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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起诉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12 18:04:0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______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 ) 检刑附民诉字第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范文《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因被告人______的上述行为构成______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附: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1式_____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

3.其他需附注的事项。

推荐第2篇:中央电大形成性考核(法律文书)起诉书1

一、作品题(共 1 道试题,共 100 分。)

1.

起诉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2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3年2月,XX公司发放2012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13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13)1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13)4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X字[2013] 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职工,家住XXXXX,暂住XX市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12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

2013年2月,被告人刘XX因为在XX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的行为而未能发到2012年度的奖金,遂对XX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上班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XX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XX到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趁许XX在3楼333房间午休之际,借故支开同在333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并将房门反锁,取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猛击许XX头部

二、三十下,后又对许XX的面部、颈部、胸部

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造成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XX在逃逸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

2、证人朱XX、侯XX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XX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

5、法医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报复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书记员 XXX

2013年6月XX日

推荐第3篇: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贾保胜,男 ,1963年4月30日出生 ,汉族,平谷区金海湖镇

洙水村农民,住该村东环路127号电话:13552762350

被告:贾保旺,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门头沟区居民,住

门头沟区安全下街20号电话:13716970530

被告:贾保增,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平谷区金海湖镇洙

水村农民,住洙水村东路66号电话:6999508

2被告:贾国富,男,28岁,汉族,门头沟区居民,住门头沟区安全下街

20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745.48元

2、责令被告赔偿我40天的误工费4800元 (120*40=4800元)

3、责令被告赔偿我22天的陪护费2640元(120*22=2640)

4、责令被告赔偿我12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12=600元)

5、责令被告赔偿我12天的营养费240元(20*12=240元)

6、责令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元

7、责令被告赔偿我交通费200元

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4日8点半左右,我和我儿子到洙水村村委会找村会计

要我父亲贾林平坟款被贾保增领走的证明。会计室没有人,我和我儿子

又到别的屋子找。我听到洙水村治保主任办公室有说话声,就决定去找治保主任王保珍询问村会计的去向。一进屋里,我就看见王保珍、王小海、贾保旺、贾保增、贾国富以及我母亲杜怀珍都在屋里。当时我母亲坐在王保珍对面,精神很好,不用轮椅不用拐杖也不用人扶。在法院杜怀珍坐轮椅都坐不稳,说生活不能自理,是欺骗法官的。我让我儿子赶紧把杜怀珍身体挺好的镜头照下来,以作为证据。因为我儿子用手机给我母亲拍照,三被告便蜂拥而上一起追打我儿子。为了保护我儿子,我不由上前阻拦三被告对我儿子的追打。为此,三被告恼羞成怒,遂对我大打出手。三被告先是有的人抓住我的头发猛拽,有的人抱住我使我不能动弹,有的用拳头打我;后来三被告又有人按住我头部多次撞击办公室的沙发,直把我打的头昏眼花,喘不上来气。事发当天上午,我便住进了平谷区医院。对此,平谷区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左眼顿挫伤、颈部不适。三被告对我的殴打,不仅给我肉体上造成疼痛,经济上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我精神上带来了极大伤害。为赔偿事宜,我多次请金海湖派出所与三被告协商,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判决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平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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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原告:戴启良,男,现年45岁,住弦山中路西侧。手机:13839711656 被告:邹昊,男,现年20多岁,个体经商。手机:15837638000

被告:吕继清,女,现年40多岁,在光山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与邹昊母女

关系)。手机:13723124006

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31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5日,我与被告邹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我给被告在光山县城美林公馆的房屋铝合金窗户安装工程,还约定了工程进度、价款与付款方式。铝合金框安装完毕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邹昊母亲吕继清于2012年8月10日写一证明,证明内容为:铝合金窗户工程总价款42000.00元,付款方式确定为铝合金框装了付16000.00元,玻璃装了付16000.00元,下欠10000.00元工程款验收付清;假如两个月还没验收,装了玻璃开始算两个月付清。吕继清写完证明后,于2012年8月10日付10000.00元,我给吕继清写一收条。第二天,于2012年8月11日,吕继清提出多算错1000.00元,叫我给她写一张收条,金额为1000.00元,从最后一批工程款中减除。写完证明后,我于2012年9月17日、9月28日、10月8日发货对铝合金玻璃安装,2012年11月初安装完毕后,两被告既不验收,也不付款。根据吕继清的证明,下欠款31000.00元应于玻璃安装完毕后的两个月,即2013年1月初付齐,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起诉人:戴启良

2013年1月7日

推荐第5篇:起诉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刑诉〔2008〕108号

被告人李超,男,27岁,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河北省迁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县迁安镇小寨村448号。2004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逃犯予以追捕。2008年3月28日,被告前来自首,被我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超故意伤人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8年4月16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3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李超因其前女友石永慧和邬孝杰交往而心生怨恨,遂与邬孝杰相约当晚在浙江科技学院操场见面理论清楚。当晚21时许,两人见面后相互指责,并发生殴斗,被告人李超用自己携带的水果刀刺中被害人邬孝杰的左下腹部,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李超于2003年10月11日下午在浙江科技学院保卫处同志的带领下前往我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由于当时被害人的伤势尚未鉴定且系在校学生,就由学校出面调解解决,但调解期间被告人李超潜逃,翠苑派出所于2003年11月3日将其立为刑事侦查案件开始侦查。2004年3月15日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列为网上逃犯予以追捕。

2008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超在其姐夫等人的陪同下前往翠苑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即西湖区公安分局向其宣布刑事拘留,并关押于西湖区看守所。2008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超缴纳保证金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邹孝杰的陈述

2、被告人李超的供述

3、证人石永慧,白帆,赵娥的证言

4、物证水果刀一把

5、书证:被告人李超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邹孝杰与被告人李超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邹孝杰收到二万元赔偿款的收条

6、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伤检(2003)1029号《损伤检验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持刀伤人,造成被害人邬孝杰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李超主动联系受害人邬孝杰赔偿全部损失并有明显悔罪表现,且受害人邬孝杰书面申请要求对其宽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着情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三

二OO八年四月二十日(院印)

附:

1、被告人李超现被取保候审于杭州市西湖区xx社区5栋104室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2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三册

推荐第6篇:起诉书

起 诉 书

×检刑诉[××××]×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

×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本院自侦案件表述为:) 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说明:单位犯罪的,改为: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起诉书由七部分组成:

第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

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须写4位数)、案件顺序号组成。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第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顺序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出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当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被告人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写刑事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写强制措施,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如果强制措施有过多种,则应按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安排顺序。

第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格式的要求写。涉及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应注明日期和原由。

第四,案件事实

这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应当注意: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顺序合理,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先重罪(主罪),后轻罪(次罪)的顺序;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从犯、重罪。

3.详略得当,层次分明。

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写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对一般刑事案件,也应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而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概述相同的情节,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

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属于多次犯罪的,应逐一列举其犯罪事实;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应按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第五,证据

要求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283条所规定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

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在陈述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案件刑事案件,概述案件事实时,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概括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第七,尾部

1.起诉书应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的格式: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是否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是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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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状 京门检刑诉(2012)第154号

被告人:任某,男, 1979年10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02197910120035,汉族,任北京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司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12幢1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奥拓牌小客车(车牌号:京N012345)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门营环岛北侧路东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某血液检材中酒精含量为8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证人梁某琦的证言,酒精检验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车辆违法信息查询、北京祥龙公交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代理检查员:

2012年月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的讯问笔录

2.证人梁某琦的讯问笔录

3.被告人任某酒精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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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南县检刑诉(2009)第x号

被告人张文龙,男,52岁,群众,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县人,生于1957年2月7日,住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2组108号,因犯贪污罪,现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仁友,男,38岁,党员,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县人,生于1971年7月17日,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村支书,住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2组113号,因犯贪污罪,现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潼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4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张文龙,在得知国家粮食补贴的事情后,主动联系农业局局长黄天银,要求其帮助虚报种粮大户的情况,意图骗取国家粮食补贴,于是鼓动村支书张仁友一起策划骗取粮食补贴,在山边村村支书付建权,山边村6社社长付世前,8社社长郑德吉的帮助下,非法取得承包土地意向协议,虚假获得土地260亩的土地面积,并在梅家村虚假申报粮食面积45亩,共非法获得粮食补贴45140元。 2 ,2007年初到2008年9月,被告人张仁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梅家村村支书职务,伙同张文龙,在山边村村支书付建权和农业局局长黄天银的帮助下,虚报种地面积274亩,并帮助陶醉虚假申报143亩种粮面积,非法获得国家粮食补贴40552元,陶醉非法获得粮食补贴2万多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国家公共财物的,二者构成贪污罪共犯。本案中,被告人张仁友利用其村支书的职位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文龙,采用虚假手段,虚报粮食种植面积,非法获取国家粮食补贴的行为,根据被告人张仁友,张文龙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检查员XX

2009年X月X日

附:1,被告人张文龙,被告人张仁友,先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2,《潼南县2007年度种粮大户直补资金申请书》2份。

