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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总结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06 07:49:47 来源:党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廉洁自律规定

廉洁自律规定

注重供应商品质保证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守则,执行规范中对供应商品质保证工程师的相关规定,这是供应商品质保证工程师的起码素质要求,是公司确立良好市场声誉的重要环节。加强廉政建设,既是市场的需要,也是华星人自身提高和确立个体人格形象的需要,更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此特修订供应商品质管理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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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学习落实职业道德规范守则,弘扬职业道德,强化自律意识,做到警钟长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依据职业规范标准,注重稽核、检查程序,讲求工作效率。 在所在管理项目中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中介活动。 华星员工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于所在管理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有关的单位兼职;参与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纪律。 不得参加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邀请的歌舞厅、夜总会、休闲、钓鱼、旅游等娱乐活动和任何对正常行使职权有影响的宴请。 不得接受任何与工作业务有关的单位馈赠的礼品和以加班费、辛苦费、奖金以及其他名义给予的经济报酬;工程竣工验收统一发放的纪念品或数额较小的礼金,应报备公司。 不得借个人和家庭喜庆之事,宴请承包人并收受礼金。 项目组日常就餐一律自行解决,对无就餐条件需在业主、施工单位代伙的需交纳餐费,施工单位免费提供伙食的项目组,总监需向业主说明,并提交业主签署意见后报告公司。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不徇私舞弊。 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对公司廉洁自律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专业(部门)分管领导对本专业

(部门)人员廉洁自律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总监(总监代表)、部门负责人对本项目组(部门)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负管理、监督、报告的责任,新组建项目组应组织专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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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党组织负责廉洁自律规定的宣贯工作,同时受理各类相关问题的报告、举报事宜。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团员应带头执行公司廉洁自律规定,并设立党、团员示范岗,自觉接受监督。 监理组(部门)成员相互间有学习、监督、提醒、报告的责任。 公司党组织负责在项目组建后进场前,组织项目组成员进行学习,并签订“廉洁自律责任状”。 监督管理方法:

项目组(部门)月度总结应述及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逢年过节收受礼品、参加吃请及其他人之常情的活动),职工年终工作总结应包含个人廉洁自律行为内容。

(2)领导巡视:

公司领导不定期对项目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巡视,必要时听取业主、供应商(包括曾经合作过的)的意见,并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情况。

(3)通报与报告:

公司的相关规定或周边、身边的有关廉洁自律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各项目组(部门)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事件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对隐瞒不报,不及时、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及时如实报告请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接到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或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谈话、诫勉:

公司领导应定期就廉洁自律情况与项目组(部门)负责人谈话。

二、工作职责

三、监督管理 (1)个人自查:

发现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公司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当事人应对诫勉要求表态。

3.公司设立廉政账户和个人廉政档案,对个人主动上交的礼金,存入公司廉政账户。

四、考核与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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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党支部定期组织廉洁自律工作检查,特殊情况随时检查、调查。对违反公司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人和事,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罚,并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不良行为记录登记。

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

经济处罚包括:

(1) 有违反基本要求条款规定获取钱物的,视情节给予3~5倍罚款;

(2) 有

2、

3、4条行为之一的,除相应经济处罚外,给予记过或除名处理。

(3) 对主动明示或暗示要吃要喝、参加娱乐活动并被约请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

分。

3.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处理实行责任连带制:

(1) 项目组(部门)成员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总监(代表)监督失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总监(代表)一

定经济处罚;故意隐瞒不报的,年终扣罚20%效益分配。

(2) 总监(代表)发生违反规定行为的,扣罚本专业分公司20%的效益分配资金,全额扣罚本人当年效

益分配。

(3) 公司领导发生违反规定行为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处,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纪检部门处理。

4.发生违反规定行为人系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团员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外,给予党、团纪律处罚。

5.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叫司法部门处理。

6.奖励:对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报告(举报)的,公司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并实行专项奖励。

推荐第2篇: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分行各部门:

分行自成立以来,围绕“提质发展”的总要求,建章立制、站稳脚跟,锐意改革创新,努力开拓进取,各项业务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但不可忽视的是,分行在内部管理、工作纪律、合规操作等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亟待加强和改进。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理顺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就分行内部管理、廉洁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工作作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肃劳动纪律,建立良好办公秩序。分行员工要遵守岗位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请假、休假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员工工作调动或离岗休假,必须将自己经手的文件、资料、图书、公物登记造册,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直接行政领导负责监交。尚未处理完毕的工作要交代清楚,不得影响正常工作或业务的开展。分行综合管理部、合规部要加强对劳动纪律的抽查,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要加强问责。

