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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3: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1-02-15作者:刘金明律师法律意见书

致尊敬的李海先生:

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海先生的委托,依据李海与本所签订的委托协议,指派本所律师依据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李海提供的材料:

(一)、大元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李海房屋租赁合同(简称“合同一”)及李江山收据。

(二)、张小兵与李成功房屋委托经营合同(简称“合同二”)。

(三)、李海的定金收条。

(四)、李海与杨玉华联营协议书(简称“合同三”)及交接清单。

(五)、李海、李成功与杨玉华的房屋承租权转让协议(简称“合同四”)。

(六)、杨玉华收条两张。

(七)、李成功委托李海的授权委托书。

二、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通则

(二)、合同法

(三)、相关司法解释

三、针对事实和法律,本所律师处理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合同一”主体问题。

合同另一方是大元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仅李江山在合同上签字。

根据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该合同应大元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才够完整。如果李江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可视为该公司的职务行为,并合同已实际履行,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李江山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不持有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可视为李江山的个人行为,但因合同已实际履行,相对方没有异议,合同亦应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合同一”、“合同二”标的相同问题。

“合同一”、“合同二”标的,均是北京市海淀区城府路※号街面商用两用楼房,一房两租,两个出租方分别是大元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和张小兵。根据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应首先明确大元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张小兵的关系,如果张小兵系有权转租人,则产生两个有效的租赁合同,一个是“合同一”,一个是“合同二”。一房两租承租权产生冲突,法律优先保护实际占有房屋的承租方。

(三)、关于“合同四”效力及相关条款的解读。

1、“合同四”系李海、李成功就承租的该房转让杨玉华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第

3、

6、9条规定了李海、李成功应承担的担保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合同形式规范,签章完整,合同内容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成立并生效。

2、关于该合同第5条,约定玉华“与张小兵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转让视为完成”。

根据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因张小兵不同意转让,因此本次转让没有完成。如委托人依据本转让协议向杨玉华主张权利,要求履行合同理据不足。

3、关于该合同第9条,“转让不能完成,按已付转让款的50%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该约定对李海、李成功不利,有涉讼可能,有判令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解决方案:待对方起诉后向法庭申明50℅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但需说明理由,提供证据。

四、律师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一家之言,仅供委托人参考,不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委托人据此主张权利,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律师 :刘 金 明2008年 9 月 12 日(出于保密,对姓名或名称作出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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