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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空白凭证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2:59:59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重要空白凭证自查报告

西信联发〔2011〕114号

签发人:米吉锋

关于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重要空白凭证自查报告

省联社: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全区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保管、使用的合规性,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按照《关于开展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的通知》(甘信联发[2011]216号),我区联社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召开了专题会议,制订了自查方案,成立以主任任秋峰同志为组长,计划财务部、安全保卫部为成员的自查小组。利用6个工作日对辖区22家营业网点所有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内容及方法

(一)检查范围、内容:本次检查主要对辖区22家营业网点现用和停用的存单、存折、飞天卡、废卡、股金证、支票、汇票、大小额支付凭证、中间业务收费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1、重要空白凭证是否账表、账账、账簿、账实相符。

2、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做到“证帐分管、证印分管”,是否指定专人管理。

3、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是否做到双人领用、交接是否规范;

4、是否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并有详细记录。

5、重要空白凭证是否预先加盖预留印鉴。

6、上级行社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做到专人管理。

7、重要空白凭证销号是否合规。

8、是否纳入综合业务网络管理。

9、营业终了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是否对柜员尾箱及重要空白凭证逐份清点核对。

10、各信用社主任网点负责人是否坚持按周查尾箱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

(二)自查方法:采取顺查、逆查等方式,调阅会计档案资料、翻阅传票、查看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作废登记簿、销户登记簿等手段进行全面检查。

二、存在的问题

(一)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手续不健全。部分网点未建立重要

2 空白凭证领用保管登记簿,重空领用、使用未进行手工销号。

(二)账实不符。一是大小额支付凭证有调号使用现象,东门分社1份,长庆路信用社4份;彭原信用社系统反映废卡2张,但无实物。

(三)废卡管理。由于人员变动,综合门柜网络系统未做废卡上缴处理,将出纳尾箱废卡移交新出纳,导致废卡不能上缴联社中心库。彭原信用社、长庆南路储蓄所废卡各1张,卡号分别为6210610004900089098和6210610004900003792。

(四)由于综合门柜网络系统的缺限性,显胜信用社电信收费凭证作废后,系统作废登记簿显示储蓄存折作废。

(五)支票管理。支票改版、售出未使用的支票未收回或收回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未做账务处理,陈户信用社、肖金信用社、显胜信用社、长庆南路储蓄所、九龙商场储蓄所;作废凭证未随当日传票装订,安定路分社销户交回转账支票23份(支票号为2668903-2668925),现金作废支票105份,肖金信用社现金支票23份,转账支票38份,董志信用社转账支票125份,现金支票150份,彭原信用社、九龙商场储蓄所转账支票13份,现金支票25份;转账支票记账未销号,安定路分社2010年9月14日的转账支票1张(凭证号码2668902)记账时由于凭证种类选为其他非重要空白凭证导致支票未销号。

(六)个别信用社主任、网点负责人每周柜员尾箱检查流于形式,未逐份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致使存在问题未及时发现和整改,还有个别网点未坚持按周查安全、查库制度。

三、对检查出的问题我区联社采取边查边纠,现场能整改

3 的给予了彻底整改,对现场整改不了的问题,通过与上级联社联系,做了整改,具体整改措施是:

(一)联社要求各信用社、营业网点从7月份开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系统销号的同时建立手工《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保管登记簿》,登记领取日期、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结存数量;坚持双人领用,入库保管,保证系统、账簿、账实三相符。

(二)对于大小额支付凭证调号使用,账实不符的问题,现场进行了账务处理,做到了账实相符;对彭原信用社废卡账实不符的,当天将信息反馈市场发展部,市场发展部通过与省联社市场发展部联系,对所有废卡已作上缴联社中心库处理。

(三)对不能出库上缴废卡的问题,联社市场发展部对柜员卡做了调整后,于7月5日网点废卡已上缴联社中心库。

(四)对未坚持按周查安全、查库的信用社主任当场给予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 五)对安定路2010年9月14日未销号的转账支票已做了支票删除处理,达到了账实相符。

(六)对改版停用支票未作账务处理的,工作组现场指导进行了作废记账,并当场清点、核对、造册、签字收回联社中心库,由财务部、稽核部、安全保卫部等部门进行统一销毁,清册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四、今后工作打算

(一)要求各营业网点每天营业终了内勤主任、网点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必须根据业务系统打印的柜员库存尾箱清单,在监控范围内对柜员重要空白凭使用、结存数量证进行逐分清点核

4 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加强稽核检查的有效性,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努力营造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提高执行内控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大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对屡纠屡犯,拒不落实制度要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牢固树立违法违规是“高压线”,坚决不能碰撞的思想,切实增强员工的风险和案件防控意识。

妥否,请审阅!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重空管理 自查报告 抄 报:省联社庆阳办事处

庆阳市西峰区信用联社综合管理部 2011年7月8日印发

5 印39份

推荐第2篇: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及其营业机构。

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印有固定格式经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客户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及重要凭据。重要空白凭证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它或者具有支付手段的作用,或者表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划转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省联社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招标、印制、征订、分发及检查、监督工作;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对所辖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核算及销毁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分发衔接工作;县级

1 联社负责对所辖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领用、使用、核算情况进行管理,并负责组织本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工作。所有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以下简称“会计单证”)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财务会计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会计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要空白凭证种类

第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贷款还款通知单、收回贷款本息凭证、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存款证明书、储蓄存单、存款存折、一本通存折、零存整取存折、银行卡、股金证、行内汇划贷方补充报单、大额支付专用凭证、小额支付专用凭证、农信银支付专用凭证、同城资金清算系统贷方补充报单以及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代理类业务凭证等。

第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三类。一是信用社签发凭证,由信用社填写对客户具有承诺作用的凭证,如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二是客户签发凭证,由客户购领签发使用的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商业汇票等;三是代理签发凭证,由委托方提供、银行代为出具、证明业务有效的空白凭证,如代收费发票等。

第七条 信用社签发凭证和客户签发凭证的种类、格式、联次、颜色、防伪要求及用途等,由中国人民银行或省联社

2 等部门根据具体业务要求统一规定,代理签发凭证由业务委托方统一提供。

第八条 核心业务系统中根据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状态分为未使用、在途、在库、可用、已使用、作废、销毁、挂失、质押、冲正、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截止、结清等。其中正常状态包括:未使用、在途、在库、可用、已使用和结清;非正常状态包括:作废、销毁、挂失、质押、冲正、公示催告和公示催告截止。在途状态是指:在调拨过程中,由凭证调出方发起调拨,接收方还未做接收确认的凭证状态。在途凭证当日必须入库。在库状态是指:中心库、分金库凭证入库后未调拨的库存凭证状态。可用状态是指:营业机构凭证管理员和一般柜员尾箱中的凭证状态。凭证中心库、分金库凭证管理员库存凭证状态必须为“在库”,营业机构凭证管理员库存凭证为“可用”。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核算

第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记账法,按凭证种类设立分户账。各营业机构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辅助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调拨及库存情况,以备事后查考和监督。重要空白凭证统一以每份(本)1元人民币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纳入核心业务系统核算,信用社签发凭证和客户签发凭证应管理到号。凭证号码在系统中

3 应登记正确,印有冠字号码的,应按系统规定输入冠字号码,不得以其他字符替代。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收付按照“先收入后记账,先记账后付出”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各单位凭证管理员应按月将重要空白凭证明细账与有关登记簿、报表、实物进行核对,确保账表、账账、账簿衔接,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与核算使用的各种调拨单、领用单、登记簿、销毁清单等均应按照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征订

第十四条 会计单证实行计划管理,省联社每年下达2次空白账表凭证用量征订通知,各办事处、市联社应指导县级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当期库存并参照上期和往年同期各种凭证用量,合理匡算后编制凭证用量计划,由办事处、市联社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

第十五条 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重视凭证用量的计划工作,防止因计划不合理造成凭证浪费。

第十六条 对计划外追加用量,应提前上报并说明原因,由省联社与承印单位联系印制事宜。

第五章 重要空白凭证印制

第十七条 会计单证的印制遵循“统一管理、计划控制、

4 保证供应、杜绝浪费”的原则。

第十八条 会计单证由省联社统一制定印刷标准、组织招标、选定承印厂家,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九条 会计单证的印制实行统一质量、统一定价,由省联社与确定的印制厂家签订合同,按期下达印制计划。

第二十条 省联社负责统一管理各类凭证的冠字号码和凭证顺序号,每份凭证号码全省唯一。

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在使用会计单证过程中发现凭证印刷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省联社。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会计单证印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重要空白凭证调拨

第二十三条 县级联社收到上级财务会计部门或承印厂家发来的重要空白凭证,凭证管理员应根据征订计划表和运送清单,逐项清点接收,并在运送清单上签章,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纳入凭证中心库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机构按照级次分为中心库、分金库和营业机构。中心库一般设在县级联社,负责与其他中心库或系统外部(如印刷厂)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往来调拨,以及辖内营业机构凭证的供应和库存凭证的保管。分金库一般设在信用社、支行,负责与中心库及营业机构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往来调拨,以及指定区域内营业机构凭证的供

5 应和库存凭证的保管。营业机构负责与中心库或分金库及营业柜员进行凭证调拨,以及库存凭证保管。

第二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分为机构间调拨和机构内调拨。机构间调拨指中心库、分金库和营业机构间的相互调拨,机构间调拨包括中心库间调拨、中心库与分金库间调拨、中心库与营业库间调拨、分金库与营业库间调拨;机构内调拨是指在同一营业机构内凭证管理员与一般柜员间的调拨。

第二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应固定专人,提前备案,严禁代领。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实行双人专车运送,专箱(包)封存。

第二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临时短缺,县级联社之间调剂使用由办事处、市联社办理;分金库之间调剂使用由县级联社办理,营业机构或一般柜员之间不得相互调剂,凭证调剂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领取凭证时必须在系统内预约,调拨预约受理后不得主动撤销,已受理的调拨预约必须在约定的日期内处理完结。上缴凭证时,可不进行预约。机构间调拨时,系统生成的“机构间重要凭证调拨单”作为调拨依据。

第二十九条 县级联社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合理核定每个营业机构和一般柜员每种凭证库存数量。营业机构库存按

6 1个月的用量掌握;一般柜员尾箱库存按1周的用量掌握,但每种凭证最多不能超过200份。

第三十条 凭证调拨时,各级凭证管理员应首先审核申领人是否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权限,不得将凭证调拨给无使用权限的营业机构和柜员。员工卡只能由县级联社营业部或者为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统一办理员工卡的营业机构领取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凭证管理员调拨凭证时原则上要按照凭证号码由小到大的顺序调拨。

第三十二条 分金库从中心库调入重要空白凭证时,由分金库填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调拨(领用)单”(以下简称“领用单”),加盖预留印鉴,到中心库办理领用手续。中心库凭证管理员接到领用单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配发重要空白凭证,并在领用单填明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起止号码,在领用单第一联加盖印章,在系统内作凭证出库处理,打印表外科目记账凭证和“机构间重要凭证调拨单”。第一联领用单连同重要空白凭证交领用人,第

二、三联领用单和重要凭证调拨单作表外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分金库凭证管理员清点凭证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9-登记簿”,在系统中作凭证入库处理,打印表外科目记账凭证,领用单作记账凭证附件。营业机构从分金库或中心库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比照分金库从中心库领用凭证手续办理。

7 第三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必须坚持双人在场,当面点清。分金库或营业机构到中心库领用凭证时,应当场拆箱清点小捆包装数量(连续纸类重要空白凭证应查看起止号码);营业机构到分金库领取凭证时,应按凭证最小包装单位当场清点数量;柜员间调拨时,应当场逐份清点。

第三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只有在“在库”状态才可以进行凭证的机构间调拨,只有在“可用”状态下才可以做柜员间凭证调拨,只有“在库”与“可用”状态的凭证才可以作废,只有在“作废”状态的凭证才可以进行销毁。

第三十五条 营业机构内部调拨只能由凭证管理员发起,调出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应在“柜员间凭证调拨单”上签字确认。一般柜员间不得调拨凭证。

第三十六条 机构内调拨时,对于能实现系统销号(包括通过交易手工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凭证管理员填制一联“重要单证领用销号单”交二次销号人员进行再销号;对于手工销号的凭证应填制两联“重要单证领用销号单”分别交凭证使用人和二次销号人员进行销号。

