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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职业道德(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04 08:02:30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上半年职业道德工作总结

上半年医德医风职业道德工作小结结

东台市金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4年上半年,我中心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坚持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优质服务,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把医德医风建设作为全年的工作重点来抓,成立医德医风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院长任组长,明确专人具体抓落实,使我中心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中心成立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由一把手担任组长,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明确一名副院长具体分管,各科室、病区、社区门诊站在讲政治、讲纪律、创环境、谋发展的高度,积极参与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中心将行风职业道德教育课时制的实行纳入科室、个人的年度目标和综合目标考核内容。整个活动具体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做到责任落实,力戒图形式、走过场。

二、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根据年初制定的医德医风工作计划并结合中心工作,组织全中心职工进行了政治理论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医德规范教育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和学习。通过医德医风职业道德教育及培训,全中心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进一步增强,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我中心注重医德建设的长效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教育,注意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

广大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完善中心院务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加强财务监管,

三、切实开展具体活动,以行动促进行风建设。

在今年行风建设工作中,我中心重点开展了“三好一满意”活动和“红包”、回扣集中整治活动。制定了《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窗口科室服务规范》,人手一册,进一步改善了患者的就医环境,规范了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了服务质量。制定了出院病人回访制度及实施办法,目前回访率达90%。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医患沟通,积极倡导“与病人多说一句话”、“输液先输情”、“视病人如亲人”等服务理念。

在“红包”、回扣集中整治活动中,组织学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习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对重点科室、重点人群签定拒收“红包”、回扣承诺书,从而进一步改善了医务人员的服务形象。

利用每周的晨会时间,对全第职工进行医德医风教育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使广大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行为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强化,也增强了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医的意识,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

四、改善服务作风,实施利民惠民服务

医疗行业是政府为民服务的一个窗口,中心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提倡人性化服务。公示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公示投诉电话,建立来信来访与投诉接待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为切实解决百姓“看

病贵”问题,今年以来,我中心继续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杜绝目录外药品,坚持药品零差率销售。切实让利给百姓。对危重病人坚持先接诊、先抢救、先入院,以后再补交费的原则。建立了医患沟通制度,将医患沟通纳入医院质量管理范畴,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人文关怀体现在患者从进院到出院的医疗服务全过程中,并以全新的服务理念、新思路及新举措,与患者建立相互尊重、理解、信任的新型医患关系。

五、弘扬正面典型,加强内外监督

为促进医德医风的根本好转,中心加强了内外监督机制。执行总查房制度、行为规范考核制度以及职工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建立了行政及行风督查制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通过督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有效地遏制了个别医务人员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为中心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石。通过电话回访,了解病员及家属对医院中心工作的反映;在门诊及病区设立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工作人员配戴胸卡上岗,接受病人的监督。聘请社会医德医风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了解社会对我中心医德医风建设的反映。

我中心的医德医风建设工作,虽然在各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医德医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贵在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医德医风建设力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夯实责任,狠抓落实,继续贯彻以“病人为中心,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增强服务意识,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推荐第2篇:教师职业道德工作总结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学生都喜欢模仿,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了“教师职业道德工作总结”,希望能帮助到您。教师职业道德工作总结1

随着新学期的到来,教育部出台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提出“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点要求,这证明了党和政府对教师的高度重视,社会对教师的高度关注。

作为一名教师是无尚光荣的。教师对人才的培养和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要做好教师工作,就务必首先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是教师职业道德培养的灵魂。孔子云:“其身正,毋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毋从。”中学教师的工作对象是成长中有极大可塑性的未成年人,教师的道德表现能够影响一个学生的一生。作为教师,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其身教必然重于言教。要在自我的职业道德方面追求卓越,追求高标准,这是构建我们未来民族道德素质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终生献身教育,并用自我智慧的钥匙,打开学生踏入科学知识的大门,用自我崇高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塑造学生完美的心灵。就说最引人注目的“保护学生安全”问题,平时工作中,我们学校都是十分重视的。忽视学生生命的保护,对于我们来说,那是不可能的事。地震灾区的无数教师在地动山摇的瞬间,尽力用自我的躯体去庇护学生让世人感动。我想如果自我身处其间,必须也会这样奋不顾身的,因为那是教师的职业本能,对学生,我们就像父母。

现今社会是知识社会,学习的社会,知识更新加快。因此,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要以宽广扎实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真正掌握教书育人的本领,尤其是必要的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用心参与教育科研,在教学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方法,以教师的创造性劳动来实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潜力学生的目标。教师的职业道德不是一个空洞的思想外壳,它是教师高尚的人格品质和娴熟的业务技能与执着的敬业精神的结合点。应对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世界,应对挑战和机遇,在教育教学中,我们要树立起“终身学习”“永远探索”的思想,要潜心学习理论,运用理论,为教育事业不停攀登,终生奋斗。在工作实践中,应十分注重自身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我的业务素质,拓宽知识视野,以此来作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资料。“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也是第一次写入师德规范当中,它是克服教育浮躁现象的科学教育观。但现实不容乐观,盲目追求片面,短见的成绩,学生受罪,老师受累的事屡见不鲜。我觉得真正要做到以上规范,需要教师以博大的胸襟和长远的目光应对学生,关注学生的可持续性发展。怎样科学量化评价学生的课业负担,我觉得是个问题。

不论怎样,我一向在坚持探索少而精的作业数量,让学生的学习持续良好的效率。

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形式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教师来说应具备全面的素质教育发展,才能培养出适应21世纪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现代社会在带给人们物质礼貌的同时也给人们的心理带来了沉重的负荷。教师,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更作为培育下一代的言传身教者,他们的心理健康,是与培养下一代息息相关的大事。教师不是神,感情婚姻、子女家庭、经济收入、名誉地位等种种人生琐事必然会影响自我的情绪。当情绪不好时,很容易将内心的烦躁投射到学生身上,语言不检点,甚至动手施暴,打碎了自我在学生心目中的完美形象,使学生感到紧张、委屈、怨恨,给学生造成负面影响,造成学生对社会的不信任,甚至能够影响学生的一生。做人有做人的准则,干工作要求具备起码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如果说对教师有什么个性的要求,我认为,比“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更重要,还是对自我所从事的职业的价值和好处的深刻认识和坚定信念,这是21世纪教师素质的最重要的方面。总之,一个合格的教师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为祖国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有新时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观念,有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不仅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方面都要为人师表。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要无愧地承担起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称誉,遵守《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是其底线。了解《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新出台的背景好处,之后重点就《规范》中的“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师育人”、“为人师表”等六大块资料进行了解读。认为《规范》修订工作坚持了以人为本、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结合、指导性要求和整体性规定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其中“爱和职责”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情操、修养、尊重他人”是教师师德的外显因素。最后,结合学校实际,校领导对广大教师提出了两点期望和要求,一是要求教师能从日常生活的细节上去关心爱护学生,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二是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当严于律己,作风正派,无愧于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

百年大计,教育为根本;教育发展,教师是关键;教师素质,师德最重要。鉴湖中学在教师节来临之际,认真贯彻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必将产生深远的好处。

教师职业道德工作总结2

一、依法执教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树立新的课程观,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参加政治学习活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学校;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二、爱岗敬业

全身心投入教育事业,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工作时间里不干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不迟到早退;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注意减轻学生过重负担。

三、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

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在职进修,树立优良学风,该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坚持因村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知识传授的同时注意培养学生的能力。

五、团结协作

弘扬关心他人、团结协作的良好风气,同事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

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经常与家长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形成家校教育的合力;树立为学生、家长服务的思想,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讲究沟通艺术,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为人师表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不搞不正之风,不搞小团伙、小集团;以身作则,注重身教,成为学生的表率,自觉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

