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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基本医疗审核员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03 07:37:19 来源: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2010年,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民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实施社会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履行了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根本宗旨,为稳定社会、建设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基本情况

2010年,我县医疗救助累计救助39221人,其中城市1636人,农村37585人;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492.19万元,其中城市29.89万元,农村462.3万元。资助1386名城镇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助32957名农村参保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二、主要做法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缓解就医困难和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问题,使广大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是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享受生活定补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等五类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二是严格审批程序。由救助对象家庭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的相关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经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填写《**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是完善医疗救助系统。为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构建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完成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库采集工作,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库,实现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受益人口达4万多人。

四是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合率达到100%。

五是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设立医疗救助专户,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县民政局将审批核定后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金额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相关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单,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下步打算

2010年,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医疗救助资金不够充足,医疗救助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扩大及医疗救助比例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救助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适当调整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形成更为有效施救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

推荐第2篇: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我市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内容以及申请程序:实施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

1、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75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救助200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患有慢性肝炎、糖尿病(II级或II级以上)、高血压(II级或II级以上)、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等规定病种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500元。

日常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救助由市社会救助局核发《医疗救助卡》,用于在指定医院在限定金额内免费看病或购药。

3、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病、肝硬化伴腹水、红斑狼疮、白血病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2000元。

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由对象按照救助类型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办或低保委托管理单位按年度进行申报。(一名对象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

三、住院医疗救助

对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参合参保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在获得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的自付费用,按照救助比例予以求助。具体救助比例为: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100%,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80%;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80%,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50%;③农村低保对象:乡镇医院30%,县级医院或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20%;④城市三无对象(即城市低保一类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50%;⑤城市低保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

20%。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按住院总费用的20%予以救助。(住院救助以出院结算日期按年度结算,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

医疗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临时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或因住院治疗经新农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在1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1500元的临时医疗救助(一年限救助一次)。

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村(居)委会调查、评审、公示,乡镇办初审后报市社会救助局审批。

属低保委托管理单位的对象由低保委托管理单位申报。

非义务教育助学救助

救助对象:在高中学习阶段或考入全日制本科大学的五保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申报审批程序:本人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①申请报告;②低保证、五保证;③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④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证明、学

校证明;⑤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报乡镇办初审,乡镇办调查核实后,报市社会救助局审批。

属于低保委托管理单位的由委托管理单位申报审核。 申请注意事项

1、考入高中的第一个学期,只需要提供学费收据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要提供学校证明或鉴定;

2、考入大学的第一个学期,只需要提供高考成绩单、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要提供学校证明或鉴定及学费收据;

3、所有资料一式两份(乡镇办、低保委托管理单位留存一份,社会救助局留存一份);

4、助学救助资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申报时间:上半年3-4月份,下半年8-10月份。

城市低保

保障对象: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目前我市执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210元/月),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审批程序:户主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1、申请书;

2、户主姓名、户口薄;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其他按规定

需提供的证明),居委会进行调查、组织评审小组评审并进行第一榜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办民政室审核,乡、镇、办调查审批后,将审核结果返回居委会进行第二榜公示,并报市社会救助局审批,市社会救助局通知调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在居委会进行第三榜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低保范围,并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家庭成员有在低保委托管理单位的(娄底市属以上企业),到低保委托管理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日常动态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村(居)委会和城市低保委托管理单位应及时掌握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户籍变更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取消、核减保障人口、减发保障金或恢复、增加保障人口、增加保障金的手续。低保对象应根据保障类别的不同,按规定定期接受调查和审核。

基本救助政策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

基础救助专项救助补充救助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灾害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就业救助司法救助科技救助 临时救助社会互助

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实施生活救助

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实施生活救助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进行救助

对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对象进行救助,并积极组织和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

对城乡特困无房户和灾民倒房户进行救助

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体实施资助参合参保、门诊、住院、临时等医疗救助

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等特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实施救助 对城乡低保户中有劳动潜勇的对象实施免费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帮助他们摆脱贫困

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以及困特殊原因造成成活困难的家庭中需要维护自身权益者实施法律援助

对特困对象无偿提供科技培训、科技服务,增强致富能力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临时困难的对象以及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积极宣传发动社会各界互帮互助

推荐第3篇:基本医疗服务半年工作总结

2012年公卫基本医疗服务半年工作总结

2012年上半年,我中心在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以及卫生局各类文件精神,加强内部管理,通过严抓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工作,促进了我社区内涵建设,改进了社区服务,规范了医疗行为,提高了医疗质量,确保了医疗安全,和谐了医患关系。现将中心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半年来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坚持服务创新,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优质的服务是缓解医患矛盾的根本点,同时也可以让辖区居民更好的回去宣传。我中心在去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三好一满意”活动,免费为体检居民提供开水,开通24小时急诊绿色通道,用微笑和真诚为患者服务。同时为了让患者在我中心明白消费放心看病,我中心及时公布基本药物品名、种类、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并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公布服务承诺,不接受“红包”、“回扣”,如发现一例则给予当事人处罚。同时各项惠民政策的实施还拉近了医患之间的距离,加深了相互理解和沟通,使患者满意度达到98%以上。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供安全诊疗环境

科学的管理出战斗力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中心在日常工作中一直把科学管理作为生存之根本。在质量管理上始终围绕“内抓管理强素质,外塑形象争效益”的目标,对容易出现医疗缺陷的重点科室、人群及时监控。积极检查病历和处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防患未然。1

中心的发展与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是分不开的,为进一步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在广泛学习现代化医院管理经验和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中心新增补了临床综合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等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督促全体医务人员严格遵守按照医疗操程,提升个人综合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为辖区居民提供安全的诊疗环境。

三、搞好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为广大患者服务

我中心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积极为本辖区居民服务,以让居民少花钱、看好病为前提,积极为居民营造温馨的就医治疗环境.采取不同形式开展免费下社区巡诊、义诊等活动。建立了居民健康档案;同时也开展了免费健康知识咨询,提高居民健康意识。通过半年来的努力,使辖区居民个人卫生行为和卫生知识知晓率有了一定的提高。

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加强社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队伍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人员素质建设、文化建设和学科建设,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六中全会精神,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用科学的发展思路、先进的管理理念、忠诚的服务精神和人道的服务文化,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构建学习创新型社区及和谐医患关系,为本辖区的居民健康作出积极的贡献。

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创新理念树形象。

我中心把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生存和发展的重中之重。在工作中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合理治疗,控制医药费用,减轻居民负担。

我中心以“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为工作目标,积极引导社区责任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提高素质,把以居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转化为自觉行动。树立以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医疗质量观,以居民利益为上的医德观。以社会效益为主要内容的效益观。以诚信服务塑造强势品牌的发展观。

五、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一)、人才缺乏,影响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开展进度。

(二)、居民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认识存有距离,随访主动配合存在一定困难。

六、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开展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通过宣传——吸引——再宣传,以逐步改变社区居民的陈旧观念,促使其自愿参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来。

(二)、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三)、配套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社区责任医务人员工作热情。

(四)、落实各项服务规范、强化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可持续健康发展。

先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2-5-25

推荐第4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有着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自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陆续做出若干重大决策,加强组织推动,积极稳妥地推进了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

简介

(图)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在城镇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国务院从1994年起,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后来扩大到20多个省区的近40个城市。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这一制度。

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按照“财政支持、农民自愿、政府组织”的原则组织进行试点。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召开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总体来看,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成效显著。

成绩

总体来看,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探索,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是主体层次,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2007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8020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291万人。二是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是最低层次,由政府财政提供资金,主要是为无力承担进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个人/家庭缴费责任以及进入后无力承担共付费用的城乡贫困人口提供帮助。2007年底,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经所有涉农的县(市、区),90%的县(市、区)都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城乡医疗救助1171万人次,救助资金支出了46.1亿元。三是补充医疗保障体系,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主要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之外多层次的医疗需求。

二、医疗保障制度初步显现

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公费劳保医疗单位管理医疗费用,职工医疗待遇“苦乐不均”,部分职工医疗费用长期无法报销的问题。为适应人口流动和就业方式的转变,完善政策,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了医疗保险体系。加大财政对个人缴费参保补助力度,帮助城镇非就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解决了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促进了社会公平。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不断加强,形成以“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初步形成了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调控机制。从改革的实践看,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参保人员的疾病费用负担减轻,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效应明显。

三、医疗保障责任逐步清晰,公共财政作用不断加强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中政府、单位(雇主)、个人(家庭)等的责任逐步清晰,公共财政对医疗保障的投入不断加大。主要体现在:一是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一些省市陆续出台政策,通过加大政府投入、企业尽责等办法,解决了相当部分困难企业、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11月,国务院从2007年财政增收中拿出80亿元专门用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通过多渠道筹资,加大财政投入等办法,尽快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对农民和城镇未就业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40元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适当补助。部分省份对不同财力状况的市(县)给予不同标准补助。这既有利于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也有利于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基本保障制度。三是提供医疗保险管理费用,医疗保险管理费用不从基金中提取,由财政承担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减轻了基金支付压力。四是政府对医药卫生的投入,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不断增加,方便了参保患者,降低了医疗服务成本。

四、医疗保险促进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筹资和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为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优化内部管理流程,不断缩短与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对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时足额支付,改变了公费劳保医疗长期拖欠医疗机构医疗费问题,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医疗保险通过建立定点管理制度,利用协议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提高了服务质量,控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促进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目标原则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对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资金筹集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统筹安排原则,逐步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筹资和待遇水平及管理措施的衔接。

政策框架 (图)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一)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着原劳动保障部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政策的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上覆盖了城镇全体从业人员。

(二)筹资标准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统筹层次

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京津沪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四)待遇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五)补充医疗保障政策

目前主要有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封顶线以上、个人自付和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医疗费用。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解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各地普遍采取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办法,补助资金由单位和/或职工定额缴纳,一般为60~100元/每年,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补助资金对职工超出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支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鼓励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税前列支。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为解决学生、儿童等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在79个城市开展试点,后来又增补江苏镇江、河北邯郸、河南平顶山以及吉林全省试点,试点城市达到88个。7月中旬国务院召开全国试点工作会议进行部署,温家宝总理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2008年2月26日,吴仪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电视电话会议。2008年,试点城市扩大到229个城市。主要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覆盖范围

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成年人一般在150~300元/年之间,未成年人一般在50~100元/年之间。

(三)政府补助

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8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助一半,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四)管理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在支付政策上与职工医保的区别:一是居民医保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遍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二是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为50%左右。

国家决定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届时,将基本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中国的城乡居民无论地域、身份、经济状况有何不同,都可以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对所有参合农民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40元,地方财政的资助额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对东部省份也按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新农合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农合办”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

截至2008年4月30日,全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数达到2729个,已经覆盖全部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参加新农合人口8.15亿,参合率为91.54%,如期实现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在全国农村全面推行新农合制度”的目标。2008年上半年,全国参合农民累计受益2.35亿人次,其中住院补偿2039.92万人次,门诊补偿1.94亿人次,体验补偿1355.84万人次,其他(住院分娩、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等)390.2万人次,参合农民的总体受益面从2007年的14.73%提高到18.13%,参合农民实际住院补偿比从2007年的31%提高到35.4%,筹资标准提高的实际效果正在逐步显现。

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对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做出了全面部署。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提出从2005年开始,在各省进行试点。这项制度主要采取财政资助、社会捐助、政府管理办法。一是资助低保人群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是对部分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重的困难人群给予现金补助。2007年,全国城乡共救助1000万人次,支出36亿元。

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目前,全国所有统筹地区,都建立了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全国定点医疗机构5万家,定点零售药店3.5万家。大多数地方实现了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服务管理政策主要是“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

(一)服务项目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和办法,研究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个目录”。参保人员在“三个目录”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诊疗项目目录采用“排除法”,列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项目。药品目录采用“准入法”,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药品由国家统一制定,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乙类药品由国家制定,地方可以在15%幅度内调整,个人需要先自付一定比例。执行《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共有西药品种1027个,其中甲类315个,乙类712个;中成药823个,其中甲类135个,乙类688个。

(二)就医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资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可以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职工可以选择若干包括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在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