第三十七条 在调入重要空白凭证时如发现多缺,应将整批凭证退回调出社,并开具书面证明,说明发现凭证错误的过程、多缺数量、起止号码,加盖经办人、证明人名章、单位业务公章交上级财务会计部门;属印刷原因的,逐级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通知凭证承印厂家具体落实。

第七章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

第三十八条 凭证使用人应按凭证号码顺序签发重要空白凭证,不得跳号使用;柜员对外出售凭证时应按号码顺序出售。

第三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应坚持销号制度。能实现系统销号(包括通过交易手工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凭证使用人不需进行手工销号;不能实现系统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凭证使用人应在使用时进行手工销号。联行类重要空白凭证,由会计主管在凭证使用当日进行二次销号;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可由会计主管、事中监督人员或换人在凭证使用当日进行二次销号。二次销号时应逐笔注明销号日期并由二次销号人签章负责。二次销号应重点审查非正常状态凭证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第四十条 各营业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移作他用。属于内部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由客户签发,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不得将重要空白凭证带出营业场所签发。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作为教学、练习用具,如因技术比赛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县级联社分管主任批准后领用,发出时由凭证管理员加盖“作废”章,用后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领用人、凭证管理员共同检查无误后登记销毁。

9 第四十一条 加强机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应由系统打印输出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手工填制。

第四十二条 因系统故障或人为失误造成会计凭证打印不符合要求时,应经会计主管授权后进行重复打印、手工补制,或按规定对该笔业务冲正后重新办理。第四十三条重要空白凭证使用过程中(出售或签发)中发现多页、缺页、错号、要素有误等缺陷凭证时,应登记入库留查,并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每天进行账、证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 营业机构因办理业务需要在其开户机构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不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但应加强管理,按规定做好销号和二次销号工作。

第四十六条 代理签发凭证不需进行二次销号。

第八章 重要空白凭证出售

第四十七条 对外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对外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验证客户身份,并根据客户业务量适量出售,严禁由信用社工作人员代客户购买、签收重要空白凭证。

第四十八条 开户单位撤销账户时,应将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号码、份数等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注明,连同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一并交回开户机构,经

10 办人员将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系统内凭证数量核对无误后,将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剪角并加盖“作废”章,作当日凭证附件。若收回重要空白凭证较多,经会计主管审核,可暂时入库保管,按规定集中清理销毁。单位不能交回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并保证承担相应责任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九章 重要空白凭证保管

第四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实行专库(柜)存放。保管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条件。营业机构非营业时间存放重要空白凭证的,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卫措施。经办人员临时离柜应入箱(屉、柜)加锁。非营业时间,营业机构库存重要空白凭证应存放于库房或具有防盗设施的凭证室内。无人值守的营业机构,非营业时间不得留存重要空白凭证。

第五十条 县级联社应加强凭证库房管理,合理划分正常凭证区域和作废凭证区域,凭证按类别有序存放。库房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凭证空箱等杂物。

第五十一条 各级机构均应设立凭证管理员。县级联社具备条件的,可配备2名大库凭证管理员,实行双人管库。人员少的营业机构,凭证管理员可由一般柜员兼任,但从中心库或分金库调入凭证后,应立即调拨给相关柜员,不得留存非自用种类的重要空白凭证,留存的自用种类的重要空白

11 凭证数量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一般柜员尾箱库存数量限制。会计主管不得兼任凭证管理员。

第五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必须坚持印、证分管分用原则,柜员制劳动组合方式下允许一般柜员同时持有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

第五十三条 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个人负责制,由领用人负责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应定期轮换,县级联社凭证库管理员至少每2年轮换一次,其他营业机构的凭证管理员至少每年轮换一次。

第五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由于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将凭证移交他人时,应抄列凭证交接清单,与接收人和监交人共同核点库存,并与有关账簿进行核对。无误后双方登记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交接由会计主管组织并监交。

第五十六条 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如有丢失,应立即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及时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作废声明,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详细注明,并将作废声明附登记簿备查,同时组织查找,通知有关网点协助防范,以后如因丢失的凭证发生经济纠纷,其责任由原领用人承担。

第十章 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和销毁

第五十七条 营业机构对停止使用、客户交回或填制错

12 误的重要空白凭证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经核点无误,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封存后入库(柜)保管,按规定交县级联社集中销毁;数量较少的可由营业机构按规定作废后做当日凭证附件。

(二)客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做当日凭证附件或按规定集中上缴、统一销毁。

(三)经办人员办理业务过程中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作当日相关凭证的附件。重要空白凭证作废需订入传票时应剪角,无磁条重要空白凭证自右侧中间沿45度角向下剪角,有磁条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按磁条对角线剪角破坏磁条信息。作废凭证各联次应加盖“作废”戳记和“附件”章并由会计主管审核签字。

第五十八条 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县级联社统一组织销毁,销毁工作应在停用后6个月内完成。

第五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工作由财务会计、审计、监保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并监督销毁。销毁前,应成立销毁小组,负责对拟销毁重要凭证进行清点整理,编制一式两份“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并在系统中做作废、销毁处理,同时制定销毁方案,对销毁时间、地点、方式、职责分工、押运路线、应急预案等做出安排。销毁方案及销毁清单应报请县级联社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销毁时,财务会计、

13 审计、监保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应同时在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销毁后,保管人员应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一份清单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一份清单报送上级会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重要空白凭证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条 办事处、市联社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重点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核算、销毁及检查监督情况。每年对县级联社中心库至少查库一次。

第六十一条 县级联社应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定期对库存凭证进行清查核对。会计主管(不设会计主管的为网点负责人)每旬对本网点柜员使用中的重要空白凭证查库一次。会计主管和主持工作主任应每月对所辖营业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使用、结存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县联社会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所辖营业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保管、库存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辖属营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检查完成后应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以备查考。信用社主任会同会计主管、联社主任同会计部门共同查库时,不区分主要查库人和参与查库人,分别计算查库次数。登记查库记录时应明确到某时某分。

第六十二条 营业日终,二次销号人员应对柜员凭证库

14 存进行核对。

第六十三条 系统每日打印“柜员凭证明细单”后,二次销号人员应将“柜员凭证明细单”和二次销号记录核对一致,并在“柜员凭证明细单”上签字确认。“柜员凭证明细单”和使用完毕的一次销号单(一次销号使用手工销号的)、二次销号单附当日传票最后做附件。第六十四条县级联社应按规定领用、保管、使用、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要空白凭证被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暂行)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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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农村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银行卡、借据、股金证等,是农村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拨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散失。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领购重要空白凭证以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为单位,到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指定的地点购买。

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按凭证种类、批次立户,以假定价格记账(成本装订的,以一本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非成本装订的,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并登记库存凭证的起讫号码。

第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账、证核对,保证账实、账簿、账账、账表相符。

第六条 严禁将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农村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

第七条 办理与重要空白凭证有关的业务,原则上应在网点营业场所办理,不得将重要空白凭证带回家。

第八条 省联社负责制订、修改、补充、完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制订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联次及使用说明,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省联社各市办公室、县级联社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 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 县级联社会计部门应设置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会计等岗位;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单位应设置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监督销号员、会计等岗位,相关岗位管理职责为:

(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

1.管理账表库房,做到排放有序,使用方便,入库加锁保管; 2.管理“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并序时记载;

3.负责编报账表凭证领用计划,办理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发、保管、登记等事项;

4.兼任“101重要空白凭证”科目的会计复核员,在相应账表、凭证上复核盖章;

5.定期盘查库存,与有关账、簿核对相符。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不得兼职管理印章。 (二)监督销号员。

手工填单的网点应设置重要空白凭证监督销号员,逐份对照上日已开具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二次销号。实行电脑打单的网点,由事后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进行再监督。

(三)主管内部工作的副主任(网点负责人)。 1.负责本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销号、登记、会计核算等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向县级联社职能部门、农村信用社主任汇报本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3.负责本单位购入、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审批。 (四)会计人员。

1.设置总账、明细账,核算重要空白凭证购、领、存情况;

2.协助主管内部工作的副主任检查、指导本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3.对手工填单网点,复核当日领用人和二次销号员销完的“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单”,核对二人领、销信息是否一致,在“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单”的“复核”栏加盖名章。

(五)县级联社会计部门。

1.制定本辖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堵塞工作中的漏洞;

2.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购、领、存等情况进行检查;

3.按季汇总全辖“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表凭证订购单”,并上报市办公室,市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联社财会部门。 (六)县级联社稽核、保卫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发、使用、保管、会计核算等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印制。

(一)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采取“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的办法,由省联社统一组织印制,市、县管理部门、农村信用社不得自行印制。

农村信用社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另行设置凭证格式,购置或设计印制。

(二)重要空白凭证实行计划管理,既不过量储备又不因准备不足影响正常营业需要。如重要空白凭证出现临时不足,市内县级联社之间需进行调剂时,通过市办公室办理;农村信用社之间需要调剂的,通过县级联社办理。内部调剂均应视同出入库办理有关手续。专柜、网点和营业人员之间不准相互调剂。

第十一条 运输。

重要空白凭证由两人以上运送(不包括汽车驾驶人员),并对外保密。

第十二条 保管。

(一)县级联社按安全保卫的规范要求设置重要空白凭证专用库房,设专人管理,并由财务科长监管。农村信用社设重要空白凭证专用箱柜,置于现金库房中,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保管。各营业柜组的重要空白凭证,于每日业务终了装箱加锁入库保管,午间休息或经管人员临时外出要装箱加锁保管。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在办公室、营业厅(室)等场所堆放。

(二)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按种类、批次分别放置,做到排列整齐,易于整点。

(三)县级联社设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出库、销毁登记簿;农村信用社及营业网点设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

(四)“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负责登记,按凭证种类、批次设分户记载,详细登记结存凭证的起讫号码;及时登记,当日核对,保证库存与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结存数量相符,登记簿与表外科目分户账相符,分户账与总账相符,总账与报表相符。

第十三条 出入库。

(一)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根据供货单位发货票或“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对购入凭证清点验收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会计人员填制表外科目收方传票,及时记账和登记。

(二)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发出凭证时,根据“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付方传票,及时记账和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要加盖领用单位预留印鉴。

第十四条 领用。

(一)各业务专柜、信用网点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将领入、使用(售出)和库存份数逐项登记,保证库存份数与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

(二)信用代办站及达不到“钱账分管、换人复核、印证分管、印押分管”的营业网点不得领取重要空白凭证。

(三)达到印证分管要求的并账式网点,在向管辖社交账时,主管会计应对重要空白凭证逐一核对,并进行登记。

(四)单位领购空白支票,应填写支票领用单,签注全部预留印鉴,经办人员要认真核对,防止冒领。单位领购空白支票,应根据单位业务量认购,可以按份购买,亦可以按本购买,但最多每次只能领购一本。在售给单位时,可以将单位的账号和开户信用社全称在空白支票上加盖齐全,不得由单位自填,以防凭证转让。

第十五条 签发。

(一)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要进行销号控制。

(二)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领取的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另行打印。

(三)重要空白凭证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金额大小写完全一致,且不得涂改;如开具凭证后,因故没能收取款项,应按填写有误处理,并加盖“作废”戳记;

3.要素齐全;

4.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到的金额相符;

5.套写凭证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完全一致。应由有关网点留存的重要空白凭证备查联(管理卡),应在并账时与其他凭证一同上交管辖社,由管辖社接柜员审核,无误后,在事后监督栏加盖印章后退还有关网点;

6.交由客户的凭证联应加盖公章或专用章; 7.一般不得拆本使用,开具时应按凭证号码的顺序填列,不得跳号使用;

8.收款(含转账)开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9.不得开具不符合规定(如无号码、废旧或残损等)的重要空白凭证。

(四)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作为教学、练习用具,如因技术比赛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主任批准后方可领用;发出时由重要凭证管理员切角,用后由负责人、领用人、重要凭证管理员共同检查无误后抄列清册,经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后,登记销毁。一份清册作表外科目付方凭证附件,一份清册作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作废和销毁。

(一)重要空白凭证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凭证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加盖“作废”印章。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作废登记簿内注明备查,并将作废凭证附在当日传票后面装订入当日凭证。

(二)开户单位销户时,应将领用的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农村信用社,在销户单位账户领用凭证记录处注明交回空白凭证张数和起讫号码备查,并对交回的空白凭证立即截右上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销户单位凭证的附件。开户单位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开户单位自行承担。