八、廉洁从教

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教师职业道德工作总结3

作为一名教师,本人能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备好每一节课,上好每一堂课,批好每一份作业,教育好每一个学生,努力去做一个深受学生尊重和信赖的老师。现在本人对这一学期师德方面的表现总结如下:

1、在政治思想方面,本人长期坚持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作为一个教师,我能忠诚于党与人民的教育视野,做到为人师表。

2、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并与家长相互探究如何使学生发展的办法、措施。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思想政治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做一个理念新的教师,新一轮的基础教育改革已经全面推开,在认真学习新课程理念的基础上,结合自己所教的学科,积极探索有效的教学办法。在语文课上,我把语文知识与学生的生活相结合,为学生创设一个富有生活气息的学习情境,同时注重学生的探究发现,引导学生在学习中学会合作交流,提高学习能力。使学生的知识来源不只是老师,更多的是来自对书本的理解和与同伴的交流,促使学生在学习中学会学习。

在平时的工作中,我能和同事友好相处,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三人行必有我师”,积极向每一位老师学习,努力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在得与失中思索,自己一直奉行踏实工作、虚心学习的原则,而这或喜或忧、或得或失的点点滴滴必将成为我生命中的绚丽色彩,点缀着我的人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扬长避短,争取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教师职业道德工作总结4

对照《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本学期关于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的总结如下:

1、在爱岗敬业方面,我能够做到热爱教育、热爱学校,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传播有益学生身心健康思想。爱岗敬业是教师处理与教育事业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全部教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前提。从出勤方面来说,我在学校的时间可以说是最多的教师之一。能做到每天早上7:30到校,下午放学后才回家。

2、在为人师表方面,我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意处理个人职业劳动与自身人格塑造之间关系的准则,以身作则。在尊重家长方面,我爱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工作性质的原因,我和学生家长接触比较多。这学期还特地到家访了四次,主要是为解决学生的一些特别难的问题。

3、在关爱学生方面,我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其人格;耐心教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处理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全部教师职业道德的精髓。从我所从事的学生思想工作的情况来看又有点特殊,接触的后进生特别的多,要是不从心里爱他们,那确实是无法想像的。当学生受伤的时候,我一般是主动送到医院的,这学期此类事件发生了三件。

4、在终身学习方面,我注意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我注意严谨治学,提高业务水平。教师自身的学识与道德水平即师德,在潜移默化中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学生,也影响着学生对我的看法,进而影响着师生关系,所以我必须不断学习。再则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特别的快,所以我一直坚持信息技术的学习进修。

推荐第3篇:教师职业道德工作总结

教师职业道德工作总结

为提高我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铸造一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悉心育人、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根据上级主管教育部门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具体实情,经过周密而细致地工作,于2013年6月28日圆满完成了本年度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宣传学习工作。

组织教师学习了《新密市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考核内容》依据(1)爱国守法。(2)爱岗敬业。(3)关爱学生。(4)教书育人。(4)为人师表。(5)为人师表。(6)终身学习和《考核标准》优秀: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学生和家长的爱戴和好评。良好: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得到学生和家长的认可。合格:能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合格:不能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节较严重,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后果和影响者;或者师德考核总低于60分者。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1、侮辱学生、体罚学生或驱赶差生,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

2、引导、要求、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的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或者推销物品资料、违规收费的

4、在招生中进行生钱交易的。

5、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师生安全事故的。

6、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言论的;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7、在申报职称(荣誉)时造假,或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8、凡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无教案上课,随意调课、旷课的。

9、纪律性不强,旷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10、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师德规范行为,或涉足社会丑恶现象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被政府机关处理的。要求教师对照自己的工作与表现,深刻地剖析自己。为做到考核工作深入人心,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人人皆知,还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有关考核文件,宣传考核目的,明确考核时间和步骤。

二、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马永都 副组长:郭俊卿

组 员:郑留印 马华菊 周玉琴

三、组织考核

1、学生评价。每班下发10张评价表,要求学生对自己的任课教师逐条作出评价。高年级学生自己独立完成对教师的评价,准许低年级学生将表格带回家同监护人共同完成,收集整理后,作为考核的参考资料。

2、

家长评价。每班下发10张评价表,要求学生家长对孩子的任课教师逐条作出评价。

3、

教师评价。在教师个人对一学年工作自我总结的基础上,教师对照上述考核标准对被评教师进行相互评价。

4、学校师德管理机构评价。学校师德管理机构依据学校师德日常管理和考评情况进行。要求做到严肃、认真、客观、公正,不打击报复。学校师德管理机构考核工作评分同时进行,及时收集评分表。这样教师之间的评分相对保密,以免出现“人情分”和教师之间互相猜疑、影响团结的现象。

四、统计成绩

1、将所有教师的互评分、师德管理机构评分、学生和家长评价表等录入总表,算出参评人数的均分,工作组评分累计相加。

2、将每位教师的四项评分相加,

五、效果

通过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加强了师德建设的力度,提高了教师整体职业道德水平。学校重视了师德师风建设,从教师个人师德考核分数来看教师队伍整体风貌是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很强。另外一年来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及师德师风水平提高的很快,涌现出许多动人的事迹。

总之我们通过狠抓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把师德评价作为师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到制度完善、加强过程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师德建设有成效。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不懈,相信只要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总结

单 位:新密市曲梁镇牛集小学

时 间:2 0 1 3 .6

推荐第4篇:职业道德示范岗工作总结

车队2011年创建公司职业道德示范岗工作总结 上,车队根据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创建职工职业道德示范岗的活动要求,组织全体同志就此学习、讨论,达成了共识,创建岗位理论,以“主动、热情、安全、优质”为理念,引导驾驶员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等方面的提高,有利于推动班组建设,为此,总结如下:

一、以安全为基础,抓好车队管理,提高综合素质

首先,“安全行车是车队的生命线”,为此,我们定期与灵活相结合,开展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意识,通过分析各类事故和季节性等特点,使每位树立起“遵纪守法,储蓄安全”行车观念。其次,我们还通过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以及标准化作业竞赛来提高驾驶员的维护能力、操作技能、行车习惯、应急判断等能力,这对安全行车、防范违章、事故的发生起到非常重要的保证作用,也知道了“比学赶帮超”的意义和效果。

二、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理念,树立优质“窗口”形象

以车队的形象为抓手,提升服务质量,优质服务是车队每位驾驶员的天职,能否优质服务事关每位驾驶员素质,也是车队的形象。从严格管理、遵守制度、关心同志来确保优质服务,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使车队内真正起到“比学赶帮超”的意义和效果,充分发挥每位驾驶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为物资供应公司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发挥车队的一份力量。

三、做好维护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标准化作业”岗位技能竞赛,要求驾驶到岗后,对自己所驾保养的车辆进行停待(油、电、气、水)和各部件的检查,以及发动后各部件运转情况的检查是否正常,车辆内外进行卫生整洁(包括发动机、后备箱)始终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要求驾驶员平时注重熟悉道路、路牌情况(特别是市区道路以及外省周边地区),及时了解行车路线,在行车过程中自觉做好文明、中速、遵章,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通过一年的“标准化作业”岗位技能竞赛活动以来,车队1-12月累计安全行车467000公里,没有因车辆抛锚等故障而耽误任务的完成,交通事故发生率为零,交通违章率与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未发生机械责任事故。