(三)结算管理

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确定。目前各地实行按服务项目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制、按病种付费等多种结算方式。

远景目标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

推荐第5篇:基本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制度与规范

1.新技术新业务管理

依法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不得开展未经批准或安全性、有效性未经临床实践证明的技术。

2.核心制度

制定并执行首诊负责制度、会诊制定、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核心制度。 3.医疗质量考评

有医疗质量检查评价标准、考核方案及奖惩措施;管理职能部门至少每月对全院进行一次医疗质量考核,并有考核评价记录;考核结果应与分配挂钩。 4.转诊制度

严格执行转诊制度,对疑难、复杂病例应按规定和程序及时转诊,不得滞留病人。 5.巡回医疗

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巡回医疗。 6.护理质量管理

护理工作实行业务副院长领导下的护士长质量管理负责制及病区护士长管理体系;有护理质量控制指标,有改进措施。 7.护理质量考核

制定并落实基础护理质量考核标准,基础护理合格率≥90% 。 8.护理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科疾病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三查七对”、交接班等核心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9.护理程序掌握度

护理人员熟悉护理常规和抢救程序,并掌握常用护理技术实施护理工作。 10.基础护理措施

① 病人床铺清洁干燥、平整、无渣屑、无异味、无污染;床头柜清洁,物品摆放整齐;床下便器、脸盆、鞋子等物品规范放置。 ② 落实生活护理,保持“三短九洁”。

③ 病人卧位舒适、安全,保持肢体功能位置,保持各种引流管,导管位置正确,引流通畅,定时更换。 11.根据患者病情实施护理

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正确实施各项护理措施,提供康复和健康指导,保障护理安全,提高护理工作质量。 12.药品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施行)》等有关规定,加强药品管理。 13.药品采购

按照药品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14.基本药品配备使用

配置、使用全部《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中草药饮片不少于150种,无伪

- 223.普通放射项目服务

医学影像普通放射服务项目操作规范,能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 24.医学影像资料质量

医学影像资料质量符合临床工作要求,普通X片甲片率≥90%,废片率≤5%,临床阳性率≥70%,对有质量失控的处理与改进措施,并有记录。 25.医学影像检测报告

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急诊报告时间≤30分钟,一般平诊报告时间≤4小时。 26.心电图、超声项目服务

心电图、超声波等服务项目操作规范,能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 27.心电图、超声报告

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28.病案质量控制

有贯彻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文件的具体考核办法及持续改进措施。 29.病历书写培训

对医护人员进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湖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知识培训,有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 30.病历质量

医疗文书书写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甲级病历率≥90%,无丙级病历;处方合格率≥90%。 31.院感控制方案制度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建立全院性控制感染方案及院内感染控制教育制

- 4全教育和培训,培训率≥95%。对医务人员进行“三基三严”考核(如徒手心肺复苏、无菌技术、包扎换药等基本操作),考核合格率≥95%。 40.危险化学药品管理

按规定实施危险化学药品管理。 41.医疗设备配置情况

根据《湖北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表》的标准配置设备。 42.医疗设备管理

医疗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状态,并建立完善医疗设备档案,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设备。

推荐第6篇:基本医疗制度

临床主任(副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本科一定范围的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工作。

2、按时查房,具体帮助和指导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及特殊诊疗操作。

3、掌握病人的病情变化,病人发生病危、死亡或其它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科主任汇报。

4、参加值班、门诊、会诊、出诊工作。

5、主持病房的临床病例讨论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决定病人出院、审签出(转)院病历。

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经常检查本病房的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7、组织本组医师学习与运用中医、中药和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8、担任临床教学,指导进修、实习医师工作。

临床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本科一定范围的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工作。

2、按时查房,具体帮助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及特殊诊疗操作。

3、掌握病人的病情变化,病人发生病危、死亡或其它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科主任汇报。

4、参加值班、门诊、会诊、出诊工作。

5、主持病房的临床病例讨论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决定病人出院、审签出(转)院病历。

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经常检查本病房的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7、组织本组医师学习与运用中医、中药和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8、担任临床教学,指导进修、实习医师工作。

总住院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在病房主任的领导下,与护士长共同负责病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处理科内医疗工作,严格按照医院要求进行自检、及时上报。

2、指导下级医师(低年资住院医师、实习医师、进修医师)的临床工作,指导下级医师接诊和处理病人并及时完成病历及其他医疗文书的书写。认真检查下级医师的工作按时完成情况,及时纠正差错问题。组织和按排临床教学工作。

3、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经常检查本病房的医疗和护理质量,监督检查病房早晚及重患交班工作,严防纠纷、差错、事故的发生。

4、严格抓好病房重患管理,帮助和指导临床住院医师做好对重患的观察、治疗和抢救工作。

经常巡视病人,注意病人的变化。对重患要及时登记、及时报告、及时会诊。

5、主治医师不在时,代主治医师查房,确定治疗原则。

6、组织科内疑难病人的会诊,负责院内部份的会诊、转诊工作。

7、参与临床的科研工作,参与临床的新药观察工作。

8、组织病房出院及死亡病例的总结讨论,做好病死率、治愈率、化脓率、床位周转率、利用率及医疗事故、差错的登记、统计、报告工作。

9、负责节假日和急诊的排班,做好随找随到,不漏班、漏岗。总住院医师要经常向科主任汇报情况(包括科内医疗、教学及三新工作)。

临床住院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分管病床,担任值班,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及抢救工作。实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2、按时完成检诊、查房、医疗文件的书写和治疗工作,对术后和危重病人应加强巡视,积极抢救,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3、随同上级医师查房,做好查房前的准备,并记录上级医师的意见。经上级医师同意,做好出(转)院工作。

4、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严防差错事故。

5、经常巡视病房。下班前,应将危重病人病情,向值班医师交待。

6、认真学习、运用中医中药和国内外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参加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7、参加临床教学。根据情况,指导进修、实习医师工作,修改其书写的医疗文件。

8、随时了解病人的思想,生活情况,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工作的意见,做好病人的思想工作。

9、在门诊或急诊室工作时,应按门诊、急诊室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10、配合护士做好病房的管理工作。

住院医师工作制度

1、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具体负责分管床位的医疗、抢救、处置和病历书写工作,重症病人的抢救要在上级医生指导下进行。

2、做好每日所管病人的查房工作,按要求完成病程记录(每周至少记二次)。病程记录中,要及时记录各项检查回报指标及病人生命体征变化情况,并做相应分析及下一步检查治疗方向。药物治疗时要具体写明应用理由和原因。更改医嘱时要写时原因。

3、新入病人在24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历的书写,2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书写工作。

4、对危重病人随时巡视并及时给予处置、及时做好病程记录,有病情变化时要立即报告上级医师组织会诊和抢救。

5、上级医生查房时,要做好查房前准备工作。要认真如实记录病情及上级医生的查房意见,并请上级医生审阅盖章。

6、认真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三基三严制度,亲自或指导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进行操作。特殊技术操作要在上级医生指导下进行。

7、做好危重症及新入病人交接班工作,及时记好交接班记录。

8、新入院及术后患者要连续三天书写病程记录。

9、坚持岗位责任制。离开病房外出必须向上级医生请假,并向组内其他医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1、各科室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半小时到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班时,要巡视病房,了解危重兵员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

2、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将危重兵员的病情和所有应该处理事项,向值班医生交待清楚,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签字,并注明日期时间,接班医生一经签字,所辖区域的医疗工作即由接班医生全面负责。

3、值班医师对危重病员要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值班以上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兵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兵员及时检查,填写病历,及时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4、值班医师遇有医疗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协助处理并报告上级医师。其他方面的问题可请总值班、保卫科、总务科或有关科室处理。

5、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狐狸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离开时(出急诊抢救、会诊),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护士要记录离开的时间、去向及联系方法。

6、接班医师未到,交班医师不得离去。可由科内进行安排和处理。

7、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兵员未得休息时,可酌情适当补休,但不得影响查房、手术等必须得业务工作。

8、每日晨,值班医师将病员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9、实习医师不得单独值班。进修医师值班须经医务科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10、毕业3年内的医师不能出急诊科值班,毕业1年内的医师单独值班须经医务科批准。

夜班医生工作制度

1、按时上岗,不得脱岗、漏岗。

2、接班后立即巡视病房病人,重点掌握重危、术后和新入病人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遇有不能处理的医疗问题时,要及时请责任班医生会诊。

4、负责新入院病人的接诊工作。及时书写首次病程记录、长短期医嘱、24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历,并开具各种检查单及处方。

5、与夜班护士共同负责病房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

6、做好晨间查房及夜间交班记录工作,交班本记录的内容同病历内容一致。

病历书写制度

一、门诊病历书写制度

1、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标准书写;

2、初、复诊门诊病历均要标明来诊日期(形式如:12/5-99记录年月日),急诊病历在时间上还要记录时、分;

3、病历项目要齐全,不许漏项,尤其是主诉、现病史、即往史、过敏史、查体、诊断、处置等项书写一定要条理清晰、格式准确;复诊病历记录重点为病情、体征变化、回报结果分析、进一步诊断意见等;

4、病史描述要真实完整具有逻辑性,术语使用要严格按照《诊断学》规定的标准执行,严禁使用自创的缩略语或电报式语言;

5、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允许出现潦草难辨的字。

6、请某科会诊要写明诊断及要求会诊的目的;会诊科首先要书写„×科会诊‟字样,并注明会诊时间。而后书写会诊意见,最后医生盖章;

7、急诊病历书写除上述要求外,在急诊处置后,处置执行者必须签字并注明处置时、分。

8、首次发现的问题由检查人员向当事人具体指出,同时结合千分标准扣分处罚,如再次检查仍不合格者,除扣罚千分外同时给予当事人降一级津贴的处罚。

二、住院病历书写制度

1、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及我院补充说明书写住院病历;

2、住院病历书写,平诊入院者24小时内完成,急诊入院者应立即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平诊患者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急诊患者立即完成;

3、要求项目齐全,不许漏项;字迹工整清晰,潦草难辨者要重新书写;

4、书写内容要真实可靠,具有逻辑性、科学性、系统性;

5、诊断、诊断依据及治疗计划要准确、具体;

6、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要详细、全面,尤其是第一次主治医生及主任查房要详细记录病史复查、阳性体征、诊断及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及治疗计划;

7、每周至少要有一次主任查房,一次主治医师查房,经治医师要每日对所管病人至少查房一次,并做好当日病程记录;

8、第一次主治医生查房要由查房者亲自书写记录并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9、病历禁止涂改、消字、刀刮,上级医生修改病历要用红笔并盖章以示负责;如修改超出三处以上,经治医生要求按照修改后记录重新书写病历。

10、发现不合格病历,除按照千分考核标准扣罚当事人奖金外,检查者要当即指出问题,当事人立即改正;病历问题严重者,要重新书写病历;

11、被检查者如有二份以上不合格病历者,除按照千分标准处罚外,还要加罚降当事人津贴一级。

病历复印制度

根据卫生部2002年8月2日颁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要求,结合我院具体工作情况,制订本规定如下:

1、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在医务人员完成病历归档信息科后进行。

2、凡来院复印病历,信息科须登记所复印病历的病历号、患者姓名、申请人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复印内容,及代理人的签字。同时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及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字的委托书。

3、病历复印内容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4、我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5、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信息科专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6、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委托代理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经信息科专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7、申请人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的,应提供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原件、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有效证明,经信息科专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8、申请人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能够证明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有效证明、申请人与死亡近亲属代理关系证明的委托书,经信息科专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9、保险公司为申请人的,须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申请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勘查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书,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

与我院有合同关系的保险公司(沈阳市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新华人寿沈阳分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沈阳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沈阳分公司)等为申请人的,可依据协议规定,持公司介绍信及理赔勘查证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

10、公安、司法机关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如公、检、法机关遇特殊情况需要复印在院病历时,需经医务科批准后,由医务科指定医务人员和患者或患者家属,与公、检、法人员一起到信息科复印,按规定复印病历后,由医务人员和患者或其家属一起将住院病历送回病房。

