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受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受理范围
以信件、电话、投诉等形式,向监督小组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第四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第五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部门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受理程序:
(一)受理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的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被投诉举报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所投诉产品的购买日期、品名、批号、规格、数量、价格及有关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2.对超出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有关依据告知投诉、举报人。
3.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登记、建档。
4.对重大案件的投诉、举报应及时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投诉举报:
1.接到投诉、举报,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是否受理。
2.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3.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
4.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
5.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七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