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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村书记的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06 18:02:5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投诉举报工作总结

2017年度投诉举报工作总结

今年我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通过广播电视,3月31日子普法宣传,发放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牌等多种形式进行大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参与性和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有了进一步提高,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大力营造群防群管,人人参与社会共治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一、今年以来共接受投诉举报 个,比去年明显增长,其中食品经营案件 件,食品生产案件 件,餐饮 件,药品 件,医疗器械 件,化妆品 件,保健食品 件,对案件按程序查处,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了投诉举报电话接听受理办理回复等工作程序,完善登记台帐,明确业务流程,细化工作分工,明确了12331受理人员,按时登录举报邮箱,查看举报信息,热情接待走访人员,确保投诉举报工作依法依规有效运行。

三、迅速办理,狠抓重点。接到举报第一时间做好登记,请示,流转工作及时调查处理,调查完结第一时间回复举报人,今年根据网路经营食品案件多发,专门召集了网点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组织学习和谈话,收到显著效果。

四、2018年,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全县人民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驾护航。

推荐第2篇:举报投诉书

举报投诉书

我是小牛顿科学课营口站前区独家代理,有合同。可公司又与站前区东方金字塔学校的校长王洪娟(营口市第一中学教师)签了一份营口市西市区的独家代理合同。签约人任安全。有合同为证。13年九月公司员工李禄浩又帮其在站前区做了大型宣传招生活动。依据这两点,小牛顿公司已对我校够成违约。违反了合同中的独家代理的唯一性。现在公司方已经向营口市站前区工商局举报投诉王洪娟,有投诉书为证。阐述其行为恶劣,依合同已对公司够成根本违约。综上所述,一切事实清楚。但现在的问题是,发生侵权事件后,小牛顿公司已对我校造成根本违约。虽已向工商投诉,但工商办案中,依投诉书向公司索要公司与王洪娟的解约函时,公司方法务代表严品突遭离职,我方和工商部门未收到解约函,此案搁置。事发初,我校就向小牛顿公司客服司轶爽和车艳红举报。后又经公司法务严品和公司负责人薛亚东。但公司态度暧昧。不正面承认错误(不当签约和做活动),更可气的是我在与薛亚东电话沟通时他狡辩称,公司人员李禄浩也是在帮公司代理商嘛,这就是小牛顿公司负责人的解释和应有态度。公司法人牛信步不知道是否也是这样想的?!我当时非常气愤,清楚记得我大声说,难道杀人了可以说是不是故意的。他竟然也愤怒了,说这是杀人吗。简短对话表明这就是公司对此事件的态度。并未把合法代理商的利益放在眼里。事无巨细,错就是错。这就是小牛顿公司的高度!现我校要求

一、小牛顿公司予以我方就此侵权事件做合理解释并附带处理意见。

二、予以我方违约赔偿。

三、与侵权方解约。向营口市站前区工商局发一份公司印章的正式解约函.维护合法代理商权益,依

附带相关证明:小牛顿公司与我方和侵权方两份合同。一份小牛顿向营口站前工商局的举报投诉书等。

相关证人:营口市站前区教委 刘玉。营口市站前区工商局 徐绍鹏。和若干小牛顿学员家长。及涉案人员

推荐第3篇:医院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医院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医院设立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接待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环境设施、诊疗收费、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投诉,投诉举报中心受院长直接领导,代表院长接待、调查、答复和处理所有患者的投诉、建议和意见。

第二条 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环境设施、诊疗收费、后勤服务等不满意,可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投诉举报中心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投诉举报中心设专人负责接待、受理、调查、核实、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诉举报中心做好投诉的管理工作。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举报中心开展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及处理工作。

第四条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举报中心投诉。如遇法定节徦日、双休日、夜间值班期间由医院总值班负责接待、协调、处理。

第五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第七条

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第九条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于投诉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反馈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或走访等形式实现。

第十条

投诉举报中心对匿名投诉要进行登记并认真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不属于投诉范围的,接待人员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投诉接待人应及时通知保卫科或院领导,并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适时脱离现场,及时报警。

第十三条

医院应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第十五条

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后,医务科应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投诉情况纳入各科室工作质量考核体系。

推荐第4篇: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制度

为了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管理工作,做到对举报、投诉案件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人员,凡是接到举报、投诉电话和信函,一律先到局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局领导审批后、按照管辖区域权限、行业性质等及时转交办理单位办理。

二、对举报、投诉电话及信函,要进行保密,任何人

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和地址。如发现泄漏者,将按照局有关制度进行处理,造成后果的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办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单位,要把办理的案件材料和结果及时报。办公室并对案件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投诉人或有关单位。

四、举报查实的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国家、省、州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推荐第5篇:消防安全举报投诉措施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运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运行机制,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并依托情报机制研判火灾形势,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促改工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用足法律手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章 火灾隐患的收集与研判

第三条 举报投诉的形式:

(一)拨打“96119”电话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

(二)群众通过来信、来访、邮件、网络等形式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

(三)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

(四)公安机关其他警种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火灾隐患;

(五)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政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 第四条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转办、相关部门移送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依法责令整改的同时,于24小时内录入火灾隐患情报信息系统,系统建成前,应建立纸质档案,并留存相关文字、影像资料。

第七条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对收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每周进行梳理,确定突出火灾隐患、整改难度较大和重大火灾隐患;每月进行综合研判,查找分析本地区火灾隐患现状和问题,向本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提请实施专项或综合治理;每季度召开会议通报火灾隐患分析研判情况。

第三章 火灾隐患的报送

第八条 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应提请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本级政府,提请实施挂牌督办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组织媒体进行曝光,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无照经营、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等源头性城市管理问题衍生的火灾隐患,应视情及时移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并报告本级政府。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查处的火灾隐患,可在督促整改的同时,视情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火灾隐患的曝光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的曝光形式:

(一)在媒体设立“火灾隐患曝光台”专栏,定期对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二)在网站设立“火灾隐患公告栏”,公布火灾隐患查处情况。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风会,向新闻媒体通报火灾隐患整治阶段性情况和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组织媒体进行曝光。

(四)组织新闻媒体,通过新闻采访、专题报道、现场直播等形式对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曝光分为三级,一级为普遍曝光,即在媒体上公布火灾隐患情况和单位名称;二级为跟踪曝光,即组织媒体对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三级为深度曝光,即组织媒体对火灾隐患、深层次情况、社会影响等进行深度报道和解读剖析。

第十三条 火灾隐患曝光在特定时期或敏感区域内应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纪律,严格审批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多种形式举报火灾隐患。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举报的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颁发证书等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

推荐第6篇: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一、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监控,防止公司各种不正行为、以及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产生与纠正,保障举报管理工作规范进行,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内设有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工作)和负责稽查管理机构(具体查处举报)。稽查管理机构由总经理指定人员或成立稽查小组(下称“稽查小组”)负责跟进举报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一切涉及违纪、不正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报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总部监察室为举报管理部门的常设机构,负责全公司的日常举报管理事务,各店铺设举报中心,由 监察室 指定专人管理。

举报中心以及稽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宣传、鼓励公司员工举报违法违纪以及各种不正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五条、举报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向 上级主管

反映情况,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向 总经理 反映情况。

第三章、举报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电报、特快专递、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举报(举报人委托他人代理举报,必须向受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举报人不论采取何种署名形式,必须让具体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能与之取得联系。否则,举报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章、举报受理工作

第八条、举报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件、并向全公司公布电话号码、电子邮件、负责人员应当定时阅看受理举报的电子邮件。并保证该电子邮件的正常运用及设置表明信件已收的自动回复功能。定时开启各类举报信箱,认真读阅举报信件,及时汇报主管负责人,并拍照作为证据,准确编号登记存档。

第九条、举报部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的同意的,可以录音,并认真登记存档,依法查处。 第十条、举报管理部门对举报信函(包括电子信函)和举报人递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转送稽查部门处理。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与直接受理举报案件无关的人,不得打听或了解举报人的情况。 第十一条、当面举报的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为举报人出具收到举报信的证明,并由举报人在证明的存联上签字存档。 第十二条、举报管理部门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的一个月内,应当将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举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信或是接听到举报电话的七日之内,经过初步审查和核实,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十日。重大、紧急举报案件,应当请示主管领导随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原因。举报人有权向上级举报管理机构申请复议或是举报。

第五章、举报稽查工作

第十四条、举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属于举报管理部门主管的举报案件,转交稽查管理机构查处;其中急待查明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举报受理中心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和核实及查处,限期结案。 (2)、举报管理部门稽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熟悉举报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调查和查处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应作成调查或查处笔录。

第十五条、举报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事实、重调查研究。

第十六条、举报管理机构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应当经上级举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15 。因为举报事实不成立或难以查明的,应当存档备查,并撤销立案。

第六章、举报管理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举报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查处的人员提供与查处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查处的关联部门和人员就查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要求被查处的关联部门和人员停止相关违纪行为。 (4)、建议有关部门暂停严重违纪人员执行职务。 (5)、依法认定属于严重违纪的,会同人事部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立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举报奖励及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向举报管理部门举报的人员,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工作权利、民主权利、名誉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对于经过核实的举报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对举报人员给与相应的奖励。

1、奖励的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4)、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根据规定予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3、根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 (1)、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2)、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3)、三级:能提供违法违纪案件和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二十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

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或举报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一条、奖励举报人所需的经费,由人事部门每年根据具体情况,提前报请财务部门作出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举报管理机构的举报保密制度:

(1)、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2)、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3)、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了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允许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第八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和泄露举报人信息、骗取举报奖金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或是降薪降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借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举报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确属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举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确属举报人故意编造谎言,虚构情节,致使举报管理部门受到干扰或造成浪费人力和财力物力的,可以酌情追究举报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实施生效后各部门有关举报规定和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内部员工投诉

目的:

为保护员工工作、学习、生活之合法权益,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维护企业整体利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投诉内容:

允许员工在自认为遭遇下列各项的情形下,进行投诉:

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的为归或非法行为,该行为使公司、部门或员工个人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

不良言行、不公正对待,无论来自上级、下级或是同事;

恐吓、要挟、侮辱,这种侵害或者来自上级、同事、下属;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或其它方式出现;无论是口头或是行动;

上级有贪污、受贿、盗窃、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上级滥用职权,对投诉者有重大不公正行为;

其它损害公司、部门 或员工利益的一切言行或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言行,无论其后果是否已经发生。

员工发现下列各项情形下,及时向公司安全负责人或当地执法部门举报: (a) 发现有可疑人员在进行可疑行为时; (b) 发现可疑人员携带可疑物品时;

(c) 发现公安机关通缉及社会危险份子或嫌疑犯时; (d) 发现突发紧急事件发生时; (e) 提前预知灾情的发生或恶化趋势。

4、投诉处理

(a) 受理投诉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本着迅捷、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凡被调查的人员必须据实出证,并对调查事项保密。

(b) 人力资源处受理投诉,有权为员工辩护,有权代表员工向领导或部门了解有关细节。

(c) 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全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如经查实与事实不符,公司对投诉人可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d) 受理投诉人必须对处理投诉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经查有不公正或泄密行为,公司可对直接受理人和受理部门领导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投诉渠道:

a) 向自已直接上级,主管和经理反馈。

(b) 总经理信箱()。

(c) 合理化建议组织邮箱()。 (d) 向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反馈。 (e) 向总经办进行反馈(电话:

电邮:)。

6、投诉、举报人保密管理:

(a) 对于来访的举报人,公司设有固定的、保密的场所,由专职人员进行接待,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b) 公司设有专门用于接受举报的举报电话,并由专职人员负责接听、记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听、记录。

(c) 对于举报信的签收,拆阅、登记、保管、转办都是由专职人员负责,并严格的防止泄露举报人身份和举报信内容。

(d) 对所有举报材料不许任何人私自复印、复制、摘抄,并严格禁止举报材料的经手人、事件的承办人向无关人谈论涉及举报人的姓名、举报行为、举报内容的情况发生。

(e) 事件承办人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不得出示举报材料,也不得将举报人的身份等情况透露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f)公司接受举报专职人员向举报人调查、核实举报内容时,会选择严格保密场所和便利的时间。对发现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将公司规定从严惩处。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g)公司在发布通知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举报人同意外,公司人事行政部是不公开举报人的姓名。

(h) 因泄露举报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参考文件

推荐第7篇:举报投诉有关材料

一.为维护烟草专卖执法的严肃性,鼓励群众对烟草专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对烟草专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由专卖监督管理处(科)负责,对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本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三.举报投诉内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不秉公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处罚不当、违法执法等行为。

四.举报投诉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

五.举报、投诉工作的处理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市、县两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辖的地域范围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处理。

六.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七.受理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及地址、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八.受理部门应当对所受理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需上级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统一协调下及时处理。

九.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十.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要认真登记投诉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

十一.一般情况下,应与投诉、举报人面对面解决问题。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和承办人必须秉公办事,针对投诉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诉渠道。

十二.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烟草专卖品市场秩序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受理举报、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推荐第8篇:局投诉举报制度

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根据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或其他涉及效率、质量、作风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人可采取来信、来访、来电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成都市监察局驻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室投诉举报。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四号南楼103号,电话:028-86248411。

第四条 局监察室为机关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负责接受和办理投诉举报,并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公开受理电话,在办公场所设立投诉举报意见箱。局人事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五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涉及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二)调查处理本局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政过错行为或其他过错行为;

(三)承办上级机关批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并负责督办、反馈办理结果;

(四)综合分析投诉举报,对其中反映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五)负责投诉举报材料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并协助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评估考核。

第六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统一编号,并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进行分类。

(二)呈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在当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阅批。

(三)移送。按领导批示,将投诉举报件移送有关职能处室(单位)查办。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在5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者。

(四)办理。受理投诉举报件后,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特殊、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五)督办。局监察室应对投诉举报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负责督办。

(六)反馈。投诉举报署实名的,应将查办结果在查结后2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他需要告知的,采取相应方式定期公开。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应书面及时报告。

(七)存档。投诉举报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查办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对投诉举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重复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行政效能告诫、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本局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九条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作为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估、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投诉举报制度

1、为加强城区计生系统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育龄群众、公民或其他组织对城区计生系统机关、单位、组织和计生干部有行政过错或违纪行为及干部作风行政效能方面进行的投诉举报。

3、城区计生局设立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设在局信访办,负责受理城区计生系统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地点。

4、对投诉举报的办理,城区计生局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直接办理,也可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转交本局其他股室及城区相关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办理。

5、育龄群众、公民或其他组织对本城区计生系统机关、单位、组织和计生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应予受理。

6、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提倡署真实姓名。

7、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的投诉举报,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

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2)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者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

(3)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转交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4)署真实姓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举报者,听取其意见。

8、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9、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10、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对投诉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11、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受理或办理投诉举报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永济市市民服务中心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服务对象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保障服务中心规范有序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督查科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中心审批办证、收费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窗口工作人员廉政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条服务对象认为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有违反中心纪律、刁难勒索、效率低下等行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信函和网上等方式,向督查科投诉举报。

第四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据实告之被投诉人的单位、姓名、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投诉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发生误会、错告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五条中心督查科对署名和匿名投诉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署实名投诉举报的优先排查,认真反馈。

第六条中心督查科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要认真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投诉信函和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第七条中心督查科受理投诉后,应进行调查核实。窗口工作人员、窗口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问题作出答复,口头投诉可以口头答复,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督查科。

第八条处理申请人投诉实行承诺办理制。对一般投诉,由窗口现场予以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要尽快和有关窗口部门进行协调,由窗口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督查科应在窗口或窗口部门答复后及时将答复反馈给投诉人,并就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对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投诉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投诉举报与中心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挂钩。投诉内容经查属实,对被投诉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考核制度扣分,中心将及时向窗口部门、上级政府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投诉途径与渠道

1.中心投诉监督电话,中心电子邮箱,意见投诉箱,各科室、窗口意见薄(本)。

2.中心实行总值班制度,总值班24小时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3.中心办公室为综合接受投诉、协调处理问题的科室,其它职能科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各科室负责人为受理举报投诉事件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举报投诉事件。

二、受理投诉条件

1.投诉者必须是到我中心接受卫生技术服务或办事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服务对象和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依据和具体要求。

3.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后,投诉人签字或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三、投诉处理

1.各职能科室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2.投诉人到中心领导、职能科室、服务窗口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办理完整的书面投诉手续,但必需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职能科室,受理科室对投诉事件不能即时答复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并通知投诉者。

3.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4.投诉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投诉事件的办理。

5.在调查核实投诉情况时应有两人随行,认真做好笔录并让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6.受理投诉的科室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认真调查核实,公正、及时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7.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投诉事件,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可将投诉事件提交中心领导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承办科室应在30日内向投诉者作出书面答复,对难度大、情况复杂的案件最迟不能超过6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书面答复要写明以下内容: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

8.对调解无效的案件,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

9.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0.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立卷归档。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接待群众来访办事首办责任制度

