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违法建设总结
XX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总结
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2018年6月8日)
上半年,XX县违建治理指挥部在前期治理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坚定信心,下定决心,细化治理方案,以坚强的意志、过硬的作风、良好的状态,不断打响、打好、打赢我县违法建设治理攻坚战,彻底改变XX县城市建设落后局面,扎实推进宜业宜居宜游宜学新XX建设。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舆论引导,宣传先行。县违建治理指挥部始终把宣传引导工作放在首位,通过印发《致全县广大群众的一封信》、悬挂标语、开辟专栏、发布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造势。上半年,共悬挂宣传横幅100余幅;印发《致全县广大市民的一封信》2000余份;在微观XX、《今日XX》、电视台上分别开辟了专栏,已制作专题节目3期;出动宣传车2辆计200余车次;在网站和微信上每天都发布违建治理信息。
(二)迎难而上,拆除存量。打头阵、当先锋、做表率。县违建治理指挥部在拆违控违工作中始终冲锋在第一线,上半年,通过联合相关镇街、城管、国土、公安等部门,共组织两次集中拆除行动,出动执法人员600余人次,动用挖掘机、推土机等50余台次。上半年县城区共拆除存量违建6600㎡,进度达到了71.67%。
(三)严管严控,遏制新增。为严格控制新增违建,县违建治理指挥部要求城管局所属各执法大队严格落实24小时全天候巡查管控制度,对新增违建绝不手软,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即查即拆,始终保持对新增违建的高压态势,坚决将违法建设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上半年共拆除新增违建xxx㎡,截至目前,共拆除县城区新增违建xxx万㎡,新增违建基本得到控制。
(四)坚决拆除严重违法图斑。上半年,县城市管理局按照《XX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卫星遥感违法图斑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了《XX县违法图斑拆除工作方案》,并迅速安排执行。通过登门入户做工作,讲政策法规,讲利害关系,强力推进图斑治理进度。截止目前,位于xxx北侧的“2014-028”和南侧的“2014-033”图斑已经全部拆除,共计2800㎡。另外,其他图斑拆除和整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同时,对需要调整规划、完善手续的,正在按照程序由县规划局予以完善。
二、面临的矛盾和困难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复杂。许多违章建筑的建造年代久远,存在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且情况错综复杂,土地建设的规划编制体系不健全,村居宅基地的划分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影响了工作推进。
二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违建者对自身违法行为认识不足,又因涉及自身利益,抵触情绪强烈,另外部分片区
2 住着不少年龄较大的老年人,又或者是家庭困难者,他们对违章建设不以为然。只能通过入户做工作,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来动员,但多数人依然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拒绝配合,拆违阻力较大。
三是拆违法律程序时限太长。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在一般程序上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使得拆除一桩违章建筑旷日持久,遥遥无期。。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为确保完成年内拆除存量违建100%的目标任务,使我县不被约谈问责,县违建治理指挥部必须倒排拆除工期,加快处置力度,全力推进治理进度,确保提前完成拆违工作目标。
(一)加大督考力度。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是中央和省、市、县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县各级务必要再统一思想,再提高认识,再完善措施。建议县里要严格按照《XX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加强对镇、街、村违建治理工作的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扎实稳定推进。
(二)加大治理力度。县里和相关部门以及镇街务必要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加大日常控违拆违力度,对新增违法建设坚持“零容忍”,做到即查即拆,决不允许出现突击抢建现象;对存量违法建设,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具体
3 实际,做好分类处置,实现有序治理,要在原有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月度工作计划,确保圆满完成既定目标任务。要以违法图斑拆除为契机,结合全县拆违工作,组织精干力量,按照轻重缓急,明确治理顺序。对需要拆除的,由县里组织属地政府、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实施拆除;需要调整规划、完善手续的,按照程序上报县规划局予以完善。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提高社会关注度和群众知晓率,使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支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有力的震慑效果。
总之,县违建治理指挥部将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咬定目标,细化计划,分类施策,想尽千方百计,费尽千言万语,克尽千难万险,大力弘扬稻改精神,撸起袖子加油干,一个片区一个片区地撕,一个村庄一个村庄地咬,一个业户一个业户地啃,坚持不懈,执着勇进,一往直前,确保干成事不出事,向县委县政府交一份合格的答卷。
推荐第2篇:违法建设工作汇报
××镇今年以来违法建设防治工作
情 况 汇 报
今年以来,××镇违法建设防治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防违办”的精心指导之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区防违控违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防违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网络,着力营造严管、严控工作态势,防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到10月底,全镇范围内共查处违法建设30例,依法拆除12例,处理3例,拆除违法建筑529.6平方米。其中接处区、市长信箱、行风热线交办督办件15起,违法建设拆除率100%,交办件处理回复率100%,到目前为止已全部结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宣传发动,营造防控氛围。为全面增强全镇上下的防违意识,我们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镇、村干部集中学习,传达落实省、市、区违法建设防治文件会议精神。运用宣传车、标语、横幅、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房建设报批程序、《规划法》、《国土法》及新农村建设标准要求。让广大党员、镇村干部、群众逐步形成自觉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的意识,为防违控违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建立三级网络,形成整体活力。按照区的规定要求建立了三级责任网络:镇城管队员分工到片,各村按规模落实巡查人数,实行村支书、村巡查员包村到组体系,制止本辖区内违法建设。镇城管中队牵头,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内在建项目开展全面清理排查,对查出的各类违法建设立即发出通知,规定期限要求自行拆除。坚持事前防范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镇国土所、村建站、基层巡查员加强巡查,
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拆除,对较大的违法建设,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从而确保了全镇防违、拆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考核奖惩。镇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镇城管执法中队、规划建设中心、国土资源所为主要执法力量,不断把防违工作引向深入。各村、单位也相应成立工作班子。镇与各村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村(社区)居党(总)支部书记为本辖区内防违拆违第一责任人,严格控制农房建设审批程序,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村巡查员工资报酬挂钩,0
9、10年区共下拨我镇防治违法建设资金40.91万元,镇专项考核发放。具体工作中,以国土所、村镇建设规划服务中心、城管执法中队为主体加强巡逻检查,重点打击屡禁不止的违法抢建行为。同时建立了以镇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纪委为主体的违法建设清理整治督查机制,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督查,真正在镇、村上下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二、存在问题
虽然今年以来,我镇在防治违法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上级的要求有一点差距:
一是认识不够到位,部分群众对违法建设认识不清,总认为,我们是农村,不可能缺少辅助用房,因此违建车库、无证搭建辅房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行动不够迅速。少数群众在抢建时主要利用凌晨、中午、深夜以及节假日时间抢建。由于少数巡查人员发现不及时,加至个别干部对防违工作存在厌战情绪,不能及时处置,有时往
往会失去第一时间打击违法建设的有利时机,人为地增加了拆违成本。
三、今后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充分整合各类宣传资源,镇、村、部门加强联动,认真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防违控违工作氛围,全面增强全民的防违控违意识。
二是进一步强化巡查督查,切实建立健全预防违法抢建的工作机制和举报、出动、拆除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职责分工制度,定人、定时、分片区负责巡查报告,有记录、有报表,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报告一起、查处一起。
三是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突出责任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违法建设的责任机制,下一步,镇党委、政府将组织对各村、单位签订防违责任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履行责任状不到位的立即整改,确保防违控违目标任务的完成。
××镇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24日
推荐第3篇:治理违法建设
德耀镇开展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建设活动
实施方案
为加强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在全镇范围内,重点在叙蔺路、蔺荆路两侧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解决当前违建突出问题,规范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维护广大群众利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部门联动、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强力推进,规范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发势头,健全执法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乡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二、目标任务
以全面整治、规范管理为目标,以查办案件为主线,调集一切力量,形成打击合力。重点打击违法占用耕地、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建房、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活动、暴力抗拒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和性质恶劣影响较坏的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建设市场,净化社会风气,提升公民素质,打造公平、规范、法制的城乡建设环境。
三、组织机构、职责
党委、政府成立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指挥组(名单附后),指挥组下设办公室在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组织成立5个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各工作组成员及职责为:
(一)办公室(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李国林任主任,负责领导组工作计划安排,研究、制定和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集中整治中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反馈、文件材料起草和印发、档案资料收集管理、日常管理;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处理指挥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事项。
(二)宣传组
冷冰心同志任组长,杨菊同志任副组长,负责开辟整治宣传车、专栏、专刊,报道集中整治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镇党委、政府相关规定,宣传报道工作动态,曝光典型案例。
(三)调查认证组
彭俊同志任组长,吴颖同志任副组长。负责对叙蔺路、蔺荆路进行清理排查,逐户登记,全面摸清查实镇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情况;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
(四)拆除组
聂开政同志任组长,李钢同志任副组长。负责对违法建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五)维稳组
李刚任组长,李宗贵同志任副组长。负责对拆除现场确定安全警戒范围,强拆工作现场公证,维护强拆现场秩序,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对阻扰执法的人员实行强制管理,依法从严处理;做好整治期间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少数确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落实好有关帮扶救助措施。
(六)案件查处组
马银任组长。负责受理有关“两违”案件的信访举报,组织专案组调查核实,严厉打击“两违”中违纪违法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自查调查阶段
制定查处“两违”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镇召开动员会,层层动员部署。发布开展集中打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告。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媒体开展高密度宣传,突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印发《致全镇人民的公开信》,宣传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讲清说透违法建设的严重性、危害性,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积极拥护和支持查处“打违”工作。
(二)违法建设认定阶段
违法建设的认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意见。
(三)自纠自拆阶段
对认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
(四)集中强拆阶段
对认定的违法建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强拆组实施强行拆除。重点是:非法占地建设、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
(五)总结巩固阶段
镇“两违”整治领导组对开展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两违”整治工作中先进个人进行总结表彰;“打违”整治办公室建立“两违”档案;建立健全整治“两违”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打好这场专项整治行动的攻坚战。要加强领导,做到层层抓落实。要抽调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保证“打违”工作顺利开展,不折不扣地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严明纪律。将工作任务、工作责任认真分解、落实到位。镇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党员干部在“打违”工作中要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要带头支持查处“打违”工作,不准说、不准做不利于查处“打违”工作的话和事;要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工作,不为违法者说情、打招呼;要带头拆除自己的违法建设,不准拖全县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后腿。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消极应付,甚至阻挠或抗拒查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对于“打违”行为做到既要态度明确,旗帜鲜明进行整治或拆除,又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关系。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发生恶性事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有效化解,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督。要通过媒体宣传,及时公开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要广泛发动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设线索;要强化舆论监督,对整治工作中典型的人和事,通过有关媒体,公开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五)长效管理,常抓不懈。加强城乡建设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联合查违控违机制,做到齐抓共管。实行集中整治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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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象总部大厦基坑支护工程项目 转包、违法分包自查自纠报告
