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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调解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31 18:01:3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农村调解工作总结

村调解工作总结

在镇司法所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围绕“精彩世博、法治先行”主题活动, 努力作到一般纠纷不出居委,矛盾纠纷不上交,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坚持“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传播各类法律知识宣传,有效调解纠纷,合理化解矛盾,不断提升居民的法律知识,确保一方平安。

村委会内有常住居民4500多人,常住户1000多户,为了加强社区治安防范,保一方平安,建和谐社区,积极推动本村调解治理建设工作。

今年组织各类村民法律知识学习班3期,用发生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坚持各类法律知识宣传,受益200多人,每逢过节时,社区工作人员一道挨户向村民宣传“五防”知识。

人民调解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小区为切入点,坚持必须掌握主动,重点在预防的理念。祥和星宇居委会,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充分发挥楼组长、志愿者,利用他们走防巡逻的时间对本小区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他们即是楼组长、志愿者,同时又是矛盾纠纷信息员,通过经常深入到居民群众中了解社区民意,掌握调处矛盾纠纷的主动权,提高了矛盾纠纷调处的成功率。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把排查、调解、处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的隐患,规范调解制度,使祥和星宇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我们做到情、理、法结合,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运用所学到的调解知识为他们调解纠纷,进行亲情教育,以情感人。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以德服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法服人,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调解委员会全年工作抓得紧,信息畅通,宣传工作到位,使很多矛盾纠纷都被清除在萌芽之中,实现了调解无空白、隐患无死角,为居民创造一个社区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

推荐第2篇:农村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一、原则

民事调解应坚持依法、自愿、平等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纪律

民事调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吃请受礼。

三、调解程序

1、受理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应及时调解;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2、调查分析:受理纠纷后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3、调解: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耐心疏导,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登记:受理纠纷应及时填写登记表,对调解的结果要建档保存;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向司法局请示报告。

四、汇报制度

定期向村级党组织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解工作情况

推荐第3篇:农村纠纷调解技巧交流

农村纠纷调解技巧交流(精选多篇) 第一篇:农村纠纷调解技巧交流

第二篇:浅析农村常见纠纷的特点与调解技巧的运用 第三篇:调解纠纷的技巧 第四篇:商事纠纷的调解技巧

第五篇:浅谈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技巧与策略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农村纠纷调解技巧交流

具有方便、快捷、灵活之效能,农村民事调解是适合农村特色化解矛盾的主要手段。对于维护邻里和睦、社会稳定具有相当重要的正面作用。如何把民事调解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坎上,就应掌握民事调解中的技巧,将一定的调解技巧妥善的应用于调解前、调解中、调解后中去,使之起到推波助澜、鼓风杨波的特殊作用。笔者就农村民事调解技巧提出肤浅的建议.

一、把握局势,找准矛盾焦点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把握局势,收集有关信息,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纠纷性质、起因经过,还要了解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1 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

二、控制场面,选准切入点

很多矛盾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去劝说。甚至丧失理性,极易做出违法的行为,在遇到这种情况后,调解人员,首先应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回归理性。平息情绪的方法有:

1、察言观色,进退结合。面对当事人的冲动性的言语和行为,调解人员应保持冷静的态度,用平静低沉而有力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在一方当事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要设法使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

2、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也可以在调解人员主持下,让被侵权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倾诉和发泄,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如能引起侵权方当事人的内疚和后悔心里。从而当场向对方道歉,那么调解的成功机率就大大提高。

3、分而处之,各个击破。由于发生矛盾冲突而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脱离主题而相互攻击、谩骂,容易导致矛盾加深,战火升级,当务之急应把把双方当事隔开,互相避开对方恶言恶语的刺激和攻击,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三、换位思考,选准沟通点

调解人员应使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促进双方彼此了解,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和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2 举止有哪些不当的地方,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侵权行为,只有条分缕析,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效果,才能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面对“剪不断,理不乱”的繁难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真正实现沟通无距离、沟通无障碍。

四、客观公正,选准平衡点

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致终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进行调解,是调解人员应牢记的调解原则。现实生活中,民事调解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除这些因素外还不免有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个人修养、容貌服饰等因素,而产生对当事人的好恶情感,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能考验调解员是否出于公心。调解人员应当坚持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不偏不倚。

第二篇:浅析农村常见纠纷的特点与调解技巧的运用 浅析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特点 与调解技巧的运用

3 ——军赛司法所 王新荣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人民内部矛盾凸现,矛盾纠纷高发,复杂的时期,特别是群体性、多主体性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众所周知,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由于各种矛盾的发生也可能有其他的矛盾交错,要根据基本的类型进行简单的归类,这样便于把握矛盾的特点,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

一、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和家庭纠纷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是农村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由于离婚纠纷的特殊性单列出来。包括夫妻之间、父母、成年子女之间、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组织。处理这类型矛盾,就是“以和为贵”,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不 “上纲上线”,就是遇到有轻微的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以适当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级。通常常用的调解方法:一种是“模糊调解”,一种是“责任意识”,一种是“冷处理”。- 1

(一)所谓模糊调解,就是对调查到的有损夫妻、家庭成员感情的事件和行为,不公开、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疑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人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对相关人疏导,避重就轻,以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如纠纷4 中发现婚外情,在外地与人非法同居,如果公开,会影响到矛盾纠纷的调处,在另一方没有明显证据,或虽有证据,不愿公开的情况下,要视而不见,采取妥善的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责任意识。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责任,这是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准则,也是化解矛盾,缩小差距,平衡对抗心理的一种调解方法。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双方反省自己,以责任化解和冲淡分歧,并且将责任意识延伸到离婚之后,对父母、子女等的责任,防止由于当事人意气用事,以致家庭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后果。这类纠纷主要适应于结婚时间短、或没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纠纷。

(三)逆反疏导和冷处理。由于对方有明显过错,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说服力,需要采取特别的办法。

一是程序上要冷处理。家庭婚姻纠纷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要达到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要当事人自己解决思想问题,才能促成和解,尽量对婚姻家庭纠纷采取婉拒的办 法,或约定一定考虑时间,或先由长辈调解,或推迟调解时间,让当事人冷静考虑,权衡利弊,防止意气用事。同时,也为消除矛盾,留一段缓冲的时间,创造彼此沟通的机会。二是调解思路顺着当事人意思,而将后果讲明,让当事人由思想对抗转为对后果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逆反调解。

5 特别要说明的,婚约纠纷、非法同居的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其中有两项的处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间的收入和开支,按照合伙的关系对待,此外同居前财产没有消耗的,应归原所有人,共同经营所得归双方所有。协议不成的均等处理债权债务。二是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对待。 总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对待,在调解中要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导,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为大局,注意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特例:赡养纠纷、遗弃家人的纠纷,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纠纷,要立场坚定,针锋相对,依法依理反对违法、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张有弛,收到预期的效果。

二、生产经营纠纷

涉及到农村承包经营、征地款的分配,集体土地的权属和经营、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性很强。所以要根据这类纠纷的特点,严格依法调解。要处理好这类纠纷,需要把握各 种法律知识和政策的规定。

(一)土地权属纠纷

要处理这类纠纷,要深入调查,实地勘查,查阅权利证书。6 对权属纠纷注意事项如下:

我县是在82年—83年联产承包到户,耕地由于经过多次调整,很少有争议,主要是自留山、土,有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村民耕作荒闲隙地,这种地如果发生争议要与附近的山、土区别开来,青苗是管理人的,包括征地款中的青苗补偿,而土地权属就是原产权单位的,属于河道的荒摊、荒涂,按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法》有一条规定,占用20年,而未主张权利的,原产权人丧失其权利,这一点在处理问题时要灵活掌握。如果不是另一产权集体单位长期占用和经营,不能视为所有权的变化。这类纠纷调处方法有三个步骤:

1、查产权归属,分三个时段:一看联产承包到户时,有无凭证,没有的话,再看“五领大包干”时,是不是进行过调整,这次还不能确认的,就看土改时的权属,当时是怎么划分的。

2、对界线进行现场勘查,查明地界的界石、界沟等。

3、以上的活动仍然不能确认争议地段的,有两种方法处理,一是依据管理现状,对方又长期没有提出异议的,维持原状。二是按分配时亩积或人口的比例,在进行实地丈量 之后,按比例划分。哪一种更适合,选择哪一种。调解不成的,告知向主管单位申请裁定,值得注意的是,集体与集体之间的产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确权,集体与7 个人的经营争议,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确权。而承包经营纠纷,属于组上自治范围的,不能提起诉讼或政府确权,由于村组的程序不合法,可以由政府责令村组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确定。

(二)农民私换土地纠纷

首先,我们要分清双方争议的是承包经营权还是所有权,如果私换土地分别属不同的村、组,同时涉及到所有权。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同所有权人交换土地耕作,必须通过产权人书面同意,而同一法人内的村民互换经营承包权,只要是组上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又有交换的事实,且长期无异议,这种交换成立。但是现实中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国家对土地承包采取了长期稳定不变的效果,许多地方在征地时,习惯上将征地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臵补偿都分给承包人,交换后的利益关系就变得很复杂,所以处理这类案件,既要依法依规,又要适应村级自治的村规民约,同时要注意当地习惯做法。下面举例说明几种情况: 一是换年满二十年的,除非有文字约定,或期间有发包方提出异议,一般土地流转已成事实。个人侵占的荒闲隙地,原则上过了二十年原所有权人也“不能追究”。至于二十年 以内,又没有文字依据的,也没有通过村、组同意的,视为交换无效,但一方已改变土地用途,如建房、建厂,转包给第三方开发的,维持现状为好。后者有合法的手续,不能以8 其他理由相对抗。

所以这类纠纷处理的原则和步骤是:一是查法律依据,有法律凭证的优先确认;二是查双方协议,查原始记录或原始经手人的证明;三是双方协商;四是按公平的原则处理

第三篇:调解纠纷的技巧 瓜山社区调解纠纷的技巧

为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区稳定,更好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我社区流动人口调委会在平时工作中摸索出一套调解纠纷的工作方法,我们通过纠纷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人物、发生的情节、发生的原因五大要素很好的化解了当前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有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到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是又季节规律,每年发生的纠纷的类别一般与每年发生纠纷季节差不多。对每类纠纷发生前期,我们做好每类的纠纷预防工作。比如,纠纷持续的时间,说明了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我们要利用当事人的最佳时机进行调解。我们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调解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要多谈其他的事情比如多聊聊家常。当事人对你有谈话的想法时候,开始谈纠纷的事情,这样当事人容易9 接受我们的调解。这样当事人不容易对我们调解员反感和敌视。如果第一次调解不成功,预约当事人有空的时间进行调解。不得按我们调解员的时间来定调解时间。当事人约好的时间调解员不管是否休息都要到调解地点进行调解,这样当事人就会信任我们调解员的工作。调解员所说的话他们就容易接受,矛盾纠纷容易化解。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租赁纠纷,发生在瓜山东苑和瓜山南苑就不同,东苑纠纷的特点是当事人会利用房东多收电费为理由不增加房租和以退电费的理由和房东争吵。南苑纠纷特点是利用江西人居多的优势来和房东讨论房价。我们要了解清楚纠纷发生地点,人员是哪里人,其社会关系,从事行业,我们要根据上面的信息进行调解。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距,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快通过感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我们就要善于察言观10 色,通过分析当事人的表情,语言和行为,弄清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针对文化水平、法律素质比较高的,我们要用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解,针对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我们要用简单的法律知识和语言进行调解,要及时的回访工作,多宣传法律法规知识,这种人员容易反悔调解的结果,容易犯同样的错误。

我们调解员只有把握了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识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双方当事人和我们调解员的满意结果。

四、情节要素情节要素主要是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我们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虑的当事人,充分掌握纠纷情节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配合。我们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在调解中就可以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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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商事纠纷的调解技巧 商事纠纷的调解技巧

1、商事纠纷的调解时机是指在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适宜调解的阶段,各类商事纠纷的特点不同,调解的最佳时机也可能有所不同。同一勒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情况不同,调解的最佳时机也可能有所不同。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商事纠纷大致有以下六个调解时机:

(1)诉状副本送达之时。在给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时,不少被告尚没有思想准备,也没有咨询相关的诉讼事宜,对纠纷事实的陈述比较真实、可靠。当事人双方均迫切希望解决争端且对法院认可其诉讼意见寄予希望,加之诉讼初期事态尚未扩大,双方对立尚不激烈。此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调解比较容易成功。

(2)案件开庭之前。此时,当事人经过了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对双方的意见与争议有了基本的认识,已经能够较为理智、客观地面对纠纷,庭前调解存在较大的可能性。

(3)庭审时行之中。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庭审进行之中审判人员不得建议调解,或者当事人不得申请调解。在庭审程序开始后,案件的部分事实特别是一些着急事实逐渐显12 露,这些事实可以作为调解的有利基础。

(4)休庭期间。休庭期间,当事人往往会就庭审情况请他人帮忙分析案情,推测诉讼胜败的可能性,对案件结果 1 大体有数。此时,如果利用时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率往往比较高。

(5)辩论结束后。在整个庭审程序结束后,审判人员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此时,案情已明朗化,且有前几个阶段的调解基础,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 (6)案件宣判之前。当开庭宣判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大多处于忐忑不安的状态,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即将到来的判决结果,心理压力较大,希望通过调解以减轻经济损失。因此,审判人员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通过判前评断进行调解,可能会收到意外的效果。 2.商事纠纷的调解方式

(1)双方调解。双方调解是指法院召集当事从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这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由当事人某一方先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另一方提出协商意见,或者由法庭提出调解方案并说明供双方协商,通过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商事案件的调解,如出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较为通情达理,以及企业之间具有合作关系或存在合作前景,则双方调解的效果会更为明显。

13 (2)单方调解,单方调解是指法院分别对当事人做工 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审判人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意见,加以符合情理的分析、劝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一方处于外地,或者双方存在一定对立情绪或隔阂的案件。