3,《承包土地的意见性协议》。

4,信用社出具的张文龙和张仁友的储蓄对账单。

推荐第9篇:起诉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海刑不诉【2007】103号

被不起诉人黄静,女,生于1984年5月3号,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学本科在读,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区,2006年3月7日,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海淀区检察院批捕,现羁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静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于2007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海淀区公安分局经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黄静向华硕公司索赔500万美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淀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诉(2003)219号

被告人姜俊武,男,25岁,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0302197801221577,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区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国税局宿舍新楼四栋一单元二楼,因涉嫌强奸(未遂)于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本案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姜俊武涉嫌强奸(中止)罪于2003年8月1日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年8月4日告之被告人姜俊武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之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代理人,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19日至9月8日及9月30日至10月17日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于同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但是姜俊武还是强行与黄静发生关系。当日早晨,黄静被发现已死亡,尸体上有多处淤痕。

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俊武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结论;

5、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黄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姜俊武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俊武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之规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姜俊武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附后;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检 察 员:xxx代理检察员:xxx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10篇:起诉书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诉(2003)219号

被告人姜俊武,男,25岁,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0302197801221577,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区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国税局宿舍新楼四栋一单元二楼,因涉嫌强奸(未遂)于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姜俊武涉嫌强奸(中止)罪于2003年8月1日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年8月4日告之被告人姜俊武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之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代理人,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19日至9月8日及9月30日至10月17日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于同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

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俊武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结论;

5、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黄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姜俊武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俊武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之规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春岳

代理检察员:邹利民 2003年12月22日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章) 附:

1、被告人姜俊武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附后;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第11篇:起诉书

起诉书

一、介绍

原告

姓名:张波性别:男年龄:12出生年月:1999年9月2号民族:汉职业:学生家庭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新城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02

法定代理人

姓名:乔永兰性别:女年龄:67出生年月:1954年3月15号民

族:汉职业:无家庭住址:太原市尖坪区迎新街迎新苑三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

姓名:刘猛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代理人一职,代理

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

姓名:刘家华性别:男 年龄:40出生年月:1971年11月20日 民族:汉 职业:太原钢铁集团职工家庭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新城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02

二、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刘家华返还房屋

2、请求被告补偿原告交通费150元、误工费45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等共计958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00年4月14日,原告代理人之子张三病故,原告代理人与儿媳史玉芬共同协商决定,将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北二巷8号的三间瓦房由张三之子张波继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史玉芬改嫁刘家华,张波与其一起生活。史玉芬于2004年病逝,刘家华自作主张将三间瓦房转卖他人,原告认为三间瓦房属张波所有,故请求被告刘家华返还三间房屋,并补偿原告在诉讼期间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开支共计958元。望法院依法据实,判如原告所请。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

1、户主为张三的户籍证明,由尖草坪区南寨派出所出具

2、房屋继承协议书一份,由乔永兰和史玉芬签订

此致

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乔永兰

2011年11月23号

第12篇:起诉书

起诉书

原告:姓名:潘宏奇、民族、性别、出生日期、省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详细住址(无工作者写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省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详细住址(无工作者写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起诉请求:请求通过法律途径,

1、要求被告人XXX归还向原告XXX三次所借的人民币玖拾贰万元整(920000.00元)。

2、要求被告人XXX支付原告XXX约定的借款利息。

3、要求被告人XXX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扼要写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案情经过、结果、主张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如:

被告人xxx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付购房款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xxx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配货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xxx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付会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因被告人xxx的丈夫xxx与原告xxx既是老亲、又是多年的朋友,所以原告xxx对于被告人xxx的借款行为和信誉深信不疑。三次累计借款给被告人xxx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原告xxx与被告人xxx在借款时口头约定,当原告xxx急需要钱的时候,提前十五天告知被告人xxx,被告人xxx将按时归还所借的钱款。

原告xxx因经营资金紧张及归还他人借款的需要,于20xx年xx月xx日向被告人xxx提出归还所借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xxx与被告人xxx双方约定20xx年xx月xx日归还。

到期后,原告xxx多次要求被告人xxx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人xxx均以过几天就还甚至说没钱为由,不予归还。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

原告xxx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为盼!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人xxx亲笔所写的借条三张。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份;

2.被告人xxx亲笔所写的借条八张;3.还款告知书三份;

4.证人: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省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详细住址(无工作者写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起诉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如果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对方没有还款的,可以起诉;如果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尚不能起诉。

2、如果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自债权人催要、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偿还后,超过确定的偿还期后可以起诉,诉讼时效是2年。

3、起诉时,可以写好起诉状、带上身份证上、相关证据,到被告户口所在地(常住超过一年的常住地)基层法院的立案庭请求立案。一般来说,金钱之债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从还款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了,但如果债务人出庭应诉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此时不受2年时效的限制。

4,.至于起诉,一般是在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你所说的被告户籍不在本市,而非本市居住、生活,如过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就可以在本市起诉了.

5,.需提交两份诉状,填写案件当事人通讯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借条复印件,不要提交原件留着有用;有的法院还需原告提交被告的户籍证明。其次材料全部A4纸.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78年04月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镇XX路XX号XX栋2单元3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5年09月7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询及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39500XXXXXXXXXX,存款500000.00 (五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2009.6.3存入;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xx分行开户,存款不详, 卡号6227XXXXXXXXXX,账号39500XXXXXXX;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请人的上述两个账户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贵院申请保全。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家庭共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大理市XX路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XXXXX,建筑面积105.32平方米,市场价值在60万左右。 特此申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0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第13篇: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

一、单项选择题 (共5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C

2、B

3、B

4、C

5、D

二、多项选择题 (共5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AD

2、ACD

3、ABC

4、AC

5、AD

三、名词解释题 (共4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民事答辩状 答案要点参见P202

2、刑事答辩状 答案要点参见P201

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答案要点参见P103

4、仲裁决定书 答案要点参见P180

四、简述题(共2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起诉意见书的特点和作用。答案要点参见P29-30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案要点参见P72

五、文书写作题(共1题,共30分)

依据以下材料制作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要求:

1、格式规范,项目齐全。

2、正确认定事实,准确运用法律。

3、语言通顺,简洁。

4、忠于原材料的基本事实,不可添加情节。

被告人郑×龙,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省××县人,是××县××乡××村运输专业户。2000年10月13日晚7时,郑×龙驾驶×牌汽车由本县到×县拉沙子。晚上11时40分,当郑×龙驾车行驶至××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龙看不清路面,而郑×龙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娟撞倒在地,立即昏迷。陈×娟,女,31岁,××市××厂工人,已婚,有一个3岁男孩。陈×娟在厂里是技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郑×龙撞倒陈×娟后,停车走到陈的眼前,听到陈×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郑×龙产生了杀人的邪念,将陈×娟拖到离现场约100米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其死亡。事后,郑×龙逃离现场。2000年×月×日,××市公安局对郑×龙予以刑事拘留;2000年×月×日郑×龙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郑×龙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和右手拇指的指纹,××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为证。郑×龙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

××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对郑×龙提起公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写作要点参见P53-56

第14篇:法律文书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案情材料如下:

犯罪嫌疑人陈××,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陈××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7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8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9年2月,公司发2008年度奖金,陈××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9年5月10日早上,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陈××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下午1时许,许××经理走进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陈××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陈××灵机一动,轻轻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陈××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戳刺十余下,致使许××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陈××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汽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审查,并执行刑事拘留,5月13日被批准逮捕。

××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将本案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请求依法起诉。

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为证,犯罪嫌疑人陈××亦供认不讳。

陈××,男,19××年×月×日生。××省××县人。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200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3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附项:本案卷宗×卷×页,凶器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

(一)首部(10分) 1.标题(1分); 2.编号(2分);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分)、违法犯罪经历(2分)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分)。

(二)正文(35分) 1.办案简况(5分) (1)案件来源(3分);

(2)一段文字:\"\"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2分)。 2.案件事实(15分)

(1)以“经依法侦查查明:”为开头语,引出事实叙述(2分); (2)写明事实要素(13分)。 3.证据(5分)

4.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3分)

5.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7分) (1)援引刑法条款,认定涉嫌的罪名(5分);

(2)援引刑诉法条款作为移送审查的法律依据(2分)。

(三)尾部(5分)

1.文书致送用语和送达机关名称(1分);2.加盖局长印、公章和日期(2分); 3.附项(2分)。

【说明:不符合教材所述写作要求的,酌情扣分。】

范文

××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刑诉字(1998)×号

犯罪嫌疑人陈××,男,19××年×月×日生,汉族,××省××县人,××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

违法犯罪经历:1996年因打架受行政警告处分;1997年因偷窃受记过处分。

1998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5月13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有下列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陈××在任勤杂工期间,由于工作不负责,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领导许××经理的批评教育;因打骂他人和偷拿公司职工财物,先后受到公司行政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加之, 1997年度奖金没有拿到,因而对许经理等公司领导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以泄私愤。

1998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后窜到公司木工房向木工小朱骗取了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 许,陈××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陈××窜到333室房,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经理秘书侯××在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陈××谎称有要事向许经理报告,将侯××骗走。陈××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经理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重伤,当即死亡。

犯罪嫌疑人杀人后逃离现场,企图逃往外地未逞,当晚八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陈××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附:

