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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2:59: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根据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或其他涉及效率、质量、作风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人可采取来信、来访、来电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成都市监察局驻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室投诉举报。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四号南楼103号,电话:028-86248411。

第四条 局监察室为机关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负责接受和办理投诉举报,并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公开受理电话,在办公场所设立投诉举报意见箱。局人事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五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涉及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二)调查处理本局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政过错行为或其他过错行为;

(三)承办上级机关批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并负责督办、反馈办理结果;

(四)综合分析投诉举报,对其中反映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五)负责投诉举报材料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并协助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评估考核。

第六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统一编号,并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进行分类。

(二)呈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在当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阅批。

(三)移送。按领导批示,将投诉举报件移送有关职能处室(单位)查办。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在5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者。

(四)办理。受理投诉举报件后,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特殊、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五)督办。局监察室应对投诉举报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负责督办。

(六)反馈。投诉举报署实名的,应将查办结果在查结后2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他需要告知的,采取相应方式定期公开。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应书面及时报告。

(七)存档。投诉举报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查办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对投诉举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重复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行政效能告诫、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本局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九条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作为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估、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投诉举报制度

1、为加强城区计生系统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育龄群众、公民或其他组织对城区计生系统机关、单位、组织和计生干部有行政过错或违纪行为及干部作风行政效能方面进行的投诉举报。

3、城区计生局设立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设在局信访办,负责受理城区计生系统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地点。

4、对投诉举报的办理,城区计生局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直接办理,也可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转交本局其他股室及城区相关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办理。

5、育龄群众、公民或其他组织对本城区计生系统机关、单位、组织和计生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应予受理。

6、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提倡署真实姓名。

7、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的投诉举报,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

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2)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者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

(3)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转交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4)署真实姓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举报者,听取其意见。

8、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9、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10、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对投诉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11、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受理或办理投诉举报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永济市市民服务中心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服务对象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保障服务中心规范有序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督查科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中心审批办证、收费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窗口工作人员廉政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条服务对象认为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有违反中心纪律、刁难勒索、效率低下等行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信函和网上等方式,向督查科投诉举报。

第四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据实告之被投诉人的单位、姓名、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投诉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发生误会、错告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五条中心督查科对署名和匿名投诉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署实名投诉举报的优先排查,认真反馈。

第六条中心督查科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要认真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投诉信函和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第七条中心督查科受理投诉后,应进行调查核实。窗口工作人员、窗口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问题作出答复,口头投诉可以口头答复,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督查科。

第八条处理申请人投诉实行承诺办理制。对一般投诉,由窗口现场予以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要尽快和有关窗口部门进行协调,由窗口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督查科应在窗口或窗口部门答复后及时将答复反馈给投诉人,并就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对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投诉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投诉举报与中心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挂钩。投诉内容经查属实,对被投诉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考核制度扣分,中心将及时向窗口部门、上级政府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投诉途径与渠道

1.中心投诉监督电话,中心电子邮箱,意见投诉箱,各科室、窗口意见薄(本)。

2.中心实行总值班制度,总值班24小时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3.中心办公室为综合接受投诉、协调处理问题的科室,其它职能科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各科室负责人为受理举报投诉事件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举报投诉事件。

二、受理投诉条件

1.投诉者必须是到我中心接受卫生技术服务或办事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服务对象和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依据和具体要求。

3.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后,投诉人签字或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三、投诉处理

1.各职能科室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2.投诉人到中心领导、职能科室、服务窗口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办理完整的书面投诉手续,但必需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职能科室,受理科室对投诉事件不能即时答复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并通知投诉者。

3.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4.投诉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投诉事件的办理。

5.在调查核实投诉情况时应有两人随行,认真做好笔录并让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6.受理投诉的科室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认真调查核实,公正、及时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7.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投诉事件,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可将投诉事件提交中心领导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承办科室应在30日内向投诉者作出书面答复,对难度大、情况复杂的案件最迟不能超过6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书面答复要写明以下内容: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

8.对调解无效的案件,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

9.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0.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立卷归档。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接待群众来访办事首办责任制度

一、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都要高度重视做好群众来访办事接待工作,增强对群众来访办事接待工作的责任感。

二、科室首位受理群众来访办事的人员即为首办人员,首办人员主要职责:

1.首办人员应挂牌上岗服务,对来中心办事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不准态度冷淡、蛮横,办事推诿、扯皮。

2.对咨询的问题解答耐心,交待要明确。

3.对所办事宜应该尽职尽责,认真审核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交待清楚,不得造成群众往返奔波。

4.对属于其它人员办理的事宜,应主动告知,引导到相关科室,并注意跟踪了解问题处理结果。

5.对属于其他单位办理的事项,要耐心解释清楚。

6.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来中心办事人员发生争吵,出现疑难问题应该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解决。

7.不得以权谋私,搞“吃拿卡要”。

8.应主动告知或发放《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卡》,虚心征求办事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疾控中心在一楼大厅设置征求意见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社会监督电话。来访办事人员可填写《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卡》投入信箱。征求意见箱由中心办公室开启,针对群众投诉情况登记后逐级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奖惩措施

1.中心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实施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日常监督即随时解决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年度考核即按年度通报考核情况、实施奖惩,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参考。

2.首办人员因为首办职责范围内卫生服务工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一年内受到一次投诉的,经查实,实行诫勉;受到二次投诉的,给予通报批评;受到三次投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中心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首办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奖惩意见,报批执行;同时负责向投诉人员反馈处理情况,挽回影响。

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制度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用户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药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制度

治超举报投诉制度

投诉举报工作总结

举报投诉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

局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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