(三)重要空白凭证因格式更换需销毁时,农村信用社要把库存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所辖网点、柜组的重要空白凭证按照领用、使用登记簿结存的数量与实际库存核对相符,按凭证种类、号码编制清单一式三份,同时在登记簿上注明,统一交由联社集中销毁,并由会计、稽核、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监销,销毁清单报市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交接。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工作岗位变动,应事先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监交人应仔细清点,核对账实,并分别在交接单上签章。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柜组交接要建立严格的接账审查和登记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发生丢失、损毁等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检查制度。

(一)信用社主任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内部主管主任、网点负责人每月检查不少于两次。

(二)联社主任及主管主任,每年应直接或派人对所辖机构全部检查一次,并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所属营业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联社财会、稽核、保卫等部门每年对所辖机构全面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检查要留有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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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凭证。按照用途分为存款类、贷款类、结算类和其他4个类型。存款类包括:各种空白存单(折)、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出国人员存款证明书、借记卡卡片等;贷款类包括:借款借据、贴现凭证、收贷凭证等;结算类包括:各种汇票、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系统内资金划拨单等;其他类指股金证。

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由各市州、县联社财会部门负责。坚持“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中涉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印制与保管

第五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或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在定点厂家印制。

第六条

各市州、县联社按季向定点厂家报送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厂家按计划安排印制。市州、县联社、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均不得自行印制或外购重要空白凭证(向人行或其他开户行领取的除外)。

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各级信用社应指定专人(库管员)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工作。做到领发手续严密、保管安全可靠。库管员变动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调运

第八条

市州、县联社到定点厂家调入重要空白凭证。市州、县联社的库管员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加盖联社公章。由库管员和1名财会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到定点厂家办理调运事项。定点厂家凭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验来人身份后,登记领用凭证种类、数量、启迄号码并办理出库,库管员认真清点,进行质量、数量和号码段的配对检查,随同人员复核无误后,共同在定点厂家的出库单留存联上签字认可。

重要空白凭证由定点厂家送货上门时,市州、县联社先将盖好公章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传真到定点厂家,不得仅用电话联系。重要空白凭证送到时,市州、县联社按照上述要求接收。 第十条 信用社到县联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和会计主管共同到县联社办理调运事项。信用分社(储蓄所)到信用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和会计共同到信用社办理调运事项。调运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市州、县联社调运凭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调运工作应在规定的在途时限(最长不超过1天)内完成,由双人专车押运,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信用社不得越级调运重要空白凭证,县联社(信用社)根据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调运申请发放,不得随意下拨。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之间不得调剂重要空白凭证。

第四章

领用与核算

第十三条

柜员领用。柜员所保存、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柜员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柜员交接。柜员间因轮岗或需调剂重要空白凭证时,办理交接。

第十五条

柜员上缴。柜员因工作变动或重要空白凭证停用,要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交回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第十六条 对外出售。凡由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信用社指定柜员出售给客户,严禁出售给非本社开户客户。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登记好种类、数量、启迄号码后将重要空白凭证交予客户清点,由客户在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上签章认可,并在收费单上加盖全部预留印鉴。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柜员不得将重要空白凭证置于桌面,要入箱、入屉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使用,严禁移作他用,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严禁带离柜台使用。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未经会计主管同意不得擅自手工填制。

第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经柜员填制(打印)使用后,如不属系统自动销号处理,则应进行手工销号处理。

第二十条

每日营业终了,柜员要认真清点使用和结余数量,做到日日清、班班结,账实一致,并入箱入库保管。

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以份为单位,全部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要在表外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按领用单位(人)分凭证种类设立账户,按收、付发生额及结存余额予以核算。保证重要空白凭证的账、薄、实相符一致。

作废待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表外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设立专用“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账户进行核算。销毁完毕之后及时销记。

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薄、领用(交回)单、销号单、作废、销毁清单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作废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期间错填和客户交回的已注销重要空白凭证,当时进行作废处理,作出明显作废标记(盖作废章、打孔等)后,交与会计主管装订入当天的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对已停止使用或损毁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及时进行批量作废处理,编制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清单,登记种类、数量和启迄号码,并对作废凭证货物做出明显批注妥善保管,待上缴或销毁。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经清理后,要及时上缴县联社。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在作废清单上加盖公章。县联社收到并清点,与作废清单核对无误后入库保管。

第二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省联社负责审查批准并监督市州联社的销毁工作;市州联社负责审查批准并监督所辖县联社的销毁工作;县联社负责集中收回辖内待销毁凭证,在未经上级联社审批并监督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信用社(分社、储蓄所)无权销毁,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在1个月内上缴;各柜员严禁保留已停用的或客户交回未用的作废重要空白凭证。

负责销毁联社要成立有审计、财会人员参加的监销小组。监销小组对所有封包查验无误后组织销毁。销毁方式必须是化纸浆或者焚烧,确保干净彻底。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盘点,单位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使用、保管和库存情况1次,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盘库2次。如发现遗失、缺号等现象,立即进行凭证挂失处理,编制挂失凭证清单,请示当地人民银行在金融系统公告并报告上级联社。要对挂失情况进行认真查处,如过后重新找回,则应及时进行解除挂失处理;如确实丢失,则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信用社要严格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建立重要空白凭证被盗、被抢、丢失等事件的紧急预防机制。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未设专人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未坚持“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原则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核算混乱,账目不清的;

(四)重要空白凭证调运、领用手续不合规,控制不严密,对使用、保管情况的检查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发生重要空白凭证丢失、去向不明、被盗、被抢、毁损等事件的;

(六)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善引发各类经济案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普通会计凭证的印制、调运、领用、作废和销毁等,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5篇: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本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做好各类凭证的清点、整理、调配工作,及时向会计主管反馈信息。2.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制度,做到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不保管业务印章及编押机。3.按月做好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结存报表的编制,并按月盘点库存重要空白凭证结存,确保账实相符。4.做好重要空白凭证使用、保管工作,及时销号。定期做好与联社凭证库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情况核对,做到领出、领入一致,无遗失、无去向不明等现象发生。5.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处理作废凭证,按要求装订在当日传票后备查。6.定期做好凭证柜(库)内的清洁、通风,做到凭证柜(库)内无灰尘、凭证无霉烂、无鼠咬等现象。

推荐第6篇: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申请书

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申请书

(开户行名称):

我单位由于 原因,以下重要空白凭证已作废,有此类凭证收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我单位全部承担。 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和赶止号码:

开户单位名称: 银 行 账 号

单位预留印鉴: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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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要空白凭证排查清理

责 任 书

联社(商行/合行) 为强化辖内各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管理,切实做好重要空白凭证、印章专项排查工作,使各信用社负责人更好的履行职责,积极防范凭证、印章风险,县级联社主任与各信用社负责人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各信用社能够按照《关于开展重要空白凭证风险排查活动的紧急通知》中相关要求认真组织排查,履行职责,有效防范各类案件和违规事故的发生,确保排查结果真实有效。

二、责任界定

重要空白凭证排查涉及事项,应发现未发现,出现违规问题、责任事故和案件的,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管理办法》界定责任。

三、责任追究

(一)出现的违规问题、责任事故,责任人将自愿接受《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处罚。

(二)因专项排查不彻底出现案件、重大违规问题的,各信用社负责人自愿先行引咎辞职,会计主管先行免职,再根据问题进展情况进行处理。

联社主任(行长)(签字):

信用社负责人(签字):

〇一 年

推荐第8篇: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txt我这人从不记仇,一般有仇当场我就报了。没什么事不要找我,有事更不用找我!就算是believe中间也藏了一个lie!我那么喜欢你,你喜欢我一下会死啊?我又不是人民币,怎么能让人人都喜欢我?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犯罪活动,维护信用社和客户资金安全,促进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及有关结算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联行报单(特约汇兑往来凭证)、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营业网点、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由信用社按使用计划上报联社统一印制,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第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运送、出入库和保管的各个环节都要严密,有关人员要随时提高警惕,严防盗窃、丢失事件的发生。

第六条 金库、营业部是我社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分发的唯一部门,各营业网点只能按规定领用,保管,以保证营业需要的重要空白凭证。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领用、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各营业网点要设立“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总分账和登记簿,专门用以反映监督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金库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存放于金库中重要空白凭证专用文件柜;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放入保险柜入柜保管。每日营业终了必须装箱加锁入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在办公室、营业厅等场所堆放并过夜。

第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贯彻“印、押、证分管”的原则。

一、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人员:金库配备管理员一人,各营业网点由专职会计专职管理重要空白凭证。

二、“印、押、证分管”的原则,即出纳管印章及联行专用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分别由两人分管;各营业网点对外签发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由记账员签发,出纳员盖章,以便相互制约,相互核对。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专职会计,不得兼管各种业务公章。

第九条 各部门之间的重要空白凭证需要调剂使用的,须上报财务稽核科批准、备案。 第十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任何人均无权超越规定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各种重要空白凭证严禁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及经办员名章;严禁携带重要空白凭证外出办理业务;严禁违章签发重要空白凭证;特别是非一线人员,更应自律。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作为教学、练习用具。如有技术比赛需要,须经财务稽核科备案后,在出库时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技术比赛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清点,并经换人复核后按规定销毁。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重要空白凭证一律以假定价格每份一元为会计核算计量单位;

二、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借方反映重要空白凭证收人或库存数量,贷方反映重要空白凭证出库或使用数量。该表外科目以表外科目借贷方传票为记账依据,以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为附件;

三、按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设立登记簿。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出售、使用时均应逐笔记载登记簿,同时记录号码。每日营业终了,经办人应将各登记簿余额之和与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余额核对一致;登记簿的号码应与实物号码核对一致。 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领发手续

一、确定专人领用。各分社的重要空白凭证只能由各分社主任或专职会计到金库凭加盖印鉴且已经会计人员记账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领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交由他人代领。金库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凭会计人员已下账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分发重要空白凭证。

二、指定领用时间。每周一为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时间,其余时间不办理领用(周一为节假日除外),各分社要合理确定库存数量,储蓄存单、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每次领用不得超过十本。

三、规定领用手续

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实行先记账后领用,即领用时先在营业部记账,再到金库根据营业部发放号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金库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根据已记账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发放重要空白凭证,各分社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当日入账,严禁逆程序操作。

四、各营业网点领取重要空白凭证的处理手续

(一)各部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应根据业务专柜的业务量和保管条件,掌握分发给有关业务专柜经办人员;

(二)业务专柜经办人员领用时,应在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加盖领用人名章;

(三)营业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以业务专柜填写的“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一联作表外科目贷方传票,进行会计分录:(贷)重要空白凭证;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然后配发重要空白凭证,另一联退业务经办员;

(四)业务专柜经办员领回时按领用单点收无误并交复核员复核,然后装箱加锁人库保管,领用单作表外科目借方传票,进行会计分录:(借)重要空白凭证。加盖经办人和复核员名章。分别种类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登记数量、起止号码;

(五)业务专柜经办人员于每日营业期间,应将内部所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逐笔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记录使用凭证号码及使用日期,并注意核对号码的衔接。待用完一本后,按规定填制表外科目贷方传票销账,会计分录:(贷)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四条 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的处理手续

一、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应先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预留信用社印鉴后提交开户所在网点。

二、信用社经办员抽出该存款户的预留印鉴片,审查“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上是否盖有全部预留印鉴,并折角验对印鉴;检查该领用单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原所领凭证是否已将用完,核定所写的种类、数量(一般每种每次只售一本);按规定计收手续费、工本费;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由小到大分发并另盖本社名称条戳和存款人账号(不得交由客户自盖);将该凭证号码输人电脑以便执行销号制度;填制表外科目贷方传票,按种类、数量销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在传票、登记簿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后,全部交复核员复核。

三、复核员经复核无误后加盖名章,按领用单收费后当面向客户交清,并要求客户在柜面按类别逐项清点够份数。

第十五条 客户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收回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处理手续:由于各种原因,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信用社必须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收回,由信用社对该重要空白凭证注销作废。其处理手续先由客户根据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数量、号码填制一式两联“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连同剩余的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信用社,经信用社验收剩余的重要空白凭证无缺,剪去右下角并加盖“作废”戳记,并在该账户领用凭证记录处,注明收回重要空白凭证的张数和号码。然后将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第一联(黑色),连同剩余重要空白凭证附于当日传票后面。第二联(红色)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员名章退交存款人。