1、犯罪嫌疑人陈××现押于××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卷×页。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2007年5月20日19时许,被害人蔡×江应约到被告人李×秋家中。李倒了一杯温水,在厨房将事先压碎的20片安眠药片放入杯中,并加了两汤匙白砂糖,搅拌后,递给蔡喝了。蔡喝水后不久,便熟睡不醒。此时,李×秋将藏在屋后的帮手史×山叫出来。李将事先从××镇百货店购买的尼龙绳取出,挽成一个套子,套在蔡的颈部,与史各拉绳子的一头,二人用力猛拉,直到蔡机械性窒息死亡。接着将蔡穿的×牌西服上衣和裤子剥下,取出上衣口袋中的500元钱,李自己留下300元,将余下的200元钱和蔡的衣裤给了史。李与史合计了一番,就用李家的塑料床单将蔡的尸体包起来,并用尼龙绳扎紧。等到夜深人静约23时许,李、史二人将蔡的尸体放在一辆手推车上,李在前面领路,史推车随后,一直推到×镇×村×水库边,二人共同用力将蔡的尸体沉入水中,企图毁尸灭迹。 被害人蔡×江,男,42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一年,后到镇办鞋厂当工人,因工作积极,2004年被提升为副厂长,经济较富裕,与被告人李×秋同村居住,与被告人李×秋的丈夫赵×贤同在鞋厂当工人,经常到赵家串门聊天,被告人李×秋与蔡×江有机会接触,并于2004年秋天二人便勾搭成奸。被害人为了有更多的机会与被告人李×秋一起寻欢作乐,当了副厂长以后,便利用职权“提升”赵×贤当推销员,经常让赵到外地去推销产品,以方便他与李通奸。蔡、李的来往引起了赵×贤的怀疑,最近赵对李几次提出警告,要求李与蔡断绝来往。李怕与蔡私通一旦被丈夫抓住,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提出与蔡断绝来往,蔡不同意,经常来纠缠李,甚至以暴力强迫李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李对蔡怀恨在心,决定除掉这一“祸害”。李事先购买了安眠药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趁丈夫出差之机邀约了邻居史×山当帮手,并给了史×山3000元钱作报酬。 5月25日,村民胡×民在水库打鱼时将“塑料包”捞上岸,打开一看发现是一具男尸(已经腐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侦查破案,××市公安局于6月20日依法逮捕了李×秋和史×山(另案处理),二人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市公安局于6月30日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李×秋,女,1967年7月出生,住××市××镇××村,农民,初中文化,汉族。同案犯史×山,男,32岁,小学文化,住××市××镇××村,农民,汉族。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秋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因此于2007年7月26日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秋的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作案工具尼龙绳和塑料床单等物证以及同案犯史×山的口供为证,被告人李×秋亦供认不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评分要求:

(一)首部(5分)

1.标题(1分)。

2.编号(1分)。

3.被告人基本情况(2分)。

4.案由和案件来源(1分)。

(二)正文(40分)

1.犯罪事实和证据(26分)。 (1)犯罪事实(20分)。要求先写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后写犯罪的预备(购买作案工具和收买帮凶),最后写实施犯罪和毁尸灭迹的情况。行文要简明扼要,写了无用的材料要酌情扣分。

(2)证据(6分)。要求单列一段写明有关的证据。

2.起诉的理由和依据(14分)。

(1)援引《刑法》条款,确定涉嫌罪名,并对事实情节加以评论,阐明量刑意见(10分)。 (2)援引《刑事诉讼法》条款作为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并写明起诉决定和请求事项(4分)。

3.尾部(5分) (1)致送用语(1分)。

(2)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姓名、起诉日期和公章(3分)。

(3)附项(1分)。

第15篇: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范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提请立案报告

潭岳检反贪请立字[2004]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写清其身份),单位,职务(职级),现住址。(有)无前科。 线索来源(略)。 月日,经检察长批准,我局派员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线索依法进行了初查,现初步查明:

初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略)。

初查获取的证据(略)。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数额较(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特提请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请批示。

承办人:

2004年 月日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潭岳检反贪逮字[2004]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写清其身份、简历),单位,职务(职级),现住址(若已拘留,写明拘留时间和关押处所)。(有)无前科。

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经立案侦查,有证据证明有以下犯罪事实: 简要案情(略)。

证据(略)。

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罪,有逮捕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请决定逮捕。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页。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侦查终结报告

潭岳检反贪侦终字[2000]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曾否受过刑事处罚。

(如有同案犯,每个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各写一段)。

案件来源(略)。立案时间,罪名。采取强制措施时间,种类。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犯罪嫌疑人现羁押场所。立案侦查的简要过程(略)。此案已侦查终结,查明的事实如下:

犯罪事实(略)。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略)。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在担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数额较(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审查起诉。

需要说明的问题:

(1) 主要说明举报内容中予以否认和难以查清的情况及理由。

(2) 写明对扣押物品的处理意见。

(3) 对于经侦查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同案人,可以写明

建议主管部门作党纪、政纪处理的意见。

(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当否,请批示。

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年月日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

潭岳检反贪移诉[2004]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写明),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有(无)前科。

案件来源(略)。立案时间,罪名。采取强制措施时间,种类。该案现已侦

查终结,查明犯罪嫌疑人涉嫌下列犯罪:

犯罪事实(略)。

上述犯罪事实,有、、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亦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数额较(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特移送审查提起公诉。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年月日

附:

1、侦查案卷本;

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

潭岳检反贪移不诉字[2004]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写清其身份),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前科情况。

案件来源(略)。

经我局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确有(贪污、受贿或挪用等)的犯罪事实存在,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检察长批准,于年月日涉嫌对其立案侦查,年月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此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侦查查明:

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略)。

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项(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将一案移送审查不起诉。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年月日

附:

1、随案移送案卷册;

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第16篇:法律文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检刑诉[2010]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XX省XX县人,暂住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XX因工作原因,对被害人许XX(XX岁,XX公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许XX持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锤、木工凿,进入公司三层经理办公室,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用羊角锤朝被害人许XX的头部猛击

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被害人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受伤,当场死亡。被告人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羊角锤、木工凿;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法医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刘XX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二OO五年六月XX日

附:1.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x检x刑不诉【2008】x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x年x月x日被xx市x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x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xx市x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x年x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因事实不清于xxxx年xx月x日、xxxx年xx月x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xxxx年xx月x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完毕。

xx市xx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6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肖某、王某、郑某(在逃)与被害人单某在王某家喝酒时,单某先后同王某、肖某发生口角,后肖某找来郑某帮助其打单某。郑某在王某家将单某叫出门外,在与单某争吵过程中,王某突然抱住单某,致使郑某用肖某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将单某头部打伤,经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单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xx市xx区公安分局认定王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x×区人民检察院

xxxxx年x月x日

(院印)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长民初字第048号

原告:张丰,男,38岁,汉族,无业,住山西省长子县凤凰村。

被告:崔南,男,36岁,汉族,长子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山西省长子县城关镇南环路1号。

原告张奉诉被告崔南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丰、被告崔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丰诉称,2005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该车产权,却以产权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该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崔南辩称,当时觉得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被告有权将该车卖给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还购车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兹有被告拥有产权的杨子中巴长途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晋B-95950),欲转让给原告”。协议规定车价为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整,被告保证该车产权过户前所有手续、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过户费用三千元由原告负担,为保证该车的顺利过户,被告同意原告预留过户抵押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要求,过户之后退还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给被告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给原告写了车款收条,并且将有关机动车行车证等证件交给了原告。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2)××部门出具的晋B-95950汽车产权证明一份。

(3)被告写给原告的人民币十一万元购车款收条一张。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车辆买卖合同中所指晋B-95950面包车车主为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并不享有该车产权,不具备该车的处分权利;被告在合同中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原告与被告所签《购车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十一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05年4月1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目的利息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若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X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男,31岁,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人,身份证号码XX。2006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孙XX,男,宜阳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0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孙XX,证人XXX、鉴定人法医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X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开了一个体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06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到郭XX处就诊,郭XX给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临床医学表明,川乌、草乌是医学上的慎用药物,应适量使用,9克已超量),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不幸中毒,经被告人郭XX抢救无效,于2006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经鉴定,刘女死于川乌、草乌所含剧毒“乌头碱”。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证人村民XXX的证言,被告人郭XX开具的药方,鉴定人XXX的鉴定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X无视法纪,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中毒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XX辩称其给刘女配制的中草药符合药理,刘女的死亡在于其不遵守医嘱。辩护人孙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女之死与郭XX的行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郭XX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X于2000年在宜阳县中医学院学习过中医,证人村民XXX的证言证实,2006年以来,郭XX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开了一家个体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06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到郭XX处就诊,郭XX给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不幸中毒,经被告人郭XX抢救无效,于2006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法医XXX的鉴定表明,刘女死于川乌、草乌所含剧毒“乌头碱”。

