃;建设单位为福建中融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郭永陈;监理单位为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子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项目管理机构中除项目经理外,其余主要管理人员均为劳务分包单位宁德市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员。 案例二:广东大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珠海市恒隆华萃园项目,项目经理徐建波;建设单位为珠海金塘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彭伟宏;监理单位为珠海市强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戴建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违反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桩基础工程擅自分包给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

案例三: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坤鑫中央广场(一期)项目,项目经理李正良;建设单位为湖南坤鑫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友生;监理单位为衡阳远见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蔡文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该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超过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项目经理超越个人执业资格范围执业,该项目为27层住宅,超过其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

案例四: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湾科技园总部基地一期项目,项目经理陆镇喜;建设单位为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彬;监理单位为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莫细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脚手架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南宁顺凯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五:四川润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成都市润扬观澜鹭岛二期5号楼项目,项目经理赵小明;建设单位为成都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庞定彪;监理单位为成都市新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小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四川润源租赁有限公司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深圳市特辰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附着式脚手架工程;深圳市特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四川润源租赁有限公司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附着式脚手架工程。

案例六:云南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普洱市盛景园小区二期三标段项目,项目经理高艳玲;建设单位为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小明;监理单位为云南青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黎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桩基施工部分分别肢解发包给思茅农场建筑安装公司、普洱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宇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二)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6-08-19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商贸综合体一期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磊;建设单位为隆化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成立;监理单位为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玉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不合格桩的技术处理方案无设计单位处理措施且未报审图机构审查,不合格桩处理后没有验收记录;二是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晋中市金色豪庭住宅小区和黄金海岸商务中心项目(一标段)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永刚;建设单位为晋中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谢建忠;监理单位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春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混凝土试块达不到设计强度,未见整改措施;二是局部箍筋锚固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埋地电缆未做标识。

案例三: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御锦华府小区商住项目四期1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张智;建设单位为山西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海鹏;监理单位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宫智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箍筋锚固长度不足,箍筋加工不满足抗震要求;二是项目车库变更基础形式,未重新报审图机构审查;三是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回转齿圈与结构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四: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苏省泰州市华润国际社区C1地块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黄树培;建设单位为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叶红;监理单位为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童加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剪力墙受力钢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主次梁节点处主梁箍筋数量不足;二是附着式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五:上海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上海市金山区运河佳苑动迁安置房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吴林伟;建设单位为上海恒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阮正林;监理单位为上海建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永年。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剪力墙边缘构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二是钢筋焊接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艺检验;三是模板支架缺少纵横向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拉杆,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六: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华邦·书香里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俞兴伍;建设单位为巢湖邦晟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浩;监理单位为安徽凯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吉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阳台栏板钢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相邻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七: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浙江省宁波市慈土储横河1101#-1地块(峙山庄园)三期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明杰;建设单位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俞小明;监理单位为慈溪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佟全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部分楼梯墙体竖向钢筋位置偏差过大;三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下弦连接销轴的开口销一侧失效,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八: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山东省烟台福山御花园小区项目三期25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白建文;建设单位为烟台市福山区御花园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许瑞军;监理单位为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左绪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相邻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九: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洛阳市伊滨区福民工程五号安置小区20号住宅楼工程,项目经理何如意;建设单位为洛阳市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项目负责人翟旭杰;监理单位为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缑玉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未进行基础分部验收即进行上部施工;三是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基础底架的斜支撑部分有变形,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洛阳名门城市广场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薛帅印;建设单位为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闫明鑫;监理单位为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唐永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未进行基础分部验收即进行上部施工。

案例十一:武汉天马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堤村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项目(江腾广场)1号工程,项目经理刘金涛;建设单位为武汉江腾经贸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肖喜平;监理单位为武汉市合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张忠。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送检的钢筋接头试件未按规范要求从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写明取样部位,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存在不同程度的焊缝开裂,群塔作业专项方案没有针对性;五是部分爬架附墙支座锚固螺栓采用单螺母,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陕西省西安市牟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四二期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朱国华;建设单位为陕西航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唐大磊;监理单位为深圳市中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田新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楼梯梯板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地下室二层混凝土强度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图机构审查;二是送检的部分柱钢筋接头试件未按规范要求从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写明取样部位,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施工现场部分电缆沿地面明敷设,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部分电器设备缺少专用开关箱,部分电器设备未接专用保护导体PE(保护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商贸综合体一期项目,项目经理王磊、陈晓辉、李立强;建设单位为隆化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成立;监理单位为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玉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肢解发包给隆化鼎胜恒太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例二: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晋中市金色豪庭住宅小区、黄金海岸商务中心(一标段)项目,项目经理李永刚;建设单位为晋中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谢建忠;监理单位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春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建设单位提前发布招标公告,违法发包;二是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三是建设单位将桩基础工程肢解发包给新大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土石方工程肢解发包给榆次金顺凯机械施工队。