第十六条 联行报单、存单(折)等不得交由非经办员或客户填写。如填写错误作废,要加盖“作废”戳记,附于当日传票后,并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注明。

第十七条 已停用或残缺、污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及时切角作废加盖“作废”戳记并统一上缴后,由信用社社集中销毁。销毁前必须造具“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 由联社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批准后进行。销毁时应由联社相关人员负责监销,应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销毁后应报联社备案。会计分录:(贷)重要空白凭证。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

第十八条 对我社各单位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由各分社主任和财务稽核科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各分社主任每月要对本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全面自查至少一次。

二、信用社财务稽核科每月对营业网点重要空白凭证检查至少一次

三、信用社财务稽核科每季对金库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检查至少一次 第十九条 对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的几点规定

一、检查内容是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检查时做好记录,作出评语。对实施细则执行好的进行表扬;对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改进措施,并记录在相应检查登记簿上;凡账实不符,要立即组织力量追查原因,并将情况向领导汇报。

三、对违章操作的要在全社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并按《四川省农村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农村信用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过去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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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 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 1 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 凭证印制

第九条 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

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二、各指定印制企业必须按照《XX市商业银行业务凭证样本》及其对重要空白凭证防伪功能的规定印制凭证,严禁擅自改动样本格式。

三、各指定印制企业必须保证履行向XX市商业银行所做出的服务承诺书中关于安全保密、设备保障、成本管理、工艺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库房管理、服务管理、运输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责任。

第四章 空白凭证的调运

2 第十条 凭证请领实行“请领日期预约”、“身份自动核验”制度。凭证领取必须由综合业务凭证管理系统设定的凭证专管柜员办理。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运必须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严防丢失,确保安全。分行到总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由领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取手续后,凭有效柜员权限卡刷卡签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必须做到双人专车押运。

第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不得越级直接向总行或印刷厂调运凭证,也不得跨越总行向其它分行调剂凭证。网点之间不允许直接调剂凭证。柜员之间不得擅自调剂重要空白凭证,对交班或确属业务临时需要的,应经主管柜员授权后办理往入往出业务。

第五章 凭证保管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保管”办法。凭证库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应有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及监控等安全设施。日中业务人员如需临时离岗,应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入柜(箱)妥善保管。每日营业终了,业务人员应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随同现金装箱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必须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详细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出入库时间领用人签字等内容。各支行必须由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凭证经管人员严格按照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标准选择配备。

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必须分开保管。

第六章 凭证领用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 加盖预留印鉴并经业务主管人员签章后向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营业网点应根据本网点业务量的大小酌情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原则上分行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的用量,营业网点一次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柜员一次不得超过1周的用量。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六条 网点柜员领用凭证必须由主管人员审批授权。网点和柜员之间的凭证发放与领用、上缴与收回必须做到逐份清点、当天发放、当天领用,当天上缴、当天收回。柜员之间的往入、往出业务应于当天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柜员因工作职能范围变动,或因凭证停用等管理需要,须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按规定移交或上缴网点凭证管理人员,不得滞留。

第七章 凭证出售

第十八条 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须填制收费凭证并加盖全部预留印鉴方为有效。购买一般凭证并用现金结算费用的可不加盖预留印鉴。

第十九条 各支行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应验明客户身份,有预留账户密码的,应由客户在隐敝的情况下自行输入账户密码予以认证,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登记簿并由客户签收认可。

第二十条 由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网点指定柜员出售。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给非我行开户客户。

第八章 凭证使用

第二十一条 属于我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印、押、证”分管分用。业务人员在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按序号连续使用,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标记,剪下右上角凭证号码后作有关科目凭证的附件(剪下的凭证号码贴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作废的银行卡,应从磁条中进行段剪角或打洞破坏磁条后纳入废卡管理。严禁跳号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不准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备用。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未经业务主管授权不得擅自手工填制。重要空白凭证只能套打,不得自行打印。

第二十三条 凡由本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使用。

第九章 凭证核算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核算,一律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纳入表外科目,按种类分户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凭证管理核算应执行当天业务、当天记账、日清月结制度。各营业网点发生凭证业务时,必须在营业终了前将重要空白凭证借贷发生额进行批量记账。因通讯等问题造成记账不成功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手工补记账。业务人员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换人账实核对,每月必须核对表外账户与库存登记簿,按规定进行账实核对,以确保账簿、账实相符。

5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各营业网点必须每天使用系统交易进行账实核对,以确保账实相符。对发生不符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第十章 空白重要凭的注销与挂失

第二十七条 客户销户时,应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不得短缺。开户银行对客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当场切角作废,并填写“客户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一式三份,由双方核点签字。客户对申购的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丢失或未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申购客户负责。

第二十八条 因客户自行填错等原因而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客户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申请书”,银行凭以注销凭证号码。

第二十九条 业务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立即进行切角、打洞或加盖“作废”戳记,作有关科目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条 各支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凭证库存盘点,如发现网点或柜员凭证丢失、缺号等现象,立即进行凭证挂失处理,编制挂失凭证清单,并上报总行。同时要对挂失情况进行认真查处,如过后重新找回,则应及时进行解挂处理;如确属丢失,则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第十一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要严格遵照凭证销毁管理权限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各支行负责审查批准并监销所辖的销毁凭证工作; 6 负责集中收回下属各网点待销毁凭证,在未经总行审批并监销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毁凭证。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客户交回和已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及时造具清单上缴各支行加封入库妥善保管。分行造具销毁重要凭证销毁清册,按照凭证管理权限报总行批准销毁。网点不得长久保管待销毁凭证;各柜员不得保留已停用的或客户交回未用的作废凭证。

第三十三条 总行要认真审查各支行有关待销毁凭证的报告及其清单,适时安排组织辖区的凭证销毁工作。各支行要按照总行安排,对已作废凭证进行凭证销毁处理,编制销毁清单。

第十二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与核对

第三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一、专项检查由各支行涉及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每日营业结束前,应当每日由网点负责人或者业务经办人员应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柜员的库存进行检查并核对实物与账务记载一致。

2、分行结算管理部应当每1月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一次。

3、分行分管副行长应每季度对辖内网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一次,被查面必须达100%。

4总行结算管理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5、总行分管副行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二、全面检查由总行或分行领导、稽核、计划财务或结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全面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情况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专项检查的情况和对存在问题处理的情况。分行组织的全面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检查内容为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每次检查,应当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登记簿”,写出评语。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意见,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十六条 任何时间发现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账实不符,都应当立即追查原因并报告总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凡盗取、套取、伪造存单(折)及其他有价单证,利用假挂失、骗取和冒领客户存款者。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予以行政处分,并视其情况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以下其中一条者,视其情节每次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登记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二、不执行凭支行,网点支行领导签批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领取凭证;对领取的空白重要凭证不及时拆包,双人逐张核点,抽验质量、及时入库等造成差错的。

三、不按规定对空白重要凭证分内、外库保管,分处存放保 8 管。

四、没有按规定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的相关登记簿,没有做到专人、实时登记。并按日核对,造成帐实不相符的。

五、未坚持对已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销号控制。

六、未按规定在营业终了将重要空白凭证装入专用箱入库保管。

七、将重要空白凭证交与他人管理、将客户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交给非购买单位人员的。

八、让客户签发属于银行签发的空白重要凭证的。

九、跳号发售或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的。

一、营业门柜(网点)重要空白凭证超限额的。

二、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上缴有关部门的。

十三、重要空白凭证、会计资料保管不当,造成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火灾等损失的。

十四、没有对注销、作废、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按规定操作程序进行处理者。

十五、其他违规操作。

第十四章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XX市商业银行总行解释、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日开始实施。此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相抵触之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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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行、石家庄营业管理部,各事业部:

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印制、领用、保管操作程序,总行制定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已经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河北银行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河北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印制、领用、保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效力的凭证,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控号管理的空白凭证。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电汇凭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详细种类及代码见附件1)。

第三条 根据使用范围的不同,重要空白凭证分为总行凭证、分行凭证、支行凭证。

(一)总行凭证指在全行范围内可使用的凭证,包括存折、存单、银行卡、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人民币单位存款余额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印鉴卡片、个人存款证明书、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USBKEY、代理保险公司保单等重要空白凭证。总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总行凭证库完成,不得在分行间直接调拨。

(二)分行凭证指具有地域使用范围限制的凭证,包括本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代理业务发票(收据)等。分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分行凭证库完成,在同一使用区域分行之间可以直接调拨。

(三)支行凭证指在支行入库,且只能在入库机构使用的凭证,包括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分行(含石家庄营业管理部,下同)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或财务会计部)、支行营业室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监督凭证库管员、经办人员正确管理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印制

第六条 总行根据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制定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使用说明。

第七条 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各分行因业务需要增加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说明、监管要求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定。

第八条 人民银行按区域管理的票据等凭证由分行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要求向指定厂家印制,并向总行备案;代理业务发票(收据)由合作单位印制后向我行提供;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 第九条 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各分行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合理匡算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量,于每年3月、8月各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送一次印制计划,总行统一将印制计划报送印刷厂家(空白业务凭证印制计划表见附件2)。

第三章 保管与交接

第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三级管理体制,总行设立总行凭证库,各分行设立分行凭证库,各营业机构设立支行凭证库。

第十一条 各级凭证库应严格执行双人分管制度,坚持双人操作原则,两名库管员应分别负责凭证实物管理和系统登记、核算,双方要定期盘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凭证保管人员应遵循“印、押、证”分管要求,保管汇票、本票凭证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汇票、本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要入保险柜或专用库房保管,严禁在公共场所存放重要空白凭证。凭证存放地点要做到门窗坚固、安全、整洁。各种凭证要摆放有序,防霉变、防潮湿、防火、防盗,无虫蛀、鼠咬现象;库房内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库内活动的全过程和库内所有存放物品,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库房内应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放于专箱妥善保管。营业中,柜员临时离岗,应做到人离箱锁,并将其放臵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设备的监控范围内;营业终了,应认真核对实物,确保账实相符,并将凭证和印章分开入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营业终了柜员完成凭证碰库后应与他人进行凭证尾箱的交接;无法与他人进行交接的凭证尾箱,应换人清点核对,并在相关凭证或清单上签章确认。

第十六条 柜员岗位变动或休假前,应将凭证尾箱上缴至机构凭证库管员,由凭证库管员在次日营业前交叉领用;凭证库管员岗位变动或休假前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第十七条 办理凭证交接时,交接双方必须逐张清点并与系统记录核对相符,交接工作应由本机构上级管理人员监交,相关人员应在相应登记簿上签章。

第四章 入库及领用

第十八条 符合发送条件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厂家直接发往分行,分行变更凭证收件人、地址时,必须及时上报总行,由总行通知印刷厂家。分行一次印制数量过少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负责向分行发放或由分行自行领取。

第十九条 各级库管员收到印刷厂家发来的重要空白凭证时,应首先认真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并根据印刷厂家提供的发货清单对凭证实物进行清点、核对编号,无误后收货入库;验货过程发现凭证包装破损、缺失或编号不符等情况,应拒绝收货并立即与印刷厂家联系,同时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条 分、支行应指定一名凭证库管员作为凭证专管员,填写“凭证专管员备案表”(见附件3)向上级凭证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分、支行在向上级凭证库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至少安排两名正式员工(其中一人必须为凭证专管员),持加盖本机构预留印鉴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及工作证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应遵循“双人领取、双人押运”的原则,确保运送路线的安全,返回途中不得随意停留或办理其他事情,回行后应立即办理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接收。出入库双方均应及时查看是否存在在途重要空白凭证,对未及时核销的在途凭证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取的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时,必须在监控下双人复点;领用或使用时需将整包凭证拆包的,必须在监控下逐张清点;入库或拆包发现重号、错号、跳号或有缺陷等问题,应保留原包装封签,并立即逐级上报至总行。

第二十四条 各营业机构应根据本机构业务量和安保条件,做好凭证领取计划。各营业机构向上一级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需匡算15-30日的需用量;机构柜员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按不超过7日的需用量匡算。领用双方应当面核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数量、号码,并确认无误。

第二十五条 各级凭证库管员应认真核定营业机构或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量,防止重要空白凭证库存量过大或不足。