关于被告人郭XX辩称其给刘女配制的中草药符合药理,刘女的死亡在于其不遵守医嘱以及辩护人孙XX提出的刘女之死与郭XX的行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郭XX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的辩解、辩护意见的问题,经查,川乌、草乌在医学上是慎用药物,应当适量使用,9克已属超量,其中所含的剧毒“乌头碱”是使刘女致死的直接原因。被告人郭XX的辩解理由以及辩护人孙XX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郭XX目无法纪,明知其没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仍然在本村私开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在行医过程中,给患者开具过量的慎用药物,致使就诊病人中毒死亡,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X日起至2018年12月X日止)。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00七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 XXX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求法庭在审判时予以考虑:

一、刑事部分

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证据表明,2010年1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XXX用匕首将被害者XXX左腹部捅伤,经XX县公安局法医鉴定,XXX伤情为重伤乙级,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事部分

被告人XXX用匕首致被害人方绍镜重伤,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和公安机关的笔录,表明被害人的伤由系被告人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告人应当给予被害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92411.25元,具体数额如下:

1、医疗费:17926.98元。

2、误工费:80.81元/天×(住院17天+休养90天)=8646.67元。

3、护理费:17天×64元/天=1088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10元/天=170元。

5、营养费:(住院17天+休养90天)×10元/天=1070元

6、交通费:251.60元。

7、残疾赔偿金:5789元/年×6年=34734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父):20年×3912元/年×30%÷3人=7824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10、鉴定费:700元。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及公诉机关提交的有关证据,被告人XXX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对原告的经济赔偿责任。唯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才能得到惩罚,被害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公平正义才能得以伸张。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和采纳。

代理人:XXX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徐叔明的委托并经华镇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徐书明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在开庭前我查了阅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调查访问了相关人员,今天又参加了贵庭的法庭调查,在充分全面的了解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徐兆秋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名不成立,现陈述辩护意见如下:

根据刑法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罪名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主观动机必须是由于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客观上具有毁坏机器设备等行为 3生产经营必须是合法的

就本案而言,徐兆秋与青溪公司及其员工并无过节,而且徐兆秋是受老年协会的指派,为的是村民的利益和堤坝的安全,因此主观方面的要价不成立。

在客观方面,只能证明徐兆秋打破了一个按钮,尚达不到毁坏机器设备的犯罪标准,公诉人提供的价格鉴定书和现场勘验笔录因为存在明显的纰漏和错误不能证明徐兆秋有毁坏机器设备的行为,同时青溪公司1号船的生产也未受到多大的影响,因此毁坏机器设备这一条件同样不能成立。 青溪公司名义上是疏浚河道,实际上却是在采砂淘金,尽管起诉书没有查明这个问题,但各方面的材料都证实了这一事实,我注意到青溪公司营业执照没有采砂淘金的项目,应不大可能取得采砂淘金的批准手续,因此其采砂淘金行为应属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那么徐兆秋上船制止1号船采砂淘金应属制止不法经营行为的正义之举,是应该受到褒奖,而不是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的审判。

公诉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都存在严重的错误和纰漏,现列举如下:

1勘验书和现场方位示意图:公诉人提供的勘验书日期为3月16日,而案发时间为2月27日,也就是说勘验书勘验的现场不是案发时的现场,勘验书并不能证明案发时的情形,因此勘验书不具有证据客观性。

2鉴定书:该鉴定书是在2月28日到3月6日制作的,而现场勘验书却是在3月16日制作的,也就是说先进行的1号船相关损毁物品的价格鉴定后进行的现场勘验,鉴定的物品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损毁的物品,因此鉴定书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

3证明书:由乐平市采砂管理工作小组出具的证明书日期为3月16日,是在案发15日后开具的,证明书不能证明案发时的情形。 4被告的讯问笔录:该讯问笔录是不完整的,只记载了有利于原告的陈述对于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记录其中。

5现场照片:从中不能看出被告人与1号船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更没有显示被告人砸坏了相关物品,也就是说该照片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关联性。

6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河道疏浚开发,码头建设开发,房地产开发,仓储物流服务经营,采砂淘金并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不仅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无一符合而且在证据方面也存在诸多严重的错误和纰漏,因此被告徐兆秋是无辜的,他是出于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和堤坝的安全同青溪公司挖沙淘金的违法行为做斗争,虽然斗争的手段存在瑕疵,损坏了一些物品,但是同青溪公司淘金挖沙带来的危害相比较,几乎是微不足道的,如果任由该公司挖沙淘金而不制止致使堤坝倒堤,那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魁堡村几百户村民都将会陷入灭顶之灾,难道一定要出现了这等人间惨剧才来追究青溪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吗?如果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要获罪的话,那法庭之内还有正义可言吗?因此我恳求法庭依法宣告徐兆秋无罪,同时我呼吁有关部门行动起来查明青溪公司违法挖沙淘金的事实真相,严厉制裁该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地方的和谐稳定!

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 律师:欧阳颖华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17篇:法律文书

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姜××,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满释放。19××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姜××、王××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6月份,姜××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枪,于10月底找到王××,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王××当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姜、王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枪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时许,两人在××区××街搭乘段×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姜××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王××拿出小口径手枪逼住司机段×。姜××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段见状弃车而逃。姜××开车行至××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枪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19××年×月×日

注:1.犯罪嫌疑人姜××、王××现押于××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封检刑诉(2004)59号

被告人马天有,男,1954年5月18日生,回族,身份证号码:410727540518181,小学毕业,农民。封丘县回族乡前荆乡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03年9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我院批准2004年1月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天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4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4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6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马天有与被害人李明堂因地边发生纠纷引起殴斗,殴斗中马天有用拳头将李明堂打倒在地,李明堂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明堂系生前患有高血压病, 因头部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天有供述用拳头打李明堂头部致使倒地的经过:

2.证人李振峰证明马天有拳打李明堂的经过:

3.证人吕玉荣证明马天有拳打李明堂的经过:

4.证人彭思祥证明马天有拳打李明堂的经过:

5.证人李明旺证明马天有拳打李明堂的经过:

6.证人陈修军证明马天有拳打李明堂的经过。

7.法医鉴定结论:死者李明堂系生前患有高血压病,因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天有过失致使李明堂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祯

二00四年六月八月

附:

1.被告人马天有羁押在封丘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 页。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第×号

犯罪嫌疑人王××,男,25岁,汉族,湖南省株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流氓罪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现经我院查明:

19××年×月×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随同李×(已起诉)、朱××(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2?3斤,应付人民币7?9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又随同李×、朱××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在李×等流氓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上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长:×××

19××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 刑 事 抗 诉 书

××检××刑抗[ ]号?

原审被告人……(依此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由重至轻或者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附:

1.被告人×××现服刑于×××(或者现住×××)。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宝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仙金,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魏家村。因本案于1998年10月21日被留置, 同年10月24日被拘留,1999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99)沪宝检刑起字第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仙金犯合同诈骗罪,于199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仙金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经合议庭审理并且评议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仙金于1998年2月12日至3月底,在无资金的情况下,以上海越阳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益昌薄板有限公司订立冷轧板购买合同,采取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进行贸易。同年4月12日和4月27日,被告人王仙金在明知经营亏损且部分货款被其挪作他用,已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被害单位订立合同,获得SPCC0.5× 1000C冷卷板99.006吨、SPCC0.4×1000C冷卷板9.186吨(价值人民币44.517190万元),销售给嘉兴链罩厂。1998年4月29日,被告王仙金从嘉兴链罩厂取得10万元的汇票,打入台州市黄岩余一工贸有限公司,如数提现后潜逃离沪。当被害单位将被王仙金抵押在该单位的支票填上金额44.17190万元委托银行收款时,因无款而遭遇退票。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嘉兴链罩厂吊取了尚余货款99018.90元。为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许爱福、陈万君、应家琪、陈玮、沈文龙、朱冬香、张国民、张舜华、余鸿康、陈林荣等知情人员的证言、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支票、汇票、银行退票通知书、对账单、合同书等书证为指控证据,指控被告人王仙金的上述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仙金辩称:1.本人不是越阳物资有限公司的承包人。2.在与益昌薄板公司的业务交往中,虽是先提货后付款,但在2至3月间的交易中能够按约定的在15日内结清前笔交易的货款。3.由于益昌公司方面曾多次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将支票解入银行导致本人被处罚款,故产生待解决此问题后再了清拖欠款项的想法。4.本人拖欠益昌公司的钱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刘曲言提走6万余元、陈远炳向本人借款20余万元均未归还所致。5.本人在4月份与益昌公司的44万余元的交易中,有21万余元贷款由银行划给了益昌公司,另9万余元在嘉兴链罩厂,并未提取。本人虽提走了10万元,但并未逃匿,而是准备筹款还债。总之,本人拖欠益昌公司货款是错误的,但此行为属民事债务。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王仙金在无经营资金的情况下,以上海越阳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益昌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害单位)订立冷卷板购买合同,按双方约定的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12次从被害单位购入冷卷板销售给嘉兴市城区工贸物资供应站、嘉兴链罩厂。被告人王仙金在明知前期经营亏损、部分货款由本人挪作他用,已拖欠被害单位货款20余万元的情况下,继续与被害单位订立购货合同,分别于1998年4月12日、4月27日从被害单位提取SPCC 0.5×1000C冷卷板99.006吨、SPCC 0.4×1000C冷卷板9.186吨(合计价款44.517190万元),销售给嘉兴链罩厂,按约定可得本利人民币44.901890万元。同年4月15日,被告人王仙金将嘉兴链罩厂支付的25万元解入其所在的越阳公司的账户,其中银行以收款方支票托收的方式划给了被害单位21.770789万元,以支付先前的欠款;银行抵扣罚款12320.09元,余款19972元由被告人王仙金提取现金和支票转出。5月4日,被告人王仙金将嘉兴链罩厂支付的10万元解入黄岩余一工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中,随即从该公司提取了同等数额的现金,此后被告人王仙金便潜逃至兰州从事服装生意。因被害单位催款和寻找被告人无着落,便向侦查机关报案。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嘉兴链罩厂追吊了被告人王仙金尚未提取的剩余货款99018.90元(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王仙金的亲属将现金人民币15000元交由侦查机关,该二笔款项均发还给了被害单位。