案例三: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御锦华府小区商住项目四期,项目经理张智;建设单位为山西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海鹏;监理单位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宫智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将桩基础工程部分肢解发包给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四: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合肥市湖畔名郡10号楼项目,项目经理陈锦;建设单位为巢湖市天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锦晶;监理单位为安徽达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二是总承包单位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个人,违法分包。 案例五: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南省洛阳市和昌城(汉阳)项目C区11号楼项目,项目经理唐伟;建设单位为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德志;监理单位为郑州广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树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20篇:通报

财政部关于2007年度 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情况的通报

财企〔2008〕17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07年,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及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加强企业信息的各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拓宽企业信息渠道,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质量,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政府部门制定宏观决策,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现将有关情况总结通报如下:

一、2007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大幅提升

2007年,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成效显著,财政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效应进一步显现,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加强,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财政部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显示,国有企业虽然数量减少,但效益大幅提高。截至2007年底,我国国有企业11.2万户,比上年净减少4153户,减幅3.8%。其中:中央部门企业6167户,占5.5%;中央管理企业1.5万户,占13.8%;地方企业9万户,占80.7%。2007年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合并)34.7万亿元,增长25.2%;负债总额(合并)20.2万亿元,增长28%;所有者权益14.5万亿元,增长47.5%,剔除因实施新会计准则增加的少数股东权益,同比增长19.3%;国有资产总量11.2万亿元,增长16.7%。国有企业收入大幅增长,利润税收双创新高。2007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7万亿元,增长43%,大大高于2006年27.3%和“十五”期间年均27.6%的增速,实现利润呈跳跃式、超高速增长;实际上交税金总额为1.7万亿元,较上年增加3443亿元,增长24.6%,占全国财政收入的34%。

二、企业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取得新进展,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2007年,各单位积极完善企业年度决算各项管理措施,加强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推进,保证了企业年度决算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是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组织工作不断加强,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将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单位高度重视决算工作,精心组织、层层落实,严把决算报表编制质量,及时解决审计异议和账务调整以及财务管理中的各种问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单位成立了以集团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决算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年度财务决算布置会和年度财务决算审查会,督促各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成果。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等单位组成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亲自抓,财务、生产、人力资源、计划、经监、科技等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团体,财务部门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通力合作,确保了企业信息的规范、统一。

二是地方企业决算编报范围不断扩大,企业财务信息的全面性进一步提高。为真实反映本地区企业经济运行情况,部分省市财政厅(局)进一步扩大非国有企业决算编报范围,为宏观决策提供全面、可靠的依据。针对非国有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比重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黑龙江省财政厅进一步扩大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将991户非国有企业纳入决算编报范围,其实现利税总额107.3亿元,比全省3098户地方国有企业实现利税总额还要高出32.1亿元,非国有企业在全省企业财务信息中的比重明显上升。云南省财政厅在2006年试行编报的基础上正式要求各地将非国有企业纳入年度报表编报,2007年度纳入汇编范围的非国有企业共计1270户,新增336户,实现利润75.5亿元,占国有企业利润(94.3亿元)的八成。为全面掌握全省各类所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山西省财政厅2007年继续对全省非公经济企业的财务会计决算进行了收集、汇审,参与编报的非公经济企业达到1462户。

三是新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得到有力实施,会计核算更加规范。2007年“新两则”实施以来,全国1.8万户企业执行了新企业会计准则,许多单位采取得力措施,保证了“新两则”的顺利实施,促进了企业财务会计水平的提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单位积极参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成立了集团公司会计政策委员会,股份公司进行会计一级集中核算,推进了企业会计管理现代化,确保了全集团会计政策统

一、合规、合法。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单位对执行新准则的工作高度重视,按照“统一布置、分级落实”的原则,对各单位执行新准则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明确了执行新准则的各项工作及时间安排,对学习培训、户数清理、资产负债清查、制度修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各项重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等单位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制定了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并在全集团逐步实现了各级核算单位会计核算的实时监控,进一步提高了财务报表编制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