一、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都要高度重视做好群众来访办事接待工作,增强对群众来访办事接待工作的责任感。

二、科室首位受理群众来访办事的人员即为首办人员,首办人员主要职责:

1.首办人员应挂牌上岗服务,对来中心办事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不准态度冷淡、蛮横,办事推诿、扯皮。

2.对咨询的问题解答耐心,交待要明确。

3.对所办事宜应该尽职尽责,认真审核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交待清楚,不得造成群众往返奔波。

4.对属于其它人员办理的事宜,应主动告知,引导到相关科室,并注意跟踪了解问题处理结果。

5.对属于其他单位办理的事项,要耐心解释清楚。

6.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来中心办事人员发生争吵,出现疑难问题应该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解决。

7.不得以权谋私,搞“吃拿卡要”。

8.应主动告知或发放《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卡》,虚心征求办事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疾控中心在一楼大厅设置征求意见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社会监督电话。来访办事人员可填写《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卡》投入信箱。征求意见箱由中心办公室开启,针对群众投诉情况登记后逐级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奖惩措施

1.中心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实施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日常监督即随时解决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年度考核即按年度通报考核情况、实施奖惩,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参考。

2.首办人员因为首办职责范围内卫生服务工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一年内受到一次投诉的,经查实,实行诫勉;受到二次投诉的,给予通报批评;受到三次投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中心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首办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奖惩意见,报批执行;同时负责向投诉人员反馈处理情况,挽回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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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堂食品卫生,保障师生健康,特制定以下学校食堂卫生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堂卫生投诉处理具体由学校食品安全领导组负责收集投诉意见,同时对投诉意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反馈、督促整改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在食堂内设立意见箱,每天开启信箱收集食堂卫生投诉意见。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对被投诉的责任人,经查实违反有关食堂卫生规定和要求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有关责任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整改意见。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办的投诉举报,要进行督查、督促有关责任人尽快处置,并收集汇总已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学校食堂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小组配合相关行政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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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客户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加强社会对供电服务的监督,实现供电服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供电优质服务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内所属供电区内电力客户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三条 局内各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用电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利用95598供电服务热线,实行24小时受理投诉举报。本局用电服务投诉举报电话为0456-4453331 第四条 各级供电单位应设置并通过以下方式接受对供电服务的投诉和举报:

(一)“95598”客户服务热线;

(二)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和意见簿;

(三)信函;

(四)客户来访;

第五条 受理投诉举报范围 (一)违反“三个十条”; (二)违反“供电服务规范”; (三)供电质量问题;

(四)电价及电力政策问题;

(五)其他违反公司有关供电服务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受理程序及要求 (一) 95598电话受理

1.95598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电话受理供电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必须每天整理供电服务投诉举报。

2.接受供电服务投诉和举报时,95598座席人员应做到“听好陈述、做好笔录、耐心细致、把握尺度、做好疏导、解决问题”,应尊重和满足投诉举报人匿名,应适时、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举报人致谢。3.坐席人员及时准确填写《供电投诉举报处理通知单》,报主管审核后,转相关部门处理。 (二) 来信受理

1、受理人员在对客户投诉举报信件拆封时要保证信封完整,装订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同时注明收信时间。2.受理人员对来信进行登记,登记项目要齐全,内容要准确。

3.受理人员填写《供电投诉举报处理通知单》,报主管审核后,转相关部门处理。(三) 上访受理

1.受理个人上访前,接待人员要认真审阅上访人员填写的登记表、控告或申诉材料;

2.受理个人上访时,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上访人员的控告或申诉,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经过、证据和上访人员的要求做好记录,并填写《供电投诉举报处理通知单》,报主管审核后,转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对可立即解决的一般性问题,应做好上访人员的解释工作,劝其返回;应由所属单位解决的问题,介绍其回所属单位;如对所反映的问题需提出处理意见的,要与原单位联系后再提出意见;

(2)对于上访人员反映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问题,接待人员应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同意后再行办理; (3)对于无理纠缠的上访人员,要做好疏导工作,劝其回原单位。如扰乱工作秩序,要通知所属单位将上访人员接走,或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处理

第七条 根据投诉举报的内容,受理部门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受理部门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由本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报上级部门备案;(二)对不属于受理部门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将投诉举报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对于匿名投诉举报,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且内容不具体,经初步审查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受理部门领导阅批后暂存待查;

(四)对于属名投诉举报,经初步审查不具备调查价值的,须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或请投诉人补充材料进一步处理。

(五)对于性质恶劣,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行风投诉举报由各级行风监察部门直接查处,查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涉及城市、农村供电的投诉,由各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按其业务范围和职责查处。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如涉及到系统外单位调查取证的),承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凡转交下一级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下一级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如涉及到系统外单位调查取证的),下一级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复杂的(如涉及到系统外单位调查取证,且涉及到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上一级部门对下一级部门报告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要求下一级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在收到转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转交材料的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投诉举报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联合调查组,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在投诉举报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对署名举报者,必须进行答复。答复可采取电话、复信、走访等形式。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必须落实专人严格管理投诉举报材料,逐件登记投诉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并有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 每一件投诉举报的处理从受理、登记、拟办、转办、催办、督办到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等,必须闭环管理,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整齐。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材料的保存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局内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应当保护投诉举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一) 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依照有关法规、制度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二) 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 严禁将投诉举报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

(四)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投诉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举报人。第二十二条 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 违反保密规定的;

(二) 压制、迫害、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三) 承办部门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四)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医院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医院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医院设立投诉举报科,负责接待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环境设施、诊疗收费、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投诉,投诉举报科受院长直接领导,代表院长接待、调查、答复和处理所有患者的投诉、建议和意见。