11、上述复印活动,由信息科指定专人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完成。复印结束后,信息科专管人员应与申请人共同审核复印内容,确认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病历专用章,申请人在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12、本规定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病历复印的规定同时废止。

13、本规定的内容由医务科负责解释,如遇本规定未涵盖的特殊情况,须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复印。

14、凡复印病历材料者,均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工本费。

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信息科具体负责住院病历和病历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我院,门(急)诊病历我院不予保管,如有丢失,所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患者自行承担,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1、凡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施救范畴内的患者的病历;

2、当以中毒原因不明或有可疑他杀征象就诊的患者的病历;

3、急诊死亡患者的病历;

以上三种门(急)诊病历原件整理后归档至信息科保管。 第五条 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信息科人员同意后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在院患者的住院病历由病房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房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我院的病历管理包括安全管理及质量管理,实行层层负责制,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奖罚到人。我院组织人员就病历质量每月进行抽查。对疏于管理者者按考核条例扣科室管理分,对认真负责,病历质量和病历管理好的各级人员(包括进修医生)给予表奖。

一、安全管理。

为确保在院患者病历的完整、安全,由各病房医疗主任及护士长负责在院病历保管的工作。各医疗主任和护士长要制定具体的住院病历保管措施,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疏于管理造成住院病历管理混乱的将按规定扣科室管理分,如造成病历丢失、损毁和不完整的将追究其行政领导责任。

二、质量管理

1、经治医师(进修医师)必须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及我院的《补充说明》逐项认真书写病历,对上级医生指正的错误必须立即修改。对病历书写不合格者按考核条例扣科室管理分或个人奖金。对不合格每半年累计达三次以上者,取消其处方权并停止医疗工作专门练习写病历,合格后方可恢复医疗工作。责任者如系进修医师,按条例扣进修管理押金,屡犯者写入结业鉴定转回原单位。

2、总住院医师负责督促全科在院病历的整理,检查合格后在住院病历首页总住院医师栏盖章;每月负责上报本科室的包括病历质量统计指标在内的《质量管理自检月报表》。

3、主治医师(无主治医师可由副高职医师代替)负责督促、检查修改各种病历记录,并在病历质量检查评价表上写上评语和评分。检查合格后在病历首页主治医师栏盖章。

4、病房主任负责全面审查完整病历,审查合格(病历必须在90分以上)后在病历首页主任医师栏盖章。

5、信息科有权督促病历的修改,病历不足90分者必须纠正,对拒绝纠正的科室和个人,给予扣科室管理分或个人奖金的处理。

6、有关护理内容由护士长负责。第八条 病历回收的要求。

患者出院后3天内,将病历交信息科管理员收回信息科。不得以任何理由迟交,如有未完成事项,上缴后可再办补借手续。以上问题由院病历管理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九条 病历复印的管理

1、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房时,应当由病房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2、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在医务人员完成病历归档信息科后进行。

3、凡来院复印病历,信息科须登记所复印病历的病历号、患者姓名、申请人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复印内容及代理人的签字。同时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及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字的委托书。

4、病历复印内容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5、我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6、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信息科专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7、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委托代理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经信息科专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8、申请人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的,应提供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原件、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有效证明,经信息科专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9、申请人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能够证明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有效证明、申请人与死亡近亲属代理关系证明的委托书,经信息科专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

10、保险公司为申请人的,须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申请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勘查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书,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

与我院有合同关系的保险公司(沈阳市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新华人寿沈阳分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沈阳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沈阳分公司)等为申请人的,可依据协议规定,持公司介绍信及理赔勘查证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

11、公安、司法机关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如公、检、法机关遇特殊情况需要复印在院病历时,需经医务科批准后,由医务科指定医务人员和患者或患者家属,与公、检、法人员一起到信息科复印,按规定复印病历后,由医务人员和患者或其家属一起将住院病历送回病房。

12、上述复印活动,由信息科指定专人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完成。复印结束后,信息科专管人员应与申请人共同审核复印内容,确认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病历专用章,申请人在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13、本规定的内容由医务科负责解释,如遇本规定未涵盖的特殊情况,须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复印。

14、凡复印病历材料者,均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工本费。第十条 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我院负责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我院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 病历的查阅、保管、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医嘱制度

1、医嘱一般在上班后2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一般不得涂改。如需要更改或撤消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待清楚,护士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2、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除抢救或手术外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3、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护士长查对当日医嘱,并签写时间及盖章,每周组织总查对一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

4、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录)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

5、凡需下一班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待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6、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做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护师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凡科内各系统疾病诊断有困难,诊断不明确者。

2、超过本病种周期仍未确诊者。

3、危及生命,因系统器官功能衰竭而抢救复杂者。

4、记录内容:自然项目(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等)、参加讲座人员姓名、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抢救的步骤和参与人员

诊断证明书使用制度

1、医院有处方权的医师均有开诊断书的权利,进修实习医师无权开诊断书。

2、各科医师只能开本专业疾病的诊断书,所诊断疾病应尽量明确具体,说明程度。病情比较复杂,一时不能确诊或需其他科会诊者,一般宜待诊断明确或诊断工作告示一段落后再行填发。

3、各级医师严格掌握开诊断书权限为:住院医师为一周;主治医师为两周;主任(副主任)医师为一个月,休息天数要大写,并标明起止日期。不允许涂改。

4、不准利用职权开人情诊断书,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5、门诊医师开出的诊断证明书须经该门诊部办公室盖“诊断书专用章”,病房医师开出的诊断证明书须经住院处盖“住院医疗诊断专用章”方为有效。

转院、转科制度

1、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本院不能诊治的病人,由科内内讨论。

2、经院长批准,可转院治疗。决定患者转科时,转出科医师应在病历中书写转科记录。

3、住院病人转需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生办理转科手续,书写有关转科记录。

通知住院处登记。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

4、住院患者需转科,但界限不清的,会诊后由科主任协商决定,特殊情况由医务科决定。

5、危重患者,搬运或途中可能发生危险的病员,不宜转院或转科,应就地组织抢救诊治,待病情稳定后由主持会诊的领导决定再行转院或转科。较重病人转院时应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6、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治疗。

医疗工作请示报告及审批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大批的严重工伤、交通事故、中毒等病人来院抢救,法定传染病及各种致病菌爆发流行;

2、特殊人群:省市领导、新闻单位、关系单位领导、外宾就诊时;

3、凡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技术和首次临床应用时;

4、紧急重大手术而病人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5、万元以上仪器开始使用前,须经医院领导批准,五十万元以上仪器开始使用前须经校长批准。

6、病人死亡需要进行尸体解剖者;

7、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重大医疗纠纷及信访案件、丢失或损坏贵重机械仪器及贵重麻、毒药品;

8、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人;

9、实验科学研究成果首次临床应用,有可能危及病人生命健康者,医院领导同意后报校领导批准;

10、因故停止某种检查,向职能部门及院长报告;

11、凡上级下发文件及上报材料、下发材料,经主管院长批示后执行。各职能部门及时汇报反应本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

12、医疗职能干部、副科长以上干部请假及外出或超过半天以上者,须经过主管院长同意。

13、手术病人因住院期内第二次手术或病情超出医生预料突然恶化者及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病例。

重症病人抢救管理和登记制度

一、重症抢救登记范围: ⑴各种功能衰竭:

1、急性循环衰竭:如休克、顽固性心衰、DIC、急性心衰、心肌梗塞等。

2、急性呼吸衰竭:如急性呼吸困难、呼吸窘迫综合症、喘息持续状态导致呼吸衰竭等。

3、急性肾功衰竭:如肝昏迷等。

⑵各系统的组织、器官功能急性损伤,需及时处理否则将危及生命者。如外伤、电击伤、烧伤、溺水、中毒、大失血、自缢、气管异物等。

⑶各系统的急症及涉及组织、器官功能的受累而需紧急处理,否则将产生严重后果者。如急产、难产、各种危象、严重电解质紊乱、持续性高热、严重心率失常、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及其它脑病、栓塞性急症等。

二、危重症的有关概念:

1、急诊:是指对于疾病有紧急变化,不论是否危及生命,均需给予及时诊治处置者。

2、重症:是指病情严重,需及时抢救处置,否则将产生严重后果者。

3、危重抢救:是指对各主要脏器功能严重受累,危及生命的病人,进行高速度、高水平的紧急抢救。

4、危重抢救报告:是指对各主要脏器功能严重受累,危及生命的病人进行紧急抢救,并以书面形式向医务科进行报告。

三、重症抢救的管理要求:

1、各科以病房(门诊)为单位,专设重症抢救登记本。

2、各病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重症抢救登记工作。

3、认真按要求做好危重症抢救登记报告工作。

4、各病房对危重抢救病人必须用《危重抢救报告单》及时报告医务科。危重病人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

5、危重抢救报告单必须有总住院医生以上人员盖章。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对病人权利的尊重,密切医患关系、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及辽宁省卫生厅《病志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中国医科大学盛京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如下: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病人的这种权力。

二、对病人告知的内容:

1、以病人或病人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生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病人所患疾病的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

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

3、病人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时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时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

4、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后果。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 ;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病人说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

5、诊断和治疗所要付出的费用,特别要告知哪些是医疗保险的付费项目,哪些是自费项目。如存在采取不同措施的可能,要同时说明不同措施费用的耗费;

6、病人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事项;

7、如遇本院难以诊断、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向病人或家属说明,并提供转院诊治或邀请外院医生来院会诊、治疗的建议。

8、对手术、可能有损伤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作为重要情况的告知,要认真对待,安排较为充分的时间,由主治医师、术者向病人或病人家属作认真切实的交谈,并履行必要的文字程序;其他如服药、注射等处置,也应准确告知,可在处置前进行,一般无需履行文字承诺,但应在病历中有所记载。

9、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并形成全院样式统一的知情告知同意书。

10、对某些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病人或病人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三、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1、对病人或家属的告知,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充分的。对某些暂时难以确定诊断、难以预料的预后或其他,也应如实地向病人或家属说明。禁止敷衍、草率、走过场的行为,或有意引导错误的告知,不真实的告知。

2、特殊情况时,要说明由于医学的局限性,以及对病情的了解要有一个过程,医生的告知不可能是绝对无误的。

3、如遇有某种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对病人及其家属及时告知,应按告知免除或补充告知的办法处理。

4、对病人的告知,要注意与保护性医疗结合进行,避免告知加重病情发展、增加病人心理负担等情况的发生。凡可能增加病人心理负担情况的告知,应首先告知家属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待病情允许后再告知病人本人。

5、对病人的告知,应尽可能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如遇某些说地方语言的病人,医患双方直接交流有困难,应当设法通过适当的方法,让医患双方准确了解彼此表达的意愿,避免发生误解。

6、对病人的告知,应当尽可能详尽一些、条理一些;并鼓励病人提出自己的疑惑和尽可能地解答病人的质疑,在双向交谈中完成对病人的告知。

7、对病人的告知,应注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种族和民族的差异,尊重他们的习俗和文化特点,以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接受。

8、要为对病人的告知创造良好的人文关怀氛围,表达医生对病人健康的深切关怀,鼓励病人战胜疾病的勇气。

9、对于有认知能力的成年病人且又不会给病人带来负面影响时,一般应由病人本人表示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文书签订手续;未成年人、丧失意识的病人或有精神障碍的病人,或因某种病情暂时不宜让病人了解的同意,一般应由家属表示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10、对于某些能够表示本人意愿,但执意授权子女代为表示自己意愿的老年病人,医生应亲自与病人本人交谈并听取本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子女的同意与病人的健康利益及愿望相吻合时,医生可接受子女履行同意手续;如子女或其他家属出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表示的意愿背离病人健康利益或意愿时,医生应耐心地、及时地向他们做出解释,并提出必要的建议要求他们慎重对待。

11、某些不能表达本人意愿且亲属众多的病人,可要求他们确定一名家属履行知情同意权;面对医生提出的治疗决策,众多亲属存在分歧时,医生应反复向他们说明治疗方案的科学性与必要性,便于他们慎重选择,并采取全体签字的同意的方法。

12、对于某些父母的意愿明显背离未成年子女健康利益、不同意医生的治疗决策时,医生应耐心地向他们说明其后果,引导他们接受医生的科学决策。

13、法定代理人履行知情同意原则,应遵循(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依法确定的法定代理人的次序。

