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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1: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预防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明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方主体责任,有效控制和减少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建管[2007]172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其它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认定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工程造价让利、工程款拨付方式、带资垫资等),引起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引起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引起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4、建设单位未按合同协议约定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或因建设单位原因变更图纸,增加工程造价而未按实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5、建设单位未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企业,而是直接拨付给项目负责人,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6、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竣工结算,且拨付工程款未达到工程总造价(含变更增加部分)的90%,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质量、工期、工程变更等引发合同纠纷,导致合同终止,在没有支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再次发包工程,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支付责任。

(二)施工总(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承揽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2、施工企业承诺带资、垫资建设的项目,没有履行承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3、施工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应与正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劳务分包的项目、范围、施工工期、劳务工程款总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因施工企业未将劳务分包给正规的劳务分包企业或签订的劳务合同不明确,引起合同纠纷,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4、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人员发生携款逃匿,结算纠纷,支付纠纷等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5、施工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未履行监督劳务分包企业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义务,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6、施工企业疏于对项目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管理,项目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携款逃匿或清欠协调中避而不见,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7、施工企业以自己名义为社会人员和其它企业从业人员承揽工程对外挂靠,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8、施工企业因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管理不到位,引起的与建设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合同纠纷、决算纠纷,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9、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决算,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10、施工企业有上述所列原因之外的其他情况,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由施工企业负责支付。

(三)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劳务企业)

1、劳务企业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明确了劳务费用,但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不能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2、劳务企业挪用劳务工程款造成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3、劳务企业应及时做好农民工工资结算,工完帐清,对农民工工资因进度或保修等原因形成尾款未支付造成拖欠的。

4、劳务企业疏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因代领代付,将劳务工程款支付给班(组)长,而班(组)长携款逃匿或

避而不见,工资未能发到农民工手中,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劳务企业有上述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应承担相应支付责任。

二、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惩戒

(一)建设单位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而引发农民工讨要工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规定,记不良记录,责令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在媒体上给予曝光。

2、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市建委清欠办(以下简称清欠办)审核,在处理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备案,房屋不得交付使用,不予办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企业及所属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 按照工程项目“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凡施工企业所属建筑工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必须负责解决。对未能及时解决而引发农民工投诉、上访、群访、越级上访、以及极端讨薪事件的,视情节轻重和投诉次数给予施工企业、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相应处罚。

欠薪投诉:指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到清欠办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讨回欠薪的过程。

1、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处罚

(1)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1次且情况属实,清欠办约谈企业法人、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责令整改,限期解决拖欠问题,企业整改到位,对企业免于处罚。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每发生1次被投诉且情况属实的,分别记不良记录1次。

(2)同一个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2次的,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1)条规定执行外,并给企业记不良记录1次。同一名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2次且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1)条规定执行外,给予通报批评,在网上曝光。

(3)同一个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3次的,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外,给施工企业通报批评,在网上曝光。同一名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3次且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外,并将其列入清欠重点监控名单,监控期1年,监控期间在滁承揽建设工程项目,需双倍缴纳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4)同一个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4次的,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3)条规定执行外,将该企业列入清欠重点监控单位,监控期1年,在监控期间,责成企业双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项目所交纳的保证金比例不变);同一名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4次且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执

行外,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1年内不得在滁承揽建设工程业务。

(5)同一个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5次,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4)条规定执行外,本地企业6个月不得在滁承揽新的建设工程业务,外地企业1年内不得在滁承揽新的建设工程业务,企业在停止承揽新的建设工程业务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社局对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予办理退还手续。同一名建造师和项目负责人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5次且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外,2年内不得在滁承揽新的建设工程业务。

(6)同一个施工企业一年内被投诉6次(含6次)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外地企业清除出滁州市场,3年内不得在滁承揽建设工程业务;本地企业除按上述第(4)条规定执行外,1年内不得在滁承揽新的建设工程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本地企业2年内不得在滁承揽新的建设工程业务,企业在停止承揽新的建设工程业务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社局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予办理退还手续。同一名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1年内因欠薪被投诉6次(含6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外,3年内不得在滁承揽建设工程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建造师证。