合议庭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一)1998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王仙金以上海越阳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历次与被害单位签订的购买冷轧卷板合同书、直供厂供货协议书、被害单位相应开据的增值税发票和财务明细分类账、银行退票通知书;被害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家琪、陈玮、陈万君、张小明等人就1998年2月至3月间,与被告人王仙金进行钢材交易的具体情况所作的证言笔录;嘉兴市城区工贸物资供应站于1998年2月13日,从被告人王仙金处购进钢材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该单位人员沈文龙就与被告人王仙金进行交易和付款等具体情况所作的证言笔录;嘉兴链罩厂于1998年2月至3月底,从被告人王仙金处购进钢材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该单位人员许爱福就与被告人王仙金交易和付款等具体情况所作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王仙金就从被害人处购进钢材销售给上述二单位的具体情况所作的供述。该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仙金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采取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从被害单位取得钢材,销售给二单位的事实。还从相关发票和付款凭证中得出被告人王仙金有低于进价销售的事实。

(二)被告人王仙金在本案侦查阶段对交易所得款项的用途的供述、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虹口支行中山北一路营业所提供的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存款和资金流向情况的证明文件、侦查机关查询被告人王仙金所用账户的通知回执,并结合第

(一)项证据,可以证明时至1998年3月底,被告人王仙金拖欠被害单位21万余元货款及其原因,继而证明其前期经营严重亏损的事实。

(三)1998年4月13日、4月27日,被告人王仙金继续与被害单位签订的购买冷卷板合同书、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害单位经办人陈玮、张小明就被告人王仙金与其单位签订合同,取得总价额为44.517190万元的冷卷板所作的证言笔录;嘉兴链罩厂经办人许爱福就本单位从被告人王仙金手中购得价额为44.901890万元的冷卷板所作的证言笔录、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已支付被告人王仙金35万元货款的付款凭证、说明尚欠被告人王仙金99018.9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人王仙金与嘉兴链罩厂补签的协议书;侦查机关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记载,1998年4月15日被告人王仙金将25万元解入其使用的账户,其中21.770789万元划入被害单位账户,12312.09元抵扣了银行罚款,余款由被告人王仙金提现和支票转出的书证;被害单位的明细分类账作相应记载的书证;台州市黄岩余一工贸有限公司张国民就被告人王仙金于5月4日借用该公司账户解入10万元随即提走现金所作的证言笔录、反映被告人王仙金提取该笔现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由被告人王仙金签名的支票存根;被告人王仙金就继续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提取钢材转手卖与他人获得钱款等具体情况所作的供述。上述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仙金于1998年4月间,在前期经营严重亏损的情况下,继续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并延用原交易方式取得钢材,卖给嘉兴链罩厂获得货款,以及货款的去向的事实。

(四)被害单位于1998年5月21日向侦查机关报案的书面材料;张舜华反映被告人王仙金在5月份潜逃前后情况的证言笔录、侦查机关向多人了解被告人王仙金去向的笔录记载、陈林荣就被告林仙金在兰州与其开店合做服装生意的具体情况所作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王仙金在本案侦查阶段对去兰州的原因作的“本人已经失去信用”的供述、对欠款所持态度作的“本人至今没有还款行动”的供述,并结合第

(三)项证据综合认证,证明了其携款潜逃的事实。

同时,被害单位陈万君的证言笔录、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虹口支行中山北一路营业所唐玫秋的证言笔录、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仙金对因被害单位提前将支票解入银行导致其被罚款的辩解属实。侦查机关的扣押清单、发还凭证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仙金的亲属替其退赃1.5万元的事实。

以上证明本案事实的全部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仙金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王仙金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法定的相应行为,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基本界限。综观本案,被告人王仙金于1998年2月至3月间,在并未隐瞒其无资金的情况下与被害单位进行交易,有民事行为具体的形式和内容,并基本履行了与被害单位约定的行为,虽拖欠了被害单位20余万元的货款,且其形成原因也是相当明确的,但其在该阶段的交易中尚未违背约定,其在该阶段的拖欠行为与当前在经济流通领域中存在的现象相像,不能断定被告人王仙金进行上述活动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该活动属诈骗行为,所欠被害单位的货款性质尚属经济交往中的拖欠。1998年4月间,被告人王仙金分二次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按先前约定的方式从被害单位提取钢材销售给他人,在占有部分货款后潜至兰州,并有证明其无偿还意愿和长期不归的证据。可以认定后期被告人王仙金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携款潜逃,其行为发生了质的变化,行为特征中反映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据此,本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仙金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仙金合同诈骗数额为445171.90元,按照有关的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此本院在对本案的性质已经作出分析判断,阐明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的基础上,分析被告人王仙金于1998年4月间,按与交易下家(指购买方——评析专注)的约定,取得44.901890万元的货款,其中21.770789万元被银行划账充抵了前期的拖欠款,12320.09元被银行扣划充抵罚款。由于在此款交割前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仙金犯罪目的和法定诈骗行为的前提下,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的数额并相应视为民事债务。对被告人王仙金合同诈骗的数额应是其非法占有的数额,包括其解入台州市黄岩余一工贸有限公司账户并提取的10万元现金、解入本公司账户并提取的25万元中的余额19972.00元、暂存于嘉兴链罩厂账上的99018.90元,合计21.899009万元,从中扣除其在此交易中获利部分计3847.00元,被告人王仙金合同诈骗数额21.51439万元,仍属数额特别巨大。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由于被告人王仙金系本合同诈骗案件的行为人,本案又系自然人犯罪,其所作的本人非上海越阳物资有限公司承包人的辩解在本案中无实际意义。被告人王仙金虽未从嘉兴链罩厂提取剩余的9万余元贷款,但被害单位已失去了对该款的控制,而相对是在其控制和处分之下,故其对该节的辩解不予采纳。从现有证据已证明了被告人王仙金携款逃匿的事实,其对被害单位有关人员曾与其有联系的辩解理由,被所有的指控证据排斥,因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仙金的其他辩解中的合理因素,本院在对本案的性质和事实的论述中已作了充分的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仙金在履行与被害单位签订的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应支付给被害单位的货款逃匿,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仙金合同诈骗犯罪的罪名成立,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实。鉴于被告人王仙金在到案后能协助侦查机关追回部分损失,以及亲属为其退款的实际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仙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8年10月21日起至2008年10月20日止),罚金2万元。

二、被告人王仙金非法所得10.4972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上海益昌薄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长 王北翼

审判员 徐敏芳

审判员 葛宝琴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皓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民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199×]×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含特产税、粮油差价款)2276?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01元。

李××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2亩、果园11亩(果树38棵)。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74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26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22元,共欠541?78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44元,已交43?47元,共欠671?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2279?01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年×月×日

书记员:××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监字第×号

申诉人(原上诉人):苏××,男,39岁,汉族,××省××县人,××光电技术研究所干部,住本市××区××路24号。

被申诉人(原上诉人):肖××,女,40岁,汉族,××省××市人,××××院设计所工人,住本市××区××胡同三号。

委托代理人:杨××(肖××之夫),40岁,汉族,××市人,××市政法干校司机,住址同上。

申诉人苏××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中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再审查明:

19××年1月,苏××经汪××介绍与马××相识。19××年1月20日马××以借贷方式向苏××诈骗人民币5000元,苏××发现受骗后,于当天找马××追回2500元,所余2500元在苏××紧追的情况下,由马××找肖××出面作保,并写了借条:“马××借到苏××现金2500元整(由借方提出利息为百分之三十),本利全部于19××年1月31日以前归还。如借款人马××逾期不能归还时,则由中保人肖××偿还2500元整。”马××于19××年2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年2月,苏××诉至原审人民法院以马××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还为由,要求肖××偿还,肖××提出自己也是受骗作保,不同意偿还借款2500元。原审法院判决,肖××偿还苏××借款2500元整,自19××年12月起,每月给苏××人民币500元整。判决后,苏××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币500元偿还方式为由;肖××以自己是受骗作保,不应负偿还债务的责任为由,均上诉至本院。二审认为,苏××以高利贷款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于19××年9月30日以(19××)中民字第6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西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之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后,苏××以二审判决认定自己以高利贷款不符合事实,肖××仍应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再审认为:马××以借贷方式进行诈骗犯罪,已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苏××与马××、中保人肖××之间不是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原判认定苏××以高利贷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苏××受骗借款,肖××受骗作保都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苏××要求肖××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承苏××与马××的借款关系,让肖××负连带偿还责任,二审判决认定苏××高利贷款均属不当,应予撤销。据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代理审判员:郝××