14、重大手术、特殊检查及处置执行前,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病人及其家属亲自交待。

四、脆弱病人的告知方法

1、对危重病人病情的告知,应视病人心理承受能力及病情发展阶段的不同情况,分别向病人本人告知或向病人家属告知。对病人的告知应尽量避免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的不利影响。对昏迷或失去知觉的病人告知,一般应依次向病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病人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告知。

2、对婴幼儿、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而不能自主的病人,应向其父母、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告知。

3、为了确保向脆弱病人告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上述脆弱病人入院诊断、治疗时,可要求其家属与医院签订协约,自愿委托一人代行知情同意权。

五、知情同意的免除

1、在下述情况时,诊断治疗前可以免除知情同意原则的履行: ⑴病情危急,履行知情同意可能延误治疗与处置,危及病人生命; ⑵由于病人失去知觉,或家属、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等各种原因无法告知并获得同意; ⑶其它不免除知情同意,就无法对病人进行治疗、挽救病人生命的特殊情况。

2、免除知情同意应当履行手续与程序: ⑴在治疗组得到充分讨论,并一致同意免除知情同意; ⑵得到医务科或主管医疗院长的认可或者医院伦理委员会的赞同; ⑶与病人所属单位进行了协商并得到同意。

3、免除的知情同意,在病情好转后或其他情况有了变化后,应向病人本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补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

六、知情不同意的处理

1、知情不同意,是指病人、病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医方对疾病的诊断措施、诊断或提出的治疗方案。

2、知情不同意可区分为部分不同意与全部不同意。其中包括诊断方法、治疗方法、手术与否及手术方案、用药选择、费用的耗费等方面的不同意。

3、对病人或其家属提出的种种不同意见,医生在反思自身的意见和病人或家属提出的意见后,仍认为是科学合理的,则应再次或多次向病人或病人家属耐心说明,并陈述利害关系,说服他们同意医生的意见。如病人仍坚持己见,则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置: ⑴如病人出于降低费用原因,提出改用其他治疗方法或其他药物,而对疗效及病人康复没有严重影响,医生可考虑接受病方意见,修改原有治疗方案; ⑵病人出于提高诊断的准确率和治疗效果,提出种种补充或修改意见,且这种意见有其可取之处,并愿承担费用,医生可接受病人的意见,修改原有方案,形成新的知情同意书; ⑶病人从他处得知另有其他治疗方法,且自认为这种方法优于现时医生向其提出的治疗方案,医生在向其说明后仍不接受,可同意其选择,并协助做好转院或其他手续。如在转院中可能出现危险,医生应明确告知或劝阻; ⑷病人不同意或怀疑医生提出的诊断措施或诊断结论,要求另选医院,医生应同意其自主选择。如转院或转诊可能出现危险,医生应明确告知或劝阻; ⑸所有不同意,都要明确记录在案,以备查用。某些重要的不同意应有病人或病人家属的签字。

4、对病人已明确表示的不同意,医生一般应当按病人的意见处置。如病人的意见可能危急病人的生命,或可能给病人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医生应向病人或其家属再次充分说明;对于仍坚持其意见者,仍按病人的意见处置。

七、知情同意与保密要求

对于病人的以下保密要求,医生应当接受并遵守:

1、不向他人、媒体公开其病情、隐私、个人相关资料及治疗方案;

2、不向他人、媒体公开其接受人体试验的情况;

3、不向他人、媒体公开其治疗和试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信息。

4、病人提出的保密要求,其内容有违国家法律规定者,或者对病人健康恢复不利、或有违他人健康者,则应向病人说明保密的不利影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处理。

八、人体试验的告知规定

1、在人体试验中坚持知情同意,不仅是对受试者个人权利的尊重,同时有利于克服人体试验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有利于达到实验的目的。

2、对生物医学人体试验的告知内容包括: ⑴试验的目的、受试者参与的预期期限和研究程序的说明; ⑵可能预见的任何风险与不适;当受试者是孕妇时说明对受试者及对胎儿的风险; ⑶研究中可以合理预期的对受试者和其他人的利益; ⑷公开说明对受试者是否有其他适宜的治疗方案; ⑸说明如遇风险或发生伤害时提供的赔偿或提供的治疗; ⑹说明为了得到有关研究的受益,以及发生风险或伤害时提供补偿的责任者; ⑺接受试验是自愿的,并有权随时退出试验;不参加或在任何时候退出不影响受试者理应享有的服务;但应说明受试者决定退出的后果和受试者中止参加试验的正常程序;受试者以正常程序退出试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⑻为受试者提供保密的保证及保密范围; ⑼说明在什么情况下没有受试者的同意可以中止其试验; ⑽说明受试者的参加对他/她的额外费用; ⑾承诺告知与受试者愿意继续参加有关的、在研究过程中做出的重要新发现; ⑿参加研究的受试者的大致人数。

3、在知情基础上的同意,应体现在知情同意书的签订。如果无法获得书面知情同意书,如因为受试者生理残缺无法履行签字、或者同意参加,但由于文化习俗等原因放弃签字,可采取变通办法,但一切非书面的知情同意必须有正式记录在案并有证人作证。

4、知情同意必须是自愿的,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强迫或利益诱惑下进行的。下述三种情况下的知情同意是无效的: ⑴为了获得金钱上的好处; ⑵为了争取早日出狱或改善监禁条件; ⑶为了取悦医生或负责官员。

5、受试者的代理同意必须在更严格的意义上履行。按法律规定,不适合作为受试者的人,即使受试者同意参加试验,试验者也必须征得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反过来,即使法定代理人同意,没有受试者本人的同意,也不能认为同意是有效的。对于那些无法表示意愿的人群,如婴儿、丧失意识的人、精神及智力有严重障碍的人,一般不应作为受试者。

围手术期患者管理制度

围手术期(The perioperativeperiod)即从病人决定需要手术开始至术后基本恢复生理功能的一段时期。术前期可能数分钟至数周不等术后期的长短可因不同疾病及术式而有所不同。围手术期处理的目的是为病人手术作好充分准备和促进术后康复。制定围手术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更好地落实术前准备内容及术后康复措施,是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术前管理:

1.需手术治疗的病人,各级医生应严格手术适应症,及时完成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和必需的检查。必须检查血型及感染筛查(肝功、乙肝五项、HCV、H1V、梅毒抗体)。

2.手术前术者及麻醉医师必须亲自查看病人,向病人及家属或病人授权代理人履行告知义务,包括:病人病情、手术风险、麻醉风险、自付费项目等内容,征得其同意并由病人或病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如遇紧急手术或急救病人不能签字,病人家属或授权代理人又未在医院不能及时签字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病历详细记录。

3.主管医师应做好术前小结记录。中等以上手术均需行术前讨论。重大手术、特殊病员手术及新丌展的手术等术前讨论须由科主任主持讨论制订手术方案,讨论内容须写在术前讨论记录单上,并上报医务处备案。

4.手术医师确定应按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执行。重大手术及各类探查性质的手术须由有经验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或科主任担任术者,必要时须上报医务处审批。

5.手术时间安排提前通知手术室,检查术前护理工作实施情况及特殊器械准备情况。所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有记录。如有不利于手术的疾患必须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

6.手术前患者应固定好识别用腕带,所标的信息准确无误;同时完成手术部位的标记。

二、手术当日管理:

1.医护人员要在接诊时及手术开始前要认真核对病人姓名、性别、病案号、床号、诊断、手术部位、手术房间等。病人进手术室前须摘除假牙,贵重物品由家属保管。

2.当天参加手术团队成员(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台上与巡回护士、其它相关人员)应提前进入手术室,由术者讲述重要步骤、可能的意外的对策、严格按照术前讨论制定的手术方案和手术安全核对的要求执行。

3.手术过程中术者对病人负有完全责任,助手须按照术者要求协助手术。手术中发现疑难问题,必要时须请示上级医师。

4.手术过程中麻醉医师应始终监护病人,不得擅自离岗。

5.手术中如确需更改原订手术方案、术者或决定术前未确定的脏器切除,使用贵重耗材等情况时,要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必要时向医务处或主管院长报告;并须再次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实施。

6.核查术中植入的假体材料、器材标示上的信息及效期,条形码应贴在麻醉记录单的背面。

7.术中切除的病理标本须向患者或家属展示并在病案中记录。手术中切耿的标本及时按要求处理,在标本容器上注明科别、姓名、住院号,由手术医师填写病理检查申请单。手术中需做冰冻切片时,切除的标本由手术室专人及时送病理科,专人取回病理报告。

8.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地执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术中不谈论与手术无关的事情。术中实施自体血回输时,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三、术后管理:

1.手术结束后,术者对病人术后需要特殊观察的项目及处置(各种引流管和填塞物的处理)要有明确的书面交待(手术记录或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完成。

2.麻醉科医师要对实施麻醉的所有病人进行麻醉后评估,尤其对全麻术后病人,麻醉科医师应严格依照全麻病人恢复标准确定病人去向(术后恢复室或病房或外科监护室)。并对重点病人实行术后9.4小时随访且有记录。病人送至病房后,接送双方必须有书面交接,以病历中签字为准。

3.凡实施中等以上手术或接受手术病情复杂的高危患者时,手术者应在病人术后24小时内查看病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好书面交接工作。术后3天之内必须至少有1次查房记录。

四、围手术期医嘱管理:

1.手术前后医嘱必须由手术医师/或由术者授权委托的医师开具。 2.对特殊治疗、抗菌药物和麻醉镇痛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推荐第7篇:城乡医疗救助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程序

一、封面:农村医疗救助审批材料(村委会盖章)

二、灌南县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张(村委会盖章、镇人民政府盖章)

三、申请书一份(主要写患者身份包括姓名、年龄、居住地;病况包括在哪就医做了哪些手术;申请原因比如经济困难:收入入不敷出;家庭现状)

四、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只需要带有照片的正面)

五、患者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一份(只需复印带有户主照片的那一面)

七、灌南县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一张(村委会盖章)

八、公示(村委会盖章),其中村委会举报电话:13775575851(孙汝选电话)

九、乡(镇)公示结果报告单(村委会盖章)

十、公示(镇人民政府盖章),其中乡(镇)举报电话为83512003

一、乡(镇)公示结果报告单(镇政府盖章)

十二、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即农民补贴一折通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有户名、开户记录的第一面)

十三、医疗服务单位补助清单一张

十四、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单(按时间顺序排列好;并去县卫生局盖有“灌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业务专用章”字样;同时注意必须有医院的盖章;注意每一张补偿单上都要有以上两种盖章) 十

五、加盖医院印章的发票复印件(同时去县卫生局盖“灌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业务专用章”)

十六、用药清单(盖医院的章;按时间顺序排好)

十七、住院证明(病历)

十八、出院证明(出院小结)

按以上顺序装订,将资料放在档案袋里。

推荐第8篇:城乡医疗救助情况汇报

城乡医疗救助情况汇报(精选多篇)

2014年,医疗救助工作纳入了市定目标管理。我县的医疗救助工作在县领导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精心指导下,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继续实行全面覆盖,方便了救助对象,使“看病难”有所缓解。情况如下:

一、领导重视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为困难群众看病提供便利。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工作,成立了桐柏县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一

站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还组织了相关人员深入乡村、医院进行调研,掌握城乡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结算等第一手资料,制定了具有桐柏特色的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县全面推行了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并且实现了全覆盖。

二、结合实际,分类施救

一是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对救助的范围、救助比例、年封顶线分别反复进行测算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同步结算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对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的指导思想、救助对象、救助原则、医疗机构、结算程序、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机构设置、部门职责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为实施同步结算工作夯实了基础。

二是定点医院全覆盖。在选择定点医院时,重点考虑四个因素:一是群众就近、方便就医;二是医院有一定的垫付能力;三是依托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定点医院;四是兼顾县级、乡不同层次医院相结合,尽最大努力达到“小病不出乡镇、就近能住院、大病及时转院”,满足不同群众不同的医疗需求。