第二十六条

各营业机构要建立“重要单证登记簿”,并按种类详细记载凭证的领用单位、时间、数量、起止号码、结存数量。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领用时逐笔记载“重要单证登记簿”,登记起止号码,所记载号码必须与凭证实物号码核对一致。

第五章 出售

第二十七条 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按凭证序号顺序进行,不得跳号,并做好登记交接。

第二十八条 向客户出售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时应严格控制数量,对信誉较好、使用量较大的客户可酌情增加一次性购买数量;对使用量较小的客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份出售。

第二十九条 各营业机构办理上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时,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操作流程谨慎办理,防范各种风险发生。

第三十条 开户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并由领用人签字后,提交开户银行。经办柜员在核对领用人身份、预留印鉴无误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账。

第三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柜员签发、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事先加盖业务用章和经办柜员名章。

第六章 销毁和作废

第三十二条 本行重要空白凭证集中由总行或分行库房管理部门负责销毁;分行集中销毁的,应在销毁结束后形成报告向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凭证换版时应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转待销毁处理。待销毁凭证参照正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等待统一销毁。

第三十四条 待销毁凭证销毁前,上缴机构应填制“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册”(见附件4)一式两份,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双人(含凭证专管员)携带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与上级机构进行交接,上级机构双人清点无误后妥善保管。销毁清册由上级机构凭证专管员签章后一份留存,另一份返回上缴机构。

第三十五条 待销毁凭证销毁时,库房管理部门应提出申请,经主管行领导审批后会同纪检部门共同监销。销毁清册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第三十六条 客户交回不再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开户行柜员当面加盖“作废”戳记并截角作废,作有关传票的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三十七条 柜员因操作失误等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随意处理,应将全套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并截角作废,作有关传票的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三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由于印刷质量或其他原因不符合要求的,由凭证专管员逐级上报总行批准后,进行作废处理。

第七章 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营业机构凭证库管员至少每旬盘点重要空白凭证一次,总、分行凭证库管员至少每月盘点一次,每次盘点完毕后及时登记“查库登记簿”。

第四十条 营业机构营业室主任至少每旬查库一次,主管营业室的行长助理至少每季查库一次,行长至少每年查库一次;

分行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季对分行凭证库查库一次,主管行领导至少每半年查库一次;

总行运营管理部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半年对总行凭证库查库一次,主管领导至少每年查库一次;

查库不得合并进行。已拆包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逐份清点,各级查库人员每次查库完毕后应及时登记“查库登记簿”。

第四十一条营业机构营业室主任至少每旬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委派会计主管协助并督促营业机构落实检查要求;

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所辖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抽查或突击检查;

总行运营管理部至少每年对各分行及其所辖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或突击检查;

各级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四十二条 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隐患与风险。发现重要空白凭证账实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于发现起24小时内书面上报总行。

第四十三条 非本机构人员进行检查应出示介绍信,并由库房管理部门人员陪同,库房管理人员核对相关人员证件后,将相关证件复印件专夹保管或贴于查库登记簿上。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通过备忘科目“重要空白凭证”核算。按凭证种类开户,每份按一元假定价格记账。每日营业终了,“重要空白凭证”余额应与登记簿结存数核对一致。

第四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作为教学练习用具。如确需使用(如系统测试使用),须经总行主管行长批准,出库时由凭证专管员切角,保留凭证号码,并在凭证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及时转入待销毁并妥善保管,待总、分行集中销毁凭证时销毁。 第四十六条 除重要空白凭证外的其他一般凭证的格式、印刷、入库及领用参照重要空白凭证执行。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按《河北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空白业务凭证管理办法》(冀银发„201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及代码表 2.空白业务凭证印制计划表 3.凭证专管员备案表

4.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册

第11篇:同益支行关于对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自查报告

同益支行关于对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自

查报告

大连农商银行普兰店会计科:

我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确保五一劳动节期间的安全稳定,依据大连农商总行和普兰店支行会计部的通知要求,我行于2013年4月26日成立自查领导小组对所辖营业机构、分理处开展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会计印章、柜员卡、印鉴册等重要物品全面自查,以防止各类金融风险,杜绝案件的发生。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此次自查以检查日账面数据为准,共检查会计专柜1个,储蓄专柜1个,分理处1个。

一、现金自查情况

通过对总行及分理处现金的自查,我行账实账款均相符,无长短库及白条抵库现象(附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自查表)。

二、重要空白凭证自查情况

通过对总行及分理处的重要空白凭证自查发现账实账证均相符(附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自查表)。

三、印章管理方面

我支行印章16枚,其中:会计专柜印章8枚包括:大连农商银行普兰店同益支行转讫章一枚;大连农商银行普兰

店同益支行业务受理章一枚;大连农商银行普兰店同益支行结算业务专用章一枚;大连农商银行普兰店同益支行业务公章一枚;大连农商银行普兰店同益支行财务章一枚;李希久小章一枚;普兰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益信用社财务章一枚,李希久小章一枚;储蓄专柜印章4枚,包括大连农商银行普兰店同益支行业务公章一枚;大连农商银行普兰店同益支行转讫章一枚;大连农商银行普兰店同益支行现金清讫章一枚;假币章一枚;同益分理处4枚,包括大连农商银行普兰店同益分理处业务公章一枚;大连农商银行普兰店同益分理处转讫章一枚;大连农商银行普兰店同益分理处现金清讫章一枚;封存印章一枚包括大连农商银行普兰店同益支行现金清讫章(附印模管理自查表)。这些印章均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符合会计印章管理要求。

四、重要物品管理方面

我行持柜员卡人员12人,均按规定使用与保管,并登记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中,柜员卡的信息更改、保管,严格执行柜员卡管理制度。金库钥匙与小库钥匙由各专柜网点的出纳员保管;款箱钥匙分别由专柜网点出纳员和复核员分管,印鉴册3套分别由支行会计、记账员、复核员保管。

经过本次全面的自查,同益支行现金、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物品等处于正常使用保管状态,做到账证、账款,账实相符,无违规现象。

总之,通过本次自查,进一步加强了我行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会计印章、柜员卡、印鉴册、重要物品等的管理,为提高员工防范金融风险意识,杜绝案件的发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同益支行

2013年4月26 日

第12篇:关于开展重要空白凭证自查的报告

XXX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开展 重要空白凭证的自查报告

XXX: 根据XXX下发的《关于开展重要空白凭证自查的紧急通知》,为了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准确掌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防范操作风险,联社及时组织人员开展了专项检查工作。

一、组织领导

为了按时完成自查工作,XXX信用联社成立了以联社主任XXX为组长,计划财务部经理XXX、审计稽核部经理XXX为成员的重要空白凭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X名工作人员组成X个检查小组,对全县XXX个信用社(部)、XX个信用分社,共计XXX个营业网点现用和己停用的存单、存折、飞天卡、股金证、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贷款收回凭证、大、小额支付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了全部核对,检查面达100%。

二、检查时间:2011年X月XX日至2011年X月X日。

三、检查的方法及内容:

1、检查重要空白凭证销号使用是否合规,是否纳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管理;

2、重要空白凭证是否账表、账账、账簿、账实相符;

3、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是否做到双人领取、交接是否规范;

4、重要空白凭证是否专人管理,上级部门是否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定期检查,是否登记;

5、是否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和《重要空

白凭证领用登记薄》,并详细记载领入、发出日期、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和结存等情况;

6、重要空白凭证是否预先违规加盖预留印签。

四、检查情况:

通过检查,各社均建立了《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薄》,并详细记载领入、发出日期、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和结存等情况;上级部门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了定期检查,且有登记;未发现重要空白凭证预先加盖预留印签现象;重要空白凭证专人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XXXX社账面余额XXXX元,库存金额XXXX元,相差2025元,其因是账务处理不合规,基层信用社没有做出库账务处理,联社未做入库账务处理。具体情况是:

2、XXX信用社大小额支付凭证串用,造成账实不符。大额支付凭证多一套号码为,小额支付凭证少一套号码为。

五、整改措施

1、对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和作废的飞天卡联社将组织有关人员计划在2011年X月XX日前集中进行销毁。

2、对账务处理不合规、总分不符的信用社,联社要求相关信用社立即按规定及时处理账务,达到账表、账账、账簿、账实相符。

3、对红沙梁信用社大小额支付凭证串用,造成账实不符的问题,责令该社立即纠正。

4、建议XXX将大、小额支付凭证号码纳入综合系统管理,逐张进行销号。

第13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专项审计指导

附件:1甘肃省农村信用社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专项稽核审计指导

为更好的完成全省2011年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专项稽核审计,统一审计口径,特制定本指导。

一、核算情况

1.检查综合业务系统101活期存折、102定期储蓄一本通、103定期储蓄存单、104单位储蓄存单、105个人存款证明书、107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202飞天卡个人卡、220飞天福农卡、203飞天卡个人记名卡、204飞天卡单位卡、209飞天卡个人附卡、210飞天卡单位附卡、291飞天卡废卡、304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307资金调剂凭证、308资金调剂归还凭证、401股金证、522现金支票、523转账支票、524转账支票(清分机)、518大额支付凭证、519小额支付凭证、525银行承兑汇票(信用社版)、528银行承兑汇票(合行版)、526农信银汇票(信用社版)、527农信银汇票(合行版)余额是否与实物相符,是否以假定价格采用单式收付记账,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核算内容是否真实,账实是否相符。

2.对改版作废的501现金支票、502转账支票、503转账支票(清分机)、507承兑汇票是否统一上交到行社财务部管理,是否账实相符。

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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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营业网点是否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经办人员领用时是否填写出入库单,是否由会计负责人签批。

2.对营业期间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是否按顺序号逐份销号,对作废凭证是否按规定保管,对已使用过的重要空白凭证要通过查看综合业务系统销号登记簿和开销户登记簿是否属实。

3.营业终了核对本日剩余凭证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做到日清日结“账、证、簿”三相符,通过监控录像查看营业终了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和现金一起入库保管,是否存在对重要空白凭证预先盖章备用的问题,给开户单位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合规,是否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4.对停用、改版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上交行社财务部统一保管,对销户单位剩余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交回开户行进行剪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传票附件。

5.是否存在行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客户代签发或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由行社代签发,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存在丢失、遗失、被盗、损毁重要空白凭证的问题,是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管理情况

1.检查行社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由专车双人运送,是否由财务部指定专人统一领用保管,是否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并进行详细记载,是否存在越级领用。

2.人员变动或岗位轮换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有无交接登记簿,是否建立查库登记簿,网点负责人是否按旬进行检查,行社分管领导对网点是否按季进行检查,有无检查记录,是否存在多缺漏页错号现象,是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对飞天卡废卡是否及时统一上交行社管理,是否对废卡进行剪角或打孔作废处理。

4.对作废凭证销毁前是否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是否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上级批准,销毁时是否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销毁表”由业务主管部门、会计部门、稽核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销,对销毁表及销毁清单是否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第14篇: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或发生责权关系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含个人存单和单位存单)、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一卡通、支票、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含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现金出库单、各种发票(含代理业务发票)、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凭证。

第四条 我行各种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分级领用,各分行、支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印制凭证。属我行自行设计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属上级部门统一设计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从上级部门领取或指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统一格式、内容印刷。

第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里按总行、分行、支行分别设立库钱箱管理。总(分)行会计部设专职凭证管理员,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总(分)行专职凭证管理员对全(分)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员对所在支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前台综合柜员对自己所保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责。

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账账相符。

第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柜员离柜,须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入柜(箱、库)落锁妥善保管。

第九条 总行及分支机构必须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按凭证种类、数量详细登记购入、下发和领用、上缴、出库、入库及结余情况。综合柜员所保管的凭证按综合业务系统记载信息为依据进行管理。 第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购入

总行凭证管理员在收到印制凭证发货单和实物之后,根据凭证发货单认真核对实物种类和数量,无误后入库保管,并根据印制凭证发货单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将购货发票和凭证发货单送交总行核算中心记账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总行核算中心记账员凭总行凭证管理员送交的购货发票编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传票中应列明种类、数量、起讫号码等),按种类、数量、起讫号码输机记账。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下发、领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到总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凭证管理员办理,不得由票据传递员或其他人员代为领取。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一式三联《重要空白凭证领取清单》(以下简称《领取清单》),经分支机构会计经理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分支机构行政公章后,方可到总行(分行)会计部凭证库房办理领取手续。《领取清单》由分支机构、核算中心、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各保管一份。