二、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分行员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收、送价值超过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以外的礼品。如收取客户属自产自销、产品展示性质的礼品,价值不得超过300元,同时必须交综合管理部登记并统一使用。原则上不得使用客户的资产、车辆,如外出调查、拜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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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因道路等原因确需使用客户车辆,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不得参加客户的高档娱乐宴请活动。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三、严守风险底线,切实防范案件风险事故。分行员工要严格执行“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银监会“操作风险十三条”及相关监管要求,严防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事故发生。严禁操作柜员违规代客户办理金融业务,通过本人的个人账户与借款人发生资金往来,以及参与本人管理客户的对账工作;严禁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印鉴章、银行卡(折)以及代客户申请和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严禁客户经理代客户保管份证,领取和保管存单(折)、银行卡、有价单证、票据和印鉴、U-KEY等,以及代客户在银行凭证及合同(协议)上签字;严禁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等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其中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并从中牟利。

四、发扬团队精神,营造和谐融洽工作氛围。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应相互协调,下级应服从上级、员工之间应相互尊重,营造团结协作、勤奋高效、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员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等,工会、团委、女工等组织要前往慰问;员工不得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移风易俗。参加本行同事办理的婚丧嫁娶等事宜时,礼金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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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300元。

五、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分行员工在日常办公及公务接待中,要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财物,不得私用、挪用、侵占、损害、浪费。要严格执行出差、会议、交通、通讯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规范各项费用报销程序,在保证分行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上严控费用支出,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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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中共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委员会文件 71党纪„2010‟31号

关于印发《中煤七十一处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中煤矿山建设集团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我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工作,强化企业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现将《中煤七十一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煤七十一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1

主题词:监察

廉政建设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处领导、纪委委员、相关部室,存档。

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

2010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65份)

2 附件:

中煤七十一处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为加强我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工作,堵塞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结合我处实际情况,特制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如下:

1、认真遵守党政班子议事规则,严禁领导干部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本单位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各基层单位在重要人事安排、工资二次分配、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上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3、严禁私设小金库,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4、对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的发放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我处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超标准发放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发放。

5、严禁各单位领导干部私自将企业资产外借。

6、严禁各基层单位擅自分包工程和擅自使用成建制施工队伍。

7、严禁领导干部在本企业安排自己或亲属的设备在项目上干活。

8、严禁各基层单位班子成员擅自招收亲属为临时用工,并安排在管服岗位。

9、严禁领导干部自己单独采购各种设备和材料物品,要严格执行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制度的规定,购买材料和设备,有条件的一律采取招标采购。

10、严禁各单位擅自处理废旧物资,如确需处理,必须书面征得处领导同意,由处器材、机电、纪委、财务、公安五部门共同参与。

11、严禁领导干部涉足高消费场所,以及借工作之便,用公款旅游,或者接受合作单位或个体业主安排的旅游等消费活动。

12、严禁用公款铺张浪费、大吃大喝,消费高档烟酒。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不准喝酒的规定。

13、严禁各级领导干部收受合作单位或个体业主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以及贵重礼品。特殊情况下无法返还的,要及时上缴纪委。

14、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15、严禁公车私用。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推荐第4篇:廉洁自律12条规定

*****廉洁自律12条规定

(1)严格执行上级的各项规定,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违规违纪的事情,做到令行禁止。

(2)不接受有可能影响正确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接受或索取供应商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借用供应商的车辆和其他用具。

(3)不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4)不利用公款在上下级和单位之间相互请客送礼;不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5)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等手段骗取荣誉、职称等个人利益;不做假帐,不做帐外帐。

(6)不在自己分管业务和职责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参与与供应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利用职权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不让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与供应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经营活动。

(8)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物资采购、质量检验、物资配送、基建工程、设备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

(9)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按照规定管理好本单位的各种物资,不擅自处理废旧生产物资。

(10)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

(11)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参加业务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

(12)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好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推荐第5篇:廉洁自律工作规定

宝鸡先行电力勘测设计公司土建室

廉洁自律工作规定

根据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宝鸡先行电力勘测设计公司管理人员、班组长、职工廉洁自律工作规定(暂行)》精神,为加强本室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约束力,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年底努力完成公司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和任务。

2、定期组织学习孔繁森等人物的先进事迹,激励、鞭策每位员工。

3、认真学习,加强世界观改造和思想道德修养,不断增强廉洁自律自觉性,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

4、要求每位员工要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5、严格执行建筑设计行业规定,在施工图中不指定厂家,向甲方推荐新工艺、新材料时,不收取劳务费。

6、每个工程项目公开透明,做到互相监督, 防止违纪情况发生。

7、如果发现问题,经调查落实,严格按公司规定考核。

2006年9月24日

推荐第6篇:医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医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为深入贯彻卫生部、省、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一系列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按市卫生局统一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就医院医务人员廉洁行医作如下规定: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纠

正一切有损于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及实施办法》,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