我项目部于2014年10月21日收到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下发的《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自纠自查的通知》后,项目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做好自查的准备,按照通知要求,我项目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安排专人对项目部转包、分包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我项目部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1、项目部成立了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将合同管理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及时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签订,使签订的合同规范化、合理化。同时,建立了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办法下发给相关各部门及负责人,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内容,逐级落实;
2、合同签订后,及时做好合同统计台账,目前还没有重大合同和纠纷,并在合同签订后做好合同统计分析工作;
3、我项目部不存在其他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4、我项目部不存在通过中介中标工程、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中介或中介再次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情况;
二、合同签订方面
1、合同文本均由公司统一制定、审核后统一下发,合同范本由公司统一对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公司所确认后,才正式使用。由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与各班组、材料供应商及设备租赁公司等负责人签订,合同签订均在队伍上场以前,合同签订具有及时性、完整性。
2、在合同签订以前,项目部认真审查各班组的三证一书情况,只录用资质齐全的班组。在班组进场前,合同预算部就与各班组签订了《劳务协议》及《机械作业承包合同》,执行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原则;甲供、甲控材料,其他地材、型材及周转材料都按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并与供应商统一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租赁设备进场后,由项目物资部门统一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3、合同签订前,项目部将合同及合同评审表统一报送集团公司,由公司逐级审查签字审批授权后,项目经理部再签订正式合同。
三、合同执行方面的情况
1、在合同签订条款中,明确了甲、乙双方的质量要求及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职责。
2、合同签订后,及时交财务部一份,预算合同部留一份,同时对相关人员及业务部门进行合同交底,保证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致性。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及预合部提供的结算单,及时进行拨付款,不存在结算不及时情况。
3、截至目前我项目还未出现合同纠纷。
4、我项目部开工作业以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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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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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项目部于2014年10月15日收到的《关于开展“门头沟区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后,公司及项目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按照通知要求,我项目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安排专人对项目部转包、分包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我项目部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1、项目部成立了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将合同管理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并要求各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及时,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签订,使签订的合同规范化、合理化。同时,建立了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办法下发给相关各部门及负责人,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内容,逐级落实。
2、合同签订后,及时做好合同统计台账,目前还没有重大合同和纠纷,并在合同签订后做好合同统计分析工作。
3、我项目部不存在其他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4、我项目部不存在通过中介中标工程、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中介或中介再次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情况;
5、劳务单位全部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劳务人员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单、班组长有人事调令。
二、合同签订方面
合同文本均统一制定,合同范本由公司的法律事务所统一对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法律事务所确认后,才正式使用。合同签订均在队伍上场以前,合同签订具有及时性、完整性。
三、合同执行方面的情况
1、在合同签订条款中,明确了甲、乙双方的质量要求及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职责。
2、合同签订后,及时交财务部一份,预算合同部留一份,同时对相关人员及业务部门进行合同交底,保证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致性。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及预合部提供的结算单,及时进行拨付款,不存在结算不及时情况。
3、截至目前我项目还未出现合同纠纷。
4、我项目部开工作业以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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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违法分包自查报告
我项目部于2011年5月4日收到局下发的《局关于做好迎接铁道部清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督导检查的通知》后,项目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按照通知要求,我项目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安排专人对项目部转包、分包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我项目部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1、项目部成立了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将合同管理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并要求各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及时,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签订,使签订的合同规范化、合理化。同时,建立了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办法下发给相关各部门及负责人,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内容,逐级落实。
2、合同签订后,及时做好合同统计台账,目前还没有重大合同和纠纷,并在合同签订后做好合同统计分析工作。
3、我项目部不存在其他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4、我项目部不存在通过中介中标工程、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中介或中介再次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情况;
5、我项目部“架子队”管理规范。项目部下设的架子队均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劳务单位全部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按铁道部和七局架子队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架子队管理的各项制度,劳务人员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单、班组长有人事调令。
二、合同签订方面
1、合同文本均由公司统一制定、审核后统一下发,合同范本由公司的法律事务所统一对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法律事务所确认后,才正式使用。由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与各架子队、材料供应商及设备租赁公司等负责人签订,合同签订均在队伍上场以前,合同签订具有及时性、完整性。
2、在合同签订以前,项目部认真审查各架子队的三证一书情况,只录用资质齐全的架子队伍。在架子队进场前,合同预算部就与各架子队伍签订了《劳务协议》及《机械作业承包合同》,执行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原则;甲供、甲控材料,其他地材、型材及周转材料都按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并与供应商统一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租赁设备进场后,由项目物资部门统一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3、合同签订前,项目部将合同及合同评审表统一报送集团公司,由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所逐级审查签字审批授权后,项目经理部再签订正式合同。
三、合同执行方面的情况
1、在合同签订条款中,明确了甲、乙双方的质量要求及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职责。
2、合同签订后,及时交财务部一份,预算合同部留一份,同时对相关人员及业务部门进行合同交底,保证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致性。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及预合部提供的结算单,及时进行拨付款,不存在结算不及时情况。
3、截至目前我项目还未出现合同纠纷。
4、我项目部开工作业以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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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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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年来,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建设,打造宜居、畅通、整洁的城市环境,市委、市政府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的机制、体制。尤其是自2012年4月份以来,以“三非”(即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为主要内容在“经八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试点的基础上,市委做出了“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建立长效机制的重大决策,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为城市管理的意向重要内容,按照“人往基层走、劲往基层使、权往基层放”的原则,实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重心下移,通过“三级网格、四级平台、五级联动”管理格局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从而开启了查违工作的新局面。
此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违法建查处工作的决议》(郑人常【2012】36号),市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郑发【2012】21号),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查违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为查违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政策、法规保障。 通过实践运行,“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在查违工作中已彰显了其勃勃生机。实践证明,这一长效机制是当前我市社会管理的创新之举,是科学的、及时的、有效的,它有效破解了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力量不足,违法建设发现难、取证难、拆除难等问题,为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资源优势共同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从源头上查控违法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这次编印《郑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网格化管理手册》,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为各级网格人员依法、依规、依责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通过“网格覆盖、责权明晰、条块融合、刚性执法”,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违法建设,为积极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ZHENGZHOUSHIFAZHIJIANSHE
(一)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
按照行政区划全市共划分为15个管理模块,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建立“六五四”的网格管理体系:四市一县一区独自建立网格管理体系,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业务指导;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航空港区按照市城乡规划局的执法委托,建立网格管理体系,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督导;市城乡规划局副县级领导对应市内五区各分包一个区,与区级平台对接,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下沉到市内五区乡(镇)办事处网格,村组、楼院、街区等第三级网格设立首席规划监察员,依靠基层力量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二)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
为保证网格体系在工作中条上不断线,块上不断档,积极推进查违工作的高效运行,对各级网格职责进行了明确:
1.下沉人员:进入县(市)、区平台的副县级领导负责指导建立网格执法体系,督导开展工作,督察体系运行情况。其中进入市内五区平台的领导,负责条块网格人员的对接,指导条块网格工作内容的衔接,组织条对块网格员的培训指导,督促检查条块融合后新体系的健康运行。下沉执法人员负责对违法建设组织核实认定,立案调查,下达执法文书。
2.乡(镇)办网格(一级网格):负责对同级网格和二级网格实施业务培训:对二级网格上报的信息和“四级平台”的工作信息做到快速反应,对私搭乱建、新增在建及其他确定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组织强制拆除;建立工作台账,坚持每周上报一次工作信息,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3.社区、村网格(二级网格):负责日常巡查,全面掌握辖区违法建设现状;接收群众举报和三级网格上报信息,及时组织核实制止,汇总上报一级网格。
4村组、楼院、街区网格(三级网格):负责日常巡查;对新增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郑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三)网格化管理工作流程
1.村组、楼院、街区的三级网格人员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及时制止,拍照、摄像固化违法建设现状,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上报第二级网格(行政村、社区)。
2.第二级网格员按到报案后,及时建立台账,于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核实,配合第三级网格员对违法建设进行制止,并及时上报一级网格。
3.第一级网格员接到报案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通知下沉网格规划部门执法人员。下沉人员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对一般违法建设,执法主体履行法律程序,下达执法文书,并将处理决定及时移交第一级网格。对重大复杂案件,上报市级研究处理。
4.对逾期不拆除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办组织强制拆除;对一级网格无法解决的报区政府组织实施。
5.对新增在建违法建设由乡(镇)办网格快速反应,及时制止,经执法主体做出拆除继续施工部分的决定后,由乡(镇)办直接组织拆除。
6.对给予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建设,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处罚义务的,由规划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网格化监督考评机制
为激发网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推进长效机制的贯彻落实,按照简单明了可持续,客观透明重结果的原则,采取白检互评、共同提高的方式,组织绩效考核。
1.自检。市规划局对下沉网格人员从服务态度、业务技能、工作效率、工作纪律、廉政建设等五个方面进行定期考评,并由分包领导对辖区内的执法人员提出综合考评意见;对区网格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由区组织考评。
2.互评。按照由块对条、由条对块的方式组织互评,发放绩效考核表,并将互评情况及时反馈到信息平台。
3自检、互评坚持每季度评议一次,评议结果每半年在全市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4.对网格内出现监管不力、处理不及时的问题,除追究网格对应责任人的责任外,依据有关规定逐级问责。
二、基础知识
1、什么是违法建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2、“一书三证”指什么?