四、做好爱岗敬业,团结协助,增强车队凝聚力

我们要求全体成员十分重视职业道德的养成,以“思想文明、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仪表文明”作为标准,以讲风格、讲礼让、讲奉献作业对外形象,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来指导内在品质贯穿于我们整个工作,始终坚持工作任务放在第一,个人服从集体,吃苦在前的优良品质。长期以来车队以确保行车安全,优质服务公司领导、处室的车辆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工作万无一失。

以上是车队所取得一点工作成绩,都是以公司创建职业道德示范岗为引领,来规范每个驾驶员工作理念和过程,为公司的物资供应和发展作出车队的一份贡献。

车队

二○一○年十一月

推荐第5篇: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工作总结

市爱卫办开展 按照市人事局和公务员局《关于对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情况考试考核的通知》精神,我办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现将培训总结如下:

一、抓好培训学习我办积极召开全体干部会议,由党组书记****组织学习《关于印发在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以责随职走心随职走为主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体职工认识到培训学习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工作主动学习,合理安排自学时间,要求每名同志在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自学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等必修课程,要求每名同志的学分不得低于96学分。并在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读本》在学习过程中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真正提高身服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二、组织在线考试 我办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次培训考试工作,按照《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考试时间,积极督促机关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考试,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于1月22日已全面完成在线考试。

三、培训取得效果 通过精心组织安排学习,集中时间学习,考试,我办5名公务员在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学分均超出96分,在《公务员职业道德》考试中平均成绩78分以上,合格率100%。

推荐第6篇: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总结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总结

单位: 获嘉县第三中学 时间:2015 年1 月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总结

为提高我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努力造就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健全考核机制,为铸造一支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我校以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为主要内容;以查摆问题、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为抓手;切实解决师德师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使全体教职工在增强意识、关爱学生、服务育人等方面有所提高。现对我校开展师德建设活动作以下阶段性工作小结: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领会这次师德师风自查自纠活动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白这是新形势下推进教育良好风气的必要手段,是促进依法执教、文明施教、创满意教育的重要保证。是教师在思想政治上、道德品质上、学风学识上适应时代要求担负起培养二十一世纪新人的历史使命。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校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高度重视,把抓好师德师风创建活动作为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教,维护教育形象,创建文明行业,改善和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按“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实施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制。经过行政班子和全体教职工大会反复研究决定,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教务主任、各班主任、教师代表为组员的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一把手挂帅亲自抓,副职领导具体抓”,把责任目标落实到各有关岗位及责任人;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师德师风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及工作措施。同时,为推进各项工作措施的具体实施,按计划落实好每一项工作。

三、高度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为人师表良好形象。教师队伍建设是发展教育事业的关键。“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修养,立德为本”。几年来,我们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造就和形成了一支叫得响,过得硬的教职工队伍。我们要求全校教师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为人师表形象。具体做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热爱学生,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二是以身作则,作为一名教师,要“衣着定位”,让学生无时无刻受到审美教育。三是自觉修身养性,淡泊名利,以德服人,以德立教,要不断塑造鲜活、生动的人格魅力;四是要面向全体学生,切实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让每一名学生都得到充分的发展。

四、创设有效载体,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我们积极为教师创设有效载体。根据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活动计划,开展了丰富的整治活动,通过活动,每位教师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都得到了提高。组织每个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五条禁令”、“十要十不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从思想上明确作为一名教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比照《规范》中的八条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并开展互学互比和写自我剖析材料,逐步提高自己的认识。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学习师德标兵”一系列活动,组织教师学习先进的人和事,鞭策激励自己。

五、建立考评机制和奖惩制度,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一是自评,达到自我认识、自我鞭策的目的;二是互评,互相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形成合力;三是学生评,召开学生座谈会;四是党政、社会个界及家长评,最后做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五是学校评。奖优罚劣,弘扬正气,在操作中重奖励,轻惩罚,增强工作透明度,充分调动教师工作进取精神。

六、师德师风建设结硕果。

经过全体师生共同努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结出可喜的成果: 在丰富多彩的学习培训活动中,全体教师认真完成了集中学习,利用课余时间自学, 教育教学、平安创建、后勤社会化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得到当地干群、家长及主管部门的良好评价。同时又涌现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爱生如子,舍小家、为大家,教书育人、刻苦钻研,精通业务等优秀典型事迹。如行政领导工作兢兢业业、主动积极、创新实干、不计得失;党员同志身先士卒、以身垂范;老同志工作积极、带病工作;年轻同志务真求实、干一项工作取一项成绩;班主任管理服务学生到位、班风学风转变提高,在新近典型的带动下,全校教职工呈现出你追我赶、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树行业新风的良好局面。社会各界对我校师德师风建设都给予极高的评价,家长对我校的满意度都高达百分之百。多名学生家长表达对我校教师的感谢和敬佩之意!

通过此次师德考核,我校教师对师德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我校全体教师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有了新的目标,为更好的做好教育教学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相信只要扎实工作,务求实效,我们的明天会更美好!

推荐第7篇: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工作总结

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工作总结

按照市人事局和公务员局《关于对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情况考试考核的通知》精神,我办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现将培训总结如下:

一、抓好培训学习

我办积极召开全体干部会议,由党组书记****组织学习《关于印发在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以责随职走心随职走为主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体职工认识到培训学习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工作主动学习,合理安排自学时间,要求每名同志在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自学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等必修课程,要求每名同志的学分不得低于96学分。并在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读本》在学习过程中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真正提高身服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二、组织在线考试

我办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次培训考试工作,按照《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考试时间,积极督促机关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考试,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于1月22日已全面完成在线考试。

三、培训取得效果

通过精心组织安排学习,集中时间学习,考试,我办5名公务员在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学分均超出96分,在《公务员职业道德》考试中平均成绩78分以上,合格率100%。

推荐第8篇: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总结

教师职业道德不仅仅是对老师个人行为的规范要求,而且也是教育学生重要手段,起着“以身立教”的重要作用;师德不仅深刻地作用于学生的心灵,塑造学生的品质,而且通过学生还作用于家庭和社会;师德不仅影响学生学习期间和今后的生活道路,而且关系到学校精神文明的建设和推进。正是据于以上认识,我校特别注重教师队伍的师德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要求,以“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示范”为准则,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以解决师德建设中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弘扬高尚师德、力行师德规范、强化师德教育、优化制度环境,提高师德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忠诚与人民教育事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建立健全师德管理组织机构

我校领导高度重视师德教育工作,把师德教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抓好师德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师德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由党政工团和学校领导班子组成,齐抓共管,由学校德育组和办公室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把师德建设列为学校长期的一项主抓工作,活动安排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这样确保了师德建设每项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

二、开展学习活动,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监督和保障措施。

1、学校于11月初建立了师德建设工作长期规划、学期计划等,聘请了教育行风监督员,切实发挥其对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作用,建立师德建设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9月--12月对教师进行师德教育,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新班主任进行《班主任职责》、《一日常规工作的管理和方法》《著名班主任工作艺术》等方面的培训,使新班主任尽快熟悉工作,并步入正轨。

3、11月底学校召开行政会、全体会学习有关师德建设的文件精神,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12月—1月利用全体集会时间带领教师集中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手册》,每周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学习2篇学校自编学习读本内容,并有针对性的摘录笔记书写在手册中,学校定期检查教师的学习笔记。

4、1月下旬以答卷的形式对教师学习职业道德内容的学习情况进行了验收考核。

5、重视假期活动,反思促行动,增强师德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假期是学习和加强师德工作的又一有利时机,学校师德建设专题小组非常重视假期师德建设情况,提出假期中具体工作任务。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全部家访,科任教师配合班主任做好家访工作。并为教师建立了\"家访记录\",重点记载学生及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改革和管理的意见、建议;记好家长对学校师德、收费等热点问题的意见。开学后学校对家访情况进行了汇总和分析,梳理了反馈表,教师入户家访活动受到家长的好评,希望今后多加强相互沟通的机会,多交流,加强家校联系。