××××年×月×日

书记员:董××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港经初字第××号

原告:梁跃芳,女,52岁,汉族,原×××市新雅楼酒家承包人(总经理),住×××市建筑设计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鸿,×××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其付,×××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新雅楼酒家董事会,地址在本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棠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罗祖耀,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跃芳与被告×××市新雅楼酒家董事会承包合同纠纷,愿意通过内部协调解决,要求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和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及其他诉讼费2200元,共计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2000年×月××日

书记员:××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平

审判员:李峰亚

审判员:陈 通

一九九×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 峰

××省××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法行初字第×号

原告:吕××,男,73岁,汉族,住××市××镇××村××组。

被告:××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男,47岁,××市××镇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员。

原告吕××诉被告××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胡××为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多次要求被告作出明确处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执行1994年8月31日调解协议和1995年4月30日界限划分的规定。

被告辩称:原告吕××与相邻胡××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属集体所有,并未明确划分给个人使用,原告无权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住××村××组)与胡××(住××村××组)为左右邻居,两户住房之间留有一块243.84平方米的空地,双方曾为该地的使用权多次发生纠纷。1994年8月31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原告与胡××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规定:“双方相邻地基,以××组与××组沟心为界,南北一条线,线东归甲方(原告)使用,线西归乙方(胡××)使用;界东乙方临时利用的猪舍,乙方在春节前拆除,其地基转让给甲方,其中草堆地在10月底让给甲方。”后原告又要求以路心为界重新作出界限划分。1995年4月30日,××村村民委员会又召集该村××组和××组共同磋商,作出了《关于××组与××组庄台之间界限划分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两组之间的界限以沟心为界,两侧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不得划为个人承包面积和旱地,已划入的由各组划出核减;界限中心两侧各留30cm不准搞建筑物(除胡××原有的猪舍,草堆能让出外,厕所限在冬至拆除)”后××镇××村村民委员会出面拆除了胡××的猪舍,但是厕所未拆除,草堆未搬出。原告吕××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系集体所有,未明确划分给个人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相邻之间土地使用权界限划分规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且原告所诉要求执行《调解协议》和《界限划分规定》又不属被告职责范围,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要求被告××镇人民政府执行1994年8月31日调解协议和1995年4月30日关于界限划分规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法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黄××,男,63岁,汉族,××县人,个体户,住××县××乡××村。

委托代理人:陈××,××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县××乡司法员,住××乡政府宿舍。

被上诉人:××市卫生局,地址:××市××湾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市卫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龙××,××市卫生局副局长,住××市××西路××号。

上诉人黄××对送检牛黄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以认定事实不符合实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于1988年2月初宰杀其买回的一头水牛,在牛腹腔中发现七八块鸡蛋大小物品,黄视为牛黄,即拿到××县中药批发部辨认,后将该“牛黄”烘干(重640克)要求卖给该中药批发部。由于牛黄是贵重药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药检部门检验是真牛黄才予收购。2月23日,上诉人和中药批发部的工作人员一起将该“牛黄”送××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结论是“本品经按《中华药典》(1985年自版)牛黄项下检验,外观性状,显微鉴定均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应作天然牛黄药用”。1988年4月18日市药检所将少量送检物及检验结果送××自治区药品检验所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中华药典》1985年版一部和卫生部进口药材标准的有关规定,不是正品牛黄,不可作牛黄供药用”。××市卫生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精神,于1988年8月5日以×卫药罚字[1988]第005号“行政处罚通知书”做出如下处罚:

一、就地没收假牛黄,监督公开销毁;

二、不给予经济处罚。上诉人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进行中,被上诉人又重新做出撤销原处罚通知书,改为行政处理,以×卫字[1988]089号文件“关于没收黄××同志送检假牛黄的决定”,对上诉人送检假牛黄予以没收,在适当时候公开销毁。上诉人仍不服,最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市卫生局的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将从牛腹腔中取出的物品做“牛黄”送××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目的是为了辨明是否是牛黄,然后卖给国家。就这一事实来说,黄××虽无过错,但牛黄是一种名贵中药材,用于治疗疾病,属特殊商品,应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现上诉人送检“牛黄”经××市和自治区药品检验所检验均证实不是牛黄,因此,便无医用和经济价值了。

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严防假劣药品失去控制流入市场以假乱真危害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及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卫药字第59号《关于对制售假药、劣药案件经济处罚的通知》第3条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市卫生局×卫字[1988]089号关于没收送检假牛黄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假牛黄及赔偿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无理,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51条第1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颜××

代理审判员:潘×

代理审判员:覃××

1989年7月21日

(公章)

书记员:林××

民事起诉状

(一)

(公民提起诉讼用)

原告:(写明姓名或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职务等基本情况)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民事起诉状

(二)

原告:

住所地:

起诉人:×××

年 月 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 话:

被告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 话: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田××,主任。

被上诉人丁××,女,汉族,196×年7月15日出生,住××县××镇×××村。

上诉请求:

1.撤销(200×)×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拖欠上诉人的借款本金4500元、利息155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三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确认“1992年1月13日,被告丁××在原告处借款4500元,办理了农业贷款明细帐和贷款合同为一体的贷款手续,在贷款手续上加盖了丁巧玲印章”,但其判决理由却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合法的借款手续”,其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贷款合同虽然条款简单,但其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能仅仅依据条款简单就认为未办理合法借款手续,正如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我们不能说保证条款内容简单而否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同样不能以贷款合同条款简单而否认贷款手续的合法性。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应当被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必须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不存在双方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有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的制式举证通知书,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统一为30日,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明显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之证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要么被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要么一审法院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

本案所涉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1992年1月13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为1993年度信用社使用的贷款手续,上诉人在1992年发放贷款时不可能使用1993年的合同格式,因此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明确记载,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15日清偿8153.10元的利息,该记载在证据上能够免除被上诉人这部分利息的履行义务,属于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上诉人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据,该证据的效力无庸置疑。如果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发放贷款,那么被上诉人是不会履行清偿利息义务的,被上诉人清偿利息的行为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错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答辩状

(供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因……一案(写明原被告姓名和案由),提出答辩如下:

民事答辩状

(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因……一案(写明原被告姓名及案由),提出答辩如下:

学历、职称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杨××,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区××大街××胡同××号

本人1978年至1981年在××大学中文系学习卒业,获语言学学士学位;1982年至1987年在××语言大学任教,教学卓有成效,被评定为副教授职称,并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以公证。

申请人:杨××

1998年10月18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学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两件

亲属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黄××,女,1930年1月16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关系人:孔××,女,1951年2月7日出生,现住××国,××市××街×号。

根据当地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记载核实,兹证明申请人黄××是关系人孔××的母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公证处加盖公章

第18篇:法律文书

用钢笔、铅字书写或打印,一律使用A4纸。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格式文本

起诉状

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文书样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下列文书当事人栏要求同此)

2.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务。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3.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证据部分,有三项内容:列述提交的有关书证、物证以及提起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说明书证、物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来源和可靠程度;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

4.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下列文书要求同此)

公民授权委托书

公民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现委托 在我与 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委托权限授权是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委托。

2.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签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单位名称) 任(厂长、经理等) 职务,是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填写说明】

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同上。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原告(上诉人)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反诉状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 份

反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反诉请求。写明请求抵销或吞并本诉标的具体数额和方法。

2.事实与理由,是整个反诉状的核心。在这一部分里,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充分阐述反诉主张的正确性和抵销、吞并对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3.反诉人在证据部分,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也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时,应说明什么证据需要保全,证据种类,还应说明证据由什么人持有及其具体理由。

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起诉在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者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书证 件;

2.物证 件; 3.证人 住址:

【填写说明】

1.事实与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然后写请求保全的原因。着重写明必须实施财产保全所根据的事实,即被申请人有毁损诉争的标的物的行为,及其正在实施处分的行为。

2.请求目的。即请求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应写明要求人民法院或查封、或扣押、或冻结等,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同时表示自己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提供何种担保。

先予执行申请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是原告因生活或其他方面急需,在案件起诉后判决前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预先给付一定数量款项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间,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起诉在案,现因 ,为此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部分款项(或某项物品),现将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书证 件;

2.物证 件;

3.证人 住址; 【填写说明】

1.事实与理由。写明急需先予执行的事实,说明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并无对待给付的义务。

2.申请理由,着重提出被申请人必须先行给付的事实根据。 3.请求目的。将申请人要求先予执行的标的写清楚,并将给付的物品,款项写清楚。

民事撤诉状

民事撤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事撤诉状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在提起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诉的理由。通常基于以下原因:(1)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原告发现自己起诉不当,此时要写明起诉不当的原因。

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与 因 一案,已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诉讼。现因该案证据即将灭失(或者是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给予保全证据。现将案件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说明案件已受理在案。