(3)三方调解。三方调解是指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审判人员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法庭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或者需要施加一定外在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商事纠纷的调解方法

商事纠纷的有很多种调解方法,这里对一些重要、有效的方法加以介绍:

(1)成本调解法。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均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行为目标。对于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给当事人算成本账。如上诉费用、执行费用、双方因诉讼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以及因此可以丧失的商机,使有过错的一方能够适当让步。对于无过错的一方,使其知道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虽然其作出了一14 定的让步,但是对相对方有履行义务的诚意,缩短了解 决纠纷的时间。

(2)发展调解法。对于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而言,营利性是其追求目标,但营利必须通过生产、发展才能实现,发展对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尤为重要。发生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或者合作可能,特别是一些长期合作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如果通过判决方式结案,很可能使得原本良好的合作关系破裂,殊为可惜。因此,审判人员在调解商事纠纷时,可以着眼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发展,对双方纠纷不激烈,继续合作有潜力,应尽可能通过调解促成双方继续合作。

(3)情感调解法。审判人员在调解商事纠纷时不仅要耐心、细致,也要善于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以及在之审理案件中与当事人建立的感情进行调解。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说明双方是相到信任的,使双方意识到市场经济中发生纠纷是正常的、暂时的,发展和合作才是长期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成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4)个别调解法。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心态可能相差较大,有些当事人对对方心存怨气,不愿意协商调解;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占理,调解会损害既得利益;有些当事人担心接受调解将来会后悔,宁肯判决也不要调解,有些当事人考虑到15 调解协议更容易履行,或者今后仍有可能合作,同意 接受调解。审判人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其充分表达想法,及时分析、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根据个案的情况选择恰当的调解策略。

(5)换位调解法。如果当事人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不顾及对方的感受,在心理上就会形成对立,不利于调解的进行。如果能从对方的角色去观察、考虑问题,就能够增进彼此的沟通,一些矛盾就容易得到化解。审判人员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角色的互换,去感受对方的心理,使其了解、体谅对方,缩短与对方的心理差距,缓和对立情绪,进而使被劝说者改变态度。

(6)借助调解法。律师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支持者和协助者,在调解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审判人员应当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律师对法院调解的心态复杂而微妙。有些律师对案件判决结果有较准确的估计,为避免败诉风险愿意调解;有些律师认为自己有理有据必赢无异,并不愿意配合调解。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争取律师的支持和配合,让其帮助法庭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第五篇:浅谈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技巧与策略 浅谈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技巧与策略

农民群众因生产生活引发的矛盾纠纷,历年来是农村社会稳16 定的重要因素。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逐步由传统型、单一型的家庭矛盾、邻里矛盾、个人与集体矛盾、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向多元型、复杂型的经济矛盾、权益矛盾演变,呈现出矛盾数量多变,范围扩展,跨时较长,涉案人之多,情况复杂的态势,这使得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增大。作为农村社会矛盾排查与调处,面对现阶段矛盾纠纷的复杂情况,我们要冷静分析形势、找准矛盾纠纷的突破口,寻找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我认为农村现阶段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一个基础”把握好“三个关键”,既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把握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真情感化为轴线,以灵活多变的调解技巧与策略这三个关键。

坚持“一个基础”就是矛盾纠纷调解时要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坚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我们在调解矛盾纠纷时,首先要掌握纠纷的真实情况,了解事实的来龙去脉,只有这样,我们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才能做到有据有依,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尺度和调解方向,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调处,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是我们调解矛盾纠纷的前提。3月份,我们调处了一起行政接边地区水源纠纷,受理此纠纷后,我们对案情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就进行调解,致使无功而返。后来,我们对纠纷情况作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走访了知情群众,掌握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认真做好笔录,用客观事实来说话,调解起17 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在铁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双方当事人只能尊重事实,接受了我们的调解,因此,我们成功而圆满地调处了这起三十年余来一直没有处理好的接边地区水源权属纠纷。

把握好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调解中要严格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结合乡风民俗,村情民俗,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一起矛盾纠纷出现后,首先要了解案情,其次要给矛盾纠纷定性,看属于何种矛盾纠纷,需运用涉及即此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乡风民俗,村情民俗给当事人讲解清楚,让他们遵纪守法、尊重民俗,只有这样,他们对我们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才容易接受和理解。

把握好以真情感化为轴线,就是在调解中要把以人为本、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贯穿始终。我们在调解各种矛盾纠纷时要主动为当事人着想,真心实意地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工作,俗话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只有真情付出才能得到真心回报。年初我们受理了一起遗弃老人的矛盾纠纷,老人常某已70余岁,生有三子都已成家,生活条件都一般,日子过的还可以,但就是老人无人赡养,当事人对我们讲述:他们的三个儿子,大儿子早年读书,毕业于大理师范,在某单位工作,其余二子由于当年经济条件差,加之老伴又死得较早,经济上无能力负担,没有继续读书上学,因此在家务农,二兄弟都认为父亲培养了大哥成才理应由大哥赡养,而18 且对赡养问题大哥早读大理师范时就已承诺,现在三个儿子都各说各有理,就是不愿赡养父亲。说到动情之处老常泪流满面,我们听后也为之动情,当时就安慰老人说;我们一定帮你调解好此事。第二天,我们找到老人的三个儿子进行说服教育:“老人养你们三个儿子不容易,现在你们都已做了孩子的父亲,总有一天你们也会老,如果你们儿子像你们今天的所作所为,你们作何感想?俗话说,羊有跪哺三恩,人有抚养之情。你们一定要清楚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报恩的问题,而且是法律所规定必须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权力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经过一番语重心长的劝导后,弟兄三人茅塞顿开,都表示悔意,并且当即表态,以后三弟兄共同赡养老父亲,并不让此类事情在他们身上重演,当时,三兄弟握住我们的手感动万分地说,你们真是我们的亲人,让我们明白了最基本的做人道理,看到你们司法工作人员如此善解人意,我们真是惭愧万分。随后,三兄弟搀扶着老 人高兴的回了家。

把握好以灵活多变的调解技巧与策略,就是要在调解中讲究方法的多样性、灵活性,因人而异,因势利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随着现行农村矛盾纠纷的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社会矛盾调处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和总结新的工作经验和调解方法,在实际调解中要灵活19 运用各种调解技巧,确保矛盾纠纷能顺利调处。今年5月,我们成功调处了一起伤害赔偿纠纷,事发后我们迅速介入此纠纷,并于第二天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谈到5000元差距时,调解陷入了僵局,这时我们想起当事人一亲属在县城工作,在兄弟姊妹几人中威望较高,且为人讲诚信,办事也公道。通过这种特殊的关系来做工作就顺利得多,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满意的协议,均对我们调解工作较为满意。

总之,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增强农村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评判,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农村社会矛盾调处工作中能够运转,预防了一些非正常事件的发生,确保了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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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农村纠纷调解技巧交流

具有方便、快捷、灵活之效能,农村民事调解是适合农村特色化解矛盾的主要手段。对于维护邻里和睦、社会稳定具有相当重要的正面作用。如何把民事调解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坎上,就应掌握民事调解中的技巧,将一定的调解技巧妥善的应用于调解前、调解中、调解后中去,使之起到推波助澜、鼓风杨波的特殊作用。笔者就农村民事调解技巧提出肤浅的建议.一、把握局势,找准矛盾焦点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把握局势,收集有关信息,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纠纷性质、起因经过,还要了解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

二、控制场面,选准切入点

很多矛盾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去劝说。甚至丧失理性,极易做出违法的行为,在遇到这种情况后,调解人员,首先应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回归理性。平息情绪的方法有:

1、察言观色,进退结合。面对当事人的冲动性的言语和行为,调解人员应保持冷静的态度,用平静低沉而有力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在一方当事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要设法使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

2、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也可以在调解人员主持下,让被侵权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倾诉和发泄,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如能引起侵权方当事人的内疚和后悔心里。从而当场向对方道歉,那么调解的成功机率就大大提高。

3、分而处之,各个击破。由于发生矛盾冲突而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脱离主题而相互攻击、谩骂,容易导致矛盾加深,战火升级,当务之急应把把双方当事隔开,互相避开对方恶言恶语的刺激和攻击,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三、换位思考,选准沟通点

调解人员应使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促进双方彼此了解,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和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的地方,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侵权行为,只有条分缕析,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效果,才能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面对“剪不断,理不乱”的繁难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真正实现沟通无距离、沟通无障碍。

四、客观公正,选准平衡点

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致终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进行调解,是调解人员应牢记的调解原则。现实生活中,民事调解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除这些因素外还不免有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个人修养、容貌服饰等因素,而产生对当事人的好恶情感,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能考验调解员是否出于公心。调解人员应当坚持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不偏不倚。

推荐第5篇:农村年度综治调解工作总结

农村年度综治调解工作总结

村的人民调解工作一年来在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的领导下,主要抓预防:一是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经常深入到村民群众中了解村情民意;二是治保员和人民调节员既是工作人员又是矛盾纠纷信息员,利用他们入户走访的时间对本村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通过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我们掌握了调处矛盾纠纷的主动权,提高了矛盾纠纷调处的成功率。对已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把排查、调解、处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消除长松村不安定隐患,规范了调解程序,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我们做到情、理、法结合,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严格遵守调解程序,注意选择调解方式。在查明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程序,帮助当事人达成,对于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也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一、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

1、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处理不及时,容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选择有诚心、热心、耐心的人作为调委会成员,能够及时主动介入矛盾,及时依法调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完善调解组织功能,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纠纷和矛盾中所起的作用。

3、开展基层法律服务,面向群众,提供各种法律咨询,向村民开展一些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

我们始终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这一工作方针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建立帮教小组,责任到人,做到出来一个教育一个,减少重新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措施如下:

1、为了使帮教工作切实有效,我们对安置帮教人员进行登记注册,办理有关帮教手续以便于我们进行帮教跟踪服务。

2、经常主动帮教人员谈心,具体由人民调解员和帮教人员进行面对面对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其生活困难的地方进行帮教,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事感人,想方设法帮助帮教人员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难题。

2015年村调解工作抓得紧,信息畅通,宣传工作到位,使很多矛盾纠纷都被清除在萌芽之中,实现了调解无空白、隐患无死角,为给村村民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揩的新型文明村而努力奋斗。

推荐第6篇:农村信访调解处置办法

农村信访接待调解处置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精神,针对龙沙区近年信访案件的现实情况,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拟制定龙沙区农业局阶段性信访调处办法。

一、接访受理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访单位和接访人员为第一责任单位和第一责任人。不得推诿搪塞信访人,不得无原则地许诺或者不按政策敷衍了事。

一般情况下对第一次接访时明显可以分清类型的启动调处程序;对需要斟酌的案件在调查情况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进入分类定性程序。

接访人员要认真倾听信访人的诉求表达,作好接访记录存档备查。

二、分类定性

在调查情况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对接访案件进行分类、定性,农村信访案件分类定性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一些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导致上访,这类信访案件属有理访;

(二)一些上访人在依法诉讼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继而上访,或到纪律检查机关举报的案件,这类信访案件属涉法、涉纪访,一般不予受理;

(三)一些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争取个人利益而上访,这类信访案件属有理访,但不在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范围内,不予受理;

(四)一些上访人的诉求明显违背法律和政策规定,这类信访案件属无理访,不予受理。

三、调解处理

按照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强化属地责任制,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

(一)严格按照信访程序,按照政策依法调处案件。

(二)对无理访案件当事人,经思想教育后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并通报给上级信访部门,以免出现“误判”;

(三)在倾听各方信访当事人的表述和调查真相的基础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上访人的调解工作;

(四)对土地纠纷等涉及到具有具体标的案件,调处人员(包括相关人员)必须深入案件现场勘察并求证相关人员,严禁闭门造车;

(五)对特殊疑难的信访案件可以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加以解决;

(六)对特殊疑难的信访案件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甚至村民小组会议议决。第五款、第六款可同时运用;

(七)解决信访问题要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八)防病重于治病,各基层单位加强各方面信息公开,充分调动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让群众心平气顺共同参与到维护稳定大局当中,促进各项矛盾纠纷的化解。

四、结案归档

对经过调处已经案结事了的信访案件,在结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归档。

五、跟踪回访

第一责任单位要对每一起受理调处过的上访案件做一次跟踪回访,一看信访人的思想情绪是否稳定,二看信访人的生活是否过得去,三问信访人的生产安排的如何,四问信访人是否还有困难需要帮助。用真情拉近干群党群关系。

六、培训队伍

经常组织各级工作人员学习掌握三农政策和相关法律,自觉培养和树立担当意识,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当做为百姓服务办实事办好事的一个途径,并常态化坚持下去。

七、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和法规有抵触之处,按上级政策和法规执行。

八、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龙沙区农业局 2014年3月10日

推荐第7篇: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调解[全文]

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调解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的“建房热”不断升温,随之带来的农村宅基地纠纷也大幅度增加,是仅次于家庭纠纷的第二类纠纷,而且容易激化。在对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的排查、调处实践中深深体会到,基层人民调节组织在调处宅基地纠纷时,要以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依据,既要尊重历史,又要正视现实。

作为一个土地管理工作者,要想把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处理的恰到好处,必须做到:有耐性、有强烈的责任感;政策性、原则性要强、公平、公正;业务要熟、分析和判断问题准确。

宅基地的纠纷,是农民最敏感的问题,也是我们处理土地纠纷案件中最头痛的事。宅基地纠纷,别说左邻右舍,就是同胞兄弟也各不相让,争个“鱼死网破”。这就要求我们司法工作者在处理宅基地纠纷问题时,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抓住争执的焦点,多听、多问、多想,要反复琢磨,不能一知半解,更不能不负责任盲目表态。要善于调查,多找一找村级领导争求意见,多问一问身边的群众,通过调查找出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要给他们多讲政策法律法规,多讲邻里和睦的道理,讲清事实。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和开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没有不通情达理的人,没有解不