质量。

三、坚决抵制“以医谋私”的不良倾向,不接受患

者的吃请、馈赠,维护广大医务人员的声誉。

四、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益,做到关心、同情、爱

护患者,对患者一视同仁,尽职尽责。

五、将廉政行医的全过程置于社会舆论和群众的

监督之下,支持和接受群众的举报、监督。

六、不假公济私,不内留和私分药品,不以患者的

名义为自己开药。

七、严格执行物价政策,遵守物价纪律,做到合理

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八、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外出行医、会诊、兼职或私

自向外介绍来本医院就诊的患者,确保医院的利益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推荐第7篇:廉洁自律规定保证书

一、严格自律。对送钱的坚决拒绝,并严肃批评,拒绝不了的立即上交组织,记录在案。

二、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越权,不滥用权力,坚决抵制跑官要官的错误行为。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并及时报告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记录在案。

三、严格要求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谋取非法利益。对利用领导干部影响谋私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一概拒绝,严肃批评。

四、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不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五、带头遵纪守法,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六、对不正之风,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进行治理。公开承诺廉洁自律,旨在通过监督,有效预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同时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

保证人:×××

××××年××月××日

推荐第8篇:员工廉洁自律规定

中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员工廉洁自律规定

1总则

1.1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3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2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2.1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2.1.1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

2.1.2接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任何利益;

2.1.3将公司业务往来中客户提供的折扣、回扣、佣金、礼金、礼品、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

2.1.4将公司业务往来中客户所持有或经销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

2.1.5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

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利益输送;

2.1.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私人得利的中介活动;

2.1.7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事情。凡在公司以外的企业任职、兼职或收取报酬者,应向其所属的综合管理部申报,证明与公司无利益冲突,并经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准,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方可进行;

2.1.8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公司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

2.1.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2.1.10授意、指使、强令员工从事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

2.1.11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

2.1.12利用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假公济私;2.1.13有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实施与监督

3.1公司将建立下列监督机制,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3.1.1在公司综合管理部设立专线电话传真,接受社会和公司内部对员工的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3.1.2向所有合作业务单位和服务客户,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传真号码,接受外部的监督;

3.1.3对内设立投诉检举信箱,并在员工手册上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传真号码,接受内部员工投诉检举;

3.1.4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投诉检举资料进行检查和调查,听取被投诉检举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有关证据,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3.2公司总裁、各分管副总裁、各部门负责人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各级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3.3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将作为考核、任免、升迁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3.4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使员工知法守法、自重、自警,公司要求全体员工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员工承诺书的签订和存入员工档案的工作。

3.5公司综合管理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4.1处理办法:责令违规者退还其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视情节轻重作出但不限于以下处理决定:

4.1.1本规定禁止行为一经违反,公司即对涉事员工给予开除处理。4.1.2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4.1.3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2处理程序: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裁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处理。

5附则

5.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廉洁自律十项规定

四川省达县职业高级中学干部教师

廉洁自律十项规定

一、廉洁奉公,严于律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树立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艰苦奋斗、甘于奉献、遵纪守法。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政部门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三、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费,禁止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四、来客招待安排从俭,尽量减少陪客人员。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

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建立正常的师生关系。禁止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家长的礼品、礼金。

六、严禁伪造证件和剽窃他人成果。

七、凡属学生方面的评优评先等,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并在学生中公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八、严格遵守学校公共财产管理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准侵占学校公共财物,不准违规开支和报销。

九、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校园风尚。在日常活动中,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婚丧嫁娶,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大操大办。

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倡导健康的文化娱乐生活。不搞封建迷信,严禁赌博和变相赌博,作风正派。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10篇:公司廉洁自律规定

**********公司廉洁自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杜绝在工作当中的各类腐败和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确保工作质量、降低成本、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保证招标投标工作正常顺利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投标工作,遵守“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不得利用投标报名登记环节收受或索取潜在投标人财物

(2)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不得收受或索取潜在投标人财物。

(3)不得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为潜在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不得收受或索取潜在投标人财物;

(4)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收受或索取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得在投标人和相关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严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任何形式、任何方式接受或索取公司来往客户、公司利益关系人等的请吃、请玩、礼品馈赠及其他任何方式的贿赂;

三、严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伪造、变造单据、凭证以欺骗、虚报、假冒等手段骗取非法不当利益,贪污公司财物;(如:虚报参会人数、虚报出差人数、天数报销费用、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四、严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私自利用公司资产资源或出卖公司秘密而获取非法不当利益;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洁身自爱,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如有违反上述任何条款(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后,将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限公司

2014年4月30

第11篇: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水委发[2009]12号

中共水口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水口镇村(社区)干部廉洁自律若干

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

《水口镇村(社区)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现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水口镇委员会

2009年5月20日

主题词: 廉洁自律规定通知

发: 各村(社区)

党政办共印15份

水口镇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村(社区)干部队伍,加强对村(社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党的农村政策,保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适应我镇农村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村(社区)党员干部是指现任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中共党员成员。村委会成员中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行为准则

第三条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

(二)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婚丧喜庆等费用,或将以上费用到职责范围内管理、服务的企业、实体、经营业主等单位报销;