分行到总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派专车、由两人共同进行。领凭证专车途中不得搭载他人,以保证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凭证管理员携带本人工作牌办理凭证领取手续,将《领取清单》交总(分)行凭证管理员审核。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在审验分支机构出具的《领取清单》无误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凭证管理员须经常查看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根据本行业务情况有计划的领取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须做到当面清点、确保核对无误。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到总行(分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须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分支机构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后,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应及时将《领取清单》送总行(分行)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记账员依据《领取清单》进行凭证下发。

第十八条 下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当天在综合业务系统内进行控制,做到当天发放、当天领用。

第十九条 实行凭证配送的支行按照《XX银行凭证配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凭证实行全面集中配送的支行,原则上不再为其办理凭证领用。因特殊情况到总行领取凭证的,需总行会计部经理审批。若因漏报配送计划需到总行领取凭证的,经审批后可以领取。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使用、领用、上缴 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

(一)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须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并加盖全部预留印鉴方可办理售出手续。

(二) 支行须指定专柜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应确认客户身份;有预留账户密码的,由客户自行输入账户密码予以确认;柜员将起讫号码及时记入《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上,并由客户签收。

(三)为控制风险,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实行交叉管理,即一个柜员负责在综合业务系统内作“凭证出售”交易,另一柜员负责核验《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凭证号码和实物一致后将凭证实物交客户,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上,并由客户签收。

(四) 向客户出售空白支票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业务量较大、路途较远的,可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酌情出售,但应以控制风险为主。出售3本以上的,由会计经理审批并在《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签字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

(一) 签发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章、证、押”分管分用。但由综合柜员保管使用的“个人业务单证折专用章”、存折、一卡通、一本通、储蓄存单等重要空白凭证可以自管自用。自管自用的章、证必须妥善保管,做到“谁使用,谁负责”。

(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重要空白凭证,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不准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备用。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任何人不得擅自手工填制。

(三) 凡由客户填写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银行内部经办业务的人员代为填写。

(四) 凡综合业务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于每日营业终了手工进行销号。

第二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

(一) 综合柜员须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领用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应办理领用手续,及时在手工《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登记并签收。

(二)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须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出传票”。

(三) 柜员之间进行凭证调配,须经高级别柜员授权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上缴、接收

(一) 分支机构凭证管理员对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必须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一式三联,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输入上缴的单证种类、号码,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清点实物无误后,上缴总行(分行)重要凭证管理部门。

(二) 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收到分行(支行)上缴的凭证实物和《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后,应认真核对凭证实物是否与销毁清单相符,无误后在销毁清单上签收,一联退分支机构作备忘科目附件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一联送交财务核算中心作账务处理,一联凭证管理部门保管。(三) 对要求缴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在综合业务系统内必须做到当天上缴、当天接收。

(四)柜员入库重要空白凭证须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第二十五条 因满页需更换或销户的存折,在存折封皮上加盖“换折”或“销户”戳记后,存折封皮作为换折或销户业务附件;存折记账页交客户。

第五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对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柜员每日营业结束后,须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账实核对,并循环互查,做到双人落锁,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会计经理每周至少查库一次;支行行长(或副行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情况,将库存数量、金额与表外有关账户核对相符,填写查库记录,以备查考;总行(分行)主管业务经理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总行(分行)凭证大库保管情况,并填写查库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盘点、检查或被检查中发现重要空白凭证账、簿、实不符的,不得自行调整,必须查明原因、写出说明后再行调整。如系电脑系统差错,经科技部确认后办理调整,并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载明情况;如系违反制度造成的事故或被盗、冒领等案件,应立即报告本行行长、会计部和保卫部、监察室,另案查处。

第六章 重要空白凭证作废

第二十九条 柜员对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在使用中如有毁损或因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如有换折应加盖“换折”戳记,日终将当日作废、更换的凭证实物与打印“XX银行作废、更换清单”统计的数量、品种核对一致,作废、更换的凭证附备忘科目传票后上缴事后监督部门。

第三十条 对客户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应当场剪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后交本机构凭证管理员保管。柜员不得保留已停用的或客户交回未用的作废凭证。

第三十一条 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逐张加盖“作废”戳记,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登记后作当日传票的附件交事后监督部门。

事后监督部门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对网点交回的已作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剪号、粘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客户交回的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和“客户未用空白凭证清单”一并妥善保管,每季末核对一次,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凭证管理员对收回的作废凭证,填制《销毁清册》一式两联,由会计经理对销毁清册和缴回实物进行核对后签名确认无误后,和“客户未用空白凭证清单”一并缴回总行(分行)。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在清点凭证无误后在《销毁清册》签收,总行(分行)、分支机构各保管一份。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收回的作废凭证于每季末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缴回总行(分行)凭证库房。

第三十五条 总行(或分行)凭证管理员收到支行缴回的销毁清册和实物后,应认真核对销毁清册是否与缴回实物一致,无误后签字确认。一联退支行妥善保管,另一联由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留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 因停用批量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参照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七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

第三十七条 停用和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分行)统一销毁,各支行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八条 停用和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在销毁前,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必须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册”,由稽核人员核对表外科目账、销毁清册、登记簿结存数与实物是否相符。

第三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前,需拟定销毁方案,内容包括:销毁方式、时间、登记、地点、应急措施等报稽核部、监察室、保卫部批准,并报总行(分行)主管行长批准,由会计人员、稽核人员及保卫人员实地监销全过程。

第四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后,监销人员在凭证销毁清册上签字证明,总行(分行)凭证管理员凭销毁清册销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销毁清册作为永久档案保管。

第八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库房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库房应由凭证管理员进行日常管理,库房要有安全防范措施,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防火防盗,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库房要保持干燥,整洁有序。凭证管理员要经常清点库存,至少每月彻底清点一次。对过时不用、号码有误、作废及其他不能继续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要及时清理造册,打捆保管,防止散乱遗失。

第四十三条 凭证库管员要做到出、入库手续健全,登记簿与凭证实物一致。

第九章 有价单证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四十五条 有价单证的保管

(一)有价单证实行“证、账分管”原则,由会计岗管账,出纳岗管证。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总行(分行)出纳部门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有价单证的调运, 有价单证视同现金出入库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有价单证的领用。分支机构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向总行(分行)出纳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综合柜员领用有价单证时也须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营业结束后,有价单证随款箱入库保管。

第四十八条 有价单证的发出

(一)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二)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发售使用,并及时与总行(分行)出纳部门联系;出纳部门及时与领发机构联系。

第四十九条 有价单证的核算

(一)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原面值金额列账。会计部门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进行明细核算。

(二)已兑付、作废及停止使用的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设表外科目单独核算。

第五十条 有价单证的核对

(一)总行(分行)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每日进行清库;支行保管的有价单证,每日进行账、实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二)总行(分行)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库存数,应定期与会计部门表外科目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先由会计、出纳部门账实核对相符。

第五十一条 有价单证的销毁

(一)已经兑付、停止使用或注销作废的有价单证,应剪角或加盖“作废”戳记、填具“销毁清单”后,缴送总行(分行)出纳库房保管。

(二)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由出纳部门造具清单,经稽核部门核对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销毁程序参照“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进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市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洛商银【2006】192号)同时作废。

第15篇:重要空包凭证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很多案件都出现在重要凭证方面,特别是内部职工作案更为突出,由于一些单位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导致行为人有可乘之机。因此,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应作为防范风险,防案控案的源头进行综合治理。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应站在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增强风险意识确保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发挥正常经营效益。笔者就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上目前尚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提出一些肤浅观点,与其信用社同仁共同探讨。

一、目前尚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内控制度的日趋完善,重要空白凭证在领入、使用、销毁、新旧转换等方面都有较为明确规定,凭证管理越来越得到重视,但在制度落实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目前,仍有部分信用社频频发生经济案件,无不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失控有关,结合有关案件和一些实际情况总结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㈠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存在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员工也包括部分管理人员在内,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重业务指标考核,轻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例如,在收贷收息外勤人员携带盖有印章的空白“借款偿还凭证”外出收贷收息,信用社为了业务发展,完成考核指标,但违反了有关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有关办法明确规定 “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严禁带离柜台使用”。但在检查时发现此类问题明确指出,却以种种理由搪塞,从思想认识上没有体现管理重要性,而为收贷收息不入账或开出大头小尾凭证等情况留下隐患,此其一。其二,重凭证领用,轻检查核实。各个流程虽然能从形式要件上按规定操作,但在检查时大都只对重要空白库存进行了核对检查,而对已使用、作废、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很少认真严格逐号检查核实。其三,重检查通报,轻严管重罚。检查后只是提出问题和整改意见,发个通报了事,没有严格执行处罚,担心处罚重了、多了员工有想法,导致员工紧迫感不强,制度执行不严谨。

㈡在制度建设上还不尽完善

尽管农村信用在改革发展业务经营中,建立了一系列相对较全面、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包括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但在实际在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尽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制度与制度之间不相容。如《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中“信用社审批权限以内的贷款借据由信用社信贷员向信用社库管员逐笔领用;县联社审批权限(含)以上的贷款借据由县联社信贷部门向县联社库管员批量领取,专人保管,审核使用。并做好登记、销号和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而《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规定是由柜员向网点库管员领用,县联社库管员向下级网点库管员调拔,两个制度的领用人不一致,而且与相关文件解读也不一致,导致凭证使用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和柜临人员办理业务时无法进行销号监督;二是凭证调运按制度难以落实。制度中“信用社到县联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和会计主管共同到县联社办理调运事项。信用分社(储蓄所)到信用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和会计共同到信用社办理调运事项。”由于综合业务上线和省辖联行开通(与综合业务系统并网)后,实行综合柜员制,业务岗位3个岗位必须分设和省辖联行岗位4个岗位必须分设,网点业务人员少,从实际出发难于有2人同时调运重要空白凭证;三是领用与销号存在矛盾。信用社信贷员和联社信贷科

直接从库管员钞箱领出“借款偿还凭证”,会导致业务系统无法销号和未换人销号,存在隐患。

㈢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和监督不力

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内控制度要求非常明确和具体,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一是定期检查不严。尽管有很具体的内控制度,规定内勤主任或主管会计人员每月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查,确保账证账实相符,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会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委托他人在检查重要空白凭证记录薄上每月盖一次章、签一个字或者查库登记簿上的数字一律依表照抄,从而造成查而不实的现象,不能如实反映重要凭证使用、结余真实情况,不能确保账实相符,更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失去了查库的根本意义; 二是领用手续不规范。有的信用社库管员在重要空白凭证出库时未经操作员或库管员亲自确认,代用密码现象存在,有的甚至经办人在出库领用(交回)单和登记簿上也没有签章,领用手续不完善,随意性较大。 三是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处理失当。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自动销号后,使用销号登记簿是按月打印的,现大部分网点没有建立手工使用销号登记簿,未将重要联剪号粘贴到登记簿上;四是不再使用的上缴凭证,移交清单未作凭证附件,以及上缴不及时等问题。

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结合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从源头上预防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㈠树立人本管理理念,加强员工思想政治素质教育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加强对信用社干部职工培训,开展法规法纪、党风廉政教育以及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爱岗敬业意识、安全责任和防范风险意识。信用社管理人员都要牢固树立防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有针对性地进行案例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和理想前途教育,向员工传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对重点人员要多交心谈心,引导员工建立诚信道德观念,树立合规意识和防风险意识,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规范员工职业行为,增强信合员工拒腐防变能力。

㈡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严格照章操作

“十案九违章”,而防范案件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从源头上管好重要空白凭证。严格执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不得因方便而违反制度,迅速改变“重业务,轻管理”的思想,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层层要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严格授权管理,坚持保管与使用分离制度,任何人不得在柜台外办理业务和携带盖有印章的空白重要空白凭证外出,向客户做好宣传,动员和鼓励客户自动上门办理各项业务。

随着综合业务上线工作的全面开展,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尤为重要。上级主管部门要适实征求基层网点的意见,在修订和完善原有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综合业务的有关要求,及时修订有关管理办法,使之相配套、相融洽。一是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中借据领用是否能修改为“信用社审批权限以内的贷款借据由信用社信贷员向信用社柜员逐笔领