开的疙瘩,没有走不通的路,没有过不去的坎。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及起因。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很多,情况复杂。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积怨斗气的、有胡搅蛮缠的……但是,其主要表现为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划和实施旧村调整改造规划不彻底、不公正这六大类。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多年的基层工作实践证明,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某一个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要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来解决宅基地纠纷。因此,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最终实现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是门艺术,做好新时期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不仅要掌握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具备解决纠纷的必备业务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讲究恰当的调解方法与技巧。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刻苦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总结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

现将我们在处理宅基地纠纷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介绍给基层人民调节组织的同仁们:

1)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应以调整后确定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或变更的不予保护。

2)未经过统一规划和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可参照土改对土地房屋的确定权情况处理。但合作化前买卖、典当的宅基地,合作化后又未经调整或变更的,应维持实际情况使用。

3)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的共同人的同意、一方已经建盖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的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议、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4)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如果土地证或建房申请审批单上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不明确的,可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方面的原则合理地调处或处理。

5)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赛。因擅自改变而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6)相邻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盖或修建其它设施,不得危害邻居房屋或设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邻居的通风、

采光、排水等相邻权。若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7)收归集体组织统一使用的宅基地,经乡镇、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新的用户,原使用认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遗或自己购买为由再要求使用。

8)在调处宅基地纠纷时,若发生私自建房、违章建房、乱占土地、尤其是耕地等违法行为的,应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要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追究违法或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严肃性。

解决宅基地纠纷问题,没有统一的模式。要因人而宜,因事而宜。宅基地纠纷是千奇百怪,宅基地纠纷处理也要千变万化。这就是要求我们土地工作者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灵活把握处理宅基地纠纷中技窍。只要我们尽心尽力,每起宅基地纠纷问题是能得到妥善处理的。

推荐第8篇:浅谈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

婚姻是维系情感的基本纽带,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或者说婚姻家庭案件的增多势必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这对我们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为此,笔者调查了我乡最近三年来的多件农村离婚案,并有针对性地走访了部分当事人,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

,得出以下一些粗浅的意见、建议。

一、农村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以离婚案件为例,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农村离婚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离婚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2、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4、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农村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笔者以为,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从婚后的感情建立和结婚的时间长短来分析,就会发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方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极易导致离婚。

二、对于调解在审理农村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功能作用

调研过程中发现群众对于调解在审理农村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作用都有着清楚的认识,他们普遍认为:第

一、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由于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要么是夫妻,要么是父子,要么是兄弟姐妹,昔日的亲情一旦变成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和六亲不认,对谁都不好受,而调解则可以避免此种情形,有利于在解决此类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第

二、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此类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

三、调解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自由处分权,发挥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第

四、此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以后执行中的困难,实现了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三、当前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率不高之原因

从分析的情况看,我乡婚姻家庭案件以判决为主,调解率不高,应该说既有当事人自身思想认识不足的因素,也有案件本身的客观原因,还有法院体制和法治环境等方面的因素,这些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对待婚姻家庭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婚姻家庭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因要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故不再重视调解方式结案。

二是农村婚姻家庭案件纷繁锁碎,调解需要一定时间,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婚姻家庭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比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婚姻家庭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莲山 课件)较大,很少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在当前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情况下,一些法官为追求结案率,调解工作力度就有所削弱了。三是一些法官对司法政策理解不够全面,认为调解工作婆婆妈妈,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和法官尊严,不愿花过多的时间和过细的工作在此类案件调解上。四是当前公告送达的婚姻家庭案件日渐增多,案

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抛弃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不是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不可能调解结案。五是当前部分婚姻案件夫妻双方或一方吸毒或因吸毒等原因走上犯罪道路而致离婚的日渐增多,此类婚姻再维持已无多大意义,一方起诉多数情况下都会被判决离婚,调解也是不可能的。

四、对今后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1、要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婚姻家庭案件主要是涉及个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其次,要全面落实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自愿原则。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等。再次,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议最高法尽快修改和通过有关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首先,要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哪类案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等。其次,要规范调解的程序。从送达受理或应诉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询问调解意愿、调解次数、调解时限、调解不成的后续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再次,要规范调解的方式。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3、重新架构婚姻家庭案件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轻微婚姻家庭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此类案件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

推荐第9篇:农村调解矛盾的信息和技巧

农村调解矛盾的信息和技巧

1.处理农村社会矛盾的若干原则

构建农村和谐社会,需要正确处理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总结农村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并根据新的探索,归纳了几条应当把握和遵循的原则。

1、教育、调解、法律、道德、制度综合利用的原则。解决任何问题都要讲道理,首先要以理服人,毛主席说,重要的是教育农民,相对来说,农民普遍素质低,是小生产者,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一刻也不能放松。多年的农村实践表明,不好的现象,不应该做的事,都可以通过说服教育来解决。“孔融让梨”和“六尺巷”的故事,说明了农村人际关系中许多问题,一争就激化了,一让就化解了。

目前农村的矛盾绝大多数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嗑嗑碰碰都是正常的事,解决这类问题,可以充分发挥我国传统的民事调解办法,只要把道理讲通了,矛盾双方就能正确地对事对人,误会和隔阂自然就会消除,双方就能以平和的心态握手言欢。乡村司法机构较为健全,发生违法的事情,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通过打官司这一正常的法律调解来解决,不能碍于情面,回避和掩盖矛盾,否则,矛盾和问题解决不了,还会酿成大的事端。农村有许多矛盾和问题属于道德范畴,正气总能压倒邪气,要发挥道德约束的作用,大力倡导做道德高尚、受人尊敬的人,形成有德

者荣、无德者耻的社会风尚,用道德的规范力、社会舆论的牵引力来解决矛盾和问题。

规章制度是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一种调解方法,凡是制定了章程、形成了规矩,一旦发生矛盾,就可纳入制度的框架内按章解决。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制定村民的行为规范,该表彰的要表彰,该处罚的要处罚。解决农村社会出现的矛盾采用哪种方法,要审时度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只需用一种方法就可解决,有的要用两种方法,有的要多种方法并举。

2、乡村干部、司法员、调解员与农村“五老”合力调处的原则。农村各种社会矛盾正呈现出日益复杂化的趋势,需要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来共同解决。

矛盾和问题发生后,乡村干部要主动介入、了解情况、协调各方,采取恰当的措施予以解决,这是建设农村和谐社会中乡村干部的职责和义务。

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模范等“五老”,在村民中德高望重,一言一行都具有很强的号召力,在处理农村矛盾方面经验丰富,“非官方”的身份使矛盾双方更易接受。在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发生后,动员他们出面调处,效果往往好于乡村干部。

乡村干部要经常上门走访慰问“五老”,和他们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激发他们老有所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引导他们为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余热,在为党为民办事中实现人生价值。

农村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在长期调解农村纠纷过程中积累了丰富、实用、灵活的工作方法,对农村社会治安状况、外来人口、流动人口心里有底,处理问题心里有数,化解矛盾及时妥当。他们在基层,不仅方便群众,为群众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也为国家节省了司法资源,为党委、政府分了忧、减了压。

此外,还要注意发挥农村群团组织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可以通过他们预防大量矛盾的产生。

3、“早、小、了”化解的原则。处理农村各种矛盾要坚持以预防为主,矛盾出现后要趁早解决,尽快消除在萌芽状态,不伤感情,不伤和气,不结仇怨。

矛盾刚发生,事小,简单,如能及时予以解决,难度小、耗时短,一般不会产生“后遗症”,出现反复的机率也比较小。矛盾解决不及时,耽误了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一个矛盾往往会引起其他矛盾,增加不利因素,出现新的动向,甚至使矛盾变质,加大工作难度,使事情越拖越大,情况越拖越复杂,最终造成很大的破坏性,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

及早处理矛盾纠纷,就要当天发生的问题当天处理,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当天不能处理好的,要连续作战,紧抓不放,不能有始无终,紧一下松一下,抓一下放一下,虎头蛇尾,事倍功半,甚至劳而无功。

处理矛盾纠纷,要给当事人分析得失,帮助当事人权衡利益关系,预见矛盾纠纷将导致的后果,使当事人的大矛盾变成小矛盾,激烈的情

绪稳定下来,双方心平气和地看待矛盾,最终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4、预防、治理、善后并重的原则。农村很多矛盾纠纷的发展方向和最终结果可以预料,矛盾纠纷发生后,首先要有强烈的预见意识,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预计矛盾纠纷如何演变,及时确定防控措施。预防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分析是否准确,预防的措施是否得当。对于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提前介入,紧盯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紧密相关的重点人员,用情、理、法予以教育、引导,使他们看清自己不同行为将造成的不同后果,承担不同的责任,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在法律道德范围内重新考虑问题,纠正错误行为,减少和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

发生了矛盾纠纷,治理是最关键的环节。一旦出现矛盾纠纷,要及时受理、及时调处,综合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解决好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矛盾纠纷的治理要全面、彻底、到位,许多问题从表象上看、短时间内看是解决了,但因只解决了一部分矛盾,或只解决了主要矛盾,其他一时看来不会出事的次要矛盾没有解决,或者隐藏着的别的矛盾,深层次的矛盾没有解决,就很可能使今天的次要矛盾变成明天的主要矛盾,今天的深层矛盾在明天暴露出来,这样的治理就很可能使矛盾纠纷死灰复燃。彻底治理就是要把事关纠纷的诸多矛盾全部化解好。

矛盾纠纷化解之后,要坚持做好善后工作。群众的思想是复杂多变的,问题当面解决了,可能当事人心中还有些阴影和想法,有的口服心不

服,有的当时服气事后又不服气。要投入时间、投入人力,去看望、安慰矛盾双方的当事人,与他们沟通思想、融洽感情,在当事人之间搭建“连心桥”使他们冰释前嫌、和好如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若干规定

推荐第10篇:当前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相关法规

当前,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大量化和复杂化。这些矛盾纠纷如不能得到及时依法有效化解,势必会影响到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及时发现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基层综治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近年来,我乡按照不上交矛盾、不扩大事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工作思路,通过制度、机制创新,在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基本建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村”的工作格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变革、大发展,在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中也存在一些难题,值得我们去探索、去破解。

一、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新特点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上看,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并存的趋势。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是单纯的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而是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界定标准、调解范围、调解内容和调解方式等发生变化。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独有特征上看,矛盾纠纷范围呈多领域交织的态势。农村矛盾纠纷除传统的婚姻、家庭、赡养、宅基地等纠纷外,土地承包、征地补偿、经济合同、房屋租赁、劳动争议、福利待遇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加,且与行政纠纷、经济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还有一些矛盾纠纷搀杂的情感因素也比较多,多因小事引起,具有易冲动、易激怒的特点,有的因为“咽不下这口气、想教训他一下”而出现矛盾纠纷。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上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难度有增大的架势。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的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不相适应,且极易发生强烈碰撞,直接导致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成因多样化。因此,矛盾纠纷牵扯的行业部门多,涉及的当事人多,利益冲突比以往更趋严重。从实际排查调处的情况分析,当事人“以我为本”的心态占据上风,面对邻里矛盾,一方当事人反复要求调处,另一方当事人断然拒绝调解,使调解工作无法展开;面对治安纠纷,有理一方坚持要求依法办事,理亏一方揣着明白装糊涂,凡一时不能满足个人愿望要求的,就以上访为要挟,导致一些纠纷久调不处。

二、调处农村矛盾纠纷面临的新情况

在人员配备方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状是:乡、村级调解组织专职人员少、人员兼职多,工作精力容易分散,科班出身的少、半路出家的多,法律知识相对贫乏,加上调解技能不够过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协作配合方面,存在相互推逶的现象。按照调处分工原则,调处矛盾纠纷,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综治办予以协调配合,现实是:一旦出现矛盾纠纷,少数部门就以“解决矛盾纠纷由综治办去办”为由一推了之。

在实际操作方面,调解程序和文书制作不够规范。存在轻文书程序、重口头结果和重调轻防的现象,一般情况是出现了矛盾纠纷再去调解,定期分析研究和详细排查的情况比较少见,另外,矛盾纠纷结案后对履行情况回访也较少。

三、化解农村矛盾纠纷采取的新对策

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是司法行政工作主题之一,也是我们一项经常性的、基础性的工作任务。要破解当前存在于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难题,应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一要加强学习培训。若要适应新时期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需要,就必须要有相当的法

律知识和业务水平,而学习培训正是增加法律知识、增强业务技能的有效途径。要从镇情、村情出发,借助政法部门、高等院校的资源优势和力量,对调解人员尤其是综治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经常性的学习培训、轮训,强化业务知识与技能,同时,引导、鼓励和支持调解人员参加函授学习和自学考试,立足岗位自学成才。

二要增强责任心。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成效如何,取决于调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调解人员必须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使之在农民群众中敢说话、说真话,且说出的话有人听、让人服,为此,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克服“惧难”和“怕烦”的思想,用规范、合理、适用的工作奖罚制度,来提高调解工作效能。

三要依法调解。调解必须走合情合理合法之路,要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不得强制调解,只能引导当事人走诉讼道路。要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为由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或者行政复议。要规范调解操作程序,

大力推行庭式调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另外,对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乡规民约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四要抓好防范工作。本着调防结合、重在防范的原则,努力做好标本兼治、调防结合的文章。时下,最要紧的是:围绕建设和谐竹坪的目标任务,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从增强农民法律意识、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入手,引导农民群众学好法、用好法、守好法,帮助农民群众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同时,要善于察言观色,对于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早预测、早介入、早处理,力争使各类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要加大排查力度。在继续加强对传统多发性婚姻、邻里、家庭等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要把农民群众普遍关注、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调解的重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排查调处任务落到部门、岗位和人头,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11篇:农村矛盾纠纷调解100法(连载)

第30法 证据辨析法:土地权属归集体

案例:

1982年,绛县东荆上村妇女段某叔父老段在本村翟秋顺地头岭中心附近种植了部分林木。2011年春天,东荆上村为了解决村里吃水工程的资金问题,决定通过招标,发包老段种植林木的地段。因段某过继给其叔父,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害了其利益,于是反映到陈村镇司法所。陈村镇司法所所长常宝平通过调查,认为纠纷的症结是产权问题,即老段所种树木的土地到底属于谁。要确定产权,必须有证据。段某拿出了一份1982年10月14日由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树杈证》,但村委会质疑此证有假。常宝平走访了村委会原当事人、镇政府林业管理员等,因时间久远,一时难以确定。常宝平又到林业局鉴定《树杈证》的真伪。林业局认为段某所提供的《树杈证》无原件、无编号、无经手人,目所填内容与规定不符,认定其不具备1982年绛县人民政府所发《树杈证》的特征。常宝平再到县档案局查询,并无老段《树杈证》的存根,该局出具了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常宝平召集双方当事人,用证据和事实确定老段所种树木的土地权属应为集体,该村进行发包无错,但对老段所种树木应合理补偿。最后达成调解协议:1.由村委会收回老段翟秋顺地头岭中心附近的土地。2.村委会分两次支付老段5000元的补偿,签协议之日先付2000元,剩余3000元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结清。如今,协议全部执行完毕,多年症结一朝解除。

调解艺术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证据辨析法。调解必须建立在取得证据的基础上。从本案来看,陈村镇司法所所长常宝平接案后,并没有主观臆断下结论,而是反复走访调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查明事实真相,使赢者舒心、输者服气。

第31法 民俗疏通法:老李大李和睦相邻

案例:

2011年7月5日,绛县磨头村74岁的老李与48岁的大李因水路问题发生打架纠纷。事情的起因是老李与大李是南北院几十年的老邻居,老李在南,大李在北。老李北房后有一条2米宽的空闲胡同,杂草丛生。一遇下雨,房屋上的底檐水倾泻而下,淤积成滩,渗到房屋根基下。老李生怕水多泡房,出现不测,便用铁锨在房后清草、挑壕。后院的大李唯恐影响自家房屋的安全,便出面阻挡。老李不依,双方打了起来。老李带着被扯烂的背心,遍体伤痕地找到民调主任李怀印评理。

李怀印了解情况后,用民俗疏通法进行了调解。他对大李说:“水火不留情。遇到洪涝灾害,不用说邻居,就是其他人,也要同心同德,抗灾避难。老李在房后挑壕,是为了抗灾,你应该积极配合。”转而对老李讲:“千年的邻居,处下的朋友。你挑壕的动机虽然没错,但应提前给对方打个招呼,取得对方的理解,不能擅自动工。毕竟这样做明显会伤着对方的利益。”最后,双方握手言和,大李带上礼物登门看望了老李。老李也对自己的草率表示了歉意,两家一起整修了路,从此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再无争执。

调解艺术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民俗疏通法。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包含了许多善良风俗。善良风俗大量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当中,是人民群众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指导着人们的生活,所以有条件地使用民风民俗,可以弥补制定法的适用缺陷。本案李怀印运用了善良民俗,如:“水火不留情”,“同心同德,抗灾避难”,“千年的邻居,处下的朋友”等。这些淳朴的风俗相对于枯燥的法律而言,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李怀印通过收集村民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流传下来的民俗经验,再用这些民俗经验去教育当事人,在既不违背法律又尊重民俗的原则下,让双方换位思考,晓以利弊,化解分歧,最终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重修旧好。

第32法 明辨是非法:当事人各得其所

案例:

2010年的一天,山西省绛县董封村村民刘洪泉找到大交镇磨头村民调主任李怀印,称本村村民王某牵走了他家的牛,赖着不还。李怀印经过调查得知:刘洪泉父亲欠王家1000余元,逾期未还,王某便牵走刘洪泉的牛抵债。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李怀印开导王某说:“车走车路,马走马路。欠钱不还肯定不对,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要。以错对错,只能激化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转过身,他又对刘洪泉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确有困难,你把理由讲清楚,相信对方会理解,决不能怄气顶牛,加深矛盾。”这入入理的话使双方心服口服,最终王某还刘洪泉牛,刘洪泉偿王某债,各得其所。

调解艺术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辨析是非法。古人讲:“因事之是而是之,因事之非而非之。”意思是做事正确,就要肯定他,做事错误,就要否定他,即明辨是非。面对各说各有理的当事人,李怀印没有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一碗水端平,既指出刘父欠钱不还的错误,又点明王某牵牛抵债的问题,使双方觉得是非界限清楚,处理结果合理,从而乐意接受,促成了纠纷的化解。

第33法 合力攻克法:承包地受损获赔偿

案例:

2011年8月21日,绛县陈村镇司法所联合陈村镇政府、东荆下村村委会、居民组等,成功调处了一起承包地受损获赔案。

2000年春,东荆下村村民陈高山与该村第一居民组签订合同,承包了该组桥北路段的11亩荒沟地,承包期为20年。陈高山在承包地种植了7亩桃树,另4亩种植玉米,并在荒沟地周围种植了一些杨树。起初几年,春种秋收,还算正常。后来,由于建设华信大道,公路施工方案设计欠佳,泄洪涵洞高出沟底数米,下雨时,沟底的庄稼岌岌可危。

2011年8月,当地连降数场大雨,连冲带淤,陈高山承包地上7亩挂果的桃树和4亩玉米被淹,惨不忍睹。为讨说法,2011年8月20日,陈高山趁县重点工程观摩团视察扩建项目途经东荆下村桥北略段时,冲到路中间,拦住了观摩车辆,造成了不良影响。县里责成陈村镇政府处理,陈村镇政府让陈村镇司法所牵头解决。镇司法所所长常宝平认为,这虽是一桩小事,但涉及面宽,影响较大,必须协调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合力攻克。于是,在他的建议下,镇党委书记、主持分管维稳和分管民政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司法所长、民政助理员、包村干部、东荆下村党支部书记和该村第一居民组组长共同参与,研究解决方案。之后,常宝平带领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了认真调研。鉴于公路设施短期内不会变更,承包地遭雨水冲击难以改变的现实,建议终止承包合同,并由东荆下村第一居民组合理补偿陈高山的经济损失。起初,当事人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经过分头做思想工作,终于达成调解协议:1.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桥北路段荒沟地的承包合同。2.甲方收回合同时,退回乙方5000元承包费。3.终止承包合同后,乙方在承包期间所栽植的杨树归乙方所有,若甲方需要通知乙方伐树,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否则,甲方有权处理杨树并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4.乙方在承包期间种植的260株桃树和4亩玉米,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死亡,甲方同意一次性补偿1.3万元给乙方,连同返还的5000元承包费,共计1.8万元,于2011年9月21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协议执行到位后,双方再无争议。

调解艺术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合力攻克法。纠纷发生后,陈村镇采用党委领导协调、部门配合联动的合力攻克机制处理矛盾。通过合力攻克,不仅人力增强了,而且通过集中办公、有效运作和统一处理,克服了过去单一部门不易解决的问题,达到了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到本案。确定方案时,由镇党委书记主持,分管维稳和分管民政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司法所长、民政助理员、包村干部、东荆下村党支部书记和该村第一居民组组长共同参与,参照相关法规,兼顾各方利益,避免了因认识程度不同而出现的决策偏差。在处理时,同样召集有关干部和人员,在掌握情况、吃透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分头工作,合力攻克,增强了力量,提升了效应,促进了矛盾化解。

第12篇:做好村民调解工作 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做好村民调解工作 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耀州区西头村村民调解委员会先进材料 西头村地处耀州区演池乡西南部,自然条件差,交通不畅,信息闭塞,群众居住分散,全村101户,396人,人员组成复杂,被当地俗称“九省十八县”。1999年,全村人均纯收入不足700元。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七二七事件”曾“炸响”全国,村班子瘫痪,人心涣散,村风不正,封建迷信邪教盛行,是全区有名的烂杆村。几年来,村级集体经济停滞不前,上级各项扶贫项目进不了村,群众意见很大,干群关系紧张。村民间出现矛盾纠纷无人调解,一件小小的矛盾甚至上访到市区,西头村也成了乡上头痛的一个村。1999年,新的一届村级班子上任后,从解决村民一件件小事入手,逐步化解各种矛盾,积极在全村实施了声势浩大的“三部曲”,即 “铺底子,挣票子,补脑子”。经过几年的努力,西头村发生了巨大变化。西头村何以能从一个烂杆村变成了一个先进村,用群众的话说:“这当中调解委会功不可没”。据统计,2010年村调委会共组织矛盾纠纷排查32次,受理纠纷23件,调处23件,调解率100% ,调解成功23件,成功率达100%。

一、从组织建设入手,努力为调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按照中央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西头村成立了“西头村调解委会”,村支部书记任调委会主任,成员包括村委成员、各组组长。为进一步加强村调委会规范化 1

建设,西头村在乡党委政府和乡调委的支持下设立了“西头村中心调解室”,不失时机的抓紧组织实施,按照“有场所、有标示、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成立 “人民调解室”,作为村调委会的工作载体,并招聘了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实的调解室,实现“有专人做事”。 充实了3名义务调解员,6名中心户长,并将各成员划岗定责,分组到户,构筑了以村、组及中心户长的三级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为了使西头村早日从零碎小事的喧闹中解脱出,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结合西头村民事调解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出发,村调委会从规范制度入手,相继健全了对调委会工作制度、重点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以及处理纠纷回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喷绘上墙,严格实行了以“调查纠纷登记簿”、“普法宣传情况登记薄”为主要内容的民调工作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逐步形成了事事有记录,纠纷有调节,工作有秩序的良好工作机制,确保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

二、从提高素质入手,着力建立一支精干的调解队伍 不管做什么工作,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要做好调解工作,必须要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调解队伍。西头村调委会的从增强调解工作效能入手,着力提高整个调委会人员综合素质。定期组织村调委会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调解的相关知识,依托各组调解小组和中心户形成

了覆盖全村的调解网络,坚持在“防”字上做文章,在“调”字上下工夫,不断提高调委会纠纷调处力,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能够“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臵得好”,真正构筑起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明是非,讲原则,守公道”,这是开展调解工作始终格守的一个信条。在农村,矛盾纠纷不论大小,都有个是非曲直问题,如果在调解时,混淆是非,偏离原则,不仅有失公道,而且还会伤害当事人,损害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和威望,会人为调出新的矛盾,西头村就有一位调委会的带头人——任世斌。大家戏称他叫“复杂”老汉,但他能将村民间“复杂”的纠纷又变得“简单”。提起这位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的72岁白发老人,他有许多化解纠纷的技巧。在平时的工作中,他一身作则,率先垂范,身体力行。无论是村里东家长西家短的邻里纠纷,还是是剑拔弩张的宅基地纠纷,他总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平息化解纠纷。十几年来,不管哪个家庭出了问题,还是邻里之间闹点矛盾,甚至是两口子吵架,都常常找他评理。大家信任这位老调解员,有时候冬季里三九天村民们打电话找他解决矛盾,他也二话不说立马赶到。村民对他信任有加,都说“有老任在,我们在村里就顺当。”在村调委会的带动下,调解员和中心户长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使西头村调解工作越做越顺,越来越好。

2007年3月,村民黄兴民和杨瑞国因建房产生矛盾,一方动用机械准备铲掉另一家新盖的房屋,眼看一场灾难就要

降临,调委会成员立即全员出动,分头进行劝说,经过多次白天、晚上上门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利害关系,并妥善处理困扰两家的宅基地纠纷,这既解决了两家僵持多年的邻里关系,又平息了一场因处臵不当可能导致的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从人性化的理念入手,尽力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群众利益无小事,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注意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这是调解工作必须坚守的一个准则。农村矛盾纠纷,多数都是因利害冲突引起的,矛盾纠纷的调处过程,也是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过程。对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事不能简单地去“摆平”,求和解,要找准症结,人性化地去处理,不能按下葫芦又浮上来瓢,要做好源头治本工作。

西头村调委会要求各调解员要有诚恳的心情,诚意的举动是打动当事人。在平时调解过程中,合情合理,维护双方利益,让人心服口服。在处理纠纷时平等待人,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家庭矛盾,特别是赡养问题一直是农村纠纷问题的重中之重。如该村村民陈清水老人与儿子陈某因赡养纠纷,父子关系紧张,老人一气之下就想将儿子告上法庭。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村调委会立即将他的儿子叫到调委会,从亲情、法律、道德等多个角度苦口婆心地开导教育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说服教育。后来,陈某又因车祸,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家庭陷入困难,村上拿出1000元,对陈某进行救济,并将陈某纳入低保范围。今年,陈某的女儿考上大学,村上协调附近煤矿给陈某资助3000元,帮助其

女儿圆了大学梦。在村调委会的感召下,陈某深受感动,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老父亲也主动回来帮儿子料理家务,至此,一场“老子告儿子”的**终于平息了,并取得了圆满结局。 这种人性化的调解方式,使西头村许多矛盾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经过西头村调委会的不懈努力,西头村连续多年未出现上访现象,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西头村综合治理、信访工作名列全乡前列。西头村也先后被确定为全市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文明示范村,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示范村、平安村,村党支部被耀州区委评为“五好党支部”。

第13篇:调解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六种方法

调解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六种方法

针对农村不能类型、不能特点的常见矛盾纠纷,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可以有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现就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一是对婚姻纠纷,采用“冷却待机调解法”。即先冷却处置,待双方气消趋于理智后,再选择时机调解。

二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采用“求同存异调解法”。此类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赔偿,调解时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三是对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采用“亲情感化调解法”。针对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调解时侧重于传统美德教育,使当事人重新认识亲情的可贵和树立尊老爱幼的观念,以便真正解决问题。

四是对经济纠纷,采用“判例参照调解法”。对于经济纠纷,调解之前,可将类似的调解或判决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五是对界址、引水、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采用“现场听证调解法”。这类纠纷往往当事人各执一词,情况千差万别,调解时应到现场勘察了解,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村干部、邻居和亲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大家共同评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结论,最后再说服有过错的一方,促成纠纷的调解。

六是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采用“相关部门联动调解法”。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凭调委会或某一部门,往往难以奏效,可以协调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浅谈如何调解民间纠纷

如何调解民间纠纷,没有一定的模式,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比较有效的方法是:

一、调解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平日里要在学法和懂法上下功夫,特别要注意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积累。只有自身底气足,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才能控制整个调解过程。

二、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要注重调解艺术,熟悉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

在调解工作中,使用哪些方法,采取哪些措施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呢?