三是整合资源。把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和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合为一体,实行统一救助。把优抚方面的优势资源和对社会特困群体救助资源进行了有机的资源整合,更有效地夯实了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

三、精简程序,拓宽范围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关键在于解决城乡困难对象的看不起病、医疗救助报销手续烦琐的问题,同步结算工作减轻了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切实起到了便民、利民、惠民的作用。。

一是规范各项服务流程。在定点医

院醒目位置制作城乡困难对象就诊、结算和补助公告牌,规定完善就医就诊、医疗结算和救助程序。县级医院开设医疗救助窗口,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工作流程,从各个环节为城乡困难对象就医提供决速、便捷的服务。取消了村、乡证明等手续资料,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城乡困难对象只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救助类别证件即可到定点医院就医。开辟绿色通道,急危重症对象可先入院就诊,24小时内再补办人院手续。

二是分类实施医前救助。建立与定点医院协调机制,落实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的优惠政策,减免检查、用药等诊疗项目,救助对象可优先就医就诊。住院期间医疗救助部分的费用均由定点医院垫付;为缓解城乡低保和优抚对象医病难问题,实行了适度的医前救助,即在城乡低保优抚对象入院时,根据病情适度减少住院押金的缴纳数量,医疗终结,城乡低保对象的诊疗费先由新农合

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后,剩余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实行“一站式”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使城乡困难对象在出院时实现医疗费用同步结清,简化了办事程序,切实有效地解决了被救助对象看病难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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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医疗救助工作纳入了市定目标管理。我县的医疗救助工作在县领导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精心指导下,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继续实行全面覆盖,方便了救助对象,使“看病难”有所缓解。情况如下

一、领导重视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为困难群众看病提供便利。县委、县政府高

度重视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工作,成立了桐柏县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一站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还组织了相关人员深入乡村、医院进行调研,掌握城乡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结算等第一手资料,制定了具有桐柏特色的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县全面推行了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并且实现了全覆盖。

二、结合实际,分类施救

一是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对救助的范围、救助比例、年封顶线分别反复进行测算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同步结算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对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的指导思想、救助对象、救助原则、医疗机构、结算程序、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机构设置、部门职

责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为实施同步结算工作夯实了基础。

二是定点医院全覆盖。在选择定点医院时,重点考虑四个因素:一是群众就近、方便就医;二是医院有一定的垫付能力;三是依托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定点医院;四是兼顾县级、乡不同层次医院相结合,尽最大努力达到“小病不出乡镇、就近能住院、大病及时转院”,满足不同群众不同的医疗需求。

三是整合资源。把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和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合为一体,实行统一救助。把优抚方面的优势资源和对社会特困群体救助资源进行了有机的资源整合,更有效地夯实了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

三、精简程序,拓宽范围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关键在于解决城乡困难对象的看不起病、医疗救助报销手续烦琐的问题,同步结算工作减轻了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切实起到了便民、利民、惠民的作

用。。

一是规范各项服务流程。在定点医院醒目位置制作城乡困难对象就诊、结算和补助公告牌,规定完善就医就诊、医疗结算和救助程序。县级医院开设医疗救助窗口,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工作流程,从各个环节为城乡困难对象就医提供决速、便捷的服务。取消了村、乡证明等手续资料,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城乡困难对象只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救助类别证件即可到定点医院就医。开辟绿色通道,急危重症对象可先入院就诊,24小时内再补办人院手续。

二是分类实施医前救助。建立与定点医院协调机制,落实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的优惠政策,减免检查、用药等诊疗项目,救助对象可优先就医就诊。住院期间医疗救助部分的费用均由定点医院垫付;为缓解城乡低保和优抚对象医病难问题,实行了适度的医前救助,即在城乡低保优抚对象入院时,根据病情

适度减少住院押金的缴纳数量,医疗终结,城乡低保对象的诊疗费先由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后,剩余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实行“一站式”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使城乡困难对象在出院时实现医疗费用同步结清,简化了办事程序,切实有效地解决了被救助对象看病难的现实。

三是加强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将救助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医疗救助结算清单等及时立卷归档,随时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确保医疗救助档案完好无缺。

四、加强管理,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制约和监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检查还定期不定期深入到定点医疗机构和救助对象家中,采取查看

处方、调阅医疗救助信息和走访救助对象等形式,对救助对象的住院情况,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保证其医疗情况真实及医疗救助合理。

全县自2014年元月份起至9月底,共救助农村五保、低保共1786人次,救助金额150.7万元;救助城市低保、优抚对象394人,金额60万元。医疗服务机构前期垫付医疗救助费用,季末由医疗机构和民政部门结算,保证了困难群众“一站式”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城乡低保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

尊敬的蔡组长及各位领导:

首先,非常感谢您们冒着酷暑来xx检查指导我县城乡低保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市政府纠风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工作安排,我县对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城乡低保工作。我县辖xx个乡镇,xx个村,xx个社区居委会,xx个村民小组,总人口xx万人。2014年,全县有城市低保对象xx户xx人,农村低保对象xx户xx人,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xx户xx人。全年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xx万元,农村低保资金xx万元,救助粮xx吨,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为xx元和xx元。通过2014年提标核查,全县符合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条件的有xx户xx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x户x人,占非农业人口数x%,其中三无人员x人,重病重残、70岁以上老人、高中以上在校学生、单亲家庭等对象cc人,一般保障人员5xx6人;农村低保对象xx户xx人,占农业人口数21.6%,其中长期保障对象xx户xxx人,重点保障对象xx户xx人,一般保障对象xx户xx人,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xx户xx人,占农业人口数xx%,其中特别困难户xx户

xx人,中等困难户xx户x人,一般困难户x户x人。提标后每月发放城市低保金xx万元,每季度发放农村低保金xx万元,半年来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xx万元,农村低保资金xx万元,救助粮xx吨。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从2014年起,我县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模式由原来的手工发放改成社会化发放。按照“对象申请、乡村两级调查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开展工作。经审批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县信用联社,信用联社根据对象户提供的个人账号直接将资金汇入对象户的个人存折。同时对特殊大病急需用钱对象,按照救急救难的原则,采取直接由县民政局办理的方式进行。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全县共收到上级下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xx万元,本级财政匹配v万元,2014年结转资金vv万元,发放农村医疗救助资金vv万元,累计救助人次168xx3人次,其中住院救助149xx人次,

门诊救助xx人次,资助新农合xx人,目前滚动结存资金cc万元。此外,铜仁市惠民医院xx籍精神病人2014年上半年xx万元医疗费用业务股室正在核对中,除去该项资金后,我县目前实际可用资金为xx万元。下半年,我县将根据《铜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铜仁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目前,定点医疗机构已确定,具体操作程序正在与合医局、定点医院协商中。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启动该项工作,为困难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自查情况

通过对xx个乡镇低保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我县城乡低保工作能严格按照“三个环节、十个步骤”评审低保,严格按照低保资金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和社会化发放管理使用资金,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低保对象认定准确高。按照《方案》要求,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每个村抽查10户低保对象,其中城市低保对象6户,农村低保对象4户的要求,4个工作组共抽查低保对象xx0户。从入户抽查的情况看,农村低保对象中长期保障对象和重点保障对象以及城市低保对象中a类家庭和b类家庭认定准确,而一般保障对象和c类家庭则出现个别对象认定不够准确的现象。根据抽查统计,我县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准确率达x%,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准确率达x%。

低保评审步骤到位、操作规范、符合要求。通过查阅xx个乡镇和xx个村委会低保评审档案资料,每个乡镇和村均能严格按照“三个环节、十个步骤”的程序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等重点步骤开展扎实。各乡镇在年度提标核查时,都按要求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包村干部,建立责任到人,任务到人的工作机制,实现了有人抓,有人

管,有人做的目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达x%。入户调查内容填写完整,数据符合逻辑,能够真实反映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民主评议参会人数达到规定要求,评议时都能够采取无计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评定,并且都做了详实的记录。三榜公示内容齐全,公示彻底真实,公示范围广。同时,一户一档资料收集齐全,档案资料摆放整齐。

低保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足额发放。我县城乡低保资金建立了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时拨付。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城市低保资金按月发放。城乡低保资金均由信用社代发,农村低保对象资金由各乡镇按审批的名单在季初造册,经乡镇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汇总,由县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到信用联社,信用联社则根据各乡镇低保资金额度汇入各乡镇信用社,再由信用社根据乡镇社会事务办的清册汇入对象户的“一存通”账户上。从抽查

情况来看,我县城乡低保资金均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管理使用,没有出现贪污、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现象发生,也没有出现低保资金长期滞留在金融机构的现象发生,低保资金拨付及时。

制度健全、管理到位。为保障城乡低保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低保政策。一是出台了《xx苗族自治县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xx苗族自治县城乡低保家庭挂牌救助管理办法》等文件,为我县低保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转变提供了有效保障。二是建立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和“一户一档”管理模式,特别是建立了低保对象挂牌救助制度,增强了低保工作的透明度。三是低保资

金发放台账健全,不仅有领导审核签字的清册存根,而且还将发放对象信息录入专门系统。每个低保对象均持有低保证和低保存折。建立了退出低保对象和新增低保对象登记制度,将退出低保的填入《待遇取消表》中,把新增的则填入《待遇审批表》中。

三、存在的问题

我县城乡低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工作人员少,力量薄弱。我县一些乡镇社会事务办编制少,大多数乡镇社会事务办只有1至2名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是一人多岗,不仅要做民政工作,还要做好计划生育、小城镇建设等乡镇中心工作,而且还承担乡镇其他工作任务,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

二是乡镇社会事务办力量薄弱。乡镇社会事务办没有像财政部门要求掌握财务知识,部分乡镇社会事务办的账目不规范,做账与报账不及时,未及时让

领导掌握底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开展。

三是个别村干部责任心不强,政策观念淡薄。在低保评议过程中,个别村对一般保障对象和c类家庭评审过程,存在优亲厚友等违规现象。

四是专项工作经费少,工作开展困难。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为切实做好低保工作,实现低保规范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确保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实现低保“公平、公正、公开”目标,下一步,我县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同时认真总结成功经验,不断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全县城乡低保“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目标,确保低保和医疗救助资金真正落实到最困难群众手中。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

面,同时,利用好市级配备乡镇社会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机会,进一步充实基层民政事务工作队伍力量。

二是进一步加强财务业务培训。一是请县财政局对xx个乡镇社会事务办主任进行财务业务知识培训。二是要求乡镇财政所对乡镇社会事务办的人员加强业务指导。三是县民政局组织财务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督导,进一步规范乡镇社会事务办财务管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干群连心室”的联动作用,组成低保政策宣传组,进村入户开展低保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知晓率,让低保政策真正惠及需要保障的人民群众。

四月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度。一方面加强政府督查力度。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民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对低保工作开展季度督查,做好外部监督;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县纪委监察局、民政局将举报投放电话、信

箱向社会公开,乡镇纪委通过公示栏公示举报投放电话,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xx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2014年,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领导重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的工作方式,按照边摸索、边推进、边改善、边扩大的工作思路,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方便了需救助的农牧民群众,使“看病难”问题有所缓解,促进了社会稳定。

一、领导重视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困难农牧民救助水平,切实为贫困牧民看病难提供了便利,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医疗救助,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还组织了相关人员入乡村调查结算资金的兑现

情况。

在制定相关方案时,充分考虑了我县贫困程度及群众患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xx特色的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并向州局业务部门审报后实施。全县全面推行了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算,后由民政部门给予二次救助。

二、结合实际,分类施救

是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对救助的范围、

救助比例、年封顶线分别反复进行测算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我县制定了符合本县情况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对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结算的指导思想、救助对象、救助原则、医疗机构、结算程序、基金的监管、机构设置、部门职责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是定点医院全覆盖。要选择定点医院时,重点考虑四个因素:一是群众就

近、方便就医;二是医院有一定的垫付能力;三是依托城镇医保和新合的定点医院;四是兼顾县级、乡不同层次医院相结合,尽最大努力达到“小病不出乡、就近医院住、大病及时转”,满足群众不同医疗需求。