四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培训工作不断加强,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水平得到切实提高。许多单位重视企业财务制度培训工作,并将培训工作作为财会制度集中学习和企业改革发展政策宣传的平台。为进一步提高财会队伍整体素质,神华集团公司等单位适应财务管理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的要求,针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神华集团内部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实际情况,加大培训力度,多渠道、有计划地开展了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金融知识的培训,在更新财务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开扩视野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河北、浙江等省市财政厅(局)在培训中注重实效,认真做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的各项落实工作,并从提高编审人员工作素质入手,促进了会计决算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确保了上报数据的质量。

五是加强对会计决算的全过程监控,保证了财务会计决算质量的提高。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等单位将半年报、季报及月报编报质量以及决算、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决算考核体系,同时加强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及事务所在各省公司以及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情况的考核工作,提高了决算审计质量。铁道部根据铁路企业自身管理特点,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现金流量表编制暂行办法,指导所属企业编制好现金流量表,为企业管理提供较为准确的资金流量信息。辽宁省财政厅等单位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检,把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与现行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结合起来,做好会计决算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为加强所属企业管理,部分中央部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人民日报社等单位在各单户企业审计的基础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部门汇总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提高了决算质量。

三、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力度继续加大,财务会计信息分析和应用水平显著提高,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管理提供了可靠保证

2007年以来,各单位进一步重视财务会计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态势,提高财务信息的应用水平,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是积极运用财务会计决算信息为政府重大改革服务。不少地方财政部门充分利用企业年度决算数据,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企业改革等项工作服务。山东省财政厅等单位重视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数据的开发应用,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科技投入及企业利润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为企业战略性调整提供了可靠依据。湖北省财政厅等单位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的热点、决策层关注的重点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难点问题展开专题分析,密切跟踪分析财政改革对经济的影响,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新华通讯社、国家林业局等单位及时准确地核算、分析、报告本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定期进行经营业务的分析和总结,追踪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是充分利用企业财务信息为推进企业管理服务。许多单位着力建立财务和业务信息共享机制,扩大财务信息服务功能,推进资金管理系统建设,提高了资金管理效率。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公司等单位针对商贸企业的特点,在统一快报和年报的基础上,根据集团转型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精心设计、统一规范内部报表体系,建立了以营业利润毛利分析为中心的集团内部报表体系,从技术上保证决算报表信息的准确可靠。中煤能源集团等单位以决算工作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决算所反映的部分企业亏损严重、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应收账款上升较快、对外投资项目较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加强财务集中管理、资本支出管理、煤炭营销管理,加快集中采购体系、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建设,并持续开展内部审计和效能监察等措施,强化了企业管理,提高了集团控制力。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等单位实行全级次财务决算,摸清了家底,为集团公司资源整合提供了数据支撑,有力地推进了公司改革、重组工作,促进了企业减亏,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

三是进一步延伸和扩大财务信息应用功能。绝大多数单位不断扩大财务信息的应用功能,将之延伸到绩效评价、财务分析、财务预算等各项管理工作。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结合电网企业的经营特点,利用杜邦财务分析框架和经济增加值(EVA)分析方法,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系统研究,为公司决策提供了信息支持。水利部等单位利用财务信息开展了中央水利经营性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工作,提高了资产监管运营意识,强化了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关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分析研究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2007年,企业财务信息工作成效明显,应继续发扬成绩。同时,有关单位应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一是个别单位会计基础薄弱。未全面理解新财务通则和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影响了企业决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工作随意性大,审计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个别单位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反复调整上报口径;部分省市监管不力,企业审计面较窄;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会计法》、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格审计和出具审计报告,影响了财务会计决算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三是少数单位上报财务会计决算不及时,数据错误较多。有的单位对决算工作重视不够,一再拖延上报时间,影响了全国决算汇总工作进度。有的单位上报数据存在勾稽关系不正确,存在实物量指标和金额指标混填等问题。四是部分单位对财务会计决算分析及总结工作不够重视。有的单位上报的分析内容简单,流于形式。部分单位未做系统性的工作总结,不利于今后工作水平的提高。对于上述问题,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为鼓励先进,更好地推动企业财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水平,财政部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经过对各单位2007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决定对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成绩突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中央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中央管理企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地方财政厅(局)予以通报表扬(名单附后)。希望各单位进一步完善各项财务基础性工作,切实提高信息质量,加大分析研究力度,促进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附件: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通报表扬单位名单(略)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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