6、假期中,学校要求每位教师根据学习情况,针对自己的师德表现,写出师德自查报告,含对师德的学习和认识,在教育教学中如何体现师德,自己现存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改正方向等。增强了师德意识、奉献意识、自律意识,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并明确了今后工作中的努力方向。教师们的反思总结书写认真,有一定的认识和思想内涵,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实效性,使之付之行动,化成教育实效,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7、3月,学校组织教师对自己在师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分析自己的不足,并于4月制定了整改措施,部分教师的整改措施比较有针对性,有实效性。

8、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办法,健全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师德师风建设的长效机制。相继建立健全以下制度:l)师德学习培训制度。2)师德民主评议制度。3)师德情况报告制度。4)师德考核评估制度。5)那德责任追究制度。今后由书记校长和德育处负责督导、实施、和档案收集,执行各项师德制度,学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本年度执行情况好,无一例违反师德行为的事情发生。

9、学期末每位教师写出了本学期师德建设整自查报告。

师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经过一年的努力,学校对师德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学校全体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整体有所提高,师德建设的自我意识和要求增强了,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教,无违法违规现象发生,能够模范遵守职业道德,以德治教,无违反师德现象发生。但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巨。我们决心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这项工作,努力造就出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团队精神硬,奉献精神强,师德师风优的教师队伍,适应课程改革的需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全校教职工必将齐心协力,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继续弘扬高尚师德,力行道德规范,强化师德教育,不断提高师德水平,造就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推荐第9篇: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总结

海兴县第三中学2012-2013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总结

教师职业道德不仅仅是对老师个人行为的规范要求,而且也是教育学生重要手段,起着“以身立教”的重要作用;师德不仅深刻地作用于学生的心灵,塑造学生的品质,而且通过学生还作用于家庭和社会;师德不仅影响学生学习期间和今后的生活道路,而且关系到学校精神文明的建设和推进。正是据于以上认识,我校特别注重教师队伍的师德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要求,以“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示范”为准则,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以解决师德建设中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弘扬高尚师德、力行师德规范、强化师德教育、优化制度环境,提高师德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忠诚与人民教育事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建立健全师德管理组织机构

我校领导高度重视师德教育工作,把师德教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抓好师德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师德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由党政工团和学校领导班子组成,齐抓共管,由学校德育组和办公室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把师德建设列为学校长期的一项主抓工作,活动安排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这样确保了师德建设每项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

二、开展学习活动,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监督和保障措施。

1、学校于11月初建立了师德建设工作长期规划、学期计划等,聘请了教育行风监督员,切实发挥其对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作用,建立师德建设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9月--12月对教师进行师德教育,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新班主任进行《班主任职责》、《一日常规工作的管理和方法》《著名班主任工作艺术》等方面的培训,使新班主任尽快熟悉工作,并步入正轨。

3、11月底学校召开行政会、全体会学习有关师德建设的文件精神,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12月—1月利用全体集会时间带领教师集中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手册》,每周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学习2篇学校自编学习读本内容,并有针对性的摘录笔记书写在手册中,学校定期检查教师的学习笔记。

4、1月下旬以答卷的形式对教师学习职业道德内容的学习情况进行了验收考核。

5、重视假期活动,反思促行动,增强师德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假期是学习和加强师德工作的又一有利时机,学校师德建设专题小组非常重视假期师德建设情况,提出假期中具体工作任务。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全部家访,科任教师配合班主任做好家访工作。并为教师建立了\"家访记录\",重点记载学生及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改革和管理的意见、建议;记好家长对学校师德、收费等热点问题的意见。开学后学校对家访情况进行了汇总和分析,梳理了反馈表,教师入户家访活动受到家长的好评,希望今后多加强相互沟通的机会,多交流,加强家校联系。

6、假期中,学校要求每位教师根据学习情况,针对自己的师德表现,写出师德自查报告,含对师德的学习和认识,在教育教学中如何体现师德,自己现存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改正方向等。增强了师德意识、奉献意识、自律意识,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并明确了今后工作中的努力方向。教师们的反思总结书写认真,有一定的认识和思想内涵,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实效性,使之付之行动,化成教育实效,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7、3月,学校组织教师对自己在师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分析自己

的不足,并于4月制定了整改措施,部分教师的整改措施比较有针对性,有实效性。

8、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办法,健全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师德师风建设的长效机制。相继建立健全以下制度:l)师德学习培训制度。2)师德民主评议制度。3)师德情况报告制度。4)师德考核评估制度。

5)那德责任追究制度。今后由书记校长和德育处负责督导、实施、和档案收集,执行各项师德制度,学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本年度执行情况好,无一例违反师德行为的事情发生。

三联阅读

9、学期末每位教师写出了本学期师德建设整自查报告。

师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经过一年的努力,学校对师德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学校全体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整体有所提高,师德建设的自我意识和要求增强了,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教,无违法违规现象发生,能够模范遵守职业道德,以德治教,无违反师德现象发生。但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巨。我们决心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这项工作,努力造就出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团队精神硬,奉献精神强,师德师风优的教师队伍,适应课程改革的需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全校教职工必将齐心协力,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继续弘扬高尚师德,力行道德规范,强化师德教育,不断提高师德水平,造就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推荐第10篇: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总结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总结

教师职业道德不仅仅是对老师个人行为的规范要求,而且也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起着“以身立教”的重要作用;师德不仅深刻地作用于学生的心灵,塑造学生的品质,而且通过学生还作用于家庭和社会;师德不仅影响学生学习期间和今后的生活道路,而且关系到学校精神文明的建设和推进。为此,我校特别注重教师队伍的师德建设,积极组织教师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济南市教师“禁言禁行”、“励言励行”100条》,通过一系列师德建设活动,进一步加强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弘扬了高尚师德,优化了制度环境,提高了师德水平,建成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建立健全师德管理组织机构

我校领导高度重视师德教育工作,把师德教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同时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师德教育领导小组,由学校教导处、德育室和办公室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把师德建设列为学校长期的一项主抓工作,活动安排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确保了师德建设每项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

二、学校建立健全了师德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监督和保障措施,积极开展了各项活动。

1、学校于9月初建立了师德建设工作方案等,组建了相关领导机构。

2、9月11日--9月25对教师进行一系列师德教育活动,学习了《济南市教师“禁言禁行”、“励言励行”100条》等文件,开展了师德报告会、演讲、征文等形式的学习和实践竞赛活动。举办了专题讲座、开展了研讨活动、批评与自我批评、“一帮一”爱生行动、“访一访“师爱进万家、课改展示课,组织教师开展读书书评征文活动等活动。

三、9月底学校进行了师德考核。以答卷的形式对教师学习职业道德和100条内容的学习情况进行了验收考核。学校还将进一步了解教师《道德规范》执行情况,评选出“群众满意教师”。在此基础上建立学校教师职业道德档案,作为学校对教师考核及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并计入教师目标管理考评,掀起“人人争当满意的优秀老师”热潮。

师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经过师德建设月活动,全体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整体有所提高,师德建设的自我意识和要求增强了,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教,无违法违规现象发生,能够模范遵守职业道德,以德治教,无违反师德现象发生。但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巨。我们决心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这项工作,努力造就出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团队精神硬,奉献精神强,师德师风优的教师队伍,适应课程改革的需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全校教职工必将齐心协力,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继续弘扬高尚师德,力行道德规范,强化师德教育,不断提高师德水平,造就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中学