三、精简程序,拓宽范围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关键在于解决城乡困难对象的看不起病、医疗救助报销手续烦琐的问题,乡民政助理员认真审核后,上报我局由专人负责结算,减轻了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也减轻了我们工作,切实起到了便民、利民、惠民的作用。

一是规范各项服务流程。民政部门开设医疗救助窗口,医疗救助由专人负责,能够熟练掌握工作流程,从各个环节为城乡困难对象医疗救助提供决速、便捷的服务。取消了村、乡证明等手续资料,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城乡困难对象只需将有效身份证件和救助类别证件即可到定点医院就医。

产生费用的发票及出院证,交给乡民政助理上报。开辟绿色通道,急危重症对象可先入院就诊,24小时内再补办人院手续。

二是分类实施医前救助。建立与定点医院协调机制,落实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的优惠政策,减免检查、用药等诊疗项目,救助对象可优先就医就诊。为缓解城乡低保和贫困对象医病难问题,实行了适度的医前适当救助,即在城乡低保贫困对象入院时,根据病情适度减少住院押金的缴纳数量,医疗终结,城乡低保对象的诊疗费先由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后,剩余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切实有效地解决了被救助对象看病难的现实。

三是加强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将救助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医疗救助结算清单等及时立卷归档,随时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检查指

导,确保医疗救助档案完好无缺。

四、加强管理,确保医疗求助工作健康发展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制约和监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检查还定期不定期深入到定点医疗机构和救助对象家中,采取查看处方、调阅医疗救助信息和走访救助对象等形式,对救助对象的住院情况,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保证其医疗情况真实及医疗救助合理。

全县自2014年元月起至8月底农村医疗救助共救助941人,救助金额为205.54万元,其中低保937人,救助金额为93.81万元;五保4人,救助金额为5.28万元。大病救助14人,救助资金为9.58万元。城镇医疗救助11人,救助金额为3.36万元。当中,城镇资助参保人数为179人,每人补贴30元,共计0.54

万元;农村资助参保人数为15740人,每人补贴30元,共计47.22万元,年初由我局统一划拔给相关部门做参保费。

关于龙田乡城乡医疗救助情况的报告

为加快完善我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县级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的文件精神和要求龙田乡民生工程督查小组组织了对我乡各村农村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情况的督查,此次督查情况如下:

一、我乡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到位,家喻户晓。

二、我乡城乡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基本为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生活特困户

三、2014年我乡城乡医疗救助人员救助病种为恶性肿瘤、严重摔伤、移植手术等。

四、救助审批程序符合要求

1、个人申请。大病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供如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五保供养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2、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组织必要的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政府。

3、乡政府审核。乡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和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

~ 26 ~

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并书面通知乡。乡自接到县民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后7日内,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及时下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应当书面通知乡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救助服务

1、由农村合作医疗乡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2、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建立健全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六、我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积极开展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条款

1、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

~ 27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予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在医疗救助的诊断、治疗、处方等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 28 ~

推荐第9篇: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2015

最新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

XX民政部门:

本人系乡xxx(镇)xxx村xxx(社区)居民。

家庭人口 xxx.现住xxx .因患xxx病,于 xx年 xx月在 xxx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 xxx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城乡医疗救助金。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困难医疗救助申请书

XX民政部门:

本人XX,是哪里人,由于公公XX患有胃癌于X年X月X日病亡,生前由于治疗胃癌把家庭全部积累用完,并借了XX元,本人工作工资不高,且债务累累,因此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恳请希给予帮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城乡临时救助申请书

我叫

家庭人口数

家庭类别

家庭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困难原因

申请人签字

摁手印

年月 日

推荐第10篇:城乡医疗救助流程

城乡医疗救助流程

(一)资助参保(参合)流程

由街道、乡(镇)汇总符合资助人员名单→上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抄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卫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核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

(二)门诊救助流程

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街道、乡(镇)进行入户核查→核查审核→公示→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门诊救助卡。

(三)住院医疗救助流程

救助对象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五保供养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卡通”结算(没有实行“一卡通”结算的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结算)。

(四)临时救助流程

个人申请→街道、乡(镇)(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凭证等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慈善救助流程

按各地慈善基金会管理以及其他捐赠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1篇: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7”125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2007”133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重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为辅。 第四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重残人员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施重点救助。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医疗救助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逐步提高的原则;

(三)制度统

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多方筹集与个人积极参加的原则;

(五)与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慈善机构的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

(二)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农牧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市居民;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第七条 城乡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到指定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30%的检查费和床位费。

第八条 我旗确定的指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为苏木镇场医院、旗人民医院、旗蒙医院、旗妇幼保健站、旗第二人民医院(旗计划生育指导站)和旗福瑞中医医院。开展‚一站式‛服务结算的指定医疗机构为旗人民医院和蒙医院。

以上承担医疗救助的服务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对城乡低保户制定减免政策并张贴明显处,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牌子,开展‚一站式‛服务结算的,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定点医院的牌子。各定点医院要保证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诊。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九条 医疗救助方式为: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条 日常医疗救助,在农村牧区首先资助救助对象代缴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资助额比例不低于个人承担部分的40%;五保户资助个人承担部分的100%,医疗救助资金充足可以全额给予救助。在城镇资助城镇低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额比例不低于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30%(城镇三无人员资助个人承担部分的100%)。除此以外,每年要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的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合格的五保户发放500元药费补助。根据每年的资金筹措情况,城镇三无人员和城镇低保对象,经本人申请、低保工作机构核查批准的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的患病人员,可发放慢性病常年吃药救助卡,并持卡到指定药店每年免费购买一定数额的救助药品,由旗民政部门与定点药店在城镇医疗救助金中支付结算。定点药店要对救助对象给予零售价格7%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医前、医中救助是指五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城乡低保户确实无钱住院治疗,经本人申请,苏木镇场审核报旗民政部门审批后,持医前救助审批表在旗人民医院、蒙医院、旗第二人民医院(旗计划生育指导站)、妇幼保健站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根据旗民政部门审批金额先行垫付,待患者出院后,由旗民政部门给予结算。定点医院为旗民政部门提供病人诊断书、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清单。在旗内其他医院及旗外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不享受医前、医中救助待遇。

(二)医后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旗医疗救助机构按规定给予的救助。

(三)大病门诊救助是指救助对象中患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长期维护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以及慢性病常年吃药、又不需住院治疗的且持有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部门门诊收据发票的患病人员。经村(居)民代表评议,确属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无能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特困家庭,旗民政部门可根据基金筹集情况,按规定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四)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村(居)民代表评议公示后,本人提供旗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累计的医药支出发票,经旗民政部门审批后,可以享受每年不低于500元和不超过封顶线3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此项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收入的15%。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对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及时治疗疾病的原则‛,对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合作医疗应承担的费用外,个人自付部分按照7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门诊治疗按个人门诊费用的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是指剔除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实际自付部分医药费用。具体标准为:

(一)个人实际支付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50%予以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二)个人支付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按40%进行救助(封顶线为7000元);个人自付费用在3万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医疗救助资金的增加,可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逐年调高救助标准和封顶救资金标准。

(三)对20种重特大疾病按上级要求予以救助。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的,按门诊发票总额的3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除日常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必须提供原始诊断证明)外,其他救助方式如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二)器官移植的费用;

(三)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四)计划生育费用;

(五)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由第三方负责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申请人(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查验)及复印件二份,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查验)及复印件二份,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医药费用的详细票据或证明,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以及旗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对临时救助和日常救助还需村(居)委会讨论通过、提供村(居)民代表评议意见及公示结果,对于低收入家庭需村(居)委会提供的贫困证明。

第十七条 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息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撰写‚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报旗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旗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工作。

(一)审核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救助金额,签署《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写明理由,与原始材料一并退回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书面通知本人。

(二)根据审批结果,编写‚关于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后,旗民政部门将救助档案留存,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留存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明细。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的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可直接到旗民政部门办理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对于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中(福利院、敬老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救助站等)集中供养的民政救助对象,可由民政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章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条 建立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上级专项资金补助和本级财政拨款安排以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旗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旗民政部门核定的全旗需要救助的城乡贫困人口(应享受医疗救助对象)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预算额度;

(二)上级财政和福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旗财政、民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旗财政部门根据旗民政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店或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一卡通‛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旗财政部门要保证旗民政部门账户的医疗救助基金账户的应急救助资金,保障旗民政部门积极有效地开展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

第二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救助的对象、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用于城乡需要救助的特困户家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旗政府的要求,医疗救助由旗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卫生部门协调服务,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落实。

第二十六条 旗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要选配工作能力强、政策把握准和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旗财政部门要会同旗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规定,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 旗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对城乡贫困群众的相关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和实惠。

第三十条 旗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旗民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管力度,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联合检查,确保医疗救助基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资料,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细则由旗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出台之前的相关医疗救助细则自行作废。

第12篇:城乡医疗救助使用说明

乌苏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2011年,乌苏市民政局积极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按照“扶贫帮困,分类施救”的指导思想,今年我局将城乡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作为救助工作的重点,在救助资金和救助力量上尽量向此倾斜。根据《乌苏市医疗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任务分解方案和乌苏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度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1】63号)要求,制定出台了《乌苏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乌苏市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方式是先个人向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再由个人到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由村镇(社区街道)两级出具证明和县级医院出具医院诊断证明,通过我局核对审核后按照花费治疗费用比例进行救助。

2011年,上级给我市下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542万元,其中城市382万元,农村160万元,历年结余资金794万元。今年我局共实施城乡救助176人次,使用救助资金48万元;全额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使用资金76万;全额资助困难群众商业保险使用资金180万,共计花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304万元。我局拟向指定的城乡低保救助医疗单位(农合办、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十五医院)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630万元,以解决救助困难群众看病住院门槛费和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

我局医疗救助工作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商业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救助方式和规范的资金管理运行模式,救助标准及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增强,救助效果明显,为困难群众提供了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

乌苏市民政局

2011年10月20日

第13篇:城乡医疗发展现状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现状

在当前城乡二元结构的中国社会中,医疗救助制度也仍然分为两大块,一是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二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1.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现状

进入新世纪以来,虽然在一些省市(主要在东部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实施对城市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但是从总体来看,这项制度尚且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患病的贫困人口因负担不起医疗费用而得不到治疗,或因患病和治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仍是常见现象和突出问题。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此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呈现出全面推进的态势,并且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按现行政策设计,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群众。

城市医疗救助的方式主要是:对救助对象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给予的补贴后,须由个人负担的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政策规定的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再按一定比例或确定金额再给予一定的补助。

2005年,城市低保人员得到医疗救助的为114.9万人次,医疗救助支出3.2亿元。 2006年,得到医疗救助的为145.5万人次,支出5.1亿元。得到救助的人次增长了21.03%,医疗救助费用支出增长了37.25%。

2.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现状

按现行政策,农村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医疗救助的方式主要是: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使之能够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

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在未开展合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生活的,给予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对等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3.城乡医疗救助的主要救助方式

政府行为主要包括现金救助、医疗减免和临时救助。

现金救助是政府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建立起医疗救助基金。在城乡低保对象(也包括享受农村特困救助的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因医疗费用过重而使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时,给予一定的资金援助,以减缓他们在支付医疗费用方面的压力。

医疗减免是医疗救助的最原始的形式,可分为一般医疗减免和重大疾病医疗减免。一般医疗减免是指救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定点医院就医时,可获得免受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普通门诊注射费、住院诊疗费、住院护理费等优惠待遇,在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胸透、心电图等单项检查费用上,则按一定比例减收。重大疾病医疗减免,主要针对事先规定的若干种重大疾病,凡符合享条件者在指定医院住院时,可给予诊疗费、药品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的给予减免。承担医疗服务减免收费的成本有3种方式,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由医院(一般是公立医院)以及由医疗救助基金和医院分担。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但又确实因就医发生经济困难的一般人员酌情给予的一次性救助。有时,这种方式也用于帮助按规定接受医疗救助后经济上仍有较大困难的贫困救助对象。

医疗机构行为以相当于甚至低于成本价,为贫困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这是一些基于政府支持或慈善事业支持的医疗机构自觉行为,譬如,得到政府支持平价医院或平价病房,得到社会组织支持的慈善医院或慈善病房。因为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中,有一些医院,主要是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因种种原因经济效益不好,所以在得到某种程度的支持后,为增加就医人数,减少病房空床率,并可以以此提高自己的公众形象,所以,这种做法在基层还是较为普遍。