用,使用逐笔销号;县联社审批权限(含)以上的贷款借据由信用社信贷员自带借据到县联社信贷部门办理填写借据手续。”这样就可以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自动销号,也保证了使用换人销号,相互制约;二是凭证调运应修改为“信用社到县联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或会计主管到县联社办理调运事项。信用分社(储蓄所)到信用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或会计到信用社办理调运事项,携带由负责任签字的报告,内容包括领用品种、领数量和领用人,回去后及时与库管理办好交接手续” 。;三是借据的领用只能是信贷人员向柜员领用,使用时柜员接票后进行销号,同时信贷人员开出借据后也应进行手工销号,实行柜员与信贷员双重销号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核对,相互制约。

㈢强化制度约束, 加大执行制度强制性力度

建立循序渐进的三道监控防线是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第一道防线是以一线业务岗位人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基础,各业务部门及各岗位的自我监督、自我控制。第二道防线是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第三道防线是内部稽核监督部门的再管理、再监督,防范和化解由于工作失误、道德风险、制度缺陷等内部原因造成的风险。具体体现:一是落实“四专”。凭证专人领用、专人使用、专人销号、专人保管。信用社从联社、分社从信用社领取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由会计人员经办,其他人员不得代领重要空白凭证;二是把好“五关”。①把好 “凭证限额领用关”,分社领取每种凭证不得超过限定的数量,及时纳入领用保管登记簿核算;②把好 “凭证规范使用关”,除系统自动控制的凭证外,对系统非自动控制的凭证按日、逐份、按序进行使用,严禁跳号使用凭证;③把好 “凭证交叉销号关”,严格实行管证不用证、用证不销号的原则,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由库管员或主管授权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登记簿进行严格销号;对系统自动控制的凭证,除微机自动销号外,还必须建立手工销号登记簿再销号。④把好 “凭证交接关”,柜员休假和会计从上级领入的凭证,必须实行严格的移接交手续,特别是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其他保管的重要物品必须全部交清;⑤把好 “凭证管理再监督关”,主管会计必须按月对所辖分社(营业室)、柜组的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使用、销号情况进行一次再销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重要凭证的绝对安全。

㈣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农村信用社凭证使用透明度

农村信用社各种凭证在一定情况下应向社会公开告知,信用社所使用的凭证种类、样式、用途、启用、停用时间, 应向社会公众公示,或是通过社务公开或新闻媒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告知,提示客户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重视。通过这样一做法让客户识别信用社有效凭证, 履行告知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防范内部人利用假凭证作案。

风险是伴随人类的一切活动而客观存在的,它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而农村信用社作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是高风险行业。农村信用社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会受到多种风险因素的制约,其中会计风险是影响信用社经营活动最基本的因素之一,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流程又是控制会计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只要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树立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用各项规章制度作保障,农村信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必将逐步得到规范

第16篇: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

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有价单证管理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五章 检查与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是农业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原则是:统一设计审定,指定厂家印制,集中保管运送,会计部门主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或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会计核算对凭证要式要求,结合农业银行企业文化建设的要求设计。会计部门依据会计核算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定。

第五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印制。

(一)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由分行到总行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并提供辖内机构使用。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印制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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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制计划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匡算凭证使用量,每半年或一年向同级会计部门报送一次。会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印制数量,报送印制厂家。

第六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集中由会计、出纳部门负责保管。

第七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由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组成。其明细核算按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种类设置登记簿记载(登记簿见附表

二、三),以表外科目传票作为记账依据,以“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领用单”(简称“出入库领用单”,见附表一)作表外科目传票附件;其综合核算使用表外科目,汇总表外科目传票数据,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以表外科目日结单作为登记总账的依据。

第八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应当与账务记载核对一致。

第九条 建立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报告表(见附表五),综合反映凭证期初库存、本期发生额、本期库存。月末日,各营业机构编制报告表,月初报同级管辖行,管辖行凭报告表监督所辖机构凭证的领取、使用等情况。

第十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人员交接。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经管人员变动时,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详细记载交接情况。交接时,凭证经管人员按当日实有库存数详细填列“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交接登记簿”,并与会计有关账簿核对,凭证经接收人、监交人清点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交接登记簿妥善保管,以备查考。凭证经管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各级行及业务柜组领取或上缴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时也应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按规定领取和使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事先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如因确实需要重要空白凭证作为教学、技术比赛等用具,应由主办部门提供所需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行长批准后方可领用。出库时,由凭证经管人员切去右上角,并在凭证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由主办部门指定专人清点,换人复核后,集中销毁。

第三章 有价单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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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价单证是指印有面额的特殊凭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建设债券、企业债券、定额存单、定额银行本票、旅行支票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十三条 有价单证保管

(一)有价单证必须集中存放于出纳部门现金出纳库房,账务核算由会计部门负责,实行“证、账”分管。需要加盖印章的有价单证,实行“证、印”分管。并按照出纳制度规定选配有价单证经管人员。

(二)入库保管的有价单证由出纳库房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单证的种类、数量、号码、出入库时间等内容。

(三)有价单证的票样和暗记,是鉴别有价单证真伪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有价单证核算

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方法,按票面金额列账。

设立“未发行有价证券”表外科目和“未发行有价证券登记簿”,用以核算有价单证领入、发出及结存。设立“已兑付有价证券”表外科目和“已兑付有价证券登记簿”,用以核算已兑付及待销毁有价单证。

第十五条 有价单证领取

(一)有价单证视同现金调入、调出,不得平级调剂。调入行应在调出行预留签章,签章为行政或业务公章、会计主管名章、凭证经管员名章。

(二)分行收到印制厂家提交的“签收单”和有价单证实物,验收无误后,出纳部门凭“签收单”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办理入库手续。会计部门根据“签收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未发行有价证券登记簿”,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收:未发行有价证券。“签收单”作传票附件。

(三)调入行领取有价单证时,填制“出入库领用单”,持盖有预留签章的“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领用计划表”(见附表六)和会计部门介绍信,办理领取手续。

1.调出行根据调入行预留签章审查有关证件后,由出纳部门管库员和凭证经管员按“出入库领用单”记载的内容,逐项清点调出的有价单证,核对验收无误

3 后,双人在“出入库领用单”上签章,并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出入库领用单”第三联交会计部门,凭以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登记“未发行有价证券登记簿”,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付:未发行有价证券。

2.调入行出纳部门管库员和凭证经管员根据“出入库领用单”第一联记载内容,清点调入的有价单证实物,核对验收无误后,双人在“出入库领用单”上签章,并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有价单证入库。“出入库领用单”第二联交会计部门,凭以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未发行有价证券登记簿”,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收:未发行有价证券。

3.业务柜组根据有价单证发售量和保管条件,向出纳部门办理有价单证领取手续。

(四)领取的有价单证如发现重号、错号、跳号或有缺陷等问题,应保持原包装封签由经办员和业务主管签章证明后,通知上级行。

第十六条 有价单证使用

(一)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1.营业期间,业务柜组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时,应先填制“出入库领用单”,向出纳部门办理领取手续。出纳部门根据“出入库领用单”,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业务柜组根据发售或签发的有价单证,编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登记“未发行有价证券登记簿”。午休或临时离开,有价单证应装箱加锁入保险柜保管。

2.营业终了,业务柜组汇总当日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填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付:未发行有价证券。将当日未发售或未签发的有价单证与表外科目有关账户结存数核对相符,封包入出纳库房保管。

(二)有价单证到期兑付,业务柜组兑付已到期的有价单证必须认真审查,严防假冒。凭已兑付的有价单证编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已兑付有价证券登记簿”。营业终了,汇总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填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收:已兑付有价证券。

另编制“有价单证兑付清单”,随已兑付有价单证一并入出纳库房保管。出纳库房管库员根据兑付清单,清点已兑付的有价单证,无误后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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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管辖行及时通知辖内将剩余有价单证尽快上缴。上缴时,由会计、出纳部门核对账实相符后,按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已兑付有价单证整点时,必须坚持双人进行。

第十七条 有价单证销毁

(一)已兑付有价单证集中销毁,由出纳部门根据“有价单证兑付清单”,编制“有价单证销毁清单”,并登记造册,经会计部门核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会计部门根据销毁清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登记“已兑付有价证券登记簿”,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付:已兑付有价证券。

(二)有价单证统一由支行以上机构负责销毁,不得越权提前销毁。销毁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会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严密监控销毁过程。销毁后,填制“有价单证销毁表”,记载销毁情况。销毁清单及销毁表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票款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各类存折、存单、汇票、支票、不定额银行本票、信用证、信用证修改书、空白信用卡、空白储蓄卡、联行报单、贷款收款凭证、国库券收款凭证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保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集中存放于会计部门凭证库房(柜),库内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详细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出入库时间等内容。各级管理行必须由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业务柜组指定专人保管。凭证经管人员严格按照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标准选择配备。

第二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运送

运送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专车双人运送(不包括司机),不得委托他人捎带。运送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运送车辆不准搭乘其他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中

5 途不得无故停留或绕道办理其他无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成本装订的,以假定价格一本一元记账;非成本装订的,以假定价格一份一元记账。

各级管理行及营业机构设立“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用于核算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入、发出及结存。

业务柜组按种类设置“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见附表四),严密监控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使用、作废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领取

(一)分行收到印制厂提交的“签收单”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验收无误后,凭印制厂的“签收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办理入库。根据“签收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收:重要空白凭证。

(二)调入行必须在调出行预留签章(签章与第十五条规定相同)。调入行填制“出入库领用单”,持加盖预留签章的“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领用计划表”和会计部门介绍信,办理领取手续。

1.调出行审查调入行提供的有关证件后,管库员和凭证经管员根据“出入库领用单”逐项清点调出的重要空白凭证,无误后在“出入库通知单”上双人签章,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办理出库。会计人员凭“出入库领用单”第三联,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付:重要空白凭证。

2.调入行管库员和凭证经管员根据“出入库领用单”第一联记载的内容,对调入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验收,无误后双人在“出入库领用单”上签章,根据“出入库领用单”第一联,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会计人员根据“出入库领用单”第二联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收:重要空白凭证。

3.业务柜组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根据业务量和保管条件,匡算2~5日的需用量,由领取人填写“出入库领用单”,经内勤坐班主任签章后,方可领取。

第二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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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期间,业务柜组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后,根据“出入库领用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注明起止号码。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按顺序号使用,逐份销号,号码必须衔接。每签发一份,必须经双人签章。

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如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填,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上”注明作废的日期、凭证号码,在备注栏注明“此份作废”字样,双人在登记簿上签章。各种凭证作废时,还应将凭证右上角号码剪下,贴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上。作废的凭证作当日传票附件。午休或临时离开,重要空白凭证应装箱加锁入保险柜保管。

(二)营业终了,未用重要空白凭证与“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本日剩余数核对一致,凭证号码核对相符,并经双人清点。无误后,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

(三)属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得事先盖好印章备用;属于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银行代为签发。

(四)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只能在凭证空格处打印,不得使用计算机制作凭证。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出售

(一)银行开户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一式三联),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和经办人名章,提交其开户行。开户行经办员抽出该户预留签章卡片进行核对,审查无误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管库员根据“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会计人员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进行账务处理。客户须在柜面按类别逐项清点份数。

(二)银行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前,必须在凭证右上角加盖开户行全称和开户人账号,不得交由开户单位自填。使用计算机对公处理业务的,必须在开户单位账户中输入重要空白凭证号码。

(三)开户单位账户撤销时,客户须填制“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连同剩余的重要空白凭证一并交回银行,银行经办人员根据清单所列凭证的数量、号码与退回重要空白凭证实物逐一清点核对,退回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相应表外科目账户核对。无误后,银行对客户退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剪去右上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传票附件。若收回重要空白凭证数量较多,可在传票后附交回

7 清单,经柜组主管签章,交凭证经管员,暂时入库保管,按规定集中清理销毁。对退回的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内进行销号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

(一)需要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集中由支行以上机构负责销毁。销毁前,必须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由分管行长签署意见报上级行批准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会计人员根据销毁清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编制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付:重要空白凭证。

(二)销毁时,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会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销。销毁后,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销毁表”,记载销毁情况。销毁表及销毁清单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第五章 检查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一)专项检查由各级行涉及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业务柜组应当每日由柜组负责人或者经管使用人员检查并核对实物与账务记载一致。

营业机构应当每月由内勤坐班主任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一次。

支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辖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一次,被查面不应小于50%。