第二条 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环境设施、诊疗收费、后勤服务等不满意,可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投诉举报科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投诉举报科设专人负责接待、受理、调查、核实、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诉举报科做好投诉的管理工作。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举报科开展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及处理工作。

第四条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举报科投诉。如遇法定节徦日、双休日、夜间值班期间由医院总值班负责接待、协调、处理。

第五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第七条 投诉举报科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第九条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于投诉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反馈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或走访等形式实现。

第十条 投诉举报科对匿名投诉要进行登记并认真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不属于投诉范围的,接待人员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投诉接待人应及时通知保卫科或院领导,并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适时脱离现场,及时报警。

第十三条 医院应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第十五条 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后,医务科应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投诉情况纳入各科室工作质量考核体系。

xxxx医院 2015年4月20日

第12篇: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镇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政务公开投诉由镇监察室负责受理。

四、对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

五、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本机关各相关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六、政务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一)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镇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并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登记表》。

(二)转办。县监察局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于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相关部门收到《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后,由专人签收,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并送交其办理。承办科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由专人及时报镇监察室。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单位应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对镇相关单位不能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在落实相关单位牵头人及负责相关部门的同时,将需要协助办理的单位和理由报镇监察室,由镇监察室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办理,由首接单位负责向镇监察室回复;对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解决的工作计划;对暂时无法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理由;对不属于相应单位办理的信件,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申请退信。

(四)反馈。镇监察室收到各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有关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向群众回复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报镇监察室。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归档。镇监察室落实专人将办结的政务公开信件原始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

七、各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八、对于在办理政务公开投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提升公司的服务意识、完善公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对客户投诉处理进行规范。

二、范围

客户投诉:指客户对公司产品、服务等方面不满意,通过信函、传真、电话、E-MAIL等方式直接或通过消协等机构间接向本公司提出的投诉。

三、处理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市场发展部经常与客户沟通,现决定市场发展部作为公司对外处理客户投诉的主要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主要内容包括:

(1) 对直接收到的及各部门转呈的客户投诉进行登记。

(2) 了解客户投诉内容、理由及要求。

(3) 根据客户投诉内容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分析原因,判定责任归属,制定处理方案。

(4) 对客户投诉的处理进程进行督促。

(5) 对客户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6) 根据客户投诉情况,对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产品、服务的建议;根据客户投诉问题的责任归属,由各部门负责客户投诉问题的具体解决。

四、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1.公司各部门人员在接到客户投诉时,作为“首问责任人”,必须对客户投诉进行记录,了解客户投诉内容、理由及要求;“首问责任人”必须关注、配合客户投诉的处理进程;对无合理理由而未能按客户指定期限内解决客户投诉的,“首问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2.“首问责任人”对能够独立解决的客户投诉问题,应立即予以解释、解决;

3.市场发展部根据客户投诉内容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分析原因,判定责任归属,制定处理方案;

4.对属于客户自身原因的,公司由市场发展部或相关部门予以解释,协助客户解决问题;

5.对属于公司原因的,由有关责任部门在客户指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解决问题,直到客户满意;

6.市场发展部对客户投诉的处理进程进行督促;

7.对客户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8.根据客户投诉情况,对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产品、服务的建议;

9.客户投诉处理完成后,由投诉处理部门上级主管或总经理提出投诉处理意见,被处罚人有异议的可向总经理申诉;

10.对客户投诉事项的责任难以明确的(包括公司与客户之间、公司各部门之间的责任),由市场发展部提交公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处理;

五、客户投诉处理期限

“客户投诉”处理期限:自“首问责任人”受理起5个工作日或客户与公司协商确定的日期。

六、客户投诉责任人员的处罚

1、无合理理由而对客户投诉未能按时解决的直接责任人(指“首问责任人”、行政部负责人、投诉事项解决的承办人及其部门主管中一位或多位),当月考核工资应予以相应扣除,并予以点名批评。

2、对员工由于自己工作过失、过度承诺等造成客户投诉,已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并由公司进行赔偿的,员工向公司进行赔偿,10000元以内部分按20%的比例向公司进行赔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10%的比例进行赔偿。同时取消该笔业务的提成(已发放的予以扣回)。

3、对因自身原因被客户投诉的员工,当月考核工资中予以相应扣除;赔偿损失的一般在当月进行,金额较大的,由员工与公司协商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

七、为配合客户投诉制度的完善,公司制定、实施“节假日值班制度”,详见具体规定。

第13篇: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为规范各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教育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教育局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34922703,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各学校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各自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同时上报县局安监股。

(三)首问负责制。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对群众投诉举报有案及时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上报,同时将处理进程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县局安监股。

(四)限时办结制。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对涉及群体性中毒、腹泻等紧急重大事件,要急事急办,立即上报县局和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单位以最快速度进行处理。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投诉举报人和县局学生营养办公室。

第14篇: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指南

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指南(村、社区)

初级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由农业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2163;畜禽定点屠宰肉品安全问题由商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3

322、85692572;

食品生产加工安全问题由质监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87065; 食品流通安全问题由工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

315、85684334;餐饮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问题由卫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93352;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重大事故查处问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9803;85629916;

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9803;85629901;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问题由工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

315、85684234;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问题由物价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3

58、85625199。本村(社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

联系电话:

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指南(镇、街道)

初级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由农业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2163;畜禽定点屠宰肉品安全问题由商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3

322、85692572;

食品生产加工安全问题由质监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87065; 食品流通安全问题由工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

315、85684334;餐饮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问题由卫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93352;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重大事故查处问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9803;85629916;

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9803;85629901;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问题由工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

315、85684334;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问题由物价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3

58、85625199。本镇(街道)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工作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本镇(街道)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第15篇:切实做好投诉举报应急工作