第11篇:教师职业道德培训工作总结

泽林中学2007-2008学年度 教师职业道德培训工作总结

教师要胜任当今社会的教育工作,不仅要有精深的知识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更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我校把教师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始终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校长负责的师德培训领导小组。

校长亲自抓师德培训工作,政教处制定出详细的培训活动计划,并将计划负责具体实施,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以副校长为副组长,以中层干部为组员的师德培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及检查师德培训工作实施情况。

二、建立健全了师德培训制度及制定了相关制度。

学校规定间周五下午组织全体教职工参加师德培训一小时,学习内容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为主,并组织全体教职工观看了《师德风范CD片》,还学习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全体教职工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把学习笔记列入师德考核内容之一,并作为评选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同时,为真正把师德培训工作落到实处,我校先后制定了《师德考核制度》《泽林中学师德教育制度》《泽林中学教师师德考核方案》《教职工师德师风考评量化表》,并把《泽林中学德育规范实施细则》中“教育职业道德行为十不准”内容制成标牌悬挂在会议室,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切实对教师师德培训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我校全体教职工无论从“师德规范”中各方面要求来看都明显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三、在“学、查、改、树”四个阶段的具体实施情况:

(一)学习阶段:

每位教职工都能按时参加师德培训,认真做好记录,无一个请假,更无旷工情况。从而说明我校教师能够认清形势,态度积极地投身到师德培训中来。学习过程中,能够做到认真学习、认真讨论、按时上交学习笔记。

(二)自查、互查工作:

首先召开了全体教职工会议,由副校长阐述自查、互查工作的重要性,并要求全体教职工按照“师德规范”八项要求,认真自查,切实查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并将自查报告上交“师德领导小组”审查。自查不合格的重新自查。同时,要用对别人负责,对自身负责的态度进行互查。互查工作以办公室为单位进行,要求全体教职工认清形势,摆正心态,认真查摆自身不足,以便为提高自身师德修养打下牢固基础。从整个自查互查过程看,广大教职工态度非常积极,没有出现教师之间由于互查闹矛盾现象。由此可见,我校广大教职工师德素质正在逐步提高。

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耐心听取学生建议,并在教育教学工作中逐步改正,工作进行过程中,学生态度非常积极,认真细致地给自己任课教师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这些意见由“师德领导小组”审查总结后,采取了适当方式反馈给每位教师,并且广大教师都能够虚心听取学生建议,并表示在此后教学工作中逐步改正,努力做一名学生喜欢的好教师。

(三)整改工作:

每位教师根据学校要求都认真根据查摆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计划”,每位教师都能做到根据“师德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在教学工作具体表现中,教师师德素质也确实有了很大提高,如平日工作早来晚走,仪表端庄,没有穿奇装异服及留怪异发型,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已消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关心学生、关爱学生在我校已蔚然成风。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上而下能够做到团结协作,领导同教师之间、教师同教师之间关系十分融洽。同时,大部分教师都能自觉做到依法执教、尊重家长、严谨治学,当然也有个别教师认不清形式,不能树立新的教育观念,工作方法陈旧,不能做到经验型向科研型 转变等等。校“师德领导小组”采取适当方式帮助这些教师尽快转变现象,改正工作方法,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要求,做一名二十一世纪合格人民教师。

(四)树立典型工作

在师德培训的整个过程中,涌现出了许多典型教师,他们有的克服一切困难,努力做到有学生在就有他在,无论严寒酷暑,始终如一。有的身患重病需做手术,而为了学生,她将手术推迟到暑假才做。有的老师由于小产在家休息,而听说初一语文无教师代课,带着虚弱的身体到校给学生上课。有的老师孩子太小,而无老人照看,只得顾保姆照料,家离学校较远,但是从来没请一天假,没耽误一节课。以上老师都是我校在师德培训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代表,在她们带动下,我校教师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使广大教师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我校领导多次在大会上对她们进行表扬,并且让他们在全体教师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让身边的典型带动身边的教师,充分发挥典型教师的榜样作用,从而使广大教职工的师德素质进一步大幅度提高。

以上是我校师德培训工作的总体实施情况,虽然师德培训工作在我校取得了点滴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今后将加大工作力度,将师德建设工作长抓不懈,切切实实把我校教师培养成为一批业务能力强、有创新精神、工作积极的适应教育发展需求的当代优秀教师,从而为我校发展打下牢固基础。

第12篇: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总结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可参考)

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己,无愧于党的教育事业,本人结合本学期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法执教,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不传播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团结协作,尊重老师,关心集体,共创文明校园。

五、尊重家长,虚心听取家长的合理化建议,不指责家长。

六、廉洁从教,杜绝有偿家教和收受家长礼品等,发扬奉献精神。

七、为人师表,遵守社会公德,衣着得体,举止文明。

总之,在教学中,严格要求自己,不做任何有悖于教育法规的言行,做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

第13篇: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总结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总结

横县*****学校 2017年1月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总结

为提高我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铸造一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根据横县教育局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实际,经过周密而细致地工作,于2017年1月圆满完成了本年度的师德考核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宣传学习工作。

组织教师学习了关于《关于做好2016年度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教师对照自己的工作与表现,深刻地剖析自己。为做到考核工作深入人心,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人人皆知,还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有关考核文件,宣传考核目的,明确考核时间和步骤。

二、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组织考核

教师互评和师德管理机构考核工作评分,每位教师对本办公室全体教师进行评分,要求做到严肃、认真、客观、公正,不打击报复。学校师德管理机构考核工作评分同 时进行,及时收集评分表,过期交表作弃权处理。

四、考核结果

经过考核小组认真细致的工作,评选出20﹪的优秀教师,共11人,合格教师44人。

五、考核效果

通过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加强了师德建设的力度,提高了教师整体职业道德水平。学校重视了师德师风建设,从教师个人师德考核分数来看教师队伍整体风貌是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很强。另外一年来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及师德师风水平提高的很快,涌现出许多动人的事迹。

总之我们通过狠抓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把师德评价作为师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到制度完善、加强过程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师德建设有成效。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教师职业道德。

第14篇: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总结

修水县余段乡中小学师德考核工作总结

为提高我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努力造就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健全考核机制,为铸造一支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我校以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为主要内容;以查摆问题、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为抓手;切实解决师德师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使全体教职工在增强意识、关爱学生、服务育人等方面有所提高。现对我校开展师德建设活动作以下阶段性工作小结: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领会这次师德师风自查自纠活动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白这是新形势下推进教育良好风气的必要手段,是促进依法执教、文明施教、创满意教育的重要保证。是教师在思想政治上、道德品质上、学风学识上适应时代要求担负起培养二十一世纪新人的历史使命。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校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高度重视,把抓好师德师风创建活动作为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教,维护教育形象,创建文明行业,改善和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按“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实施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制。经过行政班子和全体教职工大会反复研究决定,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教务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和各班主任为组员的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一把手挂帅亲自抓,副职领导具体抓”,把责任目标落实到各有关岗位及责任人;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师德师风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及工作措施。同时,为推进各项工作措施的具体实施,按计划落实好每一项工作。

三、高度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为人师表良好形象。教师队伍建设是发展教育事业的关键。“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修养,立德为本”。几年来,我们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造就和形成了一支叫得响,过得硬的教职工队伍。我们要求全校教师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为人师表形象。具体做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热爱学生,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二是以身作则,作为一名教师,要“衣着定位”,让学生无时无刻受到审美教育。三是自觉修身养性,淡泊名利,以德服人,以德立教,要不断塑造鲜活、生动的人格魅力;四是要面向全体学生,切实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让每一名学生都得到充分的发展。