(三)侵占、挪用集体资金和财物;

(四)不按规定登记、上交公务活动中接受的各种礼品馈赠;

(五)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个人荣誉及其他利益;

(六)未经上级批准超标准发放和领取各种报酬;

(七) 违反规定私借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八)违反规定为“两委”及其他人员多发奖金、补贴、实物,购买应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用;

(九)借为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克扣占用,侵害他人利益;

(十)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及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村镇规划,多占集体土地,或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使用土地批准手续以及营建建筑物等;

(二)不准违反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将集体土地、资产低价或无偿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使用,对本人家庭或亲友搞特殊化;

(四) 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违反规定向农民摊派村务费用和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第五条要发扬民主作风,自觉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违反村务公开制度,不按照要求将村级财务收支、使用等情况,涉及到本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群众公开公布。

(二)不按村务工作议事规则办事,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

(三)不按时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和村民代表会,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久拖不办或不予整改;

(四)作风霸道,欺压群众,违法收缴、扣押群众财物和罚款,甚至打骂群众或以任何形式对群众进行体罚;

第六条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宴请亲朋,吃喝玩乐,或村与村、村与各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二)违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乘车费和租车费;

(三)借考察、学习、招商等为名,组织村干部外出公款旅游;

(四)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第七条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坚持组织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扰乱村“两委”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反程序和规定,故意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有关党员或选民按时到会,剥夺他人的选举权;

(二)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损坏他人名誉,影响他人正常参与选举;

(三)借换届选举之机,打击报复曾对自己批评、检举、控告的党员、群众;

(四)拉帮结派,搞家族争斗或拉拢许愿;

(五)采取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碍他人公正行使选举权;

(六)扰乱会场,破坏选举秩序,侵犯他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篡改选举结果;

(八)用不正当手段, 以个人家族势力影响涉及本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八条要遵守社会道德,带头提倡精神文明,品行端正,生活严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怂恿或支持、参与封建迷信、“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伪科学活动;

(二)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活动,对发生在本村(社区)管辖范围内的黄、赌、毒等问题处置不力,失职渎职;

(三)指使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正常公务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村(社区)党员干部应及时向上级党政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接受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三)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要接受群众评议监督。两委班子成员实行述廉制度。

(一)述廉以本规定为依据,一般每年一次;

(二)述廉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自觉接受党员、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询问和质询。

第十一条镇党委、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本规定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对村(社区)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的教育规范和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镇党委、纪委监督落实,凡不能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上级党组织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辖权限由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镇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水口镇委员会

中共水口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9年5月20日

第12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遂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意识,积极预防职务犯罪,遂平县质监局在全系统大力推行十项制度,

一是实行廉政教育制度。把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全过程,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拓宽教育渠道。通过加强一系列的廉政教育,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

二是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由纪检组负责人同下级主要负责人进行定期谈话;由监察室定期与热点岗位人员进行谈话,适时进行廉政提醒,打好“预防针”。

三是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在进行年终工作总结时,各单位的“一把手”要进行述职述廉,局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了解有关情况,将述职述廉情况载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四是实行廉政承诺制度。各单位领导干部都要公开作出承诺,带头坚决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在每年初签订《党风廉政暨行风建设责任书》和《廉洁自律承诺书》。

五是实行民主生活会制度。不断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注重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生活会上反映的问题高度予以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和解决。

六是实行领导干部选任公开制度。在选拔干部任用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竞争选优上岗。在调整到新的岗位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进行廉政知识考试,进行廉政把关。

七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领导干部任期内,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客观地作出综合评价,下达终审结论。

八是实行警示诫勉谈话制度。对信访等反映的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展开谈话,进行警示诫勉,有针对性地敲警钟,做到早打招呼。 九是实行民主测评制度。年终组织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满意度民主测评,向社会发放征询意见函,并走访有关企业和行政相对人,广泛听取意见。

十是实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凡涉及重大的事项,社会关注的敏感、焦点问题,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等,只要不涉及机要和保密的范畴,都实行公开,并且纪检监察部门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第13篇: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1、不准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准拖欠公款或私借公款。

2、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吃喝玩乐。

3、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处理有影响的宴请或收受礼品馈赠。

4、不准参与走私、贩私、吸毒、贩毒、嫖娼等违法活动。

5、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打扑克、麻将等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6、不准在计划生育中违反规定,为亲属朋友说情、包庇超生对象或瞒报、虚报。

7、不准在计生指标和宅基指标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8、不准违反规定买卖宅基地,建造私房,以权谋地。

9、不准用公款配置移动电话,不准挪用公款配置通讯工具。

10、不准随意调整财务人员,财会人员确需调整,必须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村里每处理完一件事情,都需要把办事程序,办理结果对村民公开。村财务收支情况需定期向村民公开,村民有权对村务、财务实行民主监督。