2.事实与理由。写明证据急需保全的原因,如某些证据可能损毁、变形或不复存在,或者证人年老、病重、将要死亡或出国留学、定居等。

3.请求目的,即申请人要求怎样保全,采取什么保全措施要具体写明。可以请求采取拍照、录像、绘图、制作模型、记录证人的证言等等。

上诉状

上诉状,是民事、经济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撤回上诉状

撤回上诉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撤回上诉状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 月 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核准。

原在提起上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因 一案,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字第 号一审(或终审)民事判决,或仲裁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作出( ) 字第 号裁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如果是经公证处发给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其写法是:

上列当事人,因 事项,经 公证处于 年 月 日,发给( )字第 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据此,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书证 ,( )件 2.物证 ,( )件

3.证人 ,住址: 4.仲裁委员会裁决复印件一份;

5.公证处强制执行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填写说明】

1.事实和理由部分。简要地叙述原案情和处理结果,并说明现在的执行状况;同时要阐明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2.请求目的。在叙述事实, 论证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明确的请求目的。最好按照法律规定的几种执行措施,提出具体请求,以供人民法院考虑。

第19篇:法律文书

第一章绪论……………………………………………………(1)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概念、类别……………………………(1)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1)

二、法律文书的类别………………………………………(1)

第二节法律文书的沿革…………………………………(2)

一、中国古代法律文书的产生和演变………………………(2)

二、中国现代法律文书的发展变化…………………………(8)

第三节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10)

一、制作的合法性………………………………………(10)

二、形式的程式性………………………………………(11)

三、内容的法定性………………………………………(12)

四、语言的精确性……………………………………(13)

五、使用的实效性………………………………………(14)

第四节法律文书的作用…………………………………(14)

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14)

二、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15)

三、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15)

四、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16)

第五节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16)

一、遵循格式,写全事项…………………………………(16)

二、主旨鲜明,阐述精当…………………………………(19)

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21)

四、依法说理,折服有力…………………………………(26)

五、说明情况,简洁明晰…………………………………(28)

六、综合表达,叙议为主…………………………………(29)

七、行文章法,因文而异…………………………………(31)

八、语言精确,朴实庄重…………………………………(35)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40)

第一节概述………………………………………………(40)

一、侦查文书的概念、功用………………………………(40)

二、侦查文书的产生和演变………………………………(40)

三、侦查文书的分类……………………………………(41)

第二节立案、破案文书…………………………………(42)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42)

二、呈请立案报告书……………………………………(44)

三、立案决定书…………………………………………(45)

四、呈请破案报告书……………………………………(46)

第三节强制措施文书…………………………………(47)

一、呈请拘传报告书……………………………………(47)

二、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49)

三、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51)

四、呈请拘留报告书和拘留证……………………………(51)

五、提请批准逮捕书和逮捕证…………………………(54)

六、通缉令………………………………………………(59)

第四节调查取证文书…………………………………(61)

一、呈请搜查报告书……………………………………(61)

二、搜查证………………………………………………(62)

三、呈请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63)

四、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65)

五、调取证据通知书……………………………………(66)

第五节延长羁押期限文书………………………………(67)

一、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67)

二、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68)

三、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70)

第六节侦查终结文书……………………………………(72)

一、起诉意见书…………………………………………(72)

二、撤销案件决定书……………………………………(76)

三、撤销案件通知书……………………………………(77)

第七节补充侦查和复议、复核文书……………………(79)

一、补充侦查报告书……………………………………(79)

二、要求复议意见书……………………………………(81)

三、提请复核意见书……………………………………(82)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85)

第一节概述………………………………………………(85)

一、检察文书的概念、功用………………………………(85)

二、检察文书概况和分类…………………………………(86)

三、检察文书的结构及写作的基本要求…………………(90).第二节常用检察文书的写作方法………………………(96)

一、立案、侦查类文书……………………………………(96)

二、公诉类文书 ………………………………………(100)

三、抗诉类文书 ………………………………………(109)

四、其他法律文书………………………………………(117)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120)

第一节概述……………………………………………(120)

第二节第一审刑事判决书……………………………(121)

一、概念、功用…………………………………………(121)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21)

第三节第二审刑事判决书……………………………(132)

一、概念、功用…………………………………………(132)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33)

第四节再审刑事判决书………………………………(139)

一、概念、功用…………………………………………(139)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39)

第五节刑事裁定书……………………………………(145)

一、概念、功用…………………………………………(145)

二、第一审刑事裁定书…………………………………(145)

三、第二审刑事裁定书…………………………………(147)

第五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152)

第二节第一审民事判决书……………………………(153)

一、概念、功用…………………………………………(153)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53)

第三节第二审民事判决书……………………………(160)

一、概念、功用…………………………………………(160)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60)

第四节再审民事判决书………………………………(164)

一、概念、功用…………………………………………(164)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65)

第五节民事裁定书……………………………………(168)

一、概念、功用…………………………………………(168)

二、第一审民事裁定书…………………………………(168)

三、第二审民事裁定书…………………………………(171)

第六节民事调解书……………………………………(172)

一、概念、功用…………………………………………(172)

二、第一审民事调解书…………………………………(173)

三、第二审民事调解书…………………………………(174)

四、再审民事调解书……………………………………(175)

第六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177)

第一节概述……………………………………………(177)

第二节第一审行政判决书……………………………(178)

一、概念、功用…………………………………………(178)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78)

第三节第二审行政判决书……………………………(187)

一、概念、功用…………………………………………(187)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87)

第四节再审行政判决书………………………………(190)

一、概念、功用…………………………………………(190)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91)

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执法文书………………………(194)

第一节概述……………………………………………(194)

一、监狱执法文书的概念、功用…………………………(194)

二、监狱执法文书的分类………………………………(194)

第二节罪犯人监登记表………………………………(195)

一、概念、功用…………………………………………(195)

二、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195)

第三节提请减刑建议书………………………………(196)

一、概念、功用…………………………………………(196)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97)

第四节提请假释建议书………………………………(199)

一、概念、功用…………………………………………(199)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00)

第五节监狱起诉意见书………………………………(200)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01)

第六节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203)

一、概念、功用…………………………………………(203)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03)

第七节罪犯奖励审批表………………………………(205)

一、概念、功用…………………………………………(205)

二、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206)

第八节罪犯评审鉴定表………………………………(206)

一、概念、功用…………………………………………(206)

二、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206)

第九节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208)

一、概念、功用…………………………………………(208)

二、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208)

第十节罪犯出监鉴定表………………………………(209)

一、概念、功用…………………………………………(209)

二、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209)

第八章律师实务文书………………………………………(212)

第一节诉状类文书……………………………………f212)

一、民事、行政起诉状…………………………………(212)

二、民事、行政上诉状…………………………………(218)

三、民事、行政答辩状…………………………………(221)

四、民事反诉状、刑事自诉反诉状………………………f224)

五、民事再审申请书……………………………………(226)

六、刑事自诉状………………………………………(230)

七、刑事上诉状………………………………………(232)

八、申诉书……………………………………………(234)

第二节其他法律文书…………………………………(235)

一、申请书……………………………………………(235)

二、法律意见书………………………………………(236)

三、律师函……………………………………………(237)

第三节律师法庭发言…………………………………(238)

一、辩护词……………………………………………(238)

二、代理词……………………………………………(248)

第九章仲裁文书、公证文书…………………………………(254)

第一节仲裁文书………………………………………(254)

一、仲裁文书的概述……………………………………(254)

二、仲裁协议书 ……………………………………(254)

三、仲裁申请书 …………………………………(255)

四、仲裁答辩书 ………………………………………(256)

五、仲裁反申请书………………………………………(257)

六、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258)

七、仲裁裁决书 ………………………………………(258)

八、仲裁调解书 ………………………………………(259)

第二节公证文书………………………………………(260)

一、公证文书的概述……………………………………(260)

二、公证申请书 ………………………………………(263)

三、几种常用的公证文书的具体写作要求………………(267)

第十章笔录…………………………………………………(270)

第一节概述……………………………………………(270)

一、概念、功用…………………………………………(270)

二、分类……………………………………………(270)

第二节现场勘查笔录…………………………………(271)

一、概念、功用…………………………………………(271)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71)

第三节侦查实验笔录…………………………………(273)

一、概念、功用…………………………………………(273)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74)

第四节讯问笔录………………………………………(275)

一、概念、功用…………………………………………(275)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76)

第五节调查笔录………………………………………(278)

一、概念、功用…………………………………………(278)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79)

第六节法庭审理笔录…………………………………(280)

一、概念、功用…………………………………………(280)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80)

第七节评议笔录………………………………………(285)

一、概念、功用…………………………………………(285)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85)

第八节执行死刑笔录…………………………………(286)

一、概念、功用…………………………………………(286)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87)

第九节死刑临场监督笔录……………………………(287)

一、概念、功用…………………………………………(287)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88)《法律文书写作》教材后记……………………………………(289)出版前言………………………………………………………(293)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295)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296)

第一章绪论…………………………………………………(296)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304)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312)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316)

第五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319)

第六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323)

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执法文书………………………(326)

第八章律师实务文书………………………………………(330)

第九章仲裁文书、公证文书…………………………………(335)

第十章笔录…………………………………………………(338)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341)题型举例………………………………………………………(

第20篇: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

一、单选

1、法律文书适用范围作出正确表述的一项是()