完善工作机制 切实做好投诉举报应急工作 ——暨投诉举报中心成立2周年工作总结

为规范投诉举报工作,高效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及时处理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卫生监督工作要求,实现卫生监督服务于民,贴近于民的目的,2004年我所在ls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根据我市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成立了卫生监督投诉举报中心,中心的主要工作是承担卫生监督投诉举报事(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及查办结果反馈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调查和处理工作;承担对卫生许可退件单位的查处工作等。中心成立运转至今2年来,实践“有诉必理、有案必查、快速反应、服务于民” 的社会承诺,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素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规范和高效地履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在规范投诉举报工作、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认真办理举报事项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进行了努力,通过自己的行动赢得了社会的信任,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卫生监督投诉举报中心设立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群众需求不断增加,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涉及食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等有关方面的纠纷、投诉举报明显地增多。原来由各个职能科室分别承办的模式已经暴露出许多缺点,比如受理不是一个窗口,工作人员不确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群众不方便,处理不及时,监督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对涉及多科室职责的问题推诿塞责,责任不清,效率低下,力度不够,针对这种情况下,我所领导急在心里,审时度势,研究决定成立卫生监督投诉举报中心,并形成“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科室调查处理,一个科室统一管理”的新思路;为使该中心运转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在人员和办公场所紧张的情况下,配备3名卫生监督员,专门腾出两间办公用房,配置了电话,电脑等设备,2004年2月16日中心正式成立并运转。

二,工作内容和取得的成效

(一)健全工作制度为做好投诉举报工作提供保证

任何工作要做好,制度的保证非常重要。为此,我们制定了处理投诉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逐步使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zj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地方实际,研究制定了《ls市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投诉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明确规定了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时限,查处时限和反馈时限;严格规定了科室受理,领导审批,监督查处,管辖移交等工作程序。具体工作中,我们印制了ls市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记录表》、《ls市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结果登记表》、《ls市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查处记录表》等表格,凡是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

一是严格执行举报受理制度和程序,保证有诉必理,有理必查,有查必果。配备有专门人员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工作,电话24小时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听,接到投诉举报时,应立即填写受理记录表,祥细记录有关内容,记录后还要复述核对,受理单登记后送交所领导批示。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二是严格执行查处制度,确保办案质量。投诉举报中心严格按要求做到一般案件3个工作日内办理,紧急案件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承办监督员对投诉举报的事实和所涉及的有关责任人作出详细的调查,制做法律文书,对时限性强的投诉,例如食物中毒等,不分昼夜,速查快处。

三是严格执行反馈制度 确保群众满意。应当事人要求 ,对投诉举报事项的承办情况,事项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对较复杂一时不能结案的案件,规定时间内采取先将初步

调查处理情况向当事人进行反馈,然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段进行反馈,使群众真切感受到卫生监督机构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信任。

四是建立保护举报人制度,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为了鼓励和支持群众投诉举报,保护举报人的权益,我所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受理登记、接待和投诉举报资料的管理工作,尤其对举报材料,举报人资料进行严格管理,真正把保护举报人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贯彻始终。

(二)加强网络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一是开设声讯录音举报电话和网上投诉系统,配置13575392188应急接报工作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提高投诉举报工作的技术含量和自动化程度。声讯电话和应急手机24小时为民开通,实行全天候值班;自2005年ls市卫生监督网站的建立,我们在网上开设投诉举报系统,通过互联网受理举报,接受投诉,方便了群众;安排专人负责接听举报电话,定期开启举报信箱,对来电,来信,来访举报投诉使用统一的举报投诉记录,登记编号,详细记录被举报投诉的事实及有关线索和证据。从去年2005年开展网上投诉以来,我们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共接受各类举报事项23件。对此我们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在网上答复了投诉人,办结率100%。随着全省统一的“96301”卫生投诉举报电话开通,加上我所原来应急接报电话(手机)和网络投诉平台,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保证了投诉举报案件的及时发现。

二是建立社会监督网络 拓宽举报渠道。我所在改善电话举报、实行网上投诉、设立举报信箱的同时,2005年还通过聘请社区食品安全协查员、联络员等形式,进一步横向扩大举报网络,充分发挥协查员、联络员社会联系面广,了解情况多的优势使其成为发现违法行为的又一途径,大大地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另外,为进一步扩大视野,发现案源,我们同食品药品、工商、公安、城市行政执法和电视台报社等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是利用重要活动日 直接面对群众开展投诉举报工作

充分利用1818黄金眼、3.15消费者活动日、法制宣传周及卫生专项宣传咨询日等重要活动,深入现场,直接面向群众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如2005年4月17日,zj电视台体育健康频道《1818黄金眼》栏目走进ls,与ls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社区直通车》栏目联手举办“1818黄金眼--ls现场会”,我们在现场会上设点接受群众举报,半天时间,共受理群众关于医疗卫生,食品饮料、美容美发和化妆品卫生等问题的投诉举报11多例,出动卫生监督员进行调查处理解决进行现场解决7例;同时还接受群众对卫生方面疑难问题的现场咨询共100多人次。并在之后对其他投诉给予了相应的解决或回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又如在2004年7月14日ls市政府举办的行政阳光投诉日,现场受理并迅速处理了5起投诉举报事项,取缔了2家非法诊所,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击了违法者。

(三)快速认真办理,促进卫生监督工作,以实际工作成果取信于民。

认真及时做好投诉举报应急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利益被侵害问题,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公共卫生隐患,不仅是是体现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行政效能,为民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种有力措施,弥补了日常监督的不足,特别是在我所直管单位多,人员少,任务繁重,通过投诉举报,可以发现好多处于萌芽状态的卫生隐患和违法行为,并及时予以制止,群众投诉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因此,重视群众投诉,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保持群众投诉途径的正常顺畅外, 要发挥投诉举报中心应有的作用,更关键的是要认真办理好每一起群众投诉举报事项,把工作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避免投诉无门、理而无果、积重难返的负面作用。但由于投诉举报的范围涉及到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化妆品,医疗机构等多个领域范围,相当一部分是在投诉者与被投诉者双方协商不成出现纠纷的情形下而要求我们处理,因而其工作面广而且复杂;同时该项工作必须实行24小时待命制,特别是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等事效性很强的事项,工作又苦又累,对人员的要求较高。因此组