第14篇:公司廉洁自律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的工作态度及观念,弘扬集团公司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使干部员工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特结合集团实际,制定如下廉洁自律规定。

1、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2、不准指定或变相指定设计、施工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3、不准接受与公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任何名义的不正当收入,对未能拒收的要按规定登记上交。

4、不准接受供应商和顾客及相关方的宴请。

5、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6、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7、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或者私存私放公款。

8、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9、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0、不准以任何名义参与任何形式的变相行贿、受贿活动。

以上规定要自觉遵守,相互监督,对举报真实、准确的要给予表

彰;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至按照集团公司条例处理。

第15篇:廉洁自律规定(整理)

廉洁自律规定

为确保国土资源所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做到廉洁自律,防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所工作特点,特确定以下“十坚持”、“十不准”为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一、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凡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

二、坚持办公用品和物资政府采购制度。办公用品和各类物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不准个人擅自采购。

三、坚持工程招投标制度。凡工程项目,都必须按县局统一规定进入向社会公开招投标,较大项目承包也需集体研究后,尽可能通过竞标或比较选优方式确定。不准以决策者的个人感情和喜好擅自确定承包商。

四、坚持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凡上级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坚持接待工作管理制度。对各类人员的接待严格按照县局的规定办理,不准擅自提高接待标准。

六、坚持用市场杠杆调节国土资源的供求关系。除政策、法律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权和矿产开采权都要进行公开出让。不准渎职将应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产开采权进行 -1-

行政划拨或行政赋予。

七、坚持按审批程序、审批的前置条件办理各类审批手续。不准擅自放宽条件或隐瞒事实真相帮助他人骗取批准。

八、坚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群众办妥各类证件。不准以弄虚作假等形式帮助他人办证或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

九、坚持为民服务宗旨,以诚相待,以礼待人,尽快办事,不准在办事过程中吃、拿、卡、要、报。

十、坚持廉洁自律十条规定。依法办事,执行承诺制和有关制度,不感情用事,不接受礼金、礼券、礼卡,不参与赌博、迷信活动等。

凡违反“十坚持”、“十不准”行为规范的,按照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2-

第16篇:廉洁自律八项规定

有限公司

廉洁自律八项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在业务活动中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队伍索要和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队伍要求、暗示或接受通迅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家俱等物品,不准要求施工队提供通迅、交通等方便条件为本人办私事。

四、不准要求施工队伍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本人支付的各类费用。

五、不准参加施工队伍提供的任何娱乐、健身、疗养、旅游等活动。

六、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施工队伍为本人或亲属装修住房、提供劳务及出国(境)旅游等。

七、不准向施工队伍介绍配偶子女或亲属亲友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施工等经济活动。

八、不准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处理、工程决算等与施工队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7篇: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赤峰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100个不准)

为开展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提高我市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水平,市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纪委相关规定,整理出廉洁从政方面的“100个不准”,供领导干部学习、执行。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7个不准)

1、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

2、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3、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4、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6、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7、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二、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6个不准)

8、不准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9、不准领导干部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10、不准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公共场所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去外地,到接待单位指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宿,不准超标准住高档宾馆。

12、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或赠送礼

品。

13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三、严格控制用公款配备住宅电脑或购买移动电话(3个不准)

14、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或占用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

15、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

16、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四、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严禁公款旅游(8个不准)

17、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组织或参与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18、不准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

19、不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20、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组团出国(境),一律不准向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摊派费用。

21、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准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和邀请出访。

22、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23、凡拖欠工资的旗县区和乡镇,不准领导干部出国(境)。

24、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五、禁止借选拔任用千部之机谋取私利(7个不准)

25、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6、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2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30、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31、不准以任何形式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拉票贿选。

六、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和利用职权为家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21个不准)

32、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33、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4、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5、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36、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37、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38、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

39、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40-

41、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2-

47、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中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不准从事经营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8、不准省(部)、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

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9、不准领导干部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安排,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50、不准领导干部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51、不准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2、不准领导干部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禁止在住房方面以权谋私(6个不准)

53、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54、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55、不准违规集资建房和超标准多占住房。

56、不准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

57、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

58、不准领导干部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

八、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和装修办公楼(3个不准)

59、从现在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

60、凡拖欠工资的旗县区和乡镇,不准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6

1、不准预算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九、严格按规定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6个不准) 6

2、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6

3、凡拖欠工资的旗县区和乡镇机关不准买轿车。

6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

65、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66、不准在节假日期间违反规定用公车外出探亲访友、休闲旅游。

67、不准将公车用于婚嫁、钓鱼等活动,防止节日期间违规用车及由此引发交通事故。

十、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9个不准) 6

8、不准党政机关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

69、不准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

70、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准到其他地区召开。

71、党政机关召开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7

2、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

73、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

74、党政机关除经上级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律不准举办其他庆典活动。

75、经上级批准举办的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7

6、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

一、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3个不准)