一书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没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衬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的法律凭证。
3、关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房管部门不得对其确权发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4、什么是规划区?
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5、违法建设如何处理?
根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2)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本条所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2)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 (3)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 (4)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 (5)改正后符合城乡规划。
本条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1)违法占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用地进行建设的; (2)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3)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4)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5)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6)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7)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6、什么是网格化管理?
城市网格化管理,是指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将管理辖区按一定的标准划分成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中事件的巡查,建立监督和处置相分离的主动发现,及时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的一种方式。
7、网格化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什么?
在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中,要明确一个目标,坚持两个原则、细化三级网格、用好四级平台、形成五级联动。
8、三级网络是哪三级?
“三级网络”,即以乡(镇)办为单元,划分乡(镇)办、村(社区)和村组(楼院、街区)三级网络。
9、四级平台是什么?
“四级平台“,即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办、村(社区)四级联网的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每一级平台,既是一个基层信息数据平台,也是一个工作指挥、处置、监督平台,对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职责范围实行逐级发现、逐级办理、逐级报告。
10、“五级联动”是哪五级?
“五级联动”,即实行市委常委分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分包乡(镇)办、乡(镇)办领导分包村(社区)、机关干部下沉到村组(片区)制度;市级执法部门班子成员业务责任要分包落实到县(市)区,县级执法部门班子成员业务责任要分包落实到乡(镇)办,执法管理人员业务责任要求分包落实到村(社区);继续坚持市直、县直单位联系乡镇、群众工作队驻村(社区)工作制度,形成市、县、乡、村、村组上下五级联动、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推进各级各部门“人往基层走,钱往基层花、物往基层用、权往基层放、劲往基层使”。
三、违法建设查处法律法规依据
(一)《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中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河南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 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核查处理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涉及司法诉讼程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五条 对违法建设项目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三)《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第
二、第三款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五条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组织拆除。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对在建违法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自行拆除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措施,并可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工程立即予以拆除。
第七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八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辖区域调整为街道办事处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行使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
第二条 市内五区和各开发区要积极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
(五)《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
1.违法建设纳入网格化管理,按照网格化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规划部门要下派执法人员分包办事处,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
2.违法建设的查处和认定由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确认,并依法作出拆除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3.依据市人大《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对违法建设依法依规组织拆除。
四、关于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除《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之外,国务院及我市又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公职人员不做为、慢作为、滥作为的惩处力度。
(一)《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2012年12月3日,国家监察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发布了《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处分办法》第六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
第七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二)《关于全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暨公职人员要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率先垂范主动作为的通知》
凡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暨相关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阻碍市委市政府政策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身存在的违法建筑不主动依法拆除,影响工作推进的。
2.由于公职人员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造成群体性事件、人员伤亡等事件发生的。
3.在公职人员自有房屋拆迁过程中,不主动执行政策,向组织提无理要求,抗拒拆迁,阻挠工作开展的。
4.公职人员煽动、教唆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或其他亲属、其他关系人抗拒拆迁、向组织提无理、额外要求,或通过群访、围堵国家机关等方式干扰工程进度的。
5.接受乡亲、邻里或其他关系人请托,向组织提不合理要求,阻挠政策执行的。
6.有其他阻碍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开展行为的。
五、执法文明用语
★接电话时
1、您好、有事您请讲?
2、别着急,您慢慢说;
3、请稍等,我马上给您办理;
4、您的心情我们理解,我们会尽力帮您;
5、对不起、打扰了、谢谢、不用谢、再见;
★接待群众时
6、您请坐,我办完这件事就给您办;
7、您要求帮助什么事项、您需要得到什么帮助;
8、一有消息我马上通知您,请留下您的联系电话;
9、我理解您的心情,请留下您的需求;
10、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执法办案中
11、我们在例行检查,请出示您的证件,谢谢。
12、您好,我们是××单位执法人员,我们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
13、请出示您的有关证照和资料,谢谢合作;
14、经检查,您的行为违反了《》第××条××款的规定;
15、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如有其他问题,请直接向我们的上级机关反映,谢谢。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通知)
郑办文(2013) 22号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郑州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同志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郑州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负责同志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马
懿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王
璋
市委副书记、市委秘书长
高建慧
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
郭锝昌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孙金献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刘贵新
市委常委、郑州警备区政委
王
哲
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黄保卫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张建慧
市委常委、副市长
张学军
副市长
王新生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杨祖伟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学章
郑州铁路局副局长
王政涛
郑州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东方担任,副主任由张京祖兼任。领导小组成员的调整,由领导小组自行发文。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3日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印发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文件 郑人常[2012] 36号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
(2012年10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工作报告》。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积极探索新型城镇化和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组织金市开展了违法建设整治活动,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蔓延的态势。但违法建设现象仍然突出,整治任务十分艰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整治建设环境,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是顺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紧迫任务,是保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为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对违法建设整治的成果,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宣传力度,使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了解、遵守规划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增强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科学发展的理念,共同维护郑州良好的城市形象。
二、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实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重心下移,对有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作出明确规定。要认真督促市城乡规划、建设、园林、国土、城管、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清理查处;市内五区和各开发区要积极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
三、市人民政府要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城乡规划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强制措施,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切实形成打击、控制违法建设的合力。
四、各级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增强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司法机关对涉及违法建设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要带头遵守规划法律法规,对参与违法建设拒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
五、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认真实施规划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严格防止出现新的违法建设,推进郑州都市区建设健康发展。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要积极投入到郑州都市区建设中,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坚决抵制违法建设,共同努力建设郑州美好家园! 主题词:常委会违法建设决议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2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100份)
中共郑州市委文件 郑发[2012] 21号
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
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 (2012年12月28日)摘要
为加快推进郑州都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学习外地经验,联系工作实际,按照规划一支笔、土地一个口、两个投融资平台作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建立规划统一管理、土地统一收储、用地统一出让、补偿统一标准、收益统一分配、工程统一建设“六统一”的工作机制。
一、充分发挥市规委会的作用,实现规划统一管理
(一)加强规划编制工作
依据郑州都市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三化”协调空间布局规划)开展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l.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郑州都市区总体规划、中心城区[一主三区,即二七区、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郑州高新区、经开区、荥阳健康园区、上街职教园区、新郑龙湖区]组团的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实现“五规”协调统一。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一主三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以上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和业务审查,报市规委会研究,由市政府批准。都市区中心城区(一主三区)外的县(市),按照现行的规划编制体制和审批体制进行管理。
2.各县(市)区组织编制该辖区全域“三化”协调空间布局规划,实现“五规”协调统一。由各县(市)区政府与市城乡规划局共同组织专家评审会,报市规委会研究,由市政府批准。
3.荥阳健康园区、上街职教园区、新郑龙湖区的城市设计以及县城纵横交叉的十字景观大道、中心商务区、新城组团起步区的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荥阳市、上街区、新郑市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由市政府批准。
4.在各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由涉及县(市)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参与,加强信息沟通,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二)加强规划审批管理
郑州都市区中心城区(一主三区)的规划审批,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发水、电、气、暖、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军事用地等项目的“一书两证”,由规划分局具体承办出让用地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加强规划监督监察
l.违法建设纳入网格化管理,按照网格化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规划部门要下派执法人员分包办事处,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
2.违法建设的查处和认定由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确认,并依法做出拆除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3.依据市人大《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郑人常[2012]36号),对违法建设依法依规组织拆除。
4.建立问责机制,对于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条件、擅自改变控规都要实行问责,涉嫌违纪的,要进行追责。
附件1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
理顺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了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统一管理,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效率,切实增强规划服务郑州都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结合我市规划事权事项特点,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郑州市中心城区的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二七区、中原区、惠济区(以下称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郑州高新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以下称四个开发区),登封市、巩义市、新郑市、新密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以下称五市一县一区)和荥阳健康园区、上街职教园区、新郑龙湖区。