1、缓和心理法 所谓缓和心理法就是要求调解人员学会倾听,一般情况当事人找到调解员会有一肚子两肋巴的话和气,在接待过程中,调解员要让当事人充分地说话,给他们一吐为快的机会,使其情绪逐渐平稳,调解员亲切和蔼的态度一般也会赢得当事人的好感,同时在这个程序里也能使调解员更加详细地了解纠纷经过,以确定调解方案和法律依据。

2、因人而异调解法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面临形形色色的人,这就需要调解员善于揣摸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在倾听的过程中,首先要摸清当事人是属于哪一种性格类型。例如“傲慢型”的当事人,在调解中对待这种性格类型的当事人,第一前边谈到的调解员要弄懂弄通所有涉案的法律问题,心中有底;第二要先抑后扬,“先抑”是指在谈话中要随时注意当事人的破绽,包括法律上的道德上的,抓住破绽,抓住弱点毫不留情地揭穿他、摆平他,在关键问题上让他口服心服,在气势上要压倒他。所谓后扬是指在先抑的基础上,必要时候应给他一个台阶,让其借坡下驴,因为这种人往往比较爱面子,如果没有台阶下,可能会把他逼入“死胡同”,难以快速达成调解协议,所以说一名合格的调解员必须懂心理学,必须具备洞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本领。

3、民主评议法

民主评议法也叫“团体影响法”,比较适用于性格倔强,死钻牛角尖的人,在整个纠纷中也知道理亏,但就是不愿意接受现实。对待这样的人,一不要给他过多的批评和指责,不妨结合“冷处理法”,在心理上给他一个回旋的余地,给他一个再咨询,再了解的过程。二是在冷处理不奏效的情况下,就要考虑“大兵团作战”,邀请当事人比较依赖的亲属、朋友、村居干部以及村里有威信的老党员、老干部参与,使用“轮换轰炸”的办法,使当事人知道不改变错误认识和行为将会使自己“众叛亲离”,给当事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和惧怕感,促使其转变错误态度。

4、“背对背”与“面对面”调解法

“背对背”调解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情绪激烈的案件。所谓背对背是指调解员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在调解时双方当事人互不见面,分置两室,由调解人员从中周旋,分别就当事人存在的错误认识和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待火候成熟,双方争议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再同场调解;“面对面”调解法,适用矛盾较小,涉及亲情类纠纷(赡养、抚养、婚姻、继承等等)。所谓“面对面”就是同场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同置一室,公开调解目的是利用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和表情,唤起理亏一方当事人的良知和亲情,产生感情上的共鸣,达到调解效果。可复合采用“以情动人法”、“语言感染法”等等。

5、讨价还价调解法

讨价还价法借鉴于市场卖买,有句话叫“要价无多,还价无少”只要双方能够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卖买就成了,此法适用于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间纠纷,以伤害赔偿为例:首先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损失让受害者提出一个赔偿数额,致害人确定一个赔偿数额,最后在差额幅度内由调解员根据过错责任从中周旋,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

6、“两头压”调解法

两头压调解法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在纠纷中互有过错,在调解过程中,结合“背对背调解法”,就当事人存在的过错进行批评教育,尽力压低一方或双方的不合理的过高要求,待双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接近时,同场调解,往往就能达到理想的调解效果。

7、“冷处理”和“热处理”调解法

所谓“冷处理”、“热处理”是指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掌握纠纷的火候,适时采用不同方法,有的纠纷不要急于求成,宜放一放,给当事人一个思考、回旋余地,有的纠纷则需趁热打铁,快刀斩乱麻,否则将夜长梦多,使案件激化,造成恶劣的后果。

总之,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多种多样,在工作中也不是机械地、独立地使用某一方法,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在实践中细心体会,灵活掌握,做一个民调工作的热心人。

浅谈十种民间纠纷调解方法

基层工作经验总结

通过近几年来所经历的调解纠纷案件,归纳总结出以下十种调解方法,仅供同行参考。

一、趁热打铁法:适用单

一、事实清楚或双方当事人认识上基本一致的纠纷。此种纠纷一旦发生,应立即组织人员调解,避免久拖不决,使矛盾纠纷扩大或激化。

二、现场调解法:适用于宅基、土地、沟林边界、水利设施、污染等,需要现场取证或明确界限的纠纷。

三、减压法:适用于打架斗殴、影响生产、阻碍交通等轻微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等方面的纠纷。这方面的纠纷要敢调解、快调解,先把事态平息下来,如果控制不力,一旦矛盾激化,就会出大事。

四、循序渐进法:适用于家庭、婚姻、邻里纠纷,即采取步步推进,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五化整为零法:适用于一起纠纷涉及几个问题或多方人员的纠纷,采取各个击破,先解决简单的,后解决复杂的方法,最终达到整体解决。

六、借用力量法:适用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数额较小的经济债务等纠纷,即发动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亲劝亲、邻劝邻、知心人劝知知心人,往往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亲身体验法:适用于邻里方面的堵路、用水、污染等纠纷。方法是:让一方当事人亲临现场体验,使其感化,达到矛盾纠纷的解决。

八、联合调解法:适用于影响面大,涉及面宽的水利、山林、厂社、劳资等群体纠纷,当出现较大纠纷时,既不要怕,更不能回避,要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由领导出面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与做工作,一面稳定群众情绪,一面派人调查取证,组织协调得力人员,集中时间调解,尽全力化解矛盾。

九、急事急办法:适用于时间紧、危害大,不及时解决,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身伤害。如:打架斗殴、停水断电、水质污染、影响生产生活等纠纷,必须立即解决,使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十、个别调解法:适用于婚姻恋爱、名誉、个人隐私等纠纷,可采取单独做工作,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外地,可采取电话联系、写信沟通的方法,待双方意见基本一致后,组织双方当面调解,以达到预期目的。

民间纠纷表现的形式五花八门,也就决定了调解方法的多样化,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共同探索,不断总结提高。

如何才能调解好民事纠纷案

2005-8-9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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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当前全面建设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8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诉讼调解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对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1、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搞清双方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利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短暂的接触时间,尽量了解其家庭、工作等背景情况,甚至其本人的脾气、性格和喜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和意见,做到知己知彼。

二、制订合理的调解方案。

在做好调解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作为审判人员,应该对案件的性质、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人间矛盾的症结所在了然于胸,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比如,如果是离婚案件,通过阅卷和对当事人的了解,你认为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本次诉讼仅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或误会引起的,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话,你就要立足于调解和好,围绕如何促使双方和好制订调解方案;如果你仅是考虑如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的话,可能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

三、运用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用适合的调解方法,达到满意的调解效果。

我在具体从事民事调解工作中,经常运用以下调解方法:

1、背靠背法。在调解过程中,由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因此有时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矛盾进一步恶化。此时你就要想办法把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机会,使他们接受不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让他们首先冷静下来,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面临的问题。此时法官则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时,法官要直接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这种方法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相邻关系案件、侵权赔偿案件、涉农案件时适用较多。

2、辩法析理,以法服人法。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工程款案件或者双方均为单位公司、委托代理人素质较高的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可能并不太在意获得赔偿的金额,但更注重的是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通俗的讲,“要的是个说法”。这时,作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说明白、公平的话,应当针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对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只有在让当事人明白其诉求有无道理及各自应付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让当事人明白你为什么要调解及你为什么要提出如此的调解方案,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某建设公司诉被告某置业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中,我通过审阅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与原被告的沟通,我发现,双方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在诉讼前双方多次协商,仅是因为双方对增加工程量的鉴定结果各持己见,才未能最终达成协议。这就有了案件调解的基础,我也增强了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从而圆满结案的信心。我通过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进一步了解了双方争议之所在,我发现原告诉求的标的550万元存在“水分”,其真实的想法在250万元左右,而被告并不否认未付清工程款的事实,只是认为原告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报告与事实有差距,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只愿意按照其工作人员的计算支付15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针对这种情况,我通过原告的代理人多次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沟通,指出其提供的证据存在的缺陷以及其认识上的错误,又通过被告的代理人指出被告方认识上的错误和不足,使双方重新回到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道路上来,通过组织双方现场勘验,指导其共同对帐、核算,及时提出小矛盾的解决办法,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以被告一次性支付195万元,若未发生质量责任,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保证金达成调解协议。

3、借助外力法。这里所说的外力,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属、其委托的代理人、其所在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甚至是其委托说情的人或与本案原本无关的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间的关系往往到了十分对立时才会到法院解决矛盾纠纷,因此,很多案件由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思想工作,当事人不一定会接受,往往有当事人会因为法官的热忱调解而怀疑法官在偏袒另一方。如果法官通过其信任的人去做思想工作,当事人可能就会接受。所以,法官在调解前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摸清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便选准借力点,充分利用外力,这样,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才能做到事半功倍。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南某拍卖行、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拍卖纠纷案中,我发现本案涉及的拍卖标的是位于宝丰县城的一家拥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上千万、职工近200人的集体企业,双方当事人的真正争议焦点是成交的价格,且当时原告因自身拥有的企业发展过快、投资战线拉的过长而导致资金紧张,而第三人又面临如果不能将该企业成功改制带来的种种麻烦,这时,我果断引入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使其与原告达成合作协议,继而与被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监督双方顺利对该企业进行了交接,一次性付清了相关款项,成功完成了该企业的改制活动,也使一场可能发生的**、一个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化于无形。

当然,在民事调解的实践中,方法各种各样,例如还有以情感人法、换位思考法、冷处理法、财产保全法等等,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使双方达到“双赢”,甚至是使法院、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乃至整个社会达到“多赢”。

民事法律关系包罗万象、纷繁复杂,每个具体案件又各不相同,作为民事法官要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分析个案的特点,针对症结所在,要用心、细心、耐心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有时可能还要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法,采用多种调解手段,才可能成功地促成一个案件的调解。不要害怕失败,要知道参与调解的过程就是经验的积累,一个成功调解案件的后面是一个民事法官,甚至是多名法官多年来调解失败的经验积累。

农村基层干部如何带领农民致富

卞广春

“两会”期间来自河北献县西双坦村的农民代表于天瑞激动地说:“我进京前考察了许多行政村,关于„三农‟问题,我要说三真,就是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难。”于天瑞代表站在农民的立场上替农民说出了心里话,作为一名从事农村工作人的来说,我很感动。在此,我也想说说农民致富的问题。

近年来,农村基层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并村活动。乡镇、村干部人数减了,但农村的事儿不少、支出没减,农民的负担也没减。农业要发展,农村奔小康,农民要致富仍是乡镇、村基层干部的重要工作,而且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农村基层干部要善于学习,把掌握文化知识、科技本领、市场信息作为为群众服务的本领。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农村基层干部文化水平不高,但他们又处于贯彻执行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第一线,如果不积极努力、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乡、村干部始终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就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就容易与群众求知、求富的基本愿望产生距离,也就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

基层干部的学习要围绕搞活经济、帮助农民致富这个中心,应做到及时学习与系统学习相结合、个人学习与集体学习相结合、政治学习与技能学习相结。缺什么补什么,边学边干,边学边巩固边实践,不断增强基层干部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素质。只有通过学习,基层干部才能不断强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意识,努力成为懂政策、懂法律、懂管理、懂科技的干部,才能带领农民奔小康。

农村基层干部要善于利用时间,转变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目前,农村基层有三种最不受群众欢迎的干部:

一是坐办公室型。这类干部有“坐功”,“一杯茶、一根烟,一张报纸看半天”。他们把自己的工作放在办公室完成,把责任放在办公桌前,无事不找事,安于现状,乐在平庸。工资拿到手,不论事情有没有。

二是会议型。这类干部似乎专门从事接受会议精神、传达会议要点的类型,整天忙于上上下下、大大小小的会议。会议对这种人而言就是工作。

三是跑官型。反正没有天上掉下来的大事,有事往上跑,没事找个借口也跑。 以上三种类型的农村基层干部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所以我认为,对于不适应、干不了基层干部工作的应当该撤的撤,该换的换。农村干部转变工作作风,要从了解农村实际、农民需求入手,发扬过去的光荣传统,驻村入户,访贫问苦。真正安下心来与群众坐一坐、谈一谈,听听农民的心声,了解农民所思、所想、所虑、所难、所急,弄清楚农民想做什么,该怎样做,政府部门又应该为农民做什么。

基层干部要善于做好富民工作。农村干部应该把农村的发展速度、农民的致富程度作为衡量自己合不合格、胜不胜任的重要因素,努力积极地为农民致富辅好路、搭好桥、做好媒。如在农民中开展读科技致富书知识竞赛活动,举办专家或技术能手专业知识讲座、法律知识培训,组织农民参观、走访附近乡镇致富能手活动等。不要求面面俱到,但要重在实效。就好比琴键要一个一个地按,通过一件又一件实事,弹拔群众的大脑,让农民在技术、信息等方面有所收获,不搞一刀切,不搞一轰而起,求实际效果,让农民自己找到适合自己走的富裕路。

围绕新农村建设如何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我镇党委下设3个街道党委和1个农村片区武安党工委,以及1个教育党委、1个经委党委和1个机关党委,有党总支17个、支部107个,有党员4595人。其中农村党总支2个、党支部23个(村级支部15个),农村党员908人。我镇基层党支部绝大多数能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群众中口碑较好,且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现状