织上给予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管抓,挑选政治素质高,专业业务水平好,工作能力强的卫生监督员具体承担此项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有关要求,及时处办。我们严格按照《zj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ls市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认真处理每一个电话,每一封来信热情接待每一个投诉举报者,并严格按规定时限内进行查办,确保投诉举报后“件件有结果”。为此成立了快速反应查处小组,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城区30分钟,郊区60分钟内赶到现场。对虽不是突发事件但时限性强的投诉,随时出动,快查快结。2004年以来,我所共受理群众各类卫生投诉举报事项810宗,调查处理810件,办结率100%,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投诉举报中心成立以来,我们通过投诉举报线索共处罚378户次,其中立案处罚101起,现场处罚267起,两项共计罚款金额30.325万元,警告378户次,责令改正224户次,责令停业185户次,取缔124户次,没收销毁产品案值21.35万元,有力地震慑了违法人员,有效地遏制了卫生监督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我们加大卫生执法力度,深挖大案要案。从目前的情况看,我所几个较大的行政处罚案均出自投诉举报中心,如聚众销售假保健食品案、博爱门诊部违法行医案(已被吊证)、zj旭利合成革有限公司食物中毒案、非法经营性保健食品案、3起用病死禽(畜)肉加工熟食品案等等。在2005年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中,取缔非法行医、打击虚假广告,净化医疗市场,投诉举报中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成绩巨大。查处了108户次违法、非法的医疗机构,罚款4.62万元,没收销毁了10余万元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取缔了21家地下“黑诊所”。

三是坚持处罚和调解相结合 化解矛盾。从理论上讲,我们的法定工作职责是卫生监督,调解不是法定义务,只要处理了违法行为就好了,但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对工作高度负责,真情服务,站在投诉者的角度受理、查处每件投诉,在依法对违法者进行查处及消除卫生隐患后,还免费调解了34起消费纠纷,化解了许多矛盾。如王小姐化了480元买了一套一知名化妆品,因使用不当脸上出现过敏反应,多次跟商家交涉未果,遂向我们投诉,经调查后确定产品合格后,我们还是从中进行牵头,双方协商,王小姐退了化妆品,这样的例子很多。

(四)完善应急机制,依法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工作职能划分,投诉举报中心是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处理方面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包括负责应急电话的接听,组织开展调查与处理,信息报告和管理等。我们充分认识到我市公共卫生应急整体能力还不高,与我省一些发达地区还存在一定差距。为此,我们把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始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04,2005两年共发生的集体性的食物中毒、食源性、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共36起,均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处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一是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和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案,向上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食物中毒多发季节和5.1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增加人员日夜值班随时做好应战准备,并在各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录,保证了应急信息的畅通;二是加强应急工作的常规准备,配备了鼠药、农药、甲醇及及急性职业中毒应急箱等应急现场检测设备;三是认真执行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定进行报告;四是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成立了所长任组长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成立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事故、公共场所污染事故等7个专业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在每年台风来临季节,及时成立抗台应急小分队,深入抗台第一线,开展抗台工作;五是加强业务学习,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技能。04,05年已开展对云和县、龙泉市、庆元县、遂昌、松阳县、莲都区组织进行应急演练考核,计划06年完成全市第一轮应急演练考核工作;每年都组织全所卫生监督员进行学习《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应急专业知识,同时加强对各县市的业务指导,当各县市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都能迅速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帮助和指导工作,针对县、市区卫生监督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普遍不高,处理程序不够规范的状况,今年5月中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要求,编印了《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与处理工作手册》,发放到全市各县、市区每一位卫生监督员手中,规范和提高了应急处理工作能力。六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经常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宣传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防知识,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有关知识,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工作体会

投诉举报工作是政府与百姓沟通的桥梁,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做好投诉举报和公共卫生应急工作,是执政为民,立党为公,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举措。做好投诉举报工作的关键首先是领导要重视,其次是要严格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同时要具有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卫生监督员。回顾投诉举报中心成立两年来,我市公共卫生投诉举报和应急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亲切关怀下,上下齐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和其他县(市)区相比存在不小差距;特别是随着96301全省统一投诉举报的开通,预计将迎来一轮投诉举报高峰,还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我们将在今后不断端正思想,虚心学习先进经验,提高认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ls市卫生局直接领导下,我市卫生投诉举报应急工作一定会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莲山课件

原文地址:http://www.daodoc.com/Article/zjbgnzzj/40413.htm

第16篇: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举报投诉

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举报投诉

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举报投诉

湘西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情况介绍

一、工作职责

⒈受理个人、单位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案件的前期调查;

⒉受理消费者的产品质量申诉;

⒊受理消费者、仲裁机构、司法机关、

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政府

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好范文版权所有!