四、创设有效载体,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我们积极为教师创设有效载体。根据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活动计划,开展了丰富的整治活动,通过活动,每位教师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都得到了提高。组织每个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五条禁令”、“十要十不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从思想上明确作为一名教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比照《规范》中的八条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并开展互学互比和写自我剖析材料,逐步提高自己的认识。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学习师德标兵”一系列活动,组织教师学习先进的人和事,鞭策激励自己。

五、建立考评机制和奖惩制度,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一是自评,达到自我认识、自我鞭策的目的;二是互评,互相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形成合力;三是学生评,召开学生座谈会;四是党政、社会个界及家长评,最后做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五是学校评。奖优罚劣,弘扬正气,在操作中重奖励,轻惩罚,增强工作透明度,充分调动教师工作进取精神。

六、师德师风建设结硕果。

经过全体师生共同努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结出可喜的成果:在丰富多彩的学习培训活动中,全体教师认真完成了40学时的集中学习。利用业余时间开展了20学时的自学。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完成读书笔记8篇、读书心得2篇,有的还超额完成笔记。

教育教学、平安创建、后勤社会化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得到当地干群、家长及主管部门的良好评价。同时又涌现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爱生如子,舍小家、为大家,教书育人、刻苦钻研,精通业务等优秀典型事迹。如行政领导工作兢兢业业、主动积极、创新实干、不计得失;党员同志身先士卒、以身垂范;老同志工作积极、带病工作;年轻同志务真求实、干一项工作取一项成绩;班主任管理服务学生到位、班风学风转变提高,在新近典型的带动下,全校教职工呈现出你追我赶、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树行业新风的良好局面。社会各界对我校师德师风建设都给予极高的评价,家长对我校的满意度都高达百分之百。多名学生家长表达对我校教师的感谢和敬佩之意!

通过此次师德考核,我校教师对师德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我校全体教师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有了新的目标,为更好的做好教育教学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相信只要扎实工作,务求实效,我们的明天会更美好!

修水县余段乡中小学

2018.06

第15篇: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工作总结

按照市人事局和公务员局《关于对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情况考试考核的通知》精神,我办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现将培训总结如下:

一、抓好培训学习

我办积极召开全体干部会议,由党组书记****组织学习《关于印发在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以责随职走心随职走为主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体职工认识到培训学习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工作主动学习,合理安排自学时间,要求每名同志在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自学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等必修课程,要求每名同志的学分不得低于96学分。并在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读本》在学习过程中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真正提高身服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二、组织在线考试

我办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次培训考试工作,按照《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考试时间,积极督促机关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考试,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于1月22日已全面完成在线考试。

三、培训取得效果

通过精心组织安排学习,集中时间学习,考试,我办5名公务员在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学分均超出96分,在《公务员职业道德》考试中平均成绩78分以上,合格率100%。

第16篇: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总结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总结

八屋中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要的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我市提出了“抓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举措。我校紧密配合市里的方案,制订了本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现将这一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宣传到位,收效显著。

为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职业精神,做好我校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我们利用广播、板报、文化廊等可利用的一切资源全方位进行宣传活动,使全校上下都真实地感受到师德的重要性,起到了“润物细无声”的作用。教师乐于并积极参与这项工作中来,收效显著。

二、学习认真,师德提升。

(1)认真学习《规范》。我校专门成立师德领导学习小组,由谭小峰,宗奇宇任组长,专职负责教师对《规

范》的学习,每位教师都记有一万多字的学习笔记,并写有3—5篇学习心得。其中王占怀老师、刘翔鸽老师、李静老师等的心得体会因深刻有创见而在全校展示。

(2)教师将《规范》都贴在教案的首页,《规范》真正走进教师的生活,成为教师行为准则。

三、广泛宣传师德标兵,树立师德典型。

在《规范》的学习中,我校不断涌现师德模范,我们通过“当众演讲,宣传自己”,“广播板报报道自己”的形式来宣传师德标兵。高红岩老师对待后进生的“爱式”教育,刘迁老师主动帮助英语薄弱的教师提高英语口语训练。对这些教师的先进事迹的学习在学校蔚为成风。全体教师的师德在榜样的激励下,大面积提升。

四、查摆整改,活动有声有色。

我们认真组织教师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相关理论,给孟二冬女儿的回信,2007年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学习谭千秋、杜正香等抗震英模教师的先进事迹,教师写有心得体会,并在全体教师中讨论交流。

总之,在师德建设的工作中,我校全体教师都认真学习,不断进步,涌现了许多先进个人,我们知道师德工作是每位教师的终身工作。教到老,学到老。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此项工作。争取培养更多更好的优秀的师德高尚的教师。

第17篇: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总结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总结

为提高我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努力造就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健全考核机制,为铸造一支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根据孟州市教育局的方案精神,对我校全体教师进行了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现对考核情况做一个简要总结。

我校成立了教师职业道德考核领导小组。以周荣东校长为组长,下设组员有王维钦、赵新巧、高艳敏、杨艳芳,考核领导小组对学校全体教师进行了考核评定。

首先,我校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孟州市教育局关于2009—2010学年度师德考核实施方案》,重点学习了孟州市师德考核评价标准,使全体教师有一个评价的标准。并组织全体教师讨论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标准。

其次,进行“三评”

1、学生评教:每班随机抽出5名学生,在考核小组的监督下认真填写学生评价的调查问卷。问卷分10道涉及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每题2分,共20分。5个学生评价的平均分即为该教师的学生评价得分最后,对我校全体教师的考核结果,登记上表,进一步完善考核工作。

2、教师互评采用全体教师集体评议的方式,不记名对其他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打分。评价内容8项,共30分,取平均分即为该教师的“教师互评得分”。

3、考核小组评议考核小组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在打分量化的基础上,对每个教师进行综合评价。

最后,考核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在校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通过此次师德考核,我校教师对师德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我校全体教师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有了新的目标,为更好的做好教育教学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云水小学

2010年6月20日

第18篇: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总结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总结

曲沃县杨谈乡初级中学校

2013年11月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总结

为提高我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铸造一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根据曲沃县教育局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实际,经过周密而细致地工作,于2013年11月圆满完成了本年度的师德考核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宣传学习工作。

组织教师学习了关于《曲沃县教育系统师德、师风集中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教师对照自己的工作与表现,深刻地剖析自己。为做到考核工作深入人心,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人人皆知,还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有关考核文件,宣传考核目的,明确考核时间和步骤。

二、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巩勇

副组长:张慧丽 崔俊杰

成员:李淑红 杨肇伟 巩俊伟 王仙仙

三、组织考核

教师互评和师德管理机构考核工作评分,每位教师对本办公室全体教师进行评分,要求做到严肃、认真、客观、公正,不打击报复。学校师德管理机构考核工作评分同 时进行,及时收集评分表,过期交表作弃权处理。

四、考核结果

经过考核小组认真细致的工作,评选出20﹪的优秀教师,共11人,合格教师44人。

五、考核效果

通过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加强了师德建设的力度,提高了教师整体职业道德水平。学校重视了师德师风建设,从教师个人师德考核分数来看教师队伍整体风貌是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很强。另外一年来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及师德师风水平提高的很快,涌现出许多动人的事迹。

总之我们通过狠抓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把师德评价作为师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到制度完善、加强过程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师德建设有成效。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教师职业道德。

第19篇:职业道德

第一章 职业道德

第一节职业道德概述

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职业道德的内涵和特征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劳动的人们,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以其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来维系的,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心理意识、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人们在从事职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内在的、非强制性的约束机制。