77、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准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企业评比活动。

78、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79、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

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禁止行为(12个不准)

80、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81、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82、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83、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84、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85、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8

6、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87、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88、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89、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90、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91、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十三、其它禁止行为(9个不准)

92、不准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及福利。9

3、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9

4、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借用公款逾期不还。9

5、不准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9

6、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或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

97、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98、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99、不准上班期间玩电子游戏、网络聊天、炒股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100、不准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日午餐饮烈性酒(白酒)和晚餐酗酒。

第18篇:员工廉洁自律规定

员工廉洁自律规定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道德修养,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是每一名员工基本素质要求,也是公司树立良好市场信誉的重要前提。加强廉洁自律的宣传与建设,既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公司全体员工不断提升自身修养、塑造一支高素质人才团队的基本保障,据此,公司特制定本廉洁自律规定。

一.基本要求

1、认真学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交通部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弘扬职业道德,强化自律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2、树立公司良好形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3、严格遵守相关纪律,不得以欺骗、隐瞒的手段同时任职于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机构以牟取私利;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径。

4、不得参加承包、监理单位等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及夜总会活动、休闲、钓鱼、旅游等娱乐活动以及对公司正常行使职权有影响的宴请。

5、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任何业务往来机构或个人赠送的礼品以及以加班费、辛苦费、奖金或以其它名义给予的经济报酬。

二.工作职责

6、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廉洁自律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廉洁自律行为负直接领导、监督责任。

7、综合部负责廉洁自律方针的宣传贯彻工作,受理各类相关问题的报告、举报事宜,向公司领导汇报。

8、全体员工应加强廉洁自律方面的学习,互相监督、提醒。三.监督管理

9、个人自查:所有员工应在季度末总结廉洁自律情况,年终工作总结应包含个人廉洁自律行为内容。

10、通报与报告:各部门发生违反本规定的事件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对隐瞒不报,不及时、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报告请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接到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或对报告中反映的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1、谈话、诫勉:公司领导应定期就廉洁自律情况与部门负责人沟通。发现员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当事人应对诫勉要求表态。 四.考核与奖罚

12、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罚。

13、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

14、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19篇: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学习例 会 制 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大队全体人员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每周一次学习、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召开大队办公例会,每周五下午召开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

二、大队办公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工作;交流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对重大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报近期以来全局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及工作安排。

三、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主要内容是通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按照市局党委要求开展专题学教活动,交流工作体会学习心得。

四、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实行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请假。

五、参加集中学习例会时要使用专用学习笔记本,认真做好学习记录。

六、专题学教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心得、有总结。参加集中学习例会和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出勤记录及心得体会交流等情况,记入年终综合考评体系。

考勤、请销假制度

1

为了加大对全队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上级的要求,结合本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各中、室队要严格记好考勤表,并于月底汇总后报大队办公室。

(二)不得利用办公时间办私事,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和串岗。上班时间因公外出要向上级领导汇报。

(三)工作期间因病或因私需要请假,要逐级申请,并按规定报批。

(四)工作人员请假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无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补假。

(五)工作人员因无故旷工连续超过规定天数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人员事假或病假超过规定的天数,其工资的发放和有关待遇,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销假制度

为保证大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

1、一天以内一般工作人员由中队长批准,中队长由大队主要领导批准,一天以上所有人员均由大队领导批准。

2、请假人员须先写出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2 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3、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事后要补写请假条上报签批后交办公室备案。

4、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办事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5、凡直系(双方父母爱人、子女)亲属住院需请假照顾的,按病假处理。 (二)病假

1、工作人员休病假应写出假条,出具医疗部门的休息证明,经大队主要领导批准后休息治疗。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程序请假,应及时打电话或由他人代为请假,病好后写假条并出具医疗部门证明,经大队领导签批。

(三)公休假、探亲假 .

1、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和探亲假人员需休假应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先经中队长批准后,再由大队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2、婚、产假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休假期满后按时上班,如有特殊情况或生病不能返回须及时联系,说明情况,报请大队主要领导批准,按事假或病假处理,上班后补办有关手续。

3

4、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请假、休假人员上班后应及时销假,请假不足半天者,按实际时间累计;旷工半天以内按半天计,半天以上按一天计算。旷工连续超过规定天数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禁 酒 令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在值班、执行公务时饮酒。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4、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酗酒。

5、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宴请。

6、严禁着制服、不注意场所饮酒。

以上禁酒令所规定的内容,驾驶人员被交通管理部门验证情况属实的,除接受处罚外,大队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其他人员第一次违反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50元处理,第二次大队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

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政建设,做到自重、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礼物馈赠和宴请;违反规定在企事业单位报销各类费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二、禁止私自从事各类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营办企业,不准以职权之便为家属、子女和亲友提供经商之便;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接受企业赠送股票。

三、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越权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为企业单位和个人追讨债务;不准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人员。

