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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的电机功率为3000W 电压为60V,最高设计速度为 48km/h。
参考《低速电动汽车通用技术条件》Q/3700SDL 0001-2011内容: 3.1,低速电动汽车:由电动机驱动,车速应在35-60km/h,且最 高车速不超过70km/h,在
二、三城市行驶的电动汽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内容:3.1:) 机动车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械车、挂车。
“雷丁”无牌四轮电动车电机功率为3000W、电压为60V、最高设计速度为48km/h,综合上述,该车属于低速电动汽车, 属于机动车范畴。
五、鉴定结论:
“雷丁”无牌四轮电动车属于低速电动四轮汽车,属于机动 车范畴。
鉴定人:
鉴定人:
江西民信和成司法鉴定中心
年 月 日
____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文书)——(司法行政,意见书)
《四轮电动车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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