职业道德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范围上的有限性。任何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都不是普遍的,而是特定的、有限的。但某一特定行业的职业道德也只适用于专门从事本职业的人。二是内容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由于职业分工有其相对的稳定性,与其相适应的职业道德也就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形式上的多样性。职业道德的形式,因行业而异。一般来说,有多少种不同的行业,就有多少种不同的职业道德。

二、职业道德与企业的关系

职业道德不仅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而且与企业的兴旺发达甚至生死存亡也密切相关。职工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有利于协调职工之间、员工与领导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而且有利于企业的科技创新,有利于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从而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职业道德与企业凝聚力

1.职业道德是协调职工同事关系的法宝

2.职业道德有利于协调职工与领导之间的关系

3.职业道德有利于协调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三)职业道德与企业竞争力

1.职业道德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2.职业道德可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3.职业道德可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4.职业道德有利于企业摆脱困难,实现企业阶段性的发展目标

5.职业道德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创造企业著名品牌

第二节烟草行业职业道德

现阶段烟草行业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是:报效国家,服务人民;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遵纪守法,维护专卖;诚实守信,克己奉公。

一、烟草行业文化建设

(一)行业共同价值观

行业共同价值观是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

(二)行业愿景

行业愿景是责任烟草、诚信烟草、和谐烟草。

(三)行业使命

行业使命是报效国家、回报社会、成就员工。

(四)行业精神

行业精神是宽容开放、改革创新、敬业奉献、自律自强。

(五)行业行为信条

行业行为信条是潜心做事、低调做人。

(六)行业行为准则

行业行为准则是讲责任、讲诚信、讲效率、讲奉献。

二、烟草行业共同价值观

“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是指:在国家烟草专卖体制下,烟草行业从上到下、从机关到基层、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员工、从工业到商业、从烟草企业自身到烟草零售商,都要以“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作为评判是非曲直、好坏优劣、利弊得失的尺度,都要以此端正思想认识、规范自身行动。

(一)“两个至上”共同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1.“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是烟草专卖制度的立法宗旨的核心体现

2.“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是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3.“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4.“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源

烟草专卖法律体系

(一)烟草专卖法的含义

烟草专卖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烟草专卖法指调整烟草专卖法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狭义的烟草专卖法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烟草专卖法》。

(二)烟草专卖法律体系

随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出台,构成了以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为核心的较为完整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已经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

1.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是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共有八章四十六条,分别是总则、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法条例是指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具体化,便于操作。《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共有十章七十条,分别是总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烟草制品的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3发改委51号令、经贸委31号令和工信部12号令

发改委51号令是指2007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第51号令)。51号令共有七章六十六条,分别是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批与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以及附则。

经贸委31号令是指2002年6月4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经贸委第31号令)。31号令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是总则、烟草专卖品的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监督管理、罚则以及附则。

工信部12号令是指2010年1月21日经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自2010年

5月1日起施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第12号令)。12号令共九章七十六条,分别是总则、管辖、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执法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其中,一般程序下设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和决定三节。

第二节烟草专卖许可证规定

《烟草专卖法》共有八章四十六条,在总则第三条中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为加强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的专卖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自 1983年起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对从事与烟草有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公民颁发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概述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

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四类:(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一)证明力

(二)确定力

(三)约束力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核发原则

按照《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实际做法,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必须遵循四项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属地原则

(三)先申请原则

(四)分级核发原则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般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但是凡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烟叶调拨业务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3.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第20篇:职业道德

广铁(集团)公司 铁路职工职业道德

培训讲义

衡阳工务段 2012年5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铁路职工职业道德

1.铁路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2..铁路职业道德的行业规范

3.铁路职业道德的部门规范及其岗位的职业道德

第二部分 铁路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部分 铁路职工职业道德

作为一个道德体系,铁路职业道德是在“人民铁路为人民”这一基本原则的统领下,分为行业规范、部门职业道德规范和具体工作岗位职业道德规范三个层面。

1.铁路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铁路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铁路职业道德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铁路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人民铁路为人民。

铁路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确立了铁路职业道德行为的总方向: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并贯穿于铁路职业道德实践的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在指导思想上,应该牢固树立“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意识,明确“人民铁路为人民”是铁路职业活动的出发点,是制定具体规范的前提;在道德行为上,明确“人民铁路为人民”是铁路职业道德的核心,自觉地把它贯穿到各部门和各工种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在道德实践中,要求全体员工在其职业活动中,全心全意为旅客、货主服务,为社会服务。

从上个世纪年代的“满超五”活动、年代树立的一大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典型、年代提出的一些整顿路风的基本要求和目标、年代在全路开展的“诚心待客,热情服务,争当精神文明建设的火车头”的“十百千”站车文明服务活动,到新世纪开展的服务承诺,都是为了贯彻“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

“人民铁路为人民”是铁路职业活动的宗旨

人民铁路为人民作为铁路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铁路职业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是铁路现代化建设和实施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铁路职业道德的显著标志。

对于铁路来讲,不管是追求经济效益,还是追求社会效益,都是为了实现“人民铁路为

人民”这一根本宗旨的。片面强调或忽视任何一方,都不符合这一根本宗旨。只有提高铁路自身的经济效益,才能为实现社会效益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从而使“人民铁路为人民”成为有源之水。

铁路建设本身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效益。铁路经济效益的提高与积累的增加,可以加强建设新线与改造旧线的能力,可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或增值,可以避免因运能不足而给社会财富带来的损失与旅客、货主的不便,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使“人民铁路为人民”真正落到实处。

“人民铁路为人民”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在铁路部门的具体化

《纲要》指出“: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

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人民铁路为人民”就是在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指导下,针对铁路员工职业活动的特点概括提炼出来的。它充分体现了铁路职业道德的性质和特征,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在铁路部门的具体化。铁路所涉及的利益是多元化的:有铁路和国家的利益关系、有铁路和地方的利益关系、有铁路和其他企业的利益关系。铁路本身,有不同层次的全局、局部乃至个人利益关系,等等。当这些关系发生矛盾时,铁路员工只有坚决践行“人民铁路为人民”这一根本宗旨,就能比较好地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有的路段环境艰苦,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安全,铁路员工发扬了勤劳勇敢、坚忍不拔的劳动精神,这正是爱人民、爱本职、诚实劳动的体现。在国际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铁路作为国际国内联系的纽带,很多单位都有意识地加强了职业道德与爱国主义教育,以自己优良的服务展示社会主义祖国的风貌,较好地实现了“爱祖国”与“人民铁路为人民”的结合。

“人民铁路为人民”是铁路职业道德规范的总纲和精髓

“人民铁路为人民”作为铁路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以一种最一般的形式,表达了社会主义社会对铁路部门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是铁路员工在其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人民铁路为人民”确立了铁路职业道德行为的总方向,贯穿于铁路所有生产过程的始终,在规范体系中处于统帅和核心的地位。铁路职业道德的八对行业规范和各部门、

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都是以基本原则为准绳而具体制订的。抽象的基本原则通过具体化、职业化,形成了行业、部门和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而使员工容易接受并加以贯彻执行。所以说“,人民铁路为人民”是铁路职业道德规范的总纲和精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始终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基本原则