2、对因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不力的处罚

施工企业、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因处理投诉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农民工有以下讨薪行为的,将折合成被投诉次数记入施工企业、项目建造师和项目负责人名下。

(1)造成农民工到市委市政府群体上访讨薪的,责令施工企业法人、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到现场带走农民工,限期解决拖欠问题。此类群访讨薪行为按2次被投诉计算。

(2)造成农民工利用重大政治活动或重要节日时间段进行群体上访讨薪,责令施工企业法人、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到现场解决拖欠问题。此类群访讨薪行为按3次被投诉计算。

(3)造成农民工①越级上访(省、中央)讨薪、②阻碍交通讨薪、③围堵或冲击政府机关讨薪、④以更严重的行为相威胁讨薪、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讨薪行为的。责令施工企业法人、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到现场解决拖欠问题。出现此类讨薪行为之一的,按4次被投诉计算,出现此类讨薪行为二种以上情形的,视作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讨薪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合并处罚

将“因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不力的处罚”折合成被投诉的次数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次数合并,形成总的投诉次数,按照“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处罚”规定对施工企业、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劳务企业

1、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处罚

(1)劳务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1次,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清欠办约谈企业法人,责令整改,限期解决拖欠问题,企业整改到位,对企业免于处罚。

(2)同一个劳务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2次,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第(1)条规定执行外,并给企业记不良记录1次。

(3)同一个劳务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3次,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外,给予企业通报批评,并在网上曝光。

(4)同一个劳务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4次,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3)条规定执行外,停止企业6个月在滁承揽新的劳务分包业务。

(5)同一个劳务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5次,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3)条规定执行外,停止企业1年在滁承揽新的劳务分包业务。

(6)同一个劳务分包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6次(含6次)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3)条规定执行外,停止企业2年在滁承揽新的劳务分包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劳务企业资质。

2、对因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不力的处罚 因劳务分包企业原因造成的拖欠被投诉的,且处理投诉不及时、不到位,出现以下讨薪行为的,将折合成被投诉次数,记入劳务企业名下。

(1)造成农民工到市委市政府群体上访讨薪的,责成劳务企业配合施工企业解决拖欠问题,此类群访讨薪行为按2次被投诉计算。

(2)造成农民工利用重大政治活动或重要节日时间段进行群体上访讨薪,责成劳务企业配合施工企业解决拖欠问题。此类群访讨薪行为按3次被投诉计算。

(3)造成农民工①越级上访(省、中央)、②阻碍交通、③围堵或冲击政府机关、④以更严重的行为相威胁讨薪、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它讨薪行为的,责成劳务企业配合施工企业解决拖欠问题。出现此类讨薪行为之一的按4次被投诉计算。出现此类讨薪行为二种以上情形的,视作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讨薪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合并处罚

将“因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不力的处罚”折合成被投诉的次数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次数合并,形成总的被投诉次数,按照“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处罚”规定对劳务企业进行处罚。

(四)市人社局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在年审时不予合格,并将依据相关法律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无拖欠行为的奖励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一年内没有拖欠行为的,给予通报表扬。

(二)施工企业、劳务企业

(1)一年内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给予企业记优良记录。

(2)连续2年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除给企业记优良记录外,通报表扬。

(3)连续3年(含3年)以上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给企业记优良记录,通报表扬,发给无拖欠荣誉证书;企业在参加上级组织的评先选优时,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入围;施工企业参加招投标,在条件符合情况下,免于资格预审。在市人社局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下,施工企业可自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三)建造师

(1)建造师一年内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记优良记录。

(2)建造师连续2年内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记优良记录,通报表扬。

(3)建造师连续3年(含3年)以上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除记优良记录,通报表扬外,发给无拖欠荣誉证书,参加建造师评先评优时,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入围。该建造师参加招投标,在条件符合情况下,免于资格预审。

(4)对建造师的奖励,由建造师所在的企业,提出申请,由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给予奖励。

四、清欠办要做好欠薪来访、投诉及信访部门转交办件的登记,建帐,对调处纠纷过程、动态和处理结果进行记录,由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调处经办人员签字后,整理归档,备查。做为信用记录惩戒依据。

五、本实施意见按年度执行,具体时间是每年3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1日。

六、企业和个人在享受奖励政策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立即取消优惠待遇。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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