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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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要求:
1、备案时间要求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
2、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装订成册。
3、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4、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
二、备案单证内容:
1、申报表: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及明细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销售发票。
4、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5、外销合同(出口销售合同)。
6、出口货物装货单(装箱单)。
7、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货物出厂到港口的国内运输单证)。(注意: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发票和载有运输工具、承运人、承运人联系方式、起止地址、托运人、收货人、货物名称等信息的资料)。
8、货代费用发票及费用清单。
9、其他证明出口业务真实性资料:每笔出口业务从谈单开始到
出口退税整个过程,涉及出口货物、货物运输、资金往来、发票等信息的所有资料。以及特殊贸易方式下的有关资料。
10、收汇核销单或收汇凭证(远期收汇证明、人民币收款凭证、入帐单),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中规定的九类企业需提供此类收汇资料。
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
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上述资料如果是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三、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