(一)有的支部农村党员队伍年龄老化、文化偏低、活力不足,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在我镇农村党员908人中,35岁以下59人,36—45岁193人,46—54岁231人,55—59岁116人,60岁以上309人;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503人,初中291人,高中(中专)89人,大专以上25人。近年来,农村大多数青年外出务工,发展年轻党员难,无法补充鲜血液。同时,村干部待遇很低,生病、退职等无保障,难以留住农村年轻能人,致使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和整个党员队伍年龄老化,生机和活力不足。

(二)有的支部外出流动党员多,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不健全,党员管理难度大。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劳动力转移步伐越来越快,农村党员是村民中素质较高、经济活动能力较强的群体,因此他们的流转更加频繁。农村党员大量外出,他们有的在外打工经商,有的长年在外务工,流动性很大,增加了常规教育管理的难度。

(三)有的支部村级无积累,集体经济薄弱,无钱办事,服务功能弱化,影响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威信。许多村的集体经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甚至多数村是“空壳村”,无集体经济积累,有的村在教育“普九”时还留下许多债务。经济是基础,是村级组织发挥作用、凝聚民心的依托。无钱办事,就会变得无所事事,村里的公共设施建设举步艰难,久而久之,就会影响村党组织在群众心中的威信。

(四)有的支部工作理念不新、工作方式陈旧、作风不民主,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习惯于发号施令实施领导,没有让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农村事务管理的主人,村民对于集体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性受到影响。

(五)少数村干部科技文化素质,领导发展能力不强。一些村党组织领导眼界不够宽广、信息渠道单一,缺乏机遇意识,领导发展和创新能力不强。增加农民收入思路不清,点子不多,错失了许多发展良机。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自我发展的能力不足,更不用说去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了。

二、新农村建设对基层党组织的内在要求

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要求内涵深刻,涉及到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政治文明四个方面的建设,是一个四位一体的系统工程。基层党组织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战斗保垒,作为各项工作任务的承接载体,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新农村建设对基层党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概括而言,基层党组织亟需提升以下三方面的能力:

(一)带领群众发展经济的能力。新农村建设,首先是要发展农村经济,只有物质基础坚实了,才有条件实现其他的目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就是要求基层党组织要把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作为工作中心,把强村富民作为第一职责。

(二)对村民自治的领导能力。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管理民主,就是要培养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形成农民合理有序地参与村务决策、村务监督的机制。

(三)提升引领农村文明新风尚的能力。农村的落后不仅表现在经济上,更体现在观念和文化上。事实表明越贫穷的农村,封建迷信越盛行。实现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就是要在农村大力倡导文明新风尚。

三、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的对策及思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我认为,应着手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选好配强农村党支部领导班子和一个“领头雁”。“农村要进步,关键在支部。”一个村建设的好与坏,关键要有一个一心为公,甘于奉献,开拓进取,团结战斗的领导班子,特别要注重选配好一个党性强、作风正、懂经营、善管理、热爱集体、立志创业、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好支书。只要支部书记是强有力的,思想是活跃的,这个村就是有希望的,就有前途。选配好一个带头人,就能够兴一方经济,富一方群众,保一方平安。必须改进选人办法,更新用人观念,选配村党支部班子的渠道要拓宽。既可以从乡镇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选派,也可从县市所属部门或先进村中选派,既可公开向社会招聘,也可以从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让有能力的中青年出来挑大梁,为村干部队伍补充新的血液。近年来,我镇先后在太空村、王爷庙村、磨嘴村、大堰村选用了4个农村“能人书记”,今年“七一”,这4个村分别受到省、市、县的表彰,向全镇17个农业村都下派1位大专文化以上的年轻镇干部担任村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协助抓好新农村建设。

(二)加强村干部的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村级干部队伍,以适应农村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要求,建立起现任、后备、离任于一体,选、育、管相结合,绩、奖、惩相统一的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新机制。我镇每年都坚持表彰一批农村“爱民书记”、“爱民干部”,由镇财政每月给予50元的特殊津贴。

(三)加强村级阵地建设。要把村级阵地建设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加大投资力度。各级都要配套一些资金用于村级阵地建设,力争每个村都要有一个活动阵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拓宽筹资渠道,督促、指导村级组织新建、改建一批层次较高、功能较全的村支部活动室,达到建筑要求标准化,装饰内容规范化、组织活动制度化的目标要求,确保村级组织“阵地不丢”、“有处议事”、“有处活动”。2003年以来,我镇每年坚持投资10—15万元,改建2到3个村级办公阵地。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现农村基层党组织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完善制度并严格执行,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支部一班人的事业心、进取心及责任感,以便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把党支部真正建成政治坚定、富民有方、团结战斗、务实创新的坚强战斗堡垒。

(四)加大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深化“三向培养”,着力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优秀的农村党员培养成村干部。要及时吸收政治素质好、能力强的优秀青年入党,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断增加新鲜血液,逐步解决农村党员队伍老化、党的力量薄弱的问题。

(五)强化村级基层组织的服务功能。农村基层组织要注重为党员提供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创新服务党员、服务群众的方式方法。村党支部要在提供致富信息、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和劳务输转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促进服务,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强化村党支部的龙头作用,继续整合完善农村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不断提高村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因村制宜、多措并举、多业兴村的方针,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坚持创业富民,引导农村党员干部按照自我投资、单独创业,股份合作、联合创业,土地入股加盟、借力致富的方式发展富民优势新产业。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要带领农村党员创办致富项目,通过项目带动、技术示范、市场服务等方式,带领和帮助群众共同致富。同时,坚持就业富民,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帮助农民掌握就业技能。

(六)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农村党员特别是支部成员政治思想素质和发展经济的能力。要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为目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来丰富他们的头脑,用先进的经验启发他们的思路,用党章约束他们的言行,增强他们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本领,不断提高农村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培训教育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方式方法要灵活多样,比如“开培训班,进农广校、远程教育、流动党校”等培训方式进行。全镇已经培养大专文凭的村(社区)干部30人。

(七)不断推进民主管理,提高构建和谐农村的能力。建设文明乡风,努力形成农民群众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良好局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紧紧以村党支部为核心,不断完善村级事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党组织与村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定期召开支委(党委)会、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凡属村里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坚决防止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完善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落实群众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创新农村党员干部的激励保障机制,解决党员干部个人待遇“差”的问题。要把关心爱护基层干部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重点在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上下功夫,激发农村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任职多年的村干部,积极探索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工龄发放补贴等多种形式,解决好他们的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经济状况好的时候,还要逐步提高村干部的待遇。对新任村班子成员,要通过“两推一选”、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等办法,定岗位、定职责、定报酬,有进有出,把机制搞活。要坚持以人为本,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党员。同时,要加强对普通党员权利的保护,在政治待遇、工作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注意体现组织温暖,增加党组织的凝聚力。对一些年纪轻,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政绩突出的村支部书记择优招聘为乡镇干部或者乡镇副职领导岗位,让“能人书记”有奔头。

(九)加强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在着重抓好村党支部建设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其他配套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积极支持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做到同步推进、协调发展。要抓好文化、文体设施和活动载体的建设。

(十)乡镇党委要重视和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领导。处在农村第一线的乡(镇)党委,对于搞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负有直接的责任。要把抓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党委书记实绩的重要内容。必须切实提高对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真正把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关键性、长期性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措施,狠抓落实,做到思想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切实整顿好、建设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浅议营造环境共同致富关键在党支部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达到中央提出的“五个好”目标,必须发展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从近两年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实践和已经走上或正在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要发展经济,实现共同富裕,除了需要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外,还必须营造一个致富的环境。在这里,政策是前提,环境是基础,党支部是关键,同时又是共同致富的硬环境。

一、营造环境,共同致富,党支部是第一硬环境

古训云:“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里讲的是“天时”、“地利”、“人和”三者的关系。我们可以把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和机遇视为“天时”,致富的环境视为“地利”,一个好的农村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视为“人和”。对全国农村而言,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和机遇是一样的;而致富的环境和条件则有差别,党支部及领导班子的状况亦有差异。因而存在发展有快慢,富裕有先后,收入有多少等差别。此外,也有这样的情况:两个村子居住环境、生产条件基本相同,或处于同一地域的两个相邻的村,一个村发展快,富得快些;另一个村发展得慢些,收入低些。同样是种水稻,一个村能组织起来搞好水利设施,旱涝保收;另一个村却各顾各,水利无人修,插下水稻靠天吃饭。又如:两个相联在一起的村土地统征之后,一个集中征地费建工厂办企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逐年增加,企业不断扩展。而另一个村,把征地费分到各家各户,各个家庭不是建住房就是做生意,各找门路,集体既无实业也无收益。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很多,但基本原因是村党支部和领导班子的领导力量强弱不一。可见要发展农村经济,共同富裕,既要营造一个致富环境,还要有一个好的党支部和领导班子。这当中,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就是一个硬环境。

要加强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这个硬环境的建设,我以为应从六个方面去努力。第一,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应树立和形成“五心”:即对本村人民及自己所担任的工作要有爱心;在本村工作要安心;改变本村面貌,发展集体经济要有信心;对解决本村的困难、问题,消灭贫穷,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要有决心;整个领导班子要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第二,党员尤其是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逐步做到五懂:即懂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懂得发展农村经济的科学技术;懂得搞好农村工作和发展经济的业务;懂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经营管理;懂得做好农村工作,建设和优化农村共同致富环境,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组织、领导和思想工作方法。第三,做到五个坚持:即始终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做到五有:即有一个为发展本村,实现共同富裕的理想信念;有一个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奋斗目标;有实现奋斗目标的具体计划措施;有为保证奋斗目标实现的规章制度;有具体的组织领导和分工负责。第五,树立五敢精神;敢抓、敢改、敢干、敢管、敢闯。第六,形成五硬:即思想硬。已成共识的集体决定不轻易改动变更,如欲改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作风过硬。领导带头,人人遵纪守法,廉政为民;态度过硬。对歪风邪气和丑恶现象敢抓敢管,该制止则制止,该处理则处理,不马虎轻率,不徇私情,不姑息迁就;纪律过硬。班子成员、党员队伍以纪以法以规以序办事,健全民主生活,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错必改,有过必纠;行动过硬。说到做到,一抓到底,不中途而废,不虎头蛇尾。从而把党支部建设成为一个领导营造共同致富环境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硬环境。

二、营造环境,共同致富,党支部是第一原动力

大家都知道,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车头为什么能带动一列火车?因为原动力在车头,方向盘、指挥中心在车头。而农村党支部是农村的领导核心,是战斗堡垒。核心有没有力量,能否成为营造环境,共同致富的动力,这直接关系到农村的建设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影响着农村共同富裕工程的成败。小平同志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这就十分明确地要求农村党支部要在带领群众去消灭贫穷、建设和实现共同富裕中当好领导,成为火车头。

在这方面,不少农村党支部是做得很好、很出色的。但在现实当中也有极个别形不成动力,发挥不了动力作用的农村组织。如在经济发展地区或在经济特区,也有个别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多年发展不起来。这虽有客观上的原因,但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如某村党支部,在年终总结本村本支部工作会上,支部书记很是乐观地说:“我们村,既无内债,又无外债”。所谓“无内债”就是不搞也不敢搞群众集资办企业、发展集体经济,因此,没有欠群众的账;所谓“无外债”,就是不想也不敢同银行贷款办公益事业,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就连街道办事处拨给地皮、担保向银行贷款,在离该村不到三公里的办事处工业区范围内,建好一栋上千平方米的厂房,除要他们负担逐年清还银行贷款外,无偿交给他们经营收益,并作为该村财产以扶持他们致富。对此,他们怕还不起贷款而不敢接收。此村经街道党委和驻村工作队加强教育后,他们的思想已有了解放,现在各项工作已有了一定的起色。这个别例子说明,的确有的支部班子,在思想尚未解放前,强调客观条件和困难而束手甘穷,安于现状。胆小力弱,坐失机会,不敢闯出自己的致富路子。把自己连同全村人囿于贫困之中。如此怎能去消灭贫穷,何时才能消灭贫穷呢?