A、诉讼案件B、非诉讼案件C、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D、纪检案件和监察案件

2、法律文书的特征是()

A、具有法律效力B、具有法律意义C、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D、具有执行意义

3、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指制作法律文书的根本目的和中心意思,制作时,应该考虑与注意 的是()A、多多益善B、宁缺勿滥C、各取所需D、明确单一

4、法律文书最基本的叙事方法是()A、顺叙 B、倒叙C、插叙 D、补述

5、法律文书选用材料的原则是()A、有闻必录B、有利C、客观真实D、简洁

6、民事起诉书中的案情部分,主要内容写()A、当事人身份事项。B、争执的焦点和具体内容。

C、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力D、分析论证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

7、民事诉状中“附:证据××份”属于民事起诉状结构中三大部分的(

A、首部B、正文C、尾部D、附项

8、合议庭评议笔录,其尾部须签名的有()A、审判长 B、书记员 C、合议庭成员 D、审判长、书记员

9、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 A、说明。B、分析。C、分析论证。D、叙述。

10、民事、行政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必须()A、清楚明了B、简明扼要C、正确D、明确具体

11、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在诉讼费用负担之后,另一行写:“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A、予以认可。B、予以认定。C、予以确认。D、予以承认。

12、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写()

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维持原判,驳回上诉”C、“维持原判”D、“驳回上诉”

13、法律文书形式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

A、用语法律化B、用语标准化C、用语书面化D、用语成文化

14、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针对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评断。A、事实和证据B、情节、后果C、性质、特点D、事实、性质、情节。

15、制作起诉书,写被告人住址时,对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住地不一致的,写()

A、户籍所在地B、暂住地C、经常住地D、除写明户籍所在地外还应写明常住地

16、制作法律文书,首先必须符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必须明确,凡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都必须 严格遵守有关()A、实体法的规定B、法律的规定C、文书制作规范D、法律、行政法规。

17、下列几项,属于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是()

A、起诉意见书B、立案决定书C、不立案通知书D、批准逮捕决定书

18、下列关于抗诉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它是人民检察院制作的B、民事抗诉是对民事生效裁判抗诉C、行政抗诉是对未生效裁判的抗诉D、它是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依据

19、人民法院需用栽定处理的问题是()A、判定甲乙之间的婚姻纠纷B、判定甲乙所签合同的效力C、对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D、确认某甲有无继承权

20、辩护人用于()A、刑事诉讼中B、民事诉讼中C、行政诉讼中D、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21、代理词发表的时间是(D )A、为委托人写诉状时B、法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C、法庭调查阶段D、法庭辩论阶段

22、下列关于反诉状的表述,正确的是()A、反诉状的原告是原诉的被告B、反诉与原诉并非必须有联系C、反诉的被告可以不是原诉的原告D、原诉撤诉反诉不能独立存在

23、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必须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A、一年之内B、二年之内 C、三年之内 D、半年之内

24、将行政复议机关列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其理由部分进行剖析的重点应该是()

A、原告的所作所为B、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C、复议机关的变更决定 D、群众的议论

25、当事人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时,必须在提交申请书时或在申请书中提供(A

A、担保B、保证C、保险D、承诺

26、立案判定书中对被“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立案侦查”的人的称谓()

A、人犯B、罪犯C、犯罪嫌疑人D、被告人

27、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请逮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A )A、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提请批准逮捕B、检察院将其补进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C、要求公安机关令其取保侯审D、要求公安机关对其监视居住

28、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三部分。

A、首部、正文、尾部B、标题、正文、尾C、首部、事实、尾部D、编号、理由、尾部

29、起诉意见书送达单位是()A、上级公安机关B、同级人民法院C、上级人民法院D、同级人民检察院 30、裁判文书案号(即编号)由(A)等五要素组成。A、立案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和案件顺序号B、立案年度、部门简称、文书简称、审判程序和案件顺序号C、立案年度、案件性质、法院级别、审判组织和案件顺序号D、立案年度、法院简称、部门简称、文书简称和案件顺序号

二、多选(每题

1、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A、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B、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C、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D、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

2、在刑事搜查中,应当在搜查笔录上签名的人有(ABD

A、侦查人员B、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C、证人 D、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

3、再审民事裁定书适用范围包括(CD )A、中止诉讼和终结诉讼B、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C、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3、下列选项中由当事人制作的文书有(BCD )A、起诉状B、上诉状C、答辩状D、民事再审申请书 4.下列选项中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有(ABCD )

A、合同审查意见书B、法律咨询书C、民事起诉状D、遗嘱

三、名词解释

1、司法文书

2、起诉意见

3、通缉令

4、起诉状

四、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2、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的作用

五、综合题

1、找出下述文书中写作不当的地方并标记出来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14日夜,赵××、钱××、孙××、李××和周××五人,聚在赵××家喝了3瓶二锅头酒,趁月黑风高之机,窜到××县××乡××村盗窃吴××家泰山12马力拖拉机一台(价值3600元)。后合价归钱××所有,赵××、孙××、周××各分得现金600-800元。钱××以李××只是跟着溜达了一趟,什么也没干,真他妈的“松”得厉害为由,给了50元。拖拉机现已提取,退还吴××。李××于1997年1月19日投案自首。案发后,周××积极退脏。孙××曾于1992年7月16日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6月18日刚刚释放,不久即再次参加盗窃,着实可恶。丢失拖拉机头的吴××写的证明说:1996年12月14日夜,我家被盗泰山12马力拖拉机头一台,发动机号××××××,车架号×××××现已领回。郑××证明:1996年12月中旬一天凌晨,赵××、钱×将一台拖拉机头开到我家放了两天,后由钱××开走。××县物伟价局物品价值评估认定:吴××被浅拖拉机头价值3600元。另有丢失拖拉机头的吴××辩认笔录及提取笔录证实。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赵××、钱××、孙××、李××、周××犯盗窃罪属实。

2、根据以下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行政起诉状。原告黄XX,女,28岁,XX省XX市人,XX省

XX市X X医院护士,住X X市XX区X路X号。被告X X省XX市卫生局,地址:XX市X X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局长,李X。原告黄XX,于XXXX年X月X日,给患者张X注射青霉素时,由于自己熟识张X,并由张x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无过敏反应,在没有皮试的情况下为张X注射青霉素,导致张X15分钟后产生输液反应,3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X月X 日,X X市卫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无异议。X月X日,被告XX市卫生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以下处理决定:(1)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费8万元(2)吊销行医资格。原告对此决定不服,

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8条之规定。X月X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XXX)X卫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1年以内的停业或吊销开业执照。第18条规定,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5 C C D A C 6---10 B C C C D 11---15C A D D C 16---20 A D C C A D 21---25D A B C A 26---3O C A A D A

二、多选题 1.ABCD 2.ABD 3.CD 4.BCD 5.ABCD

三、名词解释

1、司法文书: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文书,应该是指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包括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更不包括民用的法律文书。

2、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3、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依法通缉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服刑犯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4、起诉状包括民事诉状、行政诉状或刑事自诉状,是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四、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答:(1)依法制作,突出主旨(2)遵循格式,事项规范;(3)综合表达,叙议为主;(4)写清事实,掌握要领;5)分析事理,以法为据;(6)说明情况,简洁明晰;(7)语言准确,朴实庄重;(8)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2、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的作用?

答:(1)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的工具;(2)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和当事人开展侦查或作出处理决定的文字凭据;(3)公安干替办案活动和过程的忠实记录。

五、综合题

1、找出下述文书中写作不当的地方并标记出来

A喝了3瓶二锅头酒,趁月黑风高之机 B分得现金600-800元钱 C钱××以李××只是跟着溜达了一趟,什么也没干真他妈的“松”得厉害为由,给了50元 D着实可恶 E丢失拖拉机头的吴××写的证明说:1996年12月14日夜,我家被盗泰山12马力拖拉机头一台,发动机号×××××××,车架号×××××现已领回

2、根据以下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黄X X,女,28岁,X X省X市人,X X省X X市X X医院护士,住X X市X区X路X号

被告:X X省X X市卫生局.地址:X X省X X市X X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李X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X X X X)X卫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 X X X年X月X日,患者张X到我院治疗。需注射青霉素。当日恰逢我值班,患者本人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均无过敏反应,我也知道此事,因此没有进行皮试。15分钟后,张发生输液反应,我立即组织抢救,但30分钟后张X死亡。X月X日,我市卫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的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鉴定并无异议。

X月X日,被告X X市卫生局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给予我以下行政处理:(1)给予死者亲属经济补偿费8000元;

2)吊销行医资格。对此处理决定;原告表示不服,理由如下: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亲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1年以内的停业或吊销开业执照。”但我是X X医院护士,而非个体开业者,另具上述《办法》18条规定:“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因此,被告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2条规定是错误适用法律,应当适用18条规定。因此,应由X X医院向死者家属支付补偿费,被告也没有权利作出吊销原告行医资格的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X X条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被告行政处罚规定的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医疗故事处罚办法》

2、(XX) X号行政处罚书。

此致

X X市X X人民法院

起诉人:黄X X X XX X年X 月X日

法律文书起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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