二、机构设置
郑东新区、经开区、郑州高新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四个开发区的规划主管部门,作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的直属分局,同时又是区政府、管委会的组成部门。
六、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及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一)批后管理工作
按照《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市内五区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验线和规划核实;四个开发区在市城乡规划局的指导下进行规划核实,对规划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各区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五市一县一区依照法律法规,组织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1.职能分工
依据市人大《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郑人常[ 2012 ]36号)精神,按照“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实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各有关部门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市内五区、四个开发区要积极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拆除。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和认定,并依法做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2.查处程序
发现问题。第三级网格(村组、楼院、街区、辖区公共单位等)人员负责对责任区建设工程组织巡查,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或者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的建设项目时,及时制止,利用拍照、摄影等形式固化违法建设现状,并上报第二级网格(村、社区)。
性质认定。第二级网格接到信息后,第二级网格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和第二级网格人员要在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核实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第一级网格(乡镇办)。
立案调查。第一级网格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组织立案,5日内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案卷。网格人员协助职能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完善卷宗。第一级网格对违法建设案件组织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下达行政处罚文书。对一般违法建设,执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下达法律文书,由职能部门网格执法人员实施送达,并将处理决定反馈第一级网格;对重大复杂案件,由执法主体上报市政府研究处理,执法程序同上。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对逾期不履行拆除处罚决定的,依据市人大《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郑人常[ 2012] 36号)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拆除,下沉执法人员搞好配合;第一级网格解决不了的问题报区政府、管委会,实施联合执法;对实施没收的违法建设,由乡(镇)办没收后移交财政部门;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由执法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五市一县一区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执行,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郑州市人民政府通告 郑政通(2012) 4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规范我市经济发展秩序,维护广大居民的正当权益,遏制建筑、消防等安全事故发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特发通告如下:
一、凡没有法定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或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违法设计的设计单位,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处之日起将施工单位列黑名单,记录不良行为记录2年,并停止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事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降低其施工资质,直至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追究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三、涉及违法用地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四、对进行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制,按照行政管理权限依法作出或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其资质或取缔资质的决定。对各类违法建筑,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形式的房产证件、证明。
五、对备类违法建设,在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拆迁安鼹中不予补偿和安置。
六、备级工商、税务、卫生、食安、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工商企字(2009) 8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不能出具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通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待依法处理终结后,方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七、各类违法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除承担违法建设法律责任外,擅自出售、出租违法建筑等发生建筑、消防等安全事故的,要承担其法律责任,购买和租赁违法建设的不受法律保护。
八、全市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出现失职、滨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目起实施。
特此通告。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严格奖惩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各局、办,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郑人常【2012】3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奖惩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郑政办【2016】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管委会研究决定,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进一步严格奖惩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结合我区实际: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查处违建长效管理机制及奖惩机制,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以防控新生违法建设为重点,使违建查处工作步入“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的规范化,制度化、良性化的运行轨道,确保全区违法建设“零”增长。
二、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一)成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牛瑞华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 任
副组长: 李金勇
党工委副书记
张良才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张静伟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王
军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王宏伟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姚五洲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贾有林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 王德敏
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王桂丽
党群工作部部长
付国乾
纪工委副书记
周爱荣
财政局局长
刘新杰
政法委书记
王凯胜
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郭
伟
建设环保局负责人
王升起
行政执法局负责人
孙君甫
房管局局长
潘
军
规划局副局长
李小磊
消防大队教导员
李
萍
供电分局局长
田鸿鹏
石佛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孙建刚
沟赵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杨中伟
枫杨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徐鸿科
梧桐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都国伟
双桥办事处党工委负责人
李
勇
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赵
斌
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执法局,李勇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查违办负责全区违法建设的督查与巡查;对各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向办事处下达督查通知单并建立详细台账;制定违法建设查处方案;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考核、奖惩,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区相关部门的职责
1.管委办公室:负责对上报违法建设信息的受理、交办、督查、考核、奖惩 。
2.党群工作部: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考核、奖惩。充分发挥网格作用,督促各级网格对本网格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督查;督导网格人员和执法人员发挥职能作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对各级网格发现和解决违法建设问题情况进行督查;对在网格管理中没有尽职尽责的网格人员责任追究提出意见;及时总结网格化管理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依托网格化管理促进解决违法建设问题;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对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3.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核实认定、立案调查取证;对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违法搭建的临街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查处;依法作出、下达处理决定,将行政处理决定转交相关办事处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监督对违法建设组织拆除。
4.规划局:负责对区城乡规划(尤其是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提出和指导;对查处的违法建设是否出具“规划许可”进行认定。
5.国土资源分局(含土地监察大队):负责对查处的违法建设用地性质进行认定;同时负责对各类侵占耕地、基本农用地等非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6.房管局:对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行为;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出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后擅自改建、扩建、加建项目,不得重新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得进行转让、租赁和抵押。
7.建设环保局:负责对查处的违法建设是否出具“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的认定;重点对建设工程中涉及违法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查处工作。同时负责依法对应建不建、少建或者不按标准建设地下防空工程行为的查处工作。
8.财政局:负责接受没收的违法建设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奖惩款项的划扣工作。
9.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强拆现场秩序,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对干扰、阻挠强拆工作的,及时予以制止;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10.政法委:信访稳定部门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出现涉及违法建设领域上访事件。
11.监察审计局:负责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
12.高新区消防大队:负责对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不按消防标准进行建设、存在火灾隐患违法建设的查处。
13.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部门:不得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手续;配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停水、停电,对私自接电、接自来水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14.各办事处:违法建设查处实行属地管理。办事处负责查处辖区违法建设,对辖区的违法建设制定控违拆违方案。办事处要做好群众的制止违法建设宣传工作,办事处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办事处分管领导、包村干部、执法队队长、网格长,各行政村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杜绝新增违法建设;对在巡查中发现各类违法建设,进行制止并拆除。
三、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条块融合
(一)发现问题
三级网格(村组、楼院、街区、辖区公共单位等)负责对责任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并拍照、摄像固化违法建设事实,及时上报二级网格(分包干部)。
(二)性质认定
二级网格接到信息后,要快速跟进,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同三级网格人员对违法建设及时制止,通知下沉网格的执法人员组织核实认定,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并将认定结果报一级网格(办事处)。
(三)立案调查 对于需要立案处理的,一级网格接到报案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并报告区查违办。职能执法部门(执法分局、土地监察大队)依法组织立案,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卷宗。
(四)下达处理决定
执法部门(执法分局、土地监察大队)做出处理决定后交责任办事处组织拆除。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上报管委会研究处理。
(五)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对于逾期不履行拆除处罚决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行政执法分局、土地监察大队做好配合。办事处难以拆除的,报管委会组织联合执法集中拆除。
四、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区相关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加强巡查,对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并将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及时上报区查违办。
(二)建立联席办公机制。区查违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导办事处的查违工作。各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巡查、报告制度,强化执法刚性,对违法建设做到发现早、拆除快、损失少。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形成震慑,在全区范围形成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
(三)建立奖惩机制
管委会相关执法部门做出拆除处理决定移交各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或党群工作部、区查违办督办后,逾期仍不拆除的,对各办事处给予罚款处罚,对开展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奖惩标准及实施办法如下:
1.处罚的标准及实施办法
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每季度核算一次,在当季度处罚后仍不拆除的,下季度累加处罚,直至拆除为止。
对各办事处的处罚实施:市社管办、市查违办每季度抽查管委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卷宗,对管委会相关执法部门已做出拆除决定移交办事处拆除,或经市社管办、市查违办、党群工作部、区查违办督办拆除后,逾期仍不拆除,由管委会相关执法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进行实测,经核实、实测后,将测绘成果及相关信息报市查违办。市查违办每季度进行汇总,与市社管办对接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查违办向市财政局出具工作联系单,认定违法建设事实、违法建筑面积及罚款金额,由市财政局从管委会财政划扣。管委会相关执法部门拒不组织实测的,由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代为实测,实测费用由管委会支付,连同罚没款从管委会财政划扣。处罚既成事实后,管委会财政从相应办事处财政划扣与市罚款相等的金额。
2.奖励的标准及实施办法
对各办事处的奖励,按照完成违法建设的拆除率(按拆除违法建设的起数率和面积率之和计算)和违法建设面积的拆除量组织实施,每季度核算一次。
辖区内未发生新增违法建设的,或需拆除的违法建设全部拆除的,奖励100万元;
需拆除的违法建设拆除率(按拆除违法建设的起数率和面积率之和计算)在95%以上,且违法建设拆除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70万元;
需拆除的违法建设拆除率(按拆除违法建设的起数率和面积率之和计算)在90%以上,且违法建设拆除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0万元;
需拆除的违法建设拆除率(按拆除违法建设的起数率和面积率之和计算)在85%以上,且违法建设拆除面积在5万平方米的以上,奖励30万元。
对各办事处奖励的实施:区查违办每季度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拆除情况组织核查,并将拆除情况报市社管办和市查违办,市社管办、市查违办结合对管委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卷宗的抽查和督办拆除情况进行抽查,符合规定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查违办向市财政局出具工作联系单,明确奖励金额,由市财政局拨付各管委会财政,金额到位后,再由管委会财政拨付给各办事处财政。
