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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2:28: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水委发[2009]12号

中共水口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水口镇村(社区)干部廉洁自律若干

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

《水口镇村(社区)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现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水口镇委员会

2009年5月20日

主题词: 廉洁自律规定通知

发: 各村(社区)

党政办共印15份

水口镇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村(社区)干部队伍,加强对村(社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党的农村政策,保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适应我镇农村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村(社区)党员干部是指现任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中共党员成员。村委会成员中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行为准则

第三条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

(二)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婚丧喜庆等费用,或将以上费用到职责范围内管理、服务的企业、实体、经营业主等单位报销;

(三)侵占、挪用集体资金和财物;

(四)不按规定登记、上交公务活动中接受的各种礼品馈赠;

(五)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个人荣誉及其他利益;

(六)未经上级批准超标准发放和领取各种报酬;

(七) 违反规定私借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八)违反规定为“两委”及其他人员多发奖金、补贴、实物,购买应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用;

(九)借为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克扣占用,侵害他人利益;

(十)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及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村镇规划,多占集体土地,或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使用土地批准手续以及营建建筑物等;

(二)不准违反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将集体土地、资产低价或无偿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使用,对本人家庭或亲友搞特殊化;

(四) 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违反规定向农民摊派村务费用和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第五条要发扬民主作风,自觉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违反村务公开制度,不按照要求将村级财务收支、使用等情况,涉及到本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群众公开公布。

(二)不按村务工作议事规则办事,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

(三)不按时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和村民代表会,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久拖不办或不予整改;

(四)作风霸道,欺压群众,违法收缴、扣押群众财物和罚款,甚至打骂群众或以任何形式对群众进行体罚;

第六条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宴请亲朋,吃喝玩乐,或村与村、村与各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二)违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乘车费和租车费;

(三)借考察、学习、招商等为名,组织村干部外出公款旅游;

(四)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第七条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坚持组织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扰乱村“两委”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反程序和规定,故意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有关党员或选民按时到会,剥夺他人的选举权;

(二)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损坏他人名誉,影响他人正常参与选举;

(三)借换届选举之机,打击报复曾对自己批评、检举、控告的党员、群众;

(四)拉帮结派,搞家族争斗或拉拢许愿;

(五)采取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碍他人公正行使选举权;

(六)扰乱会场,破坏选举秩序,侵犯他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篡改选举结果;

(八)用不正当手段, 以个人家族势力影响涉及本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八条要遵守社会道德,带头提倡精神文明,品行端正,生活严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怂恿或支持、参与封建迷信、“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伪科学活动;

(二)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活动,对发生在本村(社区)管辖范围内的黄、赌、毒等问题处置不力,失职渎职;

(三)指使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正常公务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村(社区)党员干部应及时向上级党政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接受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三)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要接受群众评议监督。两委班子成员实行述廉制度。

(一)述廉以本规定为依据,一般每年一次;

(二)述廉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自觉接受党员、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询问和质询。

第十一条镇党委、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本规定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对村(社区)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的教育规范和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镇党委、纪委监督落实,凡不能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上级党组织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辖权限由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镇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水口镇委员会

中共水口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9年5月20日

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某镇村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村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村干部廉洁自律手册

村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村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廉洁自律规定

村干部廉洁自律考试试卷

村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定稿]

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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