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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工作办法(试行)9.21

发布时间:2020-03-02 10:22: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X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公司内部监审工作,发挥内部监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有效实施,实现内部监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XX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监审部在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履行监审职能,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份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管理制度、经营绩效及有关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察审计。

第三条监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熟悉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监审部工作职责

第四条监审部主要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经营和效益审计、内控审计及专项审计,具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的审计报告中涉及的内部控制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对公司及下属单位从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的健全性、有效性、适用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况,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3、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4、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6、对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离职和任期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7、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及相关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8、对基建工程项目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9、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10、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章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11、对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2、审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审计事项;

13、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第三章监审部工作权限

第五条监审部实施审计事项进有如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二)按时报送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确保监审部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经营管理信息;

(三)调审或就地审查、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采取

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要求股份公司或特定项目按要求设置内部审计环章,并配备内审人员;按要求设置的内审环章与人员对股份公司监审部负责,由股份公司监审部领导。

(八)对审计职责范围内的应审计而未审计的事项,内审机构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提出终止或作废该事项,并提出对责任人进行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未经监审部审计,股份公司及其管理层年终经营绩效工资(或奖金)不予兑现。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六条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检查本年度的预算执行及考核情况,下年度的预算编制、调整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七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达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及各子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点审计项目,审计部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五章内审工作程序

第七条监审部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审计目标,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监审部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九条 监审部根据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负责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条监审部在实施审计监审工作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积极主动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监审人员应深入调查、充分了解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对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测试。

第十二条监审人员应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三条监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监审负责人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没有意见。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有不同意见时,应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提出补充意见,经内审人员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内审人员可以采纳或维护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对审计中存在的争议,监审人员应如实反映给审计委员会,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初稿经过必要的修改后,监审负责人应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连

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被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监审部。审计报告下达后由于情况变化或有新的重要数据,被审计单位应向监审部报告,由监审部查明事实后,报告审计委员会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监审人员对重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执行结果。

第二十条监审项目终结后,监审部应将监审过程中新积累的各种资料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归档,形成监审档案。

XXXX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

201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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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工作办法(试行)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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