(四)建立诚信体系机制。从源头上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将从事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法定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或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违法设计的设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不按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施工企业,以及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等纳入区诚信体系,全区通报,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五)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机制。各执法部门和各办事处要设置举报违法建设热线电话,对举报线索组织核查,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区查违办要建立媒体公告制度,及时公告新增违法建设和已拆除违法建设信息,并对违法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六)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党群工作部、区查违办应当组织抽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落实。管委会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对各办事处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人事部门要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绩效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已经发现并上报的问题,处置不力或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未及时报告,延误时机的;
(四)对应当制止、拆除的违法建设,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制止、拆除的,造成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
(五)职能部门未有效履行职能,造成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
(六)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6年3月17日
推荐第8篇:六大整治违法建设整治
2013年城市环境“六大整治”行动
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整治拆除力度,有效落实防违控违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市城管委总体部署,制定“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控增量”:营造防违控违高压态势,坚决杜绝各类新建违法建设。
(二)“减存量”:通过“拆除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逐步消除现存各类违法建设。
(三)“管源头”: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长效管控机制。建立违法建设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健全镇、村、社区防违控违网络,完善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突出政策导向,切实加强源头管理。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切实抓好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在张浦镇城市环境六大整治行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成立“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综合执法局、建设与管理局、国土分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工商分局、纪检监察室、派出所及各村、社区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局,夏春旺兼任“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 各村、社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违法建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各村、社区落实辖区内违法建设专项整治。主要领导任组长,细化整治任务,在专项整治中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带头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协调“两台一报”加强专项整治的宣传,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负责整治办公室日常事务;执行整治办公室工作部署,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镇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建设与管理:负责违法建设的认定,对实施违法建设甚至抗拒执法的施工队伍要依法处理,并给强制拆除工作提供必要的拆除装备和技术指导,对综合执法局通报的违法建设部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租赁手续,按照《水法》《防洪法》等规定负责对相关违法建设的查处。
国土分局: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负责对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查处;对综合执法局、建设与管理局通报的违法建设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并及时收回颁发的有关证照。
纪检监察室:负责整治行动期间的监督检查。 各村、社区:具体落实辖区内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工作。建立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组织动员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利用电子监控、网格化管理等技术手段,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法律文书送达工作。做好强制拆除的善后工作。
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工商分局、派出所、以及供水电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参与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三、整治重点
对下述几类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街景立面和户外广告予以重点拆除和整治。
1.在建、新建的;
2.影响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建设的;
3.危害公共安全的(包括堵塞消防通道、占压燃气管道、擅自占用桥孔或影响桥梁安全等);
4.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各类体量较大的; 5.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 6.群众反复投诉的。
四、整治措施
(一)强化舆论宣传监督。坚持舆论先行,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整治工作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标准要求等,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支持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开辟专栏、专刊等形式,对重点的违法建设予以曝光,实现舆论与管理互动,教育引导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专项整治。
(二)落实拆违控违责任。与村、社区、物业部门逐一签订《拆违控违责任书》,确保签订率达100%,建立起“人人有责,层层落实”的拆违控违机制;各村、社区、物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向违法当事人讲清形势、讲透政策、讲明危害,引导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参与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三)加大拆违整治力度。要组织开展对违法建设的普查摸底,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加强分析、梳理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按照先主要道路、窗口地区后街巷、居住小区,先党政机关后社会单位,先集体后个人,先党员干部后普通群众,先生产经营性后其他类别,先新搭建违建后历史形成的违建的顺序,进行分类处置。要突出重点,组合出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规范或整改;对拒不自行拆除的,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跟踪督查,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确定的行政拆除、司法强制执行对象,在做好预案的基础上,一户一策,依法强制执行;通过集中精力、集中力量、集中资源,分类处置、典型引路、攻坚克难,做到“拆除一批、规范一批、整改一批”,有效推进整治工作,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声势。
(四)提高综合施策效能。坚持依法整治和综合施策相结合。在严格依法整治的前提下,综合运用行政、舆论、司法等手段,加大推进力度。一要落实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各村、社区、物业部门要切实履行防违控违的相关责任,按照“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加大对违法建设的预防与管控,对苗头性问题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喊停、第一时间处置;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坚决将违法建设扼制于萌芽状态。二要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执法局、建设与管理局当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同时抄告工商分局、国土分局、派出所、消防中队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部门。对于综合执法局通报的违法建设部分,建设与管理局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租赁手续;国土分局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工商分局不予办理生产或者经营的登记、许可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受理为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接电、接水、接气手续。对于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件。三要建立快速联动处置机制。情况紧急时,应当场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限时督办制度,由综合执法局对群众投诉、民声110转交、领导交办及规划移交的各类违法建设及时反馈属地村、社区,并以督办单的形式督促各村、社区牵头限时予以处置,确保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将从2013年1月起至12月,分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1月)
组织召开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印发整治通告,部署整治工作任务;开展多种形式、持续不间断的舆论宣传,营造强有力的整治声势,使广大市民知晓整治的目标和意义,支持整治工作;对确定的行政拆除、司法强制执行对象,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同时,各地、各部门要排出首批整治对象,做好相关拆违准备。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3年2月至2013年6月) 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处理决定,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觉履行;对当事人同意拆除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自行拆除或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由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实施拆除;对拒不履行拆除决定的,报“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批准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措施;确保对在建新建违法建设及时查处率达98%,对影响重点工程、危害公共安全、群众反复投诉等其他重大违法建设及时查处率达90%。
(三)长效巩固阶段(2013年7月至10月)
对部分未完成的整治任务开展扫尾工作;对整治工作实施督查和考核,严格奖惩问责;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制度机制,注重科技运用,构建防控网络,强化常态管理,确保整治工作常态化、效果持续化。
(四)检查考核阶段(2013年11月至12月)
由整治工作办公室牵头,对各成员单位的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进度与成效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督办单的形式下发各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同时依据各成员单位考核得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效果不佳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镇党委、镇政府城市管理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更高水平推进新江南城市建设的内在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在镇城市环境六大整治行动指挥部的领导下,各村、社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职责。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全力以赴、主动参与,互相协同、密切配合,主动帮助各村、社区解决困难和问题。村、社区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切实担负属地管理职责,明确分工,细化方案,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村、社区要在专项整治中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带头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形成工作合力。
(三)坚持原则,齐抓共管。一是条块结合、属地共管的原则。建立全镇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控违机制与管理工作网络。镇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全镇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各村、社区按照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其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整治治与管控责任。二是齐抓共管、密切协同的原则。健全镇村联动、部门协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机制。三是教育引导、依法整治的原则。坚持舆论先行,大力营造专项整治的强大声势,引导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坚持依法整治,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四是突出重点、分类处置的原则。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违法建设进行分类、梳理,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分类处置。五是标本兼治、注重长效的原则。既要坚持重拳治顽疾,又要注重机制创新、政策完善和科技运用,加强源头管控,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四)稳妥推进,注重长效。坚持强势推进和确保稳定相结合,既要围绕整治目标,克服一切阻力,确保全面整治到位,又要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完善整治工作预案,着力化解不和谐因素,稳妥推进专项整治,实现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城市管理的有机统一。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长效管控机制,一是要研发违法建设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全面摸清违法对象当事人信息,并配套出台刚性保障措施,实现对违法建设的动态管控;二是要建立镇、村、社区防违控违网络,推行网格化管理;三是要完善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机制,探索违法建设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切实加强源头管理。
(五)加强保障,严格问责。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和各村(社区)要加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组建专业的工作队伍。镇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对各阶段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督办和考核,定期检查,及时通报。要严格奖惩问责,对提前和超额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阻挠拆违的党员领导干部坚决予以查处,对失职渎职、行动迟缓、工作不力,不能按时按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六)掌控信息,及时报送。各单位要注意收集、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情况,严格执行新建违法建设“零报告”制度,于每月25日前报送反馈本月整治进度、新建违法建设情况等工作信息。(联系人:陆文彬 联系电话:36997059)
张浦综合执法局
2013年2月20日
推荐第9篇:违法建设总结汇报
2010年度违法建设总结汇报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把控制城区违法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从早、从细、从快、从严”的原则,坚决予以打击,全力配合城市建设改造提升。
一、抓常规,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巡查、管理、监控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错时执法,特别是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对城区违法建设加强巡查、监控,形成全天侯不间断巡查监控机制;完善举报制度,畅通96111举报电话,及时做好市长、县长公开电话的受理、查处、反馈工作;落实分管领导、中队负责人、队员三级负责制。
二、抓重点,维护城市建设。
针对重点路段、重点工程、城中村改造区域出现偷建、抢建、加盖二层、在可耕地内违法建房等现象,最近,建议县政府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印发了18200份。城关、东城两个街办召开了干部会议,在大村内张贴2-3份,户均发放一份。拆迁范围内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从源头上切断了拆迁片区居民搞违法建设的利益链条。
三、抓力度,加大违建拆除。
我局始终贯彻“凡违必拆,拆违务尽”的原则,对顶风而上,拒不停工、情节严重的违建,坚决予以拆除,绝不姑息迁就。全年共查处违法建设982处1824间32500平方米,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四、抓协调,加强部门联动。