农村党支部怎样才算在营造环境,消灭贫穷,在实现共同富裕中有动力、形成动力并发挥动力的作用呢?我以为,应逐步形成并体现“十力”。一是造血能力。它体现在发展党员、壮大组织、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培养年轻干部、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优化共同富裕环境上。二是整体功能力。它体现在组织领导、协调、管理、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的加强和提高上。三是自制力。它体现在自我约束,敢于争取上。四是自省力。它体现在自我批评、敢于面对现实,正视缺点错误并加以改正,做到有自知之明上。五是自警力。它体现在面对现实,能否分清是非,能否趋利除弊,是否有利集体发展的机遇上。六是拒腐力。它体现在能否拒贿拒色,保持清正廉洁上。七是创新力。它体现在能否更新观念,敢想敢干敢闯敢创,大胆主动积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集体经济上。八是战斗力。它体现在带领群众,完成本村各项任务,做到快速、高效、优质上。九是吸引力。它体现在能否把群众组织团结起来,把本地资财、人才合理利用;把外面的人才、外商外资、外单位的资金、设备、项目、先进科学技术吸引进来。十是凝聚力。它体现在支部班子能否团结统

一、形成领导核心,能否集党员、群众智慧形成集体的智慧,集体决策,能否吸取外单位的先进做法、技术、经验并与本村实际相结合起来并加以创新,形成自己的做法、技术和经验等方面。

三、营造环境,共同致富,党支书是第一带头人

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党员,党员看支部,支部看班子(支书)。这就是谁带头,怎么个带头的问题。小平同志说:“抓住机会,现在就是好机会。我担心丧失机会,不抓呀,看到的机会就丢掉了,时间一晃就过去了”。这就十分明显地告诉了我们,党支部就是要带头抓住机遇,带头发展经济,带头营造环境,带头走共同致富道路。

在这个问题上,全国不少农村党支部是发挥了很好的带头作用并创造了很好的经验和成果的。但也有个别例外。如有一个村处在经济特区之中,多年来发展迟缓。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就是缺乏党支部、领导班子、支书的带头作用。正如其支书所说的“我当了二年支书,我们村既没有搞好,也没有搞坏”。这话听来颇平常,但对知情者看来,“没有搞好”,就是没有带头抓住机会,在发展集体经济中起不了带头作用。“没有搞好”,说明不是没有问题和困难,而是没有带头去解决问题和困难。“没有搞好”,就是经济没有发展,群众的收入没有什么增加。而“没有搞坏”实际上是还没有倒退,没有出现重大问题。这其实就是失去或者说放弃了机遇。这个村经驻村工作队的积极工作后,他们的观念有了更新,看到了差距和弱点,并正在努力改进。类似这样支部,这样的班子中,如不加强其自身建设,是很难起到带头作用的。可见,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党员的党性强不强,素质高不高,不但关系到农村的发展致富,而且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党的领导在农村的实现。

那么,农村党支部应怎样才能在营造农村致富环境,组织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中发挥带头作用,支部书记怎样才能成为第一带头人呢?我认为,应做到“三个明确”“十个带头”。

三个明确是:首先应明确农村党支部在执政党组织里和在农村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其次应明确农村党支部的权利和任务。再次应明确农村党支部及其班子成员和党员的职责和义务。进而正确地、大胆地、积极主动责无旁贷地行使权利,履行应尽义务。

十个带头是:(1)带头学习研究文化、理论、业务和科学技术——当学与用的模范。(2)带头勤劳致富——当示范者。(3)带头改造贫困面貌,建设致富环境,创造致富条件——当新时期的焦裕禄。(4)带头深入群众,关心爱护群众,积极主动扶贫帮贫致富——当孔繁森。(5)带头为群众为集体排忧解难,多办实事好事——当活雷锋。(6)带头为共同致富吃苦、吃亏,多作奉献——当孺子牛。(7)带头自律——当遵纪守法和建设精神文明的模范。(8)带头更新观念,抓住机遇,实施致富——当运用新思想新观念,把握机会和时间的主人。(9)带头尊重人才,引进人才,培育人才,使用人才——当重才、爱才、惜才、用才、育才的表率。(10)带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改革创新——当改革开放的排头兵。

党规定了农村党支部是农村的领导核心,是战斗堡垒,党员是先锋战士。这是党对农村党支部和党员的重托和期望。为此,我们要抓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大好时机,把“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工程之一——农村党支部建设好,使之真正成为带领群众深入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锋队,以实际行动做出优异成绩,不辜负党的重托和期望。

第14篇:诉前调解在农村案件中的应用

诉前调解在解决涉农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东宁县人民法院

马长海

作者简介:

马长海,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法学本科学历,现任东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助理审判员。 联系电话:0453——8986829

郑重声明:所呈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日期:2011年5月17日

论文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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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单纯的诉讼调解显然因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性而不能为我过广大农村数量众多的各类矛盾纠纷提供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应该会同各部门大力开展面向农村的案件诉前调解,以利于降低农民诉累和法院的司法成本。基层民调组织由于受人员、经费和制度的制约,主动排查、化解纠纷的能力和积极性越来越薄弱,从而导致大量涉农案件未经基层民调组织调处直接涌向法院,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针对当前调解衔接机制的现状,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应围绕寻找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的最佳结合点,建立起简单易操作的涉农案件诉前调解机制,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使其在更高、更广的层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助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司法实践。

诉前调解在解决涉农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调解工作作为中国法官手中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法宝,在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有着自己的独特优势,但是随着我国农村体制 3

改革的不断深入,单纯的诉讼调解显然因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性而不能为我国广大农村数量众多的各类矛盾纠纷提供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应该会同各部门大力开展面向农村的案件诉前调解,以利于降低农民诉累和法院的司法成本。

一、诉前调解的概念及特点

按照现行法律,我国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个部分。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活动,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其形成的调解文书具有强制力;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合同。而实践中,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诉前调解具有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特征。由于诉前调解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调解行为无需机械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空间。诉前调解的纠纷解决过程具有互利性和平和性。诉前调解未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在一种与法庭完全不同的非对抗性氛围中协商,其决定完全出于自身考虑而不受其他影响,这也为日后协议的自觉履行奠定了基础。 这些特征适合我国广大农村现有的制度和体制,奠定了其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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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前调解在农村的运用空间

农村矛盾纠纷日趋增多,基层民调组织由于受人员、经费和制度的制约,主动排查、化解纠纷的能力和积极性越来越薄弱,从而导致大量涉农案件未经基层民调组织调处直接涌向法院,加剧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针对当前调解衔接机制的现状行进分析,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应围绕寻找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的最佳结合点,建立起简单易操作的涉农案件诉前调解机制,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使其在更高、更广的层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助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司法实践。

三、建立涉农案件分流联动调处机制的原则性

(一)统一领导原则。应成立由党委、政府为主导,以法院、综治、信访、司法等多部门组成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组织机构,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互通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及现状,共同研究重大、疑难纠纷的处理方案。要以法院为主,以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互补、共赢的良性互动为目标,以完善分流联动调处机制为手段,努力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科学运行原则。涉农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调解资源,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应由党委政法委牵头,统一制定调解衔接长效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并明确建立由法院、司法、公安、城建、劳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大调解联席会议工作平台,并将调解衔接工作纳入社会综治工作考核体系,明确各调解衔接单位和部门的责任,以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紧密配合、良性互动的调解衔接机制。 (三)方便诉讼原则。涉农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应遵循便民、利民原则,进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由于涉农案件的当事人多数为社会最底层的广大农民,受到教育程度、地域面局限、多数纠纷经历时间 5

过长,难以取证等多方面因素制约,正常的调解程序难以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的诉累问题。诉前调解较诉讼调解更应当快捷、简易,一旦调解破裂,不应拖延而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转换应确定时限并由法院自动完成,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使农民群众 不因诉讼常识的缺失导致案件的诉讼战线拉长。

(四)经费保障原则。在统筹安排的前提下,可以建立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在参考法院参与诉调对接的案件数量、标的额、人次等指标的基础上,由财政对诉前调处案件经费进行适当补偿,从而确保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积极性。

(五)合法性原则。诉前调解的合法性原则是比较宽泛的基本原则。既调解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一是调解程序合法,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进行违法调解。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三、涉农的案件的诉前调解实践

(一)建章立制,严格规范涉农案件诉前调解工作程序。研究制定《建立涉农案件诉前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从委托案件的程序、制度、期限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规范。可在立案庭成立“诉前调解联动工作室”,设立法庭调解中心,分设调解室、和解室和村居说事室,建立健全法庭、镇调处中心、辖区村居调解委员会的“联动调处”工作组织机构,并明确统一的委托案件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员职责。制定了考核评分标准,对法院相关部门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情况实行月分析、季小结、年考核,并落实相应奖惩措施。坚持“依法、自愿、公开、文明、高效”,制定了诉前调解工作流程,明确了工作范围、工作程序、保障机制等规章制度,设计了工作统计报表、案件登记表、委托调解函,建立了调解工作档案,通过诉前调解工作反馈卡等形式了解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督促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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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立案委托分流,全程协助涉农案件诉前调解。法院在受案审查当事人起诉时,对适合由人民调解组织处理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填写委托调解申请书,将委托案件分流到镇调处中心,当事人不同意委托的不再进行委托。所委托案件经镇调处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处中心将调解协议、调解笔录原件移交法庭,法庭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处中心及时移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农村案件诉前调解机制有效运转。一是经辖区党委批准,将该项工作纳入辖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核,考核权赋予法庭;二是法庭与镇调处中心、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互动,通过业务培训和个案指导,不断提高民调人员的能力;三是建立人民调解员业绩考评档案,调动民调人员工作积极性;四是法庭定期对委托的案件进行回访,跟踪指导,确保涉农案件分流联动调处效果。

(四)深度挖掘,建立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一是要针对民商事二审案件,对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要求较高,因此,主要从本院及辖区法院中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本院及辖区法院聘请的人民陪审员、本院辖区各街道司法助理、具备法律知识或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其他适合做调解工作的人员中选聘调解员。二是建立法院涉农案件诉前调解的专业人才队伍,将农村一线工作经验丰富,农村基层法庭老百姓认可程度高的法官吸纳进涉农案件的调解队伍中,并建立起以涉农诉前条件案件做为考核基准,辖区农民满意度作为考核重要指标的考核体系。把解决农民纠纷和化解农民纠纷并重作为涉农案件诉前调解的指导思想。解决纠纷注重的是数量,化解纠纷注重的是质量。一定的数量是实现多元化调解分流案件、提高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需要;一定的质量是发挥多元化调解优势、促进案结事了的需要。

(五)强化涉农案件的保障工作。由于涉农诉前调解的案件没有 7

诉讼费用,各级财政应加大涉农案件诉前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协助调解的扶持力度,特别要加强农村一线人民调解从业人员的待遇,施行任期制度,根据调解案件数量和质量,确定人民调解员获得的补贴额,并以此为依据逐步建立起专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六)从工作特点出发注重调解员培训与经验交流。调解工作的开展也是如此,好的调解工作往往都是经验的累积与运用的结果。充分重视调解员培训与经验交流,要求人民调解员掌握调解方法和技巧,完善调判衔接。加强指导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是必然面临的课题,法庭联合乡镇司法部门积极开展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培训和指导工作。现在,法官每年都对自己所负责乡镇的人民调解员集中开展两次法律知识培训。

(七)完善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愿,又依据司法审查职权对协议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实质是对当事人意愿更进一步的尊重,实现了当事人意愿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这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折射出的精华所在。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开展后,群众是最大的受益者,提升了诉前调解在农民群众中间的认同度,改变了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只具备合同效力,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尴尬局面。

(八)做好回访工作,彻底化解纠纷。对处臵好的纠纷,基层经常应该不定期地通过电话或到当地进行回访,以巩固调解成果。对于经上述程序仍无法调解的纠纷,依法及时予以立案、审判和执行。

四、涉农案件诉前调解经典案例及评析

案例一:张某与马某是邻居,两家的耕地也紧挨着,且地里都种着树。3月李某与张某协商,购买张某家耕地里的树木,于是,张某便告知了地邻马某。由于张某与马某两家的地挨得比较近,无意中砍伐了马某家耕地里的两棵树,马某见此情形,向张某要求索赔500元, 8

张某以树木不是自己的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之下,马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根据案件特点,立案庭的法官考虑到两家为近邻,应和睦相处,不应互为怨气,便迅速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并通知张某和马某一起到现场进行调解。经过耐心地说服教育和其它家庭成员的共同劝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

案例评析:诉前调解是和谐和效益价值共赢的调解机制,其本质上是一种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模式和过程,是在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而未被作为诉讼案件受理的时候进行的,它在法院专设的诉前调解机构依据有关的规则进行。这一诉前调解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一是自治性。诉前调解是人民群众通过群众自治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纠纷解决形式。二是司法性。诉前调解的对象是已经诉至法院的纠纷,是在法院的直接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的。三是自愿性。是否启动诉前调解必须经当事人各方的同意,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应当立即立案。四是无偿性。诉前调解作为人民调解的一种特殊形式,遵循不收费的原则,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五是便利性。相对于诉讼程序而言,诉前调解的程序更加简便,方式更加灵活。诉前调解缓解了法院调解人力不足,解决了法官调解经验不足的问题。

案例二:巡回法庭下乡办案,耳农得知后来到巡回法庭车起诉经营木耳菌袋加工厂的周某,原因是按照购买周某的木耳菌袋后,没长菌丝,反而长出许多杂菌,耳农与周某协调未果,随到法庭起诉。此事如果走诉讼程序,很多技术上的问题需要鉴定,目前,关于此项技术问题的鉴定又很复杂。官司打下来,不仅劳民伤财,而且会延误农时,错过重做的时机,会增大耳农的经济损失,法官决定先做诉前调解。

法官邀请了当地的食用菌专业户,和司法局的同志,经过现场勘察,“专家”讲解,司法局同志做分析,法庭释明双方的法律关系及利害关系,周某的态度有所缓和,促成双方达成了协议,此事就此了结, 9

没有耽误耳农重新加工的时机,也没有让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恶化。

案例评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由个体到群体,由低到高、由弱到强等特点。相应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与要系统化、规范化、多元化,实施三调联动,可以更加妥善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消除分歧,统一认识,巩固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和谐,三调联动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广泛参加社会管理、解决矛盾纠纷,体现当家作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三调联动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发挥人民调解灵活快捷,沟通更为顺畅的优势,从而提高和解率,节约司法成本,使其能集中精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臵。通过将人民调解融入民事诉讼中,既减轻了群众诉累,方便群众诉讼,又能使群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更好地体现“民生司法”的内涵。彰显了以人民本的思想,促进社会和谐,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三:元旦上班后的第一天,有6个农民工一起起诉在法院,他们在国外打工一年了,老板克扣了他们工资4万多元,眼看就过年了,多次找老板要,老板均未给付,无奈从外地来到法院将老板告上法庭。当得知这6人是从外地来的农民工时,不能让当事人白跑一趟。速裁审判员直接打电话将被告传到法院,经调解被告同意给钱,双方达成协议,农民工满意的回到当地。

案例评析:诉前调解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立案调解能避免繁琐的庭审程序,使简易的民事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可以节省双方当事人的人力与物力,有利于迅速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立案调解的案件因为当事人都是在平和的环境中达成的协议,如涉及财产的给付,一般当庭履行的多,或在调解后的短期内履行, 10

很少出现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五、农村纠纷诉前调解的多重效果

(一)有效化解矛盾。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也使调解员能够用农村老百姓听得懂、看得懂的方式来调处案件,提高当事人对于调解过程的接纳度;耐心的态度,容易拉近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在充分倾听和疏导的过程中,使得当事人的情绪得到排解;对调解目标的不懈追求、对调解工作的满怀热情,使得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轻言放弃,想当事人所想,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