社会行为主要是以“奉献爱心”和“互助互济”为号召,依靠社会力量以扩大医疗救助可用的社会资源。

这种方式包括由社会组织,主要是慈善组织为贫困人群组织开展的义诊、义捐和无偿的义务诊疗活动;也包括由行业、单位及工会支持建立的医疗互助组织,从单位福利费、工会

费用及其他筹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单位内部的医疗帮困基金,以在必要时给予困难职工一定的补助。

4.城乡医疗救助的地方性特色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了一套基本的做法,但各个地区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展出了个性化、多样化的地方性特色。

在医疗救助的具体内容上,可划分为“大病救助”、“大病与常见病兼顾”和“以常见病为主”的3种不同做法。上海、湖南、辽宁、西藏、甘肃采取的是“大病救助”的做法,河北、山西、陕西、新疆采取的是“大病与常见病兼顾”的做法,而青海、宁夏采取的是“以常见病为主”的做法。

在医疗救助的具体方式上,大体上可分为“现金支付”和“现金支付为主、兼有政策减免与医疗照顾”2种不同做法。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采用的是“现金支付”的模式。湖南省便是以“资金支付”的典型,政策减免的力度较小或基本没有减免。上海市则以现金支付为主,同时还有政策减免和医疗服务照顾。

在医疗救助的时间上,可分为“医前救助”与“医后救助”以及两者结合的3种做法。最近,有些省市还推出了“医中救助”的新的做法。

在医疗救助的资金筹措方面,可分为五级财政(中央、省、地、县、乡镇)投入与四级财政投入(中央、地市、县、乡镇)两种做法,其差别在与省(直辖市、自治区)是否有专款投入。

在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配合方面,也有4种做法:其一为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配合,这在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很普遍;其二,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制度(主要是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合,多见于东部发达地区;其三,有少数地市采用了医疗救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做法;其四,在还没有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地方,医疗救助制度只能独立运行。[22]

三.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制度设计的问题

一开始,医疗救助制度对自己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应该扮演的角色是很模糊的,所以在设计时大多参考了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一些做法,这使医疗救助制度的运行有趋于“保险化”或“准保险化”的缺陷。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起付线的设计使大部分贫困救助对象不能得益现在的制度设计,大多采用了“起付线”的救助门坎,这将大部分贫困救助对象挡于医疗救助的大门之外。贫困救助对象要想获得医疗救助,必须首先自己设法支付医疗费用,在报销时,起付线这道门坎,常常高达数百元,甚至

一、二千元。这对已经陷入贫困的救助对象来说,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对于救助对

象而言,因为设置起付线,使医疗救助成为一个根本不能充饥的“画饼”。

封顶线的限制使贫困救助对象得益甚微即使贫困救助对象迈过了起付线的门坎,后面还有一个封顶线的限制,所以救助标准就被压缩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贫困人口得了大病花费可能是成千上万元甚至高达几十万元。由于封顶线的限制,他们只能得到几百或几千元的补助,这对患病贫困救助对象几乎是杯水车薪。

特殊病种的限定使救助范围大大缩小大病救助往往还划出一个“病种”范围,将可以得到救助的疾病限制在几种到十几种,患病如果患的是没有列入规定范围的病种就得不到救助。这样,一些亟需救助的贫困家庭就被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都没有列入可救助的病种,这个庞大的困难群体仍然被拒之医疗救助的门外。

申请手续和行政程序过于纷繁复杂医疗救助的实施涉及诸多政府职能部门,还有医疗服务机构和农村自治组织,协调难度大,运行成本(包括机会成本)高。各方为了消化自己这一方发生的成本,都想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行政程序,这常常会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异,不但降低效率,最重要的是会使贫困救助对象望而生畏,进而放弃治疗。

指定定点医院使救助对象毫无选择余地贫困救助对象只能在政府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和住院才能获得救助,如果患者所患的病定点医院看不了或者没有相应的专科,因而不得不去其他非定点的但是级别更高、专业更对口的医院就诊和住院的话,就不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另外,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常常比社区医院或村卫生室的医药费用高,而社区医院或村卫生室的医药费用又比一些私人诊所的医药费用高,而已经陷入贫困的救助对象仍然不能选择费用较便宜的其他非定点医院,指定演变成垄断。

总而言之,以上种种限制,实际上使贫困救助对象可以选择的余地小到了极点,既不利于缓解贫困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方面的困难,也不利于医疗机构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2.资助农村救助对象“参合”没有达到保障的目的

新农合的现行模式对欠发达地区同样是有问题的。因为每人每年缴费10元,一个四口之家就是40元,如果还要考虑老人,还会超过这个数。这样的筹资水平对贫困救助对象肯定是有困难的。他们的收入本来就是由政府财政加以保证的,但这个保证中并没有包括看病吃药的钱。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用医疗救助资金帮农村贫困人口“参合”不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因为这样做,虽然使贫困人口名义上“参合”,但因为他们还是拿不出钱去看病同时也没法支付医疗费用中高达50%或以上的“自付部分”,所以他们的实际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结果是他们的“缴费”是给看得起病的人“作了贡献”了。同时,因为民政部门掌握的有限的医疗救助资金,相当一部分作为“参合”的缴费支付给“新农合”了,这就限制了医疗救助本

身的支付水平。

3.医疗救助经费使用出现了严重的畸形

一方面,医疗救助资金不足严重制肘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2006年,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量约为14亿,城市5亿,农村9亿,就开支巨大的医疗费用而言,根本就是杯水车薪。在欠发达地区,配套资金不足或不到位是常见的事。因为这些地方市县财政能力非常薄弱,常常被揶揄为“吃饭财政”,根本不可能加大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投入。

再从贫困救助对象个人层面看,2006年人均医疗救助支出,农村仅70元,城市为348元。如此规模的资金投入只能稍稍缓解患病的贫困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如果真正患大病,对数目巨大的医疗费用而言,有限的医疗救助过于微薄,仍然不能解决就医困难的问题。很多患者在医疗救助资金用完之后,就不得不出院回家,听天由命。

以上的问题又造成了医疗救助制度的另一个困境。医疗救助在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限制使得许多贫困人群享受不到医疗救助,或者享受的额度实际上很小,这就使得一些地区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资金在年底还有相当多的结余,而不能及时地、有效地花出去。这使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趋于更不合理。

四.对于医疗救助制度发展的思考及前瞻

在对医疗救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回顾与描述之后,现在的任务是,要将已经发生的这一切整合到一个理论框架中,再进行冷静的、理智的思考和深层次的分析,并据此对医疗救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作出展望。

1.关于医疗救助制度发展的社会政策思考

对贫困人口实施的医疗救助,与通常所理解的社会救助或低保制度所起到的“最后安全网”的“兜底作用”应该是有差别的。所谓“救助”,按国际惯例,其所需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如果对医疗保障需求不加限制,其结果常常会花费巨大,这笔基金如果完全要让政府财政来负担肯定是难以为继的,尤其在仍处于“发展中”阶段的当代中国,这个目标不太现实。

在医疗卫生领域,体现“社会公平”的底线可称之为“可及性”,也就是说,在患病时应该能够去医院进行诊治。但由于家庭经济状况拮据,加上没有享受任何医疗保障待遇,中国的城乡贫困人口在患病时一般都会放弃就医,其结果必然是贫病交加,其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都会处于极其悲惨的境地。

因此,在中国,医疗救助制度的目标,现实一点讲,就是初步解决医疗卫生的“可及性”问题,让贫困人口在患病时能够去医院就诊。说句大白话,就是要让贫困人口看得上病。或者说,是在有限制的医疗水平范围内给予贫困人口经济援助,以使贫困家庭不至于由于家人

须看病治疗而断绝生计,初步达到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目的。其具体的做法便是:

首先,铺设一条能够帮助贫困人口跨越进入医疗保障领域的主体制度(如现行的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及拟议中的医改方案包括的其他制度)制度上和经济上的障碍和门坎的“绿色通道”,使医疗保障制度能够惠及贫困人口。

其次,帮助贫困家庭分担一部分在主体制度负责解决的医疗费用之外的费用,譬如医疗卫生领域的各类现行制度中都存在的“个人负担部分”。

再次,尽可能地用其他方式,譬如通常由政府组织的社会帮困、民间运作的慈善事业,以及市场运作的商业保险,等等,尽可能地在经济上帮助贫困家庭中患病的家庭成员进行必要的诊治。

综上所述,就是要以医疗救助为“粘合剂”,将现在尚且未能整合成一体的医疗保障制度整合起来,为贫困人口提供说得过去的医疗服务。

第14篇: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农业□非农□

属别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患病种类

治疗医院

是否参加合作医疗

已用医药费

(元)

合作医疗补助费用

(元)

个人承担费用

(元)

申请人家庭成员

姓名称谓年龄健康状况职业备注

申请救助理由

社区村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乡镇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签字)

年月日

民政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按照“申请人(户主)申请、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办理程序及标准:

一、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汉台区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汉中市农村医疗(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对象《供养证》、优抚对象《优待证》,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相关证件、证明(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及医疗费用有效凭证,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疗证》及当年支付报销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和救助凭证(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医疗救助每月审批一次,救助对象应在医疗终结(出院)后3个月内向民

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三、区民政局原则上不接收个人送来的申报手续,对符合救助标准的手续由各镇、乡、办事处于当月20日前集中上报。

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农合病人住院费用结算单》必须为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外地住院治疗的除外,但必须到区农合办加盖公章)。

五、五保人员大病住院申报程序:

1、分散供养五保户需住院治疗的本人应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入院通知、个人书面申请,交镇、乡、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区民政局备案,患者需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因紧急情况需立即住院的,应在一周内补办申报手续,否则按医疗救助一般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2、集中供养五保户需住院的,由院民所在敬老院书面报告并附诊断证明,报区民政局社救科备案,确因紧急情况需立即住院的,应在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需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六、五保供养人员救助办法:

1、门诊费用救助:分散供养五保人员因病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持乡级以上门诊治疗发票,按发票实际数额的50%救助,最高金额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集中供养的按门诊费用实报实销。

2、住院费用救助:分散供养五保户因病住院的,新合疗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内的实行实报实销,自付部分10000元以上的对超过10000元的部分按35%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500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因病住院的新合疗报销后实行实报实销。

3、分散供养五保户入院治疗费用应由本人、村组、乡镇办事处协调解决,出院后新合疗报销完结按程序进行医疗救助;集中供养五保户应由所在敬老院垫付,新合疗报销完结后按程序进行医疗救助。

第15篇:城乡医疗救助情况汇报

2012年,医疗救助工作纳入了市定目标管理。我县的医疗救助工作在县领导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精心指导下,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继续实行全面覆盖,方便了救助对象,使“看病难”有所缓解。情况如下:

一、领导重视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为困难群众看病提供便利。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工作,成立了桐柏县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一站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还组织了相关人员深入乡村、医院进行调研,掌握城乡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结算等第一手资料,制定了具有桐柏特色的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县全面推行了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并且实现了全覆盖。

二、结合实际,分类施救

一是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对救助的范围、救助比例、年封顶线分别反复进行测算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同步结算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对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的指导思想、救助对象、救助原则、医疗机构、结算程序、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机构设置、部门职责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为实施同步结算工作夯实了基础。

二是定点医院全覆盖。在选择定点医院时,重点考虑四个因素:一是群众就近、方便就医;二是医院有一定的垫付能力;三是依托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定点医院;四是兼顾县级、乡(镇)不同层次医院相结合,尽最大努力达到“小病不出乡镇、就近能住院、大病及时转院”,满足不同群众不同的医疗需求。

三是整合资源。把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和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合为一体,实行统一救助。把优抚方面的优势资源和对社会特困群体救助资源进行了有机的资源整合,更有效地夯实了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

三、精简程序,拓宽范围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关键在于解决城乡困难对象的看不起病、医疗救助报销手续烦琐的问题,同步结算工作减轻了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切实起到了便民、利民、惠民的作用。。