各拆迁指挥部遇到问题,随叫随到,配合搞好沿街门店拆除及违法建设查处,有力促进了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与东城、城关两个街办,公安、国土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2010年,共开展联合执法行动20余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324处14300平方米,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226处9200平方米。有力保障了旧城旧村改造和小城镇建设提升的顺利进行。
下步意见和建议:
违法建设是我县乃至全国城市建设中普通存在的“顽疾”,凭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力量势单力薄,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建议县政府下发《临朐县城区违法建设查处实施办法》,实行属地管理,整合各单位和部门的执法力量,开成大拆违的局面;各拆迁指挥部要坚持原则,对各类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真正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
推荐第10篇:查处违法建设报告
在09年2月我加入了湾沚新华社区查违小组中,开始了巡查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我在查看了芜湖县和湾沚镇有关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文件后,并制定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查违工作计划。
由于新华社区在去年全县大拆违中,在工作力度大,充分做了群众工作,并进行了大量宣传拆除违法建设有关文件。在后来解决查违时,矛盾比较少,容易解决这些出现的短暂性矛盾。
对本社区每日不少于两次的着装巡查工作,制定好巡查路线。和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立即上前制止并上报城建办。(在这里我理解了为什么要在违法建设不超过1米前进行发现,这就要我们早发现早制止,最大的减少老百姓的损失。)节假日,安排好值班,也要像平时一样对待,不因假日而掉以轻心。
对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湾沚镇城建办的巡查车每日进行到社区主要干道进行宣传的同时,我们也在社区网站上、社区公开栏中进行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宣传。设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举报信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到防违建设中来。
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做到一户一档,公示查违领导小组,查违领导小组网络图。对于社区居民举报的违法建设,将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每日下午16:00时准时上报日报表,每周一上报反馈表,每月5日前上报统计报表。
在前期工作的开展中,到社区中的每个社区居民家中进行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宣传,并对已拆的违法建设进行拍照,自己存档,做到心里有数,一方面有利于以后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让社区居民了解了从事违法建设对城镇市容的影响。
目前我们社区查违工作情况稳定有序的开展着,在发现的违法建设,都是巡查中发现,其中大部分都是对居民做工作让其自拆,对于一些顽固的钉子户由芜湖县市容局执法大队和湾沚镇城建办进行了强拆,强拆后对该居民做思想工作。
对于社区居民的危房处于快倒塌的情况,进行告知危房改造的具体流程。
关于每日巡查记录,自己都登记在册,也充分的整理好软件材料以便查阅,巡查记录、值班安排表、每月两次的会议记录、举报信件整理等。
在过去的半年时间中,我努力着开展我的工作。使违法建设没有肆无忌惮的出现。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将继续认真的巡查和宣传我们新华社区的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11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汇报
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根据市政协2013年专题视察调研工作安排,10月25日市政协副主席任书文、王爱萍带领部分政协委员就我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听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管情况汇报,与市区6个国土分局执法大队进行座谈,深入了解相关
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视察报告分三个部分。
一、治理情况
全市国土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变职能,优化服务,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针对用地需求量与耕地保有量的矛盾突出问题,从2010年第十次土地卫片国土资源部启动“15号令”实施问责以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犯罪行为,2012年违法用地面积下降30.6%,违反耕地面积下降60%,违法占用耕地的比例从31.2%降低到5.81%,目前全市违法用地总数控制在11%、未超越国家红线15%的限度、排序全省倒数第二位,违法占用地呈下降趋势,实现“保红线”目标。主要治理措施有四个方面:
(一)建立监管责任网络。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全市建立土地监管责任体系,把违法用地易发区,编制成全图,定人定岗进行动态和静态监管,实行监管区域、村庄、耕地网格化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完善、巡查职责规范、监管主体明确的市、县、乡三级巡查网络,进一步强化违法用地监管体系建设。
(二)强化严厉打击手段。全市各级国土部门创新执法方式,采取卫星遥感监测、违法用地事前制止、督促检查上下联动、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典型案件公开查处、触犯法律追究责任等手段,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犯罪行为。2009年以来,不完全统计,全市共移交公安机关涉法土地案件32案33人,查办违法犯罪线索19件,侦破自侦案件48起,移送起诉42人。
(三)持续开展专项行动。2012年以来,开展卫片执法、查处变更规划、清理规范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专项治理行动,查处148宗违法用地、收缴罚没款1812.14万元,没收建筑物45.75万平方米,查处变更规划45宗,收缴罚没款657万元,出让金3.5亿元,累计处置土地34344亩、其中盘活置换用地7420亩,为“国省市”重点工程规范用地手续160宗22887亩、公开出让37宗2266亩、已收回罚没款4069.91万元、各类规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18.8亿元。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全市各级国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建设用地预审预报、约谈承诺制度,审批用地从各个业务环节严格把关,谁办理谁监管,建立内部会审、执法监察、反馈预警机制,对违法用地行为实现一票否决制。积极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用地保障,对重点项目应急用地、临时用地、农业设施用地全程跟踪,减少环节,加快审批。结合全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的分析和预测,合理布局,科学分配规划期内主要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各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加强土地监管,主动服务大局,努力争取增量、盘活存量、管好流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法律解释: 违法用地指,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或通过非法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建设指,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擅自改变批准内容的建筑体。
二、相关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情况分析,有四方面的问题应该高度重视。
(一)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全市各级土地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基层监管队伍薄弱、人员缺乏,有的国土所只有1人,就市、县两级国土监察执法大队不足120人,监管全市6956平方公里国土资源确实有很大难度,查处违法力量有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二)违法用地依然严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在全市10个县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小店区、晋源区、尖草平区被市政府确定为违法用地易发区,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开发、非工程建设、国道省道两侧、农村撂荒农田”等区域土地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用地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非法交易、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现象。仅2012年全市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宗数占到违法总数的18%。
(三)土地违法追究偏轻。《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警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土地执法实践中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很难执行,多数违法用地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主,因违法成本低,追究责任轻,处罚力度小,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犯罪行为不断滋长,治理难度加大。
(四)规划用地监管较松。因受利益驱动,在用地立项、规划、审批、施工、建设等环节,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相关部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尚未形成,监管规划用地情况有一定缺失,致使一些用地单
第12篇:违法建设案件调查报告
违法建设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组织调查单位: “两违”整治办公室
规划建设监察队
调查人:
案由:
单位(法人)或当事人:
地址:
调查事实:年月,未经规划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在未办理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
城市规划。
处理意见:擅自搭建的未办理报
建手续,属于违法建筑物,而且不符合的要
求,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第40条规定,应给予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年月日
第13篇:违法建设案例分析
案例
某建筑设计院承担了**花园公寓的工程设计工作。在设计中基本保持了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标准,控制了总体规模(600套),其总平面布置、道路、建筑物的层数、层高及总高度以及地下车库、人防设施,均按照原初步设计及市规划局批准的方案设计的。但是,由于原初步设计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经业主同意,设计院在设计中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其中包括:修改了公寓内平面不合理部分;对电梯间过小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加宽了基础尺寸。由于进行了上述修改和调整,使得**花园公寓较批准的的规划建筑面积增加了8100m2。 案情分析:
业主修改设计,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行为和设计院在**花园公寓的工程设计工作中,对原设计所作的修改和调整内容的行为不合法。
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程序的合法化。为适应市场的需求,业主为此增加建筑结构的安全和功能,修改于调整设计方案是正常的。关健的问题是,修改方案是否符合该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否符合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在初步方案确定以后,对原设计所确定的面积、规模、道路等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与调整,都需要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本案中,加宽了基础尺寸设计内容的修改,应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所作的重大修改。按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本案中,建设单位未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设计院直接修改违法。设计院直接修改设计的行为,也属于违法的行为。
案例处理: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补交规费;对设计院予以处罚。
第14篇: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
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
处罚执行(履行)记录书
()第号
被处罚人:执行(履行)事项:执行(履行)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执行(履行)地点:执行(履行)基本情况:
执行人:签章:年月日 记录人:签章:年月日
被处罚人:签章:年月日
第15篇: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汇报
强化管控抓源头 惩防并举赢民心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12年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汇报
2012年以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控制、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使我县城市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城市建设秩序日趋规范。
一、当前城区违法建设的现状
随着近几年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群众对城区住房的刚性需求导致我县城市建设秩序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突出表现为城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行为猖獗,违法违章建设现象屡禁不止。县政府《关于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发布以来,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多次开展城区违法建设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城区违法建设总量大幅下降,城区建设秩序明显好转。2011年,我局共查处各类违法建设580户,其中规划部门移交484户,今年来,我局查处违法建设271户,其中规划部门移交219户,同比下降36.03%、54.75%,目前,各类违法建设基处于停建状态,主次干道违章搭建临时建筑的现象也基本杜绝。但是,县规划区内占地违建现象点多、面广,由于当前执法机制、力量等各方面的原因,西拆东建、屡拆屡建的现象
1 仍然存在,违法建设的管控还一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违法建设的类型及形成原因
城区违法建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未批先建。城区居民或村民在村组私下购得土地后,不经过国土、规划审批擅自进行建设,古龙十五组、十六组、十七组、十八组、十九组以及铁柱工业园周边这种现象较为突出;有国土手续的建设户或去年“6.10”倒房户在拆屋改建时,不经过规划许可自己“放线”进行建设,宝塔五组、续畈村、向阳街这种现象突出;本村本组的村民随意占地、圈地建设,随意性相当大,白沙六组、东阁一组、东阁二组这种现象突出;城区居民或者非本组村民假借本组村民名义进行建设等,这种现象在城区较为严重;
二是少批多建。建设户在取得规划许可以后,本着占者为先的想法,随意“横向”、“纵向”的扩大底层面积或者擅自加层进行建设;
三是违规抢建。建设户因规划影响自身利益而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者利用执法人员管理空档抢建,企图形成事实,金山村移民工程和电瓷厂还建工程均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进行建设。
四是“假私商建”。一些小型开发商伙同村(居)民借建私房名义骗取审批手续后搞商品房开发,与执法部门“捉迷藏”,导致查处难。
以上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有蔓延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城市
2 规划建设,同时增加了城管执法工作的难度,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益驱动。因大量务工经商就业和农民进城人员需要在县城购房安顿,城区住房的刚性需求日趋增长,住房供求两旺,在目前商品房交易价格高居不下、群众购买力相对不足的前提下,建设或购买价格较为低廉的小产权房、违建房成为这些群体的首选,所以违法者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以家庭住房困难、危房改建等为借口借机违建抢建,牟取暴利。同时,城东新区部分村民利用节假日突击建设,以赚取拆迁补偿安臵费,并导致其他人竞相效仿,违建现象增多。
二是漠视法律。虽然土管、规划相关法规早已颁布实施,而且有多年的管理执法基础,但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牟取暴利,藐视法律,抗法不遵;部分群众逐利跟风,守法意识淡漠,知法违法。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强力干预,但他们为了自身利益,依然我行我素,见缝插针,无视城市规划抢建。
三是违规抢建。现我县城区规划区范围扩大,新增区域内的村民申请建房原来只须缴交少量的审批费用,而现在建设审批须增加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费、放线测量费等相关费用,建房成本增加,村民干脆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等从事违建,企图形成违法建设事实。
四是合力不足。一方面,乡(镇)、村两级在日常巡查和监管方面敷衍塞责,发现不报告,报告不及时,造成工作脱节。
3 个别干部甚至通风报信,暗中参与小户型商品房建设,获取非法利益。第二,乡(镇)政府在制止违法建设方面因没有行政执法权,从而对本村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视若无睹,不出面制止,听之任之。第三,国土、城管、规划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依法拆违过程中,按程序执法、移交需要一定的时间,城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又主要是规划后管控,在违法建设形成的过程吕,执法力量相对单
一、薄弱,而期间因又违法建设形成快,往往耽误了最佳执法时间。这些违法建设如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拆除,造成群众误判,认为政府执法不严,有机可乘,助长了违建户的投机心理和嚣张气焰。
五是压力过大。城管执法局成立以来,由于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工作中经常频繁遭遇违建户群体性对抗及黑恶势力的阻挠、恐吓、围攻等暴力抗法行为,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和压力,不久前,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就发生了君临时代开发商打砸执城管法车辆的恶性事件;同时,由于违法建设现象由来已久,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整治,积案严重,需要处理的历史欠账太多,旧帐未还又添新帐,城管部门面临着更大的工作压力,影响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违法建设管理控制情况
今年来,我局为充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控违拆违的工作精神,以重点建设工程、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管理和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力度,切实做到了六个“到位”:
4 一是加强领导,责任到位。我局把拆违控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了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抓落实,各中队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制定防控监管、应急维稳、巡查督查等工作制度,推行片区包保管理机制,由5个执法中队结合《城市管理目标考核细则》有关要求,分别负责处臵各自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实行全天候、全覆盖、无缝隙监控,及时发现、及时报告控制区域内的各类违法建设,力求对违法建设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预防。同时,我局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从各方面完善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力求做到“五个一”,即: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拆除和第一时间回复,促使违建管控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调查摸底,信息到位。为了保障控违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城区违法建设进行“地毯式”排查,实行违法建设汇总月报制度,通过建立详细的台帐准确掌握城区违法建设现状,并对重大违建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实行跟踪管理。
三是营造氛围,宣传到位。部分群众对非法搭建违章建筑的危害认识不够是违法、违章建设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我局从从抓宣传教育入手,每天通过出动执法车辆、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解答等多形式,宣传《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电视台栏目、报纸等媒体、杂志广泛宣传控违拆违工作动态10次。同时,加强了
5 与国土、规划相关职能部门和规划区内行政村的沟通与协作,大力营造良性互动、齐抓共管的控违、拆违氛围。
四是前置管理,落实到位。在加大巡防力度,安排执法人员在重点时段、重点部位严密防控的同时,采取“上门入户宣传先行,化解矛盾政策先行,自行拆除保障先行”的方式,在预防各类违法建设工作上积极推行前臵管理,从源头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第一,强化事前指导,有情提示在前,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考虑弱势群体、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把拆除违法建筑和对他的支持、帮助和关心同步推进;第二,提前介入,督促整改在前,如在对白沙十一组违建户的执法过程中,我局安排执法人员“一对一”做细工作搞好服务,最大限度避免当事人因盲目建设造成的损失;第三,在采取强制手段拆除之前,动员鼓励自拆,尽力消除管理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同时降低了执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化解了执法者和拆迁户之间的矛盾,减少了冲突和意外事件的发生,较好地平衡了管理执法和群众实际生活等方面的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同时,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对不听劝告、顶风抢建的行为,组织力量强制拆除,今年来,我局共组织拆违行为19次,拆除违法建设39户,面积4170平方米;拆除临时建设12处,面积920平方米。
五、依法办案,程序到位。我局针对当事人因对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存在异议,进行上访或者上诉要求进行行政复议的情况,主动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求助途径,并积极依
6 法应诉。今年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4起,组织听证会2次。其中我局在查处黎国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改建一案中,执法人员向黎国芳下达了《违法建设停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但建设方不听劝阻,继续利用节假日陆续进行抢建,规划、城管先后向黎国芳下达了《停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和《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催告书》,并根据黎氏兄弟提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听证会上黎氏兄弟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建设的合法性。县人民政府受理并调查后,认为我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
我局在查处白沙十一组吴练刚擅自搭建临时棚(面积147平方米)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尽管承认了自己违法圈地建房的事实,但当我局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后,又多次向我局提出补偿要求,在遭到拒绝后,当事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局将其违法事实的查处情况及时向信访局作出了回复,现已依法应诉。
我局在查处李艳霞未经规划许可加层建设一案中,执法人员在对该户下达《违法建设停建通知书》后,当事人仍顶风抢建,抢建期间执法人员多次对违建工程现场强制停工,并先后两次进行拆除,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了限期拆
7 除的行政处罚告知。我局针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并充分听证参加人员的意见后,建议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应本着“可行、务实”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并将在近期对该违法建设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是长效管理,保障到位。落实属地监管机制。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中把违法建设的管控工作列入考核目标,年终奖惩兑现;落实信访接待制度,对来电、来信、来访反映违法建设的信访件,认真记录、及时处臵,并制定了《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群体性事件处臵方案》,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到位,信息通报及时,力求把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违法建设查处存在的问题
一是面广户多,长期控制难。一方面,通城人秉承家家建私房旧习,当今建房已经成为身份的标志之一,从而形成了建房潮;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现场停工刚刚离开,违建户便继续抢建,执法人员疲劳往返,违法建设得不到有效的制止。
二是遗留问题多,打击处理难。群众普遍认为,违法建设的管控是城管执法部门一家单位的事情,所以问题和矛盾都集中在城管部门,城管工作处于矛盾冲突的风口浪尖。很多历史遗留下来的违法、违章建设的存在,是城管部门控制、拆除违建所要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违法建设屡控不止的最根本原因。同时,违建户和部分群众对社会或政府部门的不满,增加了执法难度;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形成但又不违反城市整
8 体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即便按下限进行罚款也难以执行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对影响城市整体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由于难度大、成本高,凭执法局现有的财力、物力根本无法组织拆除,因而造成执法工作调解难、管理难、执法更难。
三是城区建设规划不完善。由于县城区没有新的整体规划修编,目前新城区很多地段、区域无详细的规划。由于规划缺乏具体的指导,对有些地方的建设行为,规划部门往往无法进行放线审批,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无依据,导致管理失控、规费流失。
五是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人员在拆除违法建设时,时常遇到暴力抗法现象,恐吓、威胁甚至殴打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致执法人员处于高度紧张和担忧状态。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致使我局执法人员基本上处于一种政治上担风险、处罚无权威、人身安全难保障的紧张而又尴尬境地。
四、建议
一是请求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出台新的城区整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使执法工作有法可行,有据可依;
二是从源头上遏制城区的违法建设行为,尽快确定工作目标,形成县、镇、村(社区)、组四级控违网络,明确工作责任,实行问责制;
三是对新开户的用电户和供水户,建议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凭国土部门提供的用地手续和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
9 划许可证方可开户,对违规加层等违建户,电力和供水部门在收到城管执法局的函件后应立即停电、停水;
四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目前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尽快形成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以免问题一再积压带来新的工作难度;
五是对已经处理但未发证的各类违建案件要尽快作好登记、审核工作,经审查合格后及时办理相关证件,避免造成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
六是尽快出台《通城县控违、拆违实施办法》,改变查处违法建设以城管为主的孤军作战模式,有效整合国土、城管、公安、环保、住建等执法力量,全面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全程严密监控管理城区的违规建设,对在建一层以下的违规建设及时拆除,对两层以上、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实施的违规建设,责成补缴相关规费并给予行政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顺利实施的违规建设,坚决强制拆除。
二○一二年十一月
第16篇:查处违法建设信息
区纪委监察局“三种拳头”
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全区开展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以来以来,二七区纪委监察局以“三个拳头”为出发点,为查处违法建设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确保了我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用“长拳”,深入一线,加大对查违工作的督查力度。各街道、乡镇成立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督察组,督察组要严格贯彻、落实“两个不允许”的工作要求,每周上报区监察局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度,发现新问题、新情况随时上报。督察人员主动深入到违法建设一线,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肃处理对违法建设监管不足、制止不力行为。
二、用“重拳”,领导亲抓,严厉处理查违工作中执行不力干部。区领导多次对查违工作进行批示,根据上级批示,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按照《二七区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在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干部进行集体诫勉谈话。截至目前,共查处违法建筑案件14件,诫勉谈话19人次,给予开除党籍1人,党内警告13人,其中科级干部2人,同时配合市纪委查处违法建设案件3起,以高压的姿态遏制违法建设多发易发的势头。
三、用“组合拳”,联合多部门,加大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将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督查纳入到党委统一领导的反腐败总体格局之中,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与区查违办、办事处、乡镇、区国土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信息资源共享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共同作战方式。
第17篇:集中整治违法建设
XX镇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规范XX镇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有效打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切实改善城乡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集中整治,彻底清查全镇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案件,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迅速遏制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势头,增强广大群众依法建设和依法用地的意识;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维护全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集中整治实效,决定成立全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XX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员:(XX镇规建办主任)
(XX镇国土所所长)
四、整治范围
XX镇场镇及周边、公路干道沿线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
五、整治内容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范围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六、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活动从 20XX 年 X 月 X日至 X 月 XX 日,分宣传教育、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和追踪问效四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阶段(20XX年 XX月 X日—X月XX日)。由各村(社区)负责,规建办、国土所配合,充分利用标语、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方式,大规模、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家入户宣传集中专项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政策规定,大造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督促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人自觉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调查处理。
(二)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 X月 XX日—X 月XX 日)。由各村(社区)牵头,规建办、国土所负责,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进行调查摸底,实行分类定性,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全面摸清辖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X 月XX日—X 月XX日)
1、对已确认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报区住建局、通川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初步处理(处罚)意见,经区两违整治办初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法执行。
2、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由规建办、国土所负责,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对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仍继续建设或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全力配合区地税局依法追缴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的相关税费。
4、全力配合区监察局深入调查国家工作人员或村(社区)、组干部参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相关情况,并按规定实施问责。
5、全力配合区两违整治办、区住建局、通川国土资源分局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及限期退还土地等执法活动。
(四)追踪问效(20XX年X月 XX日—X月XXX 日)
1、对重大问题处理和大要案处理不彻底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纠正和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不力的,要按规定严肃问责;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问题多发、高发的村(社区),对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严肃问责。
2、各村(社区)负责,规建办、国土所要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整改;建立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新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安排部署上来,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
(二)严格规范执法。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要重实际、重证据、重程序,坚持依法办事,严守工作纪律,做到秉公执法。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理,要严格按标准执行,做到一视同仁、不讲情面。对有意漏查、少报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到顾大局、讲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规建办、国土所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确保集中整治工作顺
利进行。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两违整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具体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行动落到实处。财政所要保障整治活动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二〇XX年X月XX日
第18篇:违法建设查处规定
违法建设查处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0日【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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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办理处室:法规监检处 分局办理科室:监检科
审批性质:行政处罚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适用条件: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工程、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未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情形
批复期限:7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请点击打开)。