四、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执法,不准违背规定和标准乱设项、乱罚款、乱没收;乱募捐、乱摊派、乱拉赞助;严禁内定和下达罚没指标;不准使用统一规定以外的罚没票据;不准多头罚款、重复罚款和超规定罚款。

五、要严于律己、防微杜渐。不准参与歌舞厅、饭店、酒楼、发廊按摩、洗脚房、桑拿浴、录像放映和各种摊点的经营活动;不准接受上述场所的免费或打折服务。

六、要文明执法,在处理违法、违章案件时,严禁对当事人吃、拿、卡、要,推诿扯皮、刁难辱骂、侮辱殴打。

凡违反以上规定之一者,按照党纪、政纪和队纪处臵;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车辆管理及使用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准时出车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市局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日常管理

(一)所有机动车辆由大队办公室总体管理,各中队负责各自车辆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所有车辆一律实行定车、定人、定责、专人管理的办法。遇有特殊情况,大队办公室可将所有车辆统一调度使用。

(二)各中队对驾驶员和车辆应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严禁驾驶员私自驾车外出。因工作需要带车到市区以外的,必须经大队领导批准。

(三)所有机动车辆未经大队领导批准均不准外借,本队人员遇特殊情况私事用车,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大队领导批准后,给予派车,油料自理。

(五)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驶操作规程,严禁无证驾驶,确保行车安全。禁止擅自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或载乘与执法无关人员。

二、车辆的存放

(一)各中队所有车辆必须集中存放在市局规定的场所。

(二)下班后所有车辆应安全停放在指定地点。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开回家或停放在其它场所。

(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规定地点存放的,要经大

6 队分管领导批准。

(四)大队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地对统一存放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违犯上述规定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违犯规定二次者,写出书面检查;违犯规定三次者,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三、油料供应

(一)大队办公室负责油料发放。

(二)大队油料按月发放,每车每月加油900元,超支不补,节余可转下月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实补油,由分管领导批准。

(三)驾驶员不得要求加油员向车辆油箱以外容器加油,不得向加油站兑换油票或现金,或将油票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报请市局通报批评,并按照市局规定处理。

(四)各中队每月底将当月各车行驶的公里数和油料消耗数量报大队办公室,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公布。

四、车辆维修

(一)车辆维修按照市局的要求管理,报市局装备科,经分管局长批准,然后持装备科开出的修车通知单到指定维修厂维修。未经批准开单或到非指定厂家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二)驾驶员要做好平时的车辆保养工作。

(三)属违规、违章操作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随车附件丢失照价赔偿。

五、车辆保险与肇事处理

(一)车辆保险按照市局的规定负责办理,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市局办公室。

(二)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出车或酒后开车,违章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员自负。违反车辆停放规定,车辆丢失或损坏,视情况由驾驶人员进行赔偿。

六、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三)不得擅自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四)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五)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六)行车时精力要集中,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不开赌气车、不开英雄车、不开带故障车。

(七)行车时必须服从交通民警、公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

执法队员队容风纪规定

泰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一支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

8 队伍,其队员应具备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文明的行为举止,充分展现其精神风貌和战斗力。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综合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仪表端正、风纪严整,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听从指挥,服从命令;

第二条、综合执法队员值勤期间,必须着装整齐,各种标志佩带齐全;不准歪戴帽子、开怀、披衣、卷袖、围围巾、带口罩;男队员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队员着装时不准留披肩发,不准描眉画眼、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三条、举止端庄大方,行为规范有礼。值勤中,应两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不准嘻笑打闹、勾肩搭背,不准袖手、插手、背手、抽烟、吃零食;工作期间一律不准饮酒;遇到上级领导或者在换岗及处理违章时要立正敬礼,保持高昂的士气和良好的精神状态;

第四条、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章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做到文明用语,以理服人;实事求是,严肃执法;不徇私情,廉洁奉公;

第五条、办公场所要整洁、卫生,各类物品放臵有序。执法人员在室内可以不戴帽子,炎热季节也可以不穿制服上衣,但不准光背、穿拖鞋和只穿背心、短裤。季节性制服不准混穿,休节假日和非工作期间要着便装,更换着装应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

9 第六条、接待群众来访时应以礼待人,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耐心予以解释,做好工作,防止简单粗暴,避免激化矛盾;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督查科、宣教科负责执行队容风纪暂行规定,并对违纪行为进行纠察。纠察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队员队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制度,模范遵守纪律,讲究工作方法,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初次违反队容风纪的人员,要坚决服从纠察,立即加以改正,归队后要及时报告,作出口头检查;对屡次违规和无理取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规者,纠察人员有权将其执法证件予以扣留,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领回,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在决定前要及时上报支队。 第九条、因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而受到处分的队员,当年不准被评为先进,不准记功、晋级、受奖;严重违反队容风纪人员的所在单位,年内主管领导不准被评为先进和记功、受奖,单位集体不准记功、受奖。

