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淤泥乡岩博村党员干部
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加强对我村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党的农村政策,保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适应我村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
(二)侵占、挪用集体资金和财物;
(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个人荣誉及其他利益;
(四) 违反规定私借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五)违反规定为“两委”及其他人员多发奖金、补贴、实物,购买应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用;
(六)借为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克扣占用,侵害他人利益;
(七)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及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村镇规划,多占集体土地等;
(二)不准违反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将集体土地、资产低价或无偿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使用,对本人家庭或亲友搞特殊化;
(四) 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违反规定向农民摊派村务费用和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第四条要发扬民主作风,自觉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违反村务公开制度,不按照要求将村级财务收支、使用等情况,涉及到本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群众公开公布。
第五条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坚持组织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扰乱村“两委”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
第六条要遵守社会道德,带头提倡精神文明,品行端正,生活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