一是规范各项服务流程。在定点医院醒目位置制作城乡困难对象就诊、结算和补助公告牌,规定完善就医就诊、医疗结算和救助程序。县级医院开设医疗救助窗口,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工作流程,从各个环节为城乡困难对象就医提供决速、便捷的服务。取消了村、乡证明等手续资料,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城乡困难对象只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救助类别证件即可到定点医院就医。开辟绿色通道,急危重症对象可先入院就诊,24小时内再补办人院手续。

二是分类实施医前救助。建立与定点医院协调机制,落实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的优惠政策,减免检查、用药等诊疗项目,救助对象可优先就医就诊。住院期间医疗救助部分的费用均由定点医院垫付;为缓解城乡低保和优抚对象医病难问题,实行了适度的医前救助,即在城乡低保优抚对象入院时,根据病情适度减少住院押金的缴纳数量,医疗终结,城乡低保对象的诊疗费先由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后,剩余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实行“一站式”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使城乡困难对象在出院时实现医疗费用同步结清,简化了办事程序,切实有效地解决了被救助对象看病难的现实。

第16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

1、城市低保户;

2、农村低保户;

3、农村五保户;

4、百岁老人;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二、救助类别

资助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救助(慈善部门救助)

三、救助标准(住院救助)

1、在乡镇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按救助基数的100%救助;城乡低保户、百岁老人按救助基数的65%救助;

2、在区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按救助基数的100%救助;城乡低保户及百岁老人按救助基数的60%救助;

3、在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按救助基数的90%救助;城乡低保户及百岁老人按救助基数的55%救助;

4、在市以上医院或市外医院的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按救助基数的80%救助;城乡低保户及百岁老人按救助基数的20%救助;

5、未参合参保的救助对象,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均救助基数的15%救助,但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6、参合参保的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5000元。

四、办理程序

救助对象需要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凭住院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薄、城乡低保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百岁老人补助金额额领取证)办理入院手续,并将证件复印件留存。同时救助对象到所属乡镇(办事处)民政办(社会救助站)开具《住院救助认可书》,在区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救助认可书》需到区社会救助局备案和确认,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须将《住院救助认可书》交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计算出医疗救助金额和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为住院病人结清医疗费用。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病种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2、儿童白血病

3、妇女宫颈癌、乳腺癌

4、终末期肾病(限透析)

5、重性精神病

6、人体器官移植

7、急性心肌梗死

8、结肠癌

9、直肠癌

10、脑瘫

(三)、办理程序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农村参合救助对象,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卡和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向区合管办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湖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经区合管办审批和区社会救助局审批备案后,符合条件的批准转诊至定点救治医院进行复审、诊断和治疗。住院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院全额垫付,再由区合管办按规定的费用结算标准予以结算。区合管办按月将救治患儿转诊审批及给用结算手续提交区社会救助局,经审核后按照医疗救助分摊支付标准,拨还区合管办。

城镇参保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先由患儿家庭先行垫付,出院后先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后,再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低保领取证(五保供养证)、医保卡和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到所属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填写《零陵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报区社会救助局按规定实行医疗救助。

2、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限透析)、重性精神

病、人体器官移植、急性心肌梗死、结肠癌、直肠癌、脑瘫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先由患者家庭先行垫付,出院后先到医保中心或合管办按规定报销后,再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低保领取证(五保供养证)、医保卡和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到所属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填写《零陵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报区社会救助局按规定实行医疗救助。

3、己享受本文件规定政策的救助对象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民政部门的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

第17篇:城乡医疗补贴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健康权,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提高困难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办发〔〕60号)的精神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协调,共同推进。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方式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居住在我市境内,持有我市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

(三)城市低保户;

(四)百岁老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五种方式。

(一)资助救助。鼓励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五保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农村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民政部门减半资助缴纳个人应缴费用。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除按规定享受普补和特补外,个人应缴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其他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酌情资助缴纳个人应缴费用。

(二)住院医疗救助。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每次住院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年内多次住院的,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年救助标准。民政部门对住院医疗救助对象要及时审定、及时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金不设起助线、不限定住院医疗救助病种。

(三)门诊医疗救助。对部分城乡低保户的日常门诊用药,由市民政部门每年核发限额《医疗救助证(卡)》,城乡低保户凭《医疗救助证(卡)》到指定社区医疗机构门诊用药或定点药店购药。限额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民政部门再定期与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进行结算。农村五保户及其他需长期院外治疗的慢性病和重病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核发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金。

(四)临时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住院治疗自负费用过高,或经住院医疗救助后费用缺口仍特别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对其核补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金,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临时医疗救助规定的额度。小额(zzxu.cn/js/fenxiang.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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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城乡医疗救助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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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医疗救助工作纳入了市定目标管理。我县的医疗救助工作在县领导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精心指导下,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继续实行全面覆盖,方便了救助对象,使“看病难”有所缓解。情况如下

一、领导重视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为困难群众看病提供便利。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工作,成立了桐柏县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一站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还组织了相关人员深入乡村、医院进行调研,掌握城乡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结算等第一手资料,制定了具有桐柏特色的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县全面推行了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并且实现了全覆盖。

二、结合实际,分类施救

一是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对救助的范围、救助比例、年封顶线分别反复进行测算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同步结算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对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的指导思想、救助对象、救助原则、医疗机构、结算程序、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机构设置、部门职责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为实施同步结算工作夯实了基础。

二是定点医院全覆盖。在选择定点医院时,重点考虑四个因素:一是群众就近、方便就医;二是医院有一定的垫付能力;三是依托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定点医院;四是兼顾县级、乡(镇)不同层次医院相结合,尽最大努力达到“小病不出乡镇、就近能住院、大病及时转院”,满足不同群众不同的医疗需求。

三是整合资源。把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和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合为一体,实行统一救助。把优抚方面的优势资源和对社会特困群体救助资源进行了有机的资源整合,更有效地夯实了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

三、精简程序,拓宽范围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关键在于解决城乡困难对象的看不起病、医疗救助报销手续烦琐的问题,同步结算工作减轻了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切实起到了便民、利民、惠民的作用。。

一是规范各项服务流程。在定点医院醒目位置制作城乡困难对象就诊、结算和补助公告牌,规定完善就医就诊、医疗结算和救助程序。县级医院开设医疗救助窗口,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工作流程,从各个环节为城乡困难对象就医提供决速、便捷的服务。取消了村、乡证明等手续资料,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城乡困难对象只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救助类别证件即可到定点医院就医。开辟绿色通道,急危重症对象可先入院就诊,24小时内再补办人院手续。

二是分类实施医前救助。建立与定点医院协调机制,落实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的优惠政策,减免检查、用药等诊疗项目,救助对象可优先就医就诊。住院期间医疗救助部分的费用均由定点医院垫付;为缓解城乡低保和优抚对象医病难问题,实行了适度的医前救助,即在城乡低保优抚对象入院时,根据病情适度减少住院押金的缴纳数量,医疗终结,城乡低保对象的诊疗费先由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后,剩余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实行“一站式”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使城乡困难对象在出院时实现医疗费用同步结清,简化了办事程序,切实有效地解决了被救助对象看病难的现实。

三是加强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将救助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医疗救助结算清单等及时立卷归档,随时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确保医疗救助档案完好无缺。

四、加强管理,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制约和监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检查还定期不定期深入到定点医疗机构和救助对象家中,采取查看处方、调阅医疗救助信息和走访救助对象等形式,对救助对象的住院情况,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保证其医疗情况真实及医疗救助合理。

全县自2011年元月份起至9月底,共救助农村五保、低保共1786人次,救助金额150.7万元;救助城市低保、优抚对象394人,金额60万元。医疗服务机构前期垫付医疗救助费用,季末由医疗机构和民政部门结算,保证了困难群众“一站式”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第19篇:基本医疗半年工作总结和计划

东湖风景区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基本医疗半年工作总结和计划

半年总结

就2014年1月至5月的基本医疗情况分析:

一、中医病房总住院病人 149 人,平均每月

30人次,病源稳定,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上升 8.3 % ,值得提出住院病人质量明显提高。从去年以依赖中医科下转病人为主,改变为自主收治本地病患为主。下转率由52%下降为18%,并未出现一例医疗纠纷及医疗安全事故。

二、全科门诊在参与武汉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活动,及慢病下社区随访义诊等活动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门诊总人数 5227 人较去年同期3796 人上升 37.7 %;门诊业务收入增长 14.9 % ;药占比下降 1.1 % ;处方合格率 98%,无一例医疗安全事故。

三、妇科门诊在全区妇女生殖健康体检,及一系列社区妇女生殖健康健康教育活动的促进下,发展态势喜人。门诊人次同比由 2253上升至2552,手术人次增加 254.5 %,业务收入达 66790.48 元同比增长66.4%无一例医疗安全事故及纠纷。

四、顺利通过了武汉市卫计委对我中心

1、提档升级医疗工作检查。

2、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及落实工作检查。

五、积极参与武东医院医疗质量工作检查,排名逐步上升。

然而在这稳步发展的局面下还是存在很多问题:

1、随着病源数的增加,病历书写不够规范,归档不够及时。

2、核心制度落实不够完善。

2、医务人员服务意识不够到位,自觉性还需进一步加强;

3、年青医务人员学习主动性不足,综合处理病人能力欠缺;

4、忧患意识不强,给医疗安全埋下隐患。

5、辅助科室力量欠缺,直接和间接流失部分病源。

下半年工作思路

半年已过去,临床一线在聚重的工作压力下,应切实重视优质服务,亲情服务,提高医疗水平,避免一切医疗安全隐患,具体整理工作思路如下:

1、整改病历及加强处方管理,落实奖罚制度;

2、加强医护人员技术培训,继续推进优质安全服务;

3、加强制度建设,分级管理,以岗位职责制度制约人;

4、绩效考核落实到位,提高医护人员的积极性;

5、除积极参与武东医院安排的继续教育课程外,中心自身也要坚持继续多开展业务学习,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安全。

6、加大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医疗人员及技术服务支持,多利用下社区的机会为社区中心及武东医院医疗工作打市场。

7、在人员和工作安排允许的前提下,派出合适的医务人员进修B超和心电图,向内或者向外寻找办法解决辅助科室开展的可行性方案。

8、加大向成熟社区中心学习的力度,寻求社区中心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的道路。

9、巩固与区计生办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强与区村场社区妇女主任的工作联系,积极推进成为区计生服务定点机构的建设工作。

希望我中心的医疗工作在下半年中再接再励,创造新的工作成绩。

翟文慧

2014年6月19日

第20篇:长城乡基本概况

长 城 乡 基 本 概 况

长城乡位于凉州区最东端,距城区32公里,东临腾格里沙漠,南接甘肃莫高葡萄酒种植基地、黄羊河农场,西靠二十里沙漠和甘肃省濒危野生动物繁育中心,北与民勤县隔沙相望,红水河穿境而过。地势南高北低,东西平均宽2.5公里,南北长40公里,呈长垂型,乡域面积9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2600亩,属冷凉井水灌区。全乡辖11个行政村,105个村民小组,3727户,16396人。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以来,逐步形成了以设施农业和订单农业为主,生态旅游、劳务创收等第三产业为辅的农业经济增长新格局。2009年全乡农村经济总收入16196.8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522元。

近年来,我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着力实施“一二三四五”工程:即紧紧围绕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这条主线,努力实现农民增收、精细设施农业两大突破,全面落实水权水价改革、保障农民增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三项措施,科学规划一组四区建设(即每一个村民小组规划确定日光温室种植产业区、暖棚规模养殖产业区、订单农业区域产业区、小康住宅整组搬迁规划区),大力培育五大优势产业(日光温室产业、规模养殖产业、沙生植物沙产业、订单农业区域产业、大漠风情旅游业),通过实施,农业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产业结构日趋合理,以设施农业和订单农业两大支柱产业为主的经济增长格局基本形成,小康住宅建设逐年增加。以前营村六组“农家乐”为代表的体现区域特色、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生态文明小康示范村建设得到长足发展,沙漠旅游经济正在成为农民增收的又一渠道。

城乡基本医疗审核员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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