(二)缓解审判压力。多元化调解,不仅能分流部分简单民商事二审案件,缓解审判压力,使法官从海量的案件中脱出身来,集中力量办好疑难案件;而且还发挥着“案结事了”的带动效应,同样一起案件,发挥多元化调解优势能够使得案件调撤结案甚至当场执行,那么相应地,当事人申诉、上访、申请执行的可能性自然也就降低或者消失了。所以说,诉前调解工作在缓解审判压力方面,是事半功倍的。

(三)降低诉讼成本。当前,农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需要公正的司法,更需要便捷的司法;不仅需要能够接近司法,更需要以多种形式接近司法。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案件交由人民调解员调解,使得纠纷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调处完毕,当事人便能及早地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符合农民群众的诉讼愿望。

(四)扩大司法民主。司法民主能够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展现司法的亲民性,去除司法的神秘性,使得司法与农民群众之间相互了解与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利用人民调解员开展多元化诉前调解工作,让非法官群体直接参与司法,很好地体现了司法民主。

第15篇:从农村常见纠纷谈基层民事调解

从农村常见纠纷谈基层民事调解

案例:2012年2月的一天下午,家住栾川县合峪镇合峪村的潘某在街上行走时被一辆农用三轮摩托车撞倒,潘某马上被送往医院,经过两天的抢救无效死亡。潘某的家人要求赔偿30万,肇事车主家庭生活困难,这个数目对他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双方僵持不下。合峪司法所立即介入此事进行调解,最终双方以1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农民更是占我国人口总数的一大半,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诸如此类农村纠纷比比皆是,民事调解在处理农村纠纷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调解的特点

(一)民族性

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司法制度,也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最能够体现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民事调解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不断地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从而进一步减少案件的诉讼成本;与此同时,由于民事调解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最多的进行处理民事之间诉讼问题的一种方式,因此该调解制度具有很大的民族特点。

(二)普遍性

民事调解大量存在在我国的民事纠纷过程中。由于民事调解诉讼成本低、过程快、效果明显,有效地提高了办案的效率,能为广大农村群众所接受,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因此在建国后六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民事调解制度作为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大的普遍性。

(三)在法律框架内偏重人情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所有案件都要遵循的原则。在司法过程中,我们更注重的是证据,但在民事调解中,我们要侧重于国家实体法律规范和当地风俗习惯,相比证据的冷冰冰,民事调解更人情化、人性化一点。案例中,如果不根据本地风俗和实际生活水平,如果不人性化一点,那肇事车主就可能无法承担赔偿金额,双方也就达不成意向。

二、民事调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社会和谐

在我国,农民自古代社会就注重“以和为贵”,如果双方有了纠纷,大多数农民的潜意识里还是不愿对薄公堂的,在农村这个狭小的熟人社会,抬头不见低头见,伤了脸面以后再碰面会还很尴尬,第三方出面调解,既解决了问题,又避免了人情的损伤,同时也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

(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不需要经过严格的

诉讼程序,方式灵活多样,这大大缩短的化解纠纷的时间,同时还很大地降低了经济成本,如果适用诉讼程序,当事人为请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花费较大,法院开庭审理也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

(三)民事调解易执行

民事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被告方在接受原告方的诉求时,会对自己的承受能力做出充分估计,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时是不会达成和解的,鉴于此,民事调解一般不存在无力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甚至执行难的问题。

三、民事调解所面临的问题

(一)没有有效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较之以往,使民事调解更规范化、制度化,但人民调解法只是对民事调解在程序上进行了规范,并没有在实体上进行约束。在实际的民事调解中,出现很多问题都需要调解员根据自身法律素养及当地民俗习惯加以判断,缺乏一种制度的支持。

(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民事调解应该是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所谓自愿,必须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的达成往往是以权利人做出更多的让步为代价,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偏低

我县村级专职调解员少,大多数调解员由村干部兼任,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有时只能靠人情关系从中调和,易造成调解的不公平。

民事调解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制度,其所具有的优点是其他许多诉讼制度所不具备的,随着民事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其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思考,扬其所长,补其所短,让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发挥出更出色的作用。

合峪司法所严 梅

2012年4月8日

从 农 村 常 见 纠 纷 谈 基 层 民 事 调 解

合峪司法所 严 梅 2012年4月8日

第16篇:农村治保调解组织发挥作用状况及对策

治保会和调委会是我国宪法确定设置在基层单位的群众自治性治安保卫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以下简称“两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并且向人民政

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提出建议。”那么,具有宪法地位的这“两会”在我县实际运行情况如何?带着这个问题,县综治办近期深入到茅田、红岩等乡镇以及乡直单位和部分村(居)委会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就如何发挥农村基层治调组织作用进行探讨。

一、组织设置及运行情况

目前我县各村(居)委会均设置了“两会”,农村税费改革后,一般的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只配三人,即支书、主任、会计。而“两会”主任也大都是由书记主任兼任,大多数情况是书记兼任调解主任,村主任兼任治保会主任,四块牌子,两套人马,合署办公。各村(居)委会根据辖区内面积的大小、人口的多少、就近方便等因素划分治安小区,由村民推选产生治安中心户长。这些中心户长们主要对所属小区内的一些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予以调解,对处理不了的以及发现的一些治安隐患、刑事犯罪等及时上报。村调委会和治保会则针对矛盾纠纷和一般性治安案件分别进行处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发挥作用状况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去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大综治工作力度,提高综治工作“一票否决”的刚性。我县各乡镇去年底在村支两委换届工作中,继续配齐了“两会”班子,并由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对其进行定期培训。近些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得以在农村得到落实,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对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调解,群众的愿望、呼声、建议得以下情上达。以2008年为例,村级矛盾纠纷排查总数达2501件,调处2167件,调解成功率86.65%。总体来讲,基层治调组为促进农村大局的稳定、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说,我县目前治调工作基本形成了“上下联动、分级负责、条块相合”的工作格局,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少数地方的“两会”形同虚设。主要是有些村、居委会,“两会”主任责任心不强,年龄老化,不能真正为老百姓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有的甚至本身就不愿当,而是半推半就地被上级指定挂名的,其履职情况就可想而知。究其深层次原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生产关系进一步深化的今天,那种只讲奉献,不图报酬的时代,应当说一去不复返了,因此,如无基本的保障就成为影响履职的瓶颈。这种现象事实上在广大农村的“两会”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2、部分“两会”人员法律水平不高,履职社会效果差。

在部分村(居)委会,“两会”主任不熟悉法律知识,凭借热情、常理、伦理去解决问题。还有的甚至带着私心、个人好恶、利益驱动去处理矛盾纠纷。这样偏听偏信、处事不公就不足为奇了。这样不但降低了自己在群众中的声誉及威信,严重者可能还会触犯刑律,长此以往,就导致老百姓不相信基层治调组织。作为化解矛盾的“减震器”就失效了。

3、基础设施差,工作不规范。

在我县,有80%的“两会”都存在这个问题。这与基层财力保障水平差直接相关。我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大多数村委会的办公条件尚未改善,其“两会”的建设可想而知。再就是工作规范化程度不够,很多“两会”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连一页纸的记录都没有,平时从事的工作也没有记载,更不用说进行的规范化管理了。

四、发挥作用的对策

1、整合综治资源,建设综治维稳联调联处中心。

目前,乡镇调委会等机构虽然存在,也有主任和委员,但主任和委员的分工、职责不十分明确。要适应新形势需要,建设好综治维稳中心,把乡镇综治维稳的各个部门集中起来,实行联调、联处,明确职责,实行“一条龙”作业。同时要明确村级“两会”的工作职责,既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又要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各种资料、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治安隐患排查情况等的台帐标准化管理,这些都是反映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2、选准配强村级治调人员,提升“两会”的权威。

没有热情、能力是干不好事的。要发动群众自己当家作主,召开村民大会,真正民主选举出那些有热情、有能力、政治素质高、真正愿意为老百姓办事的人担任治保会、调委会主任。村官虽然不是官,但村官很重要。只有把握好这一关,让选出来的群众公认的、德才兼备的人员真正为一村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来取信于民,才能永葆“两会”活力,以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3、严格依法调解,确保公平公正。

“两会”主要负责人一定要熟悉法律知识,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必须做到依法、依纪,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定权限。比如,刑事犯罪案件是不能调解的,只能按规定上报处理。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以理服人,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威信。

要防止为利益驱动,为个人好恶恩怨去处理问题,高压线不能碰,否则极可能导致自身违法犯罪。

4、加强经费保障,完善考评措施。

没有保障,任何事情都是一句空话。鉴于目前村级治调组织的基础建设状况,必须落实办公场所、落实办公经费,最好是要将“两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初的县级财政部门预算。各乡镇要加强“两会”的工作考评,年底考评后,按照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作为奖金和绩效工资分配。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保障群防群治工作正常高效开展。

5、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各乡镇加强对“两会”主任进行定期培训。要讲清楚治调工作的基本方法、工作程序,以及工作要求等,使他们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得心应手。同时,每年不定期给他们赠送一些专门法律书籍。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也要加大对“两会”工作的指导力度,只有这样,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大局才能持久稳定,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达到长治久安。

第17篇: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田金仙、女、汉族、现年51岁、文盲、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稳书,男,汉族,现年30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稳华,男,汉族,现年24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大河镇大水昝煤矿

案由:2010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10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医学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10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二、死者赵石成在煤矿工作多年,不幸在煤矿宿舍死亡。参照大河煤矿企业工亡和意外死亡的补偿标准,由大水昝煤矿付给补偿费71.6万元(柒拾壹万陆仟元整)、(安葬、包裹及其他费用);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四、补偿款分两次付清,2010年10月11日18时付30万元(叁拾万元整),剩下的在死者安葬后第二日付清。死者亲属在领款时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为证;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今后死者家人及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煤矿正常生产、生活;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签字:

调解单位:大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2010年10月10日

第18篇:离婚调解

关于罗海燕要求与余志明离婚的诉状报告

原告罗海燕 ,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宜章县岩泉镇老开发区。 电话:13975752257

被告余志明,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宜章县关溪乡余家村。 电话:15074189158

诉 讼 请 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一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在2006年4月19日在宜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8月31日生一男,取名余博程。

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为了让原、被告婚后生活过得幸福,双方父母出资为原、被告在栗源镇开办了一家家电商行,经营一段时间后,被告开始沉迷于吃喝玩乐,原告于2006年12月怀孕后,身体状况不佳,身形日益笨拙,而被告却经常夜不归宿,导致生意疏于打理,逐渐由盈利转为亏损。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有了婚外情,另外还因赌博欠下了巨额高利贷,家电商行由于后期资金周转不灵,欠下原告父母5万3千元货款未付,最终不堪重负,经营的家电商行倒闭,原告被告失去生活来源。2007年底,原告父母体恤原、被告

生活艰难,背负欠债压力过大,同意借2万给被告清还部分外界债务。2009年9月由被告补签了一张7万3千元的借据,作为凭证。2008年5月,被告的婚外情曝光,本来拮据的生活,欠债的压力,现在又遭遇感情的背叛,巨大的打击使原告提出了离婚,但无奈幼儿尚小,正处哺乳阶段,被告家人竭力阻拦,且被告认错态度较好,考虑到家庭破碎对孩子的影响,哺乳期间夫妻亦不能离婚,原谅了被告。但2009年期间,被告对原告关心甚少,原告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多次发现被告对曾经的第三者念念不忘,至此,原告心灰意冷,于2009年12月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及被告家人多次到原告父母处求情,并由被告写下了诚心悔改的保证书一份,原告父母考虑到离婚对原告及外孙的损害,在思想上开导原告以大局为重,回归家庭,期盼被告真心悔改,两人能好好生活,离婚再次搁浅。2010年10月,被告出资5万,向原告父母借资1万元,共6万元与被告的叔叔共同购买一台华菱之星前四后八货运汽车,车牌号为赣CB1331,每月大概有3-4万元的收益。买车初期,因资金周转问题,以原告的名义在宜章县东风信用社贷款3万元。2010年8月在宜章县城龙隐奥林匹亚小区购买了一套136平米的电梯房,首付93600元,户名登记为原、被告双方姓名,2011年3月开始支付银行按揭,每月1280元。2011年7月,原告在暑假期间,安排装修新房,原告出资两万元,被告出资一万元用于装修前期的启动资金。但是2011年7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给一名叫刘兰芳的女性发了多条暧昧短信,至此,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感情完全破裂,离婚势在必行。

原告认为:被告的多次出轨行径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向贵司法所提请诉状,请贵所司法人员对此事合理调解,不胜感激。

相关证件与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原件。

2、原、被告结婚证原件。

3、财产及债务证据:购房合同原件、手机录音、贷款凭证、借据。

4、出轨证据:手机短信、通信详单、照片、保证书。

此致

岩泉镇司法所

起诉人:罗海燕 2011年8月31日

第19篇: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 申 请 人:

委托代理人:

被 申 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

二、

三、

请仲裁庭依据上述双方调解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申 请 人被申请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20篇:医疗调解

使用说明:

1、用A4纸打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患方)》;

2、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填写患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3、确认填写患方当事人应当注意:

(1)患者本人未死亡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患者本人为患方当事人;

(2)患者本人未死亡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为患方当事人;

(3)患者本人死亡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亡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为患方当事人;亡者生前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患方当事人;

(4)患者本人死亡的,患方当事人为数名的,只填写一名。患方其他当事人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当事人为代理人填写申请书并参加调解。

4、在“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中写明患者或亡者在医方就诊的时间、诊疗经过、发生医疗纠纷的时间、原因以及损害后果;

5、在“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中写明患方认为医方的过错及理由;

6、在“索赔金额”中写明患方认为医方应当赔偿的数额;

7、在“申请人”中,由患方当事人签字并按手印。

8、填写申请日期。

申请医疗纠纷调解患方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明,例如:挂号、交费凭证等;

患方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医方开据的患方(亡者)死亡证明复印件;

患方当事人填写的授权委托书。

农村调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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