利益的重组与国外腐朽价值道德观念的涌进,激烈地碰撞着我国人民的价值道德观念。有些国人包括有些铁路员工,因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心理准备,面对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出现了种种与之不相适应的错误观念甚至错误行为。要克服错误观念与错误行为,除必要的行政、法律手段外,加强“人民铁路为人民”的职业道德教育也是一个重要途径。通过教育,使员工明确“人民铁路为人民”是铁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根本准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铁路贯彻“人民铁路为人民”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我国交通运输各行业发展非常迅速,运输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路、航空、水运对铁路形成的竞争态势日益激烈。同时,随着社会进步,人民物质文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越来越注重旅行条件和服务质量。这说明,铁路要占领一定的运输市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就要大胆改革,为旅客、货主提供舒适、安全、方便、快捷、经济等高质量的服务。铁路为此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如多次提速、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客运产品、不断完善“夕发朝至”、城际列车、旅游列车等品牌效应,扩大了市场影响力,通过发展货运重载,增开大宗货物直达、快运列车,建设现代的以互联网、大型数据库与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中铁物流”等措施,拓展了市场。既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大力加强了包括职业道德建设在内的路风建设,充分体现了“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根本宗旨。

2..铁路职业道德的行业规范

铁路职业道德的行业规范,是全路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特别是在运输生产中应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铁道部政治部印发的《人民铁路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包括:

注重质量,讲究信誉

在市场竟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质量和信誉等于企业的生命。铁路同样需要依靠质量

和信誉去开拓和扩大市场份额,这也是铁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表现。

尊客爱货,热情周到

它集中体现了“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和铁路员工爱国家、爱人民的高尚情怀。

遵章守纪,保证安全

遵章守纪、保证安全是维护铁路企业利益、社会利益、旅客货主利益以及铁路员工自身利益的需要,是四者的有机统一。

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是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决定的,是集体主义的具体体现。

艰苦奋斗,勇于奉献

我国铁路事业要跟上科技、经济与时代发展的步伐,需要广大铁路员工艰苦奋斗,勇于奉献。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铁路是人民的铁路,只能为人民谋利益、行方便,这也是维护铁路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

爱路护路,尽职尽责

铁路的一切设施,都是国家财产,也是铁路员工赖以从事生产的必要物质条件,铁路员工有义务爱护铁路的一切设施;同时,这也是铁路员工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具有敬业爱岗精神的一个重要标志;为了搞好铁路治安综合治理、维护铁路运输正常秩序,也要求员

工遵守

这一规范。

率先垂范,当好公仆

率先垂范,当好公仆是领导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是领导干部职业道德素养的集中概括,反映了职工群众的共同心愿。

3.铁路职业道德的部门规范及其岗位的职业道德

部门规范是指铁路各部门的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铁路运输部门包括八大部类岗位的职业道德,即铁路客货运窗口岗位的职业道德,铁路车、机、工、电、辆、水电部门以及政工、管理、技术岗位的职业道德。

客运、货运服务窗口部门的职业道德规范

它们是铁路运输生产的‘前哨”阵地,员工直接与旅客、货主打交道,其道德风貌是铁路的“门面”。所以,“诚心待客”是铁路窗口部门职业道德的核心。“尊重旅客,优质服务”“,爱车爱货,方便货主”“,文明礼貌,仪表端庄”“,按章办事,不拘私情”是铁路客货运窗口部门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

铁路车务部门、机务部门、车辆部门、工务部门、电务部门的职业道德规范

铁路运输生产的过程,是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利用铁路线路、车站、机车、车辆及通信信号等技术设备将旅客与货物从起点运送到终点的过程。各部门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像一部工作有序的大联动机。各部门的员工都应该严格遵守各自的职业道德,以确保大联动机正常有序运转。比如车务部门职业道德的主要行为规范有“严守规章,一点不差”“;通力合作,按图行车”“;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诚实劳动,注意保密”等。

铁路具体岗位的职业道德

岗位规范是各个不同的工种和岗位的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铁路各部门内部有不同的工种和岗位,比如车务部门的员工就有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扳道员、调度员、信号员、调车员、车号员、制动员、运转车长等。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列车编组、接发、运行、到达、解体和在车站进行的一系列技术作业。这些不同的工种和岗位都有与其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具体行为准则。由于铁路工种和岗位繁杂,本讲义不可能把每一个工种或岗位的职业道德都谈到,只能在总体研究运输系统各部门规范的基础上,就铁路政工、管理、技术以及铁路运输关键岗位的职业道德作必要的阐述。

第二部 铁路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化代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 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 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技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定。

第九条 国家鼓励铁路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铁路科学技术水平。对在铁路科学技术研究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划。

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入国家铁路的运输计划。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第十九条 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和活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第二十二条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国库。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包裹或者到站后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行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公告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可以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上缴国库。

对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缩短处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规定。

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货物运输票证,禁止伪造和变造。

禁止倒卖旅客车票和其他铁路运输票证。

第二十八条 托运、承运货物、包裹、行李,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与公路、航空或者水上运输企业相互间实行国内旅客、货物联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各方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条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参加国际联运,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 铁路军事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铁路建设

第三十三条 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并征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铁路的标准轨距为1435毫米。新建国家铁路必须采用标准轨距。

窄轨铁路的轨距为762毫米或者1000毫米。

新建和改建铁路的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成后,必须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正式运行。

第四十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未设立体交叉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决定。

拆除已经设置的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商定。

第四十一条 修建跨越河流的铁路桥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和水流 的要求。

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四十四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保证铁路牵引用电以及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电力供应。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供应范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商定。

第四十五条 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得行车了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违反前三款的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

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实施运输安全检查的铁路职工应当佩戴执勤标志。

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条 对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禁止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对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对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三条 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条 对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五条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条 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律规定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卫生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根据铁路卫生检疫机构的请求,地方卫生检疫机构应予协助。

货物运输的检疫,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五十九条 国家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聚众拦截列车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倒卖旅客车票为常业的,倒卖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必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款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将多收的费用据为己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投机倒把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投机倒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 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接到检举、报告的部门或者接到通知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

对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专用铁路需要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

第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铁路线路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巡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留存记录。

第十四条 铁路线路及其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除外),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进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铁路管理机构有权制止、拆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区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依照其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 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道路、铁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道路、铁路两用桥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的费用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第二十条 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进行疏浚作业,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依法进行疏浚作业。但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三条 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实施前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不得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方案应当通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铺设的油气管线,及临近电气化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船舶通过铁路桥梁时,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所需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不得冲击限高防护架。

下穿铁路的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保证正常通行。

第二十六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进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第二十七条 埋设、铺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如下程序审批: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予以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

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

既有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设置铁路立体交叉和平交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设置立体交叉所需费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道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道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道路部门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铁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承担;

(三)现有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改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部门和道路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三十一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的有人看守平交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警示标志。

警示灯、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时,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对无法立即移走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处,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通知就近铁路车站采取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履带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三十四条 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埋设、铺设地点;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三十五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十七条 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和铁路机车车辆验收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定:

(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铁路运输的罐车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和安全检测设备,实行产品强制认证制度(已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铁路专用产品除外),相关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共同制定。

第四十条 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及货物装载加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十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有关旅客、列车工作人员及其他进入车站的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在列车内、车站等场所公告。

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使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

第四十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匕首、弹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违法携带、随身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旅客进站乘车、出站应当接受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

第四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四)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品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承运危险货物;

(二)未经批准承运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

(三)承运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物品;

(四)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五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用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 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或者经营销售的资格;

(二)运输工具、运输包装、装载加固条件及专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掌握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业务和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承运、托运业务的,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交证明符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装载加固、运输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 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并且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工作人员及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危险货物承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铁路管理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十七条 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五十八条 特殊药品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包装、装载、押运,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四章 社会公众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标志、用地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时期的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输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运输。

第六十八条 发生铁路运输安全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发生重大、特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铁路管理机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铁路桥梁所在地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铁路桥梁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从事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道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上级河道、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道路经营企业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管理部门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的,由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和安全检测设备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旅客违法携带、夹带或者随身托运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站、上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或者有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承运、托运危险货物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违法的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铁路运输企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通报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移送部门。拒不依法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工作总结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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