2.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的,应提交违法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书(应当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3.由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立案上报的,应当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4.个人私房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5.已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的复印件,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属违法用地的,应当提交违法用地已经定性处理的资料。
6.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7.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交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8.已取得《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所批准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复印件(适用于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9.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有关文件复印件(适用于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10.违法建筑物实测地形图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复印件。
11.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现场施工图或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及违法建设部分的现场照片,其中道路交通工程中的桥梁、涵洞工程应当提交竣工立面图外,其余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管线工程均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12.涉及白云山
风景保护区规划控制、航线净空控制、文物保护等专业管理问题的,应当提交相应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3.租赁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14.有加层违法建设的,应当提交有相应当设计、勘测资质的单位对加层部分出具的结构安全技术鉴定书。
15.1992年8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该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和《广州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缴费证明书》及《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16.1997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违法建设当事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市政配套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违法建设所在的建筑工程高、中、低档价格各一份)。
17.如违法建设单位曾更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表格下载:违法建设查处业务立案申请表
第19篇: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明确公安机关参与查违职责
www.daodoc.com 2014年07月29日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2013年9月27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所辖城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理;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依法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
第六条 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
第二章 协调联动
第七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解决下列事项:
(一)研究部署违法建设查处措施;
(二)指导协调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活动;
(三)督促协调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四)协调处理违法建设案件管辖异议,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疑难问题;
(五)研究处理上级机关督促查处的违法建设事项;
(六)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执法文书样式,并规范执法程序。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督促当地查处机关立即查处,并将情况定期通报监察机关。
第八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通报查处机关,并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
(一)提供违法建设查处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所需信息和资料;按照查处机关的要求到场配合查处。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时,应当查验申请项目的规划手续,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批准核拨扶持资金。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已经办理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变更。
(五)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执行公务的行为负责及时制止,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刑事伤害以及查处机关移送的其他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案件或者线索,依法立案。
(六)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作出有关行政许可前,应当查验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手续。对无合法手续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
(七)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及协助查处职责的情况负责进行监察,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城市管理监督机构巡查时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或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通报查处机关。
村(居)民委员会、农林场(园艺场)场(队)部、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单位在其辖区内或者管理区域内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或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查处机关。 第三章 监管与处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
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应当查验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验规划核实证明。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对无房产权属证明、规划核实证明或者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承建建设项目应当查验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对无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承建。
第十三条 查处机关、城市建成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分解日常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第十四条 查处机关巡查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的,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的,应当立即核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不停止施工的,查封施工现场,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对已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在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并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侵占城乡规划法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的;
(三)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
(四)擅自改变或者突破强制性规划控制指标的;
(五)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查处机关难以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违法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罚。
违法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除:
(一)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查处机关的,应当报城区人民政府认定。
第十九条 查处机关经现场调查和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查,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上张贴公告,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二十条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项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 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同时在违法建设项目的显著位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者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除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逾期不搬出财物的,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公证机关到场见证,对相关财物进行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通知其十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违法建构(筑)物内搬出的财物。逾期不领取的,实施强制拆除的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移交财政等有关部门参照本市处理查封扣押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鲜活物品和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二十三条 占用耕地、林地、公共绿地、湿地进行违法建设,破坏自然资源的,由查处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
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立即依法实施代履行。 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含代履行)时,应当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并附卷保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查处机关和其他承担协助查处义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日常巡查责任单位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相关部门对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当事人作出行政许可的;
(四)相关部门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或者未按照要求到场配合查处的;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建设给予补偿或者对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给予相关政策性扶持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已发放的补偿、补贴、补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违法建(构)筑物而使(租)用该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务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单位和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的,由查处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承建违法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将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记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个人承建违法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28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新闻发布会,市领导阮兆丰、魏凤君出席会议。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对拆除违法建设各项法律流程进行了具体化。这将有效遏制我市违法建设的势头。
●暴力抗法如何防范?
公安机关参与履行查违职责
遇到暴力抗法是违建执法中的一大麻烦。城管工作人员曾表示:‚目前城管部门只对‘物’有控制权,对‘人’没有,一旦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城管部门很无奈,处理不好还要承担骂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仅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职责,难以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势头,必须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执行公务的行为,负责及时制止,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刑事伤害以及查处机关移送的其他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案件或者线索,依法立案。
●依法拆除违法建设如何走程序?
过程可分为三个步骤
在查处违建的过程中,相当部分的违法建设最终要通过依法拆除来处置。《条例》明确了拆除违法建设各项法律具体流程。
市城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陆彦明解释,《条例》细化了依法拆违程序,分三个步骤。
一、在某一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后,由有权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公示期为3天;
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具有依法拆除权的机关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显著位置张贴催告书,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为3至7天;
三、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具有依法拆除权的机关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同时公告限定当事人在3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可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在建项目未设置规划公示牌如何处理?
市民可报告查处机关
《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四条都规定了在建工程项目要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牌有何设置要求,有何作用?发布会上,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作了解答。
据介绍,按照规定,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公示牌要求采用挂壁式或落地式,尺寸大小根据项目规模有4种规格,在公示期满前,应保障公示牌内容的清晰完整。
设置规划公示牌的作用,主要是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对外公示,方便公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市民若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设置公示牌,或未按照应公示内容进行设置的,有权报告查处机关。
●拆违时当事人财物如何处理?
1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
《条例》对违法建(构)筑物内财物的处理程序及其法律后果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实施依法拆除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逾期不搬的,实施依法拆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或公证机关到场见证,对相关财物进行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通知其1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从违法建构(筑)物内搬出的财物。逾期不领取的,实施依法拆除的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财政等有关部门处理。鲜活物品和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先行拍卖或变卖。(记者 生 彭奇艳)
杨 盛 实习
第20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申请书
铁岭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申请书
铁县综申执字[]第号
铁岭县人民政府:
我局查处_________________违法建设一案,现已查明当事人________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____________,严重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我局查明事实后,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限期_____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的行政决定,但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按我局的行政决定执行。为规范城市(镇)建设行为,尽快拆除违法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申请铁岭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当事人违法建筑的决定。
以上申请,请批示。
附:__________违法建设案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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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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