二级分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一次,被查面不得小于30%。

省级分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涉及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抽查,被查面不得小于20%。

(二)全面检查由各级行领导、监督检查或会计部门组织实施。全面检查应

8 当检查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全面情况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专项检查的情况和对存在问题处理的情况。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和会计部门的负责同志应积极领导和参与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工作,有责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检查,包括对营业机构及柜组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还包括对各级管理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检查内容为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每次检查,应当登记“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登记簿”(见附表七),写出评语。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意见,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十条 任何时间发现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账载不符,都应当立即追查原因并报告上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岗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解释、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农业银行有关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相抵之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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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第一章 第三节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

第一章 运营基础知识

第三节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都是银行凭以办理资金支付的特定凭证,必须加强管理,严密手续,堵塞漏洞,确保安全。

一、定义

重要空白凭证指银行印制的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二、分类

(一)重要空白凭证分两类:

1、甲类重要空白凭证(以下简称“甲类凭证”)包括银行汇票、本票、存单、存折等,均由银行签发。未启用银行卡及未领用银行卡,视同甲类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2、乙类重要空白凭证(以下简称“乙类凭证”)包括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商业汇票、贷记凭证等,由客户购领签发使用证。

(二)有价单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种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三、印制

全行通用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由总行办公室统一印制。分行特有重要空白凭证,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交由总行办公室安排统一印制,如遇紧急、特殊情况,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由分行自行印制并向总行办公室报备样张。

四、核算

(一)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备忘科目进行核算,以一份一元或一本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重要空白凭证不得移作他用,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各级机构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重要空白凭证保管情况和领用手续,核对账实,并在登记簿作出记录,签章备查。

核心系统使用凭证批号控制、区分不同印刷批次或版本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凭证批号由总行运营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印刷批次或版本变化,从0开始按序确定并通知总行及各分行相关部门。

(二)有价单证一律纳入备忘科目控制,以面值金额列账,会计部门按种类、期限、面额分别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出纳库房建立“有价单证保管领用登记簿”。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人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将库存数量、金额与日计表上的备忘科目有关余额核对相符,填写查库记录,以备查考。

有价单证一经兑付,应加盖兑付章戳,以明付讫。储蓄有价单证兑付时,除加盖付讫章外,还必须切角破坏。对印坏或签发时填错的储蓄有价单证,作为当天收储、兑付处理。

五、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和使用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保险箱)保管的办法,属于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贯彻“印、押、证三分管”,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盖印章,有价单证实行“证账分管”。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换人掌管,必须由交出人、接收人当时当面卡清大数、核对细数,办妥交接手续。接收人发现重要空白凭证包装异样的应拆封清点,并做到拆包时查捆验号,拆捆时查扎验号,拆扎时查本验号,拆本时逐页验号。若发现多缺错号情况,经会计主管验证后,查明原因调整备忘科目账户余额。

有价单证调运时视同现金调运办理。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有价单证实行“证账分管”,做到会计岗位管账,出纳岗位管证,专管人员变动办好交接。

2 对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应打洞破坏。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销毁,应由保管部门提出销毁申请,造具销毁清册,报送本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章,再报经上级会计主管部门批准。稽核部门根据审批后的销毁清册进行抽查、审核、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证明。

第18篇: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办理涉及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调运、保管、领用、注销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控制严密,账实相符。

一、有价单证的管理

第三条

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国库券收款单等。

第四条

有价单证的调运

有价单证调入、调出视同现金出入库办理。

有价单证出入库时,应凭印制厂家的发货清单或上级行的调拨单、领用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

有价单证的保管

(一) 有价单证的保管应遵循“证、账分管”原则,需要签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实行“证、印分管”。

(二) 发行库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有价单证,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对有价单证的调拔、保管、领用、销毁等事项进行记录。

(三) 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第六条

有价单证的领用

领取有价单证时,应办理领取手续,并进行登记;使用有价单证时,应建立销号登记簿进行控制;营业终了,对未用完的有价单证应入库(柜)保管。

第七条

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第八条

有价单证的核算 有价单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按实际金额记账。己兑付、作废及停用的待销毁有价单证应单独核算。

第九条

有价单证的核对

(一) 发行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保管的有价单证进行清点,实物与有关登记簿进行核对,并和会计部门的表外科目余额核对。

(二) 业务部门已领用未发出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账、实核对,保持账实相符。

(三) 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账实核对相符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有价单证的注销和销毁

(一) 已兑付、停止使用或作废的有价单证,应作出明显注销标记后送交发行库保管。

(二) 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发行库管理部门造具清单,交业务部门审核后,经分管行长签署意见,报上级行批准后销毁;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由行长批准,销毁后报总行备案。

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支票、汇票、本票、联行报单、行库往来专用凭证、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委托收款补充凭证、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入和调出

(一) 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时,应凭与供货单位有关合同(订单)、发货清单或上级行调拨单、领用单,清点验收入库,并及时登记入账。

(二) 重要空白凭证出库时,应由调入行填制领用单并附介绍信或上级行调拨单并经部门会计主管签章后办理出库手续。

(三) 通过计算机网络调拨的,应加强身份认证和授权审批管理。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

(一)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入库(柜)保管并建立保管领用登记簿,据实登记出入库、保管、领用情况。

(二)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必须做到“证、账分管,证、印(押)分管”。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

(一) 业务柜组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并建立保管领用登记簿,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和领出按种类、数量和号码出入库时间进行详细登记。对柜组内所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登记簿上签收。

(二) 开户单位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人民银行应根据领用单将起讫号码及时输入核算系统进行控制,并登记保管领用登记簿。

(三) 重要空白凭证应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领用,原则上一次领用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第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

(一) 经办人员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建立销号登记簿进行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后作表外科目记账凭证附件。

(二) 属于人民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并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三) 使用计算机签发、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应严格签发、打印管理。未经部门会计主管批准或授权,不得手工填制或重打、补打重要空白凭证;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

第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应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以每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按种类等分别设户,登记起讫号码、份数,并定期与有关登记簿、实物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注销与销毁

(一) 开户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人民银行登记注销。开户单位对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遗失或未交回,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开户单位负责。

(二) 对开户单位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作明显注销标记并造具清单,妥善保管,经分管行长批准后集中销毁。

(三) 县级支行重要空白凭证销毁须由上级行统一组织。

三、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发生跳号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在保管领用登记簿上登记备查。

第十九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由总行或经其授权后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指定厂家负责印制。属于区域内使用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冠有地区名称,以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在领用、签发过程中发现多页、缺页、错号、要素有误等缺陷时,应登记留查,并及时与发行单位、上级行或印制厂家联系,查明情况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遗失应及时追查,并逐级上报总行,防止造成资金损失。

第二十二条

部门会计主管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库存、保管和领用情况,核对账实,并在登记簿上记录。分管行长对各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分管行长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切角和加盖“作废”戳记,用后及时销毁。

第19篇:农商行关于停用重要空白凭证有关工作的汇报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停用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有关工作的汇报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

因新系统上线,大部分旧系统中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无法继续使用,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防范风险隐患,防止各类作废和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遗漏与丢失,有效杜绝利用重要空白凭证的经济案件发生,按照省联社《关于做好新一代业务系统上线停用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工作的通知》(*信联办〔***〕26号)的要求,对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在停用后的6个月内统一销毁,为此**农商银行组织安排人员于3月20日至3月23日,对全辖43个营业网点和财务部核算中心的停用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了核实检查和清点造册。现将重空销毁有关工作汇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新系统成功上线,**农商银行就组织清理核实召开了关于开展停用重要空白凭证清理销毁工作的专题会议,为加强对重空清理销毁工作的领导,经**农商银行研究,决定成立以董事长康见闻为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财务管理、稽核审计、风险管理、安全保卫等部门总经理为成员的“重空销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管理部,财务部***总经理为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导、督办“开

1 展停用重空清理、核实、销毁”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严格组织实施

为做好此次重空核实销毁工作,**农商银行高度重视,由财务管理部组织实施,抽调财务管理、稽核审计、风险管理、安全保卫、网络金融等部门骨干人员成立了重空清理核实及检查小组,分成5个小组,其中部门经理任小组组长,业务骨干为成员,对辖内所有网点及核算中心重空进行了核实检查,检查面均达100%。核实检查工作的内容主要为对营业网点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账实、账簿、账账、账表核对,具体为根据营业网点“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业务凭证等资料,对新一代业务系统上线前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将重空登记簿、上线切换前一日尾箱清单与重空实物核对;对停用重空按种类、起止号码及数量编制销毁清单,逐类逐份清点、进行实物与账务核对,无误后登记造册,完善签章手续,计划报省联社有关部门同意后,会同市办事处领导,由财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网络金融部、安全保卫部工作人员进行集中销毁。同时总行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在清理核实过程中逐本逐份认真检查,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从严追责。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核实清理工作彻底,风险处置到位,

2 不留任何风险隐患。

三、核实检查结果

本次重空核实检查工作,要求各营业网点将重空登记簿、尾箱清单以及停用重空实物在检查组核实前准备好,确保核实清理工作顺利进行。从核实检查情况来看,全行各营业网点均对准确,未发现违规行为。本次核实清理计划销毁旧凭证共计****份,停用重空已在3月23日前全部集中收缴至总行中心金库保管,计划在4月底前销毁,整个销毁计划将由工作人员全程监督,确保切实防范操作过程的风险隐患,确保停用作废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工作的顺利完成。

通过重空核实检查工作,增强了全员安全防范的意识,防范了风险隐患,有效杜绝利用重要空白凭证的经济案件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农商行将加大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对屡纠屡犯,拒不落实制度的行为要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牢固树立违法违规是“高压线”坚决不能碰撞的思想,切实增强员工的风险和案件防控意识。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年3月31日

第20篇: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转发),请传达到有关人员,按上述办法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由各银行(公司)的总行(总公司)汇总后于今年6月底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 有价单证的管理

第四条 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五条 有价单证的保管

一、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 有价单证的调运

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调入行应在调出行预留印鉴。

第七条 有价单证的领用

业务部门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向出纳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经办人员领用有价单证时也应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营业结束后,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持有的有价单证应装箱封存入出纳库房保管。

第八条 有价单证的发出

一、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二、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发售使用,并及时与领发行和印刷厂联系。

第九条 有价单证的核算

一、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原面值金额列帐。会计部门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进行明细核算。

二、已兑付、作废及停止使用的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设表外科目单独核算。

第十条 有价单证的核对

一、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清库;业务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帐、实核对,保持帐实相符。

二、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库存数,应定期与会计部门表外科目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先由会计、出纳部门帐实核对相符。

第十一条 有价单证的销毁

一、已经兑付、停止使用或注销作废的有价单证,应作出明显作废标记后缴送出纳库房登记保管。

二、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出纳部门造具清单,经会计部门核对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存折、支票、信用卡(证)、限额结算凭证、汇票、联行报单、债券收款单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十三条 重在空白凭证的保管

一、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库(柜)及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做到“证印分管,证押分管”。

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入库

一、重要空白凭证凭供货单位发货票或上级调拨单清点验收入库,并及时登记。

二、重要空白凭证须凭上级调拨单或本单位使用部门加盖预留印鉴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领用单出库,并及时登记。

第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

一、业务柜组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及时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对柜组内所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登记簿上签收。

二、开户单位领用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加盖全部予留印鉴。银行应根据领用单将起讫号码及时记入该单位存款帐户的帐页上,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

第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签发

一、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 盖“作废”戳记后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二、属于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并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三、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

第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成本装订的,以一本一元的假定价格记帐;非成本装订的,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帐。各业务柜组内部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控制到份数,定期进行帐实核对。

第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注销与销毁

一、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单位对领用的重要空白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遗失或未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负责。

二、银行对单位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作明显作废标记,造具清单,妥善保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集中销毁。

第四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二十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或经其授权后由各总行(总部)指定厂家印制。属于区域内使用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冠有地区简称,以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对多次出现印制质量问题的厂家应取消其指定印制厂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印刷厂发运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认真核对样本,抽验质量后入库。

第二十二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的格式由各总行(总部)确定。登记簿、调拨清单、领用凭证、销毁清单等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出纳)主管人员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库存、保管情况和领用手续,核对帐实,并在登记簿作出记录,签章备查。主管行长(主任)对各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实行。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7年04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06月01日 (中央法规)

重要空白凭证自查报告
《重要空白凭证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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