执法案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以下简称案卷)的管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案卷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案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卷是指大队范围内办理的现场处

10 罚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的案卷以及行政复议案卷。

第三条 各执法中队应当加强对案卷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案卷管理方法,定期检查案卷的管理工作。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纪,具备相应知识,妥善保管案卷。

第四条 案件结案前的案卷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妥善保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案卷必备文书和应当择用的文书等资料齐全。

第五条 大队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负责案卷的审批、上报、结案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案件的报批必须经大队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备案并上报大队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案卷移交办公室案卷管理人员,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借阅案卷应当经有关领导批准,并进行借阅登记。任何人不得擅自翻阅案卷。

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保证执法队伍的优化、精干、廉洁、高效,进一步严明纪律,及时、严肃的查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大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1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纪行为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通报批评;违纪行为严重、尚不足以给予开除处分的,可按辞退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查处违纪行为,应坚持实事求是、违纪必纠、严肃慎重的原则,在适用政纪上人人平等;对综合执法人员的纪律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忠于职守,高效公正,廉洁勤政,依法行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

(二)接待来电、来访或执法时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

(三)不按规定程序执法、办事;办事不公道;对群众提出的正当理由和意见臵之不理;

(四)违规中午或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岗、执法;

(五)故意破坏办公设施、通讯器材、车辆装备等公共财产;

(六)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效率低下;

(七)其他不符合公务员身份的行为;

12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撤职;

(四)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文明的行为举止,严格遵守执法局《队容风纪暂行规定》。违反规定的,除按《队容风纪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外,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除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外,还应视情节追究违纪当事人的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接受礼品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索取被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二)接受、索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财物馈赠;

(三)到被管理、服务对象处报销本应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违反本规定,除退回所受财物外,钱款或实物折款累计

13 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累计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累计2000元以上或不满2000元但是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或给予辞退。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 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承包谋取私 利;

违反本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二)直接或以投资入股等形式间接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三)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收受回扣、好处费、咨询费等;

(四)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五)利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

14 违反本条规定第

一、

二、三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依法没收非法手段,并限期退出;到期不退出的,予以辞退。违反第四项的,责令辞去兼职,依法收缴兼职所得,给予记过处分。违法第五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次违规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或包庇纵容违法违纪人员;

(二)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追讨债务。

违反本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违反规定谋取小团体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

(二)擅自制定收费、罚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乱罚款;

(三)向下属或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乱摊派、乱集资;

(四)使用统一规定以外的罚没票据;

(五)内定和下达收费指标;实行多头罚款、重复罚款

15 和超规模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除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依法收缴非法所得外,对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本人一至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到严于律己,防微杜渐。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款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场所;

(二)用公款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营业性场所洗浴和接受按摩;

(三)用公款或由企事业单位出资用于本人及亲友钓鱼、打猎、旅游和度假等娱乐活动;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强行要求并接受有关免费或打折服务造成恶劣影响。

违反本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处分;严重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或给予辞退。凡违反本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均应责令其补交全部费用,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一至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时,对当事人及其亲友吃、拿、卡、要;

(二) 执法态度粗暴、刁难谩骂、侮辱殴打当事人及其 亲友或围观群众。

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以下伤害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或致人重伤以上伤害的,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并对当事人的有关领导给予撤职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对罚没款或依法被暂扣、没收的物品,应严格按照综合执法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暂扣、没收物品的销毁,应严格执行执法局有关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除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外,对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私分罚没、暂扣财物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并对每个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私分物品总价值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规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或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滥用职权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报复、陷害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者私用公

17 车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以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为不存在违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予以撤消。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处分,包括本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纪受处分期间的职务、级别、工资档次以及处分的解除,均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行政执法人员被处以通报批评的年终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被处以警告直至撤职处分的,除直接责任人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扣发年终奖金外,并取消其所在部门的评先创优资格;被辞退或处以开除处分的,取消直接责任人所在中队本年度评先创优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18

第20篇: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盘县淤泥乡岩博村党员干部

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加强对我村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党的农村政策,保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适应我村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

(二)侵占、挪用集体资金和财物;

(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个人荣誉及其他利益;

(四) 违反规定私借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五)违反规定为“两委”及其他人员多发奖金、补贴、实物,购买应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用;

(六)借为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克扣占用,侵害他人利益;

(七)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及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村镇规划,多占集体土地等;

(二)不准违反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将集体土地、资产低价或无偿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使用,对本人家庭或亲友搞特殊化;

(四) 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违反规定向农民摊派村务费用和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第四条要发扬民主作风,自觉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违反村务公开制度,不按照要求将村级财务收支、使用等情况,涉及到本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群众公开公布。

第五条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坚持组织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扰乱村“两委”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

第六条要遵守社会道德,带头提倡精神文明,品行端正,生活严谨。

党建工作总结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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