⒋负责调解处理各种产品质量纠纷;负责将举报的违法案件移送相应的执法机关查处;

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产品质量的举报投诉工作。

二、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原则

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⒊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⒋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三、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⒋《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⒍《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条例》

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⒏《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⒐《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⒑《部分农机具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四、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

举报投诉人可以选择电话、传真、来函或者来访等任何一种方式举报投诉:

⒈热线电话:;

⒉传真电话:;

⒊通信地址: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举报投诉中心。邮政编码:。

五、举报投诉方法

不论采用何种举报投诉方式,举报投诉人均应提供以下内容:

⒈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被举报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违法产品名称及其数量、违法事实、举报人的联系方法等。

⒉产品质量申诉:

申诉人的姓名、电话、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姓名、电话、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相关证据以及产品数量和价值、申诉日期等。

六、热线电话

为方便举报投诉,我们向社会开通了热线电话,全力为举报投诉人服务。

这个热线电话能实现自动语音咨询、录音举报投诉、传真举报投诉和人工接听举报投诉等热线服务功能;系统通过语言提示和人工接听,完成双向交流;系统保密性好,方便快捷。

七、不受理的举报投诉

以下举报投诉本中心不给予受理:

⒈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⒉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八、办理申请人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产品质量鉴定事宜

⒈受理以下单位或者个人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产品质量鉴定申请:

()司法机关;

()仲裁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社会团体;

()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⒉负责指定符合条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并由申请人与之鉴订仲裁检验委托书。

⒊负责指定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并由申请人与之签订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

举报投诉电话一览表

举报投诉电话

电话好范文版权所有!

传真

联系人

彭胜勇

举报投诉须知

是湘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开通的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受理个人、单位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消费者的产品质量申诉;受理消费者、仲裁机构、司法机关、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负责调解处理各种产品质量纠纷,负责将举报的违法案件移送相应的执法机关查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产品质量的举报投诉工作。

您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电话:;还可以写信到湖南省吉首市环城路号湘西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邮政编码。

您的举报投诉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得到以下的处理:如果是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的工作人员会以调解方式处理,自接申诉之日起日到日内终结调解,并发《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如果是需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则转送到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如果是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则移送到司法机

关法办。

对于您的举报,将会做好保密工作,免去您的后顾之忧。对举报人,将给予最高万元以下或者是实际收缴罚没款的%以下的奖励。

如果你要举报投诉的是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会对此做出不处理的决定,

并告知您。

第17篇:电信公司投诉举报函

中国电信陕西**县分公司涉嫌重大违规举报函 电信公司投诉举报函范文

中国电信:

我是陕西**县分公司用户,近期**县分公司涉嫌重大违规操作,在无法定和电信规定的正当理由下,人为切断了我办理多年的光纤、宽带业务,之后一直无限推拖,拒不接通,导致我损失数十万,并且持续损失中。

2009年底至2012年我们在陕西省**市**县电信公司陆续办理了5条电信光纤专线和5个2madsl宽带。当时县公司的人员告诉我开 。

不仅在没调查的情况下立刻切断,之后还极尽推拖之能事,拒不接通。

我多次找到县公司,但经理一拖再拖,强词夺理,就是不给接通。说什么我的专线户名都是黑户,而且每个欠费2万多。这是不可能的,我虽然用其他单位的介绍信办理,可办理后的用户名归我使用,从未违规或欠费,即便其他单位本身欠费,也不可能欠到我的户名上。另外使用其他单位的介绍信有优惠也是电信人员告诉我的,不然我怎么可能知道电信内部有这种优惠。我当时以为这样做是允许的,如果不允许,电信人员在办理时就应该在核查环节查出来,但实际情况是我很顺利的办理了所有业务。这也导致了现在县公司以此为借口拒不接通等一系列重大后果。如果用其他单位的介绍信办理业务违规,那当初电信公司为什么没在核查环节查出来?为什么违规给我办理业务?电信公司为什么违规?现在又为什么把这么重大的后果和责任推到用户身上?再说就象我上面说的,即便用其他公司的介绍信办理,也不可能出现在我办理的户名下欠费等问题,此类云云与切断业务根本无关,只是推拖的借口而已。期间县公司也拿出过“解决办法”,比如让我重新申请业务,但不能用我自己的名字。我问为什么,是否把我拉入“黑名单”了,另外之前切断的业务剩余的余额是否退还,县公司一直没有回复和解决。现在我已经找过很多次了,但一直无实际解决,就这么拖着,我的损失持续增加。

中国电信做为国企和在香港、纽约上市的超大型电信企业,深受国家和人民的重视,本来应该恪尽职守,正规经营。如今却乌烟瘴气,乱象丛生,甚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非法切断正常业务,而且想切断就切断,爱怎么切就怎么切,任你怎么冤枉、任你怎么投诉,就是不给你解决,看你个小用户能怎么的。

第18篇:接待投诉举报情况说明

2012年府谷县劳动监察局接待投诉、举报情况说明

我们通过电视、LED显示屏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接待室,由专人负责,对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案件及时受理,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共接待来电、来访和咨询563人次,受理举报投诉案件318起,其中立案8起,调解处理310起,涉及群体性事件23起,结案率为100%,共涉及劳动者4126人,为劳动者追讨工资3436.8万元。

府谷县劳动监察局

2012年12月20日

第19篇: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监站、农技站、工商所、畜牧站、医院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限时办结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对涉及群体性、人员死亡等紧急重大事件,要急事急办,以最快速度进行处理。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检验检测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投诉举报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事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五)举报奖励制。在全镇范围内试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100-10000元的奖励。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和社区建设一支群众性的食品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网建设,扩大农村消费维权网覆盖面。同时,重视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拓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来源和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形成覆盖面广、便捷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第20篇: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的范围

(一)举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存在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举报隐瞒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条

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

(一)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二)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就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相关部门对于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六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

(一)受理投诉举报应认真登记、编号;

(二)对电话投诉举报应记录来电的时间,详细了解投诉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对来信投诉举报应记录收到日期,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和答复;

(四)对来访的投诉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应认真记录,也可请投诉举报人书写投诉举报材料,对来访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县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记录收到时间、来文编号和内容;

(六)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第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处理

(一)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90个工作日。

(二)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第八条

对投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本制度第二条

(一)、

(二)、

(三)款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尚未发现的,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第九条

接到举报部门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接受